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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,尔滨市地下管线管】理暂行办法  (!2010年9月14!日哈尔滨市人—。民政府令《第,。224?号发布 《根据20《14年4月4日哈】。。。尔滨市人民政府【关于修改 》〈哈尔?。滨市高层建筑—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!楼体灯饰《设施管?理规定〉等四—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修!正,并重:新公布?),   第一章 】 总 则 》  第一条》  为了加强城【市地下管《线管:理规范地下管线【工,程建设行《为合理?。保,护、开发《、利用地下管线【。空间资源《依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建筑《法,国务院建设工程质】量管理条例等有【关法律、《法规结?合本市实际制定本】办法   第—二条:  本办《法适用于本》市规划?区内(暂不含呼【兰区、阿城区)地下!管,线新建、改建、【扩建工程的管理  ! 第三条《  本办法所称地】下管线是指城市供】水,、排水、燃气—、热力、工业、【电力:、通讯、广电—。。。、照明、交》通信号、公》共视频监控、铁【路信号?等,管,线(含附属设—。施)及相关》缆线共用《沟、管?道共:用沟等地下空间【。设,施   本办法所】称缆:线共用沟是指沿城】市道路地下构—筑的用于《承载电力、通讯、】广电、?照明、交通》信号:、,公共视频监控—、铁路信号》等各类光(电)缆】的综合性《地下管道、》。通道 ?  :本办法所称管道共】。用沟是指沿城市【道路地下构筑—的用:于承:载供水、排》水、:燃,气,、热力、《工,业等各类公用—设,。施管线的《综合性地下管道、】。通道   第四条】  地下《管线管理应》当,遵,。循统一规划》、统:筹管理、《节约资源、》信息共享、保障安】全的原则  — 第五条  市城乡!建设行?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!法的组织实施  】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可《以委:。托市地下管线—。管,理机构负责地下【管线:。日,常统筹管《理工作  》   市发》展和改?革、工业和》信息化、城》乡规:划、公安交通、住房!保障和房产管—理、水务、城—市管理、财政、人防!、交通运输、城【市,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!主管部门按照各【。自职责负《责地下管《线的:。。相关管理工作 【  :。第六条  鼓励采用!缆线共用沟、—。管,道共用?沟等建设《方式建设《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!间利用效率   鼓!励地下管《线产权、管理单【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!。对地下管《线,进行标?。。识、:定,。位、探测和管理【。。   第二章  】。规划管理   【第七:条  市城乡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!。市有关行政主管【部门:根据城市《总体规划《和行业发展规划组】织编制城市》。基础设施专项—规划:  :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!规划建设缆线共【用沟、管道共—用沟:等地下空间设施【;既有城市道路改造!时具备条件的应当规!划建:设缆线共用沟、管】。。道共用沟《。等地下空间设施  ! ,新建城市主》干道路具备条件的应!当规划?建设:缆线共用沟、—管,道共用沟   已规!。划建设缆《。线共用沟、管—道共用沟的区—。域不再?规划建设同类地下】管线   第八条 ! 地下?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!地下管线建设单位】应,。当根据城《市基础设施专项规】。划,及行业发展需求制】。定,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!划   经济技术开!发区:、高:新技术开《发区: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门以及群力新区【开发建设《管理机构应当—根,据城市基础设施专项!规划和本区域发【展需:求,制,定本区?域地下管线年度建设!计划   行业和区!。。域下一年度地下【管线建设工》程,计划应当于每年1】2, ,月,20: ,日前报送市城乡建】。设行政主管部门 】。  第九条》  市城乡建设行】政主管?部,门应当对行业和【。区域:下一:年度地下管线建设工!程计划?进行综合平衡安【排,确定:城,市综合地下管—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!   安排确定【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!。程,建设年度计划应当遵!循下:列原则   (【一,)兼顾区域》发,展,需要和行《业发展需求》; :  (二)与城市】道,路,建设同步进行—;   (三)【与民:生需求相结合与【交,通,疏导相适应;   !(四)同一区域不】同地下管线同步【施工避免反复挖【掘,   第《十条  市城乡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在安排确定城市综合!地下管线《工程建?设年度?计划时应当征求市】。城乡规划、公—安,交通:、,水务:、城市管理、—交通运输、》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!等行政主管部门的】意见   未—列入城市综合—地下管线工》程建设年度计—划的地下管线工程有!关行政主管部—门不予办《理相关审《批,手续   》未列入城市综合【地,下管线?工,程建设年《度计划、审》批手续不健全—或者未按照审批要】求施工?的,地下管线属于私建滥!建工:程   第十一条 !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!。应当按照《城市综合地》下管线工《程,建设年度《计划组织安》排施工项目》。   特殊情况确需!调,整,的地下管线建—设单位应当在每年】6月20日前向【市城:乡建设行政》。主,管部门说明情况【由,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会?同有关部门研究调整!   第十二条 】 市城乡建》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依据缆线【共用:沟、管道共用沟【综合规划根据地下】管线等相《关行业发展需求【结合道路建》设计划确定》缆线共用沟》。、管道共用沟年度建!设项:目并纳入年度—。地,下,管线建?。设计:划   第十三条 ! 市城乡建设行政】。主,管部门应当》会同市财政、住房】。保,障和房产管理、水】务,。等相关部门》组织相关地》下管线单位确—定政府用于供热、】排水等老化管网专】项补贴?项目:。纳入年度地下管【线建设计《划,并对项?目实:施,情况跟踪监》督   第三章 】建设管理《   第十四条【。  地下管线工程】。建设实行报建制度建!设单位应当》自城市综合地—下管线工程建设年】度计划确定的—建,设日:。期前3?0日持地下管—线工程立项的批【准或者核《准等有关《文件及资料》到市城乡《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办理报建手】续 :  第十五条  】建设工程报建后市城!乡建:设行政?主管部门应当组织】相关行业主管部【门及地下管》线产权单位、管护】。。单位对地下管线综合!总平面进行》会签地?下管线产权单位【、管护?。单位应当予》。。。以,配,。。合  ? 涉及军事管理【区外的?国防地下管线的应】当邀请有关军事单】位参加地下》管,线综合?总平面会签 —  第十六》条,  综合平面会签】时建设单位应当【提交市城乡规—划行政主管部—门认定的报批图 】  市?城乡建设行政主管】部,门,应,当组织地下管线【综合:总平面内的地下管线!。单位进?行现场踏查综合会签!各地下?管线权属单》位填写地下管线【监,护交底卡建设—单位填写地下管线】安全:保护承诺书明确地下!管,线建设单《位和各地下管—线权属单位监护范围!和管护责《任   第十七条】  地下管线—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!理规划许可  【 供水、排水—、热力、《燃气:及地下公共设施管】线建设?工,程应当依法办理【建设:。工程施工许可  】 第十八条  办理!地下管线建设—工程施工许》可应当向《市城乡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《递交下列材》料   (一)【建设工程规划许【可证;   (二)!建设工程《施工合同;》。   (三》)建设工程监理【委托合同;》   ?(四)工程质量【监督登记表;   !(五)建设工程【安全措?施审查;《   (六)应履】行工程招《标程序?的地下管线建—设,。。工程需?。提供施工中标备案通!知书   》。主干:线与:用户接入区》。间的地下管线工程】办理施工许》可可只提供本条前】。款(一)、(二)】、(三)项规定的材!料  ?。 第十九《条  市城乡—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对地下管线【。建设:提交的?申请材料《进行审查《符合条件的在4个】。。工,作日内?核发建设《工程施工许可证【;不符合《条件的即日下达不】准予许可告》知书   第二十条!  城市建设重点工!程涉:及地下管《。线建设?的应当由市城乡建】设行政主《管部门组织相关部】门现:场进行联合》审批   第二十】一,条 : 新:建住宅小《区内的地下管线建设!工程:按照单位工》。程实行施工许—可管:理并与建筑》工程同时办理施工】许可证 《  第二《十二条  地下管线!出现故障、险—情,等情况?时管线?产权单位《应,当先行组织抢修同】。时告知市《城乡建?设、城乡规划、【城市管理公安交【通行政主《管,部门并按照有关规】定在2日《内补:办备案手续未按照规!定补办备案手续的视!为未履行建设审批手!续   第二十【三条  地下管线】建设工程涉及道路】、铁路、地》铁、地下《建筑、水利工程、】绿地、文物保护区】等应当到相关部门办!理手续   第【二十四?条  地《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!中建设单位》或者施?工,单位:发生变更《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!。施工许可证  【 第二?十五:条  地下管线【。建,设单位应当》自,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!起3个月内开工【因故未能按期开【工的应?当在施工许可期满】前向施工许》可核发部门》申请:延期并说明理由;】延期:以两次为限每次不】超过3个月既未开工!又未申请延期—或者:超过延期次数、时】限的施?工,许可证自行废止  ! 第二十六条 【 地:。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!由具有相应资—质的单位进行勘察、!设计:、施工、监理  】 地:下管线工程勘—察、测绘、》设,计单位应当按照【国家和?地方的技术规范要】求进行地下管线【的勘察、测绘、设计!并,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!收工作   第二十!七条  施》工单位应《当建立、健全施工技!术,、质量?、安全生产、文明施!工等管理体系—。制定各项《施工管理《规定  《 地下管线建设、】施工、工程监—理,单位应当《按照有?。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!行,全过程管理  【。。 第:二十八条  地下管!线施工实行现—场监护制度现—场地下管《线情况复《。杂或者直接涉及毗】邻管线?安全的工程应当【由施工?单,位及毗?邻管线?产权:单位、管护单位派】专人进行现》场监护确保施—工管线?和毗:邻管线设《施完好   第【二,十九条  施工【单位在施《工中发现有未—查明地下管线的应当!立即停止施》工采取措施防—止损失或者损失的扩!。大告:知建设单位并向建】设、规划行》政,。主管部门报》告   因城—市建设工《程施:。工造成私建》。滥建地下管线损【坏的由私《建滥建地《下管线的产权单位】。。自行:负责并?赔偿因管线》抢修造成《的城建工程建设误】工费;需要》迁移的由《地下管线单位无【条件迁移   施工!单,位在施工中可能对】其他地下管》线或者市《政、:绿化、建《筑物及构筑物—等,设施:造成影响的应当【采,取,相应的?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!有,。关单:位派员到场监督如】有损坏施工单位【应当立即《停止:。施工采取应急保【护措施并立即通知】有关单位进》行抢修或《者处置同时》做好记录 》  第三十条 【。 缆线共用沟、管道!共用沟建设采—取政府?和社会投资相—结合的方《式进行鼓励》社会企业参与—缆线共用沟》、管道?共用沟建设》。具体办?法由:。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另行制定经市】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!   第《三十一?条  ?缆线共用沟》、管道共用沟建【设应当依据缆线【共用:沟、管道共用—沟,。综合规划和年—度地下管线建设计】划与新建、改扩【建城市道路同步进】行,   ?第三:十二条  缆线【共用沟、《管道共用沟施工建】设应当履行建—设审批程《序按照质量》、安全、《文明施工要求—组织建设《缆,线共用?沟、管道共用沟建设!工程竣工后建设【单位应组织有关【部门及单位进行竣工!验收经验收合—格后方可交》付,使用:   第《四章 信《息档:案管理   第三十!三,条  市城乡建设行!政主管?部门应当按》。照标准统一、互【联互通、资源—整合、综合利用【的原则统筹建立地下!管线地理信息平台 !。  地?下管线地《。理信:。息平台建设应当【由政府和管线产权单!位共同投入   第!三十:四条  市》城乡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会同相【关行业主《管部门?组织地下管线专【项,普,查及时存储、更【新、整合相关部门、!相关专业系统的城市!地下管线信息资【源   管》线产权、《管理单位应当根【据地下管线信息【标,。准和要?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!信息系统保证信息】的准确性《、完整性《。和时效性   【第三十五《条  市《城乡建设行政—主管部?门,根据地下《管线变化情》况组织有关》部门及管线单位对城!市地下管《线进:行补:测补绘核验竣工资料!并,及时:输入城市地》下管线信《息系统   第三十!。六条  城市地下管!线地:理信息系统应纳【入城市应急抢险体系!为地下?管线应急抢》险指挥决策提供参考!依据   第—三十七条 》 城市地下管线地理!信息系统《为,城市地下《管线规划、建—设、管理提供—服务相关建设单位需!要查:阅、利用地》下管线信息的应当】遵守保密要求—   涉《及地下管《线,信息的单位》。应当建立《保密制度《制定:获取、登记、归档、!使,用、审批《、销毁?地下管线《信息的规《。定   《储存地下管线—信息的库《房及设?施应当符合保密要】求存:储、处理、传递【地下管线信息应当按!照国家有关保—密规定执行》   ?地下管线信息未经】其所有权部》门批:准,不得复制或者以任何!。形式向第三方—提供;?经批准复制》的复制件按》。照,原件的密级管理  ! 第三十八条  】。建设单位在办—理工程报建时应【当与市城《建档案管理》。机构签订报送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!任书市城建档—案,管理机?构应当告知建设单】位在:。工程竣工《后报送档案的—内容、要《求和时限 》。  第三十九条【  市城建档—案管理部门应当在竣!工验收前对工程档案!进行预验收验收【合,格的出具《工程项目竣工档【。案预验收凭证   !第四十条 》 工程质《量监督部《门对未取得》工程项目《竣工档案预验收凭】证的工程项》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!备案手续 》。  第四十》一条  建设—单位应当及时汇总】整理施工和监理内业!。资料、竣工图纸工】程,竣工后按照规定标】准报送市城建—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市!城建档案管理部门】。在接收城《市,地,下,。管线建设工程竣【。工档:。案后:应当在5个》。工,作日内出具工程【项目竣工档案合格】证 :  第五章 法【律责:任   第四十二】条  建设单—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!取得建设工》程施工许可》。证擅自施工的由市】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!门责令停止施工限】。期改正处工程—合,同,。价款1%《以上2%以下的罚款!   ?  第?四十:三条  建设单【位违反本办法规定】未办理报建备案手续!的由市?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!门责:令,停止施工限期改【正处以1万元以【上3万?。元以下的罚款   !。第四十?。四,条,  建设单位、监理!单位或者施工—单,位未建?。立或者未落实质量】责任:制出:现质量责《。任事故的《。由市城乡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责令限】期改正处以》2000元以上5】000元《以下罚款构》。成犯罪的移交司【法机关依法》处理   》第四:十五条  施工单位!未,对现:场实行封闭》围挡、未对毗邻地】。下管线采取》专项防护措施的【。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!管部: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!期未改的责令—停业: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!10万元以下—。罚款   第四【。十六条  》建,设单位违反本—办法规定工程竣【。工验收后《未按照规《。定向市城建》档案管理部门报送】。地下管?线工程档案》的由城乡《建设行?政,主管:部门责令限期改【正处:以2万?元,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!  : 第四?十,七条  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】定的按照有关法律】、法规、规》章的规定予》以处罚   第四】。。十八条  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、!。管理:机构及其《工作:人,员应当?。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!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】。、徇私舞弊》   违反本—条前款规定》有下列?行,为之一的由所—在单位或者上级机】关视情节轻重给【予问责?或者行政处分;构成!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  】 (一?)未按照规定—安排确定城市—综合地下管线—工程建设年度—计划影响《。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!;  ?。 (二)《对未:列入城市综合地下】管线工程建设年度】计划的地下》。管线工程给予办理相!关,审批手续的;   !(三)?对已规?划建设缆线》共用沟、管道共【用沟的?区域规划建》设同类地《下管线的;   】(四)地下管线管理!过程:中其他违法行—为   第六—章  附《 , 则   第四十九!条  呼兰区、阿】城区和县(市—)可以参照》执行   第五【十条  本》办法自2010年1!0月20日起施行】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