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机关—办公建筑和大型【公共建?筑能源审计管理试】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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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》 第:一条 为建立我省机!关办公建筑和—大型公共建筑节【能监管体系开—展对:机关办公建筑和大】型公共建筑的能【。源审计?工作提高审计质量】规范审计行为—促进能源审计工作】的顺利开展依据【民用建筑节能条例】、国:务院关于印发节能】。减排综?合性工作方案—的,通知和建设部、【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!机关办公建筑和大】型公共建筑节能管】理工作的实施意【见制定本办法
! 第二条! 本办法《。适用于对我省机关办!公建筑?和大型公共》建筑实?施能源审计及其相】关管理活动
】 : 第三—条 本办法所指【。能源审计的对象包括!区、县以上各—级国家机《关办:公建筑、单体建筑面!积2万?。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!共建筑、总建筑面】。。积2万平《。方米以上《的大学?校园以及各》。类公共建筑的节能】改造、可再生能源建!筑应用、低能耗建筑!、绿色?建筑示范工程项目】
?。 《 第四《。条 本办法》所称能源审计是指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!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为建:立建:筑节:能监管体系委托【建筑节能《专门机?构对建筑的能—源活动进行的检查、!诊断、审核》对建筑能源利—用的合理性做出评价!并,提出改?进措施建议提高建筑!能源利用效》率的活?。动
! 第五?条 能源审计活【动应当遵《守有关法律、—法规遵循公开、【公平、公正的原【。则
? ? 第六条 】县级以上《地方:人民政府建》设,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本,行政区域内机关办】公,建筑和大型公共【建筑能源审计活【动的实施与监督管】理,具体的能《源审计活动可以委托!建筑节能《专门机?构实施?
【 第七条 建筑节!能,专门机构从事能源】审,。计活动应当》具备以下《条件:
》 (》一)具有《独立法人资》格;
— , (二)具有!一定规模的业务活】动固定场所》和开:。展能源审计业务所】需的:设施:及,办公条?件;
》 ?。 , (?三)有近《两年:来的建筑《节能相关《业绩;?
? : (四)具有!一定:的科:研能力开展过与建筑!节能相关课题—的研究或者承—担过相关标》准的:编制工作;
【 ,。 (【五):有健全的组》织机构和《符,合相:关要求的《质量管理体》系
—。 第》八条 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根据本》地区机?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!。共建筑?能源消费的统计状况!结,合年度?机关办公建筑和【大型公共建筑—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!作计:。。划编:制本地区的》能源审计计划—确定能源审计对象】
— 第《九条 ?审计对?象确定后建筑节能】专门机构依据国【。。家机: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!共建筑能源审计【技术导则及其—他相:关技术?标准在规定的—时间内完成能—源审计提《出审:计报告并以适当【的方式反馈》审计对象
! 第十条【。 机关办公建—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!所有权人、使—用人应当积极—配,合,建,筑,。。节,能专门机构确定审】计,的目:标和:内容约定《审,计的时间并提供必要!的工:作条件和技术辅【助,审计完成后》应,当认真?落实审计报》告提出的提》高能源利《用效率的要求—和措施
! 第十一条【。 审计对象对能源】审计的程序、内容】、方法或《者结果有异议—的可以?向当:地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提出申诉建设行政主!。管部门可以根据【情形要求建筑节【能专门机构或—。者审计对《象出具必要》的证明?资料:并对审计活动进行】必要的复查确—有错误的应》当予以纠正
—。 】。第十二条 建筑节】能专:门,机构及其工作—人员在能源审—计活动中有》违,法违: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!管部:。门可以责令改正【并记录在案情—节严重的可以不再】委托:。其,承担能?源审计任务
— ? 第十三】条 审计《对象故?。意不配合建筑能源审!计,工作虚?报,、,瞒报或者拒》绝审:计的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可以责》令改正或者》予以通报批》。评
! 第:十四:条 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应—当建立能源》审计投诉受理和【处理制度公开投【诉电话号《码、通讯地址和电】子邮箱接受社会【监督
《 — 第十五条 —本办法自《发布之?日30?天后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