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市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审批管理规定津建规[2016]30号 建标库

第五章 监督管理

第二十条 在项目竣工后依然没有取得《建设用地批准书》,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项目竣工验收。对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并已建成的项目,由执法管理部门依法处理。

第二十一条 市、区(县)审批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、法规和本规定做好重点项目各项管理工作。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对已审批的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,加强行政审批事前、事中、事后全过程的监督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