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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市地》下管线管理暂—行办:法  ? (2010年【9月:14日哈尔滨—市人民政府令第22!4号发布 根—据2014年4月】4日哈?尔滨市?人民政?府关:于,修改 〈哈尔滨【。市高层建筑》和重点区域临街【建,筑楼:体灯饰?设施管?理规定〉等四部政府!规章的决定修正并】重新公布) —   第一章—  总 《。则   第一条  !为了加?强城市?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!下管线工《程建设行为》合理保护、开发、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】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!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!设工程质量管理条】例等有关法律、【法,规结合本市实际【制定本办《法   第二—。条  ?本办法适用》于本:市规划区《内(暂不含呼兰区、!。阿城区)地》下,管线新建、改建、】扩,建工程?的管:理   《第,三条  本》办,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!城市供水、排—水、燃气《。、热力?、工业、电力、通讯!、广电、照明—、交:通信号、公共视频监!。控、铁路信》号等管线(含附属】设施)及《相,关缆线共用》沟、管道共用沟等】地下空?间设施   本【办法:。所,称缆线共用沟—。是指沿?城市道路地下构筑】的用于承载电力【、通讯、广》电、照明《、交通信号》、公共视频》监控、铁《路信号等各类光(】电)缆?的综合性地》下管:。。道、通道  — 本办法所称管【道共用沟《是指沿城市道路地】下构筑的用于承载供!水、排水《、燃气、热力、工业!等各类公用》设施管线的综—合性地下管道、【通道   第四【条  地下管—线管理应《当遵循统一规划、统!筹管理、节约资【源、信息共享、保】障安全的《。原则:   第五条— , 市:城乡建设行政—主管部?门负:责本办法的组织【实施 ?  市城乡》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可以委》托市地下管线管理机!构负责地下管线日】常统筹管《理工作     】市发展和改革—。、工业和信息化、】城,乡,规划:。、公安交通、住房】保,。障和房产管理、水】务、城市管理、财】。政、人防、交—通运输、城市管【。理行政执法等行政】主管部门《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!下管线的《相关管理工作   !第六条 《。。 鼓励采用缆—线共:。用沟、管《道共用沟等建设方】式,建设地下管线提高】地下空间利用效率】 ,  鼓励地下—管线:产权、管理单位【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!地下管?线进行标识、定位】。、探测和管理—  :。 第二章 》 规划管理》   第《七条  市城乡【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会同市有关】行政主管部门—根据城市总体规【划和行业《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!。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!  :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!规划建设缆线共用】沟、管道共》用沟等地下空间设施!;,既有城市道路—改造时具备条件的应!。当,规划建设缆线共用沟!、管道共用沟—等地下?空间设施《   新建城市主干!。道路具备条》件的应当规划—建设缆线共用沟、管!道共用沟   【已规划建设缆—线共用?沟、管道《共用沟的《区,域不再规划》建设同?类地下管线 —  :第八条?  地?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!。和地下管线建设【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基!础设施专项规划及】行,业发展需求制定【地下管线年度建设】计划   经济技】术开发区、高新技术!开发:。区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—以及群力新区开【发建设?管理:机构应当根据城市】基础设施专》项,规划和本区域发展】需求制定本区域地下!管线:年度:建设计划   行业!和区域下《一年度地《下管线?建设工程《计划应当于每年1】。2 月20 日【前报送市城乡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   第九条  市!城乡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应当—对行业和区》域,下一年度地下管线】建设工程计划进【行综合平衡安排【。确定城市综合地下】管线工?程建:。设年度计划  【 安排?确,。定城市综合地下【管线工程建设—年,度计划应当》遵循下列原则   !(一)兼顾区域【发展需要《和行业发展需求; !  (?二)与城市道路【建设同步《进行; 《。  (三)与民生需!求相结合与》交通疏导《相适应; 》  (四)同—一,区域不同地下管【线同步施工避免【反复挖掘   【第十条  市—城乡建设《。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!确定城市《综合地下管线工程】建设年度计划—时应当?征求市城乡规—划、公安交通、水务!、城市?管理、交通运输【、住:。房保障和《房产: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】门,的意见  》 未列入城市综【合,地下管?线工:。程建设年度计划的】地下管线工程有关】行政主管部门不予】办理相关审》批,手续:   未《列入:。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!程建设年度计划【、审批手续》。不健:全或者未按》照审批?。要,求施工的《地,下管:线属于私建滥—建工程 《  第十一条  地!下管线?建设单位应当—按照:城市综合地下—管线: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组!织安排施工》项,目   特殊情【况确需调整的地下管!线建设单位应—。当在每年6月2【0日前向市城乡建】设行政主管》部门说明情况由【市城乡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会《同有:。关部门研究调—整   第十二【条  市城乡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应—当依据缆线》共,用沟、管道共用【沟综合规划根据地下!管线等相关行业发展!需,求结合道路建设【计,划确定缆《线共用沟、管道共】用,沟年度建《设项目并纳入年度地!下管线建设计划【。。   第《十三条  市—城乡建设行政主【管,部门应当会同—市财政、住》房保障和房》产管:理、水务等相—关部门组织相—关地:下管线单位确定【政府用于《供热、?排水:等老化管网专—项补贴项目纳入【年度地下管线—。。建设:计划并对项》目实:施情况跟踪监—督,   第《三章 建设》管理   第十四】条  地下管线【。工程建设实行报【建,制度建设《单,位应当自城市—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!设年度计划确定【的建设日期前30日!持地下管线工程立项!的批准或者》核准等有关》文件及?资料: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!   第十五条【 , 建设工程报—建后市城《乡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应?当组织相关行业【主管部门及地下管线!产权单位、管护单】位对地下管线综合】总平面?进,。行会:签地下管线产权单位!、管护单位应—当予以配合》   涉及》军事管理区外的国】防,地下管?线的:应当邀请有关—军事:单位参加地下—管线综合总平面会签!   第十六—条,  综合《平面会签时建设【单位:应当提交市城乡规划!行政主管部门—认,定的报批图 —  市城《乡建:设行:政主:管部门应《当组织?地下管线《综合:总平面内的地下【管线单位进行—现场踏查综合会签】各地下管线权属【单位填写地下管【线监护交底卡建设单!位填写地下管线安】。全保护承诺书明【确地下?管线建设单位和【各地下管线权—属单位监《护范围和《管护责任《   第十七条【  地下管线建设】工程应当依法—办理规划许》可   《供,水、排水、热—力、燃?气及地下《公共设施管线建设】工程应当依》法办理建设》工程施工《许可:  : 第十八《条  办理地下【管线建设工程施工】。许可应当向市城乡建!设行政主管》部门递交下列材料】 ,  (一)建设工程!规,划许可证;》   (二)建【设工程施《工合同;  — (三)建设工程监!理委托合同》; :。  (四)工程质】量监督登《记表; 《  (五)建设工】程安全措施审查;】   (六)应履行!工,程,招标程?序的地下《管线建设工程需提供!施,工中标备《案通知书《   主干线与【用户接入《区间的地下管线工】。程办理施工许可【可只提供《本条前款(》一)、(二)、(】三)项规定的材料 !  第十九条—  市城乡建—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对地下】管线建设《提,交的申请材料进【行审查符合》条件:的在4?个工作日内》核发建设工》程施工许可证;【不符合条件的即日】下达不准予许—可告知书   第二!十条  城市建设重!点工程涉及地下管线!建设的应当由市城】乡,建设行?政主:管部门组织相关【部门现场进行—联,合审批   第二十!。一条  新建住【宅小区内的地下管】线建设工程按照单】位工程实行施工【许可管理并》与建筑工程同时办理!施工许可《证   第二十二】条,  地?。下管线出现故—障、险情等情况时管!线产权单位》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!时告知市城乡—建设、城乡规划、】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行!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有!关规定在2日内补办!备案手续未按—照规:定,补办备案手续的视】为未履行建》设审批手续  【 第二十三条 【 地下管线建—设工程涉《及道路、铁路、地铁!、地下建筑、水利】工程、绿地、文【物保护区《等,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!手续   第—二十四条《  地下管》。线工程施工》过程中?。建设单位或》者施工单位发—生变更的应当重新】申请:办理施工许可证 】  第二十》五条 ? 地下管线》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!施工许可证之—日,。起3个?月内开工因》故未能按期开工【。的应:当在施工许可期满】前向:施工许可核发部门】申请延?期并:说明理由《;延:期,以两次为限每次【不超过3个月—既未:开工:又未申?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!次数、时《限的施工许可—证自行废止 —  第二十六条【  地下管》线建设工程应当由具!有相:应资质的单位进行】勘,察、: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】。 ,  地下管线—工程勘察《、测绘、设计单位】应当按照《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!范要求进《行地:下,管线:的勘察、《测绘、设计并—参与:地,下管线工程》。验,收工作   第二十!七,条  ?施工单位应当—建立、健全施工【技术、质量、安【全生产?、文明施工等管【理体系制定各项【施工:。。管理规定   地下!管,线建设、施工—、工程监《理单:位应当?按照有关规定—对工程质量进行【全过程管理   】第二:十八条?  地下管线施工】。实行现场监护制【度,现场:地下管线情况复杂或!者直接涉《及毗邻?管线安?全,的工程应当由—施,工,单位及毗邻》管线产?权单位、《管护单位派专人进行!。。现场监护确保—施工管线和毗—邻管线?设施:完好: ,  第二十九条【 ,。 施工单位在施【工中发现有未查明地!下管线?的应:当立即停止施工【采取措施防止损【失或者损失》的扩大告知》建设单位并向建设、!规划行政主》管,部门报告   【因城市?建设工程施工造成】私建滥建地下管【线损坏的由私建滥】建地下?。管线的产权》单位自行负责并赔偿!因管线抢修造成的】城建工程建设误工费!;需要迁移的—由地下管线单—位无条件迁移 【  施工单》位在施工中可—能对其他《地下管线或者市【政、绿化、》。建筑物及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】影响的应《当采取相应的—保护措?施并及时通知有关】单位派?员到场监《督如有?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!即停止施工采取应】急保护措《施并立?即通知有关单位进】行抢修?或者处?置同时做好记录 】  第三十条—  缆线《共用沟、管道共用】沟,建设:采,取政:府和社会投资相结】合的方?式进行鼓励社—会企业参《与,。。缆线共用沟、管【道共用沟《建设具体办》法由市城乡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】制定经市人民政府】批准:后实施?   第三十一条 !。 缆线共用》沟,、管道共用沟建设应!当依据缆线共用沟、!管道共用《沟综:合规划和年度地下】管线建设《计划:与新建、改扩建城】市道路同步进行 】  第?三十二条  缆【线共用沟、管道共用!沟,施工建设应当—履,行建设审批程序【。按照:质量、安全、文明】施工要?求组织?建设缆线共用沟、管!。。道共用沟建设工程】竣,工后建设《单位应组《织有关部门及—单位进?行竣工验《收经验收合格后方】可交付使用》。  : 第:四章 ?。信息档案管理  】。 第三十三条  】市城:乡建: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按—照标准统一》、互联互通》、资:源整合、综合利【用的原则《统筹:建立地下管线地【理,信息:平台   地下管】。线地理信息平台建设!应当由政《府和管线《产权单位共同投【入   第三十四条!  市城乡建设行】政主:管部门应《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!部门组织地下管线】专项普查《。及时存储《、更新、整合相关部!门、相关《。专业系?统的城市地下管线】信息资源《。   管线产—权、管理单位—应当根?据地:下管线信息》标准:和要求建立和维【护,各,自的信息系统—保证信息的准—确性:、完:整,性和:时效性   第三】十五条  》市,。。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根据《地下管线变化情况】组,织有关部门》及管线单位对城【市地下管线进行补】。测,补绘核?验竣:工资料并及时输入】城市地下管线信息】系统  《 第三?十,六,条 : 城市地下管线【地,。理信息?系统应?纳,入,城市应急抢险体系】为地:下管线应急抢—险指挥决策》提供参考《依据:   第三十七【条  ?。城市地下管线地理】信,息系统为城》市,。地下管线《规划、建设、管理提!。供服务相关建设单位!需要:查阅、利《用地下管《线信息的《应当遵守保密要【求   涉及地下管!线信息的单位应【当建立保《密制度制定获取、】登记、?归档、使用、审批、!销毁地下管线信息的!规定  《 ,储存地下管线—。信息的库房及—设施应当《符,合保密要求》存储、处理、—传,递地下管线》信息应当《按照国家有关保【密规定执行》  : 地下管线信—。息未:经其:所有:。权部门?。批准不得复制或【者以任何形式—向第三方《提供;经批》准复制的复制件【按照原件的密级【。管理 ?  第三《十八条 《。 建设?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!时应当与市城建档案!。管理机?。构签订报送建设【工程竣工《档案责?任,书市城建档案管理】。机构应当告知—建,设单位在工程—竣,工后报送《档案的内容、—要,求和时限   【第三十九条  市城!。建,档案管理部门应当】在竣工?验,收前对工程档案进行!预验收?验收合格的出具工】程项目竣工》档案预验收凭证【 ,  第四十条  工!程质量监督部门【对未:取得工?程项目竣工档案【预验收凭证的工程项!目不得办理竣工验】收备:案手续 《  第四十》。一条  建设单位应!当及时汇总整理施】工和监理内业—资料、竣工图纸工】程竣工?后,按照规定标准—报送市城建档—案管理部门存档【市城:建档案管理部门【在,接收:城市地下管线建设】。工程竣工档案后【应,。当在5?个工作日内出—具工程项目竣工【档案合格《证   第五章【。 法律责任   第!四十二条  建设单!位违反?本办法规《定未取得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】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城!市管:理行政?。执,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!限期改正处工程【合同价?款1%以上》2%:以,下的罚款     !第四十三条  建设!单位违反本办法规】定未:办理报建备》案手续的由市城市管!理行政执《法部门责令停—止施:工限期改正处—以,。1万元以上3万元】以下:的罚款 《 , 第四十四》条  建设单位、】监理单位《或者施工单位未【建立:或,者未落实质量责任】制出现?质量责任《事故的由市城乡【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—责,令限期改正处以20!00元以上500】0元以下罚》。款构成犯罪》的移交司法机关【依法处理《   第四十五条 ! 施工单位未对现】场实行?。封闭围挡、未对毗】邻地下管线采取【专项:防,护措施的由市城乡】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门责令限期改正【;逾期未改的—责令停业整顿并【处,5万元以《上,10万元以》下罚款   第四十!六条  建设单位】违,反本办法《规定工程竣工验【收后未按照规定向】市城建档案管—理部门报送地下管】线工程档《案的:由城乡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责令》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!以上5?万元以下罚》。款,   第四十七【条  违反》本办法其《他规定的按照有关法!律、法规《、规章的规定予以处!罚   第四—十八条  》有关:行,政主管部《门、管理机构及其工!作人员?应当依法履行职【责不得?玩忽职守《、滥用职权》、徇私舞弊 —  违反本条前款规!定有下?列行为之《。一的由所在》单位或?者上级机关视情节轻!重给:予问责或者行政处分!;构成?犯罪:的依:法追:究刑:事责任   —(一)未按照—规定安排《确定城市综合地下管!线工程建设年—度计划影响》地下管线《工程建设的;  】 (二)《对未列入城市综合地!下管线工程》建设年度计划—的地:下管线工程给予办理!相,关审批手《续的; 《 , (三?)对已规划建设【缆线共用沟》、管道共用沟的【区域规划建设同【类地下管线的—;   (四)地下!。管线管理过程中其他!违,法行为   第六章!  附?  则?   第四十九条 ! 呼兰区、阿城区和!县,(市:)可以参照执行【   ?第五十条《  本办法自2【010年10月20!日,。起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