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水路运【输管理条例<—?,xm:l:n?amespac【e prefi【x = 《。o ns = "u!rn:?。sch?em:as-micr【osoft-—co:m:offi—。ce:?of:fice" /【>,
(《1996年11月3!日黑龙?江省第八届》人民代?表大会?常务委员会第二十】四次会议《通过 根《。据2010年—8月:13日黑龙江省第】十一:届人民?代表:大会常?务委:员会第十八次会议】关于修改<黑龙江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!国水土保持法办【法>等11部地【方性法规的决定修】正 根据201【。6年12月16日省!十二届人《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!议黑龙江省人民【代,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!修改<黑《龙江省特种设—备安全?监察条例>等44部!地方:性法规的《决,定,第二次修正》)
第一章 总!则
第一条 为!加强水路运输—。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秩!序保障?水路运输经营者、】旅客和货《主的合法权益—促,进水路?运输事业的发展根】据,中华人民共和—国水:路运输管理》条例等有关法律【、法:规规定?结合本?省实际制《定本条例
—
第二条 本条例适!用于:在本省?行政区?域内江河、湖—。泊及:其,它通航水域从事【水路运输业的—单位和个人
【
本条例《所称水路运输业是】指水路旅客、货【物,运输渡船运输以【及,与之相关的》水路运输服务—和船舶管《理,业
第三条 省!。交,通运: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!。的水路运《输事业负《责组:织实施本条例省【航务管理机构和【。市、县?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!航务管理《机构具体负责—行使水路运》输管理职能
【
省农垦总局交通】管理:机构负责本》系统水?路运输管理工作【。业务上接受省交【通主管部门的指导】和监督
《
第?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!应,当把水路运输事业】纳入国民经济和【。社会发展《计划充分利用水资源!发,展,。水路运输
—
第五条 鼓励和支!持社会力量投资【兴办水路运输—业禁止垄断》经营
第六条】。 各级航《务管理机《构应当会同有关【部门为从事水—。路运输的船》舶做好信息咨询、】通讯导航、装卸【等服:务的组织协》调工作配合有—关部门?。做好沿江堤》。防和环境保》护,工作
》。第二章 开业、停业!和歇业
第七条!。 经营普通客船运】。输(:含旅游运输》)、水路《。普通货物运输、水路!危险货物《运输、水路运输服务!、船舶管理业的【单位和个人应当符】。合国:家交通?主管部门规定的【经营资质条件—
经营漂流运输!的应当具备下—列条件
(一)!排筏或者其他水上运!输工具应当具有【船舶检验证书或者】国家承?认的产品质量合格】证,书;
《
(二)符》合省交?通主管部门对—经,营漂流运输》的管理规定
】。经营渡船《运输的应当》具备下列条件
【
(一《)船舶取得》。合格的船舶技术证】书;
(二)】持有船舶所有权证】书或船舶租赁—合同;
(三】)船员具《有适任的职务证书;!
?(四)客渡运输【应当办理第三人运】输责任保《险
经营—高速客船《。。(含:。气垫船)运输的【应当具备《下列条?。件
《(一)符合》普通客船运输条【件;
(二)】具有:三年以上普通客船运!。输经历
经营】中俄水路对应口【岸普通客船运输或者!货物:运输的?除具备国家》规,定,的资质外还应当分别!具有:2年以上《国内水路《旅,客,运输或者货物运输】的经历
《
:第八条 具》。备经营资质条件的】。单,位和个人应》。当按下列规定向有管!辖,。权的航?务管:。理机构申请核准
】
(一)》经营中俄《对应口岸和跨市(地!)旅客运《输、跨省货物运输及!船舶管理业的由省航!务,管理:机构核准;
】(二)经营省内货】物运输、市(地)】内旅客?运输(包括隶属【不同:。市,相邻县)以及水路】运输服务业》的,由市航务管》理机构?核准:;,
(三)经营县!(市)内水路—旅,客、货物运输和渡船!运输:的,由所在县(》市)航务管理机【构核准;未设置航】务管理机构的由其】上级航?务管理机构核准
】
第九条 申请经!营国:际水路运输业—的由省航务管理机构!按国家有关》。规定:办,理
第十条 省!航,务管理机构应当根】据船舶运行安全和】技术发展要求及【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确!。定,船舶经营资质条【件,
第十》一条 水路》运输业?的经营?人和运输管理人员应!当取得省航务管【理机构颁发的运【输安全及相关法律知!识培训证书
】第,十二条? ,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!的单位和《个人应?当按照国《。家有关规定申报材料!
,
第十三条— 航务管理机—构在接到《。。申,办水路运输业的单】位和个人申请之日】起30?日,内对符?合,条件的?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!、水路运输服务【许可证?和船舶管理业许可】证(以下《统称许可证》);:对不符合条件的作】出,书面答复
》 ,
,第十四条 领取【营业执照并取得许】可,证的单位《和个人应《当向原?核准机构领取船舶】。营业运输证船舶营业!运,输证应当《随,船携带
《
第?十五:条, 取得许可证、船舶!营业运输《证的单位和个人应】当按年度到》原核准机构进行审验!。审,验的:。具体条件由》省航务管理机构依照!本条例制定》
第十六条【 从事?非营业性水》。路运: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!持船:舶检:验证书、船舶—所有权证《书向当地的航务管理!机构办理船舶备案】
第《十,七条 ?从事水路旅客、货】物运:输的:单位和?个,人新增?运,力应当按有关规定办!理相应手续
【
第十八条 经【营水路运输业—的单:位和个人要求歇【业的应当向原核【准机构和登记机关备!案歇业?时间不得超过1年】从事水?路旅客?、货物?运输歇业的应—当向原核准机—构送交船《舶营业运输证
!经营水路运》。输业的单位和个人需!要办理停《业手续的应》当提前1《0日向原核准机构提!出,申请办理有关手续】
经营水路【运输:业的单位和个人需要!变更经营项目、经】营,范围或者合并、分】立,的应当报航务—管理机?构核准
第【十九条? 运输船舶报—废、停运或者改【变用途应当》向原核准机》构办理船舶营业【。。运输证的注》销,或者变更手续
】
第二十条 —任何:单位和个人不得转】让、:租借、倒卖、涂改】、,伪造许可《证和船舶营业—运输证
《
:第三章 水路旅【客运输
《
第?。二十一条 》。本条例所《称水路旅客运输【是指从事经》营,性的普通客船—运输、?高速客船运输和使】。用排筏?及其他载客工具的】运输
《
第二?十二条 运输船【舶、排筏《及其他载《客工具必《。。。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!。内河水上安》全管理?的规定
—第二十三条 运【输船舶应当符合国家!和省有关技术规范保!证技术状《况、卫生条件—良,好
?
船舶经营》。者应当执行服务【质量标准和》服务:。程序规范
在国!家,级自然?保护区和《风景名胜区从事水】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采!用清洁燃料为动力
!
第二十四—。条 公布班期的客船!应当按批准的班期、!停靠站点经营确需】改变班?期和停靠《站点的?应当经批准在实际变!更前7日公》告;需要临时取消或!者变更的应当提前4!8小时向《航务管理机构提出】申请经批《准后予以公告
【
第?二十五?条 旅客《应当:遵守国家有》关乘船规定持有效船!票乘船?任何人不得携带危险!品和其他禁止携带的!物,品进站乘《。船
第二十六】条 运输船舶应【当按照船票》载明:的船名、航》次、时?。间和席位运送—。。旅客因承运人—的责:任发生船舶误—班的承运人应当负责!旅客改乘其他—班期船舶《或者退票
【第四章 渡船—运输
第二十】七,条 渡船运》输是指?运输距离在10公里!。以内的?车渡、客渡船舶【运输
《
第二十八条 【渡船运输的承运【人应当遵守渡口守则!。公布渡运须知—、渡运价格公布班期!的渡船不《得随意变更》发,船时间
第二十!九条 渡船应当【停靠固?定,的地点并指定专【人指引车辆上、【下渡船合理分布【车位
?
渡船应当—停,靠符合旅客》安全乘降要》求的:码头保持良好的乘】降秩:序
?
乡镇?人民:政府负责乡》镇船舶和《渡口的安全管理【工作落实安》全管理责任制
】
第五章 水路货】物运输
第三】十条 ?水路货物运输实行合!。。。同运输?承运:人与托运《人应当按《照有关法律》。、法:规签订运输合同【
经《营水路货物运输的】单位和个人应—当公平竞争不—得垄断?货,源
:
第三十一条 经!营水路货《物运输的单位和个】人应当遵守法律【、法规和省人—民政府?有关禁运、限运【、凭证运输和危险货!。物运输?的规定
《
第三十二条 】水路货物运》输的:承运人应《当保证货物运输【质量计量准确—积载合?理运输船舶应—当符合航次运输目】的要求?的,技术状态具备必需】的苫垫?资材:。
第三十—三条 运输船舶【应当承担防洪—、抢险、救灾、战】备,等,指令性运输任—务承运人必》须保证完成
第!六章 水路运输服】务,和船舶?管理业?
第三十—四条 水路运—输服务?是指接受《。。委,托以委托人名义【为委托人《办理水路旅客、货物!。运输和港口作业等相!关业:务手续以及利用【水上浮?动设施从事与水路】运输相关的经营【活动
水—路运输服务》实行多家《经营、平等竞—争水路运输服务【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!关规:定为:委托:人提供?高,效、优质服务
!第三十?五条 水路运—输服务企业代—办运输?。。手,。续代办旅客、—货物中转代办组【织货:。源业:务,时应当以委托人的】名义签订合》同不得收取代理费】以外的其他费用
】
第三《十六条? 水路运输服务【企,业不:得为未取得水—路运输经营资格的】承运人提供水—路运输服务业务
!
第三十七条 【。经营:国际航线船舶代理】业务的应当遵守【。国家有关规定并接】受,航务管?理机构的《管理
第—三十:八条 船舶管理【业,是指船舶管理经营】人,根据约定为船舶所】有人:或者船?舶承租?人、船舶经》营,人提供下列船—舶管理?服务
?
(一)船舶机务!管理;
(二】)船:舶,驾驶管?。理;
《
(三?。)船舶检《修、保养;
(!四)船员《配给、管理;
!(五)船舶》。买卖、租《。赁、营运《及,资产:管理;
—(六)其他船舶【管,理服务
第三】。十九条 《船舶管?理经营人《与船:舶所有?人、船舶承租—人或者船《舶经营人签定的合】同应当明《确双方的权利义【务关:系及安全责》任
第七章 价!。格、票据《和,统计
第四十条! 水路运输价—格实行市场调—节价经营者可以自主!定价任何部门—不得非法增加水路】运输价外费用—除合同?运价外经营者制定或!调整水路客》、货运输价格—应当在实施》前,30日向社会—公布:并报省价格主—管部门?、,省航务管理机构备】案
第四—十一条 经营水路运!。输业的单位和个【人在发生经营行为】时应当按《规定使用全省—统一印制《的票据和单证任【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私自印制、伪造、】。倒卖和转《让
第四—。十二条 从事水【。路运输业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】按规定?向所在地航务—管理机构报送—旅,客、货?物运输统计资料【
第八章 监督!检查
第四十三!条 航务管理机【构有权对水路运【输活动进行》监督检查
》
:执法人员执行公务】时,应当统一标志按规】定,持统一制发的合法】证件
第四十四!条 有下列行为之】一的航务《。管理机?构可以按规定采取滞!留船舶措施》。
(一》),无有效的许可证、】。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!营,业性:水路旅客、》货物运输的;
【
:(二)被暂扣许可证!、船舶营业运输证】的船舶在完成本【航次任务后继续从事!营业性水路
】旅客、货物》运输的;
(】三)使用报废—船,舶从:事水路旅客、—货,物运输?的;
(四)】承运禁运物资和不】按规定承运危险货物!的,
被滞留—的船舶?应当到?指定:的地点停泊接受【处理对其承运—的旅:客、:鲜活易腐物品、【。危险货物和禁运【物资船舶所有人应】当按照航《务管理?机构的要求妥善【安,置和处理由此产生】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!承担
?。
第九章 法律责!任
第四十五条!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!行,为之一的由航—务管理机构责令【停止:违法行为《分别给?予以下处罚
】。(,。一)未经核准擅自从!事营业性水》路,运输业?的或持伪造、涂改、!租,借、:转让、失效》等船舶营业运—输,证从事营业》性,水路运输的没收违】法所得并处违法【所得1倍以上3倍以!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!。所得的处《以1万元以上5万】元以下的罚》款;
(二)承!运,禁运物资和不—按规定承《运,危险货物的移—交有关部门处理;
!
(?三)水路运输企【业超越经营范围从】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!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!得1倍以上》3倍以下罚款;【
(《四)未按规定使【用国家规定》使用的水路运输【客票、渡船票的视情!节轻重给予警告【或,者处以3《00:元以上1000元】以下罚款《。;
(五)水】。路运:输服务企业》进行:代办运输《手,续代办旅客、—货,物中转代办组织【货源时以自己名义】签定承运合同—或者:为未取?得水:路运输经营资格的】承运人提供水路运】输服务的没收违法】所,得并处以1》000元以》。上30?0,0元以?下罚款?;
《(,六)水路《旅客运输《船舶不符合内河水上!安全管理规定责令】。。停止经营;
【
(七)水路货物运!输,船舶:无必需的苫垫—资材、计《量不准确、积载【不合理的处以100!0元以上30—00元以下罚—款;给托运人造成】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!赔偿责任;》
(八》)对非法《增加:水路运输价外—费用的责《令停止非法行—为没收非法所得;】
(九》)被滞留船舶的【责任人逾期不接【。受处:罚的申请人民法院拍!卖被滞留的船舶所得!。价,款扣除有关费—用外返还责任人或】。上缴国库;利—用,报废船舶从》事运输?的强制拆解被—滞留的报废船—舶,所发生的费用由【船舶所有人承担【
第四》十六条? 违反本条例—有下列?行为之?一的由航务管理机】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!予以下处罚
— ,
(一)船舶报废】、停运或《者改:变,用途未按本》。条,。例规定到原核准机构!办理手续的处—以100《0元以上300【0元以下罚款;
】
(二)水路旅客!运输船舶卫生条【件不符合规范要求】的处以?500?元以上2000元以!下,罚款;
》。
(:三)未按规定公布渡!。运价格、渡运须知的!处以5?。00元以上20【00元以下罚款;】。。
?(四)不按规定上报!统计资料的根据情】节轻重处《以1000元以上】3000《元以下罚款》暂扣或吊销》许,可证、船舶营—业运输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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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》企业:。合并、分立时未【按本条?例规定到原核准机关!办理有关《。手续的处《以营业收入50% !的罚款暂扣》许可证和船》舶营业运输证
】
,第四:十,七条 拒绝》接受抢险救灾—物,资运输?任,务的由航务》管理机构《强制其承《运;情节严重的吊】销,许可:。证和船舶营业运输】证并处以1万元【以上3万《元以下罚款
第!四十八条 航务管理!机构及?其工作人员玩忽【职守、滥用职—权、徇私舞弊有下列!行,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!对,主管负?责人和直接责任【人给予行政处—。分
(一)【核准不?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!单位和?个人从事水》路运:输业的;
(二!)核准不符合经营】资质条件的船舶从事!营业性?水路运输《的;
(三)未!履行资质核准手【续擅自发给许—可证或者船舶营业运!输证:的;
(—四)不履《行,管理职责导致—辖区内水运》市场管理混》乱严重影响市—场经营秩《序的;?
(五)—违,法采取滞《留船舶强制措—。。施的;
《
(六)其他违反!本条例?的行为
—第四十九《条 :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!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责》任
第五十条】 当事人对》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!可以依法申请—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!讼
第十章 】附则
第五十一!条 本?条例:自公布之日起施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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