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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地质环境】保护:条例 (2009】年6月12日黑龙】江省第十一届人民】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:第十次会议通—过, 根据20》13:年12月1》3日黑龙江省第【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!议关于废止和修改】<,黑龙:江省赌博处罚条【例>等?十九部地《方性法规的》决定修正 根据【2018《年4月?26日黑龙江省【第十三届人》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。会第三次会议黑【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员会关于废】止和修?改〈黑龙江省统计监!督处罚条《例,〉等72部地方性法!规的决定第二—次修正) 第—。一章 总 则 第】一,条 :为保护地质环境合理!利用地?质环:境资源防治地质灾害!保,障国家财《产和人民生命财【产安全促《进经济和社会的【可持: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!第,二条: 在本省《行政区?域内从事《矿,产资:源开:发、地质环》境保护?、地质灾害防—治以及其《他,对地质环境产生影】响的活动适》用本条例 本条【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!人类活动《所涉及的地表—至地下的空间—环境以及地》质遗:迹、:地质灾害等 本条】。例,所称地质灾害是指】由于自?然因素或者》人为:活动引?发的:危害人民生》命和财?产安全的山体崩塌】、,滑坡、泥石流—、地面塌陷》、地:裂缝、地《面沉降、地表生【态改变等与》地质作用有关—的危害 第三条 】地质环?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!。。为主政府主》导和社会参与—相结合谁开发谁【保护、谁破坏谁治理!、,谁投资谁受》益的原则《 第四条 县以上】。人民政府应当—加强:本行政?区域内?地质环境保护工作】的领导组织和督【促有:。关部门、《单位和个人采取有】效措施保护、治理】。和改善地《。质环境防《治地:质,灾害 地质灾害多】发区的县以上人民政!府应当将地质—灾害防?治所需经《费,。列入年度财政预【算 县以上人民政】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!鼓励和支持》地质环境《。。治理活动并对取得】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!人,。给予:表彰和奖励 第五】条,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!土资源主管部门(】以下简?称国土资源主管部】门)负责本行政区域!。内地:。质,环境保护的》监督管?理并组织实施—本条例 县以上人民!政府发展与改—革、财政、》环境:保护、水行政—、,农,业、:林业、气象、—。建设、交通、旅游】等有关部门按照【各自的职责做—好有关?的地质环境保护工】作 第六条 任何单!。位和个?。人都:有保护?。地质环境的义务对破!。坏地质?环境、造《成或者可《能,诱发地质灾害的行】为有权进行举—报 第二章 地【质环境?保护:规划和项目管理【。 第七?条 县?以上人民政府—应当根据《上一级人民政府的】地,质环境保护》规划组织编》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!。环境保护规》划并:纳入本地区国—民,经济: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!跨行政区域的地【质环境保护》规,划由: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!政府组织编制 【第八条 地》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!包,括地质环境现—状及问题、矿山地质!环境恢复《治理、开采矿泉水和!地热:水的地质《环境保护、》地质遗迹保护、地】质环:境监测、《地质灾害防治—等内容 《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!政府:。编制的土地利用总】体规划、《城乡建设规划、矿产!。资源开发利用规【划以:及水利、铁路、交】通、旅游、能源等建!设规划应当》符合地质环境—保护的要求同级国土!资源主管部门应当】。对上述规《。划的编制提供—相关地质环境及保】护的论证意见 【第十:条, ,县,以上国土资》源主管部门和—财政部门对》。由探矿?权、采?矿权使用费和—价款投入的矿—山地质环境》治理、地质遗迹保】护、:。地质灾害《治理等项《目(以下简称项目】)的立项《、,设计和投资预算组织!专家进行评审后审】批并按照职责做好项!目监管 项目设计、!投资预?算确定?后如遇特殊情—况确需调《整的应?当,按照相关程序审核】并报原批准机关【批准 第十一—条 由社会资—金,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!治理和地质灾—害治理项目可以根据!治理:的难易程《度和投入产出比【率给予投资人一定】年限的治理》成果使?用权县以上国土资】。源,等有关主管》。。部门应当加强—监督和指导 第十】二条 ?项目管理实》行项目?法人制?、资:质准:入制:、招标?投标制、合同制、】工程监理制和—。工,程效果责任追究制】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!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!法规:的,规,定组织实施 项【目资金实行》专户管理专》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!十三条 《。项目:应当在规定的—。实施:期,。限内完?成由省?国土资源主》。管部门和《财,政部:门按照国家和省【有关规定组织—验收 第《三章 地质环—境保护措施 第一】节 矿山地质—环,境保护 第十四条】 依法?取得矿产《资源开采权的单位和!个,人(以下简称采矿权!人)应?当承担保护矿山地质!环境:。、防:治矿山?。地质:。灾害的义务》依,法做好水土保持、植!被恢:复和土地复垦工【作避:免或者防止发生【次生地质灾害— 开采矿产资源应】当遵守有《关环境保护和矿山】安全的法律、法规按!照国家?有关规定《处置废?水、废气、废渣、】废石和尾矿等废【弃物 ?第十五?条 :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!托,。具,有相:应资质的单位—进行矿山《。地质环境勘》查评价并编写矿【。。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!方案经专家评审【。确认:后报省国土资源【主管部门批准— 已投入生产的矿】山企业应当按照前】。款规定编制矿山【地质环境保护—和恢复治《理方案?报经省国土资源主管!。部门审批《后实施 采矿权人扩!大,开采规模、》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!采方式的应当—。。重新编?。制矿山地质环境保】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!。报原批准机关批准】 矿山地质环—。。境恢复治《理方案应当包括【下列内容 (一)矿!山基本情况》及地质?。环,。境现状; 》(二)矿山》地,质,环境勘查评》价对矿山地质—环境问题的分析、】预测:、评估的结论—性意见; (三)矿!山,地质环?境恢:。复治理?措施及其资金保障;! (四)矿山—地质环境恢复—治理:的经济、社会、环境!效益分析; (【五)国家规定的【。其他内?容 第十六条— 经过恢复治—。理的矿山地》。质环境应《当,达到下列标准 (】。一)破坏或》者废弃的《土,地达到可供利用的】状态; (二)对采!矿活动遗留的矿坑】、废石、《。尾矿等进行防—护处理达《到安全状态; (】三)地质灾》害隐患得到有效【排除; (四)【各类废?弃物处置《达到国家规定标准;! (五)采场和矿山!固体废弃物堆—放场的植被得到恢】复;: (六?)矿山地质环境【恢复治理《方案和矿山地质【环境恢复治》理保证书(以下简称!保证书)中》承诺:的,义务:全面履行 对具有】观赏:、科研?价值的矿山遗迹【鼓励开发为地—质,地,貌景观保护区、【旅游区或者矿山公】园 第十七条 【采矿权人应当根据】。矿山地?质环:境恢复治理方案中】确定的各项责任和其!他法定义务与县以】上国土资源主管【部,。门签订保证》书 第十《。八条 保护和恢【复,矿山地质环境实【行矿山地质环境【。恢复治?理保证金(以下简称!保证金)制度 保证!金是采矿权人预【交的用于依》法,。履行:矿山地?。质环境恢复治—理义:务的预备金保证金】数,额由县以上国土资】。源主管?部门按?照不得?低于: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!复所需费用》。核定由采矿权人【。一,次性预提或者—分年度预《提,按规定存入》财政部门指》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!账户并列《。入采矿?成本实行采矿权人】所有政府监管专【款,专用 保《证,金,缴存标准和管—理的具体办》法由省财政部门【。会同国土资源、环】境保:护部门?制定报省人》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!第十九条《 采矿权人应当在】领取采?矿许可证或》者,进行许可证年检时】向所在地国土资源】主,管部门提交保—证书和?缴存保证金》的凭据 未按—。本条例规定进行矿】山地质环境》勘查评价并编制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】治理方案、未签【订保证书或者未【缴存保证金的县以上!国土:资源:主管部门不予办理】采矿:。权审批?。、年检?、扩储等相关—手续: 第二十条 采矿权!人应当?根据已经确认的矿】山,。地质环境勘查评【价、矿山地》质环境恢复治理方】案和保证书的要求对!因采矿活动》。破坏的矿山地—质环境实《行,分阶段治理或—者集中治理》 县以上人》民政府应当组—织国:土资源?。、环境保《护等部门对》管辖范围内》的矿山地质环境【恢复:治理状况进行监督检!查, 无责任《人的灭失矿山的地】质环境恢复治理【由县以上人》民政府组织》本级国土《资源主管《部,门及有关单位根【据实际情况和条件】区分轻重缓急分【期实施 第二十【一,条 采矿权人完成阶!段性或者全部地质】环境:恢复治理工作的均可!申请检查验收—经省国土资源、【环境保护、财政【等部门现场》验收合格《的退回已经缴存【的保证?金,本息;?经验:收不合格《的由省国土资源【主管:部门责令《限期治理达标未按】要求治理或者逾【期仍未治《理达标的《由,县以上国土资源【主管部门组》。织治理所需费用从保!证金中支付超—出部分由《采矿权人承担 第】二十二条 采—矿权人对因采矿而挖!损、塌陷《、,。压占的土地》进行治?理后可用于耕—。种的经验《收可:以依法折抵》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!。指标;从《废石、?尾,矿中: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!法减免矿《产资源补《偿费 第《二十三条 采矿权人!。开采矿产资源—过程中造成》严重地质环境破【坏或者诱《发地质灾《害的应当立即—停止采矿活动采取】。。必要的恢复治—理,措施并及《时向所在地县—以上:国,土资源主管部门报】告 采剥《、削坡和堆放—尾矿、废《渣应当?按照开采《方案和治理方案执行! 采矿、《。选(洗?),矿形成的废液和污水!应当按照有关—规定进行处理—。达标排?放 :。第二十四《条 采矿《权人向所《在地县以上国土资】源主管部门报送的】矿,产资源开《发利用情况年—度,报告应当《包括矿?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内!。容 第二节 开【采矿泉水、地热水的!。。。地质环境保护 第】二十五条 开采矿泉!水、地热水》的应当在取》得取水许可证后【到,省国土资源主—管,部门办?理采矿登记并—按,规定进行《。年检 ?第二十六条 开采矿!泉水、?地,热水应当进行地【质环境勘查评价【。采矿权人应》当按照水《。源地保护规划做【好水源?保护和卫《。生,防护工?作并接?。受有关主管部—门的监督管》。理 地热水》资源利?用后应当《进行达标排放或者采!取达标回灌 —第二十?七条: 采矿权人开采【矿泉水、地热水应】当按照省国土资【源主管部《门批准的开采方【案进行适《。时对水位、水量、水!温、水质等情—况进行动态》监,测并接?。受发证机《关的监?督管理 第三节 】地质遗迹保护 【第二:十八条?。 地质遗《迹是指在地球演化】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!由于各种内外—动力地质作》用形成、发展并遗】。留下来的不可再生】的地质自然遗—产 下列地质遗迹】应当:按,照国家?和省的有关规定【设立地质遗迹自然】保护区或者地—质公园?予以:保护和利用》 (一)具有重大科!。学,研究价值的地—质构造、地质剖面】、重要的古生物化】石分:布区; 《(二)具有》重,大科学研《究和观赏价值的【火山、瀑布、—岩洞、?石林、?岩体等奇特地质【景观和岩石、矿物的!典型产地; (三)!具,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!型地质灾害遗迹;】 (四)《法,律、法?规和规章规定应【当建:立保护区的其他地质!。遗迹: 地质遗迹自—然保护区和地质【公园(以下》统称地质遗》迹自然保护区—)可以?根据实际情况分为核!心区:、,缓,冲区和实验区 【第二十?九条 对《地质遗迹《自然保护区和—分,布,在风景名胜》区、森林公园或者】。。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!内的地质遗迹—以及:独立:存在、具有保护【价值的地质》遗迹所在地县以上】人民政府及有关【主管部门或者机构】应当配备专》业人员并采取有效措!施加:以保:护所需经费由所在地!人民政府《承担 第三十条 禁!止在:。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!保护范?围内从事开》矿、采石、取土【、放牧、垦荒、伐】木以及?其他对地质遗—迹有损坏《的活动 禁止在地质!遗迹自然保》护区:和其他地质遗—迹保护范围内建【设,对地质遗迹有影响的!建筑:设施经批准已—。建成并?对地:质遗迹造成污染或】者破坏的建筑设【。施由所在《地国:土资源主管部—门责令限期治理或】。者采:取补救措施》;,确需:拆迁的由所在地人民!政府依法予》以安置或者补偿 】第三十一条 —单位或者个》人,因教学科研的目的】需要进入地质遗迹】自然保护区的—缓冲区?从事非破坏性—的科学?研究、教学》实习:和标本采集活动的】应当向地质遗迹【自然: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!申请:和活动计《划并依法报》批 从事前款活动形!成,的总:结或者?。活动成果的》副,本应当提交》地质遗迹自》然,保护区?管理机构《。存档 第三十—二,条 在?地质遗?迹自然保护区内【组织旅游活》动,应当按照依》法批准的方》案进行进入》地,质遗迹自然保护【区旅游的单位和个人!应当遵守地质遗迹自!然保护区的管理规】定, 严禁开设与地质】遗迹:自然保?护区保护方向不【一致的旅游项—目 第四章 地质环!境监测? 第三十三条— 省国?土资源主《管部门应当建—立和完善全省—地质:。环,境监:测网络设置相应的监!测设施对地》下水、矿泉水—和地热资源、—地质遗?迹以及城镇、村庄】、矿:山等重点地区—的地:。质环境和《地质灾害进行—。监测 省国》土,资源主管部》门负责?编制全省《地质环境监测—网络发展规划统一协!调区域性和专门性地!质环境监测网—络的部署《统一制定技术—要求组织开展地质】环境监测工作和【。成果:资料汇总并定期发】布全省地《质环:境状况公报》 第三?十四条 县以上国】土资源主管部门负】责本行?政区:域,内的地质环境监【。。测工作并接受—上级国土资》源主管部门》的业务指导》 单位和个人—应当对地质》环境监测工作给【予支持?和,配合不?得拒绝和阻挠 第】三十五?条 :任何单?位和:个,人不得侵占、损毁或!者擅自移动地质【环境监测设》施和标志 第三十】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!府有关部门应当依】法监测地下水水【位、水量、水质和】水温动态防止地下】水过:量开:采和污染并组织【编制通报和年度【报告: ,省水行政主管—部门划定地下—水超采区和禁采区】应当征?。求省国土资源主管】部,门的:意见: 第:五章 地质灾害防治! 第三十七条 【县,以上国土《资,源,主管部门应》当根据地质》灾害:现状按?照国家规《定编:制,年,度地质灾害防灾预】案报同级人民政府】批准后组织实—施 第三十八—条 除?地震:灾害预报外地质灾害!长期预报和重—要灾害点的中期预】报,由,省国土资源主管【部门提?。出,并划:定地质灾害危险区】和易发区;》短期预?报和一般灾》。。害点的中期》预报由市《(行署)国土资【源,主管部门提出;【临,时灾害预《报由所在地县以上国!土资源主管部门【会同气象《部门提出 》各类地质灾害预【报均应报《经同:级,人民政府《同意后发布任何单】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!布 第?三十九?条 县以上国土资源!。主管:部门负责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】边界设置警》示标志 《禁止侵占、移动、损!毁地质灾《害危险区标志和地质!灾害防治工程设施标!志;确需变》动,或者拆除标志的【应当:征得:设立部门或者防治工!程验:收部门的同》意 第四十条 【新,建、改建、扩建铁】路、公路《、港口、机场、【水,库、地下工》程、大型厂》矿以及城镇、村庄迁!。建选址等《影响地质环境—或者地?质环:境可能对其产生【影,响的建设项》目,应当进?行地:质环:境勘查评价和地【质灾害危《险性评估并》履行规定的审批程】序 建设《项目开工后项目所在!地国土资源主—管部门应当加强【建设项目对地质环境!影响的监督和检查】 第四十一》条 禁止在易—发生山?体崩塌、滑》坡,。、泥石流等地—质灾害的《危险:区内:从事采矿、爆破、进!行工程建设》、伐木、垦荒、削坡!、引排水、堆放渣石!、弃:土以及从事》其他可?能诱发地《质灾害的活》动 第四十二条【 ,县以上国土》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!织有关?。部门进行地质—灾害诱?发或者形成原—因的:认定:有关单位因地质灾害!治理责任认定发生】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!商,解决;协商不成的报!请争议各方共同的上!。一级人民政府—裁决 人为》活,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!诱发者承担治—理,。责任:自然:因素形成的》地质灾害由》所在地县以》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! 第四十三》条 :依,法取:得相应资质从事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!和地质灾害防治【工程的勘查、设计、!施工、监理》的单位(以》下简称资质单—位)在承担相关业务!前应:当携带资质证书(副!本)及?工,程情况说明》到县以上国土资【。源主管?部门备案 》第四十四条 —资质单位应当建立】地质灾害《危险性评估或者防】治工程勘《查、设计《、施工、监理业务】手,册如实记载工作【。业绩和存在的问题】。作为资?质延续、升级的【必备材料 资—质单位应当遵—守相关行业自律【公约接受《工程所在地国土资源!主管:。部,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!十五条 《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!评估和地《质,灾害防治工程勘【查,、设计、施工—、监理的人员应当】定期参加《相,应的业务《培训和考试 第六】章 法?律责任 第四—十六条? 本:条例规定的》行政处罚由县以上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】实施 第四十七【条 违反本》条例第十四条第一】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!、第二款规定的责】令停:止违法行为限—期采取补《救措施并处以50】00:元,。以上2万元》以下的罚款》;情节严重的处以2!。万元以上10万元以!。下的:罚,。。款并:可暂扣?其采矿许可证 第】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!例第二十条第一款】、第二?十四条、第二十六条!第一款?、第:二十七条《、第三?十,四条第?二款规定《的责令限期》。改正并给予》警告;逾期不改正或!。者拒绝、阻挠—主管部门依法实施】监督检查的》处以3?0,00元以上1万元】以下的?罚款 第《四十九条 违—反本条例《第,三十:五条、第三十—九条第二款规定的】责令限期恢复原【状或:者赔偿损失》。并处以5000元以!上3万元《以下的?罚款;构《成犯罪的依》。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第五十条— 违反?本,条例第四《十三条、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!令限期改正》并给予?。通报;?逾期:不改的处1万—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!十一条 违反本【。条例受到《行政处罚或者被责】令限期?改正的单位及其法】。定代:表人愈期未改—正或:者造成严重后—果,。。的县以上人》民政府或者》有关主管部门可【以,给予:通报批评并》取消其当年评—优资格或《者其他荣誉》称号: 第五十二条 县以!上,国土资源主》管部门和其他—有关部门违反本条】例规定有下》列行为之《一的对直《接负责的主管—人员和其他》直接: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!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《刑,事责任 (一)【。不依法履《。。行对地质《环境:保护的监《督管理职责或者对】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!不依法制止和查处】的; ?(二:。),将项:目资金?挪作他用《的;: (三)对依法应当!退回:的保:证金本?息未予?退,回或者将保证金挪】作他:用的; (》四)隐瞒《、谎报或者授意【他人隐瞒、谎—报地质灾害》灾情或?。者擅自发布》灾害预报《的;: (五)《其他玩忽《职守、失职渎职【、滥用职权、—徇私舞弊的行—为 第七章 —附 则 第五十【。三条: 法:律、行政《法规另有规》定的:从其规定 第五十】四条 本《条例自2009【年10月1》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