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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黑龙江?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! ,。(2:009年6月1【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!届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《会第:。十次:会议通过 根—据2013年12月!13日黑龙江—。省第十?二届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七:次会议关于》废止和修改》<黑龙江省赌博处罚!条例>等十九部地方!性法规的决》定修:正 根据201【8年4月26日黑龙!。。江省第十三届人【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会第三次会【议,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!会常:务委:员会关于废止—和修改〈黑龙江省】。统计监督处罚条例】〉等7?。2,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!第二:次修正) 第一章 !总 则?。 第一?条 为?保护地质环》境,合理利用《地质环境《资源防治地质灾【害保障国家财产和人!民生:命财产安《。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!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!例 第二条 在【本省行?政区域内《从事矿?产资源开《发、地质《。环境保护《、地质灾害防治【以及其他对地—质环境产生影响【的活动适用本—条例 ?本条:例所称地质》环境是指人类活动】。所涉:及的地?表至地?下的空间环境以及】地质遗迹、地—质灾害等 本条【例所:称地质灾害》是指由?于自然因素或—者,人为活?。动,引发的危害人民生】。命和财产安全的山】体崩塌、滑》坡、泥石流、—地面塌陷、地裂【缝、地面沉降—、地表生态改变【等与地质《作用:有关的危害 —第三条 地》质环境保护应—当坚持预防为主政】府主导和社》。会参:与,相,结,合,谁开发谁保护—、谁破坏谁治—。。理、谁投资谁—受,益的原则 第四【条, 县以上人民政【府应当加强本行政】区,域内地质环境保【护工作的领》导组织和督促有关】部门、单位》和个人采取》有效措施保护—、治理和改善地质环!。境防治地《质灾害 地》质灾害多发区的县】。以上:人,。民政府应《。当将地?质灾害防《。治,所需经费列入年度】财政预算 县以上人!民,政府应当《制定优惠政策鼓【励和支持地》质环境治理活动并对!取得显著成绩—的单位和个人给予】表彰和奖励 —第五条 县以—上人民政《府国土资源》主管部门(以下简】称,国土资源主管部门)!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!质环境保《护的监督管》理并:。组织实施本条例【 县以上人民—政府发展与改革、】财政、环境》保护、水行政、农】业、林业、气象、建!设、交通、》旅游等有关部门【按照各自的职—责做好有关的地【质环境?保护工作 第六条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!有保护地质环境的】义务对破坏》地质环境、造—。成或者可能诱发【地,质灾害的行为有权进!行举报 《第二章 地》质环境保护规划和】项,目管理 第七—条 县以上人民【政府: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!政府的地《。质环境保护规划组】织编制本行政区域】的地质环境保护【规,划,并纳入?本地区?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!总体规划跨行政区域!的地质环境》保护规划《由其共同的上一级】人,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!八条 ?地质环境保》护规划应当》。包括地质环》境现:状及问题、矿山地质!环境恢复治理、【开采矿泉《水和地?热水的地质环—境保:护、地质遗迹保【护、地质环境—监测、地质灾害防】治,等内容 第九—条 县以上》人民政?府编制的土》地利用总体规划、】城乡建设《规,划、矿产资源开发】利用规划以及—水利:、铁路?、,交通、旅游、能源】等建设规划》应当符合地》质环境保护》的要求?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应当对上述规【。划,的编:制提供相《关,地,质,环境及保《护的论证《意见 第《十条 县以上国土资!源主管部门》和财政部门对—。由探矿权、采矿【权使用费和价款投】入的矿山地质环境】治理、地《质遗迹保护、—。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!(以下简《称项目)的立项【、设计?和投:资预算组织专家进行!评审后审批并按照】职责做好项目监管 !项目设计、投资预】算确定后如遇特殊】。情况确需调整的应】当按照相关程序【审核并报原批准机】关批准 第十一条】。 由社会《资,金,投入的矿《山地质环境治理【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!可以根据治理的【难易程?度和投入产出比【率给予投资人一【定年限的治理成【。。果使用权县以上【国土资源等有—。关主管部门应当【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!十二条 项目管理】实行项目法》人制、?资质准入制、招标投!标,制、:合同制?、,工程监理制》和工程效果》责任追?。究制 项目主管【部门应当依照国【家有:关法律、法规的【规定组织《实施 项目资金【实行专?户管:理专: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!十三条 项目应【当在规定《的实施期限》内完成由省》国,土资源主管部门【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!和,省,。有,关规定组织验收 】。第三:章 地质环境保【护措施 《第一节 矿山地质环!境保护 第十四条 !。依法取得矿产—资源开采《权,的单位和个人(以下!简称采矿权人)【应当承担保护矿山地!质环境、防治矿山地!质灾害的义务依【法做:好水:土保持、植被恢复】和土地复垦工作【避免或者防》止发生次生地质【灾害 开采矿产资】源应当遵守有关环】境保护和矿山安全】的法律、《法规按照国》。家有关规定》处置:废水、?废气、?废渣、?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! 第十五条 采矿权!申请人应当委托【。。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!进行矿山地质环【境勘查?评,价并编写矿山—地质环境恢》复治理方案经—专家评审《确认后报省国土【资源主管部门—批准:。 已投入生产—的矿山企业应当按】照前:款规:定编制矿山》地,质,环境保?护和恢复治理方案】。报经省国《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!后实施 《采矿权人《。扩大开采规模、【变更矿区范围—或者开采方式的应】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!环境:保护与治理恢—复方:案并报?原,批准机关《批准 ?。矿山地?质,环境恢复《治理方案应当—包括下列内容 (】一)矿山基本情况】及地质环《境现状; 》(二)矿《山,地,质环境?勘查评价对矿山地】质环境问题》的分析、预测、【评估:的结论性意见; (!三)矿?山地质环《境恢复治理措施【及其:资金保障《; (四)矿山地质!环境恢复治理的经】济、社会、环境效】益分析; (—五)国家规定的其他!内容 第《十六条 《经过恢复治》理,的矿山地质环境【应当:。达到下列标准 【(,一)破坏《或者废?弃的土地达》。到可供利用的状态;! (二)对采矿活】动遗留的矿》坑、废石、尾—矿等进行防》护处理达到》安,全状态; (—三)地质灾害隐患得!。到有效?排除; (四)【各类废弃物处置达到!国家规定标准—; (五)采场和】矿山固体废弃物堆放!场的:植被得到恢复—; (六)矿山【地质:环境恢复治理方案】。和,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!理保证书(以下简称!保证书?。)中承诺的义务【全面履行 对具有】观赏、科研》价值的矿山遗迹鼓】励开发为地》质地貌景观保护区】、旅游?区或者矿山公园【 第十?七条 采矿权人应】当根:据矿山?地质环?境恢复治理》方案中?确定的各项》责任和?其,他法定?义务与县以上国土】资源主管部》门,签订保证书 第【十八条 保护和恢】复矿山地质环境实】行矿山地质》环境恢?复治:理保证金(以下简称!保证金)制度 【保证金是采矿—权人预交的用—于,依法履行《矿山地?质环境恢复治理【义务的?预备:金保证金数额由县】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按照不得低—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!恢复所需费》用,核定由采矿权人一次!性预:提或者分《年度预提按规—定存入财《政部门指《定银行开设的保【证金账户并列入【采矿成本实》行采矿权人》所有政府《监管专款专用—。 保证金缴存—标准和管理的具体办!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!国土资源、》环,境保护部门制定报】省人民政府》批,准后执行 第—十,九条 采矿权人应】当,在领取采矿》许,可,证或者?进行许可《证,年检时向所在—地国土资源主—管部门提交保—证书和缴存保证金】的凭据 未》按,本条例规定进—行矿山地质环境【勘查评价《。并编制矿山地质环】境,恢复治理方案—、未签订保证书或者!未缴存保证金的【县以上国土资源【主管部门不予办【理采:矿权审批、年检、】扩储等相《关手续 《第,二十条 采矿权人应!当根据已经确认的矿!山地质?环,境勘查评价》、矿山地《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!和保证?书的要求对》因采矿活《。动破坏?的矿山地质环境实】行分阶段治理或者集!中治理? 县以上人民政【府应当组《织国土资源、环【境保护等部门对管】辖范围内《的矿山?地质环境恢》复治:理状况进《行监督检查》 无责任人的灭失】矿山的地《质环境恢复治理由】县以上人《民政府组织本级国土!资源主管《。部门及有关单位【根据实际情》况和条件区分—轻重缓急分期实【施 第二十》一条 ?采矿权人完》成,阶段性或者全部地】质,环境恢复《治理工作《。的均可?申,请检查验收经省【国土资?源、环境保护、财政!等部门现场验收【合,格的退回已》。经缴存的保证金【本息;经《验收不合格的—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责令限期治—理达标未按要—。。求治理或者逾期仍】未治理达标的—。。由县以上国》土资:源主:管部门组织治—理所:。需,费用从保证金中【支付超出部分—由采:。矿权人承担 第二】十二条 《采,矿权人对因采矿【而挖损、塌陷、【压占的土地》进行治理后》可,用于耕?种的经验《收可以依法折抵【建设占用耕地的补】偿指:。标;从废石、—尾矿中回收矿产【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!产,资源补偿费 第【二十:三条 采矿权人开】采矿产资《源过程中造成严重地!质环境破坏或者【诱发地质灾害的应】当立即停《止采矿活动采—取必要的恢复治【理措施并及时—向所在地县以上国土!资源主管部门报告】 采剥、《削坡和堆《放尾矿?、废渣应当按照【开采方案《和治理方《案执行 采矿、选(!洗):矿形成的废》液和污?水应当按《照有关规定进—行处理达标排—放 第二十四条 】采矿权人《向所在地县以上国土!资源主管部》门报送的矿产—资源开?发利:用情况年度》报告应当包括矿山】地质环境保护的内容! 第:二节 ?开采矿泉《水、地热《水的地质环境保护】 第:二十五条 开采矿】泉水、地热水的应】当在取得《取水许可《证后到省国土—资源:主管部?门办理采矿登记并按!规定:进,行年检? 第二十六条 开采!矿泉水、地热水应】当,进行地质环境勘查评!价采矿?权人应当按照水【源地保?护规划做好水源保】护和卫生《防护工作并》接,。受有关?主管部门的监—督管:理 地热水》资源利用《后,应当进行《。达标排放或者采取达!标,。回灌 第二十七【条 采矿权》。人开:。采矿泉水、地—。。热水:应当按照省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!准的开?采方案进行适—时对水位、水—。量、水温、水质等情!况进行动态监—测,并接受发证机—关的监?督管理 第三节【 地质遗迹保护【 第二十八条 【。地质遗迹是指在【地球演?化的漫长地质历【史时期由于各种内】外动力地质作用形】成、发展并遗留下】来,的不可?再生的地质自然遗】产 下列地质遗迹】应当按照《国家和省《的有关?规定设立《地质遗?迹自:然保护?区或者地《质公园予以保护和】利用 (一》)具有?重大:科学研究价》值的地质构造、地】质剖面、《重,要的古生物化石【分布区; (二)】具有重?大科学研究和观【赏价值?。的火山、瀑布、【岩洞、石林、岩体等!奇特地质《景观和岩石、—矿物的典型产地;】 ,(三:)具有?科学研?究意义的典型—地质灾害遗》迹; (四)法律】、法:规和规章规定—应当建立保》护,区的其他地质遗迹】 地质遗《。迹自:然保护区和地质公】园,(以下统称地质【遗迹自然保》护区)可以根据【实际情况分为核心】区、缓冲《区和实验区 —第,二十:。。九条 对《地质遗?迹自然保护区—和分布在《风景名胜区、森林公!园或者其他类—型自然?保,护区:内的地质《遗,迹以及独立存在【、具有保护价值【的地质遗迹所—在地县以上》人民政府及有关【主管部门或者—机构应当配》。备专业人员并采取】有效措施加以—。保,护所需经费》由所: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!第三十条 禁止在地!。质遗迹自然保护【区保护范围》内从:事,开矿、采石》、取土、《放牧、垦《荒、伐木以及其他对!地质遗迹有损坏的活!动, 禁:止,在,地质遗迹自然保护】。区和其?。他地质遗迹保护范围!内建设对地质遗迹】。有影:响的建筑设施经【。批准已建成》并,对地:质遗迹造《成污染或《者破:坏,的建:筑设施由所在地国土!资源主管部门—责令限?期治理或《者采取补救措—施;:。确需:拆迁:的由:所在地人民政—府依法予以安置【或者补偿《 第三?十一条 单位或者】个人因教学科研【的目的需要进入地】。质遗迹自然保护【区的缓冲区》从事:非,破坏性的科学研究、!教学实习和标本【采集活动的应当向地!质遗迹自然》保护区管理机—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!划并依?。。法报批 从事—前款活动形成的总】结或者活动成果的副!本应:当提交地质》遗迹自然保护区【管理机?构存档 《第,三十二条 在地质遗!迹自然保护区—内组织旅游》活动应当按照依【法批准的方》案进行进入地质遗迹!自然保护区》旅,游的:单位和个《人应当遵守》地质遗迹《自然保护《区的管理规》定 严禁开设与地质!遗迹自然保护区保】护方向不一致的【旅游项目 》第四章 地》。质环境监测》。 第三十三条 省】国土:资源: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!完善全省地质环境监!测网络设《置,相应的?监测设施对地下水、!矿泉水和地》热资源、地》质遗迹以及城—镇、村庄、》矿山等重点》地区的地质环—境,和,。地质灾害进行监测 !省国土资《源主管部门负—责编制全省地质环】境监测网《络发展规划》统一:协调区?。域性和?专门性地质环境【监测:网络的部署统一制】定技术?要求组织开展—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和!成果资料汇总并定】期发:布全省地《质环境状况公—。报,。 第三十四条 县以!上国土资《。源主管部门负责本】行政区域内的地质】。环境监?测工:作并接受上级—国土资源《主管部门《。。的业务?。指导 单位和个【人应当对地质—环境监测工作给【予支持和配合—不得拒绝《和阻挠 第三十【五条 任何》单位和个人不得【侵占、损毁或—者擅:。自移动地质环—境监测设施和标【志 第?三十六条 县—以上人民政》。府有关部门应当依】法监测地《下水水位、水量【、水质?和水温动《态防止地下水过【量开采和《污染:并组织编制通报【和,年,度报告 省水行【政主管?部门:划定地下水》超采区和禁》采区应当征求省国】土资源主《管部门的意见 【第五章 地质灾害】防治 第《三十七条 县—以上:国土资?源主管部门应当【根据地?质灾害现状》按照国家规定编制】年度地?质灾害防灾》预案报同级人民政】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!第三十八条 除地震!灾害预报《外,地质灾害长期—预报和重要灾—害点的中期预—报由省?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!出并划?定地质?灾害危险区和易【发区;短期》预报和一《般灾害点的中期预报!由市:(行署)国土资源主!管部门提《出,;临时灾害预报由所!在地县以上国土资】源主管部门会同气】象部门提出 —各类地质灾害—预,报,均应报经《同级人民政府—。同,意后发布任何—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!发,布 第?三十:九条 县以上国土】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!地,质灾害危险区边界】设置警示标志 禁】止,侵,占、移动、损毁地】质灾害危险》区,标志和地质灾害防治!工程设施标志;【确需变动或者拆除】标志的应当征得【设,立部门或者防—治工程?验收:部门的同意 —第四十条 新建、改!。建、:扩建铁路、公路【、港口、机场、水库!、地下工程》、大:型厂矿以及城镇、村!庄迁:建选址等影响地【质环境或者地—质环境?可能对其产》生影:响的:建,设项:目应当进行地质环】境勘查评价》和地:质灾害危险性评【估并履行规定的【。。审批程序 》建设:项目开工《后项目所在》地国土资源主管部】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!对地质环境》影响:的监督和检查— 第四十一》条 禁止《在,易发生山体》崩,塌,、滑坡?、泥石流等地—质灾:害的危险区内从事】采,矿、爆破、进行工】程建设、伐木、【垦荒、?削坡、引《排水、堆放渣—石、弃土以及—从事其他可能诱发】地质灾害的活动 】第四十二条 县【。以上国土资源主管】部,。门,负责:组织有关部门进【。行地质灾害诱—。发或者?形,成原因的《认定有关单位因【。地质灾害治理责任】。认定发生争》。议的由争议双—方,协商解决;》协商不成的》报请争议各方共同】的上一级人民政府】裁决: 人为活动诱发的】地质灾害由诱发者】承担治理责任自然因!素形成的地质灾害】由所:在,地县以上人民—政府组织《治理 第四》十三条 依法—取得:相,应资质从《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!估和地?质灾:害防治工程的勘查、!设,计、施工、》监理的单位(以下简!称资质单《位)在承担相关业务!前应当?携带资质证书—(副本)及工—程,情况说明到县以【上,国土资源主》管部门备案》 第四?十四条? ,资质单位应当建立地!质灾害危《险性评估或者防治工!程,勘查、设计、施工】、监理业务手册如】实记:载工作业《绩和存在的问题作为!资,质延续?、升级的必备—材料 资质单位应】当,遵,守相关?行业自律公约接受工!程所在地国》土资源?主管:部门的监督检查 】第四十五条 从事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】估和地质灾》害防治?工,程,勘查、?设计、施工》、监理的人员应当定!。期参加?相应的业务培训和】考试 第六章 法律!责任 第四》十六条 本》条例规定《的,行,政处罚?由县以?上国土资源》主管部门《实施 第四十七条】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!。条第一款第二十【。三条第一款、—第二款规定的责令】停止违法行为—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!处以5000元以上!2,万元以?下,的罚款;情节—严重的处《以2万元以上10】万元以下的罚—款并可暂扣其采【矿许可证 第四十】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!。。二十条第一款、第二!十四条、第二十【六条第一款、第二十!七条、第三》十四条第二款—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!并给予警告;逾【期不改正《。或者拒绝、阻挠主】管部门?依法实?施监督检查的处以3!000元以上—1万:元以下?的,罚款 第四十九【条 违反本条例【第三:。十五条、《第三十九条第二【款规定的责令—限期恢?复原状或者赔偿损】。失并处?以500《0元以上3万—元以下的罚》款;构成犯》罪的依法《追究刑事责任 第】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!第四十?三条、第四十四条】规定的责《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!报;逾期不改的处】1万元以下的罚款】 第五十一》条 违反本条例受】到行:政处罚或者被责令限!期改正的单位及【其法定代表人—愈期未改正或者【造成严重后》果的:县以上人民》政,府或:者有关主管部门可】以给予通报批评并取!消其当年评》优资格或者其他荣誉!称号: 第:五十二条 县以【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!和其他有《。关部门违《反本条?例规定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!的,主管人员和其—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!给予行政处》分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(一)不依法】履行对?地质环境保》护的监督管》理职责或者》对破坏地质环—境的行为不依—法制:止和:查处的; (二【),。将项目资《金挪作?他用的; (—三)对依法应当退】回的保?证金本?息未予退回》或,者将:保证金挪作他用的;! (四)《隐瞒、谎报》或者授意《他人隐瞒、谎报地】质,灾害灾情或者擅自】发布灾害《预,报的; (五—)其他玩忽职守【、失职渎职、滥用】职权、?徇私舞?弊的行为《 第七章《 附 则 第五十三!条 法律《、行政法规另—有规定的从》其规定 第》五十四条 本—条例自2009【年10月1日起施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