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齐齐哈尔市非机动车!管理暂行《办法    —。  :   第一章 总! ,则    — 第一条 为了加强!我市:非机动车管理—维护:道路交通秩》序保障道路交通【安全畅通保》。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!组织的合《。法,权,。益根据中华人民【共,和国道路交通安全】法中: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!通安全法实施—。条例:。和黑龙江省道路【交通安?。。全,条例等有《关法律法规》结合我市实》际制定本办法 】    第二条【  我市行政区域】。内非机?动车的管理工作适用!本办:法  《 第三条  本【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!指以人力或》者畜力驱动上道【。。路行驶的交》通工具以及虽—有动力装置驱动但】设计最高时速—、空车质《量,、外形尺寸符合国家!。标准的残疾》人机动轮椅》车、电动自行—车等:交通工具   残!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!专为下肢残》障者设计全部由【上肢操?作并符合国》家标准的《使用燃油、电动驱动!专,供残疾?人单:。人使用的《正,三轮轮椅车》   电动自行】车是:指具有两个车轮【能实现人《力骑行、以》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!并且设计时速、【整车质量等符合国】家标准?的自:行车  》  第四条  市公!安局是?我市非机动》车管理的行政主管】部门:市公:安机关非《。。机动车?管理机构负责市辖】区非机动车的登记管!理工作各县》(市)公安机关交通!管理部?门,负责本辖区非机动】车,的登记?管理工作  【  : 质监?、工商、交通—。、城管、残联、环】保、财政、物价【。等,有关:部门:。按,照各自职责》做好非机动车管理】的相关工作各—。部门联?动加强?。市场监管促进非机动!车市场良性发—展 ? , ,  第五条 市、县!(市:)、:区人民政府》对本:行政区域非机动车】的发展进行总体规】划根据道路条—。件和通行《需要:为非机动车通—行创造条件 —   任何》。单位和个《人,未经:批准不得擅自占用】非机动车道停放【车辆:、从事经营或者【有其他?妨碍非机动车—通行的?行为:     第六】条 电动自》行,车经营?者,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!管,理部门注册》。登记销售取》得国家工业》产品生产许》可证并符合国家标】准的电动《自行车?严禁销售《未,取,得国家工业产—品生产许可证的电动!自行车?     第七】条 鼓?励上道路行》驶的电动自行车、】残疾人?机动轮椅车》等参加?相关责任保险 】  :  鼓励电动自行】车生产者和销—售,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!。式回收?废旧电动自》行车或废旧电—瓶 :  : 第二章《 ,登记管理《制度 《  第八条  下列!非机动车应当—经公安?机关交?通管理?部门登记取得非机】动车号牌和》登记:证书   (一)!人力三?轮车;   (】二)残疾人机动轮椅!车;:   (》三)电动自》行车   其他】非机动车《实行自愿登记其所】有人申请登记—的公安机关交通管】理部门应当予—以办理    人!力三轮?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!车、电动《。自行车未经公安机】关交通管理》部门登记、领取牌】证并悬?挂号牌的《不得:上道路行《驶   第九条】 非机动车登—记事:项包括     !(,一)所有人的姓名(!。或单位)、住—址、身份证明—以及联系方式—;     【(,。二,。。)非机动《车生产企业名称、】车辆品牌、型—号和出厂日》期;  》   (三)车辆】。的结:构、主要《技术参数   】  第?十条 申请非机动车!。登记的?应当自购车》之日起30日内持】下列材料根据—本办法第四》条的规?定向市、县(市)】公安机?关非机动车登记管】理机:构办理登记手续 】     —(,一)非机动车所有人!的身:份证明; —  (二)非机动】车合法来《源证明;    !  (三)非机动】车出厂合《格证明;《    》 (四)公安机关】交通管理部门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】。料   申—。请残疾人《机动轮?椅车登记的除—。上述材料外还—需向:。当地残联提出申请经!残联核定《符合驾驶《条件的持中华人【民,共和国残疾人—证和残联出》具的相关证》明方可办理登记【   应当登记的!非机动车《在申请办理登记期】限届满前可以凭【购车发票等》非机动车来历—证明和非《机动车?。出厂合格证》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!   第十一条  !。对申请登记的非机动!车公安机关交通【管理部?门应:当进行?查验材料《齐全、外形尺寸、质!量、:制动器、车》铃和夜间《反光装置等符合【非机:动车安全技术标【准的当?场发放非机动车登记!证,书和号牌  【 对材料不齐全的】一次性告知应补交】。。的材料;对不符【合非机?动,车安全技术标准的】不予登记《并向申请人说明理】由   为加强非!机动:车的登记管理公安机!关,交通管?理,部门应建立统一的】非机动车登》记数据库  【   第《十二条  非机动】车登记?证,书和号牌式》样由公安机》关交通?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!监,制   》第十三条 公安机】关交通?管理部门《以外:的任何?单位或个人不得【。发放非机动车号牌不!。得非:法收缴?、,扣留非?机动车号牌法律、法!规另有规定》。。的除外 》  第?十四条?。  公安机关交通】管理部门对首次申】请非:机动车登记的免【收牌证工本费对办理!变更登记《和补领牌证的按【照相关物《价、财政部》门批准?的收费标《。准收取?相关费用 》     》第十五条《 非机动车变更登记!内容的需持交—易证明、《身份证?明或:单位证明到原注册】登记:部门办理《变更:登记手续《   《  第十六》条 非机动》车牌证丢《失或损坏的由车辆】所有人或者其—委托人携带车辆【和身份证《。明到原登《记机:关补领牌《证对符?合条:件的:公安机关《交通管理《部门应当补发牌证;!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!请,。人说明?。理由  》。   第十七条 】已经注册登记的非】。机动车有下列情形】。之一的车辆》所有人应当向公安】机关交通管》理部门申《请注销登记   ! , (一)车辆被盗、!。遗失、灭《失或者由于损坏【不再:使用的;    ! (二)因》。质量:问题退车的》; ? ,。   (三)其【他应当?注销登?记的情形《。   《。  第十《。八条 公《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!应当将非机动车登】记的条件、程序【、收费标准》、需提交的材料和申!请表示范文本向社会!公布并?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!、简化办理程序等方!式为:市,民办理非《机动车登《记提供便《利 :   第十九条 已!办,理注册登记、核发】。牌证:的非机动《车自注册登》记之日起每两年【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!。检验登记;从—第四:年起每?年到注册《。登记部门办理检验登!记   公—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!经检验发现》非机动车不》能保证安全行驶的将!注销登记《并收回?牌证  》 ,第三章 道路行驶管!理规定  —   第《二十条 上道路行】驶的非机动车应当按!要求悬?挂车辆号牌随车携】带登记证书遵守以】下行:车,规定: :    《(一)有非机动【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!内行驶;《。没有非机动车道的】自行车、《电动自?行车在车行道—。右侧边缘《线向左1.5米的】范围内?行驶残疾《人机动轮椅》车、人力三轮车在】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!左2:.2米的《范围内行驶除法【定可以?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!得驶入?机动车道    】 , (二)电动自行】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!车在行驶时最高【时速不得超过15】公里 ?。   ?  (三)保持【非机动车的制—动器:、,车铃和夜间反—。光装置等安全设施】性能状况良好—     (四】)遇:前方行人《横过道路或者通过】人行:横道时减速》行驶或者《停车让行 》     (五【。)未满12周岁的未!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!驾驶非机动车;【未满16《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!在道路上驾》驶电动自《行,车、:残疾:人机动轮椅车 】    (六—)非下肢残》疾的人?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残!。。疾人机动轮椅—车,  ?  : (七)自行车、】电动自行《车限载一名12周】岁以下未成年人;】。搭载学龄《前儿童的《应当使用安全—座椅   —  (?八)12《周岁以上16周岁以!下的未成年人驾驶】自行车不《。得载人  —  : 第二十一条 【 公安机关交通【管理部门可以根【据道路和交》通流量的具体情况】对非机动车》采取疏导、限制【通行:、禁止通行等措【施,     第二】十,二条 上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】号牌应?当按照指《定位置安装并保【。持号牌清晰》、完整不得故意遮】挡、污损号》牌     第】。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!的号牌、《登记证书应专—车专用禁止伪造、】变造、转《借或者使用伪—造、变造、失—效的非机动车号牌】、登记证   第!二十四条《 已登记的非机【动车禁止下列行为】   《(一)改变》非机动车结构、【。主要技术参数; 】。   (二)—加装动?力装置?、车篷、座位—、高分贝《音,响;  》。 (三)更》。换非机?动车动力装》置或者改变排气【装置的尺寸;—     (四)!其他影响非机—动车通行安全的加】。装,、改装行为 【  第?四章 停放》。管理:规定   第二十!五条 非机动—车停车场的设—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!规划保障道路交通】安全、有序、畅通】。。非机动车停车—场的规划设计方案】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!通管理部《门同意后由县—级以: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!部门负责批》准 ?  占?用,城市道路设置—非机动车《停车场?或改变其用途的【。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!道路主管部门、公】安机关交通管—理部门批准 【 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,不得擅自改变—非,机动车?。停车场地使用—性质不得擅自撤除】非机动车《停车场地 — , 第二十六条—。 非机?动车应当在规定地】点停放没有规定停放!地点的应当停放【在不影响其》他车辆、行人通行的!地点  》。 第二十七条— 火车站《。、客运?站、医?院、学校、商场【、集贸市场》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!所其管理者》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!。放,场地并?落,实专人管理》或,者委托专业服务【机,构管理 》  第二十八—条,。 居民住宅区—应,当设置非《机动车停放场—地,由其辖区政》府组织相关部门【实施管?理  《 第二十九条 非】机,动车停车场地—的设:置单位应当履行【下列职责 —  (一)建立并】落实各项管理制度;!  ?。 (二)对管理人】员进行有关法律、】法规及管理业—。务知识的《培训、教育; 【 ,  (?三)发现无号牌【。或者长期《停放无?人认领的非机动车或!者车辆状况异常的】要及时向公》安机关报告; 【   (四)遵守相!关法律法规规定 】   第五章 【法律责任 —。 ,  : 第三十条》 公:。安机关交通管—理部门加强道路交通!安全法律、法规【知识的宣传》引导非机动车驾驶人!安,全驾:驶自觉维护》道路交?通秩:。。序     第三!十一条 公安机关】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!作,。人员:。有下列行《为,之一的由监察机关】或者上级主管—。部门责令改正;【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!任,人依法给予行—。政处分;造成—经济损失的》。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】;构成犯《。罪,的依法追究》刑事:责,任 : ,   ? (一)《对不符?合法定条件的非【机动车予以登记或】者对符合条件的非】机动车不予登记的;!     —(二)违法扣留非机!动,。车的; 》    (三)私】自使用或者处理扣】留的非机动车辆的】; ?    (四)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】收受他人财物的; !     (五)发!现违法行为不—予查处或者》接到投诉不予—处理的; —  (六)其他玩忽!职守:、徇私舞弊》、滥用职权行为【   其他有关】部门不依据》各自职责做好非【机,动车管理的相关【工作或?者在非机动车管理】工作中?有上述?行为:的对直接责任人员】。按照:。前,款规定处《理   》  第三十》。二条 非机》动车:驾驶人违反道路交】通安全和城市管理】规定的?行,为依:照本办法的》规定处罚本办法未】作规定的依照国【家、省、市有—关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处罚 —  第?三,十三条 电动自行】车经营?者销售?未取得国家工业产品!生产许可证的电动】自行车的《。由工商部《。门按照中《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!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!例的规定进行处【罚   》  第三《十四:条, 非机动《车,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由公《。安机关交通管理【部门按?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!同时可以《将非机动车拖移至】指定地点或者依法扣!留   》  (一)擅—自改变非《机动:车外形或者已—登,记,的结构、主要技【。术参数或者擅—自加装动力装—置以及其他》妨碍交通安》全装置的责令改【正并处50元以【上20?0元以下《罚款:;   》  (二)故意遮挡!、污损号《牌或者使用》其他非机动》车的号?牌、登记《证书上?路行驶的处5—0元以上200元】以下罚款; —     (三)未!。经登记?的非机动车上—道,路行驶的责令改正并!处50?元罚款;    ! (四)在禁止【鸣喇:叭的区域、路—段鸣喇叭《的处20元罚—款,;   》  (五)未随【车携带登记证—书和按照《规定安装号牌上【路行:驶的责令《改正并处50元以上!200元以下—罚款;     !(六)饮酒或者醉】酒驾驶非《机动车的处200元!以,下,罚款;   (】七)违?反公安机《关交通?管,。理部门有关限—制通行?、禁止通行措施强】行通过?的处50元罚款 】   ?第三十?五条 依据本办【。法的规定应办理变更!、注销登记》而没办理的原车辆】或原号牌《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!应根据有关法—律、法规规定由【原登记所有人承担相!关法律责任   !第六章 附》则,。  ?   第《三十六条 持有【外地牌证的非—机动车在牌证有效期!内可:以在本市使用审验】期满后还需在本市使!用的依照本办法执行! ,。   第《。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!施前购买《的非机动车应当【。自本办法实施之日】起6个月内按照本】。办法:有关规定办》理登记手续   !第三十?八条 本办法—实施前购买》的,超标准两轮》。电动车?、两轮燃油》助力车等非机动【车应当自本办法实施!。之日:起6个月内办理临】。时通行登记由公【安机关交通管理部】门,参照本办《法的规定登记取得】临,时通行号牌和临时】登记证书《后方可?上道路?。行,。驶   本办法】。实施后购买的超【。标准两轮电动车、】两轮燃油助力车等】非机动车《一律不?予登记   办理!临时通行《。登记的?有效期为3年临时】通行期限届》满临时号牌和—临时:登记证书由》。公安机关交通管【理部门予以》注销    【 第三?。十九条 本办法【自2014年—9月2?9日起?施,行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