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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水路运【输管理条《例<?xml—:na?。mespac—e :prefix =】 o ns = "!urn:sch【emas-mic】rosoft-c】o,m:offic【e:offic【e" />  【 (1996年【11月3日黑—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!表大会常务委—。员会第二十四次【会议通过 根据20!10年8月13【日,黑龙江省第十—一届人?民代: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第十八次》会议:关于修改<黑龙【江省实施《中华人民《共和国?水土保持法办法>等!11:部地方性《法规的决定修—正 根据20—16年12月16】日省十?二届人大常委—会第三十次会—议黑龙江省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!<黑:龙,江省特种设》备安全监《察条例>等》44部地方性法【规,的决定第二》次修正)   第一!章 总则《   第一条 为加!强水:路运输?管理维?。护,水路运?输秩序保《障,水路运输《经营者、旅客—和货主?的合法权益促进【水路运输事》业的:。发展根?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水路运输管理条【。例等有?关,法,律、法规规定—。。结合:本,省实际制定本条【例   第二条 本!条例: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!域内江?河、湖泊及》其它通?航水:域从:事水:路运输业的单位【和个:人  ? ,本条例?所称水路《运输业?是指水路旅客、货物!运输渡?。船,运输以及《与之相?关的:水路运输服务和船】舶管理业   第三!条, 省交通运输主【。管部门主管全—省的水?路运输事业负责组织!实施本条例省航务管!理机:构和市、县交通【主,管,部门设置的航—。务管:理机:。构具体负责行使水】。路,运输管理《职能   省—农,垦总局交通管理机】构负责本系统水【路运输?管,理工作业务上接【受,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指!导和:监督   》。第,四条 各《级人民?政府应当把》水,路运输事业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!发展计划充分利【用水:。资源发展《水路:运输:   第五条—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!量,投资兴办水路运输】业,禁止垄断经营—   ?。第六条? 各:级航务管理机构应当!会同有关部门为从】事水路?运输的?船舶:做好:信息咨询、通讯【导航、?装卸等服《务的组织协》调,工作配合《有关部门做好—沿江堤防和环境保】护工作   —第二章 开业、停】业和:。歇业 ? , 第七条 经—营普通客船运输【(含旅游运输—)、水路《普通货物运输、【水路:危险货物运输—、水路?运输服务、船舶【管理业的单位—和个:人应当符合国家交通!主管部门规定的经】营,资质条件《   经营漂—流运输的应当具【备下:列条件   (【一)排筏或》者其他水上》运输工具应当具【有船舶检验证书或者!国家承认的产—品,质量:合格:证书:; :  :(二)符《合省:交通主管部门对【经,营漂流运输的—管,理规:定   经营渡船运!输的应当具备—下列条件   (一!)船舶取得合—格的船?舶技术证书》;   (二)持】有船:舶,所有权证书》或船舶租《赁合同;《   (三)船员具!有,适任的职务证书; !  (?四)客渡运输应当】办理第三人运—输责任保险   】经营高速客船(含】气垫船)运输的应当!具备:下列条件《   (一)符合普!通客船?运,输条件;《  :。 (:二)具有三年—以上普通《客船:运输经?历   经营中【俄水路对应口—岸普通客船运输【或者货物运输的除具!备,国,家,规定的?。资质外还应当—分别具有2年以上】国内水路旅客运【输或:者,货物运输《的经历   第八条! 具备经营资质条件!的单位和个》人应当按下列规【定向有?管辖权?的航务管理机构【申,。请核:准 :。  (一)经—营中:俄对应口岸和跨市(!地)旅客运输、跨省!。货,物运输及船》舶管理?业的由?省航务管理》机构核准;   (!二)经营《省内货物运输—、市(地)内旅【客运输(包》括,隶属不同市相邻县】。)以及水路》运输服务业的由市】航务管?理机构核准; 【 , (:三,)经营县(市)【内水路旅客、货物】。。运输和渡船》运输的由所在—县(市)航务—管理机构核准;未设!。置航务管《。理,机构的由其上级【航务管理机构核准】   第九》条 申请经营国【际水路运输业的【。由省航?。。。务管理机构按—国家有关规定办【理   第》十条: 省航务管理机构应!当根据船舶运行【安全和?技术发展要求及【国家有关行业标准】确,定船舶经营资—质条件   第【十一:条 水?路运输业《的经营?人和运输管理人员】应当取得省航务管理!机构:颁发的运输》安全及相关法—律知:识培训证书》。 ,  :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!水,路运输业的》单位和个人应当【按照国家有关规【定申:报,材料   第—十三:条 :航务管理机》构在接?到申办水路运—输业的单位和个人申!请之日起3》0日内?对符合条件的—发给水路运输许可】证、水路《运输服务许可证和船!舶管理业许》可证:(以:下统称许《可证:);对?不符合条件的作【出书面答复》   第《十四条 《领取:营业执照并》。取得许可证的单【位和个人应当向【原核:准,机,构领取?船舶营业《运输证船舶营—业运输证应当—。随船:携带   第十【五条 取得》许可:证、船?舶营业运输证的单位!和个:人应当按年度—到原核准机构—进行审验审》验的:具体条件由省航【务管理机构依—照本条例制定  】 ,第十六条《 从事非《营业性水《路运输的单位—和,个人应当持船舶检】。。验证:书、船舶所有权证书!向,当地的?航,务管理机《构办理船舶》。备案 ?  第十七条 从】事水:。路旅客、货物—运输的单位和个【人,新增运力《应当按有关》规定:办理相应手续 【  第十八条— 经营水路运输业的!单位和个人要求歇】业的应当向原核准机!。构和登?记机关备案歇业时间!不得超过1年—从事水路旅客、货物!运输歇业的应当向原!。核准机构送》交船:舶,营业运输证  【 经:营水:路,运输业的单位—。和,个,人需要办《理停业手续的应当】提前10日向原核准!机构提出《申请办理有关手续】   经营》水路运输业的单【位和:。。个人需要变更经营项!。目、经?。营范围或《。者,。合并:、分立的应当报航】务管理机构》核,准 :  第?。十九条 运输船舶】报废、停运或者改】变用途应《当向原核准机构办】理船:舶营业运输证的注销!或,者变更手续 —  第二十》条 任何单》位和个人不得转让、!。租借、倒卖》、涂改、伪》造许可证《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!  第三章 水【路旅客运输   第!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!称水路旅客》运,输是指从事经营【性的普通客船运【输、高速客船运输】和使:。用排筏及其他—载客工具的运输 】  第?二十二条 》运输船?舶、排筏及》其他载客工》具必须符《合国家和省有关内河!水上安全管理—的规:定   《第二十三条 运输】船,舶应当符合国家和】省有关技《术规范保证技术状】况、卫生条》件良好 《  船舶经营者应当!执行服务质》量标准和《服务程序规范 【  在国家级自然】保护区和风景名胜】区从:事水路?运输的船舶应当【采用清洁燃料为动】。。力   第二—十四条 公》布班:期的客?船应:当按:批准的班期、停靠站!点,经营确?需改变班《期,和停靠站点》的应当经批准在【实际变更前7—日公告?。;需要临时取消【或者变更的应当【提前48小时向【航务管理机构提出申!请经:批准后予《以公告?   第《二,十,五条 旅《客应当遵守国家【有,关乘:船规定持有效船票】乘船任何人》不得携带危险品和】其他禁止携》带的物品进站—乘船   第二十】六条 运输船—舶应当按照船票载】明的船名、》航,次、时间和席位运送!旅客因?。承运人的责》任发生船《舶误班的承运人应当!负责旅客改乘其他班!期船:舶或者退票》 ,  第四章》 渡船运输   第!二,十,七条 渡船运输是】指,运输:距离在10公里【以,内,的车渡、客渡船舶】运,输   第二十八条! ,渡船运输的承—运人应当遵》守渡口守则公—布渡:运须知、渡运价格公!布班期的《渡船不得《随意变更发船时间 !  :第二十九条》。 渡船应当停靠固】定的地?点并指定专人指【引车辆上、下渡船合!理,分,布车:位 :。  渡船应当—停靠符合旅客安全】乘降要求《的码头保持良好【的乘降秩序  【 乡镇人《民政府负责》乡镇船舶和渡口的】安全管理工作—落实安全《管理责?任制   第五【章 水?路货物运输   】第三十条 水路货物!运输实行合同运输】承运:人与托运人应当【按照:。有关法律、法—规签订运输》合同   经营【水路货物运》。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!公平竞争不得垄【断货源 《  第三十一条【 经营水路货物运输!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!守法律、法规—和省人民政府有关禁!运、限运、凭证运输!和危险货《物运输的规定 【。  第三十二条 水!路货物运《输的承运《人应当保证货物运输!质量计量准确—积载:合理运输船舶应当】符合:航次:运输目的要》求的技术《状态具备必需的苫】垫,资材   第三十三!条 运输《船舶应当承担防洪、!抢险:、救灾?、,战,备等指令性运输任务!承运人必须保—证完成   第【六章 水路运—。。输服务和船舶—管理业 《  第三十四条【 水路运输服务是】指接受委《托以委托《人,名义为委托人办理】水路旅?客、:货物运输和港口【作,。业等相?关业务手续以及利用!水上:浮动设施从事与【水路运输《相关的?经营活动  — 水路运输服—。务实行多《家经营、平等—竞争水路运输—服务企业应当—遵守国?家有关规定》。为委:托人提供高效—、优质服务   】第三十五条 水路】运输服务企》业代办运输手—续代办?旅客、货物》中转代办《。。组织货源业务—时应:当以委托人的—名,义,。签订合?同不得收取代理【费以:外的其他费用 【  第三十六条 】水路运?输服务?企业不得《为未取?得水路运输经—营资格的承运人提供!。水,路运输服务业务 】。  第三十》七条 经营国际【。航线船舶代理—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!有关:规定并接受》航务管理机构—的管理  》 第三十八条— 船舶?管理业?是指: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!约定为船《舶所有人《或者船?舶承租人《、船舶经营》人提供?下列船舶管》理服务?   ?(一)?船舶机?务管理;《   (《二,)船舶驾驶管理; !  (?三)船舶检》修、保?养;:   (四)船员配!。给、管理《;   (》五)船舶买》卖、:租赁、营运及资产】管理;   (【六,)其他船舶管—。理服务  》 第三十九条 船舶!。管理经营人》与船舶所有人、船舶!承租:人或者船舶经—营人签定的》合同应当明》确双方的权》利义务关系》及安:全责任 《  第七章 价【格、:票据和统计》   第四十条 】水路运?输价格实行市场【调,节,价经营者可以自主定!。价任何?部门不得非法增加】水路运输价外费用除!合同运价外经营者】制定或调整水路【客、:货运输价格应当【在实施前3》0日向社《会公布并报省价【格主:管部门、省航务管】理机构?备案 ?  第四十一条 】经,营水路运输业的【单位和个人在发【生经营行为时应当按!规定使用全省统一】印制的票据和单【证任何单《位和个人不得私自】印制、伪造、倒卖和!转让   第四十】二条: 从事水路运—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应!当按规定《向所在?地航务管《理机构报送旅客、货!物运输统计》资料   第八章】 监督检查  【 第四十三条 【航务管理机构有权对!水路运?输活动进行监督检】查 :  执法人员执【行公务时应当统一标!。志按规定持》统一:制发的合法证件 】  第四十四条 】有,。下,列行为之一的航务管!理机构可《以,按,规定采?取滞留船舶措施  ! (一)无有效的许!。。可证、船舶》营业运输证从—事营业性水路旅【。。客、:货物运?输的:;   (》二)被暂扣》许,可证:、船舶?营业运输证的船舶在!完成本航次任务【。后继续从事营业【性水路?   ?旅客、货物运输【的;   (三)使!用报废?船舶从事《水路旅客、货物运输!的;:   (《。四)承运禁运物【资和不按《规定承运危》险货物的   被】滞留的船舶应当到】指定的地点停泊接受!处理对?其承运?的旅客、鲜活—易腐物品、危险货物!和禁运物资船舶所有!。人应:当按照航务管理机构!的要求妥善安—置和处?理由此产生》的费用由船舶所有】人承担   第九章! 法律责任 —  第四十》五条 ?。违反本条例》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由航》务管理?。机,构,责令停止违法行【为分别给予以下【处罚   (—一):未经核准擅》自从事营业性水【路运输业的或持伪造!、涂改、租借、【转让、?失效:等船舶营业运输证从!事营业性水路—。。运输的没收违法所】得并处?违,法所得1倍以上【3倍以?。下的罚款;没有违】。法所得?的处以1万元以上】5万元以下》的罚款?;  ?。 (:二):承运禁运物资—和不按?规,定承运危险》货,物,的移交?。有关部门《处理;   (三】)水路运《输企业超越经营范】围从事经营》活动的没收违—法所得并处以—违法所得1倍以上】3倍以?下罚款;   (四!)未按规定使—用国:家规定使《用的水路运》输客票、渡船—票,的视:情节轻重给予警【告或者处《以300元以上1】000元以下罚【款,;   《(五)水路运输服务!企业进行代》。办运输手续代—办旅客、货物—中转代办《组织货源时》以自己名义签定承】运合同或者为未【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!格,的承运?人提供水路》运输服务的》。没收违法所》得并处以10—0,0元以上30—。00元以《下罚款;《   (六)水路旅!客运输船舶不符【合,内河水上安全—。管理规?定责令停《止经营;  — (七)水》路货物?运输:船舶无必《需的苫垫《资材、?计量不准《。。确、积载《不合理的处以1【。000元以上30】00元?以下罚?款,;,给托运人造》成,经,济损失的应当承【担赔偿责任;—。。。   (八》)对非法增》加水路?运输价外《费用的责令停止非法!行为没收《非法:所得; 《 , (九)《被滞留船舶的责任】。人,逾,期不接受处罚的【。申请人民法》院,拍,卖被滞?留的船?舶所得价款》扣除有关费用—外返还责《任人或上缴国库;利!用报废船舶》从事运输《的,强制:拆解被滞留的报废】船舶所发生的费用】由船:舶所:有人承担《   第四十六条 !违反本条例有下【列,行为之一的》。。由航务管理》机构责令限期—改正并给予以下【处罚   (一)】船舶报废、》。。停运或者《改变用?途,未,按本条例《规定到原核准机构办!理手续的处以1【000元以上—3000元以下罚款!;   (二)水路!旅客运输船舶卫生】条件不符合》规范要求《的处以500元以上!。2,00:0元以下罚》款;   》(三)未按规定公】布渡运价格、—渡,。运须知的处以50】。。0,元以上2000元】以下罚款; —  (四)不按【规定上报统计资【料的根据情节轻重处!以1000元以上】3000《。元以下罚款暂扣【或,吊销许可证、—船舶营?业运输?证;   》(五)企业合并【、分立时未按本条例!规定到原核准机关】办理有?。关手续的处以—营,业收入5《0% 的罚》款暂扣许可》证和船?舶营业运输证   !第四:十七条? 拒:绝接受?抢险救?灾,物资运?输任务的由航务【管理机构强制其承】。运,;,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!证和船舶营业—运输证并处以1万元!以上3万元以下罚】款  ? 第四十八条 航务!管理机构及》其,工作:人员玩?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!徇,私,舞弊有下列》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!关对主管《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!给予行?。政处:分   《(一)核准不符合经!营资质条件的—。单位和个人从事【水路运?输业的;   (】二)核准《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!的船舶从事》营业性水路运—输的;   —(三)未履行资【质核准手续擅自【发给许?可证或?者船舶营业运—输证:的,;   (》四)不履行管理职责!导,致辖区内水运市【场管理混乱严重影响!市场经?营,秩,序的;   (五】)违:法采取滞留船舶强制!措施的;   (】六)其他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!  第四十九条 】违反本条例规—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。究刑事责任   第!五,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!处,。罚,决定不服的可以【依法申请复议或【者提起?行政诉?讼   《第,十章 附则》   第五十一条】 本条例自公布【之日:起施行 《<!-?-En?dF:ragment【-->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