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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!理条例 (》。1998年10月1!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!人民: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第五次会议通过 】根据2015年【4月17日黑—龙江省第十》二届人民代》表大会常《务委员?会第十九《次会议关于废止【和修改<黑龙—江省文化市场管【理条例>等五—十部地方性法规【的决定修正》 根据2018【年4:月26日黑龙—江省第十三》届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:员会第三次》会议黑龙江省人【民代: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关,于废止?和修改〈黑龙—江省:统计监督处罚—条例〉等72部地】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!次修正?) 第一《章 总 则 第【。一条 为了》加强矿产资源的勘】查、开发利用和【保护促进矿》。业发展根据中华人】民共:和国矿产资源法(】以下简称矿产—资源法)《和有关法律、行政】法规结合本省实际】制定:本条:例 :第二条 《在本省辖《。区内勘查、开采矿产!资源必?须,遵守本条《例 第三条 矿【产资源属《于国:家所有勘查、开采】。矿产资源必须依法】分别申请登记经批准!有偿取得探矿—权、采?矿权:。探矿权、《采,矿权可以《依法有偿转让 开采!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!纳资源税和矿产资】源补偿费《 第: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!、开发实行统—一规划?、合:理布局、《综合勘查《。、合理?开发、综《合利用的方》针全省?矿产资源《勘查规?划、开发规划由省人!。。民政府?地质矿?产主:管部门根据全国【矿产资源《规划组织有关部门】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!准,后实施 勘查—、开采矿产资源必】须遵守有关环境【。保护、森林资源保】护、地质灾》害防治、《水,土保持、土》地,复,垦和矿山安全的法】律、法规《 ,第五条 县级以【上人民政《。府地质矿《产主管部门》。。主管本行政区域内】矿产资源勘查、【开采的监督》。管理工作《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有关部—门按照各自职—责协助同级地—质矿产主管部门【。进行矿产资源—勘查:、开采的监》督管理工作 —第六条 各级—。人民政府必》须加强矿产资源的】保,护,工作保护探矿权、】采,矿权不受侵犯保【障,勘查作业区和—矿,区的生产秩》序、工作秩序不受】影响和破坏 第【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!应当鼓?励矿产资源勘查、】。开发的科学校术研】究,推广:先进技术提高资源勘!查、开?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!第八条 在勘查【、开发、保》护矿产资源和进行】科学技?。术研:究,等方面成绩》显,著的单位和个人【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!奖励 第九条 民族!自治地方的自—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!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!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!产资源优先》合理开发利用 【第二章 矿产资源】的勘查 第十条 】省人民政《府,地质矿产主管部门】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!查登记工作勘查国】务院矿产资源勘【查区块登记管理【办法:第四条第一款、【第二款规《定以外的《。矿,产资源和国务院地质!矿产主?管部门授权》。省人民政府地质【矿产主管部门审【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必!须经省人民》政府地质矿》产主管?。部门审批登记 【第十一条 勘查出资!人为探矿权申—请人 国家出资勘查!的,国家委托勘查的单】位为探矿权》申请人;《。共同出资勘》查的探矿《权申请人由合—同约定 第十二【条 探矿权申请人】申请探矿权》时应当?向地质矿《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!资料 (一)申请】登记书和申请—的区:块范围图; (二)!勘查单位的资格证】书复印件; —(三)勘查》工作计?划、勘查合同或者】委托勘查的证明【文件; (四)勘查!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!; :(五)勘查项目资金!来源证明; (六】)勘查工作所依【据,的地质资料及其合】。法取得的来源证【。明; (七)国务】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!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!资料 第十三条 地!质矿产主管》部门应当自》收到探矿权申请【之日起40日内按】照,申请:在先的原《则作出准予》登记或者不予—登记的决定并书【面通知探矿权—申请人 准予登【记的探矿权申请人】应,。当自收到《通知之日起30日】。内到地质矿产主管】部门按国家》规,定缴:纳探矿权使》用费和国家出资勘】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!办理登记手续领【取勘查许可证—成为:探矿权人 不—予登记的地质矿产】主管部门应当向探矿!权申请人说明理【由 第?。十四:条, 勘查许可证有【效期最长《为3年需要延长【勘查工作时》间的应当在》勘查许?可证有效期届—满,的,。30日?前申请延续登记【。每次:延续:时间不得超过2年】。逾期不办《理延续登记手续【的勘:。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!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!应当自领《取勘查许可证—之日:起6个月内开始施】工勘查施工中必【须严格按照批准的】勘查设计施工完成年!度最低勘《查投入不得越界【勘查 探矿权人在】勘查许可证有效期】内探明可供开采【的矿体?后经原?发证: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!应区块的最低勘查】投入并可以》在勘查?许可证有效期届【满的30日前按照有!关规定?申请保留探矿权 】探,矿权人?可以优先取》。得勘查作业区—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!权和:。矿,产资源的采矿权【 第十六条》 探: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!有效期?内进行勘《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!探边采?规,定要求的复杂—类型矿床的》可以申请开采经原】发证:机关批准办》理采矿登记手续 】边探边采办》法由省人民政府【地质矿产《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!第十七条 在—勘查许可证有—效期:。。内有下列情形之【。一的探矿权》人,应当向原发证机【关申:请办理变《更登记 (》一)扩大或者缩小】勘查区块范围—。的; (二)改变】。勘查工?作对象的; —(三)?对勘查工作设—计作重大修改和变更!勘查工作阶》段的;? (四)改变勘【。查施工单位的; (!五)经依法批准转】让探矿权的; 【(六)探矿》权人改变名称或者】地址的 在》勘查许?可证有?效期内探《矿权人申《请采矿权、》需,要撤:销勘查?项目、完成勘查工作!的应当到原发证【机关办理注销—登记手续 自勘查】许,。。可证注销之》日起90日》。内原探矿《权人不得《申请已注销的区【块范围内的》。探矿权 第十八【条 探矿权人完【成勘查项目后—必须编?写勘查报告按照【。国家有关规定—向省人民《政,府地质矿《产主管部门汇交地质!勘,查成果档案》资,料矿产资源》勘查报?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!查,资料按?照国家?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国!家保护?资料所有权人—的,合法权益 第三【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! 第十九《条 开?采矿产资源法第【。十六条第《一款、第二款规【定以外的矿产资【源按下?列规定审批登记【颁发采矿许可证【 (一)可供开采】的矿产储量规模为】中型以上的》矿产:资源和?国务:院地质矿《产主管部《门,授权省人民政府地】质矿产主管》部门审?批发证的矿产资源由!省人民政府地—质矿产主管》部门:审批登?记颁:。发采矿?。许可证; 》(二)可供》开采的矿产储量【规模为小型》的矿产?资源由市人民政【府,(行署)地质矿产主!管,部门审?批,登记颁发《采矿许可证; (】三)开采零》。星分散的矿产—。。资源和只能用作【普通建筑材料的砂、!石,。、粘土由县级人民】政府地质《。矿产主?。管部门审批》登记:颁发采?矿许可证;》 (:四)矿区《范围跨县级以—上行政?区域:的由共同的上一【级地质矿产主管【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!矿许可证《 县级?以上人民《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!门在审批《发证后?应当逐级汇总向上一!级,地,质矿产主《管部门备案》 零星?分散:的矿产?资源划?分标准由省人民政】府地质矿《产主管部门规定【 第二?十条 矿产》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!企业开采的矿产【资源、国家》规定实行保护性【开采的特定矿种个】人不得开采 第二】十一条 采矿权申请!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!前,应,当按有关规定持经】过批准的地质勘查】储量报?。告和:其他必要的资—料到地质矿产主【。管部门?。申,请划:定矿区范围登记占用!。矿产储量 需—。要申:请矿山建设项目立项!。、设立企业的应【当根据划定的矿区】范围按国家》规定办理《有关:审批手续再申请采矿!登记 矿区范围【、矿山建设规模【和服务年限应当【与,矿产储量规模—相适应矿《山建设规模应当达到!规定的最低标准各类!矿山的建设规模的最!低标准由省人—民政府地质矿产【。主,。管部门按照国家【规,定确定 《已建矿?山企:业开办?新项目的依照本【条规定办理 第二】十二条 《采,矿权申请人申请【办理采矿许》可证时应当向地质矿!产主管部门提交下】列资料 《(一)?申请:登记书和《划,定,的矿区范围》图; (二)占用矿!。产储量登记表; 】(三)采矿权申【请人资质条件—的,证明和?营业执照; (四)!矿产资源《开发利用方案及其】。批,准文件; (五)】依法应?当具有的有》关部门?关于:矿,山建设项目、设立】矿山:企业的批准文件; !(六:)开采矿产》资源的?。环境影响《评,价报告;《 (七)国务—院地质矿《产主:管部门规定应当提】。交的其他资》料 开采零星分【散,矿产资源和》只能用作普》通建筑材料的—砂、:石、粘土《的只需提交前款(】。一):、(二)、(三【)、(五《),项规定的资》料和相应的地质资】料、开采方案及环境!保护措施 在行洪、!排涝:河道:和航道范围内开采】砂石、砂金》、粘土的还应—当具有河《道主管部门》或者河道主管部【门会:。同航道主管部门的】批准证?。明 第二十三—条,。 地:质矿产主管》部门应?当自收到采矿权申】请之日起28日【内作出准予》登记或者不》予登记的决定并书】。面通:知申:请人 采矿》权申请人应》当自:收到准予登》记通知之日》起30日内到—地质矿产《主管部门按规定缴纳!采矿权使用》费,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!的,采矿权价款办理【。登记手续领取采【矿许可证《成为:采矿权人 》不予登记的》。地质矿产主管—部门应当向采—矿权申?请人说明理由 采】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矿!山建设规模》。确定:大型以上矿山不【超过30年中型【。矿山不超过》20年?小型:矿山不超过10年 !第,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!领取采矿《许可:证后大型矿山—在2年内中型—矿山在1年内—小型矿山在》6个月内应当进行】矿山:建设 ?第二十五条 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】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!应,当通知?矿区:范围所在地》的有:关县级人民政—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!应当:自收到通《知之日起90—。日内对矿区》范,围予:以公告并可根据采】矿,权人的申《请组织埋设界桩或】者设置地《。面标志 第》二十六条《 在采矿许可证有】效期内?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采矿权?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!。申请办理《变更登记 (—一)变更矿》区范围的; (二】)变:更开采?矿种的; (—三)变?更开采方式的; 】(四)变更矿山企业!名,称的; (五—)经依法批准转让采!矿权的 第二十七条! 采矿许可》证有效期满需要【继,。续采矿的《采矿权人《应当在采矿许可【证有效期届满的【30日前到原发【证机关办理》延,续登记手续延续【时间不?得超过本条例—第二十四条》第四款规定的有效期!逾期不办理延—续登记手续的采矿】许可证自行废—止 第二十八条 采!矿权人在采矿许【可证有效期内或【。者有:效期届?满停办或者关闭【矿山的应当自—决定停办《或者关?闭矿山之日》起30日内持下【列资料到原发证机】。关办理采矿登—记注销手续 (一)!。矿,产储量注销报告【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!准文件; 》(二)?停办或者关闭—矿山前采掘工程进】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!的说明; (—三)环境《保护、土地复垦情况!及尾矿处理措施 第!四章 探矿权、采】矿权的转让 第二十!九条 ?符合: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!。一,款规定情形的除【由国务院地质矿【产主管部门负责转让!审批的探矿权、【采矿权外探矿—权、采矿权的转让】由省:人民政府《地质:矿产主管部门审批】 个人?取得的采矿权不【得转让法律、—法规规定禁止—个人开采《的矿产资源的采【矿权不得转让给个】人 第三十条 转让!探,矿权的应当具—。备下列条件 (一)!。自颁发勘查许—可证之日起满2年】或者在勘查作业【区内发现可供—进一步勘查、—开采的?矿,产资源;《 (二)完成规定】。的最低勘《查投:入; ?(三:。)探:矿权属无争议—;, (:四)按照国》家,有关:规定已经缴纳探【矿权使?用费:、探矿?权,价款; 《(五:)国务院地质矿产】主管部门《。规定的其他条件【 探矿权转让—的受:让人应当符合法律】、法规规定的有关探!矿,权申请人的》。。条件 ?第三十一《条 转让采矿权【的应:当具备下《列,条件 (《一)矿山企业依法】投入采矿生产满【1年; 《(二)采《矿权属无争议; 】(三)按《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!缴纳采?矿,权使用费《、采矿权《价款:、矿:产资源补偿费和【资,源税; (四)国务!院地质矿产》主管部?门规定的《其他条件 采—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!当,符合法?律、法规《规定的有关》采,矿权申请《人的条件 第三【十二条 探矿权人】。。或者采矿权人申请】转,让探矿权或者采【矿权时应当向—地质矿产主》管部门提《交下列资料 (一)!转让:申请书?; (二)转—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!转让合同; (【三)受让《人资质条件的证【明文:件; (四)转让】人具备?本条:例第三十《一,条、第三十二条规】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!; (五《)矿产资《源勘查或者开—采情况的《报告; (六)省人!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!部门规定提交—的其他资料 国有矿!山,企业转让《采,矿权的?还应当提交》矿,山企业主《管,部门同意转让—采矿权的批》准文件 转让—国,家,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!。矿权、采《矿权的还须提交由】国务院地质矿产【主管部?门会同?国,务院国有资》产管理?部门认定的评估机】构作:出的、并经国务院】地质矿产主管—部门:确认的评估报告 第!三,十三条 地》。质矿产主管》部门应当《自收到探矿》权或者采《矿权转让申》。请,之,日起4?0,日内作出准》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!的决定并《通知转让人、—受让人和原发证机】关 准予《转让的转《让,人和受让人》应当:自收到批准》转让通?知之日起60日【内到原发证机—关,办理:变,更登记手续;受【让人按照《国家:规,定缴纳有《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!可证或者采》矿许可证 》第五章 矿产—储量审批《和登记 第三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!地质矿产主管部门】负责全省矿》产,储量报告和矿床工业!。指标的审批工作除按!规定由国《务院地质《矿产主管部门—审批的报告外下列矿!产,储量报告必须经省】人民政府地质矿产】主管部门审》批 (?一)供矿《山或:者水源地新建—、改建、扩建使用】的能源?、金属?、非金属、水气矿产!储量报告《; (二)采矿【权,人在划定的矿区范围!内,为本企业生产而进行!勘查的矿产储量报告!;, ,。(三)已批准的矿】产储:量报告由于工业【指标改变或者—其他原因《而重新?编制的矿产储量【报告; (四—)闭坑地质报告【; (五)采矿权】转让时核《定保有矿产储量【的报:告 矿?产储量?报告未按规定审批不!得作为矿山或—者,水源地?新建、改建、扩建设!计的依据 第—三十五?条 矿产储量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】登,记 (一《)探明的矿产储量】。经批准后探矿权人】应当在规《定的期限内》向省人民《政府地质矿产主管】部,。门办理储量登—记; (二)设立】矿山企业占用—。的矿产储量应当按】照采矿审批权限向地!质矿:产主管部门》申报登记《; (三《)建设项目压—覆的矿产《储量应当按照建【设项目管理权—限向:同级:地质矿产主管部门】申报登记 第三十】六,条 探?矿权人、采》矿权人应当》按照有关规定填报】年度基层矿》产储量表按照省人民!政府地质矿》产主管部门规定【的程序审查、汇总】和上:报 省?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!。管部门?负责全省矿产—。。。储量表的《。编制、汇《总和通报 第六【章, 监督管《理 第三《十七条 探矿权人、!。采矿权?人应当在开工—前,持勘查许可证、【采矿许可证等—资料到勘查作—业区、矿区所在地】的县级地质》。矿产主管部门办理探!。。矿权、?采矿:权验证?手续: ,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地质矿【产主管部《门应当?。定,期对:本行政区域内探【矿权人?、,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!务的情况依法进【行监督检《查探矿权《人,。、采矿权《人应当?如,实,报告有关情况—提供有?关资:料不:得拒绝检查 第三】十八条 探》矿,权人、采矿权人应当!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!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】。提交矿产《。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!情况年度报告办【理勘查许可》证、采矿许可证【年检手?续 第三十》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!应当按照地质矿产主!管部:门核准的矿》山设计方案或者开】采方案采用科学【合理的开采顺—序、采矿《方法和选矿工艺进行!。施工开采回采率、】采矿贫化率和选矿】回收:率,(以下简《称,“三率”《)应:当达到设计》要求 县《。级以上?人民政府地质矿【产主:管部门?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!矿山企?业的“?三率”指《标按设计《标准予以《认定和核定并进【。行监督 第四—十,条 采矿权人—。在开采主要矿产【的同时?。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!生、伴生矿产—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回!收利用;对中低品位!矿、:薄层矿、难选矿、尾!矿和废石(矸石【)应:当加强管理》和综合利用;对暂】时不:能综合?开,采或已采出暂时不能!综合利用的》应当采取有》效,保护措施防止损失浪!费 :第四十一条 矿山企!业应当定《期进:。行地质测量》将消耗的矿》产,储量报地质矿产主】管部门核准不—能独立完成地质测量!工作的应当委托有】。资质条件的地—质测量单位进行测】量 矿山《企业必须《按规定?的时间?和要求测绘矿山(】。井)采?矿,。工程平面图或者井】上、井下工程—对,照,图及时报送》。。当地地质矿》产主管部《。门 第四十》二条 严《禁破坏矿产资—源矿产资源的—损失价值总额—在5万元《以上5?。0,万,元以:下的属于破坏矿【产资源;矿产资源】损失价值总》额超过5《0万元的属于严【重破坏矿《产,资源: 矿产?资源损失价值数额的!计算经有资格的评】估机构评估后由【省人民?政府地质《矿产主管《部门确?认 第?四十三条 》勘查、开采矿产【资源必须加》强环境?、资源?。的,保护工?作妥善处置生产【中产生的废水、废】渣和废矿节约用【地科学合理安排采】掘工程防止》环境污染、资源破坏!或,者引发地质灾害对有!害物质应当进行无】害,化处理 勘查、【开采矿产资》源造成环境污染【、资源破坏或者引】发地质灾害的—探矿权人、采矿权人!应当采?取,必,要的措施进行—恢复治理并及时【向当地?地,质矿:。产主管部门报告 第!四十四条 》矿井、中《段、采区闭坑—或者采矿终止需要】关闭矿?山的应当按照闭坑】或者关闭《矿,山的有关规定办理审!批手续并做好—矿山安?全、水?土保持、土地复垦】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!缴清土地复垦—和环境保护的有【关费用经地》质矿产?主管部门会同—有关部门审查、【验收后方可闭—坑对小型矿山—。企业实行闭》。坑,抵押办法其闭坑工】作经验收《合格抵押金及—利息予以《返还 第四十—五条 销售》矿产品的单位和个】人应当到当》地税务部《门办理有关手续【购买:统一印制的矿产品销!售专用发票任何【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!或,者销售无专》用发票的矿产品 】。第七章 法》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! 未取?得,。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!勘查或者超越批【准的勘查区块范围】进行勘查的责—令停:止违:法行为予以警告可】以并处?1,万元以上10万元】以,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!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!证擅自进行》采矿的责令》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!矿产品和违法所得】处以违法所》得百:分之五十以》下的罚款 超越批准!的矿区范围》采矿的责令》退回本矿区》范围内开采没—收越界开采的—。矿产品和违法所得】。。。处以违法所得百分】之三十以下的—罚款 第《四十八条 买—卖、出租或者—以其他形式转让矿】产资源的买卖、出租!采矿权的对》卖方、?出租方、出》让方处?以,违,法所得一倍》。以,。下的罚?款, 未经批准擅自【转让探矿《。权、采矿权的—责,令改正没《收违:法所:得处以1万元以上1!0万元以下的—罚,。款;情?节,严重的吊销勘查【许可证?、采:矿许可证 》第四十九条 擅自】印制或者伪造、冒】。用勘查许可证、采】矿许可证的没收违法!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!以上10万元以下的!罚款 第五》十条 ?超过规定《。时间未进行》勘查施工《。、矿山建《设的责令限期改正;!逾期:不改正的处以—5000元以上【。5万元?以下:的罚款;《情节严重的吊—销勘查许可证、采矿!许可证 不按规定办!理,勘查许可《。。证、采矿《许,可证变更、注销登】记手续的责令—限期:改正;逾期》。不改正的吊销勘查】许可证、《采,矿许可证 第五【十一条 探矿—。权人不按规定完【成,年度最低《勘,查,投入的责令限—期完成逾《期不完成的处以5】。000元以》上5:万元:以下的罚款》;情节严《重的吊销《勘查许可证 第五十!。二条 破坏或者擅】自移动矿《区范围界《桩或者?。地面标志的责令限】期恢复;情节严【重的处以3000】元以上3万元以【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!条 采取破坏性开】采方法开《采矿:产资源的可》以吊:销采矿许可证处【以相:当于矿产资源—损失价值《百分之五十》以下的罚款 第【五十四条 达不到地!质矿产主管部门核】定的“三率”—指标:要求的?责令限期达到—逾期达不到》的处以?相当于矿产资源【。损失价值10—%以上50%以下】的罚款?;情节?严重:的,可以责令停产整【顿直至吊销采矿【许可证? 第五十五条 【不按规?定测绘矿《山(井)采矿—工程平面图》或者井?上、井下工程对【。照图或者不按规定报!送图件的予》以警:告责令限期改正【;逾期不改正的处以!2千元以《上2万?元以下的罚款 第】五十六条 不—按规定提交年度【。报告、办理年—检手:续,的予以警《告责令限期改正;逾!期不改正的处50】0,0元以上5万—元以下的罚款;情】节严:。重的吊销勘》查许可证、》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!七,条 勘查、开采【矿产资?源造成地质》环,。境破坏或者诱发地】质灾害未按规—定恢复治理》的责令限期恢—复治理可以并处1】万元以上《10万?元以下的罚款—;情节严《。重的吊销勘》查许可证、采—矿许可?证 第五十八—。。条 采矿权人—不按规定闭坑的责】令限期改《正按照对生态、环】境的影?响程度处以1万【元以上10万元以】下的罚款;造成损】失的应当承担赔偿】。责任 第五十九【条 收购、销售无】矿产品专用发票的】矿产品的没收—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!以违法?所得一倍《以下的罚款 —第,。六十条 本条—例第五十《四条规定的行—政处罚由《省人民政府》地质矿产主》管,部门决定;第五十】一条第二款规—定的行政《处,罚以及给予吊销勘】查许可证、采矿许】。可,证处罚的由》。原发证?机关决定;第六【十,条规定的行政处【罚由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工商行政【管理部门决定 【除前款规定外本【条例规定《的行政处罚由县级】以上人民政府地质】矿,产主:管,部门决定 依照【本条例规《。定应当由《有,关,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!予行政?处罚而不给予行政】处罚的上级》。人,民政府地《质矿产主管部门有】权责令改正或者直】。接给予行政处罚【 第六十《一条 ?地质:矿,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!。员或者?其他有关工作人员】玩忽职守、滥—用职权或者徇私舞】弊违反本条例规【。定批准勘查、—开采矿?产资源和颁发—勘查许可《证、采?矿许可证《未按规定《时间办理勘查和【采矿登记手续—。或者对?违,法勘查、开采矿产资!源的行为不依法予】以制止、处罚—尚不构成犯罪—的由其所在单—位或者?上级机关给予行政】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!许可证?、,采矿许?可证上级人民政【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!有权撤销 第六十二!条 当事人对行【政处罚决《定不服的可以依【法申请复议》也可以依《法直:接向:人民:法院:起诉:当事人逾《期不申请复议—也,不向人民《法院起诉《又不履?。行处罚决《。。定,的,由作出决《定的机关申请—人民:法院强?。制执行 第六十三】条 违反本条例【构成犯罪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 第八章 附 则 !第六十四《条 法?律、行政法规—。。另,有规定的从》。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! 本条例自19【98年11月—1日起?施行:。黑龙:江省集体《和个体采矿》。。管理条例同时废止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