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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市地下管线管!理暂行办法  (!2010《年9月?14日哈尔》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!24号发布 根据2!0,14年4月4日哈尔!。滨市人民政府—关于:修改 〈哈尔—滨市高层《建筑和重《点区域临《街建筑楼《体灯饰设施管理规】定〉等四部政府规】章的决?定修正并《重新公布)   !。第,一章 ? 总: 则   第一【条 : 为了加《。强城市?地下管线《管理规范地下管【线工程?建设行为合理—保护、?开发、利用地—下管线空《。间资源依据中华【人民共和国》建,。筑,。法国务?院建设工程质—量管理条例等有【关法律、《法规结合本市实【际制定本办》法   《第,二条:  :。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!划区内?。(暂不?含呼:兰区、阿城区)【地下管线新建、【改建、扩建工程的管!理   第三—条,  本办《法所:称地下管线是指【城,市供水、排水、【燃气、热力、工业、!电力、通讯、广【电,、照明、交通信号】、公共?视频监控、铁路信】号等管线(含附属】。设施)及相关缆线共!用沟、管道共—。用沟等地下空间设】施   本办法【所称缆线《共用沟是指沿城市道!路地下?构筑的用于》承,载电力、通》讯、广电《、照明?、交通信《号、公共视频监【控、铁路信》号等各类光(电)】缆的综合《性,地下管道《、通道   本办】法所称管道共用沟】是指沿?城市道路地下构筑的!用于承?载供水、排水、燃气!、热力、工》业等各类公用—。设施管线《的综合性地下管道】、通:。道 :。  第四条 — ,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!循统一规划、统筹管!理、节约《资源、信息共享【、保障安全的原则】   第五条  市!。城乡: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《本办法的《。组织实施 》。  市城乡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可以—委托市?地,下,管线:。管理机构《负责地下管线日【常统筹管理工作 】   ? 市:发,展和改?革、:工业和?。信息化、《。城乡规?划、公安交通、住】房保障和《房产管理、水务【、城市管理、财【政、人防、交通运输!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!等行政?主管部门按照各【自职责负责地—下管线的《相,关管理工作》   第《六条 ? 鼓励采用缆线共用!沟、管道共用—沟等建设方式—。建设地下管线提高】地下空?间,利用效率《  : 鼓励地下管—线产权、《管理单位采》用各类先进技术对】地下管线进行标【识、定位、探测和管!理  ? 第二?。章  规划管理  ! ,第,七条  市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会同市—有关:行政: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!体规划?和行业发展规划组】织编:制城市基础设施【专项规划   【新建城市道路应当】规划建设缆线共【用沟、?管道共用沟等—地下空间设施—;既有城市道路改造!时具备条件》的应当规划建—设缆:线共用沟《、管:道,共用沟?等地下?。空间设施 》  新建城市主【干道路?具,。备条件的应》当规:划,建设缆?线共用沟、管—。道共用沟   已】规划建设缆线—共用沟、《管道共用沟的区【域不再规划》建设同类地下管线 !  第八条  地】下管线行业主—管部门和地下管【。线建设?单位:应当根据城市—基础设施《专项规划《及行业?发展需求制定地下管!线年度建设计—划  ? 经济技术开发区】、高新?技术开发区建设行】政,主管部门《以及群力新》区开发建设》管,理机构应当根—据城:市基础设施》专项规划和》。。本区域发展需—求,制定本区域地下管线!年度:建设计划 》  行业和区域下一!年度:地下:管线建设工程—计划应当于每—。年1:2 月20》 日前报送市—城乡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  — 第:九条 ? 市城乡《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对行业和区【。域下一年度》。地,下管线建设工程计划!进行综合平衡安【排确:定城市综《合地:下管线工程》建设年?度计:划   安排确定城!市综合?地下管线工》。程建设?年度计划应当遵【。循下列原则 —  (一)兼—顾,区,域,。发展需要和行业发】展需求; 》。  (二)与城市道!路,。建设同步进行;  ! ,(三)与民生需求相!。结合与?交通:疏导相?适应;   (四)!同一区域不》。同,地下管线《同步施工避》免反复挖掘   】第十:条  市城乡建【设行政?。主,管部门在安排确定城!市综合地下管线【。工程:建,设年度计划时应当】征求市城《乡规划、公安交通】。、,水务:、,城市管理《。、交通运《输、住房《。。保障:和,房产管理等行政主】。管部门的意见  】 未列入《城市综合地》下管线工《程建设年度计划【的地下管线工—程有关?行政主管部门不予】办,理,相关审批手续   !未列入城市综合地】下,管线工?程建设年度计划、审!批手续不健全或者未!按照审批要求施工】的地:下管线属于私建滥建!工程 ?  第?十一条  地下管】线建设?单位应当按照城市】综合地下管线工【程建设?。年度计划《组,织安排施工项—目,   特殊情况确需!调整: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!应当在每年6月2】0日前向市》城乡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说明—情,况由市城乡建设【行政主管部》门会:同有关部门研究调整! ,  :第十二条  —市城乡建设行政主】。管部门应当》依,据缆:。线共:用沟、管道》共用沟综合规划【。根,据地下管线等相【关行业发展需求【结合道?路建设计划》确定缆线共用沟、】管道共用沟年—度建设项目》并纳入年度地下管线!。建设计划  — ,第十三条 》 市城?乡建设?行,政,主,管部门应当会同市】。财政、住房保障和房!产管:理、水务等》。相关部门组》。织相关地下管线单位!。确定政府《用,于供热、排水—等老化管网专项【补贴:项目纳入年度地下】管线建?设计划并对项目实施!情况跟踪监督   !第三章 建设管【理 :  第十四条—  地下管》线工程?建,设实:。行报建制度建—设单位应当》自,城市综合地下管【。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!。确定的建设日—期前30日持—地,下管线工程立项的批!准,或者核准等有—关文件及资料到市】城乡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!建手续  》 ,第十五条  建设】工程报?建后市城乡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组织】相关行业主管—部门及地下管线产权!单位、管《护单:位对地?下管线综合总平面进!行会:签地下管《线产权单位》。、管护?。单位应当予以配合】   涉及》军事管理区外的国】防地下?管线的?应当:邀请有关军事—。单位参加地下—管线综合总平面【会签  《 第十六条  【综合:平面会签时建设单位!应当提交市城乡【规划行政主管部【。门认:定的报?批图   市城乡】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组织地下管线】综,合总平?面内的地下管线单】位进行现场》踏,查综合会《签,各地下管线》权属单位填写地下】管线监护交底卡【建设单位填写—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承!诺书明确地下管线】建,设单:位和各地下管线权】属单位监护范—围和管护责任 【  第十七条  】地下: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依!法办理规划》许可   供—水、排水、热力、燃!气及地下《公,共设施管线》建设工程《应当:依法办理建设工【程施工许可》   第十八条  !。办理地下管线建【设工程施工许—可应当向市城乡建设!行政主管《部门递交下列—材料  《 (一)建》设工程规划》许,可证;  》。 (二)建设—工程施工合同;  ! (三)建设工程】监理委托合同—;   (四)工】程质量监《督登记表; —。  :(五)建设》工程安全措施审查;!   (六》)应履行工程招【标程序的地下管线建!设,。工程需提供施工中标!备案通知书 —  主?。干线:与用户接入区—间的地下管线工程办!理,施工许可《可只提?供本条?前款(一)、(二)!、(三?)项:规定的材料 —  第十九条 【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对—地下:管线建设《提交:的申请材料进行审】查符合条件的—在4个工作日内【。核发建设《工程施工许可证【;不符合条》件的即日下达不准】。予,许可告知书》   第二》十条  《城市建设重点—工程涉及地下管线】建设的应当由市城】乡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组织【。。相关部门现场进【行,联合审批 》 , 第二十一条 【 新建住宅小区【内的地下管线建设工!程按照单位工程实】行,施工许可管理—并,与建筑工程同—时办理施工许—可证   第二十】。。二条  地》。下管线出现故障【、险情等情况时管线!产权单?位应当?先行组?织,抢修同时告知市城】乡建设、《城乡规划、城市管】理公安交通行—政主管部门并按照】有关规定在2日内补!办备案手《续未按照规定补办】备案:手续的视《为未履行建》设审批手续  【 ,第二十三条 — 地下?管线建设工程—涉及道路、铁路【、地铁、地下—建筑、水利工—程、绿地《。、文物保护区等应】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手!续   第二—十四条  》地下管线工程施【工过:程中建设《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!。生变更的应当—重新申?请办理施工许可证】   ?第二:十五:条  地下管线建设!单位应?。当,自,取得:施工许?可,证之:日起3?个月内开工因故未能!按期开工的应当在】施工许可期满—前,向,施工许可核发部【门申请延期并—说明理由;延期以】。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!3个月既未》开工:。。又未申请延期—。或者超过延期次数】、,时限的施工许可证】自,行废止   第二】十六条  地下【管线建?。设工程应当由具【有相应资《质的单位进行—勘察、设《计、施?工、监理   【地下管线工》程勘察、测绘、【设计单?位应:当按照国家和地方】的技术规《范要求进行地下【管线的勘察、测绘】、设计并参与地下】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!  第二十七—。条  ?施工单?位应当建立、健【全施工技术、—质量:、安全生产、文明施!工等管理体》系,制定各项《施,工管:理,规定  《 地:下管线建《设、施工、工—程监理单《位应当按照有关【。规定:对工程质量》进行:全过程?管理   第二【十八条  地下管线!施工实行现场监护】制度:现场:地下:。管线情?况复杂或者直接涉及!毗邻管线《安全的工程应当由】施工单?位及毗邻管线产权单!位、管?。护,单位派专人进行【现场监护确保施工管!线,和毗邻?管线设?施完好 《 , 第二十九条 【 施工单位》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!明,地下管?线,的应当立即停止施】工采取措《施防止损《。失或者损失的扩大告!知建设单位并向建设!、规划行政主管【部门报告《   因城市—建设:工程施工造成私建滥!建地下?管线损坏的由私建】滥建地?下管线的产权—单位自行负责—并赔偿因管线抢修】造成的城《建工程?建设误?工费;需要》迁移的?由地:下管线?单位无条件迁移 】。  施?工单位在施工中【。可能对其他地下【管线:。或者市政、绿—化,、,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!施造成?影响的?。应当采?取相应?的保护措施并及【。时通知有关单—位派:。员到场监《督,如有损坏《。施工单位应当—立即停止《施工采取应急保护】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!单位进行抢》修或者处置》同时:做,好,记录   第三十条!  缆线共用—沟、管道共用沟建设!采取政?府和社会投资相结合!的方式进行鼓励社会!企业参与缆线共用】沟、管道共用沟【建设具体办法由【市城:乡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另?行制定经市》人民政府《批准后实施   第!。三十一条  缆线】共用:沟、管道共》用,沟建设应当依据缆】线共用沟、》管道:共用:沟综合规划和年度地!。下管线建设计划与】新,建、改扩建城—市道路同步》进行   》第三十二条  【缆线:共,。用沟、管道共用【沟施工?建设应?当,履行建设审批—程序按?照质:量、安全、文明【施工要求组织建设】缆线共用沟、管【道共用沟建设工【程,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!织有关部门及单位】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!合格后方可交付【使用:   第四章— 信息档案管理  ! 第三?十三条?  市城《乡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应当《按照标准统一、互】联,互通、资源整—。合,、综合利用的—原则统筹建立地下管!。线地理信《息平台 《  :地下管线地理信【息平台建《。设应当由政府和管线!产权单位共同投入】   第三》十四条  市城【乡建设?行政主管《部,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!主管部门组织地下】管线专?项普查及时存储【、更新、整合相关】部门:、,相关:专业系统的城市地】下管线信息资—源  ? 管线产权、—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!下管:线信息标《准和要求建立—和维:护各自的信息—系统:保证信息的准确性】、完整性和时效【性   第三—十五条  》市城乡建设行—政主:管部:门根:据地下管线变—化,情况组织有关部【门及管线单》。位对:城市:地下管线进行补测补!绘核验?竣工资?料并及?时输:入城市?地下管线信息系统】   第三十六【条  城市地—下管线地理信息【系统应纳入城市应急!。抢险体系为》地下管线应急抢险】指挥决策《提,供参考?依,据,   第三十—七条  《城市:地下:管线地理信息—系统为城市》地下管线规》。划、建设《、,管,理,提供:服务相?关建设单位需—要查:阅,、利:用地下管线信息的】应当遵?守保密要求   】涉及地下管线信息的!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!。度制定获取、登记】、归档、使用、【审,批、销毁地下管【线信息?的规:。定  ? 储存地《下管线信息的库房】及设施应当》符合保密要求存【储、处理、传递【。地下管线信息应【当按照国家有关【保密规定执行 【  :地下管线《信息未经其所—有权部门《批准不得复》制或者以任何—形式向第三方—提供;经批准复制】的复制件按》照原:件的密级管理  】 第三十《八条  建设单【位在办?理工程报建时应【当与市城建》档,案管理?机构签订报送建设工!程竣工档《案责任书市城建档】案管理机构应当【告,知,建设单位在工程【竣工后报送档—案的内?容、要求和时限 】  第三十九条  !市城建档案》管,理部门应当》。在竣工验收前—对工程档案》进行预验收》验收:合格的出具》工程项?。目竣工档《案预验收凭证  】 第四十条  工】程质量监督部门对未!取,得工程项目竣工档】案预验收凭证—的工程项目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】备案:手续   》第四十一条 — 建设单位应当【及时汇?总整理施工和监理内!业资料、竣》工图:纸工程竣工》后按照规定标准【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!部门:存档市城建档案管】理部门在接收城市地!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!档,案后应?当在5?个,工作日内出具工【程项:目竣:工档案合格》。证   第五章 】法律责任   第四!十二条  建设单位!违反本办法规定未】取,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!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城!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!责令停止施工限期】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!1%以上2%—。以下的罚《款     第四】十三条  建设【单位违反本办—。法规:定未办理报建备【案手续的由市城市】管理行政《执法部门责令停止】施工限期改》正处以1万元以上】3万元以下的罚款】   第四十四条】  建设单位、监】理单位或《者施工单位》未建立或者未落实】质量责任制出—。现质量责任事故的由!市城乡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责令限】期改正处《以2000元以上5!000元以下—。罚款构成犯》罪的移交司法机【关依法处理   第!四十五条《  施工单位未对现!场实行?封闭围挡、未对毗邻!地下管线采取专【项防护措《施的由市城乡—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责令限【期改正;逾期未改的!责令停业《整顿并处5万—元以上10万—。元以下罚《款,   第四十六条 ! 建设?单,位违反本《办法规定《。工程竣?工验收后未按—。照规定向市城建档】案管理部门报送地下!管线:工程档案的由城【乡建设?行,政,主,管部门责《令限期?改正处以2万—元以上5万》元以下罚款   第!四,十七条?  违反本办法【。。其他规定的按—照有关法律》、法:规、规章的规定予以!处罚   第四【十八条  有关行政!主管部门、管理机】构及其工作人—员应当依法履行【职责不得《玩忽职?守、滥用《职权、徇《私舞弊  》 违反本条前—款规定有下列行为】之一的由所在单位】或者上级《机关视?情节轻重给予问【责或者行《政处分;构成犯【罪的:依法追究刑》事,责任   (—一)未按照规定安】排确定城市》。综,合地下管线工程【建设年度计划—影响地?下管线工程建设的;!   (二)—。对未列入城市综【合地下管线工程建】设年:度计划?的地下管线工程给】予办理相关审—批手续的《;   (三)【对已规划建设缆【。线共用沟、管道共用!。沟的区域规划建设】同,类地:下管线的;   (!四)地?下管线?管理过程中其—他违法行为   第!六章:  附  则 【  第四十九条 】。 ,呼兰:区、阿城区和—县(市)可》以参照执行 —  第五十条—。  本办法》自2010年10月!20日起施行—。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