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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城市人民政府关】于印发?白城:市地名管理办法的】通知 各县(市、区!),人民政府、开发区(!园区)管委》会,市政府各—委办局?、各:直属机构《:   现将白【城市:地名管理办》法印:发给你们,请结【合实际,认》真,贯彻执行     !    《 ,        】       【   ?  :  :       【    《 ,         !   ?   二○一一年】八月十五日   白!城市地名管理—办,法   第一—条, 为:加强对地名》。的管理,实现—地名管理的标—准化和规范化,【以适应现《代城市管理和经【济社会发展》需要,根《据国务院地名—管理:条例、?。。民政部地名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、!吉林省地名管理【规定等相关》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的《规定,结合我市【实际,制定本办法】  : ,第二条 本》办法适用《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!名的命名、》更名、使用、地【名标志的设》置、地名《档案管理以》及与之相关》的管:理活动  》 第三条 本办法】所称的地名包括【:    》。 (:一)市及市以—下行政区划名—称;     (】。二):各开发区、居民【小区、自然村(屯】)、:农林牧?。渔场等居民点名称和!街路、胡同、—广,场、大厦、楼—群(含楼、》门、单元、户—牌号码)等名称;】     》。(三:)山、河、》湖,、沟、湾、滩、【泡、平原、草原、】丘陵:等自然地理实—体名称;   【  (四)具有【地名意义的》铁路、公路、—隧,道,、桥梁、《涵洞:、渡口、航道、水】。。库,、闸坝等构筑物、】建筑物名称; 【    (》五)专业部门—使用:的具有地名意义【的站、港、》场名称以及风景【区、游?览区、自然保护区】、古遗址、名胜【古迹、公园、纪念】。地,等名称 《  第四条 市、】县(市、区)—民政部门是》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!。的行政主管部门其】主要职责是》:     (一)!贯,彻执行地名管理【的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,制定本行】政区域地名规划;】  :   (二)审核】、承办地名的命名】、更名事宜》;     —(三)推行、—监督标准地名—、译名?的使用;   【  (四)指导、协!调本行政区域同级】。专业:主管部门《的地:名管理工作;  】   (五)编制地!名标志计划,—设计制作、安—。装地名标志,—检查、监督、—管理地名标志—的使用?;,。   ?  (?六)定期普查地【名,组织《编纂地名出版物;】     (—七)收集、整理、】鉴定、保管地名【档案,开展》地名信息咨》。询服:务;:   ?  (八)》组,织,地名科学研究;【     (—九)查处违法使用】地名的行为; 【   ? (:。十,),。法律、法规规定的】其,他职责发改、—住建:、规划、《公安、?工商、国土》资源:、旅游?、交通、铁》路、:市,政、:城,管等部门《按各自职责配合民政!部门做好地名管【理工作   第五】条 规划部门在【制定城?市规:划时,涉《及地名命名》、更名的《,应由当地县(市】、区)民政部—门先:行审:。。核   第六—条 :依法按照国家—和省的规定》。审批的地名》为标准地名   第!七条: 地名的命名—应按国家和省的要】求符合下列规定【。:,   (一》)反映当地人文历】史和自然地》理特征,《尊重本地风俗—习惯;?   (《二)本行政》区域:内山脉、《河流名称应当不重】名,避免使用同【音字;?   (三)—市,、县(?市、区)行政区划】名,称的专?用部:分不得?相同;   (四】)乡级行政区划名称!,同一乡《级行政区划内—的,自然村(屯)名称】不准重名;同一城镇!内街道办《事,处名称不准重名;】同一城镇内的—街,路、胡?同、广场、居民小区!名称,不准重—名,不?准,使用同音字;—    (五)乡!级行政区划、—街道办事《处的名?称应以乡级人民政】府驻地居民点和街】道办事处所在街【路的名称命名—;    (六)各!专业部门使用的具】有地名意义的站、港!、场等名称,一【般应与当地地名【统一; 《   (七)地名】命名要做到用字准】确、规范,不用【生僻字和字形字音】。容易混淆或者容易】产生歧义《的字; 《   (《。八,)新建和改》建的:城镇街路、居—。民小区的命名—不用序数《。、新村、新街—名称; 《   ?(九)一般》不使用人名命名地】名,禁止用》国,家领导人的名—字命名地名;  】  (十《)地名的命名应与】。城镇规划建》设同步由《于,行,政区划?变更和城《区改:造消失的地名(含】街路:、楼门?牌,号码),《应,予以废名《,名:称注销?后及时向社》会,公布;(十一—)国家?有关法律《、法规的相关规定】 ,  :。 第:八条 地名的更名,!应,按国家和省的要【求,遵守《下列规定:    !。 (一)凡》有损民族《尊严,带《有民族歧视性质【和妨碍民《。族团结?的,带有侮》辱性质的《,以及其他违—反法律、法规的地】名,:必须更?名;     (二!)违反本《办法第七《条有:关规定的,必须【更,名的,应予以更【名;     (】三)因行政》区划变更和城—区改造需要更—改的:地名,应随城乡发】展,。的需要,逐》。。步进行调整,并及】时向社会《。公布;     (!四)国家有关法【律、法规的相关规定!   第》九条 地名命名、】更名的审《批权限和程序,按】照,下列规定办理:  !   (一)行【。政区划的命名、更】名,按照国务院关】于,行政区划管理的规】定办理; 》    (二)山脉!、河流、湖泊等自然!地理:实体:的名:。称,按照国家和【省有关规定执行【;   《  (三)本—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到!两个:。以上县?级行政区域》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!、更名,由相关的】县级:人民政府提出意见,!报市人民政府—审批; 《    (四—)城镇的街、路、胡!同、广场、居—民小区的命名、更】名,由县(市—、区)人民政—府民政部门提出意】见,报本级人—民政府审《批;     (五!。)自:然村(屯)的命名、!。。更名,由乡》级人:民政府提出意见,】报县(市、区)人】民政府审批;   ! , ,(六:)专业部门》使用的具有地—名,意义的站、》港,。、场以及风景区、游!览区、自然保—护,区,、,古遗:。址、名胜古迹—等的命?名、更名,》由专业?主管部门征得所在】地,市级或县(市、区)!人民政府同意—后,报上一级专业主!管部门审批,并分别!抄,送所:在地市级或》县(市、《区)人民政府—民政部门《。备案   第【十条 ?重要地名的》命名、更名之—。前,:县(市、区》。)人民政府民—政部门和专》业主管部《门可以?举行听证会,广泛】听,取社会各方面的【意见和建议   】。  第十一条 申】报地名的命名、更名!时,:应将命名、》。更名的理由及拟废止!的,旧名、拟采用—新名的含义、—来源等一并加—。以说明?   第十—二条 县(市—、区)?人,。民政府民《政部门或专业主管】部门,办理地名【的命名、《更名,应当》。。自接到?申请:之日起10日—内办理完《结对:。不符合规定条件【不予批?准,并书《面通知申请》人,说明理》由    第【十,三条 县(》市、区)人民—政府民?政部门?和专业主管部门,应!当将批准《的标准地名》及时向社《会公布,推广使【。用   第十四】条, ,民政部门和专业主】管部门负责编纂【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!。的各种标准》化地名?出版物,及时向社】会提:供,法定地名   】第十:五条 标准地名【的书写?应当遵循下》列规定: (一】)用汉字书写地【名应当使用国家公】布,。的规范汉字》。; (《二)用汉语拼音拼】写的地名《,应当以《国家公布《的,“汉语拼《音方案”为》规范,不得》用,外文拼写; (】三)用?。汉字:。译写少?数民族地《名,应当执行国家规!定的:译写规则; (】四)用少数民族文】字书写?地名,应当执行【。国家规定的规—范写法  —  第十六条 机】关、部队、团体【、企业、事业单【位的公告、文件、】证件、影视、商标】、广告、牌匾、地】图以及出版》。物等使?用的地名,应以正式!公布的标准》地名(包括规—范,化,译名)为《准,不得擅自—更改 有关部—门在办理公民户【籍登记、《身份证、《工商:注册登?记、房产登记证等】各种证?件、执照《时,:地址栏内应使用【标准地名名称和【街,。。路、门?(楼)牌号码  】   第十七条 】建设:单位在申办道路【、桥梁、隧道、建】筑工程等建设—用地手?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!证、房地产证时【。,凡涉及地名命名、!更,名的,须向土地、】房管、公安等部【门提供标准地名批】准,文件,无《地名:批准文件或拒不【。提供地名批准—文件:的,依?法按有关规》定办理    第!十八条? 地名档《案管理机构应—。当依法加强地名档】案的管理,逐步建立!地名:档案信息系统,定】期,公布有利用价值【的地名?档案目录,为社会】提供信息查询、【开发利用服务 【   第十九条 !设置地?名标志应《当执行国家规—定的:统一标准《,做到美观、大【方、醒目、》坚固经常被社—会公众使《用的标准地名—,应当?设置牌、桩、匾、碑!等标志?。物    第【二十条 地名—标志的设《置和管理由县(【市、区)人民政府】民政部门《统一:负责设置和管理【专业主管部门使用的!专业地名标志,由】。专业主管部门—负责:设置和管理 —   第二十一条! 地名标《志的:设置和管理所需【费用,按《所辖区域由县(市】、区)人民政—府,和开发区(》。。园区:)管委会纳入财政】预算专业主管部【门,设置的?地名标志所》需经费,由本部门负!责    第二十!二条 地名标志【为公共设《施,,受法律保护任何】单,位和个人都有保护】地名标?志的义务不准—涂改、玷污和—遮挡地名标》志,不准在地名【标,志物上悬挂各类【物品,不《准擅自移动、拆除】损毁地名标志—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!动或者拆《除地名标志》的,工程《竣工后,应》当恢复原《状;不能恢复—。原状的?,应当给予地—名标志的设置—人相应的补偿—    》第二十三条》 地名标志》的设置?人,应当保持地名标【志的清晰和》完好:,发现损坏或者字】迹残缺不全的—,,应当及时维修或更】换,地,。名更名后,地—名设置人要及时【更换地名标志  !  第?二十四条 违反【本办法规定,擅自命!。名、: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!名的,由民政部门或!专业主管部》门责令?限期改?正;逾期不改正【或,者情节严重》造成后果《的,:由民政部门或专【业,。主管部门依据吉林省!地名管理《。规定(吉林省人民政!府令第142号)第!二十五条规定—,给予警告并对单】位处:以5:00元以上10【00元?以下罚?款  《。  第?二十五条《 违反?本规定第二十二条】规定的,由民—政部门或《专业:主管部门责》令限期改《正;损坏地名—标志的?,,应当依法《赔偿;偷窃、—故,意损毁地名标志【,违反治安》管理规定《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!处罚    第二!十六条 已批—准命名?、更名的地名,民】政部门?以及专业主管部门】应当实?施有:效监督对不依法履行!监督职责或者监【督,不,力造成严重后果的,!由有关主管部门对民!政部门以及专业【主管部门的有关领】。。导和直接《。责任人依法给予【行政处分   】 第二?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!政管理部《门对其做出的—行政处罚不服或【其,他,认,为侵犯其合》法权:益的行为,可以依法!申请行?政复议或《者提起?行政诉讼    !第二十八条》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!部门对其做出的行政!处罚决?定,:在法:定期限内不申请行】政复:议,不提《起行政?诉讼:,又不履行的—,做出行政处罚决】。定的行政管理—。部门可?以申:请,人民:法院强?制执行 《   第二十【九,条,。 民政部门和专业】主,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!在地:名管理工作中—,滥用职《权、徇私《舞弊、玩忽职守的】,对其主《。要责任人《员由所在单位—、上级机《关或者有关》主管部门给》予行政处分;给【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!的,:依法予以《赔偿;构《成犯罪?。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!追,究刑事责任》 ,  ? ,第三十条 本—办,法由:白城市民政局负责】解,释并:组织实施《   第三—十一:条, 本办法自发布【之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