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:江省地质《环境:保护条例《
(:2009年》6月12日黑龙【江省第十一届人【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员—会第十?次会议通过》 根据2013【年12月13日黑】龙江省第十二届【人民:代,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第:七次会议关于废止】和修改<黑龙江省赌!博,处罚:条例:>等十九部》地方性法规》的决定?修正 根据201】8年4月26日黑】龙江省第十三—届,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第三《次会议黑龙江省【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关于废【止和修改〈》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!罚,条例〉等72部地方!性法规的决定—。第,二次修正)
—第,一章 总 则
【第一条 为保护【地质环境合理—利用地质环境—资源防治地质—灾害保障国家财产】和人:民生命?财产:安全促?进,经,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!展制定本条例
第二!条 在本省行政【区,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!发、地质环境保护】、地质灾害防—治以及其他》对地质?。。环,。境产生影响的活【动适:用本条例
》本条例?所称:地质环境是指人类】。活动所涉及》的,地表至地下的空间】环境以及地质遗【迹、地质灾害等【
,本条:例所称地质灾害【是指由于自然因素】或者人为活》动引:发的危害《人民生命和》财产安全的》山体崩塌、》滑坡、泥石流、地面!塌陷、地《裂缝、地面沉降【、地表生态改变【等与:地质作用《有,关的危害
第三【条 地质环境—保护应当坚持预【防为主政《府主导和社会—参与相结合谁开发】谁保护、谁破—坏谁治理、谁—。。投资谁受《益,的原则
第四—条 县以上人民政】。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!域内地质《环境保护工作的【领导组织和督—促有关部门、单位和!个人采取有效—措施保护、治理【和改善地质环境防】治地质灾害》
地质灾害多—发区的县《以上:人民:。政府应当将地—质灾害防《治所需经费列—入年度财政》预算
县《以上人?民政: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!鼓励和?支持地质环》境治理?。活,动并对取得》显著: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!予表彰和《奖励
第五条 县以!上人民政府国—土资源主管部门(以!下简称国土》资源:主管部门)负责本行!政区域内地质—环境保护《的监督管《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!
县以上人民政【府,发展与改革、财政】、,环境保护、水—行政、农《业、林业、气—象、建?设、交通、》旅游等有关部门【按照各自的》职,责做好有关》的地质环境保护工】作
第六条 任何单!。位,和个人?都有保护地质环境】的义务对《破坏:地质环境、造—成或者可能诱—发,地质灾害的》行为有权进》行举报?
第二章 》地质环?境保护规划》。。。和项目?管理
第《七条 县以上人【民政府应当》根据上一《级人民政府的—地质环境保护—规划组织编》制本:行政区域的地质【环境: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!区国民经济和社【会,。发展总体规》划跨:行政区域的地质【环境:保护规划由其—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!府组织编制
第【八,条 地质环》境保护规划应—当包括地质》。。。。环境现状及问题、矿!山地质环境恢复【治理、开《采,矿,泉水和地《热,水的地质环》境保护、地质遗【迹保护、地质—环,境监测、地质灾害】。防治等内容
第九】条 县以《上人:民政府编制的土地】利用总体《规划:。、,城乡建设规划、【矿产资源开发利【用规划以《。及水利、铁》路、:交通:、旅游、能源等建】设规划应当符合地】质环境保护的—要求同级国土—资源主管部》门,应当对上述规划【的编制提《供相关地《质环境及保》。护的论证意见—
第十?条 县以上国土【。资源主管部门—和财政部《门,对由探矿权、采【矿权:使,用费和价《款投入的矿山地【质环境治理、—地质遗迹保护、【。地质灾害治理等项】目(:以下简称项目)的立!项、设计和投资预算!组,织专家进行》评,审后审批并按照职责!做好项目监管—
项目设计、投资】。预算确定后》如遇特?殊情况确需调整的】应,当按照相关程序审核!并报原批准机关【批准:
第十?一条 由社会—资金投入的矿山【地质环境《治理和地质灾—害,治理项目可以根据治!理的难易程度和投入!产出比率给予投资】。。人一定年《限,的治理成果使用权县!以上国土资源等有】关主管部门》应当加?强监督和《指导
第十》二条 项《目管理?实行项目《法人制、资》质准入?。制、:招标投标制、—合同制、工程监理制!和工程效果责任【追究制
项目主管部!门,应当:依照国家有关—法律、法《规的:规,定组:织实施
《项目资金实》行专户管理专款专】。用单:独核算
第十三【条, 项目应当在规定】的,实施期限内完成【。由省国土资源主【管部门和财政部门】按照国家和》省有关规定组—织验收?
第三?章 地质环境保护】措施
第一节 矿山!地,质环境?保护
?第十四条《 依法取《。得,矿产资源开采权的】单位和个人(以下】简称采矿权人)应】当承担保护矿山地】质环境、防治—矿山地质灾害的【义务依法做好—水土:保持、植被恢复和】土地复垦工作避免或!者防止发生次—生地质灾《害,
开采矿产资源【应当遵守《有关环境《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!律、法规《按照国家有》关,规定处置废水、废】气、废渣《、废石和《尾矿等废弃物
第】十五条? 采矿权申》请人应?。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!的,单,位进行?矿山地质环境勘查评!。价并编写矿山地质】环境:。恢复治?。理方案?经,专家评审确认—后报省国土资—源主管部门批准【
已投入生产—的矿山企业应当按】照前款规定编制【矿,山地质环境保—护和恢复治理方案报!经省国土《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!实施
采矿权人扩大!开采规模、变更矿区!范围:或者开采《方式的?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!质环境保护》。与治理?恢复方案并》报原批?准机关批准
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】治理方?案应当包括》。下列内容
(一)】矿,山基本?情况及地质》环境现状《;
:。(二:)矿山地质环境【勘查评价对矿山【地质:环境问题《的分析、预测、评】估,的结论?性意见;
(三)矿!山地质环境恢复【治,理措施及《。其资金保障;
【(四)矿《山地质环境恢复治】理,的经济、社会、【环境效益分析;
(!五)国家规定的其他!内容
第十》六条: 经过恢复治理的矿!山地质环境应当达到!下列标?准
(?一)破坏或者—废弃的?土地达到可》供利用的状》态;
(二)对采】矿活动遗《留的矿坑、废—石、尾矿等进行防】护处理达到安全状态!;
(三)地—质灾害隐患得—到有效排除;
【(,四):各类:废,弃物处?置达到国家规定标准!;
(五)采—场和矿山固体废弃】物堆放场《的植:被得到恢《复;
?(六:)矿山地质环境恢】复治理方案》和矿:山地质环《。境恢复治理保证书】(以下简称保证书】)中承诺的义务全】。面履:行
对具有观赏、】科研价值的矿山遗】迹鼓励开《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!护区、旅游区—或者矿山公园
【第,十七条 采矿权【人应当根据矿山【地质:环境恢复《治理方案中确—定的各项责任和【其他法定义务与【县以上?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!。订保:证书
第《十八条 保护和恢】复矿山?地质环境实行矿山】地,质环境?恢复治理保证金(以!下简称保证金)制度!
保证金《是采矿权《人预交的用于依法履!行矿山地质环境恢】复治理义务的预【备金保证金数额由】。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!部门按?照不得?低于矿山地质环境】。。。治理恢?复所需费用》核定由采矿权人【。一次性预提或者【分,年度预提按规定【存入财政《部,。门指定银行开设的】保证金账户并—列入采?矿,成本实行采矿权人】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!用
保证金缴—存,标准和管理的具体办!法由省财政部—门会同?国土资源、环境【保护部门制定报省】人民政府批准后执】行
第十《九条 采矿》权人应当在领—取采矿许可证或【者进行许《。。可证年检时向所在地!国土:资源主?管部门提交》保证书和缴存保证】。。金的凭据
》未按本条例规定进】行矿:。山地:质环境勘查评价并】。编,制矿山地《质环境恢复治理方】。案、未?签订保证书或—者未缴存保证金【。的县以?上国土资源主管【部门不予办》理采矿权审批—、年检、扩储等相】关手续
第二—十,条 采矿权》。。。。人应当根据已经确】认的矿?。山地质环境》。勘查评价、矿山地质!环境恢复治理—方案和保证》。书的要求《对因采?矿活动破《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实!行分阶段治理或者】集中:治,理
县以上人民【政府应当组织—。国土资源《、环:境保护等部门对管】辖范围内的矿山地】质环境恢复》治理状况进行监督检!查,
无:责任人的《灭失矿?山的地?质环:境恢复治理由县以上!人民:政府组织本级国土】资,源主管部门及有【关单位根《据实际?。情况和条《。件,。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实!施
第二《十,一条 采矿权人【。完成阶?。段性或者全部地质】环境恢?。复治理工作的—均可申请检查验【收经省国土资源、环!境保护、财》政等部门《现场验收合》格的退回已经缴存】的保证金本息—;,经验:收不合格的由省【国土:资源主?管部:。门责令限期治—理达标未《按要求治理或—者逾期?仍未治理达标—的由县以上》国土资?。源主管部门组织治】理所需费用从保证金!中,支付超出部分由采】矿权人?承,。担
:第二十二条》 采矿权人对因采】矿而挖损、塌陷、压!占的土地进》。行治:理后:。可用于耕种的经【验,收可以依法折抵【建设占用耕地的补】偿指标;从废石、尾!矿中:回收矿产品的可【以,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!偿费
第二十三【条 采?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!过程中?造成严重《地质环境破坏—或者诱发《地质:灾害的应当立—。即停止采矿活—动采:取必要的恢复治【理措施并及》时向所在《。地县以上国土资源主!管部:门报告?
采剥、《削坡和堆放尾—。矿、废渣《应当:按照开采方案—和治理方案执—行
采矿、》选(洗)矿形成【的废液和污》水,应当按照有关—规定:。进行处理达标排放】
第二十四条— 采矿权人向所在】地,县以上国土资源主】。管部:门报送的《矿产:资源开?发,利用情况年度—报告应当包括矿【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内!容
第二节 —开采:矿泉水、地热水【。的地质环境保护
第!二十五?条 开采矿泉—水、:地热水的应当在【取得取水许可证后到!省国土资源主—管部门办理采—矿登记并按规定【进,行年检
第二十【六条 开采矿泉【水、地热水》应当进行《地质环境《勘查:评价采矿权人应当】按照水源地保护规】划做好水源保—护和卫生防护工作并!。接,受,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!管理
地《热水资源利用—后应:当进行达标排—放或者采取达标回灌!
第二十七条 【采矿权人开采矿泉】水、地热《水应当按照省国【。土资源主管部—门批准的开采方案】进行适?时对水位、水—量、水温、水质等情!况进行动态监测并】接受发证《机,关的监?。督管理
第三节【 地质遗《迹保护
第二十八】条 地质遗迹—是,指在地球《。演化的漫长地质【历史时期由于—各种内外动力地质】作用形成、发展并遗!留下来的不可再生】的地:质自然遗产
下【列地质遗迹应当按】。照国家和省的—。有关规定设立地【。质遗:迹自:。然保护区《或者地质公园予以】保护和利用》
(一)具有重大科!学研:究价值的地质构造、!地质剖面、重要的】古生物化《石分布区;
(二】)具有重大科学研】。究和:观赏价值的火山、瀑!布、岩洞、石林、】岩体等奇特地—质景观和《岩石、矿物》的典型产地;—
,(三)具有科学研】究意义的典型地质】灾,害遗迹;
(四)】法律、法规》和规章规定应—当建立保护区的【其他地质遗迹
地】质,遗迹自然《保护区和《地质公?园(以下统称地【质遗迹自《然保护区《)可以?根据实际情况分为】核心区、缓》冲区和实验》区
第二十九条 】对地质遗迹自然【保护区和分布在【风景名?胜,区、森林公园或者其!他类:型自然保《护区内的地质遗迹以!及独:。立存在、具有—保,护价值?的,地质遗迹《所,在地县?。。以上:人民政府《。及有关主管部—。门或者?机构应当配》备专:业人员并采取有【效措施加《以保护所需》经费由所在地人民】政府承担
第三十】。条 禁止在地质遗】迹自然?。保护区保《护范围内从事开矿、!采石、取土、放牧】、垦荒?、,伐木以及其他对地】质遗迹有损坏—的,活动
禁止在地【质遗迹?自然保护区和其他地!质遗迹保护范—。围内:建设对地质遗迹有影!响的建筑设施经【批准已建成》并对:地质遗?迹造成污染或者【。破坏的?建筑设施由所在【地国土资《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!治理或者采取—补救措施《;确需拆迁的由【所在:地人民政府依法【予,以安置或者》补偿
第三十一【条 单?位或者个人因—教学科?研的:目的需要进入—地,质遗迹自然保—护区的缓《冲区从事非》破坏:。性的科学研》究、教学实习—和标本采集活动【的,应当向地质》。遗迹:自然保护区管理【机构提交《申请和活动计—。划,并,依法报?批
从事《前款活动《形成的?总结或者活动成果】的副本应当提交地】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管!理,机构存档《
第三十二条 在地!质遗迹自然保—护区内组织旅—游活动应当》按照依法批》准的方案进行进入】。地质遗迹自然保【护区:旅游的单位》。和个人应当遵守【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!的管理?规定
严禁开设与地!质遗:迹自:然保:护区保护《方向不?。一,致的旅?游项目
第》四,章 地质环境监测】
第:三十三条 省—国土:资源主管部》门应当建立和—完善全?省地质环境监测网】。络设置相应的—监,测设施对地》下水、矿泉水和地热!资源、地《质遗迹以《及城镇、村庄、【矿山等重点地—区的地?质环境和地》。质灾害进《行监测
《。省国土资源》主,管部门负责编—制全省地质环—境监测网《络发展规划统一协】调区域?性和专门性地质环】境监测?网,络的部?署统一制定技术【要求组织开展—地质环境《监测工作和》成果资料汇总并【定期发布全省地质】环境状况公报
【第三十四条 县以】上国土资源主管部】门负责本行政—区域内的地质环境】监测工作并接受【上级:国土资源主管部【。门的业务指导—
单位和《个人应当对地质【环境监测工作给【予支持和《配合不得拒绝和【阻挠
第《三十:五,。条 任何单位和个】。人不得侵占、损毁】。或者擅自移动地【质环境监测设施和】标志
第三十六【条 县以《上人民政府》有关部门应当依【法监测地下水水【位、水?。量、水质和》水温动态防止地【下水过?量开采和污》染并组织编》制通报?和年度报告
省【水行政?主管部门《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!禁采区?应,当征求省国土资源主!。管部门的意》见
第五章 —地质灾害防治—
第三?十七条 《县以:上国土资《源主管部门应当根】据地质灾害现状【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年!度地质灾害防灾预】。案报同级人民政【。府批:准后组织实施
【。第三十?八条 ?除地震?灾,。。害,预报外地质灾害长】期预报和重要灾害】点的中?期预报由省国—土资源主《管,部门提出《并划定地质灾害危】险区和易发区;短】期预报和一般灾害】点,的中期预报由市【(行署)国土资源主!管部门提《出;临?。时灾害预报》由所在地县以上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!同气象部《门提出
各类地【质灾害预报》均应报经同级—人民政府同意—后,发布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得擅自发】。布
第三十九条 】县以上国土》资源主管部门负责】在地质灾害》危险区边界设—置警示标《志
禁止侵》占、移动、》损毁地质灾害危险区!标志和地质灾害【防治工程《设施标志;确—需变动或《者拆除标志的应当征!得设:立部门或者防治工程!验收部门的同意
第!四十条 新》建、改建、扩建【铁路、公路》、港口、机场、水库!、地:下工程、大型厂【矿以及城《镇,、村庄迁建选—址等影响《地质:环境:或者地质环境—可能对其产》生影响的建设项【目应:当进行?。地质环?境勘查评价和地质灾!害危险性评估—并,履行规定《的审批程序
建设项!目开工后项目所在】地,国土资源主管部门】应当加?强建设?项目对地质环境影响!的监督和检查
第】四十:一条 禁止在—易发生山体崩塌【、滑坡、泥石—流等地质灾害的危】险区:内,从事采矿、》爆破、进行工程【建设、伐《木、垦荒《。。、削:坡、引?排水:、堆:放渣石、弃土—以及从?事,其他可能诱发地质灾!害的活动
第四十二!。条 县?以上国?土资源?主管部门负责—组,织,有关部门进行地质灾!害,诱发或者形成原【因的认定有关—单位因地质》。灾害治理责》任认定发生争议的由!争议双方协商解决;!协商不成的报请争议!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!民,政府裁决《
人为活动》诱发的地《质,灾,害由诱发《者承担治理责任【自然因素《形成的地质灾害由】所在地县以上—人民政府组织—治理
第四十三条 !依法取得相应资质】从事地质灾害危险】性评估?和地质灾害》防治工程《的勘:查、设计、》施工、监理的—。单位(?以下简称资质单位】)在:承担相关业务—前应当?携带资质《证书:(副本)及工程情】况说:明到:县以上国土资源【主管部门《备案
第四十四条 !资质单位应》当建立?地质灾害危》险,性评:估或者防治工程勘查!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!业务手册如实—记载:工作业?绩和存在《的问题作为资质【延续、升级的必备】材料
资质单—位应当遵守相—关行业自律公约接受!工程所在地》国土资源主管部【门的监?督检查?
,。第四十五条 —从,事地质灾害》危险性评估和地质】灾害防治工程勘查、!设计、施工》、监理的人员—应当定期参加—相应的?业务培训和考试
第!六章 法律》责任
第四十六条】 本条?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!。县以:。上国土资源主—管部门实施
—第四十?七,条 违反《本条例第十四条第】一款第二十三条第】一款、第二》款规定的责令停【止违法行为》限期采取补救措施】并处以5000【元以上2万》元以下?。的罚款;情节严重】的处以2《万元以上10万【元以下?的罚款并可暂—扣其采矿《。许可证
《。第四十八条 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!第一款、《第二:十四条、第二十六条!第一款?、第二十七条—、第三十四条第二款!规定:的责令限期改—正并给予警告;【逾期不改正或—者拒绝、阻挠主【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!检,查的处?以3000元—以上:1,万元以下的罚款
第!四十九条 违反【本条例第三十五条】、第三十九条第二】款规定的责令—限期恢复原》。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!以5:000元以上—3万元以下的—罚款;构成犯—罪的依法追究—刑,事责:任
第五《十条 违反》本条例?第四十三条、—第四十四条》规定的责《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!报;逾期不改的处1!万元以下的》罚款
第五十一条】 违反本条例—受到行?。政处罚或者》被责令限期》。改正的单位及其法定!代,表人愈期未改正或】者造成严重》后果的?县以上人民政府或】者,有关主管部门可以】给予通报批评并【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!或者其他《荣誉称?号
:第五十二条》。 ,县以上国《土资源主《管部门和《其他有关部门—。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!列行为之一的对【直接负责的主—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!任人员依法给予行】政处分?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
(一)!不,依法履行对地质环境!保护的?监督管理职责或【者对破坏地质—环境的行为不依【法制止和《查处的;
(二【)将项目资金—挪作他用的;
(三!)对依法应当—退回的?保证金本《息未予退回或者将保!证金挪作他用—。的;
(四》)隐瞒、谎报—或者授意他人隐瞒、!谎报地质灾害灾【情或者擅《自发布灾害预报的】;
(五)其—。他玩忽职守、失职】。。渎职、滥《用,职权、徇私》舞弊的行《为
第七《章, 附 则
第五十】三条 法律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!。的从其规定
—第五十四条》 本条例自200】9年10月1—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