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 [附条文说明] GB50631-2010 建标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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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0.1  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,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,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第二章第十条对信报箱的设置作出了规定。信报箱是住宅原有的配套设施,并非新增需求,此为本规范制定的原始依据。

    目前,全国有些地区的住宅信报箱不仅发展滞后,安装率低,甚至没有通邮,使得人们的基本通信权利无法得到保障。因此相关规范的出台作为保障措施极为必要。其次,现有住宅信报箱的规格尺寸、安装方式、安装位置混乱,也急需为目前的建设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,使设计安装人员有据可查。

1.0.3 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。住宅建筑工程应根据信报箱的安装形式,为信报箱留出必要的安装空间,避免后期安装时占用消防通道、或者对建筑结构造成破坏,带来安全隐患。因此,应将信报箱工程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、设计、施工、验收,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。

1.0.4  信报箱的建设应方便投、取双方使用,这是重要的设计原则之一,具体的规定如:设置在门禁系统外、在入口集中设置等,皆在规范相应章节作出了规定。

1.0.5  信报箱的建设需要满足信报箱产品和工程建设两方面的标准。所需要执行的标准,除必要的重申外,本规范不再重复。住宅信报箱的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,还应符合以下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: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》GB50352;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;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45;《住宅设计规范》GB50096;《住宅建筑规范》GB50368;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50011;《建筑采光设计标准》GB/T50033;《住宅信报箱》GB/T24295;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》JGJ50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