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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土地》登记:。条例  (1995!年12月《1,7,日吉林省第八—届人民?代表: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!十一次?会议通过《根据1997年【1,。。1月14日吉—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!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三十四次会议【关于:修改〈?吉林省土《地登记条例》〉的决定修正根【据,2001年1—月1:2日发?布的:吉林省第九届—人民:代表:。大会常?务委员会公告—第,56号?进行修正《)    — 第一章 总—则   第一条 】。  为了确认土【地权:属规范土地登记行】为维护土地市场秩】序保护土地所有者、!使用者?和相关权利者的合】法权益根据中—华,人民共?。和国: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!有关法律、法—规结合?本省实际制定本【。条例  《 第二条《。   土地登记是指!县级以?上,人民:政府土地行政主【管部门依照法定【程序对国《有土地使用权、集】体土地?所有权和集》体,。土地非?农建:设用地使用权以【及由:此所产生的相关权利!(以:下简称土地权属【)进行确认的行为】   第《三条   》本条例适用》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!国,有土地使用权、【集体土?地所有权、集体土地!非农建设用地使用】权和相关权利—的登记? ,  :确认林地、草原【。的所有权《或,者使用权确认—水,面,、滩涂的养殖使用】。权分别?依照中华人民—共和:国森林法、中华人民!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!人民共和国渔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! ,  相关权利是【指土地的抵押权、】出租权以及法律【、法规规定》需要由土地行—政主管部《门登记的其他权【利 :。  第四条   土!地权属的《确定、转《移、变更、终止均须!依照本条例进—行,。登记   依法登】记的土地所》有权:、使:。用权:。和相关权利》。受法律?保护:   第五条   !省、市(州)、【县(:市、区)人民政府】土地行政主管部【。门负责土地登记【工作上级土地行政】主管部门对》下级土?地行政主管部门【登,记工作负有指—导和监督责任—   第六条   !土地行政主》管部:门依法进行土地【登记任何《。单位和个人不—得非法干《预、:阻,挠  ? 第七条《   土地登—。记应当坚持》公正、公开的原【则土:地登记文《件可以?公,开查阅   第二】章 申请《和受理   第八】条,   土地行政【主管部?门按:下列规定权限办【理土地登记》   (一)—。在本省的《中直单位依法—取得的国有》土,地使用权的具—体登记办法由国务】院确定   (二】)省属国家机—关、:省属企业事》业单位依《法取得的国》。有土地使用》权以及?其他单位《依法取得的跨—市、州?行政区域的国有土】地,使用:权由省人民政府土】地行政主《管部门登记   】(三)市《、州属国家机关【、,市、州所属企业事业!。单位依法取得的国】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!他单位依法取得的】跨县(市、》。区)行政区域的国】有土地使用权由【。市、州人民政府土地!行政主管部门登记】   (四)本条】第(一?)项、第(二)项】。以外的单位和—个人依法《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!权、集体土地的【所有权和集体—土地非农《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!(市、区)人—民政府土《地行政主管部门【登记   》上级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可以将其—负,责的土地登记工【作委托下级土—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!   第九条 【  土地登记以宗】地为基本单元—进行登记《   宗地是—指被土地权》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!地块宗地分独立宗地!和混合宗地 —  独立宗》地是指?一个土地所有者【或使用者土》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!封闭地块混合宗【地是指?由相邻宗地土地【权属界址线围割的】两个或者《两个以上《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封!闭地块  》 第十条 》。  :凡未经土《。。地行:政主:管部门确认的—国有土?地使:用权、集体土地所有!权,和集体土地》非农:建设用地使用—权以及相关权利无论!该土地是以何种方】。式取得的都应当【申请初始登记   !初始登记应当在土】地行政主管部—门通知其登记之日】起30日内或者在土!地权属确定事实发】生之日起30日内】向有管辖《权的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申?请登记? ,  第十一条   !已经:登记:的土地权属》遇有:下,列情形之《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!变更登记   【(一)?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!或者土地使用权的;!   (《二)土地使用—权转让、出租、【抵,押,、,继承、分割的; 】  (三)》地上建筑《物、:附着物拆迁》、转移引起土—地权属变《更的;?   (四》)以:土,地作价入股致使土】地权属?转移:。。的;   (五)企!业合并、分立或者新!设企:业使土地权属转【移、合?并或分割的; 【  (?。。六)土地所》有权人、使用权人或!者相关权利人—更改名?称(:姓,名)、地址或—改变:土地用途、现状【、使用年《限和其他条件的【;   (七)【法律、法规规定【需要变更登记—的其他情形》的,   土地变更登】记应当在土》地权:属变更事实发生【之日起30日内向有!。管辖权的土地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!请  ? 第十二条 —  使用国有土【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应当办理《注销登记   【。(一:)无偿?取,得划拨国有土地的用!地单位已经撤销【、迁移或破产、【解散的;   (二!)未:。经原批准机》关同意连续》二年未使用的—;   (三)不】按批准?的用途?使用:的; ?  (四)土—地使用权出》让期限届《满,不,再续:期,的;   》土地注?销登记应当在土【地权属终止之日起3!0日内向土地—行政主?管部门申请注销【登记;逾期不申请】注销登记的由土地行!政主管?部门公告收》回土地?使用权  》 第十三条 —  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对?下列土地直接登记 !  (?一,)依:法收回?国有土?地使用权的; 【  (二)依—。法取得?建设用地《使用:权并经原批准机关】验收用?地合格的;   】(,。。三)因自《然灾害?。造成土地使用权灭失!的;   (—四)尚未开发、【使用的国有土地;】   (五)—土地使用期限届【满当事人既》未办理注销登记【。又未提出续期申【请的;   —(六)法律、法【规规:定直接登记》的其他情形   】第十四条   以无!。地上附着物的土【地,使用权抵押》或,者以城镇房地产或者!乡(:镇)、村企业的厂房!等建筑物《。抵押的应当到—核发土地《使用权证《书的:土地行政主》管部:门办理土地》使用权?抵押证明书   第!十五条   同【一宗地设《定若干?抵押权时应当—分别按申请和—受理:的先后顺序办理抵】押权设定登记抵押权!的顺序以核准—登记的顺序先后为】准   《第十六条 》  土地登记申【。请,由土地所有权人或者!使用:权人:办理国有土地使用】权由使用国有土地】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!记;集?体土地所有权由【村民委?员会或村农业—集,。体经济?组织法定代表人【申,请登记?;集: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!使用权由使》用,集体土地《的单位或者个人【。申请登记《  : 以:。土地使用权作—。。为投资方《式或者合格条件与】外商举办《合资:、合:作企业?的由合资企业、合作!企业的中方申—请登记;《外商独资企业用地由!该企业?申请登记土地—使用权为共有的共有!。人应当共同》申请:登记  《 ,公用设施和》市政设施《用,地由其主管机—关或:者使用单位申请登】记   相关—权利:需,要单独申请的由有】关权利人申请—登记   第—十七条   申请土!地登记时应当向【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提交?下列:文件:、资料   —(,一)土地登》记申请书;   】(二)?土地登记申请—人的身份证》明包括个人》身份证明、企业【法人执照、营业执】照以及其他依法【。批准的文件;  】。 (三)土地权属】来源证明;   】(,四)地上建筑—物、其他附着物的】合法产权证明;【   (五》)按有关规》定必须提交》。的,其,。他文件   前款】。文件、资料应—当提交原件法律、法!规规定以及当—事人约定需经公【证机:关公证的应》当提交?公证文件  — 第十八条 —。  土地登》记,申请书应当载—。明下列基本事项并】由申请者签》。名盖章   (一)!申请人姓名》、单位、地址;【 ,  (二)》。土地座落《、面积、《用途;   (【。三)土地所》有权、使用》权、相关权利—权属:来源的证明》;   (四—)需要载明》。的其他事项   】。第十:九条   土—地行政主《管部门对下》列,申请土地《登记的不予》受理 ?  (一)申—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!行政区域《或者不属登记管【辖权限的;》。  : (二)《。土地登记申请人没】。有合法身份证明的】; :  :(三)土地》权属来源《不清的;   【(,。四)未交或者拖欠】土地税、费的;  ! (五)《。法律、法规规定不能!登记的其他情形  ! 第二十《条   土地行政】主管:部,门受:理土地登记后土地登!记,申请人应当》。向土地行政主管部】门缴纳土地登记【费农村集体》经济组织和国有【农场的农用土地登记!不收费  》 第三章 审核登记!和,颁发证书  — 第二十一条 【  土地行政主管部!。门受理土地登记申】。。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!供的文件、材料【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!登记的土《地进行地籍调查【并将审核《结,果予以公告公告期】限为30日》   第二十二条】。  : 在公告期内土地登!记申请?人或者其他土地权】益相关人对公告有】异议的可以向土地行!政主管?部门:申请复?查并提交复查申请】书和有关证据材料】   第二十三条 ! , 土地行《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!记公告有异议人提】出的复查申请书和】有关证?据材料应当在接到书!面材料之日起15日!内将书面材料—的副本送达土地【登记:申,请人登记申》请人应当自接到书面!材料副本之日起【15日内向土地【行政主管部》门作出书面答复【逾期不答复的按自行!。撤销登记申请处理 !  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对异?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!和登记申请人的【答复应当及时调【查核实调查核实除】。特殊情况外应—当在接到土地—登记申请人书—面答:。复之日起30日【内作出决定并书面】通知当事人   当!事人对决定不服【的按土地管理—有关的?法律、法《规处理  》 第二十四条   !土地行政《主管部门《对土地权属合法【、,界址清?楚、面积准确应当】给,予注册登记》并报请本级人—民政府核准后—颁发土地证书  】 第二十五条  】。 土:地,证书应对权利人、权!。。属性质、权》属来源、取得时间、!使用:年限、变化情况和土!地,。。面积、位置、用【途,、界线、等级、【价值(不需要估价的!除外)等进行记载 !  第二《十六条 《  土地登》。记机关在《审核登记申请时遇】有,下列情形之一—的暂缓登《记   (一)申请!人未能按其申请项】。目、内容提供完整合!法证明的;   (!二)土?地权:属有争议未解决【的;   》(三)非法转让、】占用土地以及其他】违法用地行为—尚未:处理或处理尚未结案!的;   (—四)其他按规—定暂缓登《记的 ?  第二十七条【。   国有》土地使用证、集【体土地所《有证、集体》土地建设用地使【用证:、土地使《用权:承租证明书、土地使!用权抵押证明书由】县级以?上人民政府依照【法律、?法规颁发 》  土地证书—。遗,。失或:损毁的权利人—应及时公告声明后】。向原负责登》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,备案:申,请补发或者》换发   土地证书!不得涂改《、伪造   第二十!八条   》土地行政《主管部门自》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!应当:在下列时《间内办结《  : (一)初始登【记3个月;   】。(二)变更登记、】注销登记各为两【个月   》。第二:十九条   —土地登?记申请人对》土地行政《主管部门《。。不予:受理登记、》驳,回登记申《请、逾期《不颁发土《。地证书的可在接到土!地行政?主管部门作》出的决定书之日起】15日内向土地行】政主管?部门的本级人民政】府或者上一级—土地行?政主管部门》申请行政复议—或者向人民法院【起诉  《 第四章 法律【责任   第三【十条:   取得国有土】地使用?权,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!集体土地《非,农建设?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!者个人土《地行政主《管部门?通知:其登记?。而拒不登记的逾期处!。以每日每百平方【米2元的罚款—不足百平方米的按百!平方米计算  【 第:三十一条   当】事人利用欺骗手【段获取土地证—书或者假《。报土地证书遗失而获!。得补发土地证书的】土地证书无效—土地行政主管—部门收?缴其土地《证书处?以20?0,0到2?0000《元的罚款 》  第三十二条【   伪造、涂改土!地证书的土地—证书无效《并处以3《000至50000!元罚款;构》成犯罪?的由司?法机关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—。   第三十三【条   未经登记】。而擅自转让、出租、!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土!地使用权无效—责令限期《改正并处以》非法所得《一至:二倍的?。罚款   第三十】四条   干扰【。或者阻碍土地行【。政主管部门及其【工作人员执行公务】的由公安机关依【照中华?人,民共:和国治安管理处【罚条例予以处—罚;构成《犯罪的?由司法机关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  】 第三十五条 【  本条例》规定的行政》处,罚由县级以上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决定当事《人对行政《处罚决?定不服?的可在接《到处罚决定通知书】之日起15日内向本!。级人民政《府或者上一级—土地管理部》门申请复议或—者直接向人民—法院起诉   当事!人对行政处罚决【定不服?逾期不申请》复议、不起诉—又不履行的由土地】行政主管部门—申请人民法院—强制执行  — 第:三十六?条   土》地行政?主管部门及其工【作人员错、漏—登记的应负责及【时更正或者补—正登记;给当事【人造成损失的由负责!登,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赔偿》   ?第三十七条 —  土?地行政主《管部门工作人员玩】忽职守?。徇私舞弊的由其【所,在,单位、上级主管机】关或者行政监—察机关给予行政【处,分;构成《。犯罪的由司法机关】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   !第,五章 附则   】第,。三十八条   本】条,例,自公布?之日起?施行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