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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市地下管线】管理暂?行办法  (20!10:年9月14日哈尔】滨市人民政府令【第224号发布 根!据2014年4月】4日哈尔滨市人民】政府关?于修改 〈哈尔滨市!高层:建筑和重点》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!饰设施管理》规,定〉等四部》政府规?章的决定修正并重】新,公布)   【第一章 《 总 则   第】一条  《为了加强城》市地下管线》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工!程建设?行为合理保护—。、开发、利用地下管!线空:间资源依据》中华人民共》和国建筑法国—务院建设工程—质量管理条例等有】。关法律、法规结【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!法  ? 第二条  本办】法适:用于:本市规划区内(暂】不含呼?兰区、阿城区—)地下管线》新建、改建、扩【建工程的管理—   第三条—  本办法所称【。地下管线是》指城市供水、—排水、燃《气、热力《、工业、电》力、通讯、广—电、:照明、交通信号、】公共视频监》控,、铁路信号等管【线(含?附属设施)及相【关缆线共用沟、【。管道:共用沟等地下空间设!施 :  本办法》所称缆线共用—沟是指沿城市道路】地下构筑的用于承】载电力、通讯、广电!、,照明、交通信—号、公共视频—监控:、铁路信号等各类】光(电?)缆的综合性—地下管道、通道  ! 本办法《所称:管道:。共用沟是指沿城市】道,路,地下构?筑的用?于承载供《水,、排水、燃气、【热力、工业等—各类公用《设施管线的综合性地!。下管道、通道—   第四条—  :地下管线管理应【当遵循统《一,规,划,、统筹管理、—节约资源、信息【共享:、保障安全的原则】   第五条  】市城乡建《设行政主《管部门负《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! ,  市?。城乡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可—以,委,托市地下管线管【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!日,常统:筹管理工作  【 ,  :市发展和改革—、工业和信息化【、城乡规划》、公安交通、—住,房,保障和房产管理、】水务、城市》管理:、,。财政、?。人防、交通运输、城!市管理?行政执法等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!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!的相关管理工—作   第六条【  鼓励《采,用缆线共用沟、管】道共用沟等》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!线提高地《下,空间利用效率   !鼓励地下管》线产权、管理单位采!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!下管线进《行标识、《定位、探测》和管理  》。 第:二章  规划管【理 :  第?。七条  市》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会《同市:有,关行:政主管部《门根据城《市,总体:规,划和行业《发展规划组织编【制城市基础》设施专项规划   !。新建城市道路应【当规划建设缆线【。共用沟、管道共用】。沟等:地下:空间设施;既—有城市道路改造时】具备条件的》应当规?划建:设缆:线,共用沟、管道共【用沟:等地下空间设—施   新建城市】。主干道路具备条件】的,应当规划建设—缆线共?用沟、管道共用沟 !  已规划》建,设缆线共用沟、管】道共用沟的区—域不:。再规划建设同类【。地,下管:。线   第》八条 ? 地:下管线行业》主管部门和地下【管线建设单位应【当根据城市基础设】施专项?规划及行业》发展需求制定地下】管,线,年度建设计划   !经济技术开》发区、高新技术开】发区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以及群力新】区开发建《。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!。城市基?。础设施?专项规划和本区域发!展需求制《定本区域地》下管线?年度建设计划  】 行业和区域下【一年:。度地下管线建设工程!计,划,应当于每年12 月!20 日《前报送?市城乡?。建设:行政:主管部门   【。第九条?  市城乡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对行】业,和区域下《一年度?地下管线建设工程】计划进行综》。合平衡?。安,排确:定城市综合地下管线!工程建设年》度计划? ,  安排确》定城市综合》地下管线工程建【设年度计划》应,当,遵循下列原则  】 (一?)兼顾区域发展需要!和行:业发展需《求,。;   (二—)与城市道路建【设同步进行》。;   (三)与民!。生需求相结合—与交通疏《导相适应;   (!四)同一《区域不同地下管线同!步施工避免反复【挖掘   第十条 ! 市城乡建设—。。行政主管部门—在安排确定》城市综合地下管线】。工程建设年度计划】时应当征求市城【乡规划、公安交【。通、水务《、城:市管理、交通运【输、住房保障和房产!管理等行政主管【部门的意《。见  ? 未列入《。城市综合地下管【线工:程建设年度》计划:的地下管线工程有关!行政主管部》门不予办理相—关审批手续  【 未列入城市—综,合地下管线工程建】设年度计划、审批】手,续不健全或》者未按照审批要【求施工?的地:下管线属于私建【滥建工程  — ,第,十一条  地下管】。线建设单位》应当按照城》市综合地下管线【工程:建设年度计划—组织安排施工项【目   《特殊情?况确需调整》的地:下管线建设单位应】当在每年6月20日!前向市城乡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说明情况《由市城乡建》设行:政主管?部,门,会同有关部门—研,究调整   —。第十:二,条  市《城,乡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依据?缆线共用沟、管道共!用沟综合规划根据】地,下管线等相关行业发!展需求结合道—路建:设计:。。划,确定缆线共用沟【、管道?共用沟年度》建设:项目并纳入年—度地下管线建设计划!   第十三条【  市城乡建设行】政,主管部门《应当会同市财政【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!理、水务等相关【部门组织《相关地?下管线单位确定政府!用于供热、排—。水等老化管》网专:项补:。贴项目纳入年度地】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对!项目实施情况跟踪监!。督   第三—章 建设管》理   第十四【条  ?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!行报建?制,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城!市综合地下管线工】程建设年度计划确】。定的建设日期前【30日持地》下管:线工程立项的—批准或?者,核准:等有关文件》及资料到市城乡建设!行,政主管部门办理【报建手续  — 第十五条  【建设工程报建—后市:城乡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组织相关行业主】管部门及地下—管线产权单》位、管护单位—对地下?管线综合总》平面进?行会:。签地下管线产权单】位、管护《单位应当《予以配合   涉】及军事管理区外【的国防地下》管线的应当》邀请有关军事单位参!加地下管线综合总】平面会签《  : 第十六条 — 综合平面会签时建!设单位应当提交市城!乡规划行政》主管部?门认定的报批图  !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组织地】下管线综合总平面内!。的地下管线单—位进行现场踏查【综合会签各地下管】线权属单《位,填写:地下:管线监?护交底卡《建设单位填写地下管!线安全保护承诺书】明确地?下管:线建:设单位和各地下管】。线,权属单位《监,。护范围和管护责任】   第十七条 】 地下管线建设【工,程,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!可   供水—。、排:水、热力《、燃气及地下—公共设施《管线建?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!建设:工程施工许可 【  第十八条—  办理《地下管线建》设工:程施:工许可应当》向市城?乡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递交:下列材料   【(一)建设工—程规划许可证—;  ? (二)建设工【程施工合同》;   (三—)建设工程监理委】托合:同;   (四)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!;   (五—)建设?工,程安全措施》审查:。。;  ? (六)《。应履:。行,工程招标《程序的地下管线【建设工程需提供施】工中标备案通知书 !  主干线与用【户接:入区间的《地下:管线工程办理施【工许可可只提供本】条前:。款(一?)、(二)、(三)!项规定的材料— ,  第十九条 【 市城乡《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?对地下管线建设【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!审,查符合?条件的在4个工【。作日内核《发建设?工,程施工许可证;不符!合条:件的即日《下达不准予许—可告知书 》  第二十条  】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涉!及地下管线建设【的应当由市城乡【建,。设行政主《管部门组织相—关部门现场进行联】合审批 《  第二十一条  !新建住宅小》区内的地下管线建设!工,程按照?单,位工程实行施工【许可管理并》与建筑工程》同时办理施工—许可证?   第《二十二条  —地下管线《出,现故障、险情—等情况时管线产【。。权单位应当先行组】织抢修同时告—知市城乡建设、【城乡规划《、城市管理公安【交,通行政主管部—门并按照《有关规定在2日内补!办备:案手续未按照规【定补办备案手续的视!。为,未履行建设审—批手续 《 ,。 第二?。。十三:条  地下管—线建设工程涉及道】路、铁路、地铁、地!下建:筑、水?利工程?、绿:地、文物保》护区等应《当到:相关部?门办理手续》。   第二十四条】 , ,地下: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!建设单位或者—施工单位发生变【更的应当重新申【请办:理施工许可证  】 第二十五条 【 地:下管线?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!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!。个月内开工因—故未能按《。。期开工的应》。当在施工许可期满前!向施工许《可核发部门》申请延期并说明【理由;?延,期以两?次为限每次不超过】3个月既《未开工又未申—请延期或《者,超过延期次数、时】限的: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!   第二十六条】  地?下管线建《设工程?应当由具《有相应?。资,质的单位进行勘察、!。设计、?施工:、监理  》 地下管线工程勘】察、测绘、设计【单位应?当按照国家》和地方的《技术规范要求进【行地:下管线的勘察—、测绘、设计—并参:与地:下管线工程》验收工?作   《第二十?七,条  施工单位应】当建:立,、健全施工技术【。、质量、安全生【。产、文明施工—等管理体系制定【。各项施工管理—规定   地下管线!建设:、施工、工程—监理单位应当按【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!量进行全过程管理】   第二十八条】  地下管线施工实!行现场监护制度【现场:地下管线情况复杂或!者直接涉及毗—。邻管线安全的工程应!当由施?工单:位,及,毗邻管线产权单【位,、管护单位派专人进!行现场监护确—。。保施工管线和毗【邻管:线设施完好》   第《。二十九条  —施工单位在施工【中发现有未查明【地下管?线,的应当?立即停?。止施工采《取措施?防止损失或者—损失的扩大》告知建设《单位并向建设—、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报告   因城】市建设工程》。施工造成私建滥建】地下管线损坏的【由私建滥建》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!自行负责《并赔偿因管线抢修造!成的城建工程建设误!工费;需要迁移【的由:地下:管线单位无》条件迁移   施工!单位在施工中可【能对其?他地下?管线或者市政、绿化!。、建筑物及》构,筑物等?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!采取相应的》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!有,关单位派员到—场监督如有损坏施】。工单位应当》立即停止《。施,工采:取应:急保:护措施并立即通【知有关单位进行【抢修或者处》置同时做好记录【  : 第三十条  缆】线共用?沟、管?道,共,用沟建设《采取政府《和社会投资》相结合?的方:式进行鼓励》社会企业参与—缆线共?用沟、管道共用【沟,建,设具:体办法由市城乡建】设行政?主管:部门另行制定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!实施  《 第:三十:。一条 ? 缆线共用沟、【管道共用沟》建设应当依据—缆线共用沟》、管道?共用:沟综:合规划?。和年度地下》管线建设《计划与新建、改扩】建城市道路同—步进:行 :  第三十二条【  缆?线共用沟、管道共用!沟施工建《设应当履行建设审】批程序按《。照,质量、安《全、文明施工要求组!织,建设缆线共》用沟、管道共—用沟建设工程竣工】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!。关部门及单位进行竣!。工,验收经验收合格【。后方可交付使—用   第四—章, 信息?。档案管理《 ,  第三十》三条  市城乡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按照标准统一【。、互联互《通,、,资源整?合、综合利用的原】则统:筹建立地下管线地】理信息平台 —  地下《管,线地理信息》平,台建设应当由政【府和管线产权—单位共同《投,入   《第三十四条》  市城乡建设【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《会,同,相关行业主管—部门组织地下管【。线专项普查及时【。存储、更新、整合相!关部门、相》关专业系统的城【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!   管《线产权、管》理,单位应当根据地【下管线信息标准和】要求建立和维护【各,自的信息系统保证】信息:。的准确性、完—整性和时《。效性   第三十五!条  市城》乡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!。。下管:线变:化情:况组织有关》部门:。及管线单《位对城市地下—管线进行补测补【绘核验竣《工资料并及时输入】城市地下管线信【息系统   第三】十六条 《 城市地下管—线地理信息系统【应纳:入城市应《急抢险体系为地【下管线?应急抢险指挥决【策提供参《考依据   第三】十七:条  城《市地下管线》地理信息系统—为城市地下》管线规划、建设【、管理提《供服务?。相关建设单位需要查!阅、利用地》下管线信息》的应当遵守保密【要求:   涉及地下管线!信息的单位应当建立!保密制度制定获【取、登?。记、归?档、使用《、审批、《销毁地?下管线信息的规【。定   《储存:地下管?线信息的库房及设施!应当:符合保密要求存【储、:处理、传递地下【管线信?。息,应当按照国家—有关保?密规定执行   地!下管线信息未经其所!有权:。部门批准不得复制】或者以任何形式【向第三?方提供;经批准复制!的复制件按照原件的!密级管理 》  :第三十八《。条  建设单位在办!理工程报建时—。应当与市《城建档案管理机【。构签订报送建设【工程竣工档案—。责任书市城》建,档案管理《机构应当告知建【设,单位:在工程竣工后报【送档案?的内:容、要求和时限 】  :第三十?九条 ? ,市,城建档案《管理部门应当—在竣工验收》前对工程《档,案进行预验》收验收合格的—出,具工程项《目竣:工档案预验收凭【证   第》四十条  工程【质量监督部门对未取!得工:。程项目竣工档案预验!收凭证的工程项【目不得办理竣工验】收备案手《续,   第四》。十一条  建—设,单,位应当及时》汇总整?理施工?和监:理内业资料、—竣工图纸工》程竣工后按》照规定标准报送市城!。建,档案管理《部门存?档市城建档》案管理部门》在接收城市地下管】。。线建设工《程竣工档《案后应当在5—。个工作日《内出具工程项目竣工!档案合格证   】第五章? 法律责任》   第四》十二条  建设【。单位违反本办法规】定未取得建》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!自施工?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!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!工限期?改正处工程合同【价款:1%以上2》%,。以下的罚款   】  第四十三条 】。 建设单位违—反本办法规定—未办:理报建?备案手续的》。由市城市管》理行政执法》部,门责令停止》施,工,限期改?正处以1万》元以上3万元以下】的,。罚款   第四十】四条  建设单位】、,监理单位或者—施工单位《。未建立或者》未落实质量》责任制出《现质:量责任事故的由【市城乡建设行政主】管部:门责令限期》改正:处以200》0元以上5000元!以下:罚款构成犯罪的【移交:司,法,机关依法处理   !第四十?五条  施工单位未!对现场实行封闭围】挡、未对毗邻地【下管线采取专项防】护措施的由市城乡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!令限:期改正?;逾期未《。改的: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!万元以上10—万元以下《罚,款   第》四十六条  —建设单位违反本办】法,规定工程竣工验收】后未按照规定向【市城建档案管理【部门报送地下管线】工程档案的由城乡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责】令限期改正》处以2万《元以上?。5万元以下罚款  ! 第四十七条  违!反本办法其他—规定的按照有关法】律、法规、规章的】规定予以处罚—   第四十—八条:  有关行政主【管部门、管理—机构及其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!行职责不《得玩忽职《守、:滥用职?权、:徇私舞弊   违】反本条前款》。规,定有下列行》为之一?。的,由所在单位》或者:上级机关视情节轻重!给予问责或者行政】处分;构成犯罪的依!法追究?刑事责任 》  (一)未按照规!定安:排确定城市》综,合地下管线》。工程建设年度计划】影响地下管线工【程建设的《;  ? (二)对未列入城!市,综合地下管线—工程建设年度计划】的地下?管线:工程给予办理—相关审批手续—的;   (—三)对已规划建【设缆线共用沟、管】道共:用沟的区域规划建设!同类地?下管线的;》   (四)—地下管线管理过【程中其?他违法行《为   第六章【  附 《 则   第四十】九条 ? 呼兰区、阿城区和!。县,(市)可以参照执行!。   第五十条 】 本:。办法自2010【年10月2》0日起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