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黑,龙江省建设工程质】量投诉管理办—法(暂行)》   第《一章  总  【则   第一条【  为规范我—。省,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!理工:作维护国家利益、】社会公共利益—以及质量投诉各【方当:事人的合法权益依】据建:设工程质量管—理条例、《信访条例、黑龙【江省建?设工程质量监督管】。理条例、房屋—建筑工?程质量保修办法等】有关:规定结?。合我省实际制定【本办法   第【二条  本》办法所称建设工【程质量投诉》是指:公民、法《人,或其他?。组,织(简称投诉人【)通:过,来访、信函、电话、!电子邮件《等形式向住》建主管部门反映工程!实体质量问题提出投!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单!位处理的《。活动   第—三条  我省行政】区域内新建、—改建、扩建的房屋】。建筑和市政基—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!。程中和保修期内发】生的工程质》量投诉?。适用本办《法,   第四条 【 ,建,设工程质量》保修范围、保修期】、保修起始日及【保修责任按建设工】程质量管理》条例:和施工合同、商品房!。买卖合同的约—。定执:行   第五条 】 省住建主管部门】负责:全省建?设工程质量》投诉监督管理—。工作各市(地)【。、县(市、区—),住建主管部门负责】本,行政区?内的:建设工程质》量投诉监《督管:理工作   —省建设工程质量【监督管理总站—具体负?责全省建设工程质】量投诉办《理,工作各市(地—),、,县(市、区》)建设工程质量【监督管理机构具体】负责本?行政区内建》设工程质量投诉【办,。理工作?   第六条 各级!建设工程《质量投诉办理机【。。。构(以下简》称投诉?。办理机构)》应当在办公》场所明?示工程质量投—诉办理程《序和规定通过媒体】。向社会?公布通讯地》址、受理《。电话和电子信箱 】  :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!量投诉监《督管理工作坚持“属!地,管理、?分级负责依法办理】、客观公正”的原】则 :  第八《条, , 从:事建设工程》质量投诉监督管【理工作人员与投诉事!项有利害关系—的应当依法》回避 ?  :第,二,。章  投诉办—理机构职责   】第九条 省建设工】程质:量投诉办理机构主要!职责 ?  :(,一)根据国家—、省有关工程质量的!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及相—关规定研究》、规范?全,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!管理工作   【(二)指导、—监督全省《建设工程质量投【诉,管理工作《依,照权力?清单和责任清单受理!工,。程质量投诉事—项   (三)对上!级,机关交办的质量【投诉事项移交工【程,所在市(地)投诉】办理机构处理并在】规,定时:。限内向上级机关反】馈投诉事项》。处理:结果  《 (:四)协调、处理【投诉人对市(地)】处理:意见有异议》的质量投诉》   (五)—掌握全省建设—工程质量投诉—动态及时向主—管部门?汇报建设工程质量投!诉管:理工作情况  【 第十条《  市?(地)建设工程质】量投:诉办理机构》主要:职责   》(一:)根据省有关工【程质量的法》律、法规、规章【及相关规《。定研究、规范—建设工程质量投【诉管理工作  【 (二)依照权限受!理、协调解决行【政区内的建设工程】质量投诉   (三!)承办上级机关交】办的质量投》诉,事项并在规定时限】内向上级机》。关反:馈投诉事《项,。处理结果   【(四)指导和监督】所属县(市、—区)投诉《办理机构工作  】 (五)协调—。处理:投诉人对《。所属县(市、区)】。。协调:处理意见《有,异议的质量》。投诉   (六)掌!握、汇总和上报行】政区内建设工—程质量投诉管—理,工作:情况   第十一】条  县(市、区】)建:设工程质量投诉办理!机构主要职责 【  (一)》根据省有关工程质量!的,。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及相关规定规范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】管理工作   (】二)依照权》限受理、协调解决】。行政区内的建设【工程质量投诉 【  :(三)承办上级【。机关交办的投诉事】项并在规定》时限内向上级机关】反馈投诉《事项处?理结果 《 , (四)掌》握、汇?总和上报《行,政区域内建设工【程质量?投诉管理工》作情况   第三章!  工?程,质量保修责》任单位和投诉人责任!义,务   第十二【条  建设单位承担!工程质?量首要责《任是质量问题—保修:处理的牵头单位依法!承担:质量保修责任应当】。组织施工单位等保修!责任单?位对质?量问:题进行分析、论证提!出处理?方案并严《格按照处理》方案实?。施被投诉工程存【在严重质量》问题可能危及人【身财:产安全的建设—单,位及相关保》。修责任单位应当采取!避险措施  — 建设单位》分,立、合?并发生变更的—保修: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!承担:   第《十三条 施工单【位,应当依法履》行保修责任按照保修!范围、保修期—限做:好保修工《作依法对建设单【位承担?质,量保修责任 —  第十四条— 监理单位、设计单!位应当积极》配,合做好质量投诉处】理工作?依法:履行:。质量主体责任对【于涉及工程》主体结构安全和【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!问题监?理、:设计单位应》当积极参与分析【质量问题成因提出合!理维修建议不得【推诿、拖延监理单位!。。。应当对质量问题【处理:施工过程实》施监理   第十】五条  投诉人采取!走访形式《提出投诉的应当【到当地投诉办理机构!指定的接待场所【进行质量《投诉登?记并提?供身份证原件—及质量问题相关证明!。资料投诉人》通过:。信函、电子邮—件、:电话等其它方—式进:行投诉?的应当补办》质量投诉登》记同一建《设项目多人采用【走访形式投诉的【应当推选代表代【表人数不得》超,过3人   —第十六条 》 投诉人委托代理人!进行投诉的代理人】应当向投诉办理机构!出具:授权委托书》及委:托人、代理人身【份证:   第十七条 】 投诉人在质量【投诉过?程中应当遵守—。法律、法规》不得损害国》家、社会、集体【的利益和《其他组织《或公民的合法权利】自觉维?护社会公共秩序【不得有?下列行为 》  (一) 在投】。诉办:理机构办《公场所及周边非【。法,聚,集围:堵、冲击办公—场所拦截公务车【辆或者堵塞、阻【断,。交通:的   (二)【携带危险物品、【管制器具的   】(三)侮辱、殴打、!威胁投诉办理机构】工作人员《。或者非法限制他人】人身自由的》   (四)在投诉!管理:。机构接?待,场所滞?留、滋?事或者将生活不【能自理的人弃—留在:。接待:场所:的   (五) 】。煽动:、串联、胁迫—、以财物诱使—。、幕后操纵他人投诉!或者以?质量投诉为名借【机敛财?的   (六—)利:用媒体传播与投【。诉事项相《关的虚假信息的 】   (七》),扰乱公共秩序、【妨,害国家和公共安【全的其他行》为   《第四章  工程质量!投诉处理工作程序】。和规定   第十八!条  ?投诉办理机构对所有!工,程质量投诉均应进】。行登记(填写附件1!)   《(一)对于不符合受!理条件的质量投诉】投诉办理机构应【当,在3个工作日内向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!理由并将登记表予以!单独:存,档   (二)对】于符合受《。理条件?的质:量投诉投诉办理机】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!内,向,投诉人?核,发受理通知》书(填?写附件2)》  : (三)有关部门】交办的质量》投,诉投诉办理》机构应?当按照本办法—规定的程《序进行处理并—在规定?期限:内,向交办部门回—。复办理?结果:(填写附件3)【 ,  第十九》条  投《诉办理机构》受理投诉后》应当在5个工作【日内开始组织—人员调查  — (一)事》实清楚、责任明确能!。够确定属于工—程保修责任单—位责任的投诉办【理机构在15个工作!日内责成建设—单位:组织相关保》修责任?单位:提出处理方案进行】处理(?填写附件4)  】 (二)《投诉问题《属于下列情形之一】的投诉办理机构【。应,当,在15个工作日内组!织人员实地调查【核实并召开涉及投诉!问题的建设》单位及相关保修责任!。单位、投诉人参加】的协调会确认责任方!(填写附件5)【。属于工程保修责任单!位责任的《。由投诉?办理机构责成—建设单位组织相【关保修责任单位提出!处理方案限》期处理?   1《、事实需《要进一步核》实、责任需要进一步!。明确的   2、不!能够确定处理方案】的   3、—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!使,用功能的   【。4、投诉双》方对有关责》任确定争《。议较:大的    (【三,)需要重新检测【或鉴定才能确认责】任方的由投诉办【理机:构协调投诉双方确】定检:测或鉴?定机构?进行检?测、鉴定再》根据检测、鉴定【结果依据上款—规定进行处理  】 ,本办法中“责任【方”由投诉办—理机构依据有—关合法?有效材料或检测【、鉴定结果组织相】关人员论证进—行,判定 ?  第二十条 投诉!办理机构或者建设】单位及相关保修责任!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检!测、鉴?定的其检测、鉴定及!聘请专家费》用由:保修责任《单位先行垫付最终由!责任方承担保修责】任单位拒不垫付【相关费用《视为不履行保修【责任:   投诉人对【下列情形之一有【异议、认为需—要进行重新检—测鉴定的《投,诉人:可以先行《垫付费用进行检测】、鉴定垫付费用最】终由责任方承担 】  (一)已有检】测鉴定报告的 【  (二)不—需要检测《、鉴定已能确定质量!问题产生原》因的   第—二十一条《  质量问题处理】完毕后?建设单位及相关保】修责任?。单位应?当同投诉人对质【量问:题处理?情况共同进行验【。收并形成《双方:确认通过验收的书面!材料;对《于涉及工程主—。体,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!功能的质量问题【建设:单位及相关保修【责任单?位,。还应当组《。织原相关责任主体】会同投诉人对—。。质量:问,。题处理情况进行验】收并形成相关方确】认通过验收的书面材!料(填?写附件6) —  :第二十二条 — 质量问题处理验收!通过后建设单位及】相关保修责任单【位应当在5个工作】日内将质《量问题处理的—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报!送投:。诉办理?机构   第二【十三条  》投诉事项属于下列】情形:之,。一的投诉办理机【构不:予受理  》 (一?)不具实名或匿名】投诉的   —(二:)与所投诉的房【屋建筑、市政基【础设施?产权:。无权属关系且—未受产权所有人【委托等非利害—相关人投《诉的   (三【。)不属?于工程项目建设单】位发包范围因—用户:自行改造、装—修、使用不当产生】质,量问题对投诉—人产生影响》而进行投诉的—  : (四)超过保【修期:或不属于保修范【围的   (五【)除消除质量问题】外,附,带,提出退房、经济赔偿!等其它诉求的 【  :(六)质量问—。。题,由不可抗《力造成的   (】七)质量投诉—事项:未向工程所在—地投:诉办理机构投诉【而越级投诉的  】 (八)投诉事项已!经受理?或正在?办理投诉《人在规定期限—内向受理、办理【机,关或:。上级机关就同—一事项再《。。次投诉的《   ?(九)投诉办理【机构已经就》投诉事项做》出处理?并出具书面终止处】理意:。见的:   (十)—对已:经或者应《当通过?行政:复议、仲裁、诉讼等!法定:途径解决的   (!十一)其它依法不属!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!  第二《十四条  对于不】属于本办《法第二十《三条规定受理范【围的投诉办》理机构?应当告知投诉人【通过下列渠》道或:方式处理   (一!)属于本办》法第二十三条第(一!),至(三)款范畴的可!以向住建主》管部门行政执法机】构反映依照有关【规,定进行处理;  】 (二)属于本办法!第二十三条》第(四)款范畴的】可,以向产权单位、【业,主,委员会?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反!映依照?有关规定进行处【理;   (—三)属于《。本办法第二十—三条第(五)—款范畴的可以通过】仲裁、?诉讼等途径处理 】  第二十五条  !。。投诉办理机构应【当自受理质量投【诉之:。日起:60 ?日内处理《完毕情况复杂—不,能在规定期》限内处理完毕的经】本,。级投诉办理机构负】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!长并告?知投诉人以及工【程建设单位》及相关?保修责任单位但是延!长期限最多不超过】30:日法律、《法规、?规,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!定   《第二十?六条  建设—工程质量投》诉符合下列情况之】一,的投诉办理机构应】当终止处理并书面】通知投诉人(填【写,附件7)   (一!)投诉人撤回投【诉申请的   (】二)投诉事项在处】理过程中进入仲裁、!诉讼程?序,或者:因其它原因移交【其他相?。关部门处理的 【  (三)经—调查核实、》检测鉴定或者—分析:论证投诉反》。映质:量问题不实》的  ? (四)质量问题】事实清楚、责任明】确或者?经设计验算、检测】。鉴定、分析论证、加!固设计等提》出合理方案后投【诉人无正当理—由拒不?同,。意处理方案或者拒】不在同意《处理协议上签字的 !  (五)投诉【人和保修责》。任单位已签》。署同:意处理协议》但投诉人在保修责】任单位实施处理期】间单方面违反协【议内容、人为—设,置障碍导致处理工作!无法进行的 —  (六)保—修责任单位按照【同意处理协议—对质:量问题处理完成【。后投诉人无正当理由!拒不参加共》同验收或者不在相关!验收材料上签字的 !  (?七)投诉人》与保修责《任,。单位就维修处理方】案、内容、方—式、时限或者是否】邀,请检测、鉴定—机构或者选》择确定检测、鉴定机!。构等投诉有关事【项存在分歧》。经投:。诉办理机《构,组织召?开调解会议两次会】议后仍无法达—成,。一致的  》 (八)按》照本办法第二十条】。第二款?。规,定投诉人要求—进,行,检测鉴定《但是拒不垫付相【关检测鉴《定费用造成无法进】行检测鉴定的   !。(九)投诉事项已】经处理完毕并已经验!收合:。格的   (—十)其他依法—可以终止的情形 】  第二十七条【  投诉人对—投诉办理机构终止】处理投诉的书面通】。知无正当理由拒【不接受或者》不签字的投》诉办理机构可以将相!关事实?。形成书面《材料说?明并由投诉办理机】构具体工作人员【和主要负责人签字】作为终止处》理的档?案存档?   第二十八条 ! 投诉人对投—。诉办理?机构有关投诉处【理程:序、结果《等,不服的可以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】或行政?。诉讼  《 第二十九条  】投诉办理机构—调,查核实中《发现被投诉》的,建,设工程质量问题违】反工程质量》方面法律法规—的应当建《议有关?住建主管《部门对?责任主体依法—予以:。行,政处罚   —第五章  工—程质:量投诉工作管理【机制:   第三十—条  ?。各级投诉办理—机构应当确》定至少一人为—本机构负责工程质量!投诉的具体工—作人员明确联—系电话?、邮箱地址 —  第三十》一条  依据—权限由下级投—诉办理?机构:办理的投《诉事:项上级投《诉办理?机构应交办下级机构!处理(填写附—件8)并应按照时限!督促下?级投诉办理机构及】时处理上报处理结】果   市(地)】投诉办理《机构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省住建—主管部门《投,诉,办理机构《可以采取以》。下督促措施》(填写附件》9)   》(一:)未及时确》认责任方或者未及时!督促责任方处理质】。量问题、上报有关】资料的可以电话【督促办理   (二!)对投诉事》项不处理或者对【投诉事项处理超过】时限:要求且未《说明情况的可以下】发省住?建主:管部门文件督促办理!   ?第三十二条 — 各市(地)住【建主管部门投—诉办理机构应当【每半年将本》行政区工程质量投】诉工作情况向省住建!主管部门投诉办理机!构报告 《  报告《主要:内,容包:括   (一)【报告期内投诉事项】的受理和处理—情况:   (二)报【。告期内处理上级【部门交办投诉事项的!处理情况 》 , (三)报告期内有!关工程?质量投诉工作总【结和下一步工作打算!   ?第三十三条  省住!建主管?部门投诉办理机【构,应当定期汇》总各地工程质—量投诉工作情况并】向全省通报  【 第三十四条  】省住建主《。。管部门投诉办理机构!应,当定期?组织:全省负责工程质【量投诉工《作人员召《。开会议交《流学习总结工作【经验   第—三十五条  —在建:设工:程质量投《。诉处理过程中—发现建设单位及【相关保修《责任单位存在下【列行为之一的投诉办!理机构应当》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!。批评、公开曝光【。;或建议住建—主管部门记不—良行为记录、依法】。给予行政处罚 【  (一)对投【诉办理机构的调【查核实不予配合的 !  (二)事实清】楚、责任明确拒【不,履行房屋保修责任】、故:意推诿拖延的   !(三)?对存在较大争议或】者对于涉及工程主体!结构:安全和主要使用【功,能的质量问题在分析!原因:、提:出方案、组织委【托,检,。测鉴:。定、验?算、:加固设?计、专家论》证及参加验收—等过程中推脱责任】、态度消极、敷【衍,了事、?。故意拖延的   】(四)已签署同意】处理:协议在实《际处理过程中不【严格执行协议内容存!在故意偷工减料、】缺项漏项、》只做表面工》程等行为《导,致无法通过验—收或者投诉反—映质量?问题重复出现—。的  ? (五?。)无故拖延未能在规!定时限内完成—质量问题处理—的   《(六)未能在规定】时限内向《投诉办理机》构报送本办法规定】的相:关资料的或》。报送相关资》料与实际情况—不符存在弄虚—作假:行为经投诉人再次】反映:投诉办理机构—核查属实的   】(七)其它》应当给予批评和信】用惩:戒的行为 》  第三十》六条  质量投诉】处理完毕后投诉办理!机构应当及时将【相关材料进》。行归档保存一般质量!问题投诉处》理档案保《存期为?。五年;?涉及工?程,结构主体《安全和主《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!的,。投诉处理档》。案应当长《期保存   第三】十七条 《。 投诉办《理机构应《当加强?信息化建《设建立并《完善工程质量投诉】网络:受理和处理系—。统,   第六》章  附则   】第三十八条  【投诉办理机构工作人!员在处理投诉中【应当: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!明事实妥善处—理,   第三》十九:条  对于投诉人】无理缠访、闹—访、扰乱社会治安】和机:关办公秩序的投诉】办理机?构可根据信访条【例的相关规定—报有关部门》。。处理  《 第四十条 —。投诉办理机构—工作人员未》按,。有关规定受》理、调查处理投诉】事宜玩忽职守—、滥用?。职权、徇私舞弊或】故意推诿、》敷衍:、拖:延造成?严重后?。果的依法给予行政】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移交司法机关】追究刑事责任 【  第四十一—条  各市(地【)住建主管》部门:可以根据本》办法制定具》体实施细《。则   《第,四十二条《  本?。办法由黑龙江省住】建,厅负责解释自发【布之日起实施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