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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城:市人民政府关于【印发白?城市地名管理办【法的通知 各县【。(市:、区)人民政—府、开发《区(园区)》管,。委,会,,市政府各委办局】、各直属机构: 】  现将白城市地名!管理:办法印发给你们【,请结合实际,认】真贯彻执行    !   ?         !    《      —        】  : ,     》     》        】    《二○一一年八月十】五日 ?  白城市》地名管理办法   !第一条 为》加强对地名》的,管理,?实,现地名管《理的:标准化和规范化,以!适应现代城市管【理和经济《社会发展《需要,根据国务【院地名管《理条例、民政部地名!管理条例实》。施细则?、吉林省地名管理规!定等相?关法律、法规、规】章的规定,结合我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!。   第二条 本】办法适用于本市【。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!名、更名、使用【、地名标志的设【置、:地名档案管理以及】与之相关的管—理活动   第三】条 :本办法?所,称的地名《包括:    【 (一)《。。市及市以下行—政区:划名称?;    》 (二)各开发【区、居民小区—、自然村(屯)、农!林牧渔场等居民【。点名称和街路、胡同!、广场、大厦、楼群!(含楼、门、—单,元、户牌号码—)等名称;》  :   (三》。)山、?河、湖?、沟:、湾、滩、泡、平原!、,草原、丘陵等—自,然地理实体》名称;   — , (四)具有地名意!义的铁路、公路、隧!道、:桥梁、涵洞、渡口】、航道、水库、【闸坝等构筑物、建】筑物:名称;     】(五)专业》部门:使用的?具有地名《意义的站、港、场名!称以及风景区、游览!区、自然保护—区、古?遗址、名胜古迹、】公园、纪念地等名称!   第四条 【市、县(市、—区)民政部门是本】行政区域地名管理的!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!职责是:  — ,  (一)贯彻【执行地名管理的【法律、法规、—。规章,制定本—行政区域《地,。名规划;    】 (二)审核、承】办,地名的命名、—。更名事宜;   】  :(三)?推行、监督标—准地名、译名的【使用:;     (【四)指导、协调本行!政区域?同级:专业主?管部门的地名管理】工作;     】(,五)编制地名标志】计划,设计制作、安!装地:。。名标志,检》查、监督、管理【。。地名标志的》使用;     】(六)定期普查地】名,组织编纂地名】出,版物;?。。     》(七)收集、—整理、鉴定、保【。管地名档《案,开?展地:名信:息咨询服务;—     (八)组!织,地名科?学研究;《   ? , (九)查处违法】使用:地名:的,行为;   —  (十)法律、】法,规,规定的?其他职责发改、住】建、:规划、公安、工【商、国土资源、旅】游、交通、铁路、】市政、城《管等部门按》各自职责配合—民政部?门做:好地名管理工作【 , , ,第五条? 规划部门在—。制定城市规划时,】涉及地?名命名、更名—的,应由当地—县(市、区)—民政部门先》行,审核   第—。六条 依法》按照国家和省的规】定审:批的地名《为标:准地名 《  第七条》 地名?的命:名应:按国家和省》的要求?符合下?列,规定:?   (一》。)反:映当地人文历—史和自然地理特征,!尊重本地风俗—习,惯;   (二)本!行政区域《内山脉、河》流名称应当不重名,!避免使用同音字【;   (》三)市、县(市【、,区)行政区划—名称的专用部—分,不得相同;  【 (四)乡级行政】区划名称,同—一乡级?行政区划内的自然】村(屯)名称不准重!名;同?一城镇内街道—办事处名称不准【重名;同一城镇内的!。。街路、胡同、—广场、居《民小:区名:。称,不准重名—,不:准使用同音》字;   — (五?)乡级行《政区划、街道办事处!的名称应以乡级【人民政府驻地居民】点和:街道办事处所在【街路的名称命名; !   (六)—。各专业部门使—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!站、:港、场等名》称,一?般应与当地地—名,统一:;  ?  :(七:)地名命名要做到用!字准:确、规范,不用生】僻字和字《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!容易产生歧》义的字; 》  : (八)新建—和改建的城》镇街路?。、居民小区》的命名?不用序数《、新村、新街名【称;    —(九)一般不使用人!名命名地名,—禁止用国家领—导人的名字命—。名地名;    】(十)地《名,的命名应《与城镇规划建设同】步由于行政区划变更!和城区改造》消失的地名(含街路!、楼门?牌号码),应予以废!名,名?称注销?后及时向《社,会,公布;?(十一)国家有关法!律、法规的相关【规定:   第八条【。 地名的《更名:,应按国家和省的】要求,遵守下—列,规定:     】(一)凡有损民族尊!严,带有《民族:歧视性质和妨—碍民族团结的—,带有侮辱》性质的,以及其他】违反法?律、法?规的:地名,必须》更名;   —  (二)》违反本办法第—七条有关规定—的,:必须更?名的,应予以更【名,;     (三)!因行:政区划变更》和城区?。改造需要更改的地名!,应随城《乡发展的需要,逐步!。进行调?整,,并:及时向社会公布【;     (【。四)国家有关—法律、法规》。的相关?规定   —第九条 地名命名】、更名的审》批权限和程序,按】照下列规定办理【。:  ? ,  (一)行—政,区划的?命名:、更名,按照国务院!关,于行政区划》管理:的规定办理;—   ? , (:二)山脉、河—流,、湖泊等自然—地理实体的名称,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!定执:。行;     (】三)本市行政区域内!涉及到两个》。以,上,。。县级行?政区域自《然地理实《体的命名、更名,】由相:关的县级人民—政府提出意见,报】市人民政府审批;】     (四【)城镇的街、—路,、胡:。同,、广场、《居民小区《的命:名、更?名,由县(市、【区)人民政府—民政部门提》出,意见,报本级人【民政府审批;  】   (五》。)自然村(》屯,。),的命:名,、更名,由乡级人民!政,府提:出意见,报县(【市、:区)人民政》府审批;    】 (六)专业—部门使用的具有地】名意义?的站、港、场以及】风,景区、游览区、自】。然保护区、古遗址、!名胜古迹等的—命名、更《名,,由专业主管部【门征得所在地市【级或县?(市、?区)人民政》府,同意后,报上一【级专业主管》部门审?批,:。并分别抄送所—在地市级或县(【市、区)人民—政府民政《部门备案   第!十条 ?重要地名的命名、更!名之前,县(市、】区)人民政府—民,政部门和专业—主管部门可》以,举行听证会,广泛】听,取社:会各方面的》。意见和建议》。     第十一条! 申报地名的命【名、更名时,应将命!名、更?名的理由《及拟废止的旧名、】拟采用新名》的含义、来源—等,。一并加以说明— :  第十二条— 县(市、》区,)人民政府》民,政部门或专业主【管部门,办理地名】的命名、更名—。,应当自接到申请】之日起10日内【办理完结对不符合规!定,条件:不,予批准,并》书面通?知申请人,说明理】由,    》第十三条 县(市】、,区,)人民政府民政部门!和专业主管部门,】应当将?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!向,社会公布,推广【使用 ?   第十四条【 民政部门和—专业主管部》门负责编《纂本行政区域或本】系统的各种》标准化地名出—版物,及时》。向社会提供法定【地,名   第十五】。。条 标准地名的书写!应当遵循下列规定:! :(,一)用汉字书—写地名应当使用国家!公布:的规:范汉字; (二】),用汉语拼《音拼写的《地名,应《当以:国家公布的“汉【语拼音方案”为规】范,不得用外文【拼写; (—三)用汉字译写少】数民族地名,—。应,当执行国《家规定的译写—规则; 《 (四)用少—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!,应当执行国家【规定的规范写法 】   《第十六?条 机关、部队、团!。。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!的公告、文件、证】件,、影视、商标、【广告、牌匾》、地图以及出版物】。等使用的地》名,应以正式公【布的标?。准地名?(,包括规?范化译名)为准,】不得:。擅自更改 》有关部门在办理公民!户籍登记《。、身份证、工商注】册登记、房》产登记证等》各种证件、执照【时,地址栏内应使用!标准地名名称和街路!、门(楼)》牌号码 《   《第十七条 建设单】位在申办《道路、桥《梁、隧?道、:建筑工程等建设用】地手续和商品房【预售许可证、房地产!。。证时,凡涉》及地名命名》、更名?。的,须向土地—。、房管、《公安等部门》提供标准地名批准】文件,无地》名批准?文件或拒不提供地】。名批准文件的—。,,依法:按有关规定》办理    第十!八条 地名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】依法加强地》。名档:案的管理,》逐步建立地》名档案信息系统,定!期公布有利用价【值,。的地名档《。案目录,《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!、开发利用服务 】   《第十九条《 设置地名》标志应当执行国家】规定的统一标准【,做到美观》、大方、《醒目、坚固经—常被社会公众使用】。的标准地名,应当设!置牌、桩《、匾、碑等标志【物  ? ,  第二十》条,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!管理由县《(,市、区)人民政府民!政部门统《。一负责设《置,。和管理专业主—管部门使《用的专业地名标志】。,由专?业主管?。部门负责设置和管】理   》 第二十一条— 地名标志的设【置和管理所需费【用,:。按所辖区《域由县(市、区)人!民政:府和:开发区(园》区,)管:委会纳入《。财政预算《专业主?。管部门设置的地名标!志所需经费,由【本部门负责  】  第二十二条 地!名标志?。为公共设施,受【法律保护任何—单位和个人都有保】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!准涂改、玷污和【遮挡地名标志,【不准在地名标志【物上悬挂各类—物品,?不准擅自移动、拆】除损毁地名标志【因施工等《原因需要移动或者】拆除地名《标志的,工程竣【工后,应《当恢复原状;不【。能恢:复原状的,应当给】予地名标志的设置】。人相应的补偿  】  : 第二十《三条 地《名标志的设置人【应当:保持地?名标志?的清晰和完好,发现!损坏或者字》迹残:缺不全的,应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地!名更名后,》地名:设置人要《及,时更换地《名标志 《   第二十四条! 违反本办法规【定,擅?自命名、更名或【使用不规范》地名的,由》民政部门或专业主管!部门责?令限期改正》。;逾期不改正或【者情节严重造成【后果的,由》民政:部门或专业主管【部门依据吉林省地】名管理规定》(吉林省人》民政:。府令第1《42:。号)第二十五条规】定,,,给,予警告并《对,单,位处:以500元以上1】000元以下罚款】  ?  第二十五条 违!反本:规定第二十》二条规定《的,由民政部门或】专业主管部门责令】限期改正;损坏【地名标志的,应当依!法赔偿;偷窃、故】意损毁?地,名标志,违反治安】管理规定的,由【公安机关《依法:处罚    【第二十六条 —已批准命名、更名的!地名,民政部门以及!专业主?。管部门应当实施【有效监督对不依【法履行监《督职责或者》监督不?力造成严《重后果的,》由,有关主?管部门对民政部【门以及专业主管部门!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!任,人依法?给予行政《处分: ,   第二—十七条 《当事:人对行政管》理部门?对其做出的行—政处罚不服或—其他认?为侵犯其《合法权益的行为【,可:以依法?申请行政复》议或者?提起行政诉讼  !  第二《十八条? ,当事人对行》。政管理部门对其做出!的行政处罚》决定,在《法定:期限内不申请行【政复议,不》提起行政诉讼—,又:不履行的,做出行政!处罚决定的》行,政管理部门可以【申请人民《法院强制执》行 :   《第,二十九条《 民政?。部门和专业主管【部门: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名!管理工作中,—滥用职?权、徇私舞弊、玩】忽职守的,对其【主要责?。任人员由《所在单位、上级机】关,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!予行:政,处,分;给当事人造成经!济损失的,依法予以!赔偿;构成犯罪的】,由司法机关依法】。追究刑事《责任  《   第三十条 】本办法由白城—市民政局《负责解释并组织实】。。施  《 第:三十一条 本办法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