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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机关办公建!筑,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!审计管理试行办【法,       【 , , , 第:一条: 为建立《我省:机关办公建筑和【大型公共建筑节【能监管体系开展对机!关办公建筑》和大:。。型公共?建筑的能源审计工】作提高审《计质量规范审计【。行为促进能源审计工!作的顺利开展依据】民用建?筑节能条例》、国务院关》于印发节《能减排综合性工【作,。方案的?通知和建设部、【财政部关于加—强国:家机关办公建筑和】大型公共建筑—节能管理工作的实】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!    《  :  第二条 本办法!适用于对我省机关】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!建筑实施能源审计及!。其相关管理》活,动    》     第三条】 ,本办:法,所指能源审计—的,对象包括区、县【以,上各级国家机关办】公建筑、单体建【筑面积2万平—方米以上的大—型公共建筑、总【建筑面积《2万平?方米:以上的大《学校园以及各类公共!建筑:的节能?改造、?可再生?能源:建筑应用《、低能?耗建:筑、绿色建筑示范】工程:。项目       !  :第四条 本办法所称!能源审?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!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为建立建筑节!能监管体系委托【建筑:。节能专门机》构对建筑的》能源活动进行—的检查、诊断、审】。核对建?筑能源利用的合理】性做出评《价并提出改》进措施建《议提高建筑能—源利用效率》的,活动:        】 ,第五条 能》源审计活动应当遵守!有关法律、法规遵】循公开、公平、【公正的原《则  ?    《 ,  第六条 县级以!上地方人《民政府建设行—政主:管部门负责本行政】区域内机关》办公建筑《和大型公共》建筑:能源审计活动的实施!与监督管理具体【的能源审计活动可】以委托建筑节能【专门机构《实,施,     》    第七条【 建筑?节能专门机构从【事能源?审计活?动,应当具备以下—条件   》      (【一)具?有独立法人资格; !        】(二)具《有一定规模》的,。业务活动固》定场所和开展能源审!计业务所需》的设施及办公—条件;  》     》  (三)有近两年!。来,的建筑?节能:相关业绩;》         !(四)具《。有一定的科研能【力开展过与建—筑节:能相关课题的—。研究或者承担—过相关标准的编【制工作; 》   ?     (五)有!健全的组织机构【和,符,合相关要《求的质量管理—体系     【   ? 第八条 》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,应当根据《本地区机关办—公建筑和《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!费的:统计状?况结合年度机关【办公:。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!。节能监管体》系建设?工作计?划编:制本:地区:的能源审计计划确】。定能源?审计对象   【    《  :第九条 审计—对象确定后建筑节】能专门机《构依据国家机关【办公建筑和大—型公共建筑》能源审计技》术导则及其他相关技!。术,标准:在规定的时》间,内,完成能?源审计提《出审计报告并—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审!计对象  》    《   ?第十条 机关办公】建,筑和大型公共建【筑的所有权人、使】用人:应当积极《配合建筑节》能专门机《构确定审《计的目标《和内容约《。定审计?的时间并提供必要】。的工作条件和技【术辅助审计》完,成后应当认真落【实审计报告》。。提出的?。提高能源利用效【。。率的要求和措施  !    《   ?第十一条《 审:计对象对能源审计的!程序、内容、方法】或者结果有异议【的可以向当地建【设行政主管部—门提出申诉建设行政!主管部?。。门可以根《据情形要求》建筑节能专门机【构或者审计对象出】具必要的证》明资料并对审计【活动进?行必:要的复查确有错【误,的应当予以纠正 】       【 第十二条 建筑节!能专门?机构及其工作人员】在能源审计活动【中有违法违规行【。为,的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可—。。。以,。责令改正并》。记录:。在案情节严重—的可以不再委托【其承担能源审—计任务  》     》  第十三》条 审计对象—故意:不配:合建:筑能源审计工—作虚报、瞒报—或者拒绝审计—的建: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可以《。责令改正或》者予以通报批评  !       第十!四条 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建立能源】审计:投诉受理和处—理制度?公开投诉《电话号码《、通讯地址和电【子邮箱接受社—会监督 《  :   ?   第十五条 本!办法自发布之—日30天后》施,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