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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三章! 指标下达》。 第十一【条 省财政厅要会】同省:住房城乡建设厅【在规定?时限内分《配城镇化资金 【 第十二条》 省住房《城乡:建设厅要《及时做好试点—。选定、项目》评审、计划审核等】基,础工作并及时向省财!。政厅提出资》。金分配建议为按【时下达预《算,。指标提?供科学依据 第十!。三条 各地财—政部门收到资金后要!会同同级住房城【乡建设部门》尽快将资《金分解或明确到【具体项目并将分【配结果、绩效目【标等及时报上级财政!、住:房城乡建设部—。门备案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