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微型消防站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建标库

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微型消防站建设的指导意见

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,市政府有关部门:

  为科学整合基层群防群治力量和网格化组织,进一步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建设,提高区域火灾防控能力,现就我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提出如下意见。

  一、总体要求

  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和体系,整合公安联防、保安巡防、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人员等群防群治队伍,以社会单位、社区、公安派出所、警务巡逻车、治安岗亭为建设单位,以防早、灭小和“3分钟到场”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,科学划定最小建设单元,建成“有人员、有器材、有战斗力”的微型消防站(3年内全部建设完毕,第一年完成40%、第二年完成40%、第三年完成20%),全面加强火灾预防和控制工作。

  二、重点任务

  (一)建设三类微型消防站

    社区微型消防站。全市所有成建制的社区委员会要建立微型消防站。对于社区人员较少,或女性工作人员较多的社区,可依托大型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,建设社区微型消防站。

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。全市范围内以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主,同时对重点建设设有控制室的消防重点单位,拓展重点单位义务消防队工作,建设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。

警务微型消防站。对公安警务职能进行整合,充分发挥派出所、治安岗亭、公安警务巡逻车点多、面广、流动性强的优势,在各公安派出所、治安岗亭、警务巡逻车内配备人员及装备,建设警务微型消防站。

    (二)站点选址。

   1.社区、派出所要整合各类应急救援资源,利用现有的场地、设施设置微型消防站。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,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,设置在辖区建筑内恰当位置(应设置在一、二层),便于站内消防队员接到出动命令时,可快速到达辖区边缘的固定场所。

    2.重点单位宜独立设置用房,也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,器材存放点要方便取用。

  3.利用各派出所现有警务车辆和巡特警巡逻车,在车厢内放置装备器材,并对器材进行固定。

  4.治安岗亭微型消防站可利用现有用房进行建设。

  (三)人员配备。

  1.人员构成。

  微型消防站设站长、副站长各1名,并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员。站长由所在单位负责消防工作的领导兼任,副站长可由消防员担任。配有车辆的微型消防站设驾驶员岗位。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可由公安民警、重点单位工作人员、控制室值班人员、物业管理人员、治安联防队员、消防工作志愿者担任。

  2.人员数量。

  社区、重点单位、派出所、治安岗亭微型消防站不少于6人,其中包括站长、副站长、驾驶员、消防员。警务巡逻车微型消防站每车不少于2人。

  3.从业条件。

  微型消防站人员年龄应在18至45周岁,身体健康。微型消防站消防员要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,并在辖区消防机构备案后上岗。培训内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规、火灾预防和扑救及应急救援业务。

  (四)车辆及装备配备。

  微型消防站要结合辖区实际,选择配备消防车辆、通信器材、个人防护、灭火及破拆器材等。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要至少按1个班组执勤人数配备(执勤人员社区不少于3人,其余微型站不少于2人)。并结合自身实际,设置储物架或储物柜。消防车辆及装备配备标准不低于《全市微型消防站器材配备标准》(通防安委字〔2016〕9号)的规定。

  (五)资金保障。

  各地要将微型消防站建设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。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资金投入由重点单位自行承担。

  (六)站点构成。

  1.微型消防站要具备值班备勤、器材储存等功能。用房面积可结合人员备勤和装备储存需要确定。

  2.有消防车辆的,需配备消防车库。在车辆出入口两侧设置交通信号灯、标志、标线或隔离设施,停放时要采取防晒、防堵塞等措施。

  3.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、网络、电脑、档案柜、手持对讲机、办公桌椅、备勤床位等,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。

  (七)工作职责。

  1.微型消防站承担以下任务:

  (1)负责本辖区日常消防管理工作;

  (2)开展防火巡查,督促消除火灾隐患;

  (3)开展消防宣传教育,普及消防安全知识;

  (4)根据火灾报告、救援求助,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;

  (5)熟悉所在辖区的情况,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,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;

  (6)负责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、器材的维护和管理,明确管理责任,确保完整好用;

  (7)接受辖区消防指挥中心调派,参与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工作。

  (8)承担初起火灾扑救、防火巡查检查、宣传培训教育等火灾防控任务。

  2.微型消防站要建立以下工作档案:

  (1)辖区基本情况;

  (2)消防工作制度;

  (3)消防会议和活动记录;

  (4)消防宣传教育情况;

  (5)防火检查和巡查记录;

  (6)火灾隐患督促整改记录;

  (7)消防器材登记册及维护保养记录;

  (8)火灾事故记录;

  (9)其他资料。

  (八)值守联动。

  微型消防站建成后,要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。辖区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工作。

  1.微型消防站要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,分班编组值守。

  2.社区微型消防站每班(组)不少于3人,重点单位、派出所、警务巡逻车、治安岗亭微型消防站每班(组)不少于2人,并设班(组)长1名。各班(组)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按2人计算,社区微型消防站班(组)剩余1人负责车辆驾驶及灭火救援工作中的协调工作。

  3.所有微型消防站要服从当地消防指挥中心统一调度,并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。

  (九)管理训练。

  1.建立日常管理、排班值守、训练和灭火工作制度,定期开展基本技能训练,熟悉本社区情况,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。

  2.参照《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》、《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(试行)》建立执勤训练制度,积极开展业务训练,规范执勤行动。

  3.建立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制度,定期检查、及时维护保养。

  4.接到火灾报告和救援任务后,在3分钟内赶赴现场处置。

  三、保障措施

  (一)高度重视,严密组织。微型消防站是提升我市处置初起火灾能力,加强消防安全“网格化”管理工作的平台。各地、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,立足引导和规范城乡居民社区志愿消防队伍发展,制定建设方案,明确建设任务,加快推进建设工作。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,定期开展对微型消防站建设情况的督导检查,确保建设工作按时限、按进度扎实推进。根据完成时限和任务安排,市政府督查室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并进行通报。

  (二)严格标准,加强保障。各地、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建设标准,建立有人员、有器材、有战斗力的微型消防站。督促对口部门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和体系,发挥公安警务力量、社会单位保安员、治安联防队、物业管理人员、网格化管理人员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。各地要统筹解决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及运行工作经费,确保微型消防站人员、装备等建设资金落实到位。招募一批公益性岗位人员,充实到微型消防站中,切实增强基层灭火救援战斗力。

  (三)强化培训,加强指导。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微型消防站人员的系统培训,培训内容包括初起火灾扑救基本技能、防火巡查基本知识、消防宣传工作方式方法等,确保微型消防站人员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;定期开展对微型消防站的工作指导,督促微型消防站实体化运转。各地要依托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对本辖区内微型消防站实行统一调度,并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     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 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年6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