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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黑龙江省《。河道管理条例— (:198?4年11月》6日黑龙江省第六届!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《第十次?会议通过 根据【1997《年10月2》0,日黑龙江省第八届】人,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,第三十次会议关【于,修改:。〈黑龙江省河道【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】第一次修《。正 根?据20?15年4《月17日黑龙江【省第十二届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第十九次会【议关于废止》和修改<黑龙—江省文化《市场:管理条例>等五十】部地方?性法规的决定第【二次修正 根据2】018年4月2【6日黑龙《江省第十三届人【。。。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!省人民代表》大会:常务委员会关于废】止和修改〈黑龙江】省,统计监督处罚条例】〉等7?2部地?方性法规的决定第】三次修正 根据2】018?年,6月28日》黑龙:江省第十三届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第四次会议】黑龙江省人民—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关于废止《和修改?<黑龙江省农作物种!子,管理条例>等6【。3部地?方性法规《的决定第四次—。修正)   第【一章 ?。总 则 《第一条 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防汛法和中》华人民共和国—。河道管理条》例等有关法律、【法规结?合,本省实际《。。制定本条例》 第二?条 本条例》适用于本省行政【区内的河道(包括】湖泊:、人工?。水道、行《洪区、蓄洪》区、滞洪区)—。 ,河道内的航道同【时适用航道管理法】律、法规《 第三条 各级【人民政?府,的水行政《主管部?门为河道主管—。部门负?责,本条:例的组织实施和【。监督:执,行;:负责防洪调》度,、综合开发利用【水资源;协》调处理各部门在用河!方面的矛盾及河道】业务技术指导;会】同,航运、城《建等部门编制江河流!域规划、河道整治规!划 各级人民政府根!据需要在水行政主】管部:门建立河《道管理机构》 第四?条 省水行政—主管:部门可根据》情况委托省有关【部门:实施河道管》理被委托部门—应当接受省水行政】主管:部门:指导和监督有—堤防、护岸管—理任务的《部门和?单位应设置相应的】管理:机构:或,专职人员 第五条 !河道水?土资:源除集体所有的土地!外均属全民》所有保护河道水土】资,源及附属工程—设施的完整》是全省人《民的义务 各单【位,。和个人有权在—法律规定范围—内开发利《用江河?水土资源单位和个人!的兴利活动必—须服从江《河流:域规划、河》。道整治规划要—严格遵守本条—例 第二章 —河道:管理 第六》。条 有堤防的—。河道其管理范—围为两岸堤》防,之间的水域》、,。沙洲、滩地(包【括可耕地)、行【洪区两岸堤防—及护堤地 无—堤防的河道其—。管理:范,。围根: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!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!。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!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!责划定 第七—条 在河道管理【范围内修建工程不】得影响行《洪、排?涝及堤防安全—不得: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!不得破坏通航—条件不得危及—其它部门的兴—利活动在河道管理范!围内新?。建、改建工程—及河道整治工程建设!单,位必须按《照河道?管理权限将工—程,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!管部门审查同意未】经河道主管部—门审查同意》的建设单位不得【开工建设《 省界和边》境河流按《规定:程序由国家》或省审定穿越两个以!上市(地)或跨【县,。、场的河流由省审】定穿:。越两个以上县(含】县级市下《同)并在《同一市(地)范围】。。内的河流由市(地)!审,定河道长度不超出县!境,的河流由《县审:定河道长度不超出】牧场、渔《场等范围的河流【由各:自主管部门审定【 第八条 在河【道管理范围内不准擅!自修:筑丁坝、锁坝、围】堤、泵站、》码,头、高渠、高—路厂房、《民房等建《。筑物;不准擅自【堆,放,。物资、倾填矿渣【、煤灰、残土—。、垃圾;除营—造护堤护岸林外不】准,种植高?杆阻水植物;不准从!事任何造成壅水、】冲刷、淤积等—不利影响《的生产活动 第九】条 在?河,道,管理范?围,内,采砂、取《土、淘?金的单?位和个人必须报经】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按!河道:管理:权限:实行管理由河道【主管机?关发放准采》。证按: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!方式进行并向河【道,主管机关缴纳—管理费;涉》及其他部门的由【河道主管机关会【同有关部门批准河】。道采砂管《理费纳入财政预【算,管理用于河道—堤防工程《的维修、工程设【施的更新改造及管】理单位的管》理经费?。收费具体标准和计】收办法由省》人民政府根据国【家有关规定制定禁】止在下述区域—内采掘砂石土料物:! (1)堤防迎【水面五十米以内河】床凹岸和《堤防险工地》段、河?道整治工程一百米以!内; ?(2)大、中、【小铁路?桥及防护《。工,程上下游《五百、三百》、二百米以》内公路?桥及:引道、?防护工程上下游二百!米以内; 》(3)拦河闸坝【、泵:站上下游三百米【以内; 《(4)水《文测:。流断面上下》游,五百米至一千米【以,内; (5)可能因!采砂而导《致流势变化影响【其它部门正常生产】活动的区域 第十条! 经:批准在?河道管理范围内【修建工程《、堆放物《料和采?掘矿产?。、砂石对防洪—及其它单位用河【造,成影响或经济损【失的要支《付采取补救》措施:所需全?部费用 第十一条】 ,禁止:在通航河流》和,。渔,业,生产繁忙的江河内散!放流送木材和无船】舶牵引的木排—如有散排放》排单:位,要及时打捞因流【送木排使桥梁—等工程施放受到【破坏的放排单—。位要给予赔偿 第三!章 工程及林—草管理 《。第十二?条 市、县人民政】府要按照下列—标准划定江河堤【防护堤用地范围【。:黑:。龙江、松花》江、嫩江、》牡丹江、穆棱河、】。汤旺:河、呼兰河》、拉:林河、绰尔河、雅】鲁河:等,十条主要江》河堤防和《大型堤防迎水—面不小于五十米【背水面不小于三十】米中、小河流堤【防迎水面《不小于三十米背水面!不小于二《。十米凡已经市、【县人民政《府划:定的护堤用地由【河道、?堤,防管理部门管理使】用护堤地主要—用于营造《防浪:林、防汛《。用材林及发展围【堤经济 其它单【。。位和个人《临,时占用护《堤,地需经河《道、堤防管理部门】同意损坏的树草应】予补栽并作价赔【偿,。 第十三《条 在堤身和—护堤地内禁止挖掘草!皮、取土挖洞、开沟!、打:井扒道口、建房【、爆破、埋葬—、,堆放:杂,物、:修,建鱼池及从事—其,它危及工程安—全的活动十条—主要江?河堤防背水面三百米!以内其它江河堤【防背水面《一百米以内不准【擅自钻探、打深井】和修筑地下工程【如必须钻探应经河】道、:堤防主?管部门批《准并由?钻探部门负责—进行安全处理 第十!四条 河道工—程(堤防、》护坡、护岸、—大坝、?涵闸)未经河—道主:管机关批准不—得做公路《、乡路不得停靠船只!或做码头确需利【用河道工《程做公路、》乡路的利《用堤防(坝)、护坡!、护岸等工程和【护堤地?做码头或堆》放物料?的须经有《审批权的河道主管】机关同意《同使用单位和个人】。对所利用工程—负责养?护维修保持原—有工程防洪标准或者!向,河道主管机关缴【纳工程养护费收费具!体标:准和:计收办法由》省人民?政府制定《对工程造成损坏【由使用单《位和:个人负责赔》偿 在?堤身泥泞期间禁止车!辆通行防汛抢险车辆!除外 第十五条 修!。建穿堤工程要做出工!程,设计和?回填设计按本条【。例第七条规定履行】手续并服从河道主】管,部门的安全管理市】、镇港区道路穿越】堤防要修建》确保防洪安全的永】久性设施《 第十六条 护堤护!。。岸林草?由河道管理》单位组织营造和【。管理其他《单,。位,和个人不《。得侵占、砍伐或者】破坏:河道管理单位对护】。堤护岸林木进行抚】育和更新性》质的采伐及用于防】。汛抢险的采伐—根,据国:家,有,关规定免交育林基】金, ,第十七条《 河道整治工程【和护岸林草及测量】标志工程、水—文观:测和通讯照》明设:施及护堤《。房等任何《单,位和个人不准侵占、!偷盗和破坏》不准在各类标志【附,近设:置有碍?观测的障碍物 第十!八条 河道堤防的防!汛岁修费按》照分级?管理的原则由各【级人民政府负担列入!各级财政预算 第四!章 防 汛 第十九!条 省?、市:、县人民政府及行】政公署应设立防汛】指挥:部其日常《办事机构设在同级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建立?健全防汛组织做【好汛期?的防洪?工作 第二十条 】防汛工作要实行【集中领?导统一指挥下级防汛!指挥部?。必须服从《上级防?汛指挥部的调度和】决定各部门》和单位在汛期必须服!。从当地和上级防汛指!挥部调度和决定【 ,在防汛紧急时期防】汛指挥部有》权调动防汛抢险急】需的物资、设备【、器材、交通运【输工具和劳动力汛】期在河道作业—的各部门的工作与防!汛有:矛盾时?必须服从防汛—需要 第二十一条】 各级防御特大洪水!措施方?案,由当:。地人民政府负责制】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批!准在遭遇特》大洪:水时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准妨—碍、阻挠蓄洪、分洪!、滞洪命令的—执行对严《重阻水的工程—。设施经上级人民政】府批准?防汛指挥部可以采】取非常措施 第二】十二条 《十条主?。要江:河干堤的警》戒水位和保证水位由!省防汛指挥》部审定其它》河,流由行署、市人民】政,府防汛指挥部—审定 第二十—三条: 汛期水《。库的调度要按批【准的调?度计划执行如遇特】殊情:。况需:要变更调度计划要】经原:批准机关同意其它部!门和个人不准擅自】。改变不?安,全的病、险》。水库要限制蓄水废】弃的水库《不准擅自恢复利用】 第二?十四条 气象—、水文?部门应及时预测预】报雨情水情邮—。电及:其它有?关部门应《保证汛?情联络畅通》物资部门应保证防汛!抢险:物资、器《材供应交通运输部门!应保证防汛物—资和人?员的及时运》送 一切部》门、单位和个—人都必须按时完成】分担:的防汛任《务 第二十五条 】防汛:抢险救灾的资—金和物资器材要严加!管理:不准挪?用 第五章》 奖励和惩罚 【第二:十,六条 有下列事迹】之一的单位和个人】由河道管理部门或】报请人民政府给【予奖励 (一)模】范执行本条例—或同违法行为作【斗争有显著成绩的;! (二)在防—汛抢险斗争中作出】显著成绩《的; (三)—对保护、开发和科学!利用江河资源—做出显著成》绩的;? (四)积》极搞:好河道及附》属工程?设施管理种植防护】。林,草,取得显著《成绩的; 》。。。。(五)广泛开展宣】传教育工作积—极发:动和组织受益单位】和群众?搞好河道、》堤,防管理取得显著成绩!的 第二十》七条违反本条例规】定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县级以上—人,民政府?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!其,纠正违?。法行为?、采取补救措施外】可以并处警告、罚】款、:没收:非法所得;对有关】责任人?员由其所在单位或】者上级主管机关【给予行政处分—;构:成犯: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 (一【)在河道管理范围】内弃置、堆放—阻碍行洪物体的;种!植阻碍行洪的林木】或者高?秆,植物:。的;:修建围堤、》阻水渠道、阻水【道路的; (—二)在堤防、—护,堤地建房、放牧、】开渠、打井、挖【窖、:葬坟、?晒粮:。、存放物料、—开采:地下:资源、进行》考古发?掘以及?开展集市贸》易活动的《; (三)未经【批准或者《不按照国家规定【的防:洪标:。准、工程安全标准】整治河道或》者修建水《。工程建筑物和其【他,设施的; (四【)未经?批准或者不按—照河:道主管机关》的规定在河》道管:理,。。范围内采《砂、取土、淘金、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、!爆破、钻探、—。挖筑鱼塘的;— (五)《未经批?准在河道滩》地存放物料、修建厂!房或者其他》建筑设施以及开【采地:下资源或者进行【考古发掘的; (】六)擅自《砍伐护?堤护岸林木》的 第?二十八?条 违?反,本条例规定有—下,列行:为之一?的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!。关除责令其纠正违】法,行为、?赔偿损失《、采取补救措施【。外可以并处警告、】罚款:;应当给予治—。安,管,。理处罚的按》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治安管理》处罚法的规定处罚;!构,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?。 ,(一)损毁堤—防、护岸、闸坝、】水工程建筑物损【毁防汛设施、—水文:监测:和测量设施、河岸】地质监?测设施以及通—信,照明等设《施; ?(二)在堤防—安全保护区内进行】打井:、钻探?、爆破、《挖筑鱼塘、采—石、取土等危害堤防!安全:的活动的; (【三)非管理》人员:操,作河:道上的涵闸闸—门或者干扰河道管】理单位正常》工作:的, 第二十九条— 对拒不执》行防汛调度和决定挪!用盗窃防汛救—灾资金和《物资器材造》成损失的单位和【个,人视情节轻重给予】行政处分或依—法追究?刑事责?任 第?。三十条 当事—人对行政处罚决【定不服的可以依法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】提起诉?讼 第三十一—条 法律、行—政法:规另有?规定的从其规定 】第六章 《附, 则 第三》十二条 本》条例实施《前已有的影响—行洪、?排涝、?。供水、过船》、过鱼的《障碍物应本着"谁】设障谁清《。除"的原《则按河道管理—部门的要求》由设障?单位在限期内清除】或改建? 现有穿堤工程不】符合安?全要:求的:由工程所属》部门加固改》建;废弃的由工【程所属单位及时清除!并,回填加固 第—三十三条《 在河道《管理:。范,围内兴?建工程、开发资源、!划定:管理使用范围—涉及:土地:。、草:原、林木、水面所】有权或使用》权的变更按国家和】省有关?规定办理 第三【十四条 《本条例自198【。5年1?月1日起《。。。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