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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,龙江省矿产资源管】理条例 (》。1,998年10月1】6,日黑龙江省》。第,九届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员会第五】次会议通过 根【据2015》年4月17日黑龙江!省第十?二届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,十九:次会议关于废—。止和修改<黑—。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!条,。例,。>等五十部》地方性法规》的决定修正 根【据2018年4【月26日黑龙江省第!十三届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!次,会,议黑龙?江省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员》会关于?。废止和修改〈黑龙】江省统计监督—处罚条例《〉等72部地—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!次修正)《。。 第一章 总 则】 第一条《 为了加强矿—产资:。源的:勘查、开《。。发利用和保护促【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!人民共和《国矿产资《源法(以下》。。简称矿产资源法【)和有关法律、【。行,政法规结《合本省实《际制定本《条例 第二条 【在本省?。辖区内勘查、开【采矿产?资源必须《遵守本条《例, 第三条 矿产【。资源属于国》家所有勘查、开【采矿:产,资源必须依法分【别申请登记经—批准有偿取得—探矿权、采矿权【。探矿权?、采矿权可以依法有!偿转让 开采—矿产资源必须依法】缴纳资源税和—矿产资?源补偿费 第—四条 矿《产资源勘查、开发实!行,统一规?划、合理布局、综】合勘查、合理—开发、?。综合利用的方针全省!矿产资源勘查规划】。、开发规《。划由省人民政—府地质矿产》主管部门根据—全,国矿产资《源规划组织有关部门!编制报省人民政【府批准后实施 勘】查、开采矿产资源必!。须,遵守有?关环境保《护、森?林,资源保护、》。地质灾害防》治、水?土保持、《土地复垦和矿山【。安全的法律》、法规 第五条 县!级以上人《民,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!门主管?本,行,政区域内矿产资源】勘查、开采的—监督:管理工作 县—级以上人《民政府有关部门【按照:各自职责《协助同?级地质矿产主管【部门进行矿》产资源勘查、开【采的监督《管理工作 第六条】。。 各级人《民政:府必:须加强矿产》资源的保护工作保】护探矿?权、采矿权不—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!区和矿?区的生产秩序—。、工作秩序不—受影响和破坏 【第七条?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!鼓励矿?产资源勘查、—开发的科学校术【研,究推广先《进,技术提高资源勘查】、开发的科学技术水!平 第八《条 :在勘查、开发—、,保护矿产资源—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!。等方面成绩》显著的单位和—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!给予奖?励 第九条 民【族自治地方的—自,治机关根据法—律规定?和国家统《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!方开:发的矿?产资源优先合理开】发利用 第二—章 矿产资源—的勘查 第十条【。 省人民政府地【质,。矿产主管部门—负责全省矿产—资源勘查登》记工作勘查国务院】矿产资源勘》查区:块登记管理办法第】四条第?一款:、第:。。二款规?。定以外的《矿产资源和国务【院地质?矿产主管部》门授:权省:。人民政府《地质矿产主管—部门审批登》记的矿产资源必须】经省人民政》府,地质矿产主管部【门审批登记 —第十一条 勘查出】。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! 国家出资勘查【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!位为探矿权申请人】;共同出资勘查的探!矿权申?请人由合《同,约定 第《十二条? 探矿?权,申请: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!向地:。质矿产主管部门【提交:下列资料 (一)】申请登?记书和申《请的区块《范围图; (二)勘!。查单:。。。。位,的,资格证书复印—件; ?(三:。)勘:查工作?计,划、勘查《合同或者《委托勘查的证明文】件; (《四)勘查工作实施】方案及附件; (五!)勘查项目资金【来源:证明; 《(六)勘查工—作所依据的地—质资料及其》合法取?得的来源《证明; (七)【国务院地质》矿产主管部》门规定应《当提交的其他资料】 第十三条 地质矿!产主管部门》应当自收到探矿权申!请之日?起40日《。内按:照,申请在先的原—则作出准予登记【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!并书面通知探矿权】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!探矿权申请人—应当自收到》通知之日起30日】内到地质《矿产主管《。部门按国家》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!费和:。国家出资勘》查形成?的探矿权《价款办理登》记手续领取勘查【许可证成为探—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!地质矿产主管部门】应当向探矿权—申请人说明》理由 ?第十四?条 勘查许可—证有效期最》。长为3年《需要延长《勘查工作时间—的应当在勘查许【。可证有效《期届满的《30日前申请延续】登记每次延续—时间不得超过2年】逾期不办理延续【登记手续的勘—查许可?。证自行废止》 第十五条 探矿权!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!可证之日起6—个月内开始》施工勘?查施工中必须严格按!。照批准的勘》查设计施《工完成年度》最低勘查投入不【得越界勘查 探矿权!人在勘?查许:可证有效期内—探明: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!原发:证机关?。批准可以停》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!查投:入并:可以在勘查》许,可证有效期》届满的30日前【按照有关规定—。。申请保留探》矿权 探矿权人【可,以优先取得勘—查作业区《内新发现矿种的【。探,。矿权和?矿产资源的采矿权】 ,第,十六条? 探矿权人》在,勘查许可证有—。效期内进行》勘查时发现符合【国家边?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!。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!请开采经原发证机关!批准办理采矿—登记手续《。 边:探边采办《法由:省人民政府地质矿】产主管部《门另行规定》 ,第十:七,条 在勘查》许,可证有效期》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探,矿权人?应当向原发证—机关申请办理变【更登记 (一)【。扩大或者缩小勘查】区块范围的; (二!)改变勘查工作对象!的; (三)对勘】查工作设计作重【。大修:改和变更勘查—工作阶段的;— (四)改变勘【查,施工单位的;— (五)经依法【批准:。转让探矿权的; 】(六)探矿》。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!址的 在勘查许【可证有效期内—探矿:权人申?请采矿权、需要撤销!。勘查项目、完成勘】。查工作的应当到原】发证:机关办理注销—登记手续《 自:勘,查许可证注销—之日起90日—。内原:探矿权人不》得申请已注》销的区块范围内的】探,矿权 第十八条 】探矿权人《完成勘查《项目后必须编写勘查!报告按照国家有关】规定向?省人民?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!门汇:交地质勘查成果【档案资料矿》产资源勘查报告【。和其他?有价值的勘》查资料按照国—。家规定实行有偿使】用国家保护资料所】。有权人?的合法权《益 第三章 矿产资!源的开?采 第十九条 开采!矿产资源《法,第十六条第一—款、第二款规定以外!的矿产资源》按下列规定审批登记!颁发采矿许》可,证 (一)》可供开采的矿产储】量规模为中型以【上的矿产资源和国】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!门,授权省人民》政府地质矿产—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!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!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!审批登记颁发采矿】许可证;《 ,(二:。)可供开《采的:矿产储量规模为【小型的矿产资—源由市人民政府【(行署)地质矿产】主管部?门审批登《记,。颁发采?矿许:可证; (三—)开采零星分散的矿!产资源和只能—用作普通建筑材【。料的砂、石》、粘土由县》级人民政府》地质矿产主管部【门审批登记颁发采】。矿许可证; —(四)?矿区范?围跨县级《以上行政区》。域的由共《同的上一《级地质?矿产主管部门审批】登记颁发采》矿许可证 》县级以?上人:民政府地质矿产主】管部门在《审批发证后应—当逐级汇《总向:上一级地质矿—产主管部门备案 零!星分散的矿产资源】划分标?。准由省人民政府地质!矿产:主,管部门规定 第二】十条 矿产储量规模!适宜由矿山》企业开采的矿产【资源:、国家规定》实行:保,护性开?采的特?定矿种个《人不得开采 第二】十一条 《采矿权申请人在【提出采矿权》申请前应当按有关规!定持经?过,批准的地《质勘查?储量报告和》其,他,必要的资料到地质】。矿产主管《部,。门申请划定矿区范】。围登记?占用矿产《储量: 需要申请矿山建设!项目立项、》设立企业的》应当根据划定的矿】区,范围: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!。。审批手续《。再申:请采矿登记 —矿区范围、矿山建】设规模和服务年限应!当与矿产《储量规模相适应矿】山建设规模应当达到!规定的最低标准各】类矿山的建》设规模的最低标准由!省人民政府地—质矿产主管部—门按照国家规定【确定 已建矿—山企业开办新项【目的依照本条规定】办理 第《二,十二条? 采矿?。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!矿许可证时》应当向地《质,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!列,资,料 (一)申请登记!书和划定的》矿区:范围图;《 (二)占用—矿,产储量登记》表; ?(三)采矿》权申:请人资质条件—的证明和营业执照;!。 (四)矿》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!及其:批准文?件; (五)依法应!当具有的有关部【门,关于矿山《建设项目《、设立矿《山企业的批准文件】; (六)开采【矿,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!价报告?。; (七《)国务院地质矿【产主管部《门规定应当提交【的其他资料 开采】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!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!料的砂、石、—粘,。土的只需提交—前,款(一?)、:(二:)、(三)》、(五?)项规?定的资料和》相应的地质资料、开!采方:案,及环:境保:护措施 在行洪、排!涝河道和航道范【围内开采《。砂石、?砂金、粘土的—还应当具有》河,道主:管部门?或,者河道主《管,部门:会同:航道主管部》门的批准证明 第二!十三条 地质—矿,产主管部门应当自】。。。收到:采矿:权申请?之日起2《8日内作出准予登】记或者不《予登记?的决定并书面通【知申:请人 采矿》权申:请人应当自收到【。准予登记《通知之日起30日内!到地:质矿产主管》部门按规《定缴纳采矿》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!。。勘查形成的采矿【权价款?。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!。矿许可证成为—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!的地质?矿,产主管部门应当向采!矿权申请人说明【理由: 采矿许可证有【效期按矿山建设规模!确定:大型以上矿山—不超过30年—中型矿山不超过2】0年小型矿》山不超过10年 】第二十四条 采矿】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!后大型矿山》在2:。年内中型矿山在1年!内小型?矿山在6个月—内应当进《行矿山建设》 ,。第,二十五条 》。地质矿?产主管部门在颁【发采矿许《可证后?应,当通:知矿:区,范围所在地的有【关县:级,人民:政府:有关:县级人民政府应【当自收到通知之日】。起90日内》对矿:区范围予以公告并】可根据?采矿权人的》申请组织埋设界桩】或者设置地面标志】。 第二?十六条?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!期内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采矿权】人应当向原发—证,机,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! (一)变更矿区】范围的; (二)变!更,开采矿种的》; (三《)变更开采》方式的; (—四)变更矿山企【业名称的; (【五)经依法批准转让!采矿权的 第二十】七条 采矿许可【。证有效?期满需要继续—采矿的采矿权—。人应当在采》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!的30日前到—原发证机关办—理延续登记手续延】续时间不得超过本条!例第二十四》条第:四款规定的有效【期逾期不办理延续登!记手续?的采矿许可》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!八条 采矿权—。。人在采?矿许可证《有效期内或者有效】期届满停办或—者关闭矿《。山的应当自决—定停:办或者关闭矿—山之日起30日【内持下列资料到原发!证机关办理采矿登记!注销:手续:。 (:一)矿产储量注销报!告及储量管理部【门,的批:准文件; 》(二:。。)停办或者关—闭矿:山前采掘工程—进行情况及不—安全隐?患的:说明; (三)环】境保护?、土地复垦情况及】尾矿处理措施 【第四章 探矿权【、采矿权的转让 】第二十九条 符合】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!一款规定情形—的除由国《务院:地质矿产《。主,管部门负责转让审批!的探矿权、采—。矿权外探矿》权、采矿权的转让由!。省人民政府》地,质矿产主《管部门审批 个人】取得的采《。矿权不得《转让法律、法规规】。定,禁止个人《。开采的矿产资源的】采矿权?不得转让给个人 】第三十条 转—让,探矿权的应》当具备下列》条,件 (一《。),自颁发勘查许可【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!在,勘查:作业区内发现可供】。进一步勘查、开采的!矿产:资,源; (二)完【成规:定的最低勘查—投入; (三—)探矿权属无争议】; (四)按照国家!有关:规定已经缴纳—探矿权使《用费、探矿权价款;! (五)国务院地】质矿产主《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!件 :探矿权转让》的受让人应当—符合:法律、?法规规定《的有关探《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!第三十一条 转【让采矿权的应—当具备下列》。条件 (一)—矿山企业依法投入采!矿生产?满1年; (二)】采矿权属无》争议; (三)按】照,国家有关规定已经】缴纳采?矿权使?用费、采矿》权价款、矿产资【源,补偿费和资源税【;, (四?)国务院地质矿产】主管部门规定—的其他条《件, 采矿权转让—的受让人应当符【合法律、法规—规定的有关》采矿权申请》人的条件 第—三十二条 探—矿权人或者》采矿权人申请转让】探,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!当向地质矿产—。主管部门提交—下列:。资料 (一)转让】申请书; (二)】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!的,转让合同; (【三)受让人》资质条件的证—明文件; (四)转!让人具备本条例第三!十一条、第三十二条!。规定的转让条—件的:证,明,。;, (五)《矿产资源《勘查或者开采情况】的报:告; (六)省人】民政府?地质矿产主管部门】规,定提交的其》。他资:料 国?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!权的还应当提交【矿山企业主》管部门同《意,转让采矿权》。的批准文件 转【让国家?出资勘?。查,所形成的探矿—权、采矿权》的还须提交由—国务院地质矿—。产主:管部门会同国务【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!认定的评估机构作】出的、并《经国务院地》质矿:产主管?部门确认的评估【报告 第三十三条 !地质矿产《。。主,管部门应《当自收?到探矿权或》。者采:矿权转让《申,请,之日起40》。日内作?出准予转让或者不】。准转让?的决定并通知转【让人、受让》人和:原发证机关 准【予转:让,的转让?人和受?让人:应当自收到》批准转让《通,知之日?起,60日内《到原发证机》关办理变更》登记手续;受让【人按:照,国家规定缴》纳有关费用后领【取,勘查许可证》或者采?矿,许可证 第五章 】矿,产,储量审批和登记 第!三十四条 》省人民政府地—质矿产主管》部门负责全省矿产】储量报告和矿—床,工业指标的审批【工作除按规定由【国务院地质矿产【主管部门审批的报告!外下列矿产储量报】告,必,。须经省人民》政,府,。地质矿产主管—。部门审批《 (一)供》矿山或者水》源地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使用的能源【、金属、非金属、水!气矿产储《量报告; (二【)采矿?。权人:在,划定:的矿区?。范围内为本企业生】产而进行勘查—的矿产储量》报告; (》三):已批准的矿产储量】报告由于工业指【标改变或者其他原因!而重新?编制的?矿产储量《报告; (四—。。)闭:。坑地质报告; (】五)采矿《。权转让时《核定保有矿产储量的!。报告 矿产储—量,报告未按规定—审批不得作为—矿山或者水源地新建!、改建、《扩建设计的依据【 第三十五条— 矿产储量按—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! (一)探明的矿】。产储量经批准后【探矿权人应》当在规定的期—限内向省人》民政府?地质:矿产主管部门办【理储量登记;— ,(二)设立》矿山企?业占用?的矿产储《量应当按照采矿【审,。批权限向《地质矿产主管部【门,申报登记; (三】。)建设项目压覆【。的矿产储《量应当按照建设项】目管理权限向—同级地质矿产主管】部门申?报登:记 第三十六条【 探矿权人、—采矿权人应》当按照有关规定【。填报:年度基层矿产储【量表按照《省人:。民政府地质矿产主】管部门规定的程【序审查?、汇总和上报 省人!。民政府地质矿产【主管部?门负:责全:省矿产?储量表的编制—、,汇总和通报 第六章! 监督管理 第【三十七条 探矿权人!。、采矿权人应当在开!工前持勘查》许可:证、采矿许可—证等资料到勘查【作业区、《矿区所?在地的?县级地质《矿产主管部门办理探!矿权、采矿权验【证手续 县》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地《质矿产?主管部门应当—定,期对本行政区—域内探?矿,权人、采矿权—人履行法定义务的】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!查探矿权人、—采矿权人《应当如实《报告有关情》。况提供有关》资料不得拒》绝检查 第三十【八条 探矿权人【、采矿权人应当【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!地质:矿产:主管:部门提交矿》产资源?勘查和?开发利?。用情况年《度,报告办理勘查许可证!、采矿许可证年【检手续 第三十九】条 开采矿产资源】应当按照地质矿产主!。管部门核准的矿山设!计方:案或者开《采方案采用科学合】理的开?采,顺序、采矿》方法和选矿》工艺:进行施?工开采回采率、采】矿贫化?率和选矿回收率(】以下简称“三率”】),。应当达到设计要【求 县级《以,上,人民政?府地质矿产主—管部门?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!矿山企业的“三【率”指标按设—计标准?予以认定和核定并】进行监督 第—四十条 采矿权【人在开采主要—矿产的同时对具【。有工业价《值的共生、伴—生矿产应当》统一规?划综合回收利用;对!中低品位矿、—薄,层矿、难选矿—、尾矿和废石—(矸石?)应当加强管理和综!合利用;对》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!已采:出暂时不能综—合利用的应当采取有!效保护措施防止损失!浪费 第四十一条 !矿山企?业应当定期进—行地质测量将消耗】的矿产储量报—地质矿?产主管部门核准不】能独立完《。成地质测量工作【的应当委托有资【质条件的地质测【量单位进行测量 矿!山企业必须》按规定的时间和【要,求测绘?矿山(?井):采矿工程平面—图或者井上、—井下工程对照图及】时报送当地地质矿】。产主管部《门 第四十二条【 严:禁破坏矿《产资源矿《产资源的损失价【值总额在《5万元以上50【万元以下的属于破】坏矿产资源;—矿产资源损失价【值总:。额,超过50万元的属】于严:重破坏矿产资—源 矿产资源损失价!值数额的计算经有】资格的评估机构评】估后由?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!主管部门确认— 第四十三条 勘】查、:开采矿?产资源必须加—强环境、资源的保】护工作妥《善处置?生产中?产,生的废水、》废渣和废矿节—约用地?科学合理安排采掘工!程,防止环境《。污染:、资:。源破坏或者引发地】质灾害?对有害物质应当【进行无害《化,处,理 勘查、》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!境污染、资源破坏或!者引发地质灾害【的探矿权人、采矿权!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!施进行恢复治—理并及时向》当,地地质?矿,。产,主管部门报》告 第?四十四条 》矿井、?中段、采区》闭坑或者采矿—终止需?要关闭矿山的应当】按照闭坑或者关闭】矿,山的:有关规定办理审批】手续并做好》矿山安全、》水土:。保持、?。土地复垦和环境保】护工:作或者缴清》土地复?垦和环境《保护的?有关费用经》地,质矿产主管部—。门会同有关部门审】查、验收后方可【闭坑对小型矿山【企业:实行闭坑抵押办法其!闭,坑工作经验收合【格抵押金及利息【予以返?还 第四十五条 销!售矿:产品的单位和个【人应当到当地税务】部门办?理有关手续购—买统一印制的矿产】品销售专用发票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收购?或者销?售无专用《发票的矿《产品 第七章 【法律责?任 第?四十六条 未取得】勘查许可证擅—自,进行勘查或者超越】批,准的勘查区块范【围进行?。勘查的?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!。以警告可《以并处1万元以上1!0万元以下的罚款 !第四十七《条 未取得采矿许】可证擅自进》行采矿的责令—停止开?采没收采出的矿产】。品和违法《所,得处以违法所得【百分之五十以—下的罚款 超—越批准的矿区—范围采矿的责令退】回本矿?区范围内开采—没收越界《。开采的?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!以,违法所得百》分之三十以》下的罚款 第四十】八条: ,买卖、出租或者以】其他形式转让矿【产资源的《买卖、?出租采矿权》的对卖?方、出租方、出【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!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!批准擅自《转让探矿权、采矿】权的责令改正没收】违法所得《处以1万《元以:上10万《元以下的《罚款;情《节严:重的吊销勘》。查许可证、》采矿许可证 —第四十九条 擅【自印制或者》。。伪造、冒用勘查许可!证、采矿许可证【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!并处:1万元以上1—0万元以《下的:罚款 第五十条 超!过规:定时间未进行勘查施!工、矿山建设的【责,令限:期改正;逾期不改】正的处以500【0元以上5万元以下!的罚款;情节严重】的吊销勘查许可【证、采矿许可—证 不按规定—办理勘查许可证、采!矿许可证变更—、注销登记手续【。的,责令限期改正—;逾期不改正的【。吊销:。勘查许可证、采【矿许可证 第五十】一条 探《矿权人?不按规定完成年【度最: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!期完:成逾:期不完?成,的处以50》。00元以上》5万元以下的—罚款:;情节严重的吊销勘!查许可证 第—五十二?条 破坏或者—擅自移动矿区范围】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!责令限期恢复;情节!严重的处《以,300?。0元以上3万元以】。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!条 采取破坏—性,开采方法开采—矿产:资,源的可以吊销采矿许!可证处以相当—于矿产资源损失价】。值百分之五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!十四条 达不—到地质矿《产主:管部门核《定的“?三率”指标要—求的:责令限期《达到逾期达不到的处!以相当于矿产—。资源损失价值1【0%以上50—%,以下的罚款;情节】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!。整顿:直至吊销《采矿:。许,可证 ?第五十五条 不【。按规定测绘矿山(】井)采矿工程平面】图或者?井上、井下工程【对照图或者》不,按规定报送》图件的予以警告责】令限期改正;逾【期不:改正的处以》2千元以上2—。万元以下的罚款【 第五十六条— 不按规定提交【年度报告《、,办理:年检手续的予—以警告责《。。令限期?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!处5000元—以上5万元以—下的罚款;情—节严重?的吊销勘查许可证】、采矿许《可,证 第五十》七条 ?勘查、开采》矿产资源造成地质】环境破坏或者诱发】地质灾害未按规【定恢复?治理的责令》限期恢复治》理可以并处1万元】以上10万元以下的!罚款;情节严重的吊!销勘:查许:。可证、采《矿许可证 第五【十八条 《采矿权人不按—规定闭坑的责令限期!。改,正按照对生态—、环境的影响程度】处以1万元以上【。10万元以下的【罚款;造成损失的】应当承担《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!条 收购、》销售无矿产品专用】发票的矿产品的【没收矿产《品,和违法所得处—以违:法所得一倍以下的】罚款 第六十条 本!条例第五十四条【规定的行政处罚由】省人民政府地质【。矿产主管部》门,。。决定;第五十一【条第二款规定—的,行政处罚以及给予】吊销勘查许可证、】采,矿许可证处》。罚的由原《发证机关决定;【第六十条规定的【。行政处罚由县级【。以上人民《政,府工商行政》管理部?。门,决定 除前款规定】。外本条?例规: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!以上人民政》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!。决定:。 ,依照本条例规—定应当由有关地【。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!行政:处罚:。而不给予行政—处罚的上级人—民政:府地质?矿产主管部门有【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!给予行政《处罚 第六十一【条, 地质矿产主管【部门的?工作人员或者—其他有关《工,。作人员玩忽职守、滥!用职:权或者徇私舞—弊违:反本条例规定批准】勘查、开采矿产资源!和颁发?勘查:许可证、《采矿许可证未按【规定时?间办理勘查和—。采矿登?记手续或者对违【。法勘:查、开采矿产资源】的行为不依》法予以制止、—处罚尚?不构成犯罪的由其】所在单位《或者:上级机关《给予行政处分违法】颁,发的勘?查,许可证、采矿许【可证上级人民—政府地质矿》产主管部门有权撤销! 第六十二》条 当事人对行政】处罚决定不服的可】以依: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!法直接向《人,民法院?起诉当事《人逾期不申请复议】也不向人民》法院起诉《又不履?行处罚决《定的由作《出决定的《机关申请人民—法,院强制执行 第【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!例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刑事【。责任 第八章 【附 则 《第六十四条 法律】。、行政法规另有【。。规定的从其规定【 ,第六十五条 本条】例自1998—年11月《1日起施行》黑龙江省集体和个】体采矿管理条例【同时:废止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