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机关办【公建筑和大型公【共建筑能源》审计管理试行办【法
【 第—一条 为建立我省机!关,办公建筑《和,大型公共《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开!。展,对机关办公》建筑和大型公共建】筑的能源审计工作提!高审计质《量规范审计行为促进!能源审计《工作的顺《利开展依据民用【建,筑节能条例、—国务院关《于印:发节:能减:排综合性工作方【案的通知和建设【部,、,财,政部关于加强—国家机关《办公建筑和大—型公共建筑节能管】。理工作的《实施意见《制定本办法》
》 : 第?二条: 本办?法适用于对我省【。机关办公建》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!施能源审计》及其相关管理活动】
: — 第三条 本办法】所指能源审计的对象!包括区、县》以上各级国家机关办!公建筑?、单体建筑》面积2?万平方米以上的【大型公?共建筑、总建筑【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!的大学?校园以及各类公共】建筑的节《能改造、可再生【能源建筑应用、低能!。耗建筑、绿色建筑】。示范工程《项目
! 第四条 本办】法所称能源》审计是指县级以上】地方人民《政,府建设行《政,主管部门为建立【建筑节能监管体系】委托:建筑:节能专门机构对建筑!的能源活动》进行的检查、诊【断、审核《。对建筑能源利用的合!理性做出评价并【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提!高,建筑能源利用效【率的:活动
》 ? 第五条 能源!审计活动《应当遵?守有:关法律、法》规遵循公开、公平、!公正的原则
【 【第六条 县级以【上地方人民政—。府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负责【本行政区《域内:。机,。关办公建筑》和大型公共》建筑能源审计—活动的?实施:与监督管理具—体的能?源审计活动可以委托!。。建,筑节能?专,门机构实施》。
《 》第七条 建筑—。节能专门机构从事】能,源审计活动应当具备!以下条件《
》 , (一)具有】独立法人资格;【
!(二)?具有一定《规模的业务》活动固定场所和开】展能源审计业务所需!的设施及办公条【件;
【。 (三—)有近两年》来,的建筑节能相关【业绩;
! (四)—具有一定的科研能】力开展过与建筑【节能相关课题—的研究或《者承担过相》关标准的《编制工作《;
: (!五)有健全》。的组织?机构和符合相关要】求的质量管》。理,体系:
《 第八条】 建设?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根据》本地区机《关办公?建筑和大《型公共?建筑能源消费的统】。计状况结合年度【。机关办公《建筑: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!监管体系建》。设工作计划编制【本地区的能源审计计!划确定能源审—计对象?
? 》。 第九条 》。审计对象确定后建】筑节能专门机—构依据国家机关办公!建,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!源审计技术》导则:及其他相关技术【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!完成能源审》。计提:出审:计报:。告,并以适当的》方式反馈《审计对象
》 第!。十条 机关办公【建筑和?大型:公共建筑的》所有权?人、:使用人应当》积,极配合建筑》节能专门机构确【定审计的《。目标和内《容约定审计》的时间并提供必要】的工作条《件和技术辅助审【。计完:成后应当认真落【实审计报告提出【的提高?能源利用《效率的要《求和措施
【 《 第十一条— 审计对象对—能,源审计的程序、【内,容、方法或》者结果有异》议的可以向当地建设!。行政:主管部门提出—申诉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可以—根据:情形要求建筑节【能专门机构或—者审计对《象出具必要的证【明资料并对审—计活:动进行必要的复查】确有错误的应当【予,以纠正
【 第十二】条 建?筑节:能专:门机构?及其工作《人员在能源审计活动!中有违法违规行为】的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可以责令改正】并记录在案情—节严重的可以不再】委托其承担能源审计!任务
【 第》十三条 审计对象】故意不配《合建筑能源》审计工作《虚报、瞒报》或者拒绝审计的【建,设行政?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!。正,或者予以通报批评
! — 第十四条 建】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建立—能源审计投诉受理】和处理制《度公开?投诉电话号码、通讯!地址和电子邮箱接】受社会?监督
? 》 第十五—条 本?办法自发布之日3】0天后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