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水路—运输管理《条例<?xml:n!ame?space —pref《ix = o n】s = "urn:!sch?emas-m—icroso—ft-com:of!。fice:o—ffice" /】>
(1—99:6年1?。1月3日黑龙江【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员会第二】。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!据20?10年8月》13日黑《龙,江省第十一届—人,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。员会第十八次会【议关于修改<—黑龙江省《实施中华《人民共和国水土保】持,法办法>等11部】。地方性法规的—决定修?正 根据20—16年12月1【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!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!龙江:省人民代表》大会常务《委,员会关于废止和【修改<黑龙江—省特:种设备安全监—。察条例>等44部】地方性?。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!。。正)
第一【章 :总,则
第一条 】为加强水路运—输管:理维护?水路:运输秩?序保障水路运输经】营,者、旅客和》货主的合法权益促进!。水路运输事业—的,发展根?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!路运输管《理条例?等有关法律、法规规!定结合本省实际【制定本条例》
?第二:条 本条例适用【。于在本省行》政区域内江河—。、湖泊及其它通航】水,域从事水路运输【。业的单位和个人
!。
本条例《所称水路运输业是】指水路?旅客、货物运输【渡船运输以及与之】相关:。的水路?运输服务和船—。舶管理?业
第》三条 省《交通运输主管—。。部门主管全》省的水路运输事【业,。负责组织实施本【条例省航务管理机】构和市、县交—通主管部门设置的】航,务管理机构具体【负责行使水》路运:输管理职能
省!农垦总局交通管理机!构负责本系统水路】运输管理工作业务】上,接受省交通》主管部门的指导【和监督
《
第四条》 各级人民政府【应当把水路》运输事业纳入—国民经济和社—会发:展计划充分利—用,水资源发《展水路运《输,。。
第五条 【鼓励和支持社—。会力量投资兴办水路!运输业禁止垄断经】营
?
第六条 各—级航:务管理机构》应当会同有》。关部门为从事水【路运输的船舶做【好信息?咨询、通讯导—航,、装卸等服》务的组织《协调工作配合有关】部门做好沿江堤防和!环境保护工》作
第》二章 开业、停业】和,歇业
《
第七?条 经营《普,通客船运《输(含旅《游运输)、水路【普通货物运输—、水路危险》货,物运:输、水?路运输服务、船舶】管理业的单位和个】人应:当符:。合国:家交通主管部门规定!的,经营资质《条件
经营漂流!运输的应当具备下】列条件
(一)!。排筏或者其他水上运!输工具应当具有船舶!。检验:。证书或者国》家,承认的产品质量【合格证书;
】(二)符《合省交通《主管部门对经营漂】流运输的管》理规定
经营】渡,船运输的应当具备】下列条件《
,
(一)船—。舶取得?合格的?船舶技术证书—;,
(二)—持有船舶所有权证】书或船?舶租赁合同》;
(三—)船员具有适任【的职务证书》;
(》四)客渡运》输,应当办理《第三人运输》责任保险
—
经营?高速客船《(含气垫船)—。运输的应当》具备下列条件
!(一)符《合普通客船运输【条件;?
(二》)具有三《年以上普通客船运】输经历?
经营中俄水路!对应口岸普通客【船运:输或者货物运输的】除具备国家规—定的资质外还—应当:分别具有2年以上国!内水路旅客运—输,或者:货物运输的经—历,
,
第八条 具备经!营资质条件的单位和!个人:应当按?下列规?定向有管辖权—的,航,务管理机构申—请核准
(一)!。经营中俄对应口【岸和跨?市(:地)旅?客运:输、跨?省货物运输及船舶管!理业的由省航务【管理机?构核准;
【(二)经营省内【货物运?输、市(地)内【旅客运输《(包括隶属不同市】相邻:县)以及水路运【输服务业的由市【航务:管理机?构核准;《
(《三)经营县(市)】内水路旅《客、货物运输和渡】船,运,。输的:由,所在县(市)航【务,管理:机构核准;未设【置航务管理机构的由!其上:。级航务管理》机构核?准
第九条 】申请经?营国际水路运输业的!由省航务管理机【构按国?家,有关规定办理—
第《十条 省航务管理机!构应当根《据船舶?运行安全《和技术发《展要求?及国家有关》行业标准确定—船舶:经营资质条》件
第十一【条 水路运》输,业,的经营人和运输管】理人员应《当取:得省航务管理机构颁!发的运输安全—。。及相关法《律知识培训证—书,
,
第?十二条?。 申请经营》水路运输业的—单位和个人》应当:按,照国家有关规—定申:报材料
—第十三条 航务管】理机构在接到—申办水?路运输业的单位【和个人申请之—。日起30日内—对符合条件的—发给水?。路,运输许可证、水【路运输服《务许可证《和船舶管理》业许可?证(以下统》称许可证);—对不符合《条件的作《出书面答复
】第十:四条 ?。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!许可证的单》位,和个人应当》。向原核准《机构领?取船舶营业》运输证船舶营业运】输证:应当随船携》带
第十—五条 取得许—可证、船舶营业运输!证的单?位和个人应当按年度!到原核准机构进【行审验审验的具体条!件由省航务管理【。机构:依照本条例制—定
第》。十,六,条 从事非营业【性水路运输》的单:位和个人应当持【船舶检验证书、【船舶所有权证—书向当?地的:航务管理机构办【理,船舶备案
第十!。七条 从事水—路旅客、货物运输】的单位和个人新【增运力应当按—有关规定办理相应】手续:
第十八条 】经营水路运输业的】单位和个人要—求歇业的应》当向:原核准机《构和登记机关备【案歇业时间不得超】过1年从《事水:路旅客、货物运输】歇业的?应当向原核准机构送!交,船舶营业《运输证
经营】水路运输业的单【位和个人需要办【理停:业,手续的应《当提前10日向原核!准机构?提出申请《办理:有,关手续
经营水!路运输业的单位【和个人?需要变更经营项目、!经营:范围或者合》并、分立的应当【报航务?管,理机:构核准
》
,第十九?条 运输船舶报【。废、停运或者改变用!途,。应当向?原核准?机构:办理船舶营业运输】证的注销或者—变更手续
【第,。二十条?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转让、租【借、倒卖、涂改、】伪造许可证》和船:舶营业?。运输证
《。
第三《章 水路旅》客运输
第二十!一条: 本条例所称—水路旅客运》输是指从事经营性的!普,通客船?运输、高速》客船运?输和使用排》筏,及其他载《客工具的运输
】
第:。二十二条 运输船】舶、排筏及其他载客!工,。具必须符合》国家和省有关内【河水:上安:。全管理的规》定
:
第二十三条【 运:输船舶应当符合【国家:和省:。有关技术规》范保证技术》。状,况、卫生条件良【好
船舶—经营者应当执行服务!质量标准和》服务程序《规范
》在国家级自然—保护区和风景名【胜区从事水》路运:。输的:船舶:应当采用清》。洁燃料?为动力
第二十!四条 公布班期的】客船应当按批准的】班期、停靠站点【。经营确需改变—。班期和停靠站—点的应?。当经批准在实际变】。更前:7,日公告;需要临时取!消或:者变:更的应当提前48小!。时向航?务管:理机构提《出,申,请经批准后》予以公告《
第《二十:五条: 旅客应《。当,遵守:国家有关乘船规定持!。有效船票乘船—任何人不得携带【危险品?。和,其他禁止携带—的物:品,进站乘船《
第二十六【条 运输船》舶应当按照》船票载明《的船:名、航次、时间【。和席位?运送旅客《因承运人的责任【发,生船舶误班》的承运人应当负【责旅客改乘其—他,班期船舶或者—退,票
第四章【 渡船?运输
第二十七!。条 渡船运输—是指运输距离在1】0公里?。以内的?车渡、客渡》船舶运输
第】二十八条 渡船运】输的承运人应当遵守!渡口守则公布渡【运须知、渡运价格公!布班期?的渡船不得随—意变更发《。船时间
第二十!九条 渡船应当停靠!。固定的地《点并指?定专人指引车辆【上、下渡船合理【分布车位《
渡船应当停】靠符合旅客》安全乘降要求的码】头,保持:良好的乘《降秩序
乡镇人!民政府负责乡镇船】舶和渡口的安全管】理,工作落实《。安全管理责任制【
,
第?五章 水路货物运输!
:
第:三十条 《水路货物《。运,输,。实,行,合同运输承运—人与:托运人应当按照【有关法律、法规签订!运输合同
—
经营?水路货物运输的单】位和个人《应当公平《竞争不得垄》断货源
》
第三十《一条 经营水—路货物运《。输的单位和个人应】。当,遵守:法律、?法规:和省人民政府有【关禁运、限运—。、凭:证,运输:和危:险货物运《输的规定
—
第三?十二条 水路货【物运输的承运人应当!。保证货物运输质【量计量准确积载【合,理运输船舶应当符合!航次运输目》。的,要求的?技术状态具备必【需的苫垫资材
【
第?三十三条 运输【船舶应当承》。担防洪?、,抢,。险、救灾、战备等】指令性运输任务【承运人必须保证完】成
第六章 水!路运输服务》和船舶管理业—
第三十—四条 水《。路运输服务是—指接受委托以委托人!名义为委托人办理】水路:旅客、货物运输和】港口作业等》相关业务手》续以及利用水—上浮动?设施从事与水路【。运输相关的》经,营,活动
水路运输!。服务实行多家经营】、平等竞争水路【运输服务企》业应当遵守国—家,有关规定为委托人】提供高?效、优质服》务
:
第三十五条 水!路,运输:服务企业代办运输】手,续代办旅客》、货物?。。中转代办组》织货源?业务时应当以委托】人的名义签》订合同不得》收取:代理费以外的其他费!用
《。第三十六《。条 水路《运输服务企业—不得为未取得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】的承运人提供水路运!输服务业务
—
第三十七条 】经,营国际航线船舶代】理业务的应当遵守】国家有关规定并【接受航务管理—机构:的管理
第三十!八条 船舶管理业】是指船?舶管理?经营人根据约定为】船舶:所有:人或者船舶承租【人、船舶《经,营人提供下列—船舶管理服务—
,
(?一,)船:舶机务管理;—
(二)船【舶驾驶管理;
】
(三)船舶检修】、保养;
》
(四)船员配】给、:管理;
》
(五?)船舶买卖、租赁】、营运及《资产管理;
— ,
(:六,)其他船舶管理服】务
第三—十九条 船舶—管理经营人与—船舶所有人、—船舶承租人或者船】舶经营人签》定的合同应》当明确双方的权利】义务:关系:及安全责任
第!七章 价《格、票据和统计
!
,第四十条 水路运】输价格?实行市场调节价【经营者可以自主定】价任:何,部门不得非法增加水!路运输价外费用【除合同运价外—经,营者制定或调—整水路客、货运输】价格应当在实施前3!0日向社会公布并报!省价格主管部门【、省航务管》理机构备案》
:。
第四十一条 【经营水路运输业的单!位和个人《在发生经营行—为时应当按》规定使?。用,。全省统一印制—的票:据和单证任何单位】和个人不得私自印】制、伪造、》倒卖:。。和转让
第四十!二条 ?从事水路运输业的单!。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!向所在地航务管理机!构报送旅客、货物运!输统计资料》。。
第八章— 监督检查
—。
第四十三—条 航务管理机【构有权对水路运【输活动进《行,监督:检查
?
执法人员执【行,公务时应《当,统一标志按规定持统!一制发的合法证件
! ,
第四十《四条: 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:航务管理机构可【以按规定采取滞留船!舶措施
—(一)无有效—的许:可证、?。船舶营业运输证从】。事营业性水》路,旅客、货《物运:输的;
《
(二)》被暂扣许可证、船舶!。营业运输证》的,船舶在?完成本?航次任务后继续从事!营业性水路
【
旅客?、货物运输的;【
(三)使用】报废船舶从事水路】。旅客、货物运输的;!
(四)承运】禁运物资和》不按:规定:承运危险货物的
】
被滞留的船舶】应当到指定的—地点停?泊接受处理对其承运!的旅客、《鲜活易腐《物品、危《险货物?和禁:运物资船舶所有【人应当按照》航务管理机构—的要:求妥善安置和—处理由此《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!。有人承担
第】九,章 法律《责任
第四十五!条 违反本条例【有下:列行为?之一的由航务管理机!构责令?停止违法《。行为分别给予以下】处罚:。
(一)未经核!准擅:自从事营《业性水路运》输业的或持伪造、】涂改、租借》。、,转让、失效等船【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!。业性水路运输的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!法所得1倍以上3】。倍以下的罚款—;,没有违法所得—。的处以1万元以【上5万元以下—。的罚款;
(】二)承运禁运物资和!。不按规定《。。承,运危险货物的移交有!关部门处《理;
《。
(三)水路运【输企业超越经—营范围从《事经营活动的没【。收违法所得》并处以违《。法所得1倍以上【3倍以下《罚款;
《
(四)未按规】。定使用?国家规定使》用的水路运输客票】、渡船票的视情【节轻:重给予?警告或者处以30】0元以上《100?0元以下罚款;
】
(五《)水路运输》服务企业进》行代办运《输手续代《办旅客、货物中转代!。办组织货源时以【自己名义签》定承运合同或—者为未取得水路【运,输,经营资格的承—运人提供水路运输】服,。务的没收违》法所得并处以—1000元以上30!00元以下罚—款;
《。。
,(六)水路》旅客:运输船?舶不符合内河—。水上安全管》理规定责令》停止经营《;
(七)【。水路:货物运输船》。舶无必需的苫垫资材!。、计量不准确、【积载不合理的—处以1000元以】上3:00:0,元以下?罚,款;给托运人造成】经,济损失?的应:当承担赔偿责任;】
?(八:。)对非法《增加水路《运输价?外费用的责令停止非!法行为没收非法【所得;
—(,九)被滞留》船,舶的:责任人逾期不接【受处罚的《申请人民法院—拍卖被滞留的—船舶所得价》款扣除有关费用外返!还责任人或上—缴国库;利用—报废:船舶从事运输的强制!拆解被滞留》的报废船舶所发生】的费用由船舶所有】人承担
第四十!六条:。 违反本条》例有下列《行为之一的由—航务:管理机构责令限【。期改正并《。给予以下处罚
【 ,
(一)船舶报【。废、停?。运或者改变》用途未?。。按本条?例规定到原核准机】构办理手续》的,处以1000—元以上?3000元以—下,罚,款;
?
(二《)水路旅客运—输船舶卫生》条件不?符合规范要求的【处以500元—以,上2000元—以下罚款;
】(三)未按规定公】布渡运价格》、渡运须知的—处以500元以上2!000元以下—罚款;
(四)!不按规?定上:报统计资料的—根据:情,节轻重?处以:1000元以上【3000元以下罚】款暂扣或吊销—许可证?、船舶营业》运输证?;
(五)企】业合并?、分立时未按—本条例规定》到原核准机关办理有!关,手续的处以》营,业收入50》% 的罚《款暂扣?许可证和船舶营【业运输证
第四!十七条 拒绝接受抢!险救灾物《资运:输任务的《由航务管理机—构强制其承运;情】节严重的吊销许可】证和:船舶:。。营业运输证并处以1!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!罚款
第四十八!条 :航务管理机构及其】工作人员玩忽职【守、滥用职权、【徇私舞?。弊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由有关机关对】主管负责人》和直: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!分
(一)【核准不符合经营资】。质条件的单位和【个人从事水路运输】业的;
(二】)核准?不符合经营》资,质条件的《船舶从事营业性【水路运输的》;
?
(三)未履行资质!核准手续《擅自发给许可证【。或者船舶营》业运:输证的;
—
(四)不履—行管理职责导致辖区!内,水运市?场管理?混乱严重影响市场】经营秩序的;—
(五)违法采!取滞留船舶强—制,。措施的;
(六!。)其他违《反本条例的行为
!
第四十九条 违反!本条例规定构成犯】罪的依法《追究刑事《责任:
第五十—条 当?事人对行政处罚【决定不服《的可以依《法申:请复议或《者提起行政诉讼【
第十章 附】则
?
第五十一条 【本条:例自:公布之日起》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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