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农》村合作经《济承:包合同管《理条例
】第一章 总 则【
《 第一条 为了发展!和完:善农村承包经营责】任制正?确处理农村合作经】济组织?与承:包者的?经济关系《加,强农村合作经济【。承包合同的管理【维护合同《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!农村生产力的—发展根据《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!结,合我省实际》。制定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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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条 农村合作经】济承包合同(以下】。简,称承包合同)是【农村合作经济组织】与承包者之间为实】现一定的经济目的】明确相互《。权利义务而订立的】书,面,协,议
—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!于,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!承包者之间订立【。的农业、林业、牧业!、副业、《渔业:、工业、商业、【。交通运输业》、建筑业、服务业】等承包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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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四条 农村合作【经,济组织?(,乡一级经济管理委】。员会;村《一级农业合作社、】经济:联合社)是》集体所有《的资源、资》产和:集体: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!家资源的发包方合】作经:济组织内部的单【位和个人《是承包方承包方对】。承包的资源和资产享!有使用权、》经营权?其所有权除归—国家所有《外仍归?合作经济组》织集体?所,有,
第五条 !。订立承包《合同必须遵守—国家法律、法规符合!国家计划《和政策坚持平等、自!愿、协?商,、,。诚实、信用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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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六:条 承包合》同一经依法订立【即,具有法?律效力合同当事双】方必须严格履行非】经合同双方同意不】得变更或《解除
第七!条 县(《市)、乡(镇)【人民政府农村—。合作经济经》营管理部《门是承包合同—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!、贯彻有关》。承包合?同的法律、》法规指导《承包合同的订立【办理承包合同—。的鉴证?检查:监督承包《合同:的履行开展承包【合同的咨询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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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二章 承—包合:同的:订立与履《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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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八条 《发,包方式除按政策规定!已经承包给农户的】耕地:外可采用《招标、投《标的形式进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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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》条, 订立承包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!。式明确规定以下【。条款
(一!)承包合同》名称:;
》 (二)发》包方、?承包:方的:名称发包《方法定代表人和【承包人或承》包方法定代表人的】姓名;?
(三【)承包项《目包括承包资源【的,名称、数量、地【。。点及生?产经营方式承包资】产的名称、规格【、数量、质量、【价值及管理使用办】法;
【(四)承包》合同的履行期—限;
》 (五《),。对耕地?的,建设和投入对—其它资源的养—护和建设;
! (六)承包方应】交纳的承包款及【产品等;
!(七:)发包方提供的生】产、经营、》技,术条件和服务内【容;
》 , ,(,八)乡、《村企业?承,。包前的债权、债【务的处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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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(九)违【约责任;《
(—十)双方议定的【其它事项
】 第十条 》订立承包合同必【须由发包方法定代表!人和承包人或—承包方法定》代表人签《字或:。盖章发包方须加【盖合作经济组织【印章:
第十一条!。 承包合同一式【三份发包方》、承:包方和乡(镇—。)承包?合同管理部门—各存一份《
》第,。十二条 承包合同订!立后合同当事人一方!或双方要求鉴—证的由乡(》镇)承包合》同管理部门予以鉴证!
》第十:。三,条 发包组织—分,立或同其他组—织合并以《及法:。定代表人变更承包合!。同仍然?有效
— ,第三:。章 无效承包合同的!。确认
第十!。四条 承《包合同?有,下列情况《之一的为无效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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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一)违反国家法律】、法规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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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—损害国家、集体和】社会公共利益的【;
》 (三)违反合【作经:济组织章程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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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采取欺!诈、胁迫及其他不】。正当手段《订立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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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五)发包方无】权发:包的
【第十五?条, 无效承《包合同的确认权归县!(市)、乡(—镇)承包合同仲裁】委员会或人民—法院
《
无效》承包合同不受法律】。保护
第】十六条 承包合同被!确认无效后应停【止执行确认承包【合同部分无》效的如果不影响【其余部分的效—力其余部分仍—然有:效,对已造成《的经济损失》有过错?的,一方应?予赔:偿;如果双方均有过!错各自承担相—应的:责任
第】四章 承包》合,同的变?。更与解除
【 , 第十七条 凡发生!下,列情况之一的允【许,变更:或解除承包合同
!
(一)承包合!同,当,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且!。不损害?国家、集体利益的;!
(二)由!于不可抗拒》的自:然灾害或无法防止的!外部因素使》承包合同部分或全】部无法履行的—。;
(【三):订立承包合同—所依据的国家政【策、计划调整或变】更而: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!;
《 (四)承包【的土地被国》家征用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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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当!事人一方《需要变更或解除【承包合同应》当及时以书面形式】通,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!通知后十五》天内答复除当—事人:。另有约?定,外逾期不答》复者视为默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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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?九条 ?变,更或解除承包合【同,应,。当经:双方协商同意并订】。立新的?协议书由《双方签字或盖—章并报乡(镇)承包!合同管理部门备【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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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条? 承包方《在承包合《同,有效期间将承包的项!目部分?或全部转包给第三】者必须经发包—方同意?。由承包方同第三者】订立转包合同—重新明确原承包合同!中承包方承》担义:务,的履行人和相互间的!经济补偿已经—转,包的项目第三—者不得再转包
】
第五》章 违反承包合【同的责?任
《 第二十一条【 发包方未履行【承包合同义务有【下列行为《之一的应向承包方】赔偿经济损失—并追究其当》事人的责任
【
(一)不按承!包合同规定提供【生,产条:件,和服务的《。;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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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干预】承,包,方正常生产》经营的;
!(三)擅自》变,更或解?除承包合同的
【
? 第二十二条— 承包方未履行【承包合同义务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根据情节轻重—。发包方有权对承【包方:进行批评教》育,索,赔经济损失》直至收?回发包?项目
(一!)对承包资源进行破!坏性、掠夺性生【。产或放弃经营的;
!
(二)【对承:。包的生?产设备、设施—、机具和其它—生产资料使》用管:理不当造成损坏或丢!失的;
】(三:)对承包的耕—地,。未按:承包合同规定投入造!成土地肥力下降或荒!芜的;?
(四)】有能力按《承,包合同规《定,交纳承包《款,和产品而拒不交纳的!;
:
(五)【擅自转包承包项【目给发包方》造成损失的
! 第六章 承包【。合同纠纷《。的,调解和仲裁》
《 第二十三条 县(!市,。)、乡(镇)建立】承包合同仲裁委【员会负责《本行政?区域内承包》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!裁
》 ,县(市)《。承包合同仲》裁委员会由农业、乡!(镇)企业》、工商行政管理【部门:。组成由主管农—业,工作的副县(—市)长兼《任主任
【 乡(镇《)承包?合同仲裁委员会由】主管农业《工作的副乡》(镇)长、经营【管理站长、司法助理!。组成由?主管农业工》作的副乡《(镇)长兼任—主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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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县(市)、【乡(镇)承包合【。同仲裁委员会—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农!村合作经济经营【管理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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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承包合同仲》裁委员会《设兼职仲裁员若干】人负责办《理承包合同纠—纷案件
【 ,第二十四条 村建】立承:包合:同管理小组由村【民委员?会主任、《会计、调《解主任和村》民代表组成由村民】委员会主任兼任组长!其职:责是组织承》。。包合同的《订,立、:审核:、兑现;对》承包合同纠》纷进:行协商处理》;保管合《同书和有关资—料
第【二,十,五条 承包合同【履行过程《中发生纠纷当—。事,人双:方应先行协商解决】;协商不成》的任:何,一方可向所在地的乡!。(镇)承包合同仲】裁委:员,会申:请调解或仲裁—调解达成协议的【应,当制作调解》书;:进,行仲:裁的应当制》作仲:。裁决:定书
当事!人对乡?(镇)承包合同仲】裁委员会仲》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!裁,决定书?之日起十五天—内,向县:(市)承包合同仲裁!。委员会?申请:仲裁
》 , 第二十六条 当事!人对县?(,市)承包合同—仲裁:。委员会?的仲裁不服的可【在接到仲裁决定书十!五天内向县》(市)人民》法院起诉;期满不】起诉又不履行—的,。由县(市)承包【。。合同仲裁委员会提请!人民:法院强制《执行
— 第七章 附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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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! 本条例自》1988年1—。2月1日起施行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