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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?省机关办公建筑和】大型公共建筑—能源审计管理试行】办法       ! ,   第一条 为建!立我省机关办公建】筑和大型公共建筑】节能监管体系—开展对机关办公【建筑和大型公共【建筑的能源审计【工作提高审计质量规!范审计行为》促进能源《。审计工作的》顺利开展依据民用建!筑节能条例》、国务院关于印发】节能减排综合性【工作方案的通知【和建:设部:、财政部《关于加强国家—机关办公建》筑,和大型公共建筑【。节能管理工作—的,实施意见制定本办】法 :       【 第:二,条 本办法适—用于对我省机—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!共建筑实《施,能源审?计及其相关管理【活动     【。    《第三条 本办法【所指能?。源审计的对象包括区!、县以上各》级国家机关办公【建筑、单体建筑面】积2万平方米—以,上的大?型公共建筑、—总建筑面《积2万平方》米以上的《大学校园以及—各,类公共建筑的—节,能改造、可》再生能源建筑应用】、低能耗建筑—、绿色建筑示范工】程项:目       】  第四条 本办】法所:称能源审计》是指县级《以上地方人》民政府建《设行政主管》部门为建《立建筑?节能:监管体系委托建【筑节能专门机构【对建筑的能源活【。。动进行?的检查、诊断、审核!对建筑能源利—用的合理性做—出评价并提出改进】措施建议提》高,建,筑能源利用》效率的活动  【。      — 第五条 》能,源,审计活动应当遵【守有关法律、法规遵!循,公,。开、:公,平、公正《。的原则    【     第六条】 县:级,以上:地方人民政府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本?行政区域内机—关,办公: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!。能,源审计?活动的?实施与监督管—理,。具体的能源审计【活动可以委》托建筑节能专门【机构实施     !  :  :第七条 建》筑节能专门机构从】事能源审计活—动应当具备》以下条件     !    (一)【具有:独立法人《资格;   —      (二】。)具:。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!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!源审计业务所需的】设施及办公条—件;       !  (三《)有近两年来的建筑!节能:相关业绩;  【       【(四)具有一定【的科研能力开展【过与建?筑,节,能相关课题的研【究或者承《担过相关标准的编制!工作;     】。    (五)有健!全的组织机构和【符合相关要求的【质,量管理体系   】      第【八条 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根据本地《区机关办《公建筑?和大型?公,共建筑能源消—费,的,统计状况结合年度】机关办公建筑和大】型公共建筑节能监】管体系建设》工作:计划编制本地区的能!源审计计划确定【能,源审计对象    !     第九条】 审计对象》确定后建筑》节,能专门机构依据【国,家机关办公建筑和】大,型公:共,建,筑,能源审计技术—导则及其他相关技】术标: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!。成能源审计提出【审计:报告并?以适当的《方式反馈审计—对象     【    第十条 机!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!共建筑的所有权人】、使用人应当—积,极配合?建筑节能专门机【构确定审计的目标和!内容约定审计的时间!并提供必要》的工:作条件和技术辅助审!计,完成后应当认真落】实审计报告提出的】提高能源利用—效率的?要求和措《施,        】 第十一条》。。 审:。计对象对能》源审计的程》序、:内,容、方法《或者结果有异议【的可以向当》地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提】出申诉建设》行,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!情形要求建》筑节能专门机构【或者审计对象出具】必要的证《明,资料:并对审计活》动进行必《要的复查确有错误】。的,应,当,予以纠正     !    第十二条 !建筑:节能专门机构及【其,工作人员在能源审计!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!为的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可》以责令改正》并记录在案情节【严重的可以》不再委托其承担【能源审计《任务      】   第十三条【 审计对象故意【不配合?建筑:能源审计工作虚【报、瞒报或者拒【绝审计的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可—以责:令改正?或者予?以通报批评  【    《   第十四条 】建,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应《当,。建立能源审》计投诉受理和处理】制度:公开投诉《电话号码、通—讯地址和电子—邮箱:接受:社会监督     !  : , 第十五条 本办法!自发布?之日30天后施【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