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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河道—管理条例 (198!4年11月6日黑龙!。江省第?六届人民《代表大?会常:务委员?会第十次《。会,议通过 根》据1997年—10月20日黑龙】江省:第八届?人民代?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。第三十次会议—关于修改〈黑—龙江省河道管理条】例〉的决定第—一次修正 根据【2015年4月【17日黑龙江省【第十二届人民代【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第十九【次,会议关于废止和修】改<黑龙江省—文化市场管理条例】>等:五十部地方性法【。规的决定《第二次修《正 根据20—18年?4月26《日黑龙江省第—十三届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!次会议黑龙江省【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,。委员会?关于废止《和,修改〈黑龙江省【统计监督处罚条例】〉等7?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!。定第三?次修:正 根据2》018年6月—28日黑龙》江省第十三届人【民代表大会》常务:委,员会第四《次会议黑龙江—省人民?代,表大: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!止和修改<黑龙江】省,农作物种子管—理,。条,例>等63部—。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!四次修正) —  第一章 总【 ,则 :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!。民共和国防汛法【和中华人民》共和国?河道管理条例—等有关法律、—法,规结合本省实际制】。定本条例 第二【条 本条例适用【。于本省行《政区内的河道(包】括湖:。泊、人工水道、【行洪区、蓄洪区、】滞,洪区) 河》道内的?航道同时适用—航,道,管理法律、法规 第!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!的水行政主管部【门,为河道主管部—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!实施和监督执行;】负责防洪调》度、:综合开?。发利用水资源;【协,。调处理各部》门在用河方》面的矛盾及河道【业务技术指导;会同!航,运、城建等部门编制!江河流域《规划、河道整治规划! 各级人民政—府根据需要在水【行政主管部门建【立河道管理机构 】第四条 省水行政】主管部门可根据情】。况委托省有关部【门实施河道管—理被委托《部门应当接》受省水?行政主?管部门指导和监【督有堤防、护岸管理!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!设置:。相应的管理机构或专!职,人员 第五条 河】道,水土资源除集体【所有的土地》外均属全民所有保护!河道水土资源—及附属?工程设施的》完整是全省人民【的义务? 各单位和》个人:有权在法律规定【。范围:内开发利用江河水土!资源单位《和个人的兴利活【动,必须服从江河流域规!划、河道《整治规划《要严格遵守本—条例 第二》章, 河道管理 第【六条 有堤防—的河道其管理范【围为两岸堤防—之间的水域、沙洲】、滩地(包括可【。耕地)、行洪区两岸!堤防:及,护堤地 无》。堤防: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!据,历史最高洪》水位或者设》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!具体管?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?负责划定 第—七条 ?在河道管《理范围内修建工程不!得影响行洪》、排涝及《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!。势的不良变化—不得破?坏通航条《件,不得危?及,其它部门的兴利活动!在河道管理》范围内新建、改建工!程及河道整治工程建!设单位必须按—照河道管《理权限?将工程建《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!部门审查同意未【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!同,意的建设单位不得】开工建设 省界和边!境河流?按规定程序由国家或!省审定穿《越两个?以上市(地)—或跨县、场的河流】。由省审?定穿越?两个以上县(—含县:级市:下,同)并在同一市(地!)范围内的河—流由市(地)审【。定河道长度不超出】县境的河流由县审定!河道长度不超出【牧,场、渔场等范围的河!流由各自主》。管部门审定 —第八条 在》。河道:管理范围《内不准擅自修—。筑丁坝、《锁坝、围堤》、泵站、码头、高渠!、高路厂房、—民房等建筑物;【不准擅自堆放物资】、,倾填矿渣、》煤灰、残《土,、垃圾;除营—造,护堤:护岸林外不准种【植高杆?阻水:植物;?不准从事任何造成】壅,水、冲刷、淤积【。等,不,利影响的生产活【动 第九《条 在?河道管理《范围内采砂、—取,土、淘金的单位和】个人必须报经河道】主管机关批准按河】道管理权限实行【管理由河道主—管机关发放准采证】按照批准的范围【和,作业:方式进行并向河道】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!;涉及其他部门的】由河道?主管机关《会同有关部门—批准河道采》砂管理费纳入财【政预算?管理用?于河道?堤防:工程的维修、—工程设施《的更新?改造及管理单位的】管理经费收费具体标!准和:计收办?法由:省人:民政府?根据国?家有关规《定制定禁《止在下述区域—内采:掘砂石土料物:【 (1?)堤防迎水》面五十米以内河床】凹岸和堤防险—工,地,段、河道整治工程一!百,米以内; (2)大!、中、小铁路桥【及防护工程上—下游五百、》三百:、二百米以内—。公,路桥及?引道、防护工程上】下游:二百米?以内; (》3)拦河闸坝、泵站!上下游三百米以【内; (4》)水文?测流断面上下游五百!。米至一千米》以内; (》5)可?能因采砂而导致流势!变化影响其它部门】正常生?产活动的区域 【第十条 《经批准在河道管【理范围内《修建工程、堆—放,物料和采掘》矿产、砂石》对,防洪及其它单位用河!造,成影响或经》济损失的要支付采】取补救措施所需全部!费用 第十》一条: 禁:止,在通航河流》和渔业生《产繁忙的江河内散】放,流送木材《和无船舶牵引的木】排如有?散排放?排,。单位要?及时打捞因流—送木排使桥》梁等工程施放受到】破坏的放排单位要】给予:赔偿 第《三章: 工:程及林草管理 【第十二条 市—、县人民政府要【按照下列标准—划定江河堤防护堤】用地范围《。:黑龙江、》。松花江、《嫩江、牡丹江、穆棱!河、汤旺《河、:呼兰河?、拉:林河、?绰尔河、《雅鲁河等《十条主要江》河堤防和大型堤防迎!水面不小于五十米背!水,面不小?于三十米中、小河流!堤防迎水《面,不小于三十》米背水面《不小于?二十米凡已经市【、县人民政府—划定的护堤》用地由?河道、堤防管理部门!管理使用《护堤地主《要用于营造防浪林】、防汛用材林及【。发展围堤经济 【其它单位《和个人?临时:占用护堤地需经河】道、:堤防管理部》。门同:意损:坏的树草《应予补?栽并作价赔偿 【第十三条 在堤身】和护:堤地内?禁止挖掘草皮—、取土?挖洞、开沟、打【井扒:道口、建房、—爆破、埋葬、堆放】杂物、修建》鱼,池及从?事其它危及工程安】全的活?动,十条:主要江河堤防背水】面三百米以内其它】江河堤防背》水面一百米以—内不准擅《自钻探、打深井和】修筑地下工》程如必须钻》探应经河道、堤防】主管部门《批准并由钻探部【门负责进行安全处理!。 第十?四,条 河道工程(堤防!、护坡?、护岸、大坝、涵】闸)未经河道—。主管机关批》准不得做公路、乡】。。路不得停靠》船只或?做码头确需利用河道!工程做公路、乡路】的,利用堤防(坝)、护!。坡、护岸等工程和】护堤地做《码头或堆放物料【的须经?有审批权《的河道主管机关同】意同使用单位—和个:。人对所利用工程【负责养护维修保【持原有工程防洪【标准或者向河道主管!。机关:缴纳工程养护—费收费具体》标准和计《收,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!定对工程造成损坏由!使用单位和个人【。负责赔偿 在堤【。身泥泞期间禁止车】辆通行防汛》抢,险,车辆除外 第十五】条 修建穿堤—工程要做《出工程设计和回填设!计按本?条例第七条规定履行!手续并服从》河道主?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市!、镇港区道路穿【越,堤防要修建确—保防洪安全》的永久性设施— 第:十六条 护堤护【岸,。。林草:由河道管理单位【组织营?造和管理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!侵占、砍伐或者破坏!。河,道管理?。单位对?护堤护岸林木—进行抚?育和更新性》质,的,采,伐及用?于防汛抢险的采伐】根据国家有》关,规定免交育林基【金 :第十七条 河—道整治工程和—。护岸林?草及测量《。标志工程、水文观】测和通讯照明设施及!护堤房等任何单位】和个人不准侵占【、偷盗和《破坏不准在各类标志!附近设置《有碍观测的》障,碍物 第《十八条 河道堤防的!防汛岁?修费按照分级管【理,的原:则由各级人》民,政府负担列入各【。级财政预《算 第四《章, 防 汛《 第:十九条 《省、市、县人民政府!及行政公《署应设立《防汛指挥部其日【常办事机构设在同】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建立健全》防汛组织做好—。汛期的防洪》工,作 第二《十条 防汛工作要】实行集中领导统一】指挥下级防汛—指挥部必须服—从上级防汛指—挥部的调度和决定各!部门和单位在汛期必!须服从当地和上级防!汛指:挥部调?度和决定 》。。在防汛紧《急时:期防:汛指挥部有权调动防!汛抢险急需的—物资、设备、—器材、交《通运输工具和—劳动:力汛期在河》道作业的《。各部门的工作与【防汛有?矛盾时必《须服从?防汛需要 第二【十一条 各级防【御特大洪水措—。施,方案由?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制!定报上级《人民政府批准在【遭遇特大洪水时【任何:单位和个《人不准?妨碍:、阻挠蓄洪》、分洪、滞洪命令】的执行?对严重阻水的工【程设施?经上级人民政—府批准?防汛指挥部可—以采取?非常措施 第二十】二条 十条主—要江河干堤的警戒】水位和保证》水位:由,省防汛指挥部—审定其它河流由行】署、市人民》政府防汛《指挥部审定》 第二十《三条 汛期》水库的调度要按批准!。的调度计划执行如遇!特,殊情况?需要变更调度计划】要,经原批准机关同意】其它部门《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!不安:。。全的病、险》水库要限制蓄水【。。废弃的水库不准【。。擅自恢?复利用 第二十四】条 气?象、:水文部门应及时【预测预报雨情—水情:邮,电及其它有关部门应!保证汛情联络—。畅通物资部门应保】证防汛抢险物资【。、器材供应交通运输!部门应?保证防汛物资和人】员,的及时?运送 一《切部门、《单位和个人》都必须?按时完成分担—的防汛任务 —第二十五《条 :防汛抢险救灾—的资金和物资器材要!严加管理不准挪用】 第五章 》奖励和惩罚 —第二十六《条 有?下,。列事迹之一的—单位和个人由—河道管?理部门或报请—人民政府给》。予奖励 (一)模范!执行本条例或同违】法行为作斗争有显著!成绩的;《 (二?。)在防汛抢险—斗争中?作,出显著成绩的; 】(三)?对保护、开》发和科学利用—江河资源做出显著】成绩的;《 (四)积极—搞好河道及附—属工:程设施管《理种植防护林—草取:。。得显著?成绩的?; (?五)广泛开展宣传】教育工作积极发动和!组织受益单位—和,群众搞好河道、堤】防管理取得显著【成绩的 第二十七】条违反本《条例规定有》下列行为之》一的县级以上人【民,政,府河: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!纠正违法行》为、采取补救—措施外可以并处【警告:、罚款、没收非法所!得;对有关责任【人员由?其所在单位或—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!。行,政,处分;构成犯罪的依!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(一)在河道管理】范围内弃置、堆【放阻碍行洪》。。物,体的;种植阻碍【行洪的林木或—。。者高秆植物的—;修建围堤、—阻,水渠:道、阻水道路的;】 (二)在堤防、护!堤地建房《、,放牧:、开渠、打井—、挖窖、葬坟—、晒粮、《存放物?料,、开采地《下资源、进》行考古发掘》以及:开展集市贸易活【动,的; (三)未【经批准或者不—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!标准、工程安—全标准整治河道【或者修建水工程【建,。筑,。物和:其他设施的; (】四)未经批准—或者不按照河道【主管机关的规—定在:河道管理范》。围内采砂、取土【、淘金、弃置砂石或!者淤泥、爆》破、钻探、挖筑鱼塘!的; (五)未经批!准在:河,道滩地?存放物料《、修建厂《房或者其他建—筑设施以《及开采地下资—源或者进《行考古发掘的; (!六)擅自砍伐护堤】护岸林?木的 第二十八条 !违反本条例规定【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县级》以,上人民政府河道【主管机?。关,除责令?其纠正违法行为、】赔偿损失、采取补】救措施外可》以并处警《告、:罚款;应当给予治安!管理处罚的》按照中华人》民共和国治安管【理处罚法的规—定处罚;构成犯【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 (一—)损毁堤防》、护岸?、闸坝?、水工程建筑物【损毁防汛《设施、水文监—测和测量《设施、河岸地质监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!等设施; (二)】在堤防安《全保护区内进—行打井、《。钻探、爆《破、挖筑鱼塘—、,采,石、取土等危害堤防!安全的活动的;【 (三)非管理人员!操作河?道上的涵闸》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!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!第二十九《条 对拒《不,执行防汛调度和决】定,挪,用盗窃防汛》救灾:。。资,金和物资器材造成】。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!情节轻?重给予行政处分【或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!。 ,当事人对行政处【罚决定不服的可【以依法申请行政复】。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!三十一条 》法律、行《政法规另有规定的】从其规定 第六章 !附 则 第三十【二,条 本条例实施【前已有?的影响行洪、排【涝、供水、过船、过!鱼,的障:。碍物应本着"谁【设障谁清除"—的原则按河道管理】部门的要《求由设障《。单位:在限期内清除或【改,建 :现有穿堤工程—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由!工程所?属部门加《固改建;废》弃的由工程所属【单位:及时清除并回填【加固 第三》。十三条 在河道管】理范围内兴建—工程、开发资源【、划定管理使用【范围:涉及:土地、草原、林木】、水面所《有权或使《用权的?变更按国家和省有关!规,定办理 《第三十四《条, 本条例《自19?85:年1:月1日起施行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