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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:省土地登《记条例  (—1995年12【月17日吉林省第】八届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会第二【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!1997年11月】14日吉林省第八届!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第三十四—次会议关于修改【。〈吉林省土地登【记条例〉的决定修正!根,据2001》年1月12》日发布的吉》林省第九届人民【。代表大?会,常务委员会公—告第56号进行【修正)   —   ?第一章 总》则   第一条 】  :为了确认《土地权属规》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!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!地所有者、》使用者?。和相关权利者的合法!权益根据中》华人:民共和?国土地管理法以【及其他?有关法律、法规结合!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!。   第二条   !土地登?记是指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土》地行政主管》。。。部门:。依照法定《程,。序,对国有土《地使用权《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!集体土地非农—建设用地使》。用权以及由此所产】。生,的相关权利》。(以下简称土—。地权属?)进行确《认的行?。为 :  第三条  【 本条例适用—于本省行政区域【。内的国有土地使【用权:、集体土地所有【权、集?体土地非农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】相关权利的登记【   确认》林地、草原的所有权!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!、滩涂的养殖使用】权分别?依照中华人民共和】国森林法、中华人】民共和国草原法【和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渔业《法的有关规定办理】 ,  相关权利是指土!地,的,抵押权、《出租权以及法律、法!规规定需要由土地行!政主管部门登—记的其他权》利   第四条 】  土地权属的确定!、转:移、变?更、终?止均须依《照本条?例进行登记 —  依法登记—的土地所有权、使用!权,和相关权利》受法律保护   第!五条:   省、》市(州)、县—(,市、区)人民政【府土地行政主管【部门负责土》地登记工作上—级土地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对下级土地行政【主管部门登记工作】负有指导和》监督责任   【第六条   土地】行政主管部门—依法进行土地登【记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非《法干预、阻挠  】 第七?条   土地登记】应当坚持公正—、公开的原则—土地登记文》件可以公《开查阅   第二】章 申请《和受:理,   第八条—   ?土地行?政主:管部门按下列—规定权限办理—土地登记《   ?(,一):在,本省的中直单位依法!取得的?国有土地《使用权的具》体登记办《法由国务院确定 】  (二)省—属国家机关》、省属企业事业单位!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!使,用权以及其他单【位依法取得的—跨市、州行政—区域的国《有土地使用权由省】。人民政府土地—行政:主管部门登记  】。 (三?)市、?州属国家机关、市】、州所属《企业事业单》位依:法,取,得,的国有土《地使用权以及—其,他单位依法取—得的跨?县(市、《区,),。行政区域的国—有,土地使用权由市、州!人民:政府:土地行政《主管部门登记—   (四)—本条第(一)—项、:第(二)项以外【的单位和《个人依法取得的【国有土地使用权、】集体土?地,的所有权和》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!地使用权由县—(,市、区)人民政府】土地行政主》管部门登记》   ?上级土地行政主【管部门可《以将其负责》的土地登记》工作委托下级土地行!政主:管部门办理   第!九条   土—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!单元进行登》记   宗地—是指被土地权属【界,址,线,围割的?封闭地块宗地分独】立宗地和混合宗地 !  独立宗地—是指一个土地所有者!或使用者《土地权属界址线【围割的封闭地块【混合宗地是指由【相邻宗地土地权【属界址线围》割的两个或者两个】以上所有《者或使用者》。的,。封闭地块  — 第十条  — 凡未经《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!。用权、集体土—地所有?权和:。集体土地非》农,建,设用地使用权—以及相关权利无论该!土地是以《何种方式取得的都】应当申?请初:始登记   初始登!记应当在土地行政主!管部门通知》其登记之日起30】。日内或者在土地【权属确定事实发【生之日起30日【内向有管《辖权的土《地行政主《管,部门申请登记  】 第十?一条   已—。经登记的土》地权属遇有下—列情形之《一的权利《人应当申请变更【登记:   ?(一)依法改—变土地?所有:权或者土地》使用权的; — , (二)土》地使用?权转让、出租—、,抵押、继承、分【割的:;, ,  (三)地上【建筑物、《。附着:物拆:迁,、转移引起土地权属!变更的;   (】四)以土地作价入】股致使土地权—属转移的;   】(五)企业》合并、分立》或者新设《企业使土地权属【转移、?合并或分割的;  ! (六)《土地所有权人—、使用权人》或者相关权利人更】改名称(姓》名)、地址或改【变土:地,用途、现状、—使用年限和其他条】。件的;   (【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!需,要,变更登记《的其他情形的   !土地变更登记应【当在:土地权属《变更:事实发生之》日,起30日《内向有管辖权的土】地行政主《管部门提出申—请   第十二【。条   使》。用国有土地有—下列情?形之:一的:应当办理注》销登记  》 (:一,)无偿取得划—拨国有土地的用地】。单位已经撤销—、迁移?或破产、解散的;】 ,  (二)未经原批!准机关同《意连续二年未使【用,的;   (—三)不按批准的【用途使用的》;   (四)土地!使用权出让期限【届满不再续期的; !  土地注》销,。。登,记应当在土》地,。权属终止之日起3】0日内向《土地行政《主管部门申请注【销登记;逾期不申请!注销登记的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!公告收回土地—使用权   —第十三条 》  土地行政—主,管部门对下列土地】直接登记   【(一)依法》收回国有土地使【用权的; 》 , (二)依法取得建!设用地使用权并经原!批准机关验收用地合!格的;?。   ?(三)因自》然灾:。害造成土《地使:。用权灭失的》;  ? (四)尚未开发、!使用的国有土—地;  《 (五?)土地使用期—限,届满当事人》既未:办,理注销登记又未提出!。续期申请的;   !(六)?法律、法规》规,定直接登记的其【他情形  》 第:十四条  》 以无地上附着物的!土地使用权》抵押:。或者以城《镇房地?。产,或者乡(镇)—、村企业《的厂房等建》筑物抵押《的应当到核》。发土地?使,用权:证书的?土,。地行政?主管部门办理—土地使用权抵押【证明书   第【。十五:条,。   同一宗地设定!若,干抵押?权时应当分别按申】请和受理的先后顺序!办理抵押权》设定登记抵押—权的顺序以核准【登记的顺序先后【为准   》。。第十六条  —。 土地登记申请由土!地所有权人或者【使用权人办理—国有土地使》用权由使用》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!人申请登记;集体土!地所有?权由村民委员会或】村农业集《体经济组《织法:定代:表人:申请登记;集体土】地非农建《。设用:地,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!地,的单位或《者,个人申请登记 【  以土《。地使用?权作为投资》方式或者《合格条件与外—商举:办,合资、?合作企?业的由合资企业【、合作企业的中方申!。请登记;外》商独资企业用地【由该:。企业申请登记—土地:使用权为共有的共】有人应?当共同申请登—记  ? 公用?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!由其:主管机关或》者使用单位申请登】记   相关权利】需要单独申请—的由有关权利人申】请登记 《  第十七条—   申请土地登记!。时应当向土》地行政主管》部门提交《下列文件、资料  ! (:一,)土:地登记申请书;  ! (二)土地登记】申请人的身》份证明包括个人身】份证明、《企业法人执》照、营业《执照以及其他依法批!准的文件;   (!三)土地权》属来:源证:明; ?  (四)地上【建筑物、其他—。附着物的合》法,。产权证明《; :  (五)按有【关规定必《须提:交的其?。他文件 《 , 前款文件、—资料应当提交—原件法律、法—。规规定以及当事【人,约定需经公证机【关公证的《应当提交公证文【件,   第十八条 】。  土?地登记申请书应当】载明下列基本事【项并由?申请:者签名?盖章   (—一):申请人姓名、单位】、地址; 》  (二)土地座】落、面积、用途【;,   (三)—土地所有权、使用权!、相:关权利权《属来源?的证明; 》  (?。四):需要:载明:的其他事项   第!十九:条   土》地行: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申!请土:地登:记的不予《受理 ?。 , (一)《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!本,。行政区域或者不属登!记管辖权《限,的; ?。  (二)土地登】记申请人没有合法】身份证明的;  】。 ,(三)土地》权属来源不清的; !  (四《)未交或者》拖欠土地《。。税、费的;》   (《五)法律《。、法规规定不能【登记的其《他情:形   第》二十条?   ?土地行政《。主管部门受》理土地登记》后土:地登记?申请:人应当向土》地行政主管部门缴】纳土地登记费农村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!农,场的农用《。土地登?记不收费 》。  第三《章 审?核登记和颁发证【书   第二十一条!   土地行政主】。管,部门受理土地登记】申请后应《当对申请人提供【。的文:。件、材料进行全面审!核对申请登记的【土地进行地籍调【查并将审《核结果予《以公告公告期限【为30日《   第二》十二条?   在公告—期内: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!其他土地权》益,。相关人?。对公告?有异议的可以—向,土地行?政主管部门申请复】查并:提交复查申》请书和有《关证据材料》。   第《二十三条   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对土地登记公—告,有异议?人提出的复查申请】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应!当,在接到书《面材料之日起15日!内将书面材料—的副本送达》。土地登记申》。请人登记申请—人应当自接》到书面材料副本之日!起1:5日内向土地行政】。主管部门《作出书面《答复逾?期不答?。复的按自行撤—。销登记申请》处,。理   土地行政】主管部门对异议【。人提交的证据材料】和登记申请》。。人的答复应》当及时调查核实【调查:核实除特殊情况外应!当在接到土地登记申!。请人书面答复之【日,起,30日内作出决定】并书面通知当事【人   当》。事人对决《定不服?的按:土地管?理有关?的法律、《法规:处理   第二【十四条?  :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!对土地权属合—法、:界址清楚、面积准确!应当给予注册登【记并报请本级人民】政府核准后颁发土地!证书   第—二十五条 》  土地证书—应对权利《人、权?属性质、权》属来源、取得—。时间、使《用年限?、变化情况》和土:地面积、位置、用】途、界线、等级、】价值:(不需要估价的除外!),等进行记载》   第《二十六条 》  土地登记—机关在审核》登,记申请时遇有下【列情形?之一:的暂缓登《记  ? (一?)申请人未能—按,其申请项目、内容提!供完整?合,法,证明:的;   (二)土!地权属有争议—未,解决的;   【(三)非法》转让、?占用土地以及其他】。违法用地行为尚【未处理或《处理尚未《结案的?;   (四—)其他按规定—暂,缓登记?的 :  第?二十七?条,   国《有土地使用证、集体!土,地,。所有:证、集体土地建【设用地使用证、【土,地使用权承》租证明书、土地使用!权抵押证明书由【县级以上人民政【。。府依照法律》、法规颁《发   土地证【书遗失或损毁的权利!人应及?时公告声明后向【。。原负责登记的土地】行政主管部门备【案,申请补发或者—换发   土—地证书不得》涂改、伪造   】第二十八条 —。  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自受理登记之日!起一般应当在下【列时间内办结   !(一)初始》登记3个月;   !(二)变更登记【、注:销登记各为》。两个月   第二十!九,条   土》地登记申请人对【土地行政主管—部门不予受理—登记、驳回登—记申请、逾期—不颁发土地证书的】可在接到土》地行政?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!书之日起《15日内《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!的本:级人民?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!行政主管部门—申,请行:政复议?或者向人民法院起】诉   第四章 法!律责任   第三十!条   取得国【有土:。。地使用权《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!集体土地非农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】单位或者个人—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通知:。其登记而《拒不登记的逾期处以!每日每百平方米2元!的罚款不足百平方米!的按百平方米计算 ! , 第三十一条—   当事人利用欺!骗手段获《取土:。地证:书或者假报》土地证书遗失而【获得补发土地—证书的?土地证书无效土【地行政主管部—门收:缴其土地证书—处以2000到2】0000元的罚款 !  第三《十二条  》 伪造、涂改—土地证?书的土地证书—无效并处以30【。00至5000【0元罚?。款;构成犯罪的由司!法机关?依法追究《刑事责任   【第,三十:三条 ?  未经登记而【擅自转?。让、:出租、抵押土地使用!。权的土地使用权【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!处,。以非法所得》一至二倍的罚款 】  第三《十四条   —干扰或者阻碍—土,地行政主管》部门及其工》作人员?执行公?务的由公安机—关依照中《华人民共和国治安】管理处罚条例予以】处罚;构成犯—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   !第三:十五:条 :  本条例规定的行!政,处罚由县级》以上土?地行政主《管部:门决定当事人对行】政处罚决定不—服的可在《接到处罚决》定通知书之日起1】5日内向《本级人民《政府或者上一级【土地管理部》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!向人民法院起诉  ! 当事人《对行:政,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!申,请复议、不起诉又】不履行的由土地行】政主管部门申—请人:民法院强《制,执行   》。。第三十六《条   土地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!。作人员?错、漏?。登,记的应?负责及?时更正或者补正登】记,;给当事人造成【损失的由负》责,。登,记的土?地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赔偿   第三!十七条  》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!。工作人?员玩忽职守徇私【舞弊的?由其所在单位—、上级主管机—关,或者行政监察机关】给予行政处分—。;构成?犯罪的由司》法机关?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  第》五章 附则 — , 第三十八》条   本条例自】公布:之日起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