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!理条:例,
(:199?8年10月1—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!人民:代表:大会常务《委员会第五次—会议通过 根—据2015》年4月17日黑龙江!省,第十二届人民—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第,十九次会议》关于:。废,止和修改<黑龙【江省文化市场—管理条例>》。等五十部地方—性法规的决定—修正 根据2—01:8年4月26日黑龙!江省第十三届—人,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会第三次会议—。黑龙江省人民代【表大:会,常务委员会》关于废?止和修改〈黑—龙江省统计监—督处罚条例〉等7】2部地方性法规的】决定:第二次修正》)
第一章 总 则!。
第一条 为了加强!矿产资源的》勘查、开发》利用和保《护促进矿业》发展根据中华—人民共和国矿产资】源法(以《下简称矿《产资源法)和—有关法?律、行政法规结合本!省实际?制定本条例
—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!内勘查、开》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!本条例
第》三条 矿产资—源属于?国,家所有勘查、开采】矿产资源必须依【法分别申请登记经批!准有偿取得探矿权、!采矿权探矿权、采矿!权可以依《法有偿转《让
开采矿产资源必!须依法缴纳资源税】和矿产?资源补偿《费
第四条 矿【产资源勘查、—开发实行统一规【划、合理布局—、综合勘《查、:合理开发、综—合利用?的方针全省矿产资】源勘查规划》、开发?规划由省人民—政府地质矿产主【管部门根据全—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!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!民政府批准后实【施
:勘查、开采矿产资】源必须遵守有关【环境保护、森林资源!保护、地质灾—害防治、水土保持、!。土地复垦和矿山安】全的法律、》法规
第《五条 县级》以,上人民政《府地质矿产》主管部门主》管本行?政区域内矿产资源】勘,查、开采的监—督管理工作
县级】以上:人,民政府有关部—门按照各自职责协】助同:级地质矿《产主管部门进—行矿产资源》。勘查:、开采?的监督管理工作
第!六条 各《级人民政府必须【加强矿产资源—的保护工作保护探矿!权、采矿权》不受侵犯保》障,勘查作业区和—矿区的生产秩—序、工作秩序不受】影响和破坏
第七】条 各级人民政府】。应,当鼓励矿《产资源勘查、开发的!科学校术研究推【广先:进技术提高资源勘查!、开发的《科学技?。术水平
第》八,条, 在勘查、开发、】保护矿产资源—和,进行科?学技术研究》等方面成绩显著【的单位?和,个人由各级》人民政府给予奖【励
第九条 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!机关根据法律—规定和国家统一【规划:。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!的,矿产资源《优先:合理开发利用
第】二章 矿产资源的】勘,。查
第十条 —省人民政府地质【矿产主管部门负责】全省:矿产资源勘查登记】工作勘查国务—院矿产?资源:勘查区块《登记管理办法第四】条第一款、第二【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!。源和国?务,。院地质矿产》主管部门授权—省人民政《府地质?矿产主管部门审【。批,登记的矿《产资源必须经—省人民政《府地质?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!。记
第十一条 勘查!出资:。人为探矿《。权申请人
国—家出资勘查的国【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!。探矿:权申请人;共同出资!勘查的?探矿权申《请人由合《同约定
第十二【。条 探?。矿权申请人申—。请探矿?权时应当向地—质,矿产主?管部门提交下列【资料
?(一)申请登—记书和申请的—区块范?围图;
(》二)勘查《单位的?资格证书《复,印件;
(》三)勘查工》作计划、勘查—合同或者《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!;
(四)勘查【工作实施《。方案及附件》;
(五《)勘查项目》。资金:来源证明;》
(六?)勘查工《作所依?据的地质《资料及其合法—取得的来源证明;
!(七)国务院地【质矿产?。主管部门规定应【当提交的其他资【料
第十三条 【。地,质矿产主管部—门应当自《收到探矿权申请之】日起40日》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!则作出?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!记的:决定并?书面通知探矿权申】。请人
准予登记的探!矿权申请人》应当:。自收到通知之日【起30日内到地【质矿产主管部门【按,。国家:规定缴纳探矿权使】用,。费和国家出资—勘查形成的》探矿权?价款:办理登记《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!成为探矿权人
【不,予登记的地质—矿产:主管部门《。应当向探矿权—。。申请人说明理由
】第十四条 勘—查,。许可证有效》期最长?为3年需要延长【勘查工?作时间的《应当:在勘查?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!30日前申请延续登!记每次延续时—。间不得超过2年逾】期不办理延续登【记手:续的勘查许可证【自行废止
第十五】条 探矿《。权人应当自领—取勘查许可证之【日起6?。个月内开始施工勘】查施:工中必?须严格按照批准的】勘查设计施工完成年!度,最低勘查投入不【得越界勘查
—探矿:权人在?。勘查许可证有效【期内探明可供—开采的矿体后经【原发证机关批准可】以停: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!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!许,。可证有效期届满【的30日前》按照有关规定—申请保?留探矿权
探矿【权人可以优先取得】勘查作业区内新发】现,矿种的探矿权—和矿产资源的采矿】权
第十六条 探矿!权人在?勘查许可证有效【期内进行《勘查时发《现符合国家》。边探边采规定—要求:的,复杂:类型矿?床的可?以申请开采经—原发证机关批准办】理采矿登记手续
边!探边采办法由—。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!主,。管部门另行规—定
第十七条— 在勘?查许可?证有效?期内有下列情—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!当,向,原发证?机关申请办》。理变更登《记
(一《)扩大或者缩—。小,勘查:区块范?围的:;
(?二)改变勘查工【。作对象的;
(【三)对勘《查,工作设计作重大修改!和变更勘查》工作阶段的;
【(,四)改变勘查施【工单:位的;
《(五)经依法批【准转:让探矿权的;
【(六)?探,矿,权人改变名称或者】地,址的
在《。勘查许可证有效期】内探矿权人申请【采矿:权、需要撤销勘查项!目、:完,成勘查工作的应当】到原发证《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】手续
自勘》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!90日内原探矿【权人不得申请已注销!的区块范围》内的探矿权》
第十八条 探矿】权,人完成勘查项—目后必?须编写?勘查报告按照国家有!关规定向省》人民政?府地质矿产》主管部门汇交—地,质勘查成果档案资料!矿产资源勘查—。报,告和其他有》。价值的勘查资料按】照国家规定实行【有,。偿,使用:国家保护资料所【有权人的《合法权益
第三章】 矿产资源的开【采
第十九条 开采!矿产资源法第—十六条第《。一款、?第二:款规定以外的矿产】资源:按下列规定审批登记!颁,发采矿许可证
【(,。一):可供开?采的矿产储量规【模为:。中型:以上:的矿产?资源和国务院—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】授权省人民政府地】质矿:产主管部《门审批发《证的矿产资源由【省人民政府地质矿】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!颁发采矿许可证;】
(二)可》供开:采的矿产储》量规模为小型的【。矿产资源由市—人民政府(行署)】地质矿产主管—部门审批登记颁发】采矿许可证;
【(,三)开?采零星?分散的矿产资源【和只能用作普—通建筑材料的砂、石!、粘土由县级—人民政府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!批登记颁发采—矿许:可证;
(四—)矿区?范围跨?县级以上行》政区域的由》共,同,的上一级地质矿产】主管部?门审批登记》。颁发:采矿许可证
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》地质矿产主管部【门在审批发证后【应当逐级汇总—向上一级地质—矿产主管部门—备案:
零星分散》的矿产资《源划分标准由—省人民政《府地质矿产主管【部门规定
》第,二十条 矿》产储量规《模适宜由矿山企【业开:采的矿产资源、国家!规定:实行保护性》开采的特定矿种个】人不得开采
第二十!一条: ,采矿权申《请人在提《出采矿权申请—前应当按有关规定】持经过批《准的:。。地质勘?查,储量报告和其他必】要,。的资料到地质矿【产主管?部门申请《划定矿区范围登【记占:用矿产储量
需【要申请矿山建设项】目立项、设立企业】。。的应当根据》划定的?矿区范围按国—家规:定,。办理有关《审批手续再申请【采矿登记
矿区范】围、矿山《建设规模和》服,务,年限应当与》矿产储量规模—相适应矿山建设规模!应当达?到规定的《最低标准各类—矿山:的建设规模的最低标!准由省人民政—府地质?矿产主管部门按【照国家规《定确定
已》建矿山企业开办新】项目的依照本条【规定办理
第—二,十二条 《采矿权?申请人申《请办理采《。矿许可证时》应当向地质矿产主】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!
(一)申请登记书!和划定的矿区范围图!;
(二)占用矿产!储量登记《。表;
(三)采【矿权申请《人资质条件的—证明:和营业执照;
(】四,)矿:产资源?开发利?用,方案及其批准文【。件;
(五)依法应!当具有的有关部门关!于矿山建设项目、】设立矿山企业的批】准文件;
》(六:)开采矿产资—。源的环境影响—评价报告;
(七)!国务:院地质矿产主—管部门规定应—当提交的《。其,他资料
《开采零星分》散矿产资源和只【能用:作普通建筑》材料的砂、石—、粘土的只》需提交?前款(一)、(二】)、(?三)、(五)项规定!的资料和相应—的地质资《料、开采方案及环】。境,保护措施
在行【洪、排涝《河,道和航道范》。围,内开采?砂石、砂金、粘【土的还?应当具有《河道主?管部门或者河道【主管: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!门的批准证》明
第?二,。十三条 地质矿产主!管部门应当自收到】采矿权申《请之日起《28日内作》出准予?登记或者《不予登记的》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!人
:采矿: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!准予登记通》知之日起30日内】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!。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!用费:和国家?出资勘查《形,成的:采,。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!续,领取:采矿许可证成为【。采矿权人
不予登】记的地质矿产主管】部门应当向采—矿权申请《人说明?理由
采矿许可证】有,效期按矿山建设【规模:确定大型以上矿山】不超过30年中型】矿,山不超过2》0,年,小型矿山《不超过?10年
第二十四】条 采矿《权人领取采矿许可】证,。后大:。型矿山在2年内【中型矿山在1年内小!型矿山在6个—月内应当进行—矿山建?设
第二十》五条 地《。质矿产主管部—门在颁发《采,矿许可证《后应当通知矿—区范围所在》地的: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!关县级人民政府【应当:自收到通知之日【起90日《内对矿区范》围予:以公告并可根—据,。采矿权人的》申请组织埋设—界桩或?者设置地面标志
】第二十六条 在采矿!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!列情形之一的采【矿权人应当》向原发证机》关申请办理变更【登记
(《一,)变更矿区》范围的?;
(二)变—更开采矿《种的;
(三)变】更开采方式》。的;
(四)变更矿!山企业名称的—;
(五)经依【法批准转让采矿权】的
第二十》七条 采矿》许,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!续采:矿的采矿权人应当】在采矿许可》证有效期《届满:的30日前》到原发证机关—办理延续登记手续】延续时间不得超过本!条,例第:二十四条第四款【规定的有《效期逾?期不办理延续登记】手,续的采矿许可证【自行废止
第二【十八条 采矿权【人在:采矿许可证有效期】。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!办或者关闭矿山【的应当自决定停【办或者关闭》矿,山之日?起30日内持下列】资料到原发证机关】办理采矿登记注【销手续?
(一)矿产储【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!理部门的《批准文件;
—。(二:),停办或者关闭—矿山前采掘工程进】行情况及不》安全隐患的说明【;
:(三)环境》保护、土地复垦【情况及尾矿》处理措施
》第四章 探矿权【、采矿权的转—。让
第二十九条【 符合矿产资源【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!。情形:的除由国务院地质】矿产主管部门负责】转让审批的探—矿权、采矿权外【探矿权、《采矿:权的转让由省人民政!。府地质矿《产主管部门审批
个!人取得的采矿权不得!转让法律、》法规规定禁止个人】开采:。的矿产资《源的采矿权不—得,转让给?个人
?第三十?条 转让探矿—权,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!
(一)自颁发勘查!许可证之日》起满2年或者—在勘:查作业区内发现【可供进一步勘查、开!采的矿产资》源;
(二)完成】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!;
:(三)探矿权属【无争:议;
(四》)按照国《家有:关规定已经缴—纳探矿权使用—费、探矿权价—款;
(五)国务】院地质矿产主—管部门规定的其他】。条件
探矿权转【让的受让人》应当符合法》律、法规规》定,的有关探矿》权申请人的条—件
第三十一条【 转让采矿权的应当!具备:下列条件
(—一)矿山企业依【法投入采矿生产【满1年;
(二)】采矿权属无争—议;
(三)—按照国?家有关规《定已经?。缴纳采矿权》使用费、采矿—权价款、矿》产资源补偿费和【资源税;
(四)】国务: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!规定的其他条—件
采矿权转—让的受让人应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】规定的有《关,采矿权申请人的条】件
第三十二条 】。探矿权人或者—采矿:权人申请转让探【。矿权:或者:采矿权?时应当向地》质矿产主管》部门提交下列资料】
(一)转让—申请书?。;
(二)转让人与!受让人?签订的?转让合?同;
(三)受让】人资质条件》的,。证明文件;
(四】)转让人具备—本条例第三十一条、!第三十二条规—。。定的:转让条?件的:证明;
(五—)矿产资源勘查或者!。开采情况的》。。报告;
(六)【省人民?政府地质矿产主【管部门?规定:提交的其他资料
国!有,。矿山企业转让—采矿权的还应—当提交矿山》企业主管部门同【意转:让采矿权《的,批准:文件:
转让国家出资【。勘查所形成的探矿】权、采矿权》的还须提交由国务】院地质矿《产主:管,部,门,会同国?务院:国有资产管理—部门:认定的评估》机构作出的、并经】国务:院地质矿产主—。。管部:门确认的评估报告】。
第三十三条— 地质矿产主—管部门?应当自收到探矿权或!者采矿权《转让:申请之日起40日内!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!。准转让?的决定并通知—转让人?、受让人《和原:发证机关
》准予转让的转让人】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!批准转让通》知,之,日起60日内到原】发证机关办理变【更登记手续;受【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!纳有关?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!证或者采矿许可证】。
第五章 矿产【储,量审:。批和登记
第三十】。四,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!矿产主管部》门负责全《省矿产储量报告【和矿床工业指标的】审,批,工作:除按规定由国务院地!。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!。的报告外下列—矿产储量报告必【须经省人民政府【地,质矿产主《管,部门审批
(一【)供:矿山或者水源地新建!、改建、扩建使用】的能源?、金属、非金—属、水气《矿产储量《报告;
(二)采矿!权人: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!。为本企业生》产而进行勘》查的矿产《储,量报告;
》(三)?已批准的《矿产储量报告由【于工:业指标改变或者其他!原因而重新编—制的矿产储》量报告;
(四)】闭坑地质报告;
(!五)采矿《权转让时核定保有矿!产储:量的:报告
矿产储量报告!。未按规定审批不【得作为矿山或者水源!。地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,。设,计的依据
第三十】五条 ?矿产储量《按照:下列规定进行登记
!(一:)探明的矿产储量】经批准后《探矿权?人应当在规定—的期限内向》省人:民政府地《质矿产主管部—门办理储量登记【;
(二)设立矿】山企业占用的矿产】储量应当按》照采矿审《。批权限向《地,质矿产主管》部门:申报登记;
(【三):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!储量:应当按照建设—项目管理《权限向同级地—质矿产主管部门申报!登记
第三》十六:条 探矿权人—、采矿权《人应当按照有关规】定填报年度基层【矿产储量表按照【省人:。民政府地《。质矿产?主管部门规定的【。程序审查、》汇总和?。。上报:
省:人民政府地质矿【。产主管部门负—责全省矿产储—量表的编制、汇【总和:通报
第《六章 监督管—理
第?三十七条 》探矿权人、采矿【权人应当在开工前】持勘查许可证、采矿!许可证等资》料到勘查作业—区、:。矿区:。所,在地的县级地质矿】产,主管部门办理探矿权!。。、采:矿权验证手》续
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地质矿产【主管部门应当—定期:对本行政区》域内:探矿权?人,、采矿权《人履行法定》义务的情况依法进行!监督检查探矿—权人、采矿》权人:。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!况提供有《关资料不得拒—绝检:查
第?三,十八条? 探矿?权人、?采矿权人应当按照】。。有关规定《向当地地质矿—。产主管部门提—交矿产资源勘—查和开发利》用情况年度报告【办理勘查许可证【、采矿许可证年检】手续
第三十—九条 ?开采:矿产资源应当—按照地质矿产—主管部门《核,准的矿山设计—。方案或者开》采方案采《用科学合理的开采】顺序、采矿方法【和选:矿工艺进行》施工开?采回采率、采矿贫】化率和选矿回收率(!以下简?称“三?率”)应《当达:到设计?要求
县级》以,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!主管部门应》当对本行《政区域内矿山企业】的“:三,率”指标按设计标】准予以认《定和:核定:并,进行监督《
第四十条》 采矿权人在开【采主要矿产的—同,时对具有工业—价值:的共:生、伴生矿》产应:当统一规划综合【回收利?用;对中低》品位矿?、薄层矿、难选矿】、尾矿和废石—(矸石?)应当?加强管理《和综合利《用;对暂时不能综合!开采或已采出暂【时不能综《合利用的应当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!止损失浪费
第【四十一条 矿山【企业应当定期进【行地质测《量将消耗的矿—产储量?报地质矿《。产主管?部门核准不能独立】完成:地,质测量工作的应【当委:托有资质条件的地】质测量单位进行测量!
,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!的时间和要求测绘矿!山,(,井)采矿工程平面】图或者井上》、井下工《程对照图《及时报送当》地,地质矿产主管部门】
第四十二条 严】禁,破坏矿产资源矿【产,。资源的损失价值【总额在?5万元以上50万】元以下的《属于破坏矿产资【源;矿产资源损失价!值总额超过50万】元的:属于严?重,破坏矿产《资源
矿产》资源损失《价值数额的计—算,经有资格的评—估机构评《估后由省人民政府】地质矿产主管部【门确认
《第四十三条》 勘查、开采矿【产资源必须加强环境!、资:源的保?护工作妥善处置生产!。中产:生的废水、废—渣和:废矿:节,。约,用地科学合理安排采!掘工程防止环境污】染、资源破坏或者引!发地质灾《害对有?害物质应当进行无害!化,处理
勘查、开采】矿产资源造成环境】污染、资源破坏【或,者引发地质灾害的】。探矿权人、采矿权人!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!进行:恢复治?理并及?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!管部门报告
—第四十四《条 矿井、中段、采!区闭坑或《者采矿终止需—要,关闭矿山的应当【按照闭坑或者关闭】矿山的有关》规定办理审》批,手续并做好矿山安全!、水:土保持、土》地复垦?和环境保护工—作或:者缴清土地复—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!费用经地《质矿产主管部门【会同有?关部门审查、—验收后方可闭坑对小!型,矿,山企业实《行闭坑抵押办法其闭!坑,工作经?验收合格《抵押金及利息予以】返还
第四十五条 !销,售矿产品《的单位和个人—。应当到?当地:税务部?门办理有关》手,续购买统一印—制的:矿产品销售专用【发票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收购或者销】售无专?用发票的矿产品【
第七?章 法律责任—
第四十六》条 未取《得勘查许可证擅自】进行:勘查或?者超越批准的勘查】。区块:范围进行勘》查的责令停止—违法行为予以警告】可以并处1万元【以,上,10万?元以下的罚款
第四!十,。七条 未取得—采矿许可证》擅自进行采矿的责】令停止?开采没收采》出的矿产品和违法】所得处以违法—所得百分之五十【以下的?罚款:
超越?批准的?矿,区范:围采矿的责令退回】本矿区范围内—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!矿产品?。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!。所得百分之三十以】。下,的罚款
第四十【八条 买卖、出【租或者以其他形【式转让?矿产资源《的,买卖、?出租采矿权的对卖】方、出租方、—出让:。方处以违法所得【一倍以下的罚款
】未,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!。权、采矿权》的责令改正没—收违法所《得处以1万元以【上10万元以下的罚!款;:情节严重的》吊销勘查许可—证、采矿许可证
第!四十九条 》擅自:印制或者伪造、冒用!勘查许可证、采矿许!可,。证的没收违法所得】可以并处1》万元以上10万【元以下的罚》款
第五十条 超】过,规定:时间未?进,行勘查施工、矿山】建设的责令》限期改正;逾—期不改正的处以5】00:0,元以上5万元以下】的罚款;情节严【重的吊销《勘查许可证、采矿许!可证
不《按规定办《理勘查?许可:证、:采矿许可证》变,更,、注销登《记手续的责令限期】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!吊销勘?查许可证、采矿许】可证
第五》十一:条, ,。探矿权人不》。按规定完成年度最低!勘查:投入:的责: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!成的处?以5000》元以上5万元—以下的?罚款;情节严重的】吊销勘查许可证【
第五十《二条 破坏》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!围界桩或者地面【标志的责令》限期恢复《;情节?严重的处以》。3000元以—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!
第五十三条 采】取破坏性《开采:方法开采《矿产资源的可以【吊,销采矿许可证—。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!损失价值百分之【五,十以下的《。罚,款,。
第五?十四条 达不到地】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!的“三率”》指标要求的责令【限期达到逾期—。达不到的《处以相当于矿产资】源损失价值10%】以上50%以下【的罚款;情节严【重的可以责令—停产整顿直至吊【销采矿许可》证
第五十》五条 ?不按规定测绘矿山(!井)采矿《工程平面图或者井】。上、井下《工程对照图》或者不按《规定报送图件的予以!警告责?令限期改正;逾期】。不改正?的,处以2千元以上2】万元以下的罚—款
第?五十六?。条 不按规定—。提,交年:度报:告、办?理年检手续的予【以警告责令限—期改正;逾期不改】正的处?5000元以上5万!元以下?的罚:款,;情节严重》。的,吊销勘查许可证【、采矿?。许可证
第五十七】条 :勘查、开《采矿产资源》造成地?质环境破坏或者【。诱,发地质灾害未—。按,规定恢?复治:理的责令限期恢【复治理可以并处1】万元以上《10:万元以下的罚—款;:情节严重《的吊销?勘查许可证、采矿】许可证
第五十【。。八条 采矿权人不按!规定闭坑的责—令限期改正按照对】生态、环境的影【响,程度处以1万元【以上10万元以下的!。罚款;?造成:损失的?应当承担赔偿—责任
第五》十九条 收购、销】售无矿产《品专:用发票的矿》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!违法所得处以违法】所得:一倍以下的》。罚款
第六》十条: ,本条例第五十四条】规定的行政》处罚由省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】主管部门决定;【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!定的行政处》罚以及?给予吊销《勘查许?可,证、:采矿许可《证处罚的由》原发证?机关:决定;?第六十条规定的行政!处罚由县《级以上人民》政府工商行政管理】部门决定
除—前款规定外本条【例规定的行政处罚】由,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!决定
依照本条例规!定应当由有关地质】矿产主管部》门给予行政处罚而不!给,予行政处罚》的上级人民》政府:地,质矿产主《管,部门有权责令—改正:或者直接给予行政】处罚:。
第六十《一条:。 ,地质矿?产主管部门》。的工:作,。人员或者其他有【关工作?人,员玩忽职守、滥【用职权或者徇—私舞弊违反本—条例规定批准勘查、!。开采矿产资源—和颁发勘查》许可证、采矿许可证!未按规定《。时间办理勘查—和采矿登记手续或】者对:违,法勘查、开采矿产】资,源的行?为不:依法予以制止、【处罚尚不构成—犯罪的由其所—在单:位或者上级》机,关给予行政》处分违法颁》发的勘查《许可证、采矿许可】证上:级人民政府地质【矿,产主管部门有权撤】销
:第,六十二条《 当事人对行政【处罚决定《不服的可以依—法申:请复:议也可以依法—。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!当事:人逾期?不申请?。复议也不《向,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】履行处罚决定的由】。作出决定的机关【申请人民法》院强制执《。行
第六十》三条 违《反本条例《构成: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
第【八章 附 则
【第六十四条 法律、!行政法规另有规定】的从其规定》
,第六十五条 —。本条例自199【8年11月1—。日起施行黑》龙江省集体和个体采!矿管理条例》同时废?止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