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!理办法(暂行)【
第一》章 ?总 则《
, 第一条 为】规范我省建设—工程质量《投诉:管理工作《维护国家利》益,、社会公共利益以】及,质量投诉各方当【事人的合法权益依】据建设工程质量管】理条例、《信访条例、黑—。龙江省建设工程【质量监督管理条【例、房?屋建筑工程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!规定结?合我:。省实:。际制定本《办法
? , 第:二条 本办—法所称建设工—程质量投诉》是指公民、法人【或其他组织(简称】投诉人)《通过来访、信—函、电话、电子【邮件:等形式向住建—主管部门反映—工程:实体质量问题提出投!诉请求?依,法由有关单位—处理的活动
第!三条 我省行政】区域:内新建?、,改建、扩建的房屋建!筑和:市政基础设施工【程在建设过》程中和保修期内发】生的工程质量—投诉适用本》办,法,
第四条 建!设,。工程质量保》修范围、保》修,期、:。保修起始日》及保:修责任?。按建设工程》质量管理条例—和施工合同、商品房!买卖合同的约—定执行?
第五条 】省住建主管部门负责!全省建设工》。程质量投诉监—。督管理工作各市【(,地)、县(市、【区)住?建主管部门负责【本行:。政区内的建设工【程,质量投诉监督—。管理工作
【省建设工《程质:量监督?管理总站具体负责】。全省建?设工程质量投诉办】理工:。。作,各市(?地)、县(》市、区)建设工程】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具!体负责本《行政区内建设工【程质量投诉办—理工作
》 ,第六条?。 各:级建设工《程质量投诉办理机】构(以下简称投【诉办理机构》)应当在办公场所】明示工程质》量投诉办《理程:序和规?定通过媒体》向社会公布通讯地】址、受理《电话和?电子信箱
第七!。条 建设工程质量】投诉:监督:管理工?。作坚持“属地管【理、分级负责依法办!理、客?观公正”的原则
】 第八条 从事!建设工?程质量投诉监—督管理工作人员与投!诉事项有《利,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!避
《第二章? 投诉办理机构职!责
第九条 省!。建设:工程质量投诉办理】。机构主要职责
【 (一)》根据国家、省有【关工程质量的法【律、法规、规章及】相关规定研究、【规范全?省建设工程》质量投诉《管理工作
【(二)指导、监【督全省?建设工程质量投诉】。。管理工作依》照权力清《单和责任《清单受理工程质量投!诉事项
》 (三)《对上级机关交办的质!量投诉事《项移交工程所在【市(:地)投诉办》理机构处《。理并在规《。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!反馈投诉事》项处理?结,果
(》四)协调《、处理投诉人对市(!地):处理意见《。有异议的质量—投诉
(五)】掌,握全:省建设工程质—量投诉动态及时【。向主管部《门汇报?建设工?程质量投《诉管理工作》情况
? 第?十条 市》(地)建设工程质】。量投诉办理机构主要!职责
》(一:)根:据省:。有关工?程质量的法律、【法,。规、规章及相—关规定研《究、规范建》设工程质量投—诉管:。理工作
(二】)依照权限受理、协!调解决行政区—内的建设工程质【量投:诉,
(《三)承办上》。级机关交办的质【。量投诉事项并—在规定时《限内:向上级机关反馈投诉!事项处理结果—
(四)—指导和监《督所属县(市、区)!投诉办理机构—工作:
(五)协调】处理投?诉人对所属县(【市、区)协调处【理意见有异》议的质量《投诉
(六【)掌握?、汇总和上报行政区!内建设工程质量投】诉管理工作情况【
, 第十一》条 县(》市、区)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办!理,机构主要职责
】 (一)根据省有】关,工程质量的法律【、,法规、规章》。及相关规定规范【建设工?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!。。
(二)依【照,权限受理、协—调解决行政区—内的建设工程质【量投诉
(三)!承办上级机》关交办的投诉事项】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上!级机关反馈投诉【事项处理结果—
(四)—掌,握,、汇总和上报行政】区域:内建设工程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】情况
第—三章 工》程质量保修责任【单位和投诉》人责任义务》
, 第十二》条 建《设单位承担工—程质量首要责任是】质量问题保修—。处理:的牵头单《位依法承担质量【保修责?任,应当组织施工单【位,等保修责任》单位对质量问题【进行分析、》论证提出处理方案】。并,严,格,按照处理《方案实施被》。投诉工程存在—严重质量问题可【能,危及人身《财产:安全的建《设单位?及相:关保修责任》单位应当采》。取避险?措施
? 建设单位分【立、:合并发生变更的保修!责任由变《更后:的单位承担
】第十三条 施工单】位应当依法履行保修!责,任,按照保修范围、保修!期,限,做好保修工作依【法对建设单位承【担质量保《修责任
《 第十四条 监理!。单位、设计单位应当!积极配合做》好,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依!法履行质量主体责】任对于涉及工程【主体:结构安?。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!质,量问题监理》、设计单《位应当积《极参:与,分析质量问题成【因提:出合理维修建—议不得推诿、拖延监!理单位应当》对质量问题处—理,施工过程实》施监理
—第十:五条 ? ,投诉人采取走访【形式提出投》诉的应当到当地【。投诉办理机构—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!质量投?诉登记并提供身【份证原件及》质量:。问题相关证明资【料投诉人通过信函、!电子邮件、》电话等其它方式进】。行投诉的应当补办质!量投诉登记》同一建设《项目多人采用—走访形式投诉的应当!推选代表代》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!
, 第十六条 】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!行投诉的《代理人?应当向投《诉办理机构出—具授:权委托书及委—托人、代《。理人身份证
— 第十《七,条, 投诉人在质量投!诉过程中应》当,遵守法律《、法规不得》损害国家、》社,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!他组织或公民的合法!。权利自觉维护社【会,公共秩序不》。得有下列行为
【 (一) —在,投,诉办理机构办—公场所及周边—非法:聚集围堵、冲—击办公场所》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!塞、:阻断交通的
】。(二)携《带危:险物品、管制器具的!
(三)侮辱、!殴打、威《胁投诉办理机构工】作人员或者非法限】制他人人身自—由的
(四)在!投诉管理机》构接待场《。所滞留、《。滋事或者将生活不】。能自理的《人弃留在接》待场所?的,
, (五) 煽动】、串联、胁迫、【以财物诱使、幕后操!纵他人投《诉或者以质量投诉】为名借机敛》财的
(六)】利用:媒体传播与投诉事项!相,关,的虚假信息的 【
(《七)扰乱公共秩【序、妨害国家—。。和公共?安全:的其他行为
—
第四《章 工程质量投】诉,处理工作程序和【规,定,
第十》八条 ? 投诉办理机—。构对所有《工程质量投诉均应进!行登记(填写附【件1)
(一】)对于不符》合受理条件》。的质量投《诉投诉办理》机构应?。当在3?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!说明不?予受理?理由:并将登记表予以单独!存档:
: (二)对于符合受!理条件?的,质,量投诉投《诉办理机构应当【。在3个工作日—内,向投诉?人核发受理通—知书(填写附件2)!
(《三)有关部门—交办的质量投诉投诉!办理机构应当—按照:。本办法规定》的程:序,。进行处理并在—规定期限内向交办】部门回复办理结果】(填写附件3—。)
第十九条】 投诉办理机【构受理?投诉后应当在5个】工,作日内?开,始组织人员调—查
(一—)事实?清楚、责任明确能】够确:定,属于工程保》修责任单位责任的投!诉办理机构在15】。个工作日内责成建设!单位组?织相关保修责—任单位提出处理【。方案进行处理(【填,写附:件4)
《。 , (二)投诉问题属!于下列情形之一【的投诉?办理:机构应当在15个】工作日内组织人【员实:地调查核实并召开】涉及投诉问题的建】设单位及相》关保修责《任单位、投》诉人参?加的协调会确认责任!方(:填写附?件5)?属于工程保修责【任单位责《任的由投诉办—理,机构:责成建设单》位组织相关保修责任!单位提出《。处理方?案限期处理
】。1、:事实需要进》一步核实、责任【需要进?一步明确的
2!、不能够确定处【理方案的
3、!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!使用功能的
— 4、《投诉双?方对有?。。关责任确定》争议较大《的
(三)】需要:重新检测或鉴定【才能确认责任方【的由投?诉办理机构协调【投诉双方确》定检测或鉴定机构进!行检测?、鉴定再根据检测、!鉴定结果依据—上,款规定?进行处理
【本办法中“责任【方”由投《诉办理?机构依据有关合【法有效材料》或检测、鉴定结果组!织相关人员论证【进行:判定
? :第二十?条 投?诉办理机构或者【建设:。单位及?相,关保:。修责任单位》认为需要进行—检测、鉴定的其【检测、鉴定》。及聘请专家费用【由保修责任》。单位先行垫付最【终由责任方承担保修!责任单位拒不垫付相!。关费用视为不履【行保修责任》
投诉人对下】列情形之一有—异议、认为需要进行!重新检测鉴定的投诉!人可:以先行垫《付费用进行》检测、鉴定垫—付费用最终》由责任方承担
!(一)已有》检测鉴定《报告的
(二)!不需要检测、鉴定已!能确:定质量问题产生原因!的
第二十一条! 质量问题处理】完毕后建《设,单位及相关保修责】。。任单位应当同投诉】人对质?。量问题处理情况共同!进行验收并形成双方!确认通过验收的书面!材料:;对于?涉,及工程主体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】用功能的质量问题】建设单位及》。相关保修《责任单位还应当组】织原相关责任主【体会同投《诉人对质量问题处】理,情况进行验收并形】。成相关方确认—通过验收的书面【材料(填写》附件6)
【第二十二条 质】。量,问题处理验》收通过后建设—单位及相关保—修责任单位应当在】5个工作日内—将,质量问题处理—的相:关资料整理》归档报送投诉—办理机构
【第二:十三条 》投诉事?项属于下列情形之】一,。的投诉办理机构【不予受理
(】一)不具实》名或匿名投诉的
! (二)与所投【诉的房屋建筑—。、市政基础设施产】权,无权属关系且未受】产权所有人委—托等:非利害?相,关,人投:诉的:
(三》)不属于工程项目建!设,。单位发包范围因用户!自行改造、装修、使!用不当产生质量问】题对投诉人》产生:影响而进行投诉的】。
(四)超过】保修期?或不属于保修范【围的
(五【)除消除质量—问题外附带》。提出退房、经济赔偿!等其它诉求》的,
(六)质量】问题由不可抗力造成!的
(七—)质量投诉事项未向!工程所在《地投:诉办理机构投诉而越!级投诉的
(八!),投诉事项《已经受理或》。正在办?理投诉人在规定【期限内向受理、办理!。。机关或上级机关就】同一事项再次投诉的!
(九)—投诉办理《机构已经《就投诉事项做出【处理并出具书面终止!处理意见的
(!十)对已经或者应】当,通过行政复议、仲裁!、诉讼等法定—途径解决的
】(,十一:)其它依法不属【。于受理范围的—投诉
第二十四!条 对《。于不属于《本办法第二十—三条规定受理范围的!投诉办理机构—。应当告知《投诉人通过》下列渠道或方式处】理
(一)属于!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!(一)至(三)款】范畴的可以向—住建主管《部门:。行政执法机构反映】依照有关规定进【行处理;《
: (二)属于—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!(四)款范》畴,的可以向产权单位、!业主委?员会:或者:物业管?理单:位反:。映依照有关规定进行!处理;
》。 (三?)属:于本办法第二十【三条第(五)款【范畴的?可以通?过仲裁、《诉,讼等途径处理
!第,。。二十五条《 投诉办理机构应!当自:受理质量投诉之日】起6:0 :日内处理完毕情【况复杂不能在规定】。期限内处理完毕的】经本级投《诉办理机构负责人批!准可:以适当延长并告知】投,诉人:以及工程建设—单位及相关保修【责任单位但是延长】期限最多不超过3】。0日法?律、法规、规章另】有规定的从其规【定,
第二十六条 !。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!符合:下列情况之一的投】诉办理机构应—当终止处理并书面通!知投诉人(填写附件!7)
? (一)投诉人】撤回投?诉,申请的?
(二)投诉事!项在处理过程中【进入:仲裁、诉讼程序【或者因其它原因移交!其他相关《部门处理的
【 (三)经调查【核实、检测》鉴定或者分》析,论证:投诉反映《质量:问题不?实,的
(四)质量!。。问题事实《清楚、责任明确【或者经?设计:验算、检测鉴定【、分析论证、—加固:设计:等提出合理》。方案后投诉人无正】当理由拒不同意处理!方案或者拒不在【。同意:处理协议上签字【。的
(五—)投诉?人和保修《责任单?位已签署同意处理协!议但投?诉人在?保修责任《单位实施处理期【间单方面违反协议内!容、人?为设置障《碍导致处理工—作无法进行的
【 (六《)保修责任单位【按照同?意处理协议对—质量问题处理—完成后投诉人—无正当理由》拒不参加《。共同验收或者不【在相:关验:收材料上签字的【
(七)投【诉人与保修》责任单?位,就维:修处理方《案、:内容、方式》、时限或者是—否邀请检测、—鉴定机构或者—选择确定检》测、鉴定《机构等投诉有关事项!存在分歧经投诉【。办理机构组织—召开调解会议两次】会议后仍无法达【成一致的
(】八):按照本办《法第:二十条第《二款规定《投诉人要求进—。行检测鉴定》但,是拒:不垫付相关检—测,鉴定费用造成无【法进行检测鉴—定的
(—九)投诉事项已经处!理完毕?并已经验收合格的】
, (十)其他依法!可以终止《的情:形
第二十七】条, 投诉人对—投,诉办:理机构终止处理【投诉的书面通知【无正当理《由拒不接《受或者不签字的投诉!办理机构可》以将相关《事实形成《书面:材料说?明并由投诉办理机构!具体工作人员—和主要负责》人签字作《为终止处理的—档案存?档
? 第二十八条 投!诉人对投诉》办理机构有关投【诉处理程序、结果】等不:服的可以依法申请】行政复议或行政【诉讼
第二十】九条 投诉—办理机构调查核【实中发?。现被投诉的建—。设工程质量问题违】反工程?质量方面《法律法?规的应当建议有关】住建主管部门对【责任主体依法予以】行政处罚
【第五章 》工程:质,量投诉?工作管理机》制
《第,三十条 》各级投诉办》理机构应当确定至】少一人为本机构负】责工程质《量,投,诉的具?体工作人《员明确联《系电话、邮箱地址】
第三十—一条 依》据权:限由下级投诉办【。理机构?办理的投诉事—项上级?投,诉办理?机,构,应交办下级机构处】理(填写附》件8)并《应按:照时限督促下级投诉!办理机构《及时处理上报—处理结果
市】(地)?投诉:办理机构有下列【。行为:之一的省住》建主:管,部门投诉办理机构】可以采取以下—。。督促措施(填写附】件9)
(一)!。未及时?确认责任《方或者未及时督促】责任:方处理质量问题【、上报有关资—料的:可以电?话督促办理
】(二)对《投诉事项《不处理或者对投诉事!项处:理超过时限要求且未!说明情况的可以下发!省住:建主管部门文件督】促办理
第【三十二条 —各市(地)》住建主管《部门投诉办理机构】应,当每半年将》本行政区工》程,质量投诉工》作情况向《省住建主《管部:门,投诉办?理机构报告
】报告主要内》容,包括
(一)】。报告:期内投诉事项的受理!和,处,理情况
(二)!报告期内处理上级】部门交办投诉—事项的处理情况
】 (三)》报告期内有关工程质!量,投诉工作总结和下一!步工作打《算,
?第,三十三条《 省住建主—管部门投《诉办:理机构?应当定期汇总—各地工程质》量,投诉工作情况并【向全省通报
第!三十四条 》 省:住,。建主管部门投诉【办理机构应当定【期,组,织全省负责》工程质量投诉工【作人员召《开会议交《流学习总《结工作经验
第!三十五条 》 在建设工程—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!发,现建设单《位及相关保》修责任单位存在下列!。行为之一的投诉办】理,机构应当《对相关单位予以通】报批评、公开曝【光;或建议》住建主管部门记【不良行为记录—、依法?。给予行?。政处:罚
? (一)对投诉【办理机构的》调查:核实不?予配合的
(】二)事?实清楚、责任—明确拒不履》行房屋保修责任【。、故:意推诿拖《延的
(三【)对存在较大—争议或者对于涉【及工程主《体结构安全和主【要使: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在!分析原因《、提出方《案、组织委托检测鉴!定、验算、》加固设计、专家论】。证及参加验》收等过?程中推脱责任、态度!消极、敷《衍了事?。、故意拖《延的
(—四,)已签署同意处理协!议在实?际处理过程中不严格!。执行协议内容—存在故意偷》工减料、《缺项漏?项、只?做表面工《程等行为导致—无法:通过验收或者投诉】反,映质量问题重复出】现的
(五)无!故拖延?。。未能在规定时限内】完成质量问题处理的!
(六)未【能在规定时限内向投!诉办理?机构:报送本?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!的或报送相关—。资料与?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弄!虚作假行为经投【诉人再次反映投诉】办理机构核查—属实的
—(七)?其它应当给》予批评和信用—惩戒的行为》
?。第,三十六条 —质,量投:诉处理完毕后投诉】办理机构应当—及时:。将相关材料》。。进行归?档保存一般质量问】题投:诉处:理档案保《存期为五年》;涉及工程结构【主体安?全和主要使用—功能质量问题的【投诉:。处理档案应》当长期保存
】第三十七《条 : 投诉办《理机构应当》加强信息《化建设建立并—完善工程《质量投诉网络受【理和处理系统
】
第六章 附【则,
第三十八条】 , 投诉办《理机构工作人—员在处理投诉中【应当恪尽职守—秉公办事查》明事:实妥善处理
】第三十九《条 对于投诉人无!理缠访、《闹访、扰《乱社会治安和机关办!。公秩序的投诉办理机!构,可根据信访条例【的相: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处!理
第》四十条 投》诉办理?机构工作《人员未按《有关规定受理、【调查处理《投,诉事宜玩《忽职守、滥》用职权、徇》。私舞弊或《故,意推诿、敷》衍、拖?延造:成严重后果的依【法给予行政处分;】构,成犯罪的移交司【法机关追究刑事【责任
第—四十一?条 各《市(地)住建主管】。部门可以根据—本办法制《定具体实施细则【
?第四十二条 本办!法由黑龙江》省住建厅负责解释】自发布之日》起实施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