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?省建设工程质—量投诉管理办法(】暂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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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【 则
第一】条, 为规范我省建设!工,程质量投诉管—理工:作维护国家》利益、社会公—共利益以及质量投诉!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!益依据建设工程质】量管理条例、—信访:条例、?黑龙江省建设工【。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!。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!保修办法等有关规定!结合:我省实际《制定:本办法
》 第:。二条 《本办法?所称:建设工?程质量投诉》是指公民、法人或】其他组织《。(简称?。投诉:人,)通过来访》、信函、《电话:、电子邮件》等形式向住建主管部!门反:映工程实体质量问】题提:出投诉请求依法由有!关单位处理》的活动
《 第三条》 我?省行政区域》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的房屋建筑》和市政基《础设施工《程在建设过程中和】保修期?内发生的工程质量】投诉适用本》办法
第四条】 :建设工?程质量保修》范围、保《修期、保修起始日及!保,修,责任按建设工程质量!管理条例和施工【合同、商品房买卖】合同的约定执行
】 第五《条 省《住建主管部门负【责全省建设工程【质量投诉监》。督管理工作各市【。(,地)、县(市、区)!住建主管部门负责】本行政区内的建【。设工程质量投诉监督!管理工作
省建!设工程质量监督管】理总站具体》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!量,投诉办理工作各市】(地)?。、县(市、区—)建设工程质量监督!管理:机构具?体负责本行政区内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】。办理工作
【第六条 各》级建设工程质量【投诉办理机构(【以下简称投》。诉办理机《构)应当在办公场】所明示工程质量【投诉办理程序和规】定通过媒体向社【会公布通讯地—址、受理电话和【电子信箱《
第七条 建设!工程质?量投诉监督管—理工作坚《持“属地《。管理:、分级负责》。依法办理、》客观公正”的原则
! 第八《条 从《事建设工程质量【投诉监督管理工【作人员与投》诉,事项:有利害关系的应当】依法回避
第二!章 投《诉办理?机,构职责
第九条! 省建设工》程质量投诉办理机】构主要职《。责
(一)根】据,国家、?省有:关工程质量》的法律、法》规、规章及相关【规定研究、规—范全省建设》工程质量投诉管理】工作
? (二)指导、】监督全省建设工程】质,量投诉管理》工,作依照权力清单【。和责任清单》受理工程质量—投,诉事:项
(三—)对上级机》关交办的质量投诉】事项移交工程所【。在市(地)》投诉:办理机构处理—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上!级机关反馈投—诉事项处理》结果:
(四)协【调、处理投诉人对】市,(地)处理意见【有异议的质量投诉
! (五)掌握全省!。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动!态及时?向主管部门汇报建】。设,工程:质量投诉管理工作】情况
第十条 ! ,市(地)建》设工程?质量投诉办理机构】主要职责
(】一)根据省》有关工程《质量的法律、法规】、规章?及相关规定研究、】规范建设工》程质:量投诉管《理工作
(二)!依照权限受理、协调!解决行政区内的【建设:工程质量投诉—
?(三)承办上—。。级,机关交办的质—量投诉事项并—。在规定?时限内?向上级机关反—馈投诉事项处理【结果
(—四)指导和监督所】属县(市、区)【投诉:办理机构《工作
《 (:五)协调处理投【诉人对?所属:县(市?、区)?协调处?理,意见有异《议的质量投诉
】 (六)掌握—、汇总和上报行政区!内建设工《程,质量投诉管理工【作情况
《 第十一条 】县,(市、区)建设工程!质,量投诉办《理机构主要职—责,
(一)根【据省:有,关,工程质量的法—律,、法规、规章及【相关规定《规,范建设工《程质量投诉》管理工作《
(二》)依:照,权限受?理、协调解决—行政区内的建—。设,工程质量投诉
】 (三?)承办?上级机关交办的投】诉事项并在》。规,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!反馈投诉事项—处理结?果
?。 (四)掌握—、汇总和上》报行政区域》。内,建设:工程质量投诉管【理工作情况
第!三章 工程质【量保修?责任单位和》投诉人责任》义务
第十二条! 建设单位—承,担工:程质量首要责任【是质量问题保修处】理的牵?头单位依《法承担?质量保修《责任应?当组织?施工单位等保修责】任单:位对质量问》题进行分析》。、论证提出处理【方案并严格按照处】理方案实施被投诉】工,程存在严重》质量问题可能危及】。人身财产安全—的,建,设单位及《相关保修责任单位应!。当采取避《险措施
《 建设单位分立】、合并发生变更的】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!单位承担
第】十三条 施工单位】应当依法履行保修责!任按:照保修范围、保修】。期限做好保修工作】依法对建设单—位,承,担质:量,保修责任
第】十四条 监理—单位:、设计单位应当积极!配合做好质量投诉处!理工作依法》履行质量主体责【任对于涉《及工程主《体结构安全和主要】使,用功能的质》量问题监理》、设计单位应—当积极参与分析质】量问题成因》提出合?。理维修建议不得推诿!、拖延监理》。单位应?当对质量问题处【理施工过程实—。施监理
》。 第十五条 【投诉:人采取走访形式提】出投诉的应当到【当地投诉办理机构】指定的接《待场所进行质量投诉!登记:并提供身份证原件】及质量问题相—关,证明资料《投诉人通过信函、电!。子邮件?、电话等其》。它方式进行投诉【的应当?补办质量投诉—登,记,同一:建设:。项目:多人采用走访—形,式投诉的应》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!不得超过3》人
第十六条】 投诉《人委托代理》人进行投诉的代理人!应,当向投诉办》理,机构出?。具授权委托》书及委托《。人、代理人身份证
! , 第十七条》 投诉人在质量投!诉过程中《应当遵守法律—、法规不得损害【国家、社会、—集体的利益和其他组!织或公民的合法【权利自觉维护社会】公共秩序不得有下】列行为
—。(一) 在投—诉办理机构办—公场所及周》边非法聚集围堵、】冲击办公场所拦截】公务车辆或者—堵塞、阻断交通的】
, (?。二)携带《危,险物:。品、管制器具的
! (三)《侮辱、?殴,打、威胁投诉办【。理机构?工,作人员或者》非法限?制,他人人身自》由的
(四)】在投:诉管理机构接—待,场所滞留、》滋事或者将生—活不能?。自理的人弃留在接】待场所的《
(五) 【煽动:、串联、胁迫、【以财物诱使、幕【后,操纵他人投诉或者】以质量投诉为名借】机敛财的《
(《六)利?用媒体传《播与投诉事项—相关的虚假信息【的
》(七)?扰乱公共秩序、【妨,害国家和公》共安全的其他行【为
第》四,章 : 工程质量投—诉处理?工作程序和规定【
第十八—条 投《诉,办理机构《对所有工程质量【投诉均应进行登记】(,填,写附件1《)
(一—。)对于?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质!量投诉投诉办理机】构应当在3》个工:。作日内向投诉人说】明不予受理理由并】。将登:记表予以《单,独存档
(【二)对于符合受理】条件的质量》投诉投诉办理机【构应当?在3个?工作日?内向投诉《人核发受理通—知书(填《。写附件2《)
? (三)有关—部门交办的质量投诉!投诉办理机构—应当按照本》办法:规定的程《序进行?处理并在规定期限】内向交?办部门?回,复办理结果(填【写附:件3:。)
《第十九条 投【诉办:理机构受理》投诉:后应当?在5个工《作日内开始组—织人:。员调查
(【一)事实清楚、【。责,任明确?能够确定属于工程保!修责任单位责任的投!诉办理?机,构在15个》。工,作日内?责成建设单位组【织相关保修责任单】。位提出?处理方?案进行处《理(填?。写,附,件4)?。
(二)投诉】问,题属于下《列情:。形之:一的投?诉办理机《构应当在《15个工作》日内组织人员—实地:调查核实并召—开涉及投诉问题的建!设单位及《相关:保修责?。任单位、投诉人【。参加的?协调会确《认责任方《(填写附件5)【属,。。于工:程保修责任单位责任!。的由投诉办理—机构责成建设—单位组织相关保【修,责任单位提》出处理方案限期处】理
《1,、,事实:需要进一步核实【、责任需要进—一步明确的
】2、:不,能够确定处理方案】的
3、—涉及结构《。安,全和主要使用—。功能的?
?4、投诉双方对【有关责任《确定争议较大—的
(三【。)需要重新检测或鉴!定才:。能确认责任》方的由?投诉办理机构协调】。投诉双方确》定检测或鉴》定机构进《行检测、鉴定—再根据检测、鉴【定,结果依据上款规定】进行处理《
: 本办法中“—责任方”由》投,诉办理机构》依据有?关合法?有效材料或检—测、:鉴定结果组织相【关人员论《证进行判定》
: 第二十《条 投?。诉,办理机构或者—。建,。设单位及相关—保,修责任单位》认为需要《进,行检测?、,鉴定的其检测、鉴定!及聘请?专家费?用由保修《责,任单位先行垫付最终!。由,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!单位拒不《垫付:相关费用视为不【履行保修责任—
投诉》人对下列情形之一】有异议、认为需【要进行重新检测鉴定!的投:诉人可以先行垫【。付,费用进行《检测、鉴定》垫,付,费用最终由责任【方承担?
(一)—已有检测《。鉴定报告的
【 (二)《。不需:要检测、鉴定—已能确定质量问题】产生原因《的
第二十一条! 质量《问题处?理完毕后《建设:单,位及相关保修—责任单位《应当:同投诉人对》质量问题《处理情况共同进【行验收并《形成双方确认—通,过验收的《书面:。材料;对于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】安全:和主要?使用功能《的质量问题》建设单?位及相关保修—责任单位还应当组】织原相关责任主【体会同投诉人对【质量问题处理情【况进行验《收并形成相关方确认!。通过验?。收的书面材料(填】写附件?6)
第—二十二条 质量】问题:处理验收通过后建】设单位及相关—保修责任单位应当】在,5个工作日内将质】量问题处理的相关】。资料整?理归档报送投—。诉办理机构
【 ,。第二十三条 投诉!事,项属于下列》情形之一的投诉办理!机构不予受理
【。 (一)》不具:实名或匿名投诉的
! (二)与—所投诉的房》屋,建筑、市政》基础设施产权无【权,属关系且未》受产:。权所有人委》托,等非利?。害相关人投》诉的
《 (:三)不属于工—程项目建设》单位发包范围—因用户自《。行改造、装修、【使用不当产生质量问!题对:投诉人产生影响而】。进,行投诉的《
(四)超过保!修期或不属于—保修范围的
— (?。五)除消除质量问题!外附带提出退房、经!济赔偿?。等其它?。诉求的
(六)!质量问题由不可抗】力造成?。的,。
(七)质【量投诉事项未向工程!所在地投诉办—理,机构投诉而越—级,投诉的
》 (八)投诉事项】已经受理或正在【办理投诉人在规定】期限内向受理、办理!机关或上级》机关就同一事项再】次投诉的
— (九)投诉—办理机构已经就投诉!事,项做出?处理并出《具书面终止处理意见!的
(十)【对已经?。或者应当通过—行,政复:议、仲?裁、诉讼《等法定途径解决【的
(十—一)其它依法—不属于受理范围【的投诉
第二】十,四,条, 对于不》属于本?办法:第二十三《条,规定受理《范围:的,投诉办理机构应当告!知投诉人通过下列】渠,道或方式处理—
?(一)属于本办法第!二十三条第(—。一)至(三)—款范:畴的:可以向住《建主管部门行政执】法机构反映依照有关!。规定进行《处理;
(【。。。二,)属:于本办法第二十【三条第(四)款【范畴的可以》向产权单位》、业主委《员会或者物业管【。理单位反映依照有关!规定进行处理;
】 (?。三)属于本办法第二!十三条第(五—)款:。范畴的可以通—。过仲裁、诉讼等途】。径处理
—。第二十五条》 投诉办理机构】应当自受理质量【投诉:之日起60》 日内?处理完毕情况复杂】不能在规定期—。限内处?理,完毕的经本级投诉办!理机构负责人批【。准可以适《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】人以及工《程建设单位及相关】。保修责任单位—但是延?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!0日法?律、法规、规章另有!规定的?从其规定
【第二十?六,。条 :。 建设工程》质,量,投诉符合下列情况】之一的投诉办理机】构应当?终止处理并书面通知!投诉人(《填,写附:件7)
(一】)投诉人撤回投诉申!请的
(二)投!。诉事项在处理过程】中,进入仲裁、》诉讼程序或》者因:其它原因《移,交其他相关》部门处理《的
: (三)经调查核!实、检?测鉴:定,或者分析论证—投诉反映质》量问题不实》。的,。
?(四)质量问—题事实清楚、责任明!确或者经设计—验算:、检测鉴定》、分析论证》、加固设《计等提出合理方案】后投诉人《无正当理由》。拒不同意《处理方案或者拒不在!同意处理《协议上签字》的
(五)投】诉人和保修》责任单位已签署同】意处理协议但投诉】人在保修责任单位实!。施处理期间单方【面违反协议内容、】人为设置障碍导致处!理工作无法》。进行的
(【六)保修责任单位】按照同意处理—协议对质量问—题处理完成后投【诉人无正当理由【拒不参加共同验收】或者不在相关验【收材:料上:签字的
(七】)投诉?人与保修责任—单位就维修处理方】案、内容、方—式、时限或者是【否邀请检测、鉴定机!构或者选择确定【检测、鉴定机构等】投诉有关事项存在】分歧经?投诉办理机构—。组织召开调解—。会议:两次会?议,后仍无?法达成一致的
】。 (八)按照本【办法第二十条第【二款规定《投诉人要求进行【检测鉴定但是—拒不:垫付相关检测鉴【定费用造成无法【进行检?测鉴定的
— (:九):投诉事?项已经处理完毕并已!经,验,收合格的
(十!)其他?依法可?以终止的情形
【 ,。 第二十七条— 投诉人对—。投诉办理机构终【止处理投诉的书面通!知无正当理由—拒不接受或》者不签?字的投诉办理机【构可以将《相关事?实,形,成书面材料》说,。明并由投诉办理机构!具体工作《人员:和主要负责人签字作!为终止处理》的档:案,存档
《 第二十八条 【 投诉人对投诉【办理机构有关投诉】处,理程序、《结果等不服的可【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!或,行政诉讼
第】二十九条 投【诉,办理机构调查核实】中发现被投诉的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违!反工:。程,质量方面法律法规的!应当建议有关住建主!管部门对责任主体】依法予以行政处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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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【工程质量投》诉工作管理机制
! 第三十条 各】级投诉?办理机构应当确定】至少一人《为本:机构负责《工程质?量投诉的具》体工作人员》明确联系电话、邮箱!地,址
第三十【一条 《依据权限由下级投诉!办理机构办理的投诉!事项上级《投诉:办理:机构应交《办下级机《构处理?(填写?。附,件,8)并应按照时限】督促下级投诉—办理机?构及时?处理上报处理—结果
》市(地)投诉办理机!构有:下,列行为之一》的省住建《主,管部门投诉办—理机构可以采—取以:下督促措施(填【写附件?9,)
(一)未及!。时确:认责任方或者—未及时督促责任方处!理质量问题、上报有!关资料?的可以电话》督促办理
(】二)对?投,诉事项不处》理或者对投》诉事:项处理超过时—限要:求且未?说明情况的可以下】。发,省住建主管部门文件!督促办?理
: 第三十》二条: 各市《(地)住建》主管:部门投诉办》理机构应当每—半年:将本行政区工程【。质量:投,。诉工作情况向省住建!主,管部门投诉办理【机构报?告
报告主要内!。容包括
(【一)报告期内—投,诉事项的受理—。和,处理情况
》 (二《)报:告期内?处理上级部门交【办,投,诉事项的处》理情况
(三】)报告期内有关【工程质量《投诉工作《总结和下《一,。步工:作,打算
《 第三十三》条 :。 省住建主》管部门?投诉:办,理机构应当定—期汇:总各地工程质量投诉!工作情况并向—全省通报
》 第?三十四条 —省住建主《管部门?投诉办理机构应【当,定期组?织全省负责工程质】量投诉工作人员召开!会议交流学习总结】。工作经验
— 第:三,十五条 在建【设工:程质量投诉处理过】程中发现建设单位】。及相关保《修责任单《位存在下列行为【之,一的投诉办理机【。构应当对相关单位予!。。以通:。报批评、公开曝光;!或建:议住建主管部门记】不良:行为记?录、依法给予行【。政,处罚
? (一)对投诉】办理机构的调查核实!不予:配合的
《 (二)事实【清,楚、责任《明确拒?不,履行房屋保》修责任、故意推诿】拖延的
(【三)对?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对!于,。涉及工程主体—结构安全和》主要使用功能—的质:量问题在分析原【。因、:提出方案、》组织委托检测鉴定、!验算、加固设计、】专家论证及参加验】收等过程中推脱【责任、态度消极、敷!衍了事、故意拖【延的
(四)已!签,署同意处理协议【在实际处《理,过程中不严》格执:行协议?内容存在《故意偷工减》料、缺项漏项—、只做表面工—程等行为导致无法】通过验收或》者投诉反《映质:量问题重复出—现的:
(五)—无,故拖延未能在规【定时:限内完成《质量问题处理的
】 (六)》未能在规定时限内】向投诉办理机—构报送本办法规【定的相关资》料的或报送相关资】料与实?际情况不符存—在弄虚作《假行为经《投诉人再次反—映投诉办理机—。构核查属实的
!(七)其它应当给】予批评和信用—惩戒的行为
】第三十?六,。条 质量投—诉,处,理完毕后投诉办【理,机构应当及时—将相:关材料进行》归,档保存一般质量【问题投诉处理档案保!存期为五年;—涉及工程结构主【体安全和主要使用功!能质量问题的投诉】处理:档案应当长期保存
! 第三《十七条 投诉【办理机构应》当加: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并!完善:工程质量《投诉网络受理和处】理系统
第【六章: 附则
— 第三十《。八条 ? 投诉办《理,机构工?作,人员在处《理投诉中应当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】查明事实妥》善处理
第三】十九条 》对于投诉人无理【缠访、闹访》、扰乱社会治—安和机关《办公秩序的投诉办理!机构可根据信访条例!。。的相关规定》报有关部门处理【
?第四十条 》投诉办理机》构工作人员未按【有关规定受理、【调查处理投诉事宜玩!忽职守、滥用职【权、徇私舞弊或故意!推诿、敷《衍、拖?延造成严重》。后,果的依法《给予行政处》分;构成《犯罪的移《交司法机关追究【刑事责任《
第四十—。一条 各市(地)!住建主管部门可以根!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!施细则
》 第四?十二条 》。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住!建厅负责解释自发】布,之日起实施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