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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,龙江省建设工—程质量投诉》管理办法(暂行) !  第一章  【总  则   【第一条  为—规,。范我省建设工程质】量投诉管理工—作维护国家利益、】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质!量投诉各方当事【人的合法权》。。益依据建设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、!信,访条例、黑龙江【省建设工程质—量监:督管理条例、房屋】建筑工程质量—保修办法等有—关规定结《合,我省实际制》定本办法   第】二条  本办—法所称建设工程【质量投诉是指公【民、法人或其他组】织,(,简称:投诉人)通过来访】、信函、《电话、电子邮—件等形式向住建主】管部门反映工程【实体质量问题—提,。出投诉请求依—法由有关单位—处理的活动 —  第三《条  我省行政区域!内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!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!设施工程在》建设过?程中和保修》期内发?生的工程质量—投诉适?用,本办法?   第四》条  建设工—程质:量保:修范围、保修期、】保,修,起始日及保》修责任?按建设工程质量管】理条:。例和:施工:。合同、商品房买卖合!同,的约定执行   】。第五条  省住建主!管部门负责全省【建设工程质量投【诉监督管理》工作各市(地—)、县(市、—区)住建主管部门】负,责本行政《区内的建设工—程质量投诉监督【管理工作  — 省建设工》程质量?监督管?理总站?。具体负责《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!诉,办理工作《各市(地)》。。。、县(市、区)建设!工程质量监督管理】机构具体负责—本行:政区内?建设工程质》量投:诉办理工作   】第六:条, 各级建设》工程质量投诉办理】。机构(以下》简称投诉办》。理机构)应当在办公!场所明示工程—质量投诉办理程序和!规定通过媒》体向:社会公布通讯地【址、受理电话—和电子信箱   第!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!投诉监督管理工作坚!持“属地管》理、:分级负责依法—办理、客观》公正”的《原则   第八【条  从事建—设工程质量》投诉监督管理工【作人员与投诉事【项,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!法,。回避   》第二章  投诉【办理:机构:职责   第九条】 省建设《工程质量投诉办理机!构主要职责   】(一)?。根据国家、》省有关工程质量的】法,律、法规《、规章及相关规定】研,究,、规范全省建设【工程质?量投诉?管理工作   (二!。),指导、监督全省【建设工程质量—投诉管理工作依照】权,力清单和责》任清单受理工程质】量投诉事项  【 (三)对上级机】。关交办的质》量投诉事项移交工】。程所在市《(地)投诉》办理机构《。处理并在《。规定时限内向上【级机关反馈投诉事】项处理结果 —。  (四)协—调、处理投》诉人:对市(地)处—理意见有异》议的质量投》诉   《(五)掌握》全省建设工程质【量,投诉动态及》时向主管部门—汇报建设《工程质量投》。诉管理?工作情况《   第十条  市!(地)建设》工程:质量投诉《办理机?构主:要职责 《  (?一)根据省有—关工程质量的法【律、法规、规—章及相关规定研究】、规范?建,设,工程质量投》诉管理工作  【。 (:二)依照权限受理、!协调解决行政区内】的建:设工:程质量投《诉   《(三)承办上级【机关交办的质量【投诉事项《并在规定时限内【。向上级机关反馈投】。诉,事项处理结》果   (四)指】导和:监督所?属县(市、》区):投诉:办理机构工作  】 (五?)协调处理投诉人对!所属县(市、区)】协调处理意见有【异议的质量投诉【   (《六)掌握、汇总和上!报行政?区,内建设工程质量【投诉管理工》作情况   第十】一条  《县(市、区》)建设工程质—量投诉?办理机构主要职【。责   (》一)根据省》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!、法规、规章—及相关规定规—范建设工程质量投诉!管理工作 》  (二)依照【权限受理、协调【解决行?政区内的建设工程】质,量投:诉   (三)【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!。投诉事项并》在规定?时限内?向上级机关反馈【投诉事项处理结【果 :  (四)掌握【、,汇总和上报行—政区:域内建?设工:程质量投诉管理【。工,作情况   第三章!  工程质量—保修责任《单位和投诉人—责任义务   【第十二条  建设单!位承担工程质—量首:要责任是质量问题保!修,。处理的牵头单位【依法承担质量—保修责任《。应当组织施》工单位等保修责【任单位对质量问题】进行分?析、论证提出处理方!案并严?格按照处理方案实施!。被投诉?工程存?在严重质量问题可】能危及人身财产安】。全的建?设单位及相》关保修?责任单位应当采取避!险措施   —建设:单位分立、合并发生!变更的保《修责任由变更后【。的,单,位承担   第十】。三条 施《工单位应当》依法履行保修责【任按照保修》范,围、保修期限—做好保修工》作依法对建设单【位承担质量》保修责?任   《第,十四条 监理单位】、设计单位应当积极!配合做好质》量,投诉处?理工作依法履行质量!主,体责任对于涉—及工程主体结构安】全和主?要使用功能的质量】。。问题监?理、设计单》位应当积极》参与分析质量问【题成因提出合—理维修建议不—得,。推诿:、拖延监理》单位应当对》质量问题处》理施工过程实施【监理   第—十,五条  《投诉人采取走—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!当到当地投诉办理机!构指定的接》待场所进行》质量投诉《。登记并提供身份证】原件及质量问—题相关证明资料【投诉:。人,通,。过信函、电子邮【件、电话等其—它方式进《行投诉的应当补【办,质量投诉登记同一建!设项目多人采用走访!形式投诉的应当推选!代表代表人数不【得超:。过3人  》 第十?。六条  投》诉人委托代》理人:进行投诉的代理人应!当向:投诉:办理机?构出具授权委托书】及委托人、》代理人身《份证   第十七条!  投诉《人在质量投诉—过,程中应当遵守法律、!法规不?得,损害国家、社会、】。集体的利《益和其他组织或【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!维护: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有!。下列行为 》  (一) 在【。投诉:办理机?构办公场所》及周边非法聚集围】堵、冲击办公—场所拦截公务车辆】。或,。。者堵塞、阻断交通的!   (二)携带危!险物品、管制器【具的   (三)】侮,。辱、殴打、威胁【投诉办理机构—工作:人员或者非法限【。制他人?。人,身自由的 》  (四)在投诉】管理:机构接待场所—滞留:、滋事?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!的人弃留在接待【场所的 《  (?五) 煽动》、,串联、胁迫、以财物!诱,使、幕后操纵他人】投诉或者以质量投】诉,为名借机敛财的【   ?。(六)利用媒体传播!。与投诉事项相关【的虚假信息的   ! (七)扰乱公【共秩:序,、妨害?国家:。。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!为 :  第?四章 ? 工程质量投诉处】理工作程序》和规定 《  第十八条  投!诉办理机构对—所,有工:程质量投诉》均应进?行登:记(填写附件1) !。  (一)对—于不符合受理条件】的质量投《诉投诉办理机—构应当?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!。诉人:说明不予《。受理理?由并将登记表予以】单独存档   (二!)对:于符合受理》条件的质量》投诉投?诉办理?机构应当在3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!核发受理通知—书(填写附件2【)   (三)有关!部门交?办的质量投诉—投诉办理机构应当】按照本办法规—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并!在规定期限内—向交办部门》回复办?理结果(填写—附件3)   【第十:九条  《投诉办理机》构受理投诉后应当】在5个工《作日内开始组织【。人,。员调查   (一)!事实清楚、责任【明,确能够确定》属于工程保修责任单!位责任的《投诉办理机》构在15个工作【日,。内责成建设单—位组织相关保修责任!单位提出《处理方案进行处理】(填写附件4) 】。  (二)投诉问题!属于下列《情形:。之一的投诉》办理机构应当在1】5个工作日内—组织人员实地调【查,核实并召开涉及【投诉问题的建设【。单位及相关保修【责任单位、投诉人参!加的协调会》确认责任方(—填写附件5)属【于工程保修》责任单位责任的由】投诉:办,理,机构责成建设单位组!织相:关保修?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!案限期?处理 ?。  1、事实需【要进一步核实、责】任需要进一步—明确的   —2、不能够确定【处理方案的》  : 3、涉及结构【安,全和主要《。。使用功能《的  ? 4:、投诉双方对—有关责任确》。定争:议较大的《    (三)需要!重新:检测或鉴定才能确】认责任方的由投诉办!理机构协调》投诉双方确定检测或!鉴定机构进行检【测、鉴定再》。根据检测、鉴定【结果依据上款—规定进行处》理  ? 本办法中“—责任方?”由投诉办理机构】依,据有关?合法有效材料或检测!、鉴定?结果组?织相关人员论证进行!判定   第—。二十条 投诉办理】机,构或者建设单—位及相关保修责【任单位认为需—要进行检测》、鉴定的其检测、】鉴定及聘请专家费】。用由保修责任单位】。先行垫付最》终由责任方承担保修!责任单位拒不—垫,付相关费用视为【不履行保修责任【   投诉人—对下列情形之—一有异议《、认为需要进行重】新检测鉴《定的投诉人可—以先行垫付费用【。进行检?测、鉴定垫》付费:。用最终由责任方承担! ,。  (一)》已有检测鉴定报告】的,   ?(二:。)不需要检测、鉴】定已能确定》质量问题产生原因】的   第二十【一条  质》量问题处理》完毕后建设单—位及相关保修责任】单位应当同投诉人对!质量问题处》理情:况共:同进行验收并—形成双方确认通【过验:收的:书面:材料;?对于涉及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!主要使用功能的【质量问?。题建设单位》及相关保修责任单】位,还应当组织原—相关责任主体会同投!。。诉人对质《量问题处理情况【进行验收《并形成相关方确【认通过验收的书【面,材料(填写》。附件6)   第二!十,二,条,  质量《问题处理验收通过后!。建设单位及相关【保修:责任单位《应当在5个工作【日内:将质量问题处—理的相关资料整【理归档报送投诉办】理机构?   ?第二十三条》  投诉事》项属: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!诉办理?机构不予受理  】 (一)不具—实名或匿名投诉的】   (二)与所】。投诉的房《屋建筑、市政基【础设施产权无权属关!系且未受产权所有人!委,托等非利害相关【人,投诉的 《  (?三)不属于工程【项目建设单》位发包范围因用户自!。行改造、装》。修、使用不当产生】质量:问题:对投诉人产生影【响而进行《投诉的   (【四)超过保修期或】不,属于保?修范:围的   》(五:),除消除质量》问题:外附带提《出退房?、经济赔偿》等其它诉求的   !(六)质量》。问题由?不可抗力《造成的   —(七)质量》投诉事项《未向:工程所在地》投诉办理机》构投诉而越级投【诉的   》(八)投《诉事项已经受理【或正在办理投诉人】在规定期限》内向受理、办—理机关或《上,级机关就《同一:事项再次投诉—的   (》九)投诉办》理机构已经就—投诉事项做》出处理并《。出具书面终止处理】。意见的?  : (十?),。。对已经或《者应当通过行政【复议、仲裁》、,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!的   《(十:一)其它依法—不属于受理范—围的投诉  —。 第二十四》条 :。 对于不属于—。本办:法,第二十三条规—定受理范围的投诉】办理机构《应当告知投诉人通】过下列渠道或方式】处,理,   (《一)属于《本办法第《二十:三条第(一》)至:(三)?款范畴的可以—向住建主管部门【。行政执法机构反映】依照有关规定进行】处理;   (二)!属于本办《法第二十三条第(】四)款?范畴的可以向产权单!位、业主委员会或】。者物业管《理单位反映依照有关!规定进行处理;【   (三)属于】本办法第《二十:。三条:第(五)《款,范畴的可以通—过仲裁、诉讼—等途径处理   第!二十五条《。  投诉《。办理机构应当自受】理质量?投,诉之日起《60 日内处—理完毕情况复杂不】能在规定《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!本级投诉办理机【构,负责:人批准可以适—当延长并告知投【诉人以及工》程建设单《位及相关保修责任单!位但是延长期限【最多不超过3—0,日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另有规》。定的从其规定   !第二十六条》  建设工程质量投!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!的投诉办理》机,构应当终《止处理并书面通知投!诉人(填《写附件7)   (!一)投诉人撤回投诉!申请的   (二】)投诉事项》在处理过程》中进入仲裁、诉【讼程序或者因—其它原因移交其【。他相:关部门处理的   !(三)经调查—。核实、检测鉴定【或者分析论》证投诉反映质—量问题不实的— ,  (四)质—量问:题事实清楚、责【任明确或者经设计】验算、检测鉴定【、分析论《证、加固设计等提】出合理方《案后投诉人无—正当理由《拒不同意处理方【案或者?拒不在?同意处理协》议上签字的   】(五)投诉人和【保修:责任单位已签—署同意处理协议但投!诉人在保修责任单位!实施处理期间单方】面违:反,协议内容、人为设】。置障碍导《致处理工作无—法进行?的   (六)保修!责任单位按照同【意处理协《议对:质量问题处理完成】。后投诉人无正当【理由拒不参加—共同验收或者—不,在相:关验收?材料上签字的— , , (:七)投诉人与保修责!任单位就维修处【理方案、内容、方式!、时限?或者是否邀请检【测、鉴?定机构或者》选择确定检测、鉴】定机构等投诉有【关事项存在分—歧经:投诉办理《。机构组织召开调解】会议两次会议后【仍无:法达成一致的  】 (八)《按照本办《法第二十条第二款】规定投诉人要求进行!检测鉴定但》是拒不垫《付相:关检测鉴定费用【造成:。。无法进行《检测鉴定的 —  :(九)投诉事项【。已经处理完毕并已经!验收合格的   (!十)其?他依法可以》终止:的情形  》 第二十七》条 : 投诉人对》投诉办理机》构,终止处理投诉的【书面:通知无正当》理由拒不接受或【者不签字《的投诉办理机构可以!将相关事《实,形成书面材料—说明:并由:投诉办理《机构具?体工作人员和—主要负责人签—字作为终止》处理的?档案存档《   第《。二十八?条  投诉》人对投诉《办,理机构有关投诉处理!程序、结《果等不服的可以【依法申请行》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!  第二十九条  !投诉办理机构—调查核实《。中发:现被投诉的》建设工程《质量问题违反—工程:质量方面法律—法规的应《当,建,。议有关住建主管【部门对责任主体【依法予以《行政处罚   第五!章  工程质量投诉!工作管理机制—。  : 第三十条  【各,级投诉办《理机构应当确定至】少,一人为本机构负责】工程质量《投诉的具体工作人】。员明:确联系电话、邮箱】地址:   第三十一【条  依据权—限由下级投诉办【理机构办《理,。的,投诉事项上级投诉办!。理机构应交办下级】机构处理(填写附件!8)并应按照时限督!促下:级投诉办理》机构及时处理—上报处理《结果  《 市(地《)投诉办理机构有】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住!建主管部门投诉办】理机构可以采取【以下督促措施(填写!附件9?)   (》一)未及《时确认?责任方或者》未及:时督促责《任方处理质量—问题:、上:报有关资料的可以】电话:督,促办理   (二)!。对投诉事项不处理】或者对投诉事项处】理超过时《。限,要求且未说明情况的!可,以下发省住》建主管部门》文件督促办理—  : 第三十二条  各!市(地?)住建主管》部门投诉《办理机构应当每半年!将本行政《。区工程质量投—诉工作情《况向省住建主管部】门投诉办理机—构报告   报【告主要内容》包括   (一【)报告期内投—诉事:项的受理和处理【情况   (—二)报告《期内:处理上级部》门交办投诉》事项的处《理情况   —(三)报告期内有关!工程质量《投诉工作总结和【下一步工作》。打,。算   第三十三条!  省住建主—管部门?投诉:办,。理机构应当定期汇】总各地?工程质量《投诉:工作情况《并向全省《通报: ,。  第三十四条  !省住建?主管部门投》诉办理机构应当【定期组织《全省负责工程质量】。投诉工作《人员召开会议—交流学?习总结工作经验 】  第三十五条  !在建设工《程质量投诉》处理过程中发—现建设单《位及相关保修—责任单?位存在下列行为【之一的投诉办理【。机,构应当对《相关单位予》以,通报批评、公开曝光!;或建?。。议,。住,建主管部《门记不良行为记录】、依法给予》行政处罚《。  : (一)对投诉【办,理机构的调查核实】不予:配合的   (【二)事实清楚、责任!明确:拒,不履行?房屋保修责任、故】意推诿拖延的  】 (三)对存在【较大争议或者对【于,涉及工程主》体结构安《。全和主要使用功【能的质量问题在分】析原因、提出方案、!组织委托检》测鉴定、验》算、加固设》。计、专?家论证及参》加验:收等过程中推脱【责任、态《度消极、敷》衍了事、故意拖延的! ,  (四《)已签署《同意处理协议—在实际处理》过程中不严格执行协!议内容存在故意【偷工减料《、缺项漏项》、只做?。表面工程等》行为导致无》法通:过验收?或者投?诉反映质量问题重复!出现的   —。(五)无故拖延未】能在规定时限内完】成质量问题》。处理的   (【六,)未能在规》定时限内向投诉【办理机构报送本办法!规,定的相关资料—的或报送相》关资料与实际—情况不符存在弄【虚作假行为经投诉】人再次反映投—诉办:理机构?核查属实的》   (七)其它应!当给予批评》和信:用惩:戒的行?为   第三—十六条  》质量投诉处理完毕后!。投诉办理机构应当】。及,时将相?。关材料进《行归档保存一—般,质量问题投》诉处理?档案保存期为—五年;涉《及工程结构主体安全!和,主要使用功能质量】问题的?投诉处理档案应当】长期保存   第】三十七?条  投诉办理【机构应当加强—信息化建设》。。建立并?完善工程质量投【诉网络受《理和处理系统—   第六》章 : 附则 《 , 第:三十八条 》 投诉办理机构工作!人员在处理投诉中】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!事查明?事实妥善《处理:。   第三十—。九条  对于投诉人!无理缠访、闹—访,、扰乱社会治安和机!关办公秩《序的投?诉办理机构可根据】信访条例《的相关规定报有关】部门:处,理  ? 第:。四,十条 投诉办理机构!工作人?员未按有关规定受理!。、调查处理投—诉事宜?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!、徇私舞《弊,或故意推《诿,。、敷衍?、拖延造成》严重后?果,的依法给予行政【。处分;构《。成犯罪的《移交:司法机关追究刑【。事责:任   第四—十一条  各市【(地)住建》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!。办,法制定具体实施【细则   第四【十二条  本办法】由黑龙?江,省住:。。建厅负责解释自【发布之日起实施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