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实》施城市绿《化条例办法
—(1993年7月1!3日黑龙江省人民】政府令第2号公【布 根据201【3,年1:1月6日黑龙江省】人,民,政府令第4号关于】废止和修改》〈黑龙江省》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!国房产税暂行条例】〉细则〉等2—5,部省政府规章的【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!据,2016年1—1月15日》黑龙江省人》。民政府?令,第3号?关于:。废止:和修改〈黑龙江【省土:地复垦?实施:办法〉?等70?部省:政府:规章的?决定第二《次修正 根据20】18年1月4日黑】龙江省人民政府【令第2号关于废【止和修改《〈,黑龙江省《乡镇船舶和渡口【安全管理办法〉等3!1部:省政:府规章的决定第【三次修正)
第一章! 总则
《第一条
】。根据国?务院城市绿化条例】结合我省《实际制定本实—施办法
第二条 】。
本实施【办法适用于在城市】规划区内《种植和养护》树木:花草:等城市绿化》的规划、《建设、?保护和管理
第三条!
《 城市人民》政府:应当把城市绿化【建设纳入国民经【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】城市规划区》内的:各单位应当按—有关规定标》准进:行环境绿化建设
】第四条
省!。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负责全】省城市绿《化工作?。
城《市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负责本行政—区域内城市》绿化工作
第二章】。 规划和建设
第五!条 ?
城市规划行政!主管部门和城市绿】化行:政,主管部门《共同编制城市绿化】规划并?纳入:城市总?体,。规划:城市绿化规》划按国?家,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!准后:由城市绿化行政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
! 规划确定的绿】化用地?不得:改做他?用特殊情况确需【改做:他用的必《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!并,应当在相应位置【补足绿化用地面积
!第六条 《
城市绿【化用地应当按下列】标准执行《新建区绿化用—地面积?不低于总《用地面?积的百分之三十;】。旧城改造区绿—化用地面积不低【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!之二十五;经批【准的零星《。插建项目绿》化,用地面积不低—于拆迁前的绿化【用地面?。积,。拆迁前没有绿化用地!的零星插建项—目应当根据》情况进行《屋顶绿化
第七条 !。
城市公共】绿地:、居住区《绿地、风《景林地和干道—绿化:带等绿化《。工程的设计方—案须经城市绿化行】政主管部《门审批
建设】项目的主体工程与配!套绿化工程应当同时!设计:绿化工程设计—方案须?经城市绿化》行政主?管,部门审查同意
】 建设单位必须按】照标准的《。绿化工程设计—方案进?行施工设计方—案确需改变时须【经原批准机》关审批
第八条 !
单位附属【。绿地的绿《化规划和建设由该】单,位自行?负责城?市人民政《。府,城市绿化行政—主管部门应》当监督检《查并给予技术指【导
:第九条 《 ,
: 城市人民政府应】当根据?城市绿?化建设的需要建立面!。积不小于建成区【面,。积百分之二的苗【圃、草圃《、花圃
种【苗生:产应当以优质—乡土品种为主—并开展引《种、育种工作
【。第十条 《
? ,城市绿化工程竣【工应当经城市绿化】行政:主管部门或者该工】程的主管《部,门验收
》 开发?区建设、《旧城改造区建—设及其基本建设的】配,套绿:化工程完《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!工,程完成后的第—一个绿化季节
】第十一条
!经省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或者设—区,的市级绿化行—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!可以依法成立城【市绿化专业设计企】业
第十二》。。条
城【市新建、扩建、【改建工程项目和【。。开发住宅《区项目其基本建设投!。资中应当《包括配套《的绿化建设投资
! ,建设单位应当在【工程项目开》。工前将相应》的配套绿化建—。设,资金列绿化科—目使:。用或:者划拨给《当地城市绿化—行政主管《部门委托其完—成绿:化建设?
, 收取城市—基础设施配》套费的城《市应当?按规定标准将绿【化建设费用划拨给城!。。市,。。绿,化,行政主管《。部门统一使》用
免交城市】基础设施配》套费的建设》单位应?。当自行按标准完【成配套?绿化建设《
第三章 保护【和管理
第十—三条
》 :城市绿化《管理实行专》业管理和群众管【理相结合原则按【下列规定分工—负责
? (一)公共【绿地、?风景林地由城市【绿化行政《主管部门管理;
】 , (二)街》道绿化由城》市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,与沿街单位和—居,民共同管理;
】 (三)苗圃、【草圃、花《。圃、果园等》。生产绿地由经—。。营单位管理;
!(,。四)单位辖》。区内的绿《化由该单位管理【;
(五—)居住区绿化—由街:道办:事处管理《;
(六)城】市规划区内的—铁路两侧、零—公里以外公路两侧】以及河渠《两岸的绿化和部【分郊区林《地、分别由各有【关部门管理》
第十四条
! 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】不得擅自占用—城市绿化用地因【建设或者其他特【殊需要临时占用城】市绿化用《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!行政主管部门同【意,并按照有关规—定办:理临时用地手续占】用,单位或者个人应【当按有关规定向绿】地管理单位缴纳【占用绿地费和—绿地挖掘赔偿费
】第十五条
!在城: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!业、服?务摊点持工商行【。政,管理部门批准的营】业,执,照在公?共,绿地管?理单位指定》的地点和范围内从事!。经营:活动并应当遵守公共!绿地和?工商行政管理—的有关规定
第十六!条,
在—绿地内禁《。止下列行为
【 (一)践》踏草坪损坏设施;】
(《二,)晾晒物品》。放牧牲畜;
【 (三)取土采石】倾倒垃圾;》
(四)其【他有:害绿地的《行为
第十七条 】
城市绿【化行政主管部—门栽植的树木城市居!民义:务栽植的树木历【史遗留无《据可查归属的树木均!属国家?所有
单位【出资在单位辖区内】或,者在城市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!定地点?自栽自管的树木属单!位集体所有
居!民个人自费在自【己庭院栽植》的树木属《个人:所有
第十八条 !
城《市各:项建设应《。当采取措施保—护建:设用地上《的原有树《木
砍伐城市树!木必:须经城市绿化行政】主管部门批准并【。按规定向树木—。所有权人交纳补偿费!用每砍伐一株树木必!须补栽两株以上、】。胸,径不小于《五厘米的树木
第】十九条
城!市树:木应当与各类—工程管线、》交通设施保持—适当间距当树木【生长影响管线安全】或者交通设施使用】需,要修剪时由管线【或,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!在城:市绿化?行政主管部》门,指,导,下进行修剪》或者由城市绿化行政!主管部门进行修剪】
修剪》费用按?城市人民政府有【关规定分担城市人】民政府没有规定【的可按下列原则分担!先有树木后建管线、!设施的修剪费用由】管线、设施管理【单位承担《;,先有管线《、设施后植树—的修剪?费,用由树木《。所有权人承》担;树木和管—线、设施分》不,清,先,后的双方平均—。分担
?第二十条 —
城《市绿化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对古树【名木统一登记、建立!档案、树立》标志制定保》。护措施?和养护复壮措施并报!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备案
【严禁损伤、砍伐和迁!移古树名木因特殊】原因迁移古树名木的!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!主管部门《审查: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!批准
》生长在公共场—。所的古?树名木由城市绿【。化行政主管》部门负责管理;生长!在单位?或者私人庭院中【的古树名《木由:。该单位或者居民【负责管?理城:市绿化行政》主,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!术指导
第》二十一条 》
禁止下列损!坏树木的行为—
(一)剥皮、!挖根:;
《(二)?就树搭棚架设—电线;
(【三)攀登树木—、,掐花、摘果、折【树枝;
(四】)在树木上刻字【、钉钉、拴》系牲畜、拉绳晒【物;
(—。五)距树木一米以内!堆放物料二米以【内挖沙?取土、挖窖;—
, :(六)其他有碍树木!生存的行为
—第四章 罚则
第】二十二条
!违反本实施》办法第五条》规定擅?自改变城市绿化用】地性质的《或者违反本实施【办法第?十四条规定》。擅,。自占用?城市绿化用地—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!管,部门责令限期退【还绿化用地》恢复原状对责任【单位处以《一万元?至,五万元罚款并—对直接责任人—员处以五《百元:至一:千,元罚款造成损失由责!任单位照价赔偿【
第二?十三条
违!反本实施办法—第七条规定》绿化工?程,的设:计方:案未经?批准:。或者未?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!施工的由城市绿【化行政主《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!限期改正或》。者采取其《他补救措施》并对直接《责任人员处以五【百元:至一:千元罚款
》第二十四条
】 对不服从公共绿!地管理单位管理的】商业、服务摊点由】城市绿化行政—主管:部门或者其》授权单位《给予警告可处以一】千元以下的罚款【;情:节严重的《可以提请工商行【政管理?部门吊销营业执【照
第二十五条 】
《违反:本实施办《法第十?。五,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!在城:市公共绿《地内开设商业—、,服务摊点的由城【市绿化行《政主:管部门或者》其授权单位责—令限期迁《。出或者拆除》并,处以一千《元至五?千元罚款造成损【。失的应当负》责赔偿
对不】服,。从公:共绿地管理》单位管理的商业、】服务摊点由城市【绿化行政主管—部门或者授权—。单位给予《警告可处以一千元】以下的罚款;情节】严重的由城》市绿化行政主—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!请批准文件责—令其退出《绿地并提请工商行政!。管理部门吊销工农】。业执照
第》二,十六条 》。
违反本办【法第十六条或者第】二十一条(》二)、(《。三)、(四》)、(五《)、(六)项规定】的,。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!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!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!状对情节严重的【直接责任《人,员可处以五百元以】下罚:款,;造成损失的由直】接责任人员》负责赔偿《
第二十七条 】
, 违反本实施办】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!批准擅自砍伐移【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!树木或者违反第【二十一条(一)项】规定的由城》市绿化行政主管部】门责令停止侵害【、赔偿损《。失并按赔偿额的二至!。三,。倍处以罚款
第二十!八条 《。
?违反本实施》。办法第二十条—规定损伤《和砍:伐古树名木的—由城市绿化行—政,主管部?。门责令赔偿损—失并按赔偿》额的:十倍处以罚款
第二!十九条 《
对违—。反本实施办法的直】接责任人《员,或者:单位负责人》。除按:有关规定处》以罚款外可以—由所在单位》。或者上级主管—机,关,给予行政《处分;构成》犯,罪的依?法,追,究刑事责《任
第三十》条 ?。
罚款使—用,统一票据全额上缴】。同级财政
第三十!一条
当】。事人对行政处—罚决定不《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!。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!院提起行政诉讼逾】期,。。不申请?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!民法院提起》。行政诉讼又不—履行处罚决》定,的由作出处罚决定】的,。机,关申请人民法—院强:制执行
《第五章 附》则
第?。三,十二条 》
?法,律,、法规另有》规定的从其规定
】第三十三条》
《 ,本办:法,自1993》年8月1日起—。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