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苏省建设项目占】用水域管理办法
第!。一章 总《 则
第一条 为加!强水域?管理与保护规—范建设项《目占用水域行为【充分发挥水》域的综合功能保【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!持续发展《根据中?华人民共和国—水法中华人》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!省水利?工程管理条》例等法?律、法规结合本省】实际制?定,。本办:。法
第?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!内建设项目占用水】。域的活动及其管【理,适用本办法
—。本办法所《称水域?是指江河、湖泊【、水库、《塘坝: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!海域和在耕地—上开挖的《鱼塘
第《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!水域实?行保护生态、分【类管理、严格控制、!等效替代的》。原则
第四条— 县级以上地—方人民?政府应当加强水【域管理?与保护防止现有【水域面积衰》减并采取有效措【。施,确保本行政区域内】。基本水面率不—降低
第五》条 县级以上地【方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门负》责本行?政区域内《水域的管理和保护】工作
?县级以上地方人民】政府有关《。部门应当按》照职责分工做好【本行政区《域内水域的有关管】理,和保护工作
依【法设立的省》。属水利工程管理【机构接受省水行政】主管:部门的?委托行?使水域?管理和?保护:的有关职责
第六条! 县级以上》地方人民政府及【其有关?部门应?当做好水域管理和】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!公民的水域保护意】识鼓励水域管理【和,保护的科学研究【
第二?章 水域保》护与监督
第七【条 下列水域—为重要水域实行重】点,保护:
,(一)列入》省政:府批准的江苏省【骨干河道名》录和:江苏省湖泊》保护名录中的河道】、湖泊?以及注册登记的水】库;
?(二)?饮用水水《源,。一,级保护区、二级保】护区和准保护区【;,
,(三)水产种质【资源保护区和水【生动植物自然保护】区;
(四)—。。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!他重:要水域
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!府,应当根据《前,款,规,定具体确定本行【。政,区域内重要水域并向!社会公布《
第八条 禁止【下列危害水》域的活动
》(,一)在河《势变化?频繁的河段建设【对防洪、排》涝、调?水、通航《有影响的建筑物、构!筑物;
(二)在河!道、水库管理—。范围或者湖》泊保护范《围内从事影响行【水、蓄水能力—和工程设施安—全的建设活》动;:
(三?)影响?水功能区《划确定的水质—保护目标的建设活动!;,
(四?。)影:响,水质环境或者水【生态环境的建设【活动;
(五)【法律、?法,规,禁止的其他活—动,
第九条 县级【以上地?方人民政《府应当建立水域管】。。理与:保护调查评价制【度,组织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和有关【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!域内的?水域进行评》价水域调《查,评价指标《体系:由,省水行政主》管部门会同》有,关部门?组织制定
》。第十条? ,县级:以上地方人民政府】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加《强本行?。政区域内水》域面积的动态监测建!立健:全水域管理与保护】信息系统《完善:水域档?案资料?提,。高水域管理与保【护科学?水平:
第十一条 县【级,以上:地方人民政府—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加强对建设项目占】。用,水域活动的》监督检查实》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!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!关情况和资料
建】设项目占用水域【涉及航道的应当接】。受航道管理机构的】监督管理
》第,十二条? 上级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发现下级水行】政主管部门》在水:域保:护与监督检查工作中!。有违法或者不当【行,为的应?当,责令其限期》改正:
第三章 占用水】域
第十三》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!域应当符合防洪标准!、通:航要求、岸线—利用、污染防—治、:水产养殖等其他规划!和技术要求不得危害!堤防安?全、:影响河势稳定、妨碍!行洪畅通、损—害生态环境》
第十四条》 建设?项目:占用水域《的应当根据建—设项目所占用的水域!面积、?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!的不利影响由—。建设单?位兴建等效替代水域!工程等效替代水域】工程:。应,当在本县《(市、?区)范围内建—。设,
交通、能源、生】。态环境保护等—建设项目如未实际】减少水域面》积,、容量的可以不兴建!等效替代水域工程】
建:设单位可以自行兴建!等效替?代水域?工程也可以》委托:具备相应资质的【单,位代为兴建或—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!缴纳等?效替代工《程建设费用由—水行政?主管部门统一组织】实施等效替代水域】工程建设费的缴【纳、使用和管理办】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!门会同省财政、价】格主管部门另行制】定
第十五条 建设!项目占用重要水域】的建:设单位应当委—托具有?相应资质的单—位编制?包含等效替代—水域工程建设—内,容的占用水域工【程建设方《。案占用水《。。域工程建设方—案由:。有管:。理权的水行政主【管部门组《织专家?论证占用其》他水域的《建设单位《应当:填写等效替代水【域,工程建设报告表【等,。。效替:代,。水域工程建设—报,告表由省水》行政主管《部门统一印》。制
等效替代水域】工程建设方》案主要包括工程位置!、面积、工程—量、工程施工设计和!组织方案、概预算】、功能性补救措施】。及其效果分》析等内容
第十六】条 建设项目—占用水域的位置【和,界限的?审批按照河道管理范!。围内工程建设方案】的审:查,权限与程序执行
】第十七条 》建设项目《占用水域建设—单位应?。当,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审!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!。门,提出申请
》(一)实行审批制】的建设项目》建设单位应当在【报送项目可行—性研究报告前提出】申请;
(》二)实行核准制的】建设项目建》设单位?应当在报送核准项目!申,请报:告前:提出申请《;
:(,三)实行备案制【的,建设项目建》设单:位应当?在建设?项目初步设计—报批前提《出申请?
第十八条 建设项!目占用水域建—设单位应当》提供下列材料
(】一)占用水域申请】书;
(二)建设】项目所依据的文件、!可行性?研究报?告或者初步设计【;
:(三)防《洪影响评价报告【、,专家评审《通过的占用水域工程!建设方案或者等【效替代水域工程【建设报告表;
(】四)涉及《取、:排水的?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!批准的取水许可【。、,排水(污)口设置】文件;
《(五)影响公共利】益,或者第三者》合法水事权益的应】当提:交有:关达成一致意见的】证明材料
第十九条! 项目?建设过程中改—变工程设施》以,及,建筑物、构筑物的】使用用途或者工程位!置、界限、布局【。、结构的应当—经原审批的水行政主!。。管部:门审查同意
—建设项目占用—水域经有审批权的】。水,行政主管部》门批准后3年—内未实施的该审批】自行失效3年后需】要继续实施的应【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!手续
第二》十条 建《设,单位:自行兴建《等,效替代水《域工:程应当与《建设项目同时—。设,计、同时审查、【同时:竣工和?投入使用《
等:效替代水域工程【由水行?政,主管部门验收合格】后方能?投入使用建》设单位应当》在建设项目、等效替!代水域工程竣工验收!合,格,30日?内向水?行政主管《部门报送有关图纸】和相关档案资料
】第,二十一条 建—设项目?临时占用水域的【应当按照本》办法第十七条—、第十八《条规定向有》审批权的水行政主】管部门申请》办理审批手续—并与水行政》主管部门《签,订临时占用水域承】诺书临时占用水【域,承诺书应《当,包括占用《期限、范围》、,用,途、方式、恢复措】施等内容
临—时占:用水域的《。期限不?得超过2年;期限】届,满,确需:继续占?用的应当在》期限届满前3—0日内向原审批的水!行政主管部门申【请办理延期手续【临,时占用水域延长期】限不得超过1—。年
第四章 法【律责任
第二十二条!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!其他有关《部门以及水利工程】管理机?构及其?工,作人员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?由所在?单位:。或者行政监》察机关对《。其直:接,负责的主《管,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员给予《行政处分《构成犯?。罪的依法追》究,刑事责任
(一)】违法审批《建设项目占用水【域的;
(二)违法!审批填埋水》域、圈围江河湖泊】、,水库或?者塘坝、围网(栏)!养殖的;
(三【)不按照规定履【行监督管理》职责的;
(—。四)其他玩忽职【守、:滥用职权、徇私舞】弊的行为
第二十】三,条 违反本》办,法第八条第》一项规定在河—势变化频繁》的河段建设对防洪、!排涝、?调水、通航》。有影响?的建筑物或》者构筑物的》由县级以《上地方?人,民政府水《行政主管部门或【者,省属水?利工程管理机构【依据职?权责令停止违法行】为限:期拆除违法》建筑物?、构筑物《恢复原状;逾—期不拆除、不恢复】。原状:的,指定单位代为—拆除所需费》用由违法行为人承】担并处1万元以上1!。0万:元以下罚款
违【反本:。办法:第八条?。第二项规定在河道、!水库管理《范,围或者?湖,泊保护范围》内从事影响》河道、湖泊、水库行!水,蓄水能力《。和工程设施安全【的建设活动的由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!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!者省属?。水利:工程管理机》构依据职《权责令停止违法行】为排: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!。补救措施并》处1万元《。以上:5万元以下罚款
第!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!法第:十四条、第》。十五条、第二十条】规定:未,兴建:或,者未按照《审查:同意的方《案兴:。建,等效替代水》域,工程:、,等效替?代水域工《程,未经验收或者验收】不合格投入使—用、未按照规定报】送,建设项目等效替【代水域工程》有,关图纸和相关档【案资料的由县级【以上地方《人民政?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!者,省,属水利工《程管理机构依—据职权责令停止违】法行为采取补—救措施并处1万元】。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!
第二十五条 【违反: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!项目建设过程—中未:经原审批的水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审查同《意,擅自改变工程设施以!及建筑物、构筑物的!使用用途或》者工程位置、界限】、布局、《结构的由县级以上地!方,人民政府水行—政主管部门》或者省属水》利,工程管理《机构依据职权责【令停止违法行为限】期,补办:审查同意手续;工】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!。防洪的责《令限期?拆除逾期不》拆除的强《行拆除?所,。需费用?由违法行为人承担】;影响防洪》但尚可采取》补救措施的责令【限期采取补救—措施:并处1万元以—上10万元》以下罚款《
第二十《六条 ?违反本办法第二【十一条第一》款规定临时》占,用,水域期?满未经原审批的水行!政主管部门》。批准继续《占用水域的由县级】以上地?方人民?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或者《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!构依据职权责令【停止违?法行为限《期补:办延期诺书承—诺自行?恢复水域原》状的:由,。县级以上地方人【民政府水《行,。政主管?部门或者省属—水利工程管理机构】责令限期恢》复水:域原状并处》1万元以上3万元以!下,罚款;?逾,期不恢?复原状的由》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】。政,府,。水,行政:主管部门或者省属】水,利工程管理机构指定!单,位代为恢复所—需费用?由违法行为人承担
!第五:。章, 附 则
》第二十七条》 本办法《下列用语的含义是
!等,效替:代水域工《程是指因建设项目】及其设施《占用水域及其管理范!。围人为造成》。水域面?积减少或者缩窄河】道,(江河?、湖泊、水库—、塘:坝)断面所采取的恢!复性工程措施或者】功能性补救措施【
基:本水面率是指行政】区域:内,按照流域和区—域防洪排涝、—水资源可持续利用、!社会经济发展与水资!源环境协调》发展相适应的要【求,确定:的水域面积》占国土面积的最小】比,。率
第二十八条【 本办法自20【13年3月1日【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