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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,城市:人民政府《关于印发白城—市地名管理办—法的通知《 各县(市、区【)人民?政府、开《发区(园区)管委】会,,市:政府各委《办局、各《直,属机构:   现将!白城市地名》管理办法印发给【你,们,请结合实际,认!真贯彻执行   】    《       【        】        】      —  :    《  :         !     》 二○?一一:年八月十五》日   《白城市地名管理办】法   第一条 】为,。加强对地名的—管理,实现地名【管理的?标准化和规》范化,以适》应现代城市管—理和经?济社会发展需要【,根据国务》院地名?管理:条例:、民政部地名管理条!例,实施细则、吉—林省:地名管理规定—等相关法《律、法规、规—章的规定,结合我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! ,  :第,二条 本办》法适:用于本市行政区域】内地名的命名、更名!、使用、地名标志】。的设置?。、地名?档案管理以及—与之相关《的管:理活动  》 第三条 本办法】所,称,的地名包括》:     (一)!市及市以下行政【区,划名称;     !(二)各开发—区、居民小》区,、自然村(屯—)、:农林牧渔场等居【民点名?称,和街路?。、胡同、广》场、大厦、》楼群:。(含:楼、门、单元、户】牌号码?)等名称;   】  (三)》。山,、河、湖、沟、湾】、滩、?泡、平原、草—原、丘?陵等自然地理实【体名称;   【  (?四)具有《地名:。意义的铁《路,、,公路、隧道、桥梁】、涵洞、渡口、【航道、水库、—闸坝等?构筑物、建》筑物:名称;     (!五)专业部门使用的!。具有地名意》义的站、港、场名称!以及风景区、游【览区、?自然保护区、古遗】址、名胜古迹、公园!、纪:念,。地等:。名称   第四【条 市、县(市【、,区)民政部》门是:本行政区域》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!。部门其主要职—。。责,是: ?。 ,   (一》)贯: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!律、:法规:、,规章:,制定本行政区域】地名规划;  【   (二)审【核、承办地名—的命名、《更名事宜;    ! (三?),推,行、监督标准地名、!译名:。的使用;《 ,    (》四,),。指导、?协调本行政区域同】级专:业主管部门的地名管!理工作;《     (五)】编制地?名标:志计划,设计制【作、安装《。地名:标志,检查、监督】、管理地名标志的使!用;     (六!)定期普查》地名,组织编纂地】名出版物《;     (七】)收集、整》理,。、鉴定、保管—地名档案《,开展地名信息咨询!服,务;     (八!)组织?地名科学研究—。;     (九)!查,处违法使用地名【的行:为;     (十!)法: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!职责发改、住建、规!划、:公安、工商、国土】资源:、,旅游:、交通、铁路、市政!、,城管等部门按各自职!责,配合:。民政部门做好地名】管理:工,作  ? 第五条 》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!规划:时,,涉及地名命名【。、更名?的,应由当地县(市!。、区)民政部—门先行审核 —  第六《条 依法按照国家和!省的规定《审批的地名》。为标准地名  【 第七条 地—名的命名应按国家和!省,的要求符合下列规定!: :  (一)反映当地!人文历史和自然地】理特征,尊重本【地风俗?。。习惯;   —(二:)本行政区域内【山脉、河流名称【应当不重名,避免】使用同音字; 【  :(三)?市、县(市、—。区,)行政区划名称的专!用部分不得相同; !  (四)乡级行政!区划:名称,同《一乡级行政》区划内的自》然,村(屯)名》称不准重名》;,同一城?镇内:街道办?。事处名?称不:准重名;同一城镇内!的街路、《胡同、广《场、居民《。小区名?称,:不准重名,不准【使用同音字;  !  (五)乡级行政!区划、街道办—事,处的:名称:应以乡?级人民政府驻—地居民点《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!路,。。的名称命《名; ? , , (六)《各专业部《门使用的具》有地名意义的站、】港、场等名》称,一?般应与当地地名【统一; 《   (七)地名命!名要做?到用:字准确、规》范,不用生僻字【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!或者容易产》生歧义的字;—    《(八)新建》和改建的城》镇街路、居民小区】的命名不用序数、新!村、新?街名:称;    (九】)一般不使用人【名命名地名,禁止】用国家?领导人的名字命名】地名;?  :  (十《),地名:的命:名应与城镇》规划建设同步由于】行政区划变更和【城区改造消失的地名!(含街?路、楼门牌》号码),应予以废】名,名称注销后【及时:向社会公布;(十一!。。)国家有关法律【。、法规的相》关规定?   第》八条 地名的更名,!应按国家和省的【要求,?遵守:下,列,规定:   — , (一)凡有损【。民族尊严,带有民】。族歧视性质和—妨碍民族团结的,】带,有侮:辱性质的《,以及?其他违反法律、【法规的地名,必须】更名;  》 ,。。 ,。 (二?)违反本办法第【七条有关规定—。的,:必须更?名的,应予以更名;!     (—三)因行政》区划变?更和城区改造需要更!。改的地?名,应随城乡—。发展的需要,逐【步进行调整,—并及时向社》会公布;     !(四)国家有关【法律、法规的—。相关规定   】第九条 地名命名】、更:名的审批权限和【程序,按照下列规】定办理: 》。    (一)行】政区划的命名—、更:。名,,按照国务院关于】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!办理;  》   (二)—山脉、河流、湖【泊等自然地》理,实体的名称,按照国!家和省?有关规定执行;【   ?  (三《)本市行政区域内涉!。及到两个以上县【级行政区域自然【地理实体《的命名、《。更名,由《相关的?县级人?民政府提出意见,】报市人民政府审批】;     (四】)城镇的街》、路、胡《同、广场《、居民小区》的命名、更名—,由县(市、区【)人民政府民—政部门提出意见,报!本级:人民政府审批; 】 ,  :。 (五)自然村(】屯)的?命名、更名》,由乡级人民—政府提出意见—,,报县(市、》区)人民政府审批】;     (【六)专业部门使【用的具有地名意【义的站?、港、?场以:及风:景区、游览》区、自然保护区【、古遗址《。、名胜古迹等的【命名、更名,由专】业,主,管部门征得所在【地市级或《县(市、区)—。人民政府同意—后,报上《一级专业主管部【门,审批,并分别—抄送所在《地市级或《县(市、区)—人民政府民政—部门备案   第!十条 重要地名【的命名、更名—之前,县(市、【区)人?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专!业主管部门可以举】行听证会,广—泛听取社会各—方面:的意见?和建议 《    《第十一?条 申报《地名的命《名,、更名时《,应:将命名、更名—的理:由及拟废止的旧名】、拟:。。采用新名的含义、】来源等?一并加以说明  ! 第十二条 —县,(市、区)人民政】府民政部门或专业主!管部门,办》理地名的命》名、更名,应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!10日内办理完【结对:不符合规《定条件不予批准,】并书面?通知申请《。人,,说明?理由  》 ,。 第:十三条 县(市【、区)人《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专!业主:管部门,应当将批准!的标准地《。名及时向社》会公布,推广—使用   第【十四条 《民政部门和》专业主管部门负责】。编纂本行政》区域或?本系统?的各种标准化地名出!版物,及时向社会】提供法定地名—   《第十五条 标—准地名的书写应当】。遵循下?列规:定: (一)【用汉字书写地名【。应当使用国家—公布的规《范汉字; (【二)用?汉语拼音拼写—的地名,应当以国家!公布的“汉语—拼音方案”为规范】,不得用外文拼【写; (三—),用汉字译写少—数民族地《名,,应当执行》。国家:规定的译写》规则; 《 (四)《用少数民族文字书】写地名,应当执行国!家规定的规范—写法 ?  ? 第十六条 机【。关、部队、团—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!的公告、文件、证】件、影视、商—标、广告、牌—匾、地?图以及出《。版物:等使用的地名,【应以:正,式,公布的标准地名(包!括规范化《译名)为准,—不得:擅自更改 有关【。。部门在办理》公民户?。籍,登记、身份证、【工商注?册登:记、:房产登记证等—各种证件、执照【时,地?址栏内应使用标准地!名名称和街路、门】(楼)牌号码  】。   第十七条 建!设单位在申办道路】、桥梁、隧道、建筑!工程等建《设用:。地,手续:和商品?房预售许可证、房地!产证时?,凡涉?及地名命名》、更名?的,:须向土?地、房管、公—安等部?门提供标准地名【批准文件,》无地:名批准文件或拒不】提供地名批准—文件的,依法按有关!规定办?。理 :  ? 第十八《条 地?名档案?管理:机构应?当依法加强地名档案!的管理,《逐步建立地名档【案信息?系统:,定期公布有利【用价值的地名档案目!录,为?。社会提供信息查【询,、开发利《用服务    第!十九条 设置地【名标志应当执行国家!规定的统《一标准,《做到美观、大方【、醒目、坚》固,经常:被社会公众使用【。的,。标,准地:名,应当设置牌、】桩、匾、碑等标志】物    第【。二十条 地》。。名标志的设置—和管理由县(市、】区)人民政》。府民政部《门统一负责》设置和管理专业主】管,部门:使,用的专业地》名标志,《由专业?主管:部门负?责设置和管理  】。   第二》十一条 地名标志】的,。设置:和管理所《需费用,按》所辖区?。域由县(市》、,区)人民政》府和开?发区(园区)—管委会纳入财—政预算?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!地,。名标志所需经费,由!本部门?负责 ?。 :。  第二《十二条 地名标志为!公共设施,受—法律保护任》何单位和个人都【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!务不准涂改》、玷污和遮挡地名标!志,不准在地—名标志物上》悬挂各类物品,【不准擅自移动、拆】除损毁地名标志因施!工等原因《需要移动《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!,工程竣工后—,应当?。恢复原状;不—能恢复原状的—,应当给予地名标志!的设置人《相应的补偿  】 , 第二十《三,条 :地名标志的设置人应!当保持地名标—志,的清晰和完好,【发现损坏或者字迹】。残缺不全的,应【当及时维修》或更换地名更名后,!地名设置人要及时】更换地?名标志  》   第二十—四条 违反本—办法规定,擅—自,命名、更名或使用】不规范地名》。的,由民政部—门或专业主管—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!逾期不改正或者【。。情节严重造成—后果的,《由民政部门》或专业主《管部门依据吉林【省地名管《理规定?(吉林省人民政【府令:第142号)第二十!五条规定,给予警告!并对单?位处以500元以上!1000元以下罚款!    第二十五!条 违反本规—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!,由民政部门或专业!主管部门责令限期】。改正;损坏》。地名标志的,应当依!法赔:偿;偷?。窃、故意损》毁地名?标志,违《反治安管理规—定的,由公安机关依!法处罚    第!。二十六条 已批【准命:名、更名的地—名,,,民,政部门以《及专业主管部门应当!实施有效监督对【不依法?履行监督职责—或者监督不力—造成严重后果的,】由有关主管部门对】民政部门以》及,专业主管部门的有关!领导和直接责任【。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!。   《 第二十七》条 当事《人对:。行政管理部门对【其做出的行政处罚】不服或其他认为侵犯!其合:法权益的行为—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!。复议或?者提:起行政诉讼 —  ? 第二十八》条 当事人对行【政管理部门对其做】出的行?。政处罚决定,在【法定期限内不申【请行:政复议,不提—起行政诉讼》,,。又不:履行的,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!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!。。请人:民法院强制执—行,    第二十】。九条 ?民政部门和专—。业主管部《门及其工作人—员在地名管理工【作中,滥用职—权、徇私《舞弊、玩忽职—守的,对其主要责】任人员由所在单位】、上级机《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!给,予行政处分》。;给当事人造成【经济损失的,依法】予,以赔偿;构成—犯罪的,由》司法机关依》法追究刑事责任【    第—三十条 本办法【由白城市民政局【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!   第三十一条! 本办?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