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苏:省建设?。项目占用水域管【理,办法
第《一章 总 则
第】一条: 为加强《水域:管理与保《护,规范建设项目占用】。水域行为充分发挥】水域:。的综合功能》保障和促进》经济社会可持续发】展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水法中华人民【。共,。和国防洪法江苏【省水利工《程管理条例等法律、!法规结?合本:省实际制定本办法
!第二条 《本省行政区》域内建设项》目占用水域的—活,。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!法
:本办法所称水域【是指江河、》湖泊、水库、—塘坝及其管理—。范围不包括海—域和在耕地上开【挖的鱼塘
第—三条 建设》项目占用水》域实行保护生态、】分类管理、严格控】制、等效替代的原】则
第四条 —县级以上地》方人民?政府应当加》。强水域管理》与,保护防止现有—水域面?积衰减?并,。采取有效措》施确保本行政—区域内?基本水面率》不,。。降低
第五条— 县级?以,上地方人民政—府水:行,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!政区域内水》域的:管,理和保护工作
县级!以上地方《人民政府《有关部?。门应当按照职责分】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!水,。。域的有关管》理和保护工作
依】法设立的省》属水利?工,程管理机《构接受省水行—政主管部《门的委托行使水域管!理和保护《的,有关职?责
第六《条 县级以上地方】人民:政府及其有》关部门应《当做好水域管理和保!护,的宣传工《。。作增强公民的水域】保护意识鼓》励水域?管理和保护的科学研!究
第二章 —水域保护与监—督
第七《条 下列水域为重】要水域?实行重?点,。保护
(一》)列入省政府批【准的江苏省骨干河】道名录和江苏省【湖泊保护名》录中的河道、湖【泊以及注册》登记的水库》;
(二)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】。护区、二级保—护区和准保护区;
!(三)水产种—质,资源保护区》和水生?。。动植物自然保—。护区;
《(四)法律、法规规!定的其他重要水域
!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!府应:当根据前款规定【具体确定本行政区域!。。。内重要水域并向【社,会公布
《第八条? 禁止下《列危害水域的活【动
(一)在—河势变?化频繁?的河段建设对防洪、!排涝、调水》、通航有《。影响的建筑》物、构筑物;
【(二)在河道、水库!。管理范围或》者湖泊保护范围内从!事影响行水》、蓄:水能力?和工程设施》安全的建设活动;
!。(三)影响水功能】区划确定的水质保】护目标的建设活【动;:
(四)影响水质环!境或者水生》态环境的《建设活动《;
(五)法律【、法:规禁止的《其他活动
》第九:条 县级以上—地方人民政府应【当建立水域管理【与保护调查评—价制度组织水—行政主管部门和【有关部门《。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!的水域进《行评:价水域?调查评价指标体【系由省水《行,政主管部门》会同有关部门组【织制定?
第十条 县—级以上地《方人民?政府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!行政区域内水域面】积,的动态?监测建?立,健全水域管理与保护!信息:系统:完善水?域档案?资料提高水域管【理与保护科学水平】
,第十一条 县级以】上地方人民政—府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加强对建设】项目占用水》域活动的监督检查实!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!单位应?当如实提供》有关情况和资料
建!设项:目,占用水?域涉及航道的应当接!。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!督管理
第十二【条,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!。门发现下级水行政】主管部门在水域保】护与监督检》查工:作中有?违法或?者,不当行为的应—当责:令其限期改正
第】三章 占用水域
第!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!用水域应当》符合防洪标准、通航!要求、岸线利用【、,污染防治、水—产养殖等其他规划】和技术要求不得危害!堤防安全《、影响河势稳—定、妨碍行》洪畅:通,、,损,害生态环境
第【。十四:条 :建设项目占用—水域:的应当根据建设项】目所占用的水域【面积、?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!。的不利影响》由建设单《位,兴建等效替代水域】工程:等,效替代水域工程【应当在本县(市、区!)范围?内建设
交》通、能?源,、生态环境保护等】建设项?目如未实际减少水域!面,积、容量的》可以不兴《建等效?替代水域工》程
建?。设单:位可以自行兴—建,等效替代《水域工程也可以委托!具备:相应资质的单位【代,为兴建或者向水行】政主管部门缴—纳等效替代工程【。建,设费用?由水行政主管部【门统一组织》实施等?效替代?水域工程建》设费:的缴纳、使用和管】理办法由省》水行政?主管部门会同省财】政、价?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!
第十五条 —。建设:项目占?用重要水域的建设单!位应当委《托具有相应资—质的单位《编制:包含等效替》代水域工程建—设内容的占用水域】工,程建设方《案,占,用水域工程建设【方案由有管理权【的水行?政主管部门组织【专家:论证占用其他—水域的?建设单位应当填写等!效,替代水域工程建设报!告表等效替代水域工!程,建设:报告表由省水—行政:主管:部,。门统一印制》
等效替代水域【工程建设方案主要】包括工程《位置、面积、—工程量?、工程施《工设计和组织—方,案、:概预算、功能性补救!措施及其效》果分:。。析等内容
第—十六条 建设项目】占用水域的位—置和界限《的审批按照》河道管理范围内【。工程建设方案—的审查?权,。限与程序《执行
第十》七,条 建设项》目占用?水域建?设单位应当按—照,下列规定向有审批权!的水行政《主管部?门提:。。出申请?
(一)实》行审批制《的,。建设项目建设—单位应当在报送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!。前提出申请》;
(二)实行核】准制的建设项—目建设单位应当在】报送核准项》目申:请报告前提》。出申请;《
(:三)实行备案—制的建设项目建设】单位应当在建设项】目初步设计》报批前提出》申请
第十八条 建!设项目占用》水域建设单位应当】提,供,下列材料
(—一):占用水域申》请书;
(》二)建设《项,目所:依据的文件》、可行性研》究报告?或者初步设》计;
?(三)防洪》影响评价报》告、专家评》审通过的占用水【域工程建设方案【或者等效替》。代水域工程建设报】告表;?
(四)《涉及取、排水的建设!。项目应当《提,交经批准的》。取水许可、排水(污!),口设置文《件;
(五)影响】公共利益或》者第三者合法水【事权益的《应当提?交有:。关达成一《致意见的《。证明材料
第十九条! 项目建《设,过程中改变工程【设施以?及建筑?物、:构筑物的使用用途或!者工程位置、界【限、:布局、结构的应当经!原审批的水行政【主管:部门审查同意
建】设,项目占?用水域经有》审,批权:的水行政主管—部门:批准后3年内—未实施?的该审批自行失效】3年后需要继续【实施的应当重新【申请办理审批手续】
,第二:十条 建设》单位自行兴建—等,效替代水域工—程应当与建设项【目同时?设计、同时审查、同!时竣工和投入使用】
等:。效替代水域工程由】水行:政,主管: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!投入使用《。建设: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!、等:。效替代水域工程【竣工验收合格30】日,内向水行政主管部】门报送有关图纸和】相关档?案,资料:
第二十一条 建设!项目临时占用—水域的应《当,按照本办法第—十,七条、第十》八条规定向有审批】。权的水行《政主管部《门申:请办理审《批手:。续并与水《行政主?管,部门签?订临时?占用水?域承诺书临时占【用水域承《诺书应当包括占用】期限、范围、用途、!方式:、恢复措施等内容】
临时占用水域【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!;期限届满确需继】续占用的应当在期限!届满前30日内向原!审批的水行政主管】部门申请办》理延期?手续临时《占用水?域,延长期限《。不得超过《1年
第四章— 法律责任
第二十!二条 水行政主管】部门和其他》。有关部门以》及水利工《程管理机构及其工】作人员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《由所在单位或者【。行政监察机关对【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!员和:其,他直接责任人—员给:予行政处《分构成?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
(一)】违法:审批建设项》目占用水《域的;?
(二)违法审批填!埋水域、圈围江河】湖泊、水库或—。者塘:坝、围网(栏—)养殖?的;
(三)不按照!规定履行监督管【理职责的;
(【四)其他玩忽—职守、?滥用职权、徇私舞】弊的行为
第—二十三?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!条第:一项规?定在: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!建,设对防洪、排—涝,、调:水、通航有影响【的建筑物或者构筑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!人民政府水行—政主管部门或—者省属水利工程【管理机构依据职【权责:。令停止违法行—为限期拆除违—法建筑物、构—筑,物恢复原状;—逾期:。不拆除、不恢—复原状的指定单【位,代为拆除所》需费用由违》法行:为人承?担并处1万元以【。上10万元以下【罚款
违反本—办法第八条第二项】规定:在河道、《水,库管:理范围或者湖泊【保护范?围内从?事影响?河道、湖泊、—水库行水蓄水—能力:和工程设施安全的建!。设活动?的由县?级以:。上地方人民政府【水行政主管部门或】者省属水利》工,程管:理机构?依据职权《责令停止《违法行为排除—阻碍或者采取其【他补救措施》并处1万元》以上:5万元以下罚—款
第二十四条 】违,反本办法第十四条】。、第十五条》、第二十条》规定未?兴建或者未按照审】查同意的方案兴建】等效替?代水域工程、等效】替代水?域工程未经验收或者!验收不合《格投:入使用、未》按,照规定报送建设项】目,等效替代水域—工程有?关图纸和相关档案资!。料的由县级以上【。地,方人民政府水行【政主管部门或者省】属,水利工程管理—机构依据职权责令】停止违法行为采取】补救措施《。并处1万《元以上3万元以下】罚,款
第?二十五条 违反【本办法第十九—条规定项目建设【过程中未经原审批】。的水:行政主?管部门审查同意擅】自改变?工程设施以及建筑物!、构:筑,物的使用用》途或者工程位—置、界?限、布局、》结构的?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!。政,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!者省属?水利工程管理机【构依据职权》责令停止违法行【为,限期补办审》查同意手续;工程设!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!的责令限期拆除逾】。期不拆除《的强行?拆除所需费用由违】法,行为人承《担;影响防洪但尚可!采取补救《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!补救措施并处1万】元以上?1,0万元以下罚款
】第二十六条 违反】本办法第二十—。。一条:第一款规定》临时占用水域期满】未经原审批的水【行政主管《部门批准继续占【用水域的由县级以上!地方人民《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!水利:工,程管理机构依据职】权责令停止违—法行为限《期补办延期诺书承诺!自行恢复《水域原状的由县级】以上地方人民政【府水行政主管部【门或者省属水利【工程管理机》构责令限期恢复水域!原状并处1万—元以上3万元以下】罚款;逾期不恢复原!状,的由县级以上地方】人民政府水行政【主管部门或》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!机构指定单位代为】恢复所需费用—。由违法?行为人承《。担,
第五章 》附 则
第二—十七条? 本办法《下列用语的含义【是
等效替》代水域工程是指【因建:设,项,目及其设施占用水域!及其:管理范围《人为造成水域面积减!少或者缩窄河道(】江河:、湖泊?、水库、塘坝—)断面所采》取的:恢复性工程措施或】者功能性《补救措施
基—本,水面率是指行—政区域内按照流域】和区域防洪排涝、水!资源可?持续利用《、社会经济发展【与水资?。源环境协调发展相适!应的要?求确定?的,水域面?积占:国土面积的最小比】率
第?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!2013年3—月1日起施行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