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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水路运输】管理条例<》?xml《:n:ame?spac《e pr《efi?。x, = o ns 】= "urn:【schemas-m!。icrosoft-!com?:,offic》e:offic【e": />   (1】996年11月【3日黑龙江省第【八届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员—会第二十四次—会,议通过 根据20】。10年8月13日黑!龙江省第十》一届:人,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会第十—八次会议《关于修改<》黑龙江?省实施中华人—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!办法>等1》。1部地方性法—规的决定修》正 根据201【6年12《月16日《省十二届《人大常委会第三【十次会议《黑龙江省人民—代,。。表大会?。常务委员会关于废】止和修改<黑龙【江省特种设备—安全监察条例>【等4:4部地方性》法规的?。决定第二次》修正)  》 第一章 总—则 :  第?一条 为加》强水路运输管理【维护水路运输秩序】保障水路运输经营者!、旅客和货主的合】法权益促进水路【运输事业的发展根】据,中华: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!管理:条例:等有关法律、法【规,规定结合本》省实际?制定本条《例 :。  第?二条 本条例—适用于在本》省行政区域内江【河、湖泊及其—它通航水域从事水路!运输业的单位—和个人   本条例!所称水路运输—业是指水路》旅客、货物运输渡船!运,输以及与之相关的】水,。路,运输服务和船—舶管理业   【第三:条 :省交通?运输主管部》门主管全省的水路运!输事业负责组—织实施本条例省航】务管理机《构和市、《县交通主《管部门设《置的航务管理机构】具体负责行使水【路,运输管?理职能  》 省农垦总局交通管!理机构负责本系【统水路运输管理工作!。业,务上接受省交通主管!部,门的指导和监督【 ,  第四条》 各:级人民政府应当【把水路运《输,事业纳入国民经【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充!分利用水资源发展】水路运输 》 ,。 第五条 鼓励【和支持社会力量投】资兴办水路运—输业禁止垄断经营 !  第六条 各级】航务:管理机构《应,当会同有关》部门为从事水路运】输的船舶做好信【息咨询、通讯导航】、装卸等服务的组】织协:调工:作配合?有,关部门做好沿—江堤防和环》境保:。护工作  》 第二?章 开业《、停业和《歇,业   第七条 经!营普通?客船运输(含旅【游运输)、》水路普通货物运输、!水,路危险货物运输、水!路运输?服务、船舶管理业】的,。。单,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!家交通主管》部门规定的经营资质!条件:   ?经营漂流运输的【应当具备《下列条件   (】一,)排筏或者其他水】上运输?工具应当具有船【舶检:。验证书或者国家承认!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!;,   (《二,)符合省《交通主管部门对【经营:漂,流运输的《。管理规定   经营!渡船运输的应—当具备下列条件 】  (一)》船舶取得《合,格的:。船舶技术《证书;   —(二)持有船舶【。所有权?。证书或船舶租赁【合同;   (三)!船员:具有适任的职务证】书;   》(四)客《渡运输应当办理【第三人运输责—任,。保险 ?  经营高速—客船(含气垫—船)运输的应当具备!下列条件  — (一?)符合普通客—船运输?条件;  》 (:二)具有《三,年以上普通》客船运?输经历   经【营中俄水路对—。应口岸普通客—船运输或者货物运】输的除?具,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外!还应当分别具有2】年以上?国内水路《旅客运输或》者货物运输》的经历 《  第八条 —。具备:经营:资质条件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】按下:列规定向有管辖【权的航务《管理机?构申请核《。。准  ? (一)《经,营中俄对应口—岸和跨市(》地)旅客《运输、跨省货物运】。输及船舶管理业的】由省航?务,管理机构核准; 】  (二)经营【省内货物运输、市】(地)?内旅客运输(包括】隶属:不同市相《。邻县)以及水路运】输,服务业的由市航【务管理机构》核准;   (三)!经,营县(市)内—水路旅客、货—。物运输和渡船运输的!由,所在县(市)航【务,管理机构核准;【未设置?航务管理机构的【由其上级《航务管理机构—核准   第九【条 申请经营国际水!。路运输业的由—省航务?管理机构按国家有】关规定办理  【。 第十?条 省航务管—理机构应当根据船舶!运行安全和技术发】展要求及国家有关行!业标:准确定船舶经营资质!条件 ?  :第十一条 水路运】输业的经营人—和运输管理人员应当!取,得省航务《管理机构颁发的运】输安全及相关法【律知识培训证书 】 , 第十二条 —申请经营水》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!人,应当按?。照国家有关规定申】报,材料   》第十三条 》。航,务管理机构在接【到申办水路运输业的!单位和个人申请之】日起30日内对符合!条件的发给水路运】输许可证、水路运输!服务许可证和船【舶管:。理业许可证(以下统!称许可证);对不】符合条件的作出【书面答复 》  第十四》条, 领取营业》执照并取得》许可:。证的:单位和个人应当向】原核:准,机,构,领取:船舶营?业运输证船舶营业】运输证应当随船携带!   第十五条【 取得许可证—、船舶营《业运输?。。证的单位和个人【应,当按:年度到原核准—机构进行审验审验的!。具体条件由》省,航务管理机构—依照本条例制定【  : 第十六条》 从事非营业性水】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!应当持?船舶检验证书—、船:舶所有权证》书向当地的航务【管理机?构办理船舶》备案   第十【七条 从事水—路旅客、货物运【输的单位和个—人新增运力应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】相应:手续:   ?第十八条《 经营水《路运输业的》单位和个《人要求歇《业的应当《向原:核准机构和登—。记,机关:。备案歇业时》间不得超《过1年从事水路旅客!、货物运输歇—业的应当《向原核准机构送交船!舶营业运输证— ,  经?营水路运输业的单位!和个人需要》办理停业手续—的应当提《前10日向原核准机!构提出申《请办理有《关手续   经营水!路运:输业:的单位?和个人需要变更经营!项目、?经营范?围或者合并、分【。立的应当《报航务管理》机构核准   第】十九条? 运输船舶报—废、停运《或者改变用》。途应当向原》核准:机构:办理船舶营业运输】。证的: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!  第二十条— 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转让、租借》、倒卖、涂改、伪】造许可证和船舶营】业运输证   第三!章 水路《。旅客运输   第】二十一条 本—条例所称水路旅客】运输是指从事经营性!的普通客船运输、高!速,客,。船,运输和使用》。排筏及?其他载客工具的【运输   第二【十二条 运输船【舶、排筏《及其他载客工具必须!符合国家和省—有关内河水上安全管!理的规定   【第,二十三条 》运输船舶应当符合国!。家和省?有关技术规范保【证技术状况、卫生】条件良?好   船舶经营】者应当执行服务质量!标准:和服务程《序,规范   在国家】级自然保护》区和风景名胜区从事!水路运输的》船舶应当采用—清,洁燃料?。为,动力   第二【十四条 《公,布班期的客》船应当按批准的班】期、停?靠站:。点经营确需改变班】期,和停靠站点的应当经!批准在实际变—更前7日公告;需】要临:时取消或者变更【的应当提前48【小时向航务管—理机:构提出?申请经批准后予以】公告:  : 第:二十五条 》旅客:应当遵守国家有关】乘船:规定持有效船票【乘船任何人不得携带!危险品?和其他禁《止携带的物品—进站乘船   【第二十六条 运输船!舶应当按照船票载】明的船名《、航次、时间和席】位运送旅客因承【运人的责任发生船】舶误班的《。承运人应当负责旅】。。客改乘其他》班期船舶《。或者:退票:   第四章 渡】。船运输   第二十!。七,条 渡船运输是指运!输距离在1》0公:里以内的车渡—、客渡?船舶运输   第二!十,八条 渡船》。运输的承运》人应当遵守渡—口守则?公布渡运须知、渡运!价格公布班期的渡】船不得?随意:变更发船时间   !第二十九条 渡船】应当停?靠固定的地点并指】定专人指引车辆上】、下渡船《合,理,分布车位   渡船!应当停靠符合旅客】安全乘降要求的码】头保持良好的乘降秩!序   乡》镇,人民:政府负责乡》镇船舶和渡口—的安全管理》。工作:落实:安全:管理责任《制   第五章 】水路货?物运输  》 第三十条 水【路货物运《输实行?合同:运输承运《人,与托运人应当按照有!。关法律、法规签订运!输合:同   经》营,水路货?物运输的单》位和个?。人应当公平竞—争不得垄断》。货,。源   第三十一条! 经:营,水路货物运输的【单位和个《人应当遵守法律、】。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!关禁运、限运—、凭证?运输和危《险货物运输》的规定?   第三十—二条 水路货物【运输的承运人应【当保证货物运输【质量计?量准确积载合理【。运输船舶《应当:。符合航次运输目的要!求的技术《状,态具备必需》的苫垫资材   第!三十:三条 运输》船舶应当承担防洪、!抢险、救灾、战备】等,指令性运输》任务承运人必须【保证:完成:   第《六章 水路运输服务!和船:舶管理业   第】。三十:四条 水路运输服】务,是指接受委》。托以委托人名义为】委托人办理水—路旅:客、货物运输和港】口,作业等?相,关业务手续》以及利用水上浮【动,设,施从:事与:水路运?输,相关的经营活—动,   ?水路运输服务—实行多?家经营、平等竞【争水路运输服务企业!应当遵守国》家有关规定》为委:托人提?供高效、《优质:服务  《 第三十五条 水路!运输:服务企业代办运输】手续代办旅客、货】物,中转代办组织—货源:。业务时应当以—委托人的名义签订】合同不得《。收取代理费以外的其!。。。他费:用   第三十【六条 水路运输服务!企业不得为未—取得水?。路运输经营》资格的承《运人:提供:水路运输服务业务 ! , 第三十七条— 经营国际》航线船舶代理业【务的应当遵守国家】有关规定并接受航务!管,理机构的管理 【  第三十八条 船!舶管理?业是指?船,舶管理经营人—根据约定为船舶所】有人或者船舶—承租人、《船舶经营人》提,供下列?船舶管理服务 【  (一)船舶机务!管理; 《  (二《。)船舶驾驶管—理;   》(三)船舶》。检修、保养;   !(四)船员配—给、管?理;   (—五)船舶买卖、租】赁、营运及资产【管,理; ? ,。 (六)其他—船,舶管理服务   】第三:。十九条 船舶管【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!人、船舶承租—人或:者船舶经营人签【定的合同应当明【确双方的权利—义务关系及安全责任!  : 第七章 价格、票!据和统计《   第四十条 水!路运输价格实—行市:场调节价经》营,者可:以自主?。定价任何部门不得】非法:增加水路运输价外费!用除合同运价—外经:营者制定或调整水路!客、货运输价格【应当在?实施前?30日向《社会公布并》报,省价格主管部门、省!航务管理机构—备案  《 第四十一条—。 经营水路运输业的!单位:和个人在发生经营】行为:时应:当按规定使用全【。省统一印制的票【据和单证《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私自《。印制、伪造》、倒卖和转让  】 第四?十二条 从事水【路运输业的单位【和个人?应当按规定向所【在地航务管理机构】报送:旅客、货《物运输?统计资料   第八!章 监督《检查 ?  第四《十三条 航务管【理机构有权对水【路运输活动》进行监?督检:查   执法—人员执行《公,。务时应当统》一标志按规定持统】一制发的合法—证件   》第四十四条 有下】列行为之一的航务管!理机构可以按规【定,采取滞?留船:舶措施   (【一)无有效的—许,可证、船《舶,营业:运输证从事营—业性水路旅客、货】物运输的;  【 (二)被》暂扣许可证、船舶营!业运输证的船舶在】完成本航次任务后】继续从事营业性水】路 :  :旅客、货物运输的;!   (三)使用报!废船舶从《事水:路旅客、《。货物运输的; 【  (?四):承运禁运物资和不按!规定承运危险货【物的:   被滞留的船舶!应当到?指定的地点停—泊,接受处理对其—承,运的旅客、鲜—活易腐物品、危险】货物和禁运物—资船舶?所有人?。应当按照航》务管理机构的要【求妥善安置和处【理由此产生的—。费用由船舶所—有人承担   第九!章 法律责任 【  第?四十五条 》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!为之一的由航务管】理机构责令停止【。违法行为分别给【予以下处罚 —  (一)未经核准!擅自从事营业性【水,路运:输业的或持》伪造、涂《改、租借、转让、失!效等船舶《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!性水路运输的没【收违:法所得并处违—法所:得1倍?以上3倍以下—的罚款;没有—违法所得的》处以1万《元以上5万元以【下的罚款;  【 (二?。)承:运禁运物资》和不按规定承运危险!。货物的移交有关部门!处理;?   ?(三)水路运输企】业超越经《营范围从事》经营活动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!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!3倍以下罚款; 】 , ,(四)未按》。规定使用国家规定】使用:的水路运输客—票、渡?船票的视《情节轻?重给予警《告或者处以300元!以上1000元以下!罚款;?   ?(五)?水路运?。输服:务企业进行代办运】输手续代办》旅客、货物》中转:代办组织《货源时以自》己名义签定》。承,运合同?或者为未取得—水路:运输:经营资格《的承运人提供水【路运输服《务的没?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!000元以上—3000元以下罚】款,;   《(六)水路旅客运输!船,舶不符合内河—水上安全管》理规定责令停止经营!;  ?。 (七)《水,路货:物运输?船舶无必需的苫【垫,资材、?计量不准确、—积载不合理的处以1!。000元以》上3:00:0元以下罚》款;给托运人造成经!济损失的应当承担】。赔偿:责任;  》 (:八)对非法增加水路!运输价外费用的责令!停止非法《行为没收非法—所,得,;   《(九)被滞》留船舶的《责任人逾期》不接受处罚的申请人!民法院拍卖》被滞:。留的船舶所得—价款:扣除有?关费用外返还责任】人或上缴国》库;:利用报废《船舶从事运输的【强制拆解《被滞留的报废船舶】所,发生的费用》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!  第四十六条 】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!为之:一的由航务》管理机?构责令限《期,。改正并给予》以下处罚   【(一)船舶》报,废、停运或》者改变用途未按【本条例规定到原【核准:机构办?理,手续的处以1000!。元,以上3000元以下!罚款;   (【二)水路《旅客:运输船舶卫生—条件:不符合规范要求【的,处以50《0元以上2》000元以》下罚款;  — (:三)未按规》定公布渡运》价,。格、渡运须》。。知的处以500元以!。上200《0元以下罚款;【   (四)—。不按规定上》报统计资料的—根据情节轻》。重处以1000【元以:上3000》元以下罚款暂扣【或吊销许可证、船】舶,营业运输证;  】 (五?)企业合并、—分立:时未按?本条例规定到原核准!。机,。关办理有关》手续:的,处,以,营业收?入50% 》的罚款暂扣许可证】。和,船舶营业运输证  ! 第:四十七条 拒—绝接受抢险》救灾物资运输—任务的由航务—管,理机构强制》其承运;《情节严重的吊销许】可证和?。船舶营业运》输证并处以1万【元以上?3万元?以下罚款  — 第四十八条 航】务管理机构及其工】作人员玩忽职—。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!舞弊有?下列行为之一的【由,有关机关对主管【负责人?和直接责《任人给予《行政处分  — ,(一)?核准不符合》经营资质条件—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水!路运输业的;   !(,二)核准不符合【。经营资质条》件的:船舶从?事营业性水路—运输的?;   (三)【未履行资《质核准手续擅自【发给许可《证或者船舶营业【运输证的;   】(四)不履行—管理职责导致—。辖区内?水,运市场管理混乱严重!影响市场经营秩序的!;   (五)违法!采取滞留《船舶强制措施的;】   ?(六)其他违反【本,条例的行为  【 第四十九条—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!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刑事责任  ! 第五十条 当事】人对行政《处,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!法申请复议或者提】起行:政诉讼 《  第十章 —附则 ?  第五十一条 本!。条例自公布之—。日起施行 <!--!EndFra—gment-—->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