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农》村合:作经济承包合同管】理条例
》
第一章 【总 则
》
?第一条 为了—发展和完善农村承】包经营责任》。制,。正确:。处理农村合》作,经济组织与》承包者的《经济:关系加强农村合【。作经济承《包合同的管》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!法权益促进农村生产!力的发展根据—国家有?关法律、法》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!本条例
】第二:条 农村合作—。经济承包合同(以】下简:称,承包合同)是农【村合作经济组织与】承包者之间为实【。现一定的经济目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】务而订?立的书面协议
】
第三条 本条!例适用于农村合【作经济?组织与承包者之间】订立的农《业、林业、牧业、】副业、渔业》、工业、商业、交通!运输业、建筑业【、服务业等承包合同!
《 第四条 农村【合作经?济组织(乡》一级经济管理委【员会;村一级农业合!。。作社、经济联合社】)是集体所有的【资源、资产和集体】依法取得《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的!发包方合《作经济组织内部的】单位和?个人是?承包方承包方对【承包的资源和—资产:享有使用权、经营权!其,所,有权除归国家—。所有:外仍归?合作经济《组,织,集体:所有
?
第五条 】订,立承包?合同必须《遵守国家法律、【法规:符,合国家计划和政策】。坚持平等、自愿【。、协商、诚实—。、信用的《原则
【第六条 承包合同】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!。法律效力《合同当事双方必须】严格:履行非经合》。同双方?同意不得变更—或解除
【 第七条 》县(市)、》乡(镇)人》民政府农村》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!门是承包合同的【主管部门《负责宣传、》贯彻有关承》包合同的法律、法】。规指导承《包合同的订立—办,理承包合同》的鉴证检查监督【承包:合同:的,履行开展《承包合同的》咨询服务
》
《第二章 《承包合同的》。订立与履行
—
?。 第八?条,。 发包方式除按【。政策规定已经—承包给农户》的耕地?外可采用《招标、投标的形【式进:行,
》第九条 订立承包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】形式明确规定以下】条款
《
(《一)承?包合:同名称;《
:
(二)发【包,方、:承,包方的名称发包方法!定,。。代表人和承包人或】承,包,方法定代《表人:的姓名;
【。 (三)承包【项目包括承》包资源的《。名称、数《量、地点及生产【经营方式《承包资产的名称、规!格、数?。量、质量、价—值及管理使》用办法;
—。
(四)—承包合?。同的履行期》。限;
?
(五)对耕!地的建设和》投入对其它资源的】养护和建设;
【
《(六:)承包方《应交纳的承包款及产!品,。。等;
— ,(七)发包方提【供的生产、经营【、技术条件和服务】内容;
】(八:。)乡、村企》业承包?前的:债权、债务的处理】;,
:
(九》)违约责《任;
(十!),双方议定的其它【。事项
第】十,条 订立《承,包合:同必须由发包方【法定代表人和承【包人或承包》方法:定代:表人签字或》盖章发包方须加【盖合:作经济组织印章
!
第十一条 承!包合同一《式三份发包方、承】包方:和乡(镇)承包合】同管理部门》各存一份
】 第十二条》 承包合同》。订立后合同当—事人一方或双—方要求鉴证的—由乡(镇《)承包合同管理部门!予以鉴证
【 第十《三条 发包组织【分立或同《。其,他组织合并》以及法定代表—人变更承包合—同仍然有《。。效
—第三章 无效承包】合同:的确认
【 第十四《条 承包合》同,有下:。列情况之一》的为无效合同—
? :(一:)违反?国家法律、法—规的;
《
《(二)损害国—。家、集?体和社会公共—利益的;《
(三)】违反合作经济组织】章程的?;
:
(四)【采取欺诈《、胁迫及其他不【正当:手段订立的;
】
(五)发【包方无权《发,包的
— 第:十五:条 :。无效承包合》同,的确认权归县(市】)、:乡(镇)承包合【同仲裁?委,员会或人民法院【
无效承】包合同不受法律保护!
:
, 第十六条 承】。包合同被确认无【效后应停止执行确认!承包合同《部分无效《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!。分的:效力其?余部分仍然有效对】已造成?的经济?损失有过错的一方】应予赔偿;如—果双方均有过错【。各自承担相应—的责任?
,
,
第四》章 承包合》同,的变更与解除
】
:。 第十七《条, 凡发生《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!变更或解除》承包合同《。
(一)承!包合同当事人—双方协商一致—且,不损:害国家、集体利益】的;:
:
(二)由【于,不可抗?拒的自然灾》害或无法防止的外部!因素使承包合同部】分或全部无法履【行的;
《
(三)【订,立承包合同所—依,据的国家政策、计划!调整或?变更而严重》影响一方利益—的,;
:
? (四)承》包的土地被国家征】用的
第】十八条? 当事?人一方需要变更或】解除:承包合同应当及时以!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!。方应在接到通知后】十五天?内答复除《当事人另有约定外】逾期不答复者视为默!认
第【十九条? 变更或解除承包】合同:应当经?双,方协商同意并订【立新的协议书由【双方签字或盖章【并报乡(镇)承包】合同管理部门备案
!
?。 第二十条》 ,。。。承包方在《承包合同有效期【间将承?包的项目部分或全部!转包给第三者必【。须经发包方同意【由承包方同第—三者订立转包合同重!新明确原承包合【同中承?包方承担义务的履行!人和相互间的经【济,补偿:已经转包的项目第三!者不得再转》包,
第五【章 违反承包合同】的责任
第!二十:一条 发包方未【履,。行承包合同》义务有下《列行为之一》的,应向承?包方赔偿经济损失】。并追究其当事人的】责任
?。。
(一—)不按承包合同规】定提供生产条—件和服务的;
】
(二》)干预承包方—正常:生产经营的;
! (三《)擅自变更或解除】。承包合同的
【。。。
第二十二条 !承包:方,未,履行:。承包:合同义务有下列行】为之:一的根据情》节,轻重发包《方有权对承》包方进行批评教育索!赔经:济,损失直至《收,回发:包项目?
(一【)对承包资》源进行破坏性、掠夺!性生产?或放:。弃经营的;
】 (二)对—承包:的生产设《备、设施、机—具和其它《。生产资?料使用管理不当造】成损坏或丢失的【;
—(,三)对承包的耕【。地未按承《包合同规定投入造成!土地肥?力下:降或荒?芜,的;
— (四)有能力按承!包,合同规定交纳承【包款和产品而—拒不交纳的》;
(【五)擅自转包承【包项:目给发包《方造成?损失的
】第六章 承包合同纠!纷,的,调解和仲裁》
第—二十三条 县(【市)、乡(镇)建立!承包合同仲裁—委员会?负,责,本行政区域》内承包合《同纠:纷的调?解,与仲裁
县!(市)承包合同【仲,裁委员会由农业【、乡(镇)企业、工!。商行政?管理部门组成由主】管农业工作》的副县(市》)长兼任主任
【。
乡(镇【)承包?。合同仲?裁委员会《由主管农业工作【的副:乡(镇)长、—经营管理站长、司法!助理组成由主管农】业工作?的副乡(镇)—长兼任?主任
— 县(市)、乡【(镇)承包》合同仲裁委员会办】事机构设在同—级农:村合作经《济经:营管理部门》
承包合】同仲裁委员》会设:兼职仲裁员》若干人负责办理承包!合同纠纷案件
】
第二十四条】 村:建立承包合同管理小!组,。由村民委员会主任】、会计、调解主任和!。。村民代表组成由【。村民委员会主—。任兼任组长其职【责是:。组织承包《合同的订立》、审核?、兑:现;:对承包合同纠纷进】。行协商处理;保管合!同书:和有关?资料
第】二,十五条 承》包合同履行》过,程中发生纠纷当事】人双方应先行协商】解决;?协商不成的任何【一方可向所在—地的乡(镇)承包合!同仲:裁委员会申》请调解或《仲裁调解达成—协议的应当制作【调解书;《。进行仲裁的》应当制作仲》裁决定?书
《 当?事人对乡(镇)【。承包合同仲裁—委,员会仲裁不服—的可在接到》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!五天:内向县(市)承包合!同仲裁委员会申请】仲裁
—。 第二十六条 当】事人对县(》市)承包合》同仲裁委员会—的,仲裁不服的可在接】到仲裁决定书—十五天内向县(市)!人民法院起诉—;,期满: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!县(市)承包合同仲!裁委员会提》请人民法院》强制执行《
第七章 !附 则?
第—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!198?8年12月1日起】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