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,龙江省建设工程【质量投诉管理办法】(暂行)《
第一章— :总 则
》 第?。一条 ? ,为规范我省建设【工,程质量?投诉管?理工作维《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!共利益?以及质量投诉—各方当事《人的合法《权益依?据建设工程质量管】理条例、信访条例、!黑龙江省建设工【程质量监《督管理条例、—房,屋建筑工《程质:量保修办法等有关】规定结合我》省实际制定本办法】
?第二条 本—。办法:所称建设工程—质量投诉是指公民、!法,人或其?。他组:织(:简称投诉人)—通,过来访?、信函、电话、【电子:邮件等形式》向住:。建主管部门》反映工?程,实体质量问题提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有!关单位处理的活动】
第三条 【 ,我省行政区域—内新建?、改建、扩建的房】屋建筑和市政基础】设施工程在》建设过程中和—保修期内发生的工】程质量投诉适用本】办法
第—四条 ? 建:设工:程质量?保修范围《、,保修期?。、保修起始》日及保?修责任按建设—工,程质量管理条例和】施工合同、商品房】买卖合同的约定执行!
第五条 省!住建主管部门负【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!投诉监督《管理:工作各市(地)、】。县(市?、区)住建主管部门!负责本行政区内的】建设工程《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!作
: 省建《设工程质量监督【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全!省建:设工程质量》。投诉办理工作各市】(地)?。、县(市、区—。),建设工程质量监【督管理机构具—体负责?本行政区《内,。建设工程质量投【诉办理工作》
第六条 各级!建设工程质量投诉】办理机构(以下【简称投诉办理机【构)应?当在办公场》所明示工程质量【投诉:办理程序和规定通】过媒体?向社会公布》。通讯:地,址、受理电话—和电子信箱
】第七条 《建设工?程质量投诉》监督管理工作坚【持“属地管理、分级!负责依法办》理、客观公正”的原!。则
第八条 !从事:建设工程《质量:投诉监督管理—工作人员与投诉事】项有利害关系的【应当依法回避
【
第二章 — 投诉?办理机?构职责
—第九条 省建设工程!质量:投诉办理机构主要】职责
(一)根!据国:家、省有关工—程质量的《法律、法规、—规,。章及相关规定研究、!规范全省建》。设工程质量》。投诉管理工作
【 (二《。)指导、监》督全省?建设工程质量投诉】管理工作依照—权力清单和责任【。。清单受理工》程质量投诉事—。项
(》三)对上级机关交】办的质?量投诉事项移交工程!所在市(地)投诉】。办理机构处理并在】规,定时限内向》上级机关反》馈投诉事《项处理?。结果:
(四)协调、!处理投诉人对市(地!)处理?意见有异议的质量投!诉,
, (五)掌握【。全省:建设工程质量—投诉动态及时向主】管部门汇报建设工程!质量投诉管理工【作情:况
《第十条 市(【地)建设工程质量】投诉办理机构主【要职责
(一)!根据省有《关,工程质?量的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及相关规定研!究、规范建设—。工程质量投诉—管理工作
(】二):依照权限受理、协调!解决行政区》内的:建设:工程质量投诉—
(三)承【办上级机关交办的】质量投诉事项并【在,规定时限《内向上级机》关反:馈投诉事项》处理结果
》 (四)指—导,和监督所属县(市、!区):投诉办理机》构工作
(【五)协调处理投【诉人对所属县—(市、区)协调【处理意?见有异议的质—量,投诉
(—六):掌握、?汇总:和,上报行政《区内建设工程质量】投诉管理工作情【况
?。 第十一条》 县(市、—。区)建设工》程质量投诉办—。理机构主要职责【
?(一)根《据省:有关工程质量—的法律、法规、【。规章及相关规定规】范建设工程质量【投诉管理工作
【。 , (二)依》照权:限受理、协调解决】行政区内的建设工】程质量投诉
— (三)》。承办上级机关—交办的?投诉事项并在规定】时限:。内向上?级机关反馈投诉【事项:处理结果
》 (四)》掌握:、汇:。。总和上报行政区【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投!诉管理工《作情况
第三章! 工程《质量保修《责任单位和投诉人责!任,义务
》第十二条 》 建设单《位承担?工程质量首要责【任是:质,量问:题保修处理的牵【。头单位依法》承担质量《保修责任应当组织施!工单位等保修责【任单位对质量问题进!。行分析、《论证提出处理方案】并严格按照处理方】案实施被投》诉工程存《在严重?质量问题可》能危及人身》。。财产安全的建设【单位:及相关?保修责任单位应当】采取:。避,险措施
《 建设单位分立】、合:并发生变更的保修】责任由变更后—的单位承担
— 第十三》条, 施工?单位应当依法履【行保:修责任按照保—修范围、保》。。。修期限?做好保修《工作依法对》建设单位承担—质量保?修责任
第【十,。四条 监理单位、】设计单?位应当积极配—合做好质《量投诉处理工作依】法履行质量主体责】任对于涉及工程主体!结构安全和主要【使用功能的》质量:问题监理、》设计单位应当积极】参与分析质量—问,题成因提出合理【维,修建:议不得推《诿,、拖延监理单—位应:当对质量问题处理】施工过程实》。施监理
第【十五:条 投诉人采取走!访形式?提出投诉的应当【到当地?投诉办理机构指定】的接待场所进行【质量投诉登记并【提供:身份证原件及质量问!题相关?。证,明资:料投诉人《通过信函、电子邮】件、电话《。等其:它方式进行》投,诉的应当《补,办质量投诉登记【同一建?设项目?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投!诉的应当推选—代表代表《人数不得超过3【人
第十六条 ! 投诉人委托代理】人进行投诉》的代理人应当—向投诉办理机—构出具授权委托书及!委托人、代》。理,人身份证《
第十七条 】 ,投诉人?在质:量投诉过《程,中,应,当遵守法律、—法规不得损害国家】、社会、集体的利】益和其他组织或公】民的:合法权利《自觉维护社会—公共秩序不得有下】列行为
(【一) 在投诉—办理机?。构办公场所及周边】。非法:聚集围堵、》冲击办公场所拦截公!务车辆或者》堵塞、阻《断交通的《
(二)—携带危险物》品、管?制器具?的
(三)侮】辱、殴打、威胁【投诉办理机构工【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!。他人人身自由的
! (:四):在,投诉管理机构接待】场所滞留、滋事或者!将生活不能自—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!所,的
(》五,。) 煽动、串联【、,胁迫、以财物诱使】、幕后操纵他人【投,诉或者以质量—投诉为名借机敛【财的
(六)利!用媒体传播与投诉】事项:相关的虚假信息的 !
(七)—扰乱公共秩序、【妨害国家《和,公共安全的》其他行为《
第四章 工!程质量投诉》处理工作程序—和规定
—第十八条 投【诉办理机构对所有】工程质量《投,诉均应进行登记(】。。填写附件1》)
(一—)对于不符合受理】条件的质量投诉投诉!办理:机构应当《在3个工作日内向】投诉人说《明不予受《理理由并将登—记表予以单独存【。。。档
: (二)对于【符合受?理条件的质》量投诉投《诉办理?机构应当在3个工】作,日内向投《诉人:核发受理通知书(填!写附件2《)
《。(三:)有关部《门交办的质》量投诉?投诉办理机构—应当按照本办—法规定的《程序:进行处理《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交!办部门回《复办理?结果(填写附—件3)
—。第十九条 投【诉办:理机构受《理投诉后应当—在5个工作》日内开始组》。织,人员调查
— (一)《事实清楚、责—任明:确能够?确,定属于工程》。保修责任单位责任】。的投诉办理机构在】1,。5,个工作?日内责成《建设单?位组织相关保—修责任单位提出处理!方案:进行处?理,。(填写附件4)【
, , (二)投诉问【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!的投诉办《理机构应当在15】个工作日内组织人】员实地调《查,核实并?召开涉及投诉问题的!建设单位及相关保】修责任单位、投诉人!参加的协《。调,会确认责任方(填】写附件5)属于工程!保修责任单》位责任?的由投诉办理机【构责成建设》单位组织相关保修责!任单位提出处—理方案限期处理
】。 :1、事实需要进一步!核实、责任》需要进一步明确的】
2、不能【够确定处理》方案的?
3、涉及结构!。安全:和主要?使用功能的
— 4、投》诉双方对有关责任确!定,争议较?大的
(三)!需要重新检测或【鉴,定才能确认》责任方的《由投诉办理机构协调!投诉双方确》定检测或鉴定机构】进行检测《、鉴定?再根据检测》、鉴定结果依据【上款规定进行处理
! 本办法中—“,。责,任方”由《投诉办理机》构依据有关合法有】效材料或检测、鉴定!结果组?织相关人员》论证进行《判定
》。第二十?条 投诉办理机构】或者建设单位及【相关:保修责任《单位认为需要—进,行检测?、鉴定的其》检测:、鉴定及《聘请专?家费用由保修—责任单?位先行?垫付最终由责—任方承担《保修责任《单位拒不垫付相关费!用视为不履》。行保修责《。任
? 投诉人《。对下列情《形之一?有异议、《认为需要进》行,重新检测鉴定的【投诉人可以先行垫付!费用进行《检测、鉴定》垫付费用最终由【责,任,方承担
(一】)已有检测鉴定报】告的
(—二)不需要检—。测、鉴定已能确定】质量问题产生—原因的
第【二十一条 质【量问:题处理完《毕后:建设单位及相关保修!责,任单位应《当同投诉人对质量问!。题处理情况共同进行!验收并形成双方【确认通过《验收的书面材料【;对于?涉,及工程主体结构【安全和主要使用功】能的质量问题建设单!位,及相关保修责任【单位还?应当:组织原相关责任【主体会同投》诉人对质量》问题:处理情况进》。行验收并形成相关方!确认通?过验收?的,书面材料(填写【附件6)
【第二十?二条: 质量问题处理】验收:通过后建设单—。位及:。相关保修《责任单位应》。当在5个工作日【内将质?量问题处理》的相关资料整理【归档报送投诉办理】机构
第二【。十三条 投诉【事项属于下列情形】之一的?投诉办理机》构不予受《理
(一)不具!实名或匿名投—诉的
(二【)与所投诉的—房屋建?。筑、市政基础—设施产权无权—属关系且未》受产权所有人委【。。托等非利害相关人投!诉的
(三)不!属于工程项目—建设单?。位发包范《围因用?户自行改造、装修】、,使用不当产》生质量问题对投诉】人产生影响而进行】投诉的
(四)!超过保?修,期或不属于保—修范围?的
? (五)除消除质】量问题?外附带提出退房【、经济赔偿等其【它诉求的
(六!)质量问题》由不可抗力造成的
! (七《)质量投诉事项未向!工程所在地投诉办理!机构投诉而越级投】诉的
(八)投!诉事项已《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投!诉人在?规定期限《内向受理、办理【机关或上级机关就同!。一事项再次投—诉的
(九【)投诉?办理机构已经就投诉!事项做出处理并【出具:书面终?止处理意见的
】 (十)对已经或】者应当通过行—政复议、仲裁、诉讼!等法定途径解决的
! (十一)其它依!法不:属于:受理范围的投诉
】 第二十四条【 :对于: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!。三条规定《受理范围的投—诉办理机构》应当告?。知投:。诉人通过下列渠道】或方式处理》
(一》)属于本办法—第,二十三条第》(一)至(三—)款范畴的可—以向住建《主管部?。门行政执法》机构反映依》照有关规定进行【处,理;
(二)】。。属于本办法第二十】三条第(四)—款范:畴,的可以向产权—单位:、业主委《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单!。位反:。映依照有关规定进】行处理;
》 (三)属于【。本办:法第二十三条第(五!)款:范,畴的:可以通过仲裁、【诉讼等?途径处理
— 第二十五》条 ?投诉办?理机:构应当自受理质【量投诉?之日起?60 ?日内处理完毕情况】复杂不能在》规定期?限,内处理完毕》的经本级投诉办理】机构负责人批准【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!投诉:人以:及,工程建设单》位及相?关保修责任》单位但是延长—期限最多不超过【30日?法律、法《规、:规章另有规定的【从其规定
第】二十六条 建【设工程质量投诉【符合下?列情况之《。一的投诉办理—机构应当终止处【理并:书面通知投诉人(填!写附件7)
【 (一)投诉—人撤回投诉申—请的
(二)投!诉事:项在处?理过:程中进入仲》裁、诉讼程》序或者因《其它:原因移?交其他相关部门处】。理的
》(三)经调查核实】、检测?。鉴定或者分析论【证投诉反映》质量问题不实的
! (:。四)质量问题—事实清楚《。、责任明确或者【经设计验算、检测鉴!定、分析论证—、加固设计》等,。提出合理方案—后投:诉人无正《当理由拒不》同意处理方案或者拒!不在同?意处:理协:议上签字的》
(五)投【诉人和保修责任单位!已签署同意处理协】议但投诉《人在保修责》任单位实施处理期间!单方面违反协议【内容、人为设置【障碍导致处理—工作无法进行的【
(六)—保修责任单位按照同!意处理协议对—。质量问题《处理完成后》投诉人无正当理由拒!不参加共《同验:收或者不在》相关验?收材料上签字的
!。 (七?)投:诉人与保修责—任单位就维》修处理方案》、内容、方式、时限!或者是否邀请检测】、鉴定机构或者选择!确定检测、鉴定【机构等投《。诉,有关事?项存:在分:歧经投诉办理机构组!织,。召,开调解会议两次会议!后仍无法达成一【致的
《。。 (:。。八)按照本办法第二!十条第二款规定投】。诉人要求进行—检,测鉴定但是拒不垫】付相关检测鉴定费用!造成无法进》行检:测鉴定的
(九!)投诉?事,项已经处理完毕并】已经验收合格的【
(十)其【他依法可以终止的】情形
《 第二十七条— 投诉人对投诉】。办理:机构终止处理投【诉的书面通》。知无正当理》由,拒不接受或者不签字!的投:诉办理机构可以将】相关:事实形成书面—材料说?明并由投《诉办理机构具体工】作人员和主要负责】。人签字作为终止【处理的档案存档
】 第二十八条 】 投诉?人对投诉《办理机构有关投【。。诉处理程序、结【果等不服的可以依法!申请行?政复:。议或行政诉》讼
第》二十九条《 投?诉办理机构调查核实!中发现被投诉的建】设工:程质量?问题违反工程质量方!面,。法律法规的应当建】议有关住建主—管部门对责任—主体依法予以行政处!罚
?。
第五章 —工程质量投诉工作管!理机制
第三十!条 各级投诉【办,理机构应当确—定至少一人为本【机构负责工》程质量投诉的—具体工作《人员明确联系电【话、邮箱地》址
: 第三十一—条 依据权限由】下级投诉办理机【构办:理的:投诉事项上级—投诉:。办理机构应》。交办下级机构—处理(填写附—件8)并应按照时】限督促下级投—诉办理机构及时处】理上报处《理结果
市【。。(地)投诉办理【机构有下列行为【之一:的省住?建主:管部:门投诉办《理机构可以采取以】下督促措施(—填写附件9)
】 (一?)未及?时确认责任》方或者未及时督【促责任方处理—质量问题、》上,报,有关资料《的可以电《话督促?。。办,理
(二)对】投诉:。事项不?。处理或者对投诉事】。项处理超过时限要】求且未?说明情况的可—以下发省住建主管】部门文件督》促办理?
第《三十二条《 各市(地)住建!主管部门投诉办【理机构应当每半【年将本行政》区,工程:质量投诉工作情【。况向省住建主管部】门,投,诉办理机构报告【
?报告:主要内容包括—
(一)—报告期内投诉—事项的受理和—处,理情况
》。 ,(,二)报告期内处理】上级部门交办投诉】事项的处理情况【
(《三)报告期内有关工!程质量投诉工作总】结和下一步工作打算!。
, 第三十三条【 省住建主管【部门投诉《办理机构应当—定期汇总各》地工程质量》投诉工作情况并向】全省通报
第三!十,四条: , ,省住建主管部门投诉!。办理机构应当—定期组织全》省负责工程质量【。投,诉工作人员召开会议!交流:学习总结工作经验
! 第三《十五条 在建设】工程质量投诉—处理过程中发现建】设单位及相关—保修责任《单位存在下列行【为之一的投诉办【理机:构应当对相关单位予!以,通报批评、公开曝光!。;或建议住》建主管部门记不良】行为记录、依法给予!。。行政处罚
【(一:)对投?诉办理机构的调【查核实不予配合的
! (二)事实清楚!、责任明确拒不履行!房屋保修责任、【故,意推诿拖延的
】 (:三)对存在较大争】议或者对于涉及【。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!主要使用功能的质】量问题?在分析原因、—提出方案、组织委托!检测鉴定、验—算、加固设计、专家!论证及参《加,验收等过《。程中:。推脱责任、态度消极!。、,敷衍了事、故意【拖延的
(【四)已签署同意处理!协,议在:。实际处理过》程中不严格执—行协议内容存在故】意偷工减料、—缺项漏项、只做表面!工程等行为导致无】法通:过验收或者投诉反】映质量问题》重复出?现,。的
(五)无故!拖,延未:能,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质!量问题处《理,的
:。 (六)未能在规!定时限内向投诉【办理机构报送本【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!的或报送相关资料与!实际情况不符—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!投,诉人再次《反映投诉办理机构核!查属实的
— (七)其它应当】给予批评和信用惩戒!的行:为
第三—十六条 质量投】诉处理?完毕后投诉办理【。机,构应:当及时将相关材料进!行归档保存一—般,。。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档!案保存期为五年;】涉及工程结构—主体安全和主要【使用功能质》。量问题的投诉处理档!案应当长期保存
! 第三十七条— 投诉办理机构】应,当加强信息化建【设建立并完善工程质!量投:诉网络?受理和处理系统【。
第《六章 附》则,。
第三十八条 ! 投诉办理》机构工?作人员在处理—投诉中应当恪—。尽,职守秉公办事查明】。。事实妥善处》理
第三十九】条 对于投诉人无!理缠访、闹访、【扰,乱社会治《安和机关办公—秩序的投《诉办理机构可—根据信访条例的相关!规定报有关部门处理!
第四十—条 投诉办理机构】工作人员未按—有关规定受》理、调查处理投【诉事宜玩忽职守、】滥用职权、徇私舞】弊或故意《推诿、敷衍、拖延】造成:严重后果的依—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!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!关追究刑事责任
! 第四?十一:。条 各市(地)】住建主管部门可以根!据本办法制定具【体,实施细则
— 第四十二条 【 本办法由》黑龙江省住建厅负责!。解释自发《布,之日起?实施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