吉林省矿产》。资源勘查《开采管理条例 【
(:1997《年12月19日吉】林省第八届人—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: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!。 ,。根据2005—年6月2日吉林省】第十届人民》代表大会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!会议:。通过的关于修改部】分地方?性法规的决》。定,。修正 根据201】5年:11月20日吉【。林省: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!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!代,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!于修改〈《吉林省土地》管理条例〉等7件】地,方性法规《的决定修正)
】第一章? 总则
—第,一条: 为了加强矿产【资源的勘查、开【采管理工作》维护:矿业秩序保护—矿产资源《。。促进矿业发展—根据中华人民—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】和有关法律、—法,规的规定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!条例
? , 第:二条 凡在本省【行,政,。区域内进《行矿产资源勘查、开!采,和管理活动的有关】。。单位和个人》均须遵守本条例
! 第三条 矿产资源!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!所依附的土地的所】有权或者使用权的】不同:而,改变 禁止任何【组织或个《人利用?任何手段侵占或【者破坏矿产资源
! 第四条 矿产资源!的勘:查、开采《。实行统一规划、【合理布局《、综合勘《查,。、合理开采、综【合,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原!。。则省人民政府地【质矿:产主管部门》根,据国家有关规定【组织有关《部门编制全省矿产资!源的勘查《、开采规划报省【人民政府批准后【实施
第五条 !勘查、开采矿产【资源:必须:加强地质环境保护】与监测、地质—灾害防治、水—土保持、土地复垦和!矿山环境保护工作
! :第六:条 各级人民政【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!源的勘查、开采监】督管理?工作的领《导
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!产主管部《门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】矿产资源勘查、开采!的监督管理工作
】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有关主》管部门应当协助同】级地:质矿:产主管部门》进行矿?产资源的勘查、开采!的监督、管》理工作
》 第七条 鼓励【国,内外投资者在本省行!政区:域,内依法?投资勘查《、,开,采矿产资源投资者的!合法权益受法律保】护
第八条 】勘查、开采矿产资源!必须:依法申请登记—经批准领取勘查【许可证?、采矿许可证取【。得探矿权或采矿权 !勘查、开采》矿产资源必须符合下!列条件 (一)勘查!、开采单位必须符合!国家规定《的资质条件; 【(二)勘查、开采矿!产资源?必须符合《国家和省《的矿产资源勘—查、:开采规划要求—
: 第:九条 探矿权和【采矿权必《须依:法有偿取《得符合法律规—。。定条件并经批—。。准探矿权、采矿权可!以转让
—第十条 禁止—任何单位和》个人无证《、,越界或非法》进入他人依法设定的!勘查作业区和—。矿区范围内勘查、】开采:。矿产资源
第二【章 矿产《资源的?。勘查
第十【一条 矿产资源【的勘查?根据国家有》关,规定实行统一—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!
第十二条 勘!查项目?出,资人是?探矿权申《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!国家委托《的勘:查单位是探矿权申请!人;合资、合作勘】查的探矿《权,申请人?由合同约定
】第十三条 探矿权申!请人:申,领勘查?。许可:证时应当《按照国家《有关规?定向有管《。理权:的登记管理机关提交!下列材?料
(一)勘】查申请登记书—和申请的区》块范围图;
【 (二)省以上地质!矿产主管部门—核发的地质》勘,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!复,印件;
》 (三)勘查—工作计划、》勘查项目合》同或:者,委托勘?查的证?。明文:件;
(四)】勘查工作实》施,方,案,;
《(五)勘查》登记管理《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!材料
第十【四条: ,。勘,查登记?管理:机关自?受理探矿权申—请,之日起40日—内按:照申请在失的原【则作: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!登记的决定并书面】通知探?矿权申请人 — 准于登记的探】矿,权,申,请人应当自收到【通知:之日起30日—内到勘查登》记管理?机关办理登》记手续?
第十五—条 探矿《。。权,人必:须自领取勘查许可证!之日起?6个月内根据—批准的?勘查:。作业区的范围进行】施工施工前探—矿,权人必须《到勘查项目所在县(!。市):地,质矿产?主管部门报送开【工报告单
【探矿权人必须按【国家有?关规定完成最低勘】查投入;在勘—查作业区内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】进行采?矿活动
—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!况之一的探矿—。。权人应当在勘—查许可证有》效期:内向勘查登记—。。管理机关《申请办理变更登【记
: (一)扩—大,或缩小?勘查区块《范围的;
》 (二)变更勘】查工作对象和—内容的;
》 , (三?)经批准转让探矿权!的;
(四)探!矿权人改变名—称或地?址的
第十【七条 ?探矿权人因》故撤销?勘查项目《或已:完成勘查工作的【应当:向勘查?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】并按国家有》关规定报《送有关资料办理注】销登记手续 【 自勘查《许,可,证注销之日起90】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!申请已经注》。销,的区块范《围,。。内的探矿权
— , 探矿权人完成勘】查工作?。后,。必,须编制勘《查报:告并在勘查》报告批准后3—个月内到省地质矿产!主管部门《办理探明储》量登记并《按国家有关规定【汇交地质勘》查报告或其他有价】。值的勘查资料
!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!。。值,的,勘查资料按国家有关!规,定实:行有偿使用》
第十八条 】探矿权人《有优先?取得勘查《作业区内矿》产资源采矿权—的权利?。;有权将探矿权【依法转让《给他人转《让探矿权应当—按国家?有,关规定办理转—让审批手《续
第三章 矿产】资源的开《。采
第十—九条 县《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!矿产:。。主管部门是采矿【。登记管理机关按【照,国家和省规定的权】限,实行分级依法审批】和颁发采矿许可证】
第二十条 】开采下?。列矿产?资源由省人》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!部门审批并颁发采】。矿许可证
【(一)法律规定【由国务院《地质矿产主》管部:门审批并颁》发采矿许可证以外的!可供开采《的储量规模为中【型的:矿产资源《;,
(二)—国,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!门,授权审?批并颁?发采矿许可证的矿】产资源;
— (三)矿区—分布跨市(州)行】政区域的
第】二十:一条 开采下—列矿产资源由市【(州)人《民政府地质矿产【主管部门审》。批并:颁发采矿许》可,证
(一—)省人民政府—地,质矿产主管部门授】权审批并《颁发采矿许可证【的,。矿产资?源;
《 (二)第二—十条规定以外的【可供开采的储—量规:模为小型的矿产【资源;
《 (三)矿区分布!。跨县:(,市):行政区域《的
第二十二】条 开采下列矿产】资,源由县(市)人民政!府地质矿产》主,管,部门审批并颁发采】矿许可证
—。 (一)由省或市】。(州)人民政府地质!矿产主管《部门授权审批并【颁发采?矿许可证的矿产资】源;
》(二)第二十—条、第二十》一条:规定以外《的可:供开采的矿》产资源及只能用作普!通建筑材料》的砂、石、粘土【
?第二十三条 —市(州)、县(市)!。人民政府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】审批:并颁发采矿许可证】后由市?(州)地质矿—产主管部门》汇总:。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!产主管部《门备案
第【二十四条 采—矿权申请人在提出】采矿权申请前—应持经?批准:的地质勘查报—告向采矿登》记管:理机关申请划定【矿区范围《
矿区范围【划,定后采?矿登记管理》机关在该区域—内不得再受理新的申!请矿区范围保留期为!中型矿山《不得超过2年小【型矿:山不得超过1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!外
《因,特殊原因在矿区【范围保留期内—不能申办《采矿登记的可—在期满?前3:个月内向采矿—登记管理机》关申请延长矿区【范围保留期延长【矿区范围保留—期不得超过1—年
: , 申请人《逾期不申请延长【。矿区范围保留期【的视为?自动放弃
第二!十,。五条 申《请采矿登记应具【。备下列条件》
: (一)有》合,法,。取得的矿产资—源勘查报《告和与开采》规模相适应的—矿产储量;》
, (二)有与所建!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!的资金、《技术和设备条件;】
, (?三)有所建矿—山的开发利用方案;!
(四)法律、!法规规定的其—他条件
第二】十六条 采矿权申请!。人申: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!应向采矿登记—管理机关《。提交下列资料—
: (一)申请登【记书和矿区范—围图;
(【二)采矿申请人资质!。条件证明《材料;
》 (三)经批—。准的:矿产资源开发利【用方案;
》 (四)依法设】立矿山企业》。的批准文件;
】 (五)经批准的】。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!影响评价报告—;
(六)储】量审批机关批准的】。占用储量登记材料;!
(《七)采矿登》记,管理机关规定提交】的,其他材料
第二!十七条 个人自采自!用少量用作》普通建筑材料的砂、!石、粘?土不适用《本条例?第二:十五条和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】
第二十八【条 采矿登记管【理机关应在受理采矿!权申请之日起40】日内作出准予登【记或不准予登记的】决定:。并通知采《矿权:申,请人准予登记的【采矿权申《。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!之日起3《0日内到采矿登记管!理机关办理》登记手续
【严禁擅自印》制、伪造《采矿许?可证
转—让采矿权的》。应当按?国务:院有关规定》办理转让审》批,手续
第二【十九条 采》矿许可证《有效:期限:按矿山规模和矿种】确定需要继续采矿】的可在有效期限届满!前30?。日内:申请办理《采矿许可证延—续手续
—。第三:十条 在采》矿许可证《。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!之一的采《矿权人应当向采【矿登记管《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!登记
? (一《),变更采矿《区范围的;
【 (二?)变更主要开—采矿种的;
— (三)》变更:开采方式《的;
》(四)?变,更矿山企业名称【。或法定代表》人的;
(五)!经,依法批准转让采【矿权:的
第三十一条! 采矿权人在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!或期满时需》要停办矿山企业或】者关闭矿山的应当】在停办矿山企业或】者关闭矿山》之日前30》日内向原采矿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!请,经批准后《方可停办矿山企业】或者关闭矿山并办】理采矿许可证注【销手续
《 , 第三十二条 开采!矿产资源《必须按照采》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批!准的开?发利:用方案施《工采取合理的开采】顺序、?开采方式和选—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!采回采?率、采矿《贫化率和选》矿回收率均应达【到设计要求禁—止乱来滥《挖或采取破坏性【开,采方法开采矿产资】源
矿山企业必!须测绘井上》、井下工程对照图】
,。 在开采主—要矿产的同》时对具有《工业价值的共生、】伴生:矿产在技术可行、经!济合:理,的条件下必须综合】回收:;对暂?不能回收的矿产【。资源应?当采取有效的保【。护措施
开采矿!产资源必《须,按国家规定》填,报,矿产储?量统计?资料和开采利用【情况资料《
, 第三十三—条 开采矿》产资:源必须?遵守国家劳动—安全卫生《规定具备保障安全】生产的必要条件【
第四章 监督【。管理
第三十四!条, 勘查、开采矿【产资源时发现可【能具:有重大科学文—化价值?的罕见的《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!迹必须?加以保?护并及?时报告地质矿产【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!部,门
第三—十五条 开》采矿产资源必须按】国家和省《的,。有,关规定缴纳矿产【资源补偿费和其他】费用
》第三十六条》 勘查、开》采矿产资源造成地】质环境破坏的—探矿权?人,、采矿权人应—。。当及时向当地地质矿!产主管?部门报告《并按地质矿产主管】部门规定的期限负责!恢复和治理》。 采矿权人因开!采矿产资源给他人】生,产、生活造成损【失的应?当负责赔偿并采【取必:要的:补救措施
第三!十七条 探矿权人】。、采矿?权人应当按》。国家有关规定加强】对废石?、尾矿、废气、废水!的,管理防止污染—。环境或引《发地质灾害
【 第三十八》条 :采矿许可证实行【年检制?度逾期不年检的【采矿许可证作废
! 第三十九条 地】质矿:产主管部门调查【勘查投入、勘查工】作进展情况或对本】辖,。区矿:产资源开发利—。用情:况进行检查时探【矿权人?、采矿权人应—当如实报告并提【供有关资料》。
: 对探矿《。权,人、采矿权人要求保!密的属于《商业秘密资料—的申:请登记资《料、财务决》算报:表和勘?查成果资料地质矿产!。。。主管:部门应?当予以保密
【。 第:四十条 《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采!矿者提供勘查—资料、电力和火【工材料
第四十!一条 探矿权人之间!、采矿权人之间或者!探矿权人与采矿【权人之间因勘查【。。作,业区范围《和采矿区范围发生】争议的由当事—人协商解决协商不】成的按照国家和省】的有关规定处理【。
第四十—二条 探《矿权、采矿》权使用费和探矿权】最低勘查投入按国】务院有关规定办【理
第四十三条! 采:矿权人出售矿产【。品必:须持有采矿许可证无!采矿许可《证的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收购
】国家规定由指定单位!。统一收购《的矿:产品其他任》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收购?
第五章 法—律责任
第四】十,四条: 违反本条例有【关勘查管理规—定,的按国?家有关规《定处理
》 第四十五条 违反!。本条例规定未—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!进行采矿活动的由县!级,以上人民政府地【。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!停止违法行为没【收,采出的矿产品和【违法所得《。可以并处8万—元以:下罚款
》 第四十六条 违反!本条例规定》超越批准《的采矿区范围—进行:开采活?动的:由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地质矿产主管【部门责令停止—违法行为没》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!和违法?。所得可?以并处5万元—以下罚款;情节【。严重的?由原:发证机关吊销采矿】。许可证
第四十!七条 违反本—条,例规定不办》。理,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!、延续?登,记手续继续采—矿的由采矿》。登记:管理机关责令限【。期改正;逾期不改】正的处以5万元【以下罚款
【第四十?八,条 :违反本条例》规,定,擅自印制、伪—造采矿许可证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】。政府地质矿产主【。管部:。门没收其印制、【伪造的证件和违法】所得并处1万—元以下罚款 【 持伪造《的采矿许可证—采矿:。的按无证开采论处】
?第四十九《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!非法转让《探矿:权、采矿权的由【原发证机关》吊销勘查许可—证、采矿许可证;由!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!收违法所得处以【8万元以下罚款【
第《五十条 《。违反本条例规定采】取破坏?性开采?方法开采矿产资源】的由省人民政—府,地质矿产《主管部门《处以8?万元以?下,罚款:;由原?发,证机关吊《销采:矿许:可证
第五十】。一条: 不缴纳矿产资【源补偿费《的按国家和省有关】规定:处理
《 第五十二条 上】级地质矿产主管【部门对下级》地,。质,矿,产主:管部门的《行政执法行为应【实行监督检查对下】级地质矿产主管【部门的不当或违法的!行政行为有权改【变或予?以撤销对应》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!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!为有权责《令其改?正或者?直接予以行》政,处罚:
第五十—三条 地《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!人员玩忽《职守:、弄虚?作假、滥《用职权或者》。徇私舞弊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】其上级主《管部门给予行政处】分
? 第五?十四:条 以暴力、威胁手!。段阻碍地质矿产主管!部门的?工作人员依》法执行职《务的:。由公安机关依—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治安管理处罚【条例的规定》处罚
《 第五十五条 违反!。本条:例规定构成》犯罪的?由司法机《关依法追究》刑,事责任
第【。五,十六:条 当?事人对行政处罚【决定不服的》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!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!起诉讼
—当事人逾期》不申请复议》也,不向人?民法院?提起诉讼又不—履行行政处罚决【定的由作出处—罚决:定,的行政机关申请人】民法院强制执行【
第六章《 附则
》 第五十七条 本条!。例,自公布?之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