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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水路—运输管理条》。例,<?xm《l,:namesp【。。ace p》refix》 =: o ns =【 "ur《n:schemas!-micr》osoft-co】m:offic【e::office"【 />   (【1,996年11月3日!黑龙江省第八届人】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。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】通过 根据2010!年,。8,月13日黑龙江【省第: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】会常:务,委员:会第十八次会议【关于:修改<黑龙江省实施!中华人?民共和国水土—保持法办法>等1】1部地方性法规的】决定修?正 :根据201》6年12月》16日省十二届【。人大常委会第—。三十次会议》。黑龙江省人》民代表大会常—务,委员:会关于?废止:和修改<黑龙江【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!。条例>?等44部地方性法】。规的决定第二次【修正)   —第一章 总则—   ?第一条 为加—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!。水路运输秩序保【障水路运《输经营者《、,。旅客和货主的—合法权益促进水路】运输事?业的发?展根据?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!运输管理《条例等有关法律【、法规规定结合【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!   ?第二条 本条—。。例适用于《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江!河、:湖泊及其《它通航水域》从事水路《。运输:业的单位《和个人   本条例!所称水路运输业是】指水路?旅客、货《物运输渡船运—输以及与之相关的水!路运输服务和船【舶管理业  —。 第三条《 ,省交通运输》主管部门《主管全省的水路运输!事业负责《组织实施本》条,例省航务管理机构和!。市、县?交通主管部门设【置的航?。务管理?机构具体负责—行使水路运》输,管理职能 》  省农垦总局交通!管理机构负责本系】统水路运输管理【工作业务上接受省交!通主管?部门的?指导和?监督  《。 第四条《 各级人民政府【应当把水路运输【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!社会:发展:计,划充分利用水资源】发展水路《运输   第五条 !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!投资兴办水路运【输业禁止垄断经营】   第《六条 各级》航务管理机构应当会!同有关部门为从事水!路运输的船舶做【好信息咨询、—通讯导航、装卸等】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!配合有关部门做【好,沿江堤防和环境保】护工:作   第二章【 ,开业、停业和歇【业, , , 第七条 经—营普通客船运输(含!旅游运输)》、水路普通货—物,运输、?水路危险《货物运输、》。水路运输服务、船】舶管理业《的,单位和个人应—当符:合国家交通主管【部,门规定的《经,。营资质条《件   经营—漂流运输的应当【具备下列条件—。   (一)—排筏或者其他—水上运输工具应当具!有船舶检验证书【或者国家承》。认的产品《质量合格证书;【   ?(二)符合省交【通主管?部门对经营漂流运】输的管?理规定   经营】渡船运?输的应当具备—下列条件 》  :(一)船舶》。取得合格《的船舶技术证—书;  《 (二)持有—船舶所有《权证书或船》舶租赁合同; 【  (三)》船,员具有适任的—职务证书《;   (四)客】渡运输?应当办理《第三人运输责任保险!   经营》高速客?船(含气垫船—)运输的应当具备下!列条件   (一)!符合普通《客船运输条件;【   (二)具有】三年以上普通客船】运输经历   经】营中俄水路对应口岸!普通客船运输或【者货物运输的—除具备国家规定的】资质外?还应当分别具有2年!以上国内《水,路旅客运输》或者货物运》。输的:经历 ?  第?八条 具备经营资质!条件的?单位和个人应当按】下列规定向》有管辖权的航—务管:理机构申《请核准  》 (一)经营中俄】对应口岸和跨市(】地)旅客运输、跨】省货物?运输及船舶管理业】的由:省航务管理机—构核准;  — (二)经营—省内货物运输、【市(地)内》旅客运输(包括【隶属不同《市相邻县)以及水】路,运输服务业的由【市航务管理机构【核准;   —。(三)经营县—(市)内水路旅【客、货物运输和渡】船运输的由所在县(!市):航务管理机构核准;!未设置?航务管理机构的由其!上级航务管理—机构核准  — 第:九条: 申请经营》国际水?路运输业《的由省航务管理机】构按国家有关规【定办理   第十条!。 ,省,航务管理机》构应当根据船舶运行!安全和技术发展要求!及国:家有关行业标—准确定船舶经—营资质条件   】第,十,。一条 水路运输【业的经营人和运输管!理人:员应当取得省航【务管理机构颁发【。的运输安全及相关法!律知识培训》证书 ?  第十《二条: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!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!按照国家《有关规定申》报材料   第十三!条 航?。务管理机构在接到申!办水路?运输业的单位和【个人申请之日起【30日内对》符合条件的发给水】路,运输许可证、水路】运输服务许可证和船!舶管理业许可—证(以下统称—许可证?);对不符》合条件的作出书面】答复  《 第十四条》 领取营《业执:照并取?得许可证的单—位和个人应当—向原核准机构领取】船舶营业运输证船】舶营业运《输证应当随船—携带   第—十五条 取得许可证!、船舶营业》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!应当按年《度到原核准机构【进行审验审验—的具:体条件由省航务【管,理机构依照本条【例制定?。   第《十六条? 从事非营业—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!。个人:应当持船舶检验证书!。、船舶所有权证书向!当地的航《务管理机构》办理船舶《备案   第十七条! 从事?水路旅客、》货物运输的单位【和个人?。新增运力应》当按有?。关规定办理相应手】续   第十八条 !经营水路运》输业的单位和个人】要求歇业《的应当向原核准机构!和登记机关备案歇业!。时间不得超过1【年从事水路旅—客、货物运输—歇,业的应当《向原核准机构送交】。船舶营业运输证  ! 经营水路运输【业的单位和个人需】要办理停业》手续的应《当提前10日—向原核准机构—提出申请办》。理有关手《续   经》营水路运《输,业的单位和》个人需?。要变:。。更经营项目》、经营?。。范围或者合》并、分?。立的应当报航务管理!机构:核准   第十【九条 运输船舶报】废、:停运或者改》变用途应《当向原核准》机构办理船舶营【业运输证的注—销或:者变更手续   第!二十条 任何单位】和个人?不得:转让、租《借、倒卖、》涂改、?伪造许可证和船舶营!业运输证 》  第三章 水路】旅客运输 》  第?二十一条 本—条例所称《水,路旅客运《输是指?从事经营性的普【通客船运输、高速客!船运输和使用—排筏:及其:他载客工《具的运输  — 第二十《二条 运输船舶【、排:筏及:其他载客工具必须符!合国家和省有关内河!水上安全管》理的规定   【第二十三条 运【输船舶应当符合国】家和省?有,关技术规范保—证技术?状况、卫生条件良】好   船》舶经营者应当执【行服务质量标—准和服务程序规范】  : 在国家《级自然保护区和风】景,名胜区从《。事,水,路运输的船舶应当】采用清洁燃料为动】力   第二十四条!。 公布班期的客【船应当?按批准的班期、【停靠站点经营确【需改变班期和—停靠站?点,的应当经批准在实际!变更前7日》公告:;需要临时取消【或者变更的》应当提前48小【时,。向航务管理机构【。提出申请经批准后】予以公?告   第二十五条! 旅客应当遵—守国家?有关:乘船:规定持有效船—票乘船任何人—不得携带危险品【和,其他禁止携带的物】品进站乘船   】第二十六条 运【输船舶应当按照船】票载明的船名、航】次、时间和席位运】送旅客因承》运人的责任发生【船舶误班的承运人应!当负责旅客》改,乘,其他班期船舶—或者退票  — 第:四章 渡船运输  ! 第二十七条— 渡:船运输?是指运?。输距离?。在10公里以内的车!渡、客渡《。船舶运?输  ? ,第二十八《。条 渡船运输的承运!人应当遵守》渡口守则公布渡运须!知,、渡运价格公布【班期的渡船》不得随意变更发船时!间   第二十【九条 渡船应当停靠!固定的地点》并指:定专人指引车辆上】、下渡船《合理分布车位—  : 渡:。船,应当:停靠符合旅》客安全?乘降要?求的码头《。保持良好《的乘降秩序  【 乡镇人民政府【负责乡?镇船舶和渡口的安】全管理工《作落:实安全管理责—任制  《 第五章《 ,水路货物运输—   第三十—条 水路《货物运输实》行合同?运输承运人与托【运人应当按》照有关?法律、法规签订【运输合同   【经营水路货》物运输的单位—和个人?应当:公平竞争不得垄【断货源? ,  第三十一条 】经营水路货物运输的!单位和个人应当【遵守法律、法—。规和省人民政府有】关禁运、限运—、凭证运输和危险货!物运输的规定  】 第三十二》条 水路货物运输】的承运人应》当保:证货物运输质—量计量准《确积载合理运输船舶!应当符合航》次运输目的》要求的技术》状态具备必》需的苫垫资材—   第三十三条】 运输船舶应当【承担防洪、抢险【。、救灾、战备—等指令?性运输任务承运人必!。须保证完《成,。。。   第六章 【水路运输《服务和船舶管理【业   第》三十四条 水—路运输服务是指接】受委托以委托人【名义为委托》人办理水路》旅客:、货物运输和—港口作业等相关【业务手续以》及,利,用水上浮动设施【从事与水路运输相】关的经营活动 【 , 水路运输服务实】行多家经营》、平等竞争水路运输!服务: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!关规定为委托—人提供?高效、优质》服务   第—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!服务企业《代办运输《手续代办旅客、货】物中转代办》组织:货源业务时应当以委!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!不,得收取代理费以外的!其他费用   第三!十六条 水路运【输服务企业不得【为,未取得?水路运输经》营,资格:的,承,运人提供水路运输】服务业?务   第三—十七条? 经营国际航线船舶!代,理业务的《应当遵守国家有【关规:定并接受航务管【理机构的管理   !第三:十八:。条 船舶管理—业,是指船舶管理经【营人根据约定为船】舶所:有人:或者:船,舶承租人、》船舶经营人提供下】列船舶管理服务 】  (?。一)船舶《机务管理; —  (二)船—舶驾驶管理;  】 (三?),船舶检?修、保养;   】(四)船员》配给、管理;  】。 (五)船舶买卖】、租赁?、营运及资产管【理,;   (六)【其他船?舶管理服务   第!三十九条 船—舶管理经营》人与船舶所有—人、船舶《承,租人或者船舶经【营人:签定的合同应当明确!双方的权利义务关】系及安全责任   !第七章 价格、【票据和统计   】第四十条 水路【运输价格实》行市场调节》。。价,经营者可以》自主定价任何部门不!得非法增加》。水路运输价外费用】除合:。同运价?外经营者制定或【。调整水路客、货运】输价格应当》。在实施前《3,0日向社会公布并】报,省价格主管部门、】省航务?管理机构备案   !第四十一《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!的单位和个人—在发生经《营行为?时应当按《规,定使用全省统一【。印制的票据》和单:证任:何单位和个人不【。得,私自印制《、伪造、《倒卖和转让 —  第四十二—条 从事《水路运输《业的单位和个人应】。当按:规,定向所?在地航务管理机构】报送:旅客、货物运—输统计资料   】第八章 《监督检查   【第四十三条 航【。务管理机构有—权对水路运》输活动?进,行监督检查  【 执法人《员,执行公?务时:应,当统一标志按规【定持统一制》发的合法证件 【。  :第四十四条 有【下列行为《之一的航务》管,理机构可以按规定采!取滞留船舶》措施   (—一)无有效的许可证!、船舶营《业运输?证从事营业性水路旅!客、货物运输—的;   (二)】。被,暂,扣许可证、》船舶营业运》输证的船舶在完【成本航?次任务后继》续,从事:营业性水路   】旅客:、货物?运,输的;   —(三)使用报废船】舶从事水路》旅客、货物》运输的; 》  (四)承运【。禁运物资和不按规定!承运危险《货物的   被滞】留的船舶应》当到指定的地点【停泊接受《。处理对其承运—的旅客、鲜活易腐】物品、危险货物和】禁运物资船舶所【有人应当按照航务】管理:机构:。。的,。。要求妥善安置—和处理由此产—生的费用由》船,舶所有人承担—   第九章 法律!责任   第—四十五条《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!。行为之一的由航务管!理机构责令停止违】法行为分《别给予以下处罚 】  (一)未经核】准,擅自从事营业性【水路:。运输业的或持伪造】、涂:改、租?借、转让、失效等船!舶营:业运输证《从,事营业性《。水路运输的没收违法!所得并处违》法所得1倍以上【3倍以?下的罚款《;没有违《。法所得?的处以1《万元以?上5:万元以下的罚—。。。款;   (—二)承运禁运物资和!。不按规?定承运危险货物的移!交有关部《。门处理?;   (三)水】路,运输:企业超越经营范围】从事经?营活动的没收违【法所:得并处以违法—所得1倍以》上3倍以《下罚款;  — (四)未》按规定?使用国?家规定使用》的水路?运输客票、渡船票的!视情节轻重给予【警告或者处》以300元以上【100?0元以下罚款;  ! (五?)水路运输服务【企,业进:行代:办运:输手续代《办旅客、货物中【转代办组《织货源时以自—己名义签定承运合】同或:者为未取得水路运输!经营:资格:的承运人提供—水路运输服务的【没收违法所》得,并处以1000【元以上3000【元,以下罚款《;   (》六)水路旅客—运输:船舶不符《合内河水上安—全管理规《定责:令停止经营;   !(七)?水路货物运输船舶无!必需的苫垫资材、】计量不准确、积【载不合理《的处以1000【。元以上3《000元以下罚款;!给,托运人造成经济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!责任;   (八)!对非法增加水—路,运输价外《费用的?。责令停?。止非法行为没收非法!所得;   —(九)被滞留—船舶:的,责任:人逾期不接受—处罚的申请》人民法院拍卖被滞留!的船舶所得价款扣】除有关费用外返【还责任?人或:上缴国库;利用【报废船舶《从事运?。输的强制《拆解被滞留的报【废船舶所发生的费用!由船舶所有人—。承,担   第》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!例,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由航务管理】机构责令限》期改正并给予以下】。处罚   (—。一,)船舶报废、停运或!者改变用途未按【本条:例规定到原》核准机构办》理手:。续的处以1》000元《以,上300《0元以?下罚款;   【(二:)水:路旅客运输船舶【卫生条?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!处以5?00元以《上200《0元以下罚款; 】  (三《),未按:。规定公布渡运—价格、渡运须知【。的,处以500元以上】2,00:0,元以下罚款; 【  (四)不按【。规定上报《统计资料的根据情】节轻重处以》1000元以上3】0,00元以下》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!证,、船舶营业》运输证;《  : (五)企业—合并、分立时未【按本条例规》定,到原核?准机关办理有—关手续的处以营【业,收入:5,0%: 的罚款暂》扣许可证和》船舶营?业运输证《   ?第四十?七条: ,拒绝接受抢》险救灾物资》运输任务《的由航务管理机【构强制其承运;情节!严,重的吊销许可证【和船舶营业运—输证:并处:以1万元《。以上3万元以下【罚款   》第四十八《条, 航:务管理机构》及其工作人员玩【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】、徇私舞弊有—下列行?为之一的由有—关机关对主》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!人,给予:行政处分   (一!)核准不《符合经营资质—条件:的单位和个人—从事水路运输业的】;   《(二)核准不符合经!营资质条件的船【舶从:。事营业性水路—。运输的; 》。  (三《)未履行资质核准】手续擅自发给许【。可证或者船》。舶,营,业运:输证的;   (】四)不履行管—理职责?导致辖区内》水运:市场管理混乱严重影!响市场经营秩序的;!   (五)违【法采取滞留船舶【强制措施的;  】 (六)其他违反】本,条例的行为 —。  第四十九条 】违,反本:条例规定构成—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   第!五十: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!罚决定不服的—可以依?法申请复议》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】   第十章 【附则   第五【十一条 本条例自】公布之日起》施,行 <!--E【nd:Frag《men?。t-->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