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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城市人民政府【关,于印发白城市地【名管:理办法的《通知 各县(市、区!)人民政《府、:开发区(园区—)管:委会,市《政府各?。。。委办局、各直属机构!:   现》将白:城市地名管理办法印!发给你们,》请结合实际,认真】贯彻执行   【  : ,     》       【    《    《  :    《  :        】     》    《    《    二○一【一年八月十》五日:   白城》市地名管理办法【   第一条 【。为加强对《。地名的管理,—实现地名管理的【标准化和规范—化,以适应》。。。。。现代城?市管理?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!,根据国务院地名】管理条例、》民政部地名管—理条例实施细—则、吉林省》。地名管理规定等相关!法律:。、法规、规章—的规定,结合我【市实际,制定—本办法   —第二条? 本办法《适用:于本市行政区—域,内地名的命名、【更名、使用、地名】标志的?设置:、地名档《案管理以及与之相】关,的管理活动   】第三条 《本,办法所?称,的地名包括: 【  : , (一)《市及市以下行政区】划名称;     !(二)各开发—区、居民小区、自然!村,(屯)、农林—。牧,。。渔场等居民点名称和!街路、胡同、广场、!大厦、楼群(含楼、!门、单元、户—牌号码)等名—称;     【(三)?山、河、湖、沟、】湾、滩、泡、—平原、草《原、丘陵等自—然地理实体名—。称;     (】四)具有《地名意义的铁路【、公路、隧道—、桥梁、涵洞、【渡口、航道、水库】、闸坝等构筑物、】建筑物名称;   !  (五)》专业部门《使,用的具有《地名意义《的站、港、场—名称以及风景区【。。、游览区、自然【保,护,区、古遗《址、名胜古迹、公】园,、纪念地等名称  ! 第四条 市、【县(市、区》)民政部门》是本行政区域地【名管理的行政主管】部门其主要》职责是:  —   (一)贯彻】执行:地名管理的法律、法!规、规章,制定【本行政区《域地名规《。划; ?   ? ,。(二)审《核、承办《地名的命名、更【名事:宜,。;    》 (三)推行、监】督标准地名》、译名的使用—;   《  (四《)指导、协》调本行政区域同级专!业主管?部门的地名管理【工作;     (!五,)编制?地,名,标志计划,设计制作!、安装地名标志,】检查、?监督:、管理地名》标志的使用;   !  (?六)定期普》。查地名,《组织编纂地名出版】。物;  《   ?(七)收集、—整理:、鉴定、保》管地名?档案,开《展,地名信息咨询服务;!。。   ?  (八)组织【地名科?学研究;   【 , (九)查处—。违,法使用地名的行为;!。     (十)法!律、法规规》定的其他职责—发改、?住建、规划、公安、!工商、国土》资,源、:旅游:、交通、《铁路:、市政、城管—等部门?按,各自职责配合—民政部门做好—地名管理工》作  ? 第五条 规划部】门在制定城市规划】时,涉及地名命名、!更,名的,应由当地县】(市、区)民政【。部门先行《审核: ,  :第六条 依法按照】国家和省的规定审批!的地:名为标准地名  】。 第七条《 地名的命名应按】。国家和省的要求符】合下列规定》:   (一)【反映当?地人文历史和自然地!理特征,尊重本【地风俗习惯》;   (二)【本行政区域内—山脉、?河,流,名称应当《不,重名,避免使用【同音字?;, ,  (三)市、县】(市、区)行—政区划名称的专用】部分不?得相同;《   ?。(四)乡级行政区划!名称,?同一乡级行》。政区划内的自然村】(屯)?名称不准重名;【同一城镇内街道【办事处名称不—准重名;同一—城镇内的街路、【。胡同、广场》、居民小区名称,不!准重名,《不准使?。用同音?字,;,    (五)乡!级行政区划、街【道办事处的名称【应以:乡级人民政府驻地】居民点和街道—办事处所在街路的】名称命名; — , , (六)《各,专业部门《使用: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!、港、?。场等名称,一般【应与当地地名统一】。;   《 (七?)地名命名要做到】用字准确《、规范,不用生僻字!和字形?字音容易混淆—或,者容易产《生歧义?的字;    (】。八)新?建,。和改:建的城镇街路—、居:民,小,区的命名《不,用序数、新村—、新街名称》; :   (九)—一般不使用》人名:命名地名,禁止用国!。家领导?人的名?字命名地名》;,    (十)【地名的命名》应与城镇规划建设同!步由:于行政?区划变更和》。城区改造消失的【地,名(含街路、楼【门牌号?码),应《予以废名,名称【注销:后及:时向社会公布;【(十一)国家有【关法律、法规的【相关规定 》   第八条— 地名的更》名,:应按国家和省的【要求,?遵守:下列:规定:    【 (一?),凡有损?。民族尊严《,带有民族》歧视:性质和妨《碍民族团结》的,:带有侮?辱性质的,以及其他!违反法律、》法,规的地名,必须【更名;     (!二)违反本办法第七!条有:关规定的,必须【更名的,应予以更】名; ?。  :  (?三)因行政》区划变更和城区改】造需要更改的地名,!应随城乡发》展的需要《,逐步进行调整,】并及时向社》。会,公布;     】(四)国家有—关法律、法》规的相关规定 】  第九条 地【名命名、更名的审】批权限和程序,按照!下列规定办》理:     【(一)行政区—划的命名《、更名?,按照国务院关于】。行政区划《管理的规定办理【;  ?   (二)山脉】、,河流、湖《泊等自?然地理实《体的名?称,按照国家和省有!。关规定执《行;    — (三)本市—行政区域内涉—。及到两个以上—县级行政区域自【然地理?实体的命名、更名】,由相关的县级【人民政府提》出,意,见,,报市?人民政府审批; 】   ? (四)城》镇的街?、路、胡同、广【场、居民小区的命名!、更名,由县(【市、区)人民政【府民政部《门提出意见,报【本,。级人民政《府审批; 》    (五)【自然村(《屯):的命名、更名—,由乡级人民政【府提:出意:见,:报县(市、区)人】民政府审批; 【。    (六)【。。专业:部门使用的具有地】名意义的站、—港,、场以及风景—区、游览区、自【然保护区、》。古遗址、名胜古迹】。等的:。命名、更名,由【专业主管部门征得】所,在地市级或县(市】、区)人民政府同】意后,报上一—级专:业主管部门审批【。,并:分别:抄送所在地》市级或?县(市、区)人民政!府,民政部门备》案  《 第十条 重要【地名的?命名、更名之前,县!(市、区)人民政】府民政部门和专【业主管部门》可以举行听》证,会,广泛听取社会各!方面的意《见和建议  —。   第十一—条 申报地》名的:命名、更《名时,应将命—名、更名的》理由及?拟,。废止的旧名、拟采】用新名的《含义、来源》等一并?加以说明   第!十二条 县(市、区!)人民政府》。民政部门或专业【主管部门,办—理地名的命名—、更名,应当自接到!申请之日起1—0,日内办理完结对【不符:合规:定条件不予批准,并!书面通?知申请人,》说明理由  —   第十三条 县!(市:、区)人民政—府民政部门和—专业主管《部门,应当将批【。准,的标准地名及时【向社会公《布,推广使用 【   第《十四条 《民政部门和专业主】管部门负责编纂本行!政区域或《本系统的各》种标准化地名出版】物,及时向》社会提供法定地名 ! , , 第十五条 标【准地名的书写应当遵!。。循下列规《定: (》一,)用汉字《书写地名应》。当使用国家》公布的?规范汉字; (二!),用汉语拼音拼写的】地名,应当以—国家公布《的“:汉语拼音方》案”为规范,不得】。用,外文拼写; (】三)用汉字》译写:少数:民族地名,应当执】行国家规定的译写】规则; (四【。)用少数民族文字】书写地名,》应当执行国》家规定的规范写【法  《  第十六条— 机关、部队—、团体、《企业、?事业单位的》。公告:、文件、证件、影】视、商标、广告【、牌匾、地图以及】出,版物等使用的地名,!应以正式公布的【标准地名(》包括规范化译名)】为准,?不得:擅自更改《 有:关,部门在办理》。公民户籍登》记、身份证、工商】注册:登记、房产登记【证等:各种证件、执照【时,地址《栏,内应使用标准地名名!称和街路、门(【楼):牌号码   【 第:。。十七条 建设单位】。在申办道路、桥梁】、隧道、建筑工程】等建设?用,地手续和商品—。房预:。售许可?证、房地产证时,】凡涉及地名命名【、更名的,》须,向土地?、房管、公安—等部门提供标准地】名批准文件》。,无地名批准—文,件或拒不提供地名】批准文件的,依【法按有关《规定办理《    》第十八条 地名档】案管理?机构应当依法加【。强地名?档案的管理,逐【步建立?地名档案《信息系统《,定期?公布有?利用:价值的地名档案目录!,为社会提供信息】查询、开发利用【服务    第十!九条 设置地—名标志应当执行国家!规定的统一标准,】做到美观、大方【、醒目、坚固—经常被社会公众使】用的标准《地名,应当设—置牌、桩、匾、碑】等标志物  —。   第《二十条 地名标【志的:。设置和?管理由县(市、区】)人民政府》民政部门统一负【责设置和管理专【业主管部门》。。使,用的专业《地,名标志,由专—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置!和管理?    第—二十一条 地—名,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所!需费:用,,按所辖区域由县】(市、区)人—民政府和开发—区(园区)管委会纳!。入财政预算专业主】管,部,门设置的地名—标志所需经费—,由本部门负责 】   第二—十二:条 :地名标志为公共设施!,受法?律保护任《何,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!地名标?志的义务不》准涂改、玷污和遮】挡地名标志,—不准在?地名标志《物,上悬挂各类》物品:,,不准擅自移动、拆除!损毁地名标志因施】工等原因需》要移动或者》。拆除:地名标志的,—工程:竣工后,应》当恢复原状;不【能恢复原状的,应】当给予地《名标志的设置人相应!的补偿?   《 第二十三》条 地名《标志的设《置人应当保持—地名标?志的:清,。晰和完好,发现损坏!或者字迹残缺不全】的,应当及时—维修或更换地名更名!后,地名设置人要及!时更换?地名标志《    第二十】四条 ?违反本办法规定,】擅自命名、更名或使!用不规范地名—的,由民政部门【或专业?主,管部:。门责令?限,期改正;逾期不改】正或者?。情节严重造成后果】的,由民政部—门或专业主》管,部门依据吉林省【地名管理规定(吉林!省人民政府令第【142号)第二十】五条规定,给予警告!并对单位处以500!元以上1000元】以下罚款   】 第二十五》条 违反本规—定第二十《二条:规定的,由民政【部门或专业主管部】。门责令限期改正;】损坏地名标》志的,应当依—法赔偿;偷窃、故意!损毁地名标志—,违反治安管理【规定:的,由?公安:机关依法处罚—    第二十六!条, 已批?准命名、更名—的地名,民政部门以!。及专业主管部门应当!实施有?效监督对不依法【履行监督职责—或者监督《不,力造成严《重后果的,由有关】。主管部门对民政部】门以及专业主管部门!的有关领导和直【接责任人依》法给予行政处分【    第二【十七条 当事—人对:行政管理部门对【其做出的行》政处罚不《服或:其他认为侵犯其【合法权益的行为,可!以依法申《请行政复《议或者提起行—政诉讼 《 :  第二十八条 当!事人对行政管理【部门对其做》出的:行政处罚决定—,在法定期》限内不申《请行政复议,不提】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!行的:,做出行政处—罚决定的行政管【理,部门可以申请人民】法院强制执行  】   第二十九【条 民政部门和【专业主管部》门及其工作人员在】地名管理《工作中,滥用职权】、徇私?舞弊、玩忽职守的】,对其主要》责,任人员由《所在单位、上级机】关或:者有关主《管部:门,给予行政处分;给】当事人造成经—济,损失的,依法予以】赔偿;?构成犯?罪的,由司法—。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  ?   第三十条 】本办法由白城—。市,民政局负责解释【并组织?实施 ?   第三十一条 !本,办法自发布之日【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