吉林省土地登记【条例
? (19《9,5,年12月17日吉】林省第八《届人民代表大—。会常务委员会—第二十一《次,会议通过《根据1?997年11月【14日吉林省第八】。届人:民代表大《。会,。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!次会:议关于修改〈吉林省!土地登记条例—〉,的决:定修正根据2001!年1月12》日发布的吉林省第九!届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会公》。告第56号进—行修正)
】。 第一章 总则】
?第一条?
为了确认【土地权属规》范土:地登记行《为维护?土地市场秩序保【护土地所《有者:、使用者和相关权利!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!华人民共和国—。土地:。管理法以及》其他有关法律—、法规?结合:本省:实际制定《本条例
第【二,条
土地—登记是指县》级以上人民政—府土地行政主—管部门依照法—定程序?对国有土地使—用权、集体土地所有!权和集体土地非【农建: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由!。此所产?生的相关权》利(以下简称土地】权属)进行》确认的行为
】第,三条:
本条例适用】于本省?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】土地使用权、集体】土地所有权》、集体土《地非农建设》用地使用权和相关权!利的登记《
确认林地、】草原的所有》权或者使用权确认】水面、滩涂》的养殖使用权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】共和国森林法—、中华人民共和【国草原法和中—华,人,民共和国渔》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!
, 相?关,权,利是指土地的抵【押权、出租权以及法!律、法规规定需要】由土地行政主管【部门登?记,的其:他权利
第四】条
土地权属】的确定、转移—、变更、终止—均须依照本条例【。进,行登记
依法】登记的土地所—有权、使《用权和相关权利受法!律保护
—。第五条
》 省、市(州)【、县(市、区—),人民政府土地行【政,。主,管部门?负责土?地登记工作上级土】地行政主《管部门对下级土【地行政主《管部门登记工—作负有指导》。和监督责任
【 第六条《
土《地行政主管部—门依法进行土—地登记任何单位【和个:。。人不得非法》干预、阻挠
第!七条:
土地登记应】当坚持公正》、公:开的原则土地登【记,文件可以公开—。查阅:
第二章 【。申,。请,和受理
》 第八条《
土地行政主】管,。部门按下列规—定权限办《理土地?登记
》(一)在本省的【中直单位《依法:取得的国《有土地使用权的具】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!确定
《 ,(二)省属国家【机关、省属企—。业事业单位依法取】得的国有《土地使用权以及其】他单位依法》取得的跨市、州【行政区域的》国有土地使用权由】省人民政府土—地行:政主管?部门登记
【(三:)市、州《属国家机关》、,市、:州所属?企业事业单位依法】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!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!取得的跨《县(市、区)行政区!域的:国有土地使用权【由市、州人民政府】土地行政《主管部门登记
【 (四)本条【第,(一)项、第(二】)项以外的单—位和:个人依法取》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!、集:体,土地的所有权—和集体?土地非农《建设用地《使用权由县(市、】区)人民政府土地】。行政:。主,管部门登记
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可以将其负【责的土地登记—。工作:委托下级土地行政】主管部门办理—
第九条—
土地登记以宗!地,。为基本单元进行【登记:
宗地是指被】。土地权属《界址线?围割的封闭地—块宗地分《独立宗地和混—合宗地
《 :。独立宗地是指—。一个土地《所有者或《。使用者土地权—属界址线围割的封】。闭地块混合宗—地是指由相邻—宗地土地权属—界址线围割的两个】。或者两个《以上所有者或使【用者的?封闭地块《
第十条
!凡未经?土地行?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国!有土地使用》权、集体土地—所,有权和集体土—地非农建设用地使】用权以?及相关权利无论【该土地是以何—种方式取得的—都应当申请》初始登?记
初》始登记应当在—。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通知其?登记之日起3—0日内或者在土地权!。属,确定事实《。发生之日起3—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!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!。请登记
—第十:。一条
已经【登,记的土地权属遇有下!。。列情形之《一的权?利人应当申请变更】登记:
: ,(一)?。依,法改变?土地:所有权?或者土地《使用权的;
【 (二)《。土地:使用权?转让:、出租、抵押、【继,承、分割的》;
《(三)地上建—筑物、附着物拆迁、!转移引?。起土地?权属变更的》;
(四)【以土:地作价入股致—使土地权属转—。移的;
》 (五)企》业合并、分》立或者新《设企业使土地权【属转移、合并或分割!的;
(六【)土地?所有权人、使用权人!或者:相关权利人更改【名称(姓名》)、地址或》改变土地用途、现状!、使用年限和其他】条件的;
(七!)法律、法》规规定需要变更【登记的其他情形【的
: 土地变更登记】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!事实发生之日起3】0,日内: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!。。政主管部《门提出申《。请
第十—二条
使用【国有土?地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应当办理《注销登记
(】一)无偿取得—划拨国?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已!经撤销、迁移或【破产、解散》的;:
(二)未经原!批准机?关同意连续二年【未,使用的;
》 (三)》不,按批准的用》途使用的;
】(四)?土,地使用权出让—期限届满不再续【期的;
《 , 土地注销登记【应当在土地权属终】止之日起30日【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申请注销》登记:。;逾期不申请注【销,登记的由土地行【政主管部门公告收回!土地使用权》
第十三—条,
土《地行政?。主管部?门对下列土》地直:接登记
(一)!依,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!权的;
《 (二)依法取】得建:设用地使用》权并经原批准机【关验收用《地合:格的;
》。。 (三)因自然【灾害造成土地使用】权灭失的《;
: (四)尚未开】。。发、使用的国有土】地;
》(五)土地》使用期限《届满当事人既—。未办理注销》登记又?未提出续《。期,申请:的;:
: ,(六)法律、—法规规定直接登记的!其他情?。形
? 第十四条
— 以?无地上?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!抵,押或者以城镇房地】产或者乡《(镇)、村企业的厂!房等: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到!核,发,土地使?用权证书的》土地行?政主管?部门办理土地—使用权抵《押证明书
第】十五条
同【一宗地设定若—干,抵押:权时应当《。分别按?申请和受理的先后】顺序办理抵押权设】定登记抵押》权的:顺序以核《准登记的顺序先后】为准
第十六】条
土地—登记申?请由土地所》有权:人或者使用》权人:办理国有土地使【用权由使用国—有土地的单位—或,个人申请《登记;集体土地所有!权由村民委员会或村!农业集体经济组织】法定代表人申—请登记;集体土地】非农建设用地使用】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!单位或者《个人申请《登记:
以土地—使用权作《。为投资方式或者合】格条件与外商举办】合资、合作企业的】由合资企业、合作企!业的中方申请—登记;外《。商独资企《业用:地由该?企业申请登记—土,地使用权为共有【的,。共有:。人,。。应当共同申请登记】
公用》设,施和市政设》施用:地由其主管机关或者!使用单位申请登【记
:。 相关《权利需要单》。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!人申请登记》
?第十七条
— 申请土《地登记时应当向土】。地,。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!列文件、资料—
(一)—土,地登记申《请,书;
(二【)土地登记申请人的!身份:证明包括《个,人身份证明》、企业法《人执:照、营?业执照以及其他【依法:批准的文件;
【 (三)土—地权属来源证明【;
(四)地】上建筑物《、其他附着物的合】法产权证明;
【 (五)按—有关:规定:必须提交的其他【文件
? 前款文件、【资料:。应当提交原件法律】、法规规定以及当事!人约定需经公证机】关公证的应当提交】公证文件《
?第十八条
【土地登记申请书应】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!并由:申请者签名盖章【
(一)申请人!姓名、单《位、地址《;
《(二)?土地座落、面积、用!途;
(三)】土,地,所有权?、使用权《、相:关权利权《属来源的证明;
】 (四)需要载明!的其他事《项,
第十九条
】 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对下列申》请土地登记》的不:。予受理
(【一)申请《登记的?土地不在本》行政区?域或者不属登记管辖!权限的;
(二!)土地登记申请人】没有合法身份证【明的;
》 (三)土地权【属来源不清的;
】 :(四:)未交或者拖欠【土地税、费的;
】 (五)法律【、法规规《定不能登记》。的其他情形
【 第二?十条
土—地行政?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!记后土地《登记申请人应当向】土地行政主》管部门缴纳土地登记!。费农村集体经—济,组织和国有农场【的农用?土地登记不收—费
第三章 审!核登记和颁发证书
! 第二《十一条
》 土:地行:政主管部门》受理土地登记申【请后应当对申请【人提供的文件、【。材料进行全面—审核:对申请登《记的土地进行地籍调!查,并,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!公,告期限?为30?日
第二十二】。条
在公—告期内土地登记申】。请人或?者其他土地权益相】关人对公告有—异议的可以向土地】行政主管部》。门申请复查并提交】复查申请书》和有关证据材料
】 第二十三条
! 土地?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!登记:公告有异议人提出】的复:查申请书和》有关证据材料应当】在接到书面》材料之日起15日】内将书面材料的副】本送达土地登—记,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!当自接到书面材料副!本之日起1》5,日内向土地行—。政主管?部,门作出书面答复逾】期不答复的按自【行撤销登记申—请处:理
土地行政】主管部门对异—议,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!登,。记申请人的答复【应当及时调查—核实调查核实—。除特殊情况外应【当在:接到土地登记申【请人书?面,答复之日起30【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!通知当事《人
当事人【。对决定?不,服的按土地管理有】关的法律、法规【处理:
?第二十四《条
土地行【政主:管部门对土地—。权属合法、界—址清:。楚、面积准确应当给!予注册登记》并报请本《级人民政府核准后颁!发土地?证书
第二十】。。五条
》土地证书应对权利人!、,权属性?质、权属《来源、?取得时间、使用年限!、变化情况》和土:地面积、《位置、用途、界线、!等级、价值(—不需要估价的除外】)等进行记载—
第二十六条】
?土地登记机关—在审核登记申请时】遇有下列情》形之一的暂缓登记
! (一《)申请人未能按其申!。请,项目、内容提供完整!合法证明的;—
?(二)土地》权属有?争议未解决的;
!。 (三)非法转让、!。占用土?地以及其他违—法用地行为尚未处理!或处理尚未》结案的;
(四!)其他按规定暂缓】登,记的
第二十】七条
国—有土地?使用证、集体—土地所有证、—集体土地建》设,用地:使用证、土地—。使用权?承租证明书》、土:。地使用权抵》押证明书由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!。照法律?、法规颁发
】土地证书遗失或损毁!的权利?人应:及时:公告声?。明后向原负责—登记的土地》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!请补发或者换发
】 土地证书不【得涂改、伪造
!第二十八《条,
土地行政【主管部门自》受理登?记之日起《一般应当《在下列时间》。内办结
(一)!初始:登记3个月;—
(二》)变更登记、—注销登记各为两个月!
第二十九【。条
土地登记申!请人对土地》行政主管部门—。不,予受理登《记、驳回《。登记申?请、逾期不颁—发土地证书的可在接!到土地行政主—管,部门作出的决定【书之:日起15日内—向土地行政》主管部门的本级人】民政府或者上一级】土地行政主管部【。门申请行政》复议或者向人—民法院起诉
第!四章: 法律责任
】第三十条《
取得国有土地!使用权、集体—土地所有权和集【体土地非《农建设用地使—用权的单位或者【。个人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通知?。其登记而拒不登记的!逾期:处以每日每百平【方米2?元的罚款《。不足百平方米的按】百平方米《计算
第三十一!条
当事人利用!欺,。。骗手段获取土地证书!或者假报土地证书】遗,失而获得补发土地证!书的土地证书无效土!地行政?主管部门收缴其土】地证书处以20【00到2000【0元的?罚款
第三十二!条
《伪造、涂《改土地证书》的,土地证?书无效并处以30】。00至5000【0元罚款;构成犯罪!的由司法机》关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
》 ,第三十?三条
》未经登记而》擅自转让、出租【、抵押土《地使用?权的土地使用权无效!责令:限期改正并处以非法!所得一至二》倍的罚款
【第三十四条》
干扰》或者阻碍土地行【。政主管部门及—其工作人《员执行?公,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!中华人民共和国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!。以处罚;构》成犯罪的由司—法,。机关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
? , 第三十五》条
? 本: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!由县级以上土—地行政主《管部门决定当事人】对,行政:处罚决?定不服?的可在接到处—罚决定通知》书之日起15日内向!本级人民政府或【者上一级土地—管理部门申请复【。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!院,起诉
》当,事人对行政》处罚决定不》服逾期不《申请复议《、不起诉《又不履行的由土地行!政,主管部?门申:请,人民法院强制执行
! 第三十六条
】。 土地《行政:主管部门及》其,工作人员错、—漏登记的应负责【及时:更,正或者补正登记【;给当事人》。造成损失《的,由负责登记的土【。地行政?。主管部门负责赔偿】
: 第三十七条—
?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工作人员玩忽职【守徇私舞弊》的,由其所在单位、上级!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!。察机关给予行政处】分,;构:成犯罪的由司法【机关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
第】五章 ?附则
? , 第三十八条
】 本条?例自公布《之日:起施行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