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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,龙江省建设工程【质量投诉《管理办法《(暂行) 》  第一章》  总?  则   第【一条  为规—范我省建设工程质】量,投诉管理工作维护】国家利益、社—会公共利《益以及质《量投诉各方》当事人的合法—权益依据建设工【程质量管理条例【、信访条例、黑龙江!省建设工程》质量监?督管理条例》、房屋建筑工程【质量保修《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!我省实际《制,定本办?法 :  第二条  本】办法所称建》设工程?质量投?诉是指公民、法【人或其他组织(简】称投诉人)通过来】访、信函、电话、】电子邮件《等形:式向住建主管—部门:。反,映,工,程实体质量问题提】出投诉请求依法【由有:关单位处理的活动】   ?第三条 《 我省?行政:区域内新建》、改建、扩建的房】屋建:筑和市政基础设【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!和保修期内》。发生:的工程质《量投诉?。适用本办法》   第《四条 ? 建设工程质—量保修范围》、保修期、保—修起始日及保修责】任按建?设工程质量》管理:条例和?施工:合同、商《品房买卖合同—的约定?。执行   第五【条  省住建主管】部门负责《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!诉监督?管,理,工作各市(地)、】县(市、区)住建主!管部门负责本—行,政区内的建设工程质!量投诉监督管理工】作,   省《建设工程质量监【督管理总站具—。体负责全省》建设工程质量投【诉办理工作》各,市(地)、县(【市、:区)建设《工,程质量监督管理【。机,构具体负责》本行政区内建设工】程,质量投诉办理—工作  《 第:六条 ?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投!诉办理机《构(以下简称—投诉办理《机构)?应当在办《公场所明示工—程质量投诉办理程】序和规定通》过媒体向社会公布】通讯地址、》受理电话《和电子信箱   】第七条 建设—工程质量投诉—监督管?。理工作坚持》“属地管理》、分级负责依—法,办理:、客观公《正”:的原则?。   第八条 【 从事建《设工程质量投诉监】。督管:理工作?人员与投诉事项有】。利害关系的应当【依,法回避?。   ?第,二章  《投诉办理机构职责】   第九条— 省建设工程—质量投诉办》理机构?主要:职责   》(一)根据国家、省!有关工程《。。质量的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及相关规—定研:究、规范全省建【。设工程质《量,投诉:管理工作  — (:。二)指导《、监督全省》建,设工程质量》投诉管理工作依【照权力清单和责任】清单受理《工程质量投诉事项 !  (三)对上级机!关交:办的质量《投,诉事:项移交工程》所在市(地)投诉】办理机构处理—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上!级机关反馈投诉事】项处:理结果 《  (?。四):协调、处《理投:诉人对市(地)处】。理,意见有异议的质量投!诉   (五)掌握!。全省建设《工,程质量投诉动态及】时,。向主管部《门汇报建设工程质】量投诉管《理工作情况 —  第十《条  市(》。地)建设工程质【量投诉办《理机构主要》职责   (一)根!据,省有:关工程质量的法【律,、法规?、规章?及相关规定研究【、规范建设工—程质量投《诉管理?工作   (—二)依?照权限受理、协调】解决行政区内的【建设工?程质量投诉   (!。三,)承办上级机关交办!的质量投诉事项并在!规定时限《内向上级《机关反馈投诉事【项处:。理结果 《  (四)》指导和监督所属县(!市、区)投诉办理】机构工作   (五!)协调处《理投诉人对所属县(!市、区)协调—处理意见有异议的质!量投诉   (六)!掌握、汇总和上报】行政:区内建设工程质量】投诉管理工作—。情况 ? , 第十一条 — 县(市、区—)建设工程质量【投诉办理机》构主要职责 —  (一)根据省有!关,工程质量的》。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及相关》规定规范建》设工程质量》投诉管理工作 【  (二《)依照权限》。受理、协调解决行政!区内的建设工程质】量投诉   (【三)承办上级机关】交办的投《诉事项并在规定时】限内向上级机—关反馈投诉事—项处理结果   (!四)掌握、汇总和】上报行政《区域内建设工程【质,量投诉管《理工作情况   】第三章  》工程:质量保修责任单【位,和投诉人《责任义务 》  第十二条 【 建设单位承—担工程质量首要责】任是质?量问题保修处理的牵!头单位依法承担质】量保修责《任,应当组织《施工:单位等?保修责任单位—对质量问题进行【分析、论证提出【处理:方案并严格按—照处理?方,案实施被投诉工【。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!可能危及人身财【产,安全的建设单—位及相关保修责【任单位应当采取避】险,措施   建—设单位分立、合并发!生变:。更的保?。修责任由变》更后:的单:位承担   第十三!条 施工单》位应当依法》。履行:保修责任《按照保修范》围、保修期限—做,好,保修工作《依法对建设单位【承担质量保修—责任   第十四条! 监理单位、设计单!位应当积极》配合做?好质量?投诉处理工》。作依法履《行,质量主体责》任,对于涉及工程主【体结构安全和主要】使用:功,能,。的质量问题监—理、:设计单位应》。当积极参与分—析质量问题成因提】出合理维修建—议不得推诿、拖【延监理单位应当对】质量问题《处,理施工过程》实施监理 》  第十五条—  投诉《人采取?。走访形式提出投诉的!应当:到当地投《诉办理机构指定的接!待场所进行质—量投诉登记并提供身!份,证原件及质量问【题相关证明资料投】诉人通过信函、电子!邮件、电《话等:其它方?式进:行投诉?的应当补《。办质量投《诉,登记:同一建设项》目多人?。采用走访形式投诉】的应当推选代—表代表人《。数不得超过3人 】  第十六条  投!诉人委托代》理人进行投诉的代】理人应当向投—诉办理机《构出具授权委托【书及:委托人、代理人身】份证   第十【。七条  投诉人在质!量投:诉过程?中应:当遵守法律、法规】不得损害国家、社】会、:集体的利《益和其他《组织:或公民的合法权利】。自觉维护社》会,公共:。秩序不得《有下列行为 —  :(一) 在投—诉办理?机构:办公场所及周边非】法聚:集围堵、冲击办【公场:。所拦截公务车辆【或者堵塞、阻断交】通的   (—二)携带危险物品、!管制器具《的   (三)【侮辱、殴打、威胁投!诉办理机构》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!制他人人身自由的】  : (四)《在投:诉管理机构接—待场:。所滞留、滋事或【。者将生活不能自理】。的人弃留在接待【场所的 《  (?五): 煽动、串联—、胁迫、以财—。物诱使、幕后操【纵他人投诉或者【以质量投《诉,为名借机敛》财的   (—六)利用媒体传播】与投诉事《项相关的虚》假信息的    】(七)?扰乱公共《秩序、?妨害国家和》公共安全的其—他行为?  : ,第,四章  工程质量投!。。诉,。处理:工作程序和规定 】 , 第十?八条 ? 投诉办理》机构对?所有:工程质量投诉均【应进行登记(—填写:附件1)   (】一)对于不》符合受理条件的【质量投诉投诉办【理机构应当在3个】工作日?内,向投诉人说明—不,予受理理《由并将登记》表予以单独》存档   》(,。二,。)对于符合》受理条件的质—。量投诉投诉办—理机构应当》在3个?工作日内向投诉人】核发受理通知—书(填写《附件2)《 ,。  (三《),有关部门交办—的质量投诉投诉【办理机?构应当按照本办【法规定的程序进行】处理并在《规定期限《内向:交办部门回》复办理结果(填写附!件3) 《。  第十九条—  投诉办理—机构受?理投诉后应当—在5:个工:作日内开《始组:织人员调查  【。 (一)事实—清楚、责任》明确能?够,确定属于工程保修责!任,单位责?任的投诉办理机构在!15个工作日内责成!建设单位组织—相关保修责任—单位:提出处理方案进行】处理(填写附件【4):   ?(二:)投诉问题属—于下列情形之—一的:。投,诉办:理机构应《当在15个工—作,日内:组织人员实地调查】核,实并召开涉及投诉问!题的建设单位—及,相关保修《责任单位、投—。诉人参加的协调【会确认责《任方(填写附—件5)属于》工程保?修责任单位责任的】由投诉办理机—构责成建设单位组织!相关保修责任单【位提出?处理方?案限期处理   】1、事实需要—进一步?核实、责任需要进一!步明确的   2、!不能够确定处理【方案的   —3、涉及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!功能的  》 4:、投诉双方对有关】责任确定《争议较大的  【  (三)需要重】新检测或鉴》定才能确认责任【。。方的由投诉》办理机构协调投诉】双方:确定检测或鉴定【机构进行《检测、鉴定再根据检!测、鉴定结果—依,据上款?规定进行《处理  《 ,本办法中“》责,任方”?由投诉?办理机构依据—有关合法《有效:材料或检测、鉴定结!果组织相关人员论】证进行判定》   第二十条 投!诉办理机构或—者建设单位》及相关保修》责任单位认》为,需要进行检测、【鉴定的其《检测、?鉴定及聘请专家费】用由保修责任单位先!行垫付最终由责【任方承担保修责任】单位拒不垫》付相关费用》视为不履行保修责】任   投诉人对下!列情形之一有异议、!认为需?要进行重新》检测鉴?。定的投诉人》可以先行《垫付费用进行检【测、鉴定垫付费【用,最终由责《任方:。承担   》。(,。一)已有检测鉴定】报告的  》 ,(二)不需要检测、!鉴定已?能确定质《量问题?产生原因的   第!。二十一条 》 ,质量问题处理完毕】后建设?单位及相关保修【责任单位应当同【投诉人对质量问【题处理情况》共同进?行验收并形》成双方?确,认通过验收的书面材!料,;,对于涉及工程主【体结构安全和主要】。使用功?能,的质量?问题建?设单位及相关保修】责任单位还》应当组织原相关【责任主体会同—。投诉人对质量问【题处理情况进行验收!并形成相关》方确认通过验收的书!面,材料(填《写附件6)   第!二十二条  质量问!题处:理验收通过后建设单!位及相?关保修责《任单位应当在—5个工作日》内将质量《问题:处理的相《关资料整理归档报】送投诉办理机构 】  第二十三条 】 投诉?。事,项属于下列》情形之一《的投诉办理机构不予!受理   (一【)不具实名或匿【名投:诉的 ?  :(二)与所》。投诉的房屋建筑【。、市政基础》设施产权无权属【关系且未受产—权,所有人委托等非【。利害:相关人投诉的   !(三)不属于工程】项目建设《单位发包范》围因用户自行改【造、装修、使—用不当产生质量问】题,对投诉?人产生影响而进【行投诉的   (四!)超过保修期或不】属于保修范围—的   (五—)除消除质量问题】。外附带提《出,退房、经济赔—偿等:其它诉求的 —  (六)质量问题!由不可抗力造—成的   (七)】质量投?诉事项未向工程所】在地投诉办》理机构投诉而越级】投诉的 《  (八)投诉事】项已经受理或—正,在办理投诉人在规】定,期,限内向?。受理、办理机关或】上级:机,关就同一事项再次】。投诉的   (九)!投诉办理机》构已经就投》诉事:项,做出处?理并出具书面终【止处理意见的 【 , (十)对已经或者!。应当通过行政复【议、仲裁、》。诉,讼等法定途径—解决:的   (十一)】其,。它依法不属于—受理范围的》。投诉   第二十】四条  对于不属于!本办法第二》十三条规定》受理范围《的投诉办理机构应当!告知投诉人通—过下列渠道或方式处!理   (》一)属于《本办法第二》十三条第(一)至(!三,)款:。范畴的可以向住【建,。主管部门行政执【法机构反映依—照有关规定进行【。处,理;   》(,二,)属于本《办法第二十》三条第?(四)款范畴的可以!向产权单位、业主】委员会或《者物业?管理单位《反映依照有关规【定进行?处理;   —(三)属于本办【法第二?十三条第(五)【款范畴的可》以通过仲裁、诉讼等!途径处理《   ?第二十五条  投诉!。。办理机?构应:当,自受理质量投诉之日!起60 日内处理完!毕情况复杂不能在规!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!经本级?投诉办理机构负责】人批准可以适当延】长并告知投诉人以及!工程建设《单位及?相关保修《。责任单位但是—延长期限最》多不超过30—日,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另有规—定的从其《规定   第—二,十六条 《 建设工程质量【投诉符合下列情况之!。一的投诉办理机【构应当终止》处理并书面通知【投诉人(填》。写,附,件7:) :。  (一)投诉人】撤回投诉申》请的  《 ,(二)投诉事项在处!理过程中《进入仲裁、诉—讼程序?或者因其它原因移交!其他相?关部门处《理的 ?  (三)经调查核!实、检测鉴定或【者分析论证投诉反】映质量问《题不实?的   (四)质】量问题事实》清楚、责任明确或者!经设计验算》、,检测鉴定、分析论证!、加固设计等提出】合理方案后》投诉:。人无正当《理由拒?不同:意处理?方案或者拒不在同】意处理?协议上签字》的   (五)【投诉人和保修—责,任单位已签》署同意处理》协,议但投诉《人,在保修责任单位【实施处理期间—单方面违反协—议内容?、人为设置障—。碍导致处理工作【无法进行的 —  (六)保修【责任:单位按照同意处【理协:议对质量问》题处理完成后—投诉人无正》当理由拒不》参加共同验》收或者不在相—关验收材《料上:签字的   (七)!投诉人与保修责【。任单位就维修—处理方案、内容、方!式、时限《或者是否邀请检测、!鉴定:机构:或者选择确定检测】、鉴定?机构等?投诉有关事》项存在?分歧经?投诉办?理机:构,组织召开调解—。会议两次会议后【仍无法达成一致【的   《。。(,八)按照本办法第二!。。十条第二款》规定投诉人要求进行!检测鉴定但是拒不】垫付相关检测鉴【定费:用,。造成无法进》。行检测鉴《定的:。   (《九)投?诉事项已经处理完】毕并已经验收合格的!   ?(十)其他依法【可,以终止?的情:形  ? 第二?。十七条?  投诉人》对投:诉办理?机构终止处理投诉的!书面通知无》正当理由拒不接受】或者不签《字的投诉办理机构可!以,将相关事实形—成书面材料说明并由!投诉办理《机构具体工》作人:员,和主要?负责人签字作为【终止:处理的档案存档【   第《。二十:八条 ? 投诉人对》投,诉办理机构有关【投诉处理《程序、结果等不服】的可以依法申请【行政复议或行政【诉讼:   第二》十九条  投诉办】理机构调《查核实中发现被【投诉的建设工程质量!问题违反工程质【量方面法律法—规的应当《建议有关住建—主管部门对责任【。主体依?法予以行政处—罚   第五章  !工程质量《投诉工作管理机【制   《第三十条  各级投!诉办理机构应当确定!至少一人为》本,机构负责工》程质量投诉的—具体工?作人员?明确联系电话、邮箱!地址   第三【十一条  依据【权限由下级投诉【办理机?构办理的投》诉事:项上级?投诉办理《机构应?交办下级机构—处,理(填写附》件8:)并应按照时—。限督促下级投诉【办,理机构及时处—理上报处理结果  ! 市(地)投诉办】理机构有下列—行为之一的省—住建主管部门投【。诉办理机构可以采取!以下督促措施(填】写附件9)  【 (:。一)未及时确认责任!方,或,者未及时《。督促责任方处理质量!问题、上报有关资】料的可以电话—督促:办理:   (二)对投】诉事项不处理或者对!投诉:事项处理超过—时限要求且未说明】情况的可以》下发省住建主管部门!文件督促办理 【  第?三十二条《  各市《(地)住《。建主管?部门投诉《办理:。。机构应当每半年【将本行?政区工程质量投【诉工作情《况,向省住建《主管部?门投诉办《。理,机,构报告   —报,。告主要内容包括  ! (一)《。报告期内投诉事项的!受理和处《。理情况   (二】)报告期《。内,处理上级《部门交办投诉事【项的处理情况—   (三》),报告期内有关工【程质量投诉工作总结!和下一步工作打【算   第三十三条!  省住建主管部】门投诉办理机构应当!定期汇总各地工程质!量投诉工《作情况并《向全省通报  【 第三十四条 【 省:住建主?管部门投诉》办理机构应当定【期组织全省》负责工程质量投【诉工作?人员召?开会议交《流学习总结》工作经?验   《第三十五条  在】。建,设工程?质量:投诉处理过》。程中发现《建设单位及相关【保修责任单位存【在下:列行为?之,一的投诉《办理机构应当对【相关单?位,。予以通报批评、公开!曝光;或建议—住建:主管部门记不—良行为记录、依【法给予行《政处罚   (一)!对投:诉办理机构的—调查核实不予配【合的  《 (二?。)事实清楚》、责任?明确拒不履》行房屋保修责任、故!意推诿拖延的  】 (三)对存—在较大争议》或者对于涉及—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!主要使用《功能:。的质量问《题,在,分析原因、提—出,方案、组织委托检测!鉴定、验算、加固设!计,、专家论《证及参加验收—等过程中推脱责【任、:态,度消:极、敷衍了事—、故意?拖延的   (四)!已签署同意处理协议!在实:。际处理过《程中不严格执—行协议内容存—。在故意偷工减—料、缺项《漏项、只做表面工程!等行为导致无法【通过验收或》者投诉?反映质量问题重复出!现,的   (五)无故!拖延未能在规—定时限?内完成?质量问题处理的【   (六)—未能在规定》时限内向投诉办【理机构报《送本:办法规定的》相关资料的或报送相!关资料与实际—情况:不符存在弄虚作【假行为经投》诉人再次反映投诉办!理,机构核查属实—的   (七)其它!应,当给:予批评和信》用惩戒的行为 【  第三《十,。六条  质量—。投,诉处理完毕》。后投诉办理机—构应当及时》将相关?材料进行归》档保存一般质量问题!投诉处?理档案保存期—为五年?;涉及工《程结构主《体安全和主》要使:。用功能质量问题【的投诉?处理档?案应当长期保存【   ?第三十七条  投】诉办理机《构应当加强信息【化建设建立并完善工!程质量投诉网络受理!和处理系统 —。  第六章》  附则   第三!十八条  投—诉办理机构工—作人员在处理投诉】中应当恪尽职守【秉公:办事查明事实—妥善处理 》  :。第三十九条  对】于投:诉人无理缠》访、闹访、扰—乱社会治安》和机:关办公秩序》的投诉办理机—构可根据信访—条例的?相关规定报有—关部门处理  【 第四十条 投【诉办理机构工—作人员未按有关规】定受理、调查—处理投?诉,事宜玩?忽职守、滥用—职权、徇私》舞弊或故意推—诿、敷衍、》拖延造成《严重后果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!;构成犯罪的移【交司法机关》追究刑事责任 【  :第四十一条》  各市(》地)住建主》管部门?可以根据本》办法制定具》体实施细则   】第四:十二条  本办法】由黑龙江《省住建厅《负责解?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