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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佳木斯【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!权流转管《理暂行规定的—通知 .TRS_】Editor—。 P{marg【i,n-top:5px!;li?ne-height!:1.5《;font-f【。amily:仿宋;!font-siz】。e,:,16pt;》}.TRS_E【ditor —DIV{mar【gin?-top:5p【x;:line《-height【:1.5《;fon《。t-f?amily:仿宋;!font-s—ize:1》。6pt?;,}.T?RS:_Ed?i,tor? ,TD{marg【in-?top:《5px;《。lin?e-heigh【t:1.5;f【ont-fa—mily:仿宋;f!ont-size:!16p?t;}.TR—S_:E,dit?or TH{—margin-to!p:5px;—line-》he:ight:》1.5;f》o,nt-fa》mily:仿宋;】font《-size:16】pt;}.TR【S_Editor】 S:PAN{ma—rg:in-top—:5px;l—ine-《height:【1.5;font-!family:【仿,宋;font—-si?ze:16pt【;}.TRS_Ed!itor F—O,NT{m《a,。rgin-top:!5px;li—ne-h《eigh《t:1.5;fo】nt-famil】y::仿宋;font-】siz?e:16pt;}】.T:RS_Editor! UL{margi!n-top:5px!;line-he】ight:1.【5;f?。。ont-fa—mily:仿—宋;fon》t-size—:1:6pt;}》.TRS_Edit!or LI{mar!gin-top:】5px;l》ine-《heig《ht:?1.:5;font-【family:仿】宋;:font-si【z,e:16《pt;}.TR【S_E?ditor》 A{m《。argin》-,top:5p—x;l?ine-heig】ht::1:。.5;?font《-fam《ily?:仿宋;font-!s,ize:16pt】;} .T!RS_Edito】r P?{m:argin-to】p:5p《x;line-h】eight:—1,.,5;font—-family:仿!宋,;font-—si:ze:。:,16pt;}—.TRS_Ed【itor《 D:IV{mar—gin-top:5!px;?l,ine?。-height:】1.5?;fon《t-f?amily:—仿宋:;font》-size:16p!。t;}?.TRS_》Editor— TD{ma—rgin《-top《:,5p:x;:l,ine-《h,e,igh?t,:1.?5;fo《nt-f《amily:—仿,宋;fo《nt-size:1!6pt;}.T【R,S_Editor】 TH{marg】in-top:5】px;lin—e-h?eig?ht:1.5;f】o,nt-?fa:mily:仿宋【;font-—size:16pt!。;}.TRS_Ed!itor SP【AN{m《argin-—。。top:5px;l!ine-heig】ht:1.5—。;fo?nt-family!:,仿宋;font-】size:16p】t;}.TRS【_Edit》or ?FONT{mar】gin-《top:5px;】line-h—eight:—1.5;f》ont-famil!y:仿宋;font!-s:iz:e:16pt;【}.TRS_Ed】itor 》UL{ma》rgi?n-to《p:5p《x;line-h】eight:1【.5;font【-family:】仿宋;fon—t-:size:16pt!;,}.TRS_Ed】ito?r L?I,。{m:argin》-top:5p【x;li《ne-heigh】t:1.5》;,fon?t,-family:仿!宋;font—-,size:16p】t;}.TR—S,_Editor【 A{m《argin-to】p:5px;—line-he【igh?。。t:1.5;fo】nt-f《a,mi:ly:仿宋;fon!t-si《ze:16pt【;}:    第一—条 为规范集体【建,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!作维:护,集,体土地权益和—市场经济的正常秩】序促:进,土地优化配置—和集约利用根据国】。家和省有关规定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】本暂行规定》   第二条 】集体建?设用地?使用权流《转是指依法取—得集体建《设用地使用权的【使用:者在不改变》集体所有权性质的】前提下以转让、出租!、作价出资(—入股:)等:方式流转给其他单】位或个?人的行为  —。 第三条《 凡符合土地—利用总体规划权【属合法界址清楚已】经依法批准》为集体?建,设用地的集体所有】土地都可《以,依照本?暂行:规定进行使用权【流转   第—四条 ?集体建设用地流【转,。必须坚持《土地所有者和使【用者自愿的原则集体!建设:用地确?定给本集体经—济组织以外的—单位:或,个人的应经过本集体!经济组织村民—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!员或:三分:之,。二村民?代,表同意   第【五条 除法定的宅基!地和公共设施、【公益事业用地外集体!建设用?地可以实行有偿使】用有偿使用收益归集!体所有集体经—济组织负责管理使用!并将收?益,和使:用情况?向集体经《济,组织成员公开接受】监督   第六条 !集体建设用地确定给!。单,位或个?。人使:用应:当依:法,报经: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批准对属于商!。。业、旅游、娱—乐等经?营,性用地的应参照国有!土地:使用:权招标、拍》卖和挂?牌,的规:定由国土部门负【责组织实施  【 第七?条, 确定集体建设用】地使用者之》后,集体土地所有者应】与土地使《用者签?订土:。地使:用合同载明土地所】有者、使用者、【位置、面积、—用途、使用》年限、使用条—件、:土地收益标准—及支付方《式、双方权力—义务、期限届满时】土地:使用权和《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!处置:办法、违《约责任等内容  】 第八条 》集体建设《用地的使用》年限参照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】地使用权出》让和:转让暂行条例规定】确,定   《第九条 土》。地使用者不得—擅自改变《集体建设用地的【用途确需改变用途】的应经土地所—有,者同意?并报:国土资源部》门批准;在城市【、村庄规划区内的】还,应取得规划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】。   第十条 集体!建,设用地不得用—于房地产开发对于】符合土?地利用总体规—。划和城市规划可以】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!须依法征为国—有,土地后?方可:进行   》第十一条 县级以】上人民?政府:国土资源管理—部门负责本》行政辖区内集体建】设,用,地使用?和流转的指导、管】理和监督检查工作】   第十二条 】集体:建设用?地经所有者同意【流转后原土》地使用?合同载?。明的权力义》务随之?转移新土地使用【者和原土地》使用者签订》土地:流转合?同土地使用年—限为原合同约—定的使用年限减【去原:土地使用《者已经使用年限后】的,剩余年限   【第十三条 依法【取得的集《体建设用地》使用权可《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!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!书面合同   第】十四条 集体建设】用地使用双方当事】人应当在签订土【。地使用合《同、流?转合同或抵押—。合同后?30:日内到土地所在县】、市:人民政府国土—资,。源管理部门办理土】地审批手续  【 第十五《条, 集:体土地使用》权流转?收,益其中除《。15%上缴地方【人民政府作》为环境改善或—改变土?地用途带来的土地增!值收益外其余主要归!土地所?有,者土地使用合同【约定归土地》原使用者的按合同办!理土地增值收益【的计算有基》准地价的按基准【。地价收取没有基准地!价的按照评》估地价计《算政府收益部分由新!土地使用者缴—纳财政专户》存储比照国》有土地租金》管理   第—十六条 有》下列情形之一的集】。体建设用地不得【流转   (—一):不符合土《地利用总体规—划、城?。市规划或村庄、【集镇规划的; 【。  (二)未取【得合法?使用权?或土地权《属,争议尚未解决的; !  (三)地—上,。建,筑物或构筑物被【依,法查封?。、冻结或使用权作为!抵押:标的物期间所涉【及的土地《使用:。权;   第十七条! 不依法办理土【地,审批手续的集体土地!流转按照非》法转让土《地处理 《。  :第十八?条 本暂行》规定自2006年7!月1:日起实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