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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!城市市容管》理,
《第八:条 城市的道路【、排水、环》卫、照明、桥—涵、:人防、电力、—。电讯等公共设施【和建筑物、构筑物】以及集贸市场、公共!场所等,均》应,当符合国《家规定的城市容貌】标准
】 :对外开放城市、风景!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!其他城市,可—以结合?本地具体《情况,制定严于国】家,规定的城市容—貌标准;建制镇【可以:参照国家规定的城】。市,容貌标准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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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】条 新建《、扩建、改》建的一切建》筑物:。、构筑物,应—当讲究建筑艺术,其!造型、装《。饰等应当《与周围?环境相协《调具有历史保—存价值?的建筑物,应—当保持原有》的风貌和特色
! , 现有建【筑物以及城市—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】,应当保持外型【完好、整洁、美观,!并定期?整修、刷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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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条 城市的主要】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!台、平台、外走廊】。和窗外,不得—堆放、吊挂有碍市容!。的,物品搭建或》者封闭阳台,必须符!合城市人民》政府市容环境卫生】行政主管部》。门的有关规》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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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】。 在市区《运行的交《通运输?工,具,应当保持外【型完好、整洁货运车!辆运输的液体、散装!货物,?应,当密封、包扎、覆】盖,不得泄》露、遗撒
【 》市内车辆清洗站(】点),?应有专门清洗场【。地和沉淀《(沙:)设施,《不得在街道两侧【随地冲洗《车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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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—条 城?市市区?内的:工程施工现场—必须做到《:
? (一】)在批准的占地范围!内作业;
! : (二)材》料、机具应当堆【放整:齐;
】。 (?三)渣土应当及时】清运:,保持整洁;—
【 (四?)施工用水不—得漫流,《排入城市污水系统】的应当予以处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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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(五)?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!者围布遮挡,护栏】或围:。布,以外不准堆料—弃料;
》 , 》(六)?停,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!并作必要的》覆盖;竣工后,应当!及,时清:理和平?整场: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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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《三条 有下列—行为之?一的,必《须经城?市人:民政府市容环—境卫生行政主管部】门审核?同意后,按照—有关规?。定办理审《批手续:
— (一)!在城市?设置:户外广告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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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》(,二):在城市主要街道的】临街建筑进》行外部装修、搭建】的;
【 (三)在【城市街?道两侧或公》共场所临时堆—放物料、搭建临时】建筑物、构筑物或】。者其他设施的;
! ? (《四)在城市街道【两侧和公共场—所设置商亭、固定】。摊点、电话亭、【大排档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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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! 在城市内设置户外!广,告、标语《牌、画廊、橱窗、标!。志牌等,应当内【容健康,外型美观,!用字规范,并—定,期维:修、油饰或者按期】拆除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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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五条 严禁在城市!建筑物、《公用设施《以及树木上涂写、刻!画或钉挂物》品
】。 经城市市》容,环境卫?生行政主管部门【批准悬挂张》贴的标语、横幅等宣!传品,应当》。符合:城,市容貌标准的要【求,过?期应:当及时撤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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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《六条 城市道路两】侧不准进行有—碍市容和环》境卫生的生》。产加工、摆摊设【点、店外销售—等活:动
— 集贸市场内的!设施应当做到统一和!整洁,市场管理机】构应:当做好?划,行归:市的管理,经营人员!不得占道售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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