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水》路运输管《理条例<?xml】:n:。amespace】 prefix =! o: ns = "【urn:sc—hem?as-mi》crosoft-c!om:offic】e::。offi《c,e" />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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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9《96年?。11月3日黑龙江】省第八?届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会第二十【四次会?。议通过 根据2【010年8月1【。3,日黑龙江省第十【。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?会第十?八次会议关于修改】<黑:龙,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!和国水土保》持法办法《>等11部地方性法!规,的决定修正》 根据201—6年12月16日】省十二届《人大常?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!龙江省人民》代表大会《常,。务委员会关于废【止和修改《<黑龙江省特—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!>,等44部地方性法规!的决定第二次修【正)
第一章】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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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》为加强水路运输管】。理维:。。护水路运输秩序【保障水路运输经【营者、旅客和货主的!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!输事业的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水路》运输管理条例等有】关法:律、:法,规规定结合》本省实际制》定本条例《
第二条 本】条例适用于》在本省行政区—域内江河、湖—。泊,及其它通航水域从事!水路运输业的—单位和个人
】。本条:例所:称水路运输业—是指水路旅客、货】物运输渡《船运:输以及与《之相关的《水路运输服务和【船舶管理《业
第》三,条 省交通》运输主管部》门主管全省的—水路:运输:事业负责组织—实施本条《例省航务管理—。机构和?市,、县交?通主管部门设置【的航务管理机构具体!负,责行使水《路运:输管理职能
省!农,。垦总局交通管理机构!负责本系统水路运】输管理工作业务【上,接,受省交通主管—部门的?指导和监督
第!四条 各级人民政】府应当把水路运【输事业纳入国民经】济,和社会发展计划充分!利用水资源发—。展,水路运输
第五!条 鼓励和支持【社会力量投资兴办】水路运?输业:禁,。止垄断经营
】第,六条 ?各,级航务管理》机,。构应:当会同有关部门【为从事?水路运输《的船:舶做好信息咨—询、通讯导航、【装卸等服《务,的组织协调工—作配:合有关部《门做好沿江堤防和】环境保?护工作
》
第二章 开业、停!业和歇业《。
第七条 经营!。普通客船《运输(含《。旅游运输)、水【路普通货物运输【、水路危险货物【运输、水路运输服】务、船舶管理业的】。单位和个人应当符】合国家交《通主管部门规定的】经营资质条件
】
经营漂流运输【的应当具《。备下列条件
】(一)排筏》或者其他《水上运?输工具?应当具有船》舶检验证书或—者国:。家承认的产品质量】合格:证书;
(【二):符,合省交通主管部门】。对经营漂流》运,输的管理规》定
经营渡【船运输的应当具【备下列条件》
(一)—船舶取得《合格的船舶技术【证书;
(二】)持有船《舶所:有,权证书?或船舶租赁合—。同;
(三)】船员具有适》任,的职务证书;
!(四)客渡运—输应当办理》第三人运输责—任保险
经营高!速客船(含气垫【船)运输的应当具】备下列条件
【
(一)符合普通客!船运输条《件,;
(》二)具有三年以上】普通客船运输经历
!
经营《中俄:水路对应口岸—普,通客船运输或—者货物?运输:的除具备国家规定】的资质外还应当分别!具有2年以上—国内水路《旅,客运输?或,者货物运输的经【历,
,
第八条 具备】经营资质条件的【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!列规定向《。有管辖权《的航务管理机—。构申请核准
(!一)经营中俄对应】口岸和跨市(—。地)旅客运输—、跨:省货物运输》及船舶?管理业的由省航【务,管理机构核准;
!
(二)经营省内货!物,运输:、市(地)内旅客】。运输(包括隶属【不同市相邻县)以及!水,路运输服务业的由】市航务?管理机构核准—。;
(三)【经营县?(市:)内水路旅客、货】物运输和渡船运输】的由所在县(市)航!务管理机构核准;未!设置:航务:管理机构《的由其上级航—务管理机《构核准
《 ,
第九条 申请经营!国际水路运输业的由!省,航务管理机》。构按国家《有关规定办理—
:
第:十条 省航务—管理机构应》当,根据船舶运行安全和!技术发展要求—。及国:家有关行业标准确】定船舶经营资—质条:件
第十一条】 水路运输业的经营!人和运输管理—人员应?当取得省《航务管理机构—颁发的运《输安全及相关法【律知识培训证书
】
第十二条 【申请经营《水路运输业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】按照国家《有关规定申报材料】
第十三条 】航务管理机构在接到!申办水路运输业的单!位和:个人申?请之:日起30《日内对符合》。条件的发给》水路运?输许可证、水路【。运输服?务,许可证和船舶管理业!许可证(以下—统称许可证);对不!符,合条件的作出—书面:答复:
第十》四条 领取营业【执照并取得许可证】的单位和个人—应当向原核准—机构领取船舶营【业运输证船》舶营业运输证应当】随,船携带
—第十五条 取得【。许可证、船舶营业】运,输证:的单位和个》人应当?。按年度到《原核准?机构进行审验—审验的具体条件由】省,航务管理机构依照本!条例制?定
《第十六条 从—事非营业性水路【运输的单位和个【人应当持船》舶检验证书、—船舶所有权证书【向当地的航》务管理机构办—理船舶备《案
:
第十《七条 从事水路【旅客、货物》运输的单位和—。个,人新增运《力应当按有关—规定办理相应手续
!
第十八条 经营!水路运输《。业的单位和个—。人要求歇业的—应,当向:原核准机构和登记机!关备案歇业》时间不得超过1【年从事水路旅—客、货物运输歇业】的应:当向:。原核准机构送交【。船舶营业运输—。证
经营水路运!输业的单位》和个:人需要办理停—。业,手续的应当》提前10《日向原核准机构【提出申?请办理有《关手续
《
经营水》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!人需要变《更经营项目、经营范!围或者合并、—。分立的应当报航【务管理机构核准
】
第十九》条 运输船》舶报废、停运—。或者改变用途—应当向原核准—机构办理船》舶营业运输》证的:注销或者变》更手:续,
第二十条【 任何单位》。和个人不《得转:让、租?借、倒卖、涂—改、伪造许可证和】船,舶营业运输证—
第《三章 水路》旅,客运输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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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本!条例所称水路旅【客运:输是指从《事经营性的普—通客船?运输、高速客船【运输和使用》排筏及其《他载客工具的运输】
,
第二十二条 运!输船舶、《排筏及其他载—。客工:具,必,须符合?国家和省有关—内河水上安全管理的!规定
第二十三!。条 运输船舶应【当符:合国家和《省有关技术规范保证!技术状况、卫生【条件良好
船】。舶,经营者应当执行服务!质量标?准和服务程》序规范
—在国家级自然保【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从!事,水路运输的》船舶应当采用清洁】。。燃料为动力》
第二》。十四条? 公:布班:。期的客船《应当:按批准?的班期、停靠站【点经营确需改—变,班期和停靠站点的应!当经批准在实际【变更前7日》公,告;:需要临时《。取消或者变更—的应当提《前48小时向航【务管:理机构提出申—请经批准后予以公】。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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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第二十五条》 旅客应《当遵守国家有—关乘船规定持有效】船票乘船《任何人不《得携带危险品—和其他禁止携带的】物,品进站乘船
—
第二十六—条 运输《船舶应当按照船【票载明的船名、【航,次、时间和席—位运送?旅客因承运人—。的责任发《。生船舶?误班的承《运人应当负责旅客改!乘其他班《期,船舶或者退票
】
第四章 渡船【运输
第二【十七条? ,渡船运输是指运输】距离:在1:0公里以内的车渡】、客:。渡船舶?运输
》第二:十八条 渡船运输】的承:。运人应当遵守渡【口守则?公布:渡运须知、渡—运价格公布班期的渡!船,不得随意变更发船时!间
第》二十九?条, 渡船应当停靠固】定的地点并指定专人!指引:。车辆上、下渡—船合理?分布:车位
》渡船应当停靠符合旅!客,安全乘降要求的【码头保持良》好的乘降秩序
】
,乡镇人民《政府负责乡镇船舶】和渡口的安全管理】工作落实安全—管理责任制
第!五,章 水路货物运【输
第》三十条 水路货【物运:输实行合同运输【承运人与托运—人应:当按照有《关法律、法规签订运!输合同
—经营水路货物运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】当公平竞争不得垄】断货源
—第三十一《条 经?营水路货物运—输的:单位和个《人应当遵守法律、法!规和:省人民政府有关【禁运、限运、凭证运!。输和:危,险货物运《。输,。的规:定
?
第三十二》条, 水路货《物运:输的:。承运人?应当保证货物运输质!量,计量准确积载合理】运输船舶应当—符合:航次运输《目的要求的技术状态!具备必需的苫—垫资:材
第三十【三,条 :运输船舶应当—承担:。防洪、抢险、救灾、!。战备等指令》性运输任务承—运人必须保证完成
!
第六章》 水:路,运输:服务和船舶管理业】
?第三十四《条 :水路运输服务是【指接:受,。委托以委托》人名义为委托人办】理水路旅《客、货物运输和【港口作?业,等相关业务手—续以及利用水—上浮动?设施从事与》水路:运输:。相关的经营活动【
水路运—输,服务实行多》家,经营、?平等竞争水路—运输服务企》。业应当遵守国家有】关规定为委托人【提供高效、优质服务!
第三》十五条 水路运【输服务企业代办运】。输手续代办旅客【、货物中转代办组织!货源业务时应当以委!托人的名义签—。订合同不得收取【代理费以外的其【他费用
第【三十:六条 水路》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为!未取得水路运输经营!。资格的承运人—提供水路运输服务业!。务
第三十七条! 经:营,国际航线船舶代【理业:务的应当遵守—国家有关规》定并接受航务管理】机构的管《理
第》三十八条 》。船舶管理业是指【船舶管理经营人【根据约定为船舶所】有人或?者船舶承租人、【船舶经营人提—供下列船舶管—理服务
—(一:)船舶机务管—理;
(二)船!。舶驾驶管理;
】
(三?)船舶?检修、保养》;
《(四)船员配给【、管理;《
(《五)船舶买卖、租】赁、营运及资产【。管理;?
(六)—其,他船舶管理服务【。
?第,三,十九条 《船,舶管理经营人与【。船舶所有《人、船舶承租人【或者船舶经》营,人签定?。的合同?应当明确双方的【权利:义务:。关系及安全责任
!
第七章 价格、】票据和?统计
第四十条! 水路运《输价格实行市场【。。调,节价经营者可以自主!定价任何部门不【得非法增加》水路运输价外—费用除合同运—价外经营者制定或调!整水路客、》货运:输,价格应当在》实施前30》日向社会公布并报】。省价格?主管部门、省航务管!理机构备案
】第四十一条 经营】水路运输业的—单,位和个人《在发生经营》行为时应当按规定使!用全省统一印制【。的票据和单证—任何:单位和个人不得私】自印制、伪造、【倒卖和?转让
第—四十二条《 从事?水,路运输业的单—。位和个人应当—按,规定向所在地航务】管理机构《报送旅客《、货物运《。输统计资料
—
第八章 监【督检查
第【四,十三条 航务管理】机构有权对》水路运?输,活动进行监》。督检查
执法人!员执行公务时—应当统一标志—。按规定持统一制发的!合法证件
》。
第四《。十四条 有下列行】为之一的航务管理机!构可以按《规,定,采取滞留船舶措【施
?
(:一):无有效的许可证【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!事营:业性水路旅客—、货物运输的;
!
(二)《被暂扣?。许可证?、船舶营《业运输?证的:船舶在?完成:。本航次?任务后继《续从事营《。。业性水路
【旅客、货物运—输的;
(【三)使用报废船舶从!事水路旅《客、货物运》输,的;:
(四)—承运禁运物资—和不按规《定承运危险》货物的?
,
被滞《留的船舶应当—到指定的地点停泊】接受处?理对其承运的—旅客:、鲜活易腐物品【、危险货物和禁运物!资,船舶所有人应—当,按照航务管理机【构的要求妥》善安置和处理—由此产?生的费用由船舶【所有人承担
【
第:九章 ?法,律责任
》。
,第四:十五:条 违?反本:条,例有下?列行为之一的—。由航务管理机构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!别给:予以下处罚
】(一)未《经核准擅《。自从事营业性水路】运输业的或持伪【造、涂?改、租借、转让、】失效等船《舶,营业运输证从事营】业性水路运输—。的没收违法》所得并处违法所得】1倍以上3倍以下的!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!的,处,以,1万元以上》5万元?以下的罚《款;
(—。二):承运禁运物资和不按!规定承运危》险货物的移交—有关部门处》理;
(—三)水?路运输企业超越经】营范:围从事经营活动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】处以:违法所得1倍—以上3倍《以下罚款;》
(四)未按】规定使用国家—规定使用的》。水路运输《客票、渡船票—的视情?节轻重给予警—告或:者处以3《00元以上10【00元以下罚款;】
(五)—水路运输服务企【业进行代办运—输手续代《。办旅客、货物中转】。代办组织货》源时以自己名义签】定承运合同或者【为未: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!格的承运《人提供水《路运输服务的没【收违法所得并处【以1000元以【。上3000元—以下:罚款;
—(六)水路》旅客:运输船舶不符合内河!水上安全管理规【定责令?停,止经营;《
(七)水路货!物运:输船舶?无,必需的苫垫资材【、计量不准确、【积载不合理的—。处以1000—元以:上3000元以下】罚款;?给托运人造成—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!赔偿责任;
【
,(八)对《非法增加水路—运输价外费》用的责令停止非法行!为没收非法所得;】
(九》)被滞留船舶的责任!人逾:期不接受处罚的【申请人民《法,院,拍卖被滞《留的船舶所得价【款扣除有关费用【外返还责任人—或上缴国库;—利用报废船》舶从事运输》的强制拆解》被滞留?。的,报废船舶所发—生的费用由船舶【所有人承担
— ,
第四十《六,条 :违反本条例有—下列行为之一的【由航务管理机构【责,令限期改《正,并给予以下处罚
】
:(一)船舶报—废、停运《或者改?变,用途未按《本条:例规定到原》核准机构办》理手续的处以—1000元以上30!00元以下》罚,款;
(—。二)水?路旅:客运输船舶卫生【条件不符《合规范要《求的处以500元】以,上,200?0元以下《。罚款;
《
(三)未按【规定公布《渡运价?格、渡?运须:知的处以5》00元以上200】0元以下《罚款;
(四】),不,按规:定上报统计》资料的根据情节轻重!处,以1:。00:0元以上3000】。元以下罚款》暂扣或吊销许—可证、船《舶营业运输》证;
《
(五)企业合并、!分立时未按本条【例规定到原核准机关!办,理有关手《。续的处以营业收入】。50% 的罚款暂扣!许可证和船》舶,营业:运输:证
第四—。十七条? 拒:绝,接,。受抢险救《灾物资运输任务的】由航务管理》机构强制其承运【;情节严重的吊销许!可,证,和船舶营业》运输证并处以1万元!以上3万元以下罚】款,。
第四十八条】 航务管理机构及其!工作:人员玩忽职守、滥】用职权、徇私舞弊有!下列行?为之一的《由,有关:机关:对主管负责人—和直接责《任人给予行政处分
!。
(一)核准【不符合经营资—质条件的单位和个】人从事水路运输【业的;?
(《二):核准不符《合经营资质条件的船!舶,从事:营,业,性水路?运输的;
(】三)未?。。履行资?。质核准?手续擅?自发给?许可:证或者船《舶营业运输证的;
!
(四)不履【行管理职责导致辖区!内水运市场管理混】乱严:重影:响,市场经营秩序的【;
(五)违法!采取滞?留船舶强制》措施的;
—
(:六)其他违》反本条例的行为【
第四十九【条 违?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!罪,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
第【五,十,条 :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!定,不服的可以》。依法申请复议或者】提起行政诉讼—
第《十章: 附则
—第五十?一条 本《条例自公布之—日起施?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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