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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土地登记【条例 ? (19《9,5,年12月17日吉】林省第八《届人民代表大—。会常务委员会—第二十一《次,会议通过《根据1?997年11月【14日吉林省第八】。届人:民代表大《。会,。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!次会:议关于修改〈吉林省!土地登记条例—〉,的决:定修正根据2001!年1月12》日发布的吉林省第九!届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会公》。告第56号进—行修正)   】。  第一章 总则】   ?第一条?   为了确认【土地权属规》范土:地登记行《为维护?土地市场秩序保【护土地所《有者:、使用者和相关权利!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!华人民共和国—。土地:。管理法以及》其他有关法律—、法规?结合:本省:实际制定《本条例   第【二,条   土地—登记是指县》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土地行政主—管部门依照法—定程序?对国有土地使—用权、集体土地所有!权和集体土地非【农建: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由!。此所产?生的相关权》利(以下简称土地】权属)进行》确认的行为   】第,三条:   本条例适用】于本省?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】土地使用权、集体】土地所有权》、集体土《地非农建设》用地使用权和相关权!利的登记《   确认林地、】草原的所有》权或者使用权确认】水面、滩涂》的养殖使用权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】共和国森林法—、中华人民共和【国草原法和中—华,人,民共和国渔》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! ,  相?关,权,利是指土地的抵【押权、出租权以及法!律、法规规定需要】由土地行政主管【部门登?记,的其:他权利   第四】条   土地权属】的确定、转移—、变更、终止—均须依照本条例【。进,行登记   依法】登记的土地所—有权、使《用权和相关权利受法!律保护   —。第五条  》 省、市(州)【、县(市、区—),人民政府土地行【政,。主,管部门?负责土?地登记工作上级土】地行政主《管部门对下级土【地行政主《管部门登记工—作负有指导》。和监督责任  【 第六条《   土《地行政主管部—门依法进行土—地登记任何单位【和个:。。人不得非法》干预、阻挠   第!七条:   土地登记应】当坚持公正》、公:开的原则土地登【记,文件可以公开—。查阅:   第二章 【。申,。请,和受理  》 第八条《   土地行政主】管,。部门按下列规—定权限办《理土地?登记   》(一)在本省的【中直单位《依法:取得的国《有土地使用权的具】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!确定  《 ,(二)省属国家【机关、省属企—。业事业单位依法取】得的国有《土地使用权以及其】他单位依法》取得的跨市、州【行政区域的》国有土地使用权由】省人民政府土—地行:政主管?部门登记   【(三:)市、州《属国家机关》、,市、:州所属?企业事业单位依法】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!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!取得的跨《县(市、区)行政区!域的:国有土地使用权【由市、州人民政府】土地行政《主管部门登记 【  (四)本条【第,(一)项、第(二】)项以外的单—位和:个人依法取》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!、集:体,土地的所有权—和集体?土地非农《建设用地《使用权由县(市、】区)人民政府土地】。行政:。主,管部门登记   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可以将其负【责的土地登记—。工作:委托下级土地行政】主管部门办理—   第九条—   土地登记以宗!地,。为基本单元进行【登记:   宗地是指被】。土地权属《界址线?围割的封闭地—块宗地分《独立宗地和混—合宗地 《  :。独立宗地是指—。一个土地《所有者或《。使用者土地权—属界址线围割的封】。闭地块混合宗—地是指由相邻—宗地土地权属—界址线围割的两个】。或者两个《以上所有者或使【用者的?封闭地块《   第十条   !凡未经?土地行?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国!有土地使用》权、集体土地—所,有权和集体土—地非农建设用地使】用权以?及相关权利无论【该土地是以何—种方式取得的—都应当申请》初始登?记   初》始登记应当在—。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通知其?登记之日起3—0日内或者在土地权!。属,确定事实《。发生之日起3—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!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!。请登记   —第十:。一条   已经【登,记的土地权属遇有下!。。列情形之《一的权?利人应当申请变更】登记:  : ,(一)?。依,法改变?土地:所有权?或者土地《使用权的;  【 (二)《。土地:使用权?转让:、出租、抵押、【继,承、分割的》;   《(三)地上建—筑物、附着物拆迁、!转移引?。起土地?权属变更的》;   (四)【以土:地作价入股致—使土地权属转—。移的;  》 (五)企》业合并、分》立或者新《设企业使土地权【属转移、合并或分割!的;   (六【)土地?所有权人、使用权人!或者:相关权利人更改【名称(姓名》)、地址或》改变土地用途、现状!、使用年限和其他】条件的;   (七!)法律、法》规规定需要变更【登记的其他情形【的 :  土地变更登记】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!事实发生之日起3】0,日内: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!。。政主管部《门提出申《。请   第十—二条   使用【国有土?地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应当办理《注销登记   (】一)无偿取得—划拨国?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已!经撤销、迁移或【破产、解散》的;:   (二)未经原!批准机?关同意连续二年【未,使用的; 》  (三)》不,按批准的用》途使用的;   】(四)?土,地使用权出让—期限届满不再续【期的; 《 , 土地注销登记【应当在土地权属终】止之日起30日【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申请注销》登记:。;逾期不申请注【销,登记的由土地行【政主管部门公告收回!土地使用权》   第十三—条,   土《地行政?。主管部?门对下列土》地直:接登记   (一)!依,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!权的; 《  (二)依法取】得建:设用地使用》权并经原批准机【关验收用《地合:格的;  》。。 (三)因自然【灾害造成土地使用】权灭失的《; :  (四)尚未开】。。发、使用的国有土】地;   》(五)土地》使用期限《届满当事人既—。未办理注销》登记又?未提出续《。期,申请:的;:  : ,(六)法律、—法规规定直接登记的!其他情?。形  ? 第十四条 —  以?无地上?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!抵,押或者以城镇房地】产或者乡《(镇)、村企业的厂!房等: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到!核,发,土地使?用权证书的》土地行?政主管?部门办理土地—使用权抵《押证明书   第】十五条   同【一宗地设定若—干,抵押:权时应当《。分别按?申请和受理的先后】顺序办理抵押权设】定登记抵押》权的:顺序以核《准登记的顺序先后】为准   第十六】条   土地—登记申?请由土地所》有权:人或者使用》权人:办理国有土地使【用权由使用国—有土地的单位—或,个人申请《登记;集体土地所有!权由村民委员会或村!农业集体经济组织】法定代表人申—请登记;集体土地】非农建设用地使用】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!单位或者《个人申请《登记:   以土地—使用权作《。为投资方式或者合】格条件与外商举办】合资、合作企业的】由合资企业、合作企!业的中方申请—登记;外《。商独资企《业用:地由该?企业申请登记—土,地使用权为共有【的,。共有:。人,。。应当共同申请登记】   公用》设,施和市政设》施用:地由其主管机关或者!使用单位申请登【记 :。  相关《权利需要单》。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!人申请登记》   ?第十七条  — 申请土《地登记时应当向土】。地,。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!列文件、资料—   (一)—土,地登记申《请,书;   (二【)土地登记申请人的!身份:证明包括《个,人身份证明》、企业法《人执:照、营?业执照以及其他【依法:批准的文件; 【  (三)土—地权属来源证明【;   (四)地】上建筑物《、其他附着物的合】法产权证明; 【  (五)按—有关:规定:必须提交的其他【文件 ?  前款文件、【资料:。应当提交原件法律】、法规规定以及当事!人约定需经公证机】关公证的应当提交】公证文件《   ?第十八条   【土地登记申请书应】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!并由:申请者签名盖章【   (一)申请人!姓名、单《位、地址《;   《(二)?土地座落、面积、用!途;   (三)】土,地,所有权?、使用权《、相:关权利权《属来源的证明; 】  (四)需要载明!的其他事《项,   第十九条 】  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对下列申》请土地登记》的不:。予受理   (【一)申请《登记的?土地不在本》行政区?域或者不属登记管辖!权限的;   (二!)土地登记申请人】没有合法身份证【明的;  》 (三)土地权【属来源不清的; 】  :(四:)未交或者拖欠【土地税、费的; 】  (五)法律【、法规规《定不能登记》。的其他情形  【 第二?十条   土—地行政?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!记后土地《登记申请人应当向】土地行政主》管部门缴纳土地登记!。费农村集体经—济,组织和国有农场【的农用?土地登记不收—费   第三章 审!核登记和颁发证书 !  第二《十一条  》 土:地行:政主管部门》受理土地登记申【请后应当对申请【人提供的文件、【。材料进行全面—审核:对申请登《记的土地进行地籍调!查,并,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!公,告期限?为30?日   第二十二】。条   在公—告期内土地登记申】。请人或?者其他土地权益相】关人对公告有—异议的可以向土地】行政主管部》。门申请复查并提交】复查申请书》和有关证据材料 】  第二十三条  ! 土地?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!登记:公告有异议人提出】的复:查申请书和》有关证据材料应当】在接到书面》材料之日起15日】内将书面材料的副】本送达土地登—记,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!当自接到书面材料副!本之日起1》5,日内向土地行—。政主管?部,门作出书面答复逾】期不答复的按自【行撤销登记申—请处:理   土地行政】主管部门对异—议,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!登,。记申请人的答复【应当及时调查—核实调查核实—。除特殊情况外应【当在:接到土地登记申【请人书?面,答复之日起30【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!通知当事《人   当事人【。对决定?不,服的按土地管理有】关的法律、法规【处理:   ?第二十四《条   土地行【政主:管部门对土地—。权属合法、界—址清:。楚、面积准确应当给!予注册登记》并报请本《级人民政府核准后颁!发土地?证书   第二十】。。五条   》土地证书应对权利人!、,权属性?质、权属《来源、?取得时间、使用年限!、变化情况》和土:地面积、《位置、用途、界线、!等级、价值(—不需要估价的除外】)等进行记载—   第二十六条】   ?土地登记机关—在审核登记申请时】遇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!  (一《)申请人未能按其申!。请,项目、内容提供完整!合法证明的;—   ?(二)土地》权属有?争议未解决的;  !。 (三)非法转让、!。占用土?地以及其他违—法用地行为尚未处理!或处理尚未》结案的;   (四!)其他按规定暂缓】登,记的   第二十】七条   国—有土地?使用证、集体—土地所有证、—集体土地建》设,用地:使用证、土地—。使用权?承租证明书》、土:。地使用权抵》押证明书由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!。照法律?、法规颁发   】土地证书遗失或损毁!的权利?人应:及时:公告声?。明后向原负责—登记的土地》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!请补发或者换发 】  土地证书不【得涂改、伪造   !第二十八《条,   土地行政【主管部门自》受理登?记之日起《一般应当《在下列时间》。内办结   (一)!初始:登记3个月;—   (二》)变更登记、—注销登记各为两个月!   第二十九【。条   土地登记申!请人对土地》行政主管部门—。不,予受理登《记、驳回《。登记申?请、逾期不颁—发土地证书的可在接!到土地行政主—管,部门作出的决定【书之:日起15日内—向土地行政》主管部门的本级人】民政府或者上一级】土地行政主管部【。门申请行政》复议或者向人—民法院起诉   第!四章: 法律责任   】第三十条《   取得国有土地!使用权、集体—土地所有权和集【体土地非《农建设用地使—用权的单位或者【。个人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通知?。其登记而拒不登记的!逾期:处以每日每百平【方米2?元的罚款《。不足百平方米的按】百平方米《计算   第三十一!条   当事人利用!欺,。。骗手段获取土地证书!或者假报土地证书】遗,失而获得补发土地证!书的土地证书无效土!地行政?主管部门收缴其土】地证书处以20【00到2000【0元的?罚款   第三十二!条   《伪造、涂《改土地证书》的,土地证?书无效并处以30】。00至5000【0元罚款;构成犯罪!的由司法机》关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  》 ,第三十?三条   》未经登记而》擅自转让、出租【、抵押土《地使用?权的土地使用权无效!责令:限期改正并处以非法!所得一至二》倍的罚款   【第三十四条》   干扰》或者阻碍土地行【。政主管部门及—其工作人《员执行?公,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!中华人民共和国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!。以处罚;构》成犯罪的由司—法,。机关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 ? , 第三十五》条  ? 本: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!由县级以上土—地行政主《管部门决定当事人】对,行政:处罚决?定不服?的可在接到处—罚决定通知》书之日起15日内向!本级人民政府或【者上一级土地—管理部门申请复【。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!院,起诉   》当,事人对行政》处罚决定不》服逾期不《申请复议《、不起诉《又不履行的由土地行!政,主管部?门申:请,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!  第三十六条 】。  土地《行政:主管部门及》其,工作人员错、—漏登记的应负责【及时:更,正或者补正登记【;给当事人》。造成损失《的,由负责登记的土【。地行政?。主管部门负责赔偿】  : 第三十七条—   ?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工作人员玩忽职【守徇私舞弊》的,由其所在单位、上级!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!。察机关给予行政处】分,;构:成犯罪的由司法【机关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   第】五章 ?附则 ? , 第三十八条  】 本条?例自公布《之日:起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