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:江省农?村合作经济》承,包合同管理》条例
第】一,章 总 则
】 :第,一条 为了发展【和完善农村承—包经营?责任:制,正确处理农村合作】经济组?织与承包者》。的经济关系》加强农?村合作?经济承包合同的管】理维护合同双方【的合法?权益促进《农村生产力的—发展根据国家—有,关法律、法规结合我!省实际?。制定本条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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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条 农村合作】经济承包合同(【。以下简称承包合【同)是?农村合作经》济组织与承包者之】间为实现一定—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!权利义务而订立的】书面协议
!第三条 《本条:例适用?于,农村: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!者,之间订立的农—业、林业、牧业、副!业、渔业、工业、】商业、交通》运输业、建筑业、】服务业等承包合【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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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条 农村—合作:经济组织(乡一级】经济管理委员会【。;,村一级农业合作【社、经?。济联合?社)是集体所有的】资源、资产和集【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!国家资源《的发包方合作经【济组织内部的单位和!个人是承包方承包】方对承包《。的资源和《资产:。享有使用权、—经营权?其所有权除归国家】所有外仍归合作经济!组织:集体所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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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五条 订立承!包合:同必须遵守国—家法:律,、法:规符合?国,家,计划和政策坚持平】等、自?愿、协商《。。、诚实、信用的原则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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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六条 承包合【同一经依《法,订立即具有法—律效力合同当事双方!必须严?。格履行非经合—同双:方同意不得变—更或解除
》
《第七条 县(市)】、,乡(镇)人民政府】农村:。合,作,经济:经营管理部》门是承包合同的主】管部:门负责?宣传、贯彻有关【承包合同的法律【、法规指导承—包合同的订立办【。理承:。包合同的鉴证检【查监:督承包合《同的:履行开展承包合同】的咨询?服务
— 第二章 承包合同!的订立与履行
! 第八条》 发包方式》除按政策规定已经】承包给农户的—耕地外可采用招【标、投标的形—式进:行
第【九条 订《立,。承包合同必须采用】书面形式明确规【定以下条款
】 (一)承包合同!名称;
】(,二)发包方、承包】方的名称发包方法】定代:表人和承包人—或承包?方法定代表人—的姓名;
!(三)承包项—目包括承包资源的】名称:、数量、《地点及生产经营方式!承包资产的名称、规!格、数量、质量、价!值及管理《使用:办法:;
(【四)承包合同的履行!期限;
(!五)对耕地的—建设和投入对—其,它资源的《养护和建设;
! :(六)承包方应交】纳的:承,包款及产品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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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七)发包》方提供?的生产、经营—、技术条件》和服务内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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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—)乡:、,村企业承包前的债】权、债务的处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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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)违约!责任;
(!十)双?方议定的其它事项】
第十【条 订立《承,包合同必须》由发包方法定—代表人和承》包,人或承包方法定代表!人签字或盖章发包】方须加盖合》作经:济组织印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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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】 承包合同一式【三,份发包方、承包【方和乡(镇)承【包合同管《理部门各存一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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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!承包合同订立后合】同当事人一》方或:双方要求《鉴证的由乡(—镇)承包合》同管理部门予以鉴证!
》第,。十三条 发包—组织分立或同—其他组织合并以【及法定代表》人,变更承包合同仍【然有效
【 第三章 无—效承包合同》的确认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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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四条 承包》合,同有下?。列情况之一的为无】效合同
《
(一)违反!。国,家法律、法》规,的;
《
(二)损害国!家、:集,体和社会公共利【益的;
(!。三)违反合作—经济组织章》程的;
】(四)采取欺诈【、胁迫及其他不正】当手段订立》的;
(五!)发:包方无权发包—的
《。。 第十五条 无效!承包合同《的确认权归县(【市):。、,乡,(镇)承包》合同仲裁委员—会或人民法》院
—。无效承包合同不受法!律,保护
》 :第十六条 承—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!应停止执行》确认承包合同部分无!效的如果不影响【其余部分《的效力其余部分【仍然有效对》已造成的经济损失】有过错的一方应【予赔:偿;如果双方均【有,过错各自承担—相应的责任
】 第四章》。。 承包合同》的变更与解除
【
第十七【条 凡发生下—列,。情况之一的允—许变更?或解除?承,包合同
(!一)承包合同当【事人双方协商一致】且不损害国家、【。集体利益的;—
》(二)由于不可【抗拒的自然灾害或】。无法防?止的外部《因素使承包合—同,部分或全《部无:法履行的;
】 (?三)订立《。承包合同所依—。据的国家政策、计划!调整或变更而严重】影响一方利》益的;
】(四)承《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!的
第【十八条 《当事人?一方需要《。变更或解除承—包合同应当及—。时以书面形式通知】对方对方应》在接到通知后十【五天内答《。复,除当事人另有—约定外逾期不答复者!视为默认
【。。 第十九条— ,变更或解除承包合】同,应当:经双方协商同意并】订立新?的协议书《由双方签字或盖章】并报乡(镇)承【。包,合同:管理: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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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承!包方在?承包合同有效期【间将承包的项目部分!或全部?。转包给第《三者必须《经发包方《同意由?承包方同第三—者订立转包合同重新!明确原承包合同中承!包方承担义》务的履行《。。人和相互间》的经济补偿已经【转包的项目第三者】不得再转包
【
第五章 违】反承包?。合同的责任》
第二【十一:条 发包方未履【行承:包合同义务有下列】行为之一《的应向承包》方赔:偿经济损《失,并追:究其:当事人的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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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不【。按,承包合同规定提【供生产条《件和服务的;
】
(二)—干预承包方正常生产!经营的;《
(三)】擅自变更《或解除承包合同【的
第二十!二条 承包方—未履行承《包合同?义务有下列行为之】。。一的根据情节—轻重发?包方有权对承—包方进行批评教【育索赔经济损失【直至:收回发包项目—
(一)对!。承包资源进行破【坏性、掠夺》性生产或《放,弃经营的;
】 :(二)对承包的生】产设备、设施、【机具和其它生—。产资料使《用管理不《当造成损《坏或丢失的;—
? (?三)对?承包的耕《地未按承包合同规】定投入造成土地肥】。力下降或荒芜的;】
》。(,四)有能力按—承包合同《。规定:交纳承?包款和产《品而拒不交纳的;】
(五)擅!自转包承包》项,目给发包方造成损】失的
《
: 第六章 承包合同!纠纷的调解和仲【裁
第二】十三条 县(市【)、乡(镇)建【立承包合同仲裁委】员会负责本行—政区域内承》包,合同纠纷的调解【与仲裁?
《 县(市《)承包合同仲裁【委员会由农业、【。乡(镇)企业、工商!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由!。主管农?业工作的副县(市)!长兼:任主任
【 乡(镇)承包【合同仲裁《委员:会由主管农》业工作的副乡—(镇)长、》经营管理站长、司】法助理组《成由主管《农业工作的副乡(】。镇)长兼任》主,。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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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县(市)—、乡(镇《)承包合同仲—裁委员会《办事机构设在同【级农村合作经济【经营管理部门
】
承包合同仲裁!委员会设兼职—。仲裁员若干人负责】办理承包合》同纠:纷案件
】第,二十:四条 村建立承【包合同管理小组由村!。民委:员会主任《、会:。计、调解主任和村民!代表组?成由:村民委员会主任兼】任组长其职》责是组?织承:包合同的订立—。、审核、兑现—;对承包合同纠【纷进行?协商处理;保管合】同书和?有关资料
【。 第二十五条 承!包合同履行过—程中发?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!先行协商解》决;协商不成的【任何:一方:可向所在地的—乡(镇)承包合【同仲裁委员会申【请调解或仲裁调解】达,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!。解书;进行仲裁【的应当制《作仲裁决《定书
—。 当事人《对乡(镇)承包合同!仲裁:委员会仲裁》不服的可《在接到仲《裁决定书之日起【十五天内向县(市)!承包合同《仲裁委员《会申:请仲裁
第!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!县(市)承包合同仲!。裁委员会的仲—。裁不服?的可在接《到仲:。。裁,决定书十五天内【向县(市)人—民法院起《诉;期满《不,起诉又不履》。行的由县(市)承包!合同仲裁《委员会提请人民【法院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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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七章 ?附 则
【 第二十七》条, 本条例自1988!年1:2月1日起施行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