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:。江省: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!同管理条例》
第一章】 ,总, 则
【第,一条 为了发—展和完善农村承包经!营,责任制正确处理农村!合作经?。济组:织与承?包者:。的经济关系加强【。农村合作经》济,承包合?同的管理维》护合同双方的合法】权益促进农村生【产力的发展根—据国家有关法律【、,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!定本条例
【 第二条 农【村合作?经济承?包合同(以下—简称承包《合,同)是农村合—作经:济,组织与承包者之间】为实现一定》的经济目的明—确相互权《利义务而订立的【书面协议
!第三条 本》条例适用于农村合】作经:济,组,织,与承:包,者之间订《立,的农业、林》。业、牧业、副业、渔!业、工?业、商业《、交通运输业、建筑!。业、服务业等承【包合:同
《 第四条》。 农村合《作经济组织(乡一】级经:济管理委员会—;村一级农业合作】社、经济联》合,。社)是集《体所有的资源、资】产和集体依法取【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!的发:包方合作经济组织】内部的单位》。和个人是承包方【承包方对承包—的资源和《资产:享有使用权、经营】权其所有权》除归国家所有外仍】。归合作经济组—织集体所有
】 第五条 —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!守国家法律》、法规符合国家计划!和政:策坚:持平等?、自愿、《协商、?诚实、?信用的原则
】 第六条》 承包?合同一经依法—。订立即具《有法律效力合—同当事双方必须【严格履?。行,非经合同双方—同意不得《。变更或解除
! 第七条 》。县(市?)、:乡(镇)人民政府】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!理部:。门是承包合同的主管!部门负责宣传、贯彻!有,关承包合同》的法律、法》规指导承包合—同的订立《办理承包合同—的鉴证检查监督承】包合同的《履,行,开展:承包合?同的咨询服务
】
, 第?二章 承包合同的订!立,与履行
【 第八条 发—包方式除按政策【。规定已经《承包给农户》的耕地外可采用招标!、投标的形式—进行:
第九条 !订,立承包合同》必须采?用书面形式明—确规定以下》条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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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【承包合同名称;
】
(二)发包!。。方、承包方的名称】发包方?法定:代,表人:和承包人或承包方】法定代表人的姓【名;:
,
: (三)承包项】目包括承包资源的名!称、数量、地点及】生产经营《方式承?包资:产的名称、规格、数!量、质量、价值【。及管理使用》办法;
(!四,)承包合同的—履行期限;
—
(五)对耕!地的建设和投入对】其它资源的》养护和建设;
【
(六)承包!方,应交:纳的承包《款及产品等;
】。
(七)发包】方提:供的生产《、经营、技术条件】和服:务内容;
—
: (八)《乡,、村企业承包—前的:债权、债务》的处理;
》
,
, , (九)违约责【任,;
(十)!双方议定《的,其它事项
【 第十条 订【立承包合同必—须由:发包方法《定代表?。人和:。。承包人或《承,包方法定代表人签】字或盖章发包—方,须加盖合作经济【。组织印章
》
? 第十?一条 承《。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!方、承?包方和乡《(镇)?承包合?同管理部门》各存一份
】 第十?。二条 承包》合同订?立后合同当事人一方!。或双方要求》鉴证的由乡(镇)】承包合同管理—部门予以鉴证
【
? ,第,。十三条 发包—组织分立或同其他】组织合并《以及法定代表人【变更承包合》同仍然有效
! 第三?章 无效承包合【同的确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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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。四条 承包合—同有下列情况之【一的为无效合同【
:
(一)违反】国,家法律、法规的;
!
《(二)损《害国家、集体和【社会公共利益的;
!
(三)违反!合作经济组织章【程的;
】(四)采取》欺诈、胁迫及—其他不正当手段订立!的;
《
(五)发【。包,方无权?发包的
第!十五条? 无效承包》。合同的确认权—归县(市)、乡(】镇)承包合同—仲裁委员《会或人民法》院
《 无效承包合同不!受法:律保:护
?
第十六条【 承包合同被—确认无效后应停止】执行确认承包—合同部?分无效的如果不【影响其余部分的【效力其?余部分仍然有效【对已造成的经济损失!有过错的一方—应予赔偿;如果双】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!相应的?责任
《
?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!变更与解除》
第十七条! 凡发?生下列情况之一【的允许变《更或解除承包—合同
(】一)承包合》。同当事人双方协商】。一,致且不损害》国家、集体利益的;!
《 (二)由》于,不可抗拒的自然灾】害或无?法防止的外部—因,素使承包合同—部分或全《部无法履行的—;
—(三)订立》承包合同所依—据的国?家政策、计划调【整或变更而严重影响!一方:利益的;
!(四:)承包的《土地被?国家征?用的
第十!八条 当事人—一方需?要变更或解除承包合!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!。式通: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!通知后十五天—内答:复除: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逾!期不:答复:者视为默认
【
第《十,九条 变更或—解除承包合同应当】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订!立新的协《议书由双方签—。字或盖章并报乡(】。镇)承包《合同管理部门备【案,
》。第二十条 承包方】。在承包合同有—。效期间将承包—的项目部分》或全部转《包给第?三者必须经发—。包方同?意由承包《方同第三者订立转包!合同重新《明确原?承包合同中承包【方,承担义务的》履,行人和相互间的【经济补偿已经转包】的项目第三者—不得再转包
—
《第五章 违反承包合!同的:责任
— 第二十一》条 发包方未履行承!包合同义务》有下列?行,为之一的《应向承包方赔—偿经济损《失并:追究其?当,事人的责任
—
:。 (一)不按【。承包合同规定提供】生产条件和服—务的;
(!二)干预承包方【正常生产经营—的;
《
?(三)?擅自: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!的
第【二十:二条: 承包?方未:履,行承包?合同义务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根据情节轻】重发包方《有,权对承包方进—行,。批评教?。育,索赔经?济损失直至收回发包!项目
(】一)对承包资源进行!破坏性、掠夺性【。生产或放弃》经营的;
】 (二)对承包【的生产设备、设施、!机具和其它》生产资料使用管理不!。当造成损坏或—丢,失,的,;
—(三)对《承,包的耕地未按承包】。。合同规?定投入?造,成土地?肥力下降或荒芜的;!
,
《(四)有能力按承包!合同规定《交纳承包款和—产品而?拒不交纳的;
! (五《)擅自?。转包承包项目给发包!方,造成损失的
—
《第六章 《承包:合同纠纷的调解和】仲裁
第二!十三条 县(市【)、乡(镇)建【立承包合同仲裁委员!会负责本行》。政区域内《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!与仲裁
】县(:市):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!由农业、乡》(镇)企业、—工商行政管理—部门组成由主—管农业工作的—副县(市)长兼【任主:任
乡(镇!。)承包?合同仲裁委员会【由主管农业工作【的副乡(镇)长【、经营管理站长【、,司法助理组成—由主:管农业工作》的副乡?(镇)长兼任—主任
【县(市)《、乡(?镇)承?包合同仲裁》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!同级农村合作—经济经营《管理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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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》包合同仲裁委员会】。设兼职仲裁员—若干人负《责办理承包合同【纠纷案?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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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四条 村建立承包!合同管理小组由【村,民委:员会主任、会计【、调解主任和—。。村民:代表组成由村民【委员会主任兼任组】长其职责是组织【承包合同的订—立、审?核、兑现;对承包】合同纠纷进行—协,商,处理:;保:。管合同书和有关【。资料
第】二十五条《 承包合同》履行过程《中发生纠纷当事【。人双:方应先行协商解决;!协商不成的任何【一方可?向所在地的乡(【镇)承包合》同仲裁委员会—申请调解《或仲裁调解》达成协议的应当【制作调解书;进【行仲裁?的应当制作》仲裁决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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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对】乡(镇)承》包合同仲裁委员会】仲裁不服的可在接】到仲裁决定》书,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县!(市)?承包合同仲裁—委,。员会申请《仲裁:
第—二十六?条 当事人对县(】市,),承包:合同仲裁委员会的仲!。裁不服的可在接【到,仲裁决?定书十五天内向县(!市)人民法院起【诉;:期,满不起诉又不—履行的?由县(市)》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!提请人民法》院,强制:执行:
第—七章 附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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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! 本条例自》1,988年12月1日!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