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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!量投诉?管理办法(暂行) !  第一章  总 ! 则   》第,一条  为规范【我省建设工程质量】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国!家利益、社会公共】利益以及质》。量投诉各《方当事人的合法【权益依据建设工【程,质量管理条例、信】访条例、黑》龙江省建设工程【质量监督《管理条例、房屋【建筑工程质量保修】办法等有关规定【。。结合我省实际—制定本办法 —  :第二:条 : 本:。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!。量投诉是指公民、法!人或其他组织(【简,称投诉?。人)通过《来访、信函、电话】、电子?邮件等形式向住【。建主管部门》反映工程实体—质量问题《提出投诉《请求依法由有关【单位处?理的活动《  : ,第三条 《 我:省,行政区域内新—建、改建、扩建的房!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!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!和保修期内》发生的工程》质量投诉适》用本办法   【第四条  》建设工程质》。量保修?范围、保修期、保】修起始日及保修责任!。按建设工《程质量管理》条例和?施工合同、商—品房买?。卖合同的约定执【行   《第五条? , ,省住建主《管部门负责全省建】设工程质量投诉【监督管理工作各市(!地)、县(市、区)!住建主管部》门负责本行政区【内的建设工程质【量,投诉:监督管理《工,作   省建设工】程质量?监督管理总站具体】。负责全省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办!理工作各市(—。地)、县(市—、区)建设工程质】量监督?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!行政区内建设工【程质量投诉办理【工作   第六条】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!投,诉办理机构(以下】简称投诉《办理机构)》应当在办公场所明】示工程质《。量投诉办理程序【和规定通过媒体向社!会公布通讯地—址、受理电话—和电子信箱》   第七条—。 建设工程质量【投诉监督管理工作】。坚持“属《地管理、《分级负?责依法办理》、客观公正”的原则!   ?第八条  》从事建设工程质【。量投诉监督》管理工作人员—与投诉事项》有利害关系的应【当,依,法回避   —第二章  投诉办】理机构职责 —  第?九条 省建设工【程质量投诉办理机构!主要:职责  《 (:。。一)根据国家、【省有关?。工程质量《的法律、法》规,、规章及《相关规定研究、规范!全省建?设工程?质量投诉管》理工作? ,  (二《)指导、监督全省】建设工程质量投【诉管理工作依照权】力清单和责任清单】受理工程《质量:投,诉事项 《  (三)》对上级机关交办的】质量投诉事项移【交工程所《在市(地《。),投,诉办理机构处理并在!。规定时限《内向上级机关反馈投!诉事项处理》结果:   (四)—协调、处理》。投诉人对《。市(地)处理意见】有异议的质量投诉】   (五)掌握】全,省建设工《程质量投《诉动态及时向主管】部门汇报建设工程】质,量投诉管《理工作情况 —  第十条  市】(地)建设工程质】量投诉办理机构主要!职责:   (一)根据】省,有关工程质量的【。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及相关《规定研究、规范建】设工:程质量投《诉管理工《作   (二)依照!权限:受理、协调解决行】政区内的建设—。工程:质量投诉   (】三)承办上级机关交!办,的质量?投诉事项并在—规定时限内向—上级机关反馈投【诉事:。项处理结果》 ,  (四)指导和监!督所属县(市—、区)?投,诉办理机构工—作   (五)协调!处理投?诉人对所《属县(市、》区)协调处理意【。见有异议的质量【投诉   》。(六)掌握》、汇总和《上报行政区内—建设工程质》量,投诉管理工作情况 !  :。第十:一条  县(市【、区)建设工程质量!投诉办理机构—主要职责 》  (一)》根,据省有关《工程质量《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及,相关:规定规范建设工程】质量投诉管》。理工作?  : (:二)依照权》限受:理、协调解》决行政区《内的建设工程质量】投,诉   (》三):。承办:上,级机关交办的投【诉事项并在规定时】限内向上级机—关反馈投诉事项处理!结果   (四)掌!握、汇总《和上报行政》区域:内建设工程质量投诉!管理工作《情况   第三【章  ?。工程质?。量保修责任》单位和?投,。诉人责?任义务?  : 第十二条  建】设单位?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!任是质量《问题保修处理的【牵头单位依法承担质!量保修责任应当【组,织施:工单位等《保修责任单位对质】量问题?进行分析、论证【。提出处理方》案并严?格按照处理方案实】施,被投诉工程》。存在严?重质量问题可能危】及人身财产安全的】建设单位及相关保修!责任单位应》当,采取避险措施 【  建设单位—分立:。。、合并发生变更的保!修责任由变更后【的单位承《。担 :  第十三条 施工!单位应当依》法履行保修责任【按照保修范围—、保修期《限做好保修工作依】法,对建:设单位承《担质量保修责任【   第十四—条 监理单位、设计!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!好质量投诉处理工作!依法履?行质量主体责任对】于涉及工程主体结】构安: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!。质量问题监》理、设计单位应当积!极参与分析质量问题!成因提出合》理,维,修建议不得推诿、】拖延:监理单?位应当对质量问题】处理施工过》程实:。施监理?   ?第十五?条  投《诉人采取走访形式提!出投诉的应当—到当地投诉》办理机构指定的【接待场所进》行质量投《诉登记并提供身【份证原件《及质量问题相关证】明资料投诉人—通过信?函、电子邮件、【电话:等,其它方式《进行投诉的》应当补办质量投诉登!记同一建设项—。目多人采用走—访,形式投诉《的应: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!不得超过3人   !第十六条  投诉】人委托代理人—进行:投诉的代《理人应当向投诉办理!机构出具授权—委托书及委托—人、代理人身份证 !  第十《七条  投诉人在】质量投诉过程—中应当?遵守法?。律、法规不》得,损,害国家?、社会、集》体的利益和》其他组织《或,公民的合法权—。利自觉维护社—。会公共秩序不得【有下列?行为   (一【) 在?投诉办理《机构办?公场所及周》边非法聚集围堵、】冲击办公场所—拦截公务车辆或者】堵塞、阻《。断交通的   (】二)携带危险物品、!管制器具的 —  (三)侮辱【、殴打、威胁投诉】办理:机构工作人员或者】非,法限制他人人—身自由的  — (四)在》投诉管理《机构接待场所滞留、!滋,事或者将生活不【能自理的《人弃留在《接待场所的  【 (五) 煽动、串!联,、胁迫、以财物【诱使、幕后操纵他】人投诉或者以质量】投诉:为名:。借机敛财《的 :  (六)利用【媒体传播《与投诉?事项相关的虚—假信息的   【。 (七)《扰乱公共秩》序、妨害国家和公】共安全的其他—行为 ?  第四《章 : 工程质《量投诉处《理,工作程序和规定 】  :第十八?条 : 投诉办理机—构,对所有?工程质量投诉均应进!行登记(填写附件】1):   ?。。(一)对《于不符合《受理条件的质量【投诉投诉办理机【构应当在3》个工作日《内,向投:诉人说明不予受理】理由并将登记表【予以单独存档   !(二)对于符—合,受理条件的》质量投诉投诉办理】机构应当《在3个工作》日内向投诉人核发受!理通:知书(填《写附件2)  【 (三)《有关部门交办的质量!投诉投诉办理机【构,应当按照本办—法规定的程序—进,行处理并《在规定期限内向【交办部门《回复办理结果—(填写附《件3) 《  第十《九,条  投诉》办理机构受理—投诉后应当在—。5个:工作日内开始组织】人员调查   (一!)事实清楚》、责任?明确能够确定—属于工程《保修责任单》位责任的投》诉办理机《构在1?5个工?作,日内责成建》设单位?。组织相关保》。修责任单位提—出处理方案进行处理!(填写附件4)【。   (二)投诉】。问题:属于:下列:情形之一的投—诉,办理机构应当—在15个工作日内组!织人员实地调查核】实并召?开,涉,及投诉问题的建设】单位及相《关保修?责任单?位、投诉人》参,。加的协调会确—认责任方(填写附件!5)属?。于工程保修》责任单位责任的由】投,诉办理?机构责成建设—单位组织《。相关保修责任单【位提:出处:。理方案限期处理  ! 1:、,事实需?要进一步核实、责】任需要进《一步明确的   2!、不能够确》定处理方《。。案的  《 3、涉《及结构安全》和,主要使用功能的【。   4、投诉【双方对有关责任【确定争?议较大的    】(三)需要重新【检测:或鉴定才能确认【责任方的《由投诉办理》机构协调投诉双【方确定检测或鉴定机!构进行检《测、鉴定再根据检】测、鉴定结》果依据上款规定进】行处理   本办法!中“责任方”由投】诉办理机构》依,据,有关:合法有?效材料或检测—、鉴定结果组织【相关人?员论证进行判定 】。  第二十》条 投诉《办理机构或者—建设单位及相关【保修责任单》位认为需要进—行检测、鉴定的其检!测、鉴定及聘请专家!费用由保修》责任单位先行垫付】最,终,。由责任?方承担保修责任单位!拒不:垫付相关费用—视为不履行保修责任! ,  投诉人对—下列情形《之,一有异议《、认为需要进—。。行重新检测》鉴定的投诉人可以】先行垫付《费,用进行检测、—鉴定垫付费》用最终由责任方承】担,  :。 (一)已有检测】鉴定报告的   (!二)不?需要检测、鉴定【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!生原因的 》  第?。二十一条  —质量问?。题处理完毕后建设】单位:。及相关保修责任单位!应当同投诉人对【质量:问题:处理情况共同—进行验?收并形成双方确认通!。过验收的书面材【料;对于涉》及,。工程主体结》构安全和《主,要使用功能的—质量问?题建设单位及相关保!修,责任单位还应当组】织原相?关责任主体会—同投诉人对质—量问题?处理情况进行—验收并形成相关方】确认通过验收的【书面材?。料(填写附件6【)   第二十二条!  质量问题处【理验收通过》后建设?单,位及相关保修责任单!位应当?在5个工作》日内将质《量问题处理的相关】。资料整理归档报送】投诉:办理机构   【第二十三条 — 投诉事项属于下】。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办!理机构不予受理  !。 (一)不具实名或!。匿名投诉的  【 (二)《与所投诉的房屋【建筑、?市,政基础设施产权无】权属关系且未—受产权所有人委托】等非利害相》关人投诉的》。   (三)不属于!工程项目建》设单位?发包范围因》用户:自行:改造:、装修?、使用不当产生质】量问题对投》诉人:产生影响而进行投】诉的   》(四)?超过保修期或不属】于保修范围的—   (五)除【消除质量问题外附】带提出退房、经济】赔偿等其《它诉求的   (六!)质量问题由不可】抗力造成的   (!。七,)质量投诉》事项未向工程所【在地投诉办理机【构投诉而《越级投诉的   (!八)投诉事项—已经:受理或正《在办理投诉人在规】定期限?内向:受理:、办理?机关或上级机关【就同一事项再—次投诉的  — (九)投诉—办,理机构已经》就投诉事《项做出处理》并,出具书面终止处理意!见的 ?  :(十)对已经或者】。应当通过行政复【议,。、,仲裁、诉讼等—法定途?径解决?的   (十—一)其它《依法不属于》受理范围的投诉 】  第二十四条  !对于不属于本办法】第二十三条规定受理!范围的?投诉办理机构应【。当告知投诉人—通过下?列渠道?。或,方式处理   (】一):属于本办法第—二十三条《第(一)至》(三)款范》畴的可以《向住建主管部门行】政执法机《构反:。映依照有关规—定进行处理》;  ? (二)属于本【办,法第二十三》条第(四)款范畴的!。。可以:向,产权单位、业主委】员,会或者物业管—理单位反映》依照:有关规定《进行处理;   】(三)属于本办【法第二十三条第(】五)款范《畴的可以通过仲裁、!诉讼等途径》处理 ?  第二十五条【  投诉《办理:机构应当自受理质】量投诉之日起6【0 :日内处理完毕—。情况复杂不能—在规定期限内处理】完毕:的经本级《。投诉办理机构负责人!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!。告知投诉《人以及?。工程建设单位及相关!保修责任单位但【是延长期《限最多不超》过30日法律、【。法规、?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!。规定   第二【十六条?  建设工》程质量投诉符—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投!。。诉办理机构应—当终止?处,理并:书面通知投诉人【(填写附件》。7,) :  (一《。)投:诉人撤回《投诉申请的   (!二)投诉事项—在处理?。过程中进入仲裁、诉!讼程序或者》因其它原因移—交其:他相关部门处理的 !  (三《)经调查核实、【检测鉴定《或者:分析论证投诉—反映质?量问题?不实:的   (》四)质量《。问题事实清楚、责任!明确:或者经设计验算【、检测?鉴,定、:分析论?证、加固设计—等提出?合理:方案后?投诉人无正当理由拒!不,同意处理方》。。案或者拒不在同意处!理协议上《签字的   (【五)投?诉人和保《修责任单位已签【署同意处理协议【但投诉人在保修责】任单位?实施处理期间单方】面违反协议》内容、人为设置障碍!导致处理工作无【法进行的   【(六)保修责任单位!按照同意处理协议】对质量问题处—理,完成后投诉》人无正当理由—拒不参加共同验收或!。者不在相关验收材料!上签字的   【(七:)投诉人与保修责任!单位就维修处理方】案、内容、方式【、,时限或者是否邀请】检测:、鉴定机构或者【选择确定检》测、:鉴定机?构等投诉有关事项】存在分歧经投诉办】。理机构组织》召,开调解会《议两次会议后仍无】。法达:成一致的  — (八?)按照本办法第二】十条第二款》规定:投诉人要求》进行检?测鉴定但是拒不垫付!相关检测鉴定费用造!成无法?。进行检测鉴定的  ! (九)投》。诉,事项已经《处理完毕并已经验收!。合格的   (【十)其他依》法可以终止》的情形   第【二十七条《  投诉人》对投诉办《理,。机构终止处》理投诉的书面—通知无正《当,理,。由拒不接受或者【。不签字的投诉办理】。机构:可以将相《关事实形成书—面材料说《明并由?投诉办理机构具体】工,作,人员和主《要负:责人签字作为终【止处理的档案存档 ! , 第:二十八条《 , 投诉人《对投诉办理机—构有关投诉处理程序!、结果等不服的可以!依法申?请,。行政复议《或行政诉讼  【 第二?十九条  》投,诉办理机构调查核实!中发现被投诉的建】设工程质量问题违】。反工程?质量方?面法律法规的—应当建议有》关,。住建:主管部门对责任主体!依法予?以行政处《罚   第五章  !工程质量投诉工作管!理机:制   第三—十条  《各,级投诉办理机构【。应当确定至》。。少一人为本机构负】责工程质量投诉【的,具体工作《人,员明确联系电话【、邮箱地址   第!三十:一条  依据权限由!下,级投诉办理》机构办理《的投诉事项上级【投诉办理机》构应交办下级机【构处理(填》写附件8)并应按】。照时限督《促下级投《。诉办理机构及—时处理上报处理结果! , , 市:(,地)投诉办理机构】有下列?行为之一《的省住建主管部门投!诉办理?机构可以采取以【下督促措施(填写附!件9) 《  (一)》未及时确《认,责任方或者未及时督!促责:任方处?理质量问题、上【报有关?资料:的可以电《话督促办《理   《。(二)对投诉—事项不处理》或者对投诉事项处理!超过时限要求且未说!明,情况的可以下—。发省:住建主管部门文件】督促办理   第三!十二:条  各市(地)】住建主管部门—。投诉办理机构应当】每半年将本》行,政区:工程质量投诉—工作情况向省住建】主,管部:。门投诉办理机—。构,。报告 ?  :报告主要内容—包括   (一【)报告期内投—诉事项的受理和【。处理:情况   (二【)报告期内》处理上级部门交办投!诉事:项,的处理情况   (!三):报告期内有关工【程质量投诉》工作总结和下一步】。工作打算  — 第:三十三条  省住】建主管部门投诉办】。理,机构应当定期汇【总各地工程质—量投诉工作情况并向!全省通报《   第《三十:四条  省住建主管!部门投诉办理机构应!当定期组织》全省负责工程质【。量,投诉:工作人员召》开,会议交流学》习总结工作经验 】。  第三十五条  !在建:。设工程质《量投诉处理过程中】发现建设单位及相关!保修责任《单位存在下》列行为之一的投诉】办理机构应当对相关!单位予以《通报批评、公开【曝光;或《建议住?建主管部门记—不良行为记》录、依法给予行政处!。罚,   (一)对【投诉:办理机?。构的:调查核实不予—配,合的:   (二》)事实?清楚:、责任明确拒不履行!。房屋保修《责任、故意推诿【拖延的   (三)!对存在较大争议或】者,对于涉?及工程主体结构【。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!的质量问题在分析原!因、提?出方案、组织委托检!测鉴定、《验算、加固设计【、专:家论证及参加—验收等过程》中推脱责任、—态度消极、敷—。衍了事、《。故意拖延的  【 (四)已签—署,同意处理协议在【实际处理过程中不】严格执行协议内【容存在故意偷工【减料、缺项漏项、只!做表:面工程等行》。为导致无《法通过?验收或者投诉—反映质量《问题重复出现的【   ?(五)无故拖—延未:。能在规定时限内完】成质量?问题处理的   (!。六)未能在规定时】限内向投诉办理机构!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!关资料的或》报送相关资料与实际!情况不符存在—弄虚作假行为—经投诉人再次反映】投诉办理机构—核查属实《。的 :  (七)其它【应当给予《批评和信用》。惩戒:的行为   第三十!六条  质量—投诉处理完毕后投】诉办理机构应当及时!。将相关材《料进行归档》保,存一般质量问题投】诉处:。理档案保存期为【五年;?涉,及工程结《构主体安全和主【。要使用功能质量问】题的投诉处理档案】应当长期保存 【 , 第三十七条  投!诉办理机构》应当加强信息化建】设,建立并完善工程质】量投诉网络受理和】处理系统  — ,。第六章  附则  ! ,第三:十八条  投诉办】理机构工作人员在】处理投诉中应—。当,恪尽职守秉公办事】查明事实妥》善处理?   ?第,三十九?条  对于》投,诉人:无理:缠访、闹访、—扰乱社会治》安和机关办公—秩序的投诉》办理机构可根—据信访?条,。。例的相关规定报有关!部门处理   【第四:十条 投诉》办理机构工作人员】未按有关规定受理、!调查处理投诉事【宜玩忽?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!私舞弊或故》意推诿、敷》衍、拖?延造成严重后果【的依法给予行—政处分;构成犯罪】。的移交?司法机?关追究刑事责任【   第四十一条】  :各市(?。地)住建主》管部门可以》。根据本办法制—定具体实《施细则?   第《四十二条  本办法!由黑龙江省住—建厅负责解释自发】布之日起实施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