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!济,承包合同《管理条例
【 第一章 —总 则
】第,一条:。 为了发展和完善农!村承包经营责任制】正确处理农村合【作经济组织与—承包者的《。经济关系加强—农村合作经》济承包?合同:的,管,理维护合同》双,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!村生产力的发—展根据国家有关【。法律:、,法规结合我省—实际制定本条例
】
《第二条 农村合【。作,经济承包合》同(以下简》称承包合同》)是农村《合作经济组织—与,承,包者之?间为实现一定—。的经:济目:的明确相互权—利义务而《订,立的书面协议
! , 第三条《 本条例适用于【农村合?作经济?组织与承包者之间订!立的农业《、,林业、牧业、副业、!渔业、工业、商业】、交通运输业、建筑!业,、服务业《等,承包合?。同
—第四:条 农村合》。。作经济组织(乡一级!经济管理委》员会;村一级农业合!作社、经济联合社)!是集:体所有的资》源、资产和集体依法!取得使?用权的国《家资源?的发包方合作经【济组织内部的单位和!个人是承包方—承包方对承包—的资源和资产享有使!用权、经营权其所有!权除归国家所有【外仍归合作经济组】织集体所有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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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五条 》订立承包合同必须】遵,。守国家法律、法规符!合国家计划》和政策坚持平—等、:自愿、协商、—诚实、信《用的原则
】。 第六条 承包合】同一:经依法订立即具有】法律效力合同当事】双方必?须,严格履行《非经合同双》方同意不得变更或】解除
《
第《七,条, 县(市)、乡【(镇)人《民政府?农,村合作经济经营管】理部门?是承包合同的主管部!门负责宣传、贯彻有!关承包合同的—法律、法《规指导承包合—同的订立办理承包】合同的鉴证检查监督!承包:合同的履行开展承包!合同的?。咨询服务
】 第二章 承包合】同的订立与履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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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】发包方式除按政策】规定已?。经,承包给?农户的耕地外可【采,用招标、投》标的形式进》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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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订立!承包合同必须采用】书,。面形:。式明确规定以下【。条款
(一!),承包:合同名称;
】 :(二)发包方、承包!方的名称《发包方法定代表人】和承包人《或承:包方法定代表人【的姓名;
—
(三)—承包项?目包:括承包资源的名称、!。数量:。、地点及生》产经营方式承—包资产的名称、规】格、数?。量、质量《、价:值及管理使用办法】。;,
(四)】。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!。;
(【五)对耕地的建设和!投入对其它资源【的养护和建设—;
》 (六)承包方应】交,纳的承包款及产品等!;
(七)!发包方提供的生【产、经?营、技术条件和服】务内容?;
(【八)乡、村企—业承包前的债—权、:。债务的处理;
!。 :(九)违《约,责任;
【 ,(十)?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!
,
? 第十条 订—立承包合同》必,须由发包方法定【代表人和承包—人或承包方法定代】表人签?字或盖章发》包方须?加盖合作经》济组织印《章
第十】一条 承包》合同一式三份—发,包方、承包方和乡(!镇):。承包合同《管理:部门各?存一份
第!十二条 承包合同】订,立后合同当事人一】方或双方要求鉴证】的由乡?(镇)承包合同管】理部门予以鉴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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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,三条 发包组织分立!。或同其他组》织合:并,以及:法,定代表人变更承【包合同仍然有效
!
?第,三章 无效承包合】同的确认《
》第十:四条 承包合同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】。为无效合同
【
(一)违反国!家法律?、法规的《;
(二】)损害国家、集体和!社会公共利益的【;
—。(三)违反合作经】济组织章程的;【
》(四)采《取欺诈、胁》迫及其他不正当手】段订立?的;
》 (五)发包方】无权发包的
! 第十五《条 无效承包合同的!确认权归县(市【),、乡(?镇)承包合》同仲裁委员会或人】民法:。院
?
无效》承包合同不受—法,律保护
》
第十六条 】承,包合同被确》认无效后应停止执】行确认承《包,合同部分无效—的如果不《影响其余《部,分的: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!效对已造《成的经济损失有过】错的一方应》。予,赔偿;如果双方均有!过错各?自承担相应的责【任
?。。
第四章 承】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!
第十七】。条 凡发生下列【情况之一的允许【变更:或解除承《包,合同
—。 (一)承》包合同当《事人双?方协商一致》。且不损害国家—、集体?利益的;
!(二)由于》不可抗拒的》自然灾害或无法防】止的外部《因,素使承包合同部分或!全部无法履行—。的;:
》(三:)订立?承,包合同所依据的国】家,政策、计划调整【或变更而严重影响一!方利益的;》
,
(四)承】包的土地被国家【征,用的
【。第十:八条 当《事人一?方,需要变更或解除【承包合同应当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!对方对方应在接【到通知后《十五天内《答复除当事》人另有约《定外逾期不答复者视!为默认
》
第十九条【。 ,变更或解除承包【。合同应当经双方协】商同意并订立新的】协议:书由双方签字或盖】章并报乡(镇)【承包:合同管理部》门备案
》
第《二十条 承》包方在承《包合:同有效?期间将承包的项目】部分或全部转包【给,第三者必须经—发包方同意由—承包方同《第三者?订立转包合同—重新明确原承—包合同中承》包方承担义务的履行!人和相互间的—经济补?偿已经转包的—项目第三者不得【再转包
《
第五章【 ,违反承包合同的【责任
第二!十,一条 发包方未履】行,。承包合同义》务有下列行》为之一的应向承包】方,。赔偿经济《损,失并追究其当事人的!责,任,
》(一:)不按?。承包合?同规定提供生—产条件和《服务的?;
:
? (二?)干:预承包方《正常生产经营—的;
【(,三)擅自变更—或解除承《包合同的
【 :第二:十二条 承包方未履!行承包合同》义,务,有,下列行为之一—的,根据情节轻重—发,包方有权《。对承包方《进行:批,评教育索赔》。经济损失直至—收回发包项目
【
,
(一》)对承包资源进【行破坏性、掠—夺性生产或放弃经】营的;
— (?二,)对:承包的?生产设备、设施、】机具和其它生产【资料使用管理不【当,造成损坏或丢失的】;
(三】)对承包的》耕地未按承包—合同:规定投入造成土地肥!力下:。降或:荒芜的;
【。 (四)有能力按!承包合?同规定交纳承包【款,和产品而《拒不:交,纳的;
(!五)擅自转包—承包项目给发—包方造成损失的【
》第六:章 承包合同—纠纷的调《解和仲裁
】 第二十三条 县(!市)、?乡(镇)建立承【包合同仲裁委员【会负责本《行政区域内承—包合同纠纷的调解】与仲裁
— 县?(市)承包》合同仲裁委员会由农!业、乡(镇)企【业、工商行政管【理部门组成》。由主:管农业工作的副县(!市)长兼任主—任
乡(镇!)承包?合同仲裁委》员会由主管农业工作!的副乡(镇)长【、,经营管理站长、【司法助理组成由【主,管农业工作》。的副乡?(镇)?长兼任主任
! 县(市)、乡(】。镇):承包合同仲裁—委员会办《。事机构设在同—级农:村合作经《济,经营管理部门
】
承包合同仲裁!委员:会设兼?职仲:。裁员若干人》负责办理承》包合同纠纷》案件
— 第二十四条 【。村建:立承包合同管理小组!由村民委员》会主任、会计—、调解主任和村民代!表组成由村民—委员会主任》兼任组?长其职责是》。组织:承包合同的订立、审!核、兑现;对承包】合同纠纷进行—协商:处理;保《管合同书和有关【资料
第】。二十五条 承—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!生纠纷当《事,人双方应先行协商】解决;协商不成的】任何一?方可向所在》。地的乡(镇)承包合!同仲裁委员》会申请调解或仲【裁调解达成协—议的:应当制作调解书;】进行仲裁的应当制】作仲裁?决,定书
当】。事人对乡(镇)承包!合同仲裁委员会【仲,裁不服的可》在接到仲裁决定【书之日起十五天【内向县?(市)承《包合同仲裁》委员会申请仲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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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】 当事人对县—(市)承包》。。合同仲裁委员会【的仲裁不服的可在】接到仲裁决定—书十五天内向县【(市)人民法—院,起诉;期满》不起诉?又不履行的由县(市!)承:包合同仲裁》委员会提请人民【。法院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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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附 !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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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】 本条例自198】8,年12月1日起施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