白城市人民》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!地名管理办法的【通知
各县(—市,、区)人民政府【、开发区(》园区)管委会—,市政府各委办局】、各直属《机构:
—现将白城市地名管理!办法印发《给你们,请结—合实际,认真贯【彻执行
》 ? : 】 》 》 》。 — ? 》 ? 】 二》○一一年八月—十五日?
白城市地名】管理办?。。法,
第一》条,。 为加强对地名的】管,理,实现地名—管理的标准化—。。和规范化,以适应现!代城市管理》和,经济社会发展—需要:,根:据国务院地名管理】条例、民政部—地名:管理条例实施—细则、吉林省地名管!理规定等相关法律】、,法规:、规章的规》定,结合《我市实际,制定【。本办:。法
第二条【 本办法适用—于本市行《政区域内地》名的命名、》更名、使用、地名标!志的:设置:。、地名?档案管理以及与之】相关的管理活动
! 第三条 本办法所!称的地名包》括:
? (一)市及!市,以,下行政?区划名称《;
》 (:。二)各?。开发:区、居?民小区、自然村(】屯)、农《林牧渔场《等居民点《名称和街路》、胡同、《。广场、?大厦、?。楼群(含楼》。、门:。、单元、户》牌号码)等名—称;
(三!)山、河、湖、【。沟、湾、滩、泡、平!原、草原、丘—陵等自然地理实体】名称;
》 : (四)具》有地名意义的铁【路、公路、隧道【、桥梁、《涵洞、渡口》、航道、水》。库、闸坝等》构筑:物、建筑物》名称;
《 (五)专】业部门使用》的具有地名意义的】站、港?、场名称以》及风景区、游览区、!自,然保护区、古遗址、!名胜古迹、公园、】纪念地等名称—
,。 第四《。条 市、县》。(市、区)民—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!地名管?理的行政主管部【门其主要职责是:
! (一)贯】彻,执行地名管理的法】律、法规、规章,】制定本行政区—域地名规划》;
(二】)审核、承办地名】。。的命名、更名事宜】;
—(三)推行、—监督标准地名、【。。译名的使《用;
》 (四)指导、协!调本行政《区域同级专业主管部!门的地名管理工【作;
— (五)《编制地名标志—计划,?设计制作《、安装地名标志,检!查、监督《、管理地《名标志的使》用;
(】六)定期普查地名】,组织编《纂地名出版物;
! ?。(七)收《集、整理、鉴定、】保管地?名档案?,,开展地名信息咨询】服务;
》 : (八)《组织地名科学研究】;
: (》。九):查处违?法使用?地名的?。行,为;
》 (十《),法律:、,法规规定的其他职】责发改?、住建、规》划、公安《、工商、国土资源、!旅游、交通、铁路】、,市政、城管等部【门按各自职责—。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!名管理工作
— 第五条 —。规划部门在制定【城市规划时,涉及】。地,名命:名、更名的》,,应由当地《县(市、《区):民,政部门先《行审核
《 第六《条 依法按照国【家和省的规定审批】的地名为标准—地名
? 第七条 —地,名的命名应》按国家和省的要求】符合:。下列规?定:
》(一)反映当—地人文历《史和自然地理特征】。,尊:重本地风俗习惯【;
(二)【本行:政区:域内山?脉、河流《名称:应当不重名,避免使!用同音字;
—。 (三《)市、县(市、区)!行政区?划名称?的专用部《分不得?相同;
(【。四)乡级行政区划】名称,同《一乡级行政区—。划内的自然》村(屯)名》称不准重名;同一城!镇内街道办》事处名称不准重名;!同一城镇内的街路】、胡同、广场—、居民小区名称,不!准重名,不准—使用同音字》;
《 (五)乡级行政!区划、街《道办事处的名称【应,以,乡级人民《政府驻?地居民?点和街道《。办,。事处所在街路的名】称命名;
(!六)各专业部门【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!的,站、港、场等名称,!一般应与《。当地地名统一—;
(—七)地名命名—要,做到用字准确、【规范,?不用生僻字和字【形字音容《易混淆或《者容:易产生歧义的字【;
? (八)新建和】改建的城镇》街路、居《民小区的命名不用】序数、新村、—新街:名称;
》 (九)一—般不使用《。人,。名命名?地名,禁《。止用国家领导—人的:名字命名地名;
】 (《十)地名的命名应与!城镇:规划建设同》步由于行政区划变】更和:城区改造消失的【地名(含街路—、楼门牌《号码),应予以废】名,名称注销—后及时向社会公布】;(十一)国家有关!法,律、:法规的相关规定【
: 第?八条 地名》的更名,应按国家和!省的:要求,遵守下列规定!:
《 (一)凡有损】民族尊严,》带有民族歧》视性质和《妨碍民族团结—的,带有侮辱性【质的:,以:及,其他:违反法律、》法规的地名,必【须更名;
【 , (:二)违反本办法【第,。。七条有关规定的【,必须更名的,【应予以更名;
! (三)因—行,。政区划变更和城【区改造需要》更改:的地名,应随—城,乡发:展的需要,逐—步进行调整》,并及时向》社会公?。布;:
(四【),国家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的:相关规定 》
第《九条 地名》命名、?更名的?审批权限《和程序,按照—下列规定办理:
! (一)—行政区?划的命名、更名,】按照:国务:院关于行政区—划管理的规定办理】;
(二)!山脉、?河流、湖《泊等自然地理实体】的,名称,按照国家和省!有关规定执》。。行;
(三!)本:市行:政区域内涉及到【两个:以上县级《行政区域《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!、更:名,由相《关,的县级人民》。政府提出意见,报】市人民政府审—批;:
(四)城!镇的:。街、路、胡同、【广场、居《民小区的《命名:、更名,由县(市】、区)人《民,政府民政部门提出】意见,?报本:级人民政府审—批;:
(五)自!然村(?屯)的命名》、更名,《由,乡级:人民政府提出意见】,报县(市、区【)人:民政府审批;
! (六)专业部门!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!的站、港、场以【及风景区、》游览区?、自然保护区、古】遗址、名胜》古迹等的命名、【更名,由专业—主管:部门征得所在地【市级或县(》市、:区)人民政》府同意后,》报上一级专业主管部!门审批?,并:分,别抄送所在》。地市级或县(—市、区)人民—政府:民政:部,门备案
》 第?十条 重要》。。地名的命名》、更名之前,县【(市、区)人民政】府民政部《门和专业《主管部门可》以举行?听,证会:,广泛?听取社会各》方面的意见和—建议
? 第》十一条?。 申报地名的命名、!更名时,应将命名、!更,名的理由及拟废止的!旧名、拟采》用新名的含义—、来源等一并—加以说明
】第十:二条 ?县(市、区》)人:民政:府民政?部,门,或专业主管部—门,:办理:地名的命名、更【名,应当《自,。接到申请《之日起10日内办理!完,结对不符合规定条】件不:予批准,《。并书:面通知申请人,【说明理由
】。 第十三条》 县(市《、区)人《。民政府民《政部门和专业主管】部,。门,:应,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!。及时向社会公布,推!广使用
第十!四,条 民政《。部,门和:专业主管部门—负责编纂本行—政区域或本系统的】各种标准化地名出】版物,及时向—社会提供法定地名
!
第《十五条 标准地名】的书写应《当遵循?下,。列规定:
(一】)用汉字《书,写地名应当使用【国家公布的规范【汉字;
(—二)用汉语》拼音拼写的地名【,应当?以国家公布的—“汉语拼《音方案”为规范,】不得用外文拼写;
!
(三)《用汉字译写少数民】族地:名,应当执行国家】。。。规,定的译写《规则:;
(《四)用少数民族【文字书写地名—,应当执行国家规】定,。。的规范写法 —
第十—。。六,条 机关、部—队、团体、企业【、,事业单位《的公告、文件、【证件、影《视、商?标、广告、牌匾、地!图以及出版物等使用!的,地名,应以正式公布!的标准地名(包括规!范化:。译,名)为准,不得擅自!更改 有《关部:门,在办理公民户籍登】记、身份《证、:工商注册登记、【。房,产登记证等各种证】件、执?照时,地址栏—内应:。使用标准地名名【称和街路、门(【楼)牌号码
】 :第十:七条 建《设单位在申办道【路、桥梁、隧—道、建?筑工程等建》设用地手续和商【品房预售《许可:证、:房地产证时,凡【涉及地名命名、【更名的,须向—土,地、房管、公安等】部,门提:供标准?地名批准文件,无地!名,批准文件或拒不【提供地?。。名批准?文件的,依法按有】关,规定办理
【 第十八条— 地名档案管理机构!应当依法《加强:。地名档案的管理,逐!步建立地名档案【信息系统,定期【公,布有利用价值的【地名档案目录,为社!会提供信息》查,询、开发利用服务 !
第十九条 !设置地名标》志应当?执行国家《规定:的统:一标准,做到美观】、,大方、醒目、坚【固经常?被社会公众使用的】标准地名,应当【设置牌、桩》、匾、碑等标志物】
《 第二十条 —地名标?志的设置《和管理由《。县(市、区)人民】政府民?政部门统一负责【设置和管《理专业主管部—门使用的专业地【名标志?,,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!设置和管《理
《 第?。二十一条 地名【标志的?设置和管《理所需费用,按【所辖区域由县(市、!区)人民政府—和开发区(园区)】管委会纳入财政预】算专业主管》部,。门设置?的地名?标志所?需经费,由本部门】负责:
》第二十二《条 地名标》。。志,为公共设施,—受法律保护任何【单位和个人都有保】护地名标志的义【务不准涂改》、玷污和遮挡地名标!志,不准在地—名,标志:物上悬挂各类物品,!不准擅自《移动、拆除损—毁地名标志因施【工等原因《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!名标志的,工程竣工!后,应?当恢复原状;不【能恢复原状》的,,应:当,给予地名标志的【设,置人相?应的补?偿
《 第二十三条 】地名标志《。的设置人应当保持】地名标?志的清晰和完好,发!现损坏或者字—迹残缺不全的,【应当及时维修或【更换地名更名后,】地,。名设置人要及时更换!地,名标志 《
第二十四】条, 违反本办法规定,!擅自命名、更—名或使用不》规范地名《的,由?民政部门或专—。业主管部门责令【限期改正《;逾期不改正或者情!节严重造成后果的,!由民政部门》。或专业主管部门【依据吉林《省地:名管理规《定(吉林省人民政】府令第142—号):。第,二十五条规定,【给,予警告并对单位【处,。以5:00元以上1—000元以下—罚款
第二!十五条 违反本规】定第:二十二条规定—的,,由民政部门—或专业主管部门【。责令限期改》正;损坏地名标志】的,应当依法赔偿;!。偷窃、故意损毁地】名标志,违反治安管!理规定的,由公【安,机关依法处罚 【
,
第二十六【条 已批准命名、】更名的地《名,民?政部门以及专业【主管部门应》。当实施有效监督对】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!或者监督《不力造成严重—后,果的,由有关—主管部门对民政部】。门以及专业主管部】门的有关领导和直接!。责任:人依法?给予行政处》分
第【二十七条《 当事人《对行政?管理部门对其做出】的行政?处罚不服或其他认为!侵犯其?合法权益的行为【,可以依《法申请行政》复议或者《提起行政诉讼
! 第二《十八条 当事人对】行,政管理部门》。对其做出的行—政处罚决定》,在法?定期限内不申请【行政复?议,不?提起行政《诉讼:,,又不履行的,做出行!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管!。理部门可以申—请人民法院强制执】行
?
第二》十九条 民政部门和!专业主管《。。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!地名:。管理工作《中,。。,滥用职权、—徇私舞弊、玩忽【职守的?,对:其主要责任人—员由所?。在单位、上级—机关或者有关主管】部门:。给,。予行政处分;给当】事人造成经济—损失:的,依法予以赔偿;!构成犯?罪的,由司法机【关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
—。 第三?十条 本《办法由?白,城市民政局》负,责解释?并组织实《施
第三十】一条 本办》法自:发布之?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