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第二章 稽察—职责
第十!条 县级以》上发:展改革主《管部门应当对重大建!设项目的《建设规?模、内容和标—准工程质量和进度】投资概?。算控制、资金使用和!财务:管理以及项目业主】、参建单位和中【介机构与《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!行为实施项目稽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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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【建设项目稽察包括下!列,内容
— (一)国家投】资建设有关法律法】规、政策规定、专项!规划等执行》情况;
《
(二)】项,目,申报:以及审批、》核准、备案情况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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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:三)政府《预,算,内,投资计划下》达,与执行情《况;
《 , (四)—项目前期工作—落实情况《建设规模、内容和】标准:工程:质量和进度投资概算!控制、资金使用和财!务管理等情况的真】实性、合法性—;
《 : (五)项目建【设法人负《责制、合《同管理?。制、工程监》理制、招标》投标制等项目管【理,制度执行情》。况;
【 (六)项》目竣:工验:收、投资绩效情【况;
【 ,(七)参建单位在】项目勘察、设—计、:施工、监理、代【建,、招标?代,理等工程建设—过程中的履约—情况;
】 (:八)对?项目进行后评—价;:
(九)!。跟踪监督重大建【设项目稽察发现【问题的整改情况【;
【(十)其他》需要稽察的》内容
第十一条 !县级以上发展改【。革,主管部门负责—对上级和本级—人民:政府出资、融资和设!。立投:资,主体并经本级—发展改革主管部门】审批、核准、备【。案的重大建设项目进!行稽察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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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上《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!可以将本级负—责稽察的《重大建设项目书【面委托下一级发展】改革主管部门稽【察也可以对下一级】发展改革主》管部门负责》稽察的项目》进行抽查和监督下级!。发展改革主管—部门:对上一级发展改【革主管部门》委托稽察的重大【。建设项目应当—依据本办《法规定的《稽察程序进行—稽察稽察结果书面】。报告:上一级发展改革主管!部门
《 : 下级发展改革主!管部门应当协调【配合上级《发展改革主管—部门开展重》大,建设项目稽察—工作落?实稽:察整:改事项?
第十二条 县级!以上发展改革主管】部门实施重大—建设项?目稽察应《当派:出,。稽察组稽察》。组应当由《两名:以上稽?察人员组《成
【。县级:以上发展改革主【管部门可《以根据实际》需要聘请专门机构】或者:专业技术人》员协助工作》也可以委托具有相】应,资质的?专业机构开》展项目后《评价等工作》
第?十三条? 重大建《设项目稽察范—围包括
【 (一)使—用政府财政预算【内资:金直接?投资、资本金注【入,、投资补助和贴息的!项目;
】 ,(二)使用》国家和省《各,类专:项建设基金的项目】;,
? (三)—使用政府融资和【政策性贷款的—项目;
《
(—四):。政府授权投》资主体?融资的项目;
! (五》)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!重大建设项目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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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稽【察人员可以采—用下列方式开—。展稽:。察工作?
(【一)听取《被稽察单位和主管部!门有关重《大建设项《。目的情?况汇报参加被稽察单!位,与稽察事项有—关的会?议;:
(【二)查阅项》目投资计划、审【批、:工,程管理、《财务管理等文件【资料;
【 (三)进入与项!目建设有关的施工】、仓储、检》测和试?验等场所进行查验】;
》 (四《)要求被稽察单【位或者相关》人员就有关》问题提交书面说【明或者进行询问;】
? :。 (:五)向审计》、财:政、税务、工商等】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!了,解情况并《取得有关资料;
】
(六)采!用,复印、复制、录【音、摄影、摄像等形!式收集相关》。资料;?
》 (七)委托—具有相应《专业:资质的?机构进行专项检查】、鉴定以及提供有关!咨询服务;》
》 (八)向与被稽】察单位有经济—业务往来的部—门和单位《核实有关情》况开展延伸稽察
!第十五条《 被稽察单位和相】关部门、《单位应当配》合稽察如实》向稽察组提供—与被稽察项目有关】的文件资料》报告建设和管理【过程中的重》大事项不得》。销毁、隐匿》、,转,移、篡改或者—拖延、拒绝提供有】关文件资料
【 , 相关部门及其!。工作人员《。应当依法履行项目行!政,许可:、建设管理等职责不!得干预项目招—标投标不得截留挪用!项目资?金
第十》六条 稽察人员从事!稽察: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!
(【一)参与或者干预被!稽察单位《。项目建设《和生产经营活—动;
—。 (二)泄—露国家秘密和被【稽察单位的商业【秘密;
】 (三?)向被稽《察单位收《取或:者变相收取任何【费用;
!(四)?收受、索取被—稽察单位以各种形】。式提供的馈赠、【报酬、福利》待遇等?不正:当利益以及利用【职务:便利为自己》、亲友或《。者他人谋取非—法利益;
【 (五)—参加被稽《察,单,位安排、组织或者】支付:费用的宴《请、:。娱乐、旅游等活【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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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(六)在被稽察】单位报销费》用;:
(【七)捏造、》歪曲事实隐》瞒、掩盖、缩—小或者夸大》稽,察中发现的问—题,;
(】八)其他违反—职,业道德的行为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