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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城市人《民政:府关于印发白城【市地名管理办—法的通知 各县(】市,、区)人《民政府、开》发区(园区)管【委会,市政》府各委办局、各直属!机构::   《现将白城市地名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!,请结合实际,认真!。贯彻执行    】         !。  :  :    《。     》。       【     》  :    《 ,。        】      二○】一一年八月十—五日:。 ,  白城《市地名管理办—法  ? 第一?条 为加强对—地名的管理,实现】地名管理的》标准化和规范化,】以适:应现代城市管理和经!济社:会,发,展需要,根据国务】院地名管理》条例、民政部—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!则,、吉林省地名管【理规定等相关—法,律、法规、规章的】规定,?结合我市实际,制】定本:办法 ?  第?二条 本办法适用】于本市?行政区域内地—。名的命名、更名【、使用、地名标志】的设置、地名档案管!理以及与《之相:关的管理活动—   第三条 本】办法所称的地—名包括:  —   (一》)市及市以下—行政区划名称;【     (二)】各开发?。区、:居民:小区、自然》村(:屯)、农林牧渔场等!居民点名称》和街路、《胡同、广《。场、大厦、楼—群(含?楼、门、单》。元、户?牌号码)《等名称;  —   (三》)山、河、湖—、沟、湾、滩、泡、!平原、草《原、:丘,陵等自然《地理:实体名称;    !。 (四)具》。。有地名意《。义的铁路、》公路、隧《道,。。、桥梁?。、涵洞、渡口、【航道、水库》、闸:坝等构筑《物、建筑物名称; !    (五)专】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!。名意义的站、港、】场名:称以:及风景区、游览区、!自,。然保护区、古遗址】、名胜古迹、公园】、纪念地等名称【 ,  第四条 市、】县(:市、:区)民政部门是本】行政区域地名管理的!行政主?管部门?其主要职责》是:   》  (一)贯彻【。执行地名管理的法】律、法?规、规?章,:制定本行《政区域地名规划; !   ? ,(二)审核、承办】地名:的命名、更名—事宜:;     (三)!推,行、:监督标准地名、译】名,的使用?;     (四)!指导、协调本—行政区域同》级专业?主管部门的地名管理!工作:;,     (五)】编制地名标志计划】,设计制作》、安装地名标志,】。检查、监《督、:管理:地名标志的使用; !    (六)定期!普查地名,组织编纂!地名出版物;  】   (七)—收集、整理、—鉴,定、保管地》名档案,开展—地名信息咨询服务;!     (八)组!织地:名科学研究;   !  (?九)查处违法—使用地名的行为【;    》 (:十):法律、法规》规,定的其他职》责发改、住》建、规划《、,公,安、工商、》国,土资源、旅游、交】通、:铁路、市政、城管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】配合民?。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!工作:  :。 第五条 》规划部门在制—定城市规划时,涉】及,地名命名、更名的,!应由当地《县(市、区)民政部!。门先:行审核  》 ,第六条 依法按【照国家?和省的规定审批【的,地名为标准地—名,   第《七条 地《名的命名应》按国家和省的要【求符合下《列,规定:   (一)!反映当地人文—历史和?自,。然地理特征,尊重】本地风俗习惯; 】  (?二)本行《政区域内《山脉、河《流名称应当不重【名,避免使用—同音字;   【(三)市、县(市、!区)行政区》。划名称的《。专用部分不得相同;!。   (四)乡级行!。政区划名称,同一乡!。级行政区划内—的自然村(屯)【名称不准重名;同一!城镇内街《道办事处名称不准】重名;同一城镇【内的:。街路、胡同》、广场、居民小区】名称,不准》重名,不准》使用:同音字;    !(五:)乡级?行,政区划、街道办【事处的?名称应以乡级人民】。政府驻地居》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!在,街路的名称命名;】   ? ,(六)各专业—部门使用的》。。具有地名意》义的站、《。港、场等《名,称,一般应与当地地!名统一;    (!七)地名命名—要做到用字准确【、规:范,不用生僻—字,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!或者容易《。产生歧义的字;【    (》八)新建和改建的】城镇街路、居—民小区的命名不用序!数、:新村、新街名称【。;    (九)一!般,不使用人名命名地】名,禁止用国家【领导人的名》字命名地《名;    —(十)地名》的命名应《与城镇规《划建设同步由于行】政区划变更和城区改!。造,消失的地《名,(含街?路,、,楼门牌号码)—,应予以废名—,名称?注销后及《时向社会公布;(十!一)国家有关法【律、法规的相关规】定   》第八条 地名—的更名,应按国家】和省的要求,遵守下!列,规定:    【 (一)凡有损民】族尊严,《带,有民族?歧视:性质:和妨碍?民,。族团结的,带—有侮:辱性质的,以—。及其他违反》。法律、法规》。的地名,必须更【名;:     (二【),违,反本办?法第七条有关—规定的,必须更【名的,应予以更名】。;     (【三)因行政区划变更!。和城区改造需要【更改的地名》,应随?。。城乡发展的》。需,要,逐步进行调整】,,并及时向社会公【布;     (四!)国家有关》。法,律、法规的相关【规定   第九条! ,地名命名、更名【的审批权限和程序,!按照下列规》定,办理:   —  (?一)行政区划—的命名、更名,【按,照国务院关》于行政区划》管理的规《定,办理;   —  :。(二)山脉、河流、!湖泊等自然地—理实体?的名称,按照国家和!省有关规《定执行; 》    (》三)本市行政区域】内涉及到两个以上】县,级行政区域自然地理!实,体的命名、更—名,由?相关的县《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!,报市人民政府审】批;     (】。四)城镇的街、路、!胡同、广《场、居民小》区的命名、更名,】由县(市、区)人民!政府民政《部门提?出意见?,报本级人》民政府审批》;  ?   (五)自然村!(,屯)的命名、更【名,由乡《。级人民政《府提出?意见,报县(市、区!)人民政府审批【; :    《(六)专业部—门使:用的具有地》名意义的《站、港、《场,以及风景区、游览】。区、自然保护—区、古遗址》、名胜?古迹等的命名—、更:名,由专业主—管部门?征得所在地市级【或县(市《、区)人民》。政,府同意后,报上一级!专业主?管部门审批》,,并分别抄送所在地】市级或县《(,市、:区)人民政府民政部!门备案  — 第十条 重要地名!的,命名、更名之前,】县(市、区》)人民政府民政部】门和专?业主管?部门可以举》。行听:证会,广泛》听取社会《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!     第十【一条 申报地—名的命名、》更名时,《应将命名、更名的】理由及拟废止的【旧名、拟采用—新名的含义、来源等!一并加?以说明  —。 第十二《条 县?(市、区)人民【政府民?政部门或专》业主管部门,办理地!名的命名、更名,应!当自接到申》。。请之日起10—日,内办理完结对不【符合规定条件不【予批准,并书面【通知申请人,说明理!由  《  第十三条 县】(市、区)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】和专业主管》部门,应《当将批?准的标准地名及【时向社会公》布,:。推广:使用  》 第十?四条 民政部—门和专业主》管部门负《责编纂本行政区【。域或本系《统的各种标准—。化地名出版物,及时!。向社会?。提供法定《地名   第十五!条, 标准地《名的书写应当遵【循下列规定:—。 (一)用汉【字书:写,地名应当使用国家】公布的规范汉字;】 (二)》用汉语拼音拼写的地!名,应当以国家公布!的“汉语拼音方案”!为规范,不得用外】文拼写?; (三)用汉】字译写少数民—。族地名,应当执【行国家?。规定的译写规则【。; (四)用【少数民?族文字?书写地名《,应当执行国家规定!的规范写《法   》 第十六条》。 机关、《部队、团体、—。企业、事业》单位的公《告、:文件、证件、影【。视、商标、》广告、牌匾、—地图以及出版—物等:。使用的地名》,应以正式公—布,的标准地名(—包括:规范化译名)—为准,不得擅自更改! 有关部门在—办理公民户》。籍登记、身份证【、工商注册登记【、房产登记证等各】种证件、执照时【,地址栏《内应使用标准地名】名,称和街路《、门(?楼)牌号码   ! 第十七条 建设单!位在申办道》路、桥?梁、隧道、建筑【工程等建设用地【手续和?商品房预《售许:可证、房地产—证时,凡涉及地名】命名、?。更名的,须向土【地、房管、公安【等部门提供标准地】名批准文件,—无地:名批:准,文件或拒不提供地】名批准文件》的,依?法按有关规定办理】    》第十:八条 地名档案【管理机构应当—依法加强《地名档?案的:管理,?逐步:建立地?名档:。案信息系统,定期公!布有利?用价值的《地名档案目录,为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】、,开发利用服务 【。   第十九【条 设置地名—标志应当执行国【家规定的统一标准,!。做到美观、大方、醒!目、坚固经常被【社会公众使》用的标准地名,应当!设置:牌、桩、《匾、碑等《标志物  —  第二十条 【地名标志的设置和】管理由县《。(市、区)人民【政府民政部门统一负!责设置和管理专业主!管部门?使用的专业》地,名标志,由专业【主管部门《负责设置和管—理    第二】十一条? 地名标志的设置】和管理所《需费:用,按所辖区—域由县(市、区)】人民政?。府和开发区(园区】)管委会纳》入财政预算专业主】管部门设置》的地名标志》所需经费,》由本部门负责 【   《第二十二条 地名标!志为公共设施,受】法律保护任何单位】和个人都《有,保护地名标》志的义务不准涂改、!玷污和遮挡地名标】志,,不:准在地名标志物【上悬挂各类物—品,,不准擅自》移动、拆除损毁地名!标志因施《工等原因《。需要移动《或者拆除地名标【志的,工《。程竣工后,应当【恢复原状;不—能恢复?原状的,应当—给予地名标志的设置!人相应的补偿  】 , , 第二十《三条 ?地名标志的设—置,人,应当保持地名标志】的清晰和完好—,发:现损坏或者字—迹残缺不全的,【应当及时维修或更】换地名更名后—。,地名设《。置人要及时更—换地名标志  】  第?二十四条 违—反本办?法,规定,擅《自,命名、更名或使用不!规范地名的,由民政!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!。责令:限,期改正;逾》期不改正或》。者情节严重造—。成后果的,由民【政部门或《专业主管部门依据吉!。林省地?。名管理规定(吉林】省人:民政府?令第142号—)第二十五条规定,!给予警告并对单位】处以500元以上1!000?元以下罚款 —   第二—十五条 违反本【规定第二十二—条规:定的,由民政部门】。或专业主管部门责令!限期:改正;损坏地名【标,志的:,应当依法赔偿;】偷窃、故《。意,损毁:地名标志,违反【治安管理规定的,由!。公安机关依法—处罚  》  第二十六—条 已批准命名【。、更名的地》名,民政部》门以及专业主管部】。门应当实《施有效监督对不依法!履,。行监督职责或者【监督不力造》成严重后果》的,由有关主管【部门对民政部门以及!专业主管部门的有】关领导和直接责任】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!    第二十】七,条 :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!。门对:其做出?的,行政:处罚不服《或,其他认为侵犯其合】法权益的行为,可】以依法申请行—。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!诉讼    第二!十八条 当事—人对行政管理—部门对?其,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!,在法定期限内不】申请行政复议,【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!不履:。行的,做出行政处】罚决定的行》政管理部《门可: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!执,行,    第二十】九条 ?民政部门《和专业主管部门及】其工作人员在地名管!理工作?中,,滥用职权、徇【私舞弊、玩忽职守】的,对其主要责任人!员由所在单位、上】级机关?或者:有,关主管部门》给予行政处》分;给当事人造【成经济?损,失的,依《法予以赔偿;构成】犯罪的,由司法机】关依法?追究刑事《。责任    第】三十:条 本办法》由白城市民政—局负责解释并组织】实施: :  第三十一—条 本办法自发【布之日起施行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