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地质环境】保护条例《
(2009年6】月12?日黑龙江《省第十一届人—。民代: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第十《次会议通过》 根:据2013》年12月13—日黑龙江省第十【二届人民《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第七次会议【。关于废止和修—改<黑龙《江省:赌博:处罚条例>等十【九部地?方性法规《的,决定:。修正 根据201】8年4月2》6日:黑龙江省第十三【届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会第三—次会议黑龙》。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,。委员:会关于?废止和修改〈—黑龙:江省统计监》督处罚?条例〉等72部地方!性法规的《决定第二《次修正)
第—一章: 总 则
第—一条 为保护地【质环境?合,理利用地质环—境资:。源防治地质灾害保障!。国家财产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】全促:进经济和社会的【可持续发展制定本】条例:
第二条 》在本省行政区域【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!、地:质环境保《护、地质灾害防【治以及其他》对地质环境产生影响!的活动?适,用本条例
》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!是指:。人类活动《所涉及的地表—至地下的空间环境】以及地质《遗迹、地质灾—害等
本条例所称地!质灾害是指》由于自?然因素或者人为【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!生命: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!塌、滑坡、泥石流、!地,面塌陷、地裂—缝、地面《沉,降、地表生态改变】等与地?质作:用有关的危害
第】三,条 地质环》境保:护,应当坚持《。预防为主政府主【。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!谁,开发谁?保护、谁破坏谁治】理、谁投资谁受益的!原则
第四》条 县以上人民政】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!域内地质环境保【护,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督!促有关部门、单【位,。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!保护、治理和改善地!质环境防《治地质灾害
地【质灾害多《发区的?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!将地质灾害防治所需!经费列入年度—财政预算
》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!制,定优惠?政,策鼓励和支持—地质:环,境治理活动并对取得!显著成绩的单位【和个人?给予表彰和奖励【
第五条 县以上】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!。。管部门(以》下简称国土资源【主管部门《)负责?本行政区域内地【质环境保《护的监督管》理并组织实施本【条,例
县以上》人民:政府发展与改革【、财政、环境—保护、水行政—、农业?。、林业、气象、建设!、交通、《旅游等有关部门按】照各自的职责做好】有关的地质环境保】护工:作
第六条 —任何单?位和个人《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!。义务对破坏地质环境!、造成或者可能【诱发:地,质灾害的行为有权进!行举报?
第二章 地质【环境保护规划和项】目管理
第》七条 县《以上人民政府—应当根据上一级人】。民政府的《地质环境《保,护规划组织编—制本行?政区域的地》质环境保《护规:划并纳入《本地:区国民经济和社【会发展总《体,规划:跨行:政区域?的,。地质环境保护规划】由其共同的上一级】人民政府《组织编制
第—八条 地质环境保护!规划应当包括地质】环境现状《及问题?、矿山?地质环境恢复治理、!开采矿泉水和地【热水的地质环境保】护、地质遗》迹保护?、地质环境》监测、地质灾害【防治等?内容
?。。。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!政府编制《的土地利用总体【规划、城乡》建设规划、》矿产资源开》发利用规划以—及水利、铁路、交】通,、旅游、能》源等建设规》划应当符《合地质环《境保护的要求同【。级国土资源主—管部门应当对上述】规划的编制》提供:相关:。地质:环境及保护》的论证意见》
第十条 》县以上国土资—源主管?部门和财政部门对】由探矿?权、采矿权使用费】和价款投入的矿山】地质:环,。境治理、地质遗迹保!护、地质《灾害治理等项—。目(以?下简称?项目)的立项、【设计和投《资,预算组?织专:家进行?评,审后审批并按—照职责做好》项,目监管
项》目设计、投资预【算确定后如遇特殊】情况确需调整的应】。当按照相关程序【审核并报原批准机】关批:准
第十一条 由社!会资金投入的矿山】地质:环境治理和地质灾】害治理项目》可以根?据治理的难易—程度:和投入?产出比?率给予投资人一【定年限的治理—成果使用权县以上国!土资源等有关主【管,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!指导
第十》二条 项目》。管理:实行:项目:法人制、《资质准入制、—招标投?标制:、合同?。制、工?程监理?。制和:工程效果责》任追究制《
,项目主管部》门,应当依照国家有关】法律、法规的规定组!织实施
项目资金】实行专户管理—。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】
第十三条 项目应!当在规定的实施期限!内,完成由省国土资【源主管部门和—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!省有:关规定组《织验收
第三—章 地质环境—。保护措施
第—一节 ?矿山地质环》境保护
第》十四:条 依法取得矿产资!源开采权的》单位和个人(以下】。简称采?矿权人)应》。当承担保护》矿山地质环境—、防治矿山地—质灾害的义务依法】做好水土保持—、植被恢复和—土,地复垦工作》避免:或者:防止发生次生—地质灾害
开采【矿产资?。源应当遵守》有关环境《保护和矿《。山安全的法律—、法规按照》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废!水、废气《、废渣、废》石,和尾矿等废》弃物
?第十五条 采—矿权申请人应当委】。托,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!进行矿山《地质环境《勘查评价并编写矿】山地质环境恢—复,治理方案经专家评审!确,认后报省国土—资源主管部门批【准
已投《。入生产的矿山企业】应当按照《前款规定编制矿【山地质环境保护【和,恢复:治理方案《报,经省国?。土资源主管部门【审批后实施
采矿权!。。人,扩大开采规》模、:变更矿?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!的应当?重新编制《。矿山:地质:环境保?护与治理《恢复方?案并报原《批准机关批》准
矿?山地质?环境恢复治理方案】。应当包括下列内容】
(一)矿》。山基本情《况及地质环境现【状,;
(二《)矿山地《质环境勘查评价对矿!山地质环境问题【的分析、预测、评估!的结论性意见;【
(三)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】治理措施及其—。资金保障《;
(四)矿山地】质环境?恢复治理的经济、】社,会、环境效益—分析;
(五)【国,家规定的其》他内容
《第十六条 经—过恢复治理的矿山地!质环境应当达到下列!标准
(一》。)破坏或者废—弃的土地达到可供利!用的状态;
(二)!对采:矿活动遗留》。的,矿坑、废《石,、尾矿等进》行防护处理达到安】全状态;《
(:三)地?质灾害隐《患得到有效排除;
!(四)各类废—弃物处置达到国【家规定标《准,;
(五)》。。采场和矿山固体废弃!物堆:放场的植被得到恢】复;
(六)矿山地!质环境恢复治理方】案和矿?山地质环《境恢复治《理保证书(》以下简称《保证书)中承诺【的义:务全面履行
对具】有观赏、科》研价值的矿》。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!质地:貌景观?保,护区:、旅:游,区或者矿山》公园
第十七条 】。采矿权人应》。当,根据矿山《地质环境《恢复治理《方案中确定的—各项责任和其他法】定义务与县以上国土!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保!证书
第十八—条, 保:护,和恢复矿山地质【。环境实?。行矿山地《质,环境恢复治理—保证金?。(以下简称保—证金)制《度
保证金是采矿】权,人预交的用于依法】履行矿山地质环【境恢复治理义—。务的:预,备金保证金数额由】县以上国土资源【主管部门《按照不?。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!治理:恢复所需费》用核定由采矿权人一!次性预提或》者分年度预》提按规定《存入财政部门指定】。银,行开设的《保,证金账户并列入采】。。矿成本实行采矿【权人所有《政,府监管专款专用
保!证金缴存标》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!由省财政部》门会同?国土资源、环境【保,护部门?制定报省人民政府】批准后执《。行
第?十九条 《采矿:权人应当在领取【采矿许?。可,证或者进行》许可证年检时向【所在地国土资源主】管部门提交》保证:书和缴存保证—金的凭据
未按【。本条例规《定进行矿山地—质环境勘查评价【。并编:制矿山地《质环境恢《复治理方案》、未签订保》证书或者未缴存【。保证金的《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!部门不予办理采矿】权审批、年检、扩】储等:相关手续
第—二十条 采矿权人应!当根据已经确认的】矿山地质环境—勘查评价、矿山【地,质环境?恢复治理方》。案和保证书的要求】对,因采矿活动破坏【的矿山?地质环境《实行分?阶段治?理或者集中治理【
县以?上人民?政府应当《组织国土资》源、环境保护等部】门,对管辖范围内—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!治理状况进行监督】检查
无责任人【的灭失矿山的地质环!境恢:复治理由县以—上人:民政府组织本—级国土资源主管部】门及有关单位—根据实际情况和条】件区:分轻重缓急分期【实,施
:第二:十一:条 :采矿权人完成阶段性!或者全?部地:质环境恢复治理【工作:的,均可申请《检查验收经省—国土资源、环—境保护、财政—等部门现《场验收?合格的退回已—经缴存的保证金本】息;经验收不合【格的:由省国土资源主【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!达标未按《要求治理《或者:逾期仍?未治理达标的—由县以上国》土资源主管部门组】织治理所需费用【从保证金中支—。付超出部分》由采矿权人承—。。担
:第二十?二条 采矿权人对】因采矿而挖损、塌】陷、压?占,的土地进行治—理后可用于耕—种的经验《收可以依法折—。抵建设占用》耕地:的补偿指标》;从废石、尾矿中回!。收矿产品《的可以依法》减免矿?产资源?补偿费
第二十三】条 采矿权人开【。采矿产资源过—程中造成严重—地质环境破坏或【者诱发地质灾害的应!当立即停《止采矿活动》采取必要《。的恢复治理措施并及!时向所在地县—以上国?。土资源?主管部门报告
采剥!、削坡和堆放尾矿、!废渣应当按照开采】方案和治理》方案执?行
采矿、选(【洗)矿形成的废液和!污水应当按照—有关规?定,进行:处理:达标排放
第二【十四条 采》矿权人向所》。在地:县以上国土资源【主管:部门报送《的矿:产资:源,开发利用情况—年度:报,告,。应当包括矿》山,地质环境保护的内容!
第二节 开采矿】泉水、地热》水的地质环境—。保护
第二》十五条 开采—矿泉水、地热水的】。。应当在取得取水许】可证后到《省国:土资源主管》部门办理《采矿登记并按—规定进行年检
【第二十六条 开采矿!泉水、地热水应当】。进行地质环境—勘查评价采矿权人】应,当按照水源》。地保护规划做—好水源保护和卫生】防,护工:作并:接受有关主管—部门的监督管理
】。地热:水资:源利用后《应当进行达标排【放,或者采取达》。标回灌
《第二十七《条 采矿权人开【采,矿泉水、地热—水应当按照省国土】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!开采方案进》行适:时对水位、》水量、水《温、:水质:等情况进行》动态监测《。并接受发证机—关的监督管理
第三!节 地质遗》迹保护
《第二十八条 —地质遗迹《是指在地球》演化的漫长地质历】史时期由《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!作用形?。成、发?展并遗留下来的不可!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!
下列地质》遗迹应?当按照国家和省【的有关规定》设立:地,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!者地质公园予以保护!和利:用
(一)具—有重: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地!质构造、地质—剖面、重要的古【生物化?石分布区;
—(二)具有》重大科学研究和【观赏:价值的火山、瀑布】、岩洞、石林、【岩体等奇特》。地质景?观和岩石、矿物的典!型产地;
(三)】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!典型地质灾害遗【迹;
(四)—法律、法规》和规章规定应当建】立保:护区的?其他地质遗迹—
地质遗迹自然保】护区和地质公园(】以下统称地》质遗迹自然保护区)!可以:根据实际情况分为】核心区、缓冲区【和实验区
第二十九!条 对?地质遗迹自然保【护区和分《布在风景名》胜区、森林公园或】。。者其他?类型自然保护区内】的地质?遗,迹,以,。及独立?存在、?具有保护价值—的地质?遗迹:所,在地县?以上人民政府—及有关主管部门【。或者机构应当—。配备专业人员并采取!有效措施加》以,保护所需经费—由所在地人》民政府?。承担
第三十条【 ,禁止在?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!保护范?。围内从事开矿、采】石、取土、放牧【、垦:荒、伐木以及其【他对地质遗》。迹,有损坏的《活动
禁止在地质】遗迹自然保》护,区和:其他地质遗迹保护范!围内建设对》地质遗迹有》影响的建筑设—施经批准已建—成并对地质遗迹造成!污染或者《破坏的建筑设施由所!在地国土资源主管】。部门责令《限期:治,理或者采取补救【措施;确需拆迁【。的由所?在地人民政府依法】。予以安置《或者:补偿
?第三十?一条 单《。位或者个人因教学科!研,的目的需要进入地质!遗迹自然《保护区的缓》冲,。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!学研究?、教学实习和—标本采集活动的应】当向地质遗》迹,自然保护《区管理?机构提交申》请和活动《计,划并依法报批
从】事前:。款活动形成》的总结或者活动成】果的:副,本,应当提交地质遗迹自!然保护区管》理机构存档
第【三十二条 在地质遗!迹自然保护》区,内,组织旅游活》动应当按照依—法批准的方案进行】进入地质《遗迹自然保》护区: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!当遵守地《质遗:迹自然保护区的管】理,规定
严禁开设与地!质遗迹自然》保护:区保护?方向不一致的—旅游项目
第四章】 地质环境监测
】第,三十三条 》省,。国土资源《主管部?门应当建立和完【善全省?地质环境《监,测网络设置》相,应的监?。测设施对地下—水、矿?泉水和地热》资源、地质遗迹【以及城镇、》。村庄、矿山等重点地!区的地质环境和地质!灾害进行监测
省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】负责编制全省地【质环境监测网—络发展规划统—一协:调区域性和》专门性地质环境监】测网络的部署—统一制定技术要求】组织开展地质环境】。监测工作《和成果资料汇—。总并定期发》布全:省地质环《境状况公报
第【三,十四条 县以上国】土资源主管部门负】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!质,环境监测《工,作并接?受,上级国土资源—主管部门的》业,务指导
单位和个】人应当对地质环境监!测工:作给予支持和配【合不:得拒绝?和阻挠
第三十五】条 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《得侵占、损毁或【者擅自移动》地质环境监》测设施和标志
【第三:十六:条 县以上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!当依法?监测地下水水位、水!量、水质和》。水温动?态防止地下水过【。。量开采和污染并组织!编制通报和年—度,报告
省水》行政主管部门划定】地下水超《采区:。和禁采区应当—。征,求省: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!意见
第五章 【地质:灾害防治《
第三十七条 【县以:上国土资《源主:管部:门,应当根据地质灾害】现,状按照国家》规定编制《年度地质灾害防灾】预案报同级人民【。政,府批准后组》织实:施,
第三十八条 【除地震?灾害预报外地质【灾害长期预报—和,重要灾害点》的中期?预报由?省国土资源》。主管:部,门提出?。并划定地质》灾害危险区和易【发,区;:。短期:预报和一般灾害【点的中期预报由【市(行署)国土【资源主管部门提【。出;临时灾害预报由!所在地县《以上国土资》源主管部《门会同气象部门提出!
各类地《质灾害预报》均应报经同级人民政!。府,同意后发《布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擅自【发布
第三十—九条 县以上国【土,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!地质灾害危险区【。边界设置警》。示标:志
禁?止侵:占、移动、损毁地质!灾害危险区标志和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】设施标志《;确需变动或者拆除!标志的?。应当征得设》立部门或者防治工程!验收部门的》同意:。
第四十条 新【建、改建、扩建铁】路、公路、》港口、机场、—水库、地下工程【、大:型厂:矿以及城镇、村庄】。迁建:选址等?影响地质环境—或者:。地质环境可能对其】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!应当进行地质—环境:。勘查评价和地—质,灾害危?险性评估并》履,行规定的审批—。程序
建设项目开工!后项目所在地国【土,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!强建设项目》对地:质环境影《响的监督和检—查
第四《十,一条: 禁止在《易发生山体崩塌、】滑坡、泥石流等【。地质灾害的》危,险区内从事采矿【、爆破、进》行,工程:建设、伐木、垦荒】、削坡、引》。排水、堆放渣石、】弃土以及从事其【他可能诱发》地质灾害的》活动
第四十二条 !县以上?国土资?源主管部《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!进行地质灾害—诱发或?者形成原《因的认定有关—单,位因地质灾害—治,理责:任认定发生》争议的由争议—双方协商解决;【协商不成的报—请,争议各?方共:同的上一级人—民政府裁决
—人,为活动诱发的地质】灾害由诱发者—承担治理《责任自然因素形【。成的:。。地质灾害由所在地】县以上人民政—府组织治理
第四】十三条 依法取【。得相应资质从事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】估和地质灾》害,防治工程《的勘查、设》计、施工、监理的】。。单位(?以下简称资质单位)!在承担相关业—务前:应当携带资质证【书(副?本)及工程情—况说明?到县以?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!备案
?第四:十四条 资》质单位应当建立地】质灾害危《险性评估或者防治工!程勘:查、:设计、施工》。、监理业务手册如】实记载工作》业绩和存《在的问题作为资质】延续、升级》的必备材料
资质单!位应当遵守相关行】业自律公约接—受工:程所在地国土资源】。主管部门的监督【。检查
第四十五【条 :从事地质灾》害,危险性评估和地【质灾害防《治工程勘查、—设计、施《工、监理的》人员应?当定期参加相应的业!务培训?和考试
第六章 】法律:责任
第四十六条 !。本条:例,规定的?行政:。处,罚由县以上国土资】源主管部门》实施
第四十七条】 违反本条例第【十四条第一款第二】十三条第一》。。款、第二《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!法行为限期》采,取补救措施并处【以5000》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!罚款;情节严重【的处以2万》元以上10万元【以下的罚款并可暂】扣其采矿许可—证
第?四十:八条 违《反本条例《第二十条第一—款、第二十四—条、第二十六条第】一款、第二》。十七条、第三—十四条第二款—规定的责《。令限期改正并—给予警告《。;逾期?。不改正或者》拒,绝、阻挠《主管部门《依法实施监督检查】。的处以3000元】以上1万元以—下的罚款
》第四十九《条, 违反本《条例第三十五—条、第三十》九条第?二款规定《的责令限期恢复原】状或者赔偿》。损失并?。处,以5000元—以上3万《。元以下的罚款;【构成:犯,罪,的,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第五十《条 违反《本条:例第四十三条—、,第四十四条规定的】责令限期《改正并给《予通报;逾期—。不,改的处1《万元以下《的罚款
第》。五,。十一条 违反—本条例受到行政【处罚或者被责令限】期改正的单位及其法!定代表人愈期未改正!。或者造?成严重后果》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或!者有关?。主管部门可以给【予通报批评并取【消其当年评》优资格或《者其他?荣誉:。称,号
第?五十二条 县以【上国: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!他,有关部门违》反本条例规定有【。。下,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!负责的主管》人员和其他直接【责,。任人员依法》给予行?政处:分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《事责任
《(一)不依法履行】对,地质:环境保护的》监督管?理职责或者对—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!不依法制止》和查处的;
—。(二:)将项目《资金挪作他用的;
!(三)对依法应【当退回?的保证?金本息未予退回【或者将保证金—挪作他用《的;:
(四)隐瞒、谎报!或者授?意他人?。隐瞒、谎报地质灾】害灾情?或者擅自发布—灾害预报的;—
(五)其他玩忽职!。守,、失职?渎职、滥用》职权、徇私舞—弊的行为
》第七章 附》。 则
第《五十三条 法律【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!的从其规定
第五】十四条 《本条例自《2,009年10月【。1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