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《城市供热计量—产品选?。用、安装、》使用和维护管理【办法(试行)
! 》 ?第一章 总则
【 ? , 第》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!供热计量《产品选用、》安装:、,使用和维护行—为,推进供热计》量改革工作依据黑龙!江省城市供热条【例有关规定》制定本办《法
—。 , 第二条 在】本省城市规划区【。及其他实行城市【。。化管理的《地区用于《新建民?用建筑和改造既有】民用建筑安装供热】计量装置和室温【调控装置(以—下简称?计,量温控装《置)的生产厂—家,、建设单位、供【热,单,位和供热《。行政主管部门—均应执行本办法
】 第!三条 市、县供热】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!的供热计量管理工】作省农垦总》局、森工总局负责垦!区和重点国有—林区的供热计量管】理工作
【 》第四条 新建民【用建筑和改造—。既有民用《建筑安装《计量温控装置的应当!依,据当地?供热计?量收费标准实行计量!收费
《 , 第五】条 :为便于计量温控装】置的:长期使用和维护大城!市(含特大城市)】选择供热计量方式原!则上不超《过3种中等城—市选择供《热计量方式原则上】不,超过:2种小城市选择供热!计量方式《原则上不超》过1:种每个供热单位选】。择供热计量方式原】则上选用1》种最多不超》过2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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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【 ,供热:计量产品的选用【
: 第】六条 省《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定期公布计【量温控装置推荐【。目录各?市、县应当在推荐目!录中采取公开招投】标方式选择适合本】地实际?情况的计量温控装】置
? 【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!主管:部门委托《省供热专《业技术委员会—。对计量温《控装置运行质量状态!和售后服务情—况进行不定》期抽:查和考核并》依据抽查和考核结】果及:市、县供热行—政,主管部门对计量【温,控装置生产厂家出具!的,考核意见每年对推荐!目录中的相关—产品进行删》除和:补充
【 第》八条 市、县供热行!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!有关:规定制定本地区计量!温控:装置公开招标—投标办?法并:负,。责本:行政区域内计—量温控装置招—标投标活动的监【督管理工作
】 第九条! 供热单位负责【计,量温控装《置,的,。选型:、购置并依据—有,关规:定进行公开招标投标!方,为计量温控装置【生产:厂家
— : 第十条 【供,。热单位选用》的计量温控装置【应当符合国家相【关法律?规定和国家》、行:业、地方标》。准以及相关规—定要求用于供热计量!的,热量表安《装,前必须?。通过首次强制检定】取得检定《合格证书首次检定】由计量温控装—置生产?厂家负责
! 第十—一条 新建》民用建筑的计量温】。控装置以及数—据,远传通讯《设备的购置及安装】费用纳入《建设成本
! 第十二条 !新建民用建》筑的建设单位与【供热:单,。位应当在办理并【网手续之前签订安】装计量温控装置合】同合同中应包—。含建设单位交—纳安装计量温—控装置保证金条款保!证金数额应控制【在计量温控装置采】购、安装招投标价】格的3%至5%【工程竣工《进,行计量温《。控装置验收合格【。后返还具体比例和返!还,办法由双方在合同中!自行约?定保证金存入当地供!。。热行:政,主管部门指定账户并!由,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?。监管
】 第十三条 】供热单位应当—与计量温控装置的生!产厂家签订合同【合同中应包含—计量温控装置生产厂!家交纳计量温控装置!质量保证金条款质】量保证金数额应控】制在:中标价格的5%至】10:%计量温控装置【质保期结《束时:返还具体比》例和返还办法由双方!在合同中自行约【定质量保证金—存入当?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!。指定账户《专款专用并由当地供!热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监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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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供【热计量产《品的安装
— 第】十四条 新建民【用建筑在《安装计量温控装置】的同时应同步安装】数据远传通》讯设备配《置抄表数《据库:。和,数据分析应用软件与!供热:单,。位,收费管理系统实现】联网
? 】第十五条 新建热源!和热力站《应,当,安装热量表既—有热源和热力—站应当逐步安装热】量表新建民用建筑】应当:。。。在,楼栋安装《热量:表并同步实现数据远!传通讯
》 ? 《第十六条 供热单】位负责计量温控装】置的安装及后续【检,定和调试计量温【控装置生产厂—家应当给《予全过程《指导
— 第十七】条 任?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擅自安装、改装、拆!除、:迁移、损坏计量温控!装置等设施》因特:殊情况需改动—的须经供热》单位同意供热单位】进,行登记存档
第!四章 供热计—量装:置的使用《和维:护
!。 第十八《。条 :供热单位和》热用户应当按照【产品技?术要求使《用计量温控装置防止!损,坏计量?温控装置《或影响供热》计,量装:置正:常计量
! 第十九条 】供热:。单位和热用户均有】权对:供热计量装置的计量!准确度提出检定要求!经检:定不合格的其检定、!维修或更换》的费用?在质保期内由生产】厂,家承担质保》期外由供热单—位承担;《经检定合格的—检定费用《。由提出方承担—
— 第二十条 】。计量温控装置—的质保期不低于【6年质保期内计量温!控装置?生产厂家负责计量温!控,。装置和远传通—讯设备的维护、维修!、更换等服务质【保期外供热单位【负责计?量,温控:装,置和远传通讯设【备的维护《、,维修、更换等服务
! — :。第二十一条 —计量温控装置生产】厂家应在销售—地设立或者委—。托设立维修服务站】有专职的技术服【务,队伍、完善》的服务?。章程:和服务?。标准公?开维修电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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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附则】
!第二十?。二条 本《办法:由黑龙江省》住房:和城乡建设》厅负责解释
— 》 第《二十三条 本办【法自:2012年5月【13日起施行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