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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黑龙江省地》质环境保护条例 】(2009年—6月12日》黑龙江省第十一【届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员会第【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!2013《年12月1》3日黑龙江省第十】二届: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《会第:七次会议关于废【止和修?。改<黑?。。龙江省赌博处罚【条例>等十》九部地方性法—。规的决定修正 【根据2018年【4月26日黑—龙江省第十三—届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员会第【三次会议黑龙—江省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会关—于废止和《修改〈黑龙江省统计!监督处罚条例〉【等7:2部地方性法—规的决定第二—次修正?。) :第一章 总 则【 第一条 为保护】地质:环境合理利用地质】环境资源防治地【质灾害保障》。国家:财,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!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!。可持续发展制定【本条:例 第二条 在本省!行政区域内》从事矿产资源开发、!地质环境保护、地】质,灾害防?治以及其他对地质】环境产生影响的【活动:适用本?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!。质环境?是指人类活动所涉及!。的地表?至地下的空间环【境以及地质遗—迹、地质灾害等 本!条例所称地》质灾害是指由于【自然因素或者人【为活动引发的危【害人民生命和财产】。。安全的山体》崩塌、?滑坡、泥石流—、地面塌陷、—地裂缝、地面沉降、!地表生态改变—等与地质作用—有关的危害 —第三条 地质环境】保护应当坚持预【防为主政府主导【和社会参与相结合】谁开:发谁保护、谁破【坏谁治?。理、谁投资谁—受益的原则 第四】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!应当加强本行政【区域:。内地:质环境保护工作【的领:导组:。织和:督促有关《部,门、单位和个人【。采取有效措施保【。护、治理和改善【地质环境《防,治地质灾害》 地质灾《害多发?区的县?以上人民政府—应,当将地?质灾害防治所—需经费列入年度财】政预算? 县:以,上人民政府应当【。制定优惠政策鼓励】和支持地质环境治理!活动并?对取得显著成绩的】单位和个人》。给予表彰和奖励 】第五条? 县以上人民—政府国土资》源主管部《门,(以下简称国土【资源主管部门)负责!本行政区域内—。地质: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!并组织实施本条例】 县以上人民政府】发,展与改革《、财政、环》境保护?、水行政、》农业、林业、气象、!建设、交通、旅游等!有,关部门?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!有关的地质环境【。保护工作 第六【。条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,都有保护《地质:环境:的义务对《破坏:地,质环境、造成或【者可能诱发地质【灾害的行为有权进】行举报 第》二章 ?地质环?。境保护规划和项目】管,理 :第七: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!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!政府的地《质环境保《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!政区:域的地质环境—保,护规划并纳入本【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!发展总体规划跨【行政区域的地质【环境保?护规划由《其共同的上一—。级人民政府》组织编制 第—八条 地质环境保护!规划应当包括地【质环境现《状及问题、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!理、开采矿泉水【和地热水的地质【环境保护、》。地质遗迹保》护、地质环境—。监测、地质》灾害防治等内容【 第九条 》县以上人民政府编】制的土地利用总体】规,划、城乡《建设规划、矿—产资源开《。发利用规划以—及水:利、铁路、》交通:、旅游、能源等建设!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!境保护的《要,求同级国土资源【主管:部门应当对》上述:规,划的编制提》供相关地质环境【及保护?的论证意见 第十条! 县以上国土—资源主管部门—和财政部《门,。对由探矿权》、采矿权使用—费和价款《。投入:的矿山地质》环境治理、地—质遗迹保护》、地质灾害治—理等项目(以下简】称,项目)的立项、设计!和,投资:。预算组织专家进【行评审后审批并【按照职责做好项目】。监管 项目设计、投!资预算确定后如遇】特殊情?况确需调整》的应当?按照相关程》。。序审核并《报,原批准机关批准【。 第十一条 由社会!资金投入的矿山地】质环境治理》和地质灾害治理【项目可以根据治理】的难易程度和投【入产出比率给予投资!人一定年限的—治理成果使用权县以!上国土资源》等,有关主管部门—应当加强监督—。和指:导 第?十二条 项》目管理?实行:项目法人制、资质准!入制、招标投标制】、合同制《、工:程监:理,制,。和工程效《果责:任追究制《 ,项目主管《部门应当依照国家】有关法律、法规【的规:。定组织实施》 项目资金》实,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!单独核算 第十【三,条, 项目应《当在规定的实—施期限内完成由【省国土资源主管部】门和财?政部门?按照国家和省—有关规定组》织,验收 第三章 地】质环境保护措施 】第一:节 矿山地》质环境保护 —第十四?条 依法取》得矿产资源开采【权的单位和个人【(以下简《称采矿权《人)应当《承担保?护矿山地质环境【、防治矿山地质灾】害的义务依法做好水!土保持、植被恢复】和,土地复垦工作避免】或者防止发生次生地!质,灾害: ,开采矿产资源应【当遵:守有关环境保护【和矿山安全》的法律?、法:规按照国家有关【规,定处置废水、—废气、废渣、废石】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!十五条 采》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!具有相应资》质的单位进行—矿山地质《环境:勘查评价并编写矿山!地质环境《恢复:治理方?案经专家评审确【认后报省国土—。资源主管部门批准】 已投入生产的矿山!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!定编制矿山》地,质环境保护和恢复】治理方案报》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审批后实》施 采矿权人—扩大开采规》模、: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!采方式的应当重【新,编制矿山《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!恢复:方案并报原批准【机关批准 》矿山地?质,环境恢复治理方案】应当包?括,下列内容 (—一)矿山基》。本情况及地质环【。境现状; (二)】。矿山地质环境—勘查评价对矿—山地质环境问题【的分析、《预测、?评估:的结论性意见; (!三)矿山地质环境】恢复治?。理措施及其资金保障!; (?。四)矿?山地质环境》恢复治理《的经济、社会、环】境效益分析; (五!)国:。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!。第十六条 经过【恢复治理的矿—山,地质环境应》当达到?下列标准《 (:一)破坏或》者废:弃的土地达》到可供利用的状态】; (二)》对采矿活动遗—留的:。矿坑、废石、尾【矿,等进行防护处理【达到:安全状态; (三)!地质:灾害隐?患得:到有效排除》; (?四)各类废弃物处】置,。达,到国家规定标准【; (五)采场【和矿山固体废弃物】。堆放场的植被—得到恢复; (六)!。矿山地?质环境恢复治理【方案和矿山地质环】境恢复治理》保证书(以下—简称保证书)中【承诺的义务全面【履行 对《具有观赏、》科研价值的》矿山遗迹鼓励开【发为:地质地貌《景,观保护区、旅游区】或者矿山公》园 第十七条 【。采矿权人应当根【据矿山?地质环境《恢复治理方》案中:确定的各项》责任和?其,他法定义《务与县以《上国土资源主管【部门签订保证书 第!十八条 《。保护和?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实!行矿山?地质环?境恢复治理保证金】(以下简称保证【金):制度 保证》金是采矿权》人预交的用于依法】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】。恢复治理义务的预】备金保证金数—。额由县以上国土资源!主管:。。部门按照不得低于】矿山地质环》境治理恢复》所需费用核定由【采矿权人一》次性预?提,或者分年《度预提?按规:定存入财政部—门指定银行》。开设的保证金账【户并列入采矿成本实!行采矿权《人所有政府监管【专款专用 》保证金缴存标—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!由省财政部门会【同国:土资源、环境保【护部门制定报—省人民政府》批准后?执行 第《十九条 《采矿权人应》当在领?取采矿许可》证或者进行》许可证年检时向所在!地国土资《源,主管部门提交保【证书和缴《存保证金的》凭据 未按本条【例规定进行》矿山地质环》境勘查评价并编【制矿:山地:质环:境恢复治《理方案、未签订【保证书?或者未缴存保证金的!县,以上:国土资?源主管部门不—予,办理:采矿权审批、—年检、扩储等相【关手续 第二十条 !采矿:权,人应当根据已经确认!的矿山地质环境【勘查评价、矿山地质!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!保证书的要求对【。因采矿活动》破坏的矿山地—质环境实行》分阶:。段,治理或者集中治【理, 县以?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!国土资源、环境保护!等部门对管》辖范围内《。的矿山地质》。环境恢复治》理状况?。进,行监督检查 无责】任人的灭失矿山的】地,质环境恢复》。治理由县《以上人?民政府组织》本级国土资》源主管部门及有关】单位根据实际情况】和条:件区分轻重》缓,急分期实施 第二十!一,条 采矿权人完【成阶段性或者全【部,。地质环境恢》复治理工作》的均可申请检查【验收:经省国土资源—、环:境保护、财》政,等部门现场验—收合格的退回已经】缴存:的保证金本》息;经验收不合格】的由省国土》资源:主管部门责令限【期治理达《。标未:按要求治理》或者逾期仍未治理】达标:的由县以上》国土资源主》管,部门组织治理—所需费用从保证金中!支付超?出,部分由采《矿权:人承担 第二十二】条 :采矿权人对因采矿而!挖损、塌陷、—压占的?。土地进行治理后可用!于耕种的经验收可】以依法折抵建设【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!;从:废石、尾矿中回收矿!产品的可以依—法减免矿产资—源补:偿费 ?。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!人,开采矿产资源过【程中造成严重—地质环境《破坏或者诱》发地:质灾害?。的应:当,立即停止采矿活动采!取必要?的,恢复治理措施并及时!向,所在地县以》上国土?资源主?管部门报告 采剥、!削坡和堆放尾矿、废!渣应当按照开采方】案和治理方案执【行 采矿《、选:(洗)矿《形成的废液和—污水应当按》照有:关规定进行处理达】标排放 第二十四】条 采矿权人向所】在地县?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报送的《。矿产资源开发—利用情况年》度报告?应当包括矿山地【质环境保护的内【容 :第二节? 开采矿泉水、地】热水的地质环境【保护 第二十五条】 开采矿《泉水、地热水的【应当:在取得取水许可【证,后到: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!办理采矿《。。登记并?按规:定进行年《。检 第二十六条 开!采矿泉水、地—。热,水应当?进行:地质环境勘查—评价采?矿权人应当按照【水源地保护规划做好!水源保护和》卫生防护工作并接受!。有关主管部》门,的监督管理 —地热水资源》利用后应当进行达标!排放或者采取达【标回灌?。 第二十七条 采】矿权人?开采矿泉水》、地热水应当按【照省国土资源—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!方案进行适时对水】位、水量、水温、】水质等?情况进行动态—监测并?接,受发证?机关的监督管理 】。第三:节, 地质遗《迹保护 《第,。二十八条 地质遗迹!是指在?地,球,演化:的漫长?地质:历史时?期由于各种》内外动力《地质作用形》。。。成、发?展并遗留下》来的不可《再生的地质自然【遗产 ?下列地质遗迹应当】按照国家和》省的有关《规定:设立:地质遗迹自然保护】区或者地质公园【予以保护和利用【 ,(一)具《有重大?科学研究《价值:的地:质构造、地质剖面、!重要的古生物化石】。分布区?; (二)具—有重大?科学研究和观—赏价值的火》山、瀑布《、岩洞、石林、岩】体,等奇特地质景观【。和岩:石、矿物的典型【产地; (三—)具有科学研—究意义的典型地【质灾害遗迹;— ,(四)?法律、法规》和规章规定》。应当建立保护区的其!他地:质遗迹 《地质遗迹自》然,保护区和地质公园(!以,下统称地质遗迹自然!保护区?)可以根据实际情】。况分:为核心?区,、缓冲区和实验【区 第?二十九条 对—地质遗?。迹自然保护》。区和分布《在风景名胜区、【森林公园《。或者其他《类型自然保护区【内的地质遗》迹以及独立存在、】。具有保护价值的地质!遗迹所在《地县: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!主管部?门或者?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!。员并采?取有效措施》加以保护所需经【费,由所在地《人民:政府:承担 第《三十条? 禁止在地》。质遗:迹自然保《护区保护范围内从事!开矿、采《。石、取土、放牧、垦!荒、伐木以》及其他对地》。质遗迹有《损坏的活动 —禁,止在地质遗迹—自,然保:护区和其他地质遗迹!保护范围内建—设对地质遗迹有影响!的建筑?设施经批准已建成】并对地质《遗迹造成《污染或者破》坏的建筑设施由所在!地国土资《源主管部门责令限】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!措施;确需拆迁的由!所在地人《民政:府依法予以》。安置:或者补偿 》第三十一条》 单位或者》个人因教学科研的目!的需要进入地质遗迹!自然: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!非破坏性的科学研】究、教学实习和标】本采集活动的应当向!地质遗迹自然—保护区管理机—构提交申《请,。和活:动计划?并依法报批》 从事前款》活动形成的总结或者!活动成果的副本【应当提交地质—遗迹自然保护区【管理机构存档 第三!十二条 在地质遗迹!。自,。然保护区内》。组织旅游活动应【当按照依法批准的方!案进行进入地—质遗迹自然保护区】。旅游的单位》和个人应当遵—守地质遗迹自然保护!区的管理规定 【严禁开设与地—质遗迹自《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!一致的旅游》项目 第四》章 地质环境监测 !第三十?。三条 省国土资【源主管部门应当建】立和完善全省地【质,环境监测网络—。设,置相应的监》测设施对地下水、矿!泉水和地热资源、】地质遗迹以及—城镇、村庄、矿山等!重点地区的地质环境!和,地质灾害进行监测】 省:国土资源主管部门】负,责编制全省地—。质环境监测》。网络发展《规划统一协调—区域性和《专门性地质环境监】测网络的部署统一】制定技术要》求组织开展地质【。环境:监测工作和成果资料!汇总并定期发—布全省地质环境状况!公报 第《三十:四条 县以上国土】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!。行政区域内的地质】环境监测工》作并接?受,上级国土资源主【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!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地!质环境监测工作给】予支持和配》合不得拒绝》和阻挠 第三十【五条 任何单位【和个人不《得侵:占、:损毁或者《擅自移动地质环【境监测设《。施和标志 第—三十六条 县以上】人,民政府有关》部门应当依法监测】地下水水位、水量】、水质和水温—动态防止地下水【过量开?采和污染并组织编制!通报和年度报—告 省水行政—主管部?门划定地下水超采】。区和禁采区应当征】求省国土资》源主: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!章 地质灾害防【治 第三十七—条 县以上》。国土资?。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!地质灾?害现状按照国家规】定编制年度地—质灾害防《灾预案报同》级人民政府批准【后组织实施 第【三十八条 除地震】灾害:预报:外地质灾害长—期预报和重要灾害点!的中期预报》由省:国,土,资源主管部门—提出并划定地质灾害!危险区和易发区;】短期预报和一般灾】害点的中《期预报由市(行署】)国土?资源主管《部门提出;临—时,灾害预报由所在【地县以上国土—资源主?管,部门会同气象部门】提出 各类地质灾】害预报均应》报经同级人民政府】同意后发布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,擅自发布 第三十九!条 县?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负责在地质灾害】危险区边界》设置警示标》志 禁止侵占、移】动,、损毁地质灾—害危险区标志和【地质灾害防治—工程设施标志—;确需变动》或者拆除标志的应当!。征得设立《部,门或者防治》工程验收《部门的同《意, 第四十条 新【建、改?建、扩建铁路、公路!、,港口、机《场,、水库?、地下工程、大【型厂矿以《及城镇、村庄—迁建选址等影响【地质环?。境或者地质环—境可能对其》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!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!查评价和地质灾害】危险性?评估并履《行规:。定的审批《程,。序 建设项目开工】后项:目所在地国土资【源主管部《门应当?加强建?设,项目对?地质环境影响的监督!和,检查 第四十一条 !。禁止在易发生山【体,崩塌、滑《坡、泥石《流等地?质灾:。害的危险区内从事采!矿、爆?破、进行《工程:建设、伐《木、垦荒、》削,坡、引排水、—堆,。放渣石、弃土以及从!事其他可能诱—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!第四十二条 县【。以上国土资》源主管部门负责组】织有关部门进—行地质?。灾害诱?发或者形成》原因的认定有关单位!因,地质灾害治》理责任认定发—生争议的由争议双】方,协商解决;协商【不成的报请争议各】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!政府裁决 人为活】动诱发的地质灾害】由诱发?者承:担治理责任自然【因素形?。成的:地质灾害由所在地县!以上:人民政府组织—。治理: 第四十三条 依法!取得相应资》质从事地质灾害危险!性评:估和地质灾害防【治工程的勘》查、设计、》施工、监理的单位】。(,以下简称资质单【位)在?承担相?关业务?前应当携带资—质证书(副本)及】工程情况说明—到县以上国土资源主!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!四条: ,。资质单位应当建立】地质灾害危险—性评估或者》防治:工程:勘查、设计、施工】、监理?业务手?册如实记载工作【业绩和存在的—问题作为资》质延续、升级的【必,。备材料 资质—单位应当遵守—相关行业《自律:公约:。接受工程所在地【国土资源主管—部门的监督》检查 第四十五条】 从事地《。质灾害?危险性?评估和?地质:灾害防治工程勘【查、设计、施工、】监,理的人员应当定期参!加相应的业务—培训和?考试 第六章 【法律责任《 第四?十六条 本条例【规定的行政》处罚由县以上国【土资源?主,管部门实施 第四】十七条 违反—本条:例第十四条第—一款:。第二十三条》第一款、第二—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!。法行:为,。限期采取补救—措施并处以500】0元:以上2万《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!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!上10万元》以下的罚款并可暂】扣其采矿许可证【 第四十八》条, 违反?本条:例第二十条第一款】、第二十四条、第二!十六条第一款、第】二十七条、》第三十四条》。第二:款规定的《。责令限期改正并给】予警告;逾期不【改正或者拒绝—、,阻挠主?管部门依法实—。施监督检查的处以】。3000元以—上1万元以》下的:。罚款 第四十—九,条 :违反本条例》第三十五条、第【三十九条第二款规】定的:责,。。令限期?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!失,并处以50》00元以上3万【元以下?的罚款;构》成犯: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 第五十—条 违反本条—例第四十三条、第四!十四条规《定的责令限期改正】并给予通报;逾【期不改的处1—万元以下的罚款 】第五十一条 违【反本条例受到行政】处罚或者《被责令限期》改正的单位及其【。法定代表人愈期未】改正或?者造成严重后果【的县以?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!主管部?门可以给《予,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!年评优资格或者【其他荣誉称号 【第五十?二条: 县:以,上国:土资源主《管部门和其》他有关部《门违反本条例—规定有下列行—为之一的《对直接负责的—主管人员和其—他直接责《任人员依法给予行】。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《刑事:责任 (一》)不依法履》行对地质环》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!责或者?对破:。。坏地质环境的—行为不依法制止和查!处的; 《(二)将《项目资金挪作—他用:的; (三)对【依法应当退》回的保证金》本息未予《退回或者将保证【金挪作他用》的; ?(四)隐瞒、谎报或!者,授,意他人?隐瞒、?谎报地质灾害—。灾情或者擅自发布灾!。害预:报的; 《(五)其他玩忽【职守、失职渎—职、:滥,用职权、徇私舞【弊的行?为 第七章 附 】则 第五十三条 】法律:、行政法《规另有规定的从其】规定 第《五十:四,条 本条例自2【009年《10月1日起施行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