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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城市人民》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!地名管理《办法的通知 各【县,(市、区)》人民政府《、开发区(园区)管!委会,?市政府各委》办,局、各直属机构: ! , 现:将,白城市?地名管理《办法印发给你们,】请结合?实际,认真贯彻【执行  《     》      —    《       【 ,    《 , ,   ?。      —  : ,    《     》   ?    《二,○一一年八月十五】日,   白城》市地名管《理,办法  《 第一条《 为加强对地—名的:管理,实现地名【管理的标准》化和规范《化,以适应现—代城市管理和经济】社会发展需要,【根据国务院》地名管理条例、民政!部地:。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!、吉林省地名管理规!。定等:相关法律、法规【、规章的规定,结合!我市实际《,制定本办》法   第二条【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!行政区域内地名【的命名、更》。。名、使用、地名【标志的设置》、地名档案管—理以及与之相关的】管,理活动 《。  :第三条 本》办法:所称的?地名包括: —    (一)市及!市以下行《政区划名称;  】   (二》)各开发区》、居民小区》、自然?村(屯?)、农林《牧,渔场等居民点名称】和街路、胡同、广】场、大厦、楼群(】含楼、门、》单元、户牌号码【)等名称;   】  (三)山、【河、湖、沟、—湾、滩、泡》、平:原、草原《、丘陵等《自然地理实体名称;!   ?。  (四)具有【地名意义的铁路、】公路、隧道、桥【。梁、涵洞、渡—口、航?道、水库、闸坝等】构筑物、建筑物名称!。。;     (五)!专业部门使用的【具,有地名意《义的:站、:港、场名称以及【风景区、游》览区、自然》保护区、古遗—址、名胜古迹、公】。园、纪念地》等名称   第【四,条 市、县》(市、区)民政部】门是本行政区域【地,名管:理的行政主》管部门其主》要职责是《:    》 (一)贯彻执行】地名管理的法—律、法规、》规章,?制定本行政区域地】名规划;   【。  (二)审核、】承办地名的命名【、更名事宜》;     (【三,)推行、监督—标准:地名:、译名的使用;  !   (四)—指导、协调本行政】区域同级《专业主管部门—的,地名管理工作—; :。    (五)编】制,地名标志《。计划,设计制作【、安装地名标志【,检查、监》督、管理《地名:标志的使用;—     》(六)定期普—查地名,组织编【纂地名出《版物;    【 (七)收集、【整理、鉴定、—保管地名档案,开展!地名:。信息咨询服务;  !   (八)组织地!名科学研究;   !  (九)查—处违法使《用,地名的行为;—     (—。十)法律、法规【规定的?其,他职责?发改、住《建、规划《、公安、工商—、国:土资源、旅游、交通!、,铁路、市政、城管等!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!民政:部门做好地名管理】。工作   第—五条 规划》部门:在制:。定城市规划时,【涉及地名命名、更名!的,,应由当《地,。县(市、区)民政】部门:先行审核   第】六条 依法按—照国家和省》的,规定审批的地名为】标准地?名   《第七:条 地?名的命?名应:。。按国家和《省的要求符合下【列规定:   (】一):。反映当地人文—。历史和自然地理特】。征,尊重本地风俗习!惯;   (二)本!行政区?域内山脉、》河流名?称应当不重名,【避免:使用同音字; 【 , (三)《市、县(市》、区)行《政区划名《称的:专用部分不》得相同;   (】四,)乡级行政区划名称!,同一?乡级行政区划内的】自然:村(:屯)名称不准重名;!同一:。城镇:内街:道办事?处,。名称不?准重名;同一城【镇内的?街路、胡同、广场】、居民小区名—称,不准重》名,不准使用同【音字:;    (五)!乡级行政区划、【街道办事处的名称应!以乡级人民》政,府驻地居民点和街】道办事处《所在街路的》名称命名;    !(六)各《专业:部门使用《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!、港、场等名称【,一般应与当地【。地名统一;  【  (七)地—。名,命名要做到》。用字准确、》规范,不用生僻字和!字形字音容易—。。混淆或者容易产【生,歧义的字; —   (八)—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!。路、居民小区的命】名不用序数、新村、!新街名称; —   (九)一般】不使用人名命名【地,名,,禁止用国家领【导人的名《字命名?地名;    【。(十)地名的—命,名应与城镇》。规划:建,。设同步由于》行政区划变更—和城区改造消失【的地名(含街路、楼!门,。牌号码),应予以废!名,,名称注销后及【时向社会公布;【(十一)《国家:有关法律、法规的】相关规?定  《。 第八条 地名的】。更名:。,应按国家》和省的要求,遵守下!列规定:《。     (一【)凡有损民族尊【严,带有民族歧视】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!的,带有侮辱性质】的,以及其》他违反法律、—法规的地名,必须更!名;   》  (二)》违反本办《法第七条《有,。关规定的,》必须更名的,应【予以更名;  【   (三)因行政!区划变?。。。更和城区改造需要】更改的地名,应【随城:乡,发展的需要,逐【。步进行调整,并及时!。向社会公布》;     —(四:)国家有关法—律,、法规?的,相关规定   第!九条: 地:。名命名、《更名的审批权限【和程序?,按照下列规定办理!。:     (一】)行政区划的命名】、更名,《按照国务院》关于:行政区划管》理的规定办》理; ?。    (二—)山脉、河流、湖泊!等,自然地理实体—的名称,按照国【家和省有关规定【执行;  》   (三)本市行!政区域内《。涉及到两个以上【县级:行政区域《自然地理实体的命】名,、更名,由》相关的县级人民【政府提出意见,【报,市人民政府审批; !    (》四)城?镇的街、路》、胡同、广场、居】民小:区的:命名、更名,由县】(市、区)》人民政府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】,报本级人民政府审!批,;     (五】)自然村(屯—)的命名、》更名,由《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!见,:报县(市《、区)人《民政府审《批;  《  : (:六,)专业部门使用【的具有?地名意义的站、港、!场以及?风景区、游览区、自!然保护区、》古遗址、名胜古【迹等的命《名、更?名,由专《业主:管部门?征得所?在地市级《或县(市、》区)人民政府同意】。后,报上一》级专业主管部—。门审批,并分—别抄送?所在地市级或县(】市、区?)人民政府民政【部门备案 —  第十《条 :重要地名的命—名、更名之》前,,,县(:市、区)人民—政府民政《部门和专业主管部】门可以举行听证会,!广泛:听取社会各》方面的?意,见和建议  —   第《十,一条: ,申报地名的》命名、更名时,应】将命名、更名的理由!及拟废止的》旧名、拟《采用新名的含义、来!源等一并加以—说明:   第》十二条 《县(市、区》)人民政府民—政部门或专业—主管:。部门,办理》地名的命名、更【名,应当自接到申】请之日?起,。10日内办理完【结对不符合规定条件!不予批准,并书【面通知申请人,说明!理由    【。第十三?条 县(市、区)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!专业主管部门,应当!将批准的标准地【。名及时向社会—。公布,推广》使用 ?。。 ,  第十《。四,。条 民?政部:门和专业主管—部门:负责:编纂本行政区—域或本系统的各种标!准化地名出版—物,及时向社会【。。提供法定地名 】  第十五条 标】准,地名的书写应—当遵循下列规—定: (一)用汉!字书:写地名?应当使用国》家公布的《规范汉字; 【(二)用汉》语拼音拼写的地名,!应当:以国家公《布,的“汉语拼音方【案”为规范,不【得,用外文拼写; 【。 (三)用汉—字译写少数民族地名!,应当执《行国家规定的译【写,规则; (四【),用,。少数:民族文字书写地名,!。应当执行国》家,规定的规范写法【 ,   《第十六?条 :机关:、部队、团体—、企业、事》业单位的公》告、文件、》证件、影视、—商标、广告、—。牌匾、地图以及【出版物等使》用,的地名,应以正式】公布的标准地—名(包?。括规:范化译名)为准,不!得擅自更改 有【关部门在办理公民】户籍登记、》身,份,证,、工商注册》登记:、房产登记证等各】种证件、《执照时,《。地址栏内应使用【标准地名名称和街路!、门:(楼)?牌号码    】第十七条《 建设?。单位在?申办道路、桥梁、】。隧道、建《筑工程等建设用【地手续?和商品房预售—许可证、房地产证】时,凡涉《及地名?命名、更名的,【须向土地、》房管、公安等部门提!供标准地名批准【文件,无《地名批准文》件或拒不提供地名】批,。准文件的《,依法按有关规定办!理  ?   第十八条【 地:名档: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!加强地名档案的管理!,逐步建立》地名档案信息系统,!定期公布《有利用价值的地【名档案目录,为社】会提供信息查询【、,开发利用服》务    第十】九条 设置地名标】。志应当执《行国家规定的统【一标准,《做到美观、大方【、醒目、坚固经【常被社会《公众使用的标准【地名,应当设置牌、!桩,。、匾、碑等》标志物  —  第二十》条 地名标志的【设置和管《理由县(市、区)】人,。民,政府民政部门统一】负责:设置和管理专业【主管部门《使,用的专业地名标志,!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!设置和管理 —   第二十一】条 地名标志的【设置和管理所需【费,用,按所辖》区域由县(市、【区)人民政府和【开发区(园区)【管委:会纳入财政预算专业!主管:部门设置的地—名标:志所需经《费,:由本部门负责  】   第二十二条 !。地名:标志为公共设施,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!和个人都《有保护地名标志的】。义务不准涂》改、玷污和遮挡【。地名标志,不准在】地名标志物上—悬挂各?类物品?,不准擅自移动【、拆除损毁地名【标志因施工等原因】需要移动或者拆除】地,名标志?的,工程竣工后,】应当恢复原状;不能!恢复原状的,应当给!予地名标志的设置】。人,相应的补偿  】  第二十三条 】地名标?志的设置人应当保】持地名?。标志的清晰和完好,!发现损坏《。或者字迹残缺不【全,的,应当及时—维修或更《换地名更名后,地】名设置人要及时【更换地名标》志    第二】十四条 违反—本办法规定,擅自命!名,、更名或使用不规范!地名的,由民—政部门或《专业主管部门责令】限期改正《;逾期不改》正,或者情节《。。严重:。造成后果的,由民】政部:。门,或,专业主管部门依据】吉林省地名管—理规定(吉林省人】民政府令第1—42号)第二十五条!规定,?。给予警告并对—单,位处以5《00:元以上100—0元:。以下:罚款    第】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!定第:二十:二条规?定的,由民》政部门或《专业主管部门责令】限期改正;损坏地名!标志的,《应当依?法赔偿;偷窃、故意!损毁地名《。标志,违反治安【管,理规定的,由公安】机关依法处》罚  ?。。 ,  第二《十六条 已批准命名!、更名?的地名,《民政:部门:以,及专业主管部门应】当实施有效监督对】不依法履行监督【。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!成,严重后果的,由有关!。主管部门对民政部】门以及专业主管部】门的有关领导—和直接?责任人依法给予行】政处分    第!二,十七条 当》事人对?行政管理部》门对其做出的—行政处?罚不:服或其他《。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!。的行:为,可以依法申【请行政复《议或:者提起行政诉讼  !   第二十八条 !当事人?对,行政管理部门—。对其做出的》行政处罚决》定,在法定期限内不!申请行政复》议,不提起行政诉】讼,又不履行的,】。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!行政管理部门可【以申请人民法院【强制执行  —  : 第:二十:九条 民《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!门及其工作人员在】地名管理工作—中,滥用职权、徇】私舞弊、玩忽职守】的,对?其主要责任人员【由所在单位、上级】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!门给予行政处—分;给当《事人造成《经济损失的,依法】予以赔偿;构成犯罪!的,由司法机关依】法追究?刑,事,责任    第】三十条 本办—法由白城市民政局负!责解释?。并组织实施 【  第三十》一,条 本办《法自发?布之: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