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!
(199—5年12月17日吉!林,省第八届人民—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第?二十一?次会议?通过根据19—97年11月—14日?吉林省第八届人民】代表大?会常务委《员会第三十四次会】议关于修改〈吉【。林省土地登记条例】〉,的决定修正根据【2001年》1月12日发布【的吉林省第九届【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?。员,会公告第56号【进,行修正)《
第【一,章 总则
第一!条
: 为?了确:认土地权《属规范土《地登记行为维护土】地市场?秩序:保,护土地所《有者、使《用者和相关权利者的!合法权益根据中华】人民共?和国土?地管理法以及—其他有关法律、【法规结合《本省实?际制定本条例—
?第二条?
土地登记是指!县级:以上人民《政府土?地行政主管部门【依照:法定程序对》国,有,土地使用权、集体土!地所:有权和集体土地非】。农,建设用地使》用权以?及由此所产》生的相关权利(以下!简称土地权属)进】行确认的行》为
《第三:条
? 本条例适用于【本省行政《区域内的国有—土地使用权、集【。体土地所《。有权、集《体土地非农》建设用地使用—权和相关权利的登】记
?。 确认林地、草原的!。所,。有权或者使用—权确认水面、滩涂的!养殖使?用权分别依》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森林法、中华人民!共和:国,草,原法和中《华人民共和国渔业】法的有?关规定办理
】相关权利是指土地】的抵押权、出租权以!及法律、法规规【定需要由土地行政】主管部门登记的【其他权利
第】。四条
《 土地权属》的确定、转移、【。变更、终《止均须依照本—条例:进行:登记
依法登】记的土地《所有权?、使用权和》相关权利受法律保】护
第五条【
省、市(州】)、县(《市、区)人民政府】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负责土地登记工作!上级土地《行政主管《部门对下级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!。记工:。作负有指导和—监督责任
【第六条
土地】行政主管部门—依,法进:行,土,地登记任何单—位,和个:人不得?。非,法干预、阻挠
【。 第?七条
土地【。登记应?当坚持公正》、,。公开的原则》土地登记文件可以】公,开查阅
第二】章 申请《和受理
》 第八条
土地!行政主管部》门按下列规定权【限办理土地登记
】 (?一)在本省的中直单!位依法取《得的国?有,土地:使,用权的?具体登记办法由【。国务院确定
— , (二)省》属国家机关、—省属企业事业单位】依法取得的国—有土地使《用权:以,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!的跨市、州行政区】域的国有土》地使用权由》省人民政府土地【行政:主管部门登记
】。 (三?)市、州属国家【机关、市、》州所属企业事业【单位依法取》得的国有土》地使用权以》及其他单位依—法,取得的?跨县(市、区—),行政区域的》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!、州人民政府土地行!政主管部门登记【。
?(四)本《条第:(一)项《、第(二)项以外的!单位和个人依法【取,得的国有土地—使用权、《集体土地的所有权】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!用地使用权由县(】市、区)《人民政府土地—。行政主?管,部门登记
【上级土地行》政主:管部门?。可以将其负责—。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!下级土地行政主【管部门?办理
第九【。条
土地—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!元进行登记
】宗地是指被土地权】属界址线《围割的封《闭地块宗地分独立】宗地和混合》宗地
独—立宗地是《。指一个?。土,地所有者或使用【者土地权属》界址线围割的封闭】地块混合宗地—是指由相邻宗地【土地权属界》址线围割的两个或】者两个?以上:所有者或《使用者的封》闭地块
—第十:条
凡未经【土地:行政主管《部门:确认的?国有土地《使用权、集体—土地所有权和集【体土地非农建设用】。。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权!利,无论:该土地是以何种方】式取得的都》应当申?请初始登《记
初始登记应!当在土?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!其登记之日起30日!内或者在《土,。地权属确定》事,实发:生之日?起30日内向有【管辖权的《土地:行政主管部门申【请登:记,
: ,第,十一条
—已经登记的土地权】属遇有下《列情形之《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!变更登记
》 (一)依法改】变土地所有权—或者土地使》用权的?。;
(二)【土地使用权转让、】出租、抵押、继承、!分割的;
》 (?三)地?上建筑物、附着物】拆迁、转移引起土】地权属?变,更的;
(四】)以:土地作价《入股致使《。土地权属转》移的;
(【五):企业合并、分立或者!。新设企业使》土地权属《转,移、合并或分割的】。;
(六)土地!所有权人《。、使用权人或者相关!权利:人更改?名称(姓名)、地址!或改变土地用途【、,现状、使用》年限和其他条件的】;
《(七)法律、法【规规定需《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!形的:
土《地变更登记应当【。在土地权属变更事】实发生之日》起30日内向有管辖!。权的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提出申请
!第,十二条
《 使用国有—土地:有下列情《形之一?的应当办理注销【登,记
(》一)无偿《取得划拨国有土地】的用地单位已经撤】销、迁移或破产、解!散,的;
(二【)未经原批准机关】同意连续《二年:未使用的;
】(,三,。)不按批准的用【。途使用的;
】(,四)土地使用—权,出让期限届满不再续!期的;
《 土地注销登记应!当在土地《权,属终止之日起30日!内,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!申请注?销登记;逾》期不申请注销登【记,的,由土:地,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收!。回土地?使用权
》 第十三条
— :。土,地行政主管部门【对,下列土地直接—登记
(一)】依,法收回国有土—地使用权的;—
(《二):依法取得建设—用地使用权并—经原:。批准机关《验收用地《合格的;
— (三)因自然灾害!造成土地使用权灭失!的;
(四)】尚未开发、》使用的国有土地;
! (五《)土地使用期限【。届满当事人既未办】理注销登记又未提】出续期申请的;【
(六)法律、!法规规定《直接登记的其—。他情形
第十四!条
以无地上附!着物的?土地:使用:权抵押或者》以,。城镇:房地产或者乡—。(镇)、《村企业的《厂房等建筑》。。物抵押的应》当到核发土》地使用权证书—的土地行政》主管部门办理—土地使?用权抵押证》明,书
: 第?十五条
》 同一宗地设定若干!抵押:权时应当分别按申请!和受理的先后—顺序办理抵押权设定!登记抵押权的—顺序以核准登—记的顺序先后—为准:
第十六条【
: ,土,地登记申请由土【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!权人办理国有—土地使用权由使用】国有土地的单位或】。个人:申请登记;》集体土地所有权【由村民委员会或【村农:业集体经《济组织法定代表【。人申请?登记;集体》土地非农《建,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!集体土地的单位或】者个人申请登记
! ,以土地使用权作【为投资?。方,式或者合格条件与】外商举办合资、【合作企业的由合资】企业、合作企业【的中方?申请:登记;外《商独资企业》用地由该企业申【请登记土地使—用权为共有的共【有人应当共同—申请:登记:
, 公用设施和市政!设施:用地由其《主管机关或者—使用:单,位申请登记》
?相,关权利需要单独申】请的由有关》权利人?申请:登,记
第十—七条:
?申请土地登记时应】当向土地行政主【管,部门提交《下列文件、资料【
(一)土地登!记申请书《。;
(二)土地!登记:申请人?的身份证明包—括个人身份证明、】企业法人执照、【营业执照以及其他依!法批准的文件;【
(三)土【地权属来源证明;
! (四)地上建筑!物、:其他附着物的—合法产权证明;【
(五)按有关!规定:必须提交《的其他文件
【 前款文件、资料应!当提交原件法律【、法规规定以及当事!人,约定需?经,公证机关《公证的?应当提交公证文件】
第十》。八条
土—地登:记申:。请书应当载》明下: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!者签:名盖章
—(一:),申请人姓名、—单位、地址;—
(《二):土地座落、面—积、用途;
(!三)土地所有—。权、使用权、相【关权利权属来源的证!。。。明;
(—四,)需要载明的其他】事项
第十九】条,
, 土地《行政主管部门对下】列申请?土地登记的不—予,受理
(一【)申请登记的—土地:不,在本行政《。区域或者不属登记管!辖权限的;
【 (二)《土地登记申请人【没,有合法?身份证明的;—
, (三《)土地权属》来源不清的;
【 (四)未交或】者拖欠土地税、费】的,;
(五—)法:律、:法规规?定不能登《记的其他《。。情形
《 第二十条
】土地行?政主管?部门受理土地登记后!土地登?记申请人《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!部门缴纳土地—登记费农《村集体经济》组织和国有农—场的农用土地登记不!收费:
第三章— 审:核登记和颁》发证书
第二】十,一条
土地【行政主管部门—受理土地登记—申请后应当对申【请人提供的文件、材!料进行全《面审核对申》请登记的土》地进行地《籍调查并《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!公告期限为30【。。日
第二十二条!
?在公告期内土—地登记申《请人或者其他土【地权益?相关人?对公告有异议—的可以向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!请复:查并:提交:复,查申请?书和有关证据—材料
第二十三!条
土地行【政主管部门》对土地?登记:公告有?异议人提出的复查】申,请书和?有关证据材料应当】在接到?书面材料之日起1】。5日内将书》面材料的副本—送达土地登记申【请人登记申》请人应当自》。接到书面材料副本之!日起15日内向土地!行政主管部门作出】书面答复逾期不【答复的按《自行撤销登记申请】处,理
: 土地行政主【管部门对《异议人提交的—证据:材料和登《记,申请人的答复应当】及时调查核》实,调,查核实除特殊情【况外应当在接到【土地登记申》请人书面《答复之日起》。30日内作出决定并!。书面通知当》事人
当—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按!土地:管理有关《的法律、法规处【理
第二—十,四条
《 土地行政主—管,部门对土地权属合法!、,界址清楚《、,面,积,准确应当给予—注册登记并报—请本级人民政—府核准后颁发土地证!书
第二—十,。五条
《 土地证书应—对权利人、权属性】质、权属来源、【取得时间、》使用年限《、变化情《况和土地面积、【位置、用途、界线】、等级、《价值:(不需要《估价:的除外)《等进行记载
第!二十六条
土地!登记机关在》审核:登记申请时遇—有下:列情形?之一:。的暂:缓登记
—(一)?申请人?未能按其申请项目】、内容提《供完整?。合法证明的;
】 (二)《土地权属有争议未解!决的;
(【三)非法转让、占】用土地以及其他违法!用地行为尚未处理】或处理尚未》。结,案的;
《 , (四)其他—按,规定暂缓登记—的
第二十七条!
国有土—地使用证、集—体土地所有证、【。集体土地建设—。用地使用证、土地使!用权承租证明—书、:土地使用权》抵押证明书由—县,级以:上,人民政府依照—法律、?法规颁发《
?土地证书《遗失或损毁的权利人!应及:时公告声明后向【。。原负责登记的—土地行政主管—部门备案申请—。补发或者换发
】。 土地?。证书不得涂改、伪造!
?第二十八条
— , 土地行政主—管部门?自受理?登记之日起一般应】当在下列时》间内办?结
《(一)?初始:登记3个月;
【 (?二)变更登记、注】销登记各为》两,个月
第—二十:九条
土地【登记申请人对—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不予受理登记、驳!回登记申请》、逾期不颁发土【地证书?的可在接到土地行政!主管部?门作出的决定书之】日起15日内向【土地:行,政主管部门》的,本级人民政府或者】上一级土《地行政主《管部门申请行—政,。复议或者向人—民法院起《诉
第四章 法!律责:任
第三十【条
取得国【有土地使用权、集体!土地所?有权和集体土地【非农建设用》地使用权的单位【或者个?人,土地:行政:主管部门通知—其登记而拒不—登记的逾期》处以每日每百平方米!2元的罚款不足百平!方米的按《百平方米计》算
第三—十一条
》 当:事,人利用欺骗手—段获取土地》证书或者《假报土?。地证书遗《失而获得补》发土:地,证书:的土地证书无效【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收缴其土地证书】处以2000到20!000?元的罚款
— 第三十二》条
?。 伪造、涂改土地】。证书的?土地证书无效并处】以3:000至5000】0元罚款;构成犯】罪的由司法机关【依,法追究刑事责—任,
第三十三【条
?。 未经登记而—。擅自转?让、出租、抵押土】地使用权《的土地使《用权:无效责令限期改正】并处以非法所得一】至,。二倍的罚款
】第三十四条
干!扰或者阻碍土地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!作人员执行公—务的由公安机关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!治安管?理处罚条例》予以处?罚,;构成?犯罪的由司法—机,关依法追究》刑,事责任
第【三十五?条
本条—。例规定的行》政处罚由《县级以上土地行【政,主管部门决定当事人!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!的可在接到处罚【决,定通知书之日起1】5日内向本级人【。民,政,府或者上一级土地】管理部门《申请复议或者直接】向,人民法院起诉
【 当事人》对行政处罚决定不】服,逾期不?申请复议、不起诉】又不履行的由—土地行政主》管部门申请人—民法院强制执—行
第三—十六条
土地】行政主?管部门及其》工作人员《错、:漏,登记的应负》责及时更《正或:者补正登记;—。给当事人造成—损失的由负责登记的!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赔偿《
第三十七【条
: 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工:作人员玩忽职守徇】私舞弊的由其所【在单位、上级主【。。管机关或者行政监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】分;构成犯罪的由】司,法机关依法》。追究刑事责任—
: 第五?。章 :附则
》第三:十八条
—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!。施行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