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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— 城市市容》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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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八条 城市的—道路、?排,水、环卫、照明【、桥涵、人防、电】力、电?讯等:公共设施和建—筑物、?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!、公共场所》等,:均应当?符合国家规定的【城市容貌标准
】 对【外开放城市、风景旅!游城市和有条—件的其他《城市,?可以结?合本地具体情—况,,制:定严于?国家规定《的城市?容貌标准《;建制镇可以参【照国家规定的城【市容貌标准》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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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新建!、扩建、改》建的一切建筑物【、构筑物,应当讲究!。建筑艺术,其造【型、装饰等应当【与周围?环境相协调具有【历史保?存价值的建筑物,应!当保持原有的风【貌和特色《
— 现?有建筑物以及城市】中的市政《。公,。。。用,设施,应当保持外型!完好、整《洁、美观《,并定期整修、刷新!
【 第十条 城市的】主要街道临》街建筑物《的阳台、平台、外走!廊,和,窗外,不得堆放、】吊挂: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!。或者封闭阳》台,必须符合—城市人民政》。府市容环境卫生行】政主管部门的有关】规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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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【。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!运输:工具,应当》保持外型《。。完好、整洁货运车辆!运输的液《体、散装货物,应】当密封、包》扎、覆盖,不—得泄露、遗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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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内!车辆清洗站》(点:),应有专门清洗】。场地和沉淀(—沙):设施,不得在街【道,两侧随地冲洗车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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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二条《 城市市区》。内的:工程施?工现场必须做—到:
】 (一《)在:批准的占地范围【内作业;
! ?(二)材料、机具应!当堆放整齐》。。;
!(三)渣土应当及】。时清运,保》持整洁;
! (四)施工】用水不得漫》流,排入《城市污水系统—的应当予以处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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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五)】工地应当设置护【栏或者围布遮挡,护!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!料弃料;
! (六)停工】。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!作必要的覆》。盖;竣工后,—。应当:及时清理和平—整,场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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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—条 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,必须经城市人!民政府市《容环境卫生》行,政主管部门审核同】意后:,按照有关规定办】理审批手续:
】 》 (一)在》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!;
— (二)—在城市主《要街道?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!装修、搭建的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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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三)在城市街道两!侧或公共《场所临时堆放物料、!搭建临时建筑—物、构筑物》。或者:其他设施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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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四)在城市街道两侧!和公共场所设置【商亭、?固定:摊点、电话亭、【大排档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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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! 在城市内设置户】外广:告、标语牌》、,画廊、橱窗、—标,。志牌等,《应当内?容健康,外》型美观?。,用字规范,—并定期维修、油饰或!者按期拆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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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十五条 》严禁在城市建筑【物、公用《。设施以及树木上【。。涂写、刻画》或钉挂物品》。
经!城市市容环境卫生】行政:主管部门批准—悬挂张贴的标语、】横幅等宣传品,应】当符合城《市容貌标《准的要求,过期【。应,。当及时撤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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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六《条 :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!行有碍市容和环【境,卫,生的生产加工、摆摊!设点、?店外:。销售等活动
【。 ? 集贸市场内的!。设施:应当做到统》一和整洁,》市,。场,管理机构应》当,做好划行归市的管理!,经营人员》不得:占道:售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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