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建筑垃【圾管理办《法
】第一条 《 为加?强我省建筑》垃圾管理《进一步?改善城市容貌和环】境卫生根据》国家、省有关—法律、?法规结合我》省,实际制定本办—法
:。 第二条》 ,。 本办法适用—于,市,、县规划区》内建筑垃圾的排放、!运输:、消纳、综合利用】等,处,置,活动
本办【法所称建筑垃圾【是指建设单位、【施工:单位新建、改—建、扩建《。和拆:除各类建筑物、构】筑物:、管网等《以及个人装饰装【修房屋过程所产【生的弃?土、弃料《及,。其它:废弃物
第【三,条 : 省住房和城乡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,全省行政区域内【建筑垃圾管理—工作
? 各?市、县市容》环,境卫生行政主管【部门(?以,下简称环卫部门【)负责本行政区【域内建筑垃圾的具体!管理工作
— 建设?、规划、房》产等:行政:主管部门按照各自】职责依法做好—建筑垃圾的相关管理!工作
第—四条 建筑垃圾】处置实行《减量化、资源化【。、无害化和产生【者,承担处置责》任的原?则
建筑垃圾可!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!用的应当回收利用;!不能再利用或者再】生利用的应》当依照有关》。法,律、法规的规定【处置
第五【条 建筑垃圾【消纳、综合》。利用等设施》。的设置应当纳—入城市市容》环境卫生专》项规划
各【市、县环卫部门【应当会同规》划等相关部门制定建!筑垃圾消《纳场:建设规划
第六!条 各市》、县环卫部门应当】报,请当地政府》组织:城管执法、公安【交通管理、建设等部!门,。科,学、合理地制定本】地建筑垃圾排放【。。、运输时间和运【行路线方《案,并向社会公》。布
因重大庆】典、大?型群众性活》动等管?理需要可《以,临时限制排》放建:筑垃圾?的时间和路线
】 第七条 任【。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将建筑【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!。得将危险废物混【入建筑垃圾
】第八条 》建筑垃圾《的排放应当按照国家!规定实行核准制度】未经核?。准不得擅《自,排放
排放建】筑垃圾的建》设或拆迁《。单位:应当在工《程开工?前持建?筑垃圾?处置方案(》包括建筑垃圾的排放!地点、排放》量、施工单位与【运输单?位签订的合同—、运输时间》、运输路线》、消:纳地:。点、回?。。收利用等事项)和建!。筑工程施工许—可证向市、》。县,。。环卫部门提》出建筑垃圾排放申请!经核:准取得?建筑垃圾排放证后方!可排放
第【九条 ? 建筑垃圾排—放应按?照国家有关规定【实,行收费?制度具体《收,费标:准,由,各市、县环卫部门】会同价格《行政:。主管部门核定报同】级人民?政府批准执行
】 产生建筑垃圾【的单位和个》人应当按《。规定交纳处置—费
第十条 】 排:放建:筑垃圾?的施工工《地应当执《行建筑施工安—全文明工地》。标准并达到下列【要求
(一【)设:置符合相关标—准的围挡进行封闭施!工;
? , (二)采取覆【盖、分段作业—、择时施工、洒水】抑尘、冲洗地面【等有效防尘》降尘措?施;:
(三)—工地出口道路进【行硬化处理设置洗车!槽、沉淀池和—车辆冲洗设》备并确?保有效使用;—
(《四)建?筑垃圾?。分类堆放《并及时清《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!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!遮盖
各地环卫!部门可结合实—际情况在施工—工地出口安》装,视,频监控系统对运【。输车辆达《标情况进行实时监督!
因施工场地限!制无法达到第—一款第(三)项条件!的经市、县环卫部门!批准可以采》取其:他,相应措施《。
第十》一条 从》事管线铺设》、管道清污、道【。路,及交通设《施维:修、绿化《施工等活动的施工】单位除执行建—筑施工安《全文明工地标准外还!应当:采取有效保洁措施】按照市政工程—围,蔽,标准隔离作业施工完!成后:二,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!圾清运完毕
【 第十二条》 个人住宅装【饰装修产生的—废弃物一般应当【袋装收集、定点【投放、及时》清运严禁随意倾【倒,
物业服务企】业应当接受所在市、!县(区?)环卫?部门的?监督、?指导在辖区内设置围!蔽的住宅装》饰装修废《弃物临时堆放—点或者收集容器并】组织:集中:清运对无能力清【运的个人《。可委托专《业,队伍:有偿代?。运
: :第十三条 建筑垃!圾运输应当按—国家规定实行许可】。。制度
《 具有法《人资格的建筑垃【圾运输单位应—当向市、县环卫【部门申请办理—建筑垃圾准运证【办理建筑垃》圾准运证的》具体条件应符合国】家和省有《关法:律、:法规、规章》的规定
《 施工单》位不:得将建筑垃圾—交给个人或》者未经核准从事【建筑垃?圾运输的公司—运输:
第十》四条 ? 各市?。、县环卫部门—应当会同质量监【督、交通《运输、公安交通【等相关行政》主管部?门结合本地实际制】定,。出台建筑垃圾运输车!辆技:术标准对运》输车辆整车》。技术条件、货箱规】格、智能《监控系统、颜—色及标识等进—行统一规范
鼓!。励各地采取》信息化、数字化【等先进技术进—行建筑垃圾管—理逐步建立建筑垃圾!信息监?管平:台、资源化利—用管理系统实现【市,、,区、运?输企业?三级互联互通—。有效对运输企业、】车,。辆、人员进行动态监!管
鼓励各地】结合本地《实际情?况积极?推广使用全密—。。。闭新型环保智能【建筑垃圾《运输:车逐步限制和—禁止不符合要求的建!筑垃圾?运输:车辆运输建》筑垃圾制定允许新型!环,保智能建筑垃圾【运输车在白天适当】时,段,和路:段运输建《筑垃圾的激励政策】
第十五条 】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!应,当符合下列要求
! (一)取得交通部!。门道路?运输经营许》可证;
—。(二)车辆前—部,安装放?。大反光号牌车—厢尾部喷涂放大反】光号:码;
》(三:)安装符合》国家相关标》准,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!的,。卫,星定位、监控装【置;
? :(四)符合建筑【垃圾运输车辆技【术,标准要求;
(!五)安装符》合车辆技术标准【的,全密闭覆盖设施
】 , 第十六条 【建筑垃圾《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!。垃圾过?程中:应遵守下列》规定
《 (一)遵》守,道,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!规不得超载、超速】行驶、违反》交通信号灯或者污损!、遮挡号牌;
】 (二?)按规定的时间【、线路进行运输;
!。 (三)随车携】带建筑垃圾准运证】;
? (四)保持车轮和!车身:外部整洁不得带泥】上路;?
(《五,)密闭运输不得超】出车:箱高度和沿》。途,遗撒、泄漏;
】 (六)将建筑垃】圾运送至环卫—部门指定《的消纳场所
】第十七条 —建筑垃圾运输—单位应当制定—建筑垃圾运》输管理制度在—施工:现场配?备管理人员监督运】输车:辆的:密,闭启:。运,和清洗督促驾驶人】规范:使用运输车辆安装的!。卫星定位、监控系统!等电子装置安全文】明行驶
《 第十八条 运!。输建:筑垃圾造成道—路及环境污染的建】筑垃圾运输》单位应当立即清除污!染未及时清除的【由所在市、县(【区,),环卫部门责令运输】单位进行清除并按】有关:规定予以《处罚: :
第十九条【 各地应加强【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!理健全完善有关制度!。
:。 建筑垃圾消—纳场:不得受纳《工,业垃圾、生活垃圾和!有毒有害的垃圾
! 第二十条 【各市、县环卫部【门应当会同相—关部门制《定建筑垃圾综合【利用优惠政》策扶持?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!利用项目鼓励和【支持建筑垃圾再【生产品的《研,发机构和《。生产企业发展
! 各地?应,鼓励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的各?。类工程项目在—保证工?程质:量的前提下优先使】用建筑垃《圾综合利用产品
】 第二十一条【 ,。 各市、县建—设,、环卫、城管执【法部门应按照职责】分工加大执法巡查】力度及时《发现建筑《垃,圾排放、《运输、消纳》过程中的各类违法】违规行为并依据城】市建筑?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!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!黑龙江省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】生管理条例》等法:律,法规:和,政府部门《职责分工进行处【罚
第二十二】条 : 建设、《环卫、城《管执法部门的工【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!理活动中徇私舞弊】、滥用职权或者不】履行:法定职责的由本级】或,上级主管部》门责令改正;—情节严?重的依法依纪—给予相应处理—
第《二十:三条 本办—法由省?住房和城乡》建设:厅解释?
?第二:十四条? 本办法自—印发:之日起施行》原黑龙江省建筑垃圾!管理办法(黑建【规范〔2《017〕4号—)同时废止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