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地质—环境保护条例—
(:20:09年6月1—。2日黑龙江》省第十一届人民【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第十次会《议通过? 根据?20:。13年1《2,月,13日黑龙》江省第十二届人【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第七次会—议,关于:废止和修《改<黑龙《。江省赌博处罚—条例>等十九—部地:。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! 根据2018年4!月26日《黑龙江省第十三届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第三次会议黑】龙江省人民》。代表大会常务—委,员,会关于废止和修【改〈黑龙《。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!例〉等72部地方】性法规的决定第【。二,。次修正)《
第一章 总 则】。
第一条 为保护地!质环境合理利用地质!环境资源防》治地质?灾害保障国家财产】和人民生命财产安】全促进经济和—社会的可《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!
第二条《 在本省行政区域】内从事矿产》资源开?发、地质环境保护、!地质灾?。害防治以及其—他对地质环境—产,生影响的活动适用本!条例
本条》例所称地质环境【是指人类活动所涉】及的地表至地下【的空:间环境以及》地质遗迹、》地质:灾害等
本》条例所称《地,质灾害是指由—。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!活动引发的》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!安全的?山体崩塌《、滑坡、泥石流【、地:。面塌陷、地裂—缝、:地面:沉降、地表》生态改变《等与地质作》用有关的危害
第三!条 地质《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!防为主政府》主导和社《会参与?相结合谁开发谁保护!、谁破坏《谁治:。理、谁投资谁受益】的,原则:
第:四条 县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】加强本行《政区域?内地:质环境保护》工作的领《导组织?和督促有《关部门、单位—和,个人采取有效措施】保护、治理和改善地!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!
地质灾害多发区的!县以上人民》政府应当将地—质,灾害防治所需经【。费列入年度财—政预算
县以上【人民政府应当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】和支持地质环—境治:。理活动并《对取得?显著成绩的单位和】个人给予表》彰和奖?励
第五《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!国土资源主》管部门(以下简【称国土资源主管【部门)负责本行政】区域内?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!。管理并组织》。实施:本条例
《县以上人民》政府发展《。与改革、《财政、环境保护【、水行政《、农业、林业、【气象、建《设、:交通、旅游等—有关部门按照—各自:的职责做好》有关的地质环—境保护工作
第六条! 任何单《。。位和个人都》有,保护地质环境的【义务对破《坏地质环境、造成或!者可能?诱发:地质灾害的行为【有权进行举报
【第二章 地质环境】保护规划和项目管】理
第七条 县以上!。人民政府应当根【据上一?级人民政《府,的地质环境保护规】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!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!划并纳入本地—区国民经《济和社会发展总体】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地!质环:境保护?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!级人民政《府,组织:编制
?第八条 《。地质环境保》护规划应《。当包括地质环—境,现状及问《题、矿山地质环【境恢:复治理、开采矿泉水!和地热水的地—质环境保护、地质】遗迹保护、》地质:环境监测、地—质灾害防治等内容】
第九条 县以上】人,民政府编制》。的土地利用》。总体规?。划、城?乡建设规划、矿产】资,源开发利用规—划以及?水利、铁路、交【通、旅游、》能源等建设》规划应当《符合地?质环境保护的要求】同级国土《资源:主管部?门应当对上述规【划的编制提供相关地!质环境?及,保护的论证意见【
第十条 县—以上国土资源主【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!由探矿?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和!价款投入的矿—山,地质环境治理—。、地质遗迹保—护、: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!。(,以下简称《项目)的立项、【设计和投资预算组】织专家进行评审后审!批并按照职责做好】项目监管《
项目设计》、投资预《算,确定后?如遇:特殊情况《确,需调整的应》当按照相关》程序审核《并报原批准机—关批准
第十一【条 由?社会资?金投入的矿山地【质环:境治理?和地质灾害》治理:项目可以根据治理的!难,易,程度和投入》产出比率给予投资】人,一定年限《的治理成果使用权】县以:上国土资源等有关】主管部门应》当加强监督和指导
!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!实行项目法》人制、资质准入【制,、招:标投标制、合—同制、工程》监,理制和工程》效果责任追》究制
项目》。主管部门应当—。依照国家有》关法律、法》规的规定组织实【施
项目《资,金实行?专户:管理专款专用单【独核算
第十三条】 项:目应当在《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完!成由省?国土:资源主管部门和【财政部门按》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!组织验收
第三【章 地质环境保护措!施
第一《节 矿山地质—环,境保护
第》十,四条 依法》取得矿产资源—开采权的单位和【个人(以《下简称采矿权人【)应当承《担保护矿山地—。质环境、防治矿山】地质灾害的义务【依法做好水土—保持、植被恢复和】土,地复垦工作避免【或者防止发生次【生,地质灾害
开—采矿:产资源应当遵守【有关环境保》护和矿山安全的【法律:、法:规按照?国家有?关规定处置废水、废!气、废渣、废—石和尾矿等废弃物】。
,第十五条《 采矿权《。申请人应当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!单位进行《矿山地质环境—勘查评价并编写矿】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!方案经专《家评审确认后—报省国?。土资源主管》部门批准
》已投入生产的矿山】企业应当《按,照前款规定编制矿山!地质环境保护和恢】复治理方案报经省】国土资?源主管部《。门审批?后实:施
采矿《权人扩大《。开采规模、变更【矿区范围或者开【采方式的应当重【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!保护与治理恢复【方案:并,报原批准机关批准】
矿山地质》环境恢复治理方案】应当:包括下列内》容
(一)矿山基】本情:况及:地质环境现状;
】(二)?矿山:地质环境勘查—评价对矿山地质【环境问题《的分析、《预测、评估》的结论性意见;
】(三:)矿:山,。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措!施,及其资金保障;【。
,(四)矿山地质【环境:恢复治理的经—济、社会、环境效益!分析;
《(五:)国家?规定的其《。他内容
第十六条 !经过:恢复治理的矿山【地质:环境应当达到下列标!。准,
,。(一)破坏或者废弃!的土地达到可供【利用的状态;—
(二)对采—矿活动?遗留:的矿坑、废石、尾】矿等进行防护—处理达到《安,全,状态;
(三)地质!灾害隐?患,得,到有效?排,。除;
(四)—各类废弃物处置达到!国家规定标准;
(!五)采场和矿山固体!废弃物?堆放场?的植被得《到恢复;《
(:六,。)矿山?。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!案和矿山地质环【境,恢复治理保证书【(以下?简称保证书》。)中承诺的义务全】面履行?。
对具有观赏、【科研价值的矿山【遗,迹鼓:励,开发为地质》地,貌景观保护》区、旅游区或者矿】山公园
第十七条】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!矿山地质环》境恢:。复治理方案中确定的!各项责?任和:其他:法定义务与县以上】。国土资源主管—部门签订保》证,。书
:第,十八:条 保?护和恢复矿山地质】环境实行矿山地质】。环境:恢复:治理保证金(以下】简,称保:证金:),制度:
保证金是采矿权】人,预交的用于》依法:履行矿山《。地质环境《恢复治理义》。务的预备金保证【金数额由县以上国土!资源主?管部门按照不得低】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!恢复所?需费用?核定:由采矿权人》。。一次性预提或者分年!度预提?按规定存入财政【部门指定银行—。开设的保证金账户】并列入采矿成本【实行:采矿权?人所有政府监管专款!专用
保证金缴【存,标,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!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国!土资源、环境保护部!门,制定报?省人民政府批准【。后执行
第十九条】 采矿权人》应,当在领取采》矿许可证或者进行】许可证年《检时:向所: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提交保《证书和缴存保证金的!凭据
未按本—条,。例规:定进行矿山》地质环?境勘查评价并编制】矿,山地质环境》恢复治?理,方,案,。、未签订保证书或】者,未缴存保证金的县】。以上国土《资源:主管部门不予办理】采矿权审批、年检】。、扩:储等相关《手续:
,第二十条 采矿权】人应当根据》已经确认的矿—山地质环境》勘查评?价、矿山地质环境】。。恢复治理方案和保证!。书的要求对因—采矿活动《破坏的矿山》地质:环,境,实行分阶段治—理或者集中治—理
县以《。上人民政府》。应当:组织国?土资:源、环境保》护等:。部门对管辖范围内】的,矿山地质环境恢复】治理状况进行监督】检查:
,。无责任人的灭—失矿山的地质环境恢!复治理由县以上人】民政府组织本级国】土资源?。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!根据实际情况和条】件,区,分轻重缓急》分期实施
第二十】。一条 采矿权—人完成阶段性—或者全?部地质环境》恢复治理工作的均可!申,请检查验收经—省国土资源、环【境保:护、:财政:等部门现场验收合】格的退回已经—缴存的保证金本息;!经验:收不合格的由省国】土,资源主管部门责【令限:期治理达《标,未按要求治》理,或者逾期仍未治理】达标的由县以上国】。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!治理所需费》用从:保,证,金中支付超出—部分由采矿权—人,承担
第《二,十二条 采矿权【人对因?采矿而挖损、塌陷】。、压占的《土地进?行治理?后可用于耕种的【经验收可以》。依法折抵建设—占,用耕地的补偿—指标;从废石、尾矿!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!依法减?免矿产?资源补偿《费
第二十三条 采!矿,权人开采《矿产资源过》程中造成严重地【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!地质:。灾害的应当》立,。即停止采矿活—动,采取必要的》恢复治理《措,施,并及时向所在地县】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,报告
采剥、削坡和!堆放尾矿、废渣【应,当按照开《采方:案和治理方案执【行
采矿《、选(洗)矿形成】的废液和污水应当按!照有:关规:定进行处理达标排】放
第?二十:四,条 采?矿权人向所在—地,县以上国土资—源主管部门报送的矿!产资源开发利用情】况年度报《告应当包括矿山地】质环:境保护的内容—
第二节 开采矿】泉水、地热水的地】质,环境保护
第—二十五条《 开采矿泉水、地】。热水的应《当在:取得取水许》可,证后到省国土资源主!。管部:门办理采矿登记并按!规定进行《年检
?第,二十:六条 开采矿泉水、!地热:水应当?进行地质环境勘查评!价采矿?权,人应当按照》水源地保护规划做好!水源:保护和卫生防护工作!并接:受有关主管》部门的监督管理
地!热水资源利用后应当!进行达标排放或者】采取达?标回灌
第二十七条! 采矿?权,人开采矿《泉水、?地,热水应?。当按照省国土资【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开!采方案进《行适时对水》位、水量、水温、】水质等情况进—行动态监测》并接受发《证机:关的监督管》理
第?三节 ?地质遗迹保》护
第二十八条 地!质遗迹是指在地【球演化的《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!于各种内外动力地】质作用形成、发【展并遗留下》来的不可再生的地质!自然遗产
下列地质!遗迹: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!有关:规定设立地质遗迹】。自,然保:护区或者地质公【园予以保护和利用】
(一)具有重【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地!质构:造、:地质剖?面、重要的古生【物化石分布区;
(!二,)具有重大》科学研究《和观赏价值的火【山、:瀑布、?岩洞、石林、—岩体等奇《特地质景观和岩石】、矿物的典型产地;!
(三)具》有科学研究意—义的典型《地质灾害遗》迹;
?(四)法律、法【。规和规章规定应【当建立保护区的【其他地质《遗迹
?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!和地质公园(—以下统?称地:质遗迹自《然保护区)可—以根据实际》情况分为《核心:区、缓冲区和实【验区
?第二十九条 对【。地质遗迹自然保【护区:和,分布:在风景名胜区—、森林公园或者其】他类型?自然保护区内的地】。。质遗迹以及》独立存在、》具有:保护价?值的地质《遗,迹,所在地县《以上人民政府—及有关?主管部门或》者,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!。员并采取有》效措施加以保护所】需经费由所在地【。人民政府承担
第三!十条 禁止》在地:质,遗迹自然保护区保护!范围内从《事开矿、采石、【取,土、放牧、垦—荒、伐木以及其他】。对地质遗迹有损坏】的,活动
禁止》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!区和其他地质—遗迹保护范围内建】设对地质遗迹—有,影响:的,建筑设?施,经批:准已建成并对地【质遗迹?造成污染《或者破坏的建—筑设:施,由所在地国土—资源主管部门责令】限,期治:理或者采取补救措】施;确需拆》迁的由所在地人民】政府依?法予以安置或—者补偿
第三十一】条 单位或者—个人:因教学科《研的:目的需?要进入地质遗迹【自然: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!非,破坏性?的,科学研究、教学实】习和标本采集—活动的应《当向地质遗迹自然保!护区管理机》构提交申《请和活动计划并依法!报批
从《事前款活动》形成的总结或者活动!成,果的副本应当提交】地质遗迹《自然:保护:区管理机构存档【
第三十二条 在】地质遗迹自然保【护区内组《织旅游活动应当【按照依法批》。准的方?案进行进入地—质遗迹自然保护区】旅游的单位和个人】应当遵守地质遗迹】自然保护区的管理】。规,定
严禁《开设与地《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保!。护方向不一致的【旅游:项目
第四章— 地质?环境:。监测
第三十三条】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,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!地质环境监》测网络设《置相应的监测设施对!。地,下水、矿泉水和地热!资源、?地质:遗迹以及城镇、【村庄、矿山》等重点地区》的地质环境和地质】灾害进?行监测
省国土资】源,主管部门负责编【制全省地质》。环境监?测网络?发展规划《统一协调区域—性和专门性地质环境!监测网络《的部署统《一制定技术要求组织!。开展地质环》境监测工《作和成?果资料汇总并定期发!布全省地质环—境状况公报
第三十!四条 ?县,以上国土《资源主管部门负责】本行政区域内的【地质环境监测工【作,并接受上级国土【资源:主管部门的业务【指导
?单位和个《人应当对地质环境监!测工作给予支持和】配合不得拒绝和阻】挠,
第三十五》条 任何单》位和个人不得侵【占、损毁或》者擅自移动地质【环境监测《设施和标志
第三】十六条 《县以上人《民政府有关部—门,应当依法监测地下】水水位、水量、水】质和水温动态防止】地下水过《量开采和污染—并组织编制通报和年!度报告
省水行政主!管部门划定地下水超!采区和禁采区—应当征求省国土【资源主管部门的意】见
第五章 地【质灾害?防治:
第三十七》条 :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!部门应当根据—。地质灾害现》状,按照:国家规?定编制年度地质灾害!防灾预案报同级【人,。民,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!
第三?十八条 除地震灾害!预报外?地,质灾害长期》预报:和重要灾害点的中期!预报由?省国:土资源主管部门【提出并划《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!易发区;短期预报和!一般:灾害点的《中期预报由市(【行署)国土资源【主管部门《提出;?临,时,灾害预报由所在地】县以上国土资源主】管部门会《同,。气象部门提出—
各类地《质灾害预报均应报经!同级人民政府—同意后发《布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擅自发布
第】三十九条 县以上国!土资源?主管部门负责在【地质灾害《危险区边界设—置警示标志
禁止】。侵占、移动、—损毁地质灾害危险】区标志和地质—灾害防治工程设施】标志;确需变—动或者拆除》标志:。的应当征得设立部】门或:。者防治工程验—收部门的同意
【。第四十条 新建、】改建、扩《建,铁路、公路、港口、!。机场、水《库、地下工程—、大型厂《矿以及城《镇、村庄迁建—选址:等影响地质》环,境或者地质环境可能!对其产生影响的建】设项目应当进行【地质:环,境勘查评价和—地质:灾害危险《性评:估并: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!
建设项目开工【后项目所在》地国土资源主管部】门应当加强》建设项目对》地质环境影响的【监督和检查
—第四十一条 禁【止,在易发生山体崩【塌,、滑坡、泥石流等地!质灾害的危》险区内从《事采矿、爆破—、进行?工程建?设、:伐木、垦《。荒、削坡、引—。排水、堆《放渣石?、,弃,土以及从事其他可能!诱发地质灾害的活】。动
第四《十二条 县》以上国土资》源,主管:部门:负责组织《有关部门进行—。地质灾害诱发或者】形成原因的认定【。有关单位《因地质灾《害治理?责任认定发生争【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!解决:;协商不成的报请】争议各方共》同的: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!
人:为活动诱发的地质】灾,害由诱?发者承担治理—。责任自然因》素形成?的地质灾《害由所在地县以【上人民政府组织【治理
第四十三【条 依法取得—相,应资质从事》地质灾害危险性【评估和?地质:灾,害防治工程的勘【查、设?计、施?工、监理的单—。位,(以下简称资—质,单位)在承》担相:关业务前应当携带资!质,证书(?副本)及工程情况】说明到县以》上国:土资源主管部门【。备案
第四十四条】 资质单位》应当建立《地,质灾害危险性—评估或者《防治工程勘查、设计!、施:工、监理业务手【册如实记载工作【业,绩,和,存在的问题作为资】质延续、升》级的必?备材料
资》质单位应当》遵守相关行业自律公!约,接,受,。工程所在地国土资源!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!
,第四十五条》 从事地质灾—害危险性《评估和地质灾害防】。治工程勘查、设计、!施工、监理的人员】应当定期参加相【应的业务《培训和考试
第【六章 法律责任【
第四十六》条 本条例规—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!上国土资源主—管部门实施
第【四十七条《 违反本条例第十】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!条第一?款,。、第二款规》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!为限: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!以50?00元以上》2万元以下的罚款】;情节严重的处【以2万元《以上10《万,元以下的罚》款并可暂扣其采矿】许可证?
第四十八条 违】反本条例第二十条】第一款、第二—十四:条、第?二十六条《第一款、《第二十七条、第三】十四条第二》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!正并给予警告;逾期!不改正或者拒绝、阻!挠主管部门》依法实?施监督检查的处【以,3000元以上1万!元以下的罚款—。
第四十《九,条 违反《本条例第三》。十五条、第》三十:九条第二款规定的】责令限期恢复—原状:或者:赔偿损?失,。并处以?5000元以上3万!元以下的罚》款,;构成犯罪的依【。法追究刑事责—任
第五十条— 违反本条例—第四十?三条:。、第四?。十四条规定》。的责令?限期改正并》给予通报;》逾期不改的》处1万元《以下:的罚款?
第:五十一条 违—反本条例受到行【。政处罚或者被—责令限期改正的【单位及其法定—代表人?愈期未改正或—者造成严重后果【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或!者,有关主?管,部门可以给予通报批!评并:取消其当年》评优资?格或者其他荣誉称】号
第五《。十二:条 县以上国土资源!主,管,部门和?其他有关部门—违反本条例规定有】下列行为之一的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】人员和其他》直接责任人员—依,法给予行政处—分;构?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刑事责任
(!一)不依法履行对地!。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!。。理职责或者对—破坏地?质环境的《行为不依法制止和查!处,的;
(二)将项】目资金挪《作他:用的;
(三)对依!法,应当退回的保—证金本息未予退【回或者?将保证金挪作他用的!;
(四)隐—瞒、谎报或者—授意他人隐瞒、谎报!地质:。灾害灾情或者擅【自发布灾害》预报的;
(五【),其他玩?。忽职守、失职渎【职、滥用职权、徇】私舞弊?的行:为
第七章 —附 则?
第五十三条 法】律、行?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!其规定
第五—十四条 本条—例自2009—年1:0,月1日起施行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