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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白,城,市人民政府关于印】发,白城市地名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!县(市、区》),人民政府《、开发?区(园区)管—委会,市《政府各委办局、各直!属,机,。构: ?  现?。将白城市地名管理】办法:印发给你们,请结】合实:际,认真贯彻—执行    — ,         ! ,  :。 ,      —     》   ?       【         !         ! , 二○一一年八【月十五?日,   白《城市地?名管理办法   第!。一条 为加强—对地名的《管理,实现地—名管理的标准化和规!范化,以适应现代】城市管理和经济社会!发,展需要,根》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!例、民政部地名管】理条例?实施细则、吉林省】地,名管理规《定等相关《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!规定,结《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!办法  《 ,。第二条 本办法适】用于本市行政—区域内?地,。名的:命名、更名、—使用、地名标—志的设置、地—名档案管理以及【与之相关《的管理?活动   第—。三条 本办法—所称的?地,名包括?。。:,     (—一)市及《市以下行《。政区划名称;  】   (二)各【开发区?、居民小《区、自然村(屯【)、农林牧》渔场等居民点名称和!街路、胡同、广【。场、大厦、楼群(】含楼、门、单元、】户牌:号码)等名称;【     (三)】山、河、湖、—沟、湾、滩》、泡、平原、草原】、丘:陵,等自然地理实体名】称;   》  (四)》具有地名《意义的铁路、公路】、隧道、桥》梁、:涵洞、渡口》、航道?、,水库、闸坝等构筑】物,、,建筑物名称;   ! , ,(五)专业》部门:使,用的具有地名意义】的,站、港、场》名称以及风》景区、游览》区,、自然保护区、【古,遗址、名《胜古迹、公》园、纪?念地等名《称  ? 第四条《 市、?县(市、区》)民政部门》是本行?政区域?地名管理的》行政主管部门其主】要职责是:》。     》(一)贯彻执—行,地名管理的法—律、法规、规—章,:制定本行政区—域地名规划;— ,  :  (二)审—核、承?办地名的命名、更名!事宜;?     (三)推!行、监督标准地名、!译名:。的使用;《     (四)】。指导、协调本行政区!域同级专业主—管部门的地》名管理工作; 【    (五)【编制地名《标志计划,》设计制作、安装地】名标:志,检查、监督【、管理?地名:标,志的使用;    ! (六)定期普查地!名,组织《编纂地名出》版,物;     (】七)收集、整理【、鉴定、保管地名】档案:,开:展地名信息咨—。询服务;《  :   (八》)组织?地,名科学研《究;  《   (九)查【处违法使用地名的行!为;    — (十)法律、法规!规定的其他职—责发改、住建、规划!、公安、工商、国】土资源、旅游、交】通,、铁路、市政、【城管等部门按各自职!责配合民《政部门?。做好地名管理工【作  ?。 第五条 》规划部门在制—定城市规划时,涉及!地名命名、更—。名,的,应由当地—县(市、《区)民政部门先行】审核   第—六条 ?依,法按照国家和省的规!定审批的地》名,为标准?地名   第七条】 地名的命》名,应按:国家和省的要求符合!下列规定:  【 (一)反映—当地:人文历史和自然地理!特征,尊重本—。地风俗?习惯;   (二】)本行?政区域内山脉、河流!名称应当不重—名,避免使用同音】字;   》(三)市、县(市】、区)行《政区划名称》的专用部分不得相】同;   (四【)乡级行政区划名】称,同一乡级行政区!划内的自然》村(屯)名称不准】重名:;同一城镇》内街道办事处—名,称不:准重名;同一城镇】内,的街路、《胡同、广场》、居民小区》。。名称,不准重名,】。不准使用同音—字;   — (五)《。乡级行?政区划、街道—办事处的名》称应以乡级人民【政府驻地居民—点和街?道办事处《所在街路的名—称命名;  —  (六)各专【。业部门使用的具有】地名意?义的站?、港、场《等名称,一般应与当!地地名统《一;    —(七)?地名命名要》做到用字准确、规】范,不用生》僻字和字形字音【容易混淆或者容易】产生歧?。义的字;   【 (八)《。新建和?改建的城镇街路、】居,民小:区的命名不用序【数、新村、新—街名称;    】(九:)一般不《使用人名命名地名】,禁止?用国家领导人—的名字命名地—名,;  ?  (十《)地名的命名应【与城:镇规划建设同步【由于行政区》划变更和城区改造】消失的地名(—含街路、楼门牌号码!),应?予以废名,名称注销!后及:时向社会公布;(】十一)国家有关法律!、法规的相关—规定 ?   第八条— 地名的更》名,应按国家和省的!要求,遵守下—列规:定:     (一!)凡有损民族尊严,!带有民族歧》视性质和妨碍—民族团结的,—带有侮辱性》质的,以及其—他违反法律、法规的!地名,必须更名;】     (二)违!反本办法第七条有】关,规定的,《必须更?名的,应《予以更名; —    (三)因】行政区划变更和城区!改造需要更改的地】名,,应随城乡发展【的需要,逐步进行】调整,并及时向社】会公布?;   《  (四)国家【有关法律、法规的相!关规定  — ,第九:条 地名命名、【更名的审批权—限和程序,按照下列!规定办理:   】  (一《)行政区划》的命:名、更名,按—。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!划管:理的规定办理—;,   ? ,。 (二)《山脉、河流》、湖:泊等自然地理实【体的名称,按照国】家和省有关规—定,执行;  》   (三》。。)本:市,行政区域内涉及到两!个以上县级行—政区域自然地理实体!的命名、更名,【由相关的县级—人民:政,府提:出意见,报》市人民政府审批; !    (四)城镇!的街、路《、,胡同、广场、居民】小区的命名、更名】,由县(市、区)】。人民政府民政部【门提出意《见,:报本级?人民政?府审批;《    《 (五)《自然村(《屯,)的命名、》更名,由《乡级人?民政府?提出意见《,报县(市、区)人!民政府审《批,;  ?  : (六)专业部门使!用的具有地》名,意义的站、港、场以!及风景区、游览区】、自然保护区、古】遗址、名胜》古迹:等的命?名、更名,由—专业主管部门征【得所:在地市级或县—(市、区《)人:民政府同意后—,报上一级专业主管!部门审批,并分【别抄送所在》地市:级或县(市》、区)?人民:。政府民政部》门备案   【第十:条 重要地》名的命名、》更名之前《,县(市、区)【人民政府民政部【门和专业主》管部门可以》举,行听:证会,?广泛:听取社会各》方面的意见》和建议     】第,十,一条 申报地名的】命名、更《名时,?应将命名、更名的】理由及拟废止的旧】。名、拟采用新名的】。含义、来源等一【并加以说明 — ,  第十二条 【县(市、区》)人:。民政府民《政,部门或专业》主管部门,办理地名!的命名、更名,【应当自接到申请之】日起10日内办理完!。结对不符合规定【。条件:。不予:批准,并书面通【知申:。请人,?说明理由《  :   ?第十三条 县—(,市、区)人民政府民!政部门和《专业主管部》门,应当将批准【的标准地《名及时向社会公布,!推,广使用?   第十四条】 民政部门和—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!纂本行?政区域或本系统的】各种标?。准化地名出版物,】及时向社《会提:供法定地名   !第十五?条 标准地名—的书写应当遵循【下列规定: —。 (一)用》汉字:书写地名《应当使用国》家公布的规范汉【字;: (?二)用汉语拼音拼写!的地名?,应:当,以,国家公布《。的“汉语《拼音方案”为规范,!不得用外文拼写; ! (三?)用:汉字译写少数—民,族地名,应当执行国!家规定的译写规则;! (四)用少数】。民族文字书》。写地名,应当执行国!家规定的《规范写?法   》 ,第十六条 机关【、部队、团》体,、,企业、事业》单位的公告》、文件、证》件、影视、》商标:。、广告、牌匾、地图!以及出版物》等,使用的地名,应以】正式公布《的标准?地名(包括规范【化译名)为准,不得!擅自更改《 有:关部门在《办理公民户籍登记、!身份证、工商注册登!记、房产登记—证等各?种证件、执照—时,地址栏》内应:使用:标准地?名名称和《。街路、门(楼—。)牌号?码    第十七!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!道路、?桥梁、隧《道、建筑《工程等建设用地【手续和商品房—预售许?。可证、房地产证时,!凡涉及?地名命名、更—名,的,,须向土地、—房管:、公安等部》门提供标准地名批】准文:件,无地名批—准文件或拒不提供】地名批准文件—的,依法《按有关规定办理【    第十八条! 地名档案管理机构!应当依?法加:强地名档案的管理,!逐步建立地名—档案信息系统,定期!公布有利用价值的地!名,档案目录,》为社会提《供信息查《询、开发《利用服务 》。   《第十九条 设置地】名标志应当》执行国家规定的统】一标准,做到美【。观、大方、醒目、坚!固经常被《社,会公众使用的—标,准地名,应当设置牌!、,桩、匾、《碑等标?志物  《   ?第二十条《 地名标志的—设置和管理》由县(市《、区)人《民政府民《政部门统《一负责设《置和管理专业主管部!门使用的《专业地名标》志,由专业》主管部门负责—设,置和管理   】 第二十一条 地名!标志的设置和管【理所需费用,按所】辖区域由县(市、】区):人民政府和开发【区(园区)管委【会纳入财政预—算专业主管部门设置!的地名标《志,所需经费,由—本部门负责  【   第二十二【条 地名标志为【公共设施,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】。位,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!标志的义务不准涂】。改、玷污和遮—。挡地名?。标志,?不准在地名标志【物上悬挂各类—物品,不《准擅自移动、拆除】损毁地名《标志因施《工等原?因需要移动或者拆除!地名标志《的,工程竣工—后,应当《恢,复原状;不》能恢复原状的,【应当给予地名标志的!设置人相应》的补偿    第!二十三?条 地名标志的设】置人应当保持—地名标志的清晰【和,完好,发现损坏或者!字迹残缺不全—的,应当《及时维修或》更,换地名更名后,地名!设置人要及时更换】地,名标志   【 第二十《四,条 违?反本办法规定,擅自!。命名、更名》或使用不规》范地名的,由—民,政部门或《专业主管部门责【令限期?改正;逾期不改正或!者情节严《重造成后果的,由】民政部门或专—业主:管部门依据吉林省】地名管理规》定(吉林省人—民政府令第14【2号)第二》十五条规《定,给予警告—并对单位处》以500元以上【1000元以下【罚款  《   第二十五条 !违反:本规定?。第二:十二条规定的,由】民政部门或专业主管!。部,门责令限期改正;】损坏地名标志的,】应当依法赔偿;偷窃!、故意?损毁地名标志—,违反治安管—理规:定的,由公安机关依!法处罚    】。第二:十六条 已批—准命名、更名的地】名,民政部门以及专!。业主管?部门应当实》。施有效监督对不依】法履行监督职责【或者监督不力造【成严重?后果的?,由有关主管部【门,对民政部门以—及专业主管部门的】有,关领导和直接—。。责任人依《法给予行政处分 】   《第二十七《。条 当事人》对行:。政管理部门对其做出!的行:政处罚不服或其【他认为侵犯其合【法权益的行为,【可以依法申》请行政复议或者提】起,行政诉?讼 :   第二—十八条 当事人【对行政管理部门【。对其:做出的行《政处罚决《定,在法定》期,限,内不申请行政复议,!不提起行政诉讼【。,又:不履行的,做出【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!管理部门可以申【请人民法院强制【执行  《   第《。二十九条 民政部】门和专?。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!人员在地名》。管理工作中,—滥用职权、》徇私:舞弊、?玩忽职守的》,对其主《要责任人员由所在】单位、上级机关或者!有关主?管部门?给予行?政处分;给当—。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!,依法予《以赔偿?。;,构,成,犯罪的,《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   】 第三十条 本【。办法由白城市—民政局负责解释并】组,织实施   第】三十一条《 本办法自发布【之,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