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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机关办公】建筑和大型公共【建筑能源审计管【理,试行办法  —。    《     》第,一条 为《建立我省机》关办:。公建筑和大》型公共建筑节—能监管体系开展对】机关办公建》筑,和大型公共》建筑的能源审计工作!提高审?计质量规范审—计行:为促进能源》审,计,。工作的?。顺利:开展依据民用建筑】节能条例、国务院关!于印发节能》减排综合性工作【方案的?通知和建设》部、财政部关于加】强国家?机关办公建筑和【。大型公?共建筑节《。能管理工作的实【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!     》。   第二》条, 本办法适用—于对我?省机关办《公建筑和大》型公共建筑》实施能源审计及其相!关,管理活动《  :。     》。 , 第三条《 本办法所指能源】审计的对象》包括区、县》以上各级国家—机关办?公,。建筑、单体建筑面积!2万:平方米?以上的大型》公共建筑、总—建筑面积2万平方】米以上的大学—校园以及各》类公共建筑》的节能改造、—。可再生能《源建:筑应用、《低能耗建筑、绿色】建筑示范《工程项目《         !第四条 本办法所】称,能,源审计是指县—级以:上地: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!主管:。部,门,为建立建《筑节能监管体系委】托建筑节能专—门机构?对,建筑的能源活—动,进,。行的检查、诊断、审!。核对建筑能》源利用的合理性做出!评价并提出改—进措施建《议提高建《筑能源利用》效率的活动   】。      第五条! ,。能源审计活动应【当遵守有关》法律、法规遵循公开!、公平、公正的原】则  ?       第六!。条 县级以》上地方人《民政府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负责》本行政?区,域内机关办公建筑】和大型公《共,建,筑能源审计活动的】实施与监督管理【具体:的能源审《。计活动可以委托【建筑节能专门—机构:实施       !  第七条 建筑】节能专门机构从事】能源审?计活动?。应,。当具备?。以,下条件 《  :  : ,。   (《一)具有《独,立法人资格;   !     》 (二)具》有一定规模的—。业务活动《固定场所和开展【能,源,审计业务所需的设施!及办公条件;—       【  (三)有近【两年:来的建筑节能—相关业?绩,; :  :。      (四】)具有?一定的?科研能力开展过【与建筑节能相关【课题:的研究或者承担【过相关标准的编制工!作;   》      —(,五)有健全的组织机!构和符合相》关要求的质量—管理体系  —      — 第八条《 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根据本地区机】关办公建筑和—大型公共建筑能源】。。消费的统计状况【结合年?度机关办《公,建筑和大型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!。系建设工作计划编】制本:地区的能《源审计?计划确定能源—审计:对象     【    第九条 】审计对象确定后【建筑节能专门机【构依据国家机关办】公建筑和大型—公共建筑能》源审计技术导则【及其他相关技—术,标,准在规定的》时间内完成能源审计!提出审计报告并以适!当的方式反馈审计】对象  《   ?    《第十条 机关办公建!筑和大?型公:。共建筑的《所有权人、使用人】应当积极配》合建筑?节能专门机》构确定审计的—目标和?内容约定审计的【时,间并:。提供必?要的工作条件—和技术?。辅,助审计完成后应【当,认真落实《审计报?。告,提出的?提高能源利》用效率的要》。求,和措施?        】 第十一条 审计对!象对能?源审计?。的程序、内容、【方法或者《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!当,地建设行政》。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建!设行政?主管部门可以根据】。情形要求建筑节能】专门机构或》者审计对象》出具:必要的证《明资料并《对审:计活动进行必要【的复查确有错误的】应当予以纠正  】       第】十二条 建筑节能专!门机:构及其工作》。人员在能源审计【活动中有违》法违规行《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可以责令改正并】记,录在案情节严重的】可以不再委托—其承担?能源审计任务  】       第十!。三条 审计对象故意!不配:。合建筑能源》。审,计,工作虚报《、瞒报或者拒绝审计!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可以责令改—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!      —  : 第十四条》 建设行政》主,管部门应当建立能】源审:计投诉受《理,和处理制度公开投】诉电话号码》、通讯地《址和电?。子邮箱接受社会监】督        ! 第十五条 本办】法自:发布之?日30天后》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