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水路运【输管理条例<?x】ml:names】。pac?e pref—ix = o ns! = "urn:s!che?mas-micro!soft-com】。:office【:o:ffi?ce" />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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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996年11!月3:日黑龙江省第八届】人民代?表大会常《务委:员会第二《十四次会议》通过 根据》20:10年8月13【日,黑龙江省《第十一届《人,民代表大会常—务,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!关于修改《<黑龙江省》实,施中:华人:民共和国水土—保持法?办法>等《11:部地方性法规的【决定修正 根据2】016年12月16!日省十二届人大常】委会第三十》次会:议黑龙江省人民【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!修改<黑《龙江省特种设备【安全监?察条例>等》44部?地方性法规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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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一章 总则
】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!运输管理《维护水路运输—秩序保障《水路运输经》营者、?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!益,。促进水路运输事【。业,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!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!。条例等有关法律【、法规规定结—合本省实际》制定本条《例,
第二条 本】条例适用于在本【省行政区域内江河、!湖泊:及,其它通航《水域从事水路—运输业的单位和个】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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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条例所—称水路?运输业是指水路旅】客、货物《运输渡船《运输以及与》之相关的水路运【输,服务和船《舶管理?业
第》三条 省交通—运,输主管部门主—管全省的水路运【输事业负责组织实】施本:条例省航务管理【机构和?市、县交通》主管部门设》置的航务管理机构】具体:负责行使水路运输管!。理职能
省农垦!总局:交通管理机》构负责?本系:统,水路运输管理—。工作业务上接受省】交通主管《部门的指《导和:监督
第四【条 各级人》民政府应《当把水?路运输事业》纳入:国民:经济和社会发展计】划充分利用》水资源发展水路【运,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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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!会力量投资兴—办水:路运输?业禁止垄断经—营
第六条【。 各级航务管理机】构应当会《同有关部门》为从事?水,路运输的船舶做【好,信,息咨询、通讯导航】、装卸等服》务的:组,织协调?工作配合有关—部门做好沿》江堤:防和环境保护工作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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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—。。开业、停《业和:歇,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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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经营普通!客船运?输(含旅《游运输?)、水路普通—货物:运输、水路危—险货物?运输、?水路运?输服务、船舶管理业!的,单,位和个人应当符【。。。合国家交通主管部门!规定的经《营资质条件
经!营漂流运输的应当】具备下列条件
【
(?一)排筏《或者其?他,水上运输工具—应,。当具有船舶检验【证书或者国家承认的!产品质?量合:格证书;
(】二)符合省交通主】管部门对经营漂【流运输的管理—规定
《
经营渡船运输的应!。当具备下列》条件
(一)船!舶取得?合,格的:船舶技术证书;【。
:
(二)持》有船舶所有权证书或!。船舶租赁《合同;
(【三,)船员具《有适:任的职务证书;
!。。
(四)客》渡运输应当办—理第三人《运输责?任保险
》
经营高《速客船(含气—垫船)运输的应当具!备下:列条件
(一)!符合:普通客?船运输条件》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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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?)具有三年以上普通!客船运?输经:历,
经营中—俄,水路对应《口岸普通客船—。运输或者货物运【输的除具《备国家规定》。的资质外《还应当分别》具有2年以上国内】水路旅客运输—或者货物《运输的经《历
《。第八条 具》备经营资质条件【的单位和个人应【当按下列规定—向有管辖权的航务】管理机构申请核【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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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一)经营》中俄对应口》岸和跨市《(地)?旅客运输、跨省【货物运输及》船舶管理业的由省】航务管理机构核【准;
(二)经!营省内?货物运?输、:市(地)内旅客运】输(:包括隶属不同市相】邻县)以及水路运输!。服务业的由市航务】管理机构核准;
】
(?三)经营《县(市)内水路【旅,客、货物运输—和渡船运输的由所在!县(市?)航务?管理机构核准—;未设置《航务管理机》构的由其上级航【务管理?机,构核准
《
第九条》 申:请经营国际水路运输!业的:由省:航务管理机构按国家!有关规定办理—。
第十条 【。。省航:务管:理机构?应当根据船舶运行安!全和技术发展要求】及国家有关》行业标准确定船舶经!营资质条件
第!十一条 水路运输】业的经营人和运【输管理人员应当【取得省?航务管理机构颁发】的运输安《全及相关《法,律知:识培训?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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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—。。 申请?经营水路运输业【的单位和个人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!定申报材料
】第十三条 航—务管理机构在接到】申办水路运输—业的单?。。位和个人申》请之日起30日【。。内对符合条件的【发给水路运输—许可证、水路运输服!务许可证和船舶【管理业?许可证?(以下统称许—可证);对不符【合条件的作出书面】答,复
第十四条】 领取营业执照【并取得许可证的【单位和个《人应当向原核准【机构领?取船舶营《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!输,证应当随船携带
】
第十五》条 :取得许可证、船舶】营业运输证的单【位和个?。人,应当按年《度到原核准机构【进行审?验审:验的具体条件—由省航务《管,理机构依照》本条例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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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六条 从事非营业】性水路运输的单【位和个人应当持【船舶检验证书、【。船舶所有权证书向】当地的航务管理机】。构办理船舶备案
】 ,
第:十七条 从》事水路旅客、货【物运输的单》位和个人新增—运力应当按》有,关规定办《理相应手《续
第十八条】 经:营水路运《输业的?单,位和:。个人要求《歇业的应当向原核准!机,构和:登记机关备案—歇业时间不得超过】1,年从事水路旅客、】货物运输歇》业的:应当向原《核,准机构送《交船舶?营业运输证
经!营水路运输业—的单位和《个人需要办理停业手!续的应当提前10】日向原核准机构提】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!
经营水路【运输业的单》位,和个人?需要变更经营—项,目、经营范围或者】合,并、分立《的应当报《航务管理机》构核准
》。
第十九《条 运输船舶报废、!停运或者改变用途应!当向原核准》机构办理船》舶营业运《输证的注《销或者变更手续
】。
第二《。。。。十条 任何单位和】个人不得转让—、租借、倒卖、涂改!、伪造?许可:证和船?。舶营业运输证—
?第三章 水路旅客运!输
第二十一条! 本条例所称水路旅!客运输是指从事【经营:性的普通客船运【输,、高速客船运输和】使用排筏及其他载】客工具的运输—
第《二十二条 运输船舶!。、排筏及其他载【客工具必须符合国】家和省?有关内河《水上安?。全管理的规定
【 ,。
第二?十三条 运输—。。船舶应当符》合国家和省》。有关:技,术规范保证技术状况!、卫生条件良好【
船舶经—营者应当执行服务质!量标准和服务—程序规范
》
在国家级—自然:保,护区和风景名胜区】从事水路运》输,的船舶应《当采用清洁》。燃料为动力
【
第二十四条 公】。。布班期的客船应当】按批准的班期、停靠!。站点经营确需改变班!期,和停靠站点的应当经!批准在实际变—更前7?日公告;需要临【时,取,消或者变更的—应当提前48小时】向航务管理》机构提出《申请经批准》后予:以公告
《
第二十五条 】旅客:应当遵守国家有【关乘船规定持有【效,船票乘船任何人不得!携带危险品和其他】禁止携带的》物品进站乘船
】
第二十六条 运】。输船舶应当按照船票!载明的?船名、航次、—时间和席《。位运送旅《客,因承运人的责任发生!船舶误班的承运人】应当负责《。旅客改乘其他班期船!舶或:者退票
第四章!。 渡船运输
第!二十:七条 渡船运输【是指运输距离—在10公里以内的车!。渡、客渡船舶运输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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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【渡船:。运输的承运人应当】。。遵守渡口守》。则公布渡运须知【、渡:运价格公布班期【的渡船不得随意变】更发船时间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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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【 ,渡船:应当停靠固定—的地点并《。指定专人指引车【辆上、?下渡船合理》分布车位
【渡,船应当停靠符合旅客!安全乘降要求—的码头保持良好的】乘降:秩序
乡镇人民!。政,。府负责乡镇船—舶和渡口的安—全管理工作落实【安全管?理责任?制
第五章 】水路货物运输
】
第三十条 水路货!物运输实行合同运输!承,。运人:与,托运人应《。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!规签订运《输合同
—经营水路《货物运?输的:单位:和个人应《当公平竞争不得【垄断:货源
第—三,十一条? 经营水路货物【运输的单位和个【人应当遵守法律、】法,规和省人民政—府有关禁运、限运】、凭证运输和危险货!物运输的《。规定
第三【十二条 水路货物运!输的承运人应当【保证货物运输—。质量计量准确积载】合,理运输船《舶应当符合》航次运输目的要求的!技术状态具》备必需的苫》垫资材
第三】十三条 运输船【舶应:当承担防洪、—抢险、救灾、战【备等指令性运输【任务承?运人:。必,须保证完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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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水【路运输服《务和:船舶:管理:业
第三十四】条 水路运输—服务是?指接受委托》以委托人名义—为委托人办理水路旅!客、货物运输和【港口作业等相关【业务手续以及—利用水上浮动设【施,从事与水《路运:输相:关的经营活动—
水路运输【服务实行多》家经营、平等竞争】水路运输服务企业】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!定为委托人提—供高效、优》质服务
第三】。十五条 水》路,运输服务企业代办运!输手续代办》旅客:。、,货物中转代办组织】货源业务时》应当以委托人的名】义签订合同不—得收取代理费以外的!其他费用
》。
第三十六条 】水路运输服务企业】。不得为未《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!格的承运人提供水路!运输服务业》务
第三十七】。条 经营国际航线】船舶代理《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!有,关规定并接》受航务?管理:机构的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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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三十八条 船【舶管理?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!人根据约《。定,为船舶所有》人或者船舶承—租人、船舶》经营人?提供下列船舶管理】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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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》船舶机务管理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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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》船舶驾驶管理;
!。
(三)船舶检修、!保,养;
(—四)船员配给、管】理;
《
(五)船舶买【卖,。、,租赁:、营运及资产管理】;
(六—)其他船舶》管理服?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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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三,十九:。条 船舶《管理经营人与船舶】所有人、船舶承租】人或者船舶经营人】签定的?合同应当《明确: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!及安全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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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七章 价格—、票据和统计
【
第四十》条 水路运输—价格:实行市?场调节价经》营者可以自主—定价任何部门不得非!法增加水路运输价】外费:用除:合同运价外经营者制!定或调整水路客、货!运输价?格应当在实施前【30日向社会公布并!报省价格主管部【门、省航务》管,理,机构备案
》
第四十一条 经!营水路运输》业的单位《和个:。人在:发生经?营行为时《应当:按规定使用全省【统一印制《的票据和单证任【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《私自印?制、伪造、倒卖和转!让
:。
第四十二—条 从事水路运【输业:的单位?和个人应当按规定】向,所在地航务管理机】构报送旅客、货物】运输统计资》料
第》八章 监《督检查
《
第四《十三条 航》务,管,理机构有权对水路】。运,。输活:动进:行监督?检查
《
执法人员执—行公务时《应当统一标志按规】定持:统一制发的》合法证件
第】四十四条《。 有下列《行为之一的》航务管理《机构可以《按规:定采取滞留》船舶措施
【(一)?无有效的《许,可证、船舶营—业运输证从事营【。业性水路旅客、【货物运?输的;
(二)!被暂扣许可证—、船舶?营业运输证的—船舶在?完成本航次任务后】继续:从事营业性水路【
旅《客、货物《运输的;
(】三)使用报废船【舶从事?水路旅?客、货物运输—的;
?
(四)承运【禁,运物资和《不按规定承运危险货!物的
被滞留】的,船舶应当到指—定的地点停泊接受】处理:对其承?运的旅客、鲜活易】腐物品、危险—。货物和禁运》物资船舶所》有人应当《按照航务管理机构】的,要求妥善安置和处理!由此产生的》费,用,由,船,舶所:有人承担
【。。第九章 《法律责任
【第四十?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!下列行为之一的【由航务管理机构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!别给予以下处—罚
(》一)未经核准擅【自从事营《业性水路运输业【的或持伪造、涂改、!租借、转《让、失?效等船舶营业运输证!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!的没收违法》所得并处违法所【得1倍以上3倍以】下的罚款;没有违】法所得?的处以1万元以上5!万元:以下的罚《。款,;
(》。二):承运禁运物资和【。。不按规定承运—危险货物《的移交有关》部门处理;
(!三)水路运输企业】超越经营范围从事】经营:活动的没收违—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!得1倍以上3倍以】下,罚款;
—(,四)未按规》定使用国家规定【使用的水路运输客】票,、渡:船票的视情节—。轻重:给,予,警告或者处以30】0,元以上10》00元以下罚款【;
(五—)水路?运输服务企》业进行?。代办运?输手续代办旅客【、货物?中转代办组织货源时!以自己名义签定承】。运,合同或者为未取【得水路运《输,经营资格的承运人】提供水路《运输服务的没收违】法所得并处》以10?00元以上》3000《元以下罚款;
【
(六)水路旅】。。。客运输船舶不符合】内河水上《安全管?理规定责令停—止经营;
(】七)水?路,货物运输船舶—无必需?的苫垫资《材、计量不》。准确:、积载?不合:理的处以100【。0,。元以上3000元以!下罚款;给托—运,人造成?经济损失的应—。当承担赔偿》责,任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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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对—非法增加水路—运输价?外费用的责令停止非!法行为?没收非法所得;
!
(九)被滞留船】舶的责任人逾—期,不,接受处罚的申请【人民法院拍》卖被滞留的船舶【所得价款扣除有【关费用外《返还责任人或上缴国!库;利用报废船【舶从事?运输的强制拆解被滞!留的报?废船舶所发生—的费用由船舶—所有人承担
【
第四十六条 违反!。本条例?有下列行为之—一,的由航务管理—机构责令限》期改正?并给:予以下处罚
(!一)船舶《报废、停运或者【改变用途未按本【条,。例规定到原核准机】构办理手《续的处?以,1000元以上3】000元以下罚款;!
?(二)?水路旅客运输船舶】卫生条?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!处以500元以【上20?0,0,元以下罚款;
】
(三)未》按规定公布渡运价格!、渡运须知的处以】500元《以上2000元以】下罚款;
(四!)不:按规定上报统计【。资料的根据》情节轻重处以10】00元以上》3000元以—下罚款?。暂扣或吊销许可【证、船舶营业运【输证;
—(五)企《业合并、分》立时未按本条例规定!到原核准机》关办理有关手续的】处以营业收入50】% 的罚款暂—扣许可证和船舶【营业运输证》
?第四:十七条 拒绝接受抢!险救:灾,。物,资运输任务的由航】务管理机构强制【其承运;情节严重】的吊销许可证和【船,舶营业运输证并处以!1万:元以上3万》。元以:下,罚款
第四【十八条 航务管【理机构及其》工作人?员,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!、徇私舞弊有—下列行为之一的【由有关机关对—主管负责人和直接】。责,。任人给予行政处【分,
(《一)核准不符合经】营资质条件》。的单位?和个人从事水路【运输业的;》
(二》)核准不《符合:经营资质条件的船】舶从事营业性水路运!输的;
《
(三《)未:履行资质《核准手续《擅自发给许》可证或者船舶—营业运输证的;
】
(四)不履行管!理职责导致辖区内水!。。运市场管理混乱严重!影响市场经营—秩序的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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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:五)违法采取滞留】船舶强制措施—的;
(六【)其他违反本条例的!。行为
》第四十?。。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!定构成犯《罪,的依:法,。追究刑?。事,责任:
第《五十条 《当事人对行政—处罚决定不服—的可以?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!起,行政诉讼《
第十章 附】则
第》五,十一条 本条例【自公布?之日:起施: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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