吉林省土地登记条】例
?(1995》年12月1》7日吉林省第八【届,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第》二十:一次会议通》过根据1997年1!1月14日》吉林省?第,八届人民代表大【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!四,次会议关于》修改〈吉《林省:土地登记条例—。〉,的决定修正》根据:2001年》。1月12《。日发布的吉林省第九!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公告》第5:6号:进行修正)
! 第一章 —总则
《 第一?条
《为了确认《土地权?属规:范土地?登记:行为维护土地市场】秩序:保护土?地所有者、使—用者和相关权—利者:的合:法权益?根据中?华人:。民共和国土地管【理,。法以:及其:他,有关:法律、法《规结合?本省实际制定—本条例
《 第?二,条,
, 土地登》记是指县级以上【人,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!部门依照法定程序】对国有土《地使用权、集—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!土地非农建设—。用地:使用权以《及由此所产生的【相关权利(以下【简称土地权属)【进行确认的》行,。为,
, 第三《条
? ,本,条例适?用,于本省行政区域【。内的国有土地—使用权、《集体土地所有权、】集,体土地非《农建设用地》使用权和相关—权利的登《记
: 确?认林地?、草原的所有—。权或:者使用?权确:。认水面、滩涂的【养殖使用《权分别依照中—华人民共和国—。森林:法、: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!。法和中华人民—共和:国渔业法的有—关规定办理
相!关权利是指土—地的抵押权、出【租权以及法律—、法规规定需—要由:土地:行,。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其!他权:利,
?第四条?
土地权属【的确定、转移、【变更、终《。止,均须依照本条例进行!登记
依法登记!的,土地所有权》、使用权和相—。关权利受《法律保护
》 :第五条
—省,、市(?州)、县(市、区】)人民政《府土地行政主管【部门:负责土地登记工【作上级土地》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!土地行政《主管部门登记工作负!有,。指导和监督责任
! 第六条
【土,地行政主管》部门:依法进行土地—登记任何《单位和个人》不得非法《干预、阻挠
第!七条
》土地:登记应当坚持公【正、公开的原则【。。土地登记文件—可,以公开查阅
— 第二章 申请和!受理
》第八条
土地】行政主管部》门按下列《规定权限办理—土地登记
》。。 , (一)在》本省的中直单—位,依法取得的国有【土地使用权的具体】登记:办法由国务院确定】
(《二)省属国》家,机关、省属企业事】业单位依法取得【。的国有土地使用【权以及其《他单位?依法:取得的跨市、州行政!区域的国有》土地使用权由—省人民政《府土地?行政主?管部:门登:记
《(,三,)市、州属国家【机关、市、州所属企!业事业单位依法【取得的国有土—地使用权《以及其?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!县(市?、区)?行政区域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】由市、州人》民,政府土地行政—主,。管部门登记
】(,四)本条《第,(,。一)项、《第(二)项》以外的单位》和个人?依法取得的国—有,土地:使用权、集体土地】的所有权和》集体土地《非,农建设用地使用【权由县(市、—区)人民政》府土地行《政主:管部门?登记
上级【土地行政主管部【门,。可以将其负责的【土,。地登记工《作委托下级土地行】政主:管部门?办理
《。 第九条
土地!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!元进行登记
宗!地是指被土地权【属界址线《围,割,。的封闭地块宗地【分独立宗地和混【。合宗地
《 独立宗地是指】一个土地《所有者或《使用者土《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!封闭地块混》合宗地是指由—相邻宗地土》地权属界址线围割】的两个或者两个【以上所有《。。者或使用者的—封闭地块《
第《十条
凡未经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!权、集体土地所有权!和集体?土地非农建》设用地使《用,权以及相关权利【无论该土地是以何种!方,式取:得,的都应?。当申请初始登记
!。 初始登记》应当在土地行政主】管部门通知其—登记之日起3—。0日内或者在土地】权属确定事实发【生之日起30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!地,行政:主管部门申》请登记
第十一!条
已经—登记的土地权属【遇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权利人应—当,申请变更登记
】 (一)依法改变】。。土地所?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!的;:
(二)土【地使用权转让、出租!、抵押?、继承?、分割的《;
(》三)地上建筑物【、附着物《拆迁、转移引起土地!权属变更的》;
(四)以】土地作价入股致【使土地权属转移的】;
(五)企】业合并、分立或者新!设企:业使:土地权属《转移、?合并:或分割的;》
(六)土【地所有?权人、?使用权人或》者相关权《利,人,更,。改名称(《姓名)、地》址或改变土地用【途、现?状、使?用年限和其他条件的!;
? (七?)法律、《法规规定需要—变更登记《的,。其,他情形的
土地!变更登记应当在土地!权属变更事实发生】之日起?30日内向有管辖权!的土地行政主—管部门提出申请【
第十》二条
使用国有!土地有下列情形【之一的应当办—理注销登记
(!一)无偿取得—。划拨国有土地的用】。地单位?已经撤销、迁—移或破?产、解散的;
!。(二)?。未经原批《准机关同意》。连续二年未使用的;!
(三)不按批!。准的用途使用—的;
(四【)土地使《用权出让期限届【满,不再续期《的;
土—地注销登记应—当在土地权属终【止之:日起30日》内向: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!请注销登记》;逾期不申请注销登!记的由土地行政【主管部?门公:告收回?土地使用权》
第《十三条?
土地行政主】管部门对下列土地】。直,接登记
》 (一)依法收回】国有土?地使用权的;
【 (二)依法取】得建设用地使—用权并经原批准机】关验收用地》合格的?。;,
, (三《)因自然灾》害造:成土地?使用权灭失》的;
《 (四)尚未开【发、使用的国—有,土地;
(五】),土地使用期限届【满,当事人既未办理注】销登记又未提—出续期申《请的;
—(六)?法律、法规规定直】接登记的其他—情形
第—。十四条
以无】地上附着物的土【地使用?。权抵押?或者以城镇房地产】或者乡(《镇)、村《企业: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!的应当到核》发,土地使用权证书【的土地行政主管【部门:。办理土地使用权【抵押证明《。书
《第十五条
同一!宗地设定若干抵【押权时应当分别【按申请和受》理的先后顺序—。。办理抵?押权设定登记抵押】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!的,顺序先后为》准
第》十六条?
土地登记【申请由土《。地所有权人》或,者使用权人办理国有!土地:使用权由使用国【有土地的单》位,或个:。。人申请登记;集体】土,地所有权由村—民委员会或村—农业集体《经济组织法定—代表:。。。人申请登记;集【体土地非《农建:设用地使用权由【。使用集体土》地的:单位或者个人申请】登记
以土地使!用权作为投资—方式或?。者合格条件与外商】举办合资、合作企业!的,由合资?。企,业、:合,作企业的中》方申请?登记;外商》。独资:企,业用:地由:该企业申请登—记土地使用权为共有!的共:有人:应当共同申请—登记
? :公,用设施和市政设施】用地:由,其,主管机?关或者?使用:单位申?请登记
—相关权利需要单独】申请的?由有关权利人—申请登记《
, 第十七》。条
申请土地】登记时应当向土地行!政主管部门》提交下列《文件、资料
】(一:)土地登记》申请书;
(二!)土:。地,。登记申请《。人的身?份证明包《括个人身份证明【、企业法人执照、营!业执照以《及其他依法批准的】。文,件;
(三)】土,。地权:属来源?证明;?
(四)地上】建筑物、其他—附着物的合法产【权证明;《
(《五,)按有关《规定必须提交—的其他文件
】前款文件、资料应】当提交?原件法律、法—规规定以及当事【人约:定需经公证机关公】证的:应,当提:交公证文件
第!十八条
》 土地登记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】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!者签名盖《章
(一—)申请人姓名—。、单位、地址—。;
? (二)《土地座落、》面积、用途;
】 ,。(三)土地所—有权:、使用权、相关【权利权属来》源的:证明;
》 (四)需要—载明的其他事—项
第十九条】
土地行—政主管部门对下列】申,请土地登记的不予】受理:
(一》。)申请登记的土【地不:在本行政区域或【者不属登记管辖权】。限的;
(【二)土?地登记申请人没【有合法身份证明的】。;
(三)土】地权属来源不—清的;
《 (四《)未交或者拖欠【土地税、费的;【
(五》),法律:。、法规规《定不能登记的其【他情形
—。第二十条
土】地行:。政主管部门受理土】地登记后土地登记】申请人应《当向:土地行政《主管部门缴》纳土地?登记费农村集—体经:济,组织和?国有农场的农用土地!登记不收费
】第三章 审核登记和!颁发证书
第二!十一条
土【地,行政主管部门受【。理,土地登记《申请后应当对申请】。人提供的文件—、材料进行全—面审核对申请登记的!土地进行《地籍调查并》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!公告期限为3—0日
第二【。十二条
在公】告期内土地登—记申请人《或者其他土地权益】相关人对《公告有异议的可以】向土地?行,政,主管部门申请复【查并提交《复查申请书和—有关:证,据材料
《 , 第二十《。三条
《 土:地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对土地登记公—告有异议人提出的复!查申请书和有关证】据材料应当在接【到书面材料》之日起1《。5日内将书面材【料的副本送达—土地登记申请—人登记?申请:人,应,当自接到《。书面材?料副:本之日起《15日内向土地行政!。主管部门作出—书面答?复逾期不《答复的按《自行撤销《登记申请处》理
:。 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,对异议人提》交的:证据材料和登记【。申请人的答》。复应当及时调—查核:实调查核实除特殊】。情况外?。应当在接到土地登】记申:请人书面答复之日起!。30:日内作出决定并【书面通知《当事人
—当,事人对决定不服的】按土地管理有关的】。法律、法规处理
! 第二十四》条
《土地行?政,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!合法、界址清楚【、面积准确应—当给予注册登记【并报请本级》人民政府核准后颁】。发土地证《。书
第二十五条!
土地证书应对!权利人、权属—。性质、权属》来源、取得时间、】使用年限、变—化情况和土地—面积、位置》、,用途、界线》、等级、《价值:(不需要估》价的除外)等—进行:记载
第二十六!条
土地登【记机关在《审核登记申请—时,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暂缓登记
— (:一,)申请人未能按其】申请项?目、内容提供—完整合?法证明?的;
? (二)土地权】属有争议未解—决,的;
(三)】非法转让《。、,占用:土地以及其他违法用!地行为尚《未处理?。或处:理尚未结案的;
】 (四)其他【按规定暂缓登记【的,。
第《二十七条
》 , 国有土地》使用证、集体土【地所有证、集体土地!建设用地使用证、土!地使用?权承租证《明书、土地使用权】抵押证明书由—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依照法律、法!规颁:发
: 土地证书遗失】或损毁的权利—人应及时公告声明】。后向原负责登—记,的土:地行政主管部门【备案申请《补发或者换》发
: 土地证书不【得涂改、伪造
】 第二十《八条
《 土地行《政,主,管部门自受理—登记之日起一般应当!在下列时间内办【结,
?(一)初始登记3】个,月;
(二)】变,更登记、注销—登记各?为两个月
》 第二《十九条
》。 土地登记申请人】对土地行《政,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登!记、驳回登记—申请、逾期》不颁发土地证书的可!在,接到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作出的决定【。书之日起1》5日:。内向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!或者上一《级土地行政》主管部?门申:请行政?复议或者《向人民法院起—诉
? 第四章 法律责任!
第三十条
】 取得国有土地】使用权、集体土地所!有权和集体土—地非农建《设用地使用权的单】位,或者个人土地行【政主管部门通知【。。其登记?而拒不登记》的逾期处《以每日每百平—方米2元的罚款【不足百平方米的【按百平方米计算
! 第三十《一条:
?当事人利用欺骗手段!获取土地证书或【者假报?土地证书遗失—而获得补发土地证书!。。的土:地证书无效土—地行政?主管部门收缴其【土地证书处以20】00到20000元!的罚款
第三】十二条
—伪造、涂改土地证书!的土地证《书无效并《处以3000至5】0000元罚款;构!成犯罪的由司法机】关依法追《。究刑事责任
】第三十三条》
未经登记而擅!。自转让、出租、【抵押土地使》用权的土地》使用权无效》责令:。限期改正并》处以非法所得一至】。二倍的罚款
— 第三十四条
! 干扰或《者阻碍土地行政【。主管部门《。及其工作人员—执行:公务的由《公安机关依》照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!例予以处罚;构【成犯罪?的由司法《机关依法追》究刑事?责任
》第三十五条》
本条例规【定的行政《。。。处罚由?县级以上土地—。行政主管部门决定】当事人对行》政处罚决定不服【的可在?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!之日起15日—内向本?级人民政《府或者上一级土地管!。理部门申请复议或】者直接?向人民?法院起?诉
当》。事人对?行政处?罚决定不服逾期【不申请复议、不【起诉:。又不履行的由—土地行政主管部【。门申请?人民法?院,强制执行
第】三十六条《
土地行政【主管部门及其工【作人员错、漏登【。记的应负责及时更】正或者补正登记【;给当事人造成【损,失的由负责登记【的土地?行政主管《部门负责赔偿
】 第三十七》条
《土地行政《主,管,部门工?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!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!、上级主管机—关或者行政监—察机关给予》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!的由司法机关依【法追究刑事责任【
第五章 附】。则
? 第三十八》条
: , 本条例自》公布之日起》施行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