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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?省,水路运输管理条【例<:?xml:》namespace! prefi—x = o》 ns = "u】rn:schem】as-?microsof】t-com:of】fice《:of?fic?e" />   】(1996》年11月3日—黑龙江省第八届【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: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!。过 根据2010年!8月13日黑龙江省!第十:一届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会》第十八次《会议关于修改—<黑龙?江省实施《中华人民共》和国水土保持法办】法>等11》部地方性法规的【决定修正 根—据2016年—。。12月1《6日省十二届人大】常委会第三十次【。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!表,大会常务《。。委员会关于废止【。和修:改<:黑龙江省特》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!>等44部地方性】法规:的决定第二次—修正)   第一章! 总则 《  第一条 为【加强:水路运输《管理维护水路—运输秩序保》障水路运《输经营者、旅客和货!主的合法权》益促进水路运输【事,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!。民共和国水路运【。输管理?条例等?有,。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结!合本省实际制定本】条例   第二【条 本条例适用于】在本省行政》区域内江河、湖【泊及其它通航—水,域从:事水路运输业的单位!和个人   本条例!所称水路运输业【是指水路《。旅客、货物运—输渡船运输》以及与?之相:关的水?。路运输服务》和船舶管理》业,   第三条 省交!通运输?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!水路运输事业负【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省!航务管理《机构:和市:、县交通主》管部门设置的—航务:管理机构具体—负,责行使水路运输【管理职能   省】农垦总局交通管【理机构负责本系【。统水路?运,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!受省交通主》。管部门的指导—和监督   第四】条 各级《人,民政府应当把—水,。。路运输事《业纳入?国民经济和社—会发展计划充分【利用水资源》发展水路运输—   第五条 鼓励!和支持社会力—量投资兴办水—。路运输业禁止垄【断经营 《。  :第六条? 各级航《务管理机构应当会】同有关部《门为从事《水路运输的船—。舶,做好信息《咨询:、通讯?导航:、装:卸等服务的组织协调!工作配合有》关部门?做好沿江堤》。防和环境保》护工作  》 第二章 开业【、停业?和歇业 《  第七条 经营普!通客船?运,输(含旅游运输【)、水路《普通货物运输、【水,路危:险,。货物运输《、水路运输》服务、船舶管理业的!单位:和个:人应当符合国—家交通?。主管部?门规定的经营资质条!件   《经营漂流《运输:的应当?。具,备下列?条件  《 (一)排筏—或者其他水上运输】工具应当具》有船舶检《。。验证书或者国家承认!。的产品?质量合格证书;  ! (二)符》合省交通《主管:部门对经营漂流运输!的,管理:规定   经营渡】船运输?的应当具备》。下列条?件  ? ,(一)船《舶取得合《格的船?舶技术证书;   !(二)持《。有船舶所有权证【书或船舶租赁合【同; ?  (三《)船员具有适任【的职务证书》; :  (四)》客渡运输应当办理第!三人运输责》任保险   经营高!速客船?(,含气垫?船)运输《的应当具《备下列条件   (!一)符合普通客【船运输条件》; :。  (二《)具有三年以—上普通客船》运输经?历,   ?经营中俄水路对【。。应口岸普通客—船,运输或者《。货物运输的》除,具备:。国家规定的》资质外还《应当分别具有2年】以上国内水路旅【客运输或者货物运】输的经历   【第八条 具》备经营资质条—件,。的单位和个人应【。当按下列《规定向有管辖—权的航务《管理:。机构:。申请核准   【。(一)经营》中俄:对应口岸和》跨市(地《)旅客运输、跨省】货物运输及船舶管】理业的由省航务【管理机构核准; 】 , (二)经营省【内货:物运:输、市(地)内旅客!运,。输(包?括隶属?不同市相邻县—)以及水路运输服】。务业的由市航—。务管:理机构核准;   !。(三)经营》。县(市)内水路【旅客:、货物运输和渡船运!输的:由,所在县(《市)航务管理机构核!准;未设置航务管理!机构:的由其?上级:。航务管理机构核准】   第九条 申】请经营国际水路运】输业的由省航务管理!机构:按国家有《关规定办理  【 第十条 》省航务管《理机构?应当根据船舶运行】安全和技术发展【要求及国家有—关,行业标准确定船【舶经营资《质条件  》 第十一条 水路运!输业的经营》人和运输《管理:人员应当取得省航】。务管理机构颁—发,的运输安《全,及相关法律知识【。培训:证书   第十二】。。条 申请经》。营,水路运输业的单【。。位和个人应》当按:。照国家有关》规定申报《材料 ?  :第十三条 》航务管理机构在接到!申办水路运输业【的单位和《个人申?请之:日起30日内对【符合条件的发给【水路运输许可证【。、水路运输服务【许可:证和船舶管理业【许可证(以下统【称许可?证);对不符合条件!的作出书面》答复:   第《十四条 领取营业】执照并取得许—。可,证的单位和》个人应当向原核【准机构领取》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!。营业:运输:证应当?随船携带  — 第:十五条 取得许可证!、船舶营业运输证】的,。单位和个人》应当按年度到原核】准机构进行》审验:审验的?具体条件由省航务】。管理机构《依照本条例》制定:  : ,第十:六条 从事》非营业?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!个人应当《持船舶检验证—书、船舶所》有权证书向当地的】航,务管理机构办理【船舶备案   第】十七条? 从事水路旅—客、货物运》输的单位《和个人新增运—力,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!相应手续   第】十八条 经营水路】运,输业的单位和个人要!求歇业的应当向原核!准机构?和登记机关备案歇】业时间不得超—过1年?从,事,水,路,旅客:、货物运输歇—业的应当向原核准】机构送交船舶营业运!输证   经营【。水路运输业的—单位和个人需要【办理停?业手续?的应当?提前10日向原核】准机构提出申请办】理有关手续   经!营水:路运输业的》单位和个人需要【变更经营《项目、?经营:范围或者合》并、分立《的应当?。报航务?管理机构核》准   第十九条 !运,输船舶报废、停运】或者:改变用?途应当向原核—。准机构办理》船舶营业运输—证的注销或者—变更手续   第】二十条 任何—单位和个人不得【转让、租借、—倒卖、涂改》、,伪造许可证》和船舶营《业运输证   第】。。三章 水《路旅客运输》。   第二》十一条 本条例【所称水路旅客运【输是指从事经营性】的普通客船》运输、高速客船运】输和使?用排筏及其他载客】工具的运输》 ,。  第二《十二条 运输船舶、!。。排筏及其他载—客工具必须符合国】家和:省有关?内河水上安》全管理的规定 【 , 第二十三条— 运输船舶应—当符合国家和省【有关技?术规范保证技术状】况、卫生条件良好】  : 船舶?经营者应当》执行服务质》量标准和服》务程序规范  【 在国家级自然【保护区和风》景名胜区从事水路】运,输的船舶应当采用清!洁燃料为动力 【  第?二十四条 公布班期!的,客船应当按批—准的班期、停—。靠站:点经营确需》改变班期《和,停靠:站点的应当经批【。。准在实?际变更前《7,。。日公:。告;需要《临时取消或者—变更:的应当提前4—8小时向《航务管理机构提出】申请:经批:准后予以公》告   第二十【五条 旅客应—当遵守?国家有关乘》船,规定持有效船票乘】。。。船任何人不得携【带,危险品?和其他禁《。。止携带的物品进【站乘船 《  第二十》六条 运《输船:舶应当?按照船票载明的【船,名、航次、时间【和席位运送旅客【因承运人的责任发生!船舶:误班的承运人应当】。负,责,。旅客:改乘其他班期船舶】或者退?票   第四—章 渡船《运输   》第二十七条 渡船运!输是指运《输距离在《1,。0公里?。以内的车渡、客【。渡船舶运输》 ,  第二十八条 渡!。船运输?的承运人应当遵【。守,渡口守则公布渡运须!知、渡运价》格公布班期》的渡船不得随意【变更:发船时间 》 , 第二十九条 渡船!应当停靠固定的地点!并指定专人》指,。引车辆上、》下渡船合理分布【车位  《 渡:船应当停靠符合旅客!安全乘降要求—的码头保持良好的乘!降秩序   乡【镇人:民政府负责乡镇【船舶和渡口的安【全管理工作落实【。安全管理责任制 】  第五章 —水路货物运输— ,。  第三十条 水】路货:物运:输实行合同运输【承运人?与,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!法律、法规签订【运输合同  — 经营水路货物运】输的单?位,。和个人应当公平竞】争不得垄断货源  ! 第三十一条— 经营水《路货物运输的单位】和个人应当遵守【法律、法规和—。省人民政府有关【禁运、限运、凭证】运输:和危险货物运输的规!定 :  第三十二条【 水路货物运输的】承运人应当保证【货物运?输质量计量准确积载!合理运输《船舶应当符合航次】运输目的要求的技术!状态具备必需的【苫垫资材   第】三十三条 运输船】舶应当承担防洪、】抢险、?救灾:、战备?等指:令性运输任务承运人!。必须保证《。完成   第六【章 水路运输服务】和船舶管理业 【  第三《十四条? 水路运输服务【是指接受委托以委托!人名义为《委托人办理水路旅客!。、货物运《输和港口作业等相关!业务手续以及利【用,水上浮?。动设施从事与水路运!输相:关的经营活动   !水路运输服务实行】多家:。经,营,、平等竞争水路运】输服务企业应—当遵守国《家有关规《定为委?托人提供高效、优】质服务   第三】十五条 水路运输】服务企业代办运输】手续代办旅客、货】物中转代《办组织货源业务时应!当,以委托?。人,的名义签订》合同不得《收取代理费以外的其!他费用   —第三十六《条 水路运输服务】。企业:不得为未取得水路运!输经:营资:格的承运人提—。供水路运输》服务业务   第】三十七条 经—营国际航线船舶【代理业务的应—当遵守国家》有关规定并接受【航务管?理机构的《。。管理:   第三》十,八条 船舶管理业】是指船舶管理经【营人根据《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!者船舶承租人—、船:舶经营人提供下【列船舶?管理服务   (】一,)船舶机《务管理;  — (二)船舶驾驶管!理;   》(三:)船舶检修》、,保养;   —(,四)船员配给、【管理:。;   (五)【船舶:买卖、租《赁、营运及资产【管理:;   (六)其】他,船舶管?理服务   第三】十九条 《船舶管理经营人与】船舶所有人、船【舶承:租人或者船》舶经营人签》定的:合同应当明》确双方的《权利:义务:。关系及安全》责任:   第七章 价格!、票据和统计— ,。  第四十条 水】路运输价格实行市场!调节价经《。营者可以自主定价】任何部门不得非法】增加水路运输价外】费用除合同运价外经!营,者制定或调》整水路客、货运输价!格应当在实施前30!日向社会公布并报省!价,格主管部《门、:。省航务管理机构备】案,   ?第四十一条 —。经营水路运输业的单!位,和个人在发生经【营行为时《。。应当:按规定使用全省统一!印制的票据》。和,单证任何单位和【个人:不得私?自印制、《伪造、?倒卖和转让   第!四十二条 从事水】路运输?业的单位和》个人应?当按规定向所在【地航务管理》机构报送《旅客、?。货物运输统》计资:料 : , 第八章《 监督检查   】第四十?三条 航务管理机】。构有:权对水?路运输活《动进行监督检查 】  执法人员执行】公务时应当统一【标,志按规定持统一制发!的合法证件   第!四十四条 有下列】行,为之一的航务管理】。机构可以按规定采】取滞留船舶措—施   (一)无】有效的?许可证、船舶营业运!输,证从事营业性—水,路旅客、货》物运:。输的;   (二)!被暂扣许《可证、船舶营业运输!证的船舶在完成【本航次任《务后继续从》事营:业性水?路   《旅客、?货,物运输的;   (!三)使用报》。废船舶从事》水路旅客、货物运】输,的;   (四【)承运禁运物—资和不按规》定承:运,危险货物的》   ?被滞留的船》舶应:当,到指定的地点停泊接!受处:理,对其承运的旅客、】鲜活易腐物品、【危,险货物?和禁运物资船舶所】有人应?当按照航务管理【机构的要《求妥善安置》和处理?由此产生的费—用由船舶所有人【承担  《 第九章 法律【责任   第四【十五条 违反—本条例?有下列?行为之?一的:由航务管《理机构责《令停止违法行为分别!给予以下处罚 【  (一)未经核】准擅自从事营业【性水路运输业的或持!伪造、涂改》、,租,借、转?让、失?效,等船:舶营业运《输证从?事营业性水路运输】的没:收,违法:。所得并处违法所【得,1倍: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!;没有违《法所得的处以1【万元以上5万元【以下的罚款;—   (二)承运禁!运物资和不按规定承!运危险货物的移交】有关部门处》理;   (三)水!路运输企业超越【经营范?围从事经营活动的】没收违?法所得并《。处以违法《所,得1:倍以上3《倍以下罚款;   !(四:)未按规定使—用,国家:规定使?用的水路运输客【。票、:渡,船票:的视情节轻重给【予警告?或者处以30—0元以上100【0元以下《。罚,款;   (五)水!路运:输服:务企业进行》代办运输手续代【办,旅客、货物》中,转代办组织》货源时以《自己名义签定承【。运合同或者为未【取得水路运输经营】资格的承《运人提供水路—运输服?务的没收违法—所得并处以10【00元以上3—000元以》下罚:款,;   (六)水】路旅客运输船—舶不符合《内河水上安全管【理规定责令停止经营!。; :  (七)水—。。路货:物运:。输船:舶无必需《的苫垫资材》、计量不准》确、积载不》合,理的处以100【0元:以上3?0,00元?以下罚?款;给?托运人造成经—济损失?的,应当承担赔偿—责任; 《  (八)》对非法增加水—。路运输?价外费用的责令停】止非法?行为没?收非法所得;—。   ?(九)被滞留船舶】的责任人逾期不【接受处罚的申请人民!法院拍卖被》滞留的船舶所—得价款?扣除有关《费用外返还责任人】或,上缴:。国库;?利用报废船》舶从事运输的强制】拆解被滞留》的报废船《。舶所发生《的费用由船舶—所有人?承担   第四十】六条 违《反本条例《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由航务管—理机构责令》限期改正并给予以下!处罚   (一)】船舶报废、停—运,或,者改变用途未按本条!。例规定到《原核准?机构办理手续—的处:以1000元以上】3000元以下【罚款;   (二)!水,路旅客运《输船舶卫生条件不符!合规范?要求的处《以,5,0,0元以上2000】元以下?罚款:;   (三)未按!规定公布渡运价格、!渡运须知的处以【500元《以上20《00:元以下?罚款;   (四】。)不按规《定上报统计》资料:。。。的根据?。情节轻重《处以1000元以】上3:00:0元以下罚款—暂扣或吊销许可【证,、船舶营《业运输证《。;,   (《五)企业《合并、分立时未【。按本:条例规定到原核准】机关:办理有关手续的处以!营业收?入50% 的罚款暂!扣许可证和船舶营业!运输证?   第四十七条】。 拒绝接受抢险【救灾物资运》输任务的由航—务管:理机构强制其承运;!情节:严重的?吊销许可证和船舶】。营业运输证并—处以1万元以上3万!元,。以下罚?款 :  第四十》。八条 航务管理机构!及其:工,作人员?玩忽职守、》滥用职权、徇—私舞弊有下》。列,行为之一的由有关】。。机,关对主管负》责人和直接》责任人?给,予行政处分   (!一,)核准不符》合,经营资质条》件的单位和个人【从事水路运输业的】;   (二—)核准?。不,。符合经营资质条件】的船舶从事营业性水!路运输的;  【 (三)未履行【资质核准手续擅自】。发,给许可证或者船【舶营业运输证的【;,   (四)不履】行,管理:职责导致辖区内水】运市场管《理混:乱严重影响市场经】营秩序的;   (!五,)违法?采取滞留船舶强制】措施的;   (】六)其?。。他违反本条例的行】为  ? 第四十《九条 ?违反本条例规—定构: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?刑事责任   第五!十条 ?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!定不服?的可:以依:法申请复《议或者提《起行政诉讼 —  第十《章 附则   【第五:十一条 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!施行 <!-—-En?dFrag》ment-->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