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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。黑,龙江省?建,设工程质量投诉管】理办法(《暂行)?   第一章  】总 : 则 ?  第一条》  为?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!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!。国家利益、社会【公共利益以》及质量投诉》各,方当事人的》。合,法权益依据建设工】程质量?管理条例、信访【条,例、黑龙江省建【设工程质量监—督管理条例、房屋建!筑工程质量保修办】。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!省,。实际制定本办—法 :  第?二条  本办—法所称建设工—程质量投诉》是指公民、》法,人或其他组织(简称!投诉人)通》过来访、信函、电话!。、电子邮件》等形式向住建—主管部门《反映工?程实体质《量问:题提出投诉请求【依法由?。有关单位处理的活动!  : 第三条  我省行!政区域内《新建、改建、—扩建的房屋建筑【和市政基础设施【工程在建设过程中】和保修期《内发:生的工程质量—投诉:适用本办法   第!四条 ? 建设工程质量保】修范围、《保修期、保修起始】日及保修责任按建】设工程质量管—。理条例和施工合同】、商:品房买?卖合同的《约定执行   【第五条  省—。住,建主管部门负—责全省?建设工程质量投诉】监,督管理工作各市(】地)、县(市、区)!住建主管部门—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!设工程?质量:投诉监督管理工作 !  省建设工程【质量监督管理总【站具:体负责全《省建:设工程?质量投诉办理工【作各市(地》)、:县(市、区)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】管理机构具体—负责本?行,政区:内,建设工程质量—投诉办理工作  】 第六条 》各级建设工程—。质量投诉办理机【构(以下简称—投诉:办,理机构)《应当在办《公场所?明示工程质量投诉办!理程序和规定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】。布通讯地址、—受理电话和电子信】箱   第七条 】建设工?程质量投诉监—督管理工作坚持【“,。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!。依法办理、客观【公正”的《原则   第八【条  从事建设【工程质量《。投诉监督管》理工作人员与投诉】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!当,依法回避   第】二章  投》诉办理机构职责  !。。。 第九?条 省建设工程【质量投诉办理机构主!要职责 《  (一)根—据国家、省》有关工程质量的法】律、法规、规章及】相关规定研究、规范!全省建设《工程: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!  (二)》指导、监督全省建设!工程质量投诉管【理工作依《照权力清单和—。责任清单受理工程质!量,投诉事项《   ?(三)对上级机关交!办的质?量投诉事项移交工】程,所在市(地)投【诉办理机构处—理并:。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!机关反馈投诉事【项处:理结果   —(四)?协调、?处,理投诉人对》市(地)《处,理意见有异议—的质量投诉   (!五)掌握全省建【。设工程质量投诉【动态及时向主—管部:。门汇报建《设工程?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情!况   第十条  !市,(地)建设工程质】量投诉办理》。机构主要职责  】 (一)根》据省有关工程—质量的法律》、法规、规章及相】关,规定研究、》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投!诉管理工作》   (《二)依照权限—受理、协调解决行政!区内的建设》工程质?量投诉? ,  (三)》承办上级机关交【办的质量投》诉事项并在》规定时限内》向上级机关反馈投诉!事项处理结》果,   (四)指导】和监督所属县—(市:、区)投诉办理机】构,。工作   (—五)协调《。处理投?诉人对所属》县(市、区)—协调处理意见有异议!的质量投诉   (!六)掌?握、汇总《和上报?行政区内建设工程】质量投诉管》理工:作情况   第十一!条  ?县(市、《。。区)建设工程质量】投诉办?理机构?主要职?。责   《(一)根据省有关工!程质量的法律、法规!、规章及《相关规定规范—建,设工程质量投诉管】理工作   —(二)依照权限【受理、协《调解决行政区内的】建设:工程质量投诉  】 ,(三)承办上级机】关交办的投诉—事,项并在规定时—限内向上《。级,机关反馈投诉事【项处理结《果  ? (:四)掌握、》汇总:和上:报行政区域内建设】工程质?量投诉管理工—作情:况,。   第三章  工!程质量保修》责任单位和投诉【人责任义务》  : ,第十二条 》 建设单位承—。。担工程质《量首要责任是—质量问题《保修:处,理的牵?头单位依法承—担质量保修责—任应当组织施工单位!等保:修责任单位对质量】问题进行分析、【论证提出处》理方案并严格—按,照,处理方案实施被投诉!工程存在严重—质量问题可能危及】人身财产《安全的建设单位【及相关保修》责,任单位应当采取避】险措:施 :  建设单位分立、!合并发生变更—的保修责《任由变?更后的单《位承担 《  第十三条— 施工?单位应当依法履行】保修责任按》。照保修范围、保修期!。限做好保《修工作依法对—。建设单?位承担质量保修责】任,  :。。 第十?四,条, 监理单位、设计单!位应当积极配合做】好质量投诉》处理:工作依法履行质量】主体责任对》于涉及工程主—。体结构安全和主要】使用功能《。的质:量问题监理、—设计单位应当积【极参与分《。析,质量问题成因提【出合理维修》建,。议不得推诿、—拖延监理《单位应当对质量问】题处理施工过程【实施:监理:   第十五—条  投诉人采取走!访形:式提出投诉的应当】到当:地投诉?办,理机构指定》的接待场所进—。行,质量投诉登记并提供!。身份证?原件及质量问题相】关,。证明资料投诉—人通过信函、电子】邮件、电话等—其,它方式进行投诉【的,应当补办质量投诉登!记同一?建设项目多人采用】。。走访形?式投诉?的应当推选代表【代表人数《不得超过3人—  : 第十六条  投诉!。人委托代理人—进行投诉的》代理人应当向投诉】办理机构出具授权委!托书及委《托人:、代理人身份证【   第十七条  !投诉人在质量投诉过!程中应当遵守法【律、法规《不得损害国家、【社,会、集体《的利益和《其他:组织或公民的合法权!利自觉维护》社,会公共秩序不得有下!列行为   (一】) :在投诉办理》机构办公《场所:。及周:边非:法聚集?围堵、冲击办—公场所?拦截公务车辆或者】堵塞、阻《断交通的   (】二)携带《危险物品《、管制器具的 【  (三)侮辱、殴!打,、威胁投诉办理机构!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!制他:人人身自由的   !(四)在投》诉管理?机构:接待场所滞留、滋】事或者将生活不能】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!场所的 《  (五)》。 ,煽动、串联、胁迫、!以财:物诱使?。、幕后?操纵他人投诉—或者以质《量投诉为名借机敛财!的   《(六)利用媒—体传播?与投诉?事项相关的虚—假信:息的 ?。   (七)扰乱公!共秩序、《。妨害国?家和: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!   第四章—  工?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!程,。序,和规定?   ?第十八条  投诉】。办理机?构对所有工程质【量投诉均《应进行登记》。(填写?附件1)《  : (一)对于不【符合受理条件的质量!投诉投诉《办理机构应当—在3个工作日—内,向投诉人说明—不予受理理由并将登!记表予以单》独存档   (二】)对于符合受理条件!。的质量投诉》投诉办理机构—应当在3个工作日】。内向投诉人核—。。发受:理通知书(填—写附:件2)   —(,三)有关部门交【办的:。质量投诉投诉办理机!构应当按照本办法】规定的程序进行【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!向交办部门回—。复办理结果(填【写附件3)》  : 第十九《。条  投诉办理【机构受理投诉后【应当在5《。个工作日内开—始组织人员》调查 ?  (一)事实清】楚、责任明》确能够确定属—于工程保修责任单】位责任的《投诉办理机构在15!。个工:作,日内责成建设—单位组织相》关保修?责任单?位提出处理方案进】行处理?。(填写附件4—),   (二)投【诉问题属于下列情】形之一?的投诉办理机构应当!在15个工作日内】。组织人员实》地调查核实》并召开涉及投—诉问:题的建?设单位及相关保修】责任单位、》投诉人参加》。的协调会确认责任】方(填写附件5)】属于工程保修—责任单位《责,任的由投《诉办理机构责成建】设单位组织相关保】修责任?单位提出处理方案限!。。期处理   1、事!实,需,要进一?步核实、责任需【要进一步明确的【   2、不能够确!定处理方案的   !3、涉及结构安【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!   4、投诉双】方对有关责任—确定争议较》大的:    (三)需】要重新?检测或鉴定才能确】认责任方的由投诉办!理机构?协,调投诉双方确定检测!或鉴:定机构进行》。检测、鉴定再—根据检测、鉴—定结果依据》上款规定进行—处理   本办法】中“责任方”由投诉!。。办理机构依据有关】。合法有效材料—或检测?、鉴定结《果组织相关人员论】证进行判定 —。  第二十条— 投诉办理机—构或者?建设单位及相关保】。。修责任单位认为需要!进行检测、鉴定的其!检测、鉴定》及聘请专《。家费用?由保修责任》单位先行垫付最终由!责,任方承担保修—责任单位拒不—垫,付相关费用视—为,不履:行保:。修责任   投【诉人对下列情形之一!有异议、认为需【要进行重新检测鉴】定的投诉《人可以先行》垫付费用进》行检测、鉴定垫付】费用最终由责任方承!担  ? (:一)已有《检测:鉴定报告的   (!二)不需要检—测、鉴定已能确定质!量问题产生原—因的   第—二十一条  —质,量问题?处理完毕后建设单位!及相关保修责—任单位应《当同投诉人对质量问!题处理情况共同进行!验收并形成双方确认!通过验收的书面【材料;?对,于涉及工程》主体结构安全和【主要使用《功能的质量问—题建设单位》及相关保修责任单】位还:应,当组织原《相关责?。任主体会同投—诉,。人对质?量问题处《理情况进行验收并】形成相关方确认【通过验收的书面材料!(,。填写附件《6)   第—二,十二条  质—量问题处理验收【通过:后建:设单位及相关保修责!任单位应当》在5个工作日—内将质量问题处【理的相关《资料整理归档报【送投诉办理机构 】  第二《。十三条  投—诉事项?属于下列情形之一】的投诉办理机构【不予受理 》 , (:。一)不具实名或【匿名投诉的   】(二)与所投—诉,的房屋建《。筑、:市政基础设施产【权无:权,。属,关系且?。未受产权所有人委】托等非利害》相关人投诉的   !(,三)不属于工程项目!建设单位发包—范围:因,用户自?行,改造、装修、使用】不当产生《质量:问题对?投,诉人产?生影响而《进行:投诉的?。   (四)超过】保修期或不属于保修!范围的   —。(五)除消》除质量问题》外附带提《。出退:房、经济赔偿—等其它诉求的  】 (六?)质量问题由—不可抗力造成—的   (》七):质量投诉事项未【向工程?所在:地投诉办理》机构投诉而越级投】诉的   (—八)投诉《事项已经受》理或正?在办理投诉人在规定!期限内向受理、办】理机关或上级机关就!同一事项再次—投诉的   (九】)投诉办理机—构已经就投诉事【项做出处理并出【具书:面,终止处理意见的 】  (十)对已经或!者应当通过行政复】议、仲裁、诉—讼等法?定途:径解:决的   (十一】)其它依法不—属于受?理范围的《投诉   第二【十四条  对—于不属于本办法【第二十三条规定受】理范围的投诉—办,。理机构应当告知投】诉人:通过:下列渠道《或,方式处理   【(一)属于》本办法第二十—三条第(《一)至?(三)款《范畴的可以向住建主!。管部门行政》执法机构《反映依照《有关规定进行—处理;?   (二)属于】本办法第二十—三条第(四)款范】畴的:可以向产权》单位、业主委员【会或者物业管理【单,位反映依照有关规定!进行:处理:;,   (三)属于】本办:法第二十三》条第(五)款范【畴的可以通过仲裁、!。诉讼等途径处理 】  第二《十五条  投诉办】理,机,构应当自受理质【量投诉之日起60】 日内处理完毕情况!复杂不能《在规定期限内处【理完:毕的经本级投诉办】理机构?负,。责人批准可》以适当延长并告【知投诉人《以,及工程建设》单位及相关保修【责任单位但》是延长期限最—多不超过30日法律!、法规、规章另有】规定的?从其规定《   ?第二十六条》 , 建设工《程质:量投诉符合下—列情况之《一的投诉办理—机构:应当终止处》理并书面通知—投诉人(填》写,附件7)《   (一)—投诉:。人撤回投诉申请的】。   (二)投诉】。。事项:在处理过《。程中进入仲裁—、诉讼程《序或:者因其?它原因移交其他【相关部门处理的 】  (?三)经调查核实【、检:测鉴定或《者分析?论证:投诉:。反映:质量问题不实的 】  (四)》质量问题事实清楚】。。、责任明确或者经】设计验算、检测鉴定!。。、分:析论证、加》。固设计等提出合【理方案后《投诉人无《正当:理由:拒不同意处理方【案或者?拒不在同意处—理协:议,上签:字的  《 (五)投诉—人和:保修责任单位已签】署同意处理协议但投!诉人在保修责任单位!实施:。处理期间单方面【违反协议内容、人】为设置障碍导致【。处理工作无》法进:行的:   ?(六:)保修责任单位【按照同?意处:理,协,议对质量问题处理】完成后投诉》人无正?当理由拒不参加【共同:。验收或者不》在相关验收材料上签!字的  《。 (七)投诉人【与保:修责任?单位就维《修处理方案、内容】。、方式、时限或者是!。否邀请检测、鉴定】机构:或者选择确定检【测,。、鉴定机《构等投诉有关事项】。。存在分?。歧经投诉办理机构组!织召开调解会议两】次会议后仍无法达成!一,致的:   (八)按【照本办法第二—十条第二《款,规定投诉人要求【进,行检测鉴《定但是拒不垫付相】关检测鉴《定费用造成无法【进行:检测:鉴定的   (九】)投诉事项已经处】理完毕并已》经验:收合格的   【(十:)其他?依法可以终止的情形!   第《二十七条  —投诉人对投》诉办理机构终止处理!投诉的书面通知无】正当:。理,由拒不接受或者不】签字的投诉》办,理机构可以将相关】事,。实形成书面材—料,说明并由投》诉办理机构具体工】作人员?和主要负责人—签字作为终止处【理的档案存档   !第二十八条  【投诉人?对,投诉办理机构—有,关,投诉处理程序、【结果等不服的可以】依,法申请行政复—议或行政诉》讼,   第二十九条】 , ,投诉办理机》构调:查核实中发》。现被:。投诉的建设工程质量!问题违反工》程质量?。方面法律法规的应】当建:议有关住《建主管部门对—责任主体依法予以行!政处罚   第五章!  工程质量—投,诉工作管《理机制   第三】十条:  各级投诉办【理机:。构应当确定至少一】人为本?机构负责工程质量投!诉的具?体工作人员》明确联?系电话、邮箱地址 ! , 第三十《一条  依据权限由!。下级投诉办》理机构办理的投【诉事项上级投—诉办理机《构应交办下级机构处!理(填写附件8【)并应按照时限【督促下级投诉办理】机构及时处》理上报?处理结果   市(!地)投?诉,办理:机构有下列行—为之一的省住建主】。管部门投《诉办: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!督促措施(填写附】。件9) 《  :(一)未及时确认】。责任方或者》。。。未及时督促责—任方处理质量问【题、上报《有关资料的可—以电话督《促,。办理   (—二)对投诉》。事项不处《理或者对投诉事项处!理超过时限要—求且未说明情况【的可以下发省住建】。主管部门文件督【促,办理   第三十】二条  《各市(地)住建主管!部门投诉办理机【构应:。当,每半年将本》行政:区工程?质量投诉工》作情况向省住建主】管部:门投诉办理机—构报告   报【告主要内《容包括   —(一:)报告期内投诉事】项的受理和》处理情况   (】二)报告期》内处理上级部门交】办投诉?事项的处理情况 】 , (三)《报告期内有关工程质!量投诉?工作总结和下一【步工作?打算   第三十】三条:  省住《建主:管部门投诉办—理,机构应当定期汇总】各地工程质》量投诉工《作情况并《向全省通报   】第三十四条  省住!建主管部门投—诉,办理机构应当—定期组织全省负责】工程质量投诉工作】人,员,。召开会议交流—学,习总:结工作?经验:   第三十—五条  在建—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!。过程中发现建—设单:位,及相关保修》。责任单位存在下【列行为之一的—投诉办理机构应【当对相关《单,位予以?通报批评、公开曝】光;或建议住建【主管部门《。记不良行为记录、依!法给予行政》处,罚 : , (:一)对投诉办—理机构的调查核【实,不予配合的 —  (二)事—实清楚、责任明【确拒不履行房屋保修!责,任、故意推诿拖延的!。   (三》)对存在较大争议】或者对于《涉及工程主体结【构,安全和主要使用【功能的?质量问题在》分析原?。因,、提出?。方案、组织委托检】测,鉴定、验算、加固设!计、专家论证—及参:加验收等《过程中推脱责任【、态度消《极、敷衍《了事、故意拖延【的   (四)【已签署同意处理协议!在实际处理》过程中不严格执行协!议内容存在故意偷】工减料?。、缺项漏项、—只做表面工程—等行为导《。致无法通过验收或】者投诉反映质量问题!重复:出现的   —(五)无故拖延未】能,在规:定时限内完》成质量问题处理的】 , , (:六)未能在规—定时限?内向投诉办》理机构报送本办【。法规定的相关资【料的或报送相—关资:料与实际情》。况,不符存在弄虚—作假行为经投诉人】再次反映投诉—办理机构核查属【实的   》(,七)其?它应当给《予批评和《信用惩戒的行为  ! 第三十六条  质!量投诉处理完毕后投!诉,办理机构应当—及时将相关材料进行!归档保?存一:般质量问《题投诉处理档案保】存期为五年;—涉及工程结构—主体安全和主—要使用功能质量【问题的投诉处理档】案应当长期保—存  ? 第三十七条—  投诉办理机构应!当加强信息化建设】建立并完善工程质量!投诉:网络受理和》处理系统   【第六章  附则 】  第三十》八条  投诉办理】机构:工作人员《在处理投诉中—应当恪?尽职守秉《公办事查明事—实妥善处理 —  第?三十九条  对【于投诉?人无理?。。缠访、闹《访、扰乱《社会治安和机关【办公秩序的投—诉办理机《构可根据《。信,访条例的相关规【。定报:有关部门处》理   《第四十条 》投诉办理机》构工作人员未按【有关规定《受理:、调查?。处,理,投诉事宜玩忽职守】、滥用职权、徇私】舞弊或故意》推,诿、敷衍、拖延造成!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!行政处?分,;构:。成犯罪的移》交司法机关追究刑】事责任 《  第四十》一条  《各市(地)住建主】管部门?可以根据《本办法制定》具体实施细则 【  第四《十二条?  本办《法由黑龙江省住建】。厅,负,责解释自发布—之日:起,。实施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