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城市供【热计量产品选用、】。安装、使《用和维护管理办【法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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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 第一章 总则
! , — 第一?条 为进一步规范供!热计量产品选用、】安装、使用》和,维,护,行为推进供热—计量改革工作依【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!条例有关规定制【定本办法
— 《 第《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!。划区及其他实—行,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用!于新建民用建筑和改!。造既有民《用建筑安装供热计】。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!置(以下简》。称计:量温控?装置)的《生产厂家《、建:设单位、供热—单,位,和供热行政主—管部门均应执行【本办法
【 : 第三条 【市、县供《。热,行政主?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:的供热计量》。管理工作省农垦总】局、森工总局—负责垦区和重点【国有林?。区,的供热计量》管理工作
】。 第四条】 新建民用建—筑和改造既》有,民用建筑安装计量】温控:装置:的应当依《据当地供热》。计量:收费:标准实?行计量?收费
】 第五条 为便!于,计量温控装》。置的:长期使用和》。维护大城市(含【。。特大城市《)选择供热计量【方式原则上不超【。过,3种中等《城市选择供》热计量?方式原则上》不超过2种小城市】。选择供热计量方【式原则上不超—过1种每个》供热单位选择供【热计量方式原则上】选用1种最多不超】过2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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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供】热计量产《品的选?用
】 第六《条 省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定期》公布计量温》控装置推荐》目录各市、》县应当在推荐目【录中采取公开招投标!方式选择适》。合本地实《际情况的计》量温控装《置
? ? 第》七条 省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!供热专业技术委员】会对计量《温控装置运行质量】状,态和售后服》。务情:况进行不《定期抽查和考—核并依据抽查—和考核结《果及市、县供—热行:政主管部门对计量温!控装置?生产厂家出具的考核!意见每年对推—荐目:录中的相关产品进行!。删除和补充
【 第八!。条, 市:、县供热行》。政主:管部门?应当依据《。有关规定制定—本地区计量温控【装置公开招标投标】办法并负责本—行政区域内计量温】。控装:置招标?投标活动《的监督?管,理工作
】 , 第《九条 供热单位负】责计量温控装置的】选型、购置》并,依据有关规》定进行公开招标【。投标方为计量—温控装置生产—厂,家
】 第十《条 供热单位—选用的计量温控装置!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!。。。律规:定和国家、行—业、地方标准以及】相关规定要求用于】供热计?量的:热量表安装》前必须通过首次强制!检定取?得检定合格证书首次!检定由计《量温控装置生—产厂家负责》
, 第!十一条 新建民【用建筑?的计量温控装—置以及数《。据远传通讯设备的】购置及安装费用【纳入建设成本
!。 , 第十【二条 新建民用建】筑的建设《单位与?供热单?位应当在《办理并网《手续之?前,签订安装计量—温控装置合》同合同中应包—含建设单位交纳安装!计量温控装》置保证?金条款保证金—数额应控制》在计量温《控,装,置采购、安装招投标!价格的3%至—5%工程竣工进【行计量温《控装置验收合格后】返还具体比例—和返:还办法由双》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!保,证金存入《当地供热行政—主管部门指定账【户并由当地供热【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监管《。
》。 《。第十三?条 供?热单位应《当与计量《温,控装置?的,生,产厂家?签订:合同合?同中应包含计量温】控装置生产厂家交纳!计量:。。温控装置质量保证金!条款质量保》证金数额应控—制,在中标价格的5%】至10?。%,计量温控装置质保】期结束时返还具体】比例:和返还办法由双方在!合同中自行约定质】量保证金存》。入当地?供热行政主管—部,门指定账户》专款:专用:。并由当地供热行【政主:管,部门负责《监管
第—三章 供热计量产】品,的安装
】 第十四【条 新建民》用建筑在安》装计量?温,。控装置?的同:时,。应同步?安装数?据远传通讯》设备:配,置,抄表:数据库和数据分析】应用:软件与供热单位收费!管,理系统实现联网
】 — 第十五条 【新建热源和热力站】应当安装热量表既】有热源和热力站【应当逐步《。安装热?量表新建民用—建筑:应当在楼栋安装热量!。。表并同步实现—数据远传《通讯
》 《 第十六条 供热!。单位负?责计量温控装置的安!装及后续检》定和调试计量温控装!置生产厂家应当给】予全过程《指导
《。 第十!七,条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擅自》安装:、改装、拆除、【迁移、损坏计量温控!装置等设施因特殊】情况需改动的须【经供热单《位同:意供:热单位进行登记存】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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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供热】计量装?置,的使用?和维护
》 , 《 第十八条 【供热单位和热用【户应当?按照产?品技术要求使用计量!温控装置防止损【坏计量温控装置或影!响,供热计量装置正【。常计量
《 : 《 , 第:十九条 供热单位】和热用户均有—权对供热计量装【置的:计,量准确度提出检【定要求经检定—。不合:格的其检定、—维,修,或,更,换的费用在质保期】内由生产《厂家承担质保期外由!供热单?位承担;经》检,定合格?的检定费《用由:提出方?承担
!。 第二十条 【计量温控装置的质保!期不低于《6年质保期内计量】。温控装置《。生产厂家负》责计量温《控装置和《远传通讯设备—的维:。护、维修、更—换,等服务质保期外【供,热单位负责计—量温控装置和远【传通讯设备》的维护、维修、【。更换等服务
! 》第二十一条》 计量温控装置生产!厂家应在销售地设】。立或者委托设立维】修服务站《有专职的《技术服务《队伍、?。。完善的服务章—程和服务标》准公开维《修电话
—第五章 附则—
, 》 第二十—二条 ?本办法由黑龙江省】住房和城乡建—设厅:负责解释
】。 第—二十三?条 本办法》自2012》年5月1《3日: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