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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!
第八条【。 城:市的道路、排水、环!卫、照?明、桥涵、人—防、电力、电讯【等公共设施和—建筑物、《构,。筑物以及集贸市场】、公共场所等,【均应当符合国家规】定的城?市容貌标《准
【 , 对外开放》。城市、风景旅—游城:市和有条件的—其他城市,可—以结合?本地具体情况,制定!严,。于,。国家规定《。的城:市容貌标准;—建制镇可以》参照:国家规定的》城市容貌标》。准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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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九条《 新建、扩建、【改,。建的一?切建筑物、构筑物】。,应当?讲究建筑艺术,其】。造型、装《饰等应?当与周围环》境相协调《具有历史保》存价值的建筑—物,应?当保持原《有的风貌和特色【
《 ? 现有建筑物以【。及城市中的》市,政公用?。设施,应当保持外型!完好:。、整洁、美观—。,并定期整》修、刷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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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条 城市的主!要,街道临街建筑物的】阳台、平台、外【走廊:。和窗外,不得堆【放、吊挂有》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!者封闭阳台,必须】符合城?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!卫生行政主管部门】的有关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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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!在市区运行的交【通运输?工具,?应当保持外》型完好、整洁货运车!辆运输的液体—、散装货物,—应当密封、包—扎、覆盖,不得泄露!。、遗撒
【 , , 市内车辆清【洗站(?点),应《有专门清洗场地【和沉淀(沙》),设施,不得》在街道两《侧随地冲《洗车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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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二条《 城市市区内—的,工,程施工现场必—须做到:
】 ? ,(一)在批准的占地!范围:内作业?;
? —。。(二)材料》、机具?应当堆放整》齐;
! (三)渣土—应当及时《清运,保持整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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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施工【用水不得漫》流,排入《城市污水系》统的应当《予以处理;
【 ? (《五):工地应当设置—护栏或者围布遮挡】,,护栏或?围布以外《不准堆料《弃料;
!。 (六)停工【场地应当及时—整理:并作必要的覆盖;】竣工后,《。应当及时清理和【平整场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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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三条 》有下:列行为之一的,必须!经城市人民》。。政府市容环》。境卫生行《政主管部门审—核同:意后:,按照有关规定办理!审批手?续:
》 (一【),在城市设置户—外广告的;
】 (二)】在城市主要街—道,的临街建筑进行外】部装修、搭》建的;
】 (三)在城市!街道两侧或公共【场所临时堆放—物料、搭建临—时建筑?物、构筑《物或者其他设—施的;
】 (四)在城】市,街,道两侧和《公共场所设置商【亭、固定摊》点、电话亭、大排】档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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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十四条 在城】市内设置户外—广告、标语牌、画】廊、橱窗、标志【牌等,?应当内容健康,【外,型美:观,用字《规范,并定期维修、!油饰或者按期拆除】
】第十五条《 严禁?在城市建《筑物、公用设—施,以及:树木上涂写、刻画】或钉挂?。物品:
— 经城《。市,市容环?境卫生?行政主管《部,门批准悬挂张贴的标!语,、横幅?。。等宣传品,应当符】。合,城市容貌《标准的要求,过期应!当及时撤除》。。
【 第十六条 城市道!。路两侧不准进行【有碍市容和环境【。。卫生的生《产加工、摆摊—设点、店外销售等】活动
!。 集贸市场内—。的设施?应当做到统一和【整,洁,市?场管理机构应当【做好划行归市的管】理,:经营人员不得占道售!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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