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,龙,江省湿地保》护条例
《(2015年10月!22日黑龙》江,省第:十二届?。人民代表大会—。常务委员会第二十】二次会议通过 【根据2?0,18年?6月28日黑龙江省!第,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】会常:务,委员会第四次会【议黑龙江省人民【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关于废止【和修改<黑龙江省】农作物种子管理【条例>等《。。63部地方性法规】的决定修正)
第】一,章 总 则
】第一条为加》强湿:地保护维护湿地生】态功:能和生?物,多样性促进湿地资】源,可持续利用根据【有关法?。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!结合:本省实际《制定本条例
第【二,条在本省《辖区内从事与湿地】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!例
第三条本条例所!。称湿地是指常年或】者季节性积水、【适宜:动植物生存、具有】一定:生态功能、》纳入湿地名录的地带!或者水域包括沼泽、!湖泊、河流等—自然:湿地和库塘等人工湿!地
第四条湿—地保护遵《循保护优先、—科,学,利用、严格管理和可!持续发展的原则【
第五条县级以【上人民政《。。府对本行《政区域内的湿—地保护工作负总【责
第六条 —省林:业行政主管部—门是全省湿地行政主!管部门;市(—。地下同)、县(市、!区下:同)人民政府(行】署)林业行政主【管部门负责》本行政区域内—的湿地?。保护工作;重—点国有林资源管理】机,构,负,。责重点?国有林区范围内【的湿地保护工作(】以上部门统称—。湿地主管部》门,)湿:地主管部《。门对湿地保护、利】用、:监督和管理负—有,主管责任对其—他部:门和单?位管理的湿地负有监!。督,指导责任
发展和改!革、财政《、国土资源、—公安、畜牧、水行】政、住房和》城乡建设《、农业、渔》业、旅游、交—通,运输、气象》等部门按照相关法】律、法规和本条例】的规:定负有保护》湿地的?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!管部门依《照环境保护法律、法!规的规定对湿地的环!。境保护负有监督责任!
乡(镇)人民【政府、街道办事【处(含社区下同【)对本地区的湿地负!有保:。护责:任应当组《织有关?村民委员会》、,居,。民,委员会做好湿地保】护,工作
松花江哈尔滨!。段湿地的保》护和管理由哈尔滨市!人民政府《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】明,确主管部门及其具体!。。责任
第七条 【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及其有关部门违】反本条?。例规定造成湿地生态!环,境损:害的依据国家—有关生态环境损害】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!主要负?责人和主《管负责?人的:责任
第八条 【。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应当依法设【立湿:地自然保《护区、湿地》公园管理机构明【确管理职《责跨行政区域或者】部门管理《的,重要湿地可》以由上一级人—民政府成立管理委员!会统一组织协—。调对:湿地的管理
湿地管!理机构履《行下列职责:
【(一)宣传》和,贯,彻,执行有关自然资源】管理和生态环境保】护方:面的:。法律、法规和规【。章;
(二)—组,织实施?湿地保护规划;
】(三)制定》并,组织实施湿地的【各项管理制》度和:突发事件应急预案;!
(四?)统一保护》和管理湿地内—野生生物等自然【资源;
(五—)组织开展》自然资源和生态【环境:等方面的调查、监】测,、评估以《及保护和利用的科】研、科普教》育,;
(六)负责湿】地内防火巡》护检查、火》险监控和《日常预防管》理;:
(七)负》责有害?生,物防治?、疫源疫病》监测;?
(八?。。)管理湿地内的科研!、教学、《参观、?考察:和生态旅游等活【动,;
(九)开—展国际、国》内湿地保《护,和管理?工作的交《。流,与合作;
(—十)集中行使—所辖区域内湿地【保护和管理的—行,政处罚权
第九条县!。级以上人民》政府应?。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!入国民?。经济和?社会发?展规:划以及?综合:评价考核体系—湿,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纳!入同级财政预—。算
建立湿地—生态红线制度县【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!科学: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!红,线确:保湿:地生态功能不降【低、面积不》减,少、性质《不改变
建立—湿地保护补偿制【度具体实施办—法,由,。省人民?政,府另行?制定:
第十?条,县级:以上:湿,地主管部门和湿地】。管理机构应当对【湿地的自然资源、】生,。态环境和生》物,多样性进行调查和】监,测并组织科研单【。位开展?。湿地科学研究、【技术:创新和技术推广工】作提高湿地保护、】利用和管理的科学技!术水平
第十—一条每年的》六月为湿地保—护,宣传月六月》十,日为黑龙江湿—地日
各《级人民政府及—其有关部《门、新?闻媒体应当组织开】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!普及湿地保护法【。律、法规《和科:学知识传播湿地文化!提高全社会湿地【保护意识
第二章 !规划和名《录,
第十二条》省林业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!和单位编《。。制,全省湿地保护—。规划报省人》民政府?批准后?组织实施
》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应:当根据上一级湿地保!护规:划组织编制本—行政区域湿》地保护规划》并组织实施同时报】上一级人民政府【湿地主管《部门备?案
第十三条湿【地保:护规划?应当符合土》地利用总体》规划:、,城乡规划、环境保】护规划并与》水资源、《防洪、水土保持、林!地保护利用、旅游】发,展,等,专项规划相》互协:。调
第?十四条湿地保护规】划应当包《括下列内容:—
(:一)湿?地资:源分布?情况、类型及特【。点、生态《功能和水资源、野】生生:物资源状况;
(】二)保?护和利用的》总体要求、目—标、措施、保护【责任;
(三—)湿地保护》区,划与建设布局;
】(四)生《态、社会《以及经济效益分【。析和评价;
—(五)保《障措施
第十五【条,编制或者修》改湿地保护规划应当!公开征?求有关单位、专【家和公?众的意见
经—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!。。应当向社会公布
任!何单位?和,个人未经《批,准不得修《改湿地保护规划【确,。需修改的《应当按照原审—批程序报《批、备?案湿地保护规划修改!后应当重新公布【
第十六条湿地保护!实行名录管》理省林业《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根,据湿地资源调—查结果拟定全省湿】地名录报省人—民政府批准并—公布
湿《地名录应《当明确湿地》的名称、类》型、保护级》别、保护范围—、主管部门或—者管理机构等—事项
第十七条【湿地实行分级保【护,按照湿地生态功能和!环境效?益以及?。。重点保护野生动植】物物种的重要—性将湿地分为重要湿!。地和一般湿地重【要湿:。地包括国际》重要湿地、国家重】要湿地和省级重【要湿: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!地为:一般湿地
第十八条!国际:重要湿地、》国家级湿地》自然保护区、国家】湿地公园划分—标准和保护管理办法!按,照国家有关规—定执行
省》级重要湿地的划【。分标准和保护管理】办法由省林》业,行政主管部》。门,会,同有关部门制定
第!十九条县级以上【人民:。政府在发放不动产】登记权属证》书时不动产中含有湿!地,的应当?标明湿地类型、面积!、范围以及其—他依法需要标明【的内容
《第二十条经公布【的湿地?应当由湿地主管部】门或者湿地》管理机构设立—保护标?志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损—。毁、涂改、擅自移】动湿:。地,。保护标志
第三章 !湿地保护
第二【十一条湿地保护可以!。采取建立湿地自然】保护区、湿地—公,园、湿地保护小区等!形式进行《
第二十二条—湿,地自然保护区的【。建立和管理按照国家!和省有关《规定执行
湿—地自:。然保护区内禁止扩】大耕地?面积:并逐步实《行退耕还湿、—还林、还草现—有的耕地应当在湿】地主管部门或—者湿地管理机—构的指导《和监督下发展有机农!业
第二十三条具】。。有一定规模和—景观价值《适宜开展生态展示、!科普教育《、生态旅《游等活动的湿地可】以建立湿地公园
】第,二十四?条湿地公园分为【国家湿地公园、省级!湿,地公园?、市级湿地公园和县!级湿地?公园
国家湿—地,公园的建《立和管理按照—国,家有:关规定执行
省、】市、县级湿地公【园由同级《。人民政?府,确,立并命名
第二十五!条湿地公园可—。以实行分区》管理采取分区—管,。理的湿地公》园可以根据湿地的主!。要,功能划分《为,湿地保育区、—。恢复重建《区、生态功》能展示区、》合理:利用区、管理服务区!等
第?。二十:六条湿地自》然保:护区、湿地公园所】在地的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根据保护】需要可以在湿—地自然保护》区和湿地《公,园的外围划定一【定面积的外围保【护,地带
第二十—七条对生态区位【重要、?生态功能明》显尚:不具备建立湿地自】然保护区和湿地【公园条件的湿—地,经湿:地所:。在地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批准可】以建立?湿地保护小区
湿地!保护小区的》。管,理办法由省林业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条!例施行后《六个月内《予以:公布
第二十八条】未建立?湿,地自然保护区、湿】地公园和《湿地保护小》。区的湿地县级—以上人民《政府应当根》据实际?情况采取相应—的,保护措施防止湿地面!。。积减少和湿》地污染?。维护:。湿地生态系统结【构和:。功能
?第二十九条》湿地内的水体、地】。形地貌野生》动物、植物植被等应!当保:持生:态原:。状确需进行人—为改变的应当符合】湿地保护规划
【第三十条在湿地内从!事割:芦苇、割草等—活动:应当按照湿》地主管部门或—。者湿地管《理机构划定的—范围和有关规定【进行不得破》。。坏,湿地和野生》动物栖?息环:境
:。第,三,十一条 因》气候变化、自然灾】害等造成湿地生【态特征退化的县级以!上,人民政府《应当进?行,综合治?理,采取退?耕、:补水、?截污、禁牧、—限,牧、季节《。性休牧、生》态,移民:等措施恢复湿—地生态功能
湿【地主管部门或者湿】地管理?。机构应当《根据湿地生态平【衡的需要对重—要区域实行定期封】。闭轮休并可以划定】一定的范围限—制人员进入
—因工程建设等—造成重要《湿地生?态特征退化的省林】业行:政主管?部,门应当会同有—关部:门督:促、指导项》目建:设单位限期恢复【
第三十二条建【立湿地生态》补水机制《对于季节性缺水严】重,的湿地由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组织】有关部门给予补水;!跨行政区《域的湿地生态用【。水由共?同的上一级人民政】府组织有关部门【建立湿地生态—补水机制
县—级以上?水行政?主管部?门在编制水资—源相关规划》时应当统筹安排【生活:、生产和湿地生【态用水满足》湿地生态用水需【求
:开发利用湿地上游水!资源和周边》地下水?资源应当《进行:。科学论?证不得造成湿—地缺:水,或者退化
第三十三!条 湿地内原则上】不得:进行景观建设
【对湿地内确需—建,设的旅游设施—和基础?设施应当按》照黑龙江《省城乡规划条—例的规定《。进行规划设计并按照!规定的程序审批后】方可:进行建设
》重,。点国:有林区内国际重【要湿地?、国家重《要湿地设《施建设的规划设计】应当经省《人,民政府?批准
经依法批准】在湿:地内从事建》。设活动的《单位和个《人应当?制定生态《。保护和污染防治方】案保护湿地景观资源!和自然生态环—境建设项目的—建筑物?。或者构?筑物应当采用—节能环保材》料和设施《并与自然《生态环境相》协调建设活动结束后!应当及时《清,理场地恢复原—貌
第三十四条湿地!主管部门《或者湿地管理—机构应当《对湿地自然保护区】实验区和湿地公园内!的旅:游、餐饮、住宿、娱!乐等商?业服务网点》进行:统一规划、合理布】局并根据保》。护生态资源》、人文历史风—貌以及公《共,安全、环境卫生【的需:要对商业《服务网点的经—营方式?、种:。类、时间、地点【等内容?作出规定
在湿地内!开展旅游活动的【应当按照湿地生【态旅游规划进行湿】地主管部门或者【湿地管理《机构应当《根据湿地《。承载能力和对—。资源:的监测评估结果确定!资源利用强度—和游客最大承—载量并?予以公布
第三十】五条除法律、法【规另有规《。定外在湿地》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!
(一)开垦、【挖,沟、筑坝、堆山【;
(二)填埋【、倾倒垃圾和有毒】有害:物体排?。放生活污《水、工?。业废水;
》(三:)排:放或者抽采》湿地水资源;—
(四)《砍伐林木《、,采挖泥炭、》勘探(国《。家公益?性勘探除外)、采矿!、挖砂、取土;【
(五)破》坏鱼类等水生生物】洄游:通道和野生》动物的繁《殖区及其栖息—地;
(六)—猎捕保护的野生动】。物、捡拾鸟卵或者采!用灭绝性方》式,。捕捞鱼类以》及,其,。他,水生生物;
(【七):引进外?来物种或《者放生?动物;
(八)【破,坏湿:。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!。设备;
《(九)其他破坏【湿地及其生态功能】的行为
对于违反】前款第一项、第三项!规定:以及填埋《、,倾倒垃圾和》有毒有害物体、采挖!泥炭、擅自改变【湿地用?途的林业行政主【管部:门或者?。法律、行政》法规授权《的组织可以对实施】违法行为的施工机械!、设备?和工具进《行查封、扣押
第】四章 湿地利—用
第三十六—条在严?格,保护的基《础上可以科》学、节?约,、可持续地》利用湿地资源
【利用湿地资源应当】符合湿地保》护,规划不得改变湿【地生:。态系统?基本功能不得超【。出资源的《再生: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!物物种造成永久性】损害不得破坏—野生:。动物的栖息环境【
第三十七》条湿地利用可以根】据湿:地资源的不同功能定!位和自然条件—。采取生态旅游、休闲!度,假,等多种方式》进,行
第三十八条县级!以上人民政》府,应当统筹协调湿【地,内的基础设施—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!为湿地开发利—用,提供:保障:
湿地主《管部门或者》湿地:管理机?构应当组织协调湿地!内旅游配套》设施的建设为—游客进入湿地参【观游览创造便利【条件
第三十九条】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】定向援助、产业【转移、?吸引社?会资金、社区共【管等:方式促进湿》地及:其周边地区的—经,济社会发《展,
第四十条鼓励【采用符合《环保要?求的观光《塔、栈道、电动【车船:、航空器等多种【方式开展湿》地生态旅游;湿地主!管部门或《者湿地?管理机构《对依法开展的—生态旅游应当提【供相:。应的服?务
第四《十一条? 经批准利用湿地】资源:开展经营活》动的单位和个人【应当承担《湿地保护《责任对进入湿地的】人员进行有关湿地】保护方面的科—普,知识和法律、法规】的宣传教育发—现,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!当予以?制止;对《不听从劝阻的应当向!湿地所在地相—。关主管部门报告主】管部门应当》及时到现场处理
湿!地主管?部门和湿地》管理机构《应当加强《对利用湿地资源进行!经营活动的监—。督管理对破坏湿地的!行为依法《及时查处
第五章】监,督管理
第四十【二条 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!林,业、环境保护、【国土资源、畜牧、水!。行政、住房和城乡建!设、农业《。、渔业、《。旅游等部门建立【湿地:执法协作《机制依?法查:处破坏?、侵占湿《地的:违法行为
》县级以上湿地主管】部门或者湿地管理】机构应当设立公开举!。报电话?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破!坏、侵占《湿,地行为的检举
第】四十三条 湿地【所在地乡(镇)【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!处应当建立》巡查制?度加强?对本辖?区内:湿地:保护情况的日常【监督协助湿地主管部!门或者湿地管理机构!调,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!
鼓励、支持志愿】者组织和《志愿者参与湿—地保:护工作
村》民委员?会、居民委员会【和公民发现违—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!予以制止对》不听从劝阻》的可以向所在地的湿!地主管部门报告【。湿,地主管?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!查处
公安机—关对违反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治》安管理?处罚法的行为—。应当:及时到现场处理
】。第四十四条湿地自然!保护区、湿地公园所!在,地的公安机关可【以根据?需要设置公安—派出机构维护湿【地自然保护区、湿地!。公园内的治安—秩序履行保护—湿地自然资源和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!全等职责
第四十】。。五条 任何单位和】个人不?得擅自征用、占用湿!地或者?改变湿地用途—确需征?用,、占用国际重要湿】地、国家级湿地【自然保?护,区、国家湿》地公园或者改—变,其湿地?用途的应《当报国?家林业行《政主管?部门批准;征用、】占用或者改》变,其他:湿地用途的应当经省!林业:行政主管部门审核】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!手续
第四》十六条临时占—用,湿地的应当经—湿地主管部门或者湿!地管理机构》同意:占用单位应当提出】湿地临时占用方【案明确?湿地占用范》围、期限《、用途、相》应的保护措施以【及使:用期满后的恢复措施!等
临时占用湿地期!限最长不《得,超过:二年临时占用期限】届满:后占:用单位应《当按照湿《地临时占《用方:案恢复湿地》原状
经批准—临,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!。筑永久性建筑物【或者构?筑物不得损害—湿地:生态系统的》基本功能
第—四十:七条省林业行政主管!部门应?当会同?有关部门定期—开,展全省湿地资源【。调查、监测和评估】。工作:建,立湿:地资源档《案,实现湿地资》源,档案:的年度?更新并编制年度【湿地:资源监测《和评:估报告报省人—民政:府批准后公布—
第四?十八条 《县级以上人民—政,府,。应当制定《突发事?件应:急,预案应对造成或者可!能造成湿地》污染和破坏的—污,染事故以及其—他突发事《件
第六章 —法律:责任:
第四十《九条对违反本条例】规定的行《为法律、行政法规已!规定:法律:责任的从《其规定
第五十条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违反本条《例规定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对主要【负责人、直接—。。责任人依法给予【行政处?分
(一《)未严格执行—湿地保护规划的;
!(二:)未严格落实生【态红线制度导致湿】地面:积减少或者退化且未!采取有效措施—进行综合治》理的;
(三—)未:按,照规定落实湿地【保护补偿制度的;】。
(四)《其他依法应当给【予处分的情形
【第五十一条县级以】上人民政《府湿地?主管部门、湿地管理!机构以及有关部【门,违反本条例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对主要负》责人、直《接责:任人依法《给予行政处》分
(?一)未?。。按照:规定确定湿地名录的!;
(二)未依【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!的;:。
(三)未对—湿地自然保护—区实验区和湿地【公园内商业服—务网点的经营—方式、种类、—时间、地点等内容】作出规定的;—
(:四):未依:法对征用、占用、临!时占用湿地以及在】。湿地内从事的—建设:。活,动办理审批手续的;!
(五)未依法【及时受理《、查处举《报,。的;
(六)其他】依法应当给予处分】的情形
第五十【二条违反本条例规】定在湿地范围内【有下列行《。为之一的已设立湿】地管理机构的—由湿地管《理机构依照相关【法律:、法规处罚;未设立!湿地管理机》构的由湿地主管部门!会同有?关主管部门依—照相关法律、法规】处罚
(一)破坏鱼!类,等水生?生物洄游《通道和野生》动物的繁殖区及其栖!息地的?。;
(二)砍伐林木!、勘探(国》家公益性勘探除外)!、采矿、挖》砂、取土的》;,
(三)猎》捕保护的野生动【物或者采用灭绝性】方式捕捞鱼类以及】其他水生生物的
】。第五十三条违反本】条例规定有下列情】形之:一的已设《立湿:地管理?机构:的由湿地《管理:机构给予处》罚;:未设立湿地管—。理机构的由湿—地主管部《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!给予处罚
(一【)损毁?、涂改?、擅自移动湿地保】护标志的责》令限期恢复或—者赔偿损失》并处以恢复》所需实际费用或者】。损失金额五倍罚款】
(二)擅自—进行开发建设活【动或:者在临时占用的【。湿地上修《筑永久性建筑—物、构筑物的责令限!期,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!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!百,元,的罚款;逾期—不拆除的予以没收】后拆除并处以建设】工程造?价一:倍的罚?款
(三)》开垦、挖沟、筑坝、!堆山、填埋、—倾倒垃圾和有—毒有害物体、采挖泥!炭、擅自《改变湿地用》。途以及排《放,或者:抽采湿地水资—源的责令停》止违:法行为限期》恢复原状或者—采取其他补救—。措施开垦、填埋【、倾:倒,垃圾、?擅自改变湿地—用途的?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!以每平方米十元【的,罚,款,;挖沟、筑坝—、堆山、采挖泥炭】的,处以:每立方米《二百元的罚》款;排放或者抽采】湿地水资源的处以五!万,元以:上五:十万元以《下的罚款《
,(四)违反规定在】湿地内割芦苇、割草!等破:坏野生?动物栖息环境的责令!停止违法行为—。并,按照破坏湿地面【积处以每平方—。米十:元,的罚款?
(五?)引进外来物—种,或者放?生动物?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!处以一千元以上五】千元:。以下的罚《。款;造成严重—后果的处以二—万元以上二十万【元以下的罚》款
(六)捡拾【国家重点保》护野生动物鸟卵的】没收违法所得—并处:以每枚二百元的【罚款;捡《拾其他野生动物【鸟卵的没《收,违法所得并》。处以每枚《。一百元的罚》款
:(七:)破坏湿《地保护设施》或者监测设》备的责令《。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!。复原状或者》赔偿损?失破坏湿地》保护设施处以五千】元的罚款;破坏监】测设备?的处以?。一万:元的罚款
(—八)临时占用湿地期!。限届:满后未进行》恢复的责令限期恢】复并处以一》万元的罚款;逾期未!恢复或者对湿地造成!永久性损害面积【不,足一百平方米的处】以二万元以上十万】元以下?的,罚款;面积》一,百平方米以上的处】以,。十,万,元以上五十万元【以下的罚款
—(九)擅自命名【、,挂牌县级以上湿地公!园的:责令限期改正—;逾期未改正的处】以,一万元的罚款
第】七章 附 》则
第五十四条【 本条例法律责任】中,规定的罚《。金数额幅度由—省人民政府》另行制定细化标准与!本条例同步实—施
第五十》五条 ?本条例自201【6,年1月1日起—施行2003年6月!20日?黑龙江?省第十届人民代【表大会常《务,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!过,的黑龙江《省湿:地保护条《例同时废《止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