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:江省水路运》。输,管理条例<?xml!。:namespa】c,。e pre》f,ix = o 【ns: =: "u?rn:sche【mas-micr】osof《t-com:—offic》e:offi—ce" /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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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9《96年1《1月3日黑龙江【省第八届人民代【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第二十四次会议通】过 根据2010】年8:月13日黑龙—江省第十一届人民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!改,<黑龙江省实—施,中,华人:民共:和国水土保》持法办法>等—11部?地方性?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!据2016年—12月1《6日省?十二届人大常—委,会第三十次会—议黑: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员会关于【废止和修改<—黑龙江?。省特种设备》安全监察《条例:>,。等4:4部地方性法规【的决定第二次修正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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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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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,一条 为加强—水路运输管》理维护水路运输【秩序:保障水?。路运输经营者、旅客!和货主的《合,法权益促《。进水:路运输事业》的发:展根据中华人—民共和国水》路运输管《理条例等有关法律、!法,规规定?结合本省实际制【定本条例
》
第二条 —本条例适用于在【。本,省行政区域》内江河、《湖泊及其它》通航水域《从事水路运输—业的单位和个人
】 ,
本:条例所称水路运输业!是指水路旅》客、货物运输渡船运!。输以及与之》相关的水路运输【服务和船舶管—理业
第三条 !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!。主管全?省的水路运输事业负!责组织实施本—条例省航务管理【机构和市、》县,交通主管《部门设?置的航务管理—机构具体负责行使水!路运输管《理,职能
省农垦总!局交通管理机构负责!本,系统:水路运输管》理工作业务》上接受省交通主管】部门的指导和—监督
第四条】 各:。级人:民政:。府应当把水路—运输事业《纳入国民《经济和社《会发展计划充—分利用水资源发展】水路运输
》
第五条》 鼓励?。和支持社会》力量投资兴办水【路运输业禁止垄断】经营
《
第六条 各级航务!管理机?构,应当:会同有关部门为从】事水路运输的船舶】做好信息咨询—、通讯导航、装卸等!服务的组织协调工】作配合?有关:部,。门做好?沿江:。堤防和环境保护工作!
?第二章 开》业、停业《和歇业
》。
第七条 经营普通!客船:运输:(含旅游运输—)、水路普通—货物运输《、水路危险货—物,运输、水路运—输服务、船舶管【理业的单位和—个人应当《符合国家交通—主管部门《规,定的经营资质条【件
《经营漂流《运输的应《当具备下列条件【
(一》),排筏:或者其他水》上运输工具应当【具,有船舶?检验证?。书或:者国:家承认?的产品质量合格证】书;
(二)符!合省交通《主管部门对经营漂流!运输的管理规定
!
经:营,渡船:运输的?应当具备下列条【件
(一—)船舶取《得合格的《船舶技术证》书;
(—二)持有船舶所【有权证书或船舶租赁!合,同;
(三)】。。船员具有适任的职】务证书;
》
(四)客渡运】输应当办理第三人运!输责任保险
【
经营高速客船(】含气垫船《。)运输?。的应当具《备下列条件》
?(一)符合》普通客船运输条【。件,;
(二)具】有三:年以:上普:通客船?运输经历
经】营中俄水《路对应口岸普通【。客船:运输或者货》物运输的除》具备国?家规定的资质外还应!当分别?具,有2:。年以上国《内水路旅客运—输或者货物运输的经!历,
?第八条 具备经【营,。资质条件的单—位,和个人应当按下列】。规定向有管辖权的航!务管理机构申请核准!
(一)经【营中俄对应口岸【和跨市?(地)旅客运—输、跨省货物运【输及船舶管理业【的由省航《务管理机构核—准;
? ,
(二)经营省【内货物运输、—市(地)内旅客运】输(包括隶》属不同市相邻县)以!及,水,路运输服《。务业的由市》航务管?理机构核《准,;
(三—)经营县(市)内】水路旅客《、,货物运?输,和渡:船运输的由所在县(!市)航务管理机构核!准;:未设置航务》管理机构的由其【上级航务管》理机构核准》
第九条— 申请?经营国际水》路运输业的由—省航务管理机构【按国:家有关规定办理
】
第十《条 省航务管理【机构应当根据船舶】运行安全和》。技术发展要》。求及国家《。有关行业《标准确定船舶—经营资?质条件
—第十一条 水—路运输业的经营人】和运:输管理人员应—。当取得省《。航务:管理机构颁发的【运输安?全及相?关法律知识培训证】书
?
第十二条》 申请经营》。水路运输业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】按照国家有》关,规定申?报材:。料
第十—三条 航务》管理:机构在接到申—办水:路运输业《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之!日起30日内对【符合条件的发给水路!运输许?可证、水路运输服务!许可证和船舶管理】业许可证(以下统】。称许可证);对不】符合条件的》作出书?面答:复
第》十四条 领取—营业执照《并取得许可》证的单位和个—人应当向原核—准机构领取船舶营业!运输证船《舶营业运《输证应当《随船携带
》。
:第十:五条 取《得许可证、船舶【营业运输证的—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】年度到原核准机【构进行审验审验【的具体条件由省【航务管理机构依照】本条例制定》
?第十六条《 从事非《营业性水路运—输的单位和个人【应当持船舶检验证书!、船舶所有权—证书向?当地:的航务管理机构办理!船舶备案
【第十七条 》从事水路旅客—。、货物运输的单位】和个人新增》运力应当按有—关规定办理相应【。手续
《
第:十八条 经营水路运!输,业的单位和个—人要求歇《。业的应?当向原核准机构和】登记机关备案歇【业时间不得》超过1年《从事水路旅客、货】物运输歇业的应【当向原核准机构送】交船:舶营:业运:输证
?
经营水路运【输业的单《位和个人需要办【理停:业手续的应当提【前1:0日向原《核准机构提出申请】办,理有关手续
— ,
经:营,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!个人需要变更—经营项?目、经?营范围或《者合:并、分立的应当【报航:务管理机构核—准
第》十九条 运输船舶】报废、停运》或者改变用途应【当向原核准》机构办理船舶营业运!输证的注销或者【变更手续
【第二十条 任何单】位和个人不得—转让、?租借、?。倒卖、涂改、—伪造许可证和船【舶营业运输证
!第,三章 水路旅客运输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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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》条 本条例所称水】路旅客运输是指【从事经营性的—普通客船《运输、?高速客船《运,输和使用《排筏及其他》载客工具的运输
】
第二十二条 运!输船舶、《排,。筏及其他载客工具】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!关内河水上安—。全管理的规定
【
第二十》三,条 运输《船舶应当符合国【家和省有关》技术规范保证技术状!况、卫生条件良【好
船舶经营者!。应当执行服务—质量标准《和服:务程序?规范
》在国家级自然—保护区和风景名胜】区从事水路运输【的,。船舶应?。当采用清洁燃料为】动力
?
:。第二十四条 —公布班期的客船应】当按:批准的班期、停靠站!点经营确需改变【班期和停靠站点的】应当:经,批,准在实际变更前【7日公告《;需要临《时取消或者变更的应!当,提前48小》时向航务管》理机构提《。出申请经批准后【。予以公告
》
第二十五—条 旅客应当遵守国!家有关乘《船规:。定持有效船票乘【船任何人不得—携带危险品和—其他禁止携带的【物品进站乘船—
第二十六【条, 运输船舶应当【按照船票载明的船】。名、航次、》。时间和?席位运送旅客因承】运,。人的:责任发生船舶误班】的承:运人应当《负责旅客改乘其他】。班期船舶《或者退票
第】四章 渡船》运输
第二【十七条 渡船—运,输是指运《。输距离在10公里以!内的车渡、客渡船】舶运输
—第二十八条 —渡,船运输的承运—人应当遵守》渡口守则《。公布渡运须知—、渡:运价:格公布?班期的渡船》。不得随意《变更发船时间
【
第二十九条 渡!船应当停靠固定的地!点并指定《专人指?。引,车辆上、下渡船合】理分:布车位
—渡,船应当停靠符合【旅,客安全乘降要求的】码,。头保持?良好的乘降秩序【
,
乡镇人民政【府负责乡《镇船舶和渡口—的安全管理工作【落实安全管》理责任制
》
第五章 水路】货物运输
【第三十条 》水,路货物运输》实行合同运输—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!按照有关法律、法】规,。签订运输合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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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水路货物运输!的单位和个人—应当公平竞争不得】垄断货源
—
第三十一条 经】营水路?货物运输《的单位和《个人应当遵守法【律、:法,规和省人民》政府:有关禁运、限运、凭!证运输和危》险货物运《输的:规定
第三十二!。条 :水路货?物运输的承运人应当!保证货物运》输质:量计量准确》积载合理运输—船舶应当符合—航次运输目的要求的!技,术状态具备必需的苫!垫资材
第三十!三条 运输船舶应】当承担防《洪、抢险、救灾【、战备?等,指令:。性运输任务》承运:人必:。须保证完成
】第六章 水》路运输服务和—。船舶管理业
第!三十四条 水—路,运输服务是》指接受委托》以,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!办理水路《旅客、货物运输和港!。。口作业等相》关,业,务手续以及利—用水上浮《动设:施从事与水路运【输相关?的经营?活,动
《水路运输服务—实行多家《经,营、:平等竞?争水路运输服务企】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!规定:。。为委托人提供—高效、优质》服务
第—。三十五条 水路运】输服务企业代—办运输手《续代办旅客、货【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!业务时应当以委托人!的名义签订合同不】得收:。取代理费以外—的其他费用
第!三十六条《 水路运输》服务企业不得为未】取得水路运输经营】。资格:的承运?人提供水路运输服务!业务
》。第三十七条 —经营国?际航线?船舶代理业务的【。应当遵守国》家有关规定并—接受航务管理机构的!。管理
第三十八!条 船舶管》理业是指《船舶管理经营—人根据约定》为船舶所有人—或者船?舶承租人、》船舶经营《人,提供下列船舶—管理服务《
(《一)船舶机》务管:理;
(二)船!舶驾:。驶管理;《。
(三)船舶】检修、?保养;
—(,。四,)船员?。配给、管理;
!(五)船舶买卖、】租赁、营《运,及资:。产管理;
【(六)?其他船舶管理服务
!
第三十九条 船!舶管:理,经营人与船舶所【有人、船舶承租【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签!定的合同应当明【确双方的权利义务】关系及安全责—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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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价【。格、票据和统计
】
第四十条 水】路运输价《格实: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!可,以自主定价》任何部门不得非法增!加水路?运输价外费用—除合同运《价外:经营:者制定或调》整水路客、》货运输价格应—当在实施《前,30日?向社会公布并报【省价格主管部门、省!。航务管?理机构备案
【
第:四十一?条, 经营水《路运输业的单位和】个人:在发生?经营行为时应当按】规定使用全》。省,。统一印制的票据和单!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私:自印制、伪造、倒】卖和:转让
?
第四十二—条 :从事水路运输业的】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!定向所在《地,航务管?。理机构报《送旅客、《货物运输统计资料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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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监【督检查
《
第四十三条【。 航务管理机—。构,。。有权:对水路运输》活动进行监督—检查:
?执法人员执》行公务时应当统【一标志按规》定持统一制发的合法!证件
》第四十四条》 有下列行》为之一的《。航务管理机构可以】按规:定采取滞留船舶措】施
(一)无有!效,的许可证、船舶【营业运输证从事营】业性水路旅客、货物!。运输的;
》
(二)被暂扣许!可证、船《舶营业运输》证的:船舶在完成本航次任!务后继续从》事营业性水路
【。
:旅客、货物》。运输的?;
?
(:三)使用报废船舶】从事水路旅客、【货物运?输的;
(四】)承运禁《运物资?和不按规《定承运危险》货物的?
?被滞留的船舶应当】到指定的地点停【泊接受处理对其承】运,的旅客、鲜活易腐物!品、危?险,货物:和禁运物《。资船舶?所有人应当按照航务!。管理机构的》要求妥善安置—和处理?由此产生的费用由】船舶所有《人承:担
第九章 】。法律责任
》
第四十五条 违!反本条例有》下,列行为?之一的由《航务管理机构责令停!止违法行《为分别给予以下【处,罚
?。
,(一)?未,经核准擅自从事【营业性水路运—。输业的或持伪造、涂!改、租借《、转让、失效等【船舶营业运输证从】事营:业性水路运输的没收!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!得1倍以上3倍【以下的罚款;没有】违法:所,得的处以《1万元以上5万元以!下的:罚款;
《
(?二)承?运禁运物资和不【按规:。定承运危险货—物的移交有关部门】处,理;
(三)】水路运输企业超【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!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!并处以违法所得1】倍以上3倍以下罚】款,;
《(四)未按》规,定使用?国家规?定使用的《水路:运输客票、渡—船票的视情节轻【重给予警告》或者:处以300元—以上1000—元以下罚款;
【
(?五):水,路,运输服务企业—进行代办运输手续】。代办旅客《、货物中《转代办组织货—源时以自《。己名:义签定承运合同或者!。为未取?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!。的承运人提供水路】运输服务的没—收违法所得并处【以1000》元以:上3000元—以下罚款;
(!六)水路旅客运输船!。舶不符合内河水【。上安全管理规—定责令停止经营;】
(七)水路货!物运:输船舶?无必需的《苫垫资材、》计量不准确、积【载不合理的处以1】0,00元以上3000!元,。。以下罚款;》给托运人造成经济】损失:的应:当承担?赔偿责任;》
(《八)对非法增—加,水路运输价外费用】的责令停止非法行为!。没收非法所得;【
(九)被滞留!船舶的责任》人,逾期不接受处—罚的申请人民法院】拍卖:被滞留的《船舶所得价款扣除】有关费用外返还责】任人或上缴》国库;利用报废船】舶从事运输的强制】拆解被滞《留的报废船》舶所发生的》费,用由船舶所有人承】担
第四十六条! 违反本《条例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由《航务管理机构责【令限期改正并给【予以下处罚
—
(一)船舶【报废、停运或—者改:变用途未按本—。条例规定到原—。核准:机构办?理手续的处以—1000元以—上3:000元以下—罚款;
《。
(二)水路旅】客运输船舶》卫生:条件不符合规范【要求:的处以?500?元以上2000元】以下罚款;
(!三)未按规定公布】渡运价格《、渡:运须知的处以500!元以上20》00:元以下?罚款:;
(四)【不按规定上》报统计资料的根据情!节,。轻重处以1000】元以上3000【元,以下罚款《暂扣或吊销》许可证、船》舶营业运输证;
】
(五)企业合】并、:分立时未按》本条例?规定到原核准机关】办理有关手》续,的,处以营业收入50%! 的罚款《暂扣:许可证和《船舶营业运输证
】
:第四十七条 拒【绝接受抢险救—灾物资运《输,任务的由航务管【。理机构?强制其承《运;情节《严,重的吊销许》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!证并处以1万元以】上3万元以下罚【款
第》四十八条 航—务管理机构及其工】作人员玩忽职守、】滥用职权、徇私舞】。弊,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由有关机关对主!管负责人和直接责】。任人给予行政处分
! ,
,(一:)核准?不符:合经营资质》条件的?单位和个人从事水】路,。运输业的;
—
(?二)核准不符合经】营资质条《件的船舶《从事营业《性水路运输的;【
?(三)未履行资质】核准手续擅自发给许!可证或者船舶营【业运输证《的;
(—四)不?履行管理职责—导致辖区《内水运市场》管理混乱严重影响】市,。场经营秩序的;【
(五)—。违法采取滞留船【舶强制措施的;
!
,(六:),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!。为
第》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!例规定构成犯—罪的依法《追究刑事责任
!第五十条《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!决定不服《的可以依法》申请复议或者—提起行政诉讼
】
第十章 》。附,则,
第五十—一条 本条》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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