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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《建筑垃圾管》。理办法     】  第一条  为加!强我省建筑垃圾管理!进一步改善》城市容貌和环—境,卫生根?。据国家、省有关法律!、,法规结合我省实际】制定本?。办法:   第二》条  本《办法适用于市、【县规划区内建—筑垃圾的排》放、运输《、消纳、综合利用】等处置活动   本!。办法:所称建筑垃圾—是指建设单位、施工!单,。位新建、改》建、扩建《和拆除各类建—筑物、?构筑物、管网等【以及个人装饰装【修房:屋过程所产生的【。弃土、弃料及其它】废弃物 《 , ,第三条  》省住房和城乡—建设:行政主?。管部门负《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!筑垃圾管理工作【   各《市、县市容环境卫】生行政主《管部门(以下简称环!。卫,部门)负责本行政】区域内建筑垃圾的】具体管理工作—   建设、规划、!房产等行政主—。管部门?按照各自《职责依法做》好建筑垃圾》的相关管理》工作   》第四条?  建筑垃圾处置实!行减量化、资源【化、无?害化和产生者承担】处,置责任?的原则?   ?建筑垃?圾可以再利用或【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回!收利用;不》能再利用或》者再:生利用?的,应当依照有》关,法律、?法规的规定处—置   第》五条  《建筑垃圾消纳、综】合利用?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!入城市市容环境【。卫生专项规划  】。 ,各市、县环卫部【门应当会同规划【等相关部《门,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!建设规划   第六!。。条  ?各市、县环》卫部门应当报请【当地政府组织城管】执法、公安》交,通管理、建设—等部门?科,学、合理地制定本】地建筑垃圾排放、运!输时:间和运行路线方案并!向社会公《布 :  因重大庆典、大!型群众性活动等【管理需要可》以临时限制排放建】筑垃圾的时间和路线!   第七条  任!何单位?和个人?不得将建《筑垃:圾,。混入:生,活垃圾?不得:将危险?。废物混入建》筑垃圾   第【八条  建筑垃【圾的排放应当按照国!家规定实行核准【制度未经核准不得】擅自排放   【排放建筑垃圾的【建设或拆迁单—位应当在工程—开工:前持建筑垃圾处置】方案(包括建筑垃】圾,的排:放地点、《排放量、施》工单位与《运输单位《。。签,订的合同、运输时间!、运:输路线?、消纳地点》、回收利《用,等事项)《和建:筑工程施工许可【证向市、县环—卫部门提出建—筑,垃圾排放《申请经核准取—得建筑垃圾》排放证后方可排放 !  第九条  建筑!垃圾排放应按—照,国家:有关:规定实行收费制【。度具体收费》标准由各《市、县环卫部门会同!价格行政主管部门】核定报同级人民【政府批准执》行   产生建筑垃!圾的单位和个人【应当:。按规定交《纳处置费   第】十条  《排放建筑垃》圾,的施工工《地应当执行建—筑施:工安全文《明工地标准并达到】下列要求 》  :(一)设置符—合相关标准的—围挡进行封》闭施工;   (二!)采取覆盖》、分段作《业、择时施工、【洒水抑尘、冲洗地面!等有效防尘降尘【措施;   (三】)工:地,出口道路进行硬【化,处理设置《洗车:槽、沉淀池和—车辆冲洗设备—并确保有效使用;】   (四)建筑垃!圾分类?堆,。放并及时清运在场】。地内堆存《的应当采用密闭式】防尘:网遮盖  》。 各地环卫部门可】结合实际情况在施工!工地出口安》装视频?监控系统对运输【车辆:达标:情况进行实时监督】   因施工场地限!制无法达到》第一款第(三)项条!件的经?市、:县环卫部门》批准可以采》取其:他相应措施  【 第十一条  从事!管线铺设、管道清污!、道路?及交通设施》维修、绿化施工【等活动的施工单位除!执行建筑施工—安全文明工地标准】外还应当采》取有效保洁措—施按照市政工—程围蔽标准隔离作业!施,工完成后二》十四小时内》将建筑?垃圾清运完毕 【  第十二条  个!人住:宅装饰装修产—生的废弃《物一般?应,。当袋装收集、定点】投放、及时清—运严:禁随意倾倒   物!。业服务企业应当接】受所在市《、县:(区)环卫部门【的监督、指导—在辖区内设置围蔽】的住:宅装:饰装修废《弃,物临时堆放点或者收!集容器并组织集中清!运对无能《力清:运的个人可委—托专业队伍》有偿代运   第】十三条  建筑垃】圾运输应当按国家规!定实行许《可制度   具有法!人资格的建》筑垃圾运输单—位应当?向市、县环卫—部门申?请办理建筑垃—圾准运证办理建筑】垃圾:准运证的具体—。条件应符合国—家和省有关法—律、法规、规章的】规定   施—工,单位不得《将,建筑垃圾交》给个人或者未经【核准:从,事建:筑垃圾运输的公司】运输 ?  第十四条 【。 ,各市、县《环卫部门《应当会同质量监督、!交通运输、公安交】通等相?关行政主管》。部门结?合本地实际制定出】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!技,术标准?对运:输车辆整《车技术条件、货箱规!格、智能监控系【。统、:颜色:及标识等进行—统一规范  — 鼓励各地》采,取信息化、数字【化等先?进技:术,进行建筑垃圾管理】逐步:建立建筑垃圾信息】。监管平台、资源化】利用:管理系统实》现市、?区、运输企业三【级互联互通有—效对:运输企?。业、车辆、人员进】行动:态监:管   《。鼓励:各地结合本》地实际情况积极【推广:使用全密《闭新型环保智能【。建筑垃圾《运输车逐《步限制和《禁止不符合要求的建!筑垃圾?运输:车辆运输建》筑,垃圾制定《允,。。许新型环保智能建筑!垃圾:。运输车在白天适【当,时,。段和路段运输建筑】垃圾的激励政策  ! 第:十五条  建筑【垃圾运?输车辆?应当符合下列要【求   (一)【。取得交通部门—道路运输《经营许可证》;   (二)【车,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!号牌车厢《尾部喷涂放大反光】。号码; 《  (三《)安装符《合国家相关标准【的,具有行驶记录—功能的卫星定—位、:监控:装置;  》 (四)符合建【筑,垃圾运输车辆技术】标准要求; — , (五?)安装符合车辆技】。术标:准的全密闭覆—盖,设施   第—十六条  建—筑垃圾运输》单位在运《输建筑垃《。圾过程中应》遵守:下列规定   (一!)遵守道路交通安全!法律、法规不得超】载,、超速行驶、—违反交通信号灯【或者污损、遮—挡号牌;  — ,(二)按规定的【时间、线路进—行,运,。输;:。   (三)随车】携带建筑垃圾准运】证;   (四【)保持车《轮和车?身外:部整洁不得带泥上】路;:  : (五)密闭运输不!得超出车箱高度和】沿途遗撒、泄漏;】   (六)将建筑!垃圾:运送至环卫部门【指定的消纳场—。所   第十七条 ! 建:筑垃圾运输》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垃!。圾,运输管理制度在施工!现场配备《管理人员监督运【输车辆的密闭启【运和清?洗督促驾驶人—规范使用《运输车辆安装的卫星!定位、监控》系统等电《子装置安全》文明行驶 》  第十八条—  :运,输建筑垃圾造成道路!及环境污染的—。建筑垃圾运输—单位应当立即清除】污染未及时清除【的由所在市、县(区!)环卫部门责令【运输单位进行清【除并按有关规定予】。以处罚    第!十,九,条  各地应加【强建筑垃圾消—。纳场的管理健全完】善有关制度 —  建筑垃圾消纳】。场不得受纳工—业垃圾、《生活垃圾和》有毒有害的垃—圾   第二十条】  各市、县环卫部!门应:当会同相《关部门制《定建筑垃圾综合【利,用优惠政《策扶持和发展建筑垃!。圾综合利用项—目鼓励和《支持建?筑垃:圾再生产《。品的研发机构—。和生产企业发展 】   ?各地应鼓励新—建、改?建、扩建的各类【工程项目在保证【工程质量的前提【下优先使《用建筑垃圾综—合利用产品   第!二十一?。条 : 各:市、县建设》、环卫、城管执法部!。门应按照职责分【工加大执法巡—查力度?及时:。发现建筑垃圾排放、!运输、消纳》过,程,中,的各:类违法违规行为【并依据城市建—筑垃:圾管理规定黑龙江】省大气?污染防治条》例黑龙江省城—市市: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!例等法律《法,规和政府部》门职责分工进行【。。处罚:。   第二十二条】  建设、环卫【、城管?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!在建筑?垃,圾管理活动中—徇私舞?弊、滥?用职权或者不履【行法定职责的由【本级或?。上级:主管部门责令—改正;情节》严重的依《法依纪给予相—。应处理   —第二十三条》  本办法由省【住房和城乡建—设厅解释  — 第:二十四条  本办法!自印发之日起—施行原黑龙江—省,建筑垃圾管理—办法:。(黑建规范〔2【017〕4》号):同时废止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