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建标库

第七章 并网电厂

第九十一条 在供电营业区内建设的各类发电厂,未经许可,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业务。

    并网运行的发电厂,应当在发电厂建设项目立项前,与并网的电网经营企业联系,就并网容量、发电时间、上网电价、上网电量等达成电力输送或电量购销意向性协议。

第九十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与并网发电厂应当根据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,签订并网调度协议,并在并网发电前签订购售电合同或相关交易合同。

第九十三条 用户自备电厂应当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,自发自用有余的电量可以与供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。

    用户自备电厂应当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、政府规定的基金和费用,在成为合格市场主体情况下,可以按照交易规则参与市场化交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