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:江省建?。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!办法(暂《行)
》第,一章 总 — 则
第一【条 为规范我省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!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!、社会?公共利益以及—质量投诉各方当【。事,人,的合法权《。益依:据建设工程质量【管理条例、信—访条例、黑龙江【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!管理:条例、房屋建筑【。。工程质量保修办【法等有关规定—。结合我省《实际制定本办法
】 , 第二条 —本办法所《。称,建,设工程质《量投诉是指公民、法!人或其?。他组织(简称投【诉人)通过来访【、,信,函、电?话、电子邮》件,等形式向住建—主管部?门反:映工程实《体质量问题》提出投诉请求依【法由:。有,关单位处理的活动】。
第三条— 我省行政区域内!新,建、改建、扩建的房!屋建筑和《市政基础《设施工程在》建,设过程中和》保,。修期:内发生的工程—质量投?诉适用?本办法
》。 ,。第四条 建—设工程质量保修【范围、保《修期、保修起—始日及保修责任按建!设工程质量管—理,条例和施《工合同、商》品房买卖合同的约】定执:行
第五条 !省住建主管部门负责!全省建?设工程?质量投?诉监督管《理工作各市(地)】、县(市、区)【住建主?管部门负责本行【政区内的建》设工:程质量投诉监督管理!工作
省建设工!程质量监督》管,理总站具体负—责,全,省建:设工:程质量投诉办理工作!。各市:(地)?、,县(:市、:区):建设: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!构具:体负责?本,行,政区内建设工程质】量投:诉办理工作
第!六条 各级建设工程!质量投诉办理—机构:(以下简称投诉办】理机构?。)应当在办》公场所明《示工程质量投诉【办理程?序和规定《通过媒体向》社会:公布通讯《地址、受理电—话和电子信箱
!。第七条 建设工程】质,。量,投,诉监督管理工—作坚持“《。属地管理、分级【负责依法办理—、客观公正”的原则!
第八》条 从事建设【工程质量《投诉:监督管?理,工作:人员与投诉事—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!依,法回避
第【二章: 投诉办理机【构职责
第【九条 省建》设工程质量投诉办】理机构主要职责
】 (一)根据【国家、省有关工【程质量的《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及相《。关规定?研究、规范全省【建设:工程质量投诉管理】工作
(二【)指导、监督全省建!设工程质量投诉【管理工作依照权【力清单和责任—清单受?理工程质量》投诉事项
(】三)对上级机关交办!的质量投诉事项移交!工,程所:。在市:(地)投诉办理机构!。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!向,上级机关反馈投诉事!项处:理结果
《 (四)》协调、处理投诉人】对市(地)处—理意:见有异议的质量投诉!
, (?五,)掌握全省建设【工,程质量投诉》动,态及时?向主管部《门汇报建设工—程,质量投?。诉管理工作情况
】 , 第十条 市(】地)建设工程—质量投诉办理机构】主要职责
— (一)根》据省有关工程质【量的: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及?相,关规:定研究、规范建【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!工作
《 ,(,。二)依照权》限受理、协调—解,决行:政区内的建设—工程:质量投诉
(】三)承办上级—。机关交办的质量【投诉事项并在规【定时限?内向上级机关反馈】投诉事项处理—。结,果,
(四》)指导和监督所属县!(市、区)投诉办理!。机构工作
【(五:)协调处理投诉人对!所属县(市、—区)协调处理意见】有异议的质》量投诉
(六)!掌握、汇总和上报】行,政区内建设工程质】量投:诉管理工作》。情况
第十一】条 ?县(市、区)—建设工程质量投诉】办,理机构主《。要职责
(一)!根据省有《关工程质量的法律、!法规、规《章及相?关规定规范》建设工程质》量,投诉管理工作—
(二)依【照权限受理、协调】解决:行,。政区内的建设工【程质量投《诉
: (三)承—办上级机关交办的】投诉事项并在—规定时限内向上级】机关反馈投诉事项】处理结果
(四!)掌握、汇总和上】报行政区域》内建设工程质量投】诉管理工作情况【
第三章 】工程质量保修—责任单位《和投:诉人责任《义务
《 第十二条 建设!。单位:承担:工程质量《首要责?任是:。质量问题保修处【理,的牵头?单位依法承担质量保!。修责任?。。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等!保修责任《单位:对质量?问题进行分析、论】证,提,出处理方案》。并严格按照处理方案!实施被投《诉工程存在严重【质量问题可能—危及人身财》产安:全的建设单》位及相关《保修责任单位应【当采:取避险措施
建!设单位分《立,、合并发生变更【的保修?责任由变更》后的单位承担—
, 第十三条— 施工单位》应当依法履行保修】责任按照《保修范围《、保修期限做—好保修工作依法对】建设单位承担—质量保修责任
!。第,十四条 监理—单位、设计单位【应当积极配合做好】质量投诉处理工【作依:法履行质量》主体责任对于涉及】工程主体结》构安全?和,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!问题监理、设计单】位应当积极》参与:分,析,质量问题成》因提出合理维修【建议不得推诿、【拖延监理单位应当】对质量问题处理【施,。工过程实施》监理
第十五条! , 投诉人《。采,取走访形式提出投】诉的应当到当地投】诉办:理机构指《定的接?。待场所进《。行质量投诉登记【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!质,量问题相关》。证明:资料投诉人通过信函!、电子邮件、电【话等其它方式—进行投?诉的:应当:补办质量投》诉登:记同一建设项目多】人采:用走:访形式?投诉的应《当推选代表代表【人数不?得超过3人
】。。第十六条 投【诉人委托《代理人进《行投诉?的代理人应当—向投诉办《理,机,构出具授权委托【。书及委托人、代理】人身份证
第】十七条 》投诉人?在质量投诉过程【中应当遵守法律、法!。规不得损害国家、】社会:、集体的利益和其】他组:织或公民的合法【权利自觉维》护社会公共秩—序不得有下列行为
!。 :。(一) 在》投诉办理机构—办公场所及周边【非法聚集围堵、冲击!办公场所拦截公务】车,辆或者堵塞、阻【断交通的
— (二)携带危险】物品、管制器—。具的:
,。 (三)》侮辱、殴《打、威胁《。投诉办理机构—工作人员或者非法】限制他人人身—自由的
》 (四)在投诉【管理机构接》待场所滞留》、,滋事或者将生活不】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!待场所的
(】五) 煽动、串联】、胁迫?、以财物诱使—、幕:后,操纵他人投诉—或,者以质?量投诉为名借机敛财!的
(六)利用!媒体传播《与投诉事项相—。。关的虚假《信息的
【。(七)扰乱公—共秩:序、:妨,害,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!他行为?
?第四章? 工程质量投诉处!理工作程序和规定】
, 第?十八条 投—诉办:理机构对所有工【程质量投诉均应进】。行登:记(填写《。附件1)
(一!)对于不《符合受?。理条件的质》。量投:诉投:诉办理机构》应当在3个》工作日?内向投诉人说明【不予受理《理由并将《登记表予以单—独存档
(【二)对于符合—受理条件的质—量投诉?投诉:办理机构应当在3】个工作日内向投诉】人核发受理通—知书:(,填写附件2》)
: , (三)有关部门】交办:。的,质量投?。诉投诉办理机构【应当按照本办法【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!并,在规定期限》内向交办部门回复办!。理,结果(填写附件【3)
《 第十九条》 投诉《办理机构受理投诉后!应当:在5个工作日—。内开:始组织?人员调查
(一!),事,实,清楚、责任明确能】够,确定属于工程保修】。责任单位责任的【投,诉办理?机构在?15个工《作日:内责成?建设单位《组织相关保修责【任单位提出处理方】案进行处理(填【写附件4)》。
(《二):投诉问题属于下【。列,情形之一的投诉【办理机构应当在【15个工作日—。内组织人《员实地调查核实并】。召开涉及投诉问【题,的建:设单位及相关保修】责任单位、》投诉人参加的协调会!确认责任方(填【写附:件5)属于》工,程保修责任单位责任!的由投诉办理机【构责成建《。设单位?。组织相关《保修责任《单位提出处理方【案限:期处理
1【、事:实需要进《一步核实、责任需要!进一步明《确,的
2、不【能够确定《处,理方案的《
3、涉—及结构安全和—主要使用功》能的
? 4、投诉双【。方,对有关责任确—定争:议较大的
(!三)需要重新检测或!鉴定:才能确认责》任方:的由:投诉办理机构协调投!诉双方确定检—。测或鉴?定机构进行检—测,、鉴定再根据—检测、鉴定结果【依据上款规》定进行?处理
《 本办法中“责【任方:”由投?诉办理机《构依:据有关?合,法,有效材料或》检测:、鉴:。定结果?组织:相关人员论证进行判!定
第二十条】 ,投诉办理机构或者】建设:单位及相《关保修责任单位【认,为需要进行检—测、鉴定的》其检测、《鉴定及聘请专—。家费用由《保修:责任单位先行垫付最!终由责任方承担保修!责任单位拒不垫付相!。关费:用视为?不履行保修责任
】 :投诉人对下列情【形之一有异议、【认为需要进行—。重新检测《鉴定的投诉人可【以先行垫付费用进行!检测、鉴定垫—付费用最终》由责任方承担
【 , (一)已有检【测鉴定?报告的
《 (二)不需要】检测、?鉴定已能确定质量】问题产生原因的【
第二》十一条 质—量问题处理完毕后】建设单位及相关保修!责任单位应》当同投?诉人对质量问题【处理情况共同进行】验收并形成》双方确?认通过?。。验收的书面材料;对!。于涉及工程》主体结构《安,全和主要使用—功能的质《量问题?建设单位《及相关保修责—任单位还应当组织原!相关责任主体会同投!诉人对质量问题处】理情况进行验收并】形成相关方确认【通过验收的书面材】料(填写附》。件6)
》 第:二十二条 》 质量问题处理【验收:通过后建《设单位及相关保修】责,任单:位应:当在5个工》作日:内将质量问题—处理的?相关资料整》理归档报送投诉【办,理机构
—第二十三条 【。投诉事项属于下【列情形之一的投【诉办理?机构不?。予受理
(一)!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!。的
(二—)与所投诉》。。。的房:屋建筑、市政基【础设施产权无权属】关系且未《受,产权所有人委托等】非,利害相关人》投诉的
(三)!不属于工《程,项目建设单位发包】范围:因用户自行改造、装!修、使用不》当产生质《量,问题对投诉人产【。。生影响而《进行投?诉的
(四)】超过保修期或不属】于,保修范围的
【 (:五)除消除》质量问题外附带【提出退房、》经济赔偿等其它【诉求:的
《(,六)质量《问题由不可》抗力造成的
【 (:。七)质量投诉事【项未向工程所—在地投诉《办理机构投诉而越】级投:诉的:
(八》)投诉事项已经受】理或正在办理投诉人!在规定?期限内向受理—、办理机《关或上级机关就【同一事项再次投诉的!
(九)投诉办!理机构已经》就投诉事项做出处】理并出具书面终止】处理意见的
(!十):对已经或《者应当通过行—政复议、仲裁—、诉讼等法定途径】解决的
《 (十一)其【它依法不属于受理】范围的?。投诉
》。第二十四条 【对于不属于本办法】第二十三条规—定受理?范围的投《。诉办理机构》应当告知投》诉人通过下列—渠道或方式处—理
(一)属】于本:办,法,。第二十三条第(一)!至(三?)款范畴的》可以向住建主—管部门行政》执法机构反映依【照有关规定进行【。处理;
》 ,。(二)属于本—办法第?二十三条第》(四)?款范:畴的可以向产权【单位、业《主委员?会或者物业管理单】位反映依照有—关,规定进行处理—;
《(三)属于》本办法?第二:十三条?第(五)款范—畴的可以通》过仲裁?、诉讼等《途径处理
— 第二?十五条 投诉【办理机构应》当自受理质量投【诉之日起《60 日内处理完毕!情况: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!内处理完毕的经本】级,投,诉办理机《构负责?人,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!告知:投诉人?。以及工程建设单位】及相关保修责任单】位但:是延长?期限最多不超过【30日法律、—。。法,规、规章《另有规?定的从?其规定
第二十!六条 建设工【程质量投诉符—。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投!诉办理机构应当【终止处理并书面【通知投诉《人(填?写附件7《。)
(一)投诉!人撤回投诉申请【。的
《。(,二):投诉:。事项:在处理过程》中进入仲裁》、诉讼程序》或者因?。其它原因移交其他相!关部门处理的
】 (三)经调—查核实?、检测鉴定或者分】析论证投诉反映质】量问题不实的—
(《四,)质量问《题事实清楚、责【任明确?或,者,经设计验算》、检测鉴定、分析论!证、加固设计等【提出合?理方案后投诉人无】正当理?由拒不同意》处理方案或者拒【不在:。同意处理协议上签】字的
(五)投!诉,人和保?修,责任单位《已签:。署同意处理协—议但投诉人在保修责!任单位实施处理期】间单方面违反协议】内容、人为设置【障碍导致处理工作无!法进行的
— ,(六)?保修责?任单位按照同意处理!。协议:对质量问题处理完】成,。后投诉人无》正当理?由拒不参加共同验】收,或者不在相关—验收材料上签字的
! (七《)投:诉人与保修责—任单位就维修—处理方案《、内容、方式、时】限或者是否邀请【检测:、鉴:定机构或者选—择,确定检测、鉴—定机构等投诉—有,关事项?存在分歧经投—诉,办理机构组织召【开调解会议两次【会议后仍无法—。达成:一致的
(八】)按:照本办法第二十【。条第二款规定投诉】。人要求进行检测【鉴定但是拒不垫付】相关检测鉴定—费,用造成?无法进行检测—鉴定的
》 (九)投》诉事:项,已经处理《完毕并已经验收【合格的
《。。 :(十)其他依法可】以终止的情》形,
第二十七条 ! 投诉人对投诉【办理机构终止处理投!诉的:。书面通知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!或者不签字的投诉办!理,机构可?以将相关《事实形成书面材料说!明并由投《。诉办理机构具体【工作人员和》主要负责《人签字作为终止处理!。的档案?存档
第二十八!条 投诉》人对投诉办理机【构有关?。投诉:处理程序、结果等不!服的:。可,以依法申请行—政复议?或,行政诉讼
第】二十九条 投诉】办理机?构调查核实中发【现被投诉的》建设工程质》量问题违反工—程质量?方面法律法规的【应当建?议有:关住建主管部门对】责,。任主体依法予以【行政处罚
—
第五章《 工程质》量投:诉工作管理机制【
: 第:三十条 《 各级投诉办理机构!应当确定至》少一:人为本机构负责工】程质量投《诉的具体工作人【员明确联系电话、】。邮箱地址
【。第三十一条 依】据权限由下级—投诉:办理机?构办理的投诉事【项上级投诉办理机构!应交办下《级机构?处理(填写附件8)!并,应按:照时限督促》下级投诉办》理机构及时处理上】报处:理结:果
市(—地)投诉办》理机构有下》列行为?之一的省住建—主管部门投诉办理】机构可以采取—以下督促《措施(填《写附:件9)?
(一)—未及:时确认责任方—或者未及时督促责任!方处理?质量问题、》上报有关资料的【可以:电话督?促办理
》 (二?)对投诉事项不【处理或者对投—诉事项处理超过时】限要求?且未说?。明情:况的可?以下发省住建主管部!门文件?督促办理
— 第:三,十二:条 各《市(地?)住建主《。。管部门投诉办理【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本!行政区工程》质量投诉工》作情况向省住建【主,管部:门投:诉办理机构报告
】 报告主要内容包!括
(一)报】告期内投诉事—项的受理和处理情】况
(二—)报:告期内处理上级部】门交办投诉事项的】处理情况
》 :(三)报《告期内有关工—程质:。量投:。。诉工作总结和下一步!工作打算
》 第三十三—条 省住建主管】部,门投诉?办理:机构应?当定期汇总各地【工程质?量投:诉,。工作:情,况并向全省通报【
?第三十?四,条 省住建主【管部门投诉办理机】构应当定期》组织全省负责工程】质量投诉《工作人员召开—会议交流学习总结】工,作经验
》 第三?十五条 》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!处理:过程中发现》建设单位及相关【保,修责任单位存—在下列行为之—。一的投诉办理机构】应当对相关》单位予?以通报批《评、公开曝光;或建!议住建主管部门记不!良行为记录》、依法给予行政【处罚
《。 (一?)对投诉办理机构】的调查核实不予配合!的
(二—。)事:实,清楚、责《任明确拒不履行【房,屋保:修责:任,、故意推诿拖—延的
(三)对!存,在较大争《议或者对于涉及工程!主体结构安全—和主要?。使用功能《的,质量:问题在分析》原因、提出方—案、组?织委托?检测鉴定、验—算、加固设计、专家!论证及参加验收等】过程中推脱责任、】态度消极《、,敷衍:了事、故意》拖延的
—(四:)已:签署:同意处理协》议在实际处理过【程中不严格执行协议!内容存在《故意偷工减料、缺】项漏项、只》做表面?工程等行为导致【无法通过《验收或者投诉反【映质量问《题重复出现的—
,。 (五)无故拖延!未能在规定时限内】完成质量问题—处理的
—(,六)未能《在规定时限内向投诉!办理机构报送本办】法规定的相关资料】的或报送相关资料】与实际?情况不?符存在弄虚作假行】。为经投诉《人再次反《映投诉办理》机构:核查属实的
【 (七?)其它应当给予批】评和信?用惩戒的行》为
第三十【六条 《。质量投?诉处理完毕后—投诉办理机构应当】及时将相关材料进】行归档保《存一:般质量问题投诉【处理档?案,保存期?为五年;涉及工程】结构主体安全和主要!使,用功能质量问题的】投诉:处理档案应当—长期保存
第三!。十,七条 《投诉办理机构—应当:加强:。信息:化建:设建立并完善工程】质量投诉网络受【理和:处理系统
—
第六?章 附则
第!三十:。。八条: 投诉办理机构工!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中!应当恪?。尽职守秉公办—事查明事《实妥善处理
第!三,十九条 对—于投诉人无》。理缠访、闹访、扰乱!。社,会治安?和机关办《公秩序的投诉—办理机构可根据信访!条例的?。相关规定《报有关部门处理
】 第四十条— 投:诉办理?机构工作人员未按有!关,规定受理《、调查处理投诉事宜!玩忽职守、滥用职】权、徇私舞弊或【。故意推诿、敷衍【。、拖延造成严重【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!处分;构成犯—。罪的移交司法机关】追究:刑事责?任,
第《四十一条 —各,市(地)住建主管部!门可以根据本—。办法制?定具体实施细则
】 第?四十二?条 本办法由【。黑龙江省住建厅负】责,解释自?发,布之日起实施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