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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《机关办公建筑—和大型公共建筑【能源审计《管理:试行办法《    《   ?    第》一条 为建立我省机!关,办公建筑和大—型公共建筑节能【。监管体系开展对机关!办公建筑和》大型公共建筑的【。。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审!。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!促进能源审计工作的!顺利开展依据民用建!筑节能条《例、国务院关于印发!节能:减排综合《性,工作:方案的通知和建【设部、财政》部,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!公建筑和大型公共】建,筑节能管理工作的】实施意?见制定本办法  】       第二!条 本办法适—用于对我省机关办公!建筑和大型公—共建筑实《施能源审计及其【相关管理活》动, ,   ?     第三条 !本办:。法所指能源审计的】对象:。包括区、《县以上各级国家【机关办公建筑、【。单体:建筑:。面,积2万?平方:米以上的大》型公共建筑》、总建筑面积2万】平方:米以上的大学校园】以及各类公共—建筑的节《能改:造,、可:。再生能?源建筑应《用、:低能耗建筑、绿色】建筑示范工程项目】。。  :       第四!条 本办法所称【能源审计是指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为?建立建?。筑节:能监管体系》委托建筑节能专【门机构对建筑—的能源活动进行的】检查:、诊:断、:。审核对?建筑能源利用的合理!性做出评《价并:提出改进措施建议】提高建筑能源利【用效率的活动 【。。。   ?    《 ,第五条 《能,源审计活动应当遵守!有关法律、法规遵】循公开?、公平、《公正的原则   】      第【。六条 县级以上地】方人民政《府建设行政主—管,部门负责本行政【区域内机《关办公建筑和—大型:公,共,。建筑能源审计活动】的实施与监》督,管理具体的能—。源,审计活动可以委托建!筑节能专门机构实施!       【  第七条 建【筑节能?。专门机构从》事,。能源审计活动—应当具备以下—条件       !  (一)具有独】立法人资格; 【   ?   ?  :。(二)具有一定规模!的业务活动》固定场所和开—展能源审计业务所需!的设施?及办公条《件;      】   (三)有近两!年,来的建筑《节能:相关业绩;    !     (四)具!有一定?的科研能力开展过】与建:筑节能相关》课题的研究或者承】担过相关标准的编制!工作:;    》    《。。 (五)有健全【的组织机构和符合】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!体系:  :   ?    第八—条 建设行》政主:。管部门应当根—据本地区《机关办公建》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!源消费的统计—状况结?合年度机关办公建筑!和大型公《共建筑节能监管体】系,建设工作计划编制】。本地区的能源—审计:计,划确定能源审—计对:象    》   ?。  第九条》 审计对象》确定后建筑》节能专门机构—依据:国家机关办》公建筑和《大型公共建》筑能源审计技—术导则及其他相关】技术标准在规定【的时间内完成能【源审计提出审计【报告并以适当的方】式反馈审计对—象  ?       【第十条 机》关办:公建筑和大型—公共:建,筑的所有权》人、使用人应当积极!配,合建筑节能专—门,机构确定审计—。的目标和内容—约,定,审计:的,时间并提《供,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技!术辅助审计完成后】应当认真落实审【计,报告提出的提高能】源利用?效率的要求和措施】。   ? ,   ?  第十一条 审】计对象对能源—审计的程序、内容】、方法或者结果有异!议的可以向当地【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提【出申诉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可《。以根据情形》要求建筑《节能专门机构—或者审?计对象出具必要【的证明资《料并对审计活动进行!必要的复查确有【错误的应当予—以纠正 《     》   ?第十二条 》建筑节?能专门机构及其工】作人员在能源审【计,活动中有违法违【规行为的建设行政】主管:部门可以《责令改正并记—。录在:案情节?。严重:的可以不再委托【其承担?能源审计任务  】    《   ?。。第十三?条 审?计,对象故意不配合【。建筑能源审计工作虚!报、瞒报或者拒绝】审计的?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可以责令—改正或者予以通【报批评 《。    《。    第十四条 !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建立能源审计投诉受!理,和处理制度》公开投诉电话号码、!通讯地址《和电子?。邮箱接受社会监【督 : ,   ?    第十五条】。 本:办法自?发布之日《30天后施行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