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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公共—机构:。节,能办法 (201】0年5月17日黑龙!江省人民政府令第】3号公?布 :根据2018—年1月?4日:黑龙江省人民政府】令第2号《关于废止和修改〈】。黑龙江省乡镇—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!办法〉?等31?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!修正)   第一!条 为了《推动和规范公共【机构节?能,提高能源利》用效率发挥公共机】构在全社会》节能中的表率作【用根: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节约能源法、【。公共机构《节能条例等法律、法!规,结,合本省实际制定【。本办法   第】二条:。 本省行政区域内】和本:。省驻外?的全部或《者部分使《。用财政性资金的【国家机关、事—业单位和团体组织】(,以下统称公共机构】)的节能工作—适用本办法 【  :第三条 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应—当加强?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!的领导建立健全【公共机构《节能工?作协调机制》及时协调《解决公共机构节能】工作的重大问题 !  第四条 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!事务工作《的,机构:(以下简《称机关事务管理【机构)在同级管理节!能工作的部门—指导下负《责本级?公共机构节能监【督,管理工作《并指导和监》。督下级公共机—构节能工作   】教育、科技》、,文化、卫生、体育】等,系统各级主管部门】在同级机《关,事务管理机构—指导下开展本级系】统内公共《机构节能工》作   《省农垦总局、—省森工总局》和实行省以》下垂直管理》的部门在省》。机关事?务管理机《构指导和监督—下负责本系统—内,公共机构节能—管,理工作   【第五条 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应当:将开展公共》机构:节能所需《经费纳入本级政【府财政预算 —   第六条 县级!以上机关事务—管,理机构应当会同【。。。同级有关部门—组织开展公》共机:构节能?宣,传、教育和培训普】及节能科学知识 】  :新闻媒体应》当加强公共机构节】能宣传发《挥舆论引导和—监,督作:用   第七条 !。公,。。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!位节:能工作全《面负责? ,。  公共机构的【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!任制和考核》评价制度节能措施】落实和节《能目标完成情况【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!及其负?责人考核《的内容具体考核办法!。由县级以上机关事】务管理?。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!门制定  — 第八条 县—级以上机关事—务管理机构应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】门根据本级人民政】府节能中长》期专项规《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!节能规划报》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!实施   —。。第九条 县级以上】机,关事:。务管:理机构应《当明确工作人员负】责公:共机构?节,。能管理工《作 ?  第十条 —县级:以上机关事务管理】机构:根据节能工作管理】。需,要建立?公共机构能》耗监测系统和信【息化管理平台实【施信息?化、:规,范化管理 》   第十一—条 公?共机构应《当,明确责任人负责本单!位能:源消费统计等—节能工作重要信【息的收集、整理、】传递和报送等工【。作   》。第十二条《 县:级以上机《关事务管理》机构应?当会同同《级统计部门建立健】全,。公共机?构,能源消费统计—报表制度按季度统】计本行政区域内【公共:机构能源《消费状况《并报送上一级机【关事务管理机构 !  :第十:三条 公共》。机构应当按年度【分析本单位能源消耗!状况形成能》。。耗分析报告》。报送本级《机关事务管理机【构   《。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!理机:构应:当,。按年度对本级公共】机构:能源消耗《状况进行分》析形成能耗分析报告!分别:报送本级《人,民政府和上》一级机关《事务管?理机构?。。 :  第十四条 【县级以上机关事务】管理:机构应当会同同【级有关部门》在征求公共机构意】见、进?行充分调查研究和】论证的基础上—。制定和适时调整本】级公共机《构能:源消耗定额财政【部门根据能源消耗】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!出,标准 ?  县级以上—机,。关事务管理机构应】。。当监督公《共机构在能》源消耗定《额范围内使》用能源  — ,第十五条 公共【机构应?当按照国家有—关,强制:。。采购或者优》先采购的规定—采,购列入节《能产品?、设备政府采购名】录和环境标》。志产品政府采购名】录中:的产品?、设备不得采购【国家明令《淘汰:。的用能?产品、设备   !第十:六条 公共机构新建!建筑和既有建筑【维修:改造:。应当严格《执行国家有关建【筑节:能设计、《施工:、调试、《竣工验收等方面【。的规定和标》准县级以上建设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!级机关事务》管理机构加强对【执行国家有》关规定和标准情【况的监督检查—  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负责审》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!的部门应当严—格控:。制公共机构建设项】目,的建设规模和标准】统筹兼顾节能投【。资和效益对建设【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!审查未?通过节?能评估和审查的【项目不?得开工建设》;政府投资项目【未通过节能评—。估和审?查的:依法负责项》。目审:批的部门不得批准】。建设 《  第十七条 【县级:以上机关事务管理】机,构应当会同》。同,级有:关部门对本》级公共机构既有【建筑的?建设年代、结构形式!、,用能系统、能—源消耗指标》、寿命周《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!。分,析制定?本,级公:共,机构既有建筑综【。合节能改造》计划并负责》组织实?施  ? 公共机构》。既有:建筑节能改造应【当纳入政府投—资,项目管理《并,按照有关规》定履行?项目:审,批手续  》 公共机构既有【建筑进行改建、扩】建、装修《、加固时应当—与节能改造同步设计!同步施工  【 第十八条 —集,。中,供热的公共机—构建筑应当逐—步实行?供热分户《计,。量,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!度  《 第十九条 公共】机构应当加强自行供!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!据需要对燃煤—。、,燃油、燃《气锅炉进行》。节能:检测和改《造采用先进技术【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!效率:具备条件的应—当并入集中》供热管?网 ?  第?二十条 县级—以上机关事务管理】机构应当会同—同级:有关部门根》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!的年度能耗统—计,数据和?监督检查情况—对能:。源消耗量《大和超过《能源消耗定额使用】能源:的公共机构进—行重点审计并将【能,源审计?结果向社会》公示接受社》会监:督   第—二十一条 公共机】构应当整合和—优化配?置办公用房、办【公设施和《设备等资源减—少能源消耗不得超标!准配备办公用房 】   第二十二【条 公共机构应【当加强?内部和各机》构之:间的信息化、—网络化建《设推行电子政务【减少会?。议,数量缩短会议时间】充分利用电视电话】会议:、视频会议系统降低!能源:。消耗   第二十!。三条 公共机构【应,。当推广应用节能新】。产品、新技术—。逐步淘汰《高耗能产品、设备】并做好淘汰》产品、设备的回收处!理   第—二十四条 对—公务用车实行编【制管理严《格控制?车辆保有数量—。公共:。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!施加:强车辆节《能管理   (一)!按照规定《的标准配《备公务?用车优先选用低【能耗、低污染—、使用清洁能—源,的车辆严格执—行车辆报废》制度;   —(,二)制定公务—用车节能驾驶规【范;   (三)按!照规: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!; :  :(四)定期》公,布单车行《驶里程?和耗油量《。状况推?行单车能耗核算和】节能奖?励制:度;   (五)】推进公务用车使用制!。度改革鼓《励工作人员利用【。公共交?通工具、非机—动交:通工:具出行   【第二:十五条 《公共机?构,应当采取下列节能措!施加强日常节—能管理   (一】)减少空调、—计算机、复印机【等用电设备的待机】能耗:工作时间不使用【以及下班时应—当关闭用电设备【;  ? (二)严》格,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!内温度?控制的规《定充分利用自然【通风改?进空调运行管理; !  (三)电梯系】统实行智能化—控制合理设置—电梯开启数量—和时间加强运行调】节和维护保养—;   (》四)充分利》用自然采光使用【。高效节能《照明灯?具优化照明系—。统设:计改进电《路控制?方式推广《应用:智能调控装》置严格?控制建筑物》外,部泛光?照明以及外部装【饰照明;《   (《五):对网络机房、食【堂、开水间、锅炉】房等部位的用能【。情况实行重点监测】;   (》六)非正《式文件用纸》应当双?。。面打印;   (七!),节约:用水  》 第二十六条 【公共:机构应?当建立健全能—源使用巡《视检查制度实施经】常性检查落》实节能措施及时制止!。能源浪费行》为   第二【十七条 县》级以:上机关事《务管:理机构对公共机构】能源消耗《状,况进行?实时监测发现异常】情况时应当要求公】共机:构作出说《明提出整《改,意见  》 第二十八条—。 县级?以上机关《事务管?理机构应《当,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!公共机?构,开展下列《节能监督检查工作】。   ?(一:)年度节能目标和】实施方案的制定【、落实情况》;,。  :。 ,(,二)能源消费—计量、监测和统【计情况;   (】三)能源《消耗定额执行情【况;   》(四)节能管理【规章制度建立情况】;   (》五)能源管理岗位】设置:以及能源《管理岗位责任—制落实情况;— ,  (?六)用能《系统、?设,。备节能运《行情况; 》 , (七)开展能源审!计情况;  — (八)公务用车配!备、使用情》况;   (九)法!律、法?。规和规?章规定的其》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!  : 对于节能规章制】度不健全、》超过能源消》耗定额使用能—源情:况严重的公共机构】应当进行《重点监督检》查 : , , 第二十九条 县】级以:上,机关事?务管理机构对节【能监督检查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】向有关部门通报重大!。问题及时报告—。本级人民政府—   第三十条 !公共机构节能节【约的费用可以提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能!奖励具体办法由省】机关事务管》理机构会《同省财政《部门制定 —  第三《十二条 《公共机构有下列【行为之一的由—本级机关事务管理】机构会同或者建【。议有关?部门责令限期—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!予以通?报由有关机关对直接!负责的主管人员和】其他直接责任人员】依法给予行政处【分   《(一)未明》确责任人负》责收集、《整理、传递》本单位节能工—作重要信息的;  ! (二)未》按时、如实报送【能源消费统计情况的!;   (三—)未按照规定报送能!耗分析报告》的;   (四)】未按照规定》整合和优化配置办公!用房、办公设施和】设备造成浪费的【;   《(五)?未建立能源使用巡】视检查?制度的;   【(六)拒绝向机关事!务管理机构说明能】源消耗异常情况的】;   (》七)未?按照规定用途—使用公务用车—的;   (—。八)未定期公布单车!。行使里程和》耗油:量状况的;   (!九)未按照规定使用!节能资金的;   !(十)法律、法规和!规章规定《的其他行为  】。 第三十二条— ,公共机构使用能源】超过能源消》耗定额不能》说,明正当理由的由本级!机关事务管》理,机构予?以通报并《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下!达,节能整改意见书【;逾期未改正—的由有关机关—对直接负责的—。主管人员和其—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】。法给予?行政处分并》由财政部门在下一年!度财政预算》中核:减超:。出能源消耗定额部】分的费用  【 第三十《三条 公共机构不执!行节能产品、设备政!府采购?名,录未按照国家有【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!采购:。的规:定采购列入节能【产,品、设备《政府采购名录—中的产品《。、设备或《者采购国《家明令?淘汰的?用能:产品、设备的由政】府采购监督管理部】。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!二千元?以上一万元以—下的罚款;对直接】。负责: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!予行政处分并—予以通报《   第三十四条! 公共机构》违反规定超标准、超!编制购置公务用车】或者拒不报废—高耗能、高污染车】辆的对直接负—责的主?。管人员?和,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!法给予行政处分并】由本级机关事务管】理机构依《照有关规《定对车辆采取收回】、拍卖、责令退【还等方式处理 【   第三》十五条 县》级以上机关》。事务管理机构和有关!部门的?工作人员有下列行】为,。之一:的依法给予行政处】分;构成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 《。  (一)未依【法履行公共机构节能!监,督管理职责》的;   (二)】贪污、截《留、挪用公共—机构节能资金的;】   (三)对违】反节能法《律、法规、规章的】行为未依法查处的;!   (《四)滥用职权、【玩忽职守《、徇私舞弊的—其他行?。为 : ,  第三十六条 】法律、?法规另有《。规定的从《其规定   第】三十七条 本办【法所称节能》是,指,节约电、煤、汽油、!柴油、?煤油、天《然气、液化石油【。气、人工《煤气、?供热耗?热量以及水、纸张等!能源:和资源   第】三十八条 本—办法自公布之日【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