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市!依附城市桥》梁,架设管线管理—办法
津交!发[2016—]35?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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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一条?。 为保障桥梁【的运:行安全和功能—的正常?发挥:规范依附桥》。梁架设管线行—为根据城《市道:路管理条例》、天津市城》市道路管《理条例等有关规定】结合本市《实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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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禁止】在桥梁上架》设有腐蚀性、—易燃易爆或者降【低桥梁承载》能力和改变桥梁【设施结构的管—线禁:止在桥梁上》架设:10千伏《及,以上的高压电—力线
第—三条 确需—。依附城市桥梁架【设管线(以下—简称管线过桥—)的:申请人应当持—建设工程规划—许可证、有》资质的单位出—具的设计资料、【施工方案和安全保】证措:施到城市道路管理部!门办理?许可手续经许可的应!按照收费标准交【纳管线过桥损失【补偿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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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经批】准的管线过》桥申:请人应当与》城市道路管理—部门签订《管线过桥使用协议书!按照批准的施—工方案进《行施工城市道路【。管,理部门在施工期间】要进行全过程监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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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管线】过桥施工竣》工后由城市》道路管理部门进行】验收并将有关竣【工资:料存:档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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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管线!。权属单位应对架设在!桥梁上的管线—做好日常的》检查、维护及—时对发生的故障和】险情进行抢修—因管线造《成桥梁设施及行【人车辆损害的—由管线权属单位承】。担责任?
第七《。条 : 因城市建设等【需要对桥梁》进行:拆除、改(扩)建】、维修时管》线权属单《位应按照管线过桥使!用协议书的规定对管!线进行拆《除或迁移《
第八条 】新,。建、改建、》扩建:桥梁工程涉及—管线过?桥(含?预留管线孔》位)的建设单位【应听取城市道路【管理部?门的意见和建议管线!过桥应与桥》梁,工程同步进》行设计且《满,足,桥梁结构安全、【使,用,功能发挥及日常【养护维修的》需要
《 第九条 —桥梁竣工验收合格】后建:设单位?应将预留管》。线孔位及架设管【。线的:。相关资料《图纸完备《归,档作为桥《梁,工程竣工验收—。资料的组成部分一并!移交给?城市道路《管理部?门
第十条— 未经许可擅【自依附桥梁架设【。。管线的由城市道【路管理部门依据【相关规定进行处【罚造:成桥梁设施损—坏的依法《承担赔偿责》。任
第十一—条 本办法自【发,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!五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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