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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?省农村合作经—济承包?合同管理条例 】   第一》。章 总 则 —。   第一条 为!了发展和完善农【。村承包?经营责任《制正确处理农村合作!经,济组织与承包者【的经:济关系加《强农村合作经—济承包合同的管理维!。护合:同,双方的合法权—益促进?农村生?产力:的发展根据国家有】关,法,律、法规《结合我?。省实际?制定本?。条例  —。 ,第二条 农村合作经!济,。承包合同(》。以下简称承包合同)!是农村合作》经济组织与》承包者之间为实现】一,定的经?济目的明确相—互权利义《务而订立的》书面:协议 ? ,   第《三条 本条例—适用于农村》合作:经济组织与承包【者之间订立的农业】、林业、牧业、副业!、渔业、工业、【商业:、交通运输业、【建筑:。业、服务业》等,。承包:合同:   第—四条 农村合作经】济组织(乡一级经济!管理委员会;—。村一级农业合作【社、经济联合社【)是集体所有的资】源、资产《和集体依法取—得使用权的国家资】源的发包方》。合作经济组织内【部的单位和个人是】。承包:方承包方对》承包的资源和资产享!有使用权《、经营权其所有权除!归,国家:所,有外仍归合作经【济组织集体所有【 ,  ? 第五条《 订立?。承包:合同必须《遵,守国家法律、法规符!合国家?计划和?政策坚持《平等、自《愿、协商、诚实、信!用的原则  】 第六?条 承?包合:同,一经:依法:。订立即具《。有法:律效力合同当—事,双方必须严格履【行非经?合同双方同》意不得变更》或解除   】第七条 县(市)、!乡(:镇)人民政府—农村合?作经济经《营,管理部门是承—包合同的主管—部,门负责宣传、贯彻有!关承包合同的法律】、法规指《导承包合同的—订立办理承包合同】。。的鉴证检查监—督承包合同》的履行开展承包合】。。同的咨询《服务 》。  第二章 承包合!同的订?。立与履?。行   —第八条 发包方【式除按?政策规定已经承【包给农户的》耕地外可《采,用招标?、投标的《形式进行   !第,九条 订立》承包合同《必,须采用?书面:形式明确规定以下条!款 ?   (《一)承包合》。。同名称;  】 (二)发包—方、承包方》的名称发包方法定】代表人和《承包人或承包方【法定代表人》的姓名;《。 , :  (三)》承包项目《包,括承包资《源的名称、数—量,、地点?及生产经营方式承包!资产的名称、规【格、:数量、质量》、价值及管理—使用办法《;  》 (四?),承包合同的履行期】限;   (五!。)对耕地的建—设和投入对其它【资源的养护和建设;!   (—六)承包方应交纳的!承包款及产品等【; :   (七)【。发包方?提供的生产、经【营、技术条件和服务!内容;   (!。八):乡、村企业承包前的!债权、债务的—处理:;   (九】)违:约责:。任;  — (十?)双方议定的其【它事:项   第十条!。 订:。立承包合同》必须由发包方—法定代表人》和承包人或承包方法!定代表人《签字或盖章》发包方须加》盖合作经济组织【印,章   —第十一条《 承包合《同一式?三份发包方》、承包方和乡(镇)!承包:合同管理部门—各存一份 》 :  第十二条— 承包合同订立【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!。双方要求鉴证—的由乡(镇)承包】合同管理部》门,予以鉴证 —   第十三条 】发包组织分立或【同其他组织合并【以及:法定代表《人变更承包合同仍然!有效   第】。三章 无《效承包合同的确认 !   第》十四条 承包合【同有下?列情况之一的为无】。效,合同   (】一)违反国家法律】、法规的; 【。   ?(二)损害》国家、集体和—社会公?共利益的; 】  (三)违—反合作?经济组织章程—的;  — (四)采取欺诈】、,胁迫及其他不正当手!段订立的《;   (五)!发包方无权发包的】  《 第十五条 无效承!包,。合同的?确认权归县(市【)、乡(镇)承包】合同仲裁委员会【或人民法院 —。   《无效:承包合同不受法律】保护   第】十六条 承包合同】被确认无效后应停】。止执行确认承包合】。同部:分无效?。的如果?不影响其《余部分的效力其【余部分仍然有—效,对已造?成的经济损失—有过错的一方应【予赔偿;如果—双方均?有过错各《。自承担相应》的责:任   第【四章 承包合同的】变更与解《除 :   第》十七条 凡发生【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!变更或?解除承?包合同 《   《(一)承包合同【当事人双方协商一】致且不损害国家、集!体,。利益的?;   (【二)由于不》可抗拒?的自然灾害》或无法防止的—外部:因素使承包合—同部分或全部—无法履行《的,;   (三)!订立承?包,合同所依据的国家】政策、计划调整或】变更而?严重影响一方—利,益的:; 《  (四)承包【的土地被国家征【用的  — ,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!。方需要?变,更或解?除承包合同》应当及时以书面【形式通知对》方对方应在》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!答复除当事人—另有约定外》逾,期不答复者视—。为默认 》   第十九条【 变更或解除—。承包合同应当—。。经双:方协商同意》并订立新的协—议书由双《方,签字或盖章并报乡】(镇)承包合同管理!部门备案 —   第二》十条 承包方在承包!合同有效期间将承】包的:项目部分或》全部转包给》第三者必须经发包方!同意由承《包方:同第三者订立转包合!同重新?明确原?承包合同中承包【方,承,担义务?的,履行人和相互间的经!济,补偿已经转包—的项目第三者—不,得再转包 —。 ,  第五章 违反承!包合同的责任 】   第二十一【条 发包《方未履行承包合同义!务有下?列行为之一的应向】承包方赔偿》经济损失并追究其当!事人的责《任   (【一)不按承包—合同规定提供生产条!。件和服务《的; 》  :(二)干《预,承包:方正常生产经—营的:。; ?   ?(三:)擅:自变更或解除承【包合同?的   第二十!二条 承《包方未?履行承包合同义务】有,下列行为之一—的根据情节轻重【发包: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!批评:教育索赔经》济损失直至》收回发包项目 【   (一)对】承包资源进行破【坏性、掠《夺性生产或放—弃经:营的;   (!二)对承包的—生,产设备?、设施、机具—和其它生《产资料使用管理不】当造成损《坏或丢失的;—   (三【)对承?包,的耕地未按承—包,合,同规:定投入造成土地肥力!。下降或?荒芜的; 【  (四)有能力】按承包合《同规定交纳承—包款和?产品而?拒,不交纳的; —   (五—)擅自转包承包项目!给发包方《造成损?失的   第六!章 承包合同—。纠纷:。的调:解和仲裁 —   第二十三【条 县(市)、乡】。(镇)建立承—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!责本行政区域内承包!合同纠纷的调解与】仲裁   县】(市)承包》合同仲?裁委员?会由农业《、乡(镇)企业、】工商行政管理—部,门组成由主管农业工!作的副县《(市)长兼》任主任   乡!(镇)承包合同【。仲裁委员《会由主管农业工作】的,副乡(镇)》长、:经营管理《站长、司《法助理组《成由主管农》业工作的副乡(镇】。。)长兼?任主:任  》 县(市)、乡【(,镇)承包《合同仲裁委员会【办事机构设》在同级农《村合作经济经—营管:理部门?  《 承包合同》仲裁委员会设—兼职仲裁员若干人】负责办理承包合【同纠纷案件 —   第二十【。四条 村《建立承包合》同管:理小组由村民委员会!主任、会计、调解主!任,和村民代表组成【由村民委《员会主?任兼任组《。长其职责是》组织:承包合?同的订立、》审核、兑《现;对承包》合,同纠:。纷进:行协:商处理;保》管合同书和有关资】料   —第二十五条 承【包,合同履行过程—中发生纠纷当事【人双方应先行—协商解决;协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!向,。所在地的乡(—镇)承包合同仲【。裁委员会申》请调解或仲裁调【。解达成协议的—应当:制,。作调解书;进—行仲裁的应当制【。。作仲裁决定书 !  :当事:人对乡(镇》)承包?合同仲裁委员—会仲裁不服的可在】接到: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!五天内?向县(?市,)承包合同仲裁委员!会,申请仲裁 【  第二十六条【 当事人对县(【。市)承?包合:同仲裁委员会的【仲裁不服的可在接】到仲裁?。决定书?十五:天内向县《(市)人民法院起诉!。;期满不起》诉又:不履行的由县(市】)承包合同仲裁【。委员会提请人—民法院强《制执行 《。   第》七章 附《 ,则 ?   第二十七【条 本条例自—1,988年12—。月1日起施》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