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: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!例
(?2009年6月【12日黑龙江省【第十一届人民代【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第?十次会议通过 根】据20?13:年12月13日黑】龙江省?第十二届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委》员会第七次会—议关于废止和修【改<黑龙江省赌博】处罚条例>》等十九部地方性【法规的决定》修正 根据20【18:年4月26日黑龙】。江省: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员》会第三?次会议黑龙江省人】民代表大《会常务?委员会关于废—止和修改《〈黑龙江省统计监督!处罚条例〉等72】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!。第二次修《正)
第《一章: 总 ?则
第一条》 为保护地质环【境合理利用地—质环境资源防治地】质灾害保障国家财】产和人民生命财产】安,。全促进经济和社【会的可持续发展【制定本条例
—。第二条 在》本省行政《区域内从事矿产【资源开发、》地质环境保护—、地质灾《害防治以及其他【对,地质环境产生影响的!。活动适用本条例
本!条例所称地质环境】是,指人类活动所涉及的!地表至地下的空间】环境以及地质—遗迹、地质灾—害等
本条例—所称地质《灾,害是指由于》自然:因素:或者人为《活,动引:发的危?。害人民?生命和?财,产安全的山体崩【塌、滑坡、泥—石流、地面塌—陷、地裂缝、地面】沉降、地表》生,态改变等《与地质作《用有关的危害
第三!条 地质环境—保,护应当?坚持预防为》主政府主导和社会】参与相结合谁开发】谁保护、谁破—坏谁治理、谁投资谁!。受益的原《则
第?。四条 ?县以上人民》政府应当《加强:本行:政区:域内地?质环境保《。护工作的领导—组织和督促有关【部门、单位》和个人采取有效措】施保:护,、治理和改》。善地质?环境防治地》质,灾害:
地质灾《害多发区的》县以上?人民政府应当将地】质灾害防治所—需经费列入年—度财政?预算
县以》上人民政《。府应当制定优惠政】策鼓励和支持地质环!。境治理?活,动,并对取得显》著成: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!。。表彰和奖励
第五】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!国土资?源主管部门(以【下简称国土资—源主管部门)—负责本行政区—。域内地质环境保护】的监督管理并—组织实施本条例
县!以,上人民政府发展【与改革、财政、环境!。。保护、水《行政、农业》、林业、气象—。、建设、交通、旅】游等有关部门—按照各自的职—责做好有关的地质环!境保护工作》
第六条 任何单】位和个人都有保护】地质环境的义务对破!坏地质?环境、造《成,或者可能诱》发,地质:灾害的行为》有权进行举》。。报
第二章 地质环!境保护规划和项目管!理
第七条 —县以上人民》政府应当根据—上一级人《民政府的地质环境】保护规划组织编制】本行:政区域的《地,。质,环境保护规划—并纳入?。本地:区国:民经济?和社会发《展总:体规划跨行政区域】的地质环境保护【规划由其共同的【上一级人民政府【组织编?制
第八条》 地质?。环境保护规》划应当包《括地质环《。境现状?及问题、矿》山地质环境恢—复治理、《开采:。矿,。泉水和地热水的【地质环境保》护、地质《遗迹保护、地质环】境监测?、地质?灾害防治《等内:。。容
:第,九条 县以上—人民政府编制的土】地,利用:总体规划、城乡建设!规划、矿产资源开】发利:用规划以及水利、】铁路、交《通、旅游、能源【等建设规划应当【。符合地质环境保【。护的要求同级国土】资,源主管部门应—当对上述规划—的编制提供相关地质!环境:及,保护的?论证意见《
第十?条 县?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和财政《。部,门,。对由探矿权》、,采矿:权使用费《和价款投《入的矿山《地质环境《治理、地《质遗迹保《护、地质灾害治【理等:项目(以下简—。称项目)的立项【、设计和《投,资预:算组织专《家进:行评审后审》批并按照《。。。职责做?好项目监《管
项目设计、投】资预算确定后如遇】。特殊情?况确:需调整的应当按【照相关?程序审核并报原【批,准机关批准
第十】一条 由《社会资金投》入的矿?山地质环境治—理和:地,质灾害治《理项目可《以根据治理的难易】程度和投入产—出比率给《予投资人一》定年限的治理成果使!用权县以上国土资】源,等有关主管》部门应当加强监督】和指导
第》十二条 项目—管理实行《项,目法:人,。制、资质准入—制、招标投》标制、合《。同制、工程》监理制和工》程效果?责任:追究制
项目—主管部门应》当依照国家有—关法律、法规的【规,定组织实施
—项目资?金实:行专户管理专—款专用单独》核,算
第十三条—。 项:目应当在规定的实施!期限:内完:成由省国土资源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!按照国家和省有关】规,定组织验收
—第三章 地质环【境,保护措施《
第一?。节 矿山地质—环境保护
第—十四条? 依法取得矿产资源!开采权?的单位?和,个人(以下简称采矿!权人)?应,当承担保《护矿山地《质环:境,、防治?矿山地质灾害的义】务依法做好》水,土保持、《。植被恢?复和土地复垦—工作:避免或者防止发生】次生地质灾害
开】采矿产资源》应当遵守《有,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!全的法律、法规按】照国家有关》规定:处置废水、废气【、废渣、废》石和尾矿等废—弃物
第十五—条 :采矿权申请》人应当委托具有【相应:资质的单位进行矿】山地质?环境勘查评价—并,编写矿山地质环境】恢复:治理方案经专家【评审确认后报—省国土资源主管【部门批准
已投入】生,产的矿山企业应当按!照前款规定编制矿山!地质环?境保护和恢复—。治理方?案报经省国》土,资源主管部门审【批后实施
采矿权】人扩大开采规模、变!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!方式的应当》重新编制矿》山,地质环境保护—与治理恢复方—案并报原《批准机关批准
【矿山地质环》境恢复治理方案应当!包括下?列内:容,。
(一)矿山基本情!况,及地质环境现状;
!(二)矿山》地质环境勘查评价】对矿山地质环境问】题的分析《。、预测、评估—的结论性意见—;
(?三)矿山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措!施及其资金保—障;:
(四)矿山地【质环境恢《。复治理?的经济、社会、环境!效益分?析,;
(五)》国家规定的其他【内容
第十六—条, ,。经过恢?复治:理的矿山地》质环境应当达到【下,列标准
(一—。)破:坏或者废弃的—土地达到可供—利用的状态;
(二!。)对采矿活》动遗留的矿坑、废石!、尾矿等进行防护】处理达到安全状态】;
(三)地质【灾害:隐患得到有效排【除;
(四)各类】废弃物处置》达到国家规定标【准;
(五》)采场?和矿山固体废弃物】堆放:场的植被得到—恢复;
(六)矿】山地质环境》恢,复治理方案和矿山】地质环境恢复治【理保证书(以—下简称?保证书)中承诺【的义务全《。面履行
对具—有观:赏、:科研价值的矿—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!质,地貌景观保护区、】旅,游区或?者矿山?公园
第《十七:条 采矿权人应【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!恢复治理《方案中确《定的各?项责任和其》他法定义务》与县以上国土—资源:主管部门签订保证书!
第十八条 保护和!。恢,复矿山地质环—境实行矿《山地质环境恢复【治,理保证?金,(,以下简称《保证金)制度
【保,证金是采矿权人预交!的用于依《法履:行矿山地质》环境恢复治理—义务的预备金保【证金:数额由县《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,按照不得低于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】恢,复所需费《用核:定由采?矿权人一次性预提】或者:分年度预提按规【定存入财政部门指】定银行开设的保【证金:账,户并列入《采矿成?本实行采矿权人【。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!。用,
保:证金缴存标准和【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!财政部门会同国土】资源、环《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省!人,民政府批准后执行
!第十九条 采矿权】人应当在领取采矿许!可证或者进行许可证!年检时向《。所在地国土资源主】管部门提交》保证书和缴存保证】金的:凭据:
未按本条例规定进!行矿山地质环境勘查!评价并?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!复治理方案、—未签订保证书或者】未缴存保《证金的县以上—国土:资源主管部门不【予,办理采矿权审批、年!检、扩储等相—关手续?
第二十《条 采矿权人应【当根据已经确认的矿!山地质环境勘查评】价、矿山地质环境】恢复治?。理方案?和保:证书的要求对因采】矿活动?破坏的矿山地质环】境实行分阶段治理或!者集:中治:理
县?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!织国土资源》、环境保《护等部门对管辖【。。范围内的矿山地质】环境恢?复,。治理状况《进行监督检查
【无责任人的灭—失矿山?的地质环境恢复治】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!组织:本级国土资源—。主管: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!实际情况和条—件区分轻重缓急分期!实施
第二十一条 !采矿:权人完成阶》段性或者全部地【质环境恢《复治理工作》的均可申请检查【验收经省国土资源、!环,境保护、《财政等部门现场验收!合格的退回已经缴】存的保证金本—息;经验《收不合格的由省国】土资源?主管部?门责令限期治理达标!未按要求治理—或者逾期仍未治【理达标的由县以【上国土资源主管部】门组:织治理所需费—用从保证金中支付超!。出部分由《采矿权人承担—
第:二,十二条 采矿权人对!因采矿而《挖损:、塌陷、压》占的土地进》行治理后可》用于耕种《的经验?收可以?依法折抵建设占【用耕地?的,补偿:指标;?从废石、尾矿中【回收矿产《品,的可以依《法减免?矿产资?源补偿费
第二【十三条? 采矿?权人开采矿产资源过!程,。。中造成严重地质环境!破坏或者诱发地质】灾害的?应,当,立即停止采矿—活动采取必要的恢复!治理措施《并及时向所》在地县以上》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!告
采?剥、削坡和堆放尾】。矿、废渣应》当按照开采方案和】治理方?案执行
采矿—、选(洗)矿—形成的废液和污水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!行处理达《标排放
第二十四条! 采矿权人向所在地!县以上?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!送的矿产《资源开发利用—。情况年?度报告?应当包括《矿山地质《环境保护的》内容
第《。二节 开采》矿,泉水、地《热水:的地质环境保护
第!二,十五条 开采矿泉水!。、地热水的》应当在取得取水许可!证后到省《国土资源主管—部门办理采矿登记】并按规定《进行年检
》第二十六条》 开采矿《泉,水、地热水应当进行!地质环境《勘查评价《采,矿权人应当按照水】源地保护规划做【好水源保护》和卫生防护工作并】接受有关《主管:部门的监督管—理
地热《水资源利用后应当】进行达?标排放或者》采取达标《回灌:
,第,二十七?条 采矿权人开采矿!泉水、地热水应【当按照省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】批准的开《采方案?进行适时对》水位、水量、水【温、水质等情况【进行动态监测—并接受发证机关【的监督管理
第三】。节 :地质遗迹保》。护
第二十》八条 地《质遗迹?是指在地球演化【的漫长地质历史【时,期由于各种内外【动力地质作用形【成、发展《。。并,遗,留下来?的,不可再?生的地?质,自然:遗产:
下列地质遗迹应当!按照国家和省—的有关规定设立【地质遗迹《自,然保护区或者地【。质公园予以保护【和利用
《(一)具有重大科】学研究价《值的地质构造—、地质剖面、重【要的古生《物化石分布区;
】(二)具有重大科】学研究和观赏价【值的火山《、瀑布、岩》洞、石林、岩体等】。奇特地质景观和【岩石、矿《物的典?型产地?;
(三《)具有科学研—究意义?的典型地《质灾害?遗迹;
《(四)法律、法规】和规章规定应当建立!保护区?。的其他地质遗迹
地!质遗迹自然保—护区和地质公园(以!下统称地质》。。遗迹自然保护区)可!以根:据实际情况》分为核心区、—缓冲区和《实验区?
第二十九条— 对地质《遗迹:自然保护区和—分布在风景名胜区、!森林公园或者—其他类型《自然:保护:区内:的地质遗《迹,以及独立存在、【具,有保护价值的地【质遗迹?。所在地?县以上人民》政府及有关主—管部门?或者机?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!并采:取有效措施加以保】护所需经费由所在】地人民政《府承担
第三十【。条 禁止《在地质遗迹自然保】护区保护范围—内从事开矿、采石】。、取土、放牧、垦荒!、伐木以及其他对】地,质遗迹有损坏的【活动
禁止》在地:质遗迹自然》保,护区和其他地质遗】迹保护范围内建【设对:地质遗迹有影响的】建筑设施经批准已】建成并对地质遗迹造!成污染?或者破坏的建—筑设:施,由,所在地国土资源主】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!或者:采取补救措》。施;确需拆迁的【。由,所在地人民政—府,依法予以安置或【者补偿?
第三十一条 【单位:或者个人因教—学,科研的目的需要进】入,地质:遗迹自然保护区的】缓冲:。区从:事非破坏性》的,。科学研究、教学实习!。和标本采集》活动的应《当向地质《遗迹:自然保护区管—理机构提《。交,申请和活动计—划并:依,。法报批
从》事,前款活动形成的总】结或者活动成果的副!本,应当提交《地质遗迹《自然保护区管—理,机构存档
第三【十二条 《在地质遗《迹自然保护区内组织!旅游活?动应当按照依法批准!的方案进行进入【地质遗迹自然保【护区旅游的单位【和个人应《。当遵守地质遗迹【。自然保护区的—管,理规定
严禁开【设与地质遗》迹自然保护区—保护方?向,不一致的旅》游项目
《第四章 地》。质环:境监:测,
第:三十:三条 ?省国土资源主—管部门应当建—立和完?善全省地质环境监】测网络设置相应【。的监测设施对地下水!、矿:泉水和?地热资源、》地质:遗迹以及《城镇、村庄、矿山等!重点地区的地质【。环境:和地质灾《害进行监《测
省国土资—源主:管部门负责编—制全省地质环境【。监测网络《发展规划统一—协调:区域性和专门性地】质环境监《测网络的部署统【。一制定技术要求【组织开展《地质环境《监测工?作和成果资料汇【总并定期《发布全省《地质:环境状况公报
第】三,十四条 县以上【国土:资源主?管部门负责本行【政区域内的地质环】。境监测工作》并接受上级国土【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!。指导
单位和个人】应当对地质环—境监测工作给—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!绝和阻挠
第三【十五条 任何单位】和个人不得》侵占、损毁或者擅自!移,动地质环《境,监测设施《和标志
第》三十:六条 县以上人【民政府有关部门【应当依法监测地下水!水位、水量》。、水质和水温—动态防止地下水过】量开:采和污染并组—织编制通《报和年度《报告
省《水行政主《管部门?划定地下水》超采区和禁》采区应当征求—省,国土资源主》管部门的意见—
第:五,章 地质灾害防治】
第三十《七条 县以上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】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现!状按照国《。家规定?。编制:年度地质灾害—防,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!府,批,。准后组织实施
【第三十?八条: 除地震灾》。害,预报外地质》灾害长?期预报和《重,要灾害点《的中期预报由—省国土资源主管部】。门提出并划定地质灾!害危险区和易发区】;短期预报和一般灾!害点的中期预—报由市(行署)国】土资源主管》部门提出;临时灾】害,预报由所在地县【以上国?土资:源主:管部门会《同,气象部门提出
【各类:地质灾害《预报均应《报经同级《人民政府同意—后发布?任,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擅自发【。布
第三十九条【 县以上国土资源主!管部门?负责在地《质灾害危险区边【。界设置警《示标志
禁》止侵占、移动、损毁!地质灾?害危险区标志和【地质:灾害:防治:工程设施标》志;:确需变动或者—拆除标志的》应当征得设立部门】或者:防治工程验收部门】的同意
第四—十条 ?新建、改建》、,扩建铁路、公路【。、,港口:、机场、水库—、地下工程、大【型厂矿以《及,城镇、村庄》迁,建选址等影》响地质环《境或者地质环—。境可:能对其产生影响的】建设项目应当—进行地质《环境勘查评价和地】。。质,灾害:危险性评估并履行】规定的?审批程序
建—设项目开工》后项目所在》地国土资《源主:管,部门应当加强—建设项目对地质环】境影:响的监督和检查
第!。四十:一条 ?禁止:在易发生山》体崩塌?。、滑坡、泥石流【。。等地质灾害的危【险区内从事采矿、爆!破、进行工》程建设、伐》木、垦荒《、,削,坡、引排《水、堆放《。渣石、弃土以—及从事其他可能【诱发地?质灾害的活动
第】。四十:二条 县以上国土】资源主管部门负【责组织?有关部门进行地质灾!害诱发或者形成原因!的认定有关单—位因地质《。灾害:治理责任认》定发生?争,议的由?争议双方协商解【。决;协商《不,成的报请争议各方】共同的上一》级人民政府裁—。。决
人为活动诱发的!地,质灾害由诱发者承担!治,理责任?自,然因:素形:成的地质灾害由所在!地县以上《人民:政府组?织治理
第》四十三?条 依?法,取,得,相应资质从》事地质灾害》危险性?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!工程的勘查、设计】、施工、监理的单位!(,以下简称资质单【。位):在承担相关业—务前应当携》带资:质证书?(副:本)及工程情况说】明到县以上国土【资,源主管部门备案
第!四十四条 资质【单位应?当建:立地质灾害危险【性评估或者防治工程!勘查、设计、—施工、监理业务手】册如实记载工作业】。绩和:存在的问题作为【。。资质延续、升—级的必备《材,料
资质《单位应当遵守—。相关行?。。业自律公约》接,。受工程所在地—国土资源《主管:部门的监督检查
第!四,十五条 从事—地质灾害危》险性:评,估和地?质灾害防治工程勘】查、设?计、施工、监理【的人员?应当:定期参加相应的业务!。。培训和考试》
第六?章 :法律责任
第—四十六条 本条例】规定的行政处罚【由县:以上国土资源主【管,部门实施
第—四十七条 违反本】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!第二十三条第—一款、第二款规【定,的责令停止违法【行为限?期,采取补救措施—并处以5000元以!上2万元以下的罚】款;情节严》重,的处以2万元以【上10万元以下的】罚款并?可暂扣其采矿—许可证
第四十【八条 违反本条【例第二?十条第一款、第【二十四?条、第二十六条第一!款、第二十七条、第!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!的责令限期改正【并给予警告;逾期】不改正或者拒绝、阻!挠主管部门依—法实施监《督检查的处以3【000元《以上1万元》以下的罚款
第四十!九条 ?违,反本条例第三十【。五条:。、第三十九条第二款!规,定的责?令,限期:。恢复:原状或者《赔偿损失并处以【5000元》以,上3万元《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!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
第五十条 】违反本条例》。第四十三条、—第四十四条规定的】责令限?期改正并给予通报】;逾期不《改的处1万》元,以,下的罚款《
第五十一条 违反!本,条例受?到行政处罚或—者被责令限》期改正的单位—及其法定代》表人愈期未改正【或者造?成严重后果的—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!有关主管部门可【以给予通报批评【并取消其当年评优】资格或者其》他荣誉?称,号,
第五?十二条? 县以上《国土资源主管部【门,和其他有关部门违】反,本,条例:规定有下列行为之】一,的对直接负》责的主管人》员和:。其他直接责任人【。。。员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!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(:一)不依法》履,行对地质环》境保:护的监督管理职责】或者对破坏地质环境!的行为不依法制止】和查处的;》
(:二)将项《目资金挪作他用的】;
(三)对依【。法应:。当退回的保》证金本息《未予退回《或者将?保证金挪作他用【的;
(四)—隐瞒、谎报或者【授,意他人隐瞒、谎【报地质灾害灾情【。或者擅自发布灾【害预报的《;
(?。五,)其他玩忽职守【、失职渎《职、:滥用:职权、徇私舞弊的行!为
第?七章 附 则
第五!十三:条 :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!规定的从其规—定
第?五,十四条? 本:条例自200—9年10月1日起】。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