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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地质—环境保护条》例 (2《009年6》月12日黑》。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!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第十《次会议通《过 :根据2013—年12月1》3日黑?龙江:省第十二届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第七》次会议?关于废止《和,。修改:<,黑龙江省赌博处【罚条例>等十九部】地方性法《规的决定修正 【根据20《18年4月26日黑!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!代,。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第,三次会议黑》龙江省人民代—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关于废【。止和修?改〈: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!。罚条:例〉等72部—地,方,性法规的决》定第二次《修正) 第一—章 总 则 第【一条 为保护地质】。环境合理利用—地质环境资》源防治?地质:灾害保障国家财【产和人民生命—财产安全促》进,经济:和社会的《可持续发《展,制定本条例》 第二条 在—本,省行政区域内从【事矿:。产资源开发、地【质环:。境保护、地质灾害防!治,以,及其他对地质环境】产,生影响的活动适【用本条?例 :。本条:例所:称地:。质,环境是指人类—活,动所涉?及的地表至地—下,的空间环《境,以及地质遗迹、地质!灾害等 《本条例所称》地,质,灾害是指《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!为活动引发的危害】人民:生命和财产安—。全的山体崩》塌、滑坡、泥石流、!地面塌陷、地—裂缝、?地,面沉降?、地表生态改—变等与地质作用有关!的危:害 第三条 地质环!境保:护应:当坚:持预防为主政府主】导和社会《参与相结《合谁开发谁》保护、谁破》坏谁治理、谁投资】谁受益的《原则 第四条— 县以上人民政府】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!。内地质环境保护【工作的领导》组织和督促有关【。部门、?单位和?个人采?取有效措施保护【、治理和改善—地质:环境防治地质—灾,害 地质灾》害多:发区的县以上人民政!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!。治,所,需,经费列入年度—财政:预算 ?县以上?人民政府应当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!支持地质《环境:治理活动《并,对取得?显著成绩的单位【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!励 第五条》 县以上人民—政府国土资源—主管部门(以—下简称国土》资源主管部》门)负责本行政区】域内地质环境—保护的监督》管理并组织》实施本条例 县以上!人,民政府?发展与改革、财政、!环境:保护、水行政—、农业、林业、气】象、建?设、交通《、旅游等有关—部门按照各自的【职责做好《有关的地质》环,境保护?工作 ?第六条?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!有,保护:地质环境《的义务对破坏地质】环境、造成或者可能!诱,发地质灾害的行为有!权进行举报 —第二章? 地质?环境保护《规划和项目》管理 ?第七条 县》。以上人民政府—应当根据《上,一级人?民政府的地质环境保!护规:划组织编制本—行政区域的》地质环境保护规【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!。经济:和,社,会发展总《体规:划跨:行政: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!规划由其共》同的:上,。一,级,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!第八条 地》质环:境保护规划》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现!状及问题、矿山地】质环境?恢复:治理、开《采矿泉水和地热水】的地质环境保护【、地:。质遗迹?保护、地质环境【监测、地《质灾害防治等—内容 第九条 【县以上人民政府编制!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!、城乡建设规划、矿!产资源开发利用规】划以及水利》、铁路、交通、旅游!。、能:源等建?设规划应《。当符合地质环境【保护的要求》同级国?。土,。资源主管部门应【当对上述《。规划的编制提供相】。关地质环境及—。保护的论证意—见 :第十条 县以—。上国:土资源主管部门和】财,。政部门对由探—矿权、?采,矿权:使用:。费和价款投入的矿山!地质:环境治理《、地质遗迹保护【、地质灾害》治理等项目(以下简!称,项目)的立项—、设计?和投资预《算组:织专家进行评审后】审批并?。按照职责做好项目监!管 项目设计—、投资预算确定后】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!整的: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审!核,并报原?批准机?。。关批准 第》十一:条 由社会资金投入!的,矿,山,地质环境治理和【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可!以根据治理的难易程!度和投入产出比【率,给予投资人一—定,年限的治《理成果使用权县【以上国土资源等有】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!监督和指导 第十】二,条 项目管理实行】项目法?人制、资《质,。准入制、招标投标制!、合同制、》工,程监理制和工程效果!责任追?究制 项目主管部】门应当依照国—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!规定组?织实施 项目—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!款专用单独核算【 ,第十三条 》项,目应:当在规定《的实施期限内完成】由省国土《资源:主管部门和财政部】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!规定组织验收 【第三章 《地质环境保》。护措:施 第一《节, ,矿山地质环境—。。保护 第十四条 】依,法取得矿产资—。源开采权的单位【和个人(以下—。简,称采:矿权:人)应当《承担保护矿》山地质环境、防治矿!山地质灾害的—义务依法《做好水土保持、【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!工作避免《或者防止发》。生次生地质灾害 开!采矿:。产资源应当遵守【有关环境保护和【矿山安全《的法:律、法规按照—国,家有关规定处置【废,。水、废气、废渣、】废石和尾矿等—废弃:物 第?十五条 采》矿权:申请人应当委—托具:有相应?资,质的单位进》行矿山地质环—境勘查?评价并编写矿山地质!环境恢复治》理方案经《专家评审确认后【报省国土资源主【管部:门批准 已投入【生,。产,的矿山企业应—当,按照前款规定编制】矿山:地质环?境保护?和恢复?治理方案报经省国土!资源主管部》。门审批?后实施 采矿—权人扩?大开采?。规,模、变更矿区—范围或者开采方【式的应?当重新编制矿山【地质环境保护与【治理恢复方案并【报原批?准机关?批准 矿山地质【环境恢复治理方案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】 (一)矿山基本情!况及地质《环境现状《; (?二)矿山地质环境勘!查评价对矿山地质】环境问题的》分析、预测、—评估:的结论性意见—; (三)矿山地质!环境:恢复治理措施及其】资金保障; (四)!矿,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!的经济、社会—。、环境?效益:。分析; (五—)国家规定》的其他内容 —。第十六条 经过恢】复治理?的矿山?地质环境应当达到】下列标准 (一)】破坏或者《废弃的土地》达到可供《利用的状《态; (《二)对采矿》活,动遗留的矿坑—、废石?、尾矿等进行防【护处理达到安全【状态; (三—)地质灾害隐患得】到有效排《除; (四)—各类废弃《物处置达《到国家规定标准【; (五)采—场和矿山固体废【弃物堆放场的植【被得到?恢复; 《(六)矿山地—质环境恢复治理方】案和:矿山地质环境恢复】治理保证书(以下】简称保?证,书)中承诺》的,义务全面履行 【对具有观《赏,、科研价《值的矿山遗迹鼓励】开发为?地质地貌景》观保护区、旅—游区或者矿山公园】 第十七条 采矿权!人应当根据矿—山地质环境》恢复治理《方案中?确定的各项责任和】其,他法定义务与县以上!国土资源主》管部门?签订保证书》 第十八条 保【护,和,恢,。复矿山地质环境实】行矿山地质环—境,恢复治理保证金【(以:下简称?保证:金):制度 保证》金是采矿权人预交的!用于依法《履行:矿山:地质环境恢复—。治,理义务的预备金保证!金数额由县以上国】土资源主管部门按】照不得低于矿山【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!需,费用核定《由采矿权《人一次性预提或【者分年度预提按规】定存入财政部门【指定银行开设的【保证金账户并列入采!矿成本实《行采矿权人所—有政:。府监管专《。款专用 保证—金缴存?标准和管理的具体办!法由省财政》部门会同国》土资源?、环境?保护部门制定报省】人民政府《批准后执《行 第十九条 采】矿权人应当在—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!进行许?可证年检《时向所在地国土【资源:主管部?门提交?。保证书和缴存—保证:金的凭据 未按【本条例规定进行矿山!地质环?境勘查评价》并编制矿《山地:质,环境恢?复,治理:方案、未签订保证】书或者未缴存—保证金?的县以上国土资源】。主管:部门:不予办?理采矿权审批—、年:。。检、扩储等相关手续! 第:二十条 采矿权人】应当根据《已经确认的》矿山地质环境—勘查评?价、矿山地质环境恢!复治理方案和保【证书的?要求对因《采矿活动《破坏的矿山地—质环境实行分阶段治!理或:者集中治理 县以上!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!。土资源、环境保【。护等:部门对管辖》范围内的矿山地质】环境恢?复治理状况进行监督!检查 无责》任人的灭失矿—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!。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!组织本级《国土资?源,主管部门及有关【。单,位根据实际情况【和条件区分轻重缓急!分期实施 第二【十一条 采》矿权人完成阶段性或!者,全部地质环》境恢复治《理工:作的均可申请检查】验收:经,。省国:土资源、《环境保护、》财政等部门》现场验收合格的退回!已经缴存的保证【金本息?;经验?收不合格的》由省国土资》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!治理达标未按要求治!理或者逾《期仍未治理达标的由!县以上国土资源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!。需费用?从保证金中支付超】出部分由采矿权人】。承担: 第二十二条 采矿!权人对?因采:矿,。。而挖损、《塌,。陷、压?占的土地进》行治理后可用于耕】种的经验收可以依】法折抵建《设占用耕地的补偿】指标;从废石、【尾矿:。中回收矿产品的【可以依法减免矿产】资源:补偿费 《第二十三条 采【矿权人开采》矿产资源过》程中:造成严重地质环【境破坏或《者,诱发地质灾》害的应?当立即?。停止采矿活动采取必!要的恢复治》理措:施并及?时向所在地县以上】国土资源主管—部门报?告 采剥、削坡和】堆放尾?矿、废渣《应当按照开采—方案和治《理方案执行》。 采:矿,、选:(,洗)矿形成的废液】和,污,。水应当按《照有关规定》进行处理达标排【放 第二十四—条 采矿权人向所】在地: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!部门报送的矿产资源!开发利用《。情,况年度报告应当包】括矿山地质环境保】护的内容 第二节 !开采矿泉水》、地热水《的地质?环境保?护 第?二十五条 开采矿泉!水、地热水的应当】。在,。取得取水许可证后到!省,国土资源主》管部门?办理采矿登记并按】规定进行《年检 第二》十,六条 开采矿泉水】、地热水应当进行地!。质环境勘查评—价采矿权人应—当,按照水源地保护规】。划做好水源保护和卫!生防护工《作并接受有关主管部!门的监督管》理 :地热水资源利用【后应:当进行?达标排放或》者采取达标回灌 】第二十七条 采【矿权人开《采矿泉水、地热【水,应,当按照省《国土资源《主管部门批准—的开采方案进—行适时对水位—、水量、水温—、水质等情》况,进行动态监测并接受!发证机关《。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! 地质遗迹保护 】第二十八条 地质】遗迹是指在地球演】化的漫长地质历史】时,期由于各种》内外动?。力地质作《。用形成、发》展并遗留下来的【不可: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! ,下列地质遗迹应当】。按照国家和省的【。有关规?定设立地质遗—迹自然保护区或者】地质公园予以—保护:和利用 (一)具有!重大科学研》究,价值的?地质构?造、:。。地质:剖面、重要的古【生物化?石分布区;》 (二)具有—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!价值的火山》、瀑布、岩洞、石林!、岩体等《奇,特地质景观和岩【石、矿物《的典型产地; (】三)具有科学研究意!义的典型《地质灾害遗迹—; (四)》法律、法规和规【章,规定:应当建立《保护区的其他—地质遗?。迹, 地质遗迹自—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!(以下统称地—质遗迹?自然保护区)可以根!据实际情况分为【核,。心区、缓《冲区和实验》区 第二《十九条 对地—质遗迹自然保—护,。区和:分,布在风景名胜区、森!林公园或者》其,他类:型自然?。保,护区内的地》质遗迹以及独立存】在、具有保》护,价值的地质遗迹所】在地县以上人—民政府及有》关主管部《门或者?机构应?。。当配备专业人员并】采取有效措》施加以保护》所需经?费由所在地》人民政?府承担 《第三十条《 禁止在地质遗迹自!。然保护区保护范围】内从事开矿》。、采石、取土、放牧!、垦荒?、伐木以及其他【对地质遗迹有损【坏的活动 禁止在地!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!其他:地质遗迹保护范围】内建设对《地质遗迹有影响的】。建,筑设施经批准已建成!并对:地质遗迹造成污染】或者破坏的建筑设施!。由所在?地国土?。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!期治理?或者采取补》救措施?;确:需拆迁的由》所在地人民政府依】法予以安置或者补偿! 第三十一条— 单:位或者个《。。人,因教学科研的目的】需要:进入地质遗迹自然】保护区的缓冲—区从事?非破坏性《的科学研究、教学】实,习和标?本采集活动的应【当向地质遗》迹,自然保护区管—理,机构提交申》请和活动计》划并依法报批 从】事前款活动形成【的总结或《者活动成果》的,副本应当提交—地质遗迹自然保护】区管理?机构存档 》第三十二《。条 :在地:质遗:迹自然?保护区内组织旅游活!动,应当按照依法批准】的方案?进行进入地》。质遗迹自《然保护区旅游的单位!和个人应当遵守地质!遗迹:自然保护区的管【理规定 严禁开设与!地质遗迹自然保【护区保护方向不一】。致的旅游项目 第四!章 地质环境监【测 第?三,十三条 《省国土资源主管【部门应当建立—和完善全省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设!置相:应的监测《设施对地下》水,、矿泉水和地热资源!、地质?遗迹以及城》镇、村庄、矿山等】重,点地区的《地质环境和》。地质灾害进行监【测 省国土资源【。主管部门《负责编制《全省地质环境监测】网络发展规》划统:一协调?区域性和专门—。性地质环《境监测网络》的部署统《一制定?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地!质,环境监测工作和成】果资料汇总》并定期?发布全省地质—环境状况公报 第】三,十,四条 县以》上国土?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!行政区域内》的地质环境监测【工作并接受上级国】土资源主管部门的】业务指?导 单?。位,和个人应当对地质环!境监测?工作给予支持—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阻!挠 第三十五条 任!何,单位:和个人不得侵—占、损毁或》者擅自移《。动地质环境监—测设施和《。标志 第三》十六条 县以上【人民:政府有关部门应当】依法:监测地?下水水位、水量、】水质和水温动—态防止地下水过量开!采和污染并组织编制!。通报和年度报告 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!定地下水超》采区和禁《采区应当征求省国】土资源主管部—门,的意见 《第五章? 地质灾《害防治 第三—十七条 县》以上国土资源主管】部门应当根据—地质:灾害现?状按:照国家规定编—制年度地质灾—害防灾预《案报同级人民政【府批准后组》织实施 第》三,十,八条 除地》震灾害预报》。外地质灾害长—期预:报和:重要灾?害点的中期预报【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,提出:并划定地质灾害【危,险区和易发区—;短期预报和一【般灾害点的中期预】报,由,市(行署)国—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!;,临时灾害《预,。报由所在地县以上国!土资源主管部—。门会:同气象部《门提出? 各:类地质?灾害预?报均应?报经同?级,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】。布,任何:单位和个人不得【擅自发布 第三十九!条 县以上》。国土资源主管—。部门负责在地质灾害!危险区边界设置警示!标志 禁止侵—占、移动、》损毁地质《灾害危险区标志和地!质灾:害防治工程设施标志!;,确需变动《。或者拆除标志—的应当征得》设立:部,门或者?防治工程验》收部门的同意 第】四十条 新建、改】建、扩?建铁路、公路、【港口、?机场、水库、—地下工程、大型【厂矿以?。及城镇、《村庄迁建选址—等影响?地质环境《或者地质环境—可能对其产生影响的!建设项?目应当进行》。地质:环境勘查评价和地】质灾害危险性评【估并履行规定的审】批程序? ,建设项?目,开工后项目所—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,应当加强《建设项目对地质环】境,影响的监《督和检?查 第四十一—条, 禁止?在易发?生山体崩塌》、滑坡?、泥石流等地质灾】害的:危险区?内从事采《矿、爆破、》进行工程建》设、伐木、垦—荒、削坡、引排【。水、堆?。放渣:石、弃土以及从事】其他可能《诱发地质灾害的【。活动 第四》十,二条 县《以,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!负责组织有关部门】进,行地质灾害》诱发或者形成—原因的认《定有关单位因地质灾!。。害治理责任认定发】。生争:议的由争议》双方协商解决;协商!。不成的报《请争议各《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!政府裁决 人—为活动诱发的地【质灾害由《诱发者承担治理责任!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!灾害由所在地县以】上人民政《府组织治理 —第四十?三条 依法取得相应!资质从事地》质灾害危险性—评估和地质灾—害,防治工程的勘查、】设计、?施工、?。。监理的单位(以【下简称资质单位【。)在承担相关—业务前应当携—带资质证书(副【本):及工程?情况说明到县以【上国土资源主管【部门备案 第四十】四条 资《质单:位应当建立》地质灾害危》险性评估或》者防治工程勘—查、设计、施工【、监理业务手册如实!记载工作业绩和存】在的问?题,。作,为资质延续、升级的!必备材料《 资质单《位应:当遵守相关行业自】律公约?接,受工程所在地—。国土资源《主管部门的监督【检,查 第四十》。五条 从事地质灾】害危:险性评估和地—质灾害防《治工程勘查、—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】的人员应当》定期参加相》应的:。。业务培训和考—试 :第六章 法律—责任 ?第,四十六条 本条【例规定的行政—处罚由县以上国【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! 第四十七条 【违,反本条?。例第十四《条第一?款第二十三》条第:一款、第《二款规定的责令停】止违法行为限期采】取补救措《施并处以5000元!以上2万元》以下的罚款;情节】严重的处以2万【元以:上10万元以下的】罚款并可《暂,扣其采矿许可—证 第四《十,八条 ?违,反,本,条例第二《十条:第一款、第二十四】条、第二十六条【第,一款、第《二十七条、第—三十四?条第二款规定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!予警告;逾期—不改正或者拒绝、阻!挠主管?部门依?法实施?。监督检查《的处:以3000》元以上1万元以【下的罚款 第—四十九条 违反【本条例第三十—五条、第三十九条】第二款规定的责令】限,期恢复原状》或者赔?偿损失?并处以5000元以!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!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?事,责,任 第五十条 违反!本条例第四》十,三条、第四十四【。条规:定的:责令:限期改正并给予通】报;逾期不》改的处1万元以下的!罚,款 第五十一条 】违反:本条例?受到行政处罚或【者,被责令限期改—正的单位《及其法定《代表人愈期未改【正或者造成严—重后果的县以上人民!政府或者有关主管】部门可以给予通报批!评并取消其当年评】优资格?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!第五十二条 县【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!门和其他有关部门】违反本条例规—定,有下:列行为?之一的对《直接:负责的主管》人员和其他》直接责任《人员依法《给予行政处》分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 (一】)不依法履行对地质!环境保护的监—。。督,管理职责或者对【破坏:地质环境的行为不】依法制止和查处【的; ?(二)?将项目资金》挪作:他用的; (三【),对依法应当退回的保!证金:本息未予《退回或者将保证金】挪作他用的; 【(四:。)隐瞒、谎报—或者授意他人隐瞒、!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!者擅自发布》灾害预报的;—。。。 ,(五)其他玩忽职】守、失职渎职—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!。弊的:行为 ?第七章 附 则 第!五十三条 》法,律、行政法规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】定 第五《十四条 本条例自】。2009年10月】1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