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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五章 —资金监管 —。 第二—十一条 各》级财:政、住房城乡建设部!门要:。加强对城镇化资金的!监督管理严禁截留、!挤占、?挪用城镇《化资金严禁将城【镇,化资金用《于行政事业单位【。。人员经费、》。公用经费、“—三公”经《费支出、平》衡本级预算等 】第二十二条 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!加快预算执行—进度并督促项—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!建设切实《提高资金使》用效益?。。。 第二十三条【 城镇化资金支付按!照国库集中支付制】度有关规《定执行?支,出属于政府采—购范围的按照政府】采购有关法》律制度规定执行 !。    结》转和结余《资金按照山》东省人民政府办公】厅关于贯彻国—办发〔2014【〕70号《文件进一《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!资金:工作的通知》(鲁政办发〔2【015〕11号)】及其他?有关结?转结余资金》管,理规定处《理 ?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!政、住房《城乡建设部门按【。照部门职责对—城镇化资金的分【配审:批负责;专》项,资金申报单位对提】。供的申报材》料负责;专项资金项!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!用负责对专》项资金?申报:单,。位和专项资金项目】承担单位通过提【供虚假申报材料、恶!意串通等方式—。骗取专项资金的依】照财:政,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!例,。等有关规定进—行处理 《 第二?十,五条 各级财政、住!房城乡建设等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】存在违?规分配资金以及其】他,滥用职权《、,玩忽职?守、徇私舞》弊等违法违纪行为】的按照预算法—公务员法行》政监察法财政违法】行为处?。。罚处分条《例,等有关规定追—究相应责任》。;涉嫌犯罪的移【送司法机关处—理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