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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农》村合作经济》。承包合同管理条【例   第【一章: 总 则   !第一:条 为了发展和完善!农村承包《经营责任制正确处】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!与承包者的经济关】系加强农村合—作经济承包合—同,的,管理维?护合同双方的合【法权益?促进农村生产力【。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!法律、法规结—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!。例 : :  第二条 农【。村合作经济承包【合同(以下》简称承包合同)【是,农村合作《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!间为实现一定—的经济?目的明?确相互权利义—务而订立的书面协议!   第三条 !本条例?适用于农村合—作经济组《织与承包者之—。间订立?的农业、林业、【牧业、副业、渔业】、工业、商业、交通!运输业、建筑—业、服务业》等承包合同 【   第《四条 农村》合作经济组》织(乡?一级经济管理委【员会;村一级农【。业合作社、经济【联合社)是》集体所有的资源、】资产和集体依法【取得使?用,权的国家资源的【发包:方合作经济组—织内部的《单位和个人是承包】。。方承包?方对承包的资源和】资产享有使用权【、经:营,权其所?有权除归国家所有外!仍归合作经济组织集!体所有 《   第五条 订!立,。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!。家法律、法规—符合国家计划和政策!坚持平?等、自?愿、协商、》诚实、信用的—原则  — 第:六条 ?承包合同《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!法,律效力合《同当事?双,。方必须?。严格履行非经—合同双方同》意不得变《更或解除 —   第七条 【县(市?),、乡(镇《)人民政府农村【合,作经:济经营管理部—门是承包合同的【主管部门负责—宣传、?。。贯彻:有关承?包,合同:的法律、《法规指?。导承包合《同的:订立办?。理承包合同的鉴证】检查监督承包—合同的履行开展【承包合?同的咨询服》。务 《  第二《章 承包合同—。的,。订,立,与履行   第!八条 发包》方式除按政策规定已!经承包给农户的【耕地外可采用—招标:、投标的形式进【行 ?  : 第九条 订立承】包合同必须采用【书,面形式明确规定以】下条:款, ?  :(一)承《。包,合同名称;》。 ?  (二)发包方、!。承包方的名称—发包: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!人或承包《。。方法定?。代,表人的姓名》;   (三】),承包项目包括—承包资源的名—。称、数?量、地点《及生产经《营方式承包资产的名!称、规格、数—量、质量《、价:值及:管理使?用办:法;   (】四)承包合同—。。的履行期限》;   (五】)对:。耕地的建设和—。投入对其它资源的养!护和建设; 】  (六)承包方】应交:纳的承包款及产【品等;?。   (—七)发包方提供【的生:产、:经营、技术》条件和服务内容;】   (八)乡!、村企业承包前【。的债权、债务—的处理;《 ?  (九)违—约责任?。;   —(十:),双方议定《的其它?。事项 》  第十条 —订立承包合同—。必须由发包方法定代!表人和承包》人,或承包方法》定代表人签》字,或,盖章:发包方?须加盖合作》经济组织印》。。章 :   第十一【。条 :承包合同一》式三:份发包方、承包方】和乡(镇)承包【。合同管理部门各【存一份   第!十二:条 承包合同—。订立后?。。合,。同当事人一方—或,双方要求鉴证—的由乡?(镇)承包合同管】理部:门予以鉴《证 《  :。第十三?条 发包组织分【立或同其《他组织合并》以,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承!包合同仍然有—效 :   第三章 】。无效承包《合同的确认 】  第?十四条 承包合同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】为,无效:合同   (一!。)违反国家法律、】法,规的:; 《  (二《)损害?国家、集体和社会】公共利益的;—  《 (:三)违反合作经济组!。织章程的; 【   (四》)采取欺诈、—胁迫及其他不正【当手段订立的; !   (五》)发包方无权—发包的 》 ,  第十五条 【无效承包合同的确】认权:归,县(市)、乡—(镇)承包合同仲】裁委员会或人民法】院   无【效承包合同》不受法律保护—。   》第十六?条 承包《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!。停止执?行确认承包合同部分!无效:的如果?不影:响其: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!分仍然有效对已造成!的经济损失有过错的!一方应予赔偿—;如:果双方均有过错【各,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】   》第四章 承包—合同的?变更与解除  ! ,第十七?。条 :凡发生下列情况之】一的允许《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】同   (一】)承包合同》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!且不损害《国家、集《体,利益的; —   (二)由【于不可抗拒的—自然灾害或》无法防?止,的外部因素使承包】合同部分或》全部无法履行的;】 : ,。  (三)订—。立承包合同所—依据的国家政策【。、计划?调,整或变更《而严重?影响一方利益—的;   (四!。),承包的土地被国【家征:用的 《   ?第十八?。条 当事人》一方:。。需要变更《或解:。除承:包合:。同应当及时》以书面形《式通知对方对方【应,在接到通知后十五】天内答复除当事人】。另有:约,定外逾期《不答复者视》为默:认   第十九!条 变更或解除承】。包合同应当经双【方协商同意》并订立?新的协议书由—双方签字或盖章并报!乡(镇)《承,包合同管《理部:门备案 —  第二十条 承】包方在承包》。合,同有效期间》。。将承包的项目部分或!全部转包《给第三者必须经【发,包,方同意由承包方同第!三者订?立转包合同重新明】确原:承包:合同:中承包方承担义务】的履行人《和相互?间的:经济:补偿已经转包的项目!第三者不得再—转包  — 第五章 违反【承包合同的责—任 :   第》二十一条《。 发包方未》履行承包合》同义务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应?。。向承包方赔偿—经济损失《并追究其当》事人:的责任 》 ,  (一)不按承包!合同规定提》供生产条件》和服务的;  ! (二)干预承【包方正常生产经【营的:;   (三)!擅自变更或解—除承包合同的 】  : 第二十二》条 承?。包方未履行》承包合同义务有下】列行:为之一的《根据情节轻重发【包方有权对承包方】进行:批,评教育索赔经—济损失直《至收回?发包项目 》 : , (一)对》承包资?源进行破坏性、掠夺!。性生产或放弃—经,。。。营的;  【 (二)对承包的】生产设备、》设施、?机具和其它》生产资?料使用管理不—当造:成损坏?或丢失的;  ! (三)对承包的耕!地未按承包》合同规定投入造【成,。土地肥力下》降或荒芜的; 【   (四)有】能力按承包合同规】定交纳承包款和产品!而,拒不交纳的;— :   (《。五)擅?自转:包承包项目给发包方!造成:损失的   第!六,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!调解和仲《裁   第【二十三条 》县(市)、乡—(镇:)建立承《包合同仲裁委员【会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承包合同纠纷的!调解:与仲裁   县!(市)承包》合同:仲裁委员会由—农业、乡(镇)企】业、: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】组成由主管》农业工作的副县(市!)长:兼任:主,任   乡(镇!),承包合同仲》。裁委:员,会,由主管农业工作【的副乡(镇)长、经!营管理站《长、司法助理组【。。成由主管农业工作的!副乡(镇)长—兼任主任《 ?  :。。县(市)、乡(镇)!承包合同仲裁委员】会办事机构设—在同级农村合—作经:济经营?管理部门 》。。   承包—合同仲裁委员会设兼!职仲裁员若干人负责!办理承包合同纠【纷案:件   第二】十四条 《。村,建立:承包合同管理—小组由村民》委员:会主:任、会计、》调解主任和村民【代表:组成由村民》委员会主任兼任组】长其职责是》组织承包《合同:的订立、审核、【兑现:;,对承:包,合同纠纷进》行协商处理;保管合!同书和有关资料 】   第二十五】条 承包合同—履,行过程中发生纠【纷当:事人双方《应先行协商解决;】协商不?成的任何一方可向】所,在,地的乡?(,。镇)承包《合同仲裁委》员会申请调解或【仲裁调解达》。成协议的应当制作】。调解书;进行仲裁】的应当制作仲—裁决定书《   》当事人对《乡(:镇)承包合同—仲裁委员会仲—。裁不服的可在—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!起,十五天?内向县?(市)承包合同仲裁!委员会?申请仲裁 》   第二十六条!。 当事人对县(市】)承包合同仲裁委】员会的仲裁不服【的可在接到仲—裁决定书《。。十五天内向县(【市)人民法院起【诉;期满不》起诉又不履》行的由县(》市)承包《。合同仲裁委员会【。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!行   第【七,章 附 则 】  :第,二十七条 本条【例自1988年1】2月1日起》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