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机》关办公建筑和大【型公共建筑》能源审计管》理试行办《法
【 : : 第一条 为建【立,。我省机关办》公建筑和大型—公共建筑节能—监管体系《开展对机关》。办公建筑和大—型公共建筑》。的能源审计工作【提高:审计质量《规范审计行为促【进能源审计工作的顺!利开展依据民用建筑!。节,能条例?、国务院关于印发节!能减排综合性—工,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!部、财政部关于【加强国?家机关办《公建筑和大型公共】建,筑节能管理工作【的实施意见制—定,本办法
【。 》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!于对我省机关—办公建筑和大—。型公共建筑实施【能源审计《及其相关管理活动】
!第三条 本》办法所指能源审计的!。对象:包括:区、县以上各级国】家机关办公建—筑、单体《建筑面积2万平【方,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!筑、总建筑面积2】万平方米《以上的大学校园以及!各类公共建筑—的节能改造、可再】生能源?建筑应用、低能耗建!筑、绿色建筑—示范工程项目
! 第四】条 本办法所称能】源审计是指县级以上!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!政主:管部门为建立建筑】节能监管体系委【托建筑?节能专?门机构对建筑的能源!活动进行《的检查、诊断、审】。核对建筑能源利【用的合理性做—。出评价并提出—。改进:。措施建议《提高: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!活动
! 第五条 能源】审,。。。计活动应当遵守【有关法律、法规【遵循公开、公平【、公正的原则
】 第六!。条 县级以上地【。方,。人民政?。府建:设,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本行政区域内【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】型公共建筑能源【审计:活动的实施》与监:督管:理具体的能源审【计活动可以委—托建筑节《能专门机构实—施
! 第七条 建筑节能!专,。门机构从事能源【审计活动应当具【备以下?条件
》 : (一—。。)具有独立法—人资格;
】。 》(二)具有一定规模!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!。和开:展,能,源审:计业务所需的设【施及办?公条件?;
【 (《三)有近两》年来的建《筑节能相关业绩;
! : 《 (四《)具有一定的科【。研能力开展过与建筑!节能相关课题的研究!或者承担过》相关:标准的编制工作;
! — (五)》。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!符合相关要求的【。质量管理《体系
》 —第八条? 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根据》本地:区机关办公》建筑和大型公共建】筑能源消费的—统计状?况结合年度机关【办公建筑《。和大型公共建筑节】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!计划编制本地区的】能源审计计划确【定能源审计对象
】 — , ,第九条 审计对象确!定后建筑节》能专门机构依据国家!机关办?公建筑和大型公【共建:筑能源审《计技术导则》及其:他相关技术标准【在规定的时》间内:完成能?源审计提出审计报告!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!审,计,对象
— , 第十条 机!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!共建筑?的所有权人》、使:用,人应:当,积极配合建筑节【能专门机构确—定审计?的,。目标和内容约定审计!的时:间并提供必》。要的工?作条件和《技术辅助审计完成】后应当认真落实审计!。报告:提出的提《高能源利用效—率的:要,求和措施
— 第】。十一条 审计对【象对能源审》计的:程序、内《容、:方,法或者结果有—。异议的可以向当【地建:设行政主《管,部门提出申诉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可】以根据情形要求建】筑节能专门机—构或者审《计对象?。出具必要《的证明资料并对审】计活动进行必要【的复查确有错误【的应当予以纠正【
: 第十!二条 建筑节能【专门机构及其工作】人员在能源审计活动!。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!建设行政主》管部:门可以责令改—正并记录在案情节严!重的可以不再委【托其承担能源审计】任务
— 第十【三,条 审计对象故意】。不配合建筑》能源:审计工?作虚报、瞒报或者】拒绝审?计的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。门可以责令改正【或者予以通报批评】
— 第《十,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建立能源】审计投诉《受理:和处:理制度公《开投诉电话号码【、,通讯地址和电子【邮箱接?受社会监督
】 第十】。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!。之日30天后施【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