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《实施城市《绿化条?例办:法
(1993年7!。月1:3日黑龙江省—人民:政府令第2号—。公布 根《据2013年—11:月6日黑龙江省【人民:。政,府令第4号关于废】止和:修改〈黑龙江省实施!〈中华人《民共和?国房:产税暂行条例〉细】。则〉等2《5部省政府规—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!。 根据2016年】11月15》日黑龙江省人民政】府令第3号关于【废止和修改》〈黑龙江省土地复垦!实施办法《。〉等70部省—政府规章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】。。 根据2018年】1,月4日黑龙江省【人民:政府令第2号—。关,于废止和修》改〈黑龙江》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!全管理?。。办,法,〉等31《部省政府规章的决】定第三次修正—)
第一章 —总则
第一条 【 ,
根据国务院】城市绿化《条例结合我省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】法
第二条 【
本实施办法】适用于在城市规【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!木花草等《城市绿?化的规?划、建设、保护和管!理
第?三条 《。。
城市人民【政府应当把城市绿】化建设纳入》国民经济和社会【发展计划城》市规:划区内的各单—位应当按有》关规定标准进行【环境绿化《建设
第四条 】
: 省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负责全【省城市绿化工作
】 :城市绿?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。本行政区域内—城,市绿化工《作
第二章 规划】和建:设
第五《条
》 ,城市规划行政—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!行,政主管部门共同【编制城市绿化—。规划并?纳,入城市总体规划城】。市绿化规划按国家规!定的审批程序—经批准后由》城市绿化行政主管】。部,门组织?实施
规划确定!的绿化用地》不得改?做他用特殊情—况确需改做》。他用的必须》经原批准《机关批?准并应当《在相应位置补足绿化!用地面?积
第六条
! 城市?绿化用?。地,应当按下列标准执行!新建区绿化》用地面积不》低于总用地面—积,的,百分:之三十;旧城—。改,造区绿?化用地?面积不低《于总用地面积的百】。分之二?十五;经批》准的:零星插建项目绿化用!地,面积不低《。于拆迁前的绿化用】地面积拆迁》前没有?绿化用?地的零星插建—项目应?当根据情况进行【屋顶绿化
第七条】
城市【公共绿地、居—住区绿地、》风景林地《和干道绿化带等绿】化工程的设》计方案须经》城市绿化行政—主管部门审批
】 建设?。项目的主体工程与配!套绿化工《程应当同时设计绿化!工,程,设计方案须经城市】绿化行政主》管部门审查同意
】。 建设《单,位必须按《照标准的绿化工程】设计方案进行—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!变时须经原批—。准机关?审批
第八条 】
单位》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!和建设由该单位自】行,负责城市《人民政府城市绿【化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!技术指导
》第九条
【 城市人民政府应】当根据城《市绿化建设》的,需要建立《面积不小于建—成区面积百分之二的!苗圃、?草,圃、花圃《。
种苗》生产应当以优质【乡土品种《为主并开展》引种:、育种工作
—第十条
】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应!当经城市绿化行政】主管部门或》者该:。工程的主管部门【验,收,
: 开发区建》设、旧城《改造区?建设及其基本建设】的配套绿化工—程完:成期:限不得晚于》主体工程完成后【的第一个绿化季节】
第十一条 【 ,
: 经省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或者—设,区的市?级绿化行《政主管?部,门资格审查可以【依法成立城市绿化】专业设计《。企,。业
第十二条 【
: 城市新建—、扩建、《改建工程项目和开】发住宅区项目其基本!建设投?资中应?当包括配《套的绿化建设投资
! 建设单位应当】在工程项目》开工前将《相应:的配套绿化》建设资金列绿化科】目使用或者划拨给】当地城市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!托其完成绿化—建设
收—取,城市基础设施配套】。费的城市应当—按规定?标准将绿化建设【。费用划拨给》城市绿化行政—主管部门统一使用
! 免?交城市基础设施【配套费的建》设单位应当》自行按标准完成配套!绿化建设
第三章】 保护?。和管理
第十三【条
城市】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!理和:群众管理相结合【原则按?下列规定分工负责】。
, (一)》公共绿地、风景林】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!。管,部门管理《;
? (二)街》道绿化?由城市绿化》行政主管部门与【沿街单位《和居:民共同?管理;
(三】)苗圃、草圃、【花圃、果园等生产绿!地由经营单》位管理;
(】四)单位辖区内的】绿化由该单位管【理;
》(五)居住区绿化由!街道办事处》管理;?
, (六)城市规】划区内的铁路—两侧、零公里以外】公,路两侧以及河渠【两岸的绿化和部【分郊:区林地、分别—由各有关《部门管理
第—十四条
— 任何单位和个人!都,不得:擅,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!因建设或者》其他特?殊需要临时》占用城市绿》化用地的必》须经城市《绿,化行政主《管部门同意并按【照有关规定办理临】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!或,者个人应《当按有关规定向绿地!管理单位缴纳占用】绿地费?和绿地挖掘赔—偿费
第十五条 !
在城市—公共绿地内开设【商业、服务摊点【持,工商行政管理部【。门批:准的营业执》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!位,指,。定的地?点和范围内从—事经营活动并—应当遵守公共绿【。地和工商行政—。管理的有关规定
】第十六条 》
? 在绿地《内禁止下《列行为?
(一)践踏草!坪损坏设施;
】。 (:二)晾晒《物品放牧牲畜;【
?(三:),取土采石倾》倒垃圾;《
: (四?)其他有害》绿地的行为》
第:。十七条 》
城市绿化行政!主管部?门栽植的树木城【市居民义《务栽植?的树木历史》遗留无据可查—归属的树木均属国家!所有:
: 单位出资在单位】辖区内或《者在城?市绿:化行政?主管部门指定地点】自栽自管的树木属】单,位,集体所?有
居》民个人自《费在自己庭院栽【植的树木属个人【所,。有,
第十八条》
城—。市各项建设》应当采取措》施保护建设》用地上的原有树【木
砍》。伐城市树木必—须经城市《绿化行政《主管部门批》准并按规定》向树木所《有权人交《。纳补偿费《用每砍伐一株树【木必:须补:栽两株以上、胸径不!小于五厘米》的树木
第十九【条 ?
, 城市树木—。应当与各类》工程管线、》交通设施保持适当间!距当:树木:生长影?响,管线安?全,或者交通设施使【用需:要修剪时由管线或者!交通设施管》理单位在城市绿【化行:政,主管部?门指导下进行修【剪或者由城》市绿化行政主管【。部门进行修剪
!修剪费用按城市【人民政?府有关规《定分担城市人民政】府没有规定的可按下!列原则分担先—有,树木后?建管:线、设施《的修剪费用由管线】、设施管理单位【承担;先有管线、设!施后植树《的修剪费用由—树,木,所有:权人承担《;,树木:和管:线,、设施分不清先后】的双方平均分担【
第二十条》
城—市绿化?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》对古树名木》统一登记、建立档】。案、树立标》志制定保护措施和】养护复壮措施—并报省城市建设行】政主管部《门备案
《 严禁《损伤:、砍伐和迁移古树】名木因特《殊原因迁移古树名】。木的必须经城市【绿化行政主管部【门审查同意报同【级人民政府》批准:
生长在—公共场?所的古?树名木由城市绿化】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管理;《生长:在单位或者私—。人庭院?中的古树名木由该单!位或者居民负责【。管理城市绿化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监督和技术指导
第!二十一条
【 禁止《下列损坏树木—。的行为?
(一)—剥皮、挖根;
【 (二)就树搭棚!架设电线;
(!三)攀登《树木、掐花、摘【果、折?树枝;
(【四)在树木上刻字、!钉钉、拴系牲畜、】拉绳晒物;
】(五)距树木一米】。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!内,挖沙取土、》挖,窖;
(六)】其他有?碍树木生《存,的行为
《。第四章 罚》则
第二《十二条
【 违反本实施办【法第五条规定擅自改!变,。城市:绿,化用地性质》的或者违反本实施】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!自占用城市》绿化用?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!主管:部门责令限期—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!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!。万元至五万》元,罚款并对直接责任】人员处以五百元至一!千元罚款造成损【失由责任单位—照价赔?偿
第二十三—条
—违反本?实施办法第七—条,规,定绿化工程的设【计方案未《经批准或《者未按照批准的【。设计方?案施工的由城—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!责令停止施》工限期改正或者【采取:其,他补救措施并对直接!责任人员处》以,五,百元至一千》元罚款
第二—十四条 《
: 对不《服从公共《绿地管理《单位管理的商—业、服务摊点由【。城市:绿化行政主管部【门或者其《授权单位给予—警告可处以一千元】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!重的可以提请工【商行政管理部门【吊销营业执照
第】二十五条
!违反本实《施办法第十》五条规定未经—同意擅自在》城市:。。公共绿?地内开设商》业、服务摊点的由】城市绿化行政主【。管,部门或者《。其授权单位责—令,限期迁出或者拆除】并处以一千元至【五千:。元罚款造成损失的】应当负责赔偿
!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!。理单位管理的商业、!服务摊点由》城市绿化行政主管】部门或者授权单位给!予警告?可处以一《千,元以下的罚款;【情节:严重的由城市—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!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!。件责令?其退出绿《。。地并提请工商行政管!理部:门吊:销工农业执》照
第二十六条 !
违反本—办,法第十六条或者第】二十一条(二)、(!三)、(四)、(五!)、(六)》项规定的由城市绿】化行政主管部—门或者其授权—单位责令停止侵【害恢复原状》对情节?严重的直接》责任:人员可处《以五:百元以?下罚款;造》成损失?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!责赔偿
第二十【。七条
— ,违反本实施办法第】十八条规《定未经批准擅自砍】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!城市树木或者违反】第二十一条(一)项!规定的由城市绿【化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停止?侵害、赔偿损—失并:按赔偿额的二至三】倍处以罚款》
第二十《八条: :
违《。反本实?施办:法第二十《条规定损伤和—砍伐古树名木的【由,城市绿化行政—主管部门责令赔偿】损失并按赔》偿额的十倍处—以罚款
第二十九条!
对—违,反本实施办》法的直接《责任人员或者—单,位负责人除》按有关规定处—以罚款外可以由所】在单位或者上级主】管机关给予行—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
第三十条
! 罚款使用统一票!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!
第三十》一条
—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!决定不?。服的可以《依法申请行政复【议或者向人民—法院提起《行政诉讼逾期不【申,请行政复议或—者不向人民法院【提起行?。政诉讼?。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!由作出处罚决定【的机关申《请人民法院强—制执行?
第五章 附则
第!三十二?条
—法律、法规另—有规定的从》其规:定
第三十三条【 :
本办法自【1993年8—月1日起施行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