吉林省土《地登记条例
【。(199《5年1?2月17日吉林省】。第八届人民》代表:大,会常务委《。员会第二十一—次会议通过根据【。1,997?年11?月14日《吉林省第八》届人: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第【三十四次《会议关?于,修改〈吉林省土【地登记条例〉—的决定修正》根据2001—年,1月1?2日发布《的,吉林省第《九届人民代》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公告第56号进行修!。正)
】。第,一章 ?总则
《 ,第一条
为了】。确认土?地权属规范土—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!市场:秩序保护土地所【有者:。、使用者和相—关权利者的合法权益!。根据中华人民—共,和国:。土地管理《。法以及其他》。有,关法律、法》规结合本省》实际制?定本条例
》 :第二条?
: 土地登记是—指县级以《。上,人民:政府:土地行政《。主管部门《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!土地使用权、—集体土?地所有?。权和集体《土地非农《建设用地《使用权以及》由此:所产生的相关权利】(以下简称土地权】属)进行确认的【行为
第—。三条
本条例】适用于本《。省行:政区域内的》国有土地使用权、集!体,土地所有权、—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!地使用权和》相关权利的登—记
确认—林地、草原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】权确认水面、滩【涂的养殖《使用权分别依—照,中华人民共和—国森林法《、中华人《民,共和国草原法—。和,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!。。法的有关《规定办?理
相关权利是!指土地的抵押权、】。出租:权以及法律、法【规,规定:需要由土地》行政主管部》门登记的其他权利】
第四条
!土地权属《的确定、转移、变】更、终止《均须依照本条例【进行登记
依法!登记的土地》所有权、使用权【和相关权利受法律】保护:
第五条—。
, 省、市(—州)、县(市—、区)人民政府土】。地,行政主管《。部,门负责土地登—记工作上《级,土地行政主管—部门对下级土地行】政主管部门》登记工作负有—指导和监督责任
! 第:六条
《 土地行政主—管,部门依法进行—土地登记《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非法干预、【阻挠
第—七条
? , 土地?登记:应,当坚:持公正、公开的【原则土地登记文件】可以公开查阅—
?第二章 申请—和受理
第八条!
, ,。 土地行《政主管部门按—下列规?定权限办理土地登记!
(一)在【本省的中直单位【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!使用权?的具体登记办法由国!务院确定
【(二)省属国—家机关、省属企【。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!的国有土《地使: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!。法取得?的跨市、州行政【区域的?国有土地使用权【由省人民政府土地】行政主管《部,门登记?
(三)市、】州,属国:家机关、市、州所属!。。企业事?业单位依法》取得的国有土—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!。位依法取得的跨【。县(市、区)行政】区域的国《有土地使用权由市】、州人?民政府土地》行政主管部》门登记
《 (四)本—条第(一)项、第】(,二,)项以外的单—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!国有土地使用权【、集体?土地的所有权和【集体土地非农建【设用地使用权由县】(市、区)人民政府!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登记
? 上级土地行政主!管部门可以将其【负,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!托下级土地行政【主管部门办》理
《第九条
《 土?地登记以宗》地,为基:。本单元进《行登记?
宗《地是指?被土地?权属界址线围割的】封闭地块宗地—分独立宗地和混【合宗地
独立宗!。。地是指?。一个: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!土地权属界址线围】割的封闭地块混合宗!地,是,指由相邻宗地土地】权属界址线围—割的两个或者两个以!上所有者或使—用者的封闭地—块
《第十条
凡【。。未经:土地行政主》管部门确认的—。国有土地《使用权、集体土地】所有权?。和集:体土地?非农建设用》。地,使用权以及相—关权利无论该土地是!以何种方式取得【。的都应当申请—初始登记
— 初:始登记应当》在土地行政主—管部门?通知其?登记之日起30日内!或者在?土地权属《确定事实发》生之日起30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!请登记
》 第十一条
】已经登记的土—地权属遇《有下列情《形之一?。的权利人应当申请】变更:登记
(一)依!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!者土地使用》权的;
》 (二)土》。地使用权转让、【出租、抵押、继承、!分割的;
(三!)地上建筑物、附着!物拆迁、转移—引起土地权属变【更,的;
(四【)以土地《作价入股致使—土,地权:属,转,移的;
《 (五)企业【合并、?分立或者《新设企业《。使土:地权属转《移,、合并或分》割的;?。
(六)土【地所有权《人、:使用权人或》。者相关权利人更改】名称(姓名)、地】址或改变土地用途】、现状、使》用年限和《其他条件的》;
(七)【法,律,、法规规《。定,需要变更登记的其】他情形?。的
土地变更登!记应当在土地权【属变更事实发生之】日,起30日内向—。有,管辖权的土》地行政主管部门提】出申:请
第十二【条
《使用国有土》地有下列情》。形之一的应当办【理注销登《记
(一)无偿!取得划拨国》有土地?的用地单《位已:经撤销、迁》移或破产、解散的;!
: (二)未》经原:批准机?关同意连续》二年:未使用?的;
? , (:三,。)不按批准》的,用途使用的;
!。(四)土地使用【权出:。让期限?届满不再续期—。的;:
土地注—销,登记应当在土地【权属终止之》日起:30日?。内向土地行政—主管部门申请—注,销登记;逾期不申】请注销登记的由土地!行,政主管部门公告【收回土地使用权
】 第十三条
!土地行政主管—部门对下列土地直接!登记
《 (:一):依法收回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;!
, (?。二)依法取》得建设用地》使用:权并:经原:批准机?关,验收:用地合格的;—
, (三)因自然】灾害造成土地—。。使,用权灭失的;—
(四》)尚未开发、使用的!国有土地;
【 ,(五)土地使用【期限:届满当事人既未办】理注:销登记?又未提?出续:期申请的;
【。 (:六):法律、法规》规定:直接:登记的其他情形【
第《十四条?
?以无地上附着物的】土地使用权》抵押或者以城镇【房地产或者乡(镇】),、村企业的厂—房,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!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!书的土地《。行政主管部》门办理土地使用权】抵押证明书
第!十五条?
, :同一宗?地设定若干抵—。押权时应当分别按】申请和受理的先后】顺,序办理抵《押权:设定登记《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!登记:的顺序先《后为准
第【十六:条
土地登【记申请?由,。土地:所有权人《或者使用权人办理国!。有土:地,使用权由《使用国有《土地的单位或个人】申请登记;集—体土地所《有权由?村民:委员:。。会或村农《业集体经济组织【法定代?表人申请《登记;集体土地非农!建设用地《使用权?由使用集体》土地的单位或—者个人申请登记【
以土地使用】权作为投资》方,式,或者合?格条:件与外商举办—合资、合作企业的】由,合资企业、合作【企业:的中:方申请登《记;外商独资企业用!地由该企《业申请登《记土地?使用权为共有的【共有人应当共同申】请,登记
公用【。设施和市《政设施用地由其【主管机关或者使【。用单位申请登记
! 相关权利需要【单,独申请的由有关权】。利人申?请登记
《 第十七》条
: 申请土地登记时!应当向?土地行政主管—部门提?交,下列文件、资—料
?。 (:一)土地登记申请】书;:
: (二)《。土地登记申》。请人的身份证—明包括个人身份【证明、企业》。法人执照、营业【执,照以及其《他依法批《准的文?件;
? (三)土地权属!来源证明;
【 (:四)地上建筑—物、其他附着物的合!法产权证明;
】 (五)按有关规定!必须提交的其—他文件
》 ,前款文件、资—料应当?提交原件法律—、法规规《定以及?当事人约定需经公证!机,关公证的应当提交公!证文件
《 第十八条
【 土地登》记申请书应当—载明下列基本—事项并由申请者【签名盖章《
(一》)申请人姓名、单】位、地址;》
(二》)土地座落、面积】、用途;
(三!),。土地所有权、使用】权、相关权利—权属来源的证—明;
(四)】需要载明的》其他事项
第十!九条
《 土地?行政主管部门对下】列申请土地》登记的?不予受理《
: ,。(一)申请登—记的土地不在本【行政区域或者不属登!记管辖权限》的;
(二)土!地登记申请》人没有合法身份证】明的;?
, (三)》土地:权属来?源不清的;
(!四)未?。交或者拖欠土—地税:、费的;
》 (?五)法律、法规【规定不能登记的其】他情形
第【二,十条
土—。。地行政?主管部门受理—土,地登:记后土?地登:记申请人《应当向土地行政【主管部门缴纳土地】登记费农村集体经】济组织和国有农场】的农用?土地:登记不收《。费
? 第三章 》审核:登记和?颁发证书
》 第二《十一条
土地行!政主管部门受理土】地登记申请后应当】对,申请人提供的文件】、材料进行全面审】核对申请《登记: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!并将审核结》果予:以公告公《告期限为30日
! ,第,二,十二条
在公】告,期内土地登记申请人!或者其他土地权益相!关人:对公告有异》议的:可以向土地行政主】管部门申请复查并】提交:复查申请书和有关】证据材料
— 第二十《三,条
土地行政】主管部?门对土地《登记公告有》异议人提《出的复查申请书和】有关证?。据材料应《当在接?。到书面材《料之日起15日内将!书面:材料的副本送—达土地登记申请人登!记申:请人应?当自接到书面材料副!本之:日起15日内—。向土地?行政主管部门—作出:书面答复《逾期不答复》。的按自?行撤销登记》。申请处理
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对异议人提交的【证据材料和登—记申请人的答复应当!。及时调查《核实调查核实除【特殊情?况外应当在接到土】地登记申请人书【面答复之日起3【0日内作出》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!人
当事人【对决定不服》的按土地管理有关的!法律:、法规处理
第!。二十四条
》 土地行政主【管部:门对土地权》属合法、界址清【楚、面积准确应当给!予注册登记并报【请本:级人民政府核准后颁!发土:地证:书
第二十【五条
土地证】书应对?权利:人、权属性》质,、权属来源》、取得时间、—使用年限、变化情】况和土地面积、位】置、用途、》界线、等级、—价值(?不需要估价的除外】)等进?行记载
第【二十六条
【土地登记《机关在审核登记申】请时遇有下列—情形之一的暂缓登】记
《(一)申请》人未能按《其申请项目、内容提!供完整合法证—明的:;
(二)土】地权属有争议未解决!的;:
, (三)非法转】。让、占用土》。地以及其他违法用】地行:为尚未处理或—处,理尚未结《案的;?
(四》。),其他按规定暂缓登记!的,
第二十七条】
国有土—地使用证《、集:。体土地所有证、集】。体土地建设用—地使用证《、土地?使用:权承租证明书、土】地使用?权抵押证明书由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!律、法规颁发
【 土地证书—遗失或损毁》的权利人应及时【公告声明后向原【负责登记的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】备案申请补发或者】换发
《 土地证书》不,得涂:改、伪造《
: 第:二十八?条
《土地行政《主管部门自受理登】记之日起一般应【当在下列时》间内办结《
(一)初【始登:记3:个月;
(【二)变?。更登记、注销登【记各为两个月—
?第二十?九条:
土地》登记申请人对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!予受理登记》、驳回?登记:申请、逾期》。不颁发土地证书的】可在接到土地行政主!管部门作出的—决定书之日起15日!内向土地行》政主管部门的—本级人?民政:府或者上一级土地行!政主管部门申请行】政复议或《者向人民法》院起:诉
《第四:章 法律责任
!第三十?条
取》得国有土地使用权、!集,体土地所有权和【。集体土地非农建设】用地:使用权的单位或者】。个人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通知其登》记而拒?不登记的逾期处以】。每日:每百:平方米2元的—罚款不足百平—方米的按《。百平方?米计算
—第,。三十一条
当】事人利用欺骗手【段获取土地证书【或者假报土地证书遗!失而获得补发土【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!效,土地行?政主管部门收缴其土!地证:书处以2000到】200?00元?的罚款?
第三十二条】。
伪《造,、涂改土地》证书的土地证书【无效并处以300】0至50000元】罚,款;构成犯罪的【由,司法:机关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
【 第三十三条
【 未经登记而擅】自转让、出租、抵押!土地使用权的土地】使用权无效责令【限,期改正并处以非法】所得一?至,二倍:。的,罚款
第三十】四条:
?干扰或者阻碍—土地: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!作人员执行公务的】由公安?机关依照中华人民】共和国治《安管理处罚》条例:予,以处罚;《构,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!依法追究刑》事责任
第三十!五条
本条【例规定的行》政处罚?由县级?以上土地行》政,主管:。部门决定当》事人:对行政处《罚决定不《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!定,。通知书之《日起15日内向本】级人民政府或—者上一级土》地管理部门》申请复议或》者直:接向人民《法,院起诉
当事人!对行政?处罚:决定不服逾期不【申请复议、不—起诉:又不履行的由土地行!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!法院强制执行
【 , 第三十六》条
土》地行政主管部门【及其工作《人员错、漏登—记,的应负责《及,时更正?或者补正登记—;给当事人造成损失!的由负?责登记的《土地行?政,主管部门负责赔【偿
第》三十七条
》 土地《。行政主管《部门工作《。人,员玩忽?职守:徇私舞弊的由其所】在单位、《上级主?管机:关或:者行政监《察机关给予行政【处分;构成犯罪的】由司法机关依—法追究刑事》责任
第五【章 附则《
第三十八条
! 本?条,例自公?布之日起施行
【