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【。治市新型墙》体材料专项基金返】。退管:。理办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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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长政发[《20:15]39号
各!县、市、《区人民政府高—新区管委会各—有关单位
【 长治市新型】墙体材料《。专项基金返退管理办!法已:经市政?府第54次常务会】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!请认:真遵照执《行
长治市人民政!府
2015年6!月17日
第一条! 为加快全市推广应!用新:型墙体?材料和建《筑,节能步伐《。加大新?型墙体材《料专项基金(以下简!称,专项:基金)征收和—使用管?理力度规范专项基】金返退工作依据财】政部: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!员会关于印发—新型墙体材料专【项基金征收使用管】理办法的《通知(财综〔—2007〕77号】)及省?、市相关《规定结合我市实【际制定本办法
【
第二条 本办法适!用于我市新建、扩】建、改建的各类建】筑,工程在工《程开:工之:前按:规定全额缴纳专项基!金使用了符》合国家?及,省、市公布的—新型墙体《材料目?录要求并经》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!筑节能领导组—办公室(以下—。简称市墙改管理机构!。)颁发了新型墙体材!料产品资质》认证书?的,新,型墙体材料》产品的建设》单位
第》。三条 专项基—金征收实行先征【后返:的原则?由市墙改管理—机,构在受理工程建设单!位申请后组织现场】验收并?。按规定要求进—行返退
第四条 !专项基金返退的【清算表由市》墙改管理《。机构审?。核,确认财政部门凭墙】改管理机构签—章确认的清算表退】还
第五条— 符合下列条件【的建筑工程可向市】墙改管理机构申请】返退:专项基金
【 : , (一)按规定【已足额缴纳专—项基金;《
《
(—二)建筑《工程的?。建筑节能经过—认定符?合国家标准; !
(三】)所: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!产品符?合,国家:标准的具有法定检验!单位的检验报告和产!品,合格证的并取得【新型墙体《材料产品《资质认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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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《 专项基金返退按】。以下标准返》退
》 (一)建【筑工程(含基础部】分):全部使用符合—财综:[2:。007]7》7号:文件目录要求的新型!。墙体材料并达—到节能?标准经验《收合格全额返退【;
】 (二)建筑工】程基础部分》未使用新型墙体【材料或?未及时申请验收【的按建筑面积—比例扣?除20%计算返【。退; ?
?
, (三)【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】占墙体?材料总使用量实际】比例60%》以上的按照实际使用!比例计算;》
第七条 墙【改,管理机构验收建设工!程时申请返退—单位需?提供下列证明—材料
!。(一)立项批文规划!许可证、施》工许可?。证;
—
(二)】建筑工程招》投标:预算书?、,设计图纸; 【。
》 (三《)专项基金》缴款凭证;
!
(四)新!型墙体材料购销合】同、发票或付款【凭证:;,
— (五)新型】墙体材料有效期内】的长治市《新型:墙,体材料资质认证【书、合格证及—。。检,测报告; 【
? (六)节能】建筑工程的》有关批准文件、设计!施工图?、经审查合》格的施工图审查合】格证及节能》建筑的竣工》。验收报告
—第八条 办理专【项基金返退程序
】。
: (一)—。建设单位在建设【工程主体竣》工后且未进行墙面】抹灰处理之前建【设单位应向墙改管理!机构提?交专项基金返—退的申请书》并附交规定》的相关资《料;
—
(二)】墙改管理机构—自接到?申,请报告10》个工:作,日内到建设单—位建筑工地现场验收!。;
— ? (三)验收后对】符合专项基金返【退规定的建》设项目填写新—型,。墙体材料专》项,基金清算表建设单】。位要如实填》写;:
》 ?。 (四)《节能建筑工》程按照山西省民用建!筑节能设《计标准(居住建【。筑,部分) 进行—验收;
】 (五—)验收后对》符合:专项基金返》退规定的建设项目】墙改管理机构—应在清算表上—签章确认并自签章确!认,之,日起规定期限工作日!。内上报?财政部门; —
》 (《六)墙改管理机构如!实审核?新型墙体材料专项】基金清算表并上【。。报市财政部》门签:署审:核意见经市财政【。。部门审批后将—应返退部分退还给】建设:单位
第九条【。 有下列情形—之一者不予返退专项!基金
— (一)所采】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不!符合产?品标:准的没有《法定检验单位—的,检验报?告和产品《。。合格证的没有取得】长治市?新型墙体材料资质认!证书的;
】
(二【)在框?架结构填充使用了国!家和省、市有关规】定禁用、淘汰—墙体材料产品的; !
(!三)擅?。自改动建筑》工程设计图纸—弄虚作?假或瞒?报、少报建筑面积的!; :
(!四)建筑工程—未被确认为节能【建筑工程的; 】
》 (五)提供虚假!。材料或以欺》骗、贿?赂等不正《当手段骗取返退基金!的;:
】 (:六)使用新型—墙,体材料占墙体—总用量比例达—不到60%的;
!第十条 本》细则自?公,布之日起施行长治】市人民?政府办公厅关—于印发长治市加强新!型墙体材料专—项基:金返退管理实—施意见的通知(长】政办:发[2005]1】13号)《同,。时废止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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