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:江省地?质环境保护条—例
(20》09:年6月12日黑龙江!。省第十一届》人民代表大》会常务委员会—第,十次会议通过 根】。据2013年1【2月13日黑龙江省!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!会议关?于废止和修改<黑龙!江省赌博处罚条例>!。等十九部地》方性法规的决定修】正 根据20—。18年4月26【。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!人民代?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第三次会议》黑龙:江省人民《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关于废止—和修改?〈黑龙江省》统,计,监督处罚条例〉【等7:2部地方性法规的】决定第二次修正)】
第一章 总— 则
第一条 为】保护:地质环境合理利用地!质环境资源防治地质!灾,害保:。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!。命财产安《全促进经济和—社会的可持续发【展制定本《。条例
第《二条 在本》省行政区域内从事】。矿,产资源开发、—。地质环境保护、地质!灾害防?治以:及,其他对地质环—境产生?影响的活动适用【本,条,例
本条例所—称地:质环境是指人类【活动:所涉及的地表至【地下的空间环境【以及地质遗迹、地】质,灾害等
本条例所】称,地质灾害是指由【于自然因素或—者,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!。人民生命和财产安】全的山体崩塌、滑】坡、泥石流》、地面塌陷、—地裂缝、地面—沉降、地表生态改变!等与:地质作用有关的【危,害
第三条》 地质环境保护应当!坚持预防为主政府】主导和社会参与【相结合谁开发谁【保护、谁破》坏谁治理、谁投资】谁受益?的原则
第四条【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!当加强本行政区域】内地质环《。境保:护工:作的领导组织—和督促有关部门【、单位和个人采【取,。有效措施保护、治】理和改善《地质环境防治地【质灾害?
,地质:灾害多发区的县【以上人民政府应【。当将地质《灾害:防治所?需经费列《入年度财政》预算
县以上—人民政府应当制定】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!。地质环?境治理?活动:并对取得《显著成绩的单位和】个人:给,予表彰和奖励—
第五条 县以上】人民政府国土—资源主?管部门(以下简称国!土资源主管部门)负!责本:行,政区域内地质—环境:保,护的:监督管理并》组织实施本》条例
县以》上人民政府发展【与,改革:、财政?、环境保护、—水行政、农》业、林业、气象、建!设、交通《、旅游等有关—部门按?照各自的职责做【好有关的地质—环境保?护工作
第六条【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都有保护《地质环境的义—务对破坏《地质:环境、造成》或者可?能,诱发地?。质灾害的《。行,为有权进行举报
】第二:章 地质环》境保护规划和—项目管?理
第七条》 县以上人民政府】应当根据上》一,级,人民政府的》地质环境保护—规划组织编》制本行政区域—的地质环《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!。地,区国民?经济和社会发展总】体规划?跨行政区域的地质】环境保护规划由【其共同的《上一级人民政府组】织编:。制,
第八条 地—质环境保护规划【应,当包括地质环境现】状及问题、矿—山地质?环,境,恢,复治理、开采矿【泉水和?。地热水的地》质,环境保护、地—质遗:。迹保护、地质环【境监测、地质—灾害防治等内容
】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!政,府编制?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!、,城,乡建设规划、矿【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!以及水利《。、铁路、交通、旅】游,、能源等《建设规划应当—符合地质环境保护的!要求同?。级国土资源主管【部门应当对上述规划!的编:制提供相《关地:质环境及保护的论】证意见?
第十条 县以上】国土:资源主?管部:门,和财政部门》对由探矿《。权、采矿权使—用,费,和价款投入》的矿山地《质环:境治理、地质—遗迹保护、》地质灾害治》理等:项目(以下简—。称项目)的立项、设!计和:投资预算组》织专家进行评审后】审批:并按照?职责:做好项?目监管
项目设计】、投资?预算确?定后如遇特殊—情况: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!相,关程序审核并报原】批准机关批准
第】十一条 由》社会资金投入的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!地质灾害治》理项目可以根据【治理的难易》程度和?投入产出比》率给予投《资人一定年限的治】理成果使用权县【。以上国土《资源等有关主管【部门:应当加强监》督和指导
第十二】条 项目《管理实行项》目法人制、资—质准入制《。、招标投标制、【合同:。制,、工:程监理制和工程【效果责任《追究:制
项目《主,管部门应当依照国】家有关法律、—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!
项目资《金实行专户管—理专款专《用,单独核算
第十【三条: 项目?应当在规定的实【施期限内完》成由省国《土资源?主管部门《和财政部门按—。。照国家和《省有关规定》组织验收
》第三:章 地?质环境保护》措施
第一节 矿山!地质环境保护
【第十四条 》依法取得矿产—资源:开采权的单》。位,和个人?(以下简称采—矿权:人)应当承担保【护矿山地质环境【、防治矿山地质灾】害的义务依法做好水!土保持?、植被?恢复和土地复垦【工作避?免,或者:防止:发生次生地质灾【害
开采矿产资【源应当遵守有关【环境保护和矿—山安全的法律—、法规?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】处置废水、废气、废!渣、废石和》尾矿等废弃》物
第?十五条 《采矿权申《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!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矿!山地质环《境勘查评价》并编写矿山地质【环境恢?复治理方案经—专,家评审确认后报省】国,土资源主管部—门批准
已投入生】产的:矿,山,企业:应当按照前款规【定编制矿山地质环】境保:护和:恢复治理方案报【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审批后实施
采】矿权人扩大开采规】模、变更矿区—范围或者开采方式】的应当重新编—制矿山?地质环境《。保护与治理恢—复方案并《报原批?准机关批《准
矿山地质环境恢!复治理?方案应当包括下列】内容:
(一)矿山—基本情况及地质【环境现状;
—(,二)矿山地质环境】勘查评价对矿—山,地质环境问题的【分析、预《测、:评估的结论性意【见;
(三)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】治理措施及其资【。金,保障;
(四)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!理,的经济、社会—、环境效益分析;】
(五)国家规定】的其他内容
第【十六条? 经过恢复治—理的矿山地质环境】应当达到《下,列标准
(》一)破坏或者废【弃的:土地达到可供利【用的状态《;
(二)》对,采矿活动遗》留的矿坑、废—石、尾矿等》进,行防:护处理达到安全【状态;
(三)地质!灾害隐?患得到有《效排除;
》(四)各类废弃物】处置:达到国家规定标准】;
(五《),采场和矿山固体【废弃物堆放场的植被!得到:恢,复;
(《六)矿山地质环【。境恢复?治理方案《。和,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!理,保证书(以下简【称保证书)中承诺的!义务全面履行
对具!有,观赏:、科研价值的—矿山遗迹鼓》励开发为地》质,地貌景观保护区、】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!
第十七条 采矿权!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!环境恢复治》理方案?中确定的各项责【任和其他法定义务】与县以上国土—资源主管部门—签订保证书
第【十八条 《保护和恢复矿山地质!环境:实行矿山地》质环:境,恢复治?理保证金《(以下?。。。简称保证金)制【度
保证金是采矿】权人预交的用—于依法履《行矿山地质环—境恢复治理义—务的预备金保证金数!额由: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!部门按照不》得低于矿山》地,质环:境治:理恢复所《需费:用核定由采矿权【人一次性预提—或者分年度预—提按规定《存入财政部》门,指定银行开设—的保证金账户并【列入采矿成本实【行采矿?权人所有政府监管专!款,专用:。
保:证,金缴存标准和管【理的具体办法由省】财,政,部门会同国土资源】、环境保护部门制】。定报:省人民政府批—准后执?行
第十九条 采】矿权人应当在领取】采矿许?可,证或:。者进行许可证—年,检时向所在地国【土资源主管部门【提交保?证书和缴存保—证金的凭据》
未按本条例—规,定进行矿山地质环】境勘查评价并编【制矿:山地质环境恢复【治理方案、未签【。订保证书或者未缴】存保证?金的县以《上国土?资源主?管,部门不?予办理采《矿权审批、年检、】扩储等相关》手续
第《二十条 采矿权【人,应当:根据已经确认的矿】山地质?环境勘查评价—。、矿山地质环境恢】复治理方案》。和保证?书的要求《对因采矿活动破【坏,的矿:山地质环境》实行分阶段治理或者!集中治理
县以上人!民,政府应当组织国【土资源、环》境保护等部门对管】辖范围?。内的矿山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状!况进行监督检查【
无责任人的灭失矿!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!理由:县以上人民政府【组织本级国土资源】主,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根!据实际情况和条件】区分轻重《缓急分?期实施?
第二十一》。条, 采矿权人完成阶】段性:或者全部地质环境恢!复治理工作》的均可申请检查验】收经省国土资源【、环:。境保护、财》政等部门《现场验收《合格的退回已经【缴存的保证金本【息;经验收不合格的!由省国土资源主管】部门责令限期治【理达:标未按?要求治理《或者逾期仍未治理】达,标的由县以上国土资!源主管?部门组?织治理所《需费用?从保证金中支付【超出:部分由采矿权人承】担
:第二十二条 —采矿权人《。对因采矿而》挖损、塌陷、—压占的土地进—行治理?后可用于《耕种的经验》收可:以依法折抵》建设占用耕地的补】偿指标?;从废石、尾矿中】回收:矿,产品的可《。。以依法减免矿—。产资源补偿费
第二!。十,。三条 采矿权人开采!矿产资源过程中造】成严重地质》。环境破坏或》者诱发地质灾害的应!当立即停止采矿活动!采取:必要的?恢复治理措施并【及时向所在地县以上!国土资源主管—部,门报:告,
采剥、《削坡和堆放尾矿、】废渣应当按照开【采方:案和治?理方案?执行
采矿》、选(洗)》。矿形成?的废液和污水应当按!照有关规定进—行处:理,达,标排放
第二十【四条 ?采矿权人向所在地】县以上国土》资源主管部门报【送的矿产资源开发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】应当包?。括矿:山地质环境》保护的内容》
第二节 开采矿泉!。水、:地热水的《地质:环境保护
第二十】五条 开采矿泉水】、地:热,水,的应当在取得取水】许可证后到省国土】资源主管部门—办理采?矿登记?并按规定《进行年检
第二【十六条 开采—矿泉:水、地热水应当【。进,行地质环境勘查评价!采矿权人应当—按照水源地保护规】划做好水源》保护和卫生》防护工?作并接受有》关主管部《门的监督管理
【。地热水资源利用【后应当进行达标排】放或者采取》达标回灌《
第二十七条 【采矿权人开采矿泉水!、地热水应当—按照省国土资源主】管部门批《准的开采方案进行适!。时对水位、》水量、水温》。、水质等情况进行动!态监测?并接受发证》机关的?监督管理
第—三节 地《质遗迹保护
第二十!八条 地质遗迹是】指在地球《演化的漫长地质历】。史时期由于各—种内外动力地—质作用形成、—发展:并遗留下《来的不可再生—的地质自然遗产【
下列地《质遗迹应当按照国】家,和省的有关规定设】立地质遗迹自然【保护区或者地质公】园予以保护和—利用
(一)具【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!的地质构《造、:地,质,剖面、重《要,的古生物化石分布】区;
(二)—具,有重大科学研究和】观赏:价值的火山、瀑布】、岩:。洞、石林、岩体等】奇特地?质景观和岩石、【矿物的?典,型产地?。;
(三)》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!典型:地质:。灾害遗迹;
—(四)法律、法规】和,规章规定应》当建立保护区—的其他地质遗—迹
地质遗迹自然】保护区和《地质公园《(以下统称》地质遗?迹自然保护区—)可以根据实—际情况分为》核心区、缓冲区【。和,实验区
第二—十九条 《对地质遗迹自然保护!区,和分布在风景名【胜区:、森林公园》。或者其他《类型自然保》护区内的《地质遗迹以及独立存!在、具有保护价值】的地质?遗迹所在地县以上】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!部门或?者机构应《当配备专业人员并采!取有效措施》加以保护所》需,经费由所在》地人民政府承担
第!三十条 禁止在地】质遗迹自然》保护: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开!矿,、采石、取土、【放牧、垦荒》、伐木以及》其他对地质遗迹有损!坏的活动《
禁止?在地质遗迹自然保】护区和?其他地质遗迹保护范!围内建设对地质遗】迹有影响的建—筑设施经批准—已建成并对》地,。质遗迹?造成污染或》者破坏的建筑—设施:由所在地国》土资源主管部门【责令:。限期治理或者采取】补救措施;》确需拆迁的》由所在地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】安置或者补偿
第三!十一条? 单:位或者个人因教学科!研的目的需》要进入地质遗迹自】然保护区的缓冲【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!学研究、教学实习和!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!向地质遗《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!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!划并依法报》批
从事《前款活动形成—的总:结或者活动成果的】。。副本应当《提交地质遗》迹自: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存!。档
第?三十二条《 在地质遗》迹自然保护》区内组织旅游—活动应当《按照依法批准的方案!进行进入地质遗迹自!。然保护区《旅游的单位》和个人应当遵—守地质遗迹自然【。保护区的管理规【定
严禁《开,设与地质《遗迹自然保》护,区保:护方向不一致—的,旅游项目
第四【章 地质《环境监测
第—三十三条 省—国土资源主》管部门?应当建?立和完?。善全:省地质环境监测网络!设,置相应的《监测:设施对地《下水:、矿泉水和》地热资源、》。地质遗迹以及城镇、!村,庄、矿山等重点地区!的地质环境和地质灾!害进行监测》
省国土资源主管】部门负?责编制全省》地质环?境,监测网络发展—规划统一协调区【域性和专门性地【质环境监测网络【的部:署统一制定技术【。。要求组织开展地【质环境?监测工作和》成果资料汇总并【。定期发布《全省地?质环境状况公报【
第三十四条 县】以上:国土:资源主管部门—负,。责本行政区域—内的:地质环境监测—。工作并接受上级国】土资源主《。管部门的业务指【导
:单位和个人应当对】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给!予支:持和配?合不得拒《绝和:阻挠
第《三,十五条 《任何单?位和:个人不得侵占、【损,毁或者擅自》移动:地,质环境监《测设施和标》志
第三十六条【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!。关部门?应当依法监测地【下水水位、水量、水!质和水温动态—防,止地下水过》。量,开采和污染并组织】编制通报和年—度报告
省水行政主!管部门划定地下水超!采,区和禁采区应当【征求省国土资源【主管部门的意见【。
第五章 地质灾害!防治
第三》十七条 《。县以上国土资源【主管: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!害现:状按照国家》规定编制年度地【质灾害防《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!府批准后《组织实施
第三十】八条: 除地震灾害预报】外,地质灾害长》期,预报和?重要灾害点的中【期预报?由省国土资源主【管部门?提出并划定地质灾害!危险区和易》发区;短期预报【和一:般灾害点的中期【预报由市(行署)国!土资源主管部门提】出;临时《灾害预?报由所?在地县以上国—土资:源主管部门》会同气象部门提出
!各类地质灾》害预报均应》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!意后发布《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擅自发布【
第三十九条— 县:以上国土《资源主管部门负【责在地质灾害危【险,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!
,禁止侵占、》移动、?损毁地?质灾害危险区—标志和地质灾害防】治,工,程设:施标志;《确需变动或者拆【除标志的《应当征得设》立部门或者防治工】。程验收部门》。的同:。意
第?四十:条 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铁路、公路—、港口?、机:场、水库、地下【工程、大型厂矿以及!城镇、村庄迁—建选址等影响地【。。质环境或者》地质环境可能—对其产生影响的建设!项目应当进行—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和!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!。并履行规《定的审?批程序
建设项目】开工后?。项目: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!。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!目对地质环境—影响的监督和—检查
第《四十一条 》禁止在易发生—山体崩塌、滑坡、】泥石流等地质灾【害,的危险区内从事采】。矿,、爆破、进行工程】建设、伐木、垦荒、!削坡、引《排水、?堆,放渣石、《弃,土以及从事其他可】能诱发地质》灾害:的,活动
第四》。十,二条 县以上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!责组织?有关部门进行—地质灾害诱发—或,者形:成原因的认定—。。。有关单位因地—质灾害治《理责任认定发生争】议的由争议双方【协商:解决;协《。。商不成的报请争议】各,方共同的《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!
人为活《动,诱发的地质》。灾,害由诱发者》承担治理责任—自然因素形》成,的地质?灾害由?。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!府组织?治理
第四》十三:条 依法取得相应】资质从事地质灾害】危险: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!治工程?的勘查?、设计、《施工、监理的单位(!以下简?。称资质?单位)在承担相关】。业务前应当》携,。带,资质证书(副本)及!工程情况说明到县以!上国土资源》。。主,管,部门备?案
第四十》四条 资质单位应】当建:立,地质灾害危险性评】估或者防治工程勘】查、设计、施工、】监理业务手册如实记!载工作业绩和存在】的,。问题作为资质延续】、升级的必》备材料
资》。质单位应当遵守【相关行业自》律公约接受工程【。所,在地国土资源主【管部门的《监督检查
》第四:十五:条 从事地质灾害】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!害防治工《程勘查、设计、施工!、,监理的人员应当定】期参加相应的—业,务培训和考》试
第六章 法【律责任
《第四:十六条 本条例规】定的行政《处罚:由县以上国》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!
第:四十七条《 ,违,反本条例第》十四条第《一款第二十三条第】一款、第二款规定】的责令停止》违法行?。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!并处以500—0,元以:。上2万元以下的罚】款;情节严重的处以!2万元以上10万元!以下的罚《款并可暂扣其采矿许!可证
第四十—八条 ?违反本条《例第二十条第一【。款、第二十四条【、第二十六条—第一款、《第二十七条、—第三:十四条第二款规定】的责令限期改—正并给予警告;【逾,期,不,改,正或者?拒绝、阻挠》主管部门依》法,实施监督检查—的处以3《000元以上—1,万元以下的罚款
】第四十九条 —违,反,。本条例第三》十五条?、,。第三十九条第—二,款规定的责令—限期恢复《原状或者《赔偿损失并处—以5:000?元以上3万元以下】。的,罚款;?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事责任
第五十!条,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!三条、第四十—四条规定的责—令限期?改正并给予通报;】逾期不改的处1【。万元以下的罚款
】第五十一条 违【反本条例受》到行:政,处罚或者《被责令?限期改正的单—位及其法定代—表人愈期未》改正或者《造成严重后果的【县以上人民》。政府或者《有关主管部门可【以给予通报批评并】取消其当年评优资】格或者?其他荣誉称号
第】五十二条 县以上】国土资源《主管部门《和其他有关部门违】。反本条例规定—。有下:列行为?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!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!责任:人员:依法给予行》政处分?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
(一】)不:依法履行《对地质环境保护的】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!破,坏地质?环境的行为》不依法制止和查处】。的;
(《。二)将项目》资金挪作他用的;
!(三)对依法应【当退回的保》证金本息未》予退回或者将保证金!挪作:他用的?;
(?四)隐瞒、谎报【或者:授意他人《隐瞒、?谎,报地:质灾害灾情或者【擅自发布灾害—预报:的;
(五》)其他玩忽职守、失!职渎职、滥用职【权、徇私舞》弊的行为
第七章】 附 则
》第五十?三条 法律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】定的从其规定—。
第五十四条 本条!例自2009年10!月1日起施行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