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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:省土地登记条—例  (《1995年12月1!7日:吉林省第八届人民】代表大会常务委【员会第二十一次会】议,通过:根据199》7年11《月14日《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!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第三十—四次会议关于修【改〈吉林省土地登记!条例〉的决定修【正根据2001【年1月12》日发布的《吉林省第九届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,员会公?告第56号》进行修正)》     第一章! ,总则   第一条 !  为了确认土地权!属,规范土?地,。。登记行为维护土地】市场秩序保护—土地所有者、使【。用者和?相关权利者》的合法权益根—据中:华人民共《和国:。。土,地管: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!律,、法规结合》本省实际制定—本条例   第二】条   土地登记是!指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土地行政主】管部门依照法定程】序对国?有土:地使用权、集体土地!。所有:权和集体土地—非农建?。设用地使用权以【及由此所产》生的相关权利—(以下简称土地权】属):。进行确认的行—为 :  第三条   】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!政区域内的国—有土地使用权—。、集体土地》所有权、《集体土地非农建设】用地使用权和相关权!利的登记   确认!林地、草原的所【有权或者使用—权确认水面、滩【涂的养?。殖使用权《。分别依照中华人【民共和?国森林法、中华【人民共和《国草原法和》中华人民《共和国渔业》法,的有:关规:定办理 《  相关《权利是?指土地的抵押权【、,出租权以及法律、】法规规?定需要由土地行政主!管部门登记的其他权!。利,   第四条  】 土地权属的确【定、转移、变更【。。、终止?均须依照本条例进】行登记   —依法:登记的土《地所有权、》使,用权和相关权利【受法律保《护   第五—条   省、市(州!)、县(市、区)】人民政?府土地行政》。主管部门《负责土地登记工作】上级:。土地行?政主管部门》对下:级土地行政主—管部门登记工作【负有指导《和监督?。责任  《 第六条   土地!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!行土地登记》。任何单?位和个人不》。得非法干预、阻【挠   《第七条   土地登!记应当坚持公正、】公开的原则土地登记!文件可?以公开查阅 —  :第二章 申》请和受理   第八!条   土》地行政主管部—门按下列《规定权限办理土地登!记   (一—。)在本省的》中直单位依法—取得的国有土地【使用权的《具,体,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确!定   (二)省】。属国家机《关、省属企业—事业单位依法取得】的国有土地》。使用权以及其他单】位依法取得》的跨市、州行政区】域的国有土》地使用?。权由省人民政府土】地行政主《管,部门登记   (三!)市、州属国家机关!、市、州所属企业事!业,单位依法取得的国】有土地使用权以及】其他单位依法取【得的跨县(市—、区)行政》区域:的国有土地使用权】。由市、?州人民政府》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!记   (》四)本条第》。(一)项、第(【二)项以《外的单位和个—人依法取得的国有】土地使用权、—集体土地《。。的所有权和集体【土地非农建设用地】使用权由县(—市、区)人民—政,。府土地行政》主管部门登记 【  上级《土,。地,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!其负责?的土地登记工作委】托,下级土地行》政主管部门办—理   第九条  ! 土地登记》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!行登记   宗【地是指被土地—权属界址线围割【的封闭地《块宗地分独立宗地】和混合宗地 —  独立宗地—是指一?个,土地:所有者或使用—者土地权属界址【线围割的封闭地块】混合宗地是指由相邻!宗地土地权属界【址线围割的两个或】者两个以上所—有者或使用者的【封闭地块   第十!条   凡未经【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确认的国有—土地使用权、集【体土地所《有权和集《。体土地?非农建设用》地使用权《以及相?。关权利无论》该土地是以》。。何种:方式取得的都应当】申,请初始?登记 ?  初始登记应当在!土地行政《主管部?门通知其登记之日】起30日《内或者?在,土地权属《确,定事实?发生之日起30日】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!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!记   第十一【条 : , 已经登记的土地】权属遇?。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权:。利人应当申请变更】登记   (一【)依:法,改,变土地所有权或者】土地使用权的; 】  (二《。)土地使《用权转?让、出租、》抵押、继承、分割】的; ?  :(三)地上建筑物】。。、附着物拆迁、转移!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!;   《(,四)以土《。地作价入股》致使土地权属转移】的;   (五)】企业合并、分立或者!新设企业《使土地权属》转,移、合并或》。分割的;   (】六)土地所》有权人、使》用权人或者相—关权利?人更:改名称?(姓名)、》地址或改变土—地用:途、现状《、使用年限和—其他条?件的;   (七】)法律、法规规定】需要变更登记的其】他情形的   土地!变更: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!变更事实发生之日】起30?日内向有管辖—权的土地行政主【管部门?提出:申请   》第十二?条   使用国有土!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。应当办理注》销登:记   (一)【无偿取得划》。拨国有土地的用【地单位已经撤—销、:迁移或破产、解【散的;   (二】)未经原批准—机关同?意连续二年未使用】的;   (三)不!。按批准的《用,途使用的;   (!四)土地使用权出让!。期限届满《不再:续期:的;   土地【注销登记应当在【土地:权属终止之日起3】0日:内向土地《行政主管部门申【请注销登记;逾期不!申请注?销登记的由土—地行政主管部—门公告收回土地【使,用权   第十三】条   土地行政】主管部门对下列土】地,直接:登记   (一【)依法收《。回国:有土地使用权的; !  (二)依法取】得建设用地使用权】并经原?批准机关验收用地】合格的?;  ?。 (三)因自然灾】害造成土地》使用:。。权灭失的;  【 (四)尚未开发】、使用的国有土地】;   《(五)土地使用期】限届满当事人既未办!理注销登记又未提出!续期:申请的;   【(,六,)法律、法规规定直!接登记的其》他情形? ,  第十四条 【  以无地上附着】物的土地使用—权抵押或者以城【镇,房地产或者》乡(镇)、村企业】的厂房等《。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到!核发土地使》用权证书《的土地行政主—管部:门办理土地使用权】抵,押证明书《。   第十五条 】 , 同一宗地设定若干!抵押权?时应当分别按申【请和受理的先后顺序!办理抵押《权,设定登记抵押权的顺!序以:核准登记的顺—序先后为准 —  第?十六:。条,  : 土地登记申请由土!地所有权人或者使】用权人办《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由!使用国有土》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!登记;集《体土地所有权由【村民委员《会或:村农业集体》经济组?织法定代表人申请登!记;集体土地非农建!。设用地使用权—由使用集体土地的】单位或者个人申【请,登记:   ?以,土地使用权作为【投资方?式或者合格条件与外!商举办合资》、合作企业》的由合资企业、【合作企业《的中方申请》登记;?外商独?资企业用《。地由该企业申请登】记土:。地,使用:权,为共有的共》有人应当共同—申请登?记   公用设【施和市政设施用地】由其主管机关或者】使用单位申请登记 !  :相关权利需要—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!利人申请《登记   》第十七条   申】请土地登记时应当向!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提交下列文件、资】料, ,  (一)土地登记!申请书;   (二!)土地?登记申请人的身【份证: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!、企业法人执照、营!业执:照以及其他依法批】准的文件;   (!。三)土地权属来【源证明;  — (四)地上建【筑物、其《。他附着物的合—法产权证明; 【  (五)按有【。关规定必《须,提交的其他》文件:。   前款》。文件、资料应当【提交原件《法律、法规》规,。定,以及当事人约定需】经,公证机?关公证的应当提交】公证文件   第】十八条?   ?土地登记申请书【应当载明下列—。。基本: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!盖章:   (一)申【请,人姓名、单位、地】址;: ,。 , (二)土地座【落、面积、用途;】   ?。(三)土地所—有权、使用权、【相关权利权属来源】的,证明;   (【四):需要载明的其他【。事项   第—十九条   土【地行政主管》部,门,对下列申请土地登】记的不?予受理 《  :(一)申请登记【。的土地不在》。本,行政:区域或?者不属登记管—辖权限的; —  (?。二)土地登记申请人!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!;,   ?(三)土地权属来源!不清的;   【(,四)未交或者—拖欠土地税》、费的;  — (五)法律、法】规规定不能登记的】其他:情形:  : 第二十《条,。   土地行—政主管?部门受理土地登【记后土地登记—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!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!登记费农村集体【经济组织和国有【。农场的农用》土地登记《不收费  》 第三章 》审,核登记和颁发证书】   第二十一【。条   土地—行政主管部门—受理:土,地登记申《请后应当对申请【人提供的文件—、材料进行全面审】核对申请登》记的土地进行地籍】调查:并将审?核结果予以公告【公告期限为30日】   第二十二【条,   在公告—期内土地登记申请人!。或者其?他土地?。权,益相关人对》公,告有异议的可—以向土地行政—主管: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!复,查申请书和有关【证据材料   第二!十三条  》 土:地行政主管部—门对土地登记公告】有异议人提出的复】查申请书和有关证】据材:料应当在接到—。书面材料之日起【15日?内,将书面材料》的副本送《达土:地登记申请人—登记申请人应—当自接?到书面材料副本之】日起:15日内向土地行】政主管部《门作出书面答—复逾期不答》复的按自《行撤销登记申请【处理   土地行政!主管部门对异议【。人提交的《证据材料和登记申】请人的答《复,应当:及时调查核实调查】核实除特殊》情况:外应当在接到土地登!记申:请人书面答复之【日起30日内作【出决定?并书:面通知当事人—   当事人对【。决定不服的按土地管!理有关的法律、【法规处?理   第二十四条!   土地》行政主管部门—对土:地权属合《法,、,界址清楚、》。面积准?确,应当给予注册登记】并报请本《级人民政府》核准后颁发土—地证书   第二】十五条   土地】证书应对权利人、权!属性:质、权属来源—、取得时间、使【用年限、《变化情况和土地【。。面积、位置》、用途、界》线,。、等级、价值(不】需要估?价的除外)等进【行记:载  ? ,第二十六条   】土地:登记:机关在审核登—记,申请时遇有下列【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! ,  (一)》申,请人未能按其申请项!目、:内容提供完整合【法证明的;》   (二)土【地权属有争议未解】。决的;   (【三,)非法转让、—占用土地《以及其他违法用地】行为尚未处》理,或处理尚未结案的;!   (四)—其他按规定暂缓登记!的   第》二十:。七条 ?  国有土》。地使用证《、集体土地所有证】、集体土地》建设用地使用—证、土?。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!、土地使用权抵【押证明?书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依,照法:律、法规颁发 【  土地证书—遗失:或损毁的权利人应及!时公:。告,声明后向原负责【登记的土地行政【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补!发或者换发  【。 土地证书不—得涂改、伪》造   第二十【八条  《 土地行政主管部】门自受理登》记之日起一般应【当在下?列时:间内办?结   (一)【初始:登记:3个月;   【(二)变更登—记、:注销登记各为两个】月,   第二十九【条   土地—登记申请人对土地行!政主管部门不予【受理登记、驳回登】记申:请、:逾期:不颁发土地证书【的可在?接到土地《行政:主管部门作出—的决定书之日起1】5日内向土地行政】主管部门的》本级人民政府—或者上一级》土,地行政?主管部门《申请行政复议—或,者向人民法院起诉】   第四章 法律!责任 ?  第三十条   !。取得国有土地使【用权、集《体土地?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!农建设用地使用权】的单位或者个—人土:地,。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!登记而拒不登—记的逾期处》以,每日每百平方—米2元的罚款不足】百平方米《的按百平方米计算】   第三十一条 !  当事人利—用欺骗手段获取土】地证书或《者假报土地证—书,遗,。失而获得补》发土地证书的—。土地证书《无,效土地行政主管【部门收缴其》土地证?书,处以200》0到:20000元的罚款!   第三》十二条?。   伪造、—涂改土地证书—的土地证书》无效并处以3—000至5000】0元罚款;构—成,犯罪的由司法机关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  第三十—三条   未经登记!而擅自转让、出租、!抵押土地使用—。权的土地使用—权,无效责?令,限期改正并处以非】法所得?一至二倍的罚款  ! ,第三十四条 —  干扰或者阻碍】土,地,行,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!。人员执行公》务的由公《安机关?依照中华人》民共和国治》安管:理处罚条例予以【。处罚;构成》犯罪的?由司法机《关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  】 第:三十五条   【本条:例规定的行政处罚】由县级以上土地行】政主:管部门决定》当事人对《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!可在接到处罚决定】通知书之日起—。1,5日内向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!一级土地管理—部门申请《复议或者直接—向人民法《院,起诉   当事【人对:行政:处罚决定不》服逾期?不,申请复议、不起诉】又不履行的由土地行!。政主管部门申请【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】   第《三十六条   土地!行,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!人员错、漏登记的】应负责及时更—正或者?补正登?记;给当事人造成损!失的由负《责登记的土地—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赔偿  — 第三十七条 【  土地行》政主管部《门工作人员玩忽职】守徇私舞弊的由【其所在单《。位、上级主管—。机关:。。或者行政监》察机关给予行—政处分;《构成犯罪的由司【法机关依《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 ? ,第五章 附则   !第三:。十八条   本条例!自公布之《日,起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