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白,城市: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】白城:市地名管理办法的】通知
各县(市、区!)人:民政府、开发区(】园区)管委会—,市政?府各委?办局、各直属机【构:
》现将白城市地—。名管理办法》。印发:给,你们,?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!彻执:行
《 ! 《 , 《 《 ! , ! :。 : 》 》 二○一一年八月十!五日:
: 白城?市地名管理办法
! ,。第一条 为》加强对地名的—管理,实现地名管】理,的标准化和》规范:化,以适应现—。代城:。市,管,理和经济社会发展】需要,根据国务院】地名管理条例、民政!部地名管理条例实】施细则、吉林省【地名管理规》定等相关法律、法】规、规章的规定,】结合我市《实际,?。制定本办法
— :第,二条 本办》法适用于本》市行政区域内地名】。的命名、更名、【使用、?地名标志的设置【、地:名档案管理以及与】之相:关的管理活》动
第三条 本!办法所称的地名包】括::
?。 (一)市—及市:以下行政区划名称;!。
(—二)各开发区—。、居民?小区、自然》村(屯)、农林牧】渔,场等:居民点名称》和,街路、胡同》、,广场、大厦、楼群(!含楼、门《、单元、户牌号【。码):等名:称;:
(三)】山、河?、湖、沟、湾—、滩、泡、平原、草!原、丘陵等自—然地理?实体名称;
【 (四)具【有地名意义的—铁路、公路》、隧道、《桥梁、涵洞、渡【口、航道、水库、】闸坝等构筑物、【建筑:物名称;
》 (五)专】业部门使用》的具有地名》意义的站、》港、场名称以及风景!区,、游览区、》自然保护区、—古遗址、名胜—古迹、公园、—纪念地?。等名称
《 第四《条 :市、县(市、区)】民政部门《是本行政区域地名管!理,的行政主管部—。门其主要职责是【:
?。 (一)贯【彻,执行地名管》理的法律、法规【、,规章,制《定本行政区域地【名规划;《
(—二)审核、承办地】名的命名、更名事宜!;
》 (三)推行、【监督标准地名—、译名?的使用;
— (四)指导】、协调本行政区域同!级专业?主管部门的地名管理!工作;
(!五)编制地名—标志:计,划,:设计制作、》安装:地名标志,检查、】监督、管理》地名标志的》使用;
》 , , (六)《定期普查地名,【组织编纂地名出【版物;
— (七)收集【、整理、鉴》定,、保管地名档案,开!展地名信息咨询服】务;
? (》八)组织地》名科学研究;
【 , (九)查【处违法使用地—名的行为《;
(十】。)法律?、法规规《。定,的其他职责发改、】住建、?规划、公安》、工商、国》土资:源、旅游、交通、铁!路、市政、城管等部!门,按各自?职责配合民政部门】做好地名《管理:工作
第五条 !规划部门在》。。制定城?市,。。规划时?,涉及地名命—名、更名的》,应由当《地县(市《、区)民《政部:。门先行审核
【 第六条《 依法按照国家【和省的规定审—批的地名《为标准地名
— 第七条 地名】的命:名应:按国家和省的要求符!合下列规定:
】 (一)反映当地人!文历史和自然地理特!征,:尊,重本地风俗习惯【;
: (二)本行政】区域内山脉、河流】。名称应当《不重名,避免使【用同音字;
— , (三?。)市、县(市、区】)行:政区划名称的专用】。部,分不得相同;
】 (四)乡级行【政区划名称,同一】乡级行?政区划内的自然村(!。屯)名称不准重【名;同一城镇内街】道办事?处名称不准重—名;同一城镇内【的街路、胡同、广】场、居民《小区名?称,。。,不准重《名,不准使用同【音,字;
》 (五)乡—级,行政区划、街—。道办事处的名称【应以乡级人》民政府?驻地居民《点和街道办事处所】在街路的名称—命名;?
, (六)各专】。业部:门,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!的站:、港、场等名称【,一般应与》。当地地名《统一;?
(七—)地名命名要做到】用字:准确、规范,不用】生僻: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!淆或者容易产生【歧义的字;
【 , (八)新建和改】建的城镇街》路、:居民小区的》命名:不用序?数,、新村、《新街名?称;
《 (九)》一般不使用人名命名!地名,?禁止用国家领导【人的名字命名—地名:;
(十)】地名的命名应与城镇!规,划建:。设同步由于行—政区划变更》和,城区改造消失的【地名(含街路、楼门!牌,号码),应》予以废名,名称【注,销后及时《。向社会公布;(十一!)国:家有:关法:律、法规的相关规】定
第—八条 地名的更名,!应按国家和》。省的:要,求,遵守下列—规定:
】(一)?凡有损?民,族尊严,带》有民族歧视》性质和?妨碍民族团结的,带!有侮辱性质的—,以及其《。他违:。。反法律、法规的【地名:,,必须更名;
— (二)【违反: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!定的,必须》。更,名的,应《予以更名《;
《 :(三)因行政区划变!更和城区改》造,需要更改的地名,】应随城乡《发展的需要,逐步进!行调:整,并及《时向社会公布—。;
(四)!国,家有关法律、法【规的相关《规定 ?
第《九,。条, 地名命名、更名】的审批权限和程序】,按照下列规—定办理:《
《 (一)《行政区划的命名、更!名,按照国务—院关于?行政区?划,管理的规定办理【;,
,。 (二)山脉!、,河流、?湖泊:等自然地理实体【的,名称,按照国家【和省有?关规定执行;—
, (三—)本市行政》区域内涉《及到两个《以,上县级行政》区域自然地理实体的!命名、更《名,:由相关的县级—人民政?府提出?。意见,报市人民【政府审?批;
》 :(四)城镇的街、路!。、胡同、《广场、?居民小区的命名【。、更名,由县(【市、区)《人,民,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!见,:。报,本级人民政》府审批;
!(五)?自然村(屯)的【命名、更名,由乡】级人民政《府,提出:意见,报县(市、】区):人民政?府审批;
!(六)专业》部门使用的具有【地名意义的站—、,港、场以及》风景区、游览区、自!然保:护区、古遗址、名】胜古迹等的命名【、更名?,由:专业主管部门征得】所在地市级或县(市!、区)人民》政府同意后,报【。上一级专业主管部门!审批,?。并,分别:抄送所在地》市级或县(市、区】)人民?政府民政部门备【。案
《 ,第,十条 重要地名【的,命,名、更名之前,县(!市、区)人民政府】民政部门和》专业主管部门可以举!行听证会,广泛听】。取社会各方面—的意见和建议
! 第十一条 申报!地,名的命?名、:更名时,应将命【名、更名的》理由及拟废止的旧】名、拟?采用新名的含—义,、来:源等一并加》以说:明,
第十—。二条 县(市、区)!人民政?府民政?部门或专业》主管部门《,,办理地名的命名【。、,。更名,应当自接到】。申请之日起10日内!办理完结对不符合】规,定条件不予批准,】并书面通知申请【。人,。,,说明理由 》
第》十三:条, ,县(市、《区)人民政府民政部!门和专业《主管部门,应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!及时向社会公布,】推广:使用
》。 第十四条》 民政部门和专【。业主管部门》负责编纂本行政区】域或本系《统的:。各种标准化地名【出版物,及时—向社会提供法定地】名
? 第十五条 标】准地名的书写应当遵!循下列?规定:
(一【)用:汉字书写地名应当使!用国家公布》的规范汉字;
】(二)?用汉语拼音拼写【的,地名,应《当以国?家公布的“汉语【拼音方案”为规【范,不得用》外文拼写《;,
(三)用汉字译!写少数民族地名,】应当执行《国家规定的译写规】则;
(四—),用少数民族文字【书写地名,》应当执?行国家规定的—规范写法
!第十六条 》机关、部队、团体】、企业、事》业单位?的公告、文件、【证件、影视》。、,商标、广告、牌匾】、地图以及出版【物等使用的地名,】应以正式公布—的标准地名(—包括规范化译—名)为准,不得【擅自更改 》有关部门在办—理,公,民户籍登记、—身份证、工商注【册登记、房》产登记证等各—种证件、执照时【,地址栏内应使用标!准地名名称和街路、!。门(:楼):。牌号码
— 第十七条— 建设单位在申办道!路、桥梁、隧道、建!筑工程等建设用地】手续和商品房预售】许可证、房》。地产证时,凡—涉,及地名命名、更【名的,须《向土地、房》管、公?。安,等部门提供标准【地,名批准文件,无地】名批准文件》。或拒不?提,。供地:名批准文件的,依法!按有:关规定办理
】 第?十八条 地名档案】管理机构应》当依法加强地名【档案的管理,逐步建!立地名档案信息系】。统,:定期公布有利用【价值的地名档案【目录,为社会提供】信息查询、开发利用!服务
第十!九条 设置》地名标志应》。当执行国家规定的】统一:标准,做到美观、大!方、:醒目、坚固经—常被社会公众使用】的,标准地名,应当设置!牌、桩、《匾、碑等标志—。物
?
第《二十条 地名标志】的设置和管理由【县(市、区)人民】政府民政部门—统一负责设置和【管理专业主管—部门使用的专业【地名标志,由—。专业主管《部门负责设置和【管理 ?
第二十一】条 地名《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所!需费用?,按所辖区域由县(!市、区)人》民政府和《开发区(园区)管】委,会,纳入财政预算专业主!管部门设置的地名标!。志,所需经费,》由本部门负责 【
第》二十:二条 ?地名标志为公共设】施,受法律保护【任何单位和个人【都有保护地名标志】。的义务不准涂改、玷!污和:遮挡:地名标志,不准在地!名标志物上悬挂【各类物?品,不准擅自移动】、拆除损毁地名【标志:因施工等原因需要】移动或者拆除地名】标志的,《工,程竣工后,》应当恢复《。原状;不能》恢复原状《的,应?当给予地名标志【的设置人相应的【补偿
第】二十三条 地—名标志的设置—人,。。应当保持地名标【志,的清晰和完好,发现!损坏或者字迹—。残缺不全的》,应当及时维修或更!换地名?更名后,地名—设置人?要及时更换》。地名标志
【 :第,二十四条 违反【本,办法规?定,,擅自命名》。、更名或使用不规】范地:名的,?由民:政部门或《专,业主:管,部门责令限期—改正;逾期》不改正或者情节【严重造成后果的【,由民?政,部门或专业》主管:部门:依据吉林省地名管】理规定(吉林省人】民政:府令:第142号)第【二十五条规定—,给予警告并对单位!处以50《0元以上1》000元《以下罚款
—
, 第二《十五条?。 违反本《。规定第二十二条规】定的,由民政部门或!专业主管部门—责令限?期改正;损》坏地名标《志的,应当依—法赔:。偿;偷窃、故意【损毁地名标志,违】反治安?管理规?定,的,由公安》机关依法《处罚
第】二十六条《 已:批准命?名、更名的地名【。,民政部门以—及专业?主管部门应当实施】有效监督对不依法】履行监督职责—或者监督不力—造成严重后果的,由!有,关主:管部门对民政部【门以:及专业?主管:部门的有关领—导和直接责任—人依法给予行政处】分 :
《第二十七条》。 当事人对行政【管理部门对其做出】的,行,政,处罚不?。服或其他认为—侵犯其合法权—益的行为,可以依】法申请行政复议【或,者提起?行政诉讼
】 第二?十八:条 当事人》对行政管理部门【对其做出的行政【。处罚:决定,在法定期限内!不申请行政》复,。。议,不提起行政诉】讼,又不履行的,做!出行政处罚决定【。的行:政管理部门可以申】请人民法院强制执】行
—第二十?九条 民政部门【和专:业主管部门及—其工作人员在—地名:管理工作中》,滥:用职权、徇》私舞弊、《玩忽职守的,对其主!要,。责任人员《由所在?单位、?上级机?关或者有关》主管部门给予—行政处分《;给当事人造成经】济损失的,依法予】以赔偿?。。;,构成犯罪《的,,由司法机关依法】追究刑事责任—
第—三十条 本办法由白!城市民?政局负责解释—并组织实《施
》。第三十一条 本办】。法自发布之》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