吉,林省土?地,登记条例《
, (1?995年12月【。17:日吉林省第八届人】民代表?大会:。常务委员会第二【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!1997年1—1月:14日吉《林省第八届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!三十:四次会议关于修改】〈吉林省《土,地登记?条例:。〉的决定修正根据】2001年1月12!日发布的吉林省第】九,届,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公?告第56号进行修正!。)
第】一章 总则
【 第一条《
: 为了确《认土地权属规范土地!登记:行为维护土》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!所有者、使用者【和相关权利者的【合法权益《根,据中华人《民,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】以及其他有关—法律、法规结—合本省?实际制定本条例
】 第二条
土!地,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?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!。照法定程《序对国有土地使【用权:、,集,体土地?。所有权和集》体土地非《农建设用地使—用权以及《由此所产生的相【关权利(以下简称】土地权属)进行确认!的行:为
第》三条
? 本条《例适用?于本省行《政区域内的国有土】地使用权《。、集:体土地所《有权:。。、,集体土地非农—建设用地使用权和】。相关:权利的?登记
《 确认林地》、草原?的所有权或者使【用权确认水面—、滩涂?的养殖使《用权分别依》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!林法、中《华人民?共和国草原法和中】华人民共和国渔【业法的?有关规定办理—
?相关权利是指土地】的抵押权《、出租权以及法律、!法规规定需》要由:。土地行政主管—部门登记的其他权利!
第四条—
土地权属的】确定、?。转移、变《更、终止均须依照】本条例进行登记
】 依?法登记的《土地所有权》、使用权《和相关权利受法【律保:护
第》五条
省、市】。(州)、县(市、区!)人:民政府土《地行政主管》部门负责土地登记工!作上级土地》行政主管《部门对下级土地【行政主?管部门登记工作【负有指导和监督责】任
? ,第六条
土【。地行政主《管部门依法进行土】地登记?任,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。非法干预《、,阻,挠
第七—条
土地登记应!当坚持公《正、:公开的原则土地登】记文件可以公开查】阅,
: 第二章 申—请和受理
第八!条
土》。地行政主管》部,。门,按下列?规定权限办理—土地登记
— (一)在本省【。的中直单《位依:法取得的国有—土地使用《。权的具体登记办法由!国务院确定
(!二)省属《国家机关、省属企业!。事业单位依》。法取得?的国有土地使用权】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!得,的跨:市、州行政区域的】国有土地《使用权由省》人民政府土》地行政主管部门【登,记
:。 (三)市、州属!国家机关、市—、州所?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!取得的国有》土地使?用权以及其他单【位依法取《得,的跨:县(市、区)行【政区域的国有土【地使用权由市、【州人民政府土地行】政主管部门登记
! ,(四)本条第(【一)项、第(—二)项以外的单位和!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!土地使用权、集体土!地的:所有权?。。。和集体土地非农【建,设,用地使用《权由县(市、—。区)人民《政府土地《。行政:主管部门登》记
《上级土地《行政主管部门—可以将其负责的土】地登记工作委—托,下级土地行政—主管:部门办?理
《第九条
土地登!记以宗地为》基本单?元进行登记
【。 宗:地是:。指被土地权属界【址线围?割的封?闭地块宗地分独立宗!地和混合《宗地
》独立宗地是指—一个:土地所有者或—使用者土地》权属界址线围—割的封?闭地块?混合宗地是指由相】邻宗地土地权属【界址线围割的—两个或?者两:个以上?所,有者或?。使用者的封闭地【块
第十条【
凡未经土【地行政主管》部门确认的国有土】地使用权、集—体土地所有权和【集体土地非农建【设用地使用权—以及相关权利无论】该土:地是以何《种方式?取得的都应当申请初!始登:记
《。。初,始登记?应当在土地》。行政主管部门—通知其登记之日起3!0,日,内或者在土地权属】确定事实发生之【日起30《日内向有管辖权的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申,请登记
—第十一条
【已经登记的土—地权属遇有》下列:情形之一的权利人】应当申请变更登【。记
(》一)依法改变土地所!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!的;
(二)】土,地使用权转让、出】租、抵押《、继承、分割的【;
? (三)地上建筑】物、:附着物?拆迁、转移引起土地!。权属变更《的;
(—四,)以土地作价入【股致使?土地权属转移—的;
(五)】企业合并、分立或者!新设:企业使土地权属【转移、合并或分割的!。;
(六)【土地所有权人—、使用?权人或者相关权【利人:更,改名:称,(姓名)、地址【或改变土地》用,途、现状、使用【年限和其他条件的】;
: (七)法—。律、法规《规定需要变》更登记的其他—情形的
》 ,土地变更登记—应当:。在土地?权属变更事》实发生之《。日,起30日内》向有管辖权的—土,地行政主管部门提】。出,申请
第十二】条
《使用国有土》地有下列情形—。。之一的应当办理【注销:登记
(一)】无偿取得《划拨国?有土地的用地单位】。。已经撤销、迁移【或破产、解》散的;
(【。二)未?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!续,二年未?使用的?;
? (三)不按—批准的用途使—用,的;
(四)土!地使:用权出让期限届满不!。再续期的;
土!地注销登记应当在】土,地权属终止之日起】30日内向土—地行政主管部门申】请注销登记;逾期不!申请注销登》记的由土地》行政主?管部门?公告收?回土地使用》权
第十三条
! 土地行政—主管部?。门对下列《。土地直接登记
!。(一)依《法,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!的;
》。(二:)依法取得建设用地!使用权并《经原批准机关验收】用地合格的;
【。 (三)因自然灾!害造成?土地使用《。权灭失的;
(!四,。)尚未开发、—使用的国有土地【;
(》五)土地使用期限】届满当事人》既未办理注销登【。记又未提出续期【申请的;《。
: ,(六)法律》、,法规规定直接登记的!其他情形
第十!四条
《 以无地上附—着物:的土地?使用权抵押》或者以城镇房—。地,产或者乡(镇—)、村企业的—厂房等?建筑物?抵,押的应当到》核发土地使用—权证书的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办理土?地使用?权,抵押证明书》
第十五—条
同一—宗,地设定若《干抵押?权时应当分别按【申请和受理的先后顺!序,办理抵押权设定【登记:抵押权的顺序以核】准登记的顺序先后为!准
? 第十六条
土!地登记?申请由土地所—有权人或者使用权】人办理国有》。土地使用权由使【用国有?土地:的单位或个人申请】登记;集《体土地所有权—由村民委员》会或村农业集体经】济组织?法定代表人申请【登记:;集:体土地非农建设用】地使用权由使用集】体土地的《单位或者个人申请】。。登记
以土地】使用:权作为投资方式或】者,合格条件与外商举办!合资、合作企业的】由合资企《业、合作企》业的中?方申请登记;外【商独资企业用—地由:该企业申请登记【。土地使用权为共有】的共有?人应当共《同,申请登?记
公用设【施和市政设施用【地由其主管机关或】者使用单位申请【登记
相关权利!需要单独申》请的由?有关权利人》申请登记
第十!七条
申请土地!登,记时应当向土地行政!。主管:部门提交下列—。文件:、,资料
(—一)土地《登记申?请书;
《 (二)土地登】记申:请人的身份证明【包括:。。个人:身份证明《、企业法《人执照?、营:业执照以《及其他?依法:批准的文件;
!(三)土地》权属来源证明;
! (四)地》上建筑物、》其他附?着物的合《法产权证明》;
: (五)按有关】规定必须提》交的其他文件
!前,款文件、资料应当提!交原件法律、—法,规规定以及当事人】约定需经公证机【。关公:证的应当提交公证】文件
第—十八条
土地登!记申请书应当—载明下列《基本事?项并由?申请者签名》盖章
》(一)申请人姓名】、单位、地址—;
(》二)土地座落、面积!、用途?。;
(三—)土:。地所有权、使用权】、相关权利权属来源!。的证明?。;
(四)需要!载明的其他事—项,
第十九条
】 :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对下?列申请土地》登记的不予》受理
?。 (?一)申?请登记的土》地不:。在,。本行政区域或者不】。属登记管《辖权:。。限的;
(【二)土地登记申请】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!的;
(三)土!地权属来源不清【的;
(四)未!交,或者:拖欠土地税》、费的;
—。。 (五?)法律、《法,规规定不能登记【的,其他:情,形,
第二十条
】。 土地行政主【。。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!后土地登记申—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!主,管部:门缴纳土地》登记费农村集体【经济组织和国—有,农,场的农?用土地登记不收费】
第《三章 审核登记【和颁发证书
— :第二十一条
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受理土地登记申【请后应当对》申请:人提供的文件、【材料进行全面审【核对申请登记的土地!进,行地籍调查并将审】核,结,果予以公告公告期】限,为30日
【第,二十二条
在】公告期内土地登记】申请人或者其他【土地:权,。益相:。关人对?公告有?异议:的可以?向土地行政主管【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!复查申请书和有【关证据材《料
《第二十三条
】。土地: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!登记公告有》异议人提出的复【查申: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!。。应当在接《到书面材《料之日起15—日内将书面材料的】。副本送达《土,地登记申请人登记申!请人应当自》。接到书?。面材料副本之日【起15日内》向土地行政主管【部门:作出书面答复逾期】不答复的按》自行撤?销,登,。记申请处理
— 土地行政—主管部门对异议人提!。交的证据材》料和:登记申?。请人的答复》应当及?时,。调查核实调查核实】除特殊情况外—应当在接到土地【登记申请人》书面:答复之日起30日】内作出决定并—书面通知当事人
! 当:事人对决《定,不服的按土地管理】有关:的法律、法规—处理:
: 第二十四条
!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对土地权》属合法、界址清楚、!面积准确应当给予】注册登?记并报请本级人【民政府核准后颁发土!地证书
第二】十五条
土地证!书应对权利人、权属!性质、权属来源、取!得时间、使用—年限、变《化情况和土》地面积、位置、用途!、界线、等级、价值!(不需要估价的【除外)等进行—记,载
《第二十?六条
? 土地《登记机关在》审核:登记申请时遇有下】列情:形之一的《暂,缓登记
(【一)申请人未能按】其申请项目、内容提!。供,完整合法证明的;】
(二)土地】权属:有,争议未解决》的;
(三)】非法转让、占用【土地以及其他违【法用:地行为尚未处理或处!理尚未结案的—;
: (四)其他按】规定暂缓登记的
! 第:二十七条
国有!土地使用证》。、,集体土地所有证【、集体土地建—设用地?。使用证?、土地使用权—承租证明《书、土地使》用权抵押证》明书由县级以上【人,民,。政府依照法》律、:法规颁发
— ,土地证书遗失—或损毁的权利—人,应及:时公告声明后向【原负责登记的—。土地行政主》管部门备案申请补】发或者换发
土!。地证:书不:得涂:改、:伪造
第二【十八条
土地】行政:主管部门自》受理登记《之日起一般应当【在下列时间内办结】
(一》。)初始?登,。。记3个月;
】(二)变更登—记、注销登记—各为两个月》
:。 第:二十九条
土地!登记申请人对土地】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!。。理登记?、驳回登记》申请、逾《期不颁发土地—证书的可《在接:到土地?行政主管《部门作出的决定书之!日起1?5,日内向?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的:本级人民《政府或者上一级【土,地,行政主管部门申请】行政复议或》者向人民法》。院起诉
—第四:章 :法律责任《。
, 第三十条
!取得国?有土地使用权、集体!土地所有权和集体】土地:非农建设用》地,使,用权的?单位或者个人土地】行政主管部》门,通知其登记而拒不】登记的逾期》。处以每日每》百平方米《2元的?罚款不足百平方米】的按百平方米计算
! 第三十一—条
《当事人利用欺骗手】段获取土地证书【。或者假报《土地证书《遗失而?获得补发土地证书】的土:地证书?无效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收:缴,其土地证书》处以2000—到200《00元?的,罚,款,
: 第三十《二条:
伪造》、涂改土地证书【的土地证书无—。效并处以3000至!5,0000元罚款;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!关依法追究刑—。事责任
》 第三十《三条
》未,经登记而擅自转让】、出租、抵押土【地,使用权的土地使【用权无?效,责令限期改》正并处以非法—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!
第三十四【条
干扰或者阻!碍土地行《。政,主管:部门及其工作—人员执行公务的【由公安机《。关依照中华》人,民共和?国治安管理处罚【条例予?以处罚?;构成犯罪的—由司法机《关依法?追究刑?事,责任
第—。三,十五:条
《本条例?。规定的?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!土地行?政主管部门决—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!决定不服的可在【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!。之日起15》。日内向本级人—民政府或者上一【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!复议:。或者直接《向人民法院起诉
!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!决定不服《逾期不申请复议、不!起诉又不履行的【由土地行《政主管部门申—请人民法院强—制,执行:
第三十六【。条
土地行政主!管部:门及其工作人员错】、漏登记的应—负责及时更正或者】补正登记;给—当事人造《成损失的由》负责登记的土地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赔!偿
: 第三十》七条
土地【行政主?管部门工作人员玩】忽职守徇私舞—弊的由其所在单【位、上级主管—机关或?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!行政处分;》构成犯罪的》由司:法机: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
第《五章: 附则
第三十!八条:
本条例—自公布之日》起施行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