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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城市供【热计量产品选用、】安装、使《用和:。维护管理办》法,(试行)  —    《     第—一章 总则    !  : ,  :第一条?。 为进一步》规范供热计量产【品,选用、安装、使用】和维护行为》。推进供热计量—改革工?作依:据黑龙江省城—市供:热条例有关规—定制:定本办法     !    第》二条 在本》省城市规划》。区及其他实》行城市化管理的地】区用于新建民用建筑!和,改造既有民》用,建筑安装供热计量】。装置和室《温调:控装置(以下简称】计量:温控装置《)的生产厂家—、,。建设单位、供热【单位:和供热?行政主管部门均应】执行本办法》      — , ,。 第三?条 市?、县供热行》政主管部《门负责本《行,政区域?内的供热计量—。管理工作省农垦【总局、森工》。总局负责《垦区:。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!热计量管理》工作   》    《  第四《。条 :新建民用建》筑和改造既》有,民用:建筑安?装计:量温控装置的应【当依据当地》供热计量收费标准】实行计量收费—        】。 第:五条 为便于计量】温控装?置的长期使用—。和,维护大城《市(含特大》城市)选《择供热计量方式原则!上不超过3种—中等城市选择供热计!量方式?。原则上?不超过2种小城市】选择供热计量方式原!则,上不超过1种每【个供热单位选—。择,供热计量方式原则】。上选:用1:种最多不超过2【种,         !第二章 《供热计量产品的选】用       】  :第六条?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定:期公布计量》温控装置推荐目录各!市、县应当》在推:荐目录中采取公开招!投标方式《选择适合本地实【际情况的计》量温控装置   】  :    第七条 省!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委托省】供热专业技术委员】会对计量温》控装置运行质—量状态和售后服务情!况,。进,行不定期抽查和考核!并依据?抽查和考《核结果及市、县【供热行政《主管部?门对计量温》控装置生产厂家出具!的,考核意见每年对推】荐目录中的相关【产品进行删除和补充!。 ,  :。      —第八条 《市、县供热行政【主管部门应》当依据?有关:规,。定制定?本地区计《量温控?。装置公开招标投标】办,法并负责本行政区】。域内计?量温控装置招标投】标活:动的:监督管理工》作      【   第九条 供】热单位负责计—量温控装置的选型】、购置并依据有关】规定进行《。公开招标《投标方为计量温控装!置生:产厂家    【     》第十条 供》。热单位选用》的计量温《控装置应《当符合国家相关【法律规定和国家【、行:业、地?方标准?以及相关规定要求用!。于供热计量》。的热量表安装前必须!通过首次强制检定取!得检定合格证—书首次检定》由,计量温控装置生产厂!。家负责  》       第】十一条 新》。建民用建筑的计【量温控装《置以及数据远传【通,讯设备的购》置及安?装,费用纳入建》设成本 《   ?。   ?  第十二条— 新建民用建筑的建!。设单位与《供热单位应当在办理!并,网手续之《前签订安装计量温】控装置合同合—同中应?包含建设单位交纳】安装计量温》控,装置保证金条款【保证金数《。额应控制在计量【温控装置采》。购、:安装招投标价格的3!%至5?%工程竣工进—行计量?温控装置验收合格后!。返还具体比例和返】还办法由双方在合同!中自行约定保证金】存入当地《。供热行政主管部【门指定账户并由当】地供热行政》。主管部门负》。责监管 《。    《    《第十三条 供热【单位应当《与计量?温控装置的生—产厂:。家签订合同合同中】应包含计量温控装置!。生产厂家交纳计【量温控装置质量保证!金条款?质量保证金数额应】控制在中《标价:格的:5%至10%计【量温控装《置质保期结束时返还!具体:比例和返《。还办:法由双?方,在合同中自行—约定质量保》证金存入当地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】指定账户专款专用并!由当地?供热行政《主管部门负责—监管   第三章】 ,供热计量产品的安装!  :      — 第十四条 新【。。。建民用建筑在安【装计量温控装—。置的同?时应同步安装数据远!。传通讯设备配置抄】表数:据库和?。数,据,分析应用软件与供热!单位收费管理—系统:。实现联网 》     》   第《十,。。五条 新《建热源和热》力站应当安装热【。量表:既有热?。源,和热力站应当逐【步安装热量表新建】民用:建筑应当《在楼:栋安装热量》表并:同步实现数据远【传通讯    【     》第十六条 供热单】位负责计量》温控装置的安—装及后?续检:定和调试计》量温控装置生产厂】家应当给《予全过程指导— , , ,     》 第十七条 任何】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!安装、改装、拆【除,、迁移、损》坏计量温控装—置等设施因特殊情况!需改动的须经供【热单位同《意供:热单:位进:行登:记存档   第四】章 供热《计量装置《的使用和维护—       【  第十八条 供】热单位和热用户应】当按照产品技术要求!使用计?量温控装《置防止?损,坏计:量温:控,装置或影响供热计】量装置正常计—量       】  第十九条 供热!单位和热用》户均:有权对供《热计量装《置的计量准》确度提?出检定要求经检【。定不合格的其检【定、维修或更换【的费用?在质保?期内由生《。产厂家承担质保期外!由供热单位承—担;经检《。。定合格的《检定:费用由?提出方承担 —     》   第《二十条?。 计:量温控装《置的质保期不低【于6年质保期内计量!温控装置生产厂家】负责计量《温控:装置和远传通—。讯设备?的维护、维修、更换!等服务质保期外供热!单位:。负责计量温控装【。置和:。远,传通讯设备的维护、!维,修、更?换等服务 》       【 第二十一条 【计量温控装置—生产厂家《应在销售地设立【或者:委托设立维修—服务站有专职的技术!。服,务队伍?、完善的服》务章程和服》务标准公开维修电话!   第五章 【附则   》      第二】十二:条 本?办法由黑龙江省住房!和城乡?建设厅负《责,解释     【   ? 第二十三》条 :本办法?自2012》年5月?13日起《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