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促进散【装水泥发展条例
】(,2010年10月1!5日:黑龙江省第十一【届人民?代表:大会常务委员—。会第二十次会—议通过 根据2【01:8年4月2》6日黑龙江》省第十三届人民【代表: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三次会《议黑龙江省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!于废止和《修改〈黑《龙江省?统计监督处罚条例〉!等72部地》方,性法规的决》。定第二次修》正 根据201【8年6月2》。8日黑龙《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!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第四次【会议黑?龙江省人民代—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关:于废止和《修改<黑龙江省农作!物种子管理》条例>等63部地方!性法规的《决定第三次修正)】
,第一章 《总 则
第一条 为!促,进散装水《泥发展提高建设工】程质量节约资源【和能源保护》环境增?加经济、《社会效益根据中【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!济促进法、中—华人民共和国—清洁生产促进法等】法律:。规定结?合,本省实际制定本【条例
第二条本【省行政区域内—水,。泥、预拌混凝土和预!拌,砂浆的生产、经【营、运输、贮—存、使用《和监督管《理适用本条例
本】条例所称《水泥包括《袋装水泥和散—装水泥
本条例所称!散,。装水泥?是指不?用包装直接通—过专:用设备出厂、运输】、贮存和使》。用的水泥
本条例所!称预拌?混凝土是指由水泥、!集,料、水?以及:根据需要掺入的外】加剂:和掺合料等按一【定比例经集中—。计量搅拌后》通过:专用设备运输、使用!的拌:合物
?本,。条,例所称预拌砂浆是】指由专业生产—厂生产?的湿拌砂《。浆或者干混砂—浆
第三条发—展散:装水泥应当坚—持限制袋装、鼓励散!装的原则,》并通过应《用、推广预拌混凝土!。和,。预拌砂浆促》进,散装水泥发》展
第?四条: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应》当加强对散装水【泥、预拌混凝土【和预拌砂浆》应用、推《广、发展工作的领】。导,。并将其纳入》国民:经济和社会发—展规划
第五条【 县级?以上人民政》府散装水泥行政主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推广《散装水泥、预—。拌混:凝土和?预拌:砂浆:的,监督管理《工,作,具体工作由各】级散装水泥管—理,机构负责
》散装水泥管理机【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!由政府?。统筹解决
第—六条 县级以—上人民政《府有:关部门按照各自职】责,做好推广、》发展散装水泥、预拌!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!相关:工作:
第二?章 鼓励与扶持【
第七条 》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及:。其有关部门应—当,鼓励、?支持:散装水泥、》预拌混凝土》和预拌砂《浆的科学研究引进、!开发、应用和—推,广新技术《并对散装水泥、预拌!。混凝土和《预拌砂浆的投资【项目在核《准、用?地等方面给予支持
!县,级以上人《民政:府应当做好散装水】泥在农村的应用、】推广和发展工—作鼓励?农村: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!拌砂浆支持散装水】泥,农村销售《网点和?中转配送站建设
第!八条 水泥、预拌】混凝土和《预,拌砂浆生产企业【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!达到国家规定要求】的,享,受相关税收优惠
各!级散:装,。。。水泥管理机构应当】做好水泥、预拌【混凝土和预》拌砂浆生产企业享受!税收优惠《的协调服务》工作
第九》条 发展散装水【泥、预拌混凝土【和预拌砂浆有下【列情形?之一确需给予—补贴的由散装水泥】管理:机构按照国家—有关规定办》理
(一)散装【水泥:、预拌混凝土和【预拌砂浆新》。技术、新产品—研发和?应用项目;
(二)!散装水泥《、预拌混《凝土和预拌砂浆【。物流及应《。用、农村散装水【泥配送网点建设【地区散装水泥—物流中?心建设等《方,面的:试点:。、示范项目;
【(三)?散,装水泥、预拌—混凝土?和预拌?砂浆:标准体系建设;
(!四)符合国家规定的!其他项目《
第十条《 确需在《禁行路段行驶的散装!水泥:、预拌混《。凝土:和预拌砂《浆等专用车辆—凭当地散《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!的证明公安机关交】通管理部门》应当:为其办理临时或【。者长期通行证—。并保证其运》行
第十一条 铁】路部门应《当对散?装水泥运输》实行:优先计划、优先配车!和优:先运输并做好散装】水泥专用罐车、专用!集装箱的调度工作
!第十二条 》县级:以上人民《政府应当鼓励和支】持有条件的》。行业协会和》学术团体以及中【介机构开《展,散装水?泥,宣传、技术研—究、新技术推—广和咨询服务促进】散,装水泥应用、推广和!发展
第十三条 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】的单位和个人由县】级以上?人民政府给予表【彰,本级散装《水,。泥,管理机构给予奖励
!(一)在散装水【泥、预?拌混:凝,土和预?拌砂浆新技》。术、:新产品研《发方面获得突破的;!
(二)在散装水泥!、,预拌:混凝:土,和预拌砂浆的应用、!推,广、发展方面—有重大贡献的;【
(三)在宣—传散装水泥、—。。预拌混?。凝,土和预拌砂》浆工作方面做出突】。。出成绩的
第三【章 管理与》监督
第十四条 县!级以上人民》。政,府应当根据国家有】关规:定并结合本地实际】情,况提出水泥》生产企业的散—装率水泥使用—。单位的散装水泥使】用率报省散装水【泥行政主管》。部门批准后》实施:
国:家和省投《资的:重点建设《工程散?装水泥使用率—应当:达到百分之七十以】。上,:其中公路、桥梁、港!口、:机,场、铁?路、:水利、电《站,等重点工程项目【其,。。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!达到百分之八十以】上
第十五条— ,。工程设计《。单位应当按》照国家?、省发展散》装水泥、《预拌:混凝土和预拌砂【浆的有关要求、【标准:进行:设计并在施》工图:设计文件《中明确散装水泥、】。预,拌混凝土和》预,拌砂浆?的品种、《数量:以及性能指标
【第十六?条 建设和》施工单位应当使用】散装水泥、预拌混凝!土和预拌砂》浆的:按照使?用散装水泥》、预拌混凝土—和预拌?砂浆:的要:求编:制工:程概算和预算
【第十七条 实—行招投标《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!人或者?招标代理机构—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!、预:拌混凝土和预—拌砂浆项目》列入招标文件;【投,。标人应当将使用散】装水:泥、预拌《混凝土和预拌砂【浆费用列入投—标,造价:
第:十八条 工程监【理机构和工程—监理人员在》实施监理过程中【发现应当使》用散装水《泥、预拌混凝土【和预拌砂浆》而未: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!并向:当地散装水》泥管理机构或者【有关管?理部门报告
第十九!条 住房和城乡【建设主管《。部门应当将散—装水泥、预拌混凝】土,和预拌砂浆的应用】纳入:建,筑企业?、,开发企业《和监:理单:位综合信用》评价监督检查—与,。。考核范围
第二十条!。 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,应当制定城市(镇】),城,区施工现场禁—止搅拌混《凝土和砂浆的—起始期限与》范围并向社》会公告?
第二十《一条 ?建设单位有下列【情形之?一的应当向》散装水泥《管理机?。构提出申请经散装水!泥管理机《构批准可《以使用袋《装水泥?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!、砂浆
《(一)?因交通运输条—件限:制,散装水泥、》预拌混凝土和—预拌砂?浆专用车辆无法达】到施工现场的;
】(二:)需:要使用特种》水泥、混凝土—和砂浆生产》企业无法《有效供应的;—
(三)施工—现场一百公里以【内无法供应散装水】。泥或者四十公里以内!无法供应预》拌混:凝,土和预拌砂浆—的;
(四)—建设工程水泥使用总!。量三十吨以》下混凝土《使用总量二百立【方米以下《砂,浆使用总量一百【吨以:下的
第二十二条】 现场?搅拌混凝《。土、砂浆的施—。工单位应《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!。市市容?环境卫生相关规定】采取有效措施确【保噪声、粉》尘、废水《等符合排放规定【和标准
第二十【三条 各级散—装水泥行政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!关部门按照》布局合理、保护环】境的原则《编,制并公布《预拌混凝土、预拌】砂浆搅拌站建—设布:点方案?
设立?预拌混凝土》、预拌砂浆搅拌【站应当依《法进行环境影响评】价
:第二十四条 —水泥生?产企:业新建、扩建—或者: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!应当按照《百分之七十以—上,散装率的标准进行】设计和同步建设;】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!门不予批《准建设
第》二十五条 水泥、】预拌混凝土和预【。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!建,立,健全质量《控制体系《严,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!厂的: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!定的质量标准和要】求,
质量技术》监督主管部》门应当加强》对水泥、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】砂浆生?产企业的产品质量】和计量?的监督住房》。和城:。乡,建设:主管:部门应?当加强对建》设单位使用预拌混凝!土和:预拌砂浆的质量【监督
第《二十六条 水—泥、预拌混》凝土和预拌砂浆的】生产:、运输、中转—单位以及工程建设】和,施工:单位:应当配置《与生:产,、运:。输、中转相》适应:的设施、《。设,备保证散装水泥【、预拌混《凝,。土和预拌砂浆—的,。有,效,使用
第二十七【条 高?速公:路、机场、港口【、,桥梁、涵洞等重【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!。结构工程预拌—混,凝,土生产企《业和大型预制—构,件生:产企业应当》。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类!型和品种的水泥
】第二:十八条 从事—。水,泥、预拌混凝土、】预,拌砂浆生产、经营、!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!当采取有《效措施确保》生,产,、运输、储存—等设施设备以—。及生产经《营场所符合国家有】关,安全生产《。的要求
第》。二十九条 》预拌混凝土、—预拌:砂浆生产企业和水】泥制品企业应—。当全部?使用散装水泥
第三!十条 各《级散装水泥管—理,机构:应当组织散装水泥、!预拌混凝《土和预拌砂浆—专业:技术人?员、设备操作—人,员和专用车辆驾【驶人员进行》免费培训
》第三十一《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!应当依法检》查、核实袋装水【泥销售量
水—泥生产企业和—依照本?条例规?定应当使用》散装水泥的建设单】位预拌?混,凝,土和预拌《砂浆生产企业水泥】制品企业应当向散装!水泥管理《机构提供生产、销售!、采购水泥的—票据以及《。相关资料
》第四章 法律责任
!第三十二《条 违反本条例【规定水泥生》产企业、水泥使用】单位未达到规—定的水泥散装率、】散装水泥使用率的】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!部门委托其所属的】散装水泥管》。理,机构责?令改正?并按照袋装水泥销】售量或?者使用量处以每【吨二十元以》。。上五:十元以下罚款
第三!十三条 违反本条】例第十?五,条、第?十六条?、,第,。。十七条规《定的由散装水泥管】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!;,。逾,期未改正的, 由】散装水泥行政主【管部门委托》其所属的散装水【泥管理机构处以三万!元以上五《万元以下罚款—。
第三?十四条 违》反本条例第十—八条规定工》程监理机构在—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履!行职责的由散装水泥!。行政主管部》门委托其所属的【散装水泥《管理机构处以三万】元,以上五万元以—下罚款?;工程监《理人员未履行—职责的处以三千元】以上五千元以下【罚款
第《三十五条 除—本条:例第二?十一:条规定外建设单【位现:场搅拌混凝土、砂浆!或者使用袋装水泥】的由散装《水泥:行政主?管部门委《托,其所属?的散装水泥管理机】构责令改正并按【照现场搅拌混凝【土、砂浆的数—量处以混《凝,土,、湿砂?浆每立?方米:一百元罚款干—砂浆:每吨一百元罚款使用!袋,装水泥?每,吨,三,百元罚款
第三【十,六条 违《。反本:条例第?二十四条规定水【泥生产企《。业,新建、扩建或—者改:建水泥?。生产项目未按—照规定的标准进行】设计和同步建设【的由散装水》泥行政主管部—。门委托?其所属的散》装水泥?管理: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三!万,元以上五万》元以下罚款》
第:三十七条 违反【本条例第《二十:六,条,规定水泥、预拌【。混凝土和预拌砂浆】的生产、运输、中】转单位以及》工程建?设和施工单位未配】置散装水泥、预拌混!凝,。土和预拌砂浆相【。应设施、设备的由】散装水泥管》理机构责令》。限期改正《;逾期未改正的由】散装水泥《。行政主管部门委【托,其所属的散装水泥】管理:机,。构按照应配置设备】价值:的,百分:之十罚款
第—三十八?条, ,违反本?条例第二十七—。条规定的由散装水泥!。行政主?管部:门委托其《所属的散《装水:泥管理机《构责令改正并处以】五万:。。元,以上十?万元以下罚》款
第三十九条 】。违反本条《例第三十一》条,第二款规定水—泥生产企业未缴【纳专项资《金或者建设》单位在办理施—工许可证前未预【缴专项资金的由散】装水泥?行政主管《部门委托其所属的】散装水泥管理—机构:责令补缴并按日加】。收应缴未缴》专项资金万分之五】。的滞纳金;拒缴专】项资金?的处以拒缴专项【资金一倍以》上三倍以下罚款【
第:四十条 违反本条】例第三十一条第【二,。款规定水泥生产企业!。应当使用《。散装水泥的建设【单位、预拌混凝【土和预拌砂》浆生产?企,业、水泥制》品企业拒绝检查、】核实或者不提—供相关票据和—资料的由散》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!。。委托其所属》的散装水泥管理【机,构,责令改正并处以【三万元以上五万【元以下罚款
第【四十:。一条 散装水泥行】政主管部门》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!违反本条《例规定有下》列行为之一的给【予批评教《育;情节严重的【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!权限: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!管人员和其他责任】人员给予行政处分
!(一)擅《自改变?专项资金征收—范围、?标准:和对:象的:;
(二)不按【规定:征收、使用和—管理专项资金—的;:
(三?。)不按规定退还预缴!的专项资金或者违】反,规定:收取培训费用的【;
(四)工作】中弄虚作假、—徇私舞弊、收受他人!财物的;
(五)不!依法实施《监督管理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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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附 则
!。第,四十二条 本条例】自2011》 年1月1日—起,施,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