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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建设工程】质量投诉管理办法(!暂行) 《  第一章 — 总  《则,   第一》。条  ?为规范我省建—设工程质量投诉管】理工作维护国—家利益、社会公共】。利益以及质量—投,诉各方当《事人的合《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!。质,量管理条例》、,信访条例《、黑龙江省建设工程!质,量监督管理》条,例、房屋建筑工【程质量保修办法等】有关规定结》合我省实际制定【本办法   第【二条:  本办法所称【建设工?程质:量投诉是指公民【、法人或其他组织(!简称投诉人)通【过来访、《信函、电话、—电子邮件《等形:式向住建主管部门反!映工程?实体:。质量问题提》出投诉请求依法【。由有关单《位处理的《活动   第三条】  我省行政区【域内: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。的房屋建筑和市【政基础?设施工程在》建设过程《中和:保修期内《。。发生的工程质量投】诉适用本办》法  ? 第四?条  建设工程质量!保修范围、保—修期、保修》起始:日及保修责》任按建设《。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】和施工合同》、商品房买》卖合同的约定执行】   第《五条  省》。住建主管部门负【责,全省建?设工程质量投诉监督!管理工作《各市(地《)、县(《市、:。区)住建主管—部,。门负责?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!程,质量投诉监督管理】工作  《 省建设工程质【量监督管理总—站,具体负责全省建【设工程?质量投诉办理工作】各,市(:地):、县:(市、区)建设工程!质量监督管》理,机构具体《。负责本行政区内建】设,工程质量投诉办【理工作   第六条! 各级建设工—程质量投诉办理机构!。(以下简称投诉办理!机构)应当在办公场!所明示工程质—量投诉办理程—序和规定通过媒体向!社,会公布通讯》。地,址、受理电话和【电子信箱  — ,第,七条 建设工程质】量投诉监《督管:理工作坚《持“属?地管:理、分级负责—依法:办,理、客观《公正”的原则 【  第八条  从】事,。建,设工:程质:量投:诉,监督管理《工作人员与投—诉事项有利害关【系的:应,当依法回避  【 第二章  投诉】。办理机构职责 【 , ,第九:条 省建设工程质】。量投诉?办理:机构主要《职责   (一)根!据国:家、省有关工—程质量的《法律、?法规、规章及相关】规定研究、规范【全省建设《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!作   (二)【指导、监督全省建】。设工程质《量投诉管理工作依】照权力清单和责任】清单受理工》程质量投《诉事项   —(三)对《。上级:机,关交办的质量—投诉事项《移,交工程所在市(地)!。。投诉:办理机构处理并在】规定时限内向上级】机关反馈投诉事项】处理结果   (】四)协调、处理【投诉:人对市(地)处理意!见有异议的质—量投诉   (【五,)掌握全省建设工】程质量投诉动态及时!向主管部门汇报【建设: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!。。作情况?  : 第:十条  市(地【)建设工《程质量?投诉办理机构主要职!责,  : (一)根据省【有关工程质量—的法:律、:法规、规《章及相关规定研【究、规范建设—工程:。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!  (二)依照权限!受理:、协调解决行—政区内的建》设工程质量投诉 】  (三)承办上】级机关交办的质【量投诉事项》并在规定时》限,内向上级《机关反馈投诉事项处!理结果   (【四)指?导,和监督所属》县(市、区)投【诉办理机构工作 】  (五《)协调?处理投诉《人对所属县(市、区!)协调处理意—见有异议的》质量投诉 》  (?六)掌握《、汇总和《上报行政区内—。建设:工程质量《投,诉管理工作情况  !。 第十一条  【县(市、区)—建设工程质量—投诉办?理机构主要职责 】  (一)根据【省有关工程质量【的法律?。、法规、规章及【相关规定规范建设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】工作   (二)】依,照权限受理、协调】。解决行政区内的建】设工程质量投诉 】  (三)承—办上级机《。关交办的投》诉,。事项并在规》定时限内《向上:级机关反馈投诉事项!处理结果《   (四)掌握】、汇总和上报行政区!域内建设工程质【量投诉管理工作【情况:   ?第三章  工程质量!。保修责任《单位和投诉》人责任义务 —  第十二条—  建设单》位承担工程》质量首要责任是质】量问题保修处—理的牵头《单位依法承》担质量?保修责任应当组【。织施工?单位等保修责—任单位对质》量问题进《。行,分析、论证》提出处理方案—并严格按照处理方】案实施?被投诉工《程存在严重质量问】题可能危及人身财】产,安全的建设单位【及,相,关保修责任单—位应当采取避险【措施   建设单位!。分立、合《并发:。生变更的保修责任】由变更后的》。单位承?担   《。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!应当依法履行保修责!任,按照保修《范围、保修》期限:做好:保修:工作:依,法对建设《单位承担《质量保修责》任 : , 第十四条 监【理单位、设计—单位应当《。积极配合做》好质量?投诉处理工作依法】履行质量主》体责任对于涉及工】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!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!题监理、《设计单位《应当积极参与—分析质量《问,题,成因:提出合理维修建【议不得推《诿、拖延《监理单位应当对【质量问题《处理施工过程—实施监理《   第十五条  !投诉人采取走访形】式提出投《诉的应当到》当地投诉《办理机构指定—的接待场所进行质】。量投诉登记并提供】。身份证原件及质量】问题相关证》明资:料投诉人通过信函】、电子邮件、电【。话等其?它方:式进行投《诉的应当补办—质量投诉登记同一】建设项目多人采【用走访形式》投诉的应当推选【。代表:代,表人数不得超过【3人   第十【六条  投诉—。人委:托代理人进行投诉】的代理人应》当向投诉办》理机构出《具授权委《。托书及?委托人?。、代理人《身份证   —第十七条  —投诉人在质》量投诉过程中—应当遵守法律、法】规不得?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!体的利?益,和其他组《织或公民的合法权利!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!序不得有下列—行,为  ? (一) 在—投诉办理机》构办:公场所及《周,边非:法,聚集围堵、冲击办公!场所拦截公务—车辆或者堵塞、【阻断交通的  【 (:二)携?带危险物品》、管制?器具的   (三】),侮辱、殴打》、威胁投《诉,办理机构工作人员或!者,非法限?制他人?人身自由的   】(四)在投诉管【理机构接《待场所滞留》、滋事或者》将生活?不能自理的人弃留】在接待场所的   !(五)? ,煽动、串联、胁【迫、以财物》诱,使、幕后操纵他人投!诉或者以质量投诉为!名,借机敛财《的   (六)【利用媒体传播与投诉!事项相关的虚假信息!的,。    (七—)扰乱公共秩序【、妨害国家和公【共安全的其》他行为   第四】章  工《程质:。量投诉处《理工作程《序,和规定   第十八!条  投诉》办理机?构对所有工程质量】投诉均应进行—登记(?填写附?件1)   (一】)对于不符合受理】条件的质量投诉投】诉办:理机构应当在3个】工作日内向投诉【人说明不予受理【理,由并将登记表—予以:单独存档  — (:二):对于符合《受,理条件的质量投诉】投,诉办理机构应—当在3个工作日【。内向投诉《人核发受《理通知书(填写【附件2?)   (三)【有关:部门交办《的质:量投诉投《诉办理机构应—当按照?本办法规定的程【序进行?处理并在规定—。期限内?向,交办部?门回复办理结果(填!。写附件3)   】第十九条  —投诉办理机构受【理投诉后应当在5个!工作日?内,开始:组织人员调查—   (一)事【实清楚、责任—明,确,能够确定属于工程】保修责?任单位责任的投诉】办理机构《。在15个工》作日内责成》建设单位组》织相关?保修责任单》位提出处理方案【。进行处理(填写附件!4)   (二)投!诉问题属于下列情】形之一的投诉—办理机构《应当在15个工作】日内组织人员实【地调查核实并召【开涉及投诉问题【的建设单位及相【关保:修责任单位、投诉】人参加的协调会【确认责任方(填【写附件5)属于工程!保修责任单》。位责任的由投诉【办理机构责》成建设单位组织【相关保修《责,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!限期处理   1、!事实需要进一步【核实、责任》需要:进一步明确》的   2、不能】够确定处《理方案的  — 3:、涉及结构安全和主!要使用功能的—。   4《、投诉?双方对有关责—任确:定争议较大的   ! (三)需要重新检!测或鉴?定才能确《认,责,任方的由投诉办理机!构协调投诉双方【确定检?测或鉴定机构—。进行检测《、鉴定再根》。。据检测、鉴定—结果依据上款规【。定进行处理   】本办法中“责任方】”由投诉办理机构】依据有关合》法,有效材料或检测、鉴!定结:。果组织相关人员论证!进行判定   第二!。十条 投诉办—理机构或《者,建设单位《及相关保修》责任单位认》为需要进行检测【、,鉴定的其检测、【鉴定及聘请专家费】用由保修责任单位】先行垫付最终由【责任方承担保修责】任单位拒不垫付相关!费用视为不履行保】修责任   投【诉人对下列情形之一!。有异:议、认为需要进行】。重新检?测鉴定的《投诉人可《以先行垫付费用【进行检?测、鉴?定垫付费用最终由】责任方?承,。担,。   (一)已【有检测鉴定报—告的:   (二)不需】。。要检测、《鉴定:已能确定质》量问题产生原因的 ! ,。 ,。第二十一条 — 质:量问:题处:。理完毕后建设单【。。位及相?关保修责任单位应当!同投诉人对质量【问题处理情况共【同进:行验:收并形成双方确认】通过验收的书面【材料;对于》涉及工程主体结【构安全和主要—使用功能的质—量,问题:建设单位及相—关保修责任单位还】应当组织原相关责任!。主体会同投诉人【对质量问题处—理情况进行》验收并?形成:相关方?确认通过验收—的书:面材料(填写附【件6)  》 ,第二十二条  质】。量问题处《。理验收通过后—建设单?位及相?。关保修?责任单位应当在【5,个工作日《内将质量问题处【理的相关《资料整理《归档报?送投诉办《理机构   第二十!三条  《投诉事项属于—下列情?形之一?的投诉办理机构不予!受理   (一)不!具实名或《匿名投诉《的   (二)与所!投诉的房屋建—筑、市?政,基础设施产权无权属!关系且未受》产权所?有人委托等》非利害相关人—投诉的   (【三):不属于工程项—目建设单《位发包范围因用户】自行改?造、装修、使用不】当产生质量问—题对:投诉人产生》影,响而进行投诉的【   (四)超过】保修期或不属于保】。修,范围:的  ? (五)除消除质量!问题外附带提出退】房、经济赔》。偿等其它《诉求的   —(,六)质量《问题由不可抗—力造成的   【(七:)质量投诉事项未】向工程所在地—。投,诉办理机构投诉而】越级投诉的 — , (八)投诉事【项已经受理》或正在办理》投诉人?在规定期限》内向受理、办—理机关或上级机【关就同?一事:项再次投诉的 【。  (九)投诉【办理机?构已经就投诉事项做!出处理并出具—书面:终止处理《意见的   (【。十)对已经或者【应当通过行政复【议、仲裁、诉讼等法!定途:径解决的《   (十一—。)其它依《法不属于《受理范围的投诉 】 , 第二十四》。条 : 对于不属于本办】法第二十《三条规定受理范【围的投诉办理机【构应当告知》投诉:人通过下列渠道或】方式处?。理   《(一)属《于本办?法第二十三条第(】一)至?(三:),款范畴的《可以向住建主—管部门行《政执法机构反映【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!理; ?  (二)属于本】办法:第,二十三条第(—四)款范《畴的:可以:向产权单《。位、: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!管理单位反》映依照有《关规定进《行处理;   (三!)属于本《办法第二十三条第】(五)款范》畴,的可以?通过仲裁、诉—讼等途径处》理   第二十五】。条  投诉办理机】构应当自受理质【量,投诉之?日起60《 日内处《理,完毕情?况复杂?不能在规定》期限内处理》完毕的经《本级投诉办理—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!适当延长并告知投】诉人以及工程—。建设单位及》相关保?修,责任单?位但是?延长期限最多不超】过30日法律、法】规,。、规章另有规定的】从其规定   第二!十六条  》建设工程质》量投诉符合下—列情:况之一的《。投诉办理机构应当】终止处理并书—。面通知投诉人(填写!。附件7)  —。 (一)投诉—人撤:回投诉申请的   !(二)投诉事项在处!理过程中《进入仲裁、诉讼【程序或者因其它原因!移交其他相关—部门处理的》   ?。(,三)经调查核—实、检测鉴定—或者分析论》证投诉反映质量问】题不实?的,   ?(四)质量问—题事:实清楚、责任明【确或者经设计验算】、检测鉴定、分析】论证:、加固设计等提出合!理方案后投》诉,人,无正当理由拒—。不同意处理》方案或者拒不在【。同意处理协议上【。签字的   (五)!投诉人和保修责任】单位已签署同意【处理:协议但投诉人在保】修责:。任,单位实施处理—期,间单方面违反协议】内容、?人为设?置障碍导致处理工】作无法进行的 【  (六)保修责】任单位按照同—意处理协议对质量问!题处理完成后投诉】人无正当理由拒不】参加共同《验,收或者不在相—关验收材《料上:签字的   (七】)投诉人《与保修责任单位就】维修:处理方案、》内容、方《式、时限或》者是否邀请检测、鉴!定机构或《者选择确定检测、鉴!定机构等《投诉有关《事,项存在分歧经投【诉办理机构组织召开!调解会议两次会【议后仍无法达—成一:致,的,  : (八)按照本【办法第?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投!诉人:要求进行检测鉴定】但是拒不垫付相关】检测:鉴定费用造成无法】进行检测鉴定—的   (九)【投诉:事项:。。已经处理完毕并【已,经验收合格的   !。(十)其他依—法可以?终止的情《形   第二十七条!  投诉人对投诉】办理:机构终?止处理投诉》的,书面通知无正当理】由,拒不接受或者不签】字的投诉办理机构可!以将相关《事实形?成书面材料说明并由!。投,诉办理机构具体工作!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签!字作为终止处理【的档案存档 —  :。第二十八条  【投,诉人:对投:诉,办理机构有关—投诉:处理程序、》结果等不服的—可,以依法申请》行政复议或行政诉】讼   第二十九】条  投诉办理机】构调查核《实中发现被投—诉的建设工程质量】问题违?反工程质量方—面法律?法规的应当建议【有关住建主管部门】对责任主体依法予】以行政处罚   】第五章  工程质】。。量投诉工作管—理,。机制 ?。。  第?三,十条  各级投【诉办理机构应当确定!至,少一人?为本机构《负责工程质量—投诉的具体》工,作人员明确联系电】话、邮箱地址   !第三十一《条, , 依据权限由下【级投:。诉办理?机构办理的投诉事项!上级投诉办理机构应!交办下?级机构处理(填写】附件8?)并应按《照时限?。督促下级投诉—办理机构及时—处理上?报处理结果 —  市(地)投诉】办理机构有》下列行为之一的省】住建主管《部门投诉办理—机构可以采取以【下督促措施(—填写附件9)—   (一)未及时!确,认责任方或者—未,及时督促责任方【。处理质量问题、上报!有关资料《的可以电话督促办】理   (二)对投!诉事项不处理或者对!投诉事项处理超过时!限要求且未说明情况!的可以下发省住建主!。。管部门文件督促办理!   ?第三十?二条  各》市(地)住建主管】部门投?诉办理机构应当每】。半,年将本行《政区工程质量投诉工!作情况?向省住建主管—部门投诉办理—机构报告《   报告主要内容!包括   》(一)?报告期内《投诉事项的受理【和处:理,情,况  ? (二)报》告期内处理上级部】门交:办投诉事项的处【理情况   (【三)报告《期内有关工程质【量投诉工作总结和】下一步工《作打算   第【三十三条《  省?住建主管《部,门投诉办理机构【应当定期汇总—各地工?程质量投诉工—作情况并向全省通报!  :。 第三十四》条  省住建主【管部:门投诉办《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!全省负?责工程质量》投诉工作《人员:召开会议交流学习】总结工作经验  】 ,第三十五条  在建!。。设,工,程质量?投诉处理过程中【发现建设单位及【相,关保修责任单位存在!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诉!办,理,机构应当对》相关单位《予以通报批评—、公开曝光;或建】议住建主《管部门记不》良,行为记录、依法给】予行政?。处,罚   (一)对投!诉办理?机构的调查核实【不,予,配合的?  : (二)事实清楚、!责任明确拒不—履,行房屋保《。修责任、故意推【诿拖延的 》  :(三)?对存:在较大争《议或者对于涉及工】程主体结构安—全和主要使用功能】。的质:量问题?在分析原因、提出】方案、组织委托检测!鉴定、验算、—加固设计、专家【论证:及参加验收等—过程:中推脱责任》。、态度消极、敷衍】了,事、故意拖延的 】  (四)》已签署同意》处理协议在》实际处理过程中【不严格执行协—。议内容存在》故意偷工减料、缺项!。漏项、?只做表面工程等行】为导致?无法:通过:验收或者投诉反映质!量问题重《复出现的《   ?(五)?无故拖延未能在规定!。时限内?完成:质量:问题处理的  【 (六)《未能在规定时—限内向投诉办理机构!报送本办法规定的】相关资料的或报送】。相关资料与实际情况!不符存?在弄虚?作假行为经投诉【人再次反映投—诉办理机构核查属】实,的   (七)其它!应当给予批评和信】用惩戒的行》为  ? 第三?十六条 《。 质量?投诉处理完》毕后投诉办理机构应!当及时将相关材【料进行归档保存一】般,质量问题投诉—处理档案保》存,期为五年;涉及工】程,结构:主体安?。全和:主要使?用功能质量》。问,题的投?诉处理档案应当长期!保存   第三十七!条  投诉办理机】构应当加强》信息:化建设建立》并完善?工程质量《投诉网络《受理和?处理系统  —。 第六章  附则】 ,  第三《十八条  投诉办】理机构工作人员【在处:。理投诉中应当恪【尽职守?秉公办?事查:明事实妥善》处理   》第三十九《条  对于》投,诉人无理缠访、【闹访、扰《。乱社:会,。治,安和机?关办公秩序的投【诉办理机《构可根据信》访条:例的相关规定报【有关:。部门处理   【第,四,十条 投《诉,办理机构工》作人员?未按有关规定—受理:。、调查处《。理投诉事宜》玩忽职守、滥用【职权:、徇私舞弊或故意推!诿、敷衍、拖延造】。成严:重后果的依法给【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!罪的移?交司法机《关追究刑事责任  ! 第四十一条 【。。 ,各市:(地)住建主管【部门可以根据本【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!则,  : 第四十《二条  《本办法由《黑龙江省住建厅负责!解释自发《布之日起实》施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