白城:市人民政《府关于印发白城市】地名管理《办法:的通知
各县(市】、区)人《民政府、《开发区(园区)管】委会,市政府各【委办局、各直属【机构:
《 现将白城—市,地名管理办法印发】给你们?,请结合实际—,认真贯彻》执行
【 ! , 【 【。 : : : 】 】 ? 二—○一一年八》月十五日
白城!市地名管《理办:法,
第一条 【为加强对地名的管理!,实现地名管理【的标准化和规范【化,以适应现代城市!管理和经济社会【发展:需要,根据国务院】地,。名管理?条例、民政部地名管!理条例?实施细则、吉林省地!名管理规定等—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!章的规定,结—合我市实际,—。制定本办《法
第二—条 本办法适用于】本,。市行政区域》内地名的命》名、更名、》使用、地名》。标,志的设置《、,地名档案管理以及】与之相关的管—理活动
—第三条 本办—法所称的地名包【括:
(一!)市及市以下行政区!划名称;《
》(二)各开发区、】居民小区、自然村】(,屯)、农林牧渔场等!居民点?名称和街《路、胡同、广场、大!厦、楼群(含楼【、门、单元、—户牌号码)等名称;!
? (?三)山、河、湖、】沟、湾、《滩、泡、平原、草】原、丘陵等自然地】理实体名称;
【 : (四《),具有地名意义—的铁路、公路、隧】道、桥梁、涵洞、渡!口、航道、水—库,。、闸坝等构筑—物、:建筑物名称;
! :(五)专业部—门使用的具有地【名意义的站、—港、场名称以及风景!区、游览区、自然】保护区、古遗址、名!。。胜古:迹,、公园、纪念—地等名称
第】四条 ?市、:。县(市、区)民政】。部门:是本行政区域地【名管理的行政主管】。部门其主要职责【是:
《 : (一)贯彻执行】。地名管理的法律、法!规、规章《,制定本行政区域】地名:规划;
【 (二)审核—、承办地名的命【名、更名《事宜:;
—(三)推行、监【督标准地名、译名】的使用;
— (四)指导】、协调本行政区【域同级专业主管【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!;
? (五》)编制地名标志计】划,设计制》作、安装地名—标志,检查、—监督、?。管理地名《标志的使用》;,
: (六)定期】普查:地名,?。组织编纂地名出【。版物;
》 ,。 (?七)收集、整理、鉴!定,、保管地名档案,】。开展地?。名,信息咨询服务—;
(八】。)组:织地名科学研究;】
, (九)【。查处违法使》用地:名的行为;
】 (十)》法律:、法规?规,定的其他职责—发改:、住建、《规划、公《安、工商《、国土资源、旅游】、交通、铁路、市】政、城管等部门按】各自:职责配合民》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!工作
第五条 !规划部门在》制定城市规划—时,涉及地名—命名、更名的—,应:由当:地县(市、区)民】政部门先行审核【
第六条—。 依法按照国家和省!。。的规定审批》的地名为标准地名
! :第七条 地名的命】名应按国家和—省的要求符合—下列规定:
【 (一)反映当地人!文历史和自然地【理特征,《尊重本地风俗—习惯;
》 (二)本行政区域!内山脉、河流—名称应?当不重名,避免使】。用同音字;
】(三)市、县(【市、区)行政区划】名,称,的专用?部分不得相同;
】 (四)》乡级行政区划—名称:,同一?乡级行政区》划内的自《然村(屯)》名称不?准重名?;同一城《镇内街道办事处名】称不准重名;同一城!镇内的街路》、胡同、广场、居民!小区名称,不—准重名,不准使用同!音,字;
(五!)乡级行政区划、】街道:办事处的名称应以乡!。级人:民政府驻地居—民点和街《道办事处所在街路的!名称命名;
— : ,(六:)各专业部门使用】的具有?地名意义的》站、港?、场:等名称,一般应与当!地地名?统一;
《 (《七)地?名命名要做到用字准!确、规?范,,不用生僻》字和字形字音容【易混淆或《者容:。易,产生歧义的字;
】 (八)—新建:和改建?的,城镇街路、居民小区!的命名不《用序数?、新村、新街—名称;
(】九)一般不使—用人名命名地名,】禁止用?国,家,领导人的名》字命名地《名;
? , (十)地—名的命名应与—城镇规划建》设同步由于行政【区划变更和》城区改造《消失:的地名(含街—路、楼门牌号码),!应予以废名,名【称注销后及时向社会!。公布;(十一)【国家有关法》。律、法?规的相关规》定
第—。八条 ?地名的更《名,应按国家和省】的要求,遵守—下列规定:
【 (一》)凡有损民族尊严】,带有民《族歧视性质和—妨,。碍民族团结的,带有!侮辱:性,。质的,?以及其他违》反法:律、法规的地名,】必须更名;
— (二)违】反本办法第七条有】关规定?的,必须更》名的,应予以—更名;
【 (三)因行政区】划变更和城区改造】需要:更改:的地名,应随城乡】发展的需要,—逐步进行调整,并及!时向社会《公布;
(!四)国家有关法【律、法规的相关规】。定
第九条】 地:名命名、更名的【。审批权限和程—序,按照《下列规定办理:
】 (一)【行政区划的命—名、更名,按照国务!院关于行政区—划,管理的规《。定办理;
— (二)山脉、!河,流、湖泊《等,自然:地理实体的名称,按!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!执行;
— (三)本市行政!区域:内涉及?到两个?以上县级《。行政区域自然地【理,实体:的命名、更》名,由相关》的县级?人民政府提出—意见,报市人民政】府审批;
】 (:四)城镇的街、路】、胡同、广场—、居民小区的命名、!。更名,由县(市、】区,。)人民政府民政【部门提出意见,【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!;
(五)!自然村?(屯)的《命名、更名,—由乡级人民》。政府提出意见,报】县(市、区》)人民政府审批;】
(六【)专业?。部门使用《的具有地名意—义的站、港、场以及!风景区、游览区【、自然保《护区、古遗址—、名胜古迹等的命名!、更名,由专—。。业主:管部:门征:得所在地市》级或县(市、区)人!民政府同意后,报上!一级专业主管部门】审批,并分别抄【送,所在地市级》或县(市、区—)人民政《府,民政部门《备案
第【十条 重要地—名的命名、更名之前!,县(市《、区)人民》。。。政府民政部门和专】业主管部门可以举】行听:证会:。。,广泛听取社会【各方面的《意见和建议
】。 第十一条 申】报地名的命名、更】。名,时,应?将命名、更名的理由!及,拟废止的旧名、拟】采用新名的含义【。、来源等一并—加以说明
【 第十?二条 县(市、区)!人民政府民》政部门或《。专业主管部门,【办理地名的命—名、更名《,,。。应,当自接?到申请之《日起1?0日内办理完—结对不符合规定条件!不予批准,并书【面通知申请人,说明!理由
— 第十三条 —县(市、区)—人民政府民》政部:门和专?业主管部门》,应当?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!时向社?会公布,推广—使用:。
《第,十四条 《民政部?门和专业主管部【门负责编纂》。。本行政区域或本系】统的各种《标准化地名出版物】,及时向社会提供】法定地名
】第十五条 标准地名!的书写应当遵循【下列规定:
(一!)用汉字书写—地名应当《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!。。。汉,字;
(二)【用汉语?拼音:拼,写的地名《,应当?以国家公布的—。“汉语拼音》方案”为规范,【不得用外文拼写;
!
(三)用汉字【译写:少数民族地名,应当!。执行国家规定的译写!规则;?
(四)用—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!名,应当执行国家】规,定的规范写法 【
第十六【条 机?关、部队《、团体、企业、【事业单位《的公告?、文件、证件、影视!、商标、广告—、牌:匾、地图以及出版物!等使用的《地名,应以正式公布!的标准地名(—包括规范化译名)为!准,不得《擅自更改《 有关部门》在办理公民户—籍,登记、身《份证、?工,商注册登记、房产】登记:证等各种证》件、执照时,地址栏!内应使用标准—地名名称和》街路、门(楼—)牌号?码, ,
第十七条 !。建设单位在申—办道路、桥梁、隧】道、建筑工程—等建设用地手—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!证、房?地,产证时,凡涉及地】名命名、《。更名:的,:须向:。土地、房《管、公安等部门提】供,标准:地名批准文件—,无地名批准文【件或拒?不提供地名》批准文件的》,依:法按:有关规定《办理
— 第十八《。条 地名档案管理】机构应当依法加【强地:。名档案的管理—,逐步?建立地名档》案信息系统,定【期公布有利用价值的!地名档案目录—,为社会提供信息】查询、?开发利用《服务
— 第十九条 设置】地名标志应当执行国!家规:定的统一标准,【做到美观、》。大方、醒目、坚【固经:常被社会公众使用】的标准地《名,,应当设置牌—。、桩、?匾、碑等《标志物?
》第二十条 地—名标志的设置—和管理由县(市、】区)人民政》府民:。政部:门统一负责设—置和管理专业主【管部门使用的专业地!。名标:志,由专业》主管部门负责设置】和管理 《
第二十一】条 地名标志的设】置和管理所需费【用,:。按所辖区域由县【(,市、区?)人:民政府和开发—区(园区)管委会】纳入财政预算专【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!名标志所需经费,由!本部:门,负责:
》第,二,十二条 地名—标志为公共设—。施,受法律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!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!。义务不准涂改、玷】污,和遮挡地名标—志,不准在地名标志!物上悬?挂各类物品》,不准擅自移—动、拆除损毁地【名,标志因施工等—原,因需要?移动或者拆除地名】标志的,工》程竣工?后,应当恢复—原状;不能恢复原状!的,应当《给予:地名标?志的设置人相—应的补偿 》
第二十【三条 地名标志【的设置人应当保【持地名标《志的清晰和完好【,发现损坏或者字】迹残:缺不全的,应当及】时,维修或?。更换地名更名—后,地?名设:置人要及时》更换地名标志—
》第二:十四:条,。 违反本办》法,规,定,:擅自命名、更—名或:。使,用,不规范地名的—,由民政部门—或专业?主管:部门责令《限期改正;逾期不】改正:或者情节严重造成】后果的,由民政部】门或专业主管部门】依据吉林省》地名管?理规定(《吉林省人民政府【令第:14:2,。。号):第二十五条规定,】。给,予警告并对》单位处以《5,00元以上1—000元以》下,。罚款
》 :第二十五条 —。违反本规定第二【十二条规《定的:。,由民政部门或专】业主管部门责—令限期?改正;损坏地—名标志?的,应?当依法赔偿;—偷窃、故意损—。毁地名?标志,违反治安管】。理规定的《,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!
第二十六!条 :已批准命名、—更名的地名》,民政部门以及专】业主管部门应当实】施有:效监:督对不依法履行【监督职责或者—监督不力造成严【重后:果的:,由有关主管部【门对民政《。部门以及专业主管】部门的有关领导和直!接,责任:人依法?给予行政处分
】
, 第二十七—条 当事人对行【政管理部门对其做】出的行政处罚不服】或,其他认?为侵犯其合法—。权益的行为》,可以?依法申?请行政复议或者【提起行政诉讼 【。
第二十八】条 当?事人:对行政管理部—门对其做《出的行政处罚—。决定,在法》定,期限内不《申请行政复议,不】提起行政诉讼—,又:。不,履行的?,做出行政处罚决定!的行政管理》部,门,。可以申请人民法院】。强制执行
!第,二十九条 民政部】门,和专业主管部—门,及其工作人员在地】名管理工作中,滥】。用职权、徇私—。。舞弊、玩忽》职守的,对其主要责!任人员由所在—单位、上级机关或者!有,关,。主管部门给予—行政处分《;给当事人造成经济!损失的,《。依法予以赔偿—;构成犯罪的,由司!法机:关依法追《究刑事责任
【
第三》十条 本办法—。。由白城?市民:政局负责《解释并组织》实施
《 第?三十一?条 :本办法自发》布之日起施行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