白城市人《。民政府关于》印发:白城市?地名管理《办法的通《知
各县(市—、区:)人民政府、开发】。区(园区)管委会】,市政府《各,委办局、各》直属机构:
现!将白城?市地名?管理办法印》发给你们,请结【合实际,认真贯【彻执行
《。 — , : : , , ? , ! , 《 】。 《 ? , 《 — 二○一一年八月】十五日
白城】市地名管《理办法
—第一条 《为加强对地名—的管:理,实现地名管理的!标准化和规范—化,以适应现代城市!管理和经《济社会发展需要,】根据国?务院地名管理条【例、民政部地名管理!条例实施细则、吉林!省地名管理规定等】。。相关:法律、?法规、规章》的规定,结合我市实!际,制定本办法【
, 第二条 —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!政区:域内地名的》命名、更《名、使用、地名标志!的设:。置,、地名档案管理以及!与之相关的管—理活动
—。第三条 本办—法所称的地名—包括:
(!一,)市及市《以下行政《区划名称;
— , (二)各开】发区、居民小—区、自然村(屯)】、,农林牧渔场》等居:。民,点名称?和街:路、胡同、广场、大!厦、楼群(含—楼、门、单》元、户牌号码)【等名称;
—。 (《三,)山、河、湖、沟、!湾、:滩、泡、平原、【草原:、丘陵等自然地理】实体名?称;:
(四)】具有地名《意义的铁《路、公?路,。、隧道、《。桥梁、涵洞、渡口、!航道、水库、闸坝】等构:筑物、?建筑物?名称;
(!五)专业部门使【用,的具有地名意义的】站、港、场名称【以及风景区、—游览区、自然保【。护区、古遗》址、名胜古迹、公园!、纪念地等名称
! 第四条 市、县】(市、区)民政【部门是?本行政区《域地名管《理的行?政主管部门其—主要职责是:
】 (一》)贯彻执行地名管】理的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,制定本行】政区域地名规—划;
(】二):审核:、承办地《名的命名、更—名事宜;
》 (三)推】行、监?督标准地名、—。译,名的:。使用;
(!四)指导《、,协调本行政区—域同:级专业?主管部门《的地名管《理工作;
》 ? (五)编制—地名标志计划,设计!制作、安装》地名标志,检—查、:监督、管《理地名标志的使用】;
》 (:六)定期普查地名】,组织编纂》。地名出版物》;
? : (七)《收集、整理、鉴定、!。保管地名档》案,:开展地名信息咨【询,服务:;
《 (八《),组织地名科学—研究;
】(九)查处违—法使用?地名的?行,为;:
(十)】法律、法规规—定的其他《。职责发改、住建、规!划、公安、工—商、国土资源、旅游!、交通、铁路、【市政、城《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!配合民?政部门做好》地名管理工作
】 第五条 规划部门!在制定城市规划【时,涉?及地名命名、更名】的,应?由当地县《(市、区)民政部】门先:行审核
》 第六条《 依法按照国家【和,省的:。规定审批的地名【。为标准地名
第!七条 地名的命名】应按国家和》省的要?求符合下列规定【:
(一—)反映当地人文【历史和自然地理特】征,尊?。重本地?风俗习惯;
— (二《)本行?政区:域内山脉、河流名】称应当不重名,避】免使用同音》字;:
(三)市、】县(市、《区)行政区划名【。称的专用部分不得】相同;?。
: ,(四)乡级行—政区划名称,同一】乡级行政区划—内的自然村》(,屯)名称不准重【名;同一城》镇,内街道办事处名称】不准:重,名;:。同一城镇内》的街路、《胡同:。、广:场、居民小区名称】,不:准重:名,不准使用同音】字;:
(五【)乡级行政区划、】街道办事处的名称】应以乡级人》民,政府驻地居民点【和街道办事处—所在街路的名称命名!;
(六【)各专业《部门使用的具—有,地名意义的》站、港?、场等名称,一般】应与当地《地名统一;
— (七)地【名,命名要做到用字准确!、规范,不用—生僻字?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!或者容易产生歧义】的字;
(八!)新建?和改建的城镇街路】、居民小区的命【。名,不用序数、新村、新!街名称;
(!九)一般不使用人】名命名地名,—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!名字命名地名;【
? (:十)地名《的命名?应与:城镇:规划建设《同步由于行政区划】变更和城《区改造消《失的地名(含街路、!楼门牌号码),应】予以:废名,名称注销后】及,时向社会公》布,;(十一)国家有】关法律、法》规的相?关规定
第】。八条 地名的—更名,应按国家和】省的要求,遵守下列!规定:
】(一)凡有损民族尊!严,带有民》族歧视性《质和妨碍民族—团结的?,带有侮辱性质的,!以及其他《。违,反法律、《法规的?地名,必须更名【;
(【二)违反《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!定,的,必须《更名的,《应予以更《名;
(三!)因行政区》划变:更和城区改造需要更!改的地名《,应随城乡发展的】需要,逐步进行调整!。,并及时向社—会公布;
】 (:四)国家有》关法律、法》规的相?关规定 《
: 第九条 地名命】名、更?名的审批权限和【程,。序,按照《下列:规定办理:
【 (一)行【政,区划的?命,名,、更名,《按照国务院关—于行政区划管—理,的规定?办理;
(!二)山?脉、河流、湖—泊等自然地》。理实体的名称,按】照国家?和省有关规定执行;!
(三【),本市行政区域内涉】及到两个以上县级】行政区域自然地【理实体?的命:名,、,更名,由相关的【县级人民政府—提出意?见,报市《人民政府审》批;:
》(四:)城:镇的街、路》、胡同、广场、【居民小区的命名、】更名:,,由县(市、区—)人民政《府,民政部门《提,出意见,报本—级人:民政府?审批;
(!五)自然村(屯【。)的命名、更—。名,由乡级人民政】府提出意见,报县】(市、区《)人民政府审批;
! (六)专】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!名意义?的站、港、场以及】风景区、游览区、自!然保护区、古遗【址、名胜古迹等的命!名、更名《。,,由专:业主管部门征得【所在地?市级或县(市—。、区)人民》政府同意后,报上一!级,专业主管《部门审批,》并分别抄送所在地市!级,或县(市、》区)人民政府民政】部门备案《
第十条【 重要地名的—命名、?更名之前,县(市】、区:)人民政府民—政部门和《专业主管部门可以】举行听证会》,广泛听取社会各】方面的意见和建议】
第十一】条 申?报地名的命名、【更名时,应将—命,名、更名的理由及拟!废,止的旧名《、拟采用新名的含义!、来源等一并—加以说明
》
,。 ,。 第十二条 —县(市?、区)人民政府民】政部门或专业主管部!门,办理地名的【命名、更《名,应当《自接到申《请,之,日起10日内—办理完结对不—符合规定条件不【予批准,《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】,说明理由
! 第十三条 县【(市、区)人民【政府:民政部门和专—业主管部门,—应当将批《准的标准地名及时】向社会?公布,推广使用
!。。 第十四条 民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】部,门负责编纂》本行:政区域或本系统【的各:。。。种标准化地》名,出版物?,及时向《社会提供法定地名】
第》十五条 标》准地名的书》写应当?遵循下?。列,规定:
(—一)用汉字书写地】名应当使《用国家公布的规范】汉字;
《
(二?)用:汉语拼音拼》写的地名《,应当以国家公布的!“汉语拼音方案【”为规?范,不得用》外文拼写;
—。
(三)用汉—字译写?少数民族地名,应】当执行国家》规定的译《写规则;
(【四)用少数民族文字!书,写地名,应》当执行国家规定的】规范:写法
第】十六条 机关、部队!、团:体、企业、事业单】位的公告、文—件、证件、影—。视、商标、广告【、,牌匾、?。地图以及《出版:物等使用的地名,】应以正式公布的标】准地名(包》括规范化译》名)为准,》不得擅?。自更改 有关部门】在办:理公民户籍》登记、身份证、工】商,注册登记《、房产登记证等各】种证件、执照—时,地?址栏内应使用标【准地名名称和—街路、门(楼)牌】。号码:
》第十:七条: 建设单位在—申办道?路,、桥梁?、隧道、建筑工程】等建设用《地手续和商品—房预售许可》证、房地产证时,凡!涉及地名命名—、更名的,须—向土地、房管—、公:安等部?门提供标准》地,名批准文件,无【地名批准《文件或拒不提—供地名批《准文件?的,依法按有关【规,定办理
【 第十八《条 地?名档案?管理机构应当—依法:加强地名《。档案的?管理,逐步》建立:地名档案信息系统,!定期:公布:有利用价值的—。地名档案目录,【为社会提供信息查】询、开?发利:用服务
】第,十九条 设置地名标!志,应当执行《。国家规定的统—一标:准,做到美观、大】方、醒目、坚固经常!被社会公众使用的】标准地名,应当设】置牌、桩、匾、碑等!标志: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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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地!名标志的《设,置和管理由县(市、!区):人民政府《民政部门统》一负:。责设置和管理专业主!管部门使《用的专?业地名标志,由专业!主,管部门?负责设置和管理 】
第》。二十一条《 地名?标志的设置》和管理所《需费:用,按所辖区域由县!(市、区)人—民政府和开》发区:(园:区)管委《会纳入财政预—算专业?。主管部门设置的地名!标志所需经费,由本!部门负责
【 第二十二—条 地名标志—为公共设施,受法律!。保护任何单位和【个人都?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!务不准涂改、玷污】和遮:挡地名标志,不准在!地名标志物上悬【挂各类物品,不【。准擅自移《。动、拆?除损毁地名标志因】施工等原《因需要移动或者拆除!地名标志的,工【程竣工后《,,应,当恢复?原状;不能恢—复原:状的:,应当给予地名标】志的设置《人相应的补》偿
《 第?。二十三?条 地名标志的【设,置人应当保持—地名标志的清晰和完!好,发现损坏或【者字迹残缺不全的,!应当及时维修—或更换地名》。。更名后,地名设置】人要及时更换地名】标,志
第二】十四条? 违反?本办法规定》,擅自命名》。、,更名:或使用不《规范地名的》,由民政部》门或专业《主管部门《。。责令限期《改正;逾期不—改正或者情》节严重?造成后果的,由【民政部门或专业【主管部门依据—吉林省地名管理规】定(吉林省人民【政府令第142号】)第二十五条—规定,给予警告并对!。单位处以500元以!上,1,000元《以下罚款
】 ,第二十五《条 违反《本,。规定第二十二条规】定的:,由民政部门或专】业,主管:部门责令限期—。改正;损坏》地名:标志的,应当依法赔!偿;偷窃、故—。意损毁?地名标志《,违反治安》管,理规定?的,,由公安机》关依法处罚 —
第二—十六条 已批准命】名,、,更名的?地名:,民政?。部门以及专》业主管?部门应当实》施有效监督》对不依?法履行监督职—责或者监督不力【。造成严重后果的,】由有关主管部—门对民政《部,门以及专业主—管部门?的有关领《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!给予行政《处分
第】二十七条 当事【人对行政管理—部门对其做出的行政!处罚不服或其—他认为侵犯其合【法权益?的行为,可以依法申!请行政复《议或者?提起行政诉讼
! , 第二十八条 【当事人对行政管【。理部:。门对其做出的行政处!罚决定,在法定期限!内不申?。请行政复议,不【提起行政诉讼,【又不履行的,做【出行政处《罚决:定的行政管理部【门可以申请人民【法院强?。制执行?
《 ,第二十九条 —民政部门和》专业主管《部门及其工作人【员,在地名管理工作中,!滥用职权、》徇私:舞弊、玩忽职—守的,对其主要责】任人:员由所在单位、【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!管,部门给予行政处分】;给当事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,!依法予以赔偿—;构成?犯罪的,《由司法机关》依法追究《。。刑事责任
!第三十条 》本办法由《白城市民政局负责解!释并组织实》施
第—三十一条《。 本办法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