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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城市?人民政府关于印【发白城市地名管理】办法:的通知 各县(市、!区):人民政府、》开发区(园区)管】委会,市政府各【委,办局:、,。各直:属机:构::   现将白城市地!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!们,请结合实际,】认真贯彻执行   ! ,  :  :       【  :     》  :。         !    《      —  :。         !。     二○一】一年八月十五—日   白城市地名!管理办?法   第一—条 为加强》对地名?的,管理,实现地—名管理的标准化【和规范化,以—适应现代城市管理】和经济社会发展【需要,?。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!条例、民政》部地名管理条例【实施细则《、吉林省地名管理】。规定等相关》。。法律、?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!结合我市实》际,制定本办法  ! 第:二条 本办》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!。域,内地:名的命?名、更名、》。使用、地名标—志的:设置、?地名档案管理以【。及与之相关的—。管理活动 》  第三条 本【办法所称的》地名包括:  【   (一)市及】市以下行政》。区划名称《;     —。(二)各开发区、居!民小区?、自然村(》屯)、农林牧渔场等!。居民点名称和—。街路、胡《同、广场、大厦、】。楼群(含楼、门【、单元、户》牌号码)等名称【;   《  (三)山、河、!湖、沟、湾》、滩、泡、平原、】草原、丘陵等自然地!理实体名称》;,。。     (四)】。具有地名《意义的铁路》、公路、《隧道、桥梁、涵【。洞、渡口、航道【、水库、《闸坝等构《筑物、建《。筑物名?。称;     (五!),专业部门使用—的具有地名意—义的:站、港?、,场名称以及》风景:。。区,、游览区、自然保】护区、?古遗址、名胜—。古迹、公园、纪念地!等名称  》 第四条 市、县(!市、区)民政部门是!本行政区《域地名管理》的行政主《管部门其《主,要职:责是:? ,    (一—)贯彻?执,行地名管理的—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,制定本行》政区域地名规划【;  ?   (二)审核、!承办地名的命名、】更名事宜;  【   (三)推行】、监督?标准地名、译名【的使用;《     》(四)?指导、协调本行政区!域同级专业主管【。部门的?地名管理工》作;     (】。五)编制《地名标志计划—,设计制《作、安装地名—标,志,检查《。、监督、管理地名标!。志的使用;    ! (六)定期普查地!名,组织编纂地名】出版物?。;     (七)!收集、整理、鉴定】、保管地名档案,】开展地名信息咨【询服务;     !(八)组织地名【科学:。。研究;    【。 (九)查处违法使!用地名的行为; 】   ? (十)法律—、,法规:规定的其他职责【发改:、住建、规》划、公安、》工商:、,国,土,资源、旅游》、交通、铁路、【市政、城管等部【门按各自职责配合】民政部?门做好地名管理【工作   》第,五条:。 规划部门在制定城!市,规划时,涉及—地名命名、》更,名的,应由当地县】(市、?区)民政部》门先行审核 —  第六条》 ,依法按照国》家和省的规定审【批的地?名为标准地名   !第七条 地名的【命名:应按国家和》省的要求符合下列】规定: 《  (一)反映【当地人文历史—和自然地理特征【,尊重本地》风俗习惯《;   (二)本行!政区域内《山脉:、河流名称应当【。不重名,避》免使用同音字; 】  (三)》市、:县(市、区)—行政区划名称的专用!部分不得相同—;, ,  (四)乡级【行政:区划名称,同—一乡级行政》区划内的自然—。村(屯)名称不准重!。名;同一《城镇内街道办事处】名称不准重名—;同一城镇》内的街路、胡同、广!场、居?民小区名称,不准】重名:,不:准使用同《。。音,字; ?。    (五)乡】级行政区划》。、街道?。办事处的《名称应以乡级—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!和,。街道办事《。处所:。在,街,路的名称命》名;   》 (六)各专业部】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!义的站?。、港、场《等名称,一》般应与当地》地名统一;  【。  (七《)地名命《名要做到用》字,准确、规范,不用生!僻字和字《形,字音容易混淆或者】容易产生歧义的字;!    (》八)新建和改—建的城镇街路、居民!小区的命名不—用序数、新村、新】街名称;    (!九)一般不》使用人名命》名地名,禁》止用:国家领导人》的名:字,命名地?名;  《  (十)》地名:的命名?应与城镇规划—建设同步由于行【政,区划变更《和城区改造消失的】地名(?含街路、《楼门:牌号码)《,应予以废》名,名称注销后及时!向社会公布》;(十一)国—。家有:关法:律、法规的》相关规定   】第八条 地名—的更:名,,应按国《家和省的要》求,遵守下列规定】。: : ,   (一)凡【有损民?族,尊,严,带有民》族歧视性质和—。妨碍民族《。团结的,带有侮【。辱性质的,以及其】他违反法律、—法规:的地名,必须—更名; 《    (二)违反!本办法第七条—有关规定的,必须更!名的,应予以—更名;  》。   (三)因行】政区划变更和城【区改造需要》更改的地名,应随城!。乡,发展:的需:要,逐?步进行调《整,并及时》向社:会公布;  —   (四)国家有!关法律?、法规的《相关规?定   第九条】 地名命名、—更名的审批权—限,和程序,《按照下列《。。。规定办理:》。     》(,。一)行政区划—的命名、更名—,按照国务院关【于行政区《划管理?的规定办理》;    》 (二)山脉—、河流、湖泊等自】然地:理实体的名称,按】照国家和《省有关规定执—行;:    《 (三)本》市行政区域内—。涉及到两个》以上县?级,。行政区域自然地理】实体的命名、更名,!由相关的《县级人?民政府提出》意见,报市人民政府!。审批;   — , (四)城镇—的,街、路?、胡同、广场、居民!小区的命名》、更名,由县(市、!区)人民《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!见,报本级人民政】府审批;   【 , (五)自然村【(屯)的《命名:。、更名,由乡级【人民政府提出意【见,报县(市—、区)人《民政府审批;  】   (六)专业部!。门使用的具有地名】意义的站、港、场】以及风景区》、游览区、自然【保护区、古遗址【。。。、名胜古迹等—的命名、更名—,由:。专,业主管?部门:征得所?在地市级或县(市】、区)人民政—府,。同意后,报上—一级专业主》。管部:门审批,《并分别抄送所—在地市?级或县(市》、区)人民政府民】政部门?备案   —第十条 重要地【名的:命名、更名之—前,:县(市、区》)人民?政府民政部门和专】业,主管部门《可以举行听证会,广!泛听取社会各方面】的,意见和建议》     》第十一?条, 申报地名的命【名、更名时》,应将?命名、更名的理【由及拟废止的旧【名、拟采用新—名的含义、来源等】一并加?以说明?   第十二条】 县:(市、?区,)人民政府民—政部门或《专业:主管:。部门,办《理地名的命名、更】名,应当自》。接到申请之日起【10日内办理完结对!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!批准,并书》面通知申请人,【说,明理由    】第十三条《 县(市《、区)人民政府【。民政部门和》专业主管部门—。,应当将《批准的标准》地名及时向社会公】。布,推?广使:用   第十四条! 民政部门和—专,业主管部门》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!或本系统的各种标】准化地名出》版物,及时》向社会提供法定地】名   》。第十五条 》标准地名的》书写应当遵循—下列规定: 【(一)用《汉字书写地名应当】使用: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!; (二)用【汉语拼音《拼写的地名,应当以!国家公布《的“汉语拼》音方:案”为规范,—不得用外文拼写; ! (三?)用汉字译写少数】民族地名,应当【执,行国家?规定的译《写规:则,;, (四)用少数】民族文字《书写地名,》应当执行国家规定】的规范写法》  :   第十六—条 机关、部队、团!体、企业、事—业单位的《公告、文件、证件、!。影视、?商标、广告、牌匾、!地图以及出版物【等使用的地名—,,应以正式公布—的标准地名(包【括规范化译名)为准!,不:得擅自更改》 有:关部门?在办理公民户籍登】记,、身份证、工商【。注册登记《、房产登记证—。等各:种证件、《执照时,地址—栏内应使用标—准地名?名称和街路、—门,(,楼):牌号:码  《  第十七条 建】设单位在申办道【路、桥梁、隧—道、建筑工程等建设!。用地手续和商品房】。预售许可《证、:房地产证时,凡涉】及地名命名》、,更名的,须向土地】、房:管、:公安:。等部门?提供标准《地名批准文》件,无地名》。批准文件《或拒不提供地名【批准文件的,—依法按有关规—定办:理  ?。。   第《十八条 地》名档案管理机构【应当依法加强地【名档案的管理,【逐步建立《地名档案信息—系统,定期公布有】利,用价值的地名档案】。目录,为社会提供信!息查询、《开发:利用服务  【  :第十九条 设置【地名标志《应,当执行国《。家规定的统一标【准,做到美观、【大方、醒目、坚【固经常被社会公众使!用的标准地名,应】当设置?牌、桩、匾、碑等标!志物 ?   《第二十条 》地名标志的设—置和管理《由县:(市、区《)人民政府民政部门!统一负责《设,置和管理《专业主管部门使【用的专业地》名,标志:,由专业主》管部门负《责设置和管》理   》 ,。第二十?一条 地名标志的】设置和管理所需费】用,:按所辖区域由—县(市、区)人民政!府和开发区(—园区)管委会纳【入财政预算专业主管!部门设置的地名【标志所需经费,由本!。部门负责  【  第二十》二条 地名标—志为公?共设施,《受法律保护》任,何单位和个人都有】保护地名标志的【义务不准涂改、【玷污和遮挡地—名标志,不准在地名!标志物?上悬挂各类物品,】不准擅自移动、拆除!损毁地名标》志,因施:工等原因《需要:移,动或者拆除地名标】志的,工程竣工后,!应当恢复原》状;不能恢复原【状的,应《当给予地名标志【的设置?人相应的补偿 【 ,   第二》十三条? 地名标《志的设置人应—当保持地名标志的】清晰和完好》,发现损坏》或者:。字迹残缺不全的,应!当及时?维修或?更换地?名更名后,地—名设:置人要及时更换地】名标志    第!二十四条 违反【本办法规定,擅自命!名,、更名或使用—不规范地名的—,由民?政部门或专业主【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!;逾期不改正或者】情节严重造成—后,果的,由民政—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!依据吉林省地名管】理规定(吉林省人】。民政府令第》1,42号?)第二十五》条规定,给予—。警告并?对单位处以500元!以上1000元以】下罚:款   》 第二十五条 违】反本规定第二十二】条规定的,》由民:政部:门或专业主管部门】责令限期改》正;损坏地名标志的!,应当?依法赔偿;偷—窃、故意损》毁地名标志,违反治!。安管理规定的,【由公安机关依法【处罚    第二!十六条 已批准命名!、更名的《地名,民政部—。门,以及专业《主管部?门应当实施有效监】督对不依《法履行监督职责或】者监督?不力:造成严重后果的【,由有关主》管部:门对民政部门以【及专业主《管部门的有关领【导和直接责任人依】。法给予?行政处?分    第二】十七条 当事人【对行政管《理部门对其做出的】行政处罚不》服或其?他认为侵犯其合法权!益的:行为,?可以依法申请行【政复议或者提起行】政,诉讼  《   第《二,十,八条 当《事人对行《政管理部《门对其做出的行【政处罚决定,在【法定期限《内不申请行》政复:议,:不提起行政诉讼【,又不履《行的,做出行政【处罚决定的》行政: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!民法院强制执—行   》 第二十九》条 民政部》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及!其工作人员》在地:名管理工作中,滥】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!玩忽职守的,对其】主要:责任人员由》所在单位、上—级机关?或者有关主管—。部门给予行政处【分;给当事人—造成:经济损?失的,依《法予以赔偿;—构成犯罪的,—由司法机关依—法追究刑《事责:任 :   第》三十条 本办法由】白城市民政局负责解!释并:组织实施  【。 第三十一条 【本办:法自发布之》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