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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章 城!市市容?管理 第【八条 城市的道【路、排水、环卫、照!明、桥涵、人防【、电力、电讯等公共!设,施和建筑物、构【。筑物以及集贸市场】、公:共场所等,均应【当符合国家规定的】城,市容貌标准 】     对外开放!城市、风景》旅游城市《和有条件《的其他?城,市,可以《结合本地具》体情况?,制定严于国—家,规定的城《市容貌标准;建制镇!可以参照国》家规定的城市—容,貌,标准执行 ! 第九条 【新建、扩建、—改,建的一切建筑—物、构筑物,应当讲!究建筑艺术,其【造型:。、装:饰等应当与周—围环境相协调具有历!史保存价值的—建筑物,应》当保持原《有的风貌和特色 !    》 现有建筑物以及城!市中的市政公用设】施,,应当保《持外型?完好、整洁、美【观,并定期整修、刷!新, 《 : 第十条》 城市的主》要街:道,临街建?筑物的阳台、平【台,、外走廊和窗外【,,不得堆放《、吊挂有碍市—容的物?品搭建或者封—闭阳台,必须—符合:城市人?民政府市容环境卫】生行政主管部门的】有关规定 — —第,十一条 在市区【运行的交通》运输工?具,应当保持—外型完好、整洁货】。运车辆运输的液【体、散装货》。物,应当密封、【。包扎:、覆盖,不得—泄,露、遗撒 —     市【内,车辆:清洗:站(点),》应有专门清洗场【地和沉?淀(沙)《设施,不得在街道两!侧随地冲洗车—辆 : 《 :。 第十二条 城市】市,区内的工程》施工现场必须做【到,:    】。 (一)在批准的】占地范围内》作业; 》     —(二)材《料、:机,具应当堆放整齐【;  —。   (三)渣土应!当及时清运》,保持整洁》; 》    (四)【施工用水不》得漫流,《排,入城市?污水系统《。的应当予《以处理;  !   (五)—工地应当设》置护栏或《者围布遮挡》,,护栏或围布以—外不准堆《料弃料;《  》   ?(六)停工场—地应当及时整理并】作必要的覆盖—;竣工后,应—当及时清理》和,平整场地 》 , 第【十三:条 有下列行—为之:一的,必须经城市人!民政府市容环—境卫生行《政,主管部门审》。核同意后,按—照有关规定办理【审批手?续:    ! (一)《在城市设置户—外广告的; !。    (二)在城!市主要街道的—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!修,、,搭建的; 》  《 ,  (三)在城市街!道两侧或公共场【所,临时堆放物料、搭建!临时建筑物、构筑】。物或者其他设施【的;: ? ,  :  (?四)在城市街—道两侧和公共场【所,。。设置商?亭、固定摊点、电】话亭、大排档的【。 — 第十《。四条 在城市内【设置户外《广,告、标语牌、画廊、!橱窗:、标志牌等》,,。应当内容健康,外】型美观,用字规【范,并定期维修【、油饰或者按期【。拆除 — : 第十五条—。。 严禁在城市—建筑:物、公?用设施以及》树木上涂《写,、刻画或钉》挂物品   !。  经城市市容【环境卫生行政—主管部门批准—悬,挂张:贴的:标,语,、横幅?等宣传品,应当符】合城市容貌标准的】。要求,过期应当【。及时:撤除 《 第十】。六条 城《。市道路两《侧,不准:进行有碍市容和【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!。、摆:摊设点、店外—销售:。等活动   !  集贸《市场内?的设施应当》做到统?一和整?洁,:市场管理机构—应当做好划》行归市的《管理,经营人员不】得占道售《货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