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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:滨市地下管线—管理暂行办法—  (20—10年9《。月14日哈尔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】2,24号发布 根据】2014年4月【4日哈?尔滨市人民政—府关于修改 〈【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!重点区域临街—建筑楼体灯饰设【施管理规定〉—等四部政《府规:。章的决定修正并【重,新公布) —  第一章》  总 则》   第一条  】为了加强城》市地下?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!线工程建设行为【合理保护、开发、】利用地下管》线空间资源依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建筑法国务院建【设工程?质量管理条例等有】关法:律,、,法规结合《本市实际《制定本办法   第!二条  《。本办法适用于本【市规:划区内(暂不含呼兰!区、:阿城区)《地,。下管线新建、改【建、:扩建工程的》管理  《。 ,第三条  本办法所!称,地,下管线是指》城,市,供水、排水、燃气、!热力、工业、电力】。、通讯、广电、照】明、:交通:信号、公共视频监】控、铁路《信号:。等管线(含附—属设施?)及:相关:缆线共用《沟、管道共用沟【等地下空间设—施   本》。办法所称《缆线共用沟》是指沿城市道路【地下构筑的用于承】载电力?、通讯?、广:电、照?明、交通信号、【公共视?。频监控、铁路信号等!各类光(电)缆的】综合:性地下管道、通道】   本办》法所:称管道共用沟是【指沿城?市道路地下构筑【。的用于承载》供水、排水、燃【气、热力、工业等】各类公用设施—管线的综合》性,地下:管道、通道   】第四条  地—下,管线管理《应当遵循统一—规划、统《筹管理、节约资【源、信息共》享,、保障安全的原则 !  第五条 — 市城乡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本办法的组织实施】。。  :。 市城乡建设行政】主,管部门?可以委托市地—下管:。线管理?机构负责地下管【。线日常统筹管理工作!     市发展】和改革、工业和信息!化,、城乡规划、公【安,。交通、住房》保,障和:房产管理、》水务、?城市管?理、财政、》人防:、交通?运输:、,城市管理行政执【法等行政主管部门】按,照各自职《责负责地下管—线的相关管》理工作  》 第六条  鼓【。励采用缆线共用沟】、,管道共?。用,沟等建设方式建设地!下管线?提高地下空间利用】效率   鼓励【地下:管线产权、管理单】位采用各类先进技】术对地下《管线进行标识、定】位、探?测和管理   第二!章  规划管理 】  第七条  【市城乡规划行政【主管部门《应当会同市有—关,行政主?。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!规划和行业》发展规划组织编制】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!划   《新,建城市?道路应当规》。划,建设:缆线共用《沟、管道共用沟【等,地下空?间设施?;既有城市道路改造!时具备条件的应【当规划建设》。缆线共用《沟、:管道共?。用沟等地下空间设】施   《新建城市主干道【路具备条件的应【当规划建设缆线共】用沟:、管道?共用沟   已【规划建设缆线共【用沟、?管,道共用沟的》。区域不再《规划建?设同类地下》管线   第八条】  地?下管线行业主管【部门:和地下管线建—设单位应当根据城】市基:础设施专项规划【及行业?发展需?求制定地下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!  经济技》术开:发区、高新技—术开发区建设—行政:主管部门以及群力】新,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!应当根据《城市基础设施—专项规划和本区【域发展需求制定【本区域地下管线【年度建设计》划   行业—和区域?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建!设工程计划应当【于每年?12 月2》0 日?前报送市城乡建设行!政主:。管部门 《。  第?九条  市城乡建设!行政:。主管部门《应当对行《业和区域下一年【度地下管《线,建设工程计》划进行综合平衡【安排确定城》市综合?地,下管:线工程建《设,年度:计划   》。安排确定城》市,综合:地下管线工程建设】年度计划应当遵【循下列原则 —。  (一)兼顾区域!发展需要和行—业发展需求;—。   (二》),与城:市道路建《设同:步进行;  — (三?),与民生?。需求相?结合与?交,通疏导相适应—;   《(四)同《一,区域:不同地下管线同步】施工避免反复挖掘】。   第十》条  市《城乡建设《行政:主管部门在安—排确定?城市综?合地下管线工程【建设年度《计划时应当征求【市城乡规划、公【安交通、水》务、城市管》理、:交通运输《。、住房保障和房【。产管理等行政主【管部门的意见 【。  :未列入城市综合地下!管,线工程建设年度【计,划的:地下管?线,工程有关行政主管】部门不予办理相【关审批手续  【 未列入城市综【。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!年度计划、审—批手续不健全或【者未:按照审批要》求施工?。的地下管《线属于私建滥建工程!  : 第十一条》  地下管线建设】单位应当按照—城市综?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!年度计?划组织安《排,。施,工项目   特殊情!况确:需调整的地》下管线?建设单位应》当在每年6》。月20日前向市城乡!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说明情》。。况由市城乡建设【行政主管《部门:会同有关部门研【究调整?   第十》二条  市》城乡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依据缆线—共用沟?、管道共用沟—综合规划根》据地下管线等相关】行业发展需》求结合道路建设计划!确定缆?线共用沟、管道【共用沟?年度建设项》目并纳入年度—地下管线建》。设计划   第【十,三条  《市城乡建设行—。政主:。管部门应当会同【市财政?、住:房保障和房》。产,管,理,。、水务等相关部门组!织相关地下》管线单位确定—政府用于《供热、?排水等老化管网专项!补贴项目纳入年度】地下管线建设计【划并对项目实—施情况跟踪监督  ! ,第三章 建设—管理   第十四条! , 地下管《线工程?建设:实行报建《制度建设单》位应当自城市—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!设年度计划确定的】建设日期前》3,0日持地下》管线工程立项的批】。准或者核《。准等有关文件及【资料到市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】部,门办理报建手—续   《第十五条  建设工!。。程报建后市城乡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组?织相关行业主—。。管,部门及地《下管线产权单位、】管,护单位对地下管【线,综合总平面进行会】签地下管线产—权单位、管》护单位应当》予,以,。配合   》涉及军事管理区外的!国防地下《管线的应当邀请有关!军事单?位参加地下管—线综合总平面会签】   第十》六条 ? 综合平《面会:签时建设单位应【当提交市《城乡规?划,行政主管部门认【定的报批图  【 市:城乡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组织《地下管线综合总平面!内,。的地下管线单位进】行现场踏查综—合会签各地下管线】权属单位填写地下管!线监护交底卡建设】单位:填写地下管》线安全保护》承诺:书明确地下管线建设!单位和各《地,下管:线权属单位监护范围!和管护责任   第!十七条  地下管线!建,设工程应当》依法办理规划许可】   供水、排水、!热力、燃气》及地下公《共设施?管线建设工程应【当依法办理建设【工程施工许可   !第十八条  办理】地下:管线建设工程施工】许可应?当向市城乡》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递交下列【材料 ?。  (一)建设【工程规划许可证【;   (二)建设!工程施工合同;【。   (三)建设】工程监理委托—合同; 《  (四)》工程质量监督登记】表;   (五)建!设工程安《全措施审查;  】 (六?)应履?行工程招标程—序的地下管线建设工!程,需,提供施工《中标备?案通知?。书,   主干线与用】户接入区《间的地?下管线工程办—理施工许可可只提供!本条前?款(一)、(二)、!(三)项《规定的材料   第!十九条  市城乡】建设:行,政,主管部门应当对地】下管线建设提交【。的申请材料进行审】。查符合条件的在4】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!工程施工许可证;】不符合条《。件的即日下达不准予!许可告知书》   第二十—条  城市建—设重点?工程涉及地下—管线建设的应当由】市城乡建设行政【主管部?门组织相关部—门现场进行联合审】批   第二十一】条  新建住—宅小区内的》。地下管线《建,设工程按照单位工程!实行施工许》可管理并《。。与,建筑工程同》。时办理施《工,许可证   —第二十?二条  地》下,管线出?现故障?、险情等《情况时管《线,产权单?位应当先行组—织抢修同时》告知市城乡建设、】。。城乡规划、城市管】理公安交《通行政?。。主管部门并》按照有关规定在2】日内补办备》案手续未按照—规定补办备案手续的!视为未?。。履行建设审批手续】   第《二,十三条  地—下管线建设工程涉】及道路、《铁路:、地铁?、地下建筑、水利】工程、绿地》、文物保《护区等应《当到:相,关部门办理手续 】 , 第二十四》条  ?地下管线工程施【工过程?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!单,位发生变更的—应,。当重新申《请办理施工》许可证   第【二十五条  地【下管线建设单位应】当自:。取得施?工许可证《之日起3个》月内开工因故—未能:。按期开工的应—当在施?工许可期满前向施】工许可核发部—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!由;延期以两次为限!每次不超过3个月】既未开工又》未申请延期或者【超过延?。期次数、《。时限的施工》许可证自行废—止   第二—。十六条  地—下管线建设工程应】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!单位进行勘》察、设计《、施工、监理  】 地下管线》工程勘察、测—绘、设计单位应当按!照国:家和地方《。的技术规范要求进】行地下管线的—勘,察、测绘、设计并】参与地下管》线工程验收工—作  ? 第二十七》条 : ,施工单位应当—建立:、健全施《工技术、质量—、安:全生产、文明施【工等管?理体系制定各项施】工管理规定 —  地下《管线建设、施工【、工程?监理单位应当按照】有关规定对工程质】量进:行全过程《管理:   第《二十八?。。条  地下管线【施工实行《现场监护制》度现场地下管线情况!复杂或者直接涉【及毗邻管线安全的】工程应当由》施工单位及》毗邻管线产权单位、!管护:。单位派专人进行现】场监护确保》施,工管线和毗邻管【。线设施完好   】第二十九条 — 施工单位在施工】中发:现,有未查明地下—。管线:的应当立即》停止施工采取措施】防止:损失或者损失—。的扩大告《知建设单位并向建设!、规:划,行,政主管部门报告  ! 因城市建设工程】施工造成私建滥建地!下管线损坏的由【私建滥建地》下管线的产权单位】自行负责并赔偿【因管:线抢修造成的城【建,工程建设误工—费;需要《迁移的?由地下管线单—位无条件《迁移 ?  施?工单位在施工中【可能对其《他地下管线或者【市政、绿化、建筑】。物及构?筑物:等设施?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!相应的保护》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!单位派员到》场监督如《有损:坏施工单位应当立】即停止施工采取【应急保?护措: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!位,进,行,抢修或者处置同时做!好记录  》 第三十条  缆】线共用沟、管道共用!沟建设采取政府和】社会投资相结—。合的方式进》行鼓励社会》企,业参与缆线共—。用沟:、管道共用沟建【设具体?办法由?市城乡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另《行制定经市人民【政府批?准后实施 》  :第三十一条  【缆线共用沟、管【道共:用沟建设应当依据缆!线共用沟、管道共】用沟综合规划和【年度地下管线建设计!划与新建《、改扩建城》市道:路同:步进行   —第三十二条》  :缆线共用沟、管道共!用,沟施工建《设应当履行建—设审批?程序按照《质量、安全、文明施!工要求组织建设【缆线共用沟、管道】共用沟?。。建设工?。程竣工后《建设单位《应组织有《关部门及单位进行】竣工验收经》验收合格后方—可交付使用  【 ,第四章 信息—档案管理   第三!十三条  市城【乡建设?行政主管部》门,应当按照标准—统一、?互联互通、资源整】合、综合利》用的:原,则统筹?建立地下管线—。。地理信息平台   !地,下管线?地理信息平台建设应!当由政府和管线产】权单位共同投入 】  第三十四条  !市城乡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《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!管部门组织地下管线!。专项普查及时存储】、更新?。、整合相关部门、】相关专业《系统的城市地下管】线信息资《源   管》线产权、管理单位】。应当根据地下管线】信息标准和要求【建,立和维护各》自的信息《系统保证《信息的准确性、完】整性:和时效性  — 第三十五条 【 市城乡《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根据地】下管线?变化情?况组织有关部门【及管:线单位对城市地下】。。管线进行补测补绘】核验竣工资料—并及:时输入城市》地下管线信》息系统  》 第三十六》条  城《市地下管线地—理信息系统》应,纳入城市《应急:抢险体系为地下管线!应急抢?险指挥决策》提供参考依据  】 第三?十七条?  城市《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系!统为:城市:地,下管线规划、—建设、管理》提供服务《相关建设单位需【要查阅、《利用地下管线信【息的应当遵》守保密要求 —  涉及地》下管线信息的单位】应,当建:立保密制度》制定获取、登—记、归档、使用、审!批、销毁地下管线信!息的规定   储存!地下管线《信息的库房》及,设施应当符合—保密要求存储、处理!。、传递地下管线信】。息应当按照国家有】关保密规定执行  ! 地下管线信息未经!其所有权《部门批准不》。得复制或者以—任何形式《。向第三方提供;经】批准复制的复制件按!。照原件的密级管【理   第三十八条!  建设单位在办理!。工程报建时》应当与市城建档案管!理机构?签订报送建设工程】竣,工档案责任书市城建!档,案管理?机构应?当告知建设》单位在工程》竣工后报送档—。案的内容、》要求和时限 —  第三《十九条  市—城建档案管理—部门应当在竣—工验收前对工程【档案进行预》验,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工!程项目竣工档案【预验收凭《证   第四十【条  工程》质量监督部门对【。未取得工程项目竣工!档,案预验收《凭证的工程》项,。。目不得办理竣工【。验收备案手续   !第四十一条  建】设单位应当及时汇】总整理施工》。。和监理内业》。资料、?竣工图纸《工程:竣工后按照》规定标准《报,送市:城建:档案管理《部门存?。档市城建档案—管理部门《在接收?城市地下《管线建?设工程?竣工档案《后应当?。。在5个工作日内出】具工程项目》竣工档案合格—证   第五章【 法律责任》   第四十二【条  建设单位【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!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!。证擅自施工的由市】城,市管理行《政执法?。部门责令停》止施工限《期改正处工》。程合:同价款?1%以上2%以【下的罚款  —   第四十三条 !。 建设单位违—反本办法规定—未办理报《建备案手续》的由:市城市管理行—政执法部门责—令停止施工》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!以上3万元》以下的罚款   第!四十四条  —建设单位、监理单】位或者施工单位未】建立或?者未落实《质量责?任制出现《质量:责,任事故的《。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?责令限期改正处【以2000元以上】5000元以下罚款!构成犯?罪的移交司法机【关依法处理 — , 第四十五条  】施工单位未对—现场实行封闭—围挡、未对毗邻地下!管,线采取?专项防?护措施的由市城【乡建设行《政主:管部门责令》限期改正《;逾期未改的责令】。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!以上10万元—以下罚款  — 第四十六条—  建设单位违【。反本办?法规定?工程竣工验收后未】按照规定向市—城建档案管理—部门报送地下—。管线工程档案的【由城乡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责令:限期改正处以2【万元:以上5?万,元以下罚款   第!四,十七条  违反本办!法其:他,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!、法规、规章—的规定予以处罚 】  第四十八条 】 有关行政主管部】门、管理机》。构及其?工作人员应当依法】履,行职:责不得玩忽职守【。、滥用职权、—徇私舞弊   违】反本条前《款规定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!或者:上级机关《视情:节轻重给予问—责或者?行政处分;构成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   (一)】未,按照规定《安排确定城市综合地!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!计划影响《地下管线工程建【设的;?   (二)—对,未列入城市综—合地下管线》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!地下管线工程给予】。办理相关审批—手续的;   【(三)对已规划建设!缆线:共用沟、管》道共用沟《的区域规划建设【同类地下管线—的;   》(四)地下管—线,管理:过程中其他违—法行为   第六】章  附  则 】  :第四十?九,条  呼兰区、阿城!。区和县?(市)可以》参照执行《   第五十条 】 本办法自20【10年10》月20日《起施行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