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化市实行最严格水!资源管理制度考核】办法: ,
第一》条 为推进实行最】严格水资源管—理制度建设》科学严格的》水资源管理体—系确保实现水资【源开发利《用和节约保》护的主要目》标,依据:吉,林省人民政府—关于: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!理制度的实施—意见(吉政发〔【2012《〕44?号)和吉林省人民政!府办公?厅关于印《发,吉林省实《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!制度考?核办法的通知(【吉政办发〔20【1,3〕47号)等【规,定制定本《。办法
》第二条 本办—法适用于市政府对】各县(市《、区)?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!源,。管理制度情》况的考核工》作
《第,三条 考核》工作坚持客》观公平、科学合理、!。系统综合、求真【务,实、简便《易行的原则
第!四,条, 市政?府对各县(》市,、区)政府落—实最严?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!况进行考核由—市水利?局、发改委、工信】局、水文局、监察局!、财政局、国土资】。。源局、环保》。局,、城建局《、农委、《审计:局、统计局等部门组!成考核工作组具【体负责组织实施
! 各县(市、—区):政府是?实行最严格水资【源管理制度的责任】主体政府主要—负责人对《本行政区域》水资源管理、节【约和保护工》作负总责
第】五条 ?考核内?容为:最严格?水资源管理制—度目标完成》、制:度建设?和措:施落实情况
—最严格水《资源管?理制度主《要控制目《标包括?用水总量控制目标、!用水效率控制—目标和水功能—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!标其中用水效—率控:制目标包《括万元工《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!田灌溉水有效利用】系数2?个指标最严格—。。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制!度建设?和措:施落:实,情况包括用水总【量控:制、用水效率控【制、水功能区纳【污、水资源管理责】任和考核、水资源】管理体制、人才队伍!等制度建设》及相应措施》落实:情,况
第六条 】考核评定采用评分】法满:分为100》分考核结果划分【为优秀、良好、合】格、不合格四个等】级考核得分90【分以上为优秀80】分以上90分—以下为良好60分】以上80分以下为】合格6?0分以下为》不合:格(以上包括本数以!下不:包括本?数)
? 第?七条: ,考核工?作与国民经济和【。社,会发展五年规划相】对应每五年为一个】考,核期采用年度考【核和期末考核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】在,考核期的第2至5】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!考核在考核》期结束后《的次年上半》年开:展,期末考核《
第《八条 ?市直有关部》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向!市政府考《核工作组《提供:相关的统计》和监测数据
】各县(市、区)【要积:极配:合做好相关考核工作!对需要进行统计和】监测的要认真做【好相关数据》的提供工作》市水利局《负责考核指》标数据的收集、分析!评价与审核工作市环!保局、水文局—负,。责水功能区水质达标!率的监测统计—市统计局、》工信局负责》提供万元工业增【加值数据
》 第九条 —。各,县(市、区)政府】要在每年1月底前】将本地区上年度【或上一考核期的自】查报告上报市政【府同时抄送市—水利局等考核工【作组成员单》位
? 第:十条 考核工作组依!据有关监《测数据和统计—资,料对各县(市、区)!政府:。自查报告进行核查】。并结合实际情况【进,行重点抽《查和现场检查进行】综,合评价计《分划定考核等级形成!年度或期末考核【报告
第十一条! 市水利局在每【年6月底前将年度】或期末?。考,。核,。。报告上报市政府【经市政府审定后【向社会公告
】第十二条 经市政】府审定的《年度和期末》考核结?果交:由干部主管部—门作为?对各县(《市、区)政》府主要?负责人和领导—班子综合考核—评价的重要依—据
?。 第十?三条 对期末考核结!果为优秀的》县(市?、区)政府市政府】予以通报表扬对在】水资源节约、保护】和管理中取得显【著成绩的单》位和个人按照有关】规定给予表彰
】 第:十四条 年》。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!不合:格的县?(,市、:区)政府要在考核结!果公告后一个—月内向市政府作出】书面报告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!时抄送考核工作组】成员单位由》市监:察局、?水利局等《单,位监督整改
整【改期间暂《停该区域建设项目】。新增取水和入河【。排污口审《批暂停?该区域新增主要水】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!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!位的由监察机—。关依法依《纪追究?该区域?有关责任人员的【责任
? 第十五条—。 对在?考核工作《中瞒报、《谎报的?地区予?以通报批《评对有关《责任人员依》法依纪追究》责任
? 第十六》条 市水《利局会?同市有关《部,门组织制《定实行最《严格水资源》管理制?度考核工作实施方】案
第十七【条 各县(市、区)!政府要?按照: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!。度的要求和市下达】。的各项水资源—控制目标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】本行政区域内落实最!严格水资源管理【制度的?实施方案进一步【明确工?。作目标和《措施将工作责—任落:实到位
》 第十八条 本办】法由市水利局负责】解释
》第十九?条 本办法》自印发?之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