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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五章 】资金监管 【 , :第,二十一条《 ,各级财政、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!加,强对城镇化资金的】监督管?理严禁截留》、挤占、挪》用城:镇化:资金严?禁将城镇化资金用于!。行政事业单位—人员经费、公用经】。费、“三公》”经费支出、平衡本!级预算等 第【二十二条 》住房:城乡建设部门—要加快?预算执行《进度并督促》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!目建设切实提高【资金使用效》益, , 第二十三条— 城镇化《资金支付按》照国库集中》支付制度有关规定】执行支出属》于政府?采购范?围的按照政》府采购有关》法律:制,度规定执行》     结转和!结余资?金,按照山东省人民政】府办公厅关于—贯彻国?办发〔2014【〕7:0号:文件进一《步做好盘活财—政存:量资金工作》的通:知(鲁政《办发〔20》15〕11号)及】其他有关结》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!处理 ? ,第二十四条 —各级财政、住房城乡!建设部门《按照部门职》责对城镇化资金【的分配?审批负责;专项【资金:申报单?位,对提:。供,的申报材《料,负责;?专,。项,资金项目《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!负责对?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!专项资金项目承担】单位:通过提?供虚假?申报材料、恶意串】通等方式骗取专【项资金的依照—。财政违?法行为处罚处分【条例等有《关规定?进行处?理 第二十五【条 各?级财政、住房城乡】。。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!人员存在违规分配】资金:以及其?他,滥用职权《、玩忽职守、徇私】舞弊等?违法:违纪行为的按照【预算法公务》员法行政监察法【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!分,条例: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!责任;涉嫌》犯罪的?移送司法《机关处理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