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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促》进散装水泥发展条】例 :(2010年1【0月15日》黑龙江?省第十一届人—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第?二十次会议通过 】根据201》8年4月《26日黑龙》江省第十三届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,员,会第:三次: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!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关《于废止和修改〈黑龙!江省统计监督处罚】条例〉等7》2部:地方性法《规的决定第》二次修?正 根?据201《8年6月2》8日黑龙江》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!大会常务委》员,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!省人:民代表大会》。常务委员会》关于废止和修改<黑!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!理条例>等6—3部地方《。性法规?。的决:定第三次修》正) 第一章 总 !则 第?一条 为促进—散装水泥发》展提:。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!资源和能《源保:护环境?增加经济、社会效益!根,据中华人《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!进法、中《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!产促进法等法律规定!结合本省实际—制,定本条例 第二【条,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!、预拌混凝土—和,预拌砂?浆的生产、经—营、运输、》贮存、?使用和?监督管理《适用本条例 本条】例所称?水泥:包括袋装水泥和【散装水?。泥 本条例所称散装!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!接通过专用设—备出厂、《运输:、贮存和使》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!称预:拌,混凝土是《指由水泥《。、,集料、水《以,及根据需要掺入【的外加剂和掺合料】等按一定比》例经集?。中计量搅拌后通【过专用设《备运:输、使用的》拌合物 本》条例所称预》。拌砂浆是指由专业】生产厂生产》的湿拌砂浆》或者干混砂浆 第】三条发展散装水【泥应当坚持》限制袋装《。、鼓励散装的原则,!并通过应用、推广预!拌混凝土和预—拌砂浆促《进散装水泥发—。展 第四《。条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:应当加强《对散:装水泥、预拌混凝】土和:。预拌砂浆应》用、推广、发展【工作的领《导并将?其纳入?国民经济和》社会发展规划 【第,五条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散装水泥【行政主管《部,门负责本行政—区域内推广散—装水泥、预拌—混凝土和预拌—砂浆的监《督管理工作,具【体工作由《各级:散装水泥管理机构】负,。责 散装水泥管【。理机构?履行职?能所需?经费:。由政:府,统筹解决 》第六条 县》。级,以上人?民政:府,有关部门《按,照各自职责做好【推广、发展散装【水泥、预拌混凝【土,和预拌砂浆的相关工!作 第二章 鼓【励与扶?持 :第七条 县》。级以上人民》政府及其《。有,关部门?应当鼓励、支—持散装水泥、预【拌混凝?土和预拌砂浆的科学!研,究引进?、开发、应用和推广!新技术并对散装水】泥、预拌《混凝土?和预拌砂浆》的,投资项目在核—准、用地等》方面给?予支:持 县级以上—。。人,民政府应《当做好?散装水泥在》。农村的应用》、推广和发展工作鼓!励,农村使用预拌—。混凝土和预拌砂【浆支持散装水泥【农村销售网》点和中转《配送站建设 —第八条 《水泥、预拌混—凝土和预拌砂浆生】产,企业:在资源综合利用【方面达到国家规【定要求的享受相关税!收优:惠 各级散装水泥】管理机?构应当做好》水泥、预拌混凝【土和预拌砂浆生【产企:业享受税收优惠的】协调服务工作 第】九条 发《。展散装水泥、预拌混!凝土和预拌砂浆有】下列:情,形之:一确需给《予,补贴:的由:散装水泥管理机构】按照国家有关—规定办理 》。(一)散装水泥【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!。砂浆新技术、新【产品研?发和应用项》目; (二)散【装水:泥、预?拌混凝土《和,预拌砂浆物流—及应用、农村散【。装水:泥配送?网点建设《地区:散装水泥物流中心建!设等方?面的试点、》示范项目《; (三)散装水】泥、:预拌混凝《土和预拌砂》浆标准体系建设【;, (四)符》合国家规定》的,其他项目 第—十条 ?确需在?禁行路段行驶的散】装水泥、预拌混凝】土和预拌砂浆等【专用车辆《凭当地散《装水泥?管理机构出具的【证明公安机关交【通管理部门》应当为其《办,理临时或者》长期通行证》并保证?其运行 第十一条 !铁路部门应当对散】装水泥运输实行【优先计划、优—先配车和优先运【输并:做好散装《水泥:专,用罐车、专用集【装箱的?调度工作 第十【二条 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应当—鼓励和支持有条【件的行业协会和学】术团体?以及中介机》构开展?散装水?泥,宣传、技《术研究、新技—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!进散装水泥应用【、推广和发》展 第十三条— 符合下列情形【之一的单位和个人】由县级?以,上人民政府给予表】。彰本级?散,装水泥管理机构【给予奖励 (一【)在散装《水泥、预拌混凝土】。和预拌砂浆新技术】、新产品研》发方面获得突—破的; (二)在散!装,水泥、预拌混—凝土和预拌》。。砂浆的应用、推【。广、发展方》面,有,重大:贡献的; 》(,三)在宣传散装水】泥、预拌混凝土和】预,拌砂浆工作方—面做出突出成绩【的 第?三章 管理与监【督 第十四条— 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应当【根据国家《有关规定《。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】况提出水泥生—产企:业的散装率》水泥使用单位—的散装水泥使用【率报省散装水—泥行政主管部门批】准,后实施 国家和省投!资的重点建》设工程散装水泥【使,用率应?当达到百分》之七十以上,其【中公路、桥梁、港】口,、机场、铁路—、水利、电》站等重点工程项目其!散装水泥使用—率应当达到百—分之八十《以,上, 第十五条 工程设!计单位?应当按照国家、【省发展散装水泥、】预,拌混凝土和预—。拌砂浆的有关—要,求、标准进行设计并!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!明确散装水泥—、预拌混凝》土和预拌砂浆的【品种、数《量以及性能指标 第!十六条 建设—和施:工,单位应当使用散装水!泥、:预拌混凝《。土和预拌砂浆的【按照使用散装水泥】、预拌?混凝土和预拌砂浆】的要求编《制,工程:概算和预算 第十七!条 实行招投标的】建设工?程项目招《标人或者招标代理】机构应?当,将使:用散装水泥、预拌】混凝土和预拌砂浆】项目列入招标—文件;投标》人,应当将使用散—装水泥、预拌混【凝土:和预拌砂浆》费用列入投标造价】。 第十八条 工程监!理机构和工程监理人!员在实施《监理:过,程中发现应当使用散!装水泥、预》拌混凝?。。土和预拌砂浆而【未使用的应当予以】制止并向当》地散装水《泥管理机构或者有关!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!。九条 ?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!部,门应当将散装水泥】、预拌?混凝土和《预拌:砂浆:的应用纳入建筑【企业:、开发企《业和监理单位综合信!用评价监督检—查与考核范围 第】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应《当,制定:城市(镇)》城区施工现》场,禁止搅拌混》凝土和?。砂,浆的:。。起,。始期:限与范围并向—社会公告 第二【十一条 建设单位】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应当向散装!水泥管理机构提出】申,请经散装水泥—。。管理机构批准可以】使,用袋装?水泥或者现场搅拌】。混凝土、《砂浆 (一)因交通!运输条件限制散装水!泥,、预:拌混凝土和预拌【砂浆专用《车辆无法《达,到施工现场》的; (二)—需,要使用特种水泥【、,混凝土?和砂:浆,生产企业无法—有效供应的; (三!)施工现场一百公】里以:内无法供应散装【水泥或?者四十公里以内无法!供应预拌混》。凝土和预拌砂—浆的; (》四)建设工》程水泥?使用总?。量,。三十吨以下混凝土】使,。。用总量二百立方【米以下砂浆》使,用总:量一百吨以下的【 第二十二条 现场!搅拌混?凝土、砂浆的施【工单位应《当遵守环《境保护和城市—市容环境卫生相【关规定采取有效【措施确保噪》声、粉?。尘、废水等符合排】放规定和标准— 第二十三》。条 各级散》装水:泥,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!同有关部门按照布局!合理、保护环境【的,原则编制并》。公布预拌混凝—土、预?拌,砂,。浆搅拌站建设布点方!案 设立《预拌混凝土、—。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!依法进行《环境影响评》价 第二十四条 】水泥生产企业—新,建、扩建或者改建】的水泥生产项目【应当按照百》分之七十以上散装】率的标准进行—。设计:和,同步建设;》。未达到要求》的有关部门》不予批准《建设: 第:二十五条 水泥、预!拌混凝土和预拌【砂浆生产企业应【当建立健全质—量控制体系严格【质,量和计量《管理出厂的产—品应当符合国—家规定的质》量标准和要求 质】量技术监《督主管部门应当加】强对水泥、预—。拌混凝土《和预拌砂浆生—产企业的产品—质量和计量的监督住!房,和城:乡建:设主: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!设单位使用预拌混凝!土和预拌《砂,浆的质量监督—。 第二十六》条 水泥《。、预拌混《凝土和预拌砂浆【的生产、运输、中转!单位以及工程建【设和施工单位应【当,配置与生产、运输】、中转相适应的设施!、设备?保,证散装水泥、预拌混!凝土:和预拌砂浆的有【效使用 第二—十七条? 高速公《路、机场《、港口、桥梁—、涵洞等重点建设】工程和建筑物结构】工程预拌《混,。凝土生产企业和【大型预制《构件生产企业应当】使用符合国家—规定类?。型和品种的水泥 】第二十八条》。 ,从事水泥、预拌混】。。凝土、预拌砂浆【生产、?经营、运输的—单位和个人》应当采取有效措【施确保生产、运输、!储存等设施设备【。以及:。生,产经营?场,所符合国家有—关,安全生产《的要求 第二十【九条 预拌》混凝土、预》拌砂:浆生产企业和水【泥,制品: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!装水泥 《第三十条 》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!构应当组《织散装水泥》、预拌混凝土和预】。拌砂浆专业技术人员!、设备操作》人员:和专用车辆驾驶【人,员进行免费培训 第!三十:。一条散装《水泥管?理机构应当依法检查!、核实袋装》水泥销售《量 水泥生产企【业和依?照本:条例规?定应当使用散装【水,泥的建?设单位预拌混—凝土和?预拌砂浆生产企【业水泥?制品企业应》当,向散装水泥管理【。机构:。提供生?产、销售、》采购水?泥的票据以及相关资!料 :第四章 法律责任】 第三十二条 违】反本条例规定水泥生!。产企业、《水泥使用《单位未达《到,规定的水泥散装率、!散装水泥使用率【的由散装水泥—行政主管部门委托】其,所,属的散?装水泥管理》机构责令改正—并按照袋《装水泥销售》量或者使《用量处以每吨—二十元以上五十元】以下罚款 第三十】三条: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!条,、第:十六条、第十七条】规定的由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!令限期改《正,;逾期未《改正的,《 由散装水》泥行政?主管部门《委托其所属的散【装水泥管理机—构处以三万元以上】五,万,元以下罚款 第【三十四条 违—反本条例第十八条】规定工?程监理机构在—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履!行职责的由散装水】泥行政主《管部门委托其—。所属的散装水泥【管理机构《处以三万元以—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!工程监理人员未履行!职责的处以三—。千元以?上五:千元以下罚款— 第三十五条—。 除:本条例第《二十一?条规定外建设—单位现场搅拌—混凝土、砂浆或者使!用,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!泥行政主管部门委】托其所属的散装【水泥管?理机构责《。令改:正并按?照现场搅拌混—凝土、砂浆》的数量?处以混凝土、湿砂浆!每立方米一百元罚款!干砂:浆每吨一《百元罚?款使用袋装水泥每吨!三百元罚款 第三】十六条 违》反本条?例第二十四条规【定水泥生产企业【新建、?扩建或者改建—水泥生产项》目未按照规》定的标准进行设【计和同?步建设的《。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!部门:委托其所属的散装水!泥管理?机构责令改正并【处,。三,万元:以上五万元以下罚】款 第三十七条【 违反?本条例?第二十六条规定【水泥、预拌混凝土和!预拌砂浆的生—产、运输、中—转单位以及工程【建设和施工单位未】。配置散?装水泥、预拌混【。凝土和预拌》砂浆相?应,设施、设备》。的由散装水泥管【理机构责令限期改】正;逾?期未改正的由散装】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!托其所属的散—装水泥管理机—。。构按照应配置—设备价值的》百分:之十罚?款 第三十八条【 违反本条例—第二十七条规—定的由散装水—泥行政主《管部门?委托其所属》的散装水泥管理【机构责令改正并处】以五万元以上十万】。元以下罚款》 第三?十九条 违反—本,条例:第三十?一条第二款规定水泥!生产企业未》缴纳专项资金—或者建设单位在办理!施工许可《证前未?预缴专项资》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!主管部门《委托其所属的散【装,水泥管理机构责令】补缴并按日加—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!万,分之五的滞纳—金;拒缴专项资【金的处以拒》缴,专项资?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!罚款 第四十条 违!反本条例第三十一】条第二款规定水泥生!产企业?应当使用散装水泥】。的建设?单位:、预拌混凝》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!业、水泥制》品企业拒绝检查、】核实或者不提供【相关票据和资—料的由散装水泥行政!主管部门委》托其所?属的散?装水泥?管,理机构责令改—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!五万元以下》罚款 第《四十一条 散装水】泥行:政主管部门、散装】水泥管理机构违反】本条例规定有下列】行为之一的》。。给予批评教育;情】节严重?。的由有关部门按【照管理权限对—负有直接责》任的主管人》员和其?他责:任人员给予行—政处分 (一)擅】自改变专项资金征】收范围、标》。准和对象的; (】二)不?按规:。定征收?、使:用和管理专项资【金的:; (?三)不按规定退还预!缴的:专项资金或》者违反规定》收取培训费用—的,;  (《四)工作《。中弄虚作假、徇私】舞弊、收受》。他人财物《的; (五)—不依:法实施监督管理的】 第五章 附【 则 第四十二条】。 本条例自2011!。 ,年1月1日起施【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