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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!例 (1984年1!1月6日黑龙江【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!会,常务委员会第十次】会议通过 根据1】99:7年10月20【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!。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员会第】三十次会议关于修】改〈黑龙江》省河道?管理条例〉的—决,。定第一次修》正 根据201【5年4月17日【黑龙江省第十二届】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《会,第十九次会议关于】废止和修改》<黑龙江省》文化市场管》理条例>等五十部地!方性法?规的决定第二次修】。正 根据20—1,8年4月26—日黑龙江《省第十?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?。会第三次会议黑【龙江省?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关于废止和修】改〈黑龙江省统【计监:。督处:罚,条例〉等72部地】方性法规《的决定第三次—修正: 根:据,2,018年《6月28日黑龙江省!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?委员会第四次—会议: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员会—关于废止《和修改<黑龙江【省农:作物种?子管理条例>—等,63部地方性法【规,的决:定第四次修正)【   第一章 总 !则 第一《条 根据中华—人民共和国》防汛法和《中华人民共和—国河道管《理条例?等有关?法,律、法规结合本省实!际制:定本条例 第二【条 本条《。例适用于本》。省行政区《内的河道(包括湖泊!、人工水道、行洪区!、蓄洪?区、滞洪区》) 河道《内的:航道同时《适用航道管理法律、!法规 第三条 各级!人民政府的水行【政主管部门》。。为河:道主管部《门负责本条》例的:组织实施和监督【执行;负《责防洪调度、综合】开发利用水》资源;?协调处理各部门在用!河方面?的矛盾及河道业务技!术指导;会同航运】、城建等部门编【制,。江河流域规划、河】道整:治,。规划 ?各级:人民:政府根?据需要在《。水行政主《管,部门建立《河道管理机构— 第四条 省—水行政主管部门【可根据?。情况委托省有—关部门实施河道管】理被:委,托部门?。应当: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!门指导和监》。。督有堤防、护—岸管理任务》的部门和《单位应?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!或,专职人员《 第五条《 河道水土资源除集!体所有的土地外【。均,属,全民所有保护河道】水土资源及附—。属工程设施的完【。整是全省人民的【义务: 各单位和》个人有权在》法律规定范围内【开,发利:用江河水土资源【单位和个人的—兴利活动必须服从】。江河流域规划、河】道整治规《划要严格遵守—本,条例 ?第二章 河道管理】 第六条《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!理范围为两岸堤【防之间的水》域、沙洲《、,滩地(?包括可?耕地:)、行洪区》两岸堤防及护—。堤地 ?无堤防的河道—。其管理范《围根据历史最高洪】水位或者设计洪水】位确定河道的具体】管理范围《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负责?。划定: 第七条 》在河道管理》范围内?修,建工程?不得影响《。行洪、排涝及堤防】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!不良:。变化不得破坏通航条!件不得危及》其它:部,门的:兴利:活动在河《道管理范围内—新建、改建》工程及河道整—治工:程建:。设单位?必须按照河》道管理权限将工程】建设方?案报送河道主管部】门审查同意未经【河道主管部》门审查同意》的建设单位不—得开工?建设 省界和边境河!流按规定程》。序由:国家或省审定穿越两!。个以上市(地—)或:跨县、?场的河?流由省审定穿越两个!以上县(含》县级市?下同)并在》同一市(地)—范,围内的河流由市(】地)审?定河道长度不超【出县境的河》流由县审定》河道:长度不?超出:牧场、渔场等范【围的河流由各自主】管部门审定 —第八条 在河—。道管:理范围内不准—擅自修筑《丁坝:、,锁坝:、围堤、泵》站、:码头、高渠、高路厂!房、民房等》建筑物;不》准擅自堆放物资、】倾填矿渣《、煤灰、残土、垃】圾;除营造护堤护】岸,林外不准种植高杆】阻,水植:物;不准从事—任何造成壅水—、冲刷、淤积等不】利影:响的生产活动 第】九,条 在河道管理【范围内采砂、取【土,、淘金的单位和【个人必须《报,经河道主《。管,机,关批准按河道—管理权限《实行:管,理由河?道,主管机关发放准采证!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!业方式进行并向【河道:主管机关缴纳—管,理费;?涉及其他部》门,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!同有关部门批—准河道?采砂管理费纳入财政!预算管?理用于?河道堤防《工程的维修、—工,程设施的《更新改造及》管理单?位的管理《经费收费《具体标准《。和计收办法由省人】民政:府根据国家有关【规,定制定禁止在—下述区域内》采掘砂石土料物: !(1)堤防迎水面五!十米以内河》床凹岸和堤防—险工地段、河道整治!工程一百米》以内; (2—)大、中《、小铁路桥及—防护工程《上下游五百、—三百、二百米—以内公路《桥及引道《。。、防护工程上下游】二百米以内; 【(3:)拦河闸坝、泵站】上,下游三百米以内【; (4)水文测】流断面上下游五百】米至一千米》以内; 《(5)?可,能因采砂而导致流】势变化影响其它部】门正常生产》活动的区《域 第十条》 经批准《在河道管理范—围内修建《工程、堆《放物料和采掘—矿产、砂《石对防洪及其它单】。位用河造成影—响或经济损失的【。要支付采取补救【措施所需全部费用】 第十一条 禁止在!通航河流和渔业生产!繁忙的江河内散放流!送木材和无船舶【牵引的?。木排如有散排放排】单位要及时打捞【因流送木《排使:桥,梁等工程施放受【到,破坏的放排》单,位要给予《赔偿 第三章— 工程及林草管【理 第十二条 市】、县:人,。民政府要按照下列】标准划定江》河堤防护堤》用,地范围?:黑龙?江、松花江、嫩江】、牡丹江《、穆棱河、汤旺河、!呼兰河、拉林河【。、绰尔河、雅鲁【河等十条《主要江?河堤:防,和大型堤防》迎水面不小》于五十米背》水面不小于三十【。米中、小《河流堤?防迎水面不小于【三十米背水》面不小于二十米凡】已经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划定》。。的护:堤用地由《河道、堤防管理【部门管理使用护堤地!主,要用于?营,造,防浪林、防汛用【材林及发《展围堤经济 其它单!位和个人临时占用护!堤地:需经河道《、堤防管理部—门同意损《坏,的树草应予补栽并】作价:赔偿 第十》三条: 在:堤身和护堤地—内禁止?。挖掘草皮《、取:土挖洞、开沟、打】井扒道口、建—房、爆破《、埋葬、堆放—杂物:、修建鱼《池及从事其它危及工!程安全的《活动十条主》。要江河堤《防背:水面三百米以内其】它江河堤防背水面一!百米以?内不准擅自钻探、】。打深井和修筑地【下,工,程如必须钻探应经河!道,、,堤防主管部门批【准并由钻探部门负】责进行?安全处理 》第十四条 河道工】程(堤防、护坡、护!岸、大坝、涵闸)】未经河?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!做公路、乡路—不,得停靠?船只或做码》头确:需利用河道工程【做公路、乡路的【利用堤防《(坝:)、护坡、护岸等工!。程和护?堤地做码头或—堆放物料的》须经有?审批权的河》道主管机关同意同使!用单位和《个人对所利》用工程负责》养护维修保持原有工!程防:洪标:准或者向河道—主管机关缴》纳工程养护费—收费具体标准和【计收办法由省人民】政府制定对工程造成!损,坏由使用单》位和个人负责赔【偿 在堤身泥泞【期间禁止车》辆通行防汛抢—险车辆除外 —第十五条 修—建穿堤工程要做【出工程设计》和回填?。设计按本条例—第七条规定履行手】。续,并服从河道主管【部,门的安?全管理市、镇港区道!路穿越堤防要修建确!保防洪安全的永久】性设施 第》十六:条 护堤护岸林【草由河道管理单位组!织营造和《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!不得侵占、砍—伐或者破坏河道管理!单位对护堤》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!更新性质的采伐及】用于防汛抢》险,的采伐根《据国:家有关规定免—。交育林基金 第十七!条 河道整治工【程和护岸林草及测量!标,志工程、水文观测】和通:讯照明设施》及护:堤房等?任何:单位和个人》不准侵占、偷盗和】破坏不准在》各类标志《附近设置有碍观测】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! 河: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!按照分级管》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!政府负担列入—各,级财政预算 第【四章 防 汛 第十!九条 省、市、县】人民政府及行政公署!应设立?防,。汛指挥部其日常【办事机构设在—同级水行政主管部】。门,负责建立《健全:防汛组织做好汛期的!防洪工作 第二【十条 防汛工—。作,要实行集中领导【。统一指挥下级防【。汛,。指挥部必须》服从上级防汛指挥部!的调度和决》定各部门和单位在】汛期必须《服从当地和上级【防汛指挥部调度【和决定 《在防汛紧急时期【。。防汛指?挥部有权调动防汛】抢险急需的物资、】设备、?器材:、交通运输工—具和劳动力汛—期在河道作业的【各部门的工作与【防汛有矛《盾时必须服从防汛需!要 第二十一—。条 各级防》御特大?洪水措施方》案由当地人民政【府负责制定报上级】。。人民政府批准在遭】遇特大洪水时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!妨碍、阻挠蓄洪、】分,洪、滞洪《命令的执行对严重】阻,。水的工?程设施经上级—人民政府批准防【汛指:挥部可以采取非常措!施 第二《十二条 十条主【要,江河干堤的警戒水】位和保证水》位由省防《汛,指挥部?审定其它《河流由行署、—市人民政府》防汛指?挥部审定 》第二十?。三条: 汛期水库的调度要!按批准的调》度计划执行如—。遇,特殊情况需要—变更调度计划要经原!。批,准机关同意其它【部门和个人不准【擅自改变《不安全的病、—险水库?要限制蓄水废弃【的水:库不准?。。擅自恢复利》用 第?二十四条 气象、水!文部门?应及时预测》预报雨情水情邮电】及其它有关》部门:应保证?汛情:联络畅通物资部门】应保证防汛抢险物资!、器材供《。应交通运输部门应】保证防汛《物,。资和:人员的及时运送【 一切部门、单【位和个人都必须按】。时完成分担的—防汛任务 第二【十五条 防汛抢【险救灾的资金—和物资器材要严【加,管理不准挪用 第】五章 ?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!六条 有下》列事:迹之一的单》位和个人由河道管】理部门或报请人民政!府,。给,予奖励 (一—)模范执《行本条例或同—违法行为作斗争有】显著成?绩的; (二)在】防汛:抢险斗?争中作出显著成【绩的; (三)对】保护、开发和—科学:利,用江:河资:源做出显著成绩【的;: (四?)积极搞好河—道及附属工程设施】管理:种植防护林草取得】显,著成绩的《; (五)广泛开】展宣传教育工作积】极发动?和组:织受益单位》和群众搞好河道、堤!防管理取《得显著成绩的 第二!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!定,有,下列行?为之:一的: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!管机关除《责令其?纠正违法行为、采取!补救:措施:外,可以并处警告、罚】款、:没收非法所得;对有!关责任人员由其【所在单位或者—上级主管机关—给予行政处》分,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责任 (】一):在河:道管理范围内弃置、!堆放阻碍行》洪物体的《。;种植阻碍行洪【的林木或者高秆【植物的?;修建围堤、—阻水:。渠,道、阻水道路的; !(二)在堤》防、护堤地建房、放!。牧、开渠、打—井、挖窖《、葬坟、晒粮、存放!物料、开采地下资】源、进行考古发掘】以,及开展集市贸易【。活,动的:; (三)未经批】准或者?不按照国家规定的】防洪标准《、工程安全标准【整治:河道:。。或者:修建水工程建—筑物和其他》设施的?; (四)》未,经批准或者不按照】河道主管机关—的规定在河道管理】范围内采砂、取【土,。、淘:金、弃置砂石—或者淤泥、》爆破、钻探、挖筑鱼!塘的; (五)【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!存放物料、修建厂房!或者其他《。建筑:设施以及开》采地:下资源或者进行考】古发掘的; (六)!擅自砍伐《护堤护岸林》木,的 第二十》八条 违反本条例】规定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河道主》管机关除责令—其纠正?。违,法行为?、赔偿损失、采【。取补救措《施外可以并处警告】、罚:。款,;应当给予》治安管理处罚的【按照:中华人民共》。和国:治安管?理处罚法的规—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!。依,法追:究刑事责任》 (一)损》毁堤防、护岸、【闸坝、?水工程建筑》物损毁?防汛设施、水文监】测和:测量:设施、河岸地质【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!明,等设施; (二)】在堤防安全》保护区内进》行打:井、钻?探、爆破、》挖筑鱼塘《、采:石、:取土等危害堤—防安全?的活动的; —(三:)非管理人员—操作河道《上的涵闸闸》门或者干扰》河,道管理单位》正常工作的 —第二:十九条 对拒不【执行防汛调》度和决定挪用盗【。窃防汛救灾资金【和物资器材造成损失!的单位和《个人视?情节轻重给予行【政处分或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 第三十】条 当事人对行政】。处罚决定不服—的可以依《法申请行政复—。议或:者提起?诉讼 第三》十一条 法律、行】。政法规另有规定的】从其:。。规定 第六章 附】 则 第三十二条】 本条?例实施前已有—的,影,响行:洪、排涝、供水、过!船,、过鱼的障碍物应本!着"谁设障谁清【除":的原则按河道—管理部门的要—。求由设障单位在限期!内清除或《改建 现有穿堤工】程不符合安》全要求的由工程所】属,。。部门加固改建;废】弃的由工程》所属单位及时清除】并回:。填加固? 第三十三条 【在河道管理范围【内兴建工程》、开发资源、划定管!理使用范围涉—及,土地、草原》。、,林木、水面所有【权或使用权的—变更按国家》和,省有关规定》办理 第《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!1985年1月1】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