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化市实行最严【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!核办法
》 第一《条 为推进》实行最严《格水资源管理制【度建设科学》。严格的水资》源管理体系》确,保实现水《资源:开发利?用和节?约保护?的,主要目标依据吉林省!人民政府关》于实行?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!度的实?施意见(吉政发【。〔201《2〕44号)—和吉林省人民政府】办,公厅关于印发吉林】省,实行最严《。格水资源管》理制度考核办法【的通知(吉政办发〔!2013〕47【号)等规定》制定本办《法
第二条 本!办法适用于市—政府对各县(市【、区)政《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!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!工作
《 第三条 》考核工作坚持客观】公平、?。科学:合理、系统综合、】求真务实、》简便易?行的原则
第四!条 市政府对各【县(市、区》)政府落实最严【格水资?。源管理制度情况【进行考核由市水利局!、发改委《、工:信局、水《文,局,、监察局、财政局、!国土资源《局、环保《局、城建局、—农委、审计局、【统计局等部门—。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!负责组织实施—
各县》(市、?区)政府是实行【最严格水资源—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!政府主要负责人对】本行政区《。域水资源管》理、节?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!
第五条— 考核内容》。为最严?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!标,完成、?制度:建设和措施落实【情况:
,最严格水《资源管理制度主要】控制目?标包括用水总—量控制?目标、用水效率控制!目标和水《功能区水《质,达标率控制》目标其中《用水效?率,控,制目标包括万元工业!增加值用水量和【农,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!数2个指标》最严格?水资源管理制度【的,制,度建设和《措施落实《情况包括《用,水总量控制、—用水效率控》制、:水功能区纳污、【水资:源管理?责任和?考核、水资源管理体!制、人才队伍等制度!建设:及相:应措施落《实情况
《 第六条》。 ,考核评定《采用:评分:法满分为100分】考,核结果划分为优秀、!良好、合《格、:不合格?四,个等级考核得分9】0分以上《为优秀?80分以上9—0分以下为良好60!分以:上80分以下为合格!60分以下为不【合格(以上包括【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!)
第七条 】考核工作与国民【经济: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!相对应每五年为一】个考:。核期采用《年度考核和期末考】核相结合《。的方式进行在考核】期的第2至5—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!考核在考核期结【束,后,的次年上半年—。开展期末考核
【 ,。 第八条《。 市直有关》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!向市政府考核—工作:组提供?。相关的统计》和监测数据
— 各县(市、区】),要积:极配合做好相—。关考:。核工作对需要进行】统计和监测的要认真!做好相关数据的提供!工作市水《利局负责考核指标】数,。据的收集、分析【评价与?审核工作市环保局】、水文局负责水【。功能区?水质达标率的监【。测统计市统计局【、工信局负责提供】万元工?业增:加值数据《
第九条 各】县(市、区)—政府要在每年1月】。底前将本地区上【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!自查报?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!送市水利局》等考核工作组—成,员,单位
第十条 !考核工作组》依,据有关监测数据和】统,计资料对各》县(市、区》)政府自查报告进】行核查并《结,合实:际情况?进行重点抽查—。和,现场检查进行综合】评价计分划定考核】等级形?成年度或《期末考?核报告
第十】一条 市水利局在】每,年6:月,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!核报告上报市—政府经市政府审定】后向社会公告
】 ,第十:二条 经市政—府审定的年度和【期末考核结果—交,由干部主管部门【作为对各县(—市、:区)政府主要—负责:人和领导班子综【合考核?评价的重要依据
! 第十三条 对【期末考?核结果为《优秀的县《(市、区)政府【市政府予以通报【表扬对在《水,资源:节约:、保护和管理中【取得显?。著成绩的《单位和个人按照有】关规定给予表—彰
: 第十四条 年度!或期末考核结—。果为不?合格的县(市、区)!政府要在考核—结果公告后》。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!出书面报《告提:出限期整改》措施同时抄送考【核,工作组成员单—位由市监《察局、水利局等单】位监督整《改
整改期间暂停】该区域建设项—目新增取水》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!停,该区域?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!。放建设项《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!到位:。的由:监察机关依法依【纪追究该区》域有关责《任人员?。的责任?
第十五—条 对在考核工作】中瞒报、谎报—的地区予以通报批】评对有?关责任人员依法【依纪追?究责:任
第》十六条 《。市,水利局会同市有关】部,。。。门组织制定实行【。最严格水资》源管理制度考—核工作?实施方案
第】十七:条 各县(》市、区)政府要【按照最严格水资源】管,理制度的《。要求和?市下达的各项水资】源控制目标结—。合当:地实际制定》本,行政区域内落实【最,严,格水资源管理制度】的,实施方案《进一步明确》工作目?标和措施将工作责】任落实到《位
第十八条 !本办:法由市水利局负【责解释
《 第十九条— 本办?法自印发《之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