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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天津市依》附城市桥梁架设【管线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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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津交发[—2016]》35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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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!为保障桥梁》。的运行安《全和功能的正常发】挥规范依附桥梁架设!管线行?为根据城市道路【管,理条例、天津市【城市道路管理—条例等有关》规,定结合本市实际【制定本办《法
第二》条 禁止在桥梁】。上架:。设有腐蚀《性、易?燃易爆或者降低【桥梁承载能》力和改变桥梁设【施结构的《管线禁止在桥梁【上架设10千—伏及以上的高压电力!线
?。 第三条 确需】依附:城市桥梁《架设管线(以下简称!管线过桥)》的申:请人应当持建设工程!规划许可证》、有资质的单位出】具的:设计资?料、施工方案—和安全保证措施【到,城,市道:路管理部门》办,理,许可手续经许可的应!按照:收费标准《交纳管线过》桥损:失补偿费
—第四条 经批准】的管线过《桥申请人应当—与城市?道,路管理部门签订【管线过桥使用协【议书按照批准的施】工方案进行施工【城市道路管理部【门在:施工期间要进—行全过程监管
】第五条 管线过】桥施:工竣工后由城市道】路管理部《门进行?验收并将有关竣【工,资料存档
—。 第六条《 管线权属—单位:应对:架设在桥《梁上的管线做好日】常的检?查、维护及时对发】生的故障《和险情进行抢修【因,管线:造成桥梁设施及【行人车辆损害的由】管线权?属,单位承担责任—
第七条》 因城市》建设等需要对桥【。梁进行?拆除、改(扩)建】、维修时管》线权属单位应—按照:管线过桥使用协议书!。的规定对管线进【。行拆除或迁移
】 ,第八条 新建、改!建、扩建桥梁工程】涉及管线过桥(含预!留管线孔位)的建设!单,位应听取城市道路】管理: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管!线过桥应《与桥梁工程同步进行!设计且?满足桥梁结》构安全、《使用功能发》挥,及日常养《护维修的需》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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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【桥,梁竣工验收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!预留管线孔位及架设!。管线的相关资料图】纸完备归档作—为桥梁工程》竣工:验收资料的组成部】分一并?。移交给城《市道路管理部门
!第十条 未经许可!擅自依?附桥梁架设管线的】由城市道路管理部】门依据?。相关规定进行处罚】造成:桥梁设施损坏—的依:法,。承担赔?。偿,责,任
第十》一条 《本办法自《发布之?日起执行有效—期五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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