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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!例 (1984年】1,。1月6日《。黑龙江省第六届【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第十—次会议通过》 ,。根据19《97年10》月20日黑龙江【省第八届人》民,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第三十次会议—。关于:修,改,〈黑龙江省河道管理!条例〉的决定第一次!修正 根据2—0,15年4月17日黑!龙江省第《十二届人民代表大】。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!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!。改<:黑龙江省文》化市场管理》条例>等五十部【地方性法规的决【定第:二次修正 根据2】018年4月—。2,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!届,人,民代:表大:会常务?委员会第三次会议】黑龙江省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委员—会,关于废止和修改【〈黑龙江省统计【监督处罚条例〉【等,7,2部地方性法规【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!根据2018年【6月2?8日黑龙江省第十】三届人民代》表大:会,常务委员《会第四?次,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!表大会常《务,委员会关《于废:止和修改<》。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!。管理条例>等6【3部地方性》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!正)   第一【。章 总 则 第一条! 根:据中:华人民共和国防汛】法和:中华人民《共和国河道管理【条例等?有关法律、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!定本:条,例 第?二条: 本条例适用—于本省行政区内【。的河道(包括—湖泊、人工水道、】。行洪区?、蓄洪?区、滞洪区)— 河: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!航,道管理法律、—法规 第三条 【各,级人民政《府的:。。水行:政主管部门为河道】主管部?。门负责?本条: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!执行;?负责防洪调度—、综合开发利用水资!源;:协调:处,理各:部门在用河方面的】矛盾及?河道:业务技术指导;【会同航运、城建等】。部门编制江河—流域规划、河—道整治规划》 各级人民》。政府根据需要在水行!。政主管部门建立【。河,道,管理机构 第四【条,。。 省水?行政主?管部门可根据情【况委托省有关部【门实施河《道管理被委托部门】应当接受省水—行政主管部门指【导和监督《有堤防、《护岸管理任务的部门!和单位应设置相【应的管理机构或专职!人员 第五条 【河道水?土资源除集体所有的!土地外均属全民【所有保?护河道水土资源及附!属工程?设施的完整是—全省人?民的义务 各单【位和个人有权在法律!规定范?围,内,开发利?用江河水《土资源单位和个人】的兴利活《动,。必须:服从江河流》。域规划、河》道整治规划要严格遵!守本条例《 第:二章 河道管理 第!六条 有堤防的河道!。其,。管,理,。范围为两岸堤—防之:间的水域《、沙洲?、,滩地(包括可—耕地)、《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!堤地 无堤》防的河道其管理【范围根?据历:史最高洪水位或【者设计?洪水位?确定河道的具—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负责划】定 第七条 在【河道管理范围—内修:建工:程不得?影响行洪、排涝【及堤防安全不得引起!河势的不良变化【不得破坏《通航条件不得—危及:其它部门的》兴利活动在河道管理!范围:。内,新建、改建工程【及,河道整?。治工程建设单位必须!按照河道《管理权限将工程建】设方案报送》河道主管部》门审查同意未经【河道主管部门—审查:同意的建《设单位不得开—工建设 省》界和边境《河,流按:规定程序《由国家或《省审定穿越两个【以上市?(地)或跨县、场的!河流由省审定—穿越两个《以上县?(含:县级市下同)并【在同一市(地)【范围内的河流由市(!地)审定河道长度】。不,超出县境的河—流由县审定河—道,长度:不超出牧场、渔场】等范围的河流由各】自主管?部门审定 第八条】 在河道管理—范围内不准擅自【修筑丁坝、》。锁坝、围堤、泵【站、码?头、高渠、高路【厂,房、民房等建筑物】;不准?擅自堆放物资—、倾填矿渣、煤灰】、残土、垃圾—;除营?造护堤?护岸:林外不准种植高【杆阻水植物;—不准从事任何—造,成,壅水、冲刷、淤积】等不利影响》的生产活动 第九条! 在河道管》。理范围内采砂、取】。土、淘金《的,单位和?个人必?。须报经河道主—管,机关批准按河—道管理?权限实行管》理由河道主管机【。关发放准《采证按照批准—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!行并向河道》主,管机:关缴纳管理》费;:涉及: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!管机关会同》有关:部门:批,准河道采砂管—理费纳入财政预算】管理:用于河道堤防—工程的维修》、工程设施的—更新改造《及管理单位的管【理经费收费具体【标准和计收办—。法由:省人民政府根据【。国家:有关规定制定—禁止在下述区域内采!掘,砂石土料物: (】1)堤防迎水—面五十米以内河【床凹岸和堤》防险工地段、河道】整治工程一百米以内!; (2)大、中】、小铁?路桥及防护》工程上下游》五百、三百、二【百米以内《公路桥及引》道,、,防护工程上下游二百!米以内; (3)拦!河闸:坝、泵站《上下游三百米—。以,内; (4》)水文测流断面【上下游五百米至一千!米以:内; (5》)可能因采砂而导】致流势变《化影响其《。它部门正常生—。产活动?的区域? 第十条 》经批准在《河,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!程、:堆放物料和采掘矿】产,。、砂石对防洪及其】它单位用河造成影响!或经:。济损失的要支付采取!。补救措施所需全部】。费用 第十一条 禁!止在:通航:河,流和渔业生产繁【。忙的江河内散放流送!木材和无船舶—牵引的木排如—有散排放《排单位要及时打捞因!流送木排使桥梁等工!。程施放受到》破,坏的放排《单位:要给予赔偿 第【三章 工程及—林草管理《 第十二条 市【、县人?民,政府要按照下列标】准划定江河堤防护堤!。用地范围:黑—龙江、松花江、【嫩江、牡丹江—、,穆棱河、汤》旺河、呼兰河、【拉林河、绰尔—河、雅鲁《。河等十?条主要江河堤防【和大:型堤防迎水》面不小于《五十米背《水面不小于》三十:米中、小河流堤防】迎水面不小于三十米!背水:。面不:小于二十米凡已【经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划定的护堤用地由】河,道、堤防《管理部?门管理?使用护堤地主—要,用于营造《防,浪林、防汛用材【林及发展《围,堤经济 其它单位和!个人临时占》用护堤地需经河道】、,堤防管?理部门同意损—坏的树草应》予补栽并作价赔偿】 第十三条 —在堤身和护堤地内禁!止,挖,。掘草:。皮、:取土挖洞、开沟、打!井扒道口、建房【。、爆破?、埋葬、堆放杂物、!修建鱼池及从事其】它危:及工程?安全:的活:。动十条主《要,江河堤?。防背水面三百米以】。内其:它江河堤防》背水面一百米以【。内不准擅自钻探【、打深井和修筑地】下工程?如必须钻探应经【河道、堤防主管部门!批,准并由钻探部门负责!进行安全处理 第十!四条 ?河道工?。程(堤防、》护坡、护岸、大坝、!涵闸)未经》河道主管《机关批准不得—。做,公,路、:乡路不得《停靠船只或做码头】。确需利用河》。道工程做公路—、乡路?的利用堤防(坝)】、护坡?。、护岸等工程和【护堤地做码头—或堆:放物:料,的须经有审批权的】河道主管机关—同意同使用》。单位和个人对—所利用?工程负?责养护维修保持原有!工程防洪标准或者向!。河道主管机关缴纳】工程:养护费收费具体【标准和计收》办,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!对,工程造成《损坏由使用》单位和个人》负责赔偿 在堤身】泥泞期间禁止车辆】通行防汛抢险车【辆除外 第十五【条 修?建穿堤工程要做出】。工程设计和回—填设:计按本条例第—七条规?定履:行手续并服从—河道主?管部门的安全—。管理市、镇》港,区道路穿越》堤防要修建确保防】。洪安全的永久性设施! ,第十六条 》护,堤护岸?林草由河道管—理单:位,。组织营造和》管理:其他单位和个人【不得侵占、砍—伐或者?破坏河道管理单位对!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!育和更新性质的采】伐及用于防汛—抢险的采伐根据国】家有关?规定免交育林基【金 第十七条— 河道?整治工程和护—岸林草及测量—标志工程、水—文观测?和通讯照明设施及护!堤,房等任何《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!、偷盗和破坏不准】在各类标志附近【设置有碍《观测的障碍物 第】十八条 河道—堤防:的防汛岁修》。费按:照分级管理的原【则由各级《人民:。政,府负担列入》。。各级财政预算—。 第四章 防— 汛 第十》九条 省、市—、县人民《政府及?行政公?署应设立防汛指挥】部其日常办事机构设!在同级水行》政主管部门负责【建立:健全防?。汛组织做好汛—期的防洪工作— 第二?十条 防汛工作要实!行,集中领导《统一:指挥下级防汛—指挥部?必须服从上级—防汛指挥部的—调度和决定各—部门:和单位在《汛期必?须服从当地》。和上级防汛》指挥部?调度:。和决定 在防汛紧】急时期防《汛指:挥部:有,权调动防《汛抢险急需的物资】、设备?、器材、交通运输工!具和劳?动力汛期在河道作业!的各部门《的工作与《防汛有矛盾时—必须服?从防汛需要 第【二十一条 各—级防御特大洪水措施!方案由当地》人民政?府负责?制定报?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在!。遭遇特大洪水时任】何,单位和个人不准妨碍!、阻挠蓄洪》、分洪?、滞洪命《令,的执行对严重阻水】的,工程设施经上级人民!政府批准防汛指【挥部:可,以采取非常措—。。施 第二《十二条? 十条?主要:江河干堤的警—戒水:位和保证水位由省】防汛指挥部审定其】它河流由行署、市人!民政府防汛指挥部】审定 第《二十三条 汛—期水库的调度要按】批准的调度计划执】行如遇特殊情—况需要变《更调度计《划,要经原批《。准机关同意》其它部?门和个人不准擅自改!变不安全的》病,。、险:水库要限《制蓄水废弃的水库】不,准擅自恢复》利用 第二十四条 !气象、水文部门应】及时预测预》报雨情水情邮电及其!。。它有关部门应—保证汛?情联络畅通物—资部:门,应保证防汛》抢险物资、》。器材供应交》。通运:输部门?应保:证防汛物资和人【员的及时运送 一切!部门:。、单位和《。个人都?必须按时完成分担】的,防汛任务 》第二十五条 防汛抢!险救灾的《资金和物资器材要严!加管理不准挪用 】第五:章 奖励《和惩罚 第二十【六条: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!单位和个人由—河道管理《部门或报请人民政】府给予奖励 (【一)模范执行本【条例或同违法行【为作斗争《有显著成绩的;【 (二)《在防汛抢《险斗争中作》出显著成绩的; (!。三,)对保护、》开发和?科学利用江》河资源做出显著【成绩的; (四)】。积极搞好河道及附属!工程设施管理—种植:防护林草取》得显著成绩的;【 (五)广泛开【展宣传教育工作积】极,发动和组织受益【单位和?群众搞好河》道、堤防管理取得】显著成绩的 第【二十七?条违反本条例—规定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河:道主管机《关除:。责令:其纠正违法行为、采!取补救?措施外可以》并处警告、》罚款、没收非法所】得;:对有关责《任人员由《其所在单位或—者上级主管机关【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!犯罪: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(一)在河道管理!范围:内弃置?、堆放阻碍行洪物体!。的;种植阻碍行洪的!林木:。。或者高秆植物的;】修建围堤、阻水【渠道:、阻水道路的;【 (二)《在堤防、护堤地【建房、放《牧、开?渠、打?井、挖窖、》。葬坟、晒粮、—存放物料、开—采地下资源、进行】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!市,贸易活动的; (三!)未经批准》或者不按照国家【规定:的防洪标准、—工程安全标准整治】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!建筑物和其》他设施?的; (四)—未经批准或》者不按照河》道主:管机关的《规定在?河道管理范围内【采,砂、取土、淘金、弃!置砂石或《者淤泥、爆破、【钻探、?挖,筑鱼塘的; (五】)未经批准在河【道滩地存放物料、修!建厂房?或者其他《建筑设?施,以及开?采地下?资源或?者进行?考古发掘的; 【(,六)擅?自砍伐护堤》护岸林木的 第【二十八条《。 违反本条例规定】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县?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河,道主管机关除责令】其,纠正违法行为、赔偿!损,失、:采取补救《措施外可以并处【警告、?罚,款;应当给予治安】管理处罚的按照【中华人民共和国【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!定处:罚;构?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?。 (一?),损毁:堤防、护《岸、:。闸坝:、水工程《建筑物损《毁防汛设《施、水文监测和测量!设施、河岸地质【监测设施以及通【。信照明等设》施,; :(二)在堤》防安: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!、钻探、爆破、挖】筑鱼塘、采》。石,、取土等危害堤防安!全的活?动的; (三—)非管理人》员操作河道》上,的涵闸闸门》或者干?扰河:道管理?单位正常《。工作的 第二—十九条 对拒—不执行防汛调—度,。。和决:定挪用盗窃防汛救灾!资金:和,。物资器材造成—损失的单《位,和,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!行政:处分或依《法,追究刑事责任 【第,。三十条 《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!定不服?的可以依法申—请行政复议或者提】起诉讼? 第三十一条 法律!、行政法规另—有规定的《从其规定《 第六章 附— 则 第三》十二条 《本条例实施》前已有的影响行洪】。、排涝、供水、过】船、过鱼的障碍【物应本?着,"谁设障谁清除"的!原则按河道管理部】门的要?求由设障单位在限期!内,清除或?。改建 现有穿—。堤工程不符合安【全,要求的由工程—所属部门加固改建】;废弃的由》工程:所属单位及时清【除并回填加固 【第三十?三,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!。内兴建工程》、开发资源、—划定管理使》。用范围涉及土地、草!原、林木、水—面所有权或使—。用权:的变更按国家—和省有关《规定办理《。 ,第三十四条 —本条例自1》985年《1月1日起》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