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印发佳木斯【市集体建设用—地使用权流转—管,理暂:。行规定的通》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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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一?条 为规范》集,体建设用地》使用权流转工作维护!集体土地权益和市】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!进,土地优?。化配置和集约利用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!定,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!暂,行规定? 第二条 集!。体建设用地》使用权流转是指依】。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!使用权的使》用,者在不改变》集体所有权性质的】前提下以转让、出租!、作:。价出资(入股)等】方式流转给其他【单,位或个人《。的,行,。为
第三—条 :凡符合土地利—用总:体,规划权属合法—界,址清楚已经依法【批准为集体》建设用地的集体【所有土地都可—。以依照本暂行规定】进行使用权流转
】 第四条 集体】建设用地《流转必须坚》持土地所有者和【使用者?。。自愿的原则集体建设!用,地确定给本集体经】济组织以外的单【。位或个人《的应经?过本集体经济—组织村民《会,议三分之二以上【成员或三分之二村民!代表:同意:
第五条 【除法定的宅基地和】公共设施、》公益事业用地外集】体建设?用地可?以实行?。。有偿使?用,有偿:使用收益归集体所有!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!理使用并将收益【和使用情况向集体经!济组:织成员公开接受监】督,。
第六条 【集,体建设用地确定给】单位或个人》。使,用应当依法报经县】级,。以上人民政》府批准对属于商业】、,旅游、娱乐》等经营性用地—的,应参照国有土—地使用权招标、拍卖!和挂牌的规定由国】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!
第七条— 确定集体建—设用地使用者之后】集,体土地所《有者应与土地—使用者签订土地使】用合同载《明土地所《有者、使用者、位置!、面积、用》途、使用年限、使用!条件、土地收益标准!及支付方式、双方】权力:义务、期限》届满时土地》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!。及附着物处置办法】、违:约责任等内》容
:。 第八条》 集体建设》用地的使用年限参照!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城镇国?有土地使用权出【。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!定确定
《 第九条 土地使!用者不得擅》自改变?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!。确需改?变用途的应经土地】所有:者同意并报国—土资源部《门,批准;在《城市、村庄规—划区内的还应取得规!划行政?主管:。部门同意
》 第十条 —集体建设用地不得】。用于房地产开发【。对于符合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】和城市规划》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!的必须依法征—。为,国有土地后方—可进行
第十】一条 县级》以上人民《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!门负:责本行政辖区内集体!建设用地使用—和流转的指》导、管理和》监督:检查工作
》 第十二》条,。 集体建设》用地经所有者同意】流转后原土地—使用合同载明—的权力义《务随:之转:移新土?。地使用者《和原:土地使用《者签订土地流转合】同,土地使用《年限为原《合同:约,定的使用年》限减去原土地使【用者:已经使用年限后的】剩,余年限
第十三!。条 依?法取得的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!可,以设定抵押权—抵押人和《抵,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!合同
? :第十四条 集体【建设用?地使用双方当事人应!当在签订土》地使用合同、流转】合同或?抵押合同《后30日内》。到土地所在县、【市人民政府国土资】。源管理部门》办,。理土地审批手续
! 第十?五条 集体土地使用!权流转收《益其中除15%【上缴地方人民—政府作为环境—改善或改变土—地用途带来的—土,地增值收益外其余】主要归?土地:所有者?土地使用合同约定归!。土地原使用》者的按合《同办理土地增值收】益的计算有基—准,地价:的按基准地价—收取没有基准地【价的按?照评估地价计算政】府收益?。部分:由新:土地:使用者缴纳财政专户!存储比照国有土【。地租金管理
【 ,第十:六条 有下》列情形之一的—集体建设用地—。不得流转
— (一?)不符合《。。土,地,利,用总体规划、—城市:规划或村庄、—集镇规划的;—
(《二)未取得合法使用!权或土地权属—争议尚未解决的【;,。
(三)地上建!筑物:或构筑物被依—法查封、《冻结或使《用权作为抵押标的物!期间所涉及的土地】使用权;
》 :第十七条 不—依法办理土地审批】手续的集体土地流】。转按照非法转让土】地,处理
第—十八条 本》暂行规定自2006!年,7月1日起实行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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