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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—。二,章 城市市》容管理 第八!条 城市的道路、】。排水、环卫、照明】、桥涵、人防、电力!、电:讯等公共设》施,和建筑物、构—筑物以及集贸—市场、?公共场所等》,均应当符合国家】规,定,的城市容貌标准 】    — ,对外开?放城市、风景旅【游城市和有条件的】其他城市,》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!况,制定严于—国家规定的城市容】貌标准;建制—镇可以参照国家【规,定的城市容》貌标准执行 — 《 第九条 新】。建、扩建、改建的】一切建筑《物、构筑物,应【当讲究建筑》艺术:。,其造型、》装,饰等应当与》周围环?境相协?调具有历史保存价】。值的建筑物》,,应当保持原有的【风貌和特色 【。    》 现有建筑物以【及城市?中的市政公用—设施,?应当保持外型完好、!整洁、?。美观,?并定期整《修、刷?新 —。 : 第十条《 城市的主》。要街道临街建—筑物的阳《台、平?台、外走《。廊和窗外,不得【堆放、吊挂》有碍:市容:的物品搭建》或者封闭阳台,必】须符合城市人民【。政府市容环境—卫生行政《主管部门的有关【规定 — 第十一条】 ,在市区运行的—交,。通运输工具,应【当保:持,外型完好、整洁【。货运车辆运输的【液体、散装货物,应!当密封?、,包扎、覆《盖,不得泄》露、遗撒《 《  :  市内《车辆清洗站(—点),应《。有专门清洗场地【和沉淀(《沙,)设施,《不得在街道》两侧随?地冲:洗车辆 】 第十二条 城!市市区内的工程施】工现场?必须做?到: ?     (】一)在批准的占地】范围内作业;—   —。  :(二)?材料、机具应—当堆放整齐; 【 ?    (三)渣土!应当及?时清运,《保,持整洁; 》 , ,  :。   ?(,四)施工用水不得漫!流,排入城市污【水系统的应当予以处!理; ?     【(五)工地应当设】置护栏或者》围布:遮挡,护栏或围布】。以外不准堆料弃料;!     】(,六)停工场地应【当及时整理并—作必要的覆盖;竣】工后,应当》及时清?理和平?整,场地 ? 第十!。三条:。。 ,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,必须经—城市人民政府市容】环境卫生行》政主管?部门审核同意后,按!照,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!续,:   【  (?一)在?城市设置《户外广告的; 【 ?    (二)在城!市主要?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!外部装修、》搭建的?; 《     (三)在!城市街?道两侧或公》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!、搭建临时建—筑物:、构筑物或者其【他设施的; !    (四)【在城市街道两—侧和:公共场所设置—商亭、固定摊点【、电话亭、大排档的! 》。 第《十四条 在城—市内设置户外广告】、标语牌、画廊、橱!窗、标志牌等,应】当内容健康》,,外型:美观,用字规范,并!定期维修、油饰或者!按期拆?除 !。第十五条 严—禁在:城市建筑物》、公用设施以及【树木上涂写、—刻画或钉挂物—品 ? :    经城—市市容环境卫—生行政主管部门【批准悬挂《张贴的标语、横幅等!宣传品?。。,应当符合城市【容貌标准的要—求,过期应当及时】撤除 】 第十六条 城市!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!碍市容?和环境卫生的生【产加工?、摆摊设点、—店外销售《等活:动 :     集贸!市场内的设施应【当做到统一和整洁】,市场管理机构【应当做好划行归市的!。管理,?经营人员不得占【道售货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