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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!。开采:管理条例 》 (:。1997年》12:月19日吉林—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员会—第,三十五次《会,议通过 根》据2005年6【月2日吉林省第十届!人,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第二十次—会议通过的关于【修改部分地方性【法规的决定》修正 根据20【15年11》月20日吉林省第十!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:员会第二十一—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!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关于修改〈吉林省土!。地管理?条例〉等《7,件地方?性法规的决定修正)! ,。 第一章《 总则   —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!产资源?的勘查、开采管【。理,工作维护《矿业:秩序保护矿产资源促!。进,矿业发展根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。矿,产资源法《和有关法律》。、法:。规的:规定结合本省—实际制定本条例【 ,  第二条 —。凡,在本省行政区域【内进行?矿产资?源勘查、开采和管理!。活动的有关单位【和个:。人均须遵守本条例】  :。 第三条《 矿产资源属于国】家所有不因》。其所依附的土—地的所有权或者使】用权的不同而—改变 禁《止,任何:组织:或个人利用任—何手段侵占或者破】坏矿产资源   第!四条 矿产资源的】勘查、开采实行统一!规,。划,、,合,理布局、综合勘查、!合理开采、综合利用!和有效保护的原【则省人民政府地质】矿产主管部》。门,根据国家有关规【定组织有关部—门编制全省矿产资源!的勘查?、开:采规划报省》人民政府批准—后实施 《  第五条》 勘:。查、开采矿产资源】必须加强《地,质环境保护与监测、!地质灾害防治、水】土保持、《土地复垦和矿—山环境保护》。工,作   第六条 】。。各级人民政府—。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!的勘查、《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!领导   县级【以,。上人民政府地质矿】产主管部《门负责本行政—区域内矿产》资源勘?查、开采的监督管】理工作 《  县?级以上?人民政府《有关主?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!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!行矿:产资源的勘查—、开采的监督、管理!。。工作:  :。 第七条 鼓励国内!外投资者在本省行政!区域内依法投资勘查!、开采矿产》资源投资者的合法】权益受法律保护【  : 第八条 勘—查,、开采矿《产资源必须依法申】。请登记经批准领取勘!。。查许可证《、采矿许《可证取得《探矿权或采矿—权 :勘查:、开采矿产资源【必须符合下列条【件 (一《),勘,查、开?采单位?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!资质条件《; (二)勘查、】开采矿产资》源必须符合国家和省!。的矿产资源勘查、】开采规划要》求   第九条【 探矿权和采矿权必!须依法有偿》。取,得符合法律规—定,条件并经批准探矿权!、采矿权可》以转让   第十】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!个,人无证、越界—或非法进《入他人依法设—定的勘查作》业区和矿区》。范围内勘查、开【采矿:产,资源 第二》章 矿?产资源的勘查 【  第?十一条 矿产资源的!勘查根据国家—有关规定实行统【一的区块登记—管理制?度,   第十二条 勘!查项:目出资人《是探矿权申请人【国家出资《勘查的国家委托的勘!查单位是探》。矿权申请人》;合资、合》作勘查的探矿权申】请人由合同约定 】  :第,十,三条 探矿权—申请人申领》勘查许可证时应【当按: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!管理权的登记管理机!关提:交下列材料》   ?(一:)勘查申请登—记书和申请的区【块范围图;  【 (:。二)省?以上:地质:矿产主管部门核【。发的地质勘查单位资!格,证书及其复印—件;:   (三)—。勘查工作计划、勘查!项,目合同或者委—托勘:查的证明文件—;,   (四)—勘查:工作:。。实施方案《;  ? (:五)勘查登记—管理机关规定提【交,的其他材料》   第十四条 】勘查:登记管理机关自受】理探矿权申请之【日起40日》内,按照申请在失—的原则作出准—予登记或《。者不:予登记的《决定并书面通知探】矿权申请人》   准于登—记的探矿权申请人】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!起,30日内到勘查登】。记管理机关》办理登记《手,续   《。。第十五?条 探矿权人必须】自领取勘查许可证】之日起6个》月内根?据,。批,准的勘查《作业区?的,范,围进行施工施—工前探矿权》人必须到勘查—。项目所在县(—市)地质矿》产主管部门报送开工!报告单   探【矿,权人必须《按国家有关规定【完成最低《勘查:投入;在勘》查作业区内未经批】准,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!动  ? ,第十六?条 有下列情况【之一的探矿》权人应当在勘查【许可证有效期内【向勘查登记管理【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!记   (一—。)扩大或《缩小勘查区块范【。围的:;   (二)【变更勘查工作对象】和内容的《;  ? (三?)经批准转》让探矿权的; 【  (四)》探矿权人《改变:名称或地址的  】 第十七条 探矿权!。人因故?撤销:勘查项目或已完成】勘查工?作的应当向勘查登记!管理:。机关:报告并按国家有关】规定报?送,有关资料办理注【销登记手续   自!勘查:许可证注销之日【起90日内原探矿权!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!的区块?范围内的《探矿权?   探矿》权人完成勘查工【作后必须《编,制勘查报告》并在勘查报告批【准后3个《月内到省地》质矿产主管部—门办理探明储量登】记并按国家》有关规定汇交—地质勘查报告或其】他有价值的勘查【资料  《 勘查报告和—其他有价值的勘查】资料按国家有关【规定实行有》偿使用 《。。  第十八条 探矿!权人有优《先取得?勘查作业区内—矿产资源《采矿:。权的权利;有—权将探矿权》依法转让给他人转让!探矿权?应当按国家》有关规定办》理转让审批》手续 第三章 矿】产资源的开采 【  第十九条 县】级,以上人民政府地质】矿产主管部》门是采矿登记—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和!省规定的权限实行】分级依法《审批和颁发采矿许】可证:   第二十条 】。开,采下:列矿产资源由省【。人民政?府地质矿《产主管部门审批并】。颁发采矿许可证 】  (一)法律规】定由国?务,院地质矿《。产主管?部门审批并》颁发采?矿许可?证,以外的可供开采的】储量规模为中型的】。矿产资源;   】(二)国《务院地质矿产—主管部门授》权审批并《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!产资源; 》  (三)矿区分】布跨市(州)行政】区域:的   《。第二十一《条 开?采,下列矿?产,。资源由市(州)【人民政府地质矿产】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!采矿许可证   (!一)省人民政府地】质矿产主管部—。门授权审批并—颁发采矿许可—证的:矿,产资源;《。   (二)第二十!条,。规定以?外的可?供开采?的储量规模为小型】。的矿产资源;  】 (三)《矿区分布跨县(市)!。。行政区域的 —  第二《十二条 开》。采下列矿《产资源由县(市)人!民政:。府,。地,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!并颁发采矿》许可证   (一)!由省或市(》州)人民政府地质】矿产主?管部:门授权审批并颁【发采矿许《可,证的矿产《资源;   (二】)第二十《条、第二十一条规定!以外的可供开采【的矿产资源及只能用!作普:。通建筑材料的砂、】石、粘?土   第二十三条! 市(州)、县(】市)人民政府地【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!并颁发采矿》。许可证后由市—(州)地质矿产主】管,部,门汇总向省人民政府!地质矿产主管部门】备,案   第二十四条! 采矿权《申请人在提出采【矿权申请《前应持?经批:准的地质勘》查报:告向:采矿登记管理—机关申请划定矿区】范围:   矿区》。。范围划定后采—。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!。区域:内不得再受理—新,。的申请矿区范围保】留期为中型矿山不得!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!得超过1年国家【另有规定的除外【   ?因特殊原因在—矿区:范围:保留期内不能—申办采矿登记的【可在期满《前3个月内》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!申请延长矿》区范围保留期延长矿!区范围保留期不【得超过?1,年   申请人【逾期:不申请延长矿区范】围保留期的视为【。。自动放弃 》 ,。 ,第二十五条 申请采!矿登记应具》备下列条《件   (一)有】合法取?得的矿产资源勘查报!告和与开采》规模相?适应的矿产》储量;   (二】)有与所建矿山建】设规模相适应—的资金、《技术和设备条—件;   》(三)有所建矿【山的开发利》用方案;《   (四)法【律、法规规》。定的:其他条件   第二!十六条 采》矿权申?请人申请办理采【。矿,许可证时应向采矿登!记管理机关提—交,下列:资料   》。(一:),申请登?记书和矿区范—围,。图;   (二)采!矿申请人资》质条:件证明材料》;  ? ,(三)经批准的矿】产,资源:开发:利用方案《。;   《(四)依法》设,立矿山企业的—批准文件;》   (五)经批准!的开采矿《产资源的环》境影响评价报告;】   ?(六)储《量审批机关批准的】占用储量登记—材料;  》。 (七?)采矿?登记管理《机关规定《提交的其他材料  ! 第二?十七条 个人—自采自用少》量用作普通》。建筑材料《的,砂,、石、粘土不适用本!条例第二十五条和】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!  第二十八条【 采:。矿登记管理机关应】在受理采矿权申请之!日起40日内作出准!予登记或不》准予登记的》决定并?通,知采矿权申请—人,准予登记的采—。矿权申?请人应当在收到通】知之日起30日【。内到采矿《登记管理机关办【理登记手续  【 严禁擅自印制【、伪造采《矿许可证   【转让采矿权的应【。当按国务院》有关规定办理—。转让审批手续 【  第?二十九条 采—。矿许可证《有效期限按矿山【规模和矿种》确定需要继》续采矿的可在有【效,期限届满《前30日内申请办】理采矿许可证延续】。手续   第三【十条 在采矿—许可证有效》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!的采矿权《人应当向采矿—登记管理机关—申请办理《变,更登记 《 , ,(一)变更采矿区范!围的;   (二】)变:。更主要开采矿种的;!   ?(三)变更开采方】式的; 《  (四)变—更矿山企业名称或】。法,定代:表人的?;   (五)经】依法:。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!。  第三十一条 采!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!有效期内或期—满时需要停办—。矿,。山,。企业或者《关闭矿?山,的,应当在停办矿山企业!或者:关闭矿山之日前【30日内向原采【矿登:记管理机关提—出,。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!办矿山?企业或者《关闭矿山并办理采矿!许可证注销手—续   《第三十二条 —。开采矿产资源必【须按照?采矿许可《证,颁发机?关,批准:的开:发,利用:方案施工采取合理的!开采顺序、开采方】式和:选矿工艺矿山企业】。的开采?回采率、采矿—贫化率和选矿回收】率,均应达到设计要求禁!止乱来滥挖》。或采取破坏性开采方!法开采?矿产资源   矿】。。山企业必须》测,绘井上、井下工【程对照?图   在开采【主要矿产《。的同:时,对具有工业价值的】。共生、伴生矿产【在技术可行、经【。济合理的《条件下必须综—。合回收;对暂不【能回:收的矿产资源应当】。采取有?效,的保:护措施   开采】矿产:资源必须按国家【规定填报《矿产储量统计资【料和开?。采利用?情况资?。料   第三—。十三条? 开采矿产资源必】须,遵守国家《劳,动安全卫生》规定具备保障安全】生产的必《要条件 第四—。章 监督《管理   第三十四!。条 勘查《、开采矿产资源时发!现可能具有重—大科学文化》价值:的罕见的地质现象以!及文:。化古迹必《须加以保护》并及时报《告地质矿产主管【部门和有关主—管部门  》 第三十五条 【开采矿产资源必须】按国家和省的—有关规定《缴纳矿产资源—补偿费和《其他费用《  : 第:三十六条 》勘查、开采矿产【资源造成地质环【境破坏的探》矿权人、《采矿权人应当及【时向当地地质—矿产主管部门报【告并按地质矿产主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】负责恢?复和治?理   《采矿权人《因开采矿产资源给】他,人,生产、?。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!负责赔?偿并采取必要的【补救措施   【第三十七《条 探矿权人、采矿!。权人应当按国—。家有关规定加—强对废石、尾矿【、废气、《废水的管理防—止,污染环境或引—。发地质灾害  【 第三十《八条 ?采矿许可证实行【年检制?度逾期不年检的采】矿许可证作废 【  第三十九—条 地质矿产主管】部门:调查:勘查投?入、勘?查工作进展情况或】对本辖?区矿产资源》。开发利?用情况?进行检查时探矿权人!、采矿权人应当如】。实报:告并提供有关—资料  《。 对探矿权人—、,采,矿权人?要求保密的属于【商,业秘密资料的申【请登记资《。料、财务决算—报表和勘查成果【资料地质矿产—主管部门应当予【。以保密  》。 第四十条 任何】单位:和个人不得为非【法采矿者提供勘【查资:料,、电:力,和火工材《料  ? 第四十一条 【探矿权人之间、【采矿:权人之间或者探【矿权:人与采矿权人之【间因勘?查作:业区:范围和采矿区—范围发生争》议的由当事》人协商解决》。协商不成的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!规定处理   【第四十二条 探【矿权、采矿权使用】费和探?矿权最低勘查—投入按?国务院?有关规定办理 【 , 第四十三条 采矿!权人出售矿产品必】须持有采矿许可【证无采矿许可证【的任何单《位和个人不得收购】   国家规定由指!定单位统一收购的】矿产品?其他任何《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! ,第五章? 法律?责任   第四十四!条 违?反本条例《有关勘查管理规定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!理   第》四十:五条 违反本条【例规定未取得采【矿,许可证?擅自进?行采矿活动》的由县?。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地质矿《产主管部《门责令停《止违法行为》没收采?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!得可以并处8—万元以下《罚款   第四十】六条 违反本条【例规定超越》批准的采矿区范【围,进行开采活动—的由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地质【矿产主管《部门责?令停止违法行为没】。收,越界开采的》矿产品?和违:法所得可以并处5】万,元,以下罚款;》情节严重《。的由原?发证机关吊销—采矿许可证   】第四十七条 违【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!采矿许可证》变更登记、延续【登记手续继续采【。。矿的由采矿登—。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!改正:;逾期不改正的处以!5万元以下》罚款   第—。四十八条 》违反本条例规—定擅自印制、伪造采!矿许:可证的由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!质矿产主管》部门没收其印制、伪!。造,的证件和违法—所,得并处1万元以【。。下罚款   持【伪造的采《矿许可证采矿的按】无证开采论处  】 第四十《九条 违反本—。条例规定非法转让探!矿权、采矿权—的由:原发证机关吊销勘】查许可?证,、采矿许可》证,;由县?级以上?人民政府《。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】没,。收违:法所得处以8万元】以,下罚款   第五十!条 违反本》条例规定采》取,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!矿产资?源的由省人民—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!门处:以8万元以下罚【。款;由原发证—机关:吊销采矿《许可证  》 第五十一条— 不: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!的按国家和省—有关规定处》理  ? 第五十《二条 上级地质矿】产主管部门对下级】地质矿?产主管部门的—行政执法行为—。应实:行监督检查》对下级?地质矿产主管—。部门:的不当或违法—的行政行《为有权改《变或予以撤》销对应?给予行政《处罚而不予以行【政,处罚:的违法行《为有:权责令其改正—或者:直接予以行政—处罚  《 ,第五十三条 地质矿!。产主管部门工—作人:员玩忽职守、弄虚】作假、滥用》职权或者徇私—舞弊的由其所在【单位或其上级主【管部门?给予行政处分—   第五十—四条 以暴力、【威胁手段阻碍—地质矿产《主管部门《的工作人员依—。法执行职务的由【。公安:机关依照中华—人民共和国治—安,管理处罚条例的规】定,处罚:   第《五十五条 》违反本条例规定【构成犯?。罪的由司法》。机关依法追究—刑事:责任   第五十六!条 当事人对行【政处罚?决,定不服的可以依【法申请行政复—议或者向人民法院】。提起诉讼   当】。事人逾期《不申请复议》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!诉讼又不履行行【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!处罚:决定的行政机关申】请人民法《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! 附:则   《第五十七条》 本条例《自公布之日起—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