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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地质环境】保护条例 (2【0,09年?。6月:12日黑龙江省【。第十一届《人,民,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第十次?会议:通过 ?根据2013年【12月13日黑龙】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!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第?七次会议关于—废止和修改<黑龙江!省赌博处罚条例【>等十九部地—方,性法规的决》定修正 《根据2018年4月!26日黑龙江省【第十三届人民代【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第三次会议—黑龙江省人民—代表大会常》务,委员会?关于废止和修—改〈黑龙江省—统计:监,。督处罚条例〉等72!部地方性法》规的决定第二次修】正) 第《一章 总 则 第一!条 为保护地质环境!合理:利用地质环境—资,源防治地质灾害【保障国?家,财产和人民生命【财产:安全促进经济和社】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!本条例 第》二,条 在本省》行政区域内从事【矿产资源开发、【地质:环境保护、地质【灾害防治《以及其他对》地质环?境产生影响的活动】。。。适用:本条例 本条—例所称地《质环境?是指人类活动—所涉及的《地表至地下的空间】环,境以:及地质遗迹》、,地质灾?害等 本条》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!由于自然《因素或者人》为活动引发的危害】人民:生命:和财产?安,全的山体《崩塌、滑坡、泥【石流、地《面塌:陷、地裂缝、—地面沉降、地表【生态改变《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!危害 第三条—。 地:质环境保护》。应当坚持预》防为主政府主—导和社会参与—相结合?谁开发谁保》护、谁破《。坏谁治?理、谁投资谁受益的!原则 第四条 县以!上人民政府应—当加强本《行政区域内地质【环境保护工作的【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!部门、单位和个人采!取有效措《施保护、治理—和改善地质环境防】治地质灾害 —地质灾害多发区的县!以上人民政府应【当将地质灾害防治】。所,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!预算 县以上—人民政府《应,当制定优惠》政策鼓励和》支持地质环境治理活!动并对取得显著【成绩的单位》和个人给《予表彰和奖励 【第五条 县以上人】民政府国土》资源主管部门(【以下简称国土资源】主管:部门)负责本行【政区域内《地质环境保护的【监督管理并组织【实施本条例 县以】上人民政府发展与改!革、财政、环境保护!、水行政《、农业、林业、气象!、建:设、交通《、旅游?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!的,职责做好有关的【地质环境保护工【作 第六条 —任何:单位和个人》都有保护地质环【境的义务对破—坏,地质环境《、造成或《者可能诱发地—质灾害的行为—有权:进行举?报, ,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!护规划和项目管理】。 第七?条, 县:以,上人:民政:。府应当根据上—一级人民政府的地质!环境:保护:。规划组织编》制本行政区域的地】质环境?保护规划并纳—。入本:地区:国,。民经济和社会—发展总体规划—。跨行政?区,域的:地质环境保护规【划由其共同》的上一?级人民政府组织编】制 第?八条 地质》环境保?护规划应当包—。括地质环境》现状及问题、—矿山地?质环境恢复治理、开!采矿泉水和》。地热水的地质环【境保护、地质遗迹保!护,、地质?。环境监测、地质灾】害防治等内容 第】九条 县以上人【民,政府编制的土地利】用总体规划、—城乡建设规划、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!划以及水利、—铁路、交通》、旅:游、能源等建设规】。。划应:。当符合地质环—境保护?的要求同级国土资源!主管部门《应当:对,上述规?划,的编制?提供相关地质环境】及保:护的论证意见— 第十条 县以上国!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!政部门对由探—矿权、采矿权使用】费和价款投入的矿山!。地质环境《治理、地质遗迹保护!、地质灾害治理等】项,目(以下简称项目)!的立项、设计—和投资预算组织专】家进行?评审后审批并按照职!责做好项目》监管: 项目设计、投资】预算确?定后如遇特殊情况确!需调整?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!审,核并报原批准—机关:批准 第十一条 由!社会资金投入的矿】山地质环境治—理和地质灾》害治理项目可—以根据治理的难【。易程度和《。投入产出比率给予投!资人一定年限的【治理成果使用权县】以上国?土资源等有关主管】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!指导 第十二—条 项?目管:理实行项《目法人?制、资?质准入制、招—标投标制、合同制】、工:程监理制和工程效】果责任追究制 项】目主管部门》应当依照国》家有:关法律?。、法规的规定组织】。实施 项目资—。金实:行专户管理专款【专用单?独核:算 第?十三条 项目应当在!规,定的实施期限内【完成由省《国土:资源主管部门—和财政部门按照国】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!验收 ?第三章? 地质环境保护措施! 第一节 矿山【地质环境保护— 第:十四条 依法取得矿!产资:源开采权的单位和个!人(以下《简称采矿权人)【应当承担保护矿【山地:质环境、防》治,矿山地质灾害的【义务依法做好水土保!持、植被恢复和土地!复垦工作避免或者】防止发生次生地【质灾害 开采矿产】资源应当遵守—有关环境保护和矿】山安全的法律、法规!。。按照国家《有,关规定处置废水、】废气、废《。渣、:。废石和尾矿》等废:弃物 第十五条 采!矿权申?请人应?当,委托具有相应资【质的单位进行矿【山地质环境勘查【评价并?编写矿?山地质环境恢—复治理方《案,经专家评《。。审确认后《报省:国土资源主管部【。门,批准 已投入—生产的矿《。山企业应当按—照前款规定编—制矿山地质环境保】护和恢复治理方【案报经省《国土资源《主管部门《审批后实施》 采矿权人扩大【开采规模、变—更矿区?范,围或者开《采方式的应》当重新编制矿山地】。。。质环境?保护与治理》恢复:方案并报原》批准机关批准 矿山!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!案,应当包括下列内容】 (一)矿山基本情!况及地质环境现【状; (《二)矿山地质环境勘!查评价对《矿山地质环》境问题的分》析、:预测、评估的—结论性意见》; (三)矿山地质!环境恢复治理措施及!其资金?保障; (四)矿】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!的,经济、社会、环【境效益分《析,; (五)国家规】定的其他内容— 第十六条 经过】恢复治理《的矿山地质环境【。。应当:达到下列标准 (一!)破坏或者废弃【。的土地达到可—供利用的状态; 】(二)对采矿—活动遗留的矿—坑、废石《、尾矿等进行—。防护处理达到安【全状:态; (三)地【质灾害隐患得—到,有效排除; (四)!各类废?弃,物,处置达到国家规【定标准;《 (五)采场—和,矿山固体废弃物堆】放场的植被》得到恢复; (六】)矿山?地质:。环境恢?复治理方案和矿【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!保证书(《以下简?称保证书)中—承诺的义务》全面履行 》对具有观赏、科研】。价值:的矿山遗迹鼓励【开发为地《质地:。貌景观保护区、旅游!区,或者矿?山,公园 第《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!当,根据矿山地》质环境恢复治理方】案中:确定的各项责任和】其他:法定义务与县—以上:国,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!保证书? 第十八《条 保?护和恢?复矿山?地质环境实行矿山】地质环境恢复治理】保证金?。(以下简称保—证金)?制度 保《。证金是采矿权人预】。。交的用?。于依法履行矿山地质!环境恢?复治理义《务,的预备金保证金【数,额,由,。县,以上国土《资源主?管部门按照不得低】于矿山?地质环境治理恢【。复所需费用核定由采!矿权人?。一次性预提或者分】年度预提按规—。定存入?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开!设,的保证金账户并列】入采矿成本实—行采矿权人所—有政府监管》。专款:专用 保证金缴存】标准和管理的具体】办法由省财政—部门会?同国土资源、环境】保护部门《制,定报省人民政—府批:准,后执:行 第十九条 采】矿权人应当在—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!进行许可证年检【时向所在地国土【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保!证书和缴存保证【金的凭据 未按本条!例规定进行矿山地质!环境勘查评价并【。编制矿山地》质环境?恢复治理方案、未】签订保证书或者未缴!存保证金《。的县以上国土资源主!管部门不予》办理采矿权》审批、年检、—扩储等相关手续 第!二十条 采矿权人应!当根据已经确—认的矿山《地质:。环境勘查评价、矿山!地质环境恢》复治理方案和保【证书的要求对—因采矿活动破坏【的矿山地质环境【实行分阶《段治:理或者集中治理【。 县以上《。人民政府应当—组织国土资源、环境!保护等部门》对,管辖范围内》的矿山地质环境【恢复治?理状:况进行监督》检查 无责任人的】。灭,失矿山的地质环【境恢复治理由县【以上人民政府—组织本级国土—资源主管部门及有】关单位根据实际【情况:和条:件区分轻重》缓急分期实施 第二!十一条 采矿权人】完成阶?段,。性或:者全部地质环境恢】复治理工作的均可】申请检查验》收,经省国土《资源、环境保—护、财政等部门现】场验收合格的退回】已经缴存的》。保证金本息;经验】收不合格《的由省国土资源主】。。管部门责令》。限期治理达》标未按要求》治理或者逾期仍未】治理达标的由县以上!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】组织治?。理所需费用从保证】金,中支付超出》部分由采矿权—人,承,担 第二十二条 采!矿权人对《因采矿而《挖损、塌陷》、压占?的土地进行治理后可!用于耕种的经验【收可以依法》折抵建设占》用耕地的补偿指标;!从废石、尾矿中回】。收矿产品的》。可以:依法减?免矿:产资源补偿》费 第二《十三条 采矿权人】开采矿产资源过【程中造成严》重,地质环?境破坏或者诱发【。地质:灾,害的应当立即—停止采矿《活动:采取:必要的恢《复治理措施并及时】向所在地县以上国】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! 采剥、《削坡和堆《放尾矿、废渣—应当按照开》采方案?和治理方案执行 采!。矿、选(洗)矿形成!。的废液和污水应当按!照有:关规定?进行处理达标排【放 第二《十四条 采矿权人向!。所,在地县?以上国土《资源主?管部:门,报送的矿产资源开】发利用?情况年度报告—应当包括矿》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内!。容 第二节 —开采矿泉水、—地热水的地质—环境保护 第—二十:五条 ?开采矿泉水、地热水!的应当在取得取【水许可证后到省国】土资源主管部门办】理采矿登《记并按规定进行【年检 第二》十六:条 :开采矿泉水、地【热水应当进行地【质环境勘查评价采矿!权人应?当,按照水源地》保护:。规,划做好水《源保护和《卫生防护工作并【接受:有关主管部门—的监督?管理 地热水资源】利用后应当进行【。达标排放或者采取达!标回灌? 第二十《七条 ?采矿权人开采—。矿泉水、《地热水应当》按,照,省国:土资源主管部门批】准的开采方案—进行适时对水位、】。水量、水温、水质等!。情况进行动》态监测并接受发【证机:关的监督管理 第】三节 地质》遗迹保护《 第二十八条— 地质遗《迹是:指在地球演化的【漫长地质历史—时期由于各种—。内外动力《。地质作用形成、【发展并遗留下来【的不可再生》的地质自然遗产 下!列地质遗迹应当按】照国家和《省,的有关规定设立地】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!者地质公园予—以保护?。和利用 (一)【具有重?大科学研究价值的】地质构造、地—质剖面、重要—的古生?物化石分布区—; (二)具有重】大,科学研究和》观,赏价值的《火山、瀑布、岩洞、!石林、岩体等奇【特地质景观和岩石】、矿物的《典型产?地; (三)具有】科学研究意义的典】型,地质灾害遗迹;【 (:。四)法律、法规和】规章:。规,定应当建立保—护区的?其他地质遗迹 地质!遗迹:自然:保,护区和?地质公园(以下统】称,地质遗?迹,自然保护区)可以根!据实:际情况分《为核心区、缓—冲区和实验区 第】二十:九条 对地质—遗,。。迹自然保护》区和分布在风景【名胜区、森》。林公园或者其他【类型:自然保?护区内的《地质:遗迹以及独立存在、!具有保护《价值的地质遗—迹所: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!及有关主《管部:门或:者机构应当配备专业!人员并?采取有效措》施加以保护所需经费!由所在地人民政【。府承:担 第三十条 禁止!在地质遗迹》自然保护区保—。护范围?内从事开矿、采石】、取:。。土,、,放牧、垦荒》、伐木以《及,其他对地质》遗迹有损坏的活动】。 禁止在《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!和其他?地质遗迹保护范【围内:。建设对地《质遗:迹有影响的建—筑设施经批准已建成!并对地质遗迹—造成污染或者破【坏的建筑《设,施由所在地国土资】源主管部门责令【限期:治,理,或者采取补救—措施;?确,需拆迁的《由所在地人民政【府依法?予以安置或》者,补偿 第三十一条】 单位或者个人因】教学科研的目的【。需要进?入地质遗《迹自然保护》区的缓冲《区从事非破坏性的】科学研究、教—学实习和标》本采集活动的—应当向地质》遗,迹自然保护区管理】机构提交申请—和活动计划并依法】报批 从事》前款活?动形成的总》结或者活动成果的副!本应当?提交地质遗迹自然】保,。护区管理《机构:存档 第三十二【条 在?地质遗迹《自然保护区内—组织旅游《活动应当按照依【法批准的方案进行】进入地质遗迹—自然保?护区旅游的单位和】个人应当遵守地质遗!迹自然?保护区?的管理规定 严禁开!设与地质遗迹—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!。不一致的旅游项【目 第四章》 地质环境》监测 第《三十三条《 省国土《资源主管部》门,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!地质环境监测网络设!置,相应的监测》设施对地下水、矿泉!水和地热资源—。、地质遗迹以及城镇!、村:庄、矿山等重点【地,区的地?。。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进!行监测 省国—土资源主管》部门负责《编制全省地质环【境监测网络发展规划!统一:。协调区域性》和专门?性地质?环境监测网络的部】署统一?制定技术要》求组织开展地质环】境监测工作和成果】资料:汇总并定期发布全】省地质环境状况公报! 第三十《四条 县《以上国土资源主【管部门负责本行【政,区域内?的地:质环境监测工作并接!受上级?。国土:资源主管《部门的业务指—导 单位和个人应当!对地质环境监测【工作给予支持—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阻!挠 第三十五条 】。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侵占、—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!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!志 第三《十六条 县以上【人,民,政府有?关部门应《当,依法监?测地下水水》位、水?量、水?质和水温动态—防止地下水过—量,开采和污染并组织编!制通报?。和年度报告》。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!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!禁采区?应当征求省国土资源!主管部门的意—见 第五章 地质】灾害防治 第—三十七条 县以上国!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!根据地质灾害现状按!照国:家规:定编制?年度地质灾》害防灾预《案报同?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!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! 除:地震灾害预报外地】质灾害长《期预:报和重要灾害—点的中期预报—由,省国:土资源?。主管部门《提出并划定地质灾害!危险区和易》发区;短期预报和一!。般灾害点的中—。。。期预报由市(行署】)国土资《源主:管部门提出;临【时灾害预报》由,所在地县《以上国?土,。。资源:主管部门会同气象】部门提出 各类地质!灾害预报《均应报经同级人民】政府同意后发布【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擅自—发布: 第三十九条— 县以上国土资源】主管部门《负责在地《质灾害危险》区边界设《置警示标志 禁止侵!占、移动《、损:毁,地质灾害危险区【标志和地《质灾害?防治:工,程设施标志》;确需变动或者拆除!。标志的应当征得设】立,部门:或者防?。治,工程:验收部门的同意【 第四十条》。 ,新,建、改?。建、扩?建铁路、公路、【港口、?。。机场、水库、地下】工,。程,。。、大型厂矿以及城镇!、村庄?迁建选址等》影响地质环境或者】地质环境可》能对其产生影响的】建设项目应当进行】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和!地质灾害危险—性评估并履行—规定的审批》。程序 ?建设项目开工后项】目所:在,地国土资源主管部】门应当加强建设项】目对地质环境影响的!监督和?检,查 第四十一条【 禁止在易发—生,山体崩塌、》滑坡、泥石流等地】。质灾害的《。危险区内从事采矿】、爆破、进行工程】建设、伐木、垦荒、!削,坡、引?。排水、堆放渣石、】弃土以及从事其【他可能诱发地质灾】。害,的活:动, 第四十二条— 县以?上国土资源主管【部门负责组织有【。关部:门进行地质灾害【诱发或者形成—原因的?认,定有:关单位因地质灾【害治理责任认定发生!争,议的由争议双—方协商解《决;协?商不成的报请—争议各方共同的【上一级人《民政府裁决 人为】活动诱发的地质【灾害由诱发者承担】治理责任自然—因素形成的地质灾】。害由所在地县以【上人民政《府组织治《理 第四十三条 依!法取得相应资质从】事地质灾害危险【。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!。治工程?的勘查?、设计、施工、监】理的单位(以下简】称资质单位)在承】担相关业务前应【当携带资《质证书(副》本)及工程情—况说明到县以上【国土资源《主管部?门备案 第四十四】条, 资:质单位应当》建立地?质灾害?危险性评估或者【防治工?程勘查、设计、施工!、监理业《务,手册如实记载工作】。业绩和存《在的问?题作:为资质?延续、?升级的必《备材料 资质—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行!。业自律?。公约接受《工程所在地国土资】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!查 第四十五条【 从事?地质:灾害: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!害防治工《程勘查、设计—、施工、监理的人员!应当定?期,参加相应《的业务培训》和考试 《第六:章 法律责》任, 第四十六条 本】条,。例规定的行政处【罚由县以《上国土?资,源主:管部:门实:施 第四十七条 】违反本条《例第十四条第一【款第二十三条第【一,款,、第二款《规定的责《。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!采取补救措施—并,处以:5000《元以上2《万元以下《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!。处以2万元以上1】0万元以下的罚【。款并可?暂扣其?采矿许可证 第四】十八条 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】条第一款《、,第二十四《条、第?二,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二!十七条、第三十四条!第二款规定的—责令限期改正—并,给予:警告;逾期》。不改正?。或者拒绝、阻挠主管!部门:依法实施监督—检查的处以》3000元以上【1万元以下的罚款 !第四十九条》 违: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!、第三十《九,条第二?款规定的《责令:限期恢复《。原状或者赔偿损失】并处:以5:000元以上—3万元?。以下的罚款;构【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事责任 第【五,十条 违反本—条例第四十三条、】第四:十四:条规定?。的责令限期》改正并给予通报【。;,逾期不改的处1【万元以?下的罚款 第五【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!受到行政处罚或者】被责令限期改正的】单位及其《法定代表人愈期未改!。正或者造成严—重后果的县》以上人?民,。政府或?者有关?主管部门可以给【予通报批评并—取消其当年评优【资格或者其他荣誉称!号 第五《十二条 县以上国】土资源主管部门和】其他有关部》门违:反本条例规定有【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!接负责的主管人【。员,和其他直接责任【人员依法给予行【政处:分;构?成犯罪?的依法追《究刑事责《任 (?一)不依法履行对】地质环境《保护的监督》管理职责或者对破】坏地质环境的行【。为不依法制止—和查处?的; (二)—将项:目资金挪作他用的】。; :(三)对依法应当退!回的保证金本息未予!退,回或者将保证—金挪作他用的; (!四)隐瞒、》谎报:或者授意他人—。隐瞒、谎报地质灾】害灾情或者擅自【发布灾害预报的; !(五)其他玩忽职】守、失职渎职、滥】用职权、徇私舞【弊,的行为 第七章【 附 则 第五【十三条 法律、行政!法规另有规定的从】其规定 《第五十四条 本条】例自2?009?年10月1日—。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