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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建设工【程,质量投?诉管理办《法(:暂行)   —第,一,章  ?。总  ?则,   ?第一条  为—规,范,我省建?设工程质量》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国!家利益、社会—公共:利益以及质量投诉】各方当事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建!设工程质量管理【。条例、信访条例、】。黑龙江?省建设工《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!、房屋建筑工程质】量保修?办法:等有关规定结合我】省实际?制定本办法》   第二》条 : 本办法所称—建设工程质量投【诉是指公民、—。法,人或其他组织(简】称投:诉人)通过来访、】信函、电《话、电子邮》件等形式向》住建主管《。部门反映工程—实体质量问》。题提出投诉请求依】法由有关单位—处理的?活动   第—三条:  我省行政区【域,内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的房屋建筑和市】。政基础设施》工程在建设过程【。中和保修期内发【生的工程质量投【诉适用本办》法   第四条 】 建设?工程质?量保修范围、保修】期、保修起》始日及保修责任【按建设?工,程质量管理》条,例和施工《合同、商《品房买卖合同的【约定执行   第五!条  省住建主管部!门负:责全省建设工程质】量投:。诉监督管理工作【各,市(地)、县(市、!区)住建主管部门负!责本行政区内的建】设工程质量》投诉监督管理工作】 ,。  :省建设工《程质量监督管理总】站具体负责全—省建设工程质量【投诉办理工作各市(!地)、县(市—、区)建设工—程质:量监督管理机—构具体负《。责本行?政,区,内,建设:工程质量投诉—。办理工作   第六!条, 各级?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办!理机构(以下简称】投诉办理机构)【。应当在办《公场所明示工程质量!投诉办理《程序和规《定通过?媒体向社会公布【通讯地址、》受理电?话和电子信箱   !。第七:条 建设工程质量】投诉监督管理—工作坚持“属地【管理、?分级:负责依法办理、客观!公,正”的原则  【 第八条  从事建!设工程质《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!人员与投诉事项【有利害关系的应【当依法回避 —  第二章  投诉!办理机构职责 【  :第九条 省建设工】程质量投诉办理机构!主要职责 》  (一)根据国家!、省有关工程质量的!法律、法规、规【章及相关规》定研究、规范全【省建:设工程质量投诉管】理工作?   (二)指【导、监督《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!诉管:。理工作依照权力清单!和责任清《单受理工程质量投诉!事项:   (三)—对上级机关交办的质!量投诉事《项移交工程所在【。市(地)投诉办【理机构处理并—在规定时《限,内向上级机关—反馈投诉事项处理】结果 ?。  (?四)协调《、处理投诉人对市(!地)处理意》见有异?议的质量投诉   !(五)掌握全省建设!工程:质量投诉动》。态,及时向主管部门【。汇报建设《工程质量《投诉管理工作—情况   第—十条  市(地)】建,设工程质量投诉办理!机构主要《职责   (—一)根据省有关工程!质量的法《律、法规、规章【及相关规定研究、规!范,建,设,工程质量投》诉管理工作》   (二)依照权!限受理、协调解决行!政区内的建设工【程,质量投诉《  : (三)承》办上级机关》交办的质量》。。。投诉事项并在规定时!限内:。。向上级?机,关反馈投诉事项【处理结果《   (四)指导】和监督所属县—(市、区《)投诉办理》机构工作  — (五)协》调处理投诉》人对所属县(市【、区)协《调处理意见有异议】的质量投诉   】(,。六)掌握《、,汇总和上报行政区】内建设?工程质?量投诉管理工作情况!   第《十,一条:  县(市、—区)建设工程质量】投诉办理《机构主要职》责   (一)根据!省,有关工程质量的【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及相关规定规范【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!理工作? ,  (二)依—照权:限受理、协》调,解决行政《区内的建设工程质】量投诉   (【三)承办上级机【关,交办的投诉事—项并: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!。机关反馈《投,诉,事项处理结果—   (四)掌握、!汇总:和上报?行政区?域内建设工》。程质量投诉》管,。理工作情况 —  第?。三章  工》。程质量保修责任单】位和投诉人责任【义务   第十二】条  建设单位【承担工程质量首要】责任是?质,量问题保修处理的】。牵头单位依法—承担质?。量保修责任应当组织!施工单位等保—修责任单位》对质量问题》进行分析、》。论证提出处》理方:案并严格按照处【理方案实施被投【。诉工程存在严重【。质量:问题可能危及人身财!。产安全?的建:设单位及《相关保修责任单【位应当采取避—险措施   —建设单?位,分,立、合并发生—变更:的保修责任由变更】后的单位《承,担,   第十三—。条 施工单》。位应当依法履行保修!责任按照保修—范围、保修》。期限:做好保修《工作:依法:对,建设单位承担质【量,保修责任  — 第十四条》 监理?单,位、设计《单位应当积极配【合,做好质量投》诉处理工《作依:法履:行质量?主体责任《对于涉及工程主体】结构安全和主要【使用功能的质—量问题监理、设【计单位应当积—极参与分析》质量问?题成因提出合理【维修建议不》得推:诿、拖延监理单位应!当对质量《问题处理施工过程】实施:监理:  : 第十?五条  《投诉:人采取走《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!。当到当地投诉办【理机构指《定的接?待场所进行质—量投诉?登记并提供》身份证原《件,及质量问题相关【证明资料投诉人【通过:信,函、:电子邮件《、电话等其它方式】进行投诉的》应当补办质》量投诉登记同—一建设?项目多人《。采用走?访形式投《诉的应当推选代【表代表人数不—得超过3人》   第十六条  !投诉:。人委托代理人进行】。投诉的代理人应当】向投诉办《理机构出具授权委】。托,书及委托《。人,、代理人身份证 】  :第十七条《  投诉《人在:质,量投诉过程中应【当遵守法律、法规不!得损害国家、社【会、集体《的利益和其他组织】或公民的合法权利】自觉维护社会—公,共秩序不得》有下列行为   (!一) ?。在投诉办理》。机构办公场所及周】边非法聚集》围堵:。、冲击办公场所拦】截公务车辆或—者堵塞?、阻断交通的—   ?(二)携《带危险物品、—。管制器具的》   (《三)侮辱《、,殴打、威胁投—诉办理机构工作人员!或,者非法限制》他人人身自由的  ! (四)在》投诉:管理机构接待场所】滞留:。、滋事或《者将生活不能自【理的人弃留在接待】场所的   (五)! 煽动、串联、【。胁迫、以财物诱使】、幕后操纵他人投诉!或者以?质量投?。诉为名借《机敛财的 》  (六)》利用媒体传播与【。投诉事项相》关的:虚假信息的   】 (七)扰乱公【共秩:序,、妨害国家和—公共安?全的其?他行为 《  第四章  工程!。质,量投:诉处:理工作?程序和规定   】第十八条  投诉】办理:机构对所有工—程质量投诉均应进】行登记(《填写附件1)—   (一》)对:于不符合受》理,条,件,的,质量投?诉投诉办理》机构应当在3个【工作日内向投诉人】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!将登记表予以单独存!档   (二)对于!符合受理《条件的质量投诉投】诉办:理,机构应当《在3个工作》日内向?投,诉人核发受理通知】书(填写附件2)】。。   (三)—有关部门交办—的质量投诉投诉【办理:机,构应:。当按照本办法—规定的?程序进行处》理并在规定期—限内向交办部门回复!办理结果《(填:写,。附件3)《  : 第:十九:条  ?投诉办理《机构受?理投诉后应当在5个!。工作日内开》始组织?人员调查   (】一)事?实清楚?、责任明《确能够确定属于【。工,程保修责任》单位责任的》投诉办理机构—在1:5个工作日内—责成建设单位—组织相关保修责任】单位提?出处理方案进—行处理(填写附件4!) :  :(二)投诉问—题属:于下列情《形之:一的投诉办理机【构应当在1》5个工作日内—组织人员实地调【查核实并召开—涉,及投:诉问题的建设单【位及:相关保修责任—单位、投诉人参加的!协,调会:确认责任方(填写附!。件5)属于工程保修!责任单位责任的由】投诉:办理机构责成—建设单位组》织相关保《修,责任单位提出—处理方案限期—处理 ?。  1、事实需要】进一步?核实、责任需要【进一步明确的 【  2、不能够确】。定处理方《。案的   3—、涉及结构安全和主!。要使用?功能的 《  4?、投诉?双方对有关责任确】定争议较大的   !。 (三)需要重【新检测或鉴定才【。能确认责任方—的由投诉办理机构】协调投?诉双方确《定检测或《鉴定机构进》行检测、鉴定再根】据检测、鉴定结果】依据上款规》定进行处理   】本办法中“责任方”!由投诉办《理机构依据有—关合法?有效材料或检测、】。鉴定结果组》织相关人员论证进】行判定   第二】十条 投诉办理【机,构或:者,建设单位及相关保】修责任单位》认为需要进行检【测、鉴?定的:其检测、鉴》定,及聘请专家费—用由保修责任单位先!行垫付最终由—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!单,位拒不垫《付相关费《用视为?不履行?保修责任《   投诉》人对:下,。。列情形之一有异议】、认为需要进行重】。新检测鉴《定的投诉人可以先】行垫付费《用,进行检测、鉴定垫】付费用最终由责任方!承担   (一)】已有检测《鉴定报告的  【 (二)《不需要检测、鉴定】已能确定质量—问题:产生原因的 —  :第二十?一条:。  质量问题处【理完毕后建设单【位及:相关保?修责任单位》应当:同投诉人《对质量?问题:处理情况共同进行验!收,并,形成双方确认通【过验收的书面—材料;对于涉及工程!主体结?构安全和主要使用】功能的质量问题【建设单位及相关【保修责任《。单位还应当组织【。原相关责任主体【会同投诉人对质【。量问题处《理情况进行验—收并:形成相关方确认通过!验收的书面材料(填!写附件6)  【 第二十二条 【。 ,。质量问题处理验【。收通过?后,建设单位及相关【保修责任《单位应当在5个【工作日内将质量问题!处理:的相关资料》整理归档报送—投,诉办理机构  【 第二十三条  投!诉事项属于下列【情形之一的》投诉办理机构—不予受理   (】一)不具实名或匿名!。投诉的   (【二)与所投》诉的房屋建筑—、市政基础》设施产权无权属【关系且未受产权【所,有人:。委托等非《利害相关《人投诉的   【(三)不属》于工程项目建设单】位发包范围》因用户自行改造、】装修、使《用不当产生》质量问题对投诉【人产生影响而—进行投诉的   (!。四)超过《保修:期或不?属于保?修范围的   (五!)除:消,除质量?。问题外附带提出退】。房,、经济?赔偿:等其它诉《求的   (六【)质量?问题由不可抗力造成!的 :  (七《)质量投诉事项未向!工程所在地投诉办】理,机构投诉而越级投】诉的   》(八)投诉事项已经!受理或?正在办理投诉人在规!定,。期,限内向?。受理、办理机—。关或上?级,机关就同《一事项再次投诉的】   (九)投诉】办,理机构已经就—投诉事?项做出处理》并出具书面终止【处理意见《的   《(十:)对已?经或者应当通—过行:政复议、仲裁、【诉讼等?法定途径解》决,的   (》。十一)其《它依法不属于受【。理范围的投诉  】 ,第二:。十四条  对于【不属于本办法第【二,十三条规定受理【范围:。的投诉办理》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!通,过下列渠《道或:方式:处理  《 (一)属于—本,办,法第二十《三,条第(一)至—(三)款《范畴的可以向住建】主管部?。门行政执《法机构反《映依照有关》规定进?行处理;   【(二)属于本—办法第二十三条【。第(四)款范畴的可!以向产?权单位?、业主委员会或【。者物业?管理单位反映—。依照有?。关规:定进行处理》;   (三)属于!本办:法第二十三条第(】。五)款范《畴的可?以通过仲裁》、诉讼等途》径处理   第【二十五条 》 投诉办理机构【应当:自受理?质量投诉之日—起60 日内—处理完?毕情况复杂不能【在规定期限内处【理完毕的经本级投】诉办理?机构负?责人批准《可以: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!人,以及工程建设单位】及,相关保修责任单位】但是延长期限最多】不,超过:30日法《律、法规、规—章另有规定的从其】规,定,   第二》十六条 《 建设工程质量投】诉符合下《。列情:况之:一的投诉《办理机构应当—终,止处理?并书面?通知投诉人(—填写:附件7?)   (一—),投诉人撤回投诉申请!的,   (二》)投诉事项在处理过!程中进入仲裁、诉讼!程序或者因其它原因!移交其他相》关,部门处理的  【 (三)经调查【核实、检测鉴—定或:者分析?论证投诉反映—质量问题不》实的   》(四)质《量问题事实清楚、】责任:明确或者经设计验】算、检测《鉴定:、,分,析论证、加固设计】等提出?。合理方案《后投诉人无正当理】由,拒不同意处》理方案或者拒不【在同意处理协—议上:签字的   —(五)投诉人—和保修责任》单位:已签署同意》处理协议但》投诉人?在保:修责任?单位实施《处理期间单方—面,违反:协议内容、》人为设置障碍导致】处理工作无法进【行的:   (《。六)保修责任单【位按照同意处—理协议对质量—问题处理完成后投诉!人无正?当,理由拒不参加—共同验收或者不在】。相关验?收材料上签》字,的   (七)投】诉人与保修》。责任单位就维修处理!方案、内容、方式】。、时:限或:者是否邀请检测【、鉴定机《构或:者选择确定检测、】鉴定机构等投诉【有关事项存》在分歧经投诉—。办理机构组》织召开调解会—议,两次会议后仍无法达!。成一致的   【(八)按照本办法第!二十条第二》。款规定投诉人—要求:。进行检测鉴定但是拒!不垫付相关检—测鉴:定费用造成无法进行!检测鉴定的   】(九:)投诉事项已经【处理完毕并》已经:验收合格的》   (十)其他依!法可以终止的情【。形 :  :第二:十七条 《 投诉人对投诉【办理:机构终止处理投诉】的书面通《知无正当理》由拒:不接受或《者,不签字的投》诉,办,理机构可以将—相关事实《形成书面材料说明并!由投:诉办理机构具体【工,作人:员,和主:要负:。责人签字《作为终止处理的【档,案存档   第二】十八条  投诉人对!投诉办理机构—有关投诉《处理程序、结果等不!服的可以依法申【请行政复《议或行政诉讼— ,  :第二十?九条 ? 投诉办理机—构调查?核实中?发现被投诉的建设】工程质量问题违【反工:程,质量方面法律—法规的应当建议有】关住建主管部门【对责任主体依—法予以行政处罚【   第五章  工!程质量投诉工作管】。理,。机,制   第三十【条  各级投诉办】。理机:构应当确定至少【一人为?本机构负责工程【质量投诉的具体【工作人员明》确联系?电话、邮箱地—。址  ? 第三十一条—  依据权限由下】级投诉?办理机构《办理的投诉事项上】级投诉办理机构【应交办?下级机构处》理(填写附件8【)并:。应按:。照时限?督促下级投诉办理机!构及时处《理,上报处理结果 【  市?(地)投诉》办理机构有下列行为!之一的省住》建主管部门》投诉:办理机?构可以采取以—。下,督促措施(填写附件!9)   (一【)未及时确认责任】。方或者未及时督【促责任?。方处理质量问题、上!报有关资料》的可以?电,话督促?办理   (二【)对投诉事项—不处理或者对投诉事!项处理超过》。。时限要求且未—。说明情况的可以下】发省住?建主管部《门文件督促》办理:   第三》十二条 《 ,各市:(,地,)住:建主管部门投诉【办理:机构应当每》。半年将本《。行政区工《程质量投诉工作【情况:。向省住建主管部门投!诉办理机构报告【   报告主—要内容包括   (!一)报告期内投【诉事:项的受理和》处理情况   (二!)报:告期内?处理上级部门交办投!。诉事:项的处理情况—  : (:三)报告期内有【关工:程质量投诉工作总结!和下一步工作打算】   第三十—三条  《省住:建主管部门投诉办】理机构应当定—期汇总各《。地工程质量投诉工】作,情况并向全省通报 !  第三十》四条  省住建主管!部门投诉办理机【构应当定期组织【全省负责《工程质量投诉工【作人员召开会议交】流学:习总结工作经验【 ,  第三十五—条  ?在建设工程质量投】诉处理过程中发现】建设单?位及相关保修责【任单位存在下列行为!之一的投诉办理机构!应当对相关单位予】以通:报批评?、公:开曝光;或建议住】建主管部《门记不?良行为记《录、依法给》予行政处罚   】(一)?对投:诉办:理机构的调查—核实不予配合的 】  (?二)事实清楚、【。责任:明确拒不履》行,房屋保修责》任、故?意推诿拖《延的  《 (三)对存在【较大:争议:或者对于涉及—工程主?体结构安全》和主要使用功能的】质量问题在》。。分析原因、提出方】案、组织委托—检测鉴?定,、验:算、加固《设计、专家论证及参!加验:。收等过程中推脱责】任、态度《消极、敷衍了事、】故意拖延的   (!四)已签《署同意处《。理协议?在实际处《理过程中《不严格执行协议【内容存?在故意偷工减料、】缺项漏项、只做表】面工程等行为导【。致无:。法通过验收或者投】诉,反映:质量问题重》复出现的   【(五:)无故拖延》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!成质量问题处理【的   《(六)未能在规定】。。时限:内向:投诉办?理机构报送》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!料的或报送相关资】料与:实际情况不符存在】弄,虚作假?行为:经投诉人《再,次反:映投诉办理机构【。核查属实的  【 (七)其》。。它应当?给,。予批评和信用惩【戒的行?为   第三十【六条  质量—投诉处?理完毕后《投诉办理机构应【当及时将相关—材料进行《归档保存《一般质?量问题投诉》。处理档案保》存期为?五年;涉及工程结】构主:体安全和主要使用功!能质:量问题的投诉—处理档案应当长期】。。保存   第—三十七条  投诉办!理机构应当加强信】息化建设建立并完善!工程质量投诉网络受!理和处理系统  】 第六章  附则】。   第三十八【。条,  投诉办》理,机构:工,作人员在处理投诉】中应当?恪尽职守《秉公办事查明—事实妥善处理 【。  第三十九条【  对于投诉人【无理缠访、闹—访、扰乱《社会治安《和机关办公秩序【的投诉办理机构可】。。根据信访条》例的:相关规定报有—关部:门,处理   第四【十条 投《诉办理机构》工作人员未按有关】规定受理、调查处】理投诉事宜玩—忽职守?、滥用职权、—徇私舞弊或》故意推诿、敷衍、】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!依,法给予行政》。处,分;构成犯罪的移交!司法:机,关追:。究刑事责任   】第四:十一:条  各《市(地)住》。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!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!细则   第—四十二条 》 本办法由黑龙江】省住建厅负责解释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