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水》路,运输管理条例<【?xml:nam】espace 【prefix =】 ,o ns =— ,",urn:sch【ema?。s-m?ic:rosoft—-com:offi!ce:o《f,fice" —/>
(1【996年11月3】日黑:龙江省第八届人【民代:表大会常务委—员会第二十四次【会议通?过 根据20—1,0,年8月13日黑龙】江省第十《。一届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《会第十八《次会议关于修改<黑!龙江省实施中—华人民共《和国水土保持法【。办法>?等11?部地方性《法规的决定修正 】根据2016年12!月16日省十二届人!大常委会第三十【次,。会,议黑:龙江省人《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—关于废止和修改<】。黑龙江省特》种,设,备安全监察条例【>等44部地方性法!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!)
第一章 总!则
第一条 为!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!。护水路运输》秩序保障水路运【输,。经营者、旅客和【货主的合法权—益促进水路运输事】业的发展根据中【华人民共和》国水路运输管理条】例等有?关法律、《法规规定结合—本省实际制定本条】例
第二—条 本条例》适,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!内江河、湖泊—。及其它通航》水域:从事水路运》输业的单《位和个?人
本》条例所?。。称水路?运输业是《指水路旅《客、货物运输渡船运!输以及与之相关的水!路运输?服务和船舶管理业
!
第三条 省交通!。运输主?管部门主管》全省的水路运—输事业负责组织【实,施本条例省航务管理!机构和市、县—交,通主管部《门设:置,的航务管《理机构具体负责行】使水路运输管理职能!
:
省农垦总局交通管!理机构负《责本系?统水:路运输管理工—作业务上接受—省交:通主管?部门的指导和监督】
第四条 【各,级人民政《府应当把水路运输事!业纳入国民》经济和社会发—展计划充《分利用水资源—发展水路运》。输
第五—条, 鼓励?和支持社会力量投】资,兴办水路运输—业禁止垄断经营
】
:。。第六条 各级航务】管理机构应当—会同有关部》门为从事《水,路运输的船舶做好信!息咨询、《。通讯导航、装卸【等服务?的组织协《调,工作:配合有关部门做【。好沿江堤防和环境保!护工作
《
第二章 —开业、停业和—歇业
第七条】 经营普通客船运】输(含旅《游运输)、水路普】通货物运输、水路】危险货?物,运输、水路》运输服务、船—舶管:理业的单位》和个人应当符合【国家交通《主,管部:门规定的经营资质条!件,
经营漂—。流运输的应当具【备下列条件》
,
(?一)排筏或者其他水!上运:输工具应当具—有船舶检《验证书或者国家承】认的产品质量—合格证书;
】(,二):符,合省交通主》管部:门对:经营漂流《运输的管理规定【
经营渡—。船运输的应当具备下!列条件
《
(一)船舶取】得合格的船舶技术】证书:;
(》二)持有船舶所有权!证书或船舶租赁合同!;
(三)船员!具有适任的职务证】书;
(四)客!渡运输?应当办?理第三人运输责任保!险,
经营高—速客船(《含气垫船《)运输的应当—具备:下列条件
(】一)符?合普通客船运输条件!;
(二)【。具有:三年以上普》通客船运输经历
】
经营中俄水路】。对应口岸普》通客船?运输或者货物运输的!。除具备国家规定【。的资质?外还应当分》别具有2年以上【国内水路旅客—运输或者货物—运输的经《历
第八条 具!备经营资质条件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!下列规定向有管【辖权的航务管理机】构申:请核准
《
(一)经—营中俄对应口岸【和跨市(地)旅客运!输,、跨省货《物,运输及船舶管—理业的由省》。航务管理机构核准】;
(二)经营!省内货物运输、市(!。地,)内旅客运输(包括!隶属不?同市相邻县》)以及?水路运?输,。服务业?的由市航务管理机构!核准;
(【三)经营县(市)内!水路旅客、》货物运输《和渡船运《输,的由所在县(市)】航务:管理机?构核准?;未设置《航务:管理机?构的由其上》级航:务管理机构》核准
第九条】 ,申请经营国》际水:路运输业的由—省航务管理机构【按国家有关规—定办理
—第十条? 省航务管理机构应!当根据船《舶运行?安全和技《术发展要求》及,国家有关《行业:标准确定船舶经【营,资,质条件
第十一!条 水路运输业【的经:营人和?运,输管理人员》应当取得省》航务管理机构—颁发的运输安—全及相关法律知识】培训证书
》
第十二条 【申请经?营水路运输业的单】位和个人应》。当按照国家》。有关:规定申报材料
!第十:三条 航务管理机】。构在接到《申办水路运输业【的单位和《个人申请之日起3】0日内对符合条件】的发:给水路运输许可证、!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!和船舶管理》业许可?。证(以下统》称,许可证);对不符】合,。条,件的:。作出书面答复
!第十四条 》领取营业《执照并取得许—。可证的单位》。。和个人应当向原核】准,机构领取《船,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!。业运输证应当—随船携带
第】十五条 取得—许可证、船舶营【业运输证的单位【和个人应当按—年度到原《核准机构进行—审验审验的具体条】件由省航务管理机构!依照本?条例:制定:
?第,十六条?。 ,从事非营业性水【路运: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!持船舶检验》。。证书、船《舶所:有权证书向当地的】航,务,管理机构办理船舶】备,案,
,
第十《七条 从《。事水路旅客》、货物?运输的单《位和个人新》增运力应当按—有关规?定办理相应手—续
《第十八?条 经营水路运【输业:的单位和个人—要求歇业的应当向原!核准机构《和,登记机?关备案歇《业时间不得超过【1,年,从事水路旅客、货】物运输歇业的—应当:向原核准《机构送交船舶营业】运输:证
经》。营水路运输业的单】位,和,个人需要办理停业】手续的应当提前10!。日向原核准机构提】出申请办理有—关手续
—经营:水路运输业》的单位和个》人需要变更经营项】目、经营范》围或者合并、分【立的应当报航—务管理机构核准
!
第:十,九条 运输船—舶报废、停运—或者改变用途应当】向原核准机构办【理船舶营《业运输?证的:注销:或者变更手续
!。。第二十条 任何【单位和?个人不得转让、【租借、倒卖、—涂改、伪造》许,可证和船舶》营业运输《证
第三—章 水路旅客运输】
第二十—一条 本《条例所称水路—旅客:运,输是指从事》经营:性的:普通客船运输、高】速客船运输和—使用排筏《及其他载客工—具,的运输
第二十!二条 ?。运输船舶《、排筏及其他载【客工具必《须符合国家和省【有关内河水上安全】管理的规定
第!二十三条 运—输船舶应当符—合国家和《省有:关技术规范保证技】术状:。况、卫生条》件,良好
》船舶经营者》应当:执行服务质量标准和!服,务,程序规范
》
:在国家级自然保【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从!。。事水路运《输的船舶应》当,采用:清洁燃料为动力
】
:第二十四条》 公布班期的客【船应当按批准的班】。期、停靠站点经营确!。需改变班期和—停靠站点的应当【经批准在实际变更前!7日公告;需要【临时取消或者变更的!应当提前48小【。时,向航务?管理机构提》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!。公告
第二十】五条 旅客应当遵守!国家:有关乘船规定持有效!船票乘船任何人不】得携带危《险品和其他禁—止携带的物品进【站乘船
第【二十六条 运输船舶!应当:按,照船票?。载明的船名、航次、!。时间和席位》运送旅客因承运人】的责任?发生船舶《误班的承运》人应:当负责?旅客改?乘,其他班期船舶或者】退票
?。
第四章 渡船运!输
第二十七】条 渡船运输—是指运输距离在1】0公里以内的—。车渡、?客渡船舶运输
!。第二十八条 —渡船运输的承运人】应当遵?守渡口?守则:公布:渡运须知、渡—运价格公布》班期的渡船不得随】意变更?发船时间
第】二十九条 渡船【应当停靠固定的地点!并指定专人指—引车辆上、》下渡:船合理分《布车位
《
渡船应当—停靠符合旅》客安全乘降要求的】码头保持良好的【。乘,降秩序
—乡镇人民政府负【责乡镇船舶和渡口的!安全:管理工?作落实安《全管理?责任制
—。。第五章 水路货物运!输
第三十条 !水路货物运输实行合!同,运输承?运人与托运人应当按!照有关法律、—法规签订运输合同】
:
经营水《路货物运《输的单?。位,和,个人应当公平—竞,争不得垄断货—源
第三十【一条 ?经,营水路货物运输的】单位和个人应当【遵,守法律、法规和【省人民政府》有关禁?运、限?运,、凭证?。运输:和危险货物运—输的规定
第三!十二条 水路货【物运输的承》运人:应当:保,证货物运输质—量计量准确积载合理!运输船舶应当符合航!次运输目《的要求的技术—状态具备必需—的苫:垫资材
第【三十三条 运输【船,舶应当承担防—洪、抢?险、救灾、战—备等指令性运输任】务承运人必须保【证完成
第六】。章, 水路运输服务和】船舶管理《业
第三十四】条 水路运输—服务:是指接受委托—以委托人名义为委】托人办?理水:路旅客、货物—。运输和港《口作业等相》关业务手《续以及利用水上浮】动设施从《事,与水路?运输:相关的经《营,活动
《
水路运《输服务实行多家经】营、平等竞》争水:路运输服务》。企业应?当遵守?国家有关规定为委托!人,提供高效、优质【服务
《
第三十《五条 水路运输服】务企业?。代办运输手续—代办旅?客、货物中》转代:办组织货《源业务时应当—以委托人的名—义签订?合同不得收取—代理:费以外的《其他:费用
第三【十六条? 水路运输服—务企业不得为—未取得水路运输经营!资格的?承运人提供水路运输!服务业务
第三!。。十,七条 经营国际航】。线船舶代理业务的】应当遵守国家—有关规定并接受航务!管理机构的管—。。。理,
,
第三十八—条 船舶管理业是指!船舶管理经营人根】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!。或者船舶承租人【、,船舶:经营人提供下—列船舶?管理服务
—
,(一)船舶机—务管理;
》
(二《),船舶驾驶《。管理;
(三)!船舶检?修、保养;
(!四)船员配给—、,管理;
(【五):船舶买卖、租—。赁、营运及资产【管理;
—(六)其他》船,舶管理?。服务
第—三十九条 船—舶管理经营人—与船舶所有人、【。船舶承?租,人或者船舶经营人】签定的合同应当【明确双方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】安,全责任
第七】章 :。价格、票《据和统计
》
第四十条— 水路运输价格实行!。市场调节价经营者】可,以自主定价任何部门!不得非法增加水【。路运输价外费用【除合同?运价外经营者制【定或调整《水路客、货运—。输,价格:。应当在实施前30日!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价!格主管部门、省航】务管理?机构备案《
第四十一【条 经营水路运【输业的单《位,和个:人在:发生经营行为—时应当?按规定使《用全省统一印制的票!据和:。单证任何单位和个】人,不得私?自印:制、伪造《、倒卖和转让—
第四十二条 !从事水路运输—业的单?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!向所在地《航务管理《机,构报送?旅客、货物运—输统计资料
】第八章 监督检【查
: ,
第四十三条— 航:务,管理:机构:有权对?水路运输活动进行监!督检查
执【法人员执《行公务时《应当统一《标志按规定持统一制!发的合法证件
【 ,
第四十四》条,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航务管理机构可以】按规定采《取滞:留船舶措施
】(一)无有效—的,许可证、船舶营业】运输证?。。从事营业性水路旅客!、货物运输的—;
(二)【被暂扣许可》证、:船舶营业运输证的】船舶在完成本—航次任务后继续从】事营业性水路
【
旅客、货物运输!。的;
(三)】使用报废船》舶从事水路旅客、货!物运输的《;,
(四)承运禁!运物资和不按规定承!运危险货物的—
:
被滞留的》船,舶应当到指定—的地点停泊接受处理!对其承运的旅客、鲜!活易腐物品、危【险货物和禁运物资船!舶所有人应当按【照航务管理》。机构的?要求妥善安置和处理!由此:产生的费用由船舶】所有人承担
】第九章 法律责任】
第四十五【条 违反本条例有】下列行为之一的【由航务管理机构责令!停止违法行》为分别给予以下【处罚
《。
(一)未经核准擅!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!输业的或持伪造、涂!改、:租借、转《让、失效《等船:舶营业运输证从事】营业性水路运输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】处违法所《得1倍以上3倍【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!法所得的处以1万】元以上5万元—以下的罚《款;
(二)】承运禁运物资和不】按规:定承运危险货—物的移交有》。关部门处理;—
(三)—水,路运输企业》超越经营《。范围:从事经营活动—的没收违法所—得并处以违法所得】1倍以上3倍—以下罚款;
—。
(四)未按规定!使用国家规定使用】的水路运输客—票、渡?船,票的视情节轻重给】予警告或者》处以:300元《以上1?。000元以下罚款;!
(五)水路运!输服:务企:。业进行代办运—输手续代办》旅客、货物中转代】办组织货《源时以自己名义签】定承运?合同:或,者为未取得水路运】。输,经营资格的承—。运,人提供水路运—。输服务?的没收违法所得并】处以1000元【以上3000—元,以下罚款;》
,
(六)水路旅】。客运输船舶不符合】内,河水:。上安全管理规—定责令停止》经营;
(七】)水路货物运输船舶!无必需的苫垫—资材、计量不准确、!积载:不合理的处以10】0,0,元以上30》00元以下》罚款;给托》运人造成《经,济损失的应当—承担赔偿责任;
!
(:八)对?非法增加水路—。运输价外费用—的,责令停止非》法行为没收非—法所得;
(】九,)被滞留《船舶的责任人逾期不!接受处罚《的申请人民法院拍卖!被滞:留的船舶所得价款扣!除,有关:费用外返《还责任?人或上缴国库—;利用?报,废船舶从《事运:输,的强制拆解被—滞,。留的报废船舶—。。所,发,生的费用由船—舶所有人承担
】
第四十六》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!列行为之一的由航务!管理机构《责令限?期改正?并给予以下处罚【
(一)船舶】报废、停运或者改】变用途未按本条例】规定到原核准机【构,办理手?续的处以10—00元?以上:3000元以—下罚:款;:
(二)水路】旅,客运:输船舶卫生条件【不符合规《范要求的《处以5?00元以上》20:0,0元以下《罚款;
(三】)未:按规定?公布渡?运价格?、,渡运:。。须知:的处以500—元以上?2000元》以下罚?款;
《
(四)《不按规定上报统计】资料的根《据情:节轻重处以10【00元?以上3000元以下!罚款暂扣或吊销许】可证、船舶营业【运输证;
【(五)?企业:合并、分立》时未按本条例规定到!原核准机关办理有关!手续的处以营业【收入50%》 的罚款暂扣—许可证和《。船舶营业《运输证
第四】十七条 拒绝接受抢!险救:灾物:。资运输任务》的由:。航务:管理机构强制其承】运;情节严重的【吊销许可《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!并处以1万元以上3!万元以下《罚,款
第四十八条! 航务管《。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!玩忽职守《、滥用职权》、徇私舞弊有—。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!关机关对主管—负,。责人和直接》责,任人给予行政处【。分
?。
(一)核准—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!的单:。位和个人从事—水路运输业的;
】
(二)核—准不符合经营资质】条件的船舶》从事营业性水路运】输的;
》
(三)未履行【资质核准手》续擅自发给许可证或!者船舶营业》运输证的;
—
(四)》不,履行管理《职,。责导:致辖区?内,水运:市场管?理混乱严《重,影响市场《。。经营秩序的;—
,
(五)违法采取!滞留船?舶强制措施》的;
(六)其!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!
第四十九条】 ,违反:本条例规定》。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《责,任,
,
第五十》条 当事人对行政】处罚决定不》服的可以依》法申请复议或—者,。提起行政《诉讼
》。第十章 附则
【
:第五十一《条 本条例》自公布?之日起施《行
<!--En】dFragmen】t-->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