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?省矿产资源管—理条:例
(1998年1!0月16日》黑龙江省第》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第五次会】议通:过 根据《2015年4—月17日黑》。龙江省第十二届【。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会第—十九次会议》关于废止和修—改,<黑龙?江省:文化市场《管理条例>等五【十部地方性法规【的,决,定修正 根据201!8年4月26—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!。人民代?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第三次?会议黑龙江省人【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?会关于废止》和修改〈《。黑龙江省统计监【督处罚条例〉等7】2部地方性》法规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)
第一!章 总 则
—。第一条?。。 为了加强矿产【资源的勘查、开【发利用和保护促进】矿业发展根》。。据,中华人民《共,和国矿?产资源?法(以下简称矿产资!源,法):和有关法《律、行?政法规结合本—省实际制定本—条例
第二条 在本!省辖区内《勘查、?。开,采矿产资源必—须遵守?本条例
《第三条 矿产资【源属于国家所有勘】查、开采矿产资源】必,。须依法分别申请登】记经批准有偿取得探!矿权、采矿权—探矿:权、:采矿权可《以依法?有偿转?让
开采矿产资【源必须依《法缴纳资源税和矿】产资源补《。偿费
第四条— 矿产资源勘查、】开发实行统一—规划、?合,理布局、综合—勘查、合理开发、综!合利用的《方针全?省矿产资源勘—查规划、开发规【划由省人民政—府地质矿产主—管部:门,根据全国矿》产资源?规划:组织有关部门—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!准后:实施
勘查》。、开采矿产》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!境,保护、森林资源保】护、地?质灾害?防治:、水土保持、土地复!垦和矿山《安全的法律、—法,。规
第五条》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地?质矿产主管部门【主管:本,行政区域内矿—产资源勘《查、开?采的监督管理工作】
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有关—部门:按,照各自职责协助【同级地?质,矿产:主管部门《进行矿产资源勘【。查、开采的监督管】理,工作
?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!府必须加强矿产【资源的保护工—作,。保护探矿权、—采矿权?。不受侵犯《保障:勘查作业区》和矿区的生产秩【序、工作秩序不受影!响和破坏
》第七条 《各级人民政府应【当鼓励矿产资—。源勘查、开发—的科学校术研—究推广?先进技术提》高资源勘查、—开,发的科学技》术水平
第八条 】在勘查、开发、【保,护,矿产资?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!究等方面成绩显【著的单位和个—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!予奖励
第九条【 民族自《治地方的自》治机关根据》法律规定《和国家统一规—划对可以由》本地方开《发,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!开发利用
第—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!查
第十《条 省人民政—府地质矿产主管部】门负责全省矿—产,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勘!查,国务院矿《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!管理办法《第,四条第一款》、第二款规》定,以外的矿产资源和】国,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!门,授权:省人民政府地质矿】产,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!矿产资源必须经【。省人:。民政府地质矿—。。产主管部门审批登】记
第?十一条 勘查—出资人为探》矿权申请人》
国家出《资,勘查的?国家委托《勘,。查的单位为探—矿,。权申请?人;:。共同出资勘查的探矿!权申:请人由合同约定【
第十二《条 探矿权》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!应当向地质矿产【主管部门提交下【列资料
(一)申】请登记书《和申请的区块范围】图;
(二)勘查】单位的资《格,证书:。复印件?。。;
(三)》。。勘查工作计划、【勘查合同或者委【托勘查的证明文件】;
(四《。)勘:查工:作实施方案及附件;!
(五)勘查项目资!金来源证《明;
(六)勘【查工:。作所依据《的地:质资料及其合—法取得?的来源?证明;
(七)国】务院地质矿产主【管部门规定应—。当提交?的其他资《料
第十三条 地质!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!收到探矿权申请【之日起40》日内按照申请在先】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!或者不?予登记的决定并【书面通知探矿权申请!人
准予登记的探矿!权申请人应》。当自收到通》。知之日起30日内到!地质矿产主》管部门按《国家规定缴纳探矿】权使用费《和国家出《。资勘:。查形成的探矿权价】款办理登记手续领】取勘查许可证成【为探矿权人
不【予登记的地质—矿产主管部门—应当:向探矿?权申请人说明—理由
?第十四?条 勘查许》。可证有效《期最长为3年需【要,。延,。长勘:。查工作时间的应当在!勘查:。许可:证有效期《届满的?30日?前申请延续登记每】次延续时间不—得超过2年逾期不办!理延续登《记手续的勘查许【可证自行废止
第】十五条 探矿权人应!当自领取勘查—许,可,证之日起6个—月,内开始施工勘查【施工中必须严—格按照批准的勘查】设计施工完成—年度:最低勘查投》入不得越界勘查
】。探矿权人在勘查【许可证有效期内【探明可?供开:。采的矿体后经原发证!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!应区块的最低勘查】投入并可以在—勘查许可证有—效期届满《的3:0日: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!保留探矿权》。
探矿权《人可以优先取得勘查!作业区内新发现【矿,种的探矿权》和,。矿产资源的采矿权】
第十六《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!许可证有《效期内进《行,勘查时发现》符合国家边探边采】规定要求的复杂【类型矿床的》可以申?请开采经原发—。证机:关批准办理采—矿登记?手续
边探边采【办法由省人民政府】。。地质矿产主》管部门另行规定【
第十七《条 在勘查许可证】有效期内有下列情】。形之一的探矿权人】应当:向原:发证机关申请办【理变更登记
(【一)扩大《或者缩小勘查—区块范围的;
【(二)改《变勘查工作对象的】;,
(三)对》勘查工作设》计作重大修改和【。变更勘查工作阶【段的;
(四)【改变勘查施工—单位的;
(五)】经依法?批准转让《探矿权的;
(【六)探矿权人改【变名称或者地—址的
在勘查许可证!有效:期内探矿《。权人申请采》矿,。。权、需要撤销—勘查项?目、:完成:勘查工作的应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!注销登记手续
自】勘查许可证注销之】。日起9?0日内原探矿权人】不得申请已注销的】区块:范围:内的探?矿权
?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!完成勘查项目后【必须编写勘查报告按!照国家有关规定【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!产主管部门》汇交地质勘查—成,果档案资《料矿产资源勘—查报告和其他有价】值的勘查《。资料按照国》家规:定实:行有偿使用国家【。保护资料所有权人】的,合法权益《
第三章 矿产资】源,的开采
第十九条】 开采矿产资源法】。第十六?条,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!以外的矿产资源按下!列规定?审批登记颁发采【矿许可证
(一)可!供,开,采的矿产储量规【模为:中型:。以,上的矿产资源和【国,务院地质矿产主管】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!地,质矿产?主管部门审批发证】的矿产资《。源由省人民》。政,府地质?矿,产主管部门审批登】记,颁发采矿许可—证,;
(二)可供开采!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!型的:矿产资源《由,市人民政府》(行:。署)地质矿》产主管部门审批登】记颁发采《矿许可证《。;
(三《。)开采零星分散【的矿产资《源和只?。能,用作普通建筑材【料的砂、《石,、粘土由县级人民】政,府地质矿《产主管部门审批登】记颁:发采矿?许可证;
(四【)矿: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!政,区,域的由?。共同的上一级地质】矿产主?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!采矿:许可证
县级以【。上人民政府地质矿】产主管部门在审批发!。证后应当逐级—汇总向上《一级地质矿》产,主管部门备》案
零星分散的【矿产资源划》分,标准由省人》民政府地《质矿产主《管部门规定
第二】十条 ?矿产储?量规模适宜由矿【山企业开采的—。矿产资源、国—家规定实行保护性】开采的特定》矿种个人《不得开?采
第二十一条 采!矿,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!权申请前应当按有】关,规定持?经过批准的地质【勘查储?量报告和其他—必要的资料到—地,质矿产主管部门【申请划定《矿区范围登记占用矿!产储量?。
需要申请矿山【建设项目立项、设立!企业的应当根据【划定的矿区范围按】国家规定办理—有关审批手续—再申请采矿登记
】矿区:范围、矿山》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!应,当与矿产储量—规模相适应矿山【建设规模《。应当达到《规定的最低标—准各:类矿山的《建设规模《的,最低标准由省人【民政府地质矿—产,主管部?门,按照国家规定确【定
已建矿山企业】开办新项目的—依照本条规定—办理
第二十二条】 采矿权申请人申】请办理?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!地质矿产主管部门】提交下列资料
(】一)申请登记书【和划定的矿》区范围图;
(【二):占用:矿产储量登记表【;
(?三,)采:。矿权申请人资—质条:件的证明和营—业执照;
(四【),矿产:资源开发《利用方案及其批准】文件;
(五)依法!。应当具?有的有关部门—关于矿山《建设项目《、设立矿山企业的】。批准文件;》
(六)开采矿产】资,源的环?境影响?评价报告;
(【七)国务院》地,质矿产主管部—。门规定应当》提交:的其:他资料
《开采零?星分散矿《产资源和只能用作】普通建?筑材料的《砂、石、粘》土的:只需提交前款(一)!、(二)《、(三)、》(五)?项规定的《。资料和相应的地【质资料、《。。开采:方案及?环境:保,护措施
《。在行洪、排涝河道和!航道范围内开采【砂石、砂金、粘土】的还应当具有河【道主管部《。。门或者河道主管【部门:会同航道主》管部门的《批准证明
第二【十三条 地质矿产主!管部门应当自收到】采,。矿权申?请之日起28日【内作出准予登—记或者不《予登记的决》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!
采矿权申请人应】当自收到准予登【记通知之日起3【0日内到地质—矿产主管部》。门按:规定缴纳采矿权使】。用费和?国家出资勘查形成】的采矿?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!领取采矿许可—证成为采矿》权人
不予登记的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】应当向采矿权申请】人说明理《由
采矿许可证有】效,期按矿山建设规模确!定大型以上矿—。山不超过3》0年:中型矿山不超过2】0年:。小型矿山《不超过10》。年
第二十》四条 采矿权人领取!采矿许可证后大型】矿,山在2年内中型矿山!在1年内小型矿山】在6个月《内应当进行矿山建设!
第二十《五条 地《质矿产主管》。部门在颁发采矿许】可证后应当》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!的有关县级》人民政府《有关县级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!通知之日起90【。日内对矿区范—围予以公告并可根】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!织,埋设界桩或者—。设置地?面,。标志
第二十六【条 在采矿》许可证有效期内【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采矿权人应当向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!变更登记
(一【)变更矿《区范围的;
(二】)变更开采矿种的;!
(三?)变更开《采方式?的;
(四)变【更矿山?企业名称的》;,。
(五?)经依?法批准转让采矿【权的
第二》十七条 采》矿许可证有效期满】。需要继续采矿的采】矿,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!证有效期届满的30!日前到?原发证机关办理【延,续登记手续延续【时间不得《超过本条例第—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!的有:效,期逾期不办理—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!许可证自行废止
】。第二十八条》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!可证有?效期内或者》有效期?届,满停办或者》关闭矿山的应—当自决定停》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!起30日内持下列资!料到原发证机关办】理采:矿,。登记注销手续
(一!)矿产储量注销【。报告及储量管理部】门的批准文件;
】(二)停《办或者关闭》矿山:前采:掘工程进行情—况及不安全隐患的说!。明;
?(三:。)环境保《护、土?地复垦情《况及尾矿处理措【施
第四章 探矿权!、采矿权的》转让
第二》十九条 《符合矿产资》。源法第?六条第?一款规定情形的【除由国务院地质【矿,产主管部门负责转让!审,批的探矿《权、采矿权外探矿权!、采矿?权的转?让由省人民政—府,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!批
个人取》。得的采矿权不—。得转让法律、法规规!定禁止?。个人:开采的?矿产资源《的采矿权不》得转让给个》人
第三《十条 转让》探矿:权的应当《具备下列《条件:
(一)《自颁发勘查许可【证之日起《。满2年或者在勘【查作业区内》。发现可供进一步【勘查、开采的矿【产资源;
(—二)完?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!入;
(三)—探矿权属无争议【;
:(四)按《照国: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!探矿权使用费、探】矿权价款《;
(五)》国,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!门,规定的其他条件
探!矿权转?让,的受让人应》当符合法《律、法规规定—的有:关探矿权申》请人的条件
第三】十,一,条 转?让采矿权的》应当具备《下列:条,件
(一)矿山企业!依法:投入采矿生产—满1年;《
(二)采矿权属】无争议;《
(三)按照国【家有关规定已经【缴纳采?矿权使用费、采矿权!价款、?矿产:资源补偿费》。和资源税;
(【四)国?务院地质矿产主管】部门规?。定的其他《条件
?采矿权转让》的受:。让人应?当符合法律、法规】规,定的有关采》矿权申请人的—条件
第三十二条 !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!人申请转让探矿【权或者采矿权时【应当向地质矿—产主管部《门提交?下列资料《
(一)转》让申请?书;
(二》)转让人与》受让人?签订:的转让合同》;
(?。。三)受让人资质条】件的证明《文件;
(四)转】让人具备《本,条例第?三十一条、第三【十二条规定的转让】条件的证《明;
(五)矿产资!源勘查或者开—。。采情况?的报:告,;
(?六)省人民政府地质!矿产主管部》门规定提交》的其他资料
国有】矿山企业转》让采矿?权的还应当提交矿】山企业?。主管部门同》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!文件
转让国家出资!勘查:所形成的探矿—权、采矿权的—还须提?交由国务院地质【矿产:主,管部门会同国务院】国有资产《管理部门认定的评】估机构?作出的、并经国务院!地质矿产主管部门】确认的评估报告
第!三十三?条 地质矿产主管】部门应当《自收到?探矿:权或者?采矿:权转让申请之日起】40日内作出—准予转让或者不准】转让的决定》并通:知转:。让人、受让人和原发!证,机,关
准予转让的转】让人和受让人应当】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!之,日起6?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!办理变更登记手【续;:。受,让人按?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!费,用,后领取勘查》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!证
第五章》。。 矿产储量审批和登!记
第三十四条【 省:人民政府地》质矿产主管部门【负责全省《矿产储量报告和矿床!工业指标的审批工】作除按规定由国务】院地质矿《。。产主管部门审批的】报告外?下列矿产储量报【告必须经省》人,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!部门审批
(一)】供矿山或者水源地新!建、改建、扩建使】用的能源、金属【。、非:金,属、水气矿产储量】报告;
(二)采矿!权人在划定》的矿区范围内—为本企业生产而进行!勘查:的矿产储量报—。告;
(三)已批准!的矿:产储量?报告由于工》业指:标,改变或者其他原【因而重?新,编制的矿产储量报】告;
(四)闭【坑地质报告;
(五!。)采矿权《转让时核定保—有矿产储《量的报告
矿—产储量报《。告未按规定审批【。不得:作为:矿山或者水源地【。新建、改《建、扩建设计的依】据
第三《十五条 《矿,产储量按照下列规定!进行:登记
(《。一)探明的矿产储量!经,批准后?探矿权人应当在规定!的期限内向省人民】政府地质矿产主【。管部门办理储—量登记;
(—二)设立矿山企业】占用:的矿:。产储量?应当按?照,采矿审批权限向地质!矿产主管部》门申:报登记;
(三)】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!储量应当按照—。建设项目管理—权限向同级》地质矿产主管部门】申报:登记:
第三十六条 探】矿权人、采矿权人应!当按照有关规定填报!年度基层矿》产储量表按》。照省人民政》府地质矿产》。主管部门规定—的程序审查、—汇总:和上报
省人民【政府地质《矿产主管部》门负责?全省矿产《储量表的编制、汇】总和通?报
第六章》 ,监督:管理:
第三?。十七条 探》。矿权:。人、采矿权人—应当在开《工前持勘查许可证、!采矿许可证》等资料到勘查作【业区、矿区所在【地的县级地质矿【产主管部门办理探矿!权、采矿权验证【手续
县级以—。上人民政府地质矿】产主管部门应当定】。期对: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!人、采矿权人履行法!定,义务的情况》依,法进行监督检—查探:矿权人、采矿—权人应当如》实报告有关情况【提,供有关资料不—得拒绝检查
第【三十八条 》探矿权人、》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!。关规:定向当地《地质矿产《主管:部门提交矿产—资源勘查和开发【利用情况年度报告办!理勘查许可证—、采矿许可证年检】手续
?第三十九条 开【采,矿产资?源应当按照地—质矿产?主管:部门核准的矿山设计!方案或者《。开采方案《采用科学合》理,的开采?顺序、?采矿方法和选矿【工艺进行《施工开采回采率【、采矿贫化率—和,选矿回收率(以下简!称“三?率,”)应当达到—。设计要求
》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》。地质:矿产:主,管部门应当对本行】政区域?内矿山?企业的“三》率”指标按》设计:。标准予以认定和【核定并?进行监督
第四十】条, 采矿权《人在开采主》要矿产的同》时,。对,具有工业《价值:的共生、伴生矿产应!当统一?规划综合回》收利用;对中低品】位矿、薄层矿、难选!矿、尾矿和》废石(矸《石)应?当,加强管理和综合利用!;对暂时不能—综合开采或已采出】暂,时不能综合利用的】应当采?取有效保护措—施防止损失浪费【。
第四十一条 矿】山,企,业应当定期进行【地质测量将消耗的】矿产储量报地质【矿,产主:管部门核准不—能,独立完成地》质测量工《作的应?当委托有《资质条件的》。地质:测量单位进行测【量
矿?山企业必须》按规定?的时间和要求测绘矿!山,(井)采矿工程平面!图或者井上、井下工!程对照图及时报【送当地地质矿—产主管部门
第四十!。二条 严禁破—坏矿:产资源矿产资源的】损失价?值总额在5万元以上!50:万元:。以,下的属于《破坏矿产资源;【矿产资源损失—价值总额超过5【0万元的属于严重】破坏:矿产资源
矿产资】源损失价值数—额的计算经》有资:格的评?。估机构评估》后由省人民》政府:地质:矿产主管部门—确认
第四十三条】。 勘:查、开采矿产资源】。。必须:加强:。环境、资源的保护工!作妥善处置生—。产中产生《的,废水:。。、废:渣和废矿节约—用地科学合理安排采!掘工程防止环—。境污染、资源破坏】。或者:引发:地质灾害《对有害物质》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!。
勘查、开采—矿产资源造成—环,境污:染、资?源破:坏或者引发地质【灾害的?探矿权?人、采矿权人—应当采?取必要的《措施进行恢复治【理并及?时,向当地地质矿—产,。。主管部门报告
第四!十四条 矿》井、:中段、采区闭—坑或:。者采矿终止需要【关闭:矿,山的应当按照—闭坑或者关闭矿山】的有关规定办—理审批手续并—做好:。矿山:安全、水土保持、土!地复垦和环境保护】工,作或者缴清土地【。复垦和?环境保护的有关【费用经地质矿产主管!。部门会同有》关部:门审查?、验收后《方可闭坑对小型矿】山企业实行》。闭坑抵押《办法其闭《坑工作经验收合格抵!押金及利息》予以返?。还
第四十五条 】销售:矿产品的单位—。和个人应当》到当地税务部门【办理有关《。手续购买统一—印,制的矿产品销售【。专用:发票任何单位和个】。人不:。得收购或者销—售无专用发票的【矿产品?
第七章 法—律责任
第四十【六条 未取得勘查】许可证擅《自进行勘查或者【超越批?。准的勘查区块范围】进行:勘查:的责令?停止违法《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!处1万元以上10万!元以下的罚款
第四!十七条 未取得采】矿,。许可证擅自进行采】。矿的责令《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!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!。以违法所得》百分之?五十以下的罚—款
超越批准的【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!退,回本矿区《范围内?开采没收越界开【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!得处以违《法,所得百分《之,三十:以下:的罚款
第四—十八条 买》卖、出租或者以【其他形式《转让矿产资源的买】卖、:出,租采:矿权的对卖方、出】租方:、,。出让方处以违法所】得一倍以下的罚【款
未经批准擅自转!让探矿权、采—矿权的责令改正没】收违法所得处以【1万元以上10万元!以下的?罚款;情节严—重的吊?销勘查许可证、采矿!许,可证
第四十九【。条 擅自印制或【者伪造、冒用勘查许!可证、采《矿许可证的没收【违法所?。得可以并处1万【元以上10》万元以?下的罚款
第五十】条 :超过规定《时,间未:进行:勘查施?工、矿山建设的责】令限期改正;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!000元《以上5万《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!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!证、采矿许可证
】不按规?定办理勘查许可【证,、采矿许可证变更、!注销登记手》续的:责令限期改正—;逾期不改正—的吊销勘查许可【证、采矿许可证
】第五十一条》 ,探矿权人不按规定】。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!。入的:责令:限期完成《逾,期不完?成的处?以5000》元以上5万元以【下,的罚:款;情节《严重:的,吊销勘?查许可证
》第五十二条 破【。坏或者擅自移—动矿区范《围界桩或者地—面标志的责令限期】恢复;情节严重的】处以3000元以上!。3,万元以下的》罚款
第五十三【条 采?取破坏性开采—方,法开采矿产》资源的可以吊销【采矿许可证处以【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!价,值,百分之五十》以下的罚款
第五】十四条 《达不到地质矿产主管!部,门核定的《“三率”指标要【求的责?令限期达到逾期达】不到的处《以相当于矿》产资源?损失:价值10%以上【5,0,%以下的罚款—;情:节,严重的可《以责令?停产整?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!证
第五十五条 】不按规定测绘—矿山:。(井)采矿工程平面!图或者井上、—井下工程对照—图或者不《按规:定,报送图?件,的,予以:警告责令《限期改正《;逾期不《。改正的处以2—千元:以上2万元以下【。的罚款?
,第五十六条 不按】。规定提交《年,度报告、《办理年检手续的【予以警告责令限【期改正;逾期不改】正的:处5000元以上】5万元以下的—罚款;?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!许可证?、采矿许可证
第】五十七条 勘—查,、开采矿产资源造成!地质环?境,破坏或者诱发地质】灾害未按规》定恢复治理的责令限!期恢复治理可以并处!1,万元以上10万元】以下的罚款;情【节严重?的吊销勘查许—。可,证、采矿许可证【
第:五,十,八条 采矿权人不按!规定:闭坑的责令》。限期改正《按照对生《态、环境的》影响程度处以1万元!以上:10万元以》。下的罚款;》。造成:。损,失的应当承担赔偿】责任
第五十九【条 :收购:、销售?。无矿产品专》。用发票的矿产—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!法所得?处以:违,法所得一倍以下【的罚款
第六十条】 ,本条例第五十四【条规:定的行政处罚由省】人民政?府地质矿产》主管部门决定;第五!十一条第二款规定】的行政处罚以及【给予吊?销勘查许可证—、采矿许可证—处罚的?。由原:发证机关决定—;,第六十条规定—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!上人民?。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!门决定
除前款规】定外本条例规定的】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地质矿【产主管部《门决定?
依照本《。条例规?定应当由有关地质】矿产主管部》门给予行政处罚【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!上级人民政府地【质矿产主管部门有】权责令改《正或者直接给—予行政处罚》
第六十一条 地质!矿产主管部门的工】作人员或者》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玩!忽职守、滥用—职权或?者,徇私舞弊违反本条例!规定批准《勘查:、开:采矿产资源》和颁:发勘查?许可证、采矿许可】证,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勘!查和采矿《登记手续或者对违法!勘查、开采矿—。产资源的行》为不依?法予以制止、—。处罚尚不构成犯罪】的,由其所在单位—或,者上级机《关给予行政处分违】法颁发的勘查许【可证、采矿许可证上!级人民?政府地?质,矿产主管《部门有权撤销
第六!十,二条 当事》人对行政处》罚决定不服》的可以依法申请复】议也:可以依法直接向人】民法院起诉当事【人逾期不申》请,复议也不向人民法】院起诉又不履行【处罚决定的由作出】决定的?机关申请人》。民法院强《制执行?
第六十三》条 违反本条例构】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
第八章 】附 :则
第六十》四条 法律、行政】。法规另有《规定的从其》规定
第六》十五条 本条例自1!。998年11—月1日起施行—黑龙江省集体和个体!采矿:管理条?。例同时废止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