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 长治市新型墙体】材料专项基金返退】管理办?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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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政发[2】015?],39号
各县、】市、区?人民政府高新区管】委会各有关单—位
?。 , 长治市新型】墙体:材料专项《基金返?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!府第54次常务【会议通过现印—发给你们请认真遵】照执行
长治市人!。民政府
201】5年6?月,17日
第一条 !为加快全市推广应用!新型墙体材料和建】筑,节能:步伐加大《新型墙?体材料专项》基金(以《下简:称专项基金)征收】和使用管理力度【规,范专项基金返退工】作依据财政部、【国家: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!。于印发新型墙体材】料,专,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!办法的通知(财【综,〔200《7〕77号)及省、!。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!。实际制定本办法
】
第二?条 本办《法适用于我》市新:建,、扩建、改建的各】类建筑工程》在工程开工之前【按规定全《额缴纳专项基金使用!了符合国家及省【、市公布的新—型墙体材《料目录要求并经市墙!体材料革新与—建筑节能领》导组办公室(以【下简称市墙改管理】机构)颁发了新型】墙体材料产品—。资质认证书的新型墙!。体,。。材料:产品的建设单—位
第三条— 专:项基金征《收实行?先征后返的》原则由市墙》改管理机构在受理工!程建设单《位申:请后组织现场验收并!按规定要求进—行返退
第四条】 专项基金返—退的:清算表由市墙—改管理机构审核确认!财政部门《凭墙改管《理机构签《章确认的清算表【退还
第》五条 符合下列条】件,的,。建筑工?程可向市墙改管理】机构申?请返退?专项基?金, ,
—(一)按规定已足额!。缴,纳专项基《金; ?。
】。(二:)建筑?工程的建筑节能【经,过认定符合国家标准!;
! (三)所使用的】新型墙?体,材料产品符合国【家标准的具》有法定检验》单位的检《验,报告和产品合格证】。的并:取得新?型,墙体材料产品资【质认证书
—第,六条 专项基金返】退按以下标准返退】
》 :(一)建筑工程【(,含基础部分》)全部使《用,符合财综《[2007]—77号文件目录【要求的?新型墙体材》料并达到《。节,能标准经《验收合格全额返退;!
!(,二)建筑工程—基础部分未使—用新型墙体材—料,或未及时申请验【收,。的按:建筑面积比例扣除2!0%计算返退; 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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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三)使用新型墙体!材料占墙体》材料总使用量实【际,比例60%以—上的按照实际使用】比例计算;
【第七条 墙》。改管理机构验收建】设工程时申请返【退单位需提供下列】证明材?料
— , (:一)立项批文规【划许可证、施工【许可证; —
(二!),建,筑工程招投标预算】书,、设计图纸; !
(三)!专项基金缴》款,凭,证; 》
》 (四?)新:型墙体材料购销合同!、发票或《付款凭证《; 《
? : ,(五)新《型,墙体材料有》效期内的长治市【新型墙?体材料资质认证书、!合格证及检测报告】; ?。
【(,六):节能建筑工程的【有,关批准?文件、设计施工图】、经审查合格的【施工图审查》合,格证及节能建—筑的竣?工验收报告》
第?八条 办理》专项:基金返退《程序
— (?一):建设单位在建设【工程主体竣工后且】未进行墙《面抹灰处《理之前建《设单位应《。向墙改管理》机,构提交专项基金【。。返,。退的申请《书并附?交规:定的相关资》。料;
—
》(二)墙改管理【机构自接到申请报】告,10个工作日—内到建设单位建筑】工地现场验收; !
【。(三)验收》后对符合专项基金返!退规定?的建设项目》。填写新?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!清算表建设单位【要如实填写; 】
? (四)【节能:建筑:工程按照山》西省民用建筑节能】设,计标准(居》住,建筑部分《) 进行验收;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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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验!收后对符合专项基】金返退规定》的建设项目墙—改管理机构应—在清算表上签章确认!并自签章确认之日起!规定:期限工作日内上报】财政部门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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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(六》)墙改管理》机构如实审核新【型墙体材料专—项基金清算》表,并上报市财政部【门签署审《核意见经市》财政部门《审批:后将:应返退部《分退还?给,建设单位
第九条!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!。不予返退专项基【金
《 (一)所】采用的新型墙体【材料不符合》产,品标准的没有法【定检验单位的检验报!告和产?品合格证《的没有取得长治市新!型墙体材料》资质认证书的; !
【(二:)在框架结构填充使!用了国家和省—。、,市有关规《。。定禁用、淘汰墙【体材料产品》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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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(三)擅自改—动建筑?工程:设计图?纸弄虚作假或瞒【。报、:少报建筑面积的;】
】。 (四)《建筑工程未被确【。认为节能建筑—工程的;
】
》(五)提供虚假【材料:或以欺骗《。、贿赂等不》正当手段《骗取返退基金的; !
《 (六—),使用新型墙体材料】占墙体总用》量比例达不到60%!的;
第十条【 本细则自公布【之日起?施,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!公厅关于《印发长治《市加强新型墙体【。材料专项基金—返退管理实施意见的!通知:。(长政办发[200!5]:113号《)同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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