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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建《设项目占用水—域管理办法 第一章! 总 ?。则 第一条 为加】强水域?管理与?保护规范建设项【目占用水域行—为,充分发挥水域的综】。合功能保障和促进】经济社会可持—。续发展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水法中华】人民:共,和国防洪法》江苏省水利工—程管理?。条例等法《律、法规结合本省实!际制定本办法 【第二条 本省—行政区域内建设【项目占用水》域,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!本办法 《本办法所称水域是】指江河?、湖泊、《水库、塘坝及其管】理,范围不包括》海域和?在,耕地上开《。挖,的鱼塘 第三条 建!设项目占用水域【实行保?护生态、分类管理、!。严格控?制、等效替》代的原则 》第,四条 县级以上【地,方人民政府应当加】强水域?管理与保护防止现有!水域面积衰减并采取!有,效,措施确保本行—政区域内基本—水面:率不降低《 ,第五条? ,县级以上地》方人:民,政府水行政主管【部门负?责本行政区域内水】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! ,县级以上地》方人:。民政府有关部—门应当按照》职责分工做好本行】政区域内水域—的有关?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!法设立的省属—水利工程管理机【构接受省水行—政主管部门的—委托行使《水,域管理和保护的有关!职责: 第六条《 县:级以上地《方人民政府及其有】关部门应当做好水】域管理和保护的【宣传工作增强公民】的水域保《护意:识鼓励?水域管理和保护的】科学:研究 第二章 水】域保:护与监?督 第七条 下【。列水域?。为重要水域实行重】点保:护 (一)》列入:。省政:府批:准的江苏省骨干河】道名录?和江苏省湖泊—保护名录《。。中的:河道、湖《泊以及注册登记的水!库; (二》)饮用水《水源一?级保护区、二级【保护区和准》保护:区;: (三?)水产种质》资源保护区和水生】动,。植物自?然保护区《; (四)法律、】法规规定的其—他,。。重要水域 县级以上!地方人民政府应当】。根据前款《规定具体确》定本行政区》域内重要水域并向社!会公布 《第八条 禁止下【列危害水域的活【动 (?一)在河势变化【频繁的河段建设对防!洪、排?涝、调?水、通航有影响【的建筑?物、构筑物; 【(二)在河》道、水库管》理范围或者湖—。泊保:护范围内从事—影,。响,行水、蓄《水能力和工程设施安!全的建设活动; 】(三)影响水功能】区划确定的水质保】护目标的建设活动;! (:四)影响水》。质环境或者》。水生态环境的建【设,活动; (》五)法律、法规【禁止的其他》活动 第九》条, ,县级:以上地方人民政【。府应当建立水域【管理与保护》调查评价制度组织水!行政主管部》门和有关部》门定期?对本行政区域内的】水域进行评》价水域?调查:评价指标体》系由省?水行政主《管部门会同》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!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!方人民政《府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加强本—行政区域内水域【面积:的,动态:监测建立健全水域管!理与保护《信息系统完善水域档!案资料提高水域管】理与保护科》学水平 第十—一条 县《。级以上地方人民【政府水行《政主管部《门,应当:加强对建设项目占】用水:域活动的《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!查时被检查单位【应当如实《提,供有关情况和资【料 :建设项目占用水【。域涉:及航道的应当—接受航道管理—机构的监督管理【 第十?二条 上级》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!下级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在水域》保护与?。监,督检查工作》中有违法《或者:不当行为的应当责令!其限期改正 第三】章 :占用水域 第十【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!。水域应?当符合防洪标—。准,、通航?要求、岸线利用【。、污染防治、水【。产养殖等《其他规划和技—术要求不得危—害堤防安全、影响河!势稳定、妨》碍行洪畅通、损害生!态环境 第十四条 !建设项目占用水【域的应当根据建【设项:目所占用《的水域面积、—容量及其对水—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由!建设单位兴建等效】替,代水域工程等效替代!水域工程《应当在本《县(市、区》)范围?内建设 交》通、能源、》生态环境保护等建】。设项目如未实际减少!水域面积、容量的可!以不兴建等效—替代水域工》。程 建设单位可【以自行兴建等效替代!。水域工程《也可以委托具备相】应资质?的单位代为》兴建或者向水—行政主管部门缴纳】等效替?代工程建设费用由水!行,政主管部《门统一组《织实施等《效替代?水域工程建设—费的缴纳、使用【和,。管理办法《由省水?行政主管部》门会:同省财政、价格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!第,十五条 建设项【目占用重要水域的】建设单位应》。当委托?具有:相应资质的单—位编制包《含等效替代》水域工程建设—内,容,的占用水域》工程建设方》案占:用水域工程》建,设方案由有管—理权:。。的水行政《主管部门组织专【家论证?占,用其他水《域的建设《单位应当填写—等效替代《水域工?程建设报告表等【效替代水域工程【建设报告表由省水】行政:主管部门统一印【制 等效替代水【域工程?建设方?案主要包括》工程位置、面积、工!程量、工程施工设】。计和组织方案、概预!算、功能性补—救措施及《其效果分析等—内容 第十六—条 建设《项,目占用水域的位置】和界限的《审批按照河》道管理范围》内工程建设方案的】审,查权限?与,程序:执行 第十七条 】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建!设单位应当按照【。下列规定向有审批权!的,水行政主管部门提】出申请? (:一):实行审批制的建设】项目建设《单位:应当在报送项目【。可行性?研究:报告前提出申请; !(二)实行》。核准制的建设项目】建设单位应》当在报送核准项【。目申请报《告前提出申请—; (三)实行备案!制,的建:。设,项目建设《单位应当在建—。设项目初步》设计报批前提—出,申请 第十八条【。 建设项目占用【水域建设单位应【。当提供下《列材料? (一)占用—水域申请书;— (二)建》设项目所依据的【文件、可行》性研:究报告或者初—步,设计; (三)【防,洪影响?评价报?告,、专家评审通过【的占用水域》工程建?设方:案或者等效替—代,水,域,工程建?设报告表; (四】),涉及:取、排?水,的建设项《目应当提交经批准】的取水许可、排【水(:污)口设置文件;】。 (五)《影响公?共利益或者第三者】。合法:水事权益的应—。当提交有《关达成一致意见的证!明材料 第十—九条 项目》建设过程中改变【工程:设施以及建》筑物、构《筑物:的使用用途或者【工程位置、》。界限、布局、结构的!应当:经,原审:批的水行政主管【部门审查《同意 建《设项:目,占,用水:。域经有审批权的水】行政主管部》门批:准后3年内未实【施的该?审批自行失效3【年后需?。。要,继续实施的应当【重,新申请办理审批【手续 ?第二十条《。 建设单位自行兴】建等效替代水—域工:程,应,当,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!、同时审查、同时】竣工:。。和投入使用 —等效替代水域工【程由水行《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!后方:能投入使用建设【单位应当在建—设项目、等效—替,代水域工程竣工验收!合格30日内向水】行,政主管部《门报送有《关图纸和相》。关档案资料 第二】十一条 《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水!域的应当按》照本办法《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!规定向有《审批权?的水行政《主管部门申请办理】。审批手续并与水行】政主管部门签—订临时占用水—域承诺?书临时占《用水域?承诺书应当包—括占用期限、—范围:、用途、方式—、,恢复措施《等内容 《。临时占用水域—的期:。限不得超过2年;期!限届满确需》继续占用的应当【在期限届满前3【0日内向原审—批,。的水行?政主:管部门申《请办理延期手—续临时占用水—域延:。长期限不《得超过1《年 第四章 法【律责任 第二十【。二条 水行》政主管部门和—其他有?关部门以及水利【工程管理机构及其】工作人员有下列【情形:之一的由《所在单位或者—。行政监察机》关对其直接》负责的主管人员【和其他直接责任【人员给予《行政处分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,事责任? (:一)违法审》批建设项目》。占用:水域的; (二)】。。。违法审批填》埋水域、圈围江【。河湖泊、水库或【者塘坝?、围网(栏)—养殖的; (—三)不按《照规定履行监—督管理职责的;【 (四)其他玩忽职!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!舞弊的?行为 第二十三【条 违反《本办法?第八条第一项—规定在河势变化频繁!的河段建设对防洪】、排涝、调水、通航!有影响的建筑物或】者构筑物的由—县级以上地》方人民?政府水?行政主管《部门或者省》。属水利工程》。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!令停止违法行为限】期拆除违法建筑【物、:构筑物恢复原状;】逾期不拆除、不恢复!原状的指定单位代为!拆除所需费用由违】法,行,。。为人承担并处1万】元,以,上10?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!本办法第八条第【。二项规定在河道【、水库管理范—围或者湖泊保护范围!内从:事,影,响河道、湖泊、水库!行,水蓄水能力和工【程设施?安全的建设活动的】由,县级以上地》方人民政府水行政】主管部门或》者省属水利工程管】理,机构:。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!法行为排除》阻碍或?者采取其他补救措】施并处1万元以上】5万元以下罚—款 第二十四条 】违反本办法第十四】条、第十五条、第】二十条规《定,。未兴建或者》未按照审查同意【。的方案兴建等效替】代水域工《程、等效替代水域工!程未经验收》或者验收不》合,格投入使用、未按】照规定报送建设项】目等:效替代水《域工:。程有关图纸》和,相关:档案:。。资料的由县级以上】地方人民政府水行】政主管部门》或者省?属水利工程管理【机,构依据职权》责令停?止违法?行,为采取补救措—施并处1万》元以上?3万元?以下罚?款 第二十》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!。十九条规定项目建】设过程中未》经原审批的水行【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!。擅自改变工程设【。施以及?建筑物、构》筑物的使用用—途或者?工程位置、界—限、布局、》结,构,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!民政府水行政主【管部门或者省属水】利工程管理》机构依据《职权责令停止—违法行为限期补办】。审查:同意手续;工程【设施建设严重—影,响防洪的责令—限,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!强行拆除所需—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!担,;影:响防洪?但尚可采《取补救?措施的责令限期采】取补救措施并处【1万元以上10【万元:以下罚款《 第二十六》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!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临!时占用水域期—满未经原审批—的水行政《主管部门《批准继续《占用水域的由—县级以上地》。方人民政府》水行政?。主管部门或》者省属水《利,工程管?理机构依据职—权责令停《止,违法行为限期—补办延期诺书承诺自!行恢复?水域原状《的由:县级以上地方人民】政府水行政主—管部门或者》省属水利工程管理】机,构责令限期恢复【水,域原:状并:。处1:万,。元以上3万元—以下:罚款;逾期不恢【复原状?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!政府水行政主—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!工程管?理机构指定单位代为!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!行为人承担 —第五章? ,附 则 第二十七】条 :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!。义是 等效替—代,水域工程《是指因建设项—目及其设施占用水】域及其管理范围人】为造成水域面积【减少或?者缩:窄河道?(,江河、湖泊、水【库、塘坝《),。断面所?采取的恢复性工程措!施,或者功能《性补救?措施 基本水面【率是指行《政区域内按照流【域和区?域防洪排《涝、水资源可—持续利用、社—会,经济发展与水资【源环境协调》发展相?适应的要求确定的水!域面积?。占国土面积的—最小比率 第二十八!条 本办法自—2013年3月1日!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