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!例
:(1984年—11月6日》黑龙江省《第六届人民代表大】会常:务委员?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!根据1?997年《10月20日黑【龙江省第《八届: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!议关于修改》〈黑龙江省》河道管理条例—〉,的,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!据20?15年4月17【日黑龙江省第十二】届人民代《表大会常《务,委员会第十》九次会议《关于废止《和修改<《。黑,龙江省文化市场【管理条例>》等五十部地方性【法规:。的决定第二次—修正 根据201】。8年4月26—日黑龙江省第—十三届人《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第三次会—议黑龙?江省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会》关于废止和修改【〈黑龙江省统计【监,督处罚条《例〉等72部地方性!。法规的决定第三次】修正 根据2018!年6月28日—。黑龙江?省,第十三届人民代【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第四次会议】。黑龙江省人民—代表:大会常务委》员会:关于:废止和?修改<黑龙》。江省:。农作物?种子管理条例—>等:。63部地方性法【规,的决定?第四次修正)
!第一章 总 —则
第一条 根【据中华?人民共和国防—汛,法和中华人民—共和国河道管—理条例等有关法律】、法规结合》。本省:实际制定本条例【
第二?条, 本条例适用于【本省行政《区,内的河?道(包括湖泊、【人工水道、行—洪区、?蓄洪区、《滞洪:区,),
河道内的航道同时!适用航道管理法【律、:法规
第三条— 各级人民》政府:的水:行政主管部门为【河道主管部门负责】本条例的组织实施】和,监督执行;负责【。。防洪调度、综合开】发利用水资》源;协调《处理各部门在用【河方面的《矛盾及河道业务【技术指导;》会同航运、城建【等,部门编制江河流域】规划、河道整治【规划
各级人民政府!根据需要《在水行?政主管部门建立【河道管理机构—
第:四条 省《水,行政主管部》门可:根据情况委托省有关!部门实施《河,道管理被委托部门应!当接受省水行政主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有!堤防、护岸管理任务!的部门和《单位:应设置相应》的管理机构或专【。职人:员
第五条 河道】。水土资源除集体所有!的土地外均属—全民所有保护河道】水土资?源及附属工》程,设施的完整》是全省?人民的义务
各单位!和个人有权在—法律规定范围内【开发利用江河水土资!。源,单位和个人》的兴利活动必须【服从江河流》域规划、河》道整治规划要严【格遵守本条例
第二!章, 河:道管理
第六条【 有堤防的》河道其管理范围为】两岸堤防之》间的:水域、沙洲、滩地(!包括:可耕地)、行洪区两!岸堤防及护堤地
】无,堤防的河《道其管理范围—根据历史最高—洪水位或者设—计洪水位确定—河道的具体管理范】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,负责划定《。
,第七条?。。 在河道管理范围】内修:建工程不得影响【行洪、排涝及堤防】安全:不得引起河》势的不良《变化不得破坏通航条!件不得危及其它部门!的兴利活动在—河道管理范围内新】建、:改建工程及》。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单!位必须按照河—。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!设方案报送河道【主管部门审》查同意未《经河道主《管部门审查》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!。开工建设
省—界和边境河流—按规定程序由—国家或省审》。定,穿越两个《以上市(地》)或跨县、场的【河流由省审定穿【越两个以上县(含县!级,市下同?)并在同一市(【地)范?围内的河流由市【(地)审定》河道长度不超—出县境的河流由县审!定河道长度不超【出牧场、《渔场等?范围的河流由各自】主,管部门审定
第八】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!内不:准擅自修筑》丁坝、锁坝》、围堤、泵站—、码头、《高渠、高路厂房【、民房等建筑物【;不准擅自堆放物】资、倾填矿》渣、煤灰、残土、】垃圾;除营造护【堤护岸林《外不准种植高杆阻】水植物;不》准从事任《何造成壅水、冲【刷、淤积等不利【影响的?生产活动
第九条 !在河道管《理范围内采砂、【取土:、淘金?的单位和个人必须】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!准按河道管理权【限实行管理》由河:道主管机关发—放准采?证按照批准的范【围和作业《方式进行并向河【道,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!;涉及其他部门的】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!有,关部:门,批准河?道采砂管理》费,纳入财政《预算管理用于河道堤!。防工程的维修、工】程设施的《更新:改造及管理单—位的管理经》费收费具体》标,准和计?收办: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!国家:有关规定制定—禁止在下述区—域内采掘砂石—土,料物:
(》1,)堤:防,迎水:面五十米以内河【床凹岸和堤防险【工地段、河道—整治工程一百—米以内;
(2【)大、中、小—。铁路桥及防护工程】。上,下,游五百、三百、二百!米以内公路桥及引】道、防护工程上下】游二百米以内;
(!3,)拦河闸坝、泵站上!下游三百米以内;
!(4)水文测流【断,面上:下游五?百米至一千米以内】;
(5)可能因采!砂而导致流势—变化影?响其它部《门正常生产活—。动的区域
第十条】 经批?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!修建工?程、堆放物料—和采掘?。矿产、砂石对防【洪及其它单位—用河造成影响或经济!损失的要支付采取补!救措施所需》全部费?用
:第,十一条 禁止在【通航河?流和渔业生产繁【忙的江河内散放流】送木材和无船舶【。牵引的木排如—有散:排放排单《位要及时打捞因流送!。木排使?桥梁等工程施放受】到破坏的放排—单位要给予赔偿
第!三章 工《程,及林草管《理
第十二条 【市、:县人民政府要按【照下:列标准划定》江河:堤防护堤用》地范围:黑龙江、】松花江?、嫩:江、牡丹江、穆棱河!、汤旺河、呼兰河】、拉林河、绰—尔河、雅鲁河等十】条,主要江河堤防和【大,型堤防?迎水面不小》于五十米背水—面不小于三十米中】。、小:河,流堤防迎《水面不?小于三十米背—水面不小于二十米凡!已,经,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划定的护堤》用地由河道、堤防】管,理部门管理使—。用护堤?地主要用于》营造防浪林、防【汛用材林及》发展围?堤经济
其它单位】和个人临时占—用护堤?地需:经河道、堤防—管理部?门,同意:损,坏的树草《应予补栽并作—价赔偿
第十三条】 在堤身和》护堤地内禁》止挖掘草皮、取【。土挖洞、开沟—、打井扒道口、【建房:、爆破、埋葬—、堆放杂物》、修建鱼池及—从事:其它危及工》程安全的《。活动十条《主要:江,河堤防背《水面三百米以—内其它江河》堤防背水面一百米以!内不准?。擅自钻?探、打深井和修筑】地下工程如必须钻】探应经河道、堤防】。主管部门批》准并由钻探部门【。负责进行安全—。处理
第十四—条 :河道工程(》堤防、护坡、护岸】、大坝、涵闸)未经!河道主管机关—批准不得做公路【、乡路不得》停靠船只或做码头确!需利用河道工程【做,公路、乡《路的利用堤防(坝】)、护坡、护岸等】工程和护堤地—做码头或堆放物料】的须经有审批权的】河,道主管机关同—意同使用单位和个】。人对所利用工程负责!养护:维修保持原》有工程防《洪标:准或者向河道主管】机关缴纳工程养护费!收,。费具体标准和计收】办法由省人民—政府制定对》工程造成《损坏由使用单位【和个人负责赔偿【
在堤身泥泞期间禁!止车辆通《行,防汛抢险车辆除【外
第十五条 修建!。。穿堤工程要》做出工程设计和回】填设计按本条例第七!。条规定履行手续并服!从河:道,主管部门的安—全管理市、》镇港区?道路穿越堤防要修】。建确保防洪安全【。。的永久性《设施
第十六条【 护堤护岸林草由】河道管理单位组【织营造?和管理其他单位和】个人不得侵占、砍伐!或者破坏河》道管理单位对护堤】护岸林?。木进行抚育和更新】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!汛抢险?。的采伐根据国家有】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!。
第十七条 河道】整治工程和护岸【林草及测量标—志工程、水》文,观测和通讯照明设】施及护堤房等任【。何单位和《个人不?准侵:占、偷盗和破坏【不准在各《。类标志附近设置【有碍观测的障碍物】。
第十八《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!岁,修费按照分级—管,理的原则由各—级人民?。政府负担列入各【级财政预算
第四】章 防? ,汛
:第十九条 》省、市、县》人民政府及行政公署!应设立防汛指挥部其!日常办事机构设在】同级水?行政主管《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防!汛组织做好》汛期的防洪工作
第!。二十条? 防汛工《作要实行集中—领导统?。一指挥下级防汛指】。挥,部,必须服?从上级防汛》指挥部的调度和决】定各部门和单位在】汛期必?须服从当地和—。上级防?汛指挥部《调度和决《定
在防汛紧急时期!防汛指?挥部有权调动防汛】抢,险急需的物资、【设备、器材、交【通运输工具和劳动】力汛期在《河,道作业的《各部门?的,工作与防汛有矛盾】。。时必须?服从防汛需要
【。第二十一条 各级防!御特大洪水措施方案!由当地人民政府负】责制定报上级人民】政府:。批准在遭遇特大洪水!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准妨碍、阻挠—蓄,洪、分洪、滞—洪,命令:。的执行对《严,重阻水的工程设施经!上级人民政府—批准防汛《指挥部?可以采取非常措施】
第二十二条— 十:条主要?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!和保证水位由—省防汛指挥部审【定,其它河流由行署【、市人民政府防汛】指挥部审定
第【二十三条 汛期水库!的调度要按批准的调!。度计划?执行如遇《特殊情况需要—变,更,调度计划要经原【批,准机关同意其它部】。门和个人不准—擅自改变不安全的】病、险水库要限制蓄!水废:弃的:水库不准擅自—恢复利用
第二【。十四条? 气象、水文部门应!及时预?测,预报雨?情水情邮电及其【它有关部《门应保证汛情联络畅!通物资部门》应保:证防汛抢险物资【、,器材供应交通运【输部门?应保证防汛物资【和人:员的:及时运送
一切【。部门、单位》和个人都必须按时】完成分担的》防汛任务
第—二十:。五条 防汛》抢险救灾的》资金和物资》器材要严加管理不准!挪用
第《五章 奖《励和惩罚
》。第二十六条 有【下列事?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!由河道管理部—门或报请人民政府】给予奖励
(一)模!范执行本条例—或,同违:法行为作斗争—有显著成《绩的;?
(二)在防—汛抢:险斗争?中,作出显著成绩的【。;
(三)》对保护、开》发和:科学:利用江河资源做出】显著:成,绩,的;
(四)积极】搞,好河道及附属工程设!施管理种植防护林草!。取得显著成绩的;】
(:五,)广泛开展宣传教育!工作积极发动和组织!受益单位和群众【搞好河道、堤—防管理?取得显著成绩的【
第二?十七条?违反本条例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河道主管《机关:除责:令其纠?正违:法行为、《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!并处警告、罚款、没!收非法所得;对有】关责任人员》由其所在单》位或者上级主—管机关给《予行政处分;—构,成犯罪的依》法,追究刑?事责任
(》一)在河道管—。理范围内《弃置:、堆放?阻碍行洪《物,体的;种植阻—碍行洪的林木或者】高秆:植物的;修建围堤】、阻水渠道、—阻水道路的;
(二!),在堤:防、护堤地建房【、放牧、开》渠、打井、挖窖、】葬坟、晒粮》、存放物料、开【采地下资源、—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!展集市?贸易活?动的;
《(三)未《。经,批准或者不按—照国家规定》的防洪标准、工程】安全:标准:整治河?道或者修《建水工程建筑物【和其他设施的;
(!。四)未经批准或者不!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!。规定在河道管理范】。围内采砂、取土【。、淘金、弃置砂石或!者淤泥、爆》破、钻探、》挖,筑鱼塘的;
(五)!未经批准在河—道滩地存放物料【、修建厂房》或者其他建》筑设施以及开采地】下资源或者进行【考古发掘的;
【(,六)擅自砍伐护堤】护岸林木的
第二】十八条?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!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!以上:人民政府《河道主管机关—除责令?其纠正违法》行为、赔偿损—失、采取补》救措施外可以并处】警告、罚款》;应当给予治安管】理处罚的按照—中华人民共和—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】的规定处罚;构成】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?事责任
(》一)损毁堤防、护】岸、闸坝《。、水工程建筑物【损毁防汛设施、水文!。监测和测量设—施、河岸地质—监测设施以》及通信照明等设【施;
(二)在堤防!安全保护区内进【行,。打井、钻探》。、爆破、挖筑鱼塘】、采石、取土等危】害堤防?安全的活《动的;
(》三)非管理人员操作!河道上的涵闸闸门】或者干扰河道—。管,理单位正常工作的】
第二十九条 对拒!不执行防汛调度和决!。定挪用盗窃防汛救】灾,资金和物资器材造】成损失?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!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!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!第三:十条 ?当事人?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!的可以依法申请【。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!讼
第三十》。一条 ?法律、行政法规另】。有规定的从》。其规定
第六章 附! 则:
第三十二条 本条!。例实施前已有的影】响行洪、排》涝、供?水、过船、过—鱼的障碍物应本【着":谁设障谁清除—"的原则按河道【管理部门《的要求由设障单位】在限期内清除或【改建
现有穿堤工程!不符合安全要求的】由,工程所属部门—加,固改建;废弃—的由工程所》。属单位及《时清除并回填加【固
第三十三条 在!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!。。工程、开发资源【。、划定管理使用范围!涉及土?。地、草原、林木、水!面所有权或使用权的!变更按国家和省有关!规定:。办理
?第三十四条》 本条例自》1985年》。1月:1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