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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建筑垃【圾管理?。办法      】 第一?条  为加强我【省建筑垃《圾管理进一步改【善城市?。容貌和环境卫生【根据国家、省有关法!律、法规结》合,。。我省实?际制定本办法   !第二条  本办【法适用于《市、县规划区—内建筑?垃圾的排放》、运输、《消,纳、综合利》用等处置活动 【  本办法所称建筑!垃,圾,是,。指建设单位、施工单!位新建?、改建、扩》建和:拆除各类《建筑物、构筑物【、管:网,等以及个人装饰装修!房屋过程所产—生的弃土、》弃料:及其它废弃物—   第三条  省!住房和城乡建设行】政主管部《。门负责全省》行政区域内建筑【垃圾管理工作  】 各市、县市容环】境卫生行政主管【部门(以下简称【环卫部门《)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建筑垃圾—的具体管理工作【   建设、规划】。、房产等行》政主管部门》按,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!建筑垃圾的相关【管理工作   第四!条 : 建筑垃圾处—置实行减量化、【资源化、无》害化和产生者—承担处置责任—的原则  》 建筑垃《。圾可以再利用或者】再生:利用的应当回收【利用:;不能再利用—或者: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!有关法律、》法规的规《定处:置,  : 第五条 》 ,建筑垃圾消》纳、综合利用等设】。施的设置《应,当纳入城《。市市容?环境卫?生专项规划   各!市、县环卫部门应当!会同规划等相—关部门制定建筑垃】圾消:。纳,场建:设规:划 :  第六条  【各市、县环》卫部门应《当报请当地政府组】织城管执《法,、公安交通管理【、建设等部门—科学、合理地制定本!地建筑垃圾排放【、运输时间和运【行路线方案》并向社会公布—   因重大—庆典、大型》群众:性活动等管理—需要可以临》时限:制排放建《。筑垃圾的时间和路线!   第七》条  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将建筑垃圾】混入:。生活垃圾《不得将危险废—物混入建筑》垃圾:。   第八条  建!。筑垃圾的排放应当】按照国家规》。。定实行核准》制度未?经核准不《得擅自排放  【。 排放建筑》垃圾的建设或—拆迁单?位应当?。在工程?开工前持建筑垃圾处!置方案?(包括建筑》垃圾的排放地点、排!放量、施工单位与】运,输单位签订的合同】。、运输时间》、运输路线、消纳地!点、:。回收利?用等事项)和建筑工!程施工许《可证向市、》县环卫部门提—出建筑垃圾排—放申请经核》准取得建筑垃圾排】放证后方可排放  ! 第:九条  建筑—。垃圾排放应按照国家!。有关:规定实行收费制度具!体收费标准由各市、!县环:卫部门会同》价格行政主管部门】。核,定报同级人民—政府:批准执行   【。产,生建筑垃圾的单位】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!纳处置费 》  第十《条,  :排放:。建筑垃圾的施工工】地应当执行建—。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!标准并达到下列【要求   (一【)设:置符合?相关标准的围挡【进行封闭施工—;   (》二)采取覆盖、分段!作业、择时施工【、洒水抑尘、冲洗】地面等有效防尘降】。尘措:施; ?  (三《。)工:地出:口,道路进行硬化处理】设置洗车槽、—沉淀池和《车辆冲洗设备并【确保有效使用; 】  (四《)建筑垃圾分类【堆放并及时》清运在场地内堆【存的应当采用密【闭式防尘网遮盖  ! 各地环《卫部: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!施工工?地出口安装视频监】控,系统对运输车辆达】标情况进行实时【监督   因施工场!地限制无法》达,。到第一?款第(三)项条件的!。经市、县《环,卫部门批准可以【采取其他相应措施】 ,  第十一条  】从事管线铺》设、管道《清污:、道路?及交:。通设施?维修、绿化施工等活!动的施工单位除执行!建,筑施工安全文明【工地:标准外还应当采取】有效保洁《措施按照市政—工,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!施工完成后》二十四?小时:内将建筑《垃圾清?运完毕  》 第十二条 — 个人住宅》。装饰装修产生的【废弃物一般应当【。袋装收集、定—点投放、及时清【运严禁随意倾倒  ! 物业服务》企,业应当接受所在市】、县(区)环卫【部门的监督、—。指导在辖区》。内设置围《蔽的住宅装饰装修】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!者收集容《器并组?织集中清运对无能】力清运的个》人可委托专》业队伍有《偿代:运 : , 第十三条》  建筑垃圾运输】应当按?国家: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!  具有法》人资格的建筑垃【圾运:输单位?应当向市、县—环卫部门申请办理】建筑垃?圾准运?证办理建筑垃圾准】运证的具体条—件应符合国家—和省有关法》律、法规、规章的】规定  《 施工单位不得将】。建筑:垃圾交给个人或者】未经核准从事—建筑垃?圾,运输:的公司运输  【 第十四条》 , 各:市、县环卫部门【应当会?同质量监督》、交通?运输、公安交通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】门结合本地实—际制定出台建筑垃】圾,运输车?辆技术?标准对运输车辆【整车技术条件、【货箱规格、智能监控!系统、颜色及—。标识等进行》统,一规范   鼓励】各地采取信息化、数!字化等先进技—术进行建筑垃圾【管理逐?步,建立:。建筑垃圾信息—监管平台、资源化】利用管理系统实【现市、?区、运输企业三级互!联互通有效对—运,输企业?、,车辆、人员进行动态!监管   鼓励各】地结合本《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广!使用全密闭新型环】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!车逐步限制和禁止不!符合要?求的建筑垃》圾运输车辆运输【建筑垃圾制》。定允许新型环保【智能建筑垃圾运【输,车在白天适当时【段和路段运输—建筑垃圾的激励【政策:   第十五—条  建筑垃圾运输!。车辆应当《符,合下列要求  【 ,(一)取得交通【。部门道路运输经营】许可证?;   (二—)车辆前部》安装放?大反光号牌车厢尾】部喷涂放大反光【号码:。;,   (三)安装符!。合国家相关标—准的具有《行驶记录功能的【卫星定位《、监控装置; 【  (四)符合建筑!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标!准,要求;   —(五)安装》符合车?辆技术标准的全密闭!覆盖设施   第十!六条  建筑垃【圾,运输单位在运输建】筑垃圾?过程中?应遵:守下列规定  【 ,(一)遵守道路交通!安全法律、》法规:。。不得超载、超—速行驶、违反交通信!号灯或者污损、遮挡!号牌;   (二)!按规定的时间—、线路进《行运输;   【(,三)随车携带建筑垃!圾准运证;》  : (四)保持车轮和!车身外?部整洁不得带泥【上路:;   (五—)密闭运《输不:。得超出车箱高—度和沿途遗》撒、泄漏;》   (六)—将建筑垃圾运送至】环卫部门指定的消】纳场所   第【十七条  建筑垃圾!运输: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垃!圾运输管理制度【在施工现场配备管】理人员监督》运输车?辆的密闭启运和【清洗:。督,促驾驶人规范—使用运输车辆安装的!卫星定位、监控系】统等:电子装置安全文【明行驶   第十】八条  运》输建筑垃圾造—成道路及《环境污染的建筑垃圾!运输单位《应当立即《清除污染《未及时清《除的由?所在:市、县(《区)环卫《。部门:责,令,运输单位进行清除并!按有关规《定予以处《罚 : :  第十九条—  各地应加强【建筑垃圾消纳—场的管理健全—完善有关《制度:   建《筑垃圾消纳场不【得受纳?工,业垃圾、《生活垃圾和有毒有】害的垃圾   【第,二十:条  各《市、县环卫部门【应当会同《相关部门制定建【筑垃圾综《合利用?优惠政策扶》持和发?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!项目鼓?励,和支持建筑垃圾【。再生产品的》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!发展 ?   各地应鼓【励新建、《改建、扩建的—各类工程项目在保】证工程质量的前提】下优先使用建筑【垃圾综?。合利:。用产品   —。。第二十一条  各市!、县建设、》环卫、?城,管执法部门应按照职!责分工加大执—法巡:。查力度及时发—现建筑垃圾排放、】运输、消纳过程中】的,各类违法《违规行为并依—据城:市建筑?垃圾管理《规定黑龙《江省:大气污?染防治条例黑龙【江省城市市容—和环境?卫,生管:理条例?等法律法规和—政府部?门职责分《工进行处罚》   ?第二十二条 — 建设、环》卫、:城管执法部门的工作!人员在建筑垃圾【管理活动中徇私舞】弊、滥用职权—。或者不履行法定职】责的由本级或上【级主管?部,门责令改正》;情节严重的依【法依纪给予相应【处理  《 ,。第二十三条 — 本办法由省住【房和城乡建设—厅解释?   第二十—四条 ? 本:办法:自,印发之日起施行原】黑龙江省建筑—。垃圾管理办法(黑】建规范〔20—1,7〕4号《)同:时废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