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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黑,龙,江省建设工程质【量投诉管理办法【。(暂:。行):   第一章  总! , 则   第一条 ! 为规范我省建设工!程质量?投诉管理工作—维护国家利》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!及质量投《诉,各方当事人的—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!程质量管理》条例:、,信访条例、黑龙江】省建设工程》质量监?督管理?条,。例、房屋建筑工程质!。量保:修办法?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】省实际?制定本办《法   《。第二条  本办【法所称建设》工程质量投诉是指】公民、法人或其【。他组织(简称—。投诉人)通过来【访、信函、》电话、电《子邮件?。。等形式向住建主【管部门反映》工程实体质》量问题提出投诉请】。求依法由有关单位】处理:的活动   —第三条  我省行】政区域内新建、改建!、扩:。。建的房屋建筑和【市政基础设施—工程:在建设过程中和保】修,期内发生《。。的工程质量投诉适用!本办法?   第四条 【 建设工程》。质量:保修范围、》保修期、保修—起始日及保修责任】按建设工程质量【管理条例和施—工合同、商品房买卖!。合同的约《定执行   第五】条  省住》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!建设:工程质量投诉—监督:管理工?作各市(地)、县】(市、区)住—建主管部门负—责本行政区内—。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!监督管?理工作 《  省建设工程【质量:监督管理总站具体】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!量投诉办理工作各市!(地)、县(市、】区,)建设工程质量【监督:。管理机构具体—负责本行政区—。。内,建设工程质》量,。投诉:办理工作   【第六条 各级—建设工程质量投诉】办理机构(以下简称!投诉办理机构)应】当在办公场所明示】工程质量投诉办【。理程序和规定通【。过媒体向社会公布通!。讯地:址,、,。受理电话《和电子信箱  【 第七条 建设工程!质,量投诉监督管—理工作坚持“属【地管理、分级负【责依法办理、—客观:。公正”的原》则  ? 第八条  从事】建设工程质》量,投诉监督《管理工作人员与投诉!事项有利害关—系的应当依》法回避   第【二章  投诉办理】机构职?。责,  : 第九条 省建【设工程?质量投诉办理机【构主要?。职责 ?  (一)》根据国家、省有关】工程质量的法律、法!规、规章及相关【规定研究、规范【全省: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!理工作  》。 (二)指导、监督!全,省建设工程质—量投诉管理工作依】照权:力清单?和责:任清:单受理工程质量投诉!事项  《。 (三)对》上级机关交》办的质量《投诉:事,项移交工程所在【市(地)投诉办【理机构处理并在规定!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反!馈投诉?。事项处?理结:果   (四)【协调、处理投诉人对!市(地)《处理意见有异议的】质量投诉   (】五)掌?握全:。省,建设工程质》量投诉动态及时向】主管部门汇报—建设工程质量—投诉:管理工作情况  】 第十条  市(】地)建设工》程,质量投诉办理机构】主要职责   (一!)根据省有关工程质!量的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及相关规定研!究、规范《建设工程质量投【诉管理工作》   (二)依照权!限受理、《。协调解决行政—区内的建设工—程质量投诉   】(三)承办上级机】关交办的《质,量投:诉事项并在规定时限!内向上级《机关反?馈投诉事项》处,理结果   (四)!指导和监《。督所属县(》市、区)投》诉办理机《构工作  》 (五)协调处理】。投诉人对《所,属县:(市、?区):协调处理意见有异议!。。。的质:量投诉 《  (六)掌握【。、汇总和上》报行政区内建设工】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!情况   第十一】条,。  县(市、—区)建设工程质量】投,诉办理机构主要【职责 ?  (一)根据【。省有:关工程质量的法律、!法规、规章及相关】规,定,规范建设《工程质量投诉—管理工作   (二!)依:照权限受理》、协调解决行—政区内的《建设:工,程质:量投诉   (三)!承办上?级,。机关交?办的投诉事项并在】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!关,反馈投诉事项—处理结果   【(四:)掌握、《汇总:和上:报行政?区域内?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!理工作情况》 ,  第三章  【。工程:质量保修责任单位和!。投诉人责任义务  ! ,第,十二:条  ?建设单?位承担?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是!质量问题保修处理的!牵头单?位依法承担质量保修!责任应当组织施【工单位等保修—责任:单位对质《量,问题进?行分析、论证提出】处,理方案并《严格按照处理方案】实施被投诉工程存在!严重质?量问题可能危及【人身财产安全的建】设,单位及相关保修【责任单位应当采取】。避险措施《  : 建设单位分—立、合并《发,生,变,更的保修责任由【变更后的单位—承担   第十三】条 施?工单位应《当依法?履行保修责》任按照保修范围、保!修期:限做好保修》工作依法对建设【单位承担质量—保,。修责任?  :。 第十四《条,。 监理单位、设计】单位应当《积极配合《做,好质量投诉》处理工作《依法履行质量主体】责任对于涉》。及工:程主体?结构安全《。和主:要使用?功能的质量问—。题监理、设计单位】应当积极参与分析质!量问题成因》提出合理《维修建议《不得推诿、》拖延监?理单位应《。当对质量问题处【。。。理施工过程实—施监理   第十五!条  投诉人采取走!访,形式提?出投诉?的应:当到当地投诉—办理机构指定的【接待场所进行质量投!诉登记并提》供身份证原件及质量!问题相关证明资料】投诉人通过信函、电!子,邮件:、电话等其》它方式进行投诉的】应当补办质量—投诉登记同一—建,设,项目多人《采用走访形式—投诉的应当》推选代?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!。3人   第十【六条  《投诉人委托代理【人进行投诉的代理】人应当向《。投诉办理机》构出具授《权委托书及》委托人、代理人身份!证   第十七条】。  投诉《人在质?。。。量投诉过《程中应当遵守—法律、法规》不得:损,害国家、《社会、集体的利益】和其他?组织或?公民的合法权利自】觉维护社会》公共秩序《不得:有下列行为》。   ?(一:) 在投诉办理机构!办公:场所:及周边非法聚集【围堵、冲击》办公场所拦截公【务车辆?或者堵塞、阻—断交通的   【(二)携带危—。险物品、管》制器:具的   (三)】。侮辱、殴《打、威胁投诉—。办理机构工作—人员或?者非法限制他人人】身自由的  —。 (四)在投诉管】理机构接《待,场,。。所滞:留、滋事《或者将生活不能自】理的人弃留在接【待场:所的  《 (五) 煽动【、串联、胁迫、【以财:物诱使、幕后操纵他!人投诉或者以质量】投诉:为名借机敛》财的  《 (六)利用媒体】传播与投诉事项相】关的虚假信息的【 ,。   (《七)扰乱公共秩序、!妨害国家和公—共安全的其》他行为?。   ?第四章?  :工程质量《投诉:处理工作《程序和规定》  : 第十八条》  投诉《办,理,机构对所有工程质】。量投诉?均应进?行登记(填写附【件1)?。   (一)对于】不,符合:受,理,。条件的质量投—。诉,投诉办理机构—应,当在3个工作—日内向投诉人说明不!予受理理由》并将登记表予—以单独存档   】(,二)对于符》合受理?条件的质量投诉投诉!办理机构应》当在: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!人核发受理通知书(!填写附件2)   !(三)有关部—门交办的质量—投诉投诉办理机构应!。当按照本办法—规,定,的程:序进行处《理并在规《定期限内向交办部】门,回,。复办理?结果(填写附—件3) 《  第十《九条  投诉—办理机构《受理投诉后应当在】5个:工作日内开始—组,织,人员:调查   (一【)事实清《楚、责?任明确能够》确定属于工》程,保修:责任:单位责任的》投诉办?理机构在15—个工作日内责成建设!单位组织《相关保修《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!案进行?处理(填《。写附件4)   】(二)投诉问题【。属于下列《情形之一的投诉办理!机构应?当,在15个工作日内】组织人?员实地调查》。核实并?。召开涉及投诉问【题的建设单位及相】关保修责《任单位?、投诉人参加的【协调会确认责任方】(填写附件5)属于!工程保修责任单位责!任的由投诉办—理机构责成建设单】位组织相关保修责】任单位提出》。处理方案限期处理 !  1、《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!、,责任需要《进一步明确》的   2、不【能够确定处理—方案的?   3《、,涉及结?构安全和《。主要使?用功能的   【4、投诉双方对有】关责任确定争议【较,大,的  ?  (三)需要重新!。。检,测或:鉴定才能《确认责任方》。的,由投诉办理机构协】调,投诉双方确定检测】或鉴定机构进行检测!、鉴定?再根据检测、—鉴定结果依据上款】规,。定进行处理》   本办》法中“?责任方?”由投诉《办理:。机构:依据有关合法有效】材料或检测》、,鉴定结果组织相关】。人员论证进行—判定  《 第二十条 —。投诉办理《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及!。相关:保,修责:任单位认为》需要:进行检测、鉴—定的其检测、鉴定及!聘请专家《费用由保修》责任单位先行垫【付最终由责任—方承担保修责任单位!拒不垫付相关费【用视为不履行保【修责任   —投诉人对下》列情形之一有异议、!认为需要进》行重新检测鉴—定的投诉人可以【。。先行垫付费用—。进行检测、鉴定垫付!费用最?终由责任方承担【   (一》)已有检《测鉴:定报告?的 :  (二)不需要检!测,、鉴定已能确定质】量问题产《生原因?的   第二十【一,条  质量问题处】理完毕?后建设单位》及相关保修责—任,单位应当同投诉人】对质:量,问题处?理情况共同进行验收!并形成双方确认通】过验收的书面材【料;对于《涉及工程主体结【构,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!的,质量问题建》设,单位及相关》保修责任单位还应当!组织原相关责任主】体会同投《诉人对质量问题处理!情况进?行验收?并形成相《。关方确认通》过验收的书面材料】(填:写,附,件6)?   第二十二条】  质量《问题处理《验收通?过后建设《单,位及相关保修责【任,单位应当《在5个工作》日内将质量》问题处理《的相关资料整理归】档报送投《诉办理机构  【 ,第二十三条 — 投诉事项属于下列!情,形之:一的:。投诉办理机构不予】受理   (—一):不具实名或匿名【投诉的 《  :(二)与所》投诉的房《屋建筑、市政基【础设施产权无权【属关系且未》。受产权所有人委托等!非利害相关人投【诉的  《 (三)不属于工】。。程项目建设单位发】包范围因用户自【行改造?、装修、使用不当】产生质量《问题对投诉人产生】影响而进行》投诉的   (四)!超过:保修期或《不属:于保修?范围的   (五)!除消除质量问题外附!带,提出退房、经济赔】偿等其它诉》求的   (六)】。质量问题由不可【抗力造成的  【 (七)质》量投诉事项未—向工程所在地投诉办!理机构投诉而越【级投诉的   (】八)投诉事项已经受!理或正在办理投【诉人在规《定期限内向受理、办!理机关或上级机【关就同一事项再次】投诉的   (九】),投诉办?理机构已《经就投诉事项—。做出:处理并出《具书:面终止处《理意见的   (十!),对已:经或者应《当通过行政复议【、仲裁、诉》讼等法定途径解决】的,  : (十一)》其它依法不属于【受理范?围的:投诉:。   第《。二十四条 》 对于不属于本办法!第二十三条规定【受理范围《的投诉?办理机构应当—告知投?诉人通过《下列渠道或方式【处理   (—一)属于本办法【第,二十三条《第(一)至(—三)款范畴的—可以向住《建主:管部门行政执—法机构反映》依照有关规定进【行处理?。;  ? (二)属于本办法!第二十?三条第(四)—款,范,畴的可以向》产权单位、业主委员!会,或者物?业管:理单位反映依照有关!规定进行处理—;   《(三)属于》。本办法第二》十三条第《(五)款范畴的可】以通过仲裁、诉讼等!。途径处理   第二!十,五条  投诉办理机!构应当自受理质【量投诉之日起60 !。日内处理完毕情况】。复杂不能在规—定期限内处》理完毕的经本—级投诉办理机—构负责人批》准可以适当》延长并告知投诉人】以,及工程建设单位【及相关保修》责任:单位但是延长期限】最多不超过30日】法律、法《规、规?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!定   第》。二,十六条  建设工程!质量:。投,诉符合下列情况之】一的投诉《。办理机构《应当终止处理并【书面通?知投诉人(填写附】件7:。)   (一)【投诉人撤回投诉申请!的   《(二)投诉事项在】处理过程中》进入:仲,裁、诉讼程序或者因!其它原因移交其【他相关部门处理的】   (三)经调】查核实、检测鉴定】或者分析论》。证,投诉反映《质量问题不实的【。  : (四)质量问题】事实清楚、责任明】确或者经设计验算、!检测鉴定、分析【论证、加固》设计等?提出合理方案后投】诉人:无正当理《。。由拒不同意处理方】案或者拒不在同意】处理协?议上:签,字的   (五)投!。诉人和保修》责任单位《已签署?同意处理协议但投】诉,人,在保修责《任单:位实:施处理?期间单?方面违反协议内容、!人为设置障碍导致处!。理工:作无法进行的—   ?(,六)保修责任单位】按,照同意处理协议对质!量问题处《理完成后投诉人【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!共同验收或者—不在相关验收材料】上签字的   【(七)投诉人与保修!。责任单位就》维修处?理方案、内容、方式!、时:限或者是《否邀:请检测、鉴》定机构或者选择确】定检测、鉴定机构等!投诉有关事项—存在分歧经投诉【办理机?构组织?召,开调解会《议两次会议后仍无法!达成一致的》 ,  (八)按照本办!法第二十条》第,。。二款:规定投诉人要求【。。进行检测鉴定但【是拒不?垫付:相关:检测鉴定《费用造成《无,法进行检测鉴定【的   (九)投诉!事项已?经处理完毕并—已经验收合》格的   (十)】其他依法可以—终止的情形   】第二十?七条  《投,诉人对投诉办理【机构终止处理—投诉的?书面:。通,知无正当理由拒【不接受或者不签【字的投诉《办理机构可以将相】关事实形成》书面:材料说明并由投【诉办理机《构具体?工,作人员和主要负责】人签字作《为终止处理的档【案存档?  : 第二十八条  投!诉,人对投?诉办理机构》有关投诉处》理程序、结果等不】服的可以依》法,申请行政复议或行】政诉讼?   第二十—九条  投》诉,办理机构调查核实中!发现被投《诉的建设工程质【量问题违《反工程?。质量方面《法律法规的应当【建议有关住建主管部!门对责?任主:体依法予以行—政处罚   —第五:章,  工程质量—投诉工作管理机制】   ?第三十条 》。 各级投诉办理机构!应当确定至少一人】为本机构《。负责工程质量投【诉的具体《工作:人员:明确联系电》话、邮箱地》址   第》三十一条  依据】权限由下级投诉【办理机构办》理的投诉《事项上级投诉办理机!构应交办《下级机?构,处理(填写附件【8)并应按照时限】督促下级《投诉办理机构及时处!理上报处理结果 】。  市(地)投诉】办理机构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省住建—主管部门《投诉办理《。。。机构可以《采,取,以下督促措施(填写!附件9)  — (一)未及时【确认责任方或者未】及时督促责任方【处理:质量:问题、?上报有关资料的【可以电话《督促办理   (二!。)对投诉事项不【处,理或:者对投诉《事,项处理超过时限要】求且:未说明情况》的可以下发省住建】主管部门文件—督促办理   第三!十二条  各市(】地)住建主》管部门投诉办—理机构应当每半【。年将本行政》区工程质量》投诉工作情况向【省住:建主管部《门投诉?。办理机构报告 【  报告主》要内容?包括   (一)报!告期内投诉事—项,的受理和处》。理情况   —(二)报告期内处】理上级部门交办投】诉事项的处理情况】  : ,(三)报告期—内有关工程质量投】诉工:作总:结和下一步工—作打:算 :  第三十三条【  省住建主管部】门投:诉,办理机构应》当,定期汇总各地工程】质量:投诉工作情况—并向全省通报 【  第三十四—条  省《住,建主管部门》投诉办理机构应当】定期组织全省负责】工程质量投诉工作】人员召开会议—交流学?习总:结工作经验 —  :。第三十五条 — 在建设工程质【量投诉处《理过程中发现建设】单位及相关保修责任!单位存在下列—行为之一的》投诉办理机构应当对!相关单位予以通【。报批评、公开曝【光;或建议住建主管!部门记不良行—。为记录、依法给予】。行政处罚   (一!)对投诉办理机【构的调查核实不【。。予配:合的  《 ,(二)事实清—楚、责任明确拒【。不履行房《屋保修责任、—故意推?诿拖延的   (三!)对存在较大—争议或者《对于涉及工程主体】结构安全和》主要使?。用功能?的质量问题在分析原!因、提出方案—、,组织委托检测鉴【定、验算、加固设计!、专家?论证及?参加验收等》过,程中推脱责任、【态度消极、敷衍了事!、故意拖延》的  ? (四)已》签署同意处理协议】在实:际处理过程中不严格!执行协议《内容:存在:故意:偷,工减料、缺项—漏,项、只?做表面?工,程,等行为导《致无法通过验收或】者投诉反映》质量问题重》。复出现的  — (五)无故拖【延,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!成质量?问题处?理,的   (六)【。未能在规定时—限内:向投诉办《理,机构报送本办法规定!的相关资《料的或报送相关【资料:与实际情况不符存】。。在弄虚作假行为【。经投诉人再次反映】投诉办理机构核查属!。实的  《 (七)其》它应:当给:予,批评:和信:用惩戒的《行为   》第三十六条 — 质量投诉处理【完毕后投诉办理【机构:应当及时将相—关,材,料进行归档》保,存一般质《量问题?投诉处理档案—保,存期为五《年;涉及工程—结构主体《安,全和主要使用功能质!量问题的《投诉处理《档案:应当长期保存—   第三十七条 ! ,投诉办理机构应当加!强信息化建设建立】并完善工程质量投】诉网络受理和处理】系统   》第六章  附则  ! 第三?。十八条  投诉办理!机构工作人员—在处理?投诉中应当恪—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!事实妥善处理   !第三:十九条  对于投诉!人无理缠访、闹访、!扰乱:社会治安和机关办公!秩序的投《诉办理机构可—根据信?访条:例,的相关规定》报有关部门处理 】  第四十条 投诉!办理:机构工作人员未【。按有:。关规定受理、调查】处理投诉事宜—玩忽职?守、滥用职权、【徇私舞?弊或故?意推诿、敷衍、拖延!造,。成严重?后果的依法给予【行政处分;》。。构成犯罪《的移:交司法机关追究【刑事责任《   第四》。十一条  各—市(地)住》建主管部门》可以根据本》办法制定具体—实施细则  — 第四?十二条  本—。办,法由:黑龙江省住建厅负责!解释自?发布:之日起实施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