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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天津市依附【城市:桥梁架设管线管理办!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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津交—发[2016]3】5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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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一条 为保【障桥梁的运行—安全:和功能的正常发挥规!范依附桥梁》架设管线行为根据城!市道路管《理条例、天津市城】。市道路?管理条例等》有关:规定结合本》市实:际制定本办法
】第二条 禁止在桥!梁上架设有腐蚀【性、易燃易爆或者】降低桥梁承载能力】和改变桥梁设施结】构的管线禁止—在桥梁上架设1【0千伏及《以上:的高:压电力线
— 第三条 确需】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!线(:以下简称管线过桥】)的申请人》应当持建设工程【规划许可证、有资质!的单位?出具的设计资料【、施工方案和—。安全:保证措施到城市【。道,路管理部门办—理许可手续经—许,可的应按照收—费,标准:。。交纳: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!。
第四条》 经批准的管【线过桥申《。请人:应当与城市道路管理!部门签订管线—过桥使用协议书按照!批,准的施工《方案进行施》工城:市道路管理部门【在施工期间要进行】全过:程,监管
《第五:条 管线过桥施】工竣工后《。由城市道路管理部】门进行验收并将【。有,关竣:工资料存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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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六?条 管线权属【单位应对架设在桥梁!上的管线做好日常的!检查、维护及时对发!生的故障和》险,情进:行抢修因管线造成】桥梁设施及行人【车辆损害《。的由管线权属—单位承担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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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因城】市建设等需要—对,桥梁进行《拆除、?改(扩)建、维【修时管线权属单位】应,按照管线过》桥使用协议书的规】定对管?线进行拆《除或迁移
第八!条 新建、改【。建、扩建《桥梁工程涉及管线】过桥(含预留管线孔!位)的?建设单位应》听取城市道》路管理?部门的意见》和建议管线》过桥应?与桥:梁工程同步进行【。设计:且满足桥梁结构【安全、使用功能发】挥及日常养护维【修的需要
第】九条 ? 桥梁竣工验收合格!。后建设单位应将预留!管线孔位及架设【管线的相关资料图纸!完备归档作为桥梁】工程竣?工验:收资:料,的组成部分一—并移交给《城市道路管理—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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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条 《未经许可擅自依附】桥梁架设《管线的由城市道【。路管:理部门依《。据相关规定》。进,。行处罚造成桥梁设】施损坏的依法承担】赔偿责任
第十】一条 本办法自发!布之日起执行—有效期五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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