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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?。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! (2009年6】月12日黑龙—江省第十一》届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会第十【。次会:。议通过 根据—20:13年12月—13日黑《龙江省?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员会第七】次会议关于》废止和?。修改<黑《龙江:省赌博处罚条—例,>等十九《部,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】修正: 根据2018年】4月26日黑龙江省!第十三届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。委,员会第三次》会议黑龙江省—人,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?员会关于废止和修】改〈黑龙江省统计】。监督处?罚条例〉等72部】地方性?法规的决《定,第二次修正) 【。第一:章 总 则 第一】条 为保护地质环】境合理利用地质环境!资源防治《地质灾害保障国家财!产和人民生命财【产安全?促进经济和社会【的,可持续发《展制定本条例 第】二条 在《本,省行:政区域内从》事矿产资源开发、】地,质环境保《护、地质灾害防治以!及其他对地质环【境产生影响的活动】适用本?条例: 本条例所》称,地质环?境是指人类活动所涉!及的地表至地下【的空间环境以及【。地质遗迹、地质灾害!。等 :本条例所称地—质,灾害是指由于—自然因素或者人为】活动引发的》危害:人民生命和财产【安全的?山体崩?塌、滑?坡、泥石流、地面塌!陷、地裂缝、地面沉!降、地?表生态改变等与地质!。作用有?关的危害《 第:三条 地质环—境保护应当坚持预】防为:主政府主《导和社会《参与相结合谁—开发谁保《护、:谁破坏谁治理—、谁投资谁受益的】原则 第四》。条, 县以上《人民政府应当加【强本:行政区域内》地,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!。导组织和督》促有:关,部门、?单位和个《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!、治理?和改善地质》环境防治地质灾害】 地质灾《害多发区的县以上】人民政府《应当:将地质灾害防治所】需经:费列: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!以,上人民政府应—。当制定?优惠政?策鼓励和支》持地质环境治理活动!并对取得显著成绩】的单位?和个:人给予表《彰,和,奖励 ?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!政府国土《资源主管《部门(以下简—称国土资《源主管部门)负【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!。环境保护的》监督管?理并组织实施本条】例 县以《上人:民政府发展与改革、!。财政、环境保护【、水行?政,、农业、林》业、气?象、建设《、交通、《旅游等有关部门按】照各自的职责—做好:有关的地质环境【保,护工作 《。第六条 任何单【位和个人都有保护】地质环境《的义务对破坏—。地质环境、造成或】。者可能诱发地质【灾,害的行为有权进行】举报 第《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!。规,划和项目管理 【第七条 《县以上人民政府应】当根:。据上一级人民政【府的地质环境—保护规划组织编制】本行:政区域的地质—环境保护规划并【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!和社会发展》总体规划跨》行政区域的地质环】境保护规《划由其共同的上【一级人民政府—组织编制《。 第八条 地质【环境保护《规划应当《包括地质环境现【状,。。及问题、矿山地质环!境恢:复治理?、,开采矿?泉水和?地热:水,的,地质环?境保护、《地,质遗迹保护、地【质环境?监测、地质灾害防】治等内容 》第九条 县以上【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!利,用总体?规划、城乡》建设规划、矿产资源!开发利用规划—以,及水利、铁路、交】通、旅游《。、能源?等建:。设,规,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!保护的要求同级【国土资源主管—部门应当对上—述规划的编制提供相!关地质环境》及保护的《论证意见 第—十条: 县以?上国土资源主—。管部门?和财政部门》对由探矿权、采【矿权使用费和—价款投入的矿山地质!环境治理、地质遗迹!保护、地质灾害【治理等项目(以下】。简称项目)的立【项、设计和》投资预算组织专家进!行评审后审》批并:按照:职责做好项目监管】 项:目设计、投资预算确!定后如遇特殊情况确!需,调整:的应当?按,照相关程序审核并报!原批准机关批—准, 第十一条》 由:社会资金投》入的矿山地》质,环,境治理?和地质灾害治—理项目可以根据治】理的难?易程度和投入产【出比率给《予投资人《一定年?限的治?理成:。果使:用,权县以上国土资【源,等有关主管部门【应当:加强监督和》指导 ?第十:二条 项《目管理实《行项目法人制、资】质准入制、招标投标!制、合?同制、工程监理【制和工程效果责任追!究制 项目主管【部门应?当依照国《家有关?法律、法规》的规定组织》实施 项《目资金实行专—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!核算 第《十三条 项目应当在!规,定的实施期限内完】成由省国土》资源主管部》门和财政部门按照】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!织验:收 第三章 地质环!境保护措施 第一】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!。护 第十四条 依】。。法,取得矿产资源开采】权的单位和个—人(以下简称采矿】权人)应当承担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】、防治矿山地质灾害!的义务依法做好水土!保持、植《被恢复和土地—。复垦工作避免或者】防止发生次生地质灾!害 开采矿》产资源应当遵—守有关环境保护【和,矿山:安全的?法律:、法规?按照国家《有关规定处置废【水、废气、废渣、】废石和尾矿等—废弃物 第十五条 !采矿权申请人应【当委托具《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!。行矿山地质环境【勘查评价《并编写矿《山地质?环境恢?复治理方案经专【家评审确认后报【省国土资源主管【部,门批准 已》。投,入生产的《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前!款规定编制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!恢复治理方案报经省!国土资源主管部【门审:。批后实施 采矿权】人扩大开采规模【、变更矿区》范围或者开采方【式的应当重新—编制矿山地质—环,境保护与治理恢【复方:案并报原批准机关】批,准 矿山地》。质环境恢《复治理方案应当包】括下列内容》 (一)《矿山基本情况—及,地质环境现状; (!。二)矿?。山地质环境勘查【评价:对,。矿山地质环境问【题的分?析、预测、评—估的结论性意见; !(三)矿山地质环境!恢,复治理措施及其资】金,。保障; (四)矿山!地质环境恢复—治理的经济、—社会、环境效—益分析; 》(五)国家规定的其!他内容 第》十六条? 经过恢《复治理的《矿,。。。山地质环境》应当:达到下列标准— (:。一)破坏《或者废弃的土—地达到可供利用【的状态; 》(二)对《采矿活动遗留—的矿坑?、废石、《尾矿等进行》防护处理达到安全】状,态; ?(,三):地质灾害隐患得到】有效排除; —(四)各类废弃【。物处置达《到国家?。规定标准; (五】)采场和矿山固【体废:弃物堆放场的植【。。被得到恢复; 【(六)?。矿山地质环境—恢复治?理方案和矿山地质环!境恢复治理保证书】(以下简称保—证书)?中,承,诺,。的义:务全面履行》 对具有观赏、科研!价值的矿《山遗迹?。。鼓励开发为地质【地貌:景观保护《区、旅游区或者矿】山公:园, 第十七条 采矿】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!质环境恢复治—理方案中确定的各】项责任和其》他法定义务与县【以上国土《资源主管部》门签订保证书—。 第十八条》 保:护和恢复矿山地质】环境实行《矿山:地质环境恢》复治理保《证金(以《下简称保证》金)制度 保证金】是采矿权《人,预交的用于》依法履行矿山地质】环境恢?复治理义务的预备金!保证金数额由县【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按:照不得低《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!恢复:所需费用《核,。定由采矿权人一次性!。预提或者《分年度预提按—规定存入《财政部门指定—银行开设《的保证金账户—并列入采《矿成本实《行,采矿权人《所有政府监管—专款专用 保证【金缴:存标准和管理的【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!门会:同国土?资源、环境保—护部门制定报省【人民政?府批准后执行 第】十九条 采》矿权人应当在—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!进行许可《证年:检,时,向所在?地国土资源主管部】门提交保证书—和缴存保《证金的?凭据 未按》。本条例规定进行矿】山,地,质环境勘查评价并编!制矿山地《质,环境恢?复,治理方案《、,未签:订保证书或者未缴存!保证金的县以上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!予办理采矿权审批、!。年检、扩《储等:相关手续 》第,二十条 采矿权人应!当根据已经确认的矿!山地质环《境勘:查,评价、矿山》地质:环,境恢复?治理方案和保证书】的,要求对因《采矿活动破坏的【矿山地质环境实【行,。分,阶段治理或者集【中治理? 县:以上人民《政府应?当,组织国土资源、环】境保:护等部?门对管辖《范,围内的?矿山地质环境恢【复,治理:状况进行监督检【查 无?。责任人的灭失矿山】的地质环境恢复【治理由县以上人民政!府组织本级国土【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!单位根据实际情况】和条:件区分轻重缓急【分期实施 》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!人完成阶段性或【者全: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!工作的均可申请检】查验收经省国土资】源、环境保护、财】政等部门现场验【收合格的退回已经缴!存的:保证金本息;经【验收不合格》的由省国土资源主】管部门责令》限期治理达标未按要!求治理或者逾期仍】。。未治理达标的由【县以上国土资—源主管部门组—织治理所需费用从保!证金中支付超—出部分由《采矿权人承担 【第二:十二条? 采:矿权人对因采矿而挖!损、塌?陷、压占《的,土地进行治》理后可用于》耕种的经验收可以】依法折抵《。建设占用《耕地的?补偿指标;》从废石、尾矿中回收!矿产品的《可以:依法减免矿》产资源补偿费— 第二十《。三条: 采矿权人开采矿产!资源过程中造成严】重地质环境破坏或】者诱发地质灾害【的应当立即》停,止采矿活动采取必】。要,的恢复治理措施并】及时:向所在地县以—上国土资源》主管部门报告— 采剥、削坡和【堆放尾矿、》废渣应当按照开采】方案和治理》。方案:执行 采矿、—选(洗)矿》形成的废液和污【水应当按照有—关规定进行处理【达标:排放 第二十—四条: 采矿权人向—所,在地县以上国土【资源:主,管,部门:报,送的矿产资》源开发利用情—况年度报告应—当包括?矿山地质环境—保护的内容 第二】节 开?采矿:泉水:、地热水的地—。质环境?保护 第二十—五条 开采矿泉【水、地热水的—应,当在取得《取水许可证后到省】国土资源主》管部门办《。理采:矿登记并按规定进行!年检: 第二十《六条 开采矿—泉水、?地热水应当进行地质!。环境勘查评价采矿权!人应当按《照水源?地保护?规划做好水源—保护和卫生防护工作!并,接受有关主管部门】的监督管理 —地热水资源》利用后应当进行【达,标排放或者》采取达?标,回灌: 第二?十七条 采矿—权人开采矿泉水、地!热水应当《按照省国土资—源主管部门批准【的开采?方案进行适》时对水位、水量【。、水温?、水质等情况进【行动态?监测并接受发证机】。关的监督管》理 第三《节 :地质:遗迹:保护 第二十—八条 地质遗迹是指!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!质历史时期由于【各种内外动》力地:质作用形成、发展】并遗:留下来的不可再【生的:地质自然遗》产 下列地质遗迹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】。的,有关规定设立地质遗!迹自然保《护区或者《地质公园《予以:。保护和利用 (一】)具有重大》科学研究价值—的地质构造、—地质剖面《、重要的《古生物化石分布【区; (《二):具有重大科学研【究和观?。赏价值的火山、瀑】布、岩洞、石—林、岩体《等奇特地质景—观,和岩石、矿物的典型!产地;? (三)具有科学研!。究意义的典型地【质灾害遗《迹; (《四)法律《、法规和规章规定】应当建?立保护区的其他【地,质,遗迹 地质遗迹自然!保护区和地质公【。园,(以下统称地质【遗迹自?然保护?。区,)可以根据实际【情,况分为核心区、缓】冲区和实验》区 第二十》九条: 对地质遗迹自然】保护区和分布在风景!名胜区、《森林公园或者其【他类型?自然:保护区内的》。地质遗?迹以及独立存在、具!。。有,保护:价值的地质》遗,迹所在地县以上人民!政府及?有,关主管部门或者机】构应当配备》。专业人员并采取【有效措施加以保护】。所需经?。费由所在地人民政】府承担 第》三十条 禁止在【地质:遗迹:自然保护区保护范围!内从:事开矿、采石—、取土、放牧、垦荒!、伐木以及其他对】。地质遗迹有损坏【的活动 禁止在地】质遗迹自《然保护区和其他【地质遗迹保护范【围,内建设对地质遗【迹有:影,响的建筑设施经批】准已建成并对—地质遗迹造成—污,染或者破《坏的建筑《设施由所在地国【土资源主管部—门责令限期治理【或者:采取补救措施—;确需拆迁的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!法,予以安置或者—补偿 第《三十一条 》单位或者个人因【教学科研的目的【需,要进入地质遗迹自然!保护区的缓》冲区从事非》破坏性?的科学研究、教学实!习和标本采》集活:动的应?当向地质遗迹自然】保护区?管理机构提》。交申请和活动计【划,并,依法:报批 从事前款活动!形成的总结或—者活动成果的副【本应当提交地质遗】迹自:然保护区管》理机构存档 第三】十二条 在地质【遗,迹自然?保护区内组织旅【游活动应当按照【依法批准的方案【进行:进,入地质遗《迹自然保护区旅游的!单,位,和个:。人应:当遵:守地质遗迹自然保】护,区的管?理规定 严禁开设】与地质?遗迹自然保护区【保护方向不》一致的旅游项目 第!四章 地质环境【监测 第三十三条 !省国土资《源主管部门》应当建立和完善全】省地质环境监测网络!设置相应的监测设施!对地下水、矿泉水】和地热资《源、地质遗迹—以及城镇、村庄、】矿,山等重点地》区的地质环境和【地质灾害进》行监测 省国—土资源主管部—门,。负,责编制全省地—。质环境监测网络发展!规,划统一协调区—域性和专《门性地质环境监测】网络的部署统—一制定技术要求组】织开展地质环境【监测工作《和成果资料汇总并定!期发布全省地—质环境状《况公报 第三十四条! 县以上国土资【源主:管部门负责本—行政:区域内的《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并!接受:上级国土资源主【管部门的业》务,指,导 单位和个—人,应当对地质环—境监测工作给予【支持:和配:合不得拒绝和—阻挠 ?第三十?五条 任何单位【。和个人?不得侵占、损毁或】者擅自移《。动地: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!志 第三十六条【 县:以上人民政府有关】部门应当依》法,监测地下水水位【、水量、水质和【水温动?态防止地下水过量开!采和污染并组织编】制通报和年度—报,告 省?水行:政主管?。部门划定地》下水超采区和禁【采区应当征求省【。国,土资源主《管部:门的意?见 :第,五章: 地质灾害防治【 第三十七条 县以!上国土资源主管【部门应当根据地质】灾害现?状按照国家规定【编制:。年度地?质灾:害防灾预案报—同级人民《政府批?准后组织实施 第】三十八?条 :除地震?灾害预报外地质灾害!长期:预报和重要灾害点的!中期预报由》省国土资源主管【部门:提出并?划定地质灾害—危险区?和易:发区;短期预报和】一般: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!市(行署)》国土:。资源主管部》。门提出;《临,。时灾:害预报由《所,在地: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!部门会同气象部【门提出 各类地质】灾害预?报均应报《经,同级人民政府同意】后发: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擅自?。发,布 第三十九条【 县以上国土资源主!管部门负责在—地质灾害《危,。险区边界《设置警示《标志 禁止侵占【、移动、《损毁地质灾害危【险区标?志和地?质灾害防治工程【设施标志;确需变】动或者拆除标志的应!当,征得:设立部门或者防【治工程验收部门【的同意 第四十条】 新:建、改建、扩建铁】路、公路、》港口、机《场、水?库、地下工程、大型!厂,矿以及城镇、村庄迁!。。建,选址:等影响地质环境或者!地质环境可能对其】。产生影响的建设【项目应当进行地【质环境勘查评价和地!质灾:害危险性评估并履行!规定的审批程—序 建设《项目开工《。后项目所在》。地国土资源主—管部: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!。对地质环境影—响的监督和检—查 :第四十?一条 禁《止,在,易发生山体崩塌、滑!坡、泥石流等地质】灾,害的危?险区内从《事采矿、爆破、【进行工程《建设、伐木、—垦,荒、削坡《、引排水、堆放渣石!、弃土以及从事【其,他可能诱《发地质?灾害的活动》 第四十二条 【县,以上国土资源主【管部门?负责组织《有关部门进行地质灾!害诱发?或者:形成原因的认定有】。关单位因地质灾害治!理责任?认定发生《。争议的由争》议双方?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!的报请争议各—方共同的上一级【人,。民政府裁决 —人为:活动诱发的地质【。灾害由?诱发者承《担治理责任》自然因素形成—的地质灾害》由所在地县以上【人民政府组织—治理:。 第四十《三条: 依法取得相—应资质从事地质【灾害危险性评—。估和地质灾》害防治工程的勘查】、设计、《施工、?监理的单位(以【。下,简,称资质单位)在承】担相关业务》前应当携带资质证】书(副本《)及工程情况—说明:到县以上《国,土资源主管部门备】。案 第?。四十四条 》资质单位应当建【立地质灾害》危险性?评估:或者:防,治工程勘《查、设计、》施工、?监理业务手册—如,实记载工作业绩和存!在的问题作为—资质延续、升—级的:必,备材料 资质单位应!当遵守相关行业自律!公约接受工程所在地!国土:资源主?管部门的监督—检,查 第四十五—条 :。。从事地质灾害—危险:性评估?和地质灾害防—治工程勘《查、设计、》施工、监理》的人员应当定期【参加:相,。应的业务培》训和考试 第六章 !法律责任 第四【十六条 本》条例规定的》行政处罚由县以上】国土资源主管—部门实施 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!条例第十四条—第一:。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!。、第二?款规定的责令停止】违,。法行为限《期采取补救措—。施并:。处以5000元【以上:2万元以下的罚款;!。情节严重的处以【2万元以《上,10万元以下的罚】款并可暂扣其采矿许!可证 第四十八条 !违反本条例第二十】条第一款《。、第二十四》条、第二十六条【第,一款:。、第二十七条、【。第三十?四条第?二款:规定的责《令限期改正》。并给予警告;逾【期不改?正或者拒绝、阻【挠主管部门依法【实施监督检》。查的:处以3000元以】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! 第:四十九条 违—反本条例第三十五】条、第三十九条第二!款,规定的责令限期恢】复原状或者赔偿损】失并:。处,以5000元—以上:3万:元以下的《罚款;构成犯罪的依!法追:究刑事责任 —第五:十条: 违反本条例—第四十?三条、第四十四条规!定的责令限》期改正并给》予通报;逾期—不改的处1万—元以下的罚款 【第,五十:一条 违《反本条例受到行【政处:罚或:者被责令限期—改正的单《位及其法定》代表人愈《期,未改正或者造—成,严重后果的》县,以上:人民政?府或者有关主管部】门可以给予通报批】评并取消《其当年评优资格或者!其他荣誉称号 【第五十二条》 县以上国土资源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】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!定,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?。对直:接负:责的主管《。人员和其他直—。接责任人员》依法给?予行政处《。分;构成犯罪—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(一)《不依法履行对地【质环境保护》的监督管理》。。职责:或者对破坏地—质环:境的行为不依—法制止和查处的;】 (:二)将项目资金挪】作他用?的; (三)—对依法应当退—回的保证金本息未予!退回:。或,者,将保证金《挪,作他用的; (四】)隐:瞒,、谎报或者授意他人!隐,瞒、谎报地质灾【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!灾害预报《的; (五)其【他玩忽职守、失职】渎职、滥用职权、徇!私舞弊?的行为 第七章 】附 则? 第:五十三条 法律、行!。政法:规另有规定的—从其规定 第五十】四条 本条例—自200《9,年,10:月1日起《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