吉林省?土地登记条例
【 (199》5年12月》17:日,。吉林:省第八?届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!一次会?议通过根据1—99:7年:11月14日吉林】省第:八届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员会第】三,十四次会议》关于:修改〈吉林省土【地登记条例〉—的决定修正根据【2001年1月12!日发布的吉》林省第九届人—民,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公告第5【6号进行《修正)
】 ,第一章 总则
】 第一条
【为了确认土地—权属规范土地登【。记行为?维护土?地市场秩序》保护土?地所有者、使—用者和相《关权利者的合—法权益根据》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土地管理《法以及其他有—关法律、法规结合】本省实?际,。。制,。定本条例
第】二条
土地【登记:是指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《土,地行政主管部—门依照法定程序对】国有土地《使用权、《集体土地《所有权和《集体土地《非,农建设用《地使用权以及—由此所产《生的相关权利(【以下简称土地权属)!进行确认的行为
!。 ,第,三条
? 本条例适用【于,本省行政区》域内的国有土地使】用权、集《体土地?所有权、集体土【地,非农建设用地—使用权和相关—权利的登记
】。确认林地、草原【的所有权或者使【用权确认水面、滩】涂的养殖《使用权分别依—照中华人民共和【。国,森,林法、?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!法和中华《人民共?和国渔业法的—有关规定办理—
?相,关权:。利是指土地的—抵押权、出》租权以及法律、法规!规定需要由土地行】政主管?部门登记的其—他权利
第四】条
《土,地权属的确定、【转移、?变更、终止均须依】照本条例进行登记】
: 依法登《记的土地所有权、使!用权和相关权—利受法律保护
】 第五条《
: 省:、,。市,(州)、《县,。(市、区《)人民政府土地【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土地《登记工作上级土地行!政主管部《门对下级土地—行,政主管部《门登记工作负有指】导和监督责任
!第六条
》 土地行政主管部】门依法进行土地【登记任?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非法干预《、阻挠
第七】条
土》地,登记:应当坚持公正、公开!的原则土地登记【文件可以公开查阅
! 第二《章 申请和受—理
第八条
! 土地行政主管【部门按下列》规定权限办》理土地登记
【 (一?)在:本省的中直单—位依法?取得的国有土—地使用权《的具:体登记?办法由?国,务,院确定
(二)!。省属国家机关、【省属企?业事业单位依—法取得的《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!其他:单位依法取得—的跨市?、州行政区域的国有!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!政府土地行政主管】部门登记
》。 (三)市—。、州属?国家机关《、市、州所属企业】事业单位依法—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!权,以及其他单》位依:法取:得的跨县《(市、区)行—政区域的《国,有土地使用》权,由市、州人民政府土!。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!
(四)—本条:。第(一)项、第(二!)项以外《的单位和个人依【法取: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!、集体?土地的所《有权:和集体土地非农建】设用地使用权由县】(市、区)人—民政府土地行政【主管:部门登记
上级!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可以:将其负责《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!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,办,理
《。第九条?
土地登记以】宗地为基《本单元进行登记
】 宗地是指被土】地权属界址线围割的!封闭地块宗地分【独立宗地和》混合宗?地
《独立宗地是指一个土!地所有?。。者或使?。用者土地权属界【址,。线围割的《封闭地块混合—宗地是指由相邻宗地!土地权属界址—线围割的两个或者】两个以上所》有者:或使用者的封闭【地块
》。第十条
凡【。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确认的国》有土地使《用权、集《体土地?所有权和《集体土地非》农建设用地》使用:。权以:及相关?权利无?论该土?地是以何种方—式取得的都应当申】请,初,始登记
初始】登记:。。。应当在土《地行政主《管部:门通知其登记—之日:起30日内》或者:在,土地权属确》定事实发生之—日起30《。日内向有管辖权【的土地行政》主管部门申请—登记
第十一条!
已经登—记,的土地权属》遇有下列情形之【一的权?利人应?当申请变更登—记
? (一)依》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!者土地?使用权的;》
(《二,)土地使用》权转让、出租、抵押!、继承、分割的;】
(三》)地上建筑物、附着!。物,拆迁、转移引起土】地权属?。变更的;
(四!)以土地作价入股致!使土地权属转—移的;
—(五)企业合并、】分立:或者新设企业使土】地权:属转移、合》并,或分:。割的;
《 :(六)土地所有【。权人、使用权人或】者相关权利人更改】名,称(姓?名):、地址或改变土【地用途、现状—、使用年《限,和其他条《件,的;:
(七)—法律、法规规—定需要变更登记的】其他情形的
】土地变更登记应当】在土地权属》变更事实发生之日】起30?日内向有管辖—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提出申《请
:。。 第十二条
!使用国?有土地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应《当办理注《销登记
》 (一)无偿取【得划拨国有土地的】用地:单位:已经撤销、迁—移或破产、解散的;!
(二)未经】原批:准机关?同意:连续二年未》使用的;《
, (三)不—按批准的用途—使用的;
(四!)土地?使用权出《让,期限届满不再续期的!;
《土地注?销登记应《当在土地权属终止】之日起3《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!管部门?申,请注销登记;逾【期不申?请注销登记》的由土地行政—主管部门公告收回土!地使用权
》 第十《三条
土地【行政主管《部门对下列》土,地直接登记
】(一)依法收回【国有土地使用—。权的;?
(《。。二)依法《取得建设《。。用地使用《权并:经原批准机》关,验收用?地合格的《;
? (三)因自然灾】害造成土地使用【权灭失的;
— (四)尚—未开发、《使用的国有土地;
! (五)土地【使用期限届满当事】人既未办《理注销登记》又,未提出续期申请的;!
(《六)法律、法规【规定直?接登:记,的其他情形
】第十四?。条
《以无地?上附着物的土地使】用权抵押或者以城】镇房地产或者乡【(镇)、村企—业的:厂,房等建筑《物抵押?的应当到《。核发:。土地使用权证—书的土?地行:。政,。主管部门办理—土地使用权》抵押证明书
— 第十五》条
: 同一《宗地设定若》干抵:押,权时应当分别按申请!和受理?的先:。后顺序办《理抵押权设定登记】抵押权的顺》序以核准登记的顺序!先后为准
【第十六条
土地!登记申请由土地【所有权人或者—使用权人办》理国有土《。地,。使用权由使用—国有土?。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!。登,记;集体土地—所有权?由村民?委员会或村农业集】体经济组织法定【代表人?申请登记;》集体:土,。。地非农建《。设,。用地使用权由使【用集:体,土地的单《位或者个《。人申请登《记
? ,以,土地使用权》作为投?资方:式或者合格条件与】外,商举:办,合资、合作企业的由!合资:企业、合作》企业的中方申—请,登记;外商独资企业!用地由该企业申请】登记土地使用—权,为共有的共有人【应当共同申请—登记
公—用设施和市》。。政设施用地由其主管!。机关或者使用单位】申,请登记
相关权!利需要单独》申请的由有关—。权利:。人申:请登记
第【十,七条
申请土地!登记时?应当向?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!交下列文件、资料】
(一)土地】登记申请书》;
(二)【土地登记申请—人的身份《证明包括个人—身份:证明、?企业法人执照、【营业:执照以?及其他依法批准的】文件;
—(三)土地》权,属来源证明》;
《(,四)地上建筑物、其!。他附:着物的合法产—权证明?;
: :(五)按有》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其!他文:件
前款—文件、资料应—当提交原件法律、】法规规?定以及当事人约【定需经公证机关公】证的应当提交—公证文件
》 :第十八?条
土》地登: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!列基本事项》并由申请者签名【盖章
? (一)申—请人姓名《、单位、《地址;
—(二)土地座—落、面积、用—途;
《 ,(三)土《地所有权、使用权】、相关权利》权属:来,源的证明;》
?(四)需要载明的】其他事项
—。 第十九条
—。 土地《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!。申请土地登记的【不予受理
(一!)申请登记的—土地:不,在本行政区域—或者不属登记管【。辖权限的;
【 (二)土地登记】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!证明的;
》 (三)土地权】属,来源不?清的;
》。 (:四)未交或者—拖欠土地税、费的;!
(五)法律】、法规?规定不?能登记?的其他情形
【 第二十条
土!地行政主管部—门受理土地》登记后土地登记申】请人应当向土地行】政主管部门缴—纳土地登记费农村】集体经济组织和【国有农?场的农用土地—登记不收费
—。 第?三章 ?审核登记和》颁发证书
【第二十一条
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受理土?地登:。记申请后《应当对申请人提【供的文?件、材料《进行全面审核—对申请登记的土地】进行地籍调查并将】。审核:结果予以《公告公告期限—为30?日
第》二,十二条
在公告!期,内,土地登记申请人或】者其:他,土地权益相关人对】公告有异《议的可以《向土地行政主—管部门申请》复查并提交复查【申请书和有关证据】。材料:。
第《二十三条
土地!。行政主管部门对【土地登记《公告有异议人提出的!复查:申请书和《有关:证据材料应当在【。接到书面材料之【日,起,。15日内将书面【材料的副本送达【土地:登记申请人登—记申请人应》当自接到书面—材料副本之日起15!日,内,向,。土地:行政主管部门—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!答复的按自行撤销登!。记申请处理
【 土地行政主管【部,。门对异议人提—交的:证据材料和登记申】请人的答复应—当及时调查核实调查!核实除特殊情况外应!当在接到土地登【记申请人书面—答复之日起》。3,0日:内作出?决定并书面通—知当事人
当】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按!土地管理有关—的法律、《法规处理
— 第二十《四条
《 土地行政主管部】门对土地权属合法、!界址清楚、》面积准确《应当给予注册—登记并报请》本级人民《政府:核准后颁发土—地证书?
第二十五条
! 土地证书应对权!利,人、权?属性质、《权属来源、取得时】间、使用年》限、变化情况—和土地面积、—位置、用途、界线】、等级?、价值(不需—。。要估价的除外)【等进行记载
第!。二,十六条
土地登!记机关在《审核登?记,申请时遇有下列【情形之一的》暂缓登记
(】一):申请人?未能:按其申?请项目、《内容:提供完?整合法证明的;
】 (二)土地【权,属有争?议未:解决:的;
?。 , (三)非法转【让、占用土地以及其!他违法用地》。行为:尚未处理或处理尚未!结案的;《
(四)—其他按规定暂缓【登记的
《 第?二十七?条
: 国有土地使用证!、集体土地所有【证,、集体土地》建设用地使》用证:、土地使用》权承:租证明?书、:土地使用权》。抵押证明书由县级】以上人?民政府依照法律、法!规颁发
《 土地证书—遗失或损毁的权【利人应及时公告声】明后向原负责登记的!土地:行政主管部门—备,案申:请补发或《者换发
—土地证?书不得涂改、伪造】
第二》十八条
》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!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一!。般应当在下》列时间内办结
【 (?一,)初始登记3—个月;
—。(二)变更》登记、注销登记各】为两个?月
第二十【九条
土地登记!。申请人?对土地行政主—管部门不予》受理:。登记、驳回登—记申请、逾》期不颁发《。土地证?书的可在接到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!出,的决定书之日起15!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!部门的本级人—民政府或者上一【级土地行政主管部】门申:请行政复议或—。者向人?民法院起诉》
第四》章 法?律责任
第三十!。条
取得国【有土地?使用权、《集体土?地所有权《和集:体土地非《农建:设用地使用权的【单位或?者个人?土地行政《主管:部门通知《其登记而拒》不登记的逾》期处以每《日每百平方米2【元,的罚款不足》百平方米的按百【平,方米计算
第】三,十一条
》 当事人《利用欺?骗手段获取土地证书!。。。或者假报土地证书遗!失,而获得补发》土地证书的土地【。证书无效土》。地,行政主管部门收【缴其土地证书—处以2000到【20:000?元的罚?款
? 第三十二条
!伪,造、涂改《土地证书的土地证】。书无效并处以3【0,00至?500?00元罚款》;构成犯罪》的由司?法机关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
第三!十三条
未经】登记而擅《自,转让、出租、—抵押土?地使用权《的土地?使用权无效责—令限期改正并—处以非法所》得一至二倍的罚款
! 第三《十四条
》 干扰或《者阻碍土地行政主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!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!关依照中《华人民共和国治【安管:理处罚条《例予:以处罚;《构成: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!法追:究刑事责任
【 第三十五条
【 :本条:例规定的《行,政处:罚由: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!管部:门决定当事》人对行政处》。罚决定不服的可在】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!之日起?15日内《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!上一级土地管理部】门申请复议或—者,直接向人民法—院起诉
《 当?事人对行政处—。罚决定不服》逾期不申请》复议、不《起诉又不履行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!执行
第—。三十六条
— 土地行政主—管部门及《其工作人《员,错、漏登记的应【负,责及时?更正或者补》正登记;给当—事人造成《损失的?由负责登《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负:责,赔偿
第三【十七条
》 土地行《政主管?。。部门: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】徇私舞弊的》由其所?在单位、上》级主管机关或—者行政监察机关【给予:行政:处分;构成犯—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
!第,五章 ?附则
第三十】。八条
本条【。例自公布《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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