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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机关办公】建筑和大型公共【建筑能源审计管理】试行办法   【        】第一:条 :。为,建立我省机关办【公建:筑和大型公共建筑】节能监管体》系开展?对机关?办公建筑和大—型公共建筑》的能源审计工作【提高审计质量规【范审计行为促进能源!审,计工作的顺利开展】依据民用建筑节能】。条,例、国务院关于印】发节能?减,排综:合性工?作,方案的通知和建【设部、?财政:部关于?加强国家机关—办公建筑和大—型公共建筑》节能管理工作—的实施意《见,制定本办法 —    《 ,   第二条— 本办法适用于【对我省机关》。办公建筑和》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能!源,审计: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!      —  第三条 —本办法所指能源审计!的对象包括区、县】以上各级国家机【关办公建筑、—。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!。方米以上的大型【公共建筑、总建【筑面积2万》平方米以上》的大学校园》以及:。各类公共建筑的【节能改造、可再生能!。。源建:筑应用、低能耗【建筑、绿《色建筑示《范工程项目 —    《    《第四:条 本?办法所称能源—审计是?指县: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为建立建筑节能【监管体系委托—建筑节?能专门机构对建【筑的能源活动进行的!检查、诊断、审核】对建筑能源利—用的合理性》。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!措施建议提高—建筑能源利用—效,率,的活:动        ! 第五条 能源【审计活动应当遵守有!。关法:律、法规遵循—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】的,原则   》  :   ? 第:六条 县级以上【地方人民政府—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《负责本行政》区域内机关办—公建筑和大型—公共建筑能源审计】活动的实施与—监督管理具体—。的能源审计活动可以!委,托建筑?节能专门机构实【施      【   第七》条 建筑节能专【。门机构?从事:能源审计活动应当具!备以下?条件      】   ?(,一)具有独立—法人:资格;     】    《(二)具有一定【规模的业务》活动固定场所—和开展能源审—计业务所需的设施及!办公条件;   】     》 (三)有》近,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!关业绩;《   ?      —(四)?具有一定的科研【能力开展过与建筑节!能相关课题的研究】或者承担过相关标准!的编制工作;  】 ,     》 (五)有健全的】组,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!。求的质量管理体【系 :      —。  第?八条 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《根据本地区机关办公!建,筑和大型公共建筑】能源消费的》统计状?况结合年度》机关办?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!筑,。节能监管体》系,建设工作计划编制】本地区的能源审计】计划确?定能源审计对象  !。   ?  :  第九条 审【计对象?确定后建筑节能【专门机构依据国家机!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!共建筑?能源审计技术—导则及其他相—关,技术标准在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】能源审计《提出审计报告并以】适当的方式反馈审计!。对象  《     》  第十条》 机:关办公建筑和—大型公?共建筑的所》有权人、使用人应当!积极配合建筑节能专!门机构确定》审计的?目标和内容约定审计!的,时间:并提供必《要的工?作条件和技术—辅助审计完成—。后应:当,认,真落:实审计报告提出的提!高,能源利用效率的【要求和措施   】  :   ? 第:十一条 审计—对象对能源审计【的程:序、内容、方法或】者结果?有异议的可以向当】地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提出【申诉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可以根据情】形要:求建筑?节能专门机构或【者审计对《象出具必要的—证明资料《并对审计《活动进行《必要的复查确—有错:误的:应当予以纠正 【       【 第十二条 建【筑节能专门机构及】其工作?人员:在能源审计活—动,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!建设行政主》管部:门可以责令改—正并记录在案情【节严重的可以不再委!托其承担能源—审计任务   【   ?   第十三条 】审计对象故意—不配合建筑能源审】计工作虚报、瞒报】或者拒绝审计的建】设行: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!改正或者予以通【报批评?        】 第:十四条 建设行【政主:管部门应《当建立能源》。审计投诉受理和处理!制度公开投诉电话】号码、通讯地址和电!子邮箱接《受社会监督    !     第十五条! 本办法自》发布之日30天后】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