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哈尔滨?市,地下管线管理暂【行办法 《
(201—0年9月14日哈】尔滨市人民》政,府令第2《24号发布 —根据2014年4月!4日:哈,尔滨市人《民,政府关于修改
〈哈!尔,。滨市高层建筑和重】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!灯饰:设施:管理规定〉等—四部政府规章—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!布)
—第一章? , 总 ?则
第一—条 为了》加强城市地下管【线管理规范》地下:管线工程建设行为】合理保护、开—发、利用地下管【线空间资源》依据中华人民共【和国建筑法国务【院建设工程质量【管理条例等有关【法律、法规结—合本市实《际制:定本办法
》 第二条 【本办法?。适用:于本市规划》。区内(暂不含呼兰区!、阿城?区)地下管线新【建,、改建、扩》建,工程的管《。理
《第三条? 本办法所称地】下管线是指城市供】。水,、排水、燃气—、热力、工业、电】力、通讯、》广电、照明》、交:通信号、公共—视频:监,控、:铁路信号等》管线(含附》属,设施)及《相关缆?线共用沟、管道共】用沟等地下空间设施!
,。。 本办《法所称缆线共用沟】是,指沿城市道》路地下构筑的用【。于承载电力、—。通讯、广电、照【明、:交通信?号、公共视频监控】、铁路信号等各类】光(电?。)缆的综合性地下管!道、通道
本办!法所称管道共用沟】是指沿城市》。道路地下构筑的用于!承载供水、排水、】燃气、热力、工【业,等,各类公用设》施管线?的综合性地下—。管,道、通道《
: 第四条 地【下管线管理应当【遵循统一规划—、统:筹管理、《节约:资源、信息共享、】保障安全《的原则
—第五条 》市城乡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负】责本办法的组织实】施
市城—乡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可以委托市地】下管线?管理机构《负责地下管线日常统!筹,管理工作
》 市发展和改!。革、工业和信—息,。化、城乡《规,划、公安交通、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!。、水务、城》市管理、财政、人】。。。防、交通运输—、城市管理行政【执法等行《政主管部门按—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!。管线的相《关管理工《作
? 第六条 鼓励】采用:缆线共用《沟、管道共用沟【等建设方《式建:设地下管线提—高地:下空间?利用效率
— 鼓励地下管线【产权、管理单—。位,采用各类《先进技术对地下管】线进行标识、定【位、探测和管理【
第二章— 规划管》理
第七条 !。市城乡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应》当会同市有关行【政,主管部门根据—。城市:总,体规划和《行业发展规》划组织编制城—市基:础设:施专项规划
【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!规划建?设缆:线共用沟、管—道共用沟《等地下?空间设施;》既有城市《道路:改造时?具备条件的应—当规划建设缆—。线共用沟、管道共】用沟:等地下?空间设施
【新建城市主干道路】具备条件《的应当规划建设缆】线共用沟《、管道共用沟
!。已规划?建设缆线共用—沟、管道共》用沟的区域不再规划!建,设,同类:。地下管线
【第八条 地下管线!行业主管部门—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!应当根?据城市基《。础,设施专项规》划及行业发》展需求?制定:地下管线《年度建设计》。划
经济技术开!发区、高《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行!政,主管部门以及群【力新区开发建设管】理机构应当根据城】市基础?设施:。专项规?划和本区域发展需求!制定本区域地下管线!年度建设计划
】 行业?和区域?下一:。年度地?下管线建设工程计】划应当于每年—12 ?月20 日前报送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
第九条! 市城乡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对行业和区域下】一年度?地,下管线建设工—程计划进行综—合平衡安排确定城】市综合地下管—线工程建设》年度计划
》 :。安排确定城》市,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!设年度计划》应当遵?循下列原则
】。(一)兼顾》。区域发?展,需,要,和行:。业发展需求;—
?(二)与城》市道路建设》。同,步进行;
(三!),与民生需求相结合与!。交,通疏导相《适应;
—。(四:)同:一区域不同地下管】线,同,步施工避免》反,复挖掘
第十条! ,。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在安排确定】城市综?合地下管线工程【建设年?度计划时应当征【求,。市城乡?规划、公安》交通:、水务?、城市管理、交通运!输、住房保障和房产!管理:等行政主管部门的】意见
》。未列入城市综合地下!管线工程《建,设年度计《划的地下《管线工程《有关行政主管部【。门不予?办理相关审批手续
! 未列入城市综合!地下管线工程建【设年度计划、审批手!续不健全或者—未,按照审批要》求施工的地》下,管线属于私建滥建】工程:
第十一条【 :地下管线建设单位】应,。。当按照城市综合地】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!计划:组织安排施工项目】
特殊情况确需!调整: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!。。应当在每年6—月20日前向市城】乡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说明情况由市城乡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!有关:部门研?究,。调整
第—十二条 市—城乡建设行》政主:管部门应《当依据缆《。。线共用?沟、管?道共用沟综合规【划根据地下管—。线等相关《行业发?展需求结合》道路建设计划确定】缆线共用沟、管道】共用沟年《。度建设项目并—纳入年度地下管线】建设计划
第】十三条 市—城乡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应当【。会同市财政、住【房保障和房产管理】、水:务等相关《部门组织相关地下】管线单位确定政【。府用于供《热、排水《等老化?管网专项补贴项【目纳入年度地下管】线建设计《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!跟,踪监督
—第三章 建设管【理
:。 第十四条 【。。 地下?。管线工程《建设实行报建制度建!设,单位应?当自城市综合地下】管线工程建设年【度计划确定的建设日!期前30日持—地下管线工程立【项的批准《或者:核,。准等有关文件及资】料到市城乡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办理报】。。建手续
第十】五条: ,。。 ,建设工程报》建后:市,城乡建?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!行业主管部门及地下!管线产权单位—、管护单位》对,地下管线综合总平面!进行会签地下管线产!权单位、管》护单位应当予—以配合
—涉及军事管理区【外的国?。。防地下管线的应当邀!请有关军事单位【参加地下管线综合总!平面会签
》 第十六条 】综合平?面,会签时建设单位【。应当:。提交市城乡规划行政!主管部?门认定的报批图
】。 市城乡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应当组织地下—管线综合总》平面:内的地下管线单位】进行现场《踏查综合会》签各地下管线—权属单位填写地下】管线监护交底卡建】设单位填写地下管线!安全保?护承诺?书明确?地,下管线建设单位和各!地,下管线权属单位监护!。范围和?管护责任
》 第十七条— :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!当依:法,办理规划许可
!供水、排《水、热力、》燃气:及地下公共设—施,管线建设工》程应当依法办理建】。。设工程施工许可【
第十八条【 :办理地下管》线建:设工程?施工许可应当—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递《交下列材料
】(一)建《设工程规划许—可,证,;
(二)【建设工程《施工合同;
【 (三)建设—工程监?理委托合同;
!(四)?工程质量监督—登记表;
(五!)建设工程安—全措施审《。。查;
》(六:)应履行工程招标】程序的地下管线【建设工程需》提供施?。工,中标备?案通知书
【主干线与《用,户,。接入区?间的地下管》线工程办《理施工许可可只【提供本?条前款?(一)、《(二)、(》三,)项规?定的材料
第十!九条 《市,城乡建设行政主【管,部门应当对地下管】线建设提交的—申,请,材料:。进行审查符合—条件的在4》个,工作日内核发建设】工程:。施工许可证;不符合!条件的?即日下达不准—予许:可告知书《
, 第二十条 城!。。市建设重《点工程涉及地下管】线,建设的应当由市【城乡建设行政—。。主管部门《组织相关部门现场】。进行:联合审?批
第二十一条! 新建《。住宅小?。区内的地下管线建】设工程按照单位工程!实行施工许可—管理并与建筑工程同!时办理?施工许可证
第!。二十:二条 《地,下管线出《现,故障、险《情等:情,况时管线产权单【位,应当先?行组织抢修同时告】。知市城?乡建设、城乡—。规划、城市》。管理公?安交通行政主管【。部门并按照有关【。规定在2日内补办】备案手续未按—照规定补办备案手】续的视为《未履行?。建设审批《。手,续
第二十三条!。 地下《管线:建设工程涉及道路】、铁路、地铁—、地下?建筑、?水利工程、绿地、】。文物保护区等—应当到相关部门办】理,手续:
?第二十四条 — 地:下管线工程施工过】。程中建设单位或者】。施,。工单位发生》变更的?应当:重新申请办理施工】许可:。证
第二十五条! , 地:。下管:线建设单位应当自】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!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!未能按?期开:工的应当在施工许可!期满前向施工许【可核发部门申请延期!并说明理由;延期以!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!3,个,月既未开工又未【申请延?期或者超过》延期次数、时限【。的,施工许?可,证,自行废止
第】。二十六条 地下管!线建设工程应当由】具有相应资》质的单位进行勘【察,、设计?、施工、监理
】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!、测绘?、设计单位应当【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!术规范要《求进行地《下管线的勘察、【测绘、设计并参与】地下管线工程—。验,。收,工,作
? 第:二十七条 》 施工单位》应当建立、健—全施:工技术、质量、安】。全生产、文明施工等!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!。。工管理规定
地!。下管线建《设、施工、工—程监:理单位应当》按照有关规》定,。对工程质量进行全】过程管?理
第二十八】条 地下管线施工!实,。行现:场监护制度》现场地?下管线情况复杂或者!。直接涉及毗邻—管线安全的工程应】当由施工单》位及毗邻管线—。产权:单位、管《护,单位派专人进行现场!监护确保施工管线】和毗邻管《线设施完好
】第二十九条 施】工单位?在施工中发》现有未查明地下【管线的应《。当立即停止施工采】取措施防止》损失或者损》。失,的扩大告知》建设单位并向建设】、规划行政主—管部门报告》
因城》市,建设工程施工—造成私建滥》建地下管线》损坏的由私建滥建地!下管线的产权单位自!行负责?。并赔偿因《管线抢修造成的城】建工程建设》误工费;需要迁移的!由,地下管?线,单,位无条件《迁移
《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!可能对其他》地下管线或》者市政?、绿化、建筑物【及构筑物《等设施造《成影响的《应当采取相》应的保护措施—并及时通知有关【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!有损坏施工单位【应当立?即停止施工采—取应急保护措施并】。立即通?知有关?单位进行抢修或者】处置同时做好记录
! 第三十条 】缆线共用沟、管道共!用沟建设采》取政:府和社会投》资相结合《的方式进行鼓励社】会企业参《与,缆线共用沟、管道】共用沟建设具体办法!由,市城乡建《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另行制定经市人民!。政府批准后实施【
第三十一条】。 , 缆线共《用沟、?管道共用沟建设【应当:依据缆线《共,用,沟、管?道共:用沟综?合规划和年度地【下管线建设计划与】新建、改扩》建城市道《。路同步进行
—。 , 第:。三十二条 —。缆线共用《沟、管道共用沟【施工建设应当履行】建设审批程序按照】质量、?安全、文明施工【要求组织建设缆【线共用沟、管道共】用沟建?设工程竣《工后建?设单位应组织有【关部门及《单位进行竣》工验:收经:验收合格后方可【交付使用《
: 第四章 》信,息档案管理
【。 ,第三十三条》 市城乡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应》当按照?标准统一、互联互通!、资源整合》、综合利用的—原则统筹建立地下管!线地理信《息平台
《 地下管线地理信!息平台建设应当由政!府和管?线产权单位共—同投入
第【三十四条《 市城乡》建设行政《。主管部?门应当会同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】。组织地下管》线专项?普查及时存储、【更新、?整合相关部门、【相关专业系统的【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!源
管线产【权、管理单位—应当根据地下—管线:信息标?准,和要求?建立和维护各自的】信息系统保证信【息的准确性、完整】性和时?效性:。
第三》十五条? 市城乡建设行政!主,管部门根据地—下管线变化情况组】织有关部门及管线单!位对城市地下—管线进行补测补【绘核验竣工资料【并及时输入城—市地下管线信息【系统
第三十六!条 城市地下管线!地理信息系统应纳入!城市:应急:抢险体系为地下管】线应:急抢险指《挥决策提供》参,考依:据
第三十【七条 ? 城市地《下管线?地理:信息系统为》城市:地下管线《规划:、建设、管理—。提供服务相关建设单!。位需要查阅、利用】地下:管,线信息的应当遵守保!密,要求:
涉及地下管线!信息的单位应当建】。立保密制度》制定获取《、,登记、?归档、使用、—审批、销毁》地下管线信息的规定!。
储存地下管】线信息的《库房及?。设施:应当符合保密要求】存储:、处理、传》递地下管线信息【。应当按照国》家有关?保密规定《。执行
地下管线!信息未经其所有权部!门批准不得复制或者!以任何?形式向第三方提供;!经批准复制的复【制件:按照:原件的?密级:管理
? 第三十八—条 建设单位【在办理工程报建时应!当,与市城建档案管理】机构签订报送建设工!程竣工档案责—任书市城《建,档案管理机构应【当告知建设》单位在工程》竣工后报送档案的内!容、要求和时—限
? 第三十九条 】市城建档《案管理?部,门应当在《竣工验收前》对工程档案进—行预验收验》收合格的出》具,工程项目《竣工档?案预验收凭》证
: 第四十条 【 工程质量》监,督,部门对未取得工【程项目竣工》。档案:预验收?凭证的工程项目不得!办,理竣工验收备案手】续
第四十一】条 ?建设:单位应?当及时?。汇总整理施工和【监理内业资料—、竣工图纸工程竣】工后按照规定标准】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!部,门存档市城建档案】管理部门在接收城】。市地:下管线建《设工程竣工档案后应!当在5个《工作日内出》具,工程:项目竣?工档:案合格证《
第《五章:。 法律?责任
第—。四十二条《。 建设单》位违反本办法—规定未?取得:建,设工程施工许可【证擅自?施工的由市城—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!责令停?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!程合同价款1—。%以上?2%以下的罚款
!
第四》十三条 建设【单位违反本办法规】定未办?理报建备案》手续的由市》城市管理行政执【法部门责令停—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!。1万元以上3万元以!下的罚款
第四!十四条 建设单】位、监理单位—或者:施工:单位未建立或者【未落实质《。量责:任,制出现质量责任【。事故:的由:。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!部,门责令限期改正处】以200《0元以上5》000元《以,下罚:款构成犯罪》的移交司法》机关依法处理
】 第四十五条 【 施工单位未对现场!实行封闭《围挡、未对毗邻地】。下管线?采,取专:项防护措施的由市】城乡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!改正;逾期未改【。的,责,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!。元以上10万元【以下罚款
第】四十六条 建【设单位违反》本,办法规定《工程竣工验》收后未按照规—定向市城建档案【管理部门报》送地下管《线工程档《案的由城乡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。责令限期改正处【以2万元《。以上5万元》以下罚款
— 第四十《。七条 ? 违反本办法其他】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!、法规?、规章的规》。定予以处《罚
第四十【八条: 有关《行政主管部》。门、管理《机构及其工作人【员应当依法履行【职责:不得玩忽职》守、滥用《职权、徇私舞弊
】 , 违反?本条前款规定有下】列行为之一的由【所在单位或者上级】。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!问责或者行政处分】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
— , (一)未》按照规?定安排确定》城市综合地下管【线工程建《设年度计划影响地】下管线工程》建设的;
【(二)对未列入城市!综合地下管》线,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!地下:。管线工程给予办理相!关审批手续的;【。
?(三)对已规划建设!缆线:共用沟、《管,道共用沟的区域【规划:建设同类地下管【线的;
》 ,(,四)地?下管线管理过—程,中其他违《法,行,为
第六章 】 附: 则
《 第四十九条【 :呼兰区、阿城区和县!(市)可以参—照执行
第五】十条 本》办法自?2010年10月2!0日起?施行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