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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农村合作】经济承包合》同管:理条例   第!一章: 总 则 》   第》一条 为了发展【和完善农村承包经】营责任?制正确处《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!与承包者的经济【关系:加强农村合作经济承!包合同的管》理维护合同双方的】合法权益《促进农村生产力【的发展根据国家有】关法律、法规—结合我省实际制【定本条例《 ,   第二条 农!村合:作经济承包合同(】以下简称承》包合同)《是农村合作经济组】织与承包者之间为实!。现一:定的经?济目:的明确相互权—利义务而订立—的,。书面协议 —   第《。三条 本《条例适?用于农?村合:作经:济组织与承包—者之间订立》的,农业、林业》、牧业、副业、【渔业、工业、商业】、交通运输业、建筑!业、服?。。务,业等承包合同 !  第四条 农村合!作经济组织(—乡一级经济管理委员!会;:村一级农业合作社、!经济联?合社)是《集体所有的资源【、资产?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!权的国?家资源的发包方合】作经济组织内部【的单位和《个,人是承?包方承包方》对承包?。的资源和资产享【有使用权、经营【权其所有权除归国家!所有:。外仍归?合作:经济:组,织集:。体所:有  》 第五条 》订立:承,。包合同必《须遵守国家法律、】法规符合《。国家计划和政策坚持!平等、自愿》、协商、诚实、信用!的原则 — , 第六?条 承包合同一经】依法订?立即具有法律效【力合同当事》双方必须严格履【行非经合同双方【。同意不?得变:更或解除   !第七条? 县(市)、乡(】镇)人民政府农村】合作经济经营—。管理:部门是承《包合:同的主管部门负【责宣传、贯彻有关】承包:合同的法律》、法规?指,导承包合同的订立办!理承包合同的鉴【证检查监督承包合】。同的履行开展承包】合同:。的咨询服务》   第二章 !。承包合同《的订立与履行 !  第八《条 发包方式除【按政策?规定已经承》包给农户《的耕:。地,外可采用招标—、投标的形式—进行   第九!条 订立承包合同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!确规定以下条款【。   (—一)承包合同名称;! ?。  (?。二)发包方》、承包方的名—称发包方法定代表人!和承包人或承包方】。法定代表《人的姓名;  ! (三)承包项目包!括承包资源的名【称、数量、地点及生!产经营方式承包资】产,的,名称、规格、数【量、质量、价值【及管理使用办法; ! :  (?。四)承包《合,同的履行期》限;:   (五)】对耕地的建设和投入!。对,其,它资源?的养护和建设—;  》 (六)承包方应交!。纳的承包款及产品等!;   (七】。)发包?方提供的生产—、经营?、技术条件和服【。务,内容;   】(八)乡、村企【。业承包前的债—权、债务的处理【;   (九)!违约:责任;  【 (十)双方议【定的其它事项 !。  第十条 订立】承包合同必须由发】。包方法?。定代表人和承包人】或承包方法定代表人!签字:或盖章发包方须【加盖合作经》济,组织印?章   第十】一,条 :承包合同一式三份】发包方、承包—方和乡(镇》)承包合同》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! :  第十《二条 承包合同订立!后合同当事人—一方或双方》要求鉴证的由乡【(镇:)承:包合:同管理部门予以鉴证!   第—十三条 发包组织分!立或同其他组—织合并以及法定代表!人,。变更承包合同仍然】有效   【第三:章 无效承包合【同的确认《  《 第:十四条 承包—合同有下列情况【之一的?为无:效合同 》   (一》。)违反国家》法,律,、法规的;  ! (二)损害国【家、集体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】; ?   (三)违【反合作?经济组织章程—的;   【。(四)采取欺诈、】胁迫及其他不正当手!段订:立的; —  (五)发包方】无权发包的  ! ,。第十五条 无效承包!合同:的确认权归县(市】)、乡(镇》)承包合同仲裁【委员:会或人?民法院   无!效,承包合同不》受法律保护 【   第十六条【 承:包合同?被确认无效》后应停止执行确【认承包合同部—分无:效的如果不影响【其余:部分的效《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!对已造成的经济损失!有,过错的一方应—予赔偿;《如果双?方均有过错各自【承担相应《的责任  【 第四?章 承包合》同的变更《与解除   第!十七条 凡发—生下列情况之一的】允许变?更或解?。除,承包合同 》   《(一)承包》合同当事人双方【协商一致且不损害】。国家、集体利益的】;  》 (二?)由于不《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!无法防止的外—部因:素使承包合同部分或!全部无法履行—的;   (三!)订:立承包合同所—依据的国家政策、计!划调整?或变更而严重影响】一方利益的;—  《 (四)《承包:的,土地:被国:家征用的 【  第十八条— 当事?人一方?需,要变更或解除—承包合同应当及【。时以书?面形:式通知?对方对方应在—接到通知后》十五天内答复除当】事人另?。有约定外逾期不【答复者视为默—认 ?   第《十九条? 变更或解除—承包合同应》当经双方协商—同意并订《立新的协议书由【双方:签字或盖章并报乡】(镇)承包合同管理!部,门备案 《   第二—十条 承包方在【承包合同有》效期间将承包的【项目部分或全部【转,包给第三者必—须经发包《方同意由承》包方:同第三者订立—转包合同重新—。明确原?承包:合同中承包方承【。担义务?的履行人《和相互间的经济【补偿已经转包—的项目第三者不得】再转包   】第五章 违反承包合!。。同的责任 —   第二十一条】 发包方《未履行?承包合同义务有下】。列行:为之一的应向承包】方赔偿经济损—失并追究其当事人的!责任   (一!。)不按承包》合同规定提供生产】。条,件和服务的; 【 :  (二)干—。预承包方正》常生产?经营:的;   (三!)擅:自变更或解》除承包合《同的 ?   第二十二】条 承包方未履行】承包合同义务有下】列行为之一的—根据情节轻重发【包方有权对承—包方进行《批评教育索赔经济】。损失:直至收?回发包项目》 ? , (一)对承包【资源:进行破坏性、掠【夺性生产或放弃经营!的;   【(二)对承》包的生产设备、【设施、机《。具和其它生》产资:。料使用管《理不当?造成损坏或丢—失的; 》。   ?(三)对承包—的耕地未按承包合】同规定投入造成土地!肥力下降或荒芜的】。; ?   ?(四)有能力按承包!合同规定《交纳:承,包款和产品》而拒不交纳的; 】 ,   (五)—擅自转?包承包项目》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! :   ?第六章 承包合【同纠纷的调解和仲】裁   —第二十三《条 县(市)、【乡(镇?)建立?承包合同仲裁—委,。员,会负责本《行政:。区域内承包合同纠纷!的调解与仲》裁 :   县(市)承!包,合同仲裁《委员会由农业—、乡(镇)企业、】。工商行政《管理:部门组成由》主管农业工作—的,副县(市《。)长兼任主任 】   乡(镇—)承包?合同仲裁委员会【由主管农业》工作的副乡(镇【),长、经营管》。理站长、司法助【理组成由主管农业工!作的副乡(镇—)长兼任主任 【   《。县(市)、乡—(镇)?承包合同仲裁委员】会,。办,事机构设在同—级农村合作经济经】营管理部门 【   承包合同【仲裁委员会设兼职仲!裁员若干人负责【办理:承,包合:同纠纷案件 — :  :第,二十:四条 村建》立,承包合同《管理小组《由村:民委员?会主任、会计—、调解主任和村民代!表组成?由村民委《员会主任兼任组长其!职,责是组织承包—合同的订《立、审核、》兑现:;对承包合同纠纷】进行协商处理;保管!合同书?和有关资料  ! ,第二十五条 承包】合同履行过》。程中发生纠纷—当事人双方应先行协!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!任何一?方可向所在地的【乡,(镇)承包合同【仲裁委?员会申请调解—或仲:裁调解达成》协议的应当》制作调解书;进行】仲裁的应《当制作仲裁决定书 !   当事人【对乡(镇《)承包合同仲裁【委员会仲《裁不服?的可在接到仲裁【决定书之日起十五】天,内向县(市)承【包合同仲裁》。委员会申请仲裁 】 :  第二十六条 当!事人:。对县(市)承—包合同仲裁委—员会的?仲裁不服的可在【接到:仲裁决定《书十:五,天内:向县(市)人—民法院起诉》;期满不起》诉又不?履行的由县(市)】。承包合?同仲裁?委员会提请人民法院!强制执行 》   《第七章 《附 则 《 ,  : 第二十七条 本】条例自1988【年,12月1日起施行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