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农》村合作经济承包合】。同管理条《例
第一章! 总 ?则,
》第一条 为了发【展和完善农村承【包经营责任制正确处!理农村合作经济组】织与承包者的经济】关系加强农村合作】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!维护合同双方的【合法权益促进农【村生:。产力的发展》根,据国家?。有关法?律、法规结合我省实!际制定本条例
】
第二》条 农村合作—经济承包《合同(以下》简称承包合同)是农!村合作经《。济,组织与?承包:者之间为《实现一定的经济【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!务而订立的书面【。协议
【第三条 本条例【适用于农《村合作经济组织【与,承包者之间》订立的农业、林【业、牧业、副—业、渔业、工—业、商业、》交通运?输业、建筑业、【服务业等《承包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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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四条 农村】合作经济组织—(乡一级经》济,管理委员会;村【一级农业合》。作,社、经济联合社【)是集体《所有的资源、资产】和集体依法取得【使用权的《国家资源的发包【方合作?经济组织内部的单位!和个:人是:承包方承《包方对承《包的资源和》资产享有使用—权、经营权》其所有权除归国【家所:有外仍归合作经【济组织集体所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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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订】。立承包合同》必须遵守国家法【律、法规符》合国家计《划,和政策坚《持平等、自愿、【协商:、诚实、信用的原】则
第六条! 承包合同》一经依法订立—即具有法律效—力合同当事双方【必须严?格履行?非经合同双方同意】不得:变更或解除
! 第:七条 县(》市,)、乡(《。镇):人民政府农村—合,作,经济经营管理部【门是承包合同的主】管部门负责宣传、贯!彻有关承包合—同的:。法,律、法规指导—承包:合同:的订立?办理:承包合同的》鉴证检查监督承【包合同的《履行:开展承包合同的咨询!服务
【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!订立与履行
! 第:八条 发《包方式除《按政策规定》已经承包给农户的耕!地外可采用》招标、投标》的形式进《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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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九条: 订立承包》合同:必须采用书面—形式明确规》。定以下条款
! (一)承包合同名!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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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二)发包方》、承包方的名—。称发包方法》定代表人和承包人】或承包方法定—代表人的姓名—;
(【三)承包项目包【括,承,包资源的《名称、数量、—地点:及生产经营方式承包!资产:的名称?、规格、《数量、质量、—价值及管理使用【办法;
《
(四)【承包合同《的履行期限;
【。
(五)对】。耕地的建设和投入对!其,它资源的《养护和?建设;
(!六)承包《方应交?纳的承?包款及产品》等;
《
(七)发包方!提供的生产、经【营、:技术条件和服务内】容;
【(八)乡、村—企,业承包前《的债权、债务的【处理;
】(九)违约责任;
!
(十)【双方:议定的其它事—项
》 第:十条 订立承—。包合同必须由发包】方法:定代表?人和承包人》或承包方法定代表人!签字或盖章发—包方须加盖合作【经济组织印章—
? 第十一条 承】包,。合同:一式三份发包方、】承包方?和乡(镇)承包合】同管理部《门各存一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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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二条 承包】合同订立后合同【。当事:人一:方或双?。方,要,求鉴证的由乡(镇)!承包合同管理部【门予以鉴证
【
第十三—条 发包组织分立】或同其?他组织合并》以及:。法定代表《人变更承包合同【仍然有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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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三?章 :无效承?包合同的确认—
》。第十四?条 承?包合:同有下列情况之一】的为无效合同
! (一)违反【国家法?律、法规的;
【
(二)损害!。国,家、集体和社会公共!利益的;
》
(》三)违反合作—经济组织章程—的,;
《 :(四)采取欺诈、胁!迫及其?。他不正当手段订立】的;
(五!)发包方无权发包的!
第—十五条 无效承【包合同的确》认权归县(市)【。、乡(镇)承包合】同仲裁委员会—或人民法《。院
无【效承包合同》不受法律《保护
第】十六条 承包合【。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停!止执行确认承包合】同部分?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!余部:分的效力其余部【分,仍然有效对》已造成的经》济损失有过错的【一,方应予赔偿;如果双!方均有?过错各自承》担相应的责任
【
? 第四章 》承包:合同的变更与解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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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七条 凡发生!下列情况之一的允】。许变更或解除承包合!同
:
(》一)承包《合同当事《人双方协商一致【且,不,损害国?家、集体利益—的,。;
》 (二)由于不【可抗拒的自然灾害】或无法防止的外【部,因素使承《包,。。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!履行的;
!(三:)订立承包合同所依!据的:国家政策《、计划调整或变更而!严,重影响一方利益的】;
《。。 (四)承包【的土地被《国家征用的
【
第十八条【 当:事人一方需要变【更或解除承包合同】应当及?时以书面形式—通知对方对方应在】接到:通知:后十五天内》答复:除当事人另》有约定外逾期不【答复者视为》默认
【第十九条 变更或】解除承包合同应当】经双方协商同意并】。订立新的协议书由双!方签:字或:盖章并报乡》(,镇):承,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!
《 第:二,十条 承包方在承包!合同有效期间将【承包的?。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!给第三者必须经发】包方同意由承包【方同第?三者订立转包—合同重?新,明确原承包合同【。中承包?。方承担义务的履行】人和:相互间的经》济,补偿已经转》包的:项目:第三者不得再转【包
《 第五章》 违反承《包合同的责任—
》第二十一条》 发:包方未履行承—包合同?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!。的应向承包》方赔偿经《济损:失并追究其当—事人的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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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不】按,承包合同《规定:提供生产条件—和服务的;
】 (二)》干,预承:包,方正常生《产经营的;
! (三?)擅自?变更或解除承包【合同的
】第二十二条 —承包方未履行承包合!同义务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根据情》节轻重发包》方有:权对:承包方进行批评教】育索赔?经济损失直至收【回发包项目
【
(一)对【承包资源进行破坏性!、掠夺性生产或【放弃经营的;—
》(二)对承》包的生产设备、设施!、机:具和其它《生产资料使用管【。理,不当造成损》。坏或:丢失的;《
《 ,(三)?对承包?。的耕:地未:按承包合同规定投】入造成土《地肥力?下,。降或荒芜的;—
(四)】有能力按承包—合同规定交纳承包】款和产品而拒不交纳!的,;
(【五):擅自转包《承包项目《给发包方造成损失】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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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六章?。 承包合同纠—纷的调解和仲裁
】
? 第二十三》条 :县(市)、乡(【镇)建立承包合同】仲裁委员会负责【。本行政?区域内承包合—同纠纷的调》解与仲裁
【 县(市)承包】合,同仲:裁委员会《由农业、乡(镇)】企业、工商》行政管理部》门,组,成由:主管农?业工:。。作的副县(市)长兼!任主:。任
乡(镇!。)承包合同仲裁委员!会,由主:管农业工作》的副乡(镇)长、经!营管理站长、—司法助理组成由主】管农业工作的副乡(!。镇)长兼任主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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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(市)、】乡(镇)承》包合同仲裁》委员:会办事机《构设在同级》农村合?作经济经营》管理部门
】 承包合《同仲裁委员》会设兼职仲裁员【若干人负责办理承包!合同纠纷《案件
— 第二十四条 村建!立承:包合:同管理小组由—村民委员会主任、会!计、调解《。主任和?村民代表组成—由村民委员会—主任兼任组》长其职责是组—织承包合同》的订:立、审核、兑现;】。对承包合同纠—纷进行协《商,处理;?保管合同书和—有关资料
】。 第二十五》条 承包合》同履行过程》中发生纠纷当—事,人双方应先》行协商解《决,;,协商不成的任何【一方可向所在地的乡!(镇)承包合同仲裁!委员会?申请调解或仲—裁调:解,达成协议的》应当制作调解书;】进,行仲裁的应当制作】仲裁决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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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对乡!(镇)承包合同仲】裁委员会仲裁不【服的可?。在接到?仲裁决定书之日起】十五:天内向县(市)承】包,。合,同,仲裁委员会申—请,仲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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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六条 当事人对县】(市)承包合同仲】裁,委员会的《仲裁不?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!定书十五天内—向县:(市)人《民法院起《诉;期?满不起?诉又不履行的—由县(市《)承包合《同仲裁委员会提请人!民法院强《制执行
— 第七章 —附 则
【 第二?。十,七条 本条》例自1988年1】2月1?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