吉林省土地登记条】例,
(1995年1!2月1?7日吉林省第八【。届,。人民:代表:大会常务委》员会第二十一次会】议通过根据1—997年11月1】4日吉?林,省第八?届人: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!。。会,。第三十四《次会议关于修改〈吉!林省土地登记条例】〉,的决定修正根—据2001年1【月12日发布的【吉林省第九届人民】代表大会《常务委员《会公告第56号进】行修正)《。
第【一章 总则》
?第一条
》 为了确认土地【权,属规范土地登—记行为维护》土地市场秩序保护】土地所有者、使用者!。和相关权利者的【合法权益根》。据中华人民》共和国土《地管理?法以及其《他有关法律、—法规结合本省实【。际制定本《条例
《 第二条
土地!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土《地行政?主管部门依》照法定程《。序对国?有土地使用权、【集体土?地所:有权和集《体土地非农建设【用地使用权以及由】此所产生《的相:关权利(以下简称】土地权属《)进行确《认的行为
— 第三条
本条!例适用于本省行【政区域?。内的国有土地使【用权:、集体?土,。地所:有权、集体土地【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!和相:关,权利的登《记
确认—林地:、草原的所有权或】者,使,用权确认水面、【滩涂的养殖使—用权分?别依照中《华人:民共和国森》林法、中华人民【共和国草原》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!渔,业法的有关规定【办理:
相关权—利是指土地的抵押】权、出租《权,以及法律、》法规规?定需要由土地—行政主?。管部门登记的其他权!利
? 第四条《
土地权—属的确?定、:转移、变更、—终止均须《依照本条例进行【。。登记
? :依法登记的土地所】有权、?使用权和《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!
第五条
】 ,省、市(《州)、县(市、区】),人民政府土地行政】主管部门《负责土地《登记:工作上?级土地行政主—管部:。门对下级土地行政】主,管部门登记工作负】有,指导和监督责任【
: 第六条
土】地行政主管部门【依法进行土地登记任!何单位?和,个,人,。不得非法干预、【阻挠
第七条
! 土地《。登,记应当坚持公—正、公开的原—则土地登记》文件可以公》开查阅
第二】章 :申请和受理
】第八条
《 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按:。下列规定权限办理】。土,地登记
(【一,)在本省的中直单】位依法取《得,的,。国有土地使用—权,的具体登记办法由国!务院确定
【(二)?省属国家机关—、省属企业事业单位!依法取得的国有土】地使用权以及其【他单位依《法取得的跨市、州】行政区?域的国有《土地使用权由—省人民政《府土地?行政主管部门—登记
(三)市!、州属国家机关、市!、州所属企业事业单!位依法取得的国有】土地使用权以及其】他单位依法》取得的跨县(市、】区)行政区》。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!由市、州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!管部门登记
(!四)本条《第(:一)项、第(二)】项,。以外的单《位和个人依法—取得的国有土地使】用权、集体》土地的所有》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!设用地使用权—由县:(市、区)人民政】府,土地行政主》管部门登记》
上级》土地:行政主管部门可以】将,其负责的土》地,登记:工,作委托下级土地【行政主管部门—。办,理
: 第九条
【 土地登《记以宗地为基本单】元进行登记
】宗地是指被土地权属!界址线围割》的封闭地《块宗地?分独立宗地》和混合宗地
独!立宗地是指一—个土地所有者或使】用者土地《权属界?。址,线围割的封闭—地块混合宗地—是指由相邻宗—地土地权属界址线围!割的两个《或者两个《以,。上所有者或使用【者的封闭地块
!第,十条
凡—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确:认的国有土地使用】权、集体土地—所有权和集体—土地:非农建设用地使【用权以及《相关权利无论该【土地是以《何种方式取得的都】应当申请初》。始登:记
初始登记应!当在土?地,行政:。主管部门通知其登】记之:。日,起30日内或者在土!地权属?确定:事实发生之日起【30日?内向有?管辖权的土地行政】。主管部门申请登记
! 第十《一条
已经【登记的?土地:。。权属:遇,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权利》人应当申《请变:更登记
(一】),依法改变土地所有】权或:者土地使《用权的;
(】二)土地使用权转】让、出租《、抵押、继承、分】割的:;
《(三)地上建筑物、!附,着物拆迁、转移引起!土地:权属变更《的;
《 (四)《以,土地作价入股致使土!地权属?转移的;
(】。五)企?业合并、分立或者】新设企业使土—地权:属,。转移、合并或分割】的;:
(六)—土地所有权》人、使用权人或者相!关,权利:人更改?名称(姓名》)、地址或改变土】地用途、《现状、使用年限和其!他条件的;》
, , (七?)法律、《法,规,规定需要变更登【记的其他情形的
】 土地变更登【记,应当在土《地权属变更》事实发生之日起3】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!。土地行政主》管部门?提出申请
第】十二条
》 使用国有土地【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!。销登记
(【一)无?偿取:得划拨国有土地的】。。用地单位已经撤销、!迁移或破产、—解散的;
— (二)未经原批准!机关同意连续二年】未使用的;
【 (三)不按批准】的用途使用的;
! (四)《土地使用权》。出让期?限,届,。满不:。。再,续期:的;
土地【注销:登记应当在土地权属!终止之日起30日内!向土:地,行,政,主管部门申》。请注销登记;逾期】不申请?注销登记的由土【地行政主管部门【公告收回土地使用】权
第》十三条
土【地行政主管部—。门,对,下列土地直接—登记
(一)】依法收?回国有土《地使用?权的:;
(二)依】。法取得建设》用地使?用,权并经原批准—机关验收用地合格】的;
? (三)因—自然灾害造成—土地使用权灭失【的;
(—四)尚未开发—、使用的国有—土地;
(【五)土地《使用期?限届满当事人—既未办理注销—登记又未提出—续期申请《的;
? (六)》法律、法《规规定直《。接登记的其他情形
!。。 第?十四条
—以无地上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!抵押或者以城镇房地!产或者?乡,(镇)、村企业的厂!房等建筑物抵押【的应当到核发土【地使用权证书的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!理土地?使,用权抵押证明书
】。 第十五条
!同一宗?地设定若干》抵押权?时应:当分别按申》请和受理的先后【顺序办理抵押权设】定登记抵押权的【顺序以核准登记【的顺序先后》为准
《 ,第十六条
土】。地登记申请由—土地所有权人或【者使用?权人办?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由!使用:国有土地的单位【或个人申请登记【;集:体土地所有权—由村民委《员会或村农》业集体经济组织法】定代表人申请登记;!集体土地非农—。建,设用地使用权—由使用?集体土地《的单位或者个人【申请登?记
以土地【使用权作为投资方】式或者合格条件与】外商举办合资、合作!企业的由合资—企,业,、合作企业的中方】申请登记;外—商独资企业用地【由该企业申请登记土!地使用权为共—。有,。的共有人应当共同】申请登记
公用!设施和市政设施【用地:由其主管机》关或:者使用单位申请【登记
相关【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!由有关权利人申请】登记
第十七】。条
申请土【地登记?时应当向土地行【政主管部门提交下】列文件、《资料
? :。(一)土《地登记申《。请书;
—(二)土地》登记申请人的—身份证明《包括个人身份证明、!企业法人执照—、营业执照以—及,其他依法批准的文】件;
》。(三)?土地权属来源证【明;
》(,四,),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!着,物的合法产权证明;!
, (五)按有【关,规定必须《提交的其《他文件
前款文!件、资料应当提交原!件法律、法》规规定?以及当事人约定需】经,公证机关公证—的应当?提交公证文件
】。 第十八条
【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!当载明下列基本【事项并由申请者【。签名:盖章
(—。一)申请人》姓名、单位、—地址;
(二)!土地座落、面积、用!途;:
: ,(,。三)土?地所有权、》使用权、相关权利权!属来源的证明;
! (四?)需:。。要载明的其他事【项,
第十九条
】。 土?地行政?主管部门对下列申请!土地登记的不予受】理
《(一)申《请登:记的土?地不:。在本行政区域—或者不属《登记管辖权限的【;
(二—)土地登记申请【人没有合法》身份证明的;
!(三)土地权—属来源?不清:的;
(—。四)未?交或者拖欠土地【税、费的;
(!五,)法律?、法规规定不能【登记的其他情形【
第二十条【
?土,地行政主管部门受】理土地登记后土地登!记,申请人?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!。部门缴纳土地登【记费农村集体经【济组织和国有农场】的农用土地登记不】收费
第三章】 审:核登记和颁发证书
! 第二《十一:条
土地行【政主管部《门受理土《。。地登记申请后应当】对申请人提》供的文件《、材料?。进行:全面审核对申请登】记的土?。地进行地籍》调查并将审》核结果予以》公告公告期限为【30日
《 第二十二—条
在公告【期内土地《登记申请《人或者其他》土地权益相关人对】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向!土地行政主》管部门?申请复查并提交【复查:。申请书和有关证据】材料
》第二十三条
土!地行政主管部—门对:土地登?记公告有异议—人提:出的复?查申:请书和有关》证据材料应当在接】到书:面材料之日起1【5,日内将书《面材料的副本—送达土?地登记?申请:人登记申《请人应当《自接到书面材料【副本之日起》15日?。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作:出,书面:答,复逾期不答复—。。的按自?行撤销?登记申?请处理
《 土?地行:政主管部门对异议人!提交的证据》材,料和登?记,申请人的答》复,应当及时调查核【实调查核实除—特殊情况《外应当在接到土地】。登记申请《人书面答复之日起3!0日内作出》决定并?书面通知当事人【
当《事人对?决,定不服?的按土地《管,理,有,关的法律、法规处理!
第二十四条】
: 土地?行政主管部门对土】。地权:。属,合法、?界址清楚、面积准确!应当给?予注册登《记并报?请本级人民政府【核准后颁发土地证】书,
第二》十五条
—土地证?书,应对:权,利人、权《。属性质、权》属来源、取得时间、!使,用,年限、变化情况和】土地面积《、位置?、用途、界线、等级!、价:值(:不需要估价的除【外)等进行记载
! 第二十《六条
土地登】记机关在《审核登记申请—。时遇: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暂缓》登记
(一)申!请人未?。能按其申请》项目:、内:容提供完整合法证】明的;
《 (二)土地【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!;
(三—)非法转让、占【用土地以及其他【违法用?地行:。为,尚未处理或处理尚】未结:案的;
(四)!其他按规定》暂缓登?记,的,
第二十七条
! 国有土地使用证!、集体土地所有【证、集体土地建【设用:地使用证、土地【使,用权承租证明书、土!地使用权抵》押证明书由县级以】。上人:民政府依照法律、】法规颁发
》 土地证书遗失】或损毁的权利—人应及时公告—声明后向原负责登记!的土:地行:政主管部门》。备,。案申请补发》或者换?发
《土,地证书不得涂改、伪!造
第二—十八条
土地行!政主管部门》自,受理登记之日起一般!应当在下列时—间内办?结
《(,一):初始登记3个月;
! (二)变更登】记、注销登记各【为,两个月
第二】十九:。条,
土地》。登记申请人对—土地:行政主管部门—不,予受理登记、驳回登!记申请、逾》期不颁发土地证书】的可在接到土地【行政主管部门作【出的:决定书之日起15】日内向?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!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!一级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申请行政复议】或者向人民》。法院起诉
第四!章 法律责任
!第三十条
》 , 取得国《有土地使用权—、集体?土地所?有权和集体土地非】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!单位或?者个人土地行政【主管部门《通,知其登记而拒不登】。记的逾?期处以?每日:每百平方《米2:元的罚款《不足百平方米的【按百平方米计—算
第三十【一条
当事人利!用欺骗手《段获取土地证—书或者假报土地证】书遗失而获得补【发土地?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!土地行政主管部【。门收:缴其土地证书—处以200》0到20《000元的罚款
】。 第三十二条【
伪造》、涂改土地证书【的土地证书无效并处!以300《0至50000元罚!款;构成犯罪的【由司法机关依—法追究刑《事责任
第三十!三条
未—经登记而《擅自转让、出—。租、抵押土地使用】权的土地使》用,权无效责令限期改】正并处以《非法所得一》至,二倍的罚款
【 第三十《四,条
干扰—或者阻?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!及其工作《人员执行公务的由】公安:机关依照中》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!理处罚条例》予以:处罚;构成犯—罪的由司法机—关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
第三【十五:条
本条例规】定,的行政处罚由县【级,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,决定当事人对行政】处罚决?定不服的可在—接到:处罚决定通知书【之日起1《5日内向本级—。人民政?府或者上一级土地】。。管理部门申》请复议?或,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!诉
? 当事人对行政【处罚:决定不?服逾期不申请—复议、不起诉又不履!行的由?土地行政《主,管部门申请人民【法院强制《执行
第—三十六条
— 土地?行政主管《部门及其工》作人员错《、漏登记的应负责及!时更正或者补正【登记;给当事人造成!损失:的,由,负责登记的土地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赔!偿
第三十七】条
: 土?地行政主管》部门工作人员—玩,忽职守?徇,私舞弊的由其所在】单位、上级主管【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!关给予行政处分;构!成犯罪的由司—法机关依《法追究刑事责任
】。 :第,五章 附则
第!。。三十八?条
本条例自公!布之日起《施行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