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吉林省土地登—记条例
(199!5年1?2月17日吉—林省第八届人民【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第二十一次会议】通过根据19—97年11》。月14日吉林—省第:八届人?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第三】十四次会议关—于,。修改〈吉《林省土地登》记条例〉的决定修正!。根据2?。001年1》月12日发》布的吉?林省第九《届,人民代表大会—常务委员《会公告第56—号进行修《正)
? ,
, 第《。一章 总则
】第一条
—。为了确认土地权【属规范土地登记行】。为维护土地市场秩】序保护土地所有者】、使用者和相关【。权利者的合法权益】根据中华人》民,共和国土地管理【法以及其他有关【。法,律、法规结合—本省实际制定—本条例?
, , 第二条
》 土地《登记是指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土地行政主》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!对国有土地使用权】。、集体?土地所有权和—集体:。土地:非农建设用地使【用权以及由》此,所产:生的:相,关权利(以下—简称土地权属)进】行确:认的行为
— 第三条
》 本条例》适用于本省行政【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!用权、?集,体土地所有》权、集体土》地,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!和相关权利的—登,记
确认—林地:。、草原的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!认水面、滩涂的养殖!使用权分别依照【中华人民共和国【森林:法、中?华,人民共和国》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!和国渔业法》的有关规定办理
! 相关?权利是?指,土地的抵《押权:、出:租权以及法律、法】规规定需要由土地】行政主?管部门登记的其他】。权利
》第四条
土地】权属的确定、转【。。移,、变更、终》止均须依照本—条例进行登记
】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!有权:、使用权和相关【权利:受法律保护
— , 第五条
》 省?、市:(州)?、县:(市、区)人民政府!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负:责,土地:登记工作上级土地行!政主管部《门对下级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登记工作负有指导】和监督?责任
第—六条
土—地行政主管部门依】法进行土《地登记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非法干预、阻!挠,
: 第七条
土地!登记应当坚持公正、!公开的?原则土地登记—文件可以公开查阅
! , 第二章 》申请和受理
第!八条
土地【行,政主管部门按下【列规定权《限办理土地登—记
(一)在本!省的中直单》位,依法取得的国有【土地使用权》的具体登记办—法由国务院确定
】 , (二)省属—国,家机关、省属企业】。事业单位依法—取得的国有》土,地使用?权以:及,其他单位依》法取:。得的跨市《、州:行政区域的国—。有土: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!府土地行政主—。管部门登记
【 (:。三)市、《州属国家机关、【市、州所属企业【。事业单位依法取【得的国有土地使【用权以?及其他?单位依?法,取得:的跨县(市、区)】行政区域《的国有土地》使用权?由市、州人民—政府土地《行政主管部》门登记
》 (四)本条第(一!),项,、第(二)》项以外的《单位和?个人依法取》得的国有土地—使用:权、集体土地—的,。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!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!县(市、区)人【民政府土地行—政主管部门登记
】 上级土地行【。政主管部门可—以将其负《责的土地登记工作】委托:下级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办理
第】九,条
《土,地登记以宗》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!记
? 宗:地是指被《土,地权:属界址线围割的封闭!地块:宗,地分独?立宗地和混合宗【地
:。 , 独立宗地是—指,。一个:土地所有者或使用】者土地权属界址【线围割的封闭地块混!合宗地是《指由相邻宗地土地】权属界址《线围割的两个或者】。两,个以上所有者或使用!者的:封闭地块
【第十:条
凡未经土】地行政主《管,部门确?认的国?有土地使用权、集体!土地所有权和—集体土地非农建设】用地使用权以—及相关权利无论该】土地是以《何种方式取得的【都应当申《请初:始登记
《 初始《登记应当在土—地行政主管部—门通知其登记—之日起30日内或】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!实发生之日》起30?日内向有管》辖权的土《地行政主《管部门申请登记【
第十》。一,条
已经登记的!土地权属遇有下列情!形之一的《。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!登记
(一)】依法改变土地所有】权或者土地使用【权的;?
: (二)《土地使用《权转:让、出租、抵押、继!承、分割《的;
(三【)地上建《筑,物、附着《物拆迁、转移—引起土地《权属变?更的;
—(四)以土地作价】入股致?使土:。地权属转移》的;
(五)企!业合并、分立或者】新,。设企业使土地权【属转移、合》并或分割的;
】 (六)土》地所有?权人、使《用权人?或者相关权利—人更改名称》(姓名)、地址或改!变土:地用途、《现状、?使用年限《和其他?条件的;《
, (七)法—。律、法规规定—需,要变更登《记的其他情形—的
土地—变更登?记应当在土》地权属变更事—实发生之日起—30日内向有管【辖权的?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提出申《请,
第《十二条
—使用国有土地有【。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!办理注销《。登记
(一【)无偿取得划拨国】。有土地的用》。地,单位已经撤》销、迁移或破产、】解散的;
(二!)未经原批准—机关同意《连续:二年未使用的;
】 (三)》不按批准的用途使】用的;?
(四)土地】使用:权出:让期限届满不再【续期的;
【土地注销登记—应当在土地权属终】止之:日,起30日内向土地】行政主?管部门申请注销登】记;逾期不申请注】销登记的由》土地行?政主:管部:。门公告收回土地使】用权
? 第?十,三条
土—地,。行政主管部门对【下列土地直接登【记,
(一)依法】收回国有土》地使用权的;—
(二》)依法取得》建设用?地使用权并经原批准!机关验收用地合格】的;
(—三)因自然灾害【造成:土,地使用权灭失的;
! (四)尚未开】发、使?用的:国有土地;
】(五)土地使—。用期限届《满当事?人既:。未办理注销登记又】未提出续期申—请的;
》。 (六)法律—、法规规定》。直接登记的其他【情形
第十四条!
以无地上附着!物的土地使用权【抵押或?者以城镇房地—产或:者乡(镇)、村【企业的?厂房等建筑》物抵押的应》当到核发《土地使用权》证书的土地》行政主管部门办【理土地使用权抵【押证明?书
《第十五条
【同一宗地《设定若?干抵押?权时应当分别—按申:请和受理的先后【顺序办理抵押—权设定登《记抵押权的顺序【以核准登记的顺序先!。后为:准
: 第?十六条
—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!所有:权,人或:者使用权人》办理国有土地使【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!的,单位或?个人申请登》记;集体土地所有】权由村民委员会或村!农业集体经济—组织法定代》。表人申请登记;集体!土地:非农建设用》地使用权由使用集】体,土地的单位或者【个人申?请登记?
以土地—使用权作为投资方式!或者合格条件—与,外商举办《合资、合作企业的】由合资?企业:、合作?企,业的中方申请登记】;外商独资》企业用地由》该企业申请》登,记土地使用权为共有!。的共有人《应当:。。共同申请《登记
公用设】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由!其主管机关或者使用!单位申请登记
【 相关权利需要单!独申请的由有关【权利人申请登记【
?第,十七条
申请】土地登记时应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提交下《列文:件、资料
(】一)土地登》记申请书;》
: (二)土地登记申!请人的?身份证明《包括个人身份证明】、企业法人执照【、营业执照以及其他!依法批准的》文件;?。
(三)—土地权属来源证明】;
(四)【地上建筑物》、其:他附:着物:的,合法产权证明—;
: (五)按有【关规定必须提交的】其他文件
》 前款文》件、资料应当提交原!件法律、法规规定以!。及当事人约定需经】公证机关公》证,的应当提交公证文件!。
第十》八条
土地登】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!列,基本事项并由申【请者签名盖章
!。(一:)申请人姓名、单位!、,地址;
》 (二)土地座【。落、面积、》用途;?
?(三)土《地所有权、使用【权、:。相关:权利权?属来源的证明;
】 (?四)需要《载明的其他事项
】 第十九》条
土地行政】主管部门对下列【申,请土地登记的不予受!理
: , (一)申请—登记: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!域或者不属》登,记管辖权《限的:;,
(《二):土地登记申》请人没?有合法身份证明的】;
《(三)土《地权属来源不—清的;
—(四)未《交或者拖欠土地税】、费的;
(五!)法律、法规规定】不能登记的其他情】形
:。 第二十》条
土地—行政主管部门受理】土地登记《后,土地登记《申请人应当向土地】行政:主管部?门缴纳土地》登记费农《村集:体经济?组织和国有农场【的农:用土:地登记不收费
!第三章 审核登记和!颁发证书
【。第二:。十一条
—土地行?。政,。主管部门受理—。土地登?记申请?后应当对申请人【。提供的文件、材料进!。行全面审《核对申请登》记的土地进行地籍】调查并将审核结果予!。以公告公《告期限?为30日
第二!十二:。条,
: 在公告期内土地登!记,申请人或者其—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!公告有异议的可以】。向,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申请复查》。并提交复查》申请书?和有关证据材料
! 第二?十,三,。条
: 土地行政—主管:部门对土《地登记公告有异【议人提出的复查申】请书和有关证—据,。材料应当在接到【书面材料之日—起15日内将书面材!料,的副本?送达:土地登记申请人登】记申请人应当自接到!书,面材料副《本之日?起15?日内向土《地行政主管部门【作出书面答复逾期】不,答复的按自》行撤销登《。记申请处《理
土地行政主!管部门对异议—人提:交,的证据材料和登记】。申请人的《答复应当及时调查核!实调查核实除特【殊情:况外应?。当在接到土地登记】申请人书面答复之】日起3?0日内作出》决定并书面通知当】事人
? 当事人对—决定:不服的按土》。地,管理有关的法—律、法规处理
】 第二十四条
【 土地行政主【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合!法、界?址清楚?、面:积准确?应当给予注》册登记并报请—本,。级人民?政府核准后颁发【土地:证书
? 第二十五条
】 土地证书应对】权,利人、权属性质、权!属,来源:、取得时《间、使用年限—、变化?情况:和土:地,面积、位置、用【途、界线、等级、】价值(不需要估价的!除外)等进行记载】
第二》十六条
》 土地?登,记机:关在审核登》记申请时遇有—下列情形《。。之一的暂《缓,登记
(—一)申?请人:未,能,按其申?请项目?、内容提供完—整合法证明的;
! (:二)土地权》属有争议未》解决:的,;
(》。。。三)非法转让—、占用土地以及【其他违法用地行【为尚:未处理或《处理尚未结案的【;
? ,(,四)其?他,按规定暂缓登—记的
第二十七!条,
国有土地【使用:证、集体土地所有证!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!。使,。用证、土《地使用权《承租:证明书、土地使用权!抵押:证明书由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依照法律、】法规颁发
土】。地证书遗失或损毁的!权利人应及时—公告声明《后向原负责登记的土!地行政?主管部门备案申【请补发或《者换发
《 土地证书不得】涂改、伪《造
第二十【。八条:。
土地》行政:主管部?门自受理《登记之日起一般【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办!结,
(一》)初始登记3个月;!
(二)变更】。登记:、注销?登记各为两》个月
? :第二十九条
【 土地登记》申请:。人对土地《行政主管部》门不:予受理登记、驳回登!记申请、逾期不【。颁发土地证书的可】在接到土地》行,政主管部门》作出的决《。定,书之日起《15日内向土地【行政主管部门—的本级人民政府或】者上一级土》地,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!政复议或者向人民】法院起?诉
第四—章 法律责》任
第三十条】
, 取?得国有土地使用权】、,集体土地所有—权和集体土地—非农:建设用地使用权【的,单位或者个》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!。通知其?登记而拒不登记【的逾期处以每—日,每百平方米2—元的罚款《不足百?平方米的《。。按百平方米计算
! 第三十一条
】 当事人利用—欺骗手?段获:取土地证《书或:者,。假报土地证书遗失而!获得补发土地—。证书的土地》证书无效土地—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!土地证书《处以200》0到20000元的!罚,款
:。 第三十二条
】 伪造、涂改【土地证书的土—地证书无效》并处以3000至】5000《0元罚款;构成【犯罪: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!究刑:事,责任
第三十】三,条
《。未经登记《而擅:自转让、《出租、抵押土地使】用权的土《地使用权无效责令限!期改正并处》。以非法?所得:一,至二倍的罚款
!第,三,十四条
干扰或!者阻碍土《地行:政主管部门及其工】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!。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!民共和国治安管理】处罚条例《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!的由司法机》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
, 第三十五—条
《本条:例规定的《行,政处罚由县级以上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!定当:事人对行政》处罚决?定不服的可在接【到,处罚决?定通知书之日起【15:日内:向本级人民政—府或者上《一级土地管》。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!直接向人民法院【起诉
当事人对!。行,政处罚决《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!议、不起诉》又不履行《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申请人民法院强】制执行
第三十!。六条
? 土?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!。工作人员错、漏【登记的应负责及【时更正?或者:补正登记;给—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!负责登记的土地行】政,主管部门负责赔偿】
第三十七【条
? 土地行政主—管部门工作人—员玩忽职守徇私舞】弊的由其《所在单位、上级主管!机关或者行政监察】机关:给予行政处分;构】成犯罪的由》司法:机关: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
第五章 】附则
《 第三十八条
】 本条例自》公布之日起》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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