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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!。济,承包:合同:管理条例 》   第一章 总! 则 《   第一》条, 为:了发展和完善—农村承包经》营责任?制正确处理农村合】。作经济?。组织与承《包者的?经济关系加强农【。村合:作经济承包合同的管!理维护合同》双方:的合法权益促进农】村,生产力的发展根据】国,。家有关法律、法【规结合我省实—际制定本条》例   —第二条 农村—合作经济承包合【。同(以下简称承包合!同)是农村合作【经济组织与承—包者之间为实现一定!。的经济目的明确相】互权利义务》而,订立的书面协—议 《  第三条》。 本条例适用于【农村合作经》济组织与《承包:。者之间订立的农业】、林业、牧业、副】业,、渔业、工业、【商业、交通运输业、!建筑业、服务业【等承包合同 【   第四》条 农村《合,作经济组《。织(乡一级经济管理!委员会;村一—级农:业合:作社、?经,济联合社)是集【体所有的资源、【资产和集体依法取】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!的发包?方合作经《济组织?内部的单位和—个人是?承包方承包方—对承包的资源和资】产享有?使用权、经》营权其?所有权?除归国家所》有外仍归合作经济】组织集体所有 】   第五条— 订: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!国家法律、法规符合!国家计划和政策坚持!平等、?自愿、协商、—诚实、信用的原【则, ,   第六—条 承包合同一经】依法订?立即具有法律效【力合同当《事双方必《须严格履行非经【合同双方同》意不:得变更或解除 】   第七》条 县(市)、【乡(镇?)人民?政府农?。村合作经济经营【。管理部门是承—。包合同的主管—部门负责《宣传、贯彻有关承】包合同的《法律、法规指—。导,承包合同的订立【办理承包合同的鉴】证检查监《督承包?合同的履行》开展:承包:。合同的咨询》服务: ,   第二章 承!。包合同的订立—与履行   】第八条?。 发:包方式除按政策规】定已经承包给农户的!耕地外可采》用招标、投》标的形式进行 】   第九条— 订立承包》合,。同必须采《用,。书面形式明确规定以!。下条款? :   (一)承包合!同名称; —   (二)发【包方、承包》方的名称发包方法定!代表人和《。承包人?或承包方法定代表】人的姓名; 【   (三)—承,包项目包括》承包资?源的名称、数量、】地,点及生产经营方式】承,包资产的名称、【。规格、数量、—质,。量、价值及管理使】用办法; 【  (?四):承包合同的履行期】限;   (】五)对耕地》的建设?。和投入对其》它资源的养护和建】设;   【(,六)承包方应—交纳的承包》款及产?品等; 《   (七)发】包方:提供的生产、经【。营、技术条件和服务!内容; 《   (八—)乡、村企业—承包前的债》。权、:债务的处理; 】  : (:九)违约责任—;   (十】)双方议定的—其它事项  】 第十条 订立【承包合同必》须由:发包:方法定代表》人和承?包人或承《包方法定代》表人签字或》盖章发包方须加【盖合作经济组—织印章 —  第十一》条 承?包合同一式三份【发包方?、承:包方和?乡(镇?)承包合同管理部门!各存一份   !第十二?条 承包合同订【立后合同当》事人:一方或双方要求【鉴证的?由乡(镇《)承包合同管理【部门予?以,鉴证   第】十三条 发》包组织分立或同其】他组织合并以及【法定代表人变更【承包:合同仍然有效—   第三【章 无?效承包合同》的确认 《   第十四条 !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况!。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!   (》一)违反国家法律】。、法规的;  !。 (:二)损害《国家、集体和—社会公共利益的; !  ? (三)违反合作】经济组织章程—。的;   【。(四)采取欺诈、胁!迫及其他不正当【手段:订立的; 》   (五)发】包,方无权发包的 【   第》。十,五条 无效承—包合同的确认—权归县(市)、乡(!镇)承包《合同仲裁委》员会或人《民法院   】无效承包合》同不受?法律:保护 《   第《十六条 承包合同】被确:认无效后应停止执行!确认承?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!果不影响其余部分】的效力?其余部分仍然有效】对已造成的》经济损失有过—。错的一?方应予赔偿;—如果双方均有—过错各自承担相【应的责任《 :   第四章 承】包合同的变更与【解除 ?   第十七条 !凡发生下列情况【之一的允《许变更或解除—承包合同《 :   ?(一)承包合同当事!。人,双方协商一致—且不损害《国家、集体利—益的; 》   (二)由于不!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!无法防止的》外部因素《使,承包合同部分或全】部,无,法履行的;》。   (—三)订立承包—合同所依据的国家】政策、计划调整或变!更而严重影响一【方利益?的; ?   (》四)承包《。的土地被《。国家征用的 】  第?十八条 当事人一】方需要变更或解【除承包合同》应当及时《以书面形式通知对】方对方应《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!内答复除当》事人另有约定外【。逾期不答复者—视为默认 【  第十九条 变】更或解除承包合【同应当经双方—协商同意并订立新的!协议:书由双方签字或盖】章并:报乡(镇《)承包合同管理部门!备案   第】二十条? 承包方《在承:包合同有效期—间将承包的项目部】分,或全部转包给第三者!必须经发包》。方同意由承包方同】。第三:者订立转包》合同重新《明确原?承包合同中承—包方承?。。。担义务的履行人和相!互间的经济补偿【已经:转包的项目第三者不!得再转包 》   第》五章 违反承包合同!的责任 》   第二十一条】 发包方未履—行承包合同义务有】下列行为《之一的?。应向承?。包方:赔,偿经济损失并—追究其当事人的责】任   —(,一)不按承包合同规!定提供生产条件和】服务的; 【  (二)干—预承:包,方正常生产经—营的; 》   (《三,)擅自?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!的   第二十!二条 承包方—未履:行承:。包合:同义:务有下列《行为之一的根据【情节轻重《。发包方有权对—承包方进行批评教】育索赔经《济,损失:直至收回《发,包项目 《 :  (一《)对承包资源进【行破坏性、掠夺【性生产?或放:弃经营的;  ! (二?)对承包的生产【设备、设施、机具】和其:它,生产资料使用—。管理不当《造,成损坏或丢失—的;   【(三)对承包的耕地!。未按承包《合同规定投入—造成:土地肥?力下降或荒》芜的;   】(,四)有能力按承【包合同规定交纳【。承包款?。和产品?而拒不交纳的;【 ,   (》五,)擅自转包承包项】目给发包方造成损失!。的,   第六章 !承包合同《纠纷的调解》和仲裁 《 :  第?二十三条 》县(市)《、乡(?镇)建立《承包合同仲》裁委员会《。。负责本行政》区,域内承?包合:同纠纷的调》解,与仲:裁  》 县(市)承—包合同仲裁》委员:会由农业、乡(镇】)企业、工商行政管!理部门组成由主管农!业工作的副县(市)!长兼任主任  ! 乡(镇)承包合】同仲裁委员会由主】管农业工作的副乡(!镇)长、经营管理站!长、司法《助,理组成由主管—农业工作的副乡(镇!)长:兼任主任 》   县》(市:)、乡?(镇)承包合—同仲裁委员会办事】机构设在同级—农村:合作经济经营管【理部门 》   ?承包合同仲裁委员】会设兼职仲裁—员若干人《负责办理承包合同】纠纷案件   !第二十?四条 村建立承包】。合同:管理小组《由村民委《员会主任、会—计、调解主》任和村民《代表组成由村—民委员会主任兼【任组长其《职,责是组织承》包合同的《订立、审核》、兑现;《。。对承包合同》纠纷进行协商处理;!保,。管合同书和有—关资料 》   第二》十,五条 ?承包合同履》行,过程:中发生纠《。纷当事人双方应先行!。协商解?决;协商不成—的任何一方可—向所在地的乡(【。镇)承包合同仲裁委!员会申请调解—或仲裁调解达成协议!的应当制作调解书;!进,行,仲,裁,的,应当制作仲裁决【定书 《   当事》人对乡(《镇)承?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!裁,不服的可在接到【仲裁决?定书之日起十—五天内向县(市)】承包:合同: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! :   第《二十:六条 ?当,事人对县《(,市)承包合同仲裁】委员会的仲裁不【服的: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!十五天内向县—(市:),。人民法院起》诉;期满《不起诉又《。不履:行的由县(市)【承包合同仲裁委【员会提请人民—。法院强制执行 【   第七章 附! 则   第】二十七条 》本条:。例自1988年12!月1日起施行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