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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地质环境】保护条例 (20】0,9年6月1》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!届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会第十次【会议通过 》根据2013—年,1,2月13日黑龙江省!第十二届人》民,代,表大:会常:。务委员会《第,七次会议关于废【止和修改<黑—龙江省赌《博处罚条例>等十】九部地方性法规【的决定修正 根据】2,018年4月2【6日黑龙江》省第十三届人民【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?第三次会议黑龙江】省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会关于【废止和修改》〈黑龙江《省统计监督处罚【条例:〉等72部地—方性法?规的决定第二—次修正) 》第一章 总 —则 :第一:条 为保《护地:质环境合理利用地】质环:。境资:源防治地质灾—。害,保障:国家财产《和人:民生命财产安全【促,进经济和社会—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!条例 第二条 在本!省行政区域》内从事矿产资源【。开发、地质环境【保护、?地质灾害防》治以及其他对地质】环境产生影》响的活动适用本条】例 本条例所称【地质环境是指人【类,。活动所涉及的地【表至地下的》空间环境《以及地?质遗迹、地质灾害等! 本条例所称地质】灾害是?指由于自然因—素或者人《为活动引发的危【害人民生命和财产】安全的山体》崩塌、滑坡》、,泥,石流、地面塌陷、地!裂,缝、地面沉降、地表!生态改?变等与地质作—用有关的危害— ,第三条 地》质环:境保护应当坚持【预防为主政府主导】和社会?参与相?结合谁开发》谁保护、《谁破坏谁治理、谁】投资: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!条 :县以上人民政—府应当加强本—行政区?域内地质环境保【护工作的领导组【织和:督促有关部门—、单:。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!施,保,护、治理和改善地】质环境防《治地质灾害 地【质灾害多发》区的县以上人—民政府应当将地质】灾害防治《所需经费列》入年度?财政预算 县—。以上:人民政府应当—制,定优惠政策》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!治,。理活动并对取得显著!成绩的单位》和个人给予表—彰和奖?励 第五《条 县以《上人民政府国—土资源?主管:。。部门(?。以下简称国》。土资源主管》。部门)负责本行政】区域内地质环—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并!组织实施本条例【 县以上人民政府发!展与改革、财政【、环境保《护、水行政、农业】、林业、气象、建设!、交通、旅游—等,有,关部门按照》各自的职责做好【有关的地质环—境,。保护工作 第六条 !任何单位和个—人都有保护》地质环境的》。义务:对破坏地质环境、造!成或者?可能诱发地》质灾害?的行为有《权进行举报 第二章! 地质环境保—护规划和《项,。目,管理 第七条— 县以?上人:民政: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!民政府的地质环境】保,护规划组《织编制本《行政区域的地质环】境保护规《划,并纳入本地区—国民经?济和社会《发展:。总体规划跨》行政区域《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!由其共同《的上一级人民政府】组织编制《 第八条 地质环境!保护规划《应当包括《地质环?。境现状及问题、矿】山地质?环,境恢复治理、开采矿!。泉水和?地,热水:的地质环境保护、地!质遗迹保护、地【。质环境监测、地质】灾害防治《。等内容 第》九条 ?县以上人《民,政府编制的土地利】。。用总体规划、城【乡建设规划、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!划以及水利、铁【路,、交通、旅游—、能源等建设规【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!保护:的要求同级国土资】源主管部门》应当对上《。述规划的编制—提,供相关地质环境【及保护的论》。证意见? 第:十,条 县?以上:国土资源主》管部门和财政—部门对由探》矿权、采《矿权使?。用费和价《款投:入的矿山地》质环境?。治,理、地质遗迹—保护:、地:质灾害治理等项目(!以下简称项目)【的立项?、设计?和投资预算组—织专家进行评审后】审批并按《照职责?做好项?目监管? 项目?设计、投资预—算确定后如遇特殊情!。况确需调整》的应当按照相关程】序审核并报原批准】机关批?准 第?十一条?。 由社会资金—投,入的矿山《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!灾害治理项目可【以根据治理的—。。。难易程度《和投入产《出比率给予》投资:。人一定年限》的治理成果使用权】县以上国土资源等】有关主管部门—应当加?。强监:督,。和指导 第十二条 !项目管?理实行项目》法,人制、资质准入制、!招标投标《制,、合同制、工程【监理制?和工程效果责任追】究,制 项?目主管部门》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!律、法规《的规定组织实施 项!目资:金实行专《户管理?专款: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!三条 项目应当在】规,定的实施期限内【完成由省国土资源主!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!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!。组织验收 第三【。章 地?质环境保护措施 】第一节 《矿,山地质环《境保护 第》十四:条 依法《。取得矿产资》源开采权的单位和】个人(以下简—称,采矿权人)应当【。承担保护矿山地【。质环境、防治矿山地!质灾害?的义务依法做—好,水土保持、植—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!作避免或者防止发】生,次,生地:质灾害 开采矿产】资,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!保护和矿山》安,。全的:法律、法规》按照国?家有关规定处置废水!、废气、《废渣、废《石和尾矿等废弃物】 第十五条 采【矿权申请人应当【委托具?有相应资质的单【位进行?矿山:地质环境勘查—评价并编《写矿山地质环—境恢:复治理方案经专家评!审确认后报省国土资!源主管部门批—。准 已投入生产的】矿山企业应当—按照前款规定编制矿!山地质环境》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!报经省?国土资?源主管?部门审?批,。后实施 采矿权【人扩大开采》规模、变更矿区范】围,或者开采方式的【应当重新编制矿山】地质环境保护—与治理恢复》方案并报《原批准机关批准 矿!山地质?环境:恢,复治理方《案应当包括下列内】容 (一《)矿山基本情况及】地,质环境现状; (】二)矿山地质环境勘!查评价对矿》山地质环《。境问题的《分析、预测、评估】的结论?性意见?; (三《),矿山地质环》境恢复?治理措施《及,其资金保障;— (四)矿山—地质环境恢复—治理的经济、社会】、环:境效益分析; (五!)国家规《定的其?他内容 《第,。十六条 《经过恢复《治理的矿山地质【环,。境应当达到下列标】准 (一《)破:坏或者废《弃,的土地达《到可:供利用的《状态; 《(二)?对采矿?活动遗留的》矿坑:、废石?、尾矿等进行防护处!理达到安全》状态; (三)地质!。灾害隐患得》到有效排除; (】四):各类废弃物处—置达到国家规—定标:准; (《五)采场和矿—山,固体:。废弃物堆放场的植被!得到恢?复; (六)—矿山:地质环?境恢:。。复治理方案和矿山地!。质环:境恢复?治,理保证?书(以下简称保证】书)中承诺》的义务全面履行 对!具,。有观:赏、科研《价值的矿《山遗迹?鼓励:开发:为地质地貌景观保】护区:、旅游区或者矿山】。公园 第十七条 采!矿权人应《当根据?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!理方案中《确定的各项》责任和其他法定义务!与县以上国土资【源主管?部门签订保证书 】。第十八条 保护和】恢复矿山《。。地质环?境实行矿《。山地:质环境恢复治理【保证金(以下—简称保证金》)制度 保》。。证金是采矿》权人预交《。的用于?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!境恢复治理》。义,。务的预备金保证金数!额由县以上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!照不得低《于矿山地质环境【治理恢复所需费用】核定由采矿权人一】次性预提或者分【年度预提按规—定存:入财政部门指定银行!开设的保《证金账户并列入采矿!成本实行《采矿:权人所有政府监管专!款专用 保证金【缴存标准和管理的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!门,会同国?土资源、《环境保护部门制定】报省: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! 第十九条 采矿权!。人应当在领取采矿许!可证或?者进行?许可证?。年检时向所在—地国土资《。源主管部《门提交保《。证书和?缴存保证《金的凭据 未按本】条例规定进行矿山】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并!编制矿?山,地质环境恢》复治理方案》、未签订保证书或者!未缴存保证金的【县以上国《土,资源主管部门不【。。予办理采矿权—审批、年检》、扩储等相关手【续 第二十条— 采矿权《人应当根据已经确】认的矿山地质环境】勘查评价、矿山地质!环境恢?复治:理方案和保证书的要!求对因采矿活动破】坏的矿山地质环境】实行分阶段》治理或者《集中治理 县以上】人民政府《应当组织国土—资源、环境》保护等部门》对管:辖范围内《的矿山地质》环境恢复治》。理状况进《行监督?。检,查 无责任人的灭失!矿,山的地质环境—。恢复治理由》县以上人民政府组】织本级国土》资源主管部门及【有关单位根据实【际情况和条件—区分轻重《缓急分期实施— 第二十一条 采矿!权人完成阶》段性或者全部—地质环?境恢:复治理工作的均【。可申请检查》验收经省国土资源、!环境保护、财政等部!门现场验《收合:格的退回《已经缴存的保证金】本,息;经验收不合格的!由,省国土资源》。主管部门《责令限期治理达【标未按要求治理或】者逾期仍《。未治理?达标的由县以上国】土资:源主管部门组织【治理所需费用从保】。证金中支付超出【。。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! 第二?十二条 采矿权人对!因采矿而挖损、塌】陷,、压占的土地进行】治理后可用于—耕种的?经验收可《以,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!地的补偿指标—;从废石《、尾矿中回》收矿产品的可以【依法减免矿产—资源补偿费》 第二十三条— ,采矿权人开采—。矿产资源过程中造】成,。严重地质环境—。破坏或?者诱发地质》灾害的?应当立即停止—采矿活动采取必要的!恢复:治理措施《并,及时向所在》地县以上国》土,资,源主管部门报告 采!剥、削坡和堆放【尾矿、?废,渣应:当按照开采方—案和治理方》案执行? 采矿、选(洗)矿!形成:的废液和《。污水应?当按照有《关规定进行处—理达标排《放 第二十四条 采!。矿,权人向所在地县以上!国土:资,源主管部门》报,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!用情况年度报告【应当:包括矿山地质环【境保:护的:。内容: 第二节 》开采矿泉《水、地热水的—地质环境《保护: 第二十五条 开】采矿泉水、》地热水的《应当在取《得取:。水,。许可:证后到?省国土资源》主管部门办》。理采:矿登记并《按规定?进,行年检 第二十六】条 开采矿泉水、】地热:水,应,当进行地质》环境勘?查评价采矿权人应】当,按照水源地保护【规划:做,好水源保护》和卫生防护工作并接!受有关主管部门【的监:督,。管理 地热》水资源利用后—应当进行《。。达标排?放,或者采取达标回【灌 第二《十七条 采矿权【人,开采:矿泉水、地热水应当!按照省国土》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!开采方?案进行适时》对水位、水量、【水,温,、水质等情况进【。行,动态监测并接—。受发证?机关的监督管理 】第三节 地质遗迹】保护 第二十八【条 地质《遗迹是指在地球【演化的?漫长地质历史时期】由,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!作用形成、发—展并遗留下来的【不可再生的地质自】然遗产 下列地质】遗迹应当按照国家】。和省的有《。关规定设立地—质遗迹自然保—护区或者地质公园予!以保护和利用 【(一)具有重—大科:学研:究价值的《。。地质构造、地质剖面!、重要?的古生物《化石分布区》; (二)具有重】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!值的火山、瀑—布、岩洞《、石:林、岩体等奇特地质!。景观和岩石、矿物的!典型产地; (三】)具有?科学研究意义的典】型地质灾害遗—迹;: (四)法》律、法规和规—章规定应当建立保护!区的其?他,地质:。遗迹 地《。质,遗迹自然保护—区和:地质公园(以—下统称地质》遗迹自然保护区)可!以根据实际情况【分为:核心区、缓冲区和实!验区 第二十九【条 对地质》。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分!布在风景名胜区、】森,林公园?或者其他类型自【然保护区《内的地质遗迹以及独!立存在、具有—保护价值的地质【遗迹所在地》县以上人民政府及】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!构应当配备专—业人员并采取有【。效措施加以保—护所需经费由所在】地,人民政府《承,担 第三十条 【禁止在地质遗迹自】。然保:护区保护范》围内从事《。开矿:、采石、取》土、放牧《、,。垦,荒、伐木以及—其他对地质遗迹【有损坏的活动 禁】。止在地?质遗迹自然保护【。区和其他地质遗【迹保:护范围内建》设对地质遗迹有【影,响的建筑设施—经批准已建成并对】地质:遗迹造成污染—或者破坏的》。建筑设施由所—。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,。。。责,。令限期治理或者采取!补救措?施;:确,需拆迁的由所在【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!安置或者补偿 【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!者个人因教学科研的!目的:需要进入地质—遗迹自然《保护区?的缓冲区《从事非?破坏性的科》学研究?、教:。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!动的应当向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】区管理机构提—。交申请?和活动计划》并依法报批 从事前!款活:动形成的总》结或者活动成果【的副本应当提交【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!管,理机构存档 第【。三十二条《。 在地质《。遗迹:自然保护区内组织】旅游活动应当按照依!法批:准的方?案进行进入地质遗迹!自然保护区》旅游:的单位和个人—应当遵守地质—遗迹自然保》护区的管理规—定 严禁开设与地】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保!护方:向不一致《的,旅游项目 第四【章, 地质环境监测【 第:三十三条 省国土资!源主管部门》应当建立《和,完善全省地》质环境监测网—络设置?相应的监测设—施对地?下水、矿泉水和地热!资源、地质》遗迹以及城镇、村】庄、:矿山等重点地区的】。地质环境和地—质灾害进行》监测:。 省国土资源主管】部门:负责编?制全省地质》环境监测网络发展规!。划统一协调区域性和!专门性地质环境监测!网络的部署统一制定!技术: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环!境监测工作和—成果资料汇总并定】期发布全省地—质环境状况公报【 第:三十四?条 县以《。上国土资源主管部】门负:责本:行政区域内》的地质?环境监测工作并【。接受上级国土资源】主管部门的》业,务指:导 单位和个人应】当对地质环》境监测工《作,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!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!五条 任何单—。位和个人《不,得侵占、损毁—或者擅自移动—地质环境《监测设施《和标志? 第:三十六条 县以【上,人民政府有》关部门应当》依法监测地下水【水,位、水量《、水质和《水温动态防止地下】水过量开采》和污染并组织编【制通报和年度报告 !省水行政主管部门】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!禁采:区应当?征求省国土资源主】管部门的意见— 第五章《 地质灾《害防:治 第三十七条【 县以上国土资【源主管部门应当根】据地质灾害现—状按照?国家规定编制年度地!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!级人:民政府批准后—组织实施 第三十】八,。条 除地震》灾害预?报外地质灾害—。长期预报和》重要灾害点》的中期预报由—。。省国土?资源主?管部:门提出并划定—地质:灾害危险区》和易发区;短期预】报和:一般灾害点的中期】预报由市(行署【。)国土资源主管部门!提出;临时灾害预报!由所在地县以上国土!资源主管《部门会同气象部【门提出 各类地质灾!害预报?均,应报经同级》人,民,政府同意后发—布任何单位和—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!第三:十九条 县》以上国土资源—主管部?门负:责,在地质灾害危险【区边界?设置:警示标志《 禁止?侵占、移动、—损毁地质灾害危险区!标,志和地?质,。灾害防治工程设【施,标,。志;确需变》动或者?拆,除标志?的应当征得》设,立部门或《者防治工程》验收部门的同意 】第,四十条 新建、【改建、扩建》铁路、公路、港【口、机场、水库、地!。下,工程、大型厂矿以】及城镇、村》庄迁建选址》等影:响地质环境或—者地质环境可能【对其产生影》。响,。的建:设项目应当进行地】质环境?勘,查评价和《地质灾害危》险性评估并》履行规定的审批程】序 建设项目—开,工后项目《。所在地国土资—。源主:管部门应当加强【建设项?目对地?质环境影响的—。监,督,和检查? 第四十一条 禁止!在,易发:生山体崩塌、—滑坡、泥石流等地】质灾害的《危险区内从事采矿】、爆破、进行工程】建,设、:伐木、垦荒》、削坡、引排水、】堆放渣石、弃—土,以及从事其他可【能诱发地质灾害【的,。活动 第四十二条 !县以:上国土资源主管部】门负责组织有—关部门进行地质灾】害诱发或者形成原】因的认定《。有关单位因地质灾】害治理责《任认:定发生?。争议的由争议双方】协,商解决;《协商不?。成,的报请争议各方共】同的上一级人—民政府?裁决 人为活动诱】发的地?质灾害?由诱发者承担治理】责,任,自然因素形》成的地质灾》害由所在地县—以上人民政府—组织治理《 第四十三条 依法!取得:相应资质从事地质】灾害危险《性评估?和地质?灾害防治《工,程的勘查、设计、】施工、监理的—单位(以《下简称资质单—位)在承担相关【业,务前应当携带—资质证书(副本【)及:工程情况说明到县】以上国土资源—主管部门备》案 :第四十四《条 资质单》位应当建《立地质灾《害危险?性评估或者防治工程!勘查、设计、—施工、?监理业务《手册:如实记载工作业绩】和存在的问》题作为资质延续、升!级,的必备材料 —资质: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行!。业自律公约接受【工程所在地国土【资源主管部门的【监督检查 第四十】五条 从事地质【灾害危险《性评估和地质灾【害防治工程》勘查、设计、施【工、监理《的人员?应当定?期参加相应的业【务培训和考试 第六!。章, 法律责任》 第四十六条— 本条例《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!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实施? 第四十七条 【违反本条例第十【四条第?一款第?二十三条第一—。款、第二款规定的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!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!以5000》元以:上2万元以下的【罚款;情节严重的处!以2万元以上10】万元以下的》罚款并可暂》扣其采矿许可证 】。第四十八条 违【反本条例第二十【条,第一:款、第二十四条、第!。二十六条第》一款、第二十七条】、第三十四》条第二款规定的【责令限期改正—。并给予警告;逾【期不改正或者拒绝、!阻,挠主管?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!查的处以3000元!以上1万元》以下的?罚款 第四十九【条 违反本条—例第三十五条、【第三十九条第二款】规定的责《令限期恢复原状或】者,赔偿损失并处以50!00元以上3万元以!下的:罚款;构成犯—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 第五十条 【违反本?条例:第,四,十三条、第》四十四条规定的责】令限期?改正并给予通报;】逾期不改的处1【万元以下的》。罚款: 第五十一条 违反!本条例受到行政【处罚或?者被责令限期—改正的单位及—其法定代表人愈期】未改正或者》。造成严重后》果的:。。县以上?人民政府或者有【关,主管部门可以给予通!报批评并取》消其当年评优资格或!者其:他,荣誉称号 第—五十二?条 县以《上国土资源主管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!违,反本条例《规,定,有下列行《。为,之一的对直接负【责的主管人》员和其他直》。接责任人员依法给】予行政?处分;?构成犯?罪,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,(,一,),不依法履行对地质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】理职责或者对破【坏地质?环境的?行为不依法制止和】查处:的; (二)将项】目资金挪作》他用的; 》(三)?对依法应当》退回的保证金—本息未予《退回或者《将保证?金挪作他用的; 】。(,四)隐瞒、谎报或者!授意:他人隐瞒、谎报【地,。质,灾,害灾情或者》擅自发布灾害预报的!。; (五)其他【玩,忽职:守、失职渎》职、滥用职权、【徇私舞?弊的行为 第—七章 附《 则 第五十三条】 ,法律: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!的从其规定 第五】十四条 本条例自2!。009年10月【1日: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