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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市地下管线】管理暂行《办法  《 (2010年【9月14日哈—尔滨市人《民政府令第224号!发布 根据20【。14年4月4—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!关,。。于修改 〈哈尔滨市!高层建筑和重—点区域临街建筑楼】体灯饰设施管—理,规定〉等四部—。政府规章的决—定修:正并重新公布—)   》第一章  总—。 则   》第一:条  为了加强【城市地?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!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合!。理保护、开》发,。。、,利用地下《管线:空间资源《。依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建筑法国—务院:建设工程质》量管理条例等—有关:法律、?法规结合《本,市实际制定》本办法?   第《二,条,  本办法适用于】本,。市规划区《内(暂不《含呼兰区《、阿:城区:。),地下管线新建、改建!、扩建工《程的管理   第】三条  本》办法所称地下管【线是指城市》供水、排水、燃【气、热力《、工业、电力—、通讯、广》电、照明、》交通信号、公共视频!监控、?铁,路信号等《管线(?含附属设施)及相】关缆线?共用:沟、管?道共用沟等》地下空间设施—   本《办法所称缆线共用沟!是指:沿城市道路地下构筑!。的用于承载电力、通!讯、广电、照明、】。交通信号、公共【视频监控《、铁路信号》。等各类光(》电):缆的综?合性地下管道、通】道   本办—法所称管道共—用沟是指沿城市道】路地下构筑的用于承!载供水、排水、燃】气、热力、》工业等各类公—用设施管线的综合】性地下管道、通道】   第四条  地!。。下管线管理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、!。统筹管理、节约【资源、信息共—享、保?障安全的原则   !第五条  市城乡】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负责本】办法的组《织实施   市【城乡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可》以委托市地下管线】。管理机构《负责:地下管线日》常统:筹管理工作    !。 市发展和改—革、工业和》信息化、城》乡规划、公安—交通、住房保障【和房产管理、水务】、城市?管理、?。。财政、人防、交通运!输、城市管理行【政执法等《行政主管部门按照】各自职责《负责地下管线的相】关管理工《作,  : 第六条 》 鼓励采用》缆线共用沟、管道】共,。用沟:等建:设方式建设地下【管线提高地》下空间利《用效率   —鼓励地?下管线产权、管理】。单位采用《各类:先进技术《对,地下管线进行标识、!定位、探测和—管,理   《第二章  规划管理!   第七条  】市城乡规《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会同市有关行】政,。主管部门根据—城市总体规》划和行业发展规【划组织编《制城市基础设施专项!规划  《 新建城市》道路应当规划建设】缆线共?用沟、管《道共用?沟等地下《。空间设施;既有城】市道路改造时具备条!件的应?当规划建设缆—线,共用沟、管道共【用沟等地下空间设施!   新建》城市主干道路具备条!件的应当规划—建设缆线《共用沟、管》。道,共用沟  》。 已规划建设缆【线共:用沟、?管,道共用沟的区域【不再规划建设同类】地下管线   第】八条  地下管线】行业主管部门和地下!管线建设单位应当】根据城市基础—设施专项规划及行业!发展需求《。制定地下管线年【度建设计划 — , ,经济技术开》。发区、高《新技术开发区建【设行政主管部—门,以及:群力新区《开发建设管理—机构应当根据城市】基础:设施专项规划和本区!域发展需求制定本区!域地下?。管线年度建设计【划   行业—和,区域下一年度地下管!线建设?工程:计划应当于每年12!。 月20 》日前报送市城—乡建设?。。。行政主管部门   !第九条  市城乡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对行业《和区域下一年度地下!管线建设工》程计划进行》综合平衡安排—确定城市综合地下管!线工程建设年—度计:划   安排确定】城市:综合:。地下管线工》。程建设年度计划应】当遵循?下列原则   (一!)兼顾区域发—展需要和《行业发展需》求;   (—二)与城市道路【建设同步进行; 】  (三)》与民生需求相结合与!交通疏导相适应; !。  :(,四,)同一区《域不同地下管线【同步施工避免反复】挖掘  《 第十条《。  市城乡建设【行政主管《部,门在安排确定—城市综合地》下管线工程建设【年度计划《时应当征求市城乡规!划、公安交通、【。水务、城市管理、交!通运输、住房—保障和房《产管理等行政主【管,部门的?意见  《 未列入《城市:综合地下管线—。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!地下管线工》程有关行政主—管部门不予办理相】关审批?手,续   未列入【城市综合地下管线】工程建设年》度,计,划、审批手》续不健全或者未按】照审批要求》施工的地《下管线属《于私建滥建工程【   第十一条  !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!当按:照城市综合地下管】线工程建设年度计】划组织安排施工项目!。   特《殊情况确需调整的】地下管?。。线建:设单位应《当在:每年6月20日【前向市城乡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说明情【况由市城乡建设行】政主管部《门会同有关部门【研究:调整   第—十二条  市城【乡,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依据缆线共用【。沟、管道共》用,沟综合规划根—据地下管线等相关】行业发展需求结【合道路建《设计:划确定缆《线,共,用沟、管道共—用沟年度建设—项目并纳《入年度地《下管线建设计划【   第十三—条  市城乡建【设行政?主管部门应当会【同市财政、住房保障!和房产管理、水【务等相关部门组织相!关地下管线单位确】定政府用于》供热、排水等老化管!网专项补贴项目纳入!年度地下管线建【设计:划并对项《目实施情况跟踪【监督   第—。三章: 建设?管理 ?  :第十四?条 : 地下管《线工程建设实行报建!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!城市综?合地下管线工程【建设年度计划—确定:的建设日期前30】日持地?下管线工程立项【的批准或者核准等有!关,文件及资《料到市城乡建设行】政,主管部门办理报【建手续?   第十五—条 : ,建设工程报建后市】城乡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应当组织【。。相关行业《主管部门《及地下管线》产权单?位,、,管护单位《对地:下管线综《合总平面进行会签】地下管线产权单【。位、管护《单,位应:当予以?配,合   涉》及军事管理区外的国!防地下?管线的?应当:邀请有关军事单位】参加地下管线综合总!平面会签 》。  第十六条—  综合平面会签时!建设:单位应?当提交市城乡—规,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!的报:批图: ,  市城乡建—设行政主《管部:门应当组织》地下管线《综合总平面内的地】下管线单位进行现场!踏查综合会签各地下!管线权?属单位填写地下【管线监护交底卡建】设单位填《。写地下管线安全【保护承诺书明确【地,下管线建设单位【和各地下管线—权属单位监护范【围和:管护责任 》  第十七条—  地下管线建设】。工程应当《依法办理规》划许可   供水、!排,水、:热力、燃气及—地,下,公共设施管线建设】。工程应当依法办【理建设工程施工【许可 ?  第十《八条  办理地下】管线建设《工程施?工许可应当向市城乡!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递交下列材】料,  : (一)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》;   (二—)建设工《程施工合《同;:   (三》。)建设工程》监理委托合同;  ! (四)工程—质,。量监督登记表;  ! (五)建设工程】安全措施审查; 】  (六)应—履行工程招标程【序的地下管》线建设工程需—提供施工中标—。。。备案通知书   】主干线?与用户接入区间【的地:下管线工程办理施】工许可可只提—供,本条前款(一)、(!二)、(三)项规定!的材:料   第十—九条  《市城乡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应,当对地下管线建设】提交的申请》材料进行审查符【合条件的《在4个工作日内核】。发,建设工?程施工许可证;不符!合条件的即》日下达不准》予许:可告知书   第】二十:条  城《市建设重点工—程涉及地下管线建】设的应当由》市城乡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组—。织相关部门》现场进?行联:合审批   第二十!一条  新建住宅】小区内的地下—管线:建设工程按照单位】工程:实行施工《许可管?理并与建筑工程同时!办理施工许》可证   第二【十,二条  地下管线】出现故障、》险,情等情况时管线产权!单位应当先行—组织抢修同时告知市!城乡建设、城乡规】划、城市管理—公安交?通行政?主管:部门并按照有关【规定在2《日内补办备案—手续未按照规定【补办备案手续的视为!未履行建设审批手】续,。   ?第二:十三条  》地下管线建》设工程涉及道路、铁!路、地?铁、地下建筑、水利!工程、绿地》、文物保护区—等,应,当到相?关部:门办理手续》   ?第二十四条  【地下管?线工程?施工过程中建设【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!生,变更的应当重新【申请办理施工—许可证   第二】十五条  》地下管线建》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!工许可证之日起【3,个月内开《工因故未《能按期开《工的应当在施工【许可期满《前向施工《许可核发部门申请】延期:。并说:明理由;延》期以两次为限每【次不超过《3,个月既未开》工又:。。未,申,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!次数、时《限的施工许可—证,自行:废止   第二十六!条  地下管—线建设工程》应当由具有相应【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!、设计、《施工、监《理,   ?地,下管线工程勘—察、测绘、设—计单位应当》按照国家和地方【的,技术规范《要求进行《地下:。管,线的:勘察、测绘、—设计并参与》地,下管线工程验—收工作  》 第二十七》条  施工单位【应当建立、健—全施:工技术、质量、安全!生产、文明施工等】管理体?系制定各项》施工管理规》定   地下管【线建设?、施工、工》。程监理单位应当【按,照有关规定》对,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!管理   第二十八!条  地下》管线施工《实行:。现场监护制度现【场地下管《线,情况复杂或》者直接涉及毗邻管线!安全的工程应当由施!工单位?。及毗邻管《线,产权单位《、管护单位派专人】进行现场监护—确保施工管》。线,和毗邻管线设施【完好 ?。  :第二十?九,条  施工单位在施!工中:发现有?。未查明地下管—线的应当立》即停止施工采—取,。。措施防?止损失或者损—失的扩大告知建设单!位并向建设、规划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】   ?因城市?建设工程施》工,造成私建滥建地【下管线损坏的由私】建滥建地《下管线的产》权单位自行负责并】赔偿因管《线抢修造成的城建工!。程建设误工费;【需,要迁:移的由地《下管线单位无条件迁!移   施工单【位在施工中可—能对其他地》下管线或者市政、绿!化、: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!施造:成影响的应当采【取相应的《保护:。措施并及《时通知有关》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!有损坏施工单—位应:当立即?停止施工《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!立即通知《有,关单位进行》抢修:或者处置同》时做好记录 —  第三《十条  缆》线共用沟、管道【共用沟建《设采取政府和社会】。投资相结合的方式】进行鼓励社》会企业?参与缆线共用沟、管!道共:用沟建?设具体办法由市城】。乡建设行《政主:管部门?另行制?定经市人民》政府批?准,后实施?   第三》十一:条  缆线共用【沟、管?道共用沟建设—应当:。依据缆线共用沟、】管道:共用沟?综合规划和年度地下!管线:建设计划与新建【、改扩建《城市道路同》步进行?   第三》十二:条 : 缆线共用沟、管道!共,。用沟施?工建设应当履行建设!审批程序按》照质量?、安全、文》明,施工要求组织建【设缆:线共用沟、管—道,共用沟建设》。。工程竣工《后建设单位应组【织有关部《门及单位《进行竣工验》收经验收合》格后方可交》付使用   —第四章 信息档案管!理  ? 第三十三条—  市?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按照标准【。统一、互联互通【、资源?。整,合,、综合利《用的原则统筹建立地!下管线地理信息平】台   地下管线】地理:信息平台建设应【当由政府和管线产】权,单位共同投入   !第三十四条  【市城乡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—会同相关行业—主管部?。门组织地下》。管线专项普查及【时存储、更新、【整合相?关部门、相》关专业?系统的城《市地下管线信—息资源   管线产!。权、管理单》位应当根《据地下管线信—息标准和《要求:建,立和维护《各自的信息系统保证!信息的准确》性、完整性》和时效性   第三!十五条  市—城,乡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根据地下管【线变化情《况组织有关部门【及管:线单位对城》市地下管线进行补测!补绘核验竣工—资料并及时》输入城市地下—管线信息系》统   第三—十六条  城—市地下?管线地理信息系【统应纳入城》。市应急抢《险体:系为地下管线应急抢!险,指挥:决策提?供参考依《据   《第三十七《条  城市地—下管:线地理信息系统【为城市地下管线规】划、建设、》管理提供服务—相关建设《单位需要查》阅、利用地下管线信!息的应当遵守—保,密要求   —涉及:。地下管线信息的单位!应当建立《保密制度制定获取、!登记、归档、使用】、,审批、销毁地下管】线信息的规定—   储存地下管】线信息的库房—及设施?应当符合《。保密要求存储、【处理、传递地—下管线信息应当按照!国家有关保》密规定?执行   地下管线!信息:未经其所有权部【门批准不得复制或】者以任何形式向【第三方提供;经批】准复制的复制件【。按照原件的密级管】理,。   ?。第三十八《条  建《设单:位,。在办理工程报建【时应:当与市城《建档案?管理机构签订—报送建设工程竣工】档案责任书市城建】档案管理机构—应当告知《建设单?位在工程《竣工后报送档案的内!容、要求和时限 】  第三十九—条  市《城建:档,案管理部《门应当在《竣工:验收:前对工程档》案,进行预验收验收【合格的?出具工程项目—竣工档案预验—收凭证 《  第四十》条  工程质量监】。督部门对未取得工】程项目竣工》档案预验收凭—证的:工程: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!收备案手续 —  第四十》一条  建设单位应!。。当及时汇《总整理施《工和监理内》业资料、竣工图纸】工程竣?工后按照《规定标准报送市城建!档案管理部门存档】市城建?档案管理部门在接收!城市地下管线建【设工程竣工档案后】应当在5个工作【日,。内出具工程项目【。。竣,工档案合《。格证   》第五:章 法律责任—   ?第四:十二条? , 建设?单位违反《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!设工程施工》许,可,证,擅自施工的由市【城,市管理行《政执法?部,门责令停止》施工限期改正处【工程合同价》款,。1%以上2%以【下的罚款    】。 ,第,四十三条  —建设单位违》反本办法规定未【办理报建备案—。手续的由市城市管】理,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!止施工限《。。期改正处以1万【元以上3《万元以下的罚款 】。  :第四十四条 — 建设单位、—监理单位或者施工单!位未建?立或者未落》实质量责任》制出现质量责—任事故的由市城乡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限期改?。正,处以2000—元以上500—0元以?下罚: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!法机:关依法处理   】第四十?五条  施工单【位未对现场》实,行封闭?围挡、未对》毗邻: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!护措:施,的由市城乡建设【行政主?管部门责令限—。期改正;逾期未【。改的:责,令停业整顿并处5】万元以上10—。万元以下罚款  】 第四十六条 【 建设单位违反【本办法规定工—程竣工验收后未按】。照规:定向市城建档案管】理部门报送地下【管线工程档案的【由城乡建设行政【主管:。部门责令限期—改正处以2》万,元以上5《万元以下罚款—   第四十七【条 : 违反本办法—其他规?定的按照有关法律】、,。法规、?。规章的规定予以处】罚   第四—。十,八,条  有关》行政主管部门、【管理机构及》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!履行职责不得玩忽】职守、滥《用职权、《徇私舞弊 》。 , 违反本条》前款规定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!所,在单位或者上—级机关视《情节:轻重给予问责或者】行政处分;构成【犯罪的依《法,追究刑事《责任 ?  (一《)未按照规定安排确!定城市综合》地下管线工程—建设年度计》划影响地下管线工程!建设的;《 ,  (二)对—未列入城市》综合地下管线—工程建设年度—计划:的,地下管线工》程给:。予办:理相:关审:批手续的;》   (三)对已】规划建设《缆线:共用沟、管道共用】沟的区域规划—建设同类地下—管线的; 》  (四)地下【管线:管理过程中其他【。违,法行为 《。。  第?六章  附  【则   第四十九条!  呼兰区》、阿城区和县—(市)可以参照执行!   第五十条  !本办法自2010】年1:0月20《日起施?行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