白城: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!白城市地名》管理办法的通知
】各县(市《、区)人《民,政府:、开发区(园区【。)管委?会,市?政府各委办局、各】直属机构:
— 现将白城—。。。市地名管理办法【印发给你《们,请结合实—际,认真贯彻—。执行
》 ? , 【 】 — — 《 【 ,。 ! 二○一一】。。年八月十五日
!白城市地名管理【办法
? 第一条 为【加强:对,地名:的管理,实现地名管!理的标准化和—规范化,以》适应现代城市—管理和经济社会发】展需要,根据国【务,院地名管《理条例、民》政部地名管》理条例实施细—则、吉林省地名管】。理规定等相》关法:律、法规、规章【的规:定,结合我》。市实际,制定—本办法
》 第:二条 本办法适【用于本市行政—区域内地名的命名】。、更名、使用、地名!标,志的设置、地名档案!。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!管理活动《
第三条 本办!法所:称的地?名包括:
》 , : (一)市及市以】下行政区划名称;
! : :(二)各开》发区、居民》小区、?自然村(屯)、农林!牧渔场等居民点名称!和街路、胡》同、广场、大—。。厦,、楼:群(含楼、》门、单元、户—牌号码)等名称【;
(三】)山、河、湖、沟、!湾、滩、泡、平原】、草原、丘陵等自】然地理实体名称【。;
》 (四)具》有地名意义的—铁,路、公路、隧道、桥!梁、涵洞、渡口【、,航道、水库、闸【坝等构筑物》。、建筑物名称;【。
? :(五)专业部—门使:用的具?有地名意义的站、】。港、场名《称以及风《景区、游览区、自然!。保护区、古遗址【、名:胜古迹?、公园、纪念—地等名称
— 第四条 市—、县:(市、区《。),民政:部门是本行政区【。域地名管理的行政主!管,。部,门其主?要职责是:
! (一)《。贯彻执?行,地名:管理的?。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,制》定本行政区域地名规!划;
【(二)?审核、承办地—名的命名、》更名事宜《;
(三】)推行、监督标准地!名、译名的》使,用;
》。 :(四)指导》、协调本行政区【域同级专业主管部门!的,地名管理工》作;
— (五?),编制地名标志计【划,设计制作、安】装,地名标志《,检查、《监督、管理地名标志!的使用?;,
, : (六)定—。期普查地名,—组织编纂《地名出?版物;
】(七)收集、—整理:、鉴定、保》。管地:名档案,《。开展地名信息咨【询服务;
!(八:)组织地《名科学研究;—
,。 (九)查】处违法?使用:地名的?行为:;
(十】),法,。律、法规规》定的其他《职责发改、住建、】规划、公《安、工商、国土资】源、旅游、交通、铁!路、市政、城管等部!门按各自职》责,配合民政《。部门做好地》名管:理,工作:
第五条 规划!部门:在制定城市规划时】,涉及?地名命名、》更名:的,应由当》地县(市、区)【民政部门先行审核
!。 第六《条 :依法按照国家和省】的规:定审:批的地名《为标准地名
— 第七条》 ,。地名的命名》应按国?。家和:省的要求符合下列】规定:
(一)!反映当地人文—历史和?自然:地,理特征,尊》重本地风俗》习惯:。;
《(二)本行政区域内!山脉、河流名称应当!不重名,避免使用】同音字;
》 (三)市、县】(市、区)行政区划!名称的专用部分【不得相同;
(!四)乡?级行政区《划名称,同一—乡,级行:政区划内的自然村(!屯)名称不准重名;!同一城镇《。内,。街道办事处名—称不准重名;—同一:城镇内的街路—、胡同、广》场、居民小区—名称,不准》重名:,不准使《用同音字;
】 (五)》乡级行政区划、街】。道办事处的名称应】以乡级人民政府驻】地居:民点和街《道办事处所在街路】的名称命名;
! (:。六)各专业部门使】用的具有《地名意义的站、【港、场等名称,【一般:应与当地地名统一】;
《 (七?)地:名命名要做到—用字准确、》规范,不《用,生僻字?和字形字音容易混】淆或者容易产生【歧义的?字;:
(八)新建!和改建?的城镇街路、居【民小:区,的命名不用序数、】新村、新街名—称;
—(九)?一般不?使用人名命名—地名,禁《止用国家领》。导人的名字命名地】。名;
(十】),地名的命名》应与城镇规划建设】同步由?于行政区划变更【和,城区改造消失的地】名,(,含街路、楼门牌号码!),应予《以废名,名称注销】后及时向《。社会公布;》(,十一)国家》。有关法律、法规的相!关规定?
第》八条 ?地名的更名,应按】国,家和省的要》求,遵守下》。列规定:
【 (一)凡有损】民,族尊严,带》有民族歧视》性,质和妨碍民》族团结的,带—有侮:辱性质的《,以及其他违反法律!、,法规:的地名,必须更名】。;
(二)!违反本办法第七条】有,关规定的,必须【更名的,应予以更】名;
? , ?(三)因行政区划变!更和城区改造需要更!改的地名,应随城乡!发展的需要,逐【步进:行调整,并及时向】社会公布;
— (四)【国家有关法律、【法规:。。的相关?规定
第九条! 地名命《名、更名的审批权限!和程序,按照下【列规定办理:
】 ?(一)?行政区划的命—名、更名,按—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!划管理的规定办【理;
《 (《二)山?脉、河流、湖泊等自!然地理实体的名称,!按照国家和省有【关规定执行;—
(—三)本市行政—区域内涉及》到,两个以上县》级行政区域》自然地理《实体的?命名、更名,由相】关的县级人民—政府提出意见,【报市:人民政府审批;
】 , (四)城【镇的街、路、胡【。同、广场《、居:。民小区的命名、更名!,由县(市、区)人!民政府民政部门【提出意见,报—本级人?。民政:府审:批;
【(五)自《然村(屯)的—命名、更名,由乡】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!,报县(市》、区)人《民政府审《批;
(】六)专业部门使【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!站、港?、场以?及风景区、》游览区、自》然保护区、古遗【址、名胜古迹等的命!名、更?。名,由专业》主管部门征得—所在地市级或县【(市:、区)人民》政府同意后,—报上一级专业主【管部门审批,—并分别抄送所在【地市级或县(市、】区)人民政府民政】部门备案
】第十条 《重要地?名,的命名、更》名之前?,县(市、区)人民!政府民政部门和专业!主管:部门:可以举行听证会【,广泛?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!见和:建议
》 第十一条 申报!地名的命名、更【名时,应《将命名?。、更名的理由及【拟废止的旧名、拟采!。用新名的含义—、来源等一并—。加,。以,说明:
第十二条 !县(市、区)—人民政府民》政部门或专业主管部!门,办理地名的命名!、更名,《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!起1:。0日:内办理完结对不【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批!准,,并书面通知申【请人,说明理由 】
: 第十三条 县】。。(市、区)人—。民政:府民政?部门和专业主管【。部门,应当将批准】的标准?地名及时向社—会公布,《推广使用
》
, 第十四条 民】政部门和专业主【。管部门?。负责编纂本行政【区域或本系统的各种!标准化?。地名出版物,及时向!社会提供法》定地名?
,
?第十五条 标准【地名的书写应当遵】循下列?规定:
(一)】用汉字?书,写,。地名应当《使,用国家公布的—规范:汉字;
(二)】用汉语拼音拼写的】。。地名,?应当以国家公布【的“汉语《。拼音方案”为规范】,,。不得用?外文拼写;
【(三)用汉》字译写少数民族地名!,应当执行国—家规定的译写规则;!
(四)用少【数民族文字》书写地名,应当执】行国:家规定的《规范:。。写法
第】。十六条? 机关、部队、团体!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】的公告?、文件、证件、影】视、商标、广告【、牌匾、地图以【及出版物等使用的地!。名,应?。以正式公布的—标准地名(包括【规范化译名)为准】。,不得擅自》更改 有关部—门在办理公民户籍】登记、身份证、工商!。注册登记、房产登】记证:等各种证《件,、执照时,地址【栏内应使用标—准地名名称和街【。路、门(《楼)牌号码 —
第十七条 !。建设单位《在申办道路、桥【梁,。。、隧道、建筑工程】等,建设用地手续—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!、房地产证时—,凡涉及地名命名】、更名?的,须向土地、房管!。、公安等部门提【供标准地名批准文件!,,无地名批准文件或】拒不提供地名—批准:。文件的,依法按有】关,规,定办理
》
第十八—条 地名档案—管,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!地名档案的管理【,逐步建《立地名档《案信息?系统,定期公布有利!用价:值的地名档案目录,!为社会提供信息【。查询、开发》利用服务
【 第十九条— 设置?。地名:标志应?当,执行:国家规定的统—一标准,做到美观、!大方、醒目、坚【固经常被社会公众使!用的标准地》名,应当设置牌、桩!、匾、碑等标志【物
第二十!条 地名标志—的设置和管》。理由县(市》、区)?人民:政府民政部门统一负!责设置和管理—专业:主,管部门使《用的专业地名标志,!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!设置和管理
】 第二十一条【 地:。名标志?的设置和管理所需】费用,按所》辖区域由县(—市、区)人民政府】和开发区(园区)管!委会纳入财政预【算专业?主管部门《设置的地名标志所需!经费:,由:本部门负责
【
第二十二条 !地名标志《为公共设施,—。受法律保护》任何单位《和个人都有保护【地名标志《的义:务不准涂改》、玷污和遮挡地【名标志,不准在【地名标志物上悬【。挂各类物品,不准擅!自移:动、拆?除损毁地名标志【因,施工等原因》需要移动或者拆除】地,。名,标志:的,工程竣工后,】应当恢复原》状;不?能恢:复原状的,应当给】予地:名标志的设置—人相应的《补偿
》 ,。 第二?十三条 地名标志】的设:置人应?当保持地名》标志的清晰和—完,好,发?现损坏或者字迹残】缺不全的,应当及时!。维修或更换地名更】名后,地名设置人】要,及,时更:换,地名标志
—
第二十四条 !违反本办法规定,】擅自命?名、更名《或使用不规范地【名的,由民政部【门或专业主管部门】责令限期《改正:;逾期?不改正?。或者:情节:严重造成后果的,由!民政部门或专业主管!部门依据吉林省地】名管理规《定(吉林《省人民政府令第【142号)第二十五!条规:定,给予警告并对单!位处以500元【以上1?00:0元以下罚款 【
第二十【五条 违《。反本规定第二—。十二条规定》的,由民政部门【或专业主管》部门责?令限期改正;—损坏地名标志的,应!。当依法赔偿》;偷窃、故》意,损毁地?名标志,违反治【安管理规定的,由公!安机关依法处罚【
第—二十六条 已批准】命名、更名的地名,!民政部门以及专业】主管:部门应当实施有【效监督对不依法【履行监?督职责或者监—督不力造成严重【后果的,由有关主】管部门对民政—。部门以及专》。业,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!和,直接责任人依—法给予?行政处分 》
第》二十七条 当—事人对行政》管理部?门对其做出的行政处!罚不服?或其他认为侵犯其合!法权:益的行为,可以依】法申请行政复议或】者,提起行政诉讼 【
第二—十八条 当事—人对行政管理部门对!其做出的行政处【罚决定,在法—定期限内不申请行】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!诉讼:,,。又不履行的,做出】行政处罚《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!可以申请人民法院】强制执行 》
《第二十?九条: ,民,政部门和专业—主,管,部,门及其?工作人员在》地名:管理工?作中,滥用职权【、,徇私舞弊、玩忽【职守的,对其主要】责任人员由所—在单位、上级机关】或者有关《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!分,;给当?事人造?成经济?损失的,依法—。予以赔偿《;构成犯《罪的,由司法机【。关依法?追,究刑事责任
】 第三十》条 本办法由白城】市民政局负责—解释并组织实—。施,
《第三十一《条 本办法自发【布之日起《。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