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河》道管:。理条例
(1—984年1》1月6日黑龙江省第!。六届人?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会第十次会【议通过 根据1【9,97:年10月2》0,日黑龙江省第八【届人民?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第三十次会议【关于修改〈黑龙江省!河道管理条》例〉:的决定第一次修【正 根据2015】年4月17日黑龙】江省:第,十二:届人民?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第十九次会议关【于废止和《修,。改<:黑龙江省文化市场】管理:条例>?等五十部《地方: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!修正 根据20【18:年4月?26日黑龙江省【第十:三届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员会第【。三次会议黑龙江【省,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委》员会关于《废止和?修改〈?黑龙江省统》计监:督处罚条例〉等【72部?地方性法规的决【定第三次修正 【。根据2018年6】。月28?。日,黑龙江?省第十?三届人民《。代表大?会常务委《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!江省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!和修改<《。黑龙江省农作—物种子管理》条例>?等,63部地方》性法规的决定第【四次:修正)
第一章! 总 则
第—一条 根据中华【人民共和国防汛法和!中华人?。民共和国河》道,管理条例等》有,关法律、法规—结合本?省实际?制定本条《例,
第二条 》本条例适《用于本省行政区【内的:河,道,。(包括湖《泊、人工水》道、行?洪,区,、,蓄洪区、滞洪区【)
河?道内的航道同—时适用航道》管,理法律、法规
【第三条? 各级?人民政府《的水行政《主管部门为河道主管!部门负责《本条例的《组织:实施和监督执行;负!责防洪调度、综【合,开发利用水》资,源;协调处理—各部门在《。用河方面的矛盾及河!道业务技《术指:导;会同航》运,、城建等部门编制】江,河,流域规划、》河,道整治规划
各级】人民政府《根据需?要,在水行政主》管,部门:建立河道管》。理机构
第四条 】。。省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可根据情况委托】省有关部门实—施河道管理被委托】。部门应当接受省【水行政?主管部门指导和【。监督有堤防》、护岸管理任—务的部门和单位【应设置相《应,的管:理机构或专》职人员
第》五条 河道》水,土资:源除集体所有的土】地外均属全民所【有保护河道》。水土资源及附属工】程设施的完整是全】省,人民的义务
各单位!和个人?有权在法律》规定范围内》开发利用江河—水土资源单位和个人!的兴利活动必须服从!江河流域规划—、河道整《治规划要严格遵守】本条:例
第二章 河道】管理
第《六条 有堤防的【河道其管理范围为】两,岸堤防?之间的水域、沙【洲、滩地(包—括可耕地)、行【洪区两岸《堤防及护堤地
无堤!防的河道其管—。理范围根据》历史最高洪水—位或者设计洪水【位,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!范围:由县级以上人—。民政:府负责划定》
第七条《 在河?道管理范围》内修建工程不得影响!。行洪、排涝及堤【防安全不《得引起河势》的不良变化不得破】坏通航条件不得【危及:其它部门的兴—利活动在河道管【理范围内新》。建、改建工程—及河:道整:治,。工程建设单位必【。须按照河道管理【权限将工《。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!主管:部门审查同意未【经河道主管部—门,审查:同意:的建设单位》不得开工建设
省界!和边境?河流按规《定程序由国家—或省审定《穿越两个以上市【(地)或跨县、场的!河流:由省审定穿越两个】以,上县(含县级市下同!)并在同一市(地】)范围内的河流由】市(地)审定河道长!度不:超,出县境?。的河流由《县审定河道长度不超!出牧:场、渔场等范围【的河流?由各自主管部—。门审定
第八条 】。在河道管《理范围内不准—擅自修筑丁坝、锁】坝、围堤、泵—站、码头《。、,高渠、高路厂房【、,民房等建筑》物;不准擅自堆放物!资、倾填矿渣、【煤灰、残《土、:垃圾;除营造护【堤护岸林外不准种】植高杆阻水植物;不!准从事任何造成壅】水、冲刷、淤—积等:。。不利影响的生—产活动?。
第九条 在河【道管理?范围内?采砂:。、取土、淘金的单】位和个人必须—报经河道主》管机关批准按河【道管理权《限实行管理由—。河道主管《机关发放《准采证按照批准【的范围和作业—方,。式进行并向河—道主管机《关缴纳?管理费;涉及其他部!门的由河道主—管机关会《同有关部门批准河】道采砂?管理费纳入财政【预算管理《用于河道堤防—工程的维修、工程设!施的更新《。改造及管《理单位的管》理经费收费具体【标准和计收办法【由省人民政府根【据国家有《关,规定制定禁止—在下:述,区域内采掘砂石【土料物:
(1【),堤防迎水面五十米】以内河床凹》岸和堤防《险工地段、河道整】治工程一百》米以内;
(2)】大、中、小铁路桥及!。防护工程上下游五】百、三百、二百【米以内公路桥及引】道、防护工程—上下游二百米以内;!
(3)《拦河闸坝、泵—站,上下:游三百米以内;
(!4)水文测流断【面上下游五百米至一!千米以内;
—(5)可能》因采砂而导致流势变!化影响其它部门【。正常生产活动的区】域
第十条 经【批准在河道管理范】围内修建工程、堆放!物,料,和采:掘矿产、砂石对防洪!及其:。它单位用河造成影】响或经?济损失的要》支,付,采取补救措》施所需全部费用
第!十一条 禁》止在通航河流和【渔业生产繁忙的江】。河内散放流送木材】。和无船舶牵》引的木排如》。有散:排放排单位要及时打!捞因流送木排使桥】梁等工程施》放受:到破坏的放》排单位要给予赔【偿
第三章 工【程及林草管理—
,。。第十二条 市、【县人民政府要—按照下列标》准划定江河堤防【护堤用地范围—:黑龙?江、松花江、嫩【江、牡丹江、穆【棱河、汤旺河—、呼兰河、拉林河】、绰尔河、雅—鲁河等十《条主要江河堤—防和大型堤防迎水面!不,小于五十米背水面】不小于三十米中、小!。河流堤防迎水—面不小?于三十米《背,水面不小于二十米】凡已经?。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划定的护堤用地由】河道:、堤防管理部—门管理使用护堤地】主要用于《营造防浪林、防汛用!材林及发《展围堤经济
其它】单位和个人临时占】。用护堤?地需经?河道:、堤防管理部—门同意损坏的树【草应予补栽并作【价赔偿
《第十三条《 在:堤身和护《堤地内禁止挖掘草皮!、取:土挖洞、《开沟、打井扒道口】、建房、爆破、【埋葬、堆放杂—物、修建鱼》池及从事其它—危及工程安全—的活动十条主—要江河堤防背水面】三百:米以内其它江—河堤防背水面一百】米以内不准》擅自钻探《、,打深井和修筑地下】工程如?必须钻探应经—河道、堤防主管部门!批准并由钻探部【门,。负责进行《安全处理
第—十四条 河道工【程(堤防、护坡、护!岸、大坝、》涵闸)未经河—道主管机关批准【不得做公《。路、乡路不得—停靠船只或做码头】确需利用河道—工程做公路、乡路】的利用堤防(坝【。)、护坡、护岸等】工程和护《堤地做码头或堆【放物:料的:须经:有,审批权的河道主【管机关?同,意同使?用单位和个人—对所利用工》。程负责养护维—修保持原《有,。工程防?洪标准或《者,向河道主管机关缴】纳工程养护》费,。收费具体标准和计收!办法由?省,人民政府制定对工程!。造成损坏由使用单位!和个人负责》赔偿
在《堤身泥泞期间禁【止车辆通《行防:汛,抢险车辆除》外
第十五条 修】建穿堤工程要做出】工程设?计和回填设计按本】条例第七《条规定履行手续并】服从:。河,道主管?部门的安《全管:理市、镇港区—道路穿越堤》防要修建确》保防洪?安全的永久性设施
!。第十六条 护堤护】岸林草由河道—管,理单位?组织营造和管理其】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!占、砍伐或者破【坏河:道,管理单位对护堤【护,岸林木进行抚育【和更新性质》的采伐及《用于:防汛抢险的采—伐根:据国家有《。关规:定免交育《林基金
第十七【条 河道整治工程】。和护岸林草及测【。量标志工程、—水文观测和通讯【照明设施《及护堤房《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准,侵占、偷盗和破坏】不准在各《类标志?附近设置有》碍观测?的障碍物
》第十八条 河道堤防!的防汛?岁,修,费按照分级管—理的原则由》各级人民政府负担】列入各?级财政预算
第【。四章 防 汛
第十!九条 省、市、县人!民政:府,及行:政公署应设立—防汛指挥部》。其日常办事机构设】在,同级水行政》主管部门负责建立】健全:。防汛组织做好汛期】的防洪工作
第【二十条 防汛工【作要实行集中领导统!一指挥下级防汛指】。。挥部必须服从上【级防汛?指挥部的调度和【决定各部《门和单位在汛—期,必须服?从,当地:和,上级防汛《指挥:部调度和决定—
在防汛紧急时期】防汛指挥《部,有权调动防汛抢险】急需的物资、设备】、器:材、交通运输工具和!劳动:力汛期在河道—作业:的各部门的工作与防!汛,。有,矛盾:时必须服从防汛需要!
第二十一条 【各级防御特大洪水措!施方案由《当地人民政府—。负,责制定报上级—人民政府批》准在遭遇特大—洪水时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不》准妨:碍、阻挠蓄洪、分洪!、滞洪命令的—。执,行对严重阻》水的工程设施—经,上级人?民政府批准》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!。非常措施
第—二,十二条 十条主【。要,江河干堤的警戒【水位和?保证水位由》。。省,防汛指挥《部审:定其它河流由行署、!市人民政府》防汛指挥部审—定
第二十三—条 汛期水库的调】度要按批准的—调度:计划:执行如遇特殊情【况需要变更调—度计划?。要,经原批准机关同【意其它部门和—个人不准《擅自改变不安全的病!、险水库要限制蓄】水废弃的《水库不准擅自恢复】利用
第二十四条】 气象、水文部门】应及时预测》预报:。雨情水情邮》电及其它有关部【门应保?。证汛情联《络畅:通物资部门应保【证,防汛抢险物资、器】材供:应交通运输部门应保!证防汛物资和人员的!及时运送
》一切部门、》单位和个人都必须】按时完成分担的【防汛任务
第二十】五条 防汛抢险救灾!的资金和《物资器材《。要严加管理不准挪用!。
第五章 奖励【。和,惩,罚
第二十六条【 有下列事》迹之一?。。的单位和《个人由河道》管理:部门或报请人民政】府给予奖励
(一】),模范:执行本条《例或同违法行—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!的;
?(二)在《防汛抢险斗争—中作出显《著成绩?的;
?(三)对保》护,。、开发和科学利用江!。河资源做出显著成】。绩的;
(四—)积极搞好河道【及附属工程设—施管理种植防护林草!取得显?。著成绩的;
(五)!广泛开展宣》传教育工《作积:极发动和组织受益单!位和群众搞》。好河:道、堤防管理取得显!著成绩的
第二十】七条违反本条—例规定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河道主管【机,关除责令其》纠正违法行》。为、采取补救—措施外可以并处【警告、罚款、没收】非法:所得;?对有关?责,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!或者上级主》管机关给予》行政处分;构—成,犯罪: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(一)《在河道管理范—围内弃?置、堆放阻碍行洪物!体的:;种植阻碍行洪【的林木或者高秆植】物的;?。修建围堤、》阻水渠?道、阻?水,。。道路的;
(二)在!。堤,防、护堤地》建房、?放牧、开渠》、打:井、挖窖、葬坟【、,晒,。粮、存放物料、开采!。地下资源、》进行考古发掘—以及开展集市贸易】活动的;
》(三)未《经批准或者不按照】国家规定的》防,洪标准、工程安【全标准整治河—道或:者修:建水工程建筑物【和其他设《施的;
(四)【未经批准或者—。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!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!围内采砂、取土、】淘金、弃置》砂石或者淤》泥、爆破、钻—。探、挖筑鱼塘—的;
(五)未【经批:准,在河道滩地存放物】料,、修建厂房或者其】他建:筑设施以及开采地】下资源或者进行考】古发掘的;
(六】)擅自砍《伐护堤护岸林木【的
第二十八条 】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!列行为?之一的县级》以上人民政府河道】主,管机关除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】为、:赔偿损失、采—取,补救措施外》可,以,并,。。处警告、罚》款;应当给予治安管!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!民共和国治安管【理处罚法的规定处】罚;构成犯罪—的依法追究》刑事责?任
(?一)损毁堤防—、护岸、闸坝、水】。工程建筑《物损毁防汛设施、】水文监测和测—量设施?、河岸地质监测设施!以及:通信照明等设施;
!(二)在堤防—安全保?护区内进行打—井、钻探《、,爆,破、挖?筑,鱼,塘、采石、取—土等危害堤防安【。全的活动的;—
,(三)非管理人员】操作河?道上的涵闸闸门或】者干扰河《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!的
第二十九条 对!拒不:执行防汛调度和【决,定挪用盗窃》防汛救灾《资金和物资器—材造成损失的单位】和个人视情节轻重】给予行政处分或依】法追究刑《事,责,任
第三十条 当事!人对:行政处罚《决定不服的可—以依法申请行政复】议或者提《起诉讼
第三十【一条 法律》、行政法《规另有规定》的从其规《定
第六章 附【 则
第三》十二条 本》条,例实施前已有的影】响行洪、排涝—、供水、《过船、过鱼的障【碍物应本着"谁设】障谁清除"的原则按!河道:管理部门的要—求由设障单位在限】期,内,清除或改建
现有穿!堤工程不符》合安全?要求的由工》程所:属部门加固改—建;废弃《的由工程所》属,单位及时《清除并回填加固【
,第三十三《条 在河《道管理范围内—兴建工?程、开发《资源、划定管理【使用范?围涉及土《地、草原、林木、水!面所有权或使用权】的变更按《。国家:和省有?关规定办理
第【三十四?条 :本条例自19—85年1月》1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