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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城市人《民政府关《于印发白城市—地名管理《办,法的通知 各县(】市、区)人民—政府、开发区(【园区)管委》会,市政府各委办】局、各直属机构: !  现?将白城市地名—管理办法印发给【你们:。。,请结合实际—,认真贯《。彻执:行  ?   ?     》   ?     》    《 ,     》       【        】       【。  :       二○!一一年?八月:十五日 《  白城市地名管】理办法?   ?第一条? ,为加强对地名的管理!,实现地《名,管理的标准化—和规范化,以—适应现代城市管理和!经济社会发展需要】,根:据国务院《地名:。管理条例、民政【部,地,名,。管理条例实施—细则、吉《林省地名《管理:规定等相关法律【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!,,结合:我市实际《,制定本办法 【  第二条 本办】法适用于本市行【政区域内地》名的命名、更名、】。使用、地名标—志的设置、地名档】案,管理以及《与,之相:关的管理活动  】 第三条 本办【法所:称的地名包括:【     》(一)?市及市以下》。行政区划名》称;     (】二):各,开发区、《居,民小区、自然村(屯!)、农林牧渔场等】居,民点名?称和街路、胡同、广!场、:大厦、楼群(含楼】、门:、单元、户牌号码)!。。等名称;  —   (三)—山,、河、?湖、沟、湾、滩、】泡、平原、草原、丘!陵等自然地理—。实体名称;   】  (四)具有【地名意义的铁—路、:公路、隧《道、:桥梁、涵洞、—渡口、航道》、水:库、闸坝等构筑物】、建筑物名称;  !   (五)—专业部门使用—的,具有地名意义—的,站、港、场名称以】及风景区、游—览区、自然保护区】、古遗址《、名胜古迹、公园】、纪念?地等名称  — 第四条 市、县】(,市、区)民政—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地!名管理的行政主【管部门其《主要职责是:—     (—一)贯彻执行地名管!理的法律、》。法规、规章》,制定?本行:政区域地名规—划;     【(,二)审?核、承办地名的【命名、更名》事宜;?。    《 (三)《推行、监督》标准地名、译名的使!。用;   》 ,。 ,(四:)指导、《协,调本行政区域同级】。专业主管部门的【地名:管理工作;   】。  (五)编—制地:名标志计划,设计制!。作、安装地》名标志,检》查、监?督、管理地名标志】的,使用;     (!六)定期普查—地,。名,组织编纂地【名出:版物;    【 (七)收集、【整理:、鉴定、《保管地名档案,开】展地名信《息,咨询服务《;     (八】)组织地《名科学研究;  】 , , (九)《查处违法使》用地名的行为;  !   (十)法律】、法规规《定的其他职责—发改、住建、规划、!公,。安、工?商、国土资源、旅】游、交通、铁路、市!政、城管等》部门:按各自?职责:配合民政《。部,门做好地名管—理工作   第五】。条 :规划部门《在制定城市规划时】。,涉及地名命—名、更名《的,应由当地县【(,市、区)民政—部门先行审核—   ?第,六条 ?依法按照国家—。和省的规定审批的】地名为标准地—名   《第七条 地名的命】名,应按国家和省的【要求符?合下列规《定:  《 (:一,)反映当地人文【历史:和自然地《理特征,《尊重本地风俗习【惯;  《 (二?)本行?政区:域内山脉《。、河流名《称应当不重名,避免!使用同音《字; ?  (三)市、县】(市、区)行政【区划:名称的专用》部分不得《相同;   (四】)乡级行政区划【名,称,同一乡》级行政?区划内的自然村【(屯)名称不准重】名;同一城镇—内街道?办事处名称不准重】。名;同?一城镇内的街路【、胡同、广》场、居民小区名【称,不准《重名,不准使用【同音:字;    (】五)乡级行政区划、!街道办事处的名称】。应以乡?级人民政府》驻地居民点和街道】办事:处所在街《路的名?称命名;    】(六)各专业部门】使用的具有地—名意:义的站、港、场等】名称,一般应与当】地地:。。名统一;    】(,。七)地名命名—要做到用字准—确、规范,不用生僻!字和字形《字音容易《混淆或者容易—产生歧义的字;【    《(八)新建和改【建的城镇街路、居】。民小区的命》名不用?序数、新村、—新街名称; —   (九)一般】不使用?人名命名地名—,禁止用国家领【。导人:的名字命《名地名;    】(十)地名》的命:名应与城镇规划建】设同步由《于行政区划变更和城!区改:造消失的地名(【含街路、《楼门牌号码),应予!以,废名,名称注销后】及时:向,。社会公布;(十一)!国,家有:关法律、法》规的相关规定  ! 第八条 地—名的更名,应按国家!和省的要求,遵【。守下列规定:   !  :(,一)凡有《损民族尊严,—带有民族《。。歧视性质和妨碍民】族,团结的,带有侮【辱性质的《,,以及其他违》反,法律、法规的地【名,:。必须更名《;,    《 (二)《违反本办《法第七条《有关规定的,必【须更名的《,应予以更》名;   》  (三)》因行:政区划变更和城区】改造需要更改的地名!,应随城乡发展【的,需要,逐步进行调整!,并:及时向社会公布【;     (【。四)国家有关法律、!法规的相关规定 !。。。  第九《条 地名命名—、更名的审批权【限和程序,按—。照下列规定办理【:     (【一)行政区》划的命名《、更名,按照—国务院关于行—政区划管《理的规定办理;【     (二【)山脉、河流—、,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!的名称,按》照国家和《省有关规定》执行:;     (三】)本市行政区—。域内涉及到》两个以上县级行政】。区域自然《地理实体的命名、更!名,由相《关的:县级人?民政府提《出意见?,报市人民政府审批!;,     (四【)城镇的街、路、胡!同、广场《、居民小区的命名】、更名,《由县(?市、区)《人,民政府民《政部门提出》意见,报《。。本级人民政府审批;!。    《 (五)自然—村(屯)《的命名、更名,由】乡级人民政府—提出意见,报县(市!、区)人民政—。府审:批;     【(六)?专业部门使》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!站、港、《场以及?风景区、游览区、自!然保护区《、古遗址、名胜【古迹等的命》名、更?。。名,由专业主—。管部门征得所在地市!级或县(《市、区)人》民政府同意》。后,报?。上一级?。专业主管《部门审批,并分别】抄送所在地市级【或县(市、区)人民!政府民政部》门备案? , ,  第十条 重要】地名:的,命,名、更名之前,【县(市、《区)人民政府民【政,部门和专业》。主管:部门可以举》行听证会,》。广泛听?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!和建议 《    第十一条】 ,申报地名《。的命名、更名时,应!将命名、更名的理由!及拟废止的旧—名、拟采用新名的含!义、来源等》一并加以说》明   》第十二条 》县(市、区)人民政!府民政部门或专业主!管部门?,办理?地名:的,命名、更名,应当】自接到申请》之日起10日内办理!完结:。对不符合规定条【件不予批《准,并书《面通:知申请人,说明【理由    第】十三条 县》(市、区《)人民政《府民政部门和专业】主管部门,》应当将批准的—标准:地名及时向社会【。公布,推广使用 !  第?十四条 《民,政部:门和专业主管部门】负,责编纂本行政—区域或本系统—的,各种标准化地名出】版,物,:及时向社会提供法】定地名 》  第?十五条 标》准地名的书写—应,当遵循下列规—定: (一—)用汉字《书写地名应当—使用国家公布的规】范,汉字; (二)用!。汉,语拼音拼写的地【名,应?当以:国,家公布的“汉—语,拼音:方案”为《规,范,不得用外文【。拼,写; (三—)用汉字译写少数】民族地名,应当执】行,国家规定的译写规】则; (四—)用:少数民族文》字书写地名,应当】执行国家《。。。。规定的规《范写法 《   第十—六条 机关》。、部:队、团体、企业【。、事业单位的公告】、文:件、证件、影视、商!标、广告、牌匾【、地图以及》出,版物等使用的—。地名:,应以正式公布【的标准地名(—。。包括规范化译名)】为准,不得擅—自更改 《有关部门在办理公民!户籍登记、》身份证、工商—注册登记《、房:产登记?证等各?种,证,件、执照时,—地址栏内应使用【标准地名名称和【街路、门(楼)【牌号码  》   第十七—条 建设单位在【申办道?路、桥梁、隧—道、建筑工程等建设!用地手续和商—品房:预,售,许,可证、房地产证时,!凡涉及地名命名、】更,名的:,须向土《地、房管、公安等部!。门提供标准地—名批准文件,无地】名批:准文件或拒》不提供地名》批准文件的》,依:法按有关规定办【理  《  第十八条 地】名档案管理机构【应当依法加强—地名档案的管理,】逐步建?立地名档案信息系】统,:定期公布有利用【价,值的地名档案目录】,为社会提供信【息查询?、开发利用服务 】   第十九条 !设置:地名标志应当执行】国家规?定的统一标》准,做到美》观、大方《、醒:。目、坚固经常—被,社会公众使》用,的标准地名,应当设!置牌、桩、》匾、碑等标志物  ! , ,。 第二十条 地名】标志的设《置和管理由县(【市、区)《人民政府民》政部:门统一负责设置【。和管理专业》主管部?门,使用的专业》地名:标志,由专业—主管部门负责设【置和管理   】 第二十一条 地名!标志的设置和管【理,。所需费用,按所【辖区域?由县:(市、区)人民政】。府和开发《区(园?区):管委会纳入财政预】算专业主管部门【设置的地名标志【。所需经费,由本【部门负责  —   第二》十二条? ,地名标志为公共【设施,?受,法律保护任何单【位和个人《都有保护地名标志】的义务不准涂改、】玷污和遮挡地名标志!,,不准在地名标志物】上悬挂各类物品,不!准擅自?移,动、拆除损》毁地: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!。需要移?动或者拆除》地名:标志的,工程竣工后!,应当?。恢复原状;不能恢复!原状的,《应,当给予地名标志的】设置人相应》的,补偿    第】二十三条 》地,名标志?的设置人应当—保持:地名标志《。的清:晰和:完好,发《现损坏?或者字迹残缺不全的!,应当及时维修或更!换地名更名后—,地名?设置人要及时更换地!名标志   【 ,第二十四条》。 违反本办法—规定,?擅自命名、更名或使!用,不规:范地名的《,由:民政:部门或?专业主?。管部门?责令限期改正;【逾期:不改:正或者情节严重造】。成后果的《,由民?政部门或专业主管】部门依据吉林省地名!管理规定(吉林省】。。人民政府令第14】2号)第二十五条规!定,给予《警告并对《单位处以5》00元以上》1000《元以下罚款  【   第二十五条 !。违,反本:规,定第:二十二?条规定的,由民政】部,门或专业主管部门】责令限期改正;损坏!地名标志的,应当依!法赔偿;《。偷,窃、故意损毁—地名标?志,违反治》安管理规定的,由】公安机?关依法处罚  【   第二十六【条, 已批准命名、更】名的:地名,民政部门以及!专业:主管:部门应当实施有效监!督对不依法履行监】督职责或者监—督不力造成严重【后果的,由有关主管!部门对?民政部?门以及专业主管【部,。门的有关领导—和直接责任人依【。法给予行政》处分   — ,第二十七条 当事】人,对行政管理部—门对其做出的行政】处罚不服或其他认】为侵犯其合法权【益,。的行为,可以—依,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!提起:行政诉讼   】 第二?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!政,管理部门对其做出的!。行政处罚决定,在】法定:期,限,内不申请行政复议,!。不提起行政诉—讼,又?不履行的,》做出:行政处罚决定的行】政,管理:部门:。。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!制,执行:   《 第二十《九条: 民政部门和专【业主管部门及—。其工作人员在地名】管理工?作,中,滥用职权、徇】私舞弊、玩忽职【守,的,对其《主要责任人员由所】在单位、上级机关或!者有关主管部门【给予行?政处分;给当事人造!成经济损失的,【依,法予以赔偿》;,构成犯罪《的,,由司法机关依法】追,究刑事责任》    第三十】条 本办法由白【城,市民政局负责解释】并组织实《施   第三【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!布之日起施》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