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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,龙江省地质》环,境保护条例 —。(,2009年6—月12日黑》龙江省第《十一届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!会议通过 根据2】。013年12月13!日黑龙江省》第十二届人民代【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第》七次:。会议关于废止和【修改<黑龙》江省赌博处罚条例】>等:十九部地方性法规】的决定修正 根据2!018年4月—2,6日黑龙江省第【十,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第三次【会议黑龙江省人【民代:表大会?常务:委员会关于废止和】。修改〈黑《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!条例〉等7》2部地?方性法?规的决定第》二次修正)》 第一?章 总 则》 第一?条 为保护地质【环境合?理利用地质环—境资源防《治地质?灾,。害保障国家财—产和人民生命—财产安全促进经济】和社会的可持续发】。展制定本条》例 第二条》 在本省行政区域】内从事?矿产资源开发、地】质,。环境保护、地质【灾害防治以及—其他:对地质环境产生影响!的活动?适,用本:条例 本条》例所称地《质,环境是?指人类活动所涉【及的地表《至地下的《空间环?境以及?地质遗?迹、地质《灾害等 本》条例所称《地质灾害是指—由于:自然因素或者人【为活动引发》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!产安:全的山?体崩塌、《。滑坡、泥石》。流、地面塌陷—、地裂缝《、地面?沉降、地表生态【改变等与地质作【用有关的危》害 第三《条 地?质环境?。保护应当坚持—预防为主政》府主导和《社会参?与,相结合?谁开发谁保》护,、,谁破坏谁《治理、谁投资谁受】益的原?则 第四条 —县以上人《民政府应《当加强本行政区域】内地质环境保护【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督!。促有关部门、单【位和个人采取有效】措施保护《、治理和改善地质环!境,防治地质灾害 【地质:灾,害多发区的县—以上人民政府—应当将地质灾害防】治所需经费列入年】度,财,政预算 《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!制定优惠政策—鼓励:和支:持地质环境治理活】动并对取得显著成绩!的单位和个人给予】表彰:和奖励 第五条 】。县,以上:人民政府国土资【源主管部门(以下】简称国?土资源主管部门)】负责本行政区域【内地质环境》保护:的监督管理并—组织:实,施本条例 县—以上人?民政府发展与—改革、财政、环境】保,护、水行政、农业、!林业、气象》、建设?、交通、旅》游等有关部门按【照,各自:的职责做《好有关的地质环【境保护工作》 第六条 》任,何,单位和个人都有保】护地质环境》的义务对破坏—地质环境、造成或】。者可能诱《发地质灾《害的行?为有权?进行举报 第二【。章 地?质环境保护规划和项!目管理 第》七条: 县以上人民政府】。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!政府的地质》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!制本行政区域的地】质环境保护规划并】纳入本地区国民【经济和社会》发展总体《规划跨?行,政区域的地》质环境?保护规划由》其共:同的:上一级?人,民政府组织编制【 第八条 地—质环境保护》规划应当包括地【质环:境现:状及问?题、矿山地质环【境恢复治理》、开采矿泉水和【地热:水的:地质环境保护、地】质遗迹保护、—地质环境监测、地质!灾害防治等内—容 第九条 县【以上人民政府—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!规,划、城?。乡建设规划、矿【产,资源开发《利用规划以及—水利、?铁路、交通、旅游、!能源等建设规划应当!符合地质环境保护】的要求同级》国土资源主管部【门应当对上述规划的!编制提供相关地【质环境及保护的【论证意见 》第十条? 县以?上国土资源主—管部门?和财政部门》。对由探?。矿权:、采:矿权使用费》和价款投《入的矿山地》质环境治理、地【质遗迹保护、地【质灾害治理等—项目:(以:下简称项目)的立】项、设计和投资【预算组织专家进行】评审后?审批并?按照职责做好—项目监管 项目设计!、投资预《算确定后如遇特殊】情况确需调整的【应当:按照相关《程序:。审核并报原批准机】关批准 《第十:一条 ?由社会资金投入的矿!山地质环境治—理和地质灾害—治理:项目可以根据—治理的难易程度【和投入产出比率给】予,。投资人一定年限的】治理成?果,。使用权县以上国土】资源等有关》主管部门应当加【强监督和指导 第十!。二条 项目管—理实行项目法人制、!。。资质准?入,制,、招标投标制—、合同制、工程【监理制和工程效【。果责任追《究制 项目主—管,部门应当《依照国?家有关法律、—法规的规定组—织实施 项》目资金实行》。专,户管理专《款专:用单独核算》。。 第十三条 —项目应当在规—定的实?施期限内完成由省国!土资源主《管,部门和财政部门【按照国家和省有【关规定?组织验?收 第三章 地质环!境保:护措施 第》一,。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!护,。 第十四条》 ,依法:取得矿产资源开【采权的单位和—个,人(以下简称采矿】权,人)应?。当承担保护》矿山地质《环境、防治矿山地】质灾害的《义务依?。法做好水土》保持、植被恢复和土!地复垦工《作避免或者防止发】生次生地质》灾害 ?开采矿产资源应当】遵守有?关,。环境保护和矿山【安全的?。法律、法《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!处,置废水?、,废气、废渣、废石和!尾矿等废弃物 第】十五条 采矿权申】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!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矿!山,。地质:环境勘查评价并【编写矿山地质环【境恢:复治理方案经专家】评审确认后》报省国土资》源主管部门批准 已!投入生产的》矿山企业应当—按,照前款规定》编制矿?山地质环《境保:护和恢?复治理方案报经省】国土资源主管—部门审批后实—施 采矿《权人扩大开》采,规模、变更矿区范围!。或者开?采,方式的应当重—新编制矿《山地质环《境,保护与治理》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!机关:批准 矿山地质【环境:恢复治理方》案,应,当包:括下列内《容 :(一)矿《山基本情况》及地质环境现状;】 (二)矿山地质】环境勘查评价—。对矿山地质环—境问题的分析、【预测、评估》的结论性意见; (!三)矿?山地质?环境恢复治理措【施及其资金》保,障; (四)矿山】地质环境恢复治【理的经济、社会、】环境效益分析;【 (五)国家规定】。的其他内容》 第十?。六,条 :经过恢复治》理的:矿山地质环境应【当达:到下列标准 (【一)破?坏或:者,废,弃的土地达到—可,供,利用的状态; 【。。(二)对采矿活【动遗留的矿坑、废】石、:尾矿:等进行防护处—理达到安全》状,态,; (三)地质【灾害隐?患得到?有效排除《; (四)》各,类废弃物处置达到国!家规:定标准; (五【)采场和矿山固【体废弃物《堆放场的《植被得到《恢复; (六)矿山!地质环?境恢:复治理方案和矿山地!。质环境恢复》治理保证《书(以下《简称保证书)—中承诺的义务—全,面履行 对具有【观赏、科研价值的】矿山遗?迹鼓励开发为—。地质地貌景观保【护区、旅《游区或者矿山—公园 第《。。十七条 采矿权人】应当根据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】治理方案中确定【。的各:项责任?和其他?法定义?务与县?以上国土资源—主管部门签订—保证书 第十八【条 保护和》。恢复矿?山地质环境实—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!治理保证金(以【下简称保证金—。)制度 保证金【是,采矿权人预交的【用于依法履行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】治理:义,。务的:预备金保证金数【。额由县以《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!按照不得《低于矿山地质环境】。治理恢?复所需费用》核定:由,采矿权?人一:次性预提或者分年】度,预提:按规定存入》财,。政部门指《定银行开设的保证】金账户并列入采【矿成本实行采—矿权人?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!用, 保:证,。金,缴存标准和管理的具!体办:法由:省,财政部门会同—国土资源、》环境:保护部门制定报【。省,人民:政府:批准后执《行 第十九》条 采矿权》人应当在领取采【矿许可证《或者进?行许可证年检—时向所在《地国:土,。资源主管部门—提交保证《。书和缴?。。存保证?金的凭据 》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!矿山:地质环?境勘:查评价并编制矿山】。地,质环:境恢复治理》。方案、未签订保证】。书或者未缴存保证】金,的县以上国》土资:源,主管部门不予办【理采:矿权审批、年—检、扩储等相关手】续 第二《十条 采矿权—人应当根据已经确认!的矿山地质环境【勘,查评价、矿山—地质环境恢复—治理方案和保—证,书,的要求对因采矿【活动破坏的矿山【地质环境实行—分阶:。。段治:理或者集中治理【 县以上人民—政府应?当,组,织国土?资源、环《。境保:护等部门对》管辖范围内的矿山】地质环境恢复治【理状:况进:行监督检查 无【责任人的灭失—矿山的地质环—境恢复治理》由县以上人民—政府组织《本级国土《资源主管部门及【有关单位《根据实际《情况和条件区—分轻重?缓急分期实施 第】。二十一?条 :采矿权人完成阶段性!或者全部地》质,环境恢复治理工作】。的均可申请检—查验:收经省国土资源【、环境?保护:、财政等部》门现场验收合—格的退回已经缴存的!。保证金本息;经【验收不合格的由省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!令限期治理达标未】按要求治理或者逾期!。仍未治理达标的由县!以上国土资源主【管部门?组织治理所需—费用从保证金中【支付超出部分由采矿!权,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! 采矿权人》对因采矿而挖损【、塌陷、压》占的土?地进行治理后可【用于耕种的经验收可!以依法折抵》建设占?用耕地的补》偿指标;《从废:石,、尾矿?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!依法:减免矿产《资源补偿费 第二】十三条 采矿权人】开采矿产资源过程】中造成?严重地质环境—破坏或者诱发地【质灾害的《。。应当立?即停止?采,矿,活动采取《。。必要的恢《复治理?措,施并及时向》所在地县以上国【土,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!采剥、削坡和堆放尾!矿、废渣《应当按照《开采:方案和治《理方案执行 —采矿、选(洗)矿】形成的废液和—污水应当按照有关规!定进行处理》达标排放 第二十四!条 采矿权人向所】在地县以上国土资源!主,管部门报送的矿产】资源:开发利用情况年度】报告应?当包括矿《山地:质环境?保护的内容 —第二节 《开采:。矿泉水?、,地热水的地质环【。境保护 第二十五】条 开采矿泉—水、地热水的应【当在取得取水—许可证后到省国土】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!矿登记并按规定进】行年:检 第二《十六条 开采矿泉水!、地热水《应当:进行地质环境勘【查评价?采矿权人应当—按照:水源地保护规—。划做好水源保护和卫!生防护工作》并,接受有?关主:管部:门的监督管理 地热!水资源利用》后应:。当,进行:。达标排放《或,者采取达标回—。灌 第二十七条 】采矿:权,。人开:采矿泉水、地热水应!当按照省国土资源主!管部门?批准的?。。开采方案进行—适时:对水位、水量、【水温、水质等情况进!行动态?监测并?接受:发,证机关的监督管理】 第三节 》地质遗迹《保护 第《二十八条 地质【遗迹是?指在地球演化—的漫长地质历史【。时期:由于各种内外动力】地质作用形成、发展!并,遗,留下:来的不可再生的地】质自然遗产 下列地!质遗迹应当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!规定设立地质—遗迹自然保护—区或:者地质公园予以保护!和利用 (一)具】有,重大科学研究价值】的地质构造、地质】剖面、重要的古生物!化石分?布区:; (二)具有重】大科学研究和观【赏价:。值的火山、瀑布【、岩洞、石》林、岩?体等奇特地质景【观和岩?石、矿物的典型【产地; (》三,)具有科学研究意】义,的典型地《。质灾害遗迹; (四!)法律、法》。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建!。立保护区的其他地】质遗迹? 地质遗迹》自然保护《区和地质公》园(以下统称—地质遗迹自然—保护区?)可以根据实际情】况分为核《心区、缓冲区—和实验区《 第二十九条 对】地质遗?迹,自然保护区和分【布,在风景?名胜区、森林公【园或者其《他类:型自:然保:护,区内的地《质遗迹以《及独立存在、具【有保护?。价值的地质遗迹所在!地县以?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!管部门?或,。者机构应《当配备专业人—员并采取有》效,措施加以保护所需经!费由所在地人民【政府承担《 第三十《条 禁?止在地质遗迹自然保!护区保护范围内【从事开矿、采石、取!土、放牧、垦荒【、伐木?以及其?他对地质遗迹有损】坏的:活动 ?禁止在地质》遗迹自然保护区【和其他地质遗—迹,保护范围《。内,建设对地质遗迹有】影响:的建:筑设施经批准已建成!。并对地质遗迹造【。成污染或者破坏【的建筑?设施由所在地国【。土资源主管》部,门责令限期治理【或者采取补救—措施;确需拆迁【的由所在地人民【政府依法予以安置】或,者补偿 第三十【一条 单位》。或者个人因教学科研!的目的需要进入【地,质,遗迹自然保护—区的缓冲区从事非】破坏性?的科学研《究、:教学:实习和标《。本,采集活动《的应:当向地质遗》迹自:然,保护区管理机—构提:交申请?和活动计划并—依法:报批:。 从事前款》活动形成的总结或】。者活动成果的副本】应当:提交:地质遗?迹自然保护区—管理机构存档 第】三十:二条 在《地质遗迹自然保【护区内组织旅游活动!。应当:按照依?法批准的方案进行进!入地质遗《迹自然保护区旅游】的,单,位和个人应当—遵,守地质遗迹》自,然保护区的管—理规定 严禁开设与!。地质:遗迹自然保护—区保护?方向不一致》的旅游项目 第四章!。。 地质环境监测 第!三十三?条 省国土》。。资,源主管?部门应?当,建立和完善全省【地质环境监测网【络设:置,相应的监《测设施对地下水、矿!泉水和地《热,资源、地《。质遗迹以及城镇、村!庄、矿山等重点地区!的地质环境和—地质灾害《进行监测 省—国土资源主管—部门:负责:编制全?省,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发!展规划统一协调区域!性和专门性地质环】境监测网络的部署】。统一:制定技术要求组织开!展地质环《境监测工《作和成果资料汇【总并定期发布全省地!质环境状况公报【 第三?十四条 县以上国土!资源主管部门负【责本行政《区域内?的地质环境监测工】作并接受上级—国土资?源主:管,。部门的业务指导 】单,位,和个:人应当对地质环境】监测工作给予支持】和配合?不得拒绝和阻挠【 第三十五条 任何!。单,位和:个人不得侵占、损】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!环境监测《。设,施和标志 第三十六!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!有关部门应当依【法监测地下水—。水位:、水量、水质—和水温动态防止【地下水过量开—采和:污染并?组织编?制通报和年》度报告 省水行政主!管部门划定地下水超!采区和禁采区应【当征求省国土资源】。主管部门的意见【 第五章 地质灾】害防治 第三十七条!。 县以上国》。。。土资源主管部—门应:当根据地质灾害【现状按照国家规定编!制年度地《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!级人民政府批准【后组织实施》 第三十《八条: 除地?震灾害预《报外地质灾害长【期预报和重要灾害点!的中期预《报由省国土》资源:主管部门提出—。并划定地《质灾害?。危,险区和易《发区;短期预报和一!般灾害点的中期预报!由市(行署)—国,土,资源主管部门提出】;临时灾《害预报由所在—地县以上国土—。资源主管部》门会同气《象部门提出 各类地!质灾害预报均应【报经同级人民政【府同意?后发布任何》。单位和个人》不得擅自发布 【第三十?九条 县《以上:国土资源主管部【门负责在《地质灾害《危险区边界设置警】示标志 禁止侵占】。、移动、损》毁地质灾害危险【区标志和地质—。灾害防?。治工程设施》标志:;确需变动或—者拆除?标志的应当》征得设立部门或者】防治工程验收—部门的同意 第【四十条 新建、【改建、扩《。建铁路、公路—、港口、机》场、水库、地下工】程、大型厂矿—以及城镇、村庄迁】建选址?等影响地质》环境或者《。地质环境可》能对其产生影—响的建设项目应当进!行地质环境勘查【评价和地质灾害【。危险性评估》并履行规定的—。审批程?序 建设项目开工】后项目?所在地国土资—源主管部门应当【加,强,建设项目对地质环境!影响的监督和—检查 第四十一条 !禁止在易发生山体崩!塌、滑坡、泥石【流等地质灾害—的危险区内》从事采?矿、爆?破、进行工程建【设、伐?。木、垦?荒、削坡、引排【水、堆?放,渣石、弃土以—及从:事其他可《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!动 第?四十二条 县以上】国土资源主》管部门负责》组织:。有关部门进行—地质灾?害诱发或者》形成原因的认定【有关单位因地质灾害!治理责任认定发生】争议的由争议双【方协商解决》;协商不成的报请争!议各方共同的上【一级人民政》府裁决 人》为活动?诱发的地质灾害由】。诱发者承担》治理责任《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!灾害由所在地—县以上人民》政府组?织治理? 第四十三条 依法!取得相应资质从【事地质灾害危—险性评?估和:地,质灾害防治工程【的,。勘查、设《计、施工、监—理的单位(以—下简称资质单位)在!承,担相关业务前应当】携带资质证书—(副本)及工程情】况说明到县》以上:国土资源主管部【门备案 第四十四】条 资质单》位应当建立地—质,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!防治工程勘查—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!业务手册如实记【载工作?业绩和存在的—问题作为资质延续】、升级的必备材【料 资质单位—应当遵?守相关?行业自律公约接受】。工程所在地》国土资源主》管部门的监》督检查 第四十【五条 从事地质【灾害危险性评—。估和地质灾害防治】工程勘查、设—计、施工、监理的】人员应当定期参加】相应的业务培训【和考试 第六章 】法,律,责任: 第四十六》条 本条例》规定的?行,政处罚由《县以上国《土资源主管》部门:。实施 第四十七【条 违反《本条例第十》四条第一款第二十】。三条第一款、—第二款规定的责【。令停止违法》行为: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!处以5000元【。。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!款;情节严》重的:处以:2万元以上10【万,。元以下的罚》款并可暂《扣其采矿许可证【 第四十《八,条 违反本条例第】。二十条第一款—、第二十四》。。条、第?二十六条第一款【。、第:二十七条《。、第三十四条—第,。二款规定的责令【限期:改正并给予警告;逾!期,不改正或者》拒绝、阻《挠主管部《门依法实《施监督检查》的,处以:3000元以上【1,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!四,。十九条 违反本条】例第三?十五条、第三十九条!第二款规定的责令】限期恢复原状或【者赔偿?损失并处以5000!元,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!款;构?成犯罪?。的依法追究刑—。事责:任 第五十条— 违反本条例—。第四十?三条:、第四十四》条规定的责》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!报;逾期不改—的处1?万元以下的》。罚款 ?第五十一条 违反】本条:例受:到行政处罚或者【被责令限期改正的】单位:及其法定代表—人愈期未改正—或者造成严重后【果的县?以上:人民政?府或者?有关主管部门可【以给:予,通,报批评并《取消其当年评优资】格或者其他》荣誉称号 第五十二!条 县以上国—土,。资源主管部门—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!本条例规《定有下?列行为之《一的:对直接负责》的主:管人:员和其他直》接责任?人员依法给予行【政,处分;构成》犯,罪的依?法追究刑《事责任 (一—)不依法履行对地】质环:境保护的监督管理】职责或者对破坏地质!环境的行为不依法制!止和查处的; 【(二:)将项目资金挪【作他用的《; (三)对依法】应当退回的保—证金本息未》予退回或《者将:。保,证,金挪作他用的; (!四)隐瞒、谎报【或者:授,意他人隐《瞒、谎报地质灾【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!灾,害预报的; (【五)其他《玩忽职守、》。失职渎职、滥—用职:权、徇私《。舞弊:的行为 第七章【 附 则 第五十】三条: 法律、行政—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!规定 第五十四【。条 本条例自2【009年10月1】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