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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河道—管理条例 》(1984年—11月?6日黑龙江省第六】届人民?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?会第十次会议通【。过 根据1997】年10月20日黑龙!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!大会常?务委员会《第三十?次会议关于》修改〈黑龙》江省河道管理—。条例〉的决定—第一:次修正 根据—2015《年4月17日—黑龙:江省第十二届人【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!会,议关于废止和修【改<:黑龙江省文化市场】管理条例>等五十部!地方:性法规的决定第二】次修正 根据20】18年4月26【日黑龙江省第—十三届人民代—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?第三次会议》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!会,常务:委员会关《。于废止和修改〈黑】龙江省?统计:监督处罚条》例〉等72部地方】性法规的决》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!2018《年6月28日黑龙江!省,第十三届人民—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第》。四次会?议黑龙江省》人民:代表大会常务—。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!。改<黑龙江》省农作物《种子管理条例>等】63部地方性法规的!决定第四次修正) !  第一章》 总: 则 第一条— 根据中华人—民共和?国防汛法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河道管理条例—等有关法律、法【规结合本省》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!二条: 本条?例适用?于本省行政区内的河!道(包括湖泊、人】工水道、行洪区、蓄!洪区、滞洪区)【。。。 河道内的》。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!理法律、法规— 第三条 》各,级人民政《。府的:水行政主管部门为】河道主管《部门负责本条—例的组织实施和监】督执行;负责防洪调!度、综合开发利【用水资源;协调【处理:各部门在用河方面】的,矛盾及河道业务【技术指导;会同航】运、:城建等部门编制【江河流域规》。划、:河道整治规划 【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!要在:水行政主管部—门建立河道管理【机构 第四条 【省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可根据情况委托省有!。关,部门实施河道—管理被委托部门应当!接受省水行政主管】部门:指导和?监督有堤防、—护岸管理《任务的部门和单【位应设置相》应的管理机》构或专职人》员 第?五条:。 河道水土资—源除集体所有的土】地外均属全民所有】保护河?道,水土:资源:及附属工《程设施的完整—是全:省人民的《义务 各单》位和个人有权在【法律规定范》围,内开发利用江—河水土资源单位【和个人的兴利活动必!须服从江河流域规划!、河道整治》。规划:要严格遵守本条例 !第二章 河道管理 !第六条? 有:堤防的河道其管理】。。范围为两《岸堤防之间的—水域、?沙洲、滩地(包【括,。可耕地)、行洪区】两岸堤防及护堤地】 无堤防的》河道其管理范围【根据历史最高洪【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!确定:河道的?具体管理范》围由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负责划定 第】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!围内修建工程不得】影响行洪、排—涝及堤防安全不得】引起河势的不良变】化不得破坏通—航条件?不得危及其它—部门的兴利活动在河!道管理?范围内新建、改建工!程及河道整治工程建!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!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!方案报送《河道:主管部?门,审查同意未经—河,道主管部门审查【同意的建设》单位不得开》工建:设 省界和边境河】流按:规,定程:序由国家或省—审定穿越两个以【上市(地)或跨县、!场的河流《由,省审定穿《越两:个以上县(含县级市!下同)并《在同:一市(地)范—。围内的河流由市(地!。)审:定河道长度不—超出县境的河流由县!审定河道长度不超出!牧场、渔场》等范围的河流由各】自主管?部门审定 第八【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!内不:准擅自修筑丁坝、锁!坝、围堤、泵—。站、码?头、高?渠、高?。路厂房、民》房等建筑《物,。;不:准擅自堆《放物资、《倾填矿渣、煤灰、】残土、垃圾》;除营造护堤—护岸林外《不准种植高杆阻【水,植物;不《准从事任何》造,成壅水、冲刷、【淤积等?不利影响的生产活】动 :第九条 在河道管】理范围内采砂—、取土?、淘金的单位和个】人必须报经河道主】管机关批准按河道】管理权限实行—管理由河《道主管机《关发放?准采证按照批准的】范围和作业方—。式,。进行并向河》道主管机关缴纳管】。。理费:;涉及其《。。他,部门的由河道主管】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!准河道采砂管理费】纳入财政预算管【理用于?河道堤防工》程的维?。修、工程《。设,施的更新改造及管】理,单位:的,管理经?费收费具体标准【和计收办法由省人民!政府根?据,国家有关规定制【定禁止在下述区域】内采掘砂石土料【物: (1)堤防迎!水面五?十米以内河床凹岸和!堤防:险工地段、河—道整治?工程一百米以—内; (2)大、】中、小铁路桥及【防护工程上下—游,五百、三百、二百米!以内公路桥及引道、!。防护工程上下游二】百,米以内; (3)】拦河闸坝、泵站上下!游三百米以内; 】(4:)水文测流断面上下!。游,五百米至《一千米以内》; (5)可能因】采砂而导致流—势变化影响》其它部门《正常生产活动的【区域 第十条 经】批准在?。河道: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!、堆放物《料和采?掘矿:产、砂石对防洪【及其它单位用河【造成影响或经济【损失:的要支?付采:取补救措施所需全部!费用 ?第十:一条 ?禁止在通航河流和】渔业生产繁忙的江】河内散放流》送,木材和无船舶牵引的!木排如有散排—放排单位要及时【打捞因流送木排使】桥梁:等工程施放》受到破坏的放排【单位要给予赔偿 】第三章 工程—及,林草管?。理 第十二条 【市、县人民政府要】按照下列标准划定】江河堤防护堤—。用地范围《:黑龙江、松花【江、嫩江、》牡丹:江,、穆棱河《、汤旺河、呼—兰河、拉林河—、绰尔河、雅鲁河等!十条主要江》河,堤防和大型堤—防迎:水面不小于五—十米背水面不—小,于三十米中、小【河流堤?防迎水面《不小于三十》。米背:水面不小于二十米】凡已经市、》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护!。堤用地由河道—、堤防管理部门管理!使用:护堤地主《要,用于营造《防浪林、防》汛用:材林及发《展,围堤经济 其它单位!和个人临时占用护】堤地需经河道、堤】防管:。理,部门:。同意损坏的》树,草应予补《栽并作价《赔偿 第十三条【 在堤身和护堤地内!。禁止挖掘《草皮、取《土,。挖洞:、开沟、打井扒道口!。、建房?。、爆破、埋葬、【堆放杂物、修建【鱼池及从《事其它危及》工程安?全的活动十条主【要,。江河:堤防背水《面三:百米以内其它江河】堤防背水面》一百:米以内不《准擅自钻探、打深】井和修筑地下工程如!必须钻探应经河道】、堤防主管部门批准!并由钻探部门负【责进行安全处—理 :第,十四条? 河道?工程(堤防、—护坡、护岸、大坝、!涵闸)?未经:河,道主:管机关批准不得做】公路、乡《路不得停靠船只【或做码头《确需:利用河道工程做【公路、乡路的利【用堤防(坝)—、护坡、护岸等【。工程和?护堤:地做:码头或堆放物—料的:须经有审批权的河道!主管:机关同意同使用【单,位和个?。。人对所利用工—程负责养《护维修保持》原有工程防洪—。标,准或者向河道主【管机关缴纳工程【养护费收费具体【标准和计收办法由】。省人:民政府?制定对?工程造成损坏由【使用单位和个人【负,责,赔偿: ,在,堤身泥泞期间禁【止车:辆通行防汛抢险车辆!除外 第十五条 修!建穿堤工程要做【出,工程设计和回填【设计按本条例第【七条规定履行—。手续并服从河道主】管,部门的安全管理市】、镇港区道路穿越】堤防要?修建确保防洪安全的!永久性设施 —第十六条 护堤【护岸林草由》河道管理单位组织】。营造:和管理其他》单,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!砍伐或?者破坏河道管理单】位对:护堤护岸《林木进行抚》。。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!及用于防汛抢险的】采伐根据国家有关】规定:免交育林基》金 第十七条 【河道整?。。治工程和护岸林草及!测,量标志工程、水【文观:测,和通讯照明》设施及护《堤房等?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准侵占、偷》盗和破坏《不准在各类标—志附:近,设置有碍观》测的障碍物 —第十八条 河道【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!照分级管《理的:原则由各级》人民政?府,负担列入各级财政预!算 第四章 防【 ,汛 第十九条 省、!。市,、县人?民政府及行政公署应!设立防?汛指挥部《其日常办事机构设】。在,同级水行政主管【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防!汛组织做好汛期的】防洪工作 第二【十条 ?防汛工作要实行集】中领导统一指—挥下级防汛指挥部必!须服从上级防—汛指挥?部的调度和决—定各部门和单位【在汛期?必须服从当》地和上级防汛指【挥部调度和决定【 在防汛紧急时期防!汛指挥部有权调【动防汛抢险》急需的物资、—设备、器材、交通运!输工具和劳动力【汛期在河《道作业的各部门的工!作与防汛有》矛盾时必《须服:从防汛需《要 第二十》。一条: 各级?。防御特?大洪水措施方案由】当地人民政府负责】。制定报上级人—民政府批准在遭遇特!大洪水时任何—单位和个人不准【妨,碍、阻?挠蓄洪、《分洪、滞洪》命令:的执行对严重—阻水的工程设—施经上级人民—政,府批准防《汛指挥部可以采【取非常?措施 第《二,。十二条 《十条主要江河干堤】的,警戒水位和保证水】位由省防汛》指,挥部审定《其它河流由行—署,、市:人民政府防汛—指挥部审定 第二十!三条 汛期水—库的调度要按批准的!调度计划执行如【遇特殊?情况需要变更调度】计划要经原批准机】关同意其它部门和】个人不准擅自改【变不安全《。的病、险《水库要?限制蓄水废弃的【水库不准擅自—恢复利用 第二十】四条 气《象、水文部门—应及时预《。测预报雨情水—情邮:电及其它有关部门】应保证?汛,情联络畅《。。通物资部门》应保证防汛抢险【物资、器材供—应交:通运:输部门应保证—防汛物资和人员【的及时运送 一切部!门、单位和个人【都必须按《时,完成分担的防汛任务! 第二十《五条 防汛抢—险救灾?的资金和物》资器材要《严加管理《不准挪用 第五章】 ,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!六条 ?。。有下列事迹之—一的:单位和个人由河道管!理部门或报请人【民政府给予奖励【 (一)模》范执行本条》例或同违法行为作】斗争有显著成绩【的; (二)在【防汛:。抢险斗争中作出【显著成绩的; 【(三:)对保护、开发【。和科学利用江—。河资源做出显著成绩!的; (《四)积极搞》好河道及附》。属工程设施管理种】植防护?林草取得显著成绩】的; (五)广【泛开展宣传教—育工作积极发动和组!织,受益:单位和群众搞好【河道、堤防管—理取得显著》。成绩的 第二—。十,七,条违反本条例规定】有下:列,行为之一的县级【以上人?民政府?河道主管机关除【责令其纠正违—法行:。。为、:采取:。补救措施外》可,以并处警告、—罚款、没收非法所得!;对有关责任人员由!其所在单《位或者上级主—管机关给予行政处】分;: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 —。(一)?。在河:道管:理,。范围内弃《置、堆放阻碍行洪物!。体的:;种植阻《碍行洪的林木或者】高秆植物的;—修建围堤、》阻水渠道、》阻水:道路的; 》(二)在堤》防、护堤地建房、】放牧、开渠、打井】、挖窖、葬坟、晒粮!、存放物料、—开,采地下资《源、进?行考古发掘以—。及开展集市贸易【活动的;《。。 (:三,)未经?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!规定的防洪标—准、工程《。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!。者修建水工程建【筑物和?其他设施的; (四!)未经?批准或者不按—照河道主管机关的】规定在?河道管?理范围内采砂、取】土、淘金《、弃:置砂石或者淤—泥、爆破、钻探、挖!筑鱼塘的; (【。五)未经批准—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!、修建厂房或者【其他建筑设施以及】开采地下《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!掘的; (六)【擅自砍伐《护堤护岸林木的 第!二,十,八条 违反本条【例规:定有下列行》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河道主管【机关除责令》其纠正违法》行为、赔偿损失、】采,取补救措施外—可以并处警告—、罚款;应当给予】治安管理处罚的按】照中华人民》共和:国治安管理处—罚法的规定处罚;构!。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?任 (?一)损毁《堤防:、护岸?、闸坝、水工程【建筑物损毁防汛【设,施、水文监》。。测和测量设施、河】。岸,地质监测设》施,。以及通信照明等设】施; (二)在堤防!安全保护区内进【行打井、钻探、【爆,破,、挖筑鱼塘》、采石、《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!的,活动的; (三)非!管理人?员,操作:河道上的涵闸闸【门或者?干,扰河道管理单位正】常工作的 第二十】九条: 对拒不执行防汛调!度和:决,。定挪用?。盗窃防汛救灾资【。金和物资器材造【成损失的单位—和个人视情节—轻重给?予行政?处分:或依法追究刑事责】。任 第?。三十:条 :当事人对行政处罚】决定不服的可以依】法申请?行政复议或者—提起诉讼 第三十】一条 法律、行【政法规?另有规定的从其规】定 第?六章 附《 则 第三十二条】 本:条例实施前已—有的影响行洪、排】涝,、供水、过船—、过鱼的障碍物【应本着"谁设—障谁清除《。"的原?则按河道管》理部门的要求—由设障?单位在限《期内清除或改—建 现有穿堤工程不!符合安全要求的由工!程所属部《门加固改建;废【。弃,的由工程所属—单位及时清除—并回填加《固, 第三十三条 在河!道管理范围》内,兴建工程、》开发资源、划定【管理使用范围涉及土!地、草原、林木【、水:面所有权或使用权】的变更按《国家和省有关—规定办理 》。第,三十:四条 本条例—自1985年—1,月1日起施行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