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化市实行最严格】水资源管理制度【考核:办法
第一条! 为推进《实行最严格水资【源管:理制度建设科学严格!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确!保实:现水资源《开发利用和节约保】护的主要《目标依?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!。于实行最严格—水资:源管理制度的实【。施意见(吉政发〔】2012〕44【号)和吉林省人民政!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《。吉林省?实行: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!度考核办法的通【知,。(吉政办发》。。〔2:013〕47—。号)等?规,定制定本办》法,
第二》条 本?办法适用于市政府】对,各县(市、区)【政府落?实最严格水》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!。考核工作
【第三条 考核工【作,坚,持客观公平、科【学合理、系统综【合、求真《务实、简《便易行?的原则
第四条! 市政府对各县(】。市、区)《政府落?实最严格水资源管】理制度情况进行考】核由市?水利局、发改委、工!信局、水文局、监】察局、财政局、国土!资源:局、环?保局、城建局、农委!、审:计局、统计》局等部门《组,成考核工作组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】
各县(—市、区)政府是实】行最严格水》。资源管理制度的【责任主体《政府:主要负责《人对本行政区域水】资源:管理、节《约和:保护工作负》。总,责
第五—条,。。。 考核?内容为?最严格水《资源管理制度目【标完成、制度建设和!措施落实情况
【最严格?水资源管理制度主】要控制目标包括用水!总量控制目标—、用水?效率控制目标—和水功能区水质达】标率控制目》标其中用水效率【。控制目?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!值用水量和农田【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!2个指标最》严格水?资源管理制》度的制度建设—和措施?落实情况包括用【水总量控制、用【水效率?控制、水功能区【纳污、水资》源管理责《任和考核《。、水资源管》理体制、人》才队伍?等制度建《设及相应措施落实】情,况
第六条 考!。核评定采《用评分法满》分,为100分考核结果!划分为优秀、良好】、合格、《。不合:格,四个等?级考:核得:分,90分以上》为优秀80分以上9!0分以下为良好6】0分以上80分以】下为合?格6:。0分以下为不合格(!。以上包?括本:数以下不包括本数】)
第》七条:。 考核工《作与国民经济—和社会发展》五年规划相对应每】五年为一个考核【期采用年度考核和】期,末考核相结合的方】式进行?在考核期的第2【至5年上半》年开:展上年度考核—在,考核期结束后—的次:年上:半,年开展期末考核
!。 第八条 》市直有关《部门要按照各—自职能向《市政府考核工作组】提供相关的统计和监!测,数据
? , 各县(市、区)要!。积极:配,合做好相关考核工作!对需要进行统计和】监测的要认》真做好相关数据【的提供?工作市水《利局负?责考核?指,标数据的收》。集、分析评价与【审核工作市环保局、!水文局?负责水功能区水质】达标率的《监,测统计市统计局、工!信局负责提供万【元工业增加值—数据:
第九》条 各县(市、区)!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!。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!上一考核期的自查】报告上报市政—府同时抄送市水【利局等考核工—作组成?员单位
—第十:条, 考核工作组依【据有:。关监测数《据和统计资料对各】县(市、区)—政府自查报告—进行核查并结—合实际情《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!场检查进行》综合评价计分—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!度或期末考》核报告?
第十一条 市!。水利局在每年6月底!前将年?度或期末考核—报告上报市政府经】市政府审《定后向社会公告
! 第十二条》 经市政府审定【的年度和《期末考核结果—交由干部主管—部门作为对各—县(市、《区):政府主要《负责人和领》导班子综合考核【评价的重要依—据
第十—三条 ?对期末考核结果【为,。优秀的县(市、区)!政府市政府》。。予以通报《表扬对?。在水资?源节约?、保护和管理中取】得显著成绩的—单位和?个人:按照有关规定—给予:表彰:
: 第十四条》 年度或期末—考核结果《。。为不合格的县(市、!区)政府要在考核结!果公告后一个月【。内,向,市政府作出书面报】告提出限期整—改措施同时》抄送:考核工作组成员单】位由市?监察局、水利局【等单位?监督整?改
整改期间暂停】该,区域建?设项目?新增:取水:和入河排污口审批】暂停该区域新增【主要水污染物排放】建,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!改不到位的》由监察机《关依法?依纪追究该区域有】。关责任人员的责【任
第十五条 !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!、谎报的地区—予,以通报?批评对?有关: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!究责任
》 第十六条 —市水:利局会同《市有关部《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!格水资源管理制度】考核工作实施方案
! 第十七条 各】县(市?、区)政《府要按?。照最严格水资源管】理制度的要求和【市,下达:的各项水资源控制】目标结合当地实际】制定:本行政区域》内落实最《严格水?资源管理制度—的实:施,方案进?一步明确工作目【标和措施将工—作责:任落实到位》
第十八条【 ,本办法由《市水利局负责解【释
第》十九条 本》办法自?印发之?日起:。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