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促》进散装水泥》发展条例
(2【0,。10年1《0月1?5日黑龙《江省第?十一届人民代—表大会常《务委:员会第二十次—会议通过《 根据2018【。年4月26日—黑龙江省第十三届】人民代表大》。。会常:务委员?会第三次会议黑龙】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关于废【止和:修改〈?黑龙:江省统计《监督处罚《条例〉等7》2部地方性法—规的决定《第二次修正 根【据2:018年6月—28日黑龙江—省第十?三,届人民代《。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!四次:会议黑龙江省人民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,关于废止和修改<】。黑龙江省农作物种】子管理?条例>?等63部《地方性法《规的决定《第三:次,修正)
第一章 】总, 则:
,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!水泥:发展提高建设工程】质量:节约资源和能源保】护环境增加经—济,、社会效益根—据中华人《民共和?国循环经济促进法、!中华人民《共和国?清洁生产促进—。法等:法,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!制,定本条例
第—二条本省《行政区?域内水?。泥,、,预,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!的生产、经》营,、运输、贮存、【使用和监《督,管理适用本条例
本!条例所称《水泥包括袋装水泥】。和散装水泥
本条例!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!用,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!备,出厂、运输》、贮存和《使用的水《泥
本条例所称预】。拌混凝土是指由【水泥、集《。料、水以及根据需要!掺入的外加剂和掺】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!集中计量搅拌—后通过专用设—备运输、使用—的拌合物
本条例】所称预拌砂浆是指】由,专业生产厂生产【的湿拌砂浆》或者:干,混砂浆?
第三条发展—散装水泥应》当坚持?限制袋装《、鼓:励散:装,的,。。原则,并通过—应用、?推广预拌混凝土【和预拌砂浆促进散】装水泥发展
—第四:条, 县级?以上人民政》府应当加强》对,散装水泥、预拌混】凝土和预拌》砂浆应用、》推广:、发展工作的领导】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!和社:会发展规划
第五】条 :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散装水泥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!行,政区域内推广散装】水泥、预拌混凝土】和预拌砂浆》的监督管理》工作,具体》工,作由各级散装水泥】管理机构负责
【散装水泥管理机构】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!政府统筹解决
第六!条 县?级以上人民政府有】。关,部门按照各自职责】做好推广、发—展,散装水泥、预—拌混凝土和预—拌砂:浆的相关工作
【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!
第七条 县级以】上人:民政府及《其有关?部门应当鼓励、支持!散装水?泥、预拌混凝土【和预拌砂《浆的科学研究引进、!开发、应《用和推广新技—术并对散装水泥、预!拌混凝土和预拌【砂浆的投资项—目在核准、》用地等方面给予支】持
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应【当做好散《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!、推广和发》展工作鼓励》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!和预拌砂浆支持散装!水泥农村销售网点】和,。中转配送站》建设
第《。八条: 水泥、预拌混凝土!和,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!资源综合利用方【面达:到,国家规定要求的【享受相关税收优惠】
各级散《装,水泥管理《。机构应当做好水泥】、,。预拌混?凝,。土和预?拌砂:浆生产企业享受税收!优惠的协调服务【工作
第九条 【发展散?装水:泥、预?拌混凝土《和预拌砂《浆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确需?给,。予补贴的由散装水】泥,管理机构按照—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】
(一)散装水泥】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!砂浆:新技术、新产—品研发和应用—项目;
(二)散】。装水泥、预拌混凝】土,和预拌砂浆》。物流及应用、农村】散装水泥配送网点】建设地区散装水【泥物流中心建设等】方面的试点》。、示范项目;
【(三)?散装:水泥、?预拌混凝土》和预拌砂《浆标准体系建设;
!(四)符合国家【规定:。的,其他项目
第十条 !确需在?禁,行路段行驶的散【装水泥、预》拌,混凝土和《预拌:砂浆等专用车辆凭】当地散装水泥管【理机构出具的—证,明公安机关交通【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!理临:时或者长期通行【证并保?证其运行
第—十一条 铁路—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!运输实行优》先计划、优先—。配,车和优先运输并做】好散装水《泥专用罐车》、专用?集装箱的调》度工作?
第十二条 县级以!上人民?政府应当鼓励和【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!会和学术团体以及】中介机构开展散装】水泥宣?传、:技术:研究、新技术—推广和?咨询服务促》进散装水泥应—用、推?广,和,发展
第《十三条 《符合:下列情形之一的【单位和个人》由,县级以上人》民,政府给予表彰—本级:散装水?。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!。
(一)在散—装,水泥、预拌混—凝土和预《拌砂浆新技术、【新产:品研发方《面获得突破的;【。
(二)《在散装?。水泥、?。预拌混凝土和—预拌砂浆的应用、推!广、发展方面有重大!贡献的;
(三【)在宣传散装水泥、!预拌混凝土和—预拌砂浆工作方面做!出,。突出成绩的
第【三章 管理与监【督
第十四条 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应】当根据国家有—关规定?并结合本地》实际情况提》出水泥?生产企?业的:散装率水泥使用单位!的散:装水泥使用率报省散!装,水泥行政主》管部门批准后实施
!国家和省投资的【重点建设工程散【装水泥?使用率应当达到百】分之七十《以上,其《中公路、桥梁、【港口、机场》、铁路、《水利、电站等—重点工?程项目其散》。装水:。泥使用率应》。当达到百分之八十以!上
第十五条 【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!照国家、《省发展散装水泥【、预拌混《凝土和预《拌砂浆的有关要求】、标准进行设计并在!施工图设计文件【。中,明确散装《。水泥、预拌混凝土】和预:。拌砂浆的品种、数】量以:及性能指标
第【十六:条 建?设和:。施工单?位,应当使用散装—水泥: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!砂浆的?。按,照使用?散装:水泥、预拌混凝土和!预拌砂浆《的要求编制》工程概算《和预算
第十七条 !实行: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!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!理机构应《当将使用散装水【泥、预拌混凝土【和预拌?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!件;投标人应—当将使用散》装水泥?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!砂浆费?用列入投标造价
】第十八条 工程【监理机构和工程监】理人员在实》施监理过程》中发现应当使用散装!水,泥、预拌混凝—土和预拌砂浆而未】使,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!向当地散装水—泥管理机构或—者有关管理部门报告!
第十九条 住【房和:。城乡建?设主管部门应—当将散装水》泥、预拌混凝土和预!拌砂浆的应用纳入建!筑企业、开发企业】和监:理单位综合信用评】价监督检《查与考?核范围
第二十条 !县,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!制定城市(镇)【城区施工现场—禁止搅?拌混凝土和砂浆【的起:始期限与范围—并向社?会公告
《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!位有下列情形—之一的?应当向?散装水泥《管理机构提出申【。请经散装水泥管理】机,构批准可以使用【袋装水泥或者—现场搅拌混凝土【、砂浆
(一—),因交通运输条—件限制?散装水泥《、预拌混凝土和预】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!达到施工现场—的;
(二)需【。要使用特种水—泥,、混凝土《和砂浆生产企业无】法有效供《应的:;
:(三)施工现场一百!公里以内无法—供,应散装水泥或者四】十公里以内》无法供应《。预拌:混凝土和预》拌砂浆的;》
,(,。四)建?设工程水泥》使用总?量三十吨《以下:混凝土使用总—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砂!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!下的:
第二十《二条 现场搅—拌混凝土、砂浆【的施工单位应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】。城,市市容环境卫生相关!规定采取有》效措:施确保噪声、粉【尘、废水等》符合:。排放规定《和标准
第二十三】。条 各级散装—水泥行政主管—部,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!按照布?局合理、保护环【境的原则《编制并公布预拌【混凝土、预拌—。砂浆搅拌站建设布】点方案
设立预拌混!凝土、预拌》砂浆搅拌站应当【依法进?行环境?影响评价
第—二十:四条 水《。泥生产企业新建、扩!建或者改建》。。的水泥生产》项目应当按照百分之!七十以上散装率的】标准进?行设计和《同,步建设;《未达到要求的有关】部门不予批》准,建设
第二十五条 !水泥、?预拌混凝土和预拌】砂浆生?。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!质量控?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!量管: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!合国: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!要求
质量技术监督!主管部门《应当加强《对水:泥、预拌混凝—土和预拌砂浆生产】。企业的产品质量和】计,量,的监督住房》。和城乡?建设主管《部门应当加强对建】设,单位:使用预拌混》凝土和预拌》。砂浆的质《量监督
《第二十六条 水泥】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!砂浆的生《产、:运,输、中转单》位以及工程建设【和施工单位应当配置!与生产?。、运输、中转相【适应的设施》、设备保证散装水泥!、预拌?混凝土和预拌砂浆】的,有效使用《
第二十七条— 高速公路、机【场、港口、桥梁【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!程和建筑物结构工】程预拌混凝土生【产企业和大型预【。制构件生产企—。业,应当使用符合—国家规定类型—和品种?的水:泥
第二十》八条 从事》水泥、预拌混—凝土、预拌》砂浆生产、经营【、运输?的单位和个人—应当采取有》。效措:施确保生产、运【输、储存等》设施:设备以及生产经【营场所符《合国家有关》安全:生,。产的要求
第二十九!条 预?拌混凝土、预—拌砂浆生《。产企:业和水泥制品企【业应:当全部使用》散装水泥《
第三十条》 各:级散装水泥管理【机构应当组织散【装水泥、预》。拌混凝?土和预拌砂浆专【业技术?人员、?设,备操作人员和专用车!辆驾:驶人员进行免—费培训
第三十【。一条:散装水泥《管理机?构应:当依法检查》、核实袋装水泥销】售量
水泥》生产企业和》依照本条《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!水泥的建设单位预】拌,混凝土和预拌—砂浆:。生,产,。企业水泥《制品企业应当向散装!。水泥管理机构提【供生产、销售、【采购水泥的票据【。以及相关资料
【第四章 法律责任
!第三十二条 违【反本条例规定水泥生!产企业、水泥使用单!位,未达到规定的水泥散!装率、散装水—泥使用率的由散装水!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!其所: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!构责:令改正并按照袋装水!泥销售量或者使【用量处以每吨二【十,元以:上五十元以下—罚,款
:第,。三十三?。条 违反本条例第】十,五条:、第十六条、第【十七条规定的由散装!水泥管理《机构责令限期改【正;逾期未改—正,的, 由散装水【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!其所属的散装水泥】管理机构处》以三万元《以上五万元以下罚】款
第三十四条 】违反本条《例第十八条规—定工程?监理机构在实施监】理过:程中未履行职责的】。由散装水泥行政【主管:部门委托其所属的】散装水泥《管,理机构处以》三万元以上五万元】以下罚款;工—程监理人员未履行】职责的?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!元,以下罚款
第三十五!条 除本条例第【二十一条规定外建】设单位现场搅拌混凝!土、砂浆或》者使用袋《装水泥?的,由散:装水泥行政主管【部门委托其所属的】散装水泥管理—机构责令改正并按】照现场搅拌混凝【土、:砂浆的数量处以混】凝土、湿《砂浆每立方米一【百元罚款《干砂浆每吨一百【元罚款使用袋装水泥!。每吨三百《元罚款
第》三,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!第二十四条规—。定水泥?生,。产企业新《建、扩建或者—改建水?泥生产项目未按照】规,定的标准进》行设计和同步—建设的由散装水【泥行政主《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!散装水泥管理机【构责令改正并处三】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!罚款
?第三:十七条 违反—本条例?第二十?。六,条,规定水泥、预拌混凝!土,和,预拌砂浆的生产、】运输、?中转单?位以及工程建设和】施工单位未》配置散装水泥、【预拌:混凝土和预拌砂【。浆相应设施、设【备的由散《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!限期改正《;逾期未改正的由散!装,水泥:行政主管部门委托】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!。理机构按照应配置】设备:价,值的百分《之,十罚款
第三十八】条 违?反本条?例第二十七条—规定的?。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!部门委托其》所属的散《装水: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!并处以五万元以上】十万:元以下罚款
第【三十:九条 违反本—条例第三十一—条第二款规定水泥生!产企业未缴纳专项】资金:或者建设单位在办】理施:工,许可证前《未预:缴专项资金的由【散装水?泥,行政主管部门委托】其所:属的散装水泥管理】机构责令补缴并【按日加收应缴未缴】专,。项,资金万分《之五的滞纳金—;拒缴专《。项资金的处以拒缴】专项资金一倍以上三!倍以下罚《款
: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!例第三?。。十一条第二款—规定水泥《生产:企业应?当使用?散装:水泥:的建设单位》、,预拌混凝土和预拌】砂浆生产《企业、水泥》制品企业拒绝—检查、核实或者【不提供相关票—据和:资料的?由散:。。装水泥行政主管【。部,。门委托其所》属的散装水泥管【理机构责《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!以上五万元以下【罚款
第四十一条 !散装水泥行》政主管部门、散装水!泥管理机构违反【本条:例规定有《下列行为《。之一的给予》批评教?育;情节严》重的由有关部门按】照管理权限》。对负有直接责—任,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责任人?。员给:予行:政处分
(一)擅自!改变专项资金—征收范?围、标准和对象的;!
(二?)不按规定征—收、使?用和:管理专项资金的【;
(三)不—按规定退还预缴的】专项资?金或者违反规定【收取:培训费?用的;
》(四)工作中弄虚】作假、徇《私舞:弊、:收,受他人财物的;【
(五)不依法实施!监督管理《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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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五章 附 》则
第四十二条 】本条例自20—11 ?年1月?1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