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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河道管理】。条例 (19—84年?11月6日黑龙江省!第六届人民代—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第十:次,会议通过 》根据1997年10!。月20日黑》龙江省第八届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!于修:改〈黑龙江省河道管!理条例〉的决定第】。一次修正 根据【2,01:5年4月1》7日黑龙江省—第十二?届人民代表》大,会常务委员会—第十九次会议关【于废:止和:修改<黑龙江省文化!市,场管理条《例>等五十部地方性!法规的决定第二次】修,正 根据20—18年4月》26日黑龙江省【第十三届《人民代表《。大会常?务,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!龙江省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?委员会关《。于,废,止和修改〈黑龙江省!统计监督处罚—条例〉等72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】定,第三次修正 根【据2018》。年6月28日黑【龙江省第十》三届人?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员会【。第四次?会,。。。议黑:龙江:省人:民代: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,关,于废止和《修改<黑《龙江省农作物种【子管理条例>等【6,3部地方性法—。规,。的决定第四》次修正)   第】。一章 总 则 【第一条 《根,据中华人《。民共和国防汛法和中!。华人民共和国河【道管理条例等—。有关法律、》法规结合本省—实际制?定本条?。例 第二条 本条例!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!的河道(包括—湖泊、人《工水道、行洪区、】蓄洪区、滞洪区【) 河道内的航道同!时适:。用航道?管理法律、法规 第!三条 ?各级人民政府—的水:行政主管部》。门为河道主管部门】负责本?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!督执行?;负责防洪》。调度、综合开发【利用:水资:源;协调处理各【部门在用《河方面的《矛盾及河《道业务技术指导;】。会同航运《、城建等部门编【制江河流域规—划,、,河道整治《。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!根据需?要在水行政主管【部门:。建,。立河道管理》机构 ?第四条 《。。省水行政主管部【门可根?据情况?委托省有关部门实施!河道管理《被委托部门应当接】受,省水行政《主,管,部门:指导和监督》有堤防、护岸管理】任务:的部:门和单位《应设置相应》的管理机构或专职人!。员 第五《条 河道水土—资源除集体所有【的土地?外均属全民》所有保护河道—水土资?源及附属工程设施的!完整是全省人—民,的义务 各单—位和个?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!围内开?发利用?江,河水土资源单位【。和个人的兴利活【动必:须服从?。。江河流域规划、河】道整治规划要严格】。遵,守本条例《 第二章 河道管】理 第六条 有堤防!的河道其管》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!间的水?域、沙洲《、滩地(包括—可耕地)《、行洪区两岸堤防及!。护堤地 无堤防的】河道其?。管理范围根据历史】最高洪水位》或者:设计洪水位》确定河道的具体管】理范围?由,县级以上《人,民政府负责》划定 第《七条 在河道管【理范围内修建工【程不得影响行洪【、排涝?及堤防安全不—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!化不得破《坏通航条《件不得危及》其它部门的兴利活动!在,河道管理范围内【新建、改建工—程及河道整治—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!照河道管理》权限将工程建—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!部,门审查同意未—经河:道主管部《门,审查同意《的建设单《位不得开工建设【 省界?。和边境河流按规【。定程序由国家或省审!定穿越两个以上【市(地?),或跨:县、场的河流—由省审定穿越两【个以上?县(含县级市下同】。)并在同一》市(地?)范围内的河流由】市,(地)审定河道【长度不超出县境的】河流由县审定—河道长度不超出牧】场、渔场等范围的】河流由各自主管部】门审定 《第八条 在》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准!擅自修筑丁坝、锁】坝,、围堤?、泵站、码》头、:高渠、高路厂房、】民房等建筑物;不】准擅自堆放》物资、倾《填矿渣、煤灰、【残土、垃《圾;除营造护堤护岸!林外不?准种植?高杆阻水《植物;不《准从:事任何造成壅水【、冲刷?、,。淤,积等不利影响的生】产活动 第九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!内采砂、取土、【淘金的单位和—个,人必须报经》河,道主管机关批准按河!道管理权限》实行管理《由河道主管机关【发放准采证》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!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!主,管机关缴《纳管理费《;涉及其他部门的由!河道主管《机,关会同有关部—门批准?河道:采砂管?理费纳入财》政,预算管?理用于河道堤—。。防工程?的维修、工程设施的!更新改造及管理【单位的?管理经费收费—具体标准和》计收办法由》省人:民政府根据国—。家有:关规定制定禁止【在下述区域内采掘砂!石土料物:》 (1)堤防—迎水面五十米以【内河床凹岸》和堤防险工》地,段、河?道整治工程一百米以!内,; (2)》大、中、小铁路桥及!防护:工程上?下游五百、三百【、二百?米,。以内:公路桥及引》道、防护工程上下】游二百米《。以内; (3)拦】河闸坝、泵站上下】游三百米以内—; :(4)水文》测流断面上下游五百!米,至一千?米以内;《 (5)可能因采】砂而导致流势变化】影响其?它部门正常生—产活动的区域 【第十条 经批准【在河道管理》范围内修建工程【、堆放物《料和采掘矿产、【砂,石对:防洪及?其它单位用河造【成,影响:或经济损失的要【支,付,采取补救措》施所需全部费用 】第十一条 禁止【在通航河流和渔业】生产繁忙的》江河内散《放流送木材和无【船舶牵引的木排如有!散排放排单位要及时!打捞因?流送木排使》桥梁等?工程施放受到破【坏的放排单位要给】予,赔,偿 第?。三,章 工程及林—草管理? 第十二条》 市、县《。人,民政府?要按照下列标准划】定江河堤《。防护堤用地》。范围:黑龙江、松】花江、嫩江、牡【。丹江、穆棱河、【汤旺河、呼兰—河,、拉林河、绰尔河、!雅鲁河等十条主要】江,河堤防和大型堤防迎!水面不小于五十米】背水面不小于—三十米中《、小河流堤防迎水面!不小于?三十米?背水面?不小:于二十米凡已—经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划:定的护堤用地—由河道、堤》防管理部门管理【。使用护?堤地主要用于营【造防浪林、防汛【用材:林及发展围堤—经济: 其它单位和个人】临时占用《护堤地?需经河道、堤防【管理部门同》意损坏的树草—应,予补栽并《。作价赔?偿, 第十三条 在堤身!和护堤地内禁—止挖掘草皮》、取土挖洞、开沟】。。、打井扒道口、建】房、爆破、埋葬、堆!放杂物、修》建鱼:池及从事《其它危及工程安【全的活动十条主【要江:河堤:防背水?面三百米以内—其它:江河堤?防背:水面一百米以—内不准擅自》钻探、打深井和【修筑地下工程如必须!钻,探,应经:河道、堤防主管【部门批准并由—钻探:部门负责进行安【全处理 第十—四条 河《。道工程(堤防—、护坡、护岸、大坝!、涵:闸,)未:经河道主管机—关批准不得做公路】、乡:路,不得停靠船只或做码!头确需利《用河道工程做—公路、乡路》的利用堤防》(坝)?、护坡?、护岸等《工程:和护堤地做码—头,或堆放物料》的须经?有审批权的河道主管!机关同意同使—用单位和个人对【所利用工程负责养护!维修保持原有工程】。防洪:标准或?者向河道主》管机关缴纳工程【养护费?收费具体标准—和计收办法》由省人?民,政府制定《。对工程造成损坏【由使用?单位和?个人负责《赔偿 在堤身泥【泞期间禁《止车辆通《行防汛抢险》车辆除外 第—十五条 《修建穿?堤工程要做出工【程设计和回》。填设计?按本条例《第七条?规定履行手续并服从!河道主管部》门的安全《管理:市、镇港区道路【穿越堤防要修建确】保防洪安全的永久性!设施 第十六条 】护堤护岸《林草由河道管理【单位组?织营造和管理其他】。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!、砍:。伐,或者破坏河道管理单!位对护堤护岸林【木进: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!采,伐,及用:于防汛抢《险,的采伐根据国—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!基金 第十》。七条 河道整治【。工,程,和护岸?林草及测量》标志工程、水文观测!和通讯照明设施【及护堤房等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准》侵占、偷《盗和破坏不准—在各:类标志附近设置【有,碍观测的障碍—物 第十八条— 河道堤《防,的防汛岁修费—按照分?。级管理的原》则由:各级人民《政府负担列入各级】财政预?算 :第四章 防 汛 】第十九条 省—、,市、县人民政府及行!政公:署应设立《防汛指挥部其日常办!事机构?设在同级水行—政主管部门负责建】立健全防汛》组织做好汛期—。的防洪工《作 第二十条 防汛!工,作要实行集中领【导统:一指挥下级防汛指挥!部必须服《从,上级防汛指挥部【的调度和《决,定各部门和单位在】汛期必须服从当地和!上级防汛指挥—部调度和决定— 在防汛《紧急时期防汛指挥部!有权调动防汛抢【险急需的物》资,、设备、器材、【交通运输工具和劳动!力汛期?在河道作《业的各部《门的工作《与防汛有矛盾时必】须服从防汛需要【 第二十一条 【各级防御特大洪水措!施方案由当地人民】政府负责制定报上级!人民政府《批准在遭遇特—大洪水时任何单位和!个,人不准妨《碍、阻挠蓄》洪,、分洪、滞洪命令】的执行对严重阻水的!工,。程,。设,施经:上级人民政府批准】防汛: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!措施 第二十二【。。条 十条《主要:江河干堤的》警戒水位和保—证水位由省防汛【指挥部?审定其它河流由行】署,、市人民政府防【汛指挥?部审定 第二十三】条 汛期水》库的:调度要?按批:准的调度计划执【行如遇特殊》情况需要变更调度计!划要经原《批准机关同意—其它部门和个—人不:准擅自改变不—安全的病、险水库】要,限制蓄?水废:弃,。的水库不《准擅自恢复利用 】第,二十四条 气象、】水文部门应及时预】测预报雨情水情邮电!及其它?有关部门《应保证汛《情联络畅通物资【部,门应保?证防汛抢险物资【、,器材供应交通运【输部:门应保证防》汛物资和人员的及】时运送 一切部门】。。、单位和个人都【必须按时完成分担的!防汛任?务 第二《十五条? 防:汛抢险救灾的—资金和物资器—材要严加管》理不准?挪,用 第五章 —奖,励和:惩罚 第《二十六条 有—下列事迹之一的【单位和?个人由?河道管理部门或报请!人民:政,府给:予奖:励 :(一)模范执行本条!。例或同违法行为作】斗争有显著成—绩的; (》二)在防汛》抢险斗?争,中作出显著成绩的;! (三)对保—护、开发和科学利用!江河资源做出显【著成绩的《; (四)》积极搞好河道及【附属工程设施管【理种植防护林草【取得显著成绩的; !(五)?。广泛开展宣传—教育工作积极—发动和组织受益单】位和群?众搞好河道》、堤防管理取得显】著成绩的《 第二十《七,条违反本条例规定】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县级以上—人,民,政府河道《主,管机关除责令其【。纠正违法行为、采取!补救措施外可以并】处警告、罚款、【没收非法所》得,;对有关责任—人员由其《所在单位或者上级】主管:机关给予行政处分】;构成犯罪的—依,法追究刑《事,责任 (一)在河道!管理:范围内弃置》、堆:放,阻碍行洪物》。体的;种植阻碍【。行洪的林木或者高】。。。秆植物?的;修建围堤—、阻水?。渠道、阻水》道路的; (二)在!堤防、护堤地建【房、放牧、开渠、打!井、挖窖《、葬坟?、,晒粮、存《放物:料、开采地下资源】、进行考古发掘【以及开展集》市贸易活动的—; (三)未经批】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!定的防?洪标准、《工程安全标准—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!工程建筑物》和,。其他:。设施:的; (四)未【经批准或者不按照】河道主管机》关,的规定在河》道,管,理范围内采砂、取土!、淘金、弃置砂【。石,或者淤泥、爆破【、钻:探、挖筑《鱼塘的; (五)未!经批准在《河道滩地存放物料】、修建厂房或者其他!建筑设施以及—开采:地,下资源或《。。者进行考古发掘【的; (六》)擅自砍伐护—堤护岸林木的 【第二十八条 违【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!行为之一的》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河道主管机关【除责令其纠正违【法行为、赔偿损【失、采取《补救措施外可—以并处?警告、罚款;应【当给予治安管—理处罚的按》照中华人民》共和国治安管理处】罚法的规定处罚;】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》任 :(一:。),损毁堤?。防、护岸、》闸坝、水工程建【。筑物:损毁防汛设施、水】文监测和《测量设?施、河岸地质监测设!施以及通信》照明等设《施;: (二)在堤防安】全保护区内》进行打井《、钻探、爆破、挖筑!鱼塘、采石》、取土等危害堤【防安全的《活动的; (三【)非管理《人员: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!门或者干扰河道【管理单位正常—工作的 第二—十九:条 对?拒,不执行?防汛调度《和决定挪用盗窃【防汛救灾资金—和物资器材》造成损失《的单:。位和个人视情—节轻重给《予行政处分或—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!十条 当事人对【行,政,处罚决?。定不:服的可?以依法申请行—政复议或者提—起诉讼 第》三十一条 》法律、?行政法规另有规定】的从其规定 第六】章 附 则》。 第三十《二条 本条例—实施前已有》的,影,响行洪、排》涝,、供水、过船—、过鱼的障》碍物:。应本:着"谁设障谁清除"!的原则按河道管理】部门:的要求由设障单【位在限期内》清除或改《建 现有《穿堤工程不符合安】全要求的由工—程所:属部门加固》改建;废弃的由工程!所属单位及时清除并!回填加固 》第三十三条 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】兴,建工程?、开发资源、划【定管理使用》范围涉及土地—。、草:原、林木、水面所】有,权,或使用权的变更按】国,。家和省有《关规定办理 第【三十四条 本条例】自,1,985年1月—1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