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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《农业:机械:管理条例 (2【004年《10月15日黑龙江!。省第十届人民代【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第》十,一次会议通过 【根据2015—年4月17》日,黑龙江?省第十二届人民代】表,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十:九次会议《关于:废止和修《改<黑?。龙江省?文,化市场?管理条例>等五十部!地方:性法规的决定—修,。正 :根据201》8,年4月26日黑【龙江省第《十三届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!龙江省人《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,员会关?。于废止和修改—〈黑龙江省统—。计监督处罚条例〉】等72部地方—性法规的决定第二】次修正 根据2【018年6月28日!黑龙江省第十三届】人民: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第四次会议黑龙】江省人民代表大【。会常务委员会关【于废止和修改—<黑龙江省农作【物,种子管理条例>等6!。3部地方性法—规的决?。。定第三次修正—)   《第一章? 总 ?则 :。第一条 为》维护: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经!。营者的合法权—益加强农业》机械安?。全管理促进农—业机械化和农业【经济的?可,持续发展《根据:国家有?关法律、法规规定】结合本省实际—制定本条例 第【二条 在本省行【政区域?内从事农业机—械生产、鉴》定、:销售、?维修、?推广:、使用、培训—。、安:全监:理、监督管》理等活动《适用本条例 —第三条 本条例所】称农业机械是指【用于农业生》产及其产品初加工】等相关农事活动【的机械和《设,备 第?四条 省农业机【械化主管部》门,负责全省农业—机械管理工》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!例 市(行署下【同)、县(市—下同)农业机械【化主管部门负责本】行政区域内农—业机械管理》工作 省监狱管理局!负责本?系统内农业机械管理!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农!业机械化主管—部门的指导和—监督 ?工商、质量技术监】督、:工信等有关部门按】照各自的《职责: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!业机械监《督管理工作》 第五条 》县以上人民政府【。应当将农业机械化】纳入农?业发展规划》。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!。扶,持农业机械化—事业的发展鼓励和】扶持基?础性、关键性、公益!性农业?机械的科《学技术?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!业机械推广应用 】第二章 产品鉴【定、销售、》维修 第六条 【农业机械产品—(含:。。组装省?。外和国外产品)生】产,企业应当到企业所】在地的农业机—。械化主管《部,门进行技术条件备】案 各级财政预【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!金应:。当对农业机械生产企!业开发?农业机械新产品给予!扶持 第七条 【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!销售者可以委托农】。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!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!售的农业《。机械:产,品进行适用性、【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!作出技术评价农【业,机械试验鉴定机【构应当公布具有【适用性?、安: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!机,械产品的检测结果】为农:。民和农业生产经【营组织选购先进适】用的农业机械提供】信息 第《八条 农业机械【生产和销《售企业应当依—法对产品质量负【责 禁止生产和【销,售危害人身健康、】生命财产安全假冒】伪劣:和国: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!械产品?以,及配件 《第,九条 首次》进入我省销》售的省?外和国外《农业机?械省农业机械化【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适!应,性进行跟踪生产实验!并及时公布实验结】果 第十条 农业机!械销:。售单位和《个人应当具备所销售!。产品:的,保管条件《和相应的进货—检查验收能》力配备熟悉销—售产品?知识的人员 第十一!条 农业机械销【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完!善进:货检查验收》制度验明产》品鉴定?证书、合格证和标】识对实行生产许【可证、安全认—证和推广许可证【管理的农业机械【产品还应《当验明生《产许可?证、安全《认证和推广许可【证 第十二条 【农业:机械生产、销—售、维修单位和个人!应当按照国家有关】规定作好农业机械产!品售后服务工作 】第十三?条 县?以,上农业机械化主【管部:门应当会同工商【行政管理部门加【强对旧农业》机械交易市场的服务!和监:督管理? 第十四条 —农业机械《维修单位《和个人应《当具备相应的—维修设备和检—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!职,业技能资格》的技:术人员保证维修【质量 农《业机械维修单—位和个人应当接受】县以上农业机—械化主管部门—对其维修技术条件】的定:期检查 第十五条 !农业机?械,维修单位和个人应】。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!农,业机械?维修技术标准—和技术规范进—。行维修并对维修质量!负责:维修质量不合格【的,。维修单位和个人【。应当免?费重新?修理;造成人—。。身伤害和财产—损失的?维修单位和》个人应当依法—承担赔偿责任 第】三章 技术》推广与社会化服务】 第十六条》。 省农业机械化主】管部: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!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!生产:的实际需要可以组】织对在?用的特定种》类农:业机:械产品的适用性、安!全性、?可,靠性和售后服—。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!布结:果 省农业机—械,化主管部门》会同省?财政和发展》改革部门确定—公布省人民政府支持!推广的?先进适用《的农业机械》产品目录《并定期?调整:列入目录的产品应】当由农业机械生产】。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!。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!机构进行的先进性】、适:用性、安全性和【可靠性鉴定 第十七!条 县以上农业【机械技术推广机构】。应当有?。计划地对农业机【械技术推广》人员进行技术培【训 农业机》械技术推广人—员经培训合》格由省农业机械化主!管部门核发农业【机械技术推广职业证!书 第十八条 【农业机?械技术推广应—。当按照试验》、示范、推广的【程序:进行并将经过试验】证明: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!的农业机《械,技术:列,入当地农业》。技,。术推广规划并实施】 第:十九条 各级人民】政府应当扶》持农业机《械技:术推广机构试验基】地的建设、》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!和农业机械技术【的试验示范 第二十!条 各级人民—政府应当扶持农【业机械作业股份合作!。。社、:农业机械作业公【司、农?业机械作业联合体】、农业机械作—业大户、农业机械作!业服务协会等—多种形式的作业服】务组织 各级—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、!支持国有农场的农业!机械社会《化服务?组,织为系统《外提供服《务 第二十》。一条 国家》投,资或:者补贴购置的大型】农业机?械,。在折旧期限内出卖】时应当经当》地财政部门和农业机!械化主管部》门批:准并报省农》。业机:械化主管部门备案】 第二十二条 【县以上农业机械【化主管?部门应?当加强农业机械作】业质量管理》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!合省农业机械作业质!量标准 《农业机?械驾驶、操作人员应!当,熟练掌握农》业机械性能》和调试使《用方:法,按照作业技术规范】和质量标准》提供标准化服务 第!。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!政府应当鼓励农民购!买、使用大型—农业机械作业—实,行,连片耕作促进规模经!。营提高作业质量和】作业效?率降低作业成本从】事农:业机械作《业服务的《收入按照国家规【。定给:予税:收优惠 各级财政应!当,安排:专项资金《。对农:民和农业机械作业】服务: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!广的、先进》适用:。的农业机械有计【划地给予《补贴: 有关部门应当提】供便利条件鼓励和】支持农业机械经【营者开展跨区作【业 县级以上—农业机械化主—管部门应《。当免费为农民和农】业机械作业组—。。织提供农业机械信】。息,服务 第四章— 技:术培训与驾驶管理 !第二十四条》 县以上农业—机械化主管部门【负责农业机械培【训管理工作》 各级农业机械化技!术学校或《者有关培训单位具】体负责农业机械管理!、,使用、?销售、维修以及相】关人员的技术培【训工作 第》二十五条《 农业机械驾驶人员!应当定期接受—农业机械化》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!农业机?械安全和农业—机械新技术培—训 第二《。十六条 《拖拉机、联合收割】。机以:及其他自走式动力农!业,机械驾驶人员应【当按照国家规定参】。加,县级:农业机械化主管部】门组织的考》试,考试合?格的领取农业机械】驾驶:证后方可驾驶 【农业机械驾驶—人员的?考试科目、内—。容和评定标准由省】农业机械《化主管部门》另行制定 农业机械!驾驶人员《转籍或者变》更时应当到原发【证机关办理异动手】续 第?二十七条 农业机】械驾:驶人员应当按—照驾:驶证载明的准—予驾驶的机型驾驶农!业机:械驾驶农业机械时】农业机械驾驶证【应当随?身携带 不》得转借、涂改、【伪造农业机》械驾驶?证 农业机》械驾驶证《有效期为六》年在:有,。效期内实行违章积】分管理具体办法执行!国,家有关?规定 换《发农业机械驾驶证时!农业机械化主—管部门应当免—。费对农业机械驾【驶证:进,行审:验 第二十八条 】农业机?械驾驶、操作—人员在道路上驾驶】和从事农事活动时】应当遵守道路—交通安全法律、法】。规和黑龙江省农业机!械安全操作规则任何!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!、,指使:、纵容?。。农业机械《驾驶、操作人员违章!驾驶、?操作农业机》械 饮酒、服用【国家管制《的精神药品、麻醉药!品,和患有?妨碍安全驾驶农业】机械疾病的不得【驾驶、?操作 农业》机械 农业机械驾】。驶,、操作人《员驾驶、操》作农业机械前应【。当对农业机械的安全!技术性能进行—认真检查;不—得驾驶、操作—安全:。设施不全、失效或者!。机,件不:符,合技术标准的—农业机械 》农业机械驾驶—、操作人员》应当告知参加农【业机械作业的辅助】人员本项作》业的安全《操作规?则 第?二十九条《 农业机械》。安全监理人员应当】深入农业机》械生产作《。业场所开展安全教】育和安全生产检【查维护安全生—产秩序 农业机【械化主管部》门对异地从事农业生!。产作业的农业机械】以及:驾驶人员应当加【强管理?对其违章行为实【施处罚的应》当在做出处罚决定后!15日内将违章处罚!。决定书转给农—业,机械和驾驶人员【原登记机关 农业机!械安全?监理:人员:应当经过业务和法律!。培训合格《后持证上岗 —第五章 《。安全与事故处—理 第三十条 【拖拉机、联合收【割机以及其》他自走式动力农业】机,械应当?自购买之日》起四十五《。日内向所在地—县级农业机》械化主管部门—申请登记《领,取,号牌、行驶证后【方可使用 第三【十一条 《申请农业机》械登记应《当提交?以下证明、凭证【 (一)农业机【械所有人《的身份证明; 【(二)农业》机械来历证》明; (三)农【业机械整机出—厂,合格:证明或者进》口农业机械进口【凭证 第三十—二条 所在地县级农!业机械化主管—部,门应当自受理申【请之日起2个工【作日内完成》农业机械《登记:审,查,对符合第《三十一条规定—条件的应当发放【。农业机械号牌、【行驶证?;对不符合规—定条: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!明不予登记的—理由 ?第三十三条 农业机!械号牌、行驶证和驾!驶,。证由省农业机—械化主管部门按照】国家规定制发 农】业机械所有权发【生转移、登记内容】变更、?用作抵押或者报废的!农业机械所有人应】当在三十日内向登】记,该农业机械》的农业机械》。化主管部门办—理相应登记 第三十!。。四条 初次申—请登记的农业—。机,械除国家农业机【械产品主《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!的机:型外应当接》。受农业机械》化,主管部?。门按照国家有—。关标准进行的—安,全技术检验 —农业机械安全—监理人员应》当对:不实行牌证管理的】脱粒机、《粉碎机、铡草机【等固定式作业农业机!械的使用者加强安全!技术:指导 第三十五【条 对实行牌—证管理的农》。业机械任何单—位或:者个人?不得有?。下列行为 (一)拼!装农业机械或者擅】自改变农《业机械已登记的结】构、构造《或者特?征;: (二)《改变农业机械—型号、发《动,机号、车架号或者】车辆识别代》号; ?(三)伪造》、变:造或者?使用伪造、》变造的?农业机械号牌、【行驶证、检验—合格标?志; (四)使【用其他农业》机械的号牌、行【驶证、检验》合格标志 第三十】六条 农《业机械号牌》应当按照规》。定悬挂在农业—机械的?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!、完整不得故意【遮挡:、污:损拖拉机及其挂【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】后部应当喷》。。涂放大的《牌号字样应当端【正并保?持清:晰上道?路行驶的应当安装反!光牌或者标志灯【 行:驶证、检验合格【证应当随机携带牌证!不得转借、》涂改、伪《造 第三十七—。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!故,(以下简称事故)农!业机械驾驶》、操作人员应当立】即停车或者停机保】护,现场造成《人身伤亡的》农业机械驾》驶、操作人》员以及现场》人员应?。当立即抢救受—伤人员并《向有关部门》报,告农业机械》化主:管部门?接到报案后应当【立即赶赴《现场:并组织营救》;未造成《人身伤亡仅造成【轻微财?产损:失并且基本事—实清楚、当事人【对事实及成》因,无,争议:的当事人可》。以自行?协商处理 第三【十,八条 农业机械安全!。监,理人员到达事故【现场后应当及—时进行现场勘察【登记保存与事—故有关的农业机【械和当事人》的有关?证件并视《情节轻?重委托有关部门对】事故肇?事者和受害人的【身,体状况或者死者【尸体进行检验做【出书面结论认定事故!性质和?当,事人的事故责任【 ,第三十九条 农业】机械化主管部门【。应当根据《事故:现场勘验、检查、】调,查情况和《有关:的检验、《鉴定结论《及时:制作:事故责任认》定书事故责任—认定书应当载—明事故的基本事实】、成因和当事人的】。责任并送达当事人】 第四十条 对事故!损害:赔偿发?生争议双方当—事人可以请求农【业机械?。化主管部门进行【调解经?调解未?达成协议《。或,者协议生效后不履】行的当?。事人可以直》接向:人民法院《提起民事诉讼 第】四十一条《 因事故造成人身伤!害需:要抢救治疗的肇事者!或者农?。业机械的《所有人应当预—付,。医,疗费也可《。以由农业机械化主管!部门:指定一方或者—几方预?付结案后《由事故责任人承【担 医疗单位应当】及时抢救治疗事【故的受?。害人并如实向农业】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供!医疗单据《和,诊断证明《 第:四十二条 》。发生事故造》成人身伤《亡,、财产损《。。失的按照《下列:方式承担赔偿—责任 (一)农业机!械之间发《生事故的由有—过错:的一:。方承担责任;双方都!有过:错的按照各自—过错的比例分—担责任 (二—),农业机械与》非农业机械驾—。。驶、操作人员和行】人之间?发生事故的由农业机!械驾驶、操作人员承!担责任;但是有证据!。证明非?农业机械驾》驶、操作人员和行人!有过错的农》。业机械驾驶、操作人!员已经采取》必要:处置措施的可—以减轻农业机械驾驶!、操:。作人员的责任 (】三)事?故的损失是由—非农业机械驾驶【、操作人员》故意造成的农业机械!驾驶、操作》人员不承担责任 】(四)肇事者逃逸】或者破坏现场—伪造现场毁灭证据】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!。的肇事者负全部责】。任 第?六,章 法律责任— 第四十《三条 ?违反本条例第—六条第一款规定的】由,。县以上?农业机械化主管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!。第四十四条 —违反本条《。例第八条规定的【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!依法处罚《 第四十五条 【违反本条例第十【条、第十《四,条第一款规定的【。由县以?。上农:业机械化主管—部门责令其限—。期改正;《逾,期未改正的处以二】百元:。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! 第四十《六条 违反本条例】第二十一《。条规:定的由县以上—农业机械《化主管部门处以国】家投资额或者补贴资!金百分之五》以,上百分之《十以下罚款》并,。由当地财政部—。门负责?收回国家投资或者】补贴款 第四十七条! 违反本条例第二】十二条规《定的可以返工重作的!项目应当返》工重作并由农—业机械经《营者承?担返:工重:作造成的直接经济】损,失;不能《返工重?。作的项?。目可以补救的由农业!机械经营者承担【补救费用《;无法补救的根据】损失程度按照当【地前三年平均产量以!。及当时市场价格计】算赔偿金额由农业机!械经营者赔偿 第】四,十八条 驾》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由县级以上【农,业机械化主》管部门?。。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!评教育责令改正;拒!不改正的扣押拖拉】机、联?合收割机的证书、】牌照:;,情节严重的》吊,销有关?人员的操作证件【非,法从事经营》性道路旅客运输的】。由交通主管部—门依照?道路运输管理法律】。、行:政法规处罚 (一)!违章载人《。的; (二)—违章超载的; (】三)驾?驶没有车辆放大号】、反光?牌、标志灯》和安全销(链—)的农业机械—的, 第:。四十九?。条, 驾驶?、操作人员有—下列行为之》一的由县以》上农业?机械化主管部门给】予警告责令》限,期改正可以并处【五十元以上》一百元以下罚款【 (一)驾驶、操作!。未经检验或者检【验不合格的农—业机:械的; (二)使】。用失效牌证》的; (三)驾驶与!本,人证件签《注准驾机型》不相符?的农业机械的; 】。(四)将《农业机械交给—无驾驶证的人—员或者农业机械驾】驶证被暂《扣期间的《人员驾驶的 第五十!条 驾驶、》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!之一:的由县以上》农业机械化主管【部门暂扣农业—机械至违章》状态消除《并处以一百》元,以上二百元以下【。罚款 (《一)驾驶《、操作未办理登记手!。续农业机械的; 】(二)?驾驶、操作安全设施!不全或者失效的农】业,机械的; (三)醉!酒驾驶、操作农业】。机,械的; 第五十【一条: 驾驶、《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由县》以上农业机械化主】管,部门: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!元以下罚款》情节严重的并处【吊销农业《机械驾驶证 (【。一)涂改《。、转借、《伪造驾驶证的—; (?二)无证驾驶农业】机械的?; (三《)造成农业机—械事故负有》同等以上责任—或者造成大事故【负有责任《的 第五十》二条 违反本—条例第三十五条第】(一)、(二—),项,规定的?。县以上?农,业机械化主》管部门可以暂扣农业!机械通?知当事人提》供相应的牌证、标】志或者补《办手续并处以二百元!罚,款 违反第》(,三)、?(四)项《规定的由县级以【上农业机械化—主管:部门收缴伪》造、:变造或者使用的证】书和牌?照对违法行为—人予以批评教育并】处二:百元以上二千元以】下罚款? 逾期不接受—处理并经公告—。三个月仍不接受处】理的对暂扣的—农业:机械依?。照,有关规定处理 对暂!扣的农业机械应当妥!善保管不得使用【。或者:损坏 第五》十三条 农业机械化!主管部门、农业【机械技?。术推广机构》及,。其工作人员玩忽职】守、:滥用职权《、徇私舞弊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!其所在单《位或者监察部—门给予行政处分【;给:当事:人,。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!赔,偿 (一《。)不遵守农》业机:械生产备案程序【擅自:降低生?产标准的; (二】)不依据农业—机械法定《鉴定机构《鉴定结果擅自发放推!广鉴定?证的;? (三)擅自推广】没有经过试》验证:明具:有,先进性和适用—性的农业机械化【技术的; (四【)为不符《。合法定?条件的农业机械发】放行驶?证、号牌《、检验合格标志【的; (五)为【不符合驾驶许—。可条件?、未经?考试或者考》试不合格人员发【放农业机械驾驶证】的; (六)违【法扣留农业机械【、行驶证、驾驶证、!车辆号牌的;—。 (七)使用—或者损坏依法扣留的!。农业机械的 第七章! ,附 :则 第五十四条 】法律、行政法—。规另有规定的从其】规定 第五十五条】 企业?、事业?和其他单位所—有的拖拉机》、联合收《割机和其他自走式】动力农业机械从事农!事活动或者上道路】行驶其牌证管理由当!地,农业机械化主管部】门负责 第五十六】条 农业《机械事故是指—。农业机械在田间和】场,院从事农事活—动中发生《的事故 第》五十:七条 本条例自20!04年12月1【日,起施行一九》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!黑龙江省《第八届人民代表【。大会常务委员—。会第十次会议通【过的黑龙江省农【业,机械管理条例和一九!九六年七月六日黑龙!江省第八届人民代】表,大会常务《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!议通过的黑龙江省】。农业机械安全监【督管理条例同时废】止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