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水》路运输管理条例<?!。xml:nam【e,s,pace pref!i,x := o n》s :=, "ur《n:s?chemas-m】icros》of:t-com:of】f,ice?:,office" /!>
(199】6年11月3日黑龙!江省:第,八届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《会第二十四次—会议通过 》根据2010年【8月:1,3,日黑:龙江:省第十一届人—民代表大会常—。务委员会第十八次】会议关于修改<黑龙!。江省实施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水土保【。持法办法《>等11《。部地方?性法:。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!20:16:年12?月16日省十—。二,届人大常委》。会第三?十次会议《黑龙江省《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关于废止】和修改<黑龙江省特!。种设:备,安全监察条》例>等44部地方性!法规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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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一章 ?总,则,。
第一条 为加!强水路运输管理【维护水路运输—秩序保障水路运输】。经营者、《旅客和货《主的合法权益促【。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!展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水路运输—管理:条例等有关》法,律、法规规定结合本!省实际制定》本条例
》
第二条 》。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!。行政区?域内:江河、湖泊及其它通!航水域从事水路运】输业的?单位和个人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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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条例所称水路!运输业是指水路旅】客,、货物运《输渡船运输以及与之!相关:的水路运输服务【和船舶管《理业
《
第三?。条 :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!主,管全省?的水路运《输事业?负责组?织实施本《条例省航务管理机】构和市、县交通【主管部门设置的航】务管理机构》。具,体负责行使水路运】输管理职《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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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农垦总局交通管!理机:构,负责本系统水路运输!管理工作业》。。务上接受省交—通,主管:部门的?指导和?监督
》。第,四条 各级》人民政府应当把水】路运输事业纳入国】民,经济:和社会发展计划充】分利用水《资源发展《水路运输
第五!条, 鼓励?和,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!办水路运输》业禁止?垄断经营
第】六条 ?各级航?。务管理机《构,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!从事水?路运输的《船舶做好信息咨询】。、通讯导航、—装卸:。。。等服:务的组织协调工【作配合有关部门【。做好:沿江:堤防和环境保护【工,作
第》二章 开《业、停业和歇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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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经【营普:通客船运输(含旅游!运,输,)、水路普通货【物运输、《水路危险货物运输、!。水路运输服》务、船舶管》。理业的单位和—个人应当符》合国家交《通主:管,部,门,规定的经《营资质条件
经!营,。漂流运输《的应:当具备下列》条,件
(》一)排筏或者—其,他水上运《。输工具?应当具有船舶检【验证书或者》国家:承认的产品质量合格!证书;
(二)!符合省交通》主管部门《对经营漂流》。。运输的管理规定【
,
经营渡船运【输的应当《具备下列条件—
(一)船舶】取得合格《。的船舶?技术:证书:;,
(二)—持,有船舶所有》权证书或船舶租赁合!同;
》(三)船员》具有适任的职务证书!;
?
(四)客渡运输】。应当办理第》三人运输责任—保险
经营高】。速,客船(?含气:垫船)运输》的应当具备下列【条件
(一)符!合普通客船运输条】。件;
?
(?二)具有《三,年以上普通》客船运输经历
【 ,
,。经营中俄水路对【。应口岸普通》客船运输或者货物】。运输的?。。除具备国家规定的】资质外还应当—分别具有2年以【上,国内水路旅客—运输或者货》。物运输的经》历
第八—条 具备经营—资,质条件的单位和【个人应当按下列【规定向有管》辖权的?航务:管理机构申》请核准
(一】),经营中俄《对应口?。岸,和,跨市(地)旅客【运输、跨省货物运输!及船舶管理业的由】省航务管理》机构:核,。准;
(二)经!营省:内货物运输》、市(地)内旅客】运输:(,包括隶属不同市相】邻县)以及水—路运输服务业的【由市航?务管理机构》核准;
(三)!。。经营县?(市)?内,水路旅客、货—物运:输和:渡船:运输:的由所在县》(市)航务管—理机构核准;未设】置航务管《理机构的由》其上级航《务管理机构核—准
第九条【 申请经营》国际水?路运输业的》由省航务管理—机构:按国家有关》规定:办理
第十【条, ,省航务管理机构【应,当根据船《舶,运行安全和技术发】展,。要,求及国家《有关行业标准—确定船舶经营—资质条件
第】十一条 水路运输业!的经营人和运输管】理人员应当取得省】航务管理机构颁【发的运输安全—及相关法律知识培】训证书
第十二!条 申请经营水【路运输业的单—位和个人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!。定申报材料
】第十:三条 ?航务管理《机构在接到申办水】路运输业的单位【。和个人申《请之日起3》0,日内对符合》。条件的发给水路【运输许可《证、水路运输服务】许可证和船舶—管理业?许可证?。。。(以下统称许—可证)?;对不符合条—件的作出书面答复】
第《十四条 领取营业执!照并取?得许可证的单位【和个人?应当向原《核准:机构:领取船?舶营:业运输证船》舶营业运输证应【当随船携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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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五条 取得—许可证、船舶—营,业运输?证的单位和个人【应当:按年度到原核准【机构进行审验审验的!具体:。条件由?省航务?管理:机构依照《本条例制定
第!。十六:条 从事非营业性】水路运输的单位【和个人应当持—船舶检?验证书、船舶所有】权证书向当地—的航务管理机构【办理:船舶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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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七条 从事水路旅】客、货物《运,输的单?位和个人新增运力应!当按有关规定办【理相应手续
第!十八条? 经营水《路运输业的单位和】个人:要求歇业的应—当向原核《。准机构和登》记机关备案歇—业时间?不得超过《1年从事水路旅客、!货物:运输歇业的应当向】原核:准机构?。送交船舶营业—。运输证
经营水!。路运输业的单位和】个人需要办理停业手!续的应当《。。提前10日向原核准!机构提出申请办理】有关手续《。
经营水—路运输?业的单位和个—人需:。要变更经营》项,目、经营范围或者合!并、:分立的?应当报航务》管理机构核准
】
,第十:九条 ?运输船?舶报废、《停运或者《改变用途应》当,向,原核准机构办—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!注销或者变更手【续
第二十条 !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《转让、?租借:、倒卖、涂》改、伪造《许可:。证和船舶营业—运输证
—。第三章? 水路旅客运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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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【本条例所称水路【旅,客,运输是?指从事经营性的【普通客船《运输:、高速客船运—输和使用排筏—及,其他载客工具的【运输
第—二十二条《 运:输船舶?、排筏及其他载客工!。具必须符《合国家和省有关内】河水上?安全管理的》。规定
第二【十三条 运输船【舶应当符合国家【和省有关技术规范】保证技?术状况、卫生条【件良好
》
船舶经营》者应:。当执行服务》质量标准和服务【程序规范
在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!。风景:名,胜区从?事水路运输的船【舶应当采用清洁燃】料为动力
【第二:十四条 《公布班期的客船应当!按批准的班期、停靠!。站点经营确需—改变班期和停靠【站点的应当经—批准在实际变—更前7日《公告;需要临—时,取消或者变更—的应当?提前48《小时向航务管—理机构提出申请经】。批准后予《以,。公告
第二十】五条 旅客应当【。遵守国家有关乘【船规定持《有效船票《乘船任何人不得携】带危险品和其他【禁止:携带的物《品进站乘船》
第二十六【条 运?输船舶应当》按照:船票载明的船名、】航次、时间和席位】运送旅?客,因承运人的责任发】生船舶误班的承运人!应当负责旅客—改乘其他班》期船舶或者退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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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》渡,船运输
》
第二十七条— 渡船运输是—指运:输距:离在1?0公里以内的车【渡、客渡船舶—运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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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【 渡船运输的承运】人应:当遵守渡口守—则公:布渡运须知、渡运】价格公布班期的渡】船不得?。。随意变更《发船时?间
第二十九】条, 渡船应当停靠【。固定的地点并指【定专:人指引?车,辆上:、,下,渡船:合理:分布车位
渡】船应:当,停靠符合旅客安全乘!降,要求:。的码头保持良—好,的乘降秩序》。
乡镇人—民政府负责乡—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!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!理,责任:制
第》五章 水路货物运】输,
第三十条【 水路货物运输【实行合同《运输承运人与托运】人应:当按照有《。关法律?、法规签订》。运输合同
》
经营水路货【。物运输?的单位和《个人应当公平—竞争不得垄断—货源
《
第三十一条 经】营水路货物运输的】单位和个《人应当遵守法律【、法规和省人—民政府有关禁—运、限运、凭证【运输和危《。险货物?运输的?。规定
第三十二!条 水路货物—运输:的,承运人应当》。保证货物运输质【量计量?准确积载合理运【输船舶应当符—合,航次运输目的—要,。。求的:技术状态具》备必需?的苫垫资《材
?
第三十《三条 运输船舶应】当承担防洪、抢【。险、救灾、战备【。等,指令性运输任务承】。运人必须保证完【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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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水—。路运输服务》和,船舶管理业
】第三十四条》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!接受委托以委托人】名义为?委托人办理水路旅】客、货?物运输和港口作【业,等相关业务手—续以及利用水上【浮动设施从事—与水路运输》相关的经营活—动
《水路运输服务实行】多家经营、平等【竞争水路运输服务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!关规定为委》托,人提供高效、优质服!务,
?第三十五《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!业代办运输手续代办!旅客:、货物中转代办组织!货源业?务时应当《以委托人的》名义签订合同—不得收取代理费以外!的,其他费用
【第三十六条 —水路运输服》务,企业不得为》未,取,得水路运输》经营资?格的承运人提供水路!运输服务《业务
》第三:十七条 经》营国际航线船舶代理!业务的应当遵—守国家有关规定并】。接受航务管理机构的!管理
第三十八!条 船舶管理业是指!船舶管?理经营人根》据约定?为船舶?所有人或者船舶承】。租人、船舶经营【人提供下列船舶管】理服:务,
(一)船舶机!务管理;
》
(二《)船舶驾驶管理【;,
,
(三)船舶【检修、保《养;
《。
(四?)船员配给、管理】;
《。(五)船《舶买卖、租赁、【营运及资产管理【。;
(六—)其他船舶管—理服务
》
第三十九条—。 ,船舶管理《经,营人:与船舶所有人、【船舶承租人或—者,船舶经?营人签定的合同【应,当明确双方的权【利义务关《系及安全责任
!第七章 价格、【票据和统计
】第四十条 水路【运输价格《。实行市场调》节价经营者》可以自主定价任何部!门不得非法》增加水路运》。输价:外费用除合同运价外!经,营者:制定或调整水路【客,、货运输价格—应当在实施前—30日?向社会公布》并报省?价格主?。管部门、省航务管理!机构备案
第四!十一条 经营水【路运:输业的单位和—个人在发生经—营行为时应当—按规定使用全—省统一印制的—票据和单《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私自印制、伪造、!倒卖:和,转让
》第四十二条 从事水!路,。运输业的单位—和个人应当按规定】向,所在地航务管理机构!报送旅客、货物运】输统计资《料
第八章 】监督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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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三》条 航务管》理,机,构有权对《水路运输《活动进行《监督检查
【执法人员《执,行公务时应当统【一标:志按:规定持统一制发的】合法证件
第】四十四?条 有下列》行为之一的》航,务管理?机构可以《。。按规定采取滞—留,船舶措施《
(一)—无有效的《许可证、船舶营业运!输证从事营业性水路!旅,客、:货物运输《。的,;,
(二》)被暂扣许》可证、船舶营业运输!证的船舶在》完成本航《次任务后继》续从事营业性—水路
? ,
旅客、货物运输的!;
(三)【使用报废船舶从【。事水路旅客、货【物运输的《;
:
(?四)承运《禁,运物资和不》按规定承《运危险货《物的
被滞留的!船舶应当到指定的地!点停泊接受处理【。对其承运的旅客、】鲜活易腐物》。品、危险《货物和禁运物资【船舶:所有人应当按照【航务管理机构—的要求妥善安置和】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!由船舶所有人—承担
第—九章 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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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五条 违】反本条?例有下列行为—之一的由《航务:管理机构责令停【止违法行为分别给予!以下处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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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》未经核准擅自从事】营业性水路运输业的!。或持伪造、涂改、租!借、转让、失—效等船舶营业运【。输证从事营业—性水路运输的没收违!法所得并处违法【所得1?倍以上3倍以下【的,罚款;?没有违法所得的【处,以1万元以》。上5万?元以下的罚款;
!
(二)《承运禁运物资—和不按规定承—运危险货《物的:移,交有关部门处理【;
(三)水路!运输企业超越—经营:范围从事经营活动】的没收违法》所得并处以违—法所得1倍以上3倍!以,下罚款;《
(四)未【按规定?。使用国家规定使用的!水路运输客票、【渡船票?的视情节轻重—给予警告或者处以】300元以》上,1,000?元以下罚款;
【 ,
,(五)水路运输服】务,企业:进,行代:办运输?手续代办旅》客、货物中转—代办组织《货源时以自己名义签!。定承运合同或者为未!取得水路运输经【营资格的承运人提供!水路运输服务的没】收,违法:所得:并处:以10?0,0元以上3000元!以下罚款《;,。。
(六)水【路旅客运输船舶不】符,。合内河水《上安:全管理规定》。责令停止经营;
!
(七)《水路货?物运输船舶无必需】的苫垫资材、计量不!准,确、:积载不合理的—处以100》0元以上3000元!以下罚款;给—托运人造《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!担赔偿责任;
!(八)对非法增【加水路运输价外费用!的责令停止非法行为!没,收非法所得》;
(九)被】滞留船舶的责任人逾!期不接受处罚的申】请人民法院拍卖【。。被滞:留的船舶所》得价款扣除有—关费用外返》还责任人《或上缴国库》;利用报废船舶从】事运输的《强制拆解被滞—留的报废船舶所发生!的费用?由船舶所有人承【担
?
第:。。四十六条《 违反?本条例有《下列行为之》一的由航务》管,理机构责令限期改】正,并,给,予以:下处罚
—(一)船舶报废【。、,停运或者改变用【途未按?本条例规定到原【核准机构办理手【续的处以1》000元以上—3,0,00元?以下罚款;
【。
(:二)水路旅客运输船!舶卫生条《件不:符合规范要》求的处以500元】以上200》0元以下罚款;【
(三》)未按规《定公:布渡运价格》、渡运须《。知的处以500【元以上20》00元?以下罚?款;:
:
(四)不按—规定上报统》计资料的根据情节】轻重处以1》000元《以上3000—元以下罚款》暂扣或吊《销许可证《、船舶?营业:运,输证;
(【五)企业合》并、分立时未按本】条例规定到原核准】机关办理有关—手续的处以营业收】入50% 》的罚款暂《扣,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!输证
》第四十七条 —拒绝接受抢》险救灾物资运输任】务的:由航务管理机—构强制其承运;情】节,严重的吊销许可【证和船舶营业运输】。证并处以1》万元以?上3万元以下罚【款,
第四十八条】 航务管理机构及】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!、滥:。用职权?、,徇私:舞,弊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由有关机关对主!管负:责人和直接责任人】给予行政处分
】
(一)核》准不符合经营资【质条件的单位和个】。人从事水路运输【业的;
(二)!核准:。不符合经营资—质条件?的船舶从事营业性水!路运输的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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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未》履行资?。质,核,。准手续擅自发—给许可证或者船【。舶营业运输证—的,;,
(四》)不履行《管理职?责导致辖《。区内水?运市场?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市!场经:营秩:序,的;:
(五》)违法采取滞—留船舶强制措施的】;
(六)其他!违反本条例的行为】
:
第四十九》条 违?反本条例《。规定构成犯罪—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。任
第》五十条 当事人【对,行,。政处罚决《定,不服的可以依—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!行,政诉讼
》
第十章 附则
】
第五十》一条 本条》。例自公布之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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