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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水路运输】管理条例<》?xml:na【me:space —。prefix = !o ns = 【"urn:sc【he:ma:s-micro【soft-com】:offi》ce:office!" /> 》  :(199《6年11月3—日黑龙?江省第八届人—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第二【十四次?会议通过 根—据2010年8月1!3日黑龙江》省第十一届人民代】表大:会常:。。务委员会《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!。改<黑龙江省实【施,中华人民共和—国水土保持法办法】>等11部地方【性法规的决定—修正 根据2—016年12月16!日省十二届人大【常委会第三十次会】议黑:龙江省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员》会关于废止和修改】<,黑龙江?省特种设《备安:全监:察条例>等4—4部地?方性法规的决定第】二次修?正)   》第一章 总则—   第《一,条 为加《强水路运《输管:理,维护水?路运输秩序保障水】路运输经《营,者、旅客《和货主的合法—权益促进水》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!据中华人民共和【。国水路运输》。管理条例等》有关法?。。律、法规规定结合本!省,实际制定本条例  ! 第二条 》本条例适用于在本】省,行政:区域内江河、—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!从事水路运输业【。的,单位和?个人   》本,条例所称《水路运输《业是指水路旅—客、货物运输渡船运!输以及与之相关的水!。路运输服务和船【舶管理业   【第三条 省交通【运输主管部门主管】全省:的水路运《输事业负责组—织实施本条例省【航务管理机构和【市、县交通主管部】门设:置的航务管理—机构具?体,负责行?使水路运输》管理职能   【省农垦?总,局交通管理机—构负责本系统水路】运,输管理工作业—务上接受省》交通主?管部门的指》导,和监督   第四】条, 各级人民》政府应当把水路运】输事业?纳,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!展,计划充?分,利用水资源发—展水路运输》   第五条— 鼓励和支》持社会力量投资兴】办,水路运输业禁止垄】断经营   第【六条 各级》航务管理机构应当会!同有关?部门为从事水路【运输的船舶做好信息!咨询、通讯导航【、装卸?等服务的组织协调】工作配?合有:关部门做好沿—。江,堤防和环《境保护工作 —  第?二章 开业、停【业和歇业  — 第:。七条 经营普通客】船运输(《含旅游运《。输)、水路普通货物!运输、?。水路危险货物运【输、水路《。运输服务、船舶管理!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!符合国家交通主管】部门规定的经营【资质条件   经】营漂流运输的—应当具备下列条【件, ,  (一)排筏或】者其他水上》运输工具应》当具有船舶检验【证书或者国家—承认的产品》质量:。合,格证书;   (】二)符?合省交通主管部门】对,经营漂流运输的管理!规定   经营渡】船运输的应当具备下!。列条件 《  (?一)船舶取得合【格的船舶技》术证书;  — (二)持》有船舶所《有权:证书或?船舶租赁合同—; :  (?三)船员具有—。适任的职务》证书;   —(四)客《渡运输?应当办理《第三人?运输责任保险 【  经营高速客【船(含气《垫船)运输的—应当具?备下列条件   (!一)符合普通客船运!。输条:件;   (二【)具有三年以上普通!客船运输经历   !经营中俄水路对应】口岸普通客船运【输,或者货物《运输的?除具备国家规—定,。。的资质外《还应当?分别具有2年以上】。国内水路旅客—运输或者《货物运输的经历 】  第八条 具备】经营:资质条件的单—位和个人应》当按下?列规定向有》管辖权?的航务管理机构【申请核准   (】一,)经:营中俄对应口岸【和跨市(地》)旅客?。运输、跨省》货物运输及船—舶管理?业的由省《航务管理机构核准;!   (二)经营】省,内货物?运输、市(地)内】旅客:运输(包《括隶:属不:同市相邻《县)以及水路—运输服务业的—由市航务管理—机构核准《。; :。。  (三《)经营县(》市)内?水路旅?客、货物《运输和渡船》运输:的由所在《县(市)《航务管理《机构核准;未设【置航务管《理机构的由其上【级,航务管理机构—核,准   第》。九条 申请经营【国际水路运输业的】由省航务管理机构】按国家?有关规定办理   !第十:条, 省:航务:管理机构《应当根据船》舶运行?安全和技术》发,。展要求及国》家有:关行业标准确定【船,舶经营资质》条件 ?  第十一》条, 水路运《输业的经营人和【运输管理人员应当取!得省航务管》理机构颁发的运输】安全及相关法—律知识培《训证书   第十二!条 申请经》营水路运输业的单】。位和个人应》当,按照:。国家有关规定—申,报材:料,   ?第十三条 航务【管理机构在接到申】办,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!个人申请之》日起3?0日:内对符合条件的发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、!。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!和船舶管理业—许,可证(以下统称【许可证?);对不符合—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!   第十四—条 :领取营业执照—并取得许可证的【单位和个《。人应当向《原核准机《构领取船舶营—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!输证:应当:随,。船携带? ,  :第十五?条 取得许可—证、船舶营业—。。运输证的单》位和个人《应当按年度》。到原核准《机构进行审验审验】的具体?条件由?省航务?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!制定  《 第十六条 —从事非营《业性水路运输的单位!和个人应当》持船舶检验》证书、?船舶所有权证书向】当地的航务管理【机构办理《船舶备案   第十!七条 ?。从事水路旅客—、货物运输的单【位和个人新增运力应!当按有关规定—办理相应手》续   第十八条 !经营水路《运输业的单位和【个人要求歇业的应当!向原核准机构和登记!机关备案歇业—时间不得超过1【年,从,事水路?旅客、货物》运输歇业的》应,当向:原核准机构送—交船舶?营业运输证  【 经营水路》运输业的单》位和个?人需要办理》停业手续的应—当提前10日向原核!准机构提出申请【办理有关手续  】 经营水路运—。输,业的单?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经!营项目?、经营范围》或者:合并、分立的应【当报航?务管理机构核准  ! ,第十九条《 运输船舶报—废、停运或者改变】用途:应当向?原核准?。机构:办,理船:舶营业运输证—的注销或者变更【手续   第—二十条 任何单位】和,个人不?得转让?。、租借?、倒卖、《涂改、伪造许可证和!船,舶营业?运输证  》 第三章 水—路旅客运输  【 第:。。二十:一条 ?本条例所称水路旅】客运输是指从—事,经营性?的普通客船运输、】高速客船运输和【使,用,排筏:及其他载客工具的运!输   第》二十二条 运输【船舶、?排筏及?其他载?客工具必须符合【。国,家,和省有关内河水上安!全管理的规定 【。  第二《十,三条 ?运输船?舶应:当符合国家》和省有关技术—规,范保证技术状况、卫!生条:件良好   船舶】经营者应当执行服】务质量标准和服务】。程序规范《   在国》家级自?然保护区和》风景:名胜区从事水路运】。输的船舶《应当采用《清洁燃?。料为:动力:。 ,  第二十四条 】公布班期的客船应】当按批?准的班期、停—靠站点经营确需【改变:班期和停靠站点的应!。当经批准在》实际变更前》7日公告;》需要临时取》消,或者变更的应当提前!48:小时向航务管理机】构提出申《请经批准后》予以:公告:   第二》十五条 旅客应当】遵守国家有》关乘船规定持有【效船票乘船任何人不!。得携带危险品和其他!禁止携带的物品【进站乘船   第二!十六条?。 运输?船舶应当按》照船票载明的船名、!。航次、?时间和席位》运送:。旅客因承运人的责】任发生船《舶误班的承》运人应当负责旅【。客改乘其他班—期船舶?或者退票   第四!章 渡船运》输,   第二》十七条 渡》船运输是指运—。输距离在10公里】以内的车渡、—。客渡:船舶运输  — 第二十八条 【渡船运输的承运【人应:当遵:。守渡:口守则公布》渡运:。须,知、渡运价格公布班!期的渡船不得随意变!更发船?时,间   第》二十九条《 渡船应当停靠【。。固定的地点》。并指定专人指—引,车辆上、《下渡船合理分—布车位?   渡船应当【停靠符?合旅客?安全乘降要求—的码头?。。保持良好的乘降秩】序   乡》镇人:民政府负责》乡镇:船舶和渡《口的安全管》理工作落《实安全管《理责:任制   第五【章 水路货物—运输:  : 第三十《条, 水路货物》运,输实行合同》。运输承运人与托【运人应当按照—。有关法律、法—规签订运输合同 】  经营水》路货物运输的—单位和个《人应:当公平竞争不得垄断!货源 ?  第三十一条 】经营水路货物运输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】遵守法律《、法规和省》人民:政府有关禁运、限】运、凭证《运输和危险》货物运输《的,规定   第—三十二?条 水?路货物运输的承运】人应当保《。证货物?运输:质量计量准确积【载合理运输》船舶应当符合航【次运输目的要求的技!术状态?具备:必需的苫《垫资材   —第三十三条 运【输船舶应当承担【防洪、抢险、救【灾,、战:备等指令性》运输任务承运人必须!保证完成   第六!章 水路运输服【务和船?舶管理业   【第三十四条 水路】运输服务是指接受委!托以委托人名义【为委托人办理—水路旅客、货物运输!和港口作业》等相关业务手—。续以及利用水上【浮动:。设,施从事与水》。。路运:输相关的经营活动】 ,  水路运输服务实!行多家经《营、:平,等竞争水路》运,输服务企业应当【遵守国家有关规定】为委托?人提供高效、优质】。服务 ?  第三《十,。五条 ?水路运输服》务企:业代办运输手续代办!旅客、货物中转代】办组织货源业务【时应当?以委托人的名义【签,订合同不得收—取代理费《以外的其他费用【   第三十—六,。条 :水路:运,输服务企业不得【为未取得水路运【输经营资格的承运】人提供水路》运输服务业务—   ?第三十七条 —经营国际航线船舶代!理,业务:的应当遵守国家【有关规定并接受航务!管理机?构的管理   【第三十八条 船舶】。管理:业是指船舶》管理经营人根据【约定: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!舶承租?人、船舶经》营人提供下列船【。舶管理服《务,   ?(,一)船舶机务—管理;?   (二)—船舶驾驶管理; 】  :(三)船舶检—修、保?养;:   (四)船【员配给、管理; 】  (五)船舶买卖!、租赁?、营运及资产管理】;   (六—),。其他:船舶管?理服务   —第三十九条 船舶】管理经营人》与船舶所有人、船】舶承租人或》者船舶经营》。人,签定的合《同应:当,明确双方《的权:利义:务关:系及安全责任  】 第七章《 价格、票据和统计! , ,。 ,第四十条 》水路运输价格实行】市场调节价》经营者可以自—主定价任何部门不】得非法增加水路运输!。价外费用除合同【运价外经《营者制定或调整【水路客、货运输价】格,应当在实施》前30日向》社会公布并》报省价格主管部门】、省航务管理机【构,备案   第四【十,一条: ,。经营水?路运输业的单—位和个人在发—。。生,经营:行为时应当按规定】使,用全:省统一印制》的票:据和单证任何单【位和个?人不得私自印制、】伪造、倒卖和转【让, ,  第四十二—条 从事水路运【输业的单《位和个人应当—按,规定向所在地航【务管理机构报—送旅客?、货物运输统—计,。资料 ?  第八章 监督检!查   第四十三】条 航务《管理机构有权对【水,。路,运输活动进行监督】。检查   执—法人:员执行公务时应当】统一标志按规—定持统一制发的合法!证件   第四十四!条 有?下列行为之一的【航务管理《机构可以按规定采】取滞留船《舶措施   —。(一)无有》效的许?可证、船舶营—业运输证从事—营业性水路》旅客、货物运输的;!   (《二)被暂扣许可【证、船舶营》。业运输证的船舶在】完成本航次任务后】继续:从事营业性水—路   旅客、货】。物,运输的;   (】三)使用报》废船:。。舶从事水路》旅客、货物》运输的;   (四!)承:运禁运物资和不【按规定?承运危险货》物,的 :  被滞留》的船舶应当到—指定的地点停泊接受!处理:。对,其承运的旅》客、鲜活《易,腐物品、《危险货?物,和,禁运物资船舶所有人!应当按照航务管理】机构的要求妥—善安:置和处理《由此产生的费用【由船舶?。所有人承担   】第九章? 法律责任   第!四十五条 》违反本条例有下【。列行为之一的由【航务管?理,机,构,责令停?止违法行为分别给】予以:下,处罚:   (《一)未经核准擅【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!输业的或持伪—造、涂?改、租借《、转让、失效等船】舶营业运输证从【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!没收违法《所得并处违法—所,得1倍以上》3倍以下《的罚款;没有违法】所得的处以1万元】以上5万元以下的】罚款:;   (二)【承运禁?。运物资和不按规【定承:。运危险货物的移【交,有关部门处理;  ! (:三,)水路运输企业【超越经?营范围从事经—营活动的没收违【法所得?并处以违法所得1】倍以上3倍以下【罚款;   (四】)未按规定使—用国家规定使—用的水路《运输客票、》渡,船票的视情节—轻重给?予警告或《者处以30》0元以上100【0元以下罚款;【  : (:五)水路运》输服务企业》进行代办运》输手续代办旅客、】货物:中转代办组织货【源时以自《己名义签定承运合】同或者为未取得水】路运:输经营资《格的承运人》提供水路运》输,服,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!处以1?0,00元以上3—0,。0,0元以下罚款—;  ? (六)水路旅【客运输船舶不符合】内,河水上安全管理规定!责令停止经营—; :  (七《)水:。路货物运输船舶无必!需,的苫垫资材、计【量,不准确、积载不合理!的,处,以1:000元以上300!0元以下罚款;给】托运人造《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!担赔偿责任;   !(八)对非》法增加水《路,运输价外《费,用的责令停止—。非,法,行为没收《非法所得;   (!九,。)被滞留《船舶的责任》人逾期不接》受处:罚的申请人民—法院拍卖被滞留的】船,舶所得价款》扣除有关费用—。外返还责《任人或上缴国库;】利用报废《。船舶从事《运输的强制拆解被滞!留,的报:废船:舶所发?生的费用由船舶所】有人:承担   第四【十六条 违反本【条,。例有下列行为之【一,的由航务管理机构】责令限期改正并给】予以下处罚  【 (一)船舶报【废、停运或者改变用!途未按本条例规定】到原核准机构—办理手续的》处以1000元【以上3000元【以,下罚款; 》  (二)水路旅】客运输?船舶卫生条件不符合!规范要求《的处以500元【以上2000—元以下罚款; 【  (三)》未按规定公布—渡运:。价,格、渡运须知的【处以500元以上】2,0,00元以下罚款;】   (四)不【。按规定上报统—。计资料的根据情节轻!重处以100—0元以上3000】元以:下罚款暂扣或—吊销许可证、船舶】营业运输证》;  ? (五)企业合并】、分:立时未按《。本条例规定到—原核准机关》办理有关《手续的?处以:。营业收入5》0% ?的,罚款暂扣许》可证和船舶营—业运输证   【第四十七条 —。拒,绝接受抢险救灾【物资运输任》务的由航务管—理机构强制其承运;!情节严重的吊—销许可证和》船舶营业运》输证并处以1万元】以上3万元以—下,罚,款,   第四十八【条, 航:务管理机构及其【。工作人员玩忽—。职,守、:滥用职权、徇私【舞弊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由有》关机关对主管负【责人和直接》责任人?给予行政处分  】 (一)《。。核准不符合经—营资质条件的—单位和个人从—事水路运输业的;】   (二)核【准不:符合:经营资质条件的【船舶从事营》。业性水路运输的【;   (三)【未,履,行资质核准手续擅自!发给许可证或者【船,舶营业运输证的; !  (四)不履行】管理职责导致—辖,区内水运市》场管理混乱严重影】响市场经营秩序的】;   (五)违法!采取滞留船舶强【。制措:。施的:;   (六)【其他违?反本条例的行—为,   第《四十九条《 ,违反:本条例规《定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   第五十】条 当事人》。对行政处罚》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!申请复议或者—提起行政《诉讼   第十【章 附则   第】五,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!布之日起施行— <!-《-EndFrag】m,ent-->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