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地质—环境保护《条例
(2009】年6月1《2日黑龙《江省第十一》。届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员会—第十次?会议通过 根据【2013年12月1!3日黑龙江省第【十二届人民》代表大会《。常务委员《会第七次会议—关于:废止:和修:。改<黑?龙江省赌《博处罚条例>—等,十九部?。地,方性法规的》决定修正 》。根据2018年4月!26日黑龙江—省第:十三届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《员会第三次会—议黑龙江《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关《于废:止和修改〈黑龙江省!统计:监督处罚条》例〉等7《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!定第二次修正)
第!一章: 总: 则
第一条 为保!护地质环境合—理,。利用地质环境—。资源防?治地质灾害保障国】家财:产,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!促进经济和》。社会的可持续发展】制定本条例
—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!。区域内?从事矿产资》源开发、地》质环境保护、地【质,灾,害防治?以及其他对地质环】境产生影响的活【动适用本《条例:
,本条例所称地质【环境是?指,人类活动所涉及的】地表至?地下的空间》环境以?及地质遗迹、地质】灾害等
本条—例所称地质灾—害是指由于自然【因,素或者人为活动引】发,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!。产安全的山体崩塌、!滑,。坡、泥石流》、地面塌陷》、地裂缝《、地面沉降、—地表生?态改变等与地质【作用有关《的危害
第三条【 地质环《境保护应当坚持【预防:为主政府主导和社】会参与相结合—。谁开发谁保护、【谁破坏谁治》理、谁投资谁受【益的原则
第四【条 县以上人—民政府应当加强【本行:政区:域,内地质环《境保护工作的—领导组织和督促【有关部?门、单位和个人采取!有效措施保护、治理!和改:善地质?环境防治地质灾害】
地质灾害多—发区的?县以上人民政—府应当将地》质灾害?防治所需经费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】
,县以上人民政府应】当制定优惠政策【鼓励和支持地质环】。境治理?活动并对取得显【著,。成,绩的单位和个—人,给予:表彰和?奖励
?第五条 县以上【人民:政府国?土资源主管部门(以!。下简称国土》资源主?管部门)负》责本行政区域内地】质环:境保护的《监督管?理并:组织实?施本条例《
,县以:。上人民政府发展与改!革、财政《、环境保护、水行政!、农业、林》业、气?象,。、建设、交通、旅游!等有关部门按—照各:自的职责做好有关】的地质?环,。境保护工作》
第:六条 任何》单位和?个,人都有?保护地质环境—的义:务对破坏地质环【境、:造成或者可能诱发地!质灾害的行为—有权进行举》。报
第二《章 地质环境保护】规划和项目管—。理
第?。七条 ?县以上人民政府应】当根据上《一级:人民政府的地质环】境保: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!。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!护,规划并纳入本地【区国民经《。济和社会《发展总体规划跨行】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!护规划由其共同【。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!织编制
第八条 地!质环境保《护规划应当包—括地质环境现—状及问题、矿—山地质环境》恢复治理、开采【矿泉水和地热—水的地质环境保护、!地质遗迹《保护、地质环境【监测、地质》灾害防治等内容【。。
第九条 县—以上人民政府—编制的土地利用总】体规:划、城乡《建设规划、矿产资源!开发利用《规划以及水》利、铁?路、交通、旅—游、能源等》建设规划应》当符合地质环—。境保:护的要求同》。级国土资源》。主管部门《应当对上述规—划的编制提供相【关,地质环境及保护【的论证意见
第【十,条 县以上国—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!政部门对由探—矿,权、采矿权》使用费和价款投入的!矿山地质《环境治理、地质遗迹!保护、地质灾害【治,。理等项目(》以下简称项》目)的立项、设计和!投资预算组》织专家进行评审后】审批:。并,。按,照职责做好》项目监管
项目【设计、投资预算确定!后如遇特殊情况【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!相关程序审核并【报原批准机》关批准
《第十一条 由社会资!金投入的矿》山,地质环境治》理和地?质灾:害治理项《目可以根据治理的难!易程:。度和投入产出—。比率给予投资—人一定?年,限的治理《成果使用权》。。县以上国土资源等有!关主管部门应当【加强监督《和,指导
第十二—条 项目管理—。实,行,项目法人制、—资质准入《制、招标投标—制、:合同制、工程监理】制和工程效》果责任追究制
【项目主管部门—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!律、法规的规定组织!实施:
项目资金实行【。专户管理专款专用】。。单独核算《
第十三条 项目应!当在规定的》实,施期限内完成—由省国土《资,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!门按照国家和—省有关规定组—织验收
第三—章 地质环》境保护?措施
第一》节 矿山地质环境】保护:
,第十:四条: 依法取得矿产【资源开采《权的单?位和:。个人(以下》简称采矿权》人)应当承》担保护矿山地—质环境、防治矿【山地质?灾害的义务依法做好!水土保持、植被恢复!和土地?。复,垦工作避免或—者防止发生》次生地质灾害
开采!矿产资源应》当遵:守有:关环境保护和—矿山安全的法—律、:法规按照国家有关】规定:处置:废水、废《。。气、废渣、》废石和尾矿等废【弃物
第十》五条: 采矿权申请—人,应当委托具有相【应资质的《单位进行矿》山,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并!编写矿山地》质环:境恢:复治理方案经专【家评审确认后报【省,国土资?源主管?部门:批准
已投入生【产,的矿山企业应当【。按照前款《规定编制矿山地【质环境保护和恢【复治理方案报经省国!土资:源主:管部门?审,批后实施
》采矿权人扩大—开采规模、变更矿】区,范围或?。者开采方《。式的应当重新编制】矿,山地质?环境保护《与治理?恢复方案并报原【批准机关《批准
?矿山地质《。环,境恢复治理方案应当!。包括下列内容
(】一)矿?山基本?。情况及地质》环境现状;
(二】)矿山地质环境勘】查评价?对矿山地质环境【问,题的分?析、预测、评估【的结论性意见;【
(三)矿山地质环!境恢复治理》措施及其《资金保障;》
(四)《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】治理的?经济、?社会、环境》效益分析;
(【五):国家规定的其他【内容
第十六条【 经过?恢复治?理的矿山地》质,环,境应当达《到,下列标准
(一【)破坏?或者废弃《的,土地达到可供利【用的:状态;
(二—)对采矿活动—。遗留的矿坑、废石、!。尾矿等进行防—护处理达到》安全状态;
(【三)地质灾害隐患】得到有效排除;
(!四)各类废弃物处置!达到国家规定—标,。准;
(五)—采场和矿《山固体废弃物堆【放场的植被得—到恢复;
(六【)矿山地质环境恢】。复治理方《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!复治:理保证书(以下简称!保,证书)?中承诺的义务—全面:履,。行
对具《有观赏、科研—价值的矿山遗迹【鼓励:开发为地质地貌【景观:保护区、旅》游区或者矿山公【园
第十七条— ,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!山地质环境》恢复治理《方案中确定》的各项责任》和其他法定义务与县!以上国?土资源主《管部:门签订保证书—
第十八条 保【护和恢复《矿山地质环境实行矿!山,地,质环境恢复治—理保证金(以下【简称保证金)制度
!保证金是采矿权人】预交:的用于依法履行矿山!地质环境《恢复治理义务—的预备金保证金数额!由县以上《。国土资?源主管部门按照不】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!治理:恢,复所需费用核定由采!。矿权人一次性预【提,或者分年度预提按规!定存入财政》部门指定银行开【设的保证《金账:。户,。并列入采矿》成本:。实行采矿权人所【有政府监管》专,。款专用
《保证金缴存》标准和管理的具体】办法由?省,财政部门会》同国土资源、环境】保护部门制》定,报省人民《政府批准后》执行
第十》九条 采《。矿权人应《当在领取采矿许可】证或者?进,。行,许,。可证年检时》向所在地国土—资源:主管部门提交保证】书和缴存《。保证金的凭据
【未按本条《例规定?进行矿山地质环境】勘查评价并编制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!理方案、未签订【保证书或者》未,缴存保证金的县【以上国土资》源主管部门》。。不予办理采》矿权审批、年检、扩!储等相关手续—
第二十条》 采矿权人应—。当,根据已?经确认的矿山地【质环境勘查》评价、矿《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!方案和保证书的要】求对因采《。矿,活,动破坏?的,矿山地质环境实行】分阶段治理或者集】中治理
县以上【人,民政府应当组织【国土资源、环境保】护等部门对》管辖:范围内的矿山地质】环境恢复治理状【况进行监督》检查
无责任—人的灭失矿》。山,的地质环境》恢复治理由》。县以上人民政—府,组织本?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!及有关?单位根据实际情【况和条件区分轻【重缓急?分期实施
第二【。十一条? 采矿权人》完成阶段性或者全部!地质环境恢》复治:理工作的《均可:申,请检查验收经省国】土资源、环境保【护、财政等部门现场!验收合格的退回【已,经缴存的保证金【本息:;经验收不》合,格的由省国土资源主!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!达标未按要求治理或!者逾期仍未治理【达标的由县以上国】土资源主管》部,门组织治理》所需:费用从保证金中【支付超出部分由采】矿权人承《。担
第二《十二条? ,采矿权人《对因采矿而挖损、塌!陷、压?占的土地进行治理】。后可用?。于耕种的经验收【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!用耕地的补偿—指标;从废石、【尾,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!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!补偿费
第》二十三条 采—矿权人开采矿产【资源过程中》造成严重地质环境】破坏或者《诱发地质灾害的【应当立?即停止采《矿活动采取必要的恢!复治理措施并及时】。。向所在地县以上【国土资?源主管部门报告【
采剥、削坡和堆】放尾矿?、废渣应当》按照开采方案—和治理方案执—行
采矿、选(洗】)矿形成的废液和】污水应当按照有【。关规定进行》处理达标排放
第二!十四:条 采矿权人向【所在:地县以上国土资【。源主管部门》报送:的,矿产:资源开发利用—情况年度《报告应当包》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!的内容?
,第二节 《开采矿?泉水、地热水的地质!。环境保?护
:第二十?五条: 开采矿泉水、地】热水的?应当在取得》取水许?可证:后到省国土资源【主管部门办理采【。矿登记并按》规定进?行年检
《第二十六条》 开采矿泉》水、:地,热水应当进行地质】环境勘查《评价采矿权人应当】按照水源地》保,。护规划做《好水源保护和卫生】防护工作并接—受有:关主管部门》的监督?管理
地热》水资源利用后应当】。进行:达标排放或者—采取达标回灌
第】二十七条《 采矿权《人开采矿《泉水、地《热水:应当按照省国土资源!主管部?门批准的《开采方案进行—适时对水位、水量、!水温:、水质等《情况进行动态监测】并接受发证》机关:的监:督,管理
第三》节 地质《遗迹保护
第—二,十八:条 地?质遗迹是《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!。地质历史时期—由于各种《内外:动力:地质作用《。形成、发展并遗留】下来的不可再—生,的地质自然遗产
】下列地质遗迹应【当按照?国家:和省的有关规定设】立地:质遗迹自然保护【区或者?地质公园《予以保护和利—用,
(一?。。)具有?重大科学研究—价值的地质》构造、地质剖面【、重要的古生物化石!分布区;
(—二):。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!观赏价值的》火山:、瀑:布、岩洞、石林、岩!体,等奇特地《质景观和《岩,石、矿物的典—型,产地;
《(三)具《有科学研《究意义的典型地【质灾害?遗迹;
(四—)法律、《法规和规《章规定应当建立保】护区的其他地质遗】迹
地质遗迹自然】保护区和地质公【园(以下统称—地质遗迹自然—保护区?)可以根据实际情况!分为核心区》、缓冲区和实验区
!第二:十九条 对地质遗】迹自然保护区和分布!在风景名胜区、森】林公园或者其他类】型自然保护区内【的地质遗迹以及独】。立存在、具》有保:护价值的地》质遗迹所在地县以上!。人民政府《及有关主管》部门:或者机构应当—配备专业人员—并采取有效措施加】以保护所需经费由所!在地:人,民政府承担》
,第三十条《 ,禁,止在地质遗迹自【然保护区保》护范围内从事—开矿、采石》、取:土、放牧、垦荒、伐!木以及其他》对地质遗迹有损坏的!活动
禁止在地质】遗迹:自然保护区》和其他地质遗—迹保护范围内建【设对地质遗迹有影响!的建筑?。设,施经批准已建成并对!地质遗迹造成污染】或者破坏的建筑设】施由所?在地:国土资源《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!理或者采取补救【措,施;确需拆》迁的由所在地—人,民政:府依法予以安置【或者补?偿
第三十一—条 单位或者—。个人因教《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!入地质遗迹自然【保护:。区的缓冲《区从事非破》坏性的科学研—究、教学实习和标本!。采集活动的应当向地!。。质遗迹自然保护区】。管理机?构提:交申请和活》动计:划并依法报批
【从事前款活》。动形成的总结或【者活动成果的副【本,应当提?交地质遗迹自然保】护区管理机构存【档
第三十》二条 在《地质:遗迹自然保护区内组!织,旅游活动应当按照】依法批准的方案进】行,进入地?质遗迹自然保—护区旅游的单位和】个人应当《遵守地质遗迹自然】保护区的管》理规定
《严禁开设与地质遗】迹自然保护区保护】。方向不一致》的旅游项目
第四】章, 地质环境监测
】第三十三条》 省国土资源主管】部门应当《建立和完善全省地】质环境监测》网络设?置,。相,应的监测设施—对地下水、》矿泉水和地热资【源,、地质遗迹》以及城镇、村庄、】。矿山等重点地区的地!质,。环境和地质灾害进】行监测
省国土资源!主管部门负》责编制全省地—质环境监测网络【发展规划统一协调】区域性和专门性地质!环境监测网络—的部署统一制定技】术要求组织开展地质!环,境监测工作和成【。果资料汇总》并定期发布全—省地质环境状况公】报
第?三十四条《 县:以上国?土资源主《。管部门?负责本行政》区,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!。工作并接《受上级国土资源主管!。部门的业务指导
】。单位和?个人应当对地质【环境监?测工作给予支持和配!合不得拒绝和阻挠
!第,三十五条 任何【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!、损毁或者》擅自移动地质环【境监测?设,。施和标志
第三十六!条 县以《上人:民政府有《关部门应当依—法监测地《下水水位、》水量、水质和水【温动态防止地下水】过量开采和》污染并组织编制通】报和年度报告—。
省水行政》主管部门划定地【下水超采区和禁采】区应当征《求省国土资源主【管部门的意见
第】五,。章 地?质灾害?防治:
第三十七条 【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!部门:应当根据地质灾【害现:状按照国家规定【编制年度地质灾【害防灾预案报—同级:人民政府批》准后:组织实施
》第三十八条 除地】。震灾:害预报外地》质灾:害长期?预报和重要》灾害:点的中期预》报由: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!提出并划定地—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!区,;,。短期预报《和一般灾害点的中期!预报由市(行署)国!土资源主管》部,门提出;临时灾害预!报由所在地县—以上国土资源主【管部:门会同气象部门【提出
各《。类地质灾害预报均】应,报经同?级人民政《府同:意后: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擅?自发布
第》三十九?条 县以上国土资】源主管部门负责【在地质灾害危险区】边,界设置警示标—志
禁止《侵占、移动、损毁地!质灾害危险区—标志和地质灾害防】治,工程设施标》志;确需变动或【者拆:除标:志的应当征得—设立部门或者防【治工程验《收部门的同意
第】四十条? 新建、《改建:、扩建铁《路、公路、港口、机!场、水库《、地下?工程、大《型厂矿以及城镇、】村庄迁建《选址等?影响地质环境—或者:地质环境可能对【其产生影响》的,建,设,项目应当进行—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和!地质灾?害危:险性评估并履行规】定的审批程序—
建设项目开工后项!目所在?地国土资《。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!。建设项目对地质环】境影响的监》督和检查
第四十】。。。。一条 ?禁止在易发生山体】崩塌、?滑坡、泥石流等【地质:灾害的危险》区内从事《采矿:、,爆破、进行工程建】设、伐木、垦荒、】削坡:。、,引排水、《。堆放渣石《、弃土以及》从,事其他可能诱—发地质灾害的—活动
第四》十二条 县以—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!负责组?织有关部门》进行地质灾害诱发】或者形成原因—的认定有关单位因】地质灾害治理责【任,认定发生争议的【由争议双《方,协商解决;协商【不成的?报请争?议各:。方共同的上一—级人民?政府裁?决
人为活动诱【发的地质《灾害由诱发者—承担治理责任自然】因素形成的地质灾】害由所在地县以上人!民政府组《织治理
《第四十三《条 依法取》得相应资质从事地】质灾害危《险性评?估和地质灾害防治】工程:的勘查?、设计、《施工、监理的单【位(以下简称资【质单位)在承担相】关业务前《应当携带《资质证书(副本【。)及工程情况说【明到县以上国土资源!主管部门《。备案
第四十四【条, 资质单《位应当建立》地质:灾害:危险性评估或者【防,治工:程勘查、《设计、施工、—监理业务手册如实】记载:工作业?绩和:存在的问题》作为资质延续、升】。级的必备材料
【资质单位应当遵守】相,关行业自律公约接受!工程所在地国土资】源主管?部门的监督检查
】第四十五条》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!性评估?和地质灾害防—治工程勘查、—设,计、施工、监理的人!员应当定期》参加相?应的业务培训和【考试
?。第六章? ,法,律,。责,任
第四十六条 本!。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!由县以上国》。土,资,源主:管部门实施
—第四:十七条 违》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!一款第二十三条第】一款:、,第二款规定的—责令停止违法—行为限?期采取?补救措施并》处以5000—元以上?2万元以下的罚【款;情?节严重的处以2万】元以上10万—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!扣其采矿许》可证
第四》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!第二十条第一—款、第二十四条【、,第二十六条第一【款、第二十七条、】第三: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!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!警告;逾期不改正或!者,拒绝、阻《挠主管部《门依法实《施监督检查的—处以3000元以上!1万元以《下的罚款
第四十】。九条 违反本条例】第三十五条、—第三十九《条第二款规定的【责令限期恢复原【状或者赔《偿损失并《处以5000—元以上?3万元以下》的罚款;构成犯【罪的依法《追究:刑事责任
第—五十条 违反本【条例第四十三条【、第四十四条—规定的责令限期改】正并给予通报;【。逾期不?改的处1万元以下的!罚款
第五十一【条 违反本条例【受到行政《处,。罚或:者被责令限期改正】。的单位?及其法?定代表人愈期未【改正或者造成严重】后果的县以上—人民政府或者有关】主管部门《可以给予通报批评】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资!格或者其他荣—誉称号?
第:五十二条 县以上】国土资?源主:管部门和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!条例规定有下列行】为之一的对直接【负责的主管人员【。和,其他直接责任—人员依法给予行政】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
(一)不依法履!行对地质环境保【护的监?督管理职责》或者对破《坏地:质环境的行为不依】法制止?和,查处的;《
(二)将项—目资金?挪作他用的;
(三!)对依法应当退回】的保:证金本息未予退【回或者将保证金挪作!他,用的;
(四—),隐,瞒、谎?报或者授意》他人隐瞒、谎报地质!灾害:灾情:或者擅自发》布,灾害预报的;
(五!)其:他玩忽职守、—失职渎职、滥用职权!、,徇私舞弊的行为【
第七章 附 则
!第五十三条 法【律、行政《法规另?有,规,定的从?其规定
《第五:十四条 本条例【自2009年10】月1日起施》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