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,苏省建设项》目占用水《域管理办法
—第一章 总 则
第!一条 为加强水【域管理与保护规【。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!行为充?。。分发挥水域的综合功!能保障和促进经济社!会可持?续发展根据中—。华人:民,共和:国水法中华人民共】和国防洪《。法江苏?省水利工程管理【条例等法律》、法规结合本省【实际制定《本办法?
,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!域,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!的活动及其管理【适用本办法》
本办法所称水【域是指?江河、湖泊、水库】、塘坝及其管—理范围不包》括海域和在耕地上】开挖的鱼《塘
第三条 建设】项目:占用水域实行保护生!态、分?类管理、严格—控制、等《效替代的《原则
第四条 【县级以上地》方,人民政?府,应当加强《水域管理与保护【防止现有《。水域面积衰减并采取!有效措?。施确保?本行政区域内—基本水面率不降低】
第五条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!政,府水:行政主管《部门负责本》行政区?域,内水域的管理—和保护工作》
县级以《上地方人《民政府有关部—门应当按照职责【分工做?好本行?政区域内水域的有关!管理:和保护工作
依法设!立的省属水利—工程管理机构—接受省水行政主【管部门的委托行使】水域管理和保护【的有关?职责
第六条 县】级以:上地:方人民政府及其有】关部:门应当做《好水域管《理和保护的宣传工】。作增强公民的水域】。保,护意识?。鼓励水域管理和保护!的科学?研究
?第二章 水》域保护与监督
【第七条 下列—。。水域为重要水—域实行重点保护【
(一)列》入省政府《批准的江苏省骨干】河道名?录和江苏省湖泊保护!名,录中的河道、—湖,泊以及?注册登记的水库;
!(二)饮用》水水:。源一:级保护?。区、二级保护区和准!保护区;
》(三)水产种—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!动植物?自,然保护区;》
(: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!的其:他重:要水:。。域
:县级以上地方人【民政府应当》根据前款规》定具体?确定本行政区域内】重要水域并向—。社会公布
第八条】 禁止下列危害水】域的:活动
(一)在河势!变化频繁的河段建】设对防洪《、排涝、《调水、通航有—影响的?。建,筑物、构筑物—;
(二)在河【道、水库《管理范围《或者湖泊保护范【围内从事《影响行水《、蓄水能力和工程】设施安全的》建设活动《;
(三)影—响水功能区划确定的!水质保?。护目:标的建设活动—;
(四)影响水】质环境或者水生【态环境的建》设活动;
(五)法!律、法规禁》止的其他《活动
第九条 县】级以上地方人民【政府应当建立水域】管理与保护调—查评价?制度组?织,水行政主管部门和】有关部?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!内,。的水域?进行评?价水域调查评价指】标体:系由省水行政主【管,部门会同有关部门】。组,织制定
第十—条, 县级以上地方人】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加强本行】政区域内水》域面积的动态监测】建立健全水》域管理与保护信息系!统完善水域档案【资,料提高水域管—理与:保护科学水平
第】十一条 县级—以上地方人民—政,。。府水行政主管—部门应当加强对【。建设项目占用水【域活动的监督检查】实施:监督检查时被—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!供有关情况和资【料
建设项》目占用水域涉及航道!的应当接《受,航道管理《机构的?监,督管理
第十—二条 上级水行政主!管部门发现下级水】行政主管部》门在水域保护与监】督检:查工:作中有?违法:。或者不当《行,为的应当责》令,其限期改正
—第三章 占用—。水域
第十三条 】建设项?目占用?水域应当符合—防洪标准《、通航要求、岸线利!用、污染防》治,、水产养殖等—其,他规划和技术要求不!。得危害?。堤,防安全、影响河势】稳定、妨碍行—。洪畅通、损害—生态:环境
第《十四:条 建设《项目占用水》域的应当根据—建设项目《所占用的水域面积】、容量及其对水域】功能的不利》影响由建《设单位兴建》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等!效替:代水域?工程:应,当在本县(市、区)!范围内建设》
,交通、能源、生态环!境保:护等建?设项:目,如未:实际减?少水域面积、容量】。的可以?不兴:建等效替代水域工】程,
建设单位可以自行!兴建等?效替代水域工—程也可以委》托具备相应资质的】单位代为兴建或者】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!纳等效替代工程建设!费,用由水行政主管【部门统一组织—实,施等效替代》。水域工程建设费【。的缴纳、使用和【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!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!、,价格主管部门另行】制定
第十五—。。。条 :建设:项目占?用重要水域的—建设单位应当委托】具有相应资》质的:单位编制包含—等效替代《水域工程建设内容的!占用水域工程建设】方案占用水域工【程建设方案由有【管理:权,的水行政主管—部门:组织专家论证占用】其他水域的》建设单位应当填【。写等效替代》水,域工程建设》报告表等效替代水】域工程?建设报?告表由?省水行政主管—部门:统一:印制
?等效替代水》域工程建设》方案主要包》括工程位置》、面积、工》程量、?工程施?工设:计和组?织方案、概》预,。算、功能性补救措施!及其效?果分析等内容
第十!六条 建设项目【占用水域的位置和】界限的审《批按照河道管—理范围内工程建设】方案的审查》权限与?程序执行
第十七条! 建设项目占—用,水域建设单位应当】按照下列规定向【有审批权《的,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!申请
(一)实行审!批,制的建设项目—建设单位应》当,在报:送项目可行性—研究报告前》。提出申请;
(二)!实行核准《制的建?设项目建《设单位应《当在报送《。核准项目申请—报告前提出》申请;?
(三)实行—备案制的建》设项:目建设单位应—当在建设《项目初步设计报批】前提:出申请
第》十八条 建设项目】占用水域《建设单位应当提【供下列材料》
(一)占用水域】。申请书?;
(二)建—。设项目所《依据的?文,件、可行性研究【。报告:或者初步《设计;
(三—)防洪影《响,评价报告、专家评】审通过的占》用水:。域,工,程,建设方案或》者等效替《代水域工程建设【报告表;《
(:四)涉及取、排【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!交经批准的取—水许可、排水(【。污)口?设置文?件;
(五》)影:。响公共利益或者【第三者合《法水事权益的—应当:提交有关《达成一致意》见的证明材料—
第:十九条 项目建【设过程中改变工程设!施以及建筑物、构筑!物的使用用途—或者工?程位置、界限、布局!、结构的应当—经原审批《的水行政主》管部门?审查同意
建设【项目占用水》域经有审批权的水行!政主管部门批准后3!年内未实施》的,该审批自行失—效3:。年后:需,要,继续实?施的应当重新申请】办理审批手续
第二!十条 建设单位自】行兴建等效替代【水域工程应当与建】设项目?同时设计、同时审查!、同时竣工和投【入使用
等》效替代水域工程由水!行,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!后方能投《入使用?建,设单位应当在—建设项目、等—效,替代水域工程—竣工验收合格3【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!部门报送有关图纸】和相关档案资料【。
第二十一条 建】设项目临时占用水】域的应当按》照本办法第》十七:条、第十《八条规?。定向有审批权—的水行政主管—部,门申请办理审—批手续并《与水:行政主管部门签订】。临时占用水域—承诺书临时占—用,水域承诺书应—当包括占用期限【。、,范围、用途、方式】、恢复措施》等内容
临》时占用?水,域的期限不》得超过?2年;?。期,限届满确需继续【占用的应当在期限届!满前30日内向原审!批的水行政主管部】门申请?办理延期手》。续临时占用》水,域延:长期限不得超过【1,年
第四《章, 法律责《任
:第二十二条》。 水行?政主管部门和其【他,有关部?门以及水利工程【管理机构及其工【作人员有下列—。情形之一的由—。所在:单位或者行》政监察?机关:对,其直接负责》的主管人员和其【他直接?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!分,构成:。。犯,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
(一)】违法审?批建设项目占—用,水域的;《
(二)违法审批填!埋水域、圈围江河】湖泊、水库或者塘坝!、围网?。(栏:。)养殖的《;,
,(三:)不按?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!职责的;
(四)其!他玩:忽职守、滥用—职权、徇私舞弊的】行为
第二》。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!第八条第《。一项规?定在河势《变化频繁的河段【建设:对防洪、排涝—。、调水、通航有【影响的建筑物或者构!筑物的由《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】政,府,水行政主《管部门或者》。省属:水利工程管理机构】依据职权《责令:停止:违法行为限期拆【除违法建筑物、构筑!物恢复原状;逾期不!拆,。除、不恢复原状的】。指定单位代为拆除所!需费用由违法行为】人承担并处》1万:元以上10万元以下!罚款
违反本办法】第八条第《二项规定在》河道、水库》管理范围或者湖泊】保护范围内》。从事影响河道、【湖泊:、水库行水蓄水【能力:和工程设《施安全的建设活【动的由县级以上地】方人民政府水行【。政主管部门或者省】属水:利工:程管理机《构,依据职权责令停止】违法行为排除—阻碍或者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】。并处1万元以—上,5万元以下罚款【
第二十四条 违反!本办法第十四—条、第十《五条、第二十—条,规定:。。未兴建或《者未按照《审查:同意的方《案兴建等效》。替代水域工程、等效!替代水域工程未【经验收或者》验收不合《格,投,入使用、未按照规定!。报送建设项》目等:效替代水域工程【有关图纸和相关档】。案资料的由县级【。以上地方人民政【府水行政主管部【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!管理机构依据职权】。责令:。停止违法行为采【取补救措施并处【1万元以上》3万元以下罚—款
第二十五条【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!条规定项《目建设过程中未经】。。原审批的水行—政主管部门审查同】意擅自改变工—程设施以及建筑【物、:构筑物的使》用用途或《。者工程位置、界【限、布局、结构的】。由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!府水行?政,主管:。部门或者省属水【利工程管理机—构依据?职权责令停》止违法行为》限期补办审查同【意手续;工程设施建!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!令限期拆除逾期【不拆除的强行拆除】所需费用由》违法行为《。人承担;影响—防洪但尚可采取【补救:措施的责令限期【采取:补救:措,施并处?1万元以《上,10万元《以下罚款
第二十】六条 ?违反本?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!款规定临时占—用水域期满未经原】审,批的水行《政主管部《门批准继续占用水域!的由县级以上—地,方人民政府水—行政主管部》。。门或者省属水利【工程管理机构依【据职权责令》停止违法行为限【期补办延期诺书承】诺自行恢复水—域原状的由县—级以:上地方?人民政府水行政主】管,部,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!。管理机构责令—限期:恢复水域原》状并处1万元以上】3万元以下罚—款;:逾期不恢《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!地方人?民政府水行政主管】部门或者省属—水,利工程管理机构指定!单,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!由违法行为》人承担
第》五,章, ,附 则
《第二十七条》 本办法下列用语】的含义是《
等效替代》水域:工程是指因建—设,项目及其设施—占用水域及其管【理范围人为造—。成水域面《积减少?或者:缩窄河?道(江河、湖—泊、水库、塘坝)】断面所采取的恢复】性工程措施或者功】能性补救措施—
基本水面率是指】行政区域《内按照流域和区【。域防洪排涝、水【资源可持续利—用、社会经》济发:展与水资源环境【协调:。。发展相适应的要求】确定的水域面—积,占国土面《。积的:最小比?率
第二十八—条 :本办:法自2013—年,3月1日起施—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