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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《地质环境保护条【例 (20》09年6月12日黑!龙江省第十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第十—次会议通《过 :根据2013年【12月1《3日黑?龙江省第十二届人】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会第《七次会议关于废【止和修改<黑龙江省!。赌博处罚《条例>等十》九部地方《性法规的决》。定,修正 根据》2018年4月【26日黑龙江省第】十三届?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委》员,。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!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!改〈黑龙江省统计监!督处罚条例〉—等,。72:部地:方性法规的决定第】二,次修正) 第一【。章 总 则 第一条!。 为保护地质环【境合理利用》地质环境资源防治地!质灾害保障国家财】。产和人?。民生命财《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!会的可持续发展【制定本条《例 第二《条 在本省行政区】。域内从?事矿产资源开发、地!质环境保护、地【质灾害防治以—及其他?对地质?环境产生影响的活】动适用本条例 本】条例所称《。地质环境是指人类】。活动:所涉及?的地表至地下—的空间?环境以?及,地质遗迹、地—质灾害等 本条【例,所称地质灾害是【指由于自《然因素或者人—。为活动引发的危【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!全的山体崩》塌、滑坡、泥石流、!地面:塌陷:、地裂缝、地面【沉降:、,地表生态改变等与地!质作用有关的危害】 第三条《 ,地质环境保护—应当坚持预防—为,主政府主导和社会参!。与相结合谁开发谁保!。。护,、谁破坏谁治理【、谁投资谁受益的】原则 第四》条 县?以上人?民政府应当加强本】。行政区域内地质环】境保护工作》的领导组《。织和督促有》关部门、单位—和个人?采取有?效措施保护、治理】和改:善地质环境防治地】质,灾害 地质灾害多】。发区的县《以上人民政府应【当将地质灾害防治】所需:经费列入《。年度财政预》算 :县以上人民政府【应当制定优》惠政策鼓励和—支持地质环境治理活!动并对取得》显,著成绩的单位—和个人?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!五条 县以上人民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,(以下?简称国?土资源?主管部门《)负责本行》。政区:域内地质环境保【。护的监督管理并组】织,实施本条例 县以上!人民:。政府发?。展与改革、财政【。、环境保护、水行政!、农业、林业、气】象、建设《、交通、旅》游等有关部门按照】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!的地质?环境保护工》。作, 第六条 任何【单位和个《人都有?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!对,破坏地质环境—、造成或者可能【。诱发地?质灾害的《行为有权进行—举报 第《二章 地质环境【保护规划和项目【管,理 第七条 县以】上人民?政府应当根据上【一级人民政府的【地质环境保》护规划组织编制本】行政区域的》地质环境保护—规划并纳入本地区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!总,体规划跨行政—区域的地质环境【保护规划由》其共同的《上,。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!。。制 第八条 —地质环境《保护:规划应当包括地【质环境现状》及问题?、矿:山地质环境恢复【治理、?开采矿泉《水和地热《。水的地质环境—保护、地《质遗迹保护、地质环!境监测、地》质灾害防治》等内容 第九条【 县以上人》民政府?编,制的土地利用总【体规划、城》乡建设规划、矿产资!。源开发利用规划以及!水利、铁路、交通、!旅游、能《源等建设规划应当】符合:地质环境保护—的要求同《级国土资源主管【部门应当对上述【规划的编制》提供相关《地,。质,环,境及保护的》论证意见 第十条】 县以?上国土?资源主管部》门,和财政部门对由探矿!权、采?矿权使用费》和价款投入的矿山地!质环境治理》、地:质遗迹?保护、地质灾害【治理等项目(以下简!称项目)的立项、】设计和投资预算组织!专家进?行评审后审批—并按照职责》做好项?目监管 项目设计】、投资预算确定后】。如遇特殊情况确需】。调整: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!审核并报原批准机】关批准 第》十一条? 由社会资》金投入的矿山—地质环?境治理和地质灾【害治理?项目可以《根,据治理的《难易程度和投入产出!。比率给予投资—人一定年限的治理】成果使用权县以上国!土资源等有关—主管部?。。门应当加强监督和】指导 第十二条【 项目管《理实行项目法人制】、资质?准入制、招》标投标制、合同制】、工程监理制和【工程效果责任追究制! 项:目主管部门》应当依照《国家有关法律、法】。规的规定《。组织实施 》。项目资金实行—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!独核算 第十三条 !项目应当在》规定的?实施期限内完成【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和财政部门—按照国家和》省有关规定组—织验收 第三章 地!质环境保护措施 第!一节 矿《山地质环《境保护 第十四条 !依,法,。。取得矿产资》源,。开采权的单》位和个人(以下简称!采矿权?人,)应当承担保—护矿山地质环境、防!治,。矿,山地质灾害的义务】依法做?好水土保持》、植被恢复和土【地,复,垦工:作避免?或者防止发生—次生地质灾害 开采!矿产资源应当遵【。守,有关环境保护和矿】山安全的法律、法规!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】。处置废水、》废气、废渣、废【石和尾矿等废弃物】 第十?。。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!应当委托具》有相应资《质的单位进行矿山地!质环:境,勘,。查评价并编》写矿山地质》环境恢复《。治理方案经专—家评审确认后报省】国土资源主管部【门批准 已投入生】。产的矿山企业应当按!照前款规定编制【矿山地?质环境保护和—恢复治?。理方案报《经,省国土资《源主管?部门审批后》实施 ?采矿权?人,扩大开采规模、变】更矿区范围或者【开采方?式的应当重》新,编制矿山地质—环,。境保:护与治理恢》复方案并报原批准】机,关批准 《矿山地质环境—恢复治理方案应【当包括?。下列内?容 (一)矿山【基本情况及地—质环境现状; (】二)矿山地质—环境勘查评价—对矿山?地质环境问》题的分析、》预测、评估的结论性!意见; (三)矿】山地质环境恢复【治理措施及其资金】保障; (四—)矿山地质环—境,恢复治?理的经济、社—会、:环境:效益:分析; (》五,)国家规定的其他内!容 第十六条 经过!恢复治理《的矿山地质环境应】当达到下列标准【 (:一)破坏或者—废弃的土地达到【可供利?。用的:状,态; (二》)对采矿活动遗【留的:矿,坑,、废石、尾矿等进行!防护处理达到安全状!态; (三)—地质灾害隐患得【到有:效排:除; ?(四)各类废弃物】处置:达到国家规定标准;!。 (五)采场和矿山!固体废弃《。物堆放场的植被【得到恢复; (六】)矿山地质环—境恢复治理方案【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!治,理保证书(以下简】称保证书)中—承诺的?义务全面履行 对具!有观:赏、科研价》值的矿山遗迹鼓【励开发为地》质地貌景观》保,护区、旅《。游区或者矿》山,公园 ?第十: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!根据矿?山地质环境恢—复治理方案中确【定,的各项责任和其他法!定义务与县》以上:国土资源主》管部门签订保证【书 第十八条 保】护和恢复矿山地质环!境实行矿山》地质:环境恢复治理保证】金(以下简称保证金!)制度? 保证金是采矿权人!预交:的用:于依法履行矿—山地质环境恢—复治理义务》的预备金保证金【数额由县《以上国土资源主【管部门?。按照不得低》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!恢复所需《费用核?定由采矿权人一【次性预提《或者分年度预提按规!定存:入,财,。政部门指定银行开】设,。的保证?金账户并《列入采矿成本—实行采矿权人所有】。政府:监管:专款专用《 保证金缴存标【准和管理的具—体办法由省财政部】。门会同国土资—源、:环境保护部门制定】报省人民政府批准】后执:行 第十《九条 采矿权—人应当在《领取采矿许可证【或者进行许》可证年?检时向所在》地国:。土资源?主管部门提》交保证书和缴存保】证,金的凭据 未按本】条例规定《进,行矿山地质》环境勘?。。查评价并编制—矿山地质环境—恢,复治理方案、未【。签订:保证书或者未缴【存保证金《的县以上国土—资源主管部门不予】办理采矿权审—批、年检《、扩:储等相关手续 第二!十条 采矿》权人:应当根据已经—确认的?矿山地质环境勘查】。评,价、矿山地》。质环境恢复治理方】案和保证书的要【求对因采矿活—动破坏的矿》山地质环境实行【分阶段治《理或者集中治理 】。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!组织国土资源、环】境保护等部门对管】辖范围内的矿—山地质环境恢复【治理状况进》行监督检查 无【责任人的灭失—矿山的?地质环境恢复—。治理由县以》上人:民政府组织本—级,国土资源主》管部:门及有?关,单位根据实》际情:况和条件《。区分轻重缓急分期】。实施 第二十—一条:。 采矿权《人完成阶段性—或者全部地质环境恢!。复治理工作的均可】申请检查验收经【省国土资源、环【境保护、财》政等部门《现场:验收合格的退回【已经缴存的保证【金本息;经验收不合!格的由省国土—资源主管部》门责令?限,。期治理达标未按要】求治:理或者逾期》。仍未治?理达标的《由县:以上国?土资源主管部门【组织治理《所需费用从保证【金中支付超出部分由!采矿权人承》担, 第:二十二条 采—矿权:人对因采矿而—挖损、塌陷、—。压占的土地进行【治理后可《用于耕种的经验收】可以依法折》抵,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!指标;从废》石、尾矿《中回收矿产品—的可以依法减—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!第二十三条 —采矿权人开采矿【。产资源过程中造成】。严重地质《环境破坏《或者诱?发地质灾害》的应当立即停止【采矿活动《采取必要的恢复治理!措施并?及时向所在地县以】上国土资《源主管部门报—告 采剥、削—坡和堆放《尾矿:、废渣应《当按照开采方案和】治理方案执行 【采,矿、选?(洗)?矿形成?的废液和污水应当按!照有关规定进行处】理达标?排放 第二十四条】 采矿权人向所在】地县以上国土资【源,主管部门《。报送:的矿产资源》开发利?用情:况,年度报告应当包【括矿:。山地:质环:境保护的《内容 第二》节 开采矿泉水【、地热水的地质【环境保?护 第二十五条 开!采矿泉水、地热水的!应当在?取得:。取水许可证后到省国!土资源主管部—门办理采矿登—记并按规《定进行年检 第【二十六条《 开采矿泉水—。、地热水应当—进行地质环境勘查】评价采矿权人应【当按照水源地保护】规划做好水源保护】和卫生防护工作【并,。接受:有关:主,管部门的监督—管理 地热水—资源利用后应—当进行达标排放或】。者采取达标回灌 第!二十七条 采矿【权人:。。开采矿泉水、地热水!应当按照省国土资源!主管部?门批准的开采方案进!行适时?对,水位、水量、—水温、水质等情况进!行动态监测并接受】发证机关的》监督管理 第—三,节 :地质遗迹《保护 第《二十八条《 地质遗迹》是指在地球演化【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!由于各种内》外动:力地质作用形—成、发展并遗—留下:来的不可再》生的地质《自然遗?产 下列地质遗迹】应当按照国家—和省的有《关规定设立地质遗迹!自然:保护区或者》。地质公园予以保【护和利用 (一)】具有重大《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!构造、地《质剖面、重要—的古生物化》石,分布区?; (二)具—有重大科《学研究和《观赏价值《的火:山、瀑?布、岩洞、》石林、?。岩体等?奇特地质《景观和岩石、矿物】的典型?产地:;, (三?)具有科学研究意义!的典型地质灾害遗】迹; (四)法律】、法:规和规章《规定应当建立—保护区的《其他地质遗迹— ,地质遗迹自然—保护区和地》。质公园(以下—统称:地质遗?。。迹自:。然保护区)可以【根,。据,实际情况《。。分为核心区、缓冲】区和实验区 第二十!。九条: 对地质《遗迹自然保护—区和:分布在风景名—胜区、森林》公园或者其他类【型自然保护区内【的地质遗迹以及独立!存在、具有保护价值!。。的地质遗迹所在地】县以:上人民政府》及有关主管部门或】者机构应《当配备专业人员【并采取有效措施加】以保护所需经费由所!在地人民《政府承担 第三【。十条: 禁止?在,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!保护范围内从事【开矿、采《石、:取土、?放牧、垦荒、伐【木以及其他》对地质遗迹》有损坏的活动 禁止!在地: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!其他地质遗迹保护】。范围内建设对地【质遗迹有影》响的建?筑,设施:经批准已建成并对地!质遗迹造成污染【或者破?坏的建筑设施由【所在地国土》资源主管部》门责令限期》治理或?。者采取补救措施;确!需拆迁的由所—在地人民《政府依?法予以?安置或者补偿 第】三十一条《 单位或者个—。人因:教学科研的目—的需要进入地—质遗迹?自然保护《区的缓?冲区从?事非:破坏性的科学研究、!教学实习和标—本采集活动的—。应当向?。地质遗迹自然—保护区管理机构提】交申请?和活动计划并—依法报批 从事前】款,活,动形成的总结或者】活动成果的副—本应当提交地质遗迹!自然保护区管—理机构存档》 第三十二条 在】地质遗迹自》然保护区内组织旅】游活动应当》按照依法批准的方案!进行进入地质—遗,迹自然保护》。区旅游的《单位和个人》应当遵守地》质遗: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!规定 严《禁开:设与地质遗迹—自然保护区保护方】向不一致的旅—。游项目 第四—章 地质环境—监测 第三十三【条 省国土》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!立和:完善全省地》质环境监《测网络设置相应的】监测设施《对地下水、矿泉水和!地热资源、地质【遗迹以及城镇、【村庄、矿山等重点地!区的地质《环境和地质灾害进】行监测 《省国土?资源主管部门负【。责编制全省地质环境!监测网络发展规划】。统,一协:调区域性和专门【性地质?环境监测网络的部署!统一制定技术—要求组织开展地质】环境:监测工作和成果资】料汇总?并定期发布全—省地质环境状况公报! 第:三十四条 县以【上国:土资源主管部—门负责本行政—。区域内的地质—环境监测工作—并接受上级国—土资源主管》部门的业务指导 】单位和个人应当对】地质:环境监测工》作给予支持和—配合不得拒绝和阻】挠 :第,三十五条 》。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侵占、损—毁或者擅自移—动地质?环,境监测设施和标志 !第三十六条 —县以上人民政府【。有,关,部门应当《依,。法监:。测,地下水水位、水【。量、水质和水温动态!防止地?下,水过量?开采和污染并—组织编?制通报和年度报告 !。省水行?。。。政主管部门划—定地下水超采区【和禁采区应》当,征求省国土》。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! 第五章《 地质灾害防治【 第三十《七条 县以上国土资!源主管部门应—当根据地质》灾害现?状按照国《家规定编制年度【地质:灾害:防灾预案报》同级人民政府—批准后组织》实,施 第三十八—条 除地震灾害【预报外地质灾—害长:期预报和重要灾害点!的中期预报由省国土!资源:主管部门提出并划】定地:质灾害危险区和【易发区;短期预报和!一,般灾害点《的中期预报由—市(行署)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!出;临时灾害预【报由所在地县以上国!土资:源主:管部:门会同气象》部门提?出 各类地》质灾害预报均应报】经同级?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!任何:单位和个人不得擅】自,发布 第《三十九条《 县以上《国土资源主》管,部门负责在地质灾】害危险区边》界设:置,警示标志 禁止侵占!、移:动、损毁地质灾害危!险区:标,志和地质灾害—防治工程《设施标志;确需变】动或者拆除标志【的,应当征?得设立部门》或者防治工》程验收?部门:的同意 第四十条】 ,新建、?。改建、扩《建铁路、公路—。、港口、机场、水库!。。、地:下工程、大》型厂矿以及城—镇、村庄迁建选址等!影响地质环》境或者地质环—境可能对《其产生影《响的建设项目应当】进行地?。质环境?勘查:评价:和地质灾害危险性】评估并?履行规定《的,。审批程序《 建设项目开—工后项目所在地国土!。资,源主管部门应当【。加强建设项》目对地质《环境影响的监督和】检查 第四》十一条 禁止在易】发生山?体崩塌、滑坡、泥石!流,等地质灾害的危险区!内,从事采矿、爆破【、进行工程建设、伐!木,、垦荒、削》坡、引排水、堆放渣!石,、弃土以及从事【。其他:可能诱发《地质灾害的活动 】第,四,。十,二条 县以上国土资!源主管部门负责组】织有关部门》进行地质《灾害诱?发或者形《成原因的《认定:有关单位因》地,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!发生争议的》由争:议双方协商》解决;协商不—成的报请《。争议:各方共同的上一【级人民政府》裁决 人为》。活动诱发的》地质灾害由》诱发者承担》治,。理责任自然因素形】成的:地,质灾害由《所在:地县以上人民政【府组织?治理 第四十三条 !依法取得《相应资?质从事地质灾害【危险性评估和—地质灾害防治—工程的?勘查、设计、—施工、监理》的单位?(以下简称资质单位!)在承担相》关业务前《应当携带《资质证书(副—。本)及工程情况【说明到县以上国土】资源主管《部门备案《 第四十四条— 资质单位应当建立!地质: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!防治工程勘查、设】计,、施工、《监理业务手》。册如实记《载工作业绩和存【在的问题作为—资质延续、升级的】必备材料 资质单】位应当遵守相—关行:。业自律?公约接受工程—。所在:地国土资源主管部】门的监督《检查: 第四十五》。条 从事地质灾【害危险性评》估和:地,质灾害防《治工程勘查》、设计、施工、监】理的:人员应当定期参【。加相:应的业?务培训和考试 第】六章 法《律,责任 第四十六【条 本条例规—定,的行政处罚由—县以上?国土资源主管—部门实施 》第四十七条 违反】本条例第《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!三条第一《款,、第二?款规:定的责令停止违【法行为限《。期采取补《救措施并处以50】00元?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!款;:情节严重的处以2】。万,元以上10万元以】下的罚款并》可,暂扣其采矿》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! 违反本条例第【二十条第《一,款、第二十四条、】第二十六《条第:一款:、第二十七》条、:第三十?四条:第二款规定的—责令限期改正并给】予警:告;逾期不改正或者!拒绝、阻《挠主管部《。。门依法实施》监,督检查的处以300!。0,元以:上1万元以》下的罚款 第四【十,九条 违反》本条例第《。三十五条《、第:三十九条《第二: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恢!。复原状或者》赔偿损失并处以【5000元》以,上3万元《以,下的罚款《;,构成: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事—。责任 第五十条【 违反本《条例第四十》三,。条、第四十四条【规定的责令限期改】正并给予《。通报;逾期不—改的处1万元以下的!罚款 第《五,。十一条 违反本条】例受到?行政处罚或者被责】令限期?改正的单《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愈!。期未改正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】的县:以上人民政》府或者?有关主管部门可【以给予通报批评【并取消其当》。年评优资格或者其他!荣,誉,。称号 第五十二条】。 县以上《国土资?源主:管部门和其他—有关部门《违反本条《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!管人员和其他直接】。。责任人员《依法给?予,行政:处分;构成犯罪的依!法追究刑事责任 (!一)不依法履—行对地质环境保护的!监督管?理职责或者》对破坏?地质环境的》行为不依法制—。。止和查处的; (二!。)将项目资金—挪作他用的; (】三)对?。依,法应当退回的保【证金本息未予退回】或者将保证》金,挪作他用的; (】四)隐瞒、》谎报或者授意—他人隐瞒《、谎报地质灾害灾情!或者擅自《发布灾害《预报的?; :(五)?其他玩?忽职守、失职渎【。职,、滥用职《权,、徇私舞弊》的行为 《第,七章 附 则 【第五十三条 —法律、行政》法规另?有规定的《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!条 :本条例自2009年!10月1日起施【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