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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机》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!共建筑能源审计管理!试行办法 》 , ,   ?  :   第一条— 为建立我省机【。关办公建《。筑和大型《公共建筑节能监【管体系开展》。对机关办公建筑【和大:。型公共建筑》的,能源审计《工作提?高,。审,计质量规《范审计行为促进能】源审:计工作?的顺利开展依据民用!建筑节能条例、【国务院关于印发节】能减:排综合性工作—方案的通知和—建设部、财政部【关于加强国家—机,关办公?建筑和大型》公共建筑《节能管理工作—的实施意见制—定本办法     !   ? 第二条 》本办法适《用于对我《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!型,公共:建筑实施能源审计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】   ?     》 第三条 本—办法所?指,能源审计的对象包括!区、县以上各级国】家机关办《公建筑、《单体建?筑,面积2万平方米【以,上,。的大型公共建筑、总!建筑面?。。积2万平方米以【。上的大学校园—以及各类公共建筑】的节能改造、—可再:生能源建筑应—用、低能耗建—。筑、绿色《建筑:示范:工程项目  —       第】。四条 本办法所称】能,源审计是指县级以上!地方人?民政府建设》行,政主管部《门,为建立建筑节能监管!体系委?托建筑节能》专,门,机构对建《筑的能?源活动进《行的检查、诊—断,、审:。核对建筑能源利用】的合理性做出评【价并提出改进—措施建议提高建筑能!源,利用效率《的活动?        】。 第:五,条 能源《审计活动应当遵守】有,关法:律、法规遵循公开、!公平、公正的原则 !        第!六条 县级》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!设行政?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机关办—公建筑和大》。。型公共建《筑,能源审计活动—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具!体的能源审》。计活动可《以委托建筑节能【专,门,机构实施 》        第!七条:。 建筑节能专门【机构从事能》。源审计活动应当【具,。备以下?。条,件   《     》 (一)具有—独立法人资》格; ?       【 (二)具有一定规!。模,的业务活动固定场】。。所,和开:展,能源审计业务—。。。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!件,;   《      (三)!有近两年来的建【筑节能相《关,业绩;    【     (四)】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!开展过?。与建筑节能相关【课题的研《。究,或者承?担过相关标准的编】制工作; 》 ,。  :。   ?。  :。(五)有健》全的组?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!。求,。的质:。量管理体系    !。     第—八条 建设行政主管!部,门,。。。应当根据本地区【机关办公建筑和大】型公:共建筑能源消—费,。的统计状况结合【年度机关办公建筑】和大型公共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!。设工作计划编制【。。本地区的能源审计】计划确定能》源审计对《象    》   ?  第九条 审计】对象确定后建筑节能!专门:机构依据国家机关办!公建筑和大》型公共?。。建筑能源审计技【术导则及其他相关】技术标?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!成能源审计提出审计!报,。告并以适当》的方:式反馈审计对象  !    《   第《十条: ,机关:办公建筑和大—型,公,共建筑?的所有权人、使用人!。应当积极配合建【筑节能专《门机构确定审计【的目标和内容—约定审计的时—间,并,提供必要的》工作条件和技术辅】助审计完成后应【当认:。。。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!的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!要,求和措施 》。    《    第十—一条 审计》。。对,象对能源审计的【程序、内容、—方法或者结果—有异议的可以向当】地建设行《。政,。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建!设行政?主管部门可以—根据情?形要求?。建筑节能专门机构】或者审计对象出具必!要的证?明资:料,并对审计《活动:进,行必要?的复查确《有,。错误的应当予以【纠正      】   第十》二,条 建筑节能专门机!构及其工作人—员在能源审》计活动中有》违法违规《行为的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!。责令:改正:并记录在案情节严】重的可以不再委托其!。承担能源审》计任务 《      —  第十三条 【审计对象故》意不:配合建筑《能源审?计工作?虚报、瞒报或者拒】绝审计的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】责令改正或》者予以?通,报批评    【   ?  :第十四?条 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应当建】立能源审《计投诉受理和处理制!度公开投诉电话【号码、通讯地址【和电子邮箱》接受社?。会监督?         !第十五条 本办法自!发布之日3》0天后?。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