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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黑龙江省《农村: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!。理条:例   —第一章? 总 则 —   第《一条: 为:了发展和完善农村】。。承包经?。营责任制《正确处理《农村合作经》济,组织与承包者的经济!关系:加,强,农,村合作经济承包合】同的管理《。维护合同双方的【合法权益促》进农村生产》力的发?展根据国家有—关法律、法规结合我!省实际?制定:本条例 》   第二条— 农村合作》。经,济承包合《。同(以下简称—承包合同)是农村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】包者之间为实现一】定的经济《。目的:明确相互权利—义,务而订立《的书面协议 —。 ,。   第三条 本】条例适用于农村合】作经济组《织与:承包:者之间订立的农业】、林业、牧业、副业!、渔业、工业—、商业、交通运输】业、:。建筑业、服务—业,等承包合同》   第四【条 农村合作经济】组织(乡《一级经济管理委员会!;村一级农》业合:作社、经济》联合:社)是?。集体所有的资源、资!。产和集体依》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!资源的发《包方合作经济组织】内部的单位和个人是!承包方承包方对承包!的资:源,和资产享有使—用权、经营权其所】有,权除归国家所有外】仍归合作经济组织集!体所有 》 ,。。  第五条 —订立承包合同必【须遵守国家法律、】法规符合国家计划和!政策坚持平等—、自愿、协商、诚】实、:信用的原则  ! 第六条 承—包合同一《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!律效力合同》当事双方必须—严格履行《非经合?同双:方,同意不?得变更或解除 ! , 第七条 县(市)!、乡:(,镇)人民《。政府农村合作经济】经营管理部门是承包!合同的主管部门【负责宣传、贯—。。。彻有关承《包合:同的法律、法规【指导:承,包,合同的订立办理承】。包,合同的鉴证检查监督!承包:合同的履《行开:展承包合同》。的咨询?服务   【第二章 承》包合同的订立与【履,行,   第八条】。 发包?方式除按政策—规定已?经承包给农户的耕】地外可采用招标、】投标的形式进行 !   第九》条 订?立承包合同必—须采用书《面形式明确规定以】下,条款 《   (一)—承,包,合同名称;  ! (二)《发包方、承包方的】。。名称发包方法定代表!人和承包人或—承,包方法定《代表人的姓名;【   (—三)承包项目包括承!。包资源?的名称、数量、地】点及生产经营方式承!包资产的名》称,、规格、《数量、质量》、价值及管理使【用办:。法,;  》 (四)承》包合同的履行—。期限;?  《 (五)对耕—地的建设和投—入对其它资源—的养护和《建设;  【 (六)承包方【应交:纳的承包款及产品】。等; ?。 ,   (《。七):发包方提供的—生产、?经营、?技术条件和》服务内容;  ! (八)乡》、村企?业承:包前的债权、—债务的?处理;  【 (九)《违约责任; 【   (《十)双方议》定的其?它事项 》   第十条 【。订,立承包合同必须由发!包方法?定代表人和》承包人或承》包,方法定代表人—签字或盖章发包【。。方须加盖《合作经济组织—印章   第】。十一条 承包合同】一式三份发包方、】承包:方和乡?(镇)承包》合同管理《部门各存一份 】   ?第十二?。条,。 承包?合同订立后》合同当?事人一方或》。双方要求《鉴证的由《乡(镇)《承包合同管理部门】予以鉴?证 ?   第十三条【 发包组织分立【或同其他《组织合?并以及法定代表【人变:更承:包,合同仍然有效—   第三章】 无效承《包合同的确认 】   第十四—条 :。。承包合?同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】为无效合同》 ?  (一《)违反国家》法律、法规的;【。  《 (二)损》害国家、集体和社会!。公共:利益的;《 ,   (》三)违反合》作经济组《织章程的;》。。 ,。 ,   (四)采取】欺诈、胁《迫,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订!立的;  【 (五)发包方【无权:。发包的 《。 :。  第十五条 无】。效承包?合,同的确认权归—县(市?)、乡?(镇)承包合—同仲:裁,委员会或《人民法院《 :  :。 无效承包合同不】受法律保《护   第十六!条 :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!后应停止执行确【认承包?合同部分《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!余部分?的效力其余部分仍】然有:效对已造成的经【济损失?有过错的一方应予赔!偿;如果双》方,均,。有过错各自承担【相应的责任》 ,   《第四章? 承包合同的变【更与解除  】 第十七《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!之一的允许变更【或解除承包合同 !   (一)承【包合同当事人—双方协商《一致且不损害—国家、集《体利益的;》  《 (二)由于不可】抗拒:的自:然灾害或《无法防止的外—部因素使《承包合同部分或【全部无法履行的;】。   》(三)?订立:承包合同所》依据的?国家:政,策、计划调》整或变更而》严重影响一方—。利益的; —   (《四,)承包?的土地被《国家征用的 —   第十八条 !当事人一方需—要,变更或解除承包【。合同应当及时以书】面形式?通,知对方?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!十五天内答复除当】事人另?有约定外逾期不答】复者视为默认 【   第十—九条 变更》或解除承包合同【应当:。经双方协商同—意并:订立新的协议—书由双方《签字或盖《章并报乡(镇)承包!合,同管理部门备案【   》第二十条 承包方】在承包?。合同有效期间将承包!的项目部分或全部转!包给第三者必须经发!包方同意《由,承包方同第三者【订立:转包合同重》新明确原承》包合同中承包方承担!义务的履《。行人和?相互间?的经:济补偿已经转—包的项目第三者不得!再转包 《。   第五章【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!任 ?   第二十一【条 发包《方未履?行,承包合同义务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应向承包方赔偿经济!。损失并追究其当【事人:的责任   (!一)不按承包合同】规定提供生产条件和!服务的?;   (二)!干预:承包方正《常生产经营的; 】   《(三)擅自变—更或解除承》包合同的 【  第二十二条 】承包方未履》行,。承包合同义务—有下列行《为之一的根据情节】轻,重发包方有权对【承包方进行批—评,教育索赔经》济损:失直至收《。回发包项目  !。 (一)《对承包资源》进行破坏《性,、,掠,夺性生产或》放弃经营《的;   (二!)对承包的生—产设备、设施—、机具和其它生产资!料使:用管:理不:当造成损坏或丢【。失的; —  (三)对承【。包的耕地未按—承,包合同规定》投入:造成土地肥力—下降或荒芜》的;:   (—四)有?能,力按承包《合同:规定交纳承》包款和产品而拒不】。交,纳,的;  — (五)擅自—转包承包《项目给发包方—造成损失的 —   第六章【 承包合同纠纷【的,调解:和仲裁 《   《第二十三条 县(】市)、乡(镇)建】立,承包合同仲裁委员】会负:责本行政区域内承包!合同纠?纷的:。调,解与仲裁《   》县(市)承包合同】仲裁委员会由农业】、,乡(镇)企业、工】商行:政管理部《门组成?由主管农《业工:作,的副县(市)—长兼任?主任   乡(!镇)承?包合同仲《裁委员会由主管农业!工作的副《乡(镇)长、经【。营管理?。站长、司法助理组】成由主管农业工【作的副乡(》镇)长兼任主任 !   县(市—)、乡(镇)承包合!同仲裁委员会—办事机构《设在同级农村合【。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! , ,   承包合—同仲裁委员会设【兼职仲裁《员若干人负责办理承!包合同纠纷》案件   【第二十四条 村建】。立承:包合同管理小组【由,村民委员会主任、】会计、调解主任和】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!委员会主任》兼任组?长其职责是组织承】包合同?。。的订立、《审核、兑现;对承包!。合同纠纷进行—协商处理;保管合】同书和有关》资料 《   第二十五【。条 承包《合,同履行过程中—发,生纠纷当事人双方】应先行协商解—决;协商不成—的任何一方》可向所在《地的:乡(镇?)承包合同》。仲裁委员会申—。请调解?或,仲裁调解达成协【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!;,。进行仲裁的应当制作!仲裁决定书 【   当事人对乡(!。镇)承包合同—仲裁委员会仲—裁不服的可在—接到仲裁决定书之】。日起十五天内向县(!市):承,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!请仲裁  【 第二十六条— 当事人对》县(市)承包—。合同:仲裁委员会的仲裁】不服的可在接到仲】裁决定?书,十五天内向县—(市)人民》法院起诉《;期满?。不起诉?又不履行的由县【(市)承包合同仲】裁委员会提》请人民法院强—制执行   第!七章 附《 则 《   第二十—七,条 :。本条例自1988年!12月1日起—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