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:江省建设工程质【量,投,诉管理办法(暂行)!
?第一章 总 】则
: 第一条 【为规范我省建设【工程质?。量,投,诉管理工作维护国】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!益以及质量》投诉各方当事人的合!法权益?依,据建设工《程质:。量管理条例、信【访条例、黑》龙,江省:建设工程质》量监督管理条—例、房屋建筑工程】质量保修办法等有】关规定?。结合我省实际制【定,本,办法
第二条 ! 本办法所称—建设工程质量投诉】。是指公?民、法?人或其他组织—(简称投诉》人)通过《来访、信函》、电话?、,电子邮件等》形式向住建》主管部门反映工【。程,实体质量问题提【出投诉请《求依法由有关单位处!理的活动
【第三条? 我省行政—区域内新建、改建】、,扩建的?房屋建筑和市—政基础设施工程在】建设过程中和保修】。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!投诉适用《本办法
第四条! 建设工程质【量保修范围、保修期!、保修起始日及保】。修责任?按建设工程质量管】理,条例和施工合—同、商品《房买卖?合同的约定执行
! 第五条 省【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全!省,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】监,督管理?工作:各市:(地)?、县(市、区—)住建主管部门负责!。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!。程质量投诉监督【管理工作
【省建设工程质—量监督?管理总站具》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!质,量投诉办理工作各】市(地)、》县(市、区)建设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!构具体负责本行政】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投!诉办:理工作?
:。 第六条 各级【。建,设工程质《量投诉办《理机构(以下简【。称投诉办理机构)】应当在办公场—所,明示工程质量投【诉办理?程序和?规定通过媒体向社】。会公布?通讯地址、受理电】话和电子《信箱
第七条】 建设工程质量【投诉监督管理工作坚!持“属?地管理、分级负责】依法办理、客观公正!。”的原则
— 第:八条 从事建设】工程质?量投诉监《督管理工作人员与投!诉事项有利害关系】。的应当依法回—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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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投诉!办理机构职责
】 第九条 省—建设:工程质量投诉办理机!构主要职责
— (一)》根据国家、省有关工!程质量的法律、【法规、?规章及相关》规定:。研究、规范全省建设!工程质量《投,诉管理工作
】(二)指《导、监督全》。省建设?工程:质,量投诉?管理工作依照权力】清单和责任》清单:受理工程《质量:投诉:事项
(三)对!上级:机关交办的质量【投诉事项移》。交工程所在》市,(,地)投诉办理机构处!理,并在规定《时限内向《上,级机关反馈》投诉事项处》理结果?
, (四)协调、】处理投诉人对市(地!)处理?意,见有异?议的质量投》诉
(》五)掌握全省建设工!程质量投诉动—态及时向主管—部门:汇报建设《工程质?量投诉?。管理工作情况
【 第十《条 市《(地:)建设工程》质量投诉《办理机构主要职责
! (一)根据省】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!、法规、规章—及相关规定》研究、?规范建设工程—质量投诉管理工作】
, (二)依—照权限受理、协调】解决行政《区内的?建设工?程质量投诉》
(三)承办上!级,机关交办的》质量投诉事项并【在,规定时限内向—上级机?关反馈投诉事项处理!结果
(四)指!导和监督所属—县(市、区》)投诉办理机构【工作
? (五)协调【处理投诉人对—。所属:县(市、区)协调】处理意见有异议【的质量投诉
(!六,)掌握?、汇总和《上报行政区内建【设,工程质量投诉管理】工,作情况
》。 第十一《。条 县(市、区)!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办!理机构主要》职责
(一【)根据?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!律、法规、》规章及?相关规定规范建设】工程质量投》诉管理工作
】(二)依照权限受理!。。、协调解决》行政区?内,的建设工程》质量投诉
》 (三)》承办上级机》关交办的投诉—事项并在《规定时限《内向上级机》关反馈投诉事—项处理结果
【 (四)掌》握、汇?总和上报行》政区域内建设工程】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情!况
《第三章 工—程质量保修》责任单位和投诉人】责任义务
第】十二条 建设单位!承担:工,程质量首要责任【是质量问题》保修处理的牵头单位!依法承担《质量:保修责任《应当组织《施工单位等保—修责任单位对—质量问题《。。进行分析《、论证提出处理方案!并严格按《照处理?方案实施被》投,诉工:程存在严重质量【问,。题可能危及人身财产!安全的?建设单位及相关【保修责任单位应当采!取避险措施》
?建设单位分》立、合并发生变【更的保修责》任,由变:更后的单《位承担
第【。十三条 施工—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保!修,责,任按:照,保修范围、保修期】限做好保修工作依】法对建设单》位承担质量保修【责任
》第十四条 》监,理,单位:、设计单位应当【积极配合做好质【量投诉处理》。工作依法履行质【量主体责任》对于涉及工程—主体结构安全—和主:要使用功能的质量】。问,题监理、设计单位】应当积极参与分析质!量问题成因提出合】理维修建议不得【。推,诿、拖?延监理单位应—当对质量问》题处理施工过程实施!监,理
《。第,。十五条 投诉人】。采取走访《。形,式提出投《诉的应当到》当地投诉办理机构】指定的接《待场所进行质量【投诉登?。记并提供《。身份证?原件及质量问题相】关证:明资:料投诉人通过信函、!电子邮件、电话等其!它方式进行投诉的应!当补办质量投—诉登记同一建设项目!多人采用《走访形?式投诉的应当推选】代表代表《人数不得超过—3人
第十【六条 投》诉,。人委托代理人—进行投诉的》代理人应当向投诉】办理机构出具—授权委托书及委托】人、代理人身份证】
第十七条 】 投诉人在质量【投诉过?程,中应当遵《。守法律、法规—不,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!集体的利益和—其他:。组织或公民的合法权!利自:。觉,维,护,。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有!下列行为
— (一?) 在投诉办理机构!办公场所及周边非】。法聚集围堵、冲击】办公场所拦截—公务车?辆或者?堵塞、阻断交通的
! :(二)携带危—。险物品?、管制?器具:的
(三—)侮辱、殴打、【威,胁投诉办理机构工】作人员或者非法限】制,他人人身自由的
】 (四)在投诉】管理机?构接待场所滞留【、滋事或者将—生活不能自理的人】。弃留在接待》场所的?
(五)— 煽动、串联—、胁迫、以财物诱使!、,幕后操纵他》人投诉或者以质【量投诉为《。名借机敛财的—
(《六)利?用媒体传播与投诉】事项相关的虚假信息!的
? (七)》。扰乱公共秩》序、妨害国家和公】共安全的其他行为】
第《四章 ?。 ,工,程质量投诉》处理工作《。程序和规定》
?第,十八条 投诉【办理机?构对所有工程质量】投诉均应进》行登记(填写—。。附,件1)
(一】)对于不《符,合受理条件的—质量投诉投》诉办理机《构应当在《3个工?作日内向投诉人说明!不予受理理》由并将登记表予【以单独存档
— ,。 ,。(二)对于符合受理!条件的质量》投诉投诉《办理机构应当在3】个工作日内向—。投诉人核发受—理通知书(填写附件!2)
(三【)有关部《门交办的质量投【。诉投诉办理机构应当!按照本?办法规定的程—序进行处理》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交!办部门?。回复办?理结果?(填写附件3—)
《第十九条 投【诉办理机构受—理,投诉后应当》在5个工作》日内开始组织人【员调查
(【。一)事实清楚、【责,任明确能够确定属】于工程保修》。责任单位责任—的投:诉办理机《构在15个工作日】内责成建设单位【组织:相关保修责任单位提!出,处理方案进行处【理(填写《附件4)《
(二》)投诉问题属于下】列情:形之一的投诉—办理机构应当在【。15个工作日内组】织人员实地调查【核实并?。召开涉及投诉—问,题的建设单》位及相关《保,修责:。任单位?。、投诉人参加的协调!。会确认责任方(【填写附件5》)属于工程保修责】任单位责任的由【投诉办理机构责成】建设:单位组织相关—。保修责任单位提【出处理?。方案:限期处理
【。1、事实需要进【一步核实《。、责任?需要进一步明—确的:
, :2、不能够确定处理!方案的
3、涉!及,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!功能的?
4、投—。诉双方对有关责任】确定争议较大的【
(三)【需要重新检》测或鉴?定才能确认责任【方的:由投诉?办理机构协调投诉双!方确定检测或鉴定】机构进行检测、鉴】定再:根据检测、鉴—定结果依据》上款规定进行处【理
本办—法中“责任方”由】投诉办理机构依【据有关合《法有效?材料或检测、鉴【定结果组织相关人员!。论证进?行判定
—第二十条 投诉办理!机构或者《建设单位及相—关保修责任单位认为!需要进行检测—、鉴定的其检测、】鉴定及聘请专家费】用由保修责任单位先!。行垫付最终由责任】方承担保修》责任单?位拒不垫付相关【费用视为《不履:行保修责任》。
, 投诉《人对下列情形之一】。有异议、认》为需要进行重新【检测:鉴定的?投诉:人可:以先行垫付费用进行!检测:、鉴:定垫付费用最终由责!任方承担
【(一)?已有检测鉴定报告】的
? (二?)不需要检测—、鉴定已《能确:。定质量问题产生原因!的
: 第二十》一条 质量—问,题处理?完,毕后:建设:单位及相关保修责】任单位应当同投【诉人对质量问题处】理情况共同进—行验收并《形成双方确》认通过验《收的书面材料;【对于涉?及工程主体》结构安?全和主要使用—功能的质量问题建设!单位及相关保—修责任单位还应当】组织原相关责任主体!会同投诉人对质量】问题处理情况进行验!收并形成相关方确】。认通过验收的书面材!料(填写附件6)
! 第二十二—条 质量问题处】理验收通《过后建设单位及相】关保修责任单位应】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!。。质量问题处理的相关!资,料整理归档报送投诉!办理机构
— 第二十《三条 投》。。诉事项属于下列情形!之一的?投诉办理机构不予受!理
(》一):不具实名或匿名投】诉的
(二)与!所投诉?。的房屋建筑》、市政基础设施【产权无权属关系【且未:受产权?所有:人,委托等?非利害相关人投诉的!。
(三)不属于!工程:项目建设单》位发包范围因用【户自行改造》、装修、使用—不当:产生质量问题—对投:诉人产生影响—而进:行投:诉的
? (四)超过保】修期或不属于保【修范围的
(五!)除消除质》量,问题外?附带提出退房—、经济赔偿等其【它诉求的
(六!。)质量问题由不可】抗力:造,成的
? (七)质量投】诉事项未向工—程所在地投诉办理】机构投诉而越级【投诉的?
(八》)投诉事《。项已经受理或正在】办理投?诉人在规定期—限内向受《理、办理机关或上级!机关就同一事项再次!投诉:的
(九)【投诉办理机构已【经就投诉事项做出】处理并?出具书面《终止处理意见的
】 (十)》对已经或《者应当通过行政【。复议、仲裁、诉讼等!法定:途径解?。决,的
(十一【)其它依《法不属?于受理?范围的投《。诉
? 第二十四条 】对于不属于本办法】第二十三条规—定受理范围的投诉】办理机构应当告【知投诉人通过下列】渠道或方式处—理
(一)属】于本办法第二十【三条第(《一)至(三)款【范畴的可《以,向住:。建主管部门行政执法!机构反映依照有【关规定进《行处:理,。;
(二)【属于本办《法第二?。。十三条第(四)【款范畴的可以—向,产,权单位、业》主委员会《或者:物业管?理单位反映依照有】关规定进行处理;
! (三)属—于本办法第》。二十三条第(—五)款范畴的可以】通过仲裁、诉讼等】途径处?理
第》二十五条 》 投诉办理机构应】当自受理质量投诉】之日起60 日内】处理完毕情况—复杂不能在》规定期限内》处理完毕的经本级】投,诉办理机构负责人】批准可?以,适当延长《并告知?投诉人以及工程建】设单位及相关保【修,责任单位但是延长期!限最多不超过3【0日法律、》法规、规章另有规】定的:从其:规定
第二十】六条 《。建设:工程:质量投?诉符合下列情—况之一?的,投诉办?理机构应当终止处】理并书面通知投诉】人(:填,写附件7)
】。(一)投诉》人撤回投诉》申请的
—(二)?投诉事项《在处理过程中进入仲!裁、诉讼程序或【者因其它原》因移交?其他相关部门处【理的
? (三《)经调查核实、检】测,鉴定或者分析论【证投诉反映质—量问:题不实的
—。 (四)《质量问题事实—清楚、?责任明?确或者经《设计验算、》检测鉴定《、,分析论证、加固【设计等提出》合理方案后》投诉人无正当—理由拒不同意—处理:方案或者拒不在同意!处理:。协议:上签字的
(五!)投诉人和保修【责任单位已签署同】意处理协议但—投诉人在《保修责任单位实施处!理期间单方》。面,违反协议内》。容、人为设置—障碍:导致处理工》作无法进行》的,
(《六)保?修责:任单:位,按照同意处理协【。议对质量问题处理】。。完成后投诉人无【正,当理由拒不参加【共同:验收或者不在相关验!收材料上签字的
! (七)投诉人【与保修责《任单位?就维修处理方案、】内,容、方式、时限或】者是:否邀请?检测、鉴定机构或】者选择确《定检测?、鉴定机构等投诉有!关,事,项存:在分歧经投诉办理机!。构组织召《开调解会议两次会】议后仍无法》达成一致的
(!八)按照本办法第】。二,十条第二款规定【。投诉人要求进—行检测?鉴,定但是?拒不垫?付相关检测鉴定费用!造成无法进》行,检测鉴定的
】(九)投诉事项已】经,处理完毕并已—经验收合格的
!(十)其他》依,法可以终止的情形
! 第二《十七条 投诉【人对投诉《办,理机构终止处理【投诉的书面通知无】正当理由拒不接【受或者不签字的【。投诉:办理机?构可以将《相关事实形成书面材!料说明并由投诉办理!机构具?体工:作,人,员,和主要负责人签字】作,为终止处《。理的档案《存档
? 第二十八条 !投诉:人对投诉《办理机构有关投【诉处理?程序、结果》等不:服的可以《。依法申?请行政?复议或行政诉—讼
第》二十九?条 投诉办理【机构调查核》实中发现《被投诉?。的建设工程》。质,量问题违反工程质量!方面法律《法规的应当建议有关!住建主管部》门对责任主体依法】予以行政《处罚
?
第五章 【。工程质量投诉—工作管理机制
!第三十条 各【级投诉办理机构【应当确定至少—一人:为本机构负责工程质!量投诉的具体工【作人员明确联系【。。电话、邮箱地址
! 第三十一》。条 依据》权限由下级》投诉办理机构办理】的投诉事《项上:级投诉办理机构【。应交办下级机构处理!(填写附件8)并】应按:照时限督促下级投】诉办:。理机构及时处理上】报处理结果
】市(地)投诉办【理机构有下列行为】之,一的省?住建主?管部门投诉办—理机构可以采—取以下督促措施(】填写附件9)—
, (?一)未及《时确认责任方—或者未?及时督促《。责任:方处理质《量问题?、上报有《关资料的可以电话督!促办理
(二)!对投诉事项不处理或!。者对投诉事项处理超!过时限要求且未说明!情况的可以下—发,省住建主《管部门文件督促办理!
?第三:十,二条 各市(地】)住建主管部门投诉!办理: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本!行政区工程》质量:投诉工作《情况向省住建主管】部门投诉办理机【构报:告
?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!
?(一)报《告期内投诉事—项的受?理和:处理情况
》 (二)报告期】内处理上级部—门交办?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!
(三)报【告期内有关工程质】。量投诉?工作总结《和下一步工作打算
! 第三十》三条 ? 省住建主管—部门投诉办理机【。构应:当定期汇总各地【工程质?量投:诉,工作情况并向—全省:通报
第三十四!条 省住建—主,管部门投诉办理【机构应当定期—组,织全省负责工—程质量投《。诉工作人员召开【会议:交流学?习总结工《作经验
》 第三十五条 】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!处理:过程中?发现建设单位及相】关保:修责任单位存在【下列行为《之一:的投诉办《理机构应当》对相关单位》予以通报批评、公】开,曝光;或建议—住建:。。主管部门记不良行】为记录、依法—给予行政处罚
【 (一)对投【诉办理机构的调【。查核:实不予配合的
!(二)事实清—楚、责任明确拒不履!行房屋保修责任、故!意推诿拖延的
【。 (?三)对?存在较大争》议或者?对于涉及工程主体】结,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!能的质?量问题在《分析原因《、提出方案》、组织?委托检测鉴定、【验算:、,加固:设计、专《家论证及参加验【收等过程中推脱责】任、态度消极、【敷衍:了事、故意》拖延的
(【四)已签署同意【。处,理协:。议在实际处理过程中!不严格执行》协议内容存在故意】偷工减料、》缺项漏项、》只做表?面工:程,等行为?导致无法通过验【收或者投诉反映质】。量,问题重复出现的【
(《五):无故:拖延未能《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】。质量问题处理—的,
:。。 (六)未能在规】定时限内向投诉【办理机构报》送本办法规定的【相关资?料的或报送相关【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!存在弄虚作假行为】经投诉?人再次反映投诉办】理机构核查属—实的
(七)其!它应当给予批评和】信用惩戒《的行为
第三十!六条 质量投诉处!理完毕后投诉办理机!构应当及时将相【关材料进行归档保存!一般质量问题投诉】处理档案保存—期为五年《;,涉及工程结》构主体安全》和主要使用功—能,质量问题《的投诉处理档案应当!长期保?存
? 第三十七》条 投《诉办理机《构应当加《强信息化《建设建立并完—善工程质量投—诉网络受《理,。和处:理系统?
第六》章 附则》
: 第三十八条— 投诉办》理机构工作人员在】。处理投诉中应—当恪尽职《守秉:公办:事查明事《实妥善?处理
第—三十九条 对于投!诉,人无理缠访、—闹访、扰乱》社会治安和》机关办公秩序的投】。诉办理机《。构可根据《信访条?例的相关规定报有关!部门处理
》 第?四十条? 投诉?办理机构工作人【员未按有关规定【受理、调《。查处理投诉》事宜玩忽职守、滥用!职权:。、徇私舞弊》或故意推诿》、敷衍、拖延造成严!重后果的依法—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!犯罪的?移交:。。司法机关追究刑事】责任
第—四十一条《 各市(地)【住建主管部》门可以根《据本办?法制定?具,体实施细则》
第四十二【条 : 本办法由黑—龙江:省住建厅负责解【释自发?布,之日起实施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