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,龙江省?农村合作经济承包】合同管理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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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第一章 总 】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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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【 为了发展和完善农!。。村承:包经:营责任?制正确处理农村合】作经:济组织?与承:包者的经济关系加强!农村:合作经济承包合【同的管?理,维护合同双方—的合法权益促进农】村生产力《的发展根据》国家有关《。法律、法《规结合?我省实际《制,定本: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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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农】。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!(以下简称承包合】同,)是农村合作经【。济,组,织与承包者》之间为实现一定【的经济目《的明确?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!。的书:面,协议
第三!。条 本?条例适用于农村合作!经济组织与承包【者之:间订:立的农业、》林业、?牧业、副业、渔业】、工业、商业、【交通运输《业、建筑业、服【务业等承包》合,同
第四条! 农村合作经济组】。织,(乡一级《经济管?理委员会;村一级】农业合作社》、经济联合社—),是集体所有的资源、!。资,。产,和集体依法》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!源的:发包:方合作经济》。组织内部的单位和个!人是承包《。方承包方对承包【的资源和资产—享有使?用权、经营权其【所有权除归国家所有!外仍归?合作经济组织集【体所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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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—条 订立《承包合同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!法规符合国家计划和!政策坚持平等、【自愿、协商、诚实】。、信用的《原则
— 第六条 承包【合同一经依法订立】即,具,有法律效力》合,同当:事双方必须严格【履行:非经合同双》。。。方同意不《得变更或解除
! 第?七条 县(市)、】乡(镇)人民政府农!村,合作经济经营—管理部?门是承包《合同的主管》。部门负责宣》传、贯彻有》关承包合同的—法律、法规指—。导承包合《同的订?立办理承《包合同的鉴》证检查?监督承包合同的【履行:开展承包合同—的咨询服务》
第二【章 承包合》同的订立与履—行
》 第八条《 发包方式除按政】。策规定已经》承包给农《。户的耕地外可采用招!标、投标的》形式进行
!第九条 订立承包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!式明确规定以下条】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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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(,一)承包合》。同名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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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—)发包方、承包【方的名称发包方【法,定代表人和承—包人或承《包方法定代表—人的姓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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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—)承包项目包括【承包资?源的:名称、数量》。、地点及生产经【营方式承包资产的名!称、规格、数—量、质量、价值及管!理使用办法;
!。 (四)》承包合同的履—行期限;
》
(》五)对耕地》的建设和《投入对其它资源【。的养护和《建设;
(!六)承包《方应交纳的承包款及!产品等;
【。 (七)发包方提!供的生产、经营、】技术条件和服务【内容;
【 (八?。)乡、村企业承【包前的?债权:、债务的处理;【
(—九)违约责任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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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十)双方】议定的其它》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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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条, 订立承包》合同必须由发包方法!定代表人和承包人或!。承包:方法:定代表人签字—或,盖章发包方须加【盖合作经济组—织印:章
第【十一条? 承包?合同一式《三份发包方》、,承包方和乡(镇)承!包合:同管理部门各存一份!
》第十二条 承包合】同订:立,后合同?当事人一方或双方】要求鉴证的由乡(镇!)承包合同管理部门!。予以鉴证
】 第十三《。条 发?包组:织分立?或同其他组织合并】。以及法定代表人变】更承包合同仍—然有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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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?章,。 无效承包》合同的?确认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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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】 承包合同有—下列情况之一—。的为无效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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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》一)违反国家—法律、法规的—;
(【二)损害国家—、集体和《社会公?共利益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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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违】反合:作,经济组?。织章程的;
! (四)采取—欺诈、胁迫》及其:他不:正当手段订立的;】
(五【)发包?方无权发包》的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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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【条 无效《承包合同的确—认权归县(市)、】乡(:镇):承包合同仲裁委员】。会或人民法院—
无—效承包合同不受【法,律保护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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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十《六,条 承包合》同被确认无效后应】停止执行确认承包合!同,部分:无效:的如果不《影响:其余部分《的效力?其余:部分仍然有效对已造!成的:经,济损失有《过错的一方应—予赔偿;如果双方均!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!的责任
— 第四章 承包】合同的变更与解除】
第—十七条? ,凡发生下列情况【之一的允《许变:更或解除《承包:合,。同
(【一)承?包合:。同当:事人:双方协商一致—且,不损害国《家、集?体利益的;
! (二)由于不【可抗拒的自》然灾害或无法防【止的外部因素—使承包合《同部分或全》部无法履行的;【
(—三):订立:承包合同《所依据的国家—政策、?计划调整或变更而】严重影响一》方利益的;
【
(《四)承包的土地被】国家征用的
!。。 第十?八条: 当事人一》方需要变更》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当!。及,时以书面《形式通?知对方对方应在接】到通:知后十五《天内答复除当事人】另有约定外逾期不】答复者视为默认
】
?。 第十九条 变更或!解除承包合同—应当经双方协商【同意并订立》新的协议书由双方】签字或盖章并报【乡(:镇)承包合同—管理部门备案
! , 第二十条 承【包方在承《包,合同有?效期间将《承包的?项目部分或全部转】包给第三《者必:须经:发,包方同意《由承包方《同第三者订》立,转包合同重新明确原!承包合同《中,承,包方承担《。义务的履行人和【相互间?的经济?补偿已经转包的项目!第三:者不:得再转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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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五章 违》反承:包合同的责任
!。 第二十一条 发!包方未履《行承包合同义务有下!列,行为之一《的应向承包方赔偿】经,济损失并追究其当事!人的责?任
》 ,(一)不按承包合同!规定提供《生产:条,件和服?务的;
(!二)干?预,承包方正常》生产经营《的,。;,
(三)】擅自变?更,。或解除?。承包合同的
【。
, 第?二十二条 》承,包方:未履行承包合同义】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根据情?节轻重发包方有权对!承包方进行》批评教育索赔—经,济损:失直至?收回发包《。项,目,
》(,一,)对承?包资源进行破—坏性、掠夺性生【产或放弃《经营的;
】 (二?),对承包的生产—设,备、设施、》机具和?其它生产资料使用】。管理不当造成损【。坏或丢失的;—
(三)对!承,包,的耕地?未按承包合同规【定投入造成》土地肥力下降或荒】芜的;
》
(四)有能】力按承包合同规定】交纳承包《款和产品而拒不交纳!。的;
(五!),擅自转包承》包项目给发》包方造成损失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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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承】包合同纠纷的调【解和仲裁
【 第二十三条【 县(?市)、乡(》镇)建立承包合同】仲裁委员会负—责本行政区域内承】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与!仲裁:
? , 县(市)承—包合同?仲裁委?员,。会由农业《、乡(镇)企业、】工商行?政管理部门组成由】主管农业工作的副】县(:市)长兼任》。主任
乡】(,镇)承包合同—仲,裁委员会《由主管农业工作的】副乡:(,镇)长、经营管理站!长、司?法助理组成由主管】农业:工作的副乡(镇)】长兼任主任》
《 ,县(市)、乡—(镇)承包合同仲】裁委:员会办事机》构设在同级农—村合作经济经营管】理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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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包合—同仲裁委员会设兼】职,。仲裁员若干人负【责办理承包合—同纠纷案件
! 第二十四条 村】建立承包合》同管:理小:组由村民委员—会主任、会计—。、调解主任和村【民代表组成》由村民委《。。员会主任兼任—。组长其职《责是组织承包合同的!订,立、审核、兑现;】对承包?合,同,纠纷进行协商处理;!保管合同书和有关资!。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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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五条 承包合同履行!过程中?发生:纠纷当事人双方【应先行协商》解决;协《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!向所在地《的乡(?镇)承包合同仲裁委!员会申请调》解或仲裁调解达成协!议的应当制作调解】书,;进行仲裁的应当制!作仲裁?决定书
】当事人对乡》(镇)承包》合,同仲裁委员》会,仲裁不服的可在接】。到仲:裁决定?书之日起《十五天内向县(【市)承包合同仲裁委!员会申请仲裁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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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 !当事人对县》。。(市)?承包合?同仲裁委员会—的仲裁不《服的可在接》到仲裁决定书—十五天内向》县,(市)人民法院起诉!;期满不起诉—又不履行的由县(】市)承包合》。同仲:裁委员会提》请,人民法院强》制执行
【 第七章 附 则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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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七条 本《条例:自198《8年:。12:月1日起《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