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:江省土地监察—条例
(19—98年?12月1《2,日黑龙江《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员会第六】次会议通过 根【据2016年12】月16日省十—二,届人大常委会第三】十次会议黑龙江省】人民:代表:。大会常务委员会【关于废止和修改<黑!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!监察:条例>?等44部地》。方性法规《的决定修正 根据2!018年6》。月28日黑龙江省第!十三届?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《第四次会《议黑龙江省人民【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关于废【止和修改<黑—。龙江省农作物—种子:管,理条例>等63部】地方性?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!正)
第》一章 总则
】 第一》条, 为保障土地—管理:法律、法规的实【施维护土地》所有者和《使,。用者的?。合法权?益及时查处土地违法!案件: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土地管理法等法律、!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!际制定本《。条例:
第二【。条 :本条例所《称土地监察是—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!政,府土地行政主管【部门依法对本省【辖区内土《地管理法律、法规的!执行情况进》行监督检《查对土地违法—案件进?行查处?的活动
《本省辖区内的土【地监察工作》适,。用本条?例
第【三,条 县级以上地【方人:民,政府土?地行政?主管: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!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其!设置的土地执法监察!队受本?级,土地行政主》管部门的委托负责】土,地监察具体》工作
【上级人民《政府土地行政—主管部?门内设置的监—察机构?对下级土《地行政主管部门的】监察:机构实行业务指导下!级土地行政》主管部门的》监察:机构负责人任免须】征求上一级土地行】政,主管部?门的:。意见公安、行政【监察等?部门应当按照各自】职责配合土地行【政主管?部门做好土》地监察工《。作
—。第四条 土》地监察工作应坚【持公平、公》正、:公,开的原则
【 第五条 县【级以上?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!强,对土地监察工作的】领导:协调解决《土地监察工作中的】实际问题《
第六条】 任何单位和—个人对违反土地【。。管理:法律、法规的行【为有:权检举和控告受【理机关?应,采取保密措施任何单!位和个人对检—举和控?告者不得打击报复】
, : 第七条 各级】地方人民政府应【当对在土地监察【工,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!单位和?。。个,人给予奖励
【第二章 《监,督检:查
》 第八条 县级以!。上地方?人民政府土》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建立健全对土地【管理法律、法规执行!情况的监督》检查制度并根据实】际需要进行检查
】 《第九条 从事土【地监察工作的人员】。应当熟悉土地管理】。。法,律、法规忠于职守秉!公执法经省》、市人?民政府(行署—。)土:地行政主管部门培】训和考?核后由省人民政【。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!核发土地《管理:监,督检查证《件
第十】条,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!政府土?地行政主管部门的】监察职责是:
(一!)检查土《地管:理法:律、法规的执行情况!;
(二)受理对土!地违法行为的检【举和:控告;
《(三)查处土地违法!案,。件;
(四)对【下级地?方,人民政府及其土【地行:政主管?部门履行土地管理职!。责的情况进行—监督检查;》。
(五)指导下级地!方人民政府土—地行政?主管部门的》土地:监察:。工作;
(六)法律!、法规规定的其他职!责
第【十一:条, 县级以上》地方:。人民政府土地行【政,主管部门依》法对下列行为—进行监督检查:
】(一)执行土地【利用总体规划、土】地专项规划及年度】建设用地计划行【为;
(二)各类用!。地划分行为;
【(三)占用、—征用、划拨、出【。让土:地,行为;?
(四?)土地?使用权转让、—出租、抵押》、终止?行为;
《(五)土地权属登记!和发证行《。为;:
(:六)农用《地,转为建设用》地及其他改》变,土地用途行为—;
(七)土地【开发利用和》。土地复垦行为—;
:。(八)违反土地【管理法律、法—规的其他行为—
: 第十》二条 ?建,设用地、农业开发用!地和改变土》地,用途的单位和个人】依,法履行土地审批手续!
? , 县级以上地方人】。民政府土地行政【主管部门《应当对土地使用【者在工程建设—和土地开发期—间的土?地使用面积、位置】、界限、《用途:和地价进《行,检查
? 土地—。使用者在工程—建,设和:土地开发竣工后土地!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!其土地使用情—况进:行检查?。
第十三条! 县级?以上地方人民政【府土地?行政:主管部?门履行监督检—查职责时有权采【取下列措《施:
(一)要求】被检查者《提供有?关,土地权利的》文件和资《料,进行:查阅或者予以复制】;
(二)要求【被检查?者就有关土地权利的!问题作出说明;
(!三)进入被检—查者占用的土地现】。场,。进行勘测;
—(四)责《令非:法,占用土地的单位或】者个人?停止违反《土地管理法律、【法规的?行为;
(五)对】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!或者个人通》知,有关土地行政—主管部门停止为【其办理有关的—审批用地《或者:土地登记手续—;
(六《)责令违法》嫌疑人在调查期间】不得变卖、转移与】案件有关的财—物必要时可以申请】人民法院冻》结其银行账户
! , 第十四条 土地监!察人员履行土—地监察职责需要进入!现场:进,行勘:测、要求有关单位或!者个人?提供:文件、资料和作【出说明的应当—。出示土地管理监【督检查证件
】 , 第:十五:条 :有关单位和》个人对县级以上【地方:人民:政,府土地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就土地违法行—为进行的监》督检查应当支持与】配合并提供工—作方便不得》拒绝:与阻碍?土地监?察人员?依法执行职务
【
第三章 案—件查处
!第十六条 土地【违法案件《实行分级管辖制度】管辖权有争议—的由其?共同的上《一级地方人民政【府土地行政》主管部门协调—或者指定管辖
【 第十七【条 省人民政—府土地行政》主管部?门管辖下列》案件:
(一)市人!民政:府(行署)及其土地!行政主管部门超【越批准权限》批准的?土地违法案件;
】(二)在《全省范围内有重【。大影响的土地—违法案件;
—(三)省《人民政?府和国务院土—地行政?。主管部门《交办的?土地违法案》件
第十】八条 市人民政【。府(行署)土地行】政主管部门管辖下】列案件:《。
(一)市辖区【内的土地违法案件;!
(二)县级人【民,。政府:及其土地行政主【管部门超《。越批准权《。限,批准的土地》违法案件;
(三)!所辖县(市)行政区!域,内有重大影》响的土地违法案【件;
(四)同【级人民?政府:(行署)和省人民政!府土地?行政主管部门交【办,的,土地违法案件
】 第十九—条, 县:(,市)人民政府土地】。行政主?。管部门管辖》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!违法案件
! 第二十条》 县级以《上地方人民政府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!现土地违法》行为或者接到土地违!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!及时进?行调查经调查符合】下列条件的》应当立案:
(一】)有明确的违—法行为人《。;,
,(二)有违反土地】管理法律、法规【的事实;
》。(三)依照土地管理!法律、法规应当追究!行为人的《。法律:责任;
(四)属】于本部?门,。所管:辖的范围
!符合前款《规,定立案条件的—承,办人:员应当填写土—地违:法案件立《案呈批?表经本级土地行【政主管部门主管领】导批准?后立:案
第【二十一条 》县级以上地方人【。民政府土地行政【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!案件进行《调查: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!应当如实回答询问】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!
—。第二十二条 —经调查有土地违【法行为并正在—进行的县级以—上地方人民政府【土地行?政主管部门》应当及时向违—法单位或《者个人发《出责令停止土地违】法行为通知书
】 当事人接到】责令停止土》地违法行为》通知书?后,应当立?即,停止违法行》为,;拒:不停止违法行—为,的县:级以上地《方,人民政府土地行【政主管部门可—查封用于施》工的工?具、设备、建筑【材料;查封》时应:当通知被查封人到场!拒不到场的》不影响查封程序【进行
【第二十三条 土地违!法案件调《查结束后县级以上】地方人民政》府土地?行,政主管部门应当分】别,下列情形依法处理:!
(一)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!予以撤销案件;
(!二)违法事实清【楚证据确凿》依法需给予行政【处,罚的作出土地违法案!件行政处《。罚决定书《;
(?三)对?国家:工作人员违法行为】。需给予行政处分的】应,当,依法予?以处理自己》无权处理的》应当作出行政处分建!议书并附调》查报告和《有关证?据移送同级或—者上级人民政—府行政监察》部门依法予以处理】;
(四)》违法行?为,构成犯罪的》移送司法机关依【法追究刑事责任
】 第二—十四条 依照土地】管理法律、法规【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!罚而有?关土地?行政主管《部门不给《予行:政处罚?的上级人民政—府土:。地行政主管》部门有权责》。令有关土地行政【主管部门作出行【政处罚?决定或者直接给予】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!土地行?政主:管,。部门的负《责人行?政处分
》 第二》十,五条: 县级以上地方人】民政府土《。地行政?。主管部?门,对土地违法案件应当!自立:案,之日起60》日内作?。出处罚决定重大【、复杂的《案件可以适当—。延长期?限
》 第二十六》条 土?地,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!定书送达后作出行】政处:罚决定的土》地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督促当事】人履行当事人接到行!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!期限内既不履行又不!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!。起,行政诉讼的作出处】罚决定的土地行【。政,主管部门《应当依法申请—人民法院强》制执行
】。第二十七条 各【级人民政《。府,应当保证《土地监察正常—办案经费的需要【
第?四章:。 法律责任
—
第二十】八条 拒绝与—阻碍土地行》政,主,管部门依法》执行职务、影响【查封:。正常:进,行的或对土》地监:察工作人员、举报人!员打击报复的由公安!机关依法处罚—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
】 第二十九】条 各级人民政府】。和土地行政》主,管部:门及其?监察:工作人?员,对土:地,违法行为隐瞒—不报、不查或—者在处理土地违法】案件中玩《忽职:守,、滥: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】。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!法给予行政处分;】构成: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
第【五章 附则》
第三十条 本条】例应用中的具体【问题:由省人民政》。府,土地行政《主管部?门,负责解释
第—三十一?条 本条例》自19?99年1月1日【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