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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《 第二章《。 城市市容》管理 》 第八?条 :城市的道路》、排水、环卫、【照明、桥涵》、人防、电》力、电讯等公共设】施和建筑《物、构筑物以及集】贸市场、公共场所】等,均应《。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!市容貌标准 【 :    对外开【放城市?、风景旅游城市和有!。条件的其《。他城市,可以结合本!地具体情况,制定严!于,国家规定《。的城市?容貌标准;建制【镇可以参照国—家规定的城市容貌】标准执?行 】 第九条 新建、扩!。建、改建的一切建筑!物、构筑物,应当讲!究建筑艺术,其造型!、装饰等《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!调具有历史保—存价值?的建筑?物,应?当保持原有的—风貌和特色》  》   现《有建:筑,物以及城市中的市政!公,用设施,应》当保持外型完好、整!。洁、美观《,并定?期整修?、刷新 《 ? 第》十条: ,城市的主要街道临】街建筑物的阳台、平!台、外走《廊和窗外,不—。得堆放、吊挂有碍】市容的物品搭建或】者封闭?阳台,必须符合【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!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!的有关?规,定 【 第十一条— 在:市区运行的》交通运输工具,应】当保持外型》。完好、整洁》货运车辆运输—的液体、散装货【物,应当密封、包】扎、覆盖,不得泄露!、遗撒  】   市内》车辆清洗站》(点),应有—专门清洗场》。地和沉淀《(沙)设《施,,不得在街》道两侧?随,地冲洗车辆 ! 《第十二条 城—市市区内《的工程施工现场必】须,做,到: 》     》(一)在批准的占地!范围内作业; 【     【。(二)材料、机具】应当堆放《整齐;   ! , (三)渣》土,应,当及时清运,—保持整洁; — :  :   ?(四)施工用水【不得:漫流,排入城市污】水系统的应》当予以处理; !     (五)工!地,应当:。设置护栏或者—围布遮挡《,护栏或围布以外不!准堆料弃料》;   【  (六)》停工场地应当—及时:整理并?作必要的覆盖;竣工!后,应当及时清理】和平整场地 】 》第十三条 有—下列行为之一—的,必须《经城:市人民政府市—容环境卫《生行:政主管部门》审核:同意:后,按?照,有,关规定办理审批手】续: ?。    — (一)在城市设置!户外广告的》; 《。 ,    (二)在城!。市主要街道的—临街建筑进行外部】装修、搭建》的; 》   ?  (?三):在城市街《道两侧或《公,共场所临时堆—放,。物料、搭建临时【建筑物?、构筑物或者其【。他设施的;》 《 ,   (四)—在城市街《道两侧和公》共场所设置商—亭、:固定:摊点、电话亭—、大排档的 ! : 第十《四条 在城》市内设置《户外广告、标—语牌、?画廊、橱窗、—标志牌等,应当【内容健康,外型美】观,用字规范,【并,定期维修、油饰或】者按期拆除 ! 第十五条】 严禁在城市—建筑物、公用设施以!及树:木,上涂写、刻画或钉挂!物品   】  经城市市—容环境卫生行政【主管部?门批准悬《挂张贴的标语、【横幅等宣传品,【应当符合《城,市容:貌标准的要求,过】期应:当,及时撤除 — ? :。 第十六条 —城,市道路两《侧不准进行有碍【市,容和环境卫生—的生产加工、摆摊设!点、店?外销售?等活动 》 :    集贸市【场内的设施应当做】到统一和整洁—,市场管《理,机构应?当做好划行归市的】管理,?经营人员《。。不得占道售货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