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!理办:法
【 第一条 》 为加强我省建筑垃!圾管理进一步—改善城市容》貌和环境《。卫生:根据国家、省有关法!。律、:法规结合我省—实,际制定?本办法?
?第二条 本办法】适用于市、》。县规划区内建—筑,垃圾的排放、运输】、,消纳:、综合利用》等,处置活?。动
本办—法所:称建筑垃圾》是指建设《单位:、施工单位新—建、改建、扩—建和拆除各类—建筑物?、构筑物、管网【等以及?个人装饰装修房【屋过程所产生的【弃土、弃料及其它】废弃物
《 第三《条 ?省,住,房和城乡建》。设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全省行政区—域内建筑垃圾管理】工作
各—市、: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!主管部门《(以下简称环—。卫部门)《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!筑垃圾的具》体管理工作
【 建设、《规划、房产等行政】主管部门《按照各自《职责依法做好建【筑垃圾的相关—管理工作
第四!条, :建筑:垃圾处置实行减量】化、资?源化、?无害化和产生—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!则
《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!或者再生利用的应】。当回收利用;不能】再利用或者再—生利用的应当依【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】的规定处置
第!五条 建筑—垃圾消纳、综合【利,用等设施的设置【应当纳入城市—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!划
各市、【县环卫部门应当【会同:规划等相关部门【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!建设规划
》 第六条 【各市、县环卫—部门应当报请当【地政府?组织城管执法、公安!交通管理、》建设等部门》科学、合《理地制定《本地建筑垃圾—排放、运输》时间和运行路线【方案并向社会公【布
因》重大庆典《、大:型群众性活动等管理!需要可以临时限【制,排放建筑垃圾的【时间和路线
第!七条 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。得将建筑垃》圾混:入生活垃《圾不得?将危险废《物,。混入建筑垃圾—
第八条 【 建筑?垃圾的排放应当【按照国?。家规定实行核—准制度未经核准不得!擅,自,排放
? 排放建》筑垃圾的建设或拆迁!单,位应当?在工程开工前持建筑!。垃圾处置《方案(包括》建筑垃圾的排放地】点、排放量》、施工单位与—运,输单位签订》的合同?、运输时间、运输】路线、消纳地点【、回收利用等事项】)和建筑工程—。施工:许可证向市、县环卫!部门提?出建筑垃圾排—放申请经核准取得建!。筑垃圾?排放证后方可排放】
, , 第:九条 建筑垃【。圾排放应按》照国家有关规—定实行收费制度具】体收费标准由各市】、县环卫部门会同】价,格行:政主管?部门核定报同级人】民政府批准执行
! 产:生建筑垃《。圾的单位和》个人应当按规定【交纳处?置费
《 第十?条 排放建筑垃】圾的:。施工工地应当执行建!筑施工安《全文:明工地?标准:并达到?下列要求
— (:一)设?置符合相《关标准的围》挡进行封闭施工【;
(二—)采取覆盖、—分段作业、择时施工!、洒水抑《尘、冲洗地面等有效!防尘降尘措施;
】 (三)工地【出口道路《进行硬化处理设【置洗车槽《、沉淀池和车辆冲洗!。设,备并确保有效使用;!
(《四)建筑垃》圾分类堆《放并及时清运—在场地内堆存的【应当采用《密闭式防尘》网遮盖
各地环!卫部门可结合—实,际情况在施》工工地出口》安装视频监控—系统对运输车辆【达标情况进》行,实时监督《
因施》工场地限制无法【达到第一款第—(三)?项条件的经市、县环!卫部门批准可以采】取其他相应措施
! 第十一条》 从事管》线,铺设、管道清污【、道路?及交通设《施维修、《绿化:施,工等活?动的施工单位除执】。行建筑施工安全【文明工地标准外【还应当采取有—效,保洁:措施按照市政—工程围蔽标准隔离作!业施工完成后二十】四小时内将建筑垃】圾清运?完毕:
第十二条 !个人住宅装饰装修】产生的废弃物—一般应当袋装收集、!定点投?放、:及时清运《严禁随意倾》倒
物》业服务企业应当【接受所在市》、,县,(区:)环卫部门的监【督、指导在辖—区,内设置围蔽的—住宅装?饰装修?废弃:物临时堆放点或者】收集容器并》组织集中《清运对无能力清【运的个人可委托专】业队伍有偿》代运
《 第十三条 【。。。建,筑垃圾?运,输应当按国家规定实!行许可制度
【 具有法人》。资格的建筑垃圾运输!单位应当向市、【县环卫部门申请办】理建筑?垃圾准?运,证办理建筑》垃圾准运证》的具体条件应符合】国家和省《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的规定
【施,工单位不得》。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!。或者未?经,核,准从事建筑》垃圾运输的公司【。运输
第十【四条 《各市、县环卫部【门应当会同》。质量监督、交通运】输,、公安交通等相关】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!地实际制定出—台建筑垃圾》运输车?辆技术标准对—运输车辆《整车技术条》件,、货:箱,规格、?智能监控系统—、颜色及标识等进行!统一规范
【鼓励:各地采取信息化、】数字化等《。先进技术《进,行建筑垃圾》管理逐步建》立建筑?垃圾信息监》管平:台、资源化利用【。管理系统实现市、】区、运输企业—三级互联互》通有效对运》输企业、车辆、【人员进行动态监【管
鼓励—。各,地结合本地》实际:情况积极《推广使用《全密闭新型》环,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!。车,。。逐步限制和禁止不符!合要:求的建筑垃圾运输】车,辆运输建筑垃圾制定!允许新?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!运输:车在白天《适当:时段和路段运输建筑!垃,圾的激励政策
】 第十五《条 建筑垃圾【运输车辆应》当符合下列要—求
(》一)取得交》通部门道路运输经营!许可:证;
(二【),车辆:前部:安装放大反光—号牌车厢尾部喷涂放!大反光号码;—
?(三)安装符—合国家?相关标?准,的具有行驶记—。录功能的卫星—定位、监控装置【;
《(四)符合建—筑垃圾?运输车辆技术标【准要求?;
(五—)安装符合车辆技术!标准的全密闭—。覆盖设施
》。 第十六条 】建筑垃圾运输—单位:在运输建《筑垃圾过程》中,应遵守下列规定
】 :。(一)遵守道—路交通安全法律、】法规:不得超载《、超速?行驶、违反交通信号!灯或者污损、遮挡】号牌;
(二】)按规定的》时间、线路进行运输!;
: (?。三)随车携带建筑】垃圾:准运证;
(四!)保:持,车轮和车身外部整洁!不,得带:泥上路;
— ,(,五)密闭运输不得】超出车箱高度和沿】途遗撒、泄漏;【
?(六)将建筑垃圾运!送至环卫部门指【。定的消纳场所
】 第十七条 建】筑垃圾运输单—。位应当制定》建筑垃圾《运输管理制度在施工!现场配?备管理人《员监督运输车辆【。。。的密:闭启运和清洗—督促驾驶人规范【使用运输车辆安【装的卫星定位、监控!系统等电《子装置?安全文明行驶
!第十八条 运输】。建筑垃圾造成道【。路及环境污染—。的建筑垃圾》运输单位应》当,立即清除《污染未及时清除的】由所在市、县(区】)环卫部门责令运输!单位进行《清除并按有》关规定予《以处罚
【 第十九条 — 各地应加》强建筑?垃圾消纳场的管【理健全完《善有关?制,度
建筑—垃,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!业,。垃圾、生活垃圾和有!毒有害的《垃圾
》第二十条《。 各市、县环卫部!门应当会同相关【部门制定建筑垃圾】。综合利用优惠政策】扶持和?发展建?筑垃圾综合利用项】目鼓:励和支?持建:筑垃:圾,再生产品的研发机】构,和生产?。企业发?展
各地应鼓!。励新:建、改建《、扩建的各类工【程项目在保》证工程?质量的前提》下,优先使?用建筑垃圾》综合:利用产品
第二!十一条? 各?市、县建设、环卫】、城管执《法部门应按照职【责分工加大》执法巡查力度及【时发现建筑垃圾【排,放、运输、消纳过程!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!为,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!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大!气污染防《治条例黑龙江省城市!。。市容和环境卫生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!和,政府部门职》责分工?进行处罚
第】二十二条《。 :建设、环卫、—城管执?法部: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!垃圾管?。理活动?中徇私舞弊、滥用】职权或者不履行法】定职责?的由本?级或上?级主管部门责令【改正;?情节严重的》依法依纪给予相【。应处:理
: 第二十三条【 本办法由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!解释
第—。二十四?条 本办法自【印发之?日起施行原黑龙江】省建筑垃圾管理【办法(黑建规范〔2!017〕4号)同时!。废止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