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!护,条例
(2009】年,6月12日黑龙江】省第:十,一届人民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第,十,。。次会议?通过: 根据2《013年《12:月13日黑》。龙江省?第十:二届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员会第】七次会议关》。于废止和修》改<黑龙江省赌博】处罚条例>等十【九,部地方性法》规的决?定,修正 根据20【18年?。4月26日黑—龙江:省第:十三届人《民代表大会常—务,委员会第三次—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!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关于废止】和修改?〈黑龙江省统计监】督处罚条例〉等【72部地方性法规】的决定第二次修正)!
,第一章 总 —则
第一条 为保】护地质环境合理【利用地质环境资【源防治地质》灾害保障国家财产和!人民生命财》产安全促进经济和】社会的可持续—发展:制定本条例
第【二条 在本省行【政区域内从》事矿产资源开发、】地质环境保护、地质!灾害:。防治:以及其他对地质【环,。。境产生?影响:的活动适用》本条例
本条—例所称地《质环境是指人—类活动所涉及—的地表至地下的【空,间环境以及地质遗】迹,、地质?灾害等
本条例【所称地?。质灾害是指》由于自然因》素或者人为活动【引发的危害人—民生命和《财产安全的山体崩】塌、滑坡《、泥石?流、地面塌陷、地】裂缝、地《面沉降、地表—生态改变等与地质作!。用有关的危害
第】三条 地《质,环境保护应当坚【持,预防为主政》府主导和《社会参与《相结:合谁开发谁保护、】谁破坏谁治》理、谁投资谁受益的!原,则
第四条 县以】。上人民政府应当加】强本行政区域—内,地,质环境保护》工作:的领导组织》和督促有关部门【。、单位和个》人采取有效措—施,保护、治理和改善地!质环境防治地质灾】害
地质灾害—多,发区的县以上人民】政府应当将地—质灾害防治所—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!预算
县以上—人民政府应当制【定优惠?政策:鼓,励和支持地质环境】治理活动并对—取得:显著成绩的单—位,和个人给予表彰【和奖:励
第五条 县以上!人民政府《国土资源主》管,部门:(以下简《称国土资《源主管部门)负责】本行:政区域内地质环【。境保:护的监督管》理并组?织实施本条》例
县以上》人民政府发》展与改革、财—政、环境保护、【水行:政、农业、》林业、气象、建设、!交通、旅《。游等有?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!。责做好有关的—地质环境保护—工作:
,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!个人都有保护地质】环境的?义务:对破坏地《质环境?、造成或者》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!行为有?权进:行举报
第二章【 地质环境保—护规划和项目管理】
第七条 县以【上,人民政府应当根【据上一级人民政【府的地?。质环境保护规划【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!的地质环《境保护规《划并纳入本地区【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!总体规划《跨行政区域的地质】环境保?护规划由《其共同的上一级【人,。民政府组织编—制,
第八?条, ,。地质:。环境保护规划应【当包括地《质环境现状及问题、!矿山地质环境恢【复治:理、开采矿》泉水和?地,热水:的地:质环境?保护、地质遗—迹保护、《地,质环境监《测、地质《灾害防治等内—容,
第九条 》县以上人民政府编制!的土地利用总—体规划、城乡—建设规划、矿产资】源开发利用》规划以及水利—、铁路、交》通、:旅游、能源》等建设规划应当【符合地质环》境保护的要》求同:级国土资源主管部】门应当对上述规【划的:。编制提供相》关地质环境及保护的!论证意见
第十【条 县以《。上国土资源主—管,部门:和财政?部门对由探》矿权、采矿》权使用费《和价款投入的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、!地质遗迹保》护、地质灾害治理等!项目(以下》简称项?目)的立《。项、设计和》投资预?算,组织专家进行评【审后:审批并按照职责【做好项目《监管
项目设—计、投资预算—确,定后如遇特殊情【况确需调整的应【当按照相关程序审核!并报原批《准机关批准
第十】一条 由社会资【金投入的《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】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!可以根据治》理的难易程度—和投:。。入产出比率给予【投资人一定年限的治!理成果使用权县以】上国土资源等有关主!管部门应当》加强监督和指导【
第十二条》 项目?管,理实行项《目,法人制、资质准【。入,制、招?标投:标制、合《同制、工程》监理:制和工程效果责【任追究制
项目主】管部门应《当,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】、法规的规》定组织实《施
项目《资金实行《专户管理专》款专用单独核算
】第,十,三条 项目应—当在规定《的实施期限内完成】由省国土资》源主管部门和—财,政部门?按照:国家和省《有关规定组织验收】
第三章 地质环境!保护措施
第一【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!护
第十《四条 依法取得矿产!资源开采权》的单位和个人—(,以,。下简:称采:矿权人?)应当承担保护【矿山地质环境、【防,。治矿:。山地质灾害的义务】依法做好水土—保持、植被》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!避免或者防止—发生次?生地质灾害
—开采矿产《资源应当遵守有【关环境保护和矿【山安全的《法律、法规按照国】家有关规定》处置废?水、废气、废—渣,、废:石和尾矿等废弃物
!。第十五条《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!委托具有相应资质】的单位进《行矿山地质环境【勘,查评价并编写矿山】地质环境《恢,。复治理方案经专【家评审确认》。后,报省:国土资源主管—部门:批准
已《投入生产的矿山【企业:应,当按:。照前款规定编制矿】山地质?环境保护和恢复【治,理方案报经省国【土资源主管部门审】批后实施
采—矿权人扩大》开采规模、》变更: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!式的应当重新编【制,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!治理:恢复方案并报原批】准机关批准
矿山】地质环境恢复治理】方案应当包括下列】内容
(《一)矿山《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!现状:;
(?二)矿山地质环【境勘查?评价对矿山地—质环境问《题的分析、预测【、评估的结》论性意见;
—(三)矿山地质环境!恢,复治理措施及其资】金保障;
(四)矿!。。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!的,经济、社会、—环境效益分》析;
(五》)国:家规:。定的其?。他内容
第十六【。条 经过恢》复治理的矿山地质环!境应当达《到下列?标准
(一)破坏】或者废弃的土—地达到可供利用的状!。态;
?(二)对《采矿活动《遗,留的:矿坑、废石、尾【矿等进行防护处理达!到安全状态》。;
(三)》地质:灾害隐患得到有效排!除,;
(四)各类【废弃物处置达到国家!规定标准;
—(,五)采场和矿山固体!废弃物堆放场的植被!得到恢复;
—。(六:)矿山?地质: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!矿山地质《环境:恢复治理保》证书:(以下简称保—证书)?中承:。诺的义务全面履行
!对具有观赏、—科研价值《的矿山遗迹鼓—励开发为《地质:地貌景观保护区【、旅:游区或者矿山—。公园
第十七条【 采矿权人应当根】据矿山地质环境【恢复治理方案中确】定的各项责任和其】他法定义务与县以上!国土资源主管部【门,签订保证书
第十】八条 保护和恢【复矿:。山,。地质:环境:实行矿山地质环境】恢复治理保》证金(以《下简称?保证金)《制度:。
保证金是采矿权人!预,。交的用于《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!境恢复治理义务【的预备金保证金【数,额由县以《上国土?资源:主管部门按照—不得低?于矿:山地质环境》治理恢?复所需费用核—定由采矿《权人一次性》预提或者分》年度预提按》规定存入财政部【门指定银行开设的保!证金账户并》列入采?矿成本实《行采:矿权人?所,有政府监管专款专】用
:保证金缴存标—准和管理的》具体办法由省财政】部门会同国土资源】、环境保护部—门制定报省人民【政府批准《后执行
第十九【条 采?矿,权人应当在》领取采矿许可证或】者进行许可证年【检时向所在地国土资!源主管部《门提交保证书和缴】。存保证?金,的凭据
未按本【条例规定进行矿山】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并!编制矿山地质环【境恢复治理》方,案、:未签订保证》书,或者未缴存》保证金的《县以上?。国土资源主》。管部门不予办—理,采矿权审批》、年检?、扩储等相关手续】
第二十条 —采,矿权人应当根据【已,经确认?的矿山地质环境勘查!评价、矿山地质环境!恢,复治理方案和—保证书的要求对因】采矿活动破坏—的矿:。。。山地质环《境实行分阶段—治理或者集中治理】
县:以上人民政府—应当组?织,国土资?源、: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管!辖范围内的矿山【地质环境恢》复治理?状况进行监督—检查
?无责任?人的灭?失矿山的地质—环境恢复《治理由县《以上人民政府—组,织本级国土资源主】管部门?及有关单位》根据:实,际情况和条件区分】轻重:缓急分期实施
第二!十一:条 :采矿权人完成阶段性!或者全部《地质环境恢复—治理工作的均可申请!检查验?收经:省国土资源、环【境保护、财》政等部门《现场验收合格的【退回已经缴》存的:保证金本息;—经验收不《合格的由省国—土资源主管》部门责?令限期治理》达标:未按要求治理—或者逾期仍未—治理达标的》由县以上《国土:资源主管部门组织】治理所需费》用从保证金中支【付超出?部分:由采:。矿权:人承担
第二—十二条 采》矿权人对因》采矿而挖损、塌陷】。、压占?的土地进行治理后可!。用于耕种的经验收】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!用耕地的补偿指标;!从废石、尾矿中回】收矿产品的可—以依法减免矿—产资源补偿费—。
第二十三条— 采矿权人》开采矿产资》源过程中造成—严重地质环境—破坏或者诱发—地质灾害的应—当立即停《止采矿活动采取必要!的恢复治《。理措施并及时向所】在地县以《上国土资《源主:管,部门报告
采—剥、:削坡和堆放》尾,矿、废渣应当按照开!采方案和治理方【案执行
采》矿、选(洗)矿形成!的废液和污》水应:当按照有关规定【进行处理达标排【放
第二十》四条 采矿权—人向所在地》县以:上国土资源主管部】门报送的矿产—资源开发利用—情况年度报告—应当包括矿山地【质环境保《护的内容
第—。二节 开采矿泉水】。、地热水的地质环】境保护
第二—十五条? ,开采矿泉水》、地热?水的应当在取—得取水许可证后到】省,国土资源《。主管部门办》理,采矿登记并按规定进!。行年检
第》。二十六条《 开采矿泉水、地】热水应当进行地质环!境勘查评价采矿权人!应当按?照水源地保护规划】做好水源保护和【卫生防护工作并接受!有关主管部门的监】督管理
地热水【资源利用后》应当进行《达标:排放或者采》取达标回《灌
:第二十七条 采矿】权人开采矿泉水、】地热水应当按照省】国土资源主管—部门批准《的开采方案进—行适时对《。水位、水量、水【温、水质《等,情况:进行:动态监测《并接受发证机关【的监督管理
—第,三节 ?地质:遗迹:保护
第二十八条 !地,质遗迹是《指在地球演化的漫】长地质历史》时,期由于各种内外【动力地质作用—形,成、发?展并遗留下来的不】可再生的地质自然】遗产
下列》地质遗?迹应当?。按,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!定设立地质遗—迹自然保护区或【者地质?公园予以保护和利】用,
(一)具有重大科!学研究价值的—地质构造、》地质剖面、重要【的古生?。物化石分布区;
(!二)具?有重大科学研究和】观赏:价值:的火:山、瀑布、岩—洞、石?。。林、:岩体等奇特地质景观!和岩石、矿物的典】型产地;
(三)】具有科?学研究意义》的典:型地质灾害遗—迹;
(四)法律、!法,规和规章规定—应当建立《保,护区的其他地质【遗迹
地质》遗迹自然保护区和】。地质公园(以下统称!地质遗迹自》然,保护区)可以根据实!际情况分《为核心?区、缓冲区》和实:。。验区
第二》十九条?。 对地质遗迹自【然保护区和分—。布在风景名胜区、】森林公?园或者其他类型自】然保护区内》。的地质遗迹以及【独立存?在、具有《保护价值的地质遗迹!所在地县以上人民】政府:及有关主《管部门或《者,机,构应当配备专业【人员并?采,取有效措施加—以保护所需经费由】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!。
第三十条 禁止】在地质遗迹》自然:保护区保护范—围内从?事开矿、采》石、取土、放—牧、:垦荒、伐木以及其】他对地质《。遗迹有?损坏:的活动?
禁止在地质—遗迹:。自,然保:护区和其他地质【。遗迹保护范》围,内,建设对地质遗迹【有影响的建筑设施】经批准已建成并对】地质遗迹造成污染】。或者破坏的建筑设施!。由所在地国土资源】主,管部门责令限期治】理或者采取》补救措?施;确?需拆迁?的由所在《地人民政府依法【予以安置或者补【偿
第三十一—。条 单位或者个人】因教学?。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!地质遗迹自然保【护,。。区的缓冲《区从事非破》坏性:。的科:学研究?、,教学实习和标本采】集活动的应》当向地质遗迹自【然保护区管理机构】提交:申请和活动计划并】依法报?批,
从:事前款活《动形成的总结或【者活动?成果的副本应当提交!地质遗迹自然—保护区管理机构【存档
第三》十二条 在地质遗迹!自然保?护区内组织》旅游活?动应当按照依法【批准的方案进行【进入地质遗迹自然保!。护区旅游的单—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地!质遗迹自然保护区】的管理规定》
严禁?开设与地质遗迹自】然保护区保护方【向不一?致的旅游项目
第四!章 :地质环境监》测
第三十三条 】。省国土资源主管部】门应当建《立,和完善全《省地:质环境监测网络设】置相应的《监测设施对地下水、!矿泉水和地热资【源,、地质?遗迹以及城镇、【村庄、矿山等重点地!区的:地质环境和地质【灾害进行监测
【。省国土?资,源主管部门》负责编制全省—地,质环境?。监测网络发展规划】统一协调区域性和】专门性?地质环境监测网【络的部署《统一制定《技术要求组织开【展,地质环境监测工作】和成果资料》。汇总并定期发布全】省地质?环境状况公报
第】三十四条《 县以上国土资源】主管部门《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!地质环境监测工【作并接受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】部门的?业务指导
单—。位和个人应》当对地质环境监测工!作给予支持和配合】不得拒绝《和阻挠?
第三?十五条 任何单【位,和,个人不得侵占—、损毁或《者擅自移《动地质环境监测【设施和标志》
第三?十六条 《县以:上人民政府有关部】门应当依《法,监测地下水水位、】水量、?水,质和水温动态防止】地下:。水过量开采》和污:染并组织编》制通报和年》度报告
省水行政主!管部门划《定地下水超采—区和禁采区应—当征求省国土资源主!管部门的意》见
第五章 地质】灾害防治
第三【十七条 县》以,上国土?资源主管部门应【当根:据地:。质灾害?现状按照国家规【定编制年度》地质灾害防灾—预案报?同级: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】织实施
第》三,十八:条 除地震灾害【预报外地质灾害长期!预,报和:重要灾害点的中期】预报由省国》土资源主管》部门提出并》划定地质灾害—危险区和易发区;短!期预报和一般灾【。害点的中期》预报由市(行署)】国土资源主》管部门提《出;:临时灾?害预报由所在地【。县,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会同气象部门提】出
各类地质灾害】预报均?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!同意后发布任—何单:位和:个人不得擅自发布
!第三十九条》 ,县以上国《土资源主管部门【负责在地质灾害【危险区边界设置警示!标志
禁止侵—占、移?动、:损毁地质灾害危险】区,标志和地质灾—害防治工程设—施,标志;确需》变动或者拆除标【。志的应当征得设【立部门或者防治【工程验收部门的【同意
第四十条【 新建、改》建、扩建铁路、【公,。路、港口、机场、】水,库、:地下工程、大型厂】矿以及城镇、村庄迁!建选址等影响地质】环境或?者地质?环境可能对其—产生影?响的建设项目—应当进行地》质环境勘查评价和】。地质灾害危险—性评估并履行规定】的审批程序
建设】。项目开工后项目所在!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!应当加强建》设项:目对地质环境—影响:的监督和检查—
第四十一条 禁止!在易发生山体崩塌】、滑坡、泥》石流等地质》灾害:的危险区内从事采矿!、爆破、《进行工?程建设、伐木—、垦荒、削坡、引排!水、堆放渣石、【弃土以?及从事其《他可能?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!
第四十二条 【县以上?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!责组织有关部门进】行地质灾害诱发或者!形,成,原因的认定有—。关单位因地质灾害治!理责任认定发生争议!的由争议双》方协商解决;协【商,不成的报请》争议各方共》同的上一级》人民政府裁决
人为!活动:。。诱发的地质灾害由】诱发者承担治理【责任自然《因素形?成,的,地质:灾,害由所在地县以上人!民政府组织》治理
?第四十三条 依【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事!地,质,灾害危?险性评估和地质灾】害防治?工程的勘《查、设计、施工【、,监理的单《位(以下简称—资质单?位)在承《担相关业务前—应当:携,带资质?证书:(副本)《及,工程:情况说明到县以上国!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!
第四十四》条 资质单》位应当建《立地质灾害危险性】评估或者防治工程勘!查、设计、施工、监!理业务手册》。如实记?载工作业绩》和存在的问题作为】资质延续、升级的】必备材料
资质单位!应当遵?守相:关行业自律公—约接受工程所—在地国土资源主【管部:门的监督检查
第】四十五?条, ,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!评估和地《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!、,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】的人员应当定期【参,加,相应的业《。务培:训和考试
第—六章 法律责任【
第四?十六条 本》条例规定的》行政处罚由县以上】国土资源主管—部门实?施
:第四十七条 违反】本条例第十》四条第一款第二十】三条:第一款、第二款【。规定的责令》停止违法行为限【期采取补《。。救措施并处》以50?00元以《上2万元以》下的罚?款;情节严重的处以!2万元以上10万】元以下的罚款—并可暂?扣其:采矿许?可证
第《四十八条 违反本】条例第二十条第【一款、第二十四【条、第二《十六条?第,一款:、第二十《七条:、第三十四条第二款!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!并给予?警告;?逾期不改正或—者拒绝、阻挠主【管部门?依法实施监督检【查,的处以?3000元以上【1万元以《下的罚款
第四十九!条 违反本条—例第:三十五?条、第三十九条【第,二款规定的责—。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!。赔偿损失并处以50!00元以《上,。3万元以《。下的罚款;》构成: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:事责任
第五—十条 违反本条例】第四十三条》、第四十《。四条:规定的责令限—期改:正并给予《通报;逾期不改的处!1万:元以下的罚款
第五!十一条 违》。反本条例受到行政】处,罚或者被《责,令限期改正》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!人愈期未改》正或者?造成:严重后果的县以上人!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!部门可以给予通报】批,评并取消其当—年评:优资格?或,者其他荣誉称号
第!五十二条 县—以上国土资》源主管部门和其【。。他有关部门违反本】条例:规定有下列》行为之一的》对直接负《责的主管人》。员和其他直接责【。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!处,分,;构成?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《任
(一)不—依法履行对地—质环境保护的—监督:管理职责或者—对破坏地质环—境的行为《不依:法,。制止和查处的;
(!二,)将项目资金挪【作他用?的;:
(三)对依法应当!退回:的保证金本息未【。予退回或者》将保证金挪作他用的!。;
(四《),隐瞒、谎报或者【授,意,他人隐瞒、谎报地质!灾害灾情或者擅自】。发布灾害《预报的;
(五)】其他玩忽职守—、失职渎职、滥【用职:权、徇私舞弊的行为!
第七章 附 则
!第五十三条》 法律、《行政法规《另有规定《的从其规定
第五十!四条 本《条例自2《009年《10月1《日起施?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