哈尔滨市地下—管线管理暂行办【法
(201】0年9月《14日?哈,尔滨市人民政—府令第224—号发布 根》据2:014年4月4【日,哈尔滨市人民政府】关于修改
〈哈尔】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!区域临街建筑楼体】灯饰设施管理—。规定〉等四部政府】规章: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!布)
—第一:章 总 则
【 第一《条,。 为?了加强?。城市地下管线管【。理规范地下管线【工程建设行为合理】保护、开发、—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!源依据中华人—民共和国《建,筑法国务《院建设工程质量管】理条例等有关—法律、法《规结合本市》实,。际制定本《办法:
, 第?二条 《本办法适用于本【市,规划区内(暂不含呼!兰区、阿《城区)地下管线新建!、改建、扩》。建工程的管理
!第三:。条 ?本办:法所称地下》管线是指城》市供水、排水—、燃气、《热力、工业、电力、!通,讯、广电、照明、交!通信:号、:公共视频监控、铁】路信号等《管线(?含附:属设:施)及相关缆—线共用沟、》管道共用《沟等地下空间—设施
本办【法所:称缆线共用沟是指沿!城市道路地下—构筑的用于承载电力!、通讯、广电、照】明、交通信号、【公共视?频监控、铁路信【号等各类《光(电)缆》的综合性《地下管道、通道
】 本?办法所称管》道共用沟《是指沿城市道路地】。下构筑的《用于承载供水—、排水、燃》气,、,热,力,、工业等各类公用设!施管线的综合性【地下管道、》通道:
第四条— 地下管线管理】应当遵循《统一规划、》统筹管理、节—约资:。源、:信息共享、保障安】全的原则
》 第五条 市】城乡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负责—本办法?的组织实施》
市城乡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可以委托市地下管线!。管理机构负责地下】管线日常统筹管理】工作
《 市发展—和,改革、工业和信息】化,、城乡规划、—。公安交通、住房保】障和房产《。。管,理,、,水务、城市》。管理、财政、人防、!交通:。运输、城《市,。管理行政《执法等行政主—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!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!管理工作
第】六条 鼓励—采用缆?线共用?沟、管道共用沟等建!设方式建设地—下管线提高地下【空间利?用效:率,
?鼓励地下管线—产权、管《理单位采用各—。类先进?技术对地《下管线进《行标识、定位、【探测和管《理
《第,二章 规划管理
! 第七条 — 市城乡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应当—。会同市?有关行政主管—部门根据《城,市总体规《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组!织编:制城市基础设施专】项规划?
新建》。城,市道路应《当规划建《设缆线共用沟、管】道共用沟等地下空间!设施;既《有城市道路改造【时具:备条件的应当规划】建设缆线《共用沟、《管道共用沟等地【下空间设施》。
新建城市主】干道路具《备条件的《应当规划建设—缆线共用沟、管【道共用沟
【已规划建设》缆线:共用沟、管道—共用沟?的区域不再规—划建设同类地下管】。线
第八条 】 地下管线行业【主管:部门和地下管线【建设单位应当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】专项规?划及行?业发展?。需求制定地》下管:线年度建设》计划
经济技术!开发区、高新—技术开发区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以—及群力新区开发建设!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!市基础设施专项规】划,和本区域发》展需求制《定本区域地下管【线年:度建设计划
— 行业和区域【下一年度地》下管线建设工程计】划应当于每年1【2, 月:2,0 日?前报送市城乡建设】行政主管《部门
》第九条 市—城乡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对行业】和区:域下一年度地—下管线建设》工程计划《进行综合平衡安排确!定城市?综合:地下管线工程建【设年度计划
安!排确定城《。市综合?地下管线工程建【。设年度计划应当遵】循下:列原则?
(《一)兼顾区》。。域发展需要和行【业发展需求》;
(》二)与城市道路建设!同步进?行,;,
, , (:三)与民生需求相结!合与:。交通疏导相》适应;
《。 (四)同一区域!不同地下管线同步】施工避免反复挖掘】
?。第十条 市—城乡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在安排确定城市【综合地下《。管线工程建》设年度计划》。。时,应当征求市城—乡规划、公安交【通、水务《、,。城市管理、》交通运输、》住房:保,障和房产管理—等行政主管部门【的,。意,见
未列—入城市综《合地下?管线:工程建?设年度计划的—地下管线工程—有关行政主管部【。门,不,予办理相关审批手】续,
未列入城市】。综合地下管》线工程建设》。年,度计划、审批手续】不健全或者未—按照:审,批要求?。施工的地《下管:线属于私建滥—建工:程
《第十一条 地下】管,线建设单位应—当按照城市综—合地下管线工程【建设年度计划—组,织安排?施工项目
【特殊情况《确需调整《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!应当在每年6月【20:。日,前向市?城乡建设行政—主,管部门说明》。情况由市城乡—。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门会同有《关部门?。研究:调整
第十二条! 市城《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依据缆》线共用沟、》管道共?用沟综合规划根据地!下管:线等相关行》。业发展需《求结合?道路:建设计?划确定缆线共用【沟、管道《共用沟年度建—设项目并《纳入年度地下管线】建设计?划
第十三条】。 市城乡建—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会同—市财政、《住房:保,障和房?。产管理?、水:务,。等相关部门组织相】。关地下管《线单位确《定,政府用于供热、排水!。等老化管网专项补】贴项目纳入年度地】下管线建设》计划并对项目—实,施情况跟踪监督【
: 第:三章 建设管理
】 第十四条 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!行报建制度》建设单位应当—自城市?综合地下管线工程】建设年度计划确【定的建设《日期前30日持地】下,。管线工程立项的【批准或者核准等有】关文件及《资料到市城乡建【设,行,政,主管部门办》理报建手续
【 第十五条 建设!工程:报建后?市城乡建设行政主】管部:。门应:。当组织相关行业主】管部门及《地下管线产权—单位、管护单位对地!下管线综合总平面进!行会签地下》管线:产权单位《、管护单位应当【予以配合《
涉及军事【管理区外的国防地下!管线:。的应当邀请》。有关军事单位参加】地下管?。线综合?总平面会签
】第十六条 》 综合平面会签时建!设单位应当》提交市城乡规划【行政主管《部门认定的报批图】
市城》乡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组—织地下管《线综合?总平面内的地—下管线单位进行【现场踏查综》合会签各《地下管线《权,属单位填写地下【管线监?护交:底卡:建设单?位填写地下管线【安全保护《承诺书明确》地下管线建》设单位和各地下管线!权属单位监护范【围和管?护责任
第十七!条 地下管线建】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!规划许可
供水!、,排水、?热力、燃《气,及,地下公共《设施管线建设—工程应当依法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】许,。可
《第十八?条 办《理地下管《线,建设工程施》工许可应当向市【城乡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递—。交下列材料》
, :。(一:)建设工程规划许可!证;
(二)建!设工程施工合同;】
: (三)建设—工程监理委》托合同?;
(四—)工程质量》监督:登记表;
(五!)建: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!;
: (六)应—履行工程招》标程序的《地下:管线建设工程—。需,。提供施工《中标备案通知—书
主干线【与,用户接?入区间?的地下管线工程办】理施工许可可—只,提,。供本条前款(一)、!(二)、(》三)项规定的材【料
第十九条】 市城乡》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《。应当对地下管线【建设提交的申请材料!进,行,审查:符合条件的在4个】工作:。日内核发《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】证;不符合》。条,件的即日下达不准】予许可告《知,书
第》二十条 《 城:。市建设重点工程涉】及地下管线建设的应!当,由市城乡建设行【政主:。管部门组织相关【部门现场进行联合审!批
第二十【一条 新建住宅小!区内的地下管线建】设工:程按照单位工程实行!施工许可《管,理并与?建筑工程《同时办理《施工许?。可证:
?第二十二条》 :地下管线出》现故障、险情等情况!时管线产权单位【应当先行组织抢【修同:时告知市城乡—。建设、城乡规划、城!市,。管理公安交通行政】。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!规定在?。2日内补办备案【手续未按照》。规定补办备案手【续,。的视为?未,履行建设审批手【续
第二—十,三条 地下—。管,线建:设工程涉及道路【、铁路、地》铁、地?下建筑、水利工程】、,绿地:、文物?保护区等应当到相关!部门办理手续—。
第二十四条 ! 地下管线工程施】工,过程中建设单位或】者施工单位》发,生变更?的,应当重新《申请办理施》工许可证《
: 第二十五条— 地?下,管线:建设单位应当自取】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!。3,。个月内开工因故未能!按期开工的应当在】施工许可期满前向施!工许可?核发部?门申请延期并—说,明理:由;延期以两次【为限每次《不超过3个》月既未?开工又未申请—延期:或,者,超过延?期,次数、时限》的施工许可证自【行废止
》 第二十六》条 地下》管线建设工程应【当由具有相》应资质的单位进行】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!监理
地—下管线工程勘察、】测绘、设《计单位?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!的技术规范》。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!。勘察:、测绘、《设计:并参与地下》管线:工程验收工作
!第二十七条 —。 施工单位应当建】立、健全施工技术】、质量、安全生产、!文,明施工等管理体系制!。定各项施工》管理规定
地】下管线建设》、施工?、工程监《理单位?应当:按,照有关规定对工程】质量进行《全过程管理
— 第二《十八条? 地?下,管线施工实行—现场监护制度现场】地下管线情况—复杂或?者,直接涉及毗邻管线安!全的工程应当由施】工单位及毗邻管线产!。权单位、管》护单位派专人—进行现场监护确保】施工管线《和毗邻管线设施完】好
第二—十九条 施工单位!在施工中发现有未】查明地下管线—的应当立即停止施】工采取措施防止损】失或者损《失的扩?大告:知建设单位并—向建设、规》划行政主管部门【。报告
》因城市建设工程【施工造成私建滥建】地下管线损坏的由】私建滥建地》下管线?的产权单位自行负责!并赔:。偿因:管线抢修造成的【城建工程建设误工】费,;需要迁移的—由地下管线单位无】条件迁移
》 施工单位在施】工中可能对其他【地下管线《或者市政、绿化【、建:筑,物及构筑《物等设施造成影响】的应当采取相应【的保护措施》并及时通《知有关单位派—员到:场监督如有》。损坏施工单位应当】立即停?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!措施:并立:即,通知有关单位进【。行抢修或者》处置同时做》好记录
—第三十条 —缆线共用沟、管【。道共用沟建设采取】政府和社会投—资相:结合的方式进—行鼓励社会企业参】与缆线共《用沟、管道共用沟】。建设具体办法由市城!乡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另行?制定: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!。。实施
第三十】一条: 缆线共用沟、管!道共用沟《建设:应当依据缆线共用沟!、管道共《用,沟综合?规划和年度》地下管?。线建设计划与—新建、改扩建城市道!路同:步进行
》 第三十二》条 缆线共用【沟、管道共用沟【施工建设应当履行】建设审批程序按照】质量:、安全、文明施工要!求组织建《设,缆线:共用沟、管道共【用沟建?。设工程竣工后建设】。单,位应组织有关—部门及单位进行竣工!验收经验收合格【后方可?交付使用
【第四:章 信息《。档案管?理
第》三十三条 市城】乡,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?应,当,按照标准统一、【互联:互通、资源整合、】综合利用《的原:则,统筹:建立地下管》线地:理信息平台》
: 地下管线地理信息!平台:建,。设应当由政》府和管线产》权,单位共同《投入
第三【十,四条 市城乡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会同相?关行业?主管部门组织—地下管线专》项普:查及时存《储、更新、整合相】关部门、相关专业系!统的城市地下管线】。信息资源
— 管线产权、—管理单位应当根据】。地下管线信》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!维护各自《的信息系统保证【信,。息的:准确性、完整性和时!效性
《 第三十五条 】市城:乡建设行《政主管?部门根据地下—管线变?化情况组织有关部门!及管线单《位对城市地下管线进!行补测补绘核验竣】工资料并《及时输入城》市,地下管线信》息系统
—第三十六条 城市!地,下管线?地理信息系》统应纳入《城市应急抢险体系为!地下管线应》急抢险指挥》决策:提供参考《依据
第三十七!条 : 城市地下管线地理!信息系统为城市地下!。管线规划、建设、】管理提供服》务相关?建设单位需要查阅】、利用地下管线【信息的?应当遵守保密要求】
, :涉及地下管线—信息的单位应当建立!保密制度制定—获取、登记、归【档、使用、审批【、销毁?地下管线信》息的规定《
?储存地下管线信息】的库房及设施应【。当符合保密要—求存储、处理—、传递地下》管线信息应》当按照?国家有关保密—规,定执行
地下】管线信息未经—。其所有权部门批准不!得复制或《者以任何形式向第三!。方提供;经批准复】制,的复制?件按照原件的密【级管:理,。
, 第三十八条 !建设单位《在办:理工程报建时应当】与市城建档案管【理机构签订报送建】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!书市城建《档案管理机构应当】。告知:。建,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!报送档案的内容、】要求:和时限
《 第三十九—条 市城建档【案管:理部门应当》在竣工验收》前对工程档案进行预!验,收验收合格的出【具工程项目竣工【档案预验《收凭证?
, 第四十》条 工程质—量监督部门对—未取得工程项目竣工!档案预验收》凭证的工程项—。目不得?办理竣工《验收备案手续
!第四:十一条 建设单】位,应,当及时汇总整理施工!和监:理内业资料、竣工图!纸工程竣工后按照】规定标准报送市城建!档案管?。理部门?存档市城建》档案管?理部门在接收城【市地下管线建—设工程竣《工档案后应》。。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!具工程?项目竣工档案—合格证?
?第五章 《法律责任
》。 第四十二—条 : 建设单位违反【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!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!自施工的由市城【市管理行《政执法部《门责令?停止施?。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!同价款1%以上2】%以下的罚款
! 第四十》三条 建设单位违!。反本:。办法:规定:未办理报建备案手续!的,由市城市管》理行:政执法?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!期改正处以1万元】以上:3万元以下的罚款】
第四十四条】 建设《单位、监理单—位或者施工单位未】建立:或者未落实质—量责任制出》现,质量责?任事故的由市城乡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限期?改正:处,以2000》。元以:。上5000元以下】罚款构成犯罪—的移:。交司法?机关依?法处理
第四】十五条 施工【。单位:未对现场实行—封闭围挡、未—对毗邻地下管线【采取专项防》护措:施的由市城》乡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》责令限?期改正;逾期未改的!责令停业整顿—并处5万元以上1】0万元以《下罚款
第四十!六条 建设单位】违,反本:办法规定工程竣工验!收后未按照规—。。定,向,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!。报送地下管》线工程档案》的由城乡建设行政】。主管:。部门责令限》期改正处以2—万元以?上5万元以》下罚款
第【四,十七条 《。 违反本办法—其他规定的按—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的规定予以【处罚:
?。第四:十八条? , 有:。关行政主管部门、管!。。理机:构及其工《作人员应《当依法履行职责【不得玩忽职》守、滥用职权、【徇私舞弊
违反!本条前款规定—有下列行《。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!或,者上:级,机关视情《节,。轻重给予问责或者】行政处分;构成犯】。罪的依?。法追究刑《事责任
(一】)未按照规》定安排确定城市综合!地下:管线:工程建设年度—计划影响地下管线】工,程,建设的;
》 (二)》。。对未:列入城?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!建设年?度计划的地下—。管线工程给》予办理相关审—批手续?的;:
(三)对已】规,划建设缆线共用沟、!。管,道共:用,。沟的区域规划—建设:同类地下管线的;
! (四)地—下管:线管理过程》中其他违《法行为
第【六章 附 则
! 第四十》九条 呼兰区、阿!城区和县(市)【可以参照执行—
第五十—。条 ?本办法自2010年!10月20日—起施行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