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:江省建设《工程:质量投诉《。管理办法(暂—行)
第—一章 总 【则
第一—条 为规》范我省建设工程【质,量,投诉管理工作维护】。国家利益、社会公】共利益以及质—量投诉各方当事人】。的合法权益依据【建设工程质量—管,理条:例、信访条例、黑龙!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!督管理条例、房屋建!筑工:程质:量保修办法等有关】规定结合我》省实际制定本办法】
第二条— 本办法所—称建设工程质量投诉!是指公民《、,法人或其《他组织(简称投【。诉人:)通过来访、信【函、电话、电子【邮件等形《式向住建主管部【门反映工程实体质量!问题:提出投诉请求—。。依法由有关单—。位处理的活动
【 第三条 — 我省行政区域内】新建、改建、—。扩建:的房:屋建筑和市》。政基础设《施工程?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!。期内发生的工—。程质量投《诉,适用本办《法
第四条 】 建设工《程质量保修范围、保!修期、保修起始【日及保修责任按【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!例和施工合同、【商品房买《。卖合同的约定—执行:
: ,第,五条 省》住,。建主管部门负责全】省建设?工程质?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!各,市,。(地)、县(市、】区)住?建主管部门负责本】行政区?内,的建设工程质量投】诉监督管理工作
】 省建设》工程质量监督—管理:总站:。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!程质量投诉办理工】作各市(地)、【县(市、区)建【设工程?质量监督管理机【构具:体负责本行政区内】建设工程质量投【诉,办,理工作
第六】条 各级建》设工程质量》。投诉办理机》构(以下简称投【。诉办理机构)应当在!办公:场所明示工程质【量投诉办理程序【和规定通过媒体向社!会公布通讯地—址,、受理电《话和电?子,信箱
第七条】 建设工程质量【投诉监督管》理工作坚持“属地管!理、分级负责依法】办理、客《观,公,。正”的原则》。
, 第八条 从事!建设工?程质:量投诉监督管—理,工作人员与投诉事项!有利害关系的应当】依法回避
》
第二章 投】诉办:理机构职责
【 第九条 》省建:。设工程?质量:投诉办理机构主要】职,责
(一—)根据国家、省有关!工程质量《。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!。及相关规定研—究、: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!。量投诉?管理工作
(】二)指导、》监督: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!诉管理工作依照权】力清单?和责任?清单受理工》程质量?投诉事项
》 , (三)对》上级机关交办的【质量投?诉事项移交工—程所在市(地)投诉!办理机构处理并在规!定时限内向上—级机关反馈投诉事】项,处理结果
(四!)协:调、处理投诉人对市!(地)处理意见有异!议,的质量投诉
【 (五)掌握全省】建设工程《质,。量投诉动态及时向主!。管部门汇报建设【工程: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情!况
第十—条 市(》地)建设工》程质量投《诉办理机构主—要职责
(一)!根据省有关工—程质量的法》律、法规、》规章及相关》规定研?究、规范建设—工程质量投诉管【理工:作,
(二)—依照权限受》。理、协调解决行政区!内的建?设工程质量投—诉
(》三):承办上级机关交办】的,质量投诉事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向!上级机关《反馈投?诉事项处理》。结果
(四)】指导和监督》所属县?(市、区)投诉办理!机构工?作
《(五:)协:调,处理投?诉人对所属县(【市、区?)协调?处理意见有异议【。。的,质量投诉
(六!)掌握、《汇总和上《。报行政区内建设工】程质量投诉管理工】作情况?
, :第十一条 县【(市、?区,。)建:设工:。程质量投诉》办理机构主》要,职责
《 (:一)根据省有关【工程:质量:的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及相关规定规范】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】管理:工作
(二)依!。。照权限受《理、协调解决行政】区内的建《设工程质量投诉
!。 (三)承办上级机!关交办的投诉事项并!在规定时限内—向上级机关反馈投诉!事项处理结果
】。 (四)掌握—、汇总和上报行政】。区,。域内建设工》程质量?投诉管理工作情况】
:
第三章 工程】质量保修责》任单位和投诉人责】任,义,务,
: 第十二条 建设!单位承担工程质量】首要责任《是质量问题保修处理!的牵头?单位依法承担—质量:保修责任应当—组,织施工单位等保修】责任: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!分析、论证》提出处理方》案并严格按》照处理方《案实施被《投诉工程存在严【重质量问题》可能危?及人身财产安全【的建设单位及—。相关保?修责任单位应当采取!。避险措施
建】设单:位分立、合并发生】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!更后:的单位承担
【 第十三条 施工单!位应当依法履—行保修责任按照保修!范围、保修期限【做好保修工》作依法对建设单位承!担质量保修责任【
第十四条 监!理单位、设计—单位应?当积极配合做好质量!投诉:处理:工作依?法履:行质量主体责任【对于:涉,及工程主《体结构安《全和主要使用—功能的质量问题监】理、设计单》位应:当积极参与分析质】。。量问:题成因提出合理维】。修建议不得推诿、】拖延:监理单位应》当对质量问》。题处理施工过程实】施监理
》 第十五条 【投诉人采取走访形式!提出投诉《的应当到当地投诉办!理机构指定》的接待场所进行【质量投?诉登记并提供身【份证原件及质量问】题,相关证明资》料投诉人通过信函】。、电子邮件、电话等!其它方式进行投【诉的应当补》办质量投诉登记同】。一,建,设项目多人采用【走访形式投诉的应当!推选代表《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!人
《。第十六条 —投诉人委托》代理人进行投诉【的代理人应当—向投诉办理机—构出具?授权委托《书,及委托人、》代理:。人身份证
》。。 , 第十七条》。 投诉人在质量投!诉过程中《应当遵守《法律、法规不得【。。损害国家、社—会、集体的利益【和其他组《织或公民的合法权利!自觉维护社会—公共秩序不得有下】列行为
(一】) 在投《诉办理机《构办公场《所及周边非》法,聚集围堵、冲击办】。公,场所拦截《公务:车辆或者《堵塞、阻断交通的
! (二《)携带危《险物品、《管制:。。。器,具的
(三)侮!辱、殴打、》威胁投诉办》。理机:构工作人员》或者非法《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】的
: (?四)在投诉管理【机构:接待场所滞留—、滋事或者将生【活不能自理》。的人弃留在》接待场所的
(!五): 煽动、串》联、胁迫、以财物】诱使、幕《后操:。纵他人投诉或者以】质量投诉为名—借机敛财的》
: (六)《利用媒体《传播与投诉事项相】关的虚假信息—的
(—七)扰乱公共秩序、!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!的其他行为
第!四章 《工程:质量投诉处》理工作?。程序:和规:定
第十八条】 投诉办理—机构对所有工—程质量投诉均应【进行登记(填写【附件1)
(一!)对:于不符合《。受理条件的质量【投诉投诉办理—。。机构应?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!投诉人说《明不予受理理由并】将登记表予以单独】存档
(二)】对于符合《受理条件的质量投】诉投诉办《理,机构应当在》3个工作日内向【投诉人核发受理通】知书(填写附—件2)
》 (三?)有关?部门交办的质量投诉!投诉办理《机构应当按照—本办:法规定?的程序?进,行处理并在规定期限!内向交办部门回复】办理:结,果(填写附件3)
! 第十九条 】投诉办理机构受理】。投诉后应当在5个】工作日内开始组织】人员调查
》 (一)》事实清楚、责任【明确能够确定—属于工程保》修责:任单位责任的投诉】办理机构《在15个《工作日内责》。成建设单位组织相关!保修责任单位提出】处理:方案进行处理(【填,写附件4)
— (二)投诉问】题,属于下列《情形之一的投诉办】。理机构应当》在1: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!员实地调查核实并召!开涉及投诉》问题:的建设单位及相关】保修责任单位—、投诉?人参加的协》调会确认责任方(填!。。写附件5)属于工程!保修责任单》位责任的由投诉【办理机构《责成:建设单位组织相【关保修责任单位提】出处理方案限期处理!
1、事实需】要,进一步核实、责任需!。。要进一步《明确的
2【、,不能够确定处理方案!的
3、涉及】结构安全《和主要使用功能的
! 4、投》。诉双方对有》关责任确定争议【较大的
》 (三)需—要重新检测》或鉴定才能》确认责任方的由【投诉:办理机构协》。调投诉双方确定【检,测或鉴定机构进【行检测、鉴定—再根据检测、鉴定结!果依据上《款规定进行处理
】 本办法中—。“,责任方”由投—诉,。办理机构依据有关合!法有效材《料或检测、鉴定结】果,组织相关人》员论证?进行判定
— 第二十条》。 投诉办理》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及!相关保修责任单位认!为需要进行检测、鉴!定的其检测、鉴定】及聘请专家费—用由:保修责?任,单位先行垫付—最终由责任方—承担保修责任单位】拒不:垫付相关费用视为】不履行保修责—。任,
投《诉人对下列情形之一!有异议、认为需【要进行重新检测鉴定!的投诉人《可以先?行垫付?费用进行检测—、鉴定垫付费—用,最终由责任方承【担
? (:一)已有检测鉴定】报告的
(二】)不需要检》测、鉴定已能确【定质量问题产—生原因的
【第二十一条 【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!建设单位及》相关:保修责任《单位应当同投—诉人对质量问题处理!。情况共同进》行,验收并形成双—方确认通过验—收,。的书面?材料;对于涉及工程!主体结构安全和【主要使用功能的【。。质量问题建设—单位及相关》保修责?任单:位还应当《组织原相《关责任主体会同投诉!人对质量问题处理情!况进行验收并形【成相关方确认通过】验收的?书面材料(》填写:附件6)
第】二十二?条, 质量问题处理】验收通过后建设【单位及?相关:保修责任单》位应:当在5个工作日内】将质量问题》处理的相关资料整理!归档报送投》诉办理机构
— :第二十三条 投】诉事项属于下列情形!之,一的投诉办理机构】不予受理
— (一)不具—实,名,或匿名投诉的—
?(二)与所投诉的】房屋建筑、市政基础!设施产权无权属【关系且未受产权所有!人委托?等非利害相关人【投诉的
(三】。)不属于《工程:项目建设单位发【包,。范围因用户自行改造!、装修、《使用不当产生质【量问题对投》诉人产生《影响而进行投—诉的
(四【)超过?保修期或不属于保】修范围的
(】五)除消除质—量,问题外附带提出退】房、经济赔偿—等其它诉求》的
(六)质量!问题由不可》抗力造成的
【 ,(七)质量》投诉事项未》向工程所在地投诉】办理机?构投诉而越》级投诉的
》 (八)投诉事】项,已经受理或正在【办理投诉人在规定】期,限内向?受理、办理》机关或上级机—关就同一事项再次】投,诉的
? (九)投诉办】理,机构已经就投诉【事项做出《处理并出具书面终】止处理意见的
!(十)对已经或者应!。当,通过行政复议、仲】裁、诉讼《。等法:定,途径解决的
】(十一)其》它依法不属于—受理范围的投—诉
第》二,。十四:条 对于不属于本!办法第二十》三条规定受》。理范围的《投诉办理机构应【当告知投《。诉人通过《。下列渠道或》方,。式处理
《 (一)属于本办!法第二十三条第【(一)至(三—)款范畴的》可以向住建主管部】门行政?执法机?构反映依照有—关规定进《行,处理;
《 (二)属—于本办?法第二十三条第(】四)款范畴的可以向!产权单位、业主委员!会或者?物业管理单位反映依!照有关?规定进行处》理,;
: (三)属于本办!法第二十三条第(】五)款范畴》的可:以通过仲裁》。、诉讼等《途径处理《
第《二,。十五条? 投诉办》理机构应当自受理】。质量投诉之日起60! 日:内处理完毕情况【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!内处理?。完毕的经《本级投诉办》理机构负责人批【准可以?适当延长并告—知,投诉人以及》工程建设单位及【相关保修责》任单位但是延长【期限最多不》超过3?0日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另有规定【的从其规定
【。 第二十六条— 建设工程质【量投:诉符: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投!诉办理机构应—当终:止处理并书面—。通知投?。诉人(填写附件7)!
?(一)投诉人撤【回投诉申请的—
(二》)投诉事项在处【理,过程中进《入仲:裁、诉讼程序或【者因其它原因移交】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!
(三)经调】查核实、检测鉴定】或者分析论证投【诉反映质量问题不】实的
《 (四)质》量问题事实清楚、责!任明确或者经设【计,验算:、检测鉴定、分析】论证、加固》。设计等提出合—。理,方案后投诉人无【正当理?由,拒不同?意处:理,方案或者拒》不在同?意处理协议上签字】。的
(五)投诉!人和保修责》任单位已签署—同意:处理协议但》投诉:人在保修责任单【位实施处理期间【单方面违《反协议?内容:、人为设置障碍导】致处理工作无法进】。。行的
》(六)保修责任单位!按照同意处理—协议对质《量,问题处理完成—后投诉人无正当理由!拒不参加共同验【。收或者不在相关【验收材料上签字的
! (七)》投诉人与《保修责任单位—就维修处理方案【、内:容、方?式、时限或者是否邀!请检测?、鉴定机构或—者选择确《定,检测、鉴定机构等】投诉有关事项—存在分歧经投—诉办理机构组织召】开调:解会:议两次会议后仍【无法达成一致的
】 (八)按照本办!法第二十《条,第二款?规定投诉人要求【进行:检测鉴定但是拒不垫!付相关检测鉴定费用!造成无法进行检【测鉴定的《
(九)投诉事!项已经处理完毕并】已经验收合格—的
(》十)其他依法—可以终止的情—形
?。 第二十七条—。 投诉人对投诉】办理机构终止处理】投诉的书面》通知无正《当理由拒不接—受或者不《。签字的投诉办理机构!可以将相关事实形】成书面?材料说?明并由投诉办理【机构具体工作人员和!主,要负责人签字作【为终止处《理的档案《存,档
第二十八条! 投诉人》对投诉?办理机构《有关:投诉处理程序、结果!等不服的可以—依法申请行》政复议或行》政诉:。讼
第二十九条! 投诉《办理:机构调查核》实中发现被投—。诉,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!违反工程质量—方面法律法规的【应当建?议,有关住建主管部门对!。责任主?。体依:法予以行政处罚
】
第五《章 工程质量投】诉,工作:管,理,机,制
第三十【条 各《级投诉办理》机构应当确定—至少一人为本机构】。负责工程质量投诉的!具体工作人员明确】联系电话、邮箱地址!
第三十一条 ! 依据权限由下级】投,诉,办理机?构,办理的投诉》事项上级投》诉办理机构应交办】下级机?构处理(填写—附件8?)并应按《照时限督《促下级投诉办理机】构及时处理上报处理!结果
? 市(地)—。投诉办理《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省住建主管部【门投诉?。办理机?构可以采取以下督促!措施(填写》附件9)
— (:一)未及时确认责】任方或者未及—时督促?责任方?。处,理质量问题》、上报有关资料的】可,以电话督促》办理
? :(二)对投》诉事项?不处理或者对投诉】事项处理《超过时限要求且【未说:。明情况的可以—下发省住建主管【部门文件《督促办?理
第三十二】条 各《市(地)住建主管部!门投:诉办理机构》。应当每半年将本【行政区?工程质量投》诉工作情况向省住建!主管:部门投诉办理机构报!告
报告主【要内:。容包括?
: (一?。)报:告,期内投诉事项—的,受理和处《理情况?
(《二)报告期内—处理上级部》门交办投诉事—项的处理情》况
(三)报告!期内有关工》程质量?投诉:工作总结和》下一步工作打算
】。 第三十三条 !。省住建主管部门【投诉办?理,机构应当定期汇总】各地:工程:质量投诉《。工作:情况并向全省通【报
第三十四条! 省住建主管【部门投?诉办理机构应—当定:期组:织全:省负:责工程质量》投诉工作人员召开会!。议交流学《习,总结工作经验
【 第三十五条 !。在建设工程质—量投诉处理过—程中发现《建设单位及相关【保,修责任?单位存?在下:列行为?之一的投诉办理机】。构应当对相关单位】予以通报批评、公开!曝,光;或建议住建主】管部门记《不良行?为记录、依法给予】行政处罚
【(一)对投诉办理】机构的调查核—实不予配合的
!。。(二:)事实清楚、—责任明确拒》。不履行房屋保修责任!、故:意,推诿拖?延的
(三)】对存:在较大争议》或者对于涉及工程】主体结构安全—和主要使用》功能的质量》问题在分析》原因、?。提出方?案、组?织,委托检测《鉴定、?验算、?。加固设计、专—家,论证:。及,参加验?收等过程中推脱【责任、态度》消极、?敷衍了事《、故意拖延》的
(四)【已签署?同意:。处理协议在实—际处理过程中—不严格执行协议内容!存在故意偷工—减料、缺项漏—。项、只做表面工【程等行为导致无法】通过验?收,或者投诉《反映质量问》题重复出现的—
(五)—无故拖延未能在规定!时限内完成质量问】题处理?的,
(六)未能在!规定时?限,内向投诉办理机构】报送本?办法规定的相—关资料的或报送相】关资料与实际情况】不符存?在弄虚?。。作假行为经投诉人】。再次反映投诉办【理机:构核查属实的
【 (七)》其它应当《给予批评和信用【惩戒的行为
【 第三十六条 质!量投诉处理完毕后】投诉:办理机构应当及时将!相关材料进行归档】保存一般质量问【题投诉处理档案保】。存期为五年;涉及】工程结构《主体安全和》主,要使用功能》质量问?题的投诉处理档案应!当长期保存
】第三十七条 投】诉办:理机:构应当加强信息【化建设建立并完善】工程质量投诉网【络受理?和处理系统
【
第:六章 ? 附则?
第三十八【条 ?投诉办理机构工作人!员在处?理投诉中《应当恪尽职守—秉公办事《。查明事实《妥善处理
第三!十九条 对于投】诉人无理缠》访、闹访、扰乱社会!。治安和机关办公【秩序的投诉》办理机构可根据信访!条例的相《关规定报有关部门】处理:
第四十—条 投诉办理机构】工作人员《未按有关规定受理、!调查:处,理投诉事宜玩忽职守!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!弊或:故意推诿、》敷衍、拖《延造成严重后果【的依法给予》行政处?。分;构成犯罪的【移交司法机关追究】。刑,事责任
》 ,第四十?一条 《各市(地)住建主管!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!制定具体实施细【则
? 第四十二条—。 :本办法由《黑龙江?省住建厅《负,责解释自发布之【日起实施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